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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and the Protocols thereto


一 本 学 科 概 况 ( 学 科 一 般 情 况 ) 1.1 学 科 概 况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是 管 理 学 门 类 中 的 一 级 学 科, 其 下 不 设 二 级 学 科 管 理 科 学 与 工 程 学 科 是 以 人 类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國立交通大學96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各單位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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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認 可 澳 洲 會 計 師 公 會 與 世 界 各 地 許 多 首 屈 一 指 的 會 計 組 織 擁 有 緊 密 聯 繫, 這 使 得 澳 洲 注 册 會 計 師 證 照 具 有 很 高 的 國 際 認 可 度 這 些 合 作 可 確 保 您 更 加 便 利 地 在 多 個 國 家 和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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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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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北京农学院2014年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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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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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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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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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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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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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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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合 情 合 理 即 是 好 法 # # # # 鸣 珂 劳 远 望 展 纸 托 情 深 世 乱 关 河 隔 旅 怀 岁 月 侵 家 珍 次 第 数 好 句 短 长 吟 清 越 东 山 志 流 风 自 可 钦! 理 要 层 层 觅 情 须 一 往 深 常 存 春 夏 意 不 让 雪 霜 侵 越 石 霄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兒 童 教 保 聯 合 總 會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第 十 八 條 修 正 草 案 建 議 對 照 教 育 部 版 條 文 教 保 服 務 人 員 條 例 第 19 條 草 案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於 私 立 托 兒 所 任 職, 於 本 法 施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 ( ) + ) (

社 会 学 研 究., ( 二 ) 社 会 的 生 产 作 为 独 特 的 转 型 问 题,, :,,,, :,, :,?,?,,, ( ),, (. ) (- ) ( ), (. ) ( )(, ), : +,? 1 ( 三 ) 转 型 社 会 与 转 型 社 会 学 的 使 命,,,,,,, 1

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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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立 永 平 高 中 無 填 報 無 填 報 (02) 市 立 樹 林 高 中 已 填 報 已 填 報 (02) 市 立 明 德 高 中 已 填 報 (02) 市 立 秀 峰 高 中 已 填 報

2. 禁 止 母 乳 代 用 品 之 促 銷 活 動, 以 及 不 得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認 證 說 明 以 贊 助 試 用 或 免 費 等 方 式, 取 得 奶 瓶 及 安 撫 奶 嘴, 並 在 婦 產 科 門 診 兒 科 門 診 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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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远 杨 一 人 了, 正 当 她 开 枪 时 却 发 现 子 弹 没 了 该 死, 只 能 赤 手 空 拳 了 洛 水 云 与 席 远 杨 交 起 手 来, 洛 水 云 出 手 招 招 致 命 想 那 席 远 杨 也 不 是 泛 泛 之 辈, 很 快 掌 握 了 洛 水 云 出 招 路 数 看

閱 讀 素 材 V.S 分 組 方 式 的 差 異 化 教 學 工 具 表 班 級 :( ) 閱 讀 素 材 V.S 分 組 方 式 獨 立 閱 讀 夥 伴 閱 讀 ( 同 質 性 ) 夥 伴 閱 讀 ( 異 質 性 ) 友 善 陪 伴 虛 心 受 教 國 語 日 報 新 聞 生 活 文 藝 兒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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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校園中法治教育種子師資教學研習營


前 言 教 育 装 备 是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的 基 本 手 段, 是 实 现 教 育 现 代 化 的 基 础 保 障 国 家 中 长 期 教 育 改 革 和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 强 调 要 加 快 教 育 信 息 化 进 程, 充 分 利 用 优 质 资 源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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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ET 校 際 暨 學 程 聯 絡 人 座 談 會 吳 佳 儒 IEET 認 證 專 員 2016 年 3 月 18 日

大 綱 IEET 認 證 簡 介 認 證 優 勢 - 國 際 接 軌 認 證 精 神 105 認 證 規 範 重 點 說 明 及 佐 證 要 求 認 證 程 序 與 實 地 訪 評 相 關 重 要 資 源 2

大 綱 IEET 認 證 簡 介 3

IEET 為 獨 立 非 官 方 非 營 利 機 構 南 華 大 學 校 長 前 教 育 部 政 務 次 長 林 理 事 長 聰 明 台 大 應 力 所 教 授 兼 副 研 發 長 胡 副 秘 書 長 文 聰 WA 主 席 台 大 土 木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認 證 委 員 會 (AC) 楊 主 委 永 斌 顏 秘 書 長 兼 執 行 長 家 鈺 呂 副 秘 書 長 兼 副 執 行 長 良 正 台 大 名 譽 教 授 前 雲 科 大 校 長 台 大 工 學 院 院 長 台 大 機 械 終 身 特 聘 教 授 劉 主 任 兼 副 執 行 長 曼 君 4

2015.09.03 教 育 部 公 告 : 中 華 工 程 教 育 學 會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專 業 評 鑑 機 構, 通 過 IEET 認 證 得 申 請 教 育 部 免 評 鑑 認 證 範 疇 :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EAC) 資 訊 教 育 認 證 (CAC) 技 術 教 育 認 證 (TAC) 建 築 教 育 認 證 (AAC)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教 育 認 證 (AAC-SPD) 設 計 教 育 認 證 (DAC) 5

IEET 認 證 的 單 位 是 學 程 (Program), 例 如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不 是 校 系 或 所 6

參 與 IEET 認 證 之 大 學 校 院 已 達 84 校 一 般 大 學 大 同 大 學 大 葉 大 學 長 庚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國 立 金 門 大 學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華 梵 大 學 義 守 大 學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海 軍 軍 官 學 校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輔 仁 大 學 中 原 大 學 真 理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銘 傳 大 學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南 華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靜 宜 大 學 中 華 大 學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防 大 學 玄 奘 大 學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淡 江 大 學 亞 洲 大 學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逢 甲 大 學 明 道 大 學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開 南 大 學 東 海 大 學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 共 50 校 ) 技 職 校 院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元 培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修 平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華 夏 科 技 大 學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南 臺 科 技 大 學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嘉 南 藥 理 大 學 ( 共 34 校 ) 註 : 上 海 健 康 醫 學 院 亦 於 104 學 年 度 申 請 認 證 7

大 綱 認 證 優 勢 - 國 際 接 軌 8

認 證 範 疇 Accreditation IEET 執 行 委 員 會 IEET Commission 學 位 Degree 專 業 職 稱 Professional Title/ Licensure 國 際 認 可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會 員 資 格 工 程 教 育 Engineering Education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執 行 委 員 會 Engineer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EAC) 專 業 工 程 師 / 技 師 Professional Engineer 華 盛 頓 協 定 Washington Accord 會 員 (since 2007) IEET 認 證 領 域 範 疇 資 訊 教 育 Computing Education 資 訊 教 育 認 證 執 行 委 員 會 Computing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CAC) 電 腦 與 資 訊 領 域 專 業 工 程 師 Computing or IT-related Professional Engineer 首 爾 協 定 Seoul Accord 2013 起 為 秘 書 處 (since 2009) 技 術 教 育 Technology Education 技 術 教 育 認 證 執 行 委 員 會 Technology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TAC) 學 士 或 以 上 註 Bachelor s Degree or above 以 實 務 為 主, 研 發 為 輔 專 業 人 員 Technologist 工 程 技 術 : 雪 梨 協 定 Sydney Accord (SA) SA 會 員 (since 2014) 建 築 教 育 Architecture Education 建 築 教 育 認 證 執 行 委 員 會 Architectural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AAC) 建 築 師 Architect 坎 培 拉 協 定 Canberra Accord 預 計 於 2016 年 申 請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Spacial Planning and Design (AAC- SPD) 設 計 教 育 Design Education 設 計 教 育 認 證 執 行 委 員 會 Design Accreditation Commission (DAC) 設 計 師 Designer 註 : 副 學 士 學 位 適 用 規 範 TAC-AD 9 NA -

IEET 認 證 受 國 際 認 可 Washington Accord (2007 成 為 會 員 ) EAC Seoul Accord (2009 成 為 會 員 ) CAC Sydney Accord (2014 成 為 會 員 ) TAC Canberra Accord ( 尚 未 成 為 會 員 ) AAC Dublin Accord ( 尚 未 成 為 會 員 ) TAC-AD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among bodies responsible for accrediting engineering degree programs a multi-lateral agreement among agencies responsible for accreditation or recognition of tertiary-level computing and ITrelated qualifications a agreement developed for engineering technologists or incorporated engineer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by accreditation/validati on agencies in architectural education an agreement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engineering technician qualifications.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華 台 北 香 印 港 度 愛 爾 蘭 日 韓 本 國 馬 來 西 亞 紐 西 蘭 俄 羅 斯 新 加 坡 南 IEET 代 表 擔 任 主 席 非 斯 里 蘭 卡 土 耳 其 英 美 國 國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華 台 北 香 日 韓 英 美 港 本 國 國 國 IEET 擔 任 秘 書 處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華 台 北 香 港 愛 爾 蘭 韓 國 紐 西 蘭 南 英 美 非 國 國 IEET 於 2014 年 6 月 晉 升 正 式 會 員 澳 洲 加 拿 大 中 國 大 英 國 協 韓 國 墨 西 哥 17 會 員 8 會 員 10 會 員 7 會 員 美 國 澳 IEET 為 觀 察 員 - 洲 加 拿 大 紐 西 蘭 南 非 英 國 愛 爾 蘭 美 國 韓 國 10

IEET 成 為 國 際 協 定 會 員 後, 在 實 質 相 當 (substantial equivalency) 的 前 提 下, 可 相 互 認 可 彼 此 國 家 通 過 認 證 學 程 的 畢 業 生 學 歷 11

認 證 優 勢 國 際 專 業 技 師 公 會 承 認 促 使 外 籍 生 僑 生 陸 生 學 歷 返 國 可 受 認 可 促 成 國 際 雙 學 位 制 度 某 香 港 僑 生 來 電, 詢 問 2009 年 畢 業 於 某 私 立 大 學 土 木 系,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是 否 承 認 他 的 學 歷? 該 系 已 在 2005 起 通 過 IEET EAC 認 證, 在 Washington Accord 實 質 相 當 的 前 提 下, 其 學 歷 自 動 被 WA 會 員 認 可 某 南 部 科 大 工 學 院 及 電 資 學 院 擬 與 美 國 大 學 簽 署 雙 學 位, 對 方 一 得 知 本 校 工 學 院 及 電 資 學 院 系 所 已 通 過 IEET 認 證, 受 Washington Accord 認 可, 即 認 可 本 校 辦 學 品 質 及 學 位 受 國 際 認 可 的 有 效 性, 簽 署 過 程 順 利 某 國 立 大 學 有 來 自 歐 洲 的 一 位 畢 業 生 於 台 灣 取 得 學 歷 後 赴 澳 洲 發 展, 藉 由 IEET 認 可 之 學 歷 於 澳 洲 順 利 完 成 相 關 專 業 資 格 登 記 和 辦 理 技 術 移 民 12

大 綱 認 證 精 神 13

IEET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導 向 認 證 學 程 以 學 生 成 果 為 導 向 (Student outcomes-based), 佐 證 畢 業 生 具 備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並 落 實 持 續 改 進, 達 成 具 自 我 特 色 教 育 目 標 14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vs 教 育 目 標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Graduate Attributes ( 畢 業 時 ) 知 識 技 術 態 度 教 育 目 標 Educational Objectives ( 畢 業 後 3~5 年 ) 能 解 決 問 題, 造 福 社 會 的 工 程 師 能 持 續 成 長 的 工 程 師 15

具 自 我 功 能 與 特 色,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需 求 教 育 目 標 IEET 認 證 機 制 學 校 / 院 願 景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諮 詢 委 員 會 持 續 改 進 規 劃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法 成 效 評 估 : 資 料 分 析 與 解 釋 進 行 評 量 : 資 料 收 集 與 分 析 16

IEET 持 續 監 督 學 程 改 進 獲 通 過 認 證 6 年 之 學 程 即 無 須 進 行 期 中 審 查 年 度 認 證 資 料 填 報 年 度 認 證 資 料 填 報 ( 每 年 一 度 ) 預 計 常 年 度 開 放 期 中 審 查 期 中 報 告 書 (3 年 一 度 ) 週 期 性 審 查 自 評 報 告 書 (6 年 一 度 ) 17

大 綱 105 認 證 規 範 重 點 說 明 及 佐 證 要 求 18

EAC TAC CAC AAC DAC 之 主 要 差 異 ** 為 特 別 重 要 之 認 證 規 範 IEET 認 證 規 範 1. 教 育 目 標 ** 2. 學 生 3. 教 學 成 效 及 評 量 ** 4. 課 程 組 成 ** 學 士 學 位 5. 教 師 認 證 規 範 6. 設 備 及 空 間 7. 行 政 支 援 與 經 費 8. 領 域 認 證 規 範 9. 持 續 改 善 成 效 ** G. 研 究 所 認 證 基 本 要 求 (G.0~G.9) 19

2015 年 和 2016 年 認 證 規 範 修 訂 處 20

認 證 規 範 1: 教 育 目 標 1.1 須 具 備 明 確 且 公 開 的 教 育 目 標, 展 現 學 程 的 功 能 與 特 色, 且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需 求 1.2 須 說 明 教 育 目 標 與 學 校 願 景 / 教 育 目 標 的 關 聯 性 及 形 成 流 程 1.3 須 說 明 課 程 設 計 如 何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1.4 須 具 備 有 效 的 評 估 方 式 以 確 保 教 育 目 標 的 達 成 1. 認 證 重 點 在 檢 視 學 程 是 否 有 定 期 且 有 效 的 檢 討 教 育 目 標, 包 括 諮 詢 委 員 會 是 否 定 期 召 開 2. 教 育 目 標 之 調 整, 應 循 序 漸 進, 避 免 大 幅 度 異 動 21

認 證 規 範 1: 評 估 教 育 目 標 的 方 式 A: 評 估 方 式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 畢 業 3 年 以 上 校 友 雇 主 其 他 對 象, 請 說 明 : 個 人 訪 談 ( 電 話 或 面 對 面 ), 物 件 : 畢 業 3 年 以 上 校 友 雇 主 其 他 對 象, 請 說 明 :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對 象 : 畢 業 3 年 以 上 校 友 雇 主 其 他 對 象, 請 說 明 : 其 他 評 估 方 式, 請 說 明 :, 對 象 : 畢 業 3 年 以 上 校 友 雇 主 其 他 對 象, 請 說 明 : B. 評 估 結 果 說 明 請 學 程 提 供 自 我 評 估 的 定 期 機 制 和 執 行 說 明, 例 如 至 少 每 三 年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進 行 兩 次 評 估 例 如 : 104 年 針 對 畢 業 三 年 以 上 校 友 102 年 針 對 雇 主 22

認 證 規 範 2: 學 生 2.1 須 訂 定 配 合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合 理 可 行 的 規 章 2.2 須 訂 定 鼓 勵 學 生 交 流 與 學 習 的 措 施 及 辦 法 2.3 須 明 確 說 明 如 何 能 持 續 並 有 效 執 行 學 生 的 指 導 與 評 量 1. 請 學 程 提 出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相 關 輔 導 辦 法 及 執 行 成 效 ( 如 : 學 生 參 與 校 內 外 學 術 研 討 會 國 內 外 實 習 競 賽 活 動 紀 錄 等 ) 2. 請 學 程 提 出 提 供 學 生 休 學 期 間 之 輔 導 辦 法 及 執 行 紀 錄 避 免 學 生 退 學 之 預 警 機 制 及 執 行 紀 錄 23

認 證 規 範 3 教 學 成 效 及 評 量 學 生 在 畢 業 時 須 具 備 下 述 核 心 能 力 (1/3) EAC 2016 TAC 2016 CAC 2016 AAC 2016 註 DAC 2016 3.1 運 用 數 學 科 學 及 工 程 知 識 的 能 力 3.2 設 計 與 執 行 實 驗, 以 及 分 析 與 解 釋 資 料 的 能 力 3.3 執 行 工 程 實 務 所 需 技 術 技 巧 及 使 用 現 代 工 具 的 能 力 3.4 設 計 工 程 系 統 元 件 或 制 程 的 能 力 3.1 熟 用 專 業 實 務 所 需 的 知 識 技 能 及 工 具 等 技 術 的 能 力 3.2 確 實 執 行 標 準 作 業 程 式, 並 執 行 分 析 解 釋 與 應 用 實 驗 於 改 善 實 務 技 術 的 能 力 3.3 運 用 創 意 於 實 務 技 術 的 能 力 3.1 創 新 與 應 用 資 訊 科 技 及 數 學 知 識 的 能 力 3.2 執 行 資 訊 科 技 實 務 所 需 技 術 技 巧 及 使 用 現 代 工 具 的 能 力 3.3 設 計 及 評 估 電 腦 化 的 系 統 程 式 組 件 或 程 式 的 能 力 3.1 運 用 創 意 美 學 及 知 識 於 建 築 設 計 的 能 力 3.2 調 查 評 估 解 釋 及 整 合 設 計 概 念 於 建 築 空 間 與 形 式 的 能 力 3.3 規 劃 及 從 事 建 築 實 務 的 能 力 3.1 具 備 設 計 專 業 知 識 的 能 力 3.2 執 行 設 計 實 務 所 需 技 術 技 巧 及 使 用 現 代 工 具 的 能 力 3.3 整 合 設 計 知 識 及 技 術 的 能 力 註 :AAC-SPD 規 範 似 AAC 規 範, 惟 將 建 築 改 為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24

認 證 規 範 3 教 學 成 效 及 評 量 學 生 在 畢 業 時 須 具 備 下 述 核 心 能 力 (2/3) EAC 2016 TAC 2016 CAC 2016 AAC 2016 DAC 2016 3.5 項 目 管 理 ( 含 經 費 規 劃 ) 有 效 溝 通 領 域 整 合 與 團 隊 3.4 計 畫 管 理 有 效 溝 通 與 團 隊 合 作 的 能 力 3.4 項 目 管 理 ( 含 成 本 分 析 ) 有 效 溝 通 領 域 整 合 與 團 隊 3.4 計 畫 管 理 有 效 溝 通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與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的 3.4 發 掘 分 析 及 因 應 複 雜 設 計 問 題 的 能 力 合 作 的 合 作 的 能 力 能 力 能 力 3.6 發 掘 分 析 應 用 研 究 成 果 及 因 應 複 雜 且 整 合 性 工 程 問 題 的 能 力 3.5 確 認 分 析 及 解 決 實 務 技 術 問 題 的 能 力 3.5 發 掘 分 析 應 用 研 究 成 果 及 因 應 複 雜 且 具 整 合 性 資 訊 問 題 的 能 力 3.5 發 掘 分 析 及 因 應 複 雜 且 整 合 性 建 築 問 題 的 能 力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可 透 過 Capstone 課 程 檢 視 3.5 具 備 計 畫 管 理 有 效 溝 通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與 跨 領 域 團 隊 合 作 的 能 力 25

認 證 規 範 3 教 學 成 效 及 評 量 學 生 在 畢 業 時 須 具 備 下 述 核 心 能 力 (3/3) EAC 2016 TAC 2016 CAC 2016 AAC 2016 註 DAC 2016 3.7 認 識 時 事 議 題, 瞭 解 工 程 技 術 對 環 境 社 會 及 全 球 的 影 響, 並 培 養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3.6 認 識 時 事 議 題, 瞭 解 實 務 技 術 對 環 境 社 會 及 全 球 的 影 響, 並 培 養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3.6 認 識 時 事 議 題, 瞭 解 資 訊 科 技 對 環 境 社 會 及 全 球 的 影 響, 並 培 養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3.6 認 識 時 事 議 題, 瞭 解 建 築 實 務 對 環 境 社 會 經 濟 及 全 球 的 影 響, 並 培 養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3.6 認 識 時 事 議 題, 瞭 解 設 計 實 務 對 環 境 社 會 經 濟 及 全 球 的 影 響, 並 培 養 持 續 學 習 的 習 慣 與 能 力 3.8 理 解 及 應 用 專 業 倫 理, 認 知 社 會 責 任 及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3.7 理 解 及 應 用 專 業 倫 理, 認 知 社 會 責 任 及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3.7 理 解 及 遵 守 專 業 倫 理, 認 知 社 會 責 任 及 尊 重 多 元 觀 點 3.7 理 解 專 業 倫 理 及 認 知 社 會 責 任 3.7 具 備 專 業 倫 理 及 認 知 社 會 責 任 註 :AAC-SPD 規 範 似 AAC 規 範, 惟 將 建 築 改 為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26

0 x 以 EAC 為 例 : 學 程 9 項 核 心 能 力 要 能 涵 蓋 IEET 的 全 部 8 項 核 心 能 力 1 0 1 0 0 0 0 0 0 0 0 0 27

檢 核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的 方 式 1. Capstone 課 程 評 量 2. 應 屆 畢 業 生 問 卷 調 查 ( 以 下 分 別 說 明 ) 28

檢 核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方 式 1: Capstone 課 程 評 量 (1/2) 課 程 評 量 表 課 程 : 土 木 工 程 設 計 實 務 年 級 : 大 三 下 ( 必 修 ) 教 師 : 呂 教 授 學 生 :A 組 / 李 斯 林 薇 妮 沈 冬 方 專 題 題 目 : 淡 江 大 橋 規 劃 與 設 計 成 績 :82 分 核 心 能 力 權 重 得 分 權 重 得 分 1. 具 有 應 用 科 學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及 工 程 統 計 知 識 之 能 力 10% 90 9 2. 具 有 設 計 及 執 行 實 驗, 以 及 分 析 解 釋 資 料 的 能 力 15% 80 12 3. 具 有 設 計 工 程 系 統 元 件 或 流 程 之 能 力 20% 70 14 4. 具 有 辨 識 分 析 規 劃 及 解 決 工 程 問 題 的 能 力 20% 90 18 5. 具 有 有 效 溝 通 團 隊 合 作 及 領 導 統 禦 的 能 力 15% 80 12 6. 具 有 寬 廣 的 國 際 視 野 及 外 語 能 力 0% - - 7. 具 備 專 業 倫 理 人 文 素 養 及 社 會 責 任 10% 87 8.7 8. 具 備 跨 領 域 之 學 習 能 力 10% 85 8.5 總 分 82 29

檢 核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方 式 1: Capstone 課 程 評 量 (2/2) 核 心 能 力 權 重 A 組 B 組 C 組 D 組. 組 1. 具 有 應 用 科 學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及 工 程 統 計 知 識 之 能 力 2. 具 有 設 計 及 執 行 實 驗, 以 及 分 析 解 釋 資 料 的 能 力 3. 具 有 設 計 工 程 系 統 元 件 或 流 程 之 能 力 4. 具 有 辨 識 分 析 規 劃 及 解 決 工 程 問 題 的 能 力 5. 具 有 有 效 溝 通 團 隊 合 作 及 領 導 統 禦 的 能 力 全 班 平 均 10% 90 90 91 89 90 15% 80 67 87 74 80 20% 70 85 90 85 88 須 加 強 第 4 及 第 5 項 核 心 能 力 的 養 成 20% 90 70 80 65 68 15% 80 70 75 65 72 6. 具 有 寬 廣 的 國 際 視 野 及 外 語 能 力 0% - - - - - 7. 具 備 專 業 倫 理 人 文 素 養 及 社 會 責 任 10% 87 80 93 80 85 8. 具 備 跨 領 域 之 學 習 能 力 10% 85 78 90 85 86 各 組 總 分 82 76 86 76 80 30

檢 核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心 能 力 方 式 2: 應 屆 畢 業 生 問 卷 調 查 ( 範 例 ) 程 度 核 心 能 力 5 高 4 中 上 3 中 2 中 下 1 低 平 均 分 數 核 心 能 力 1 20% 36% 28% 10% 6% 3.54 核 心 能 力 2 36% 38% 16% 6% 4% 3.96 核 心 能 力 3 核 心 能 力 7 核 心 能 力 8 注 : 以 問 卷 ( 或 其 他 評 估 方 式 ) 有 效 樣 本 50 人 為 例, 若 核 心 能 力 1 得 分 5 4 3 2 1 之 人 數 各 為 10 18 14 5 3, 則 相 應 比 率 ( 除 以 50) 各 為 20% 36% 28% 10% 6% 平 均 分 數 =5x20%+4x36%+3x28%+2x10%+1x6%=3.54 31

認 證 規 範 4: 課 程 組 成 (1/3) 4.1 學 程 課 程 設 計 與 內 容 須 與 教 育 目 標 一 致, 且 能 透 過 畢 業 生 成 績 單 分 析, 佐 證 畢 業 生 修 習 的 課 程 EAC 2016 TAC 2016 CAC 2016 AAC 2016 註 DAC 2016 4.1.1 數 學 及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至 少 各 9 學 分, 且 合 計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4.1.1 數 學 及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能 符 合 教 育 目 標 及 專 業 實 務 技 術 所 需 4.1.1 數 學 相 關 課 程 須 與 專 業 領 域 配 合, 至 少 9 學 分 4.1.1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及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須 能 符 合 教 育 目 標 及 建 築 實 務 所 需 4.1.1 人 文 美 學 社 會 科 學 及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Q: 哪 些 課 程 算 是 數 學 及 基 礎 科 學? A: 以 EAC 為 例, 包 括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統 計 物 理 化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程 式 語 言 生 物 或 基 礎 科 學 課 程 相 關 實 驗 等 註 :AAC-SPD 規 範 似 AAC 規 範, 惟 將 建 築 改 為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32

認 證 規 範 4: 課 程 組 成 (2/3) 4.1 學 程 課 程 設 計 與 內 容 須 與 教 育 目 標 一 致, 且 能 透 過 畢 業 生 成 績 單 分 析, 佐 證 畢 業 生 修 習 的 課 程 EAC 2016 TAC 2016 CAC 2016 AAC 2016 註 DAC 2016 4.1.2 工 程 專 業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八 分 之 三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整 合 工 程 設 計 能 力 的 專 題 實 作 4.1.2 專 業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八 分 之 三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展 現 整 合 資 訊 設 計 能 力 的 專 題 實 作 4.1.2 培 養 學 生 技 術 專 精 的 專 業 與 實 務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八 分 之 三 以 上, 其 中 須 包 括 :(1) 整 合 實 務 技 術 能 力 的 專 題 或 實 作, 和 (2) 實 驗 或 實 作 至 少 8 學 分 且 總 計 不 少 於 288 小 時 ( 不 含 校 外 實 習 ) 4.1.2 建 築 專 業 及 實 作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八 分 之 三 以 上, 其 中, 建 築 設 計 實 作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4.1.3 建 築 專 業 課 程 應 能 充 分 支 持 設 計 實 作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4.1.3/4.1.4 通 識 課 程 須 與 專 業 領 域 均 衡, 並 與 學 程 教 育 目 標 一 致 4.1.2 設 計 專 業 與 實 作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八 分 之 三 以 上, 其 中, 設 計 實 作 課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一 以 上 4.1.3 設 計 專 業 課 程 應 能 充 分 支 持 設 計 實 作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註 1:AAC-SPD 規 範 似 AAC 規 範, 惟 將 建 築 改 為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註 2:AAC-SPD 在 4.1.2 要 求 設 計 實 作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33

認 證 規 範 4: 課 程 組 成 (3/3) EAC 2016 TAC 2016 CAC 2016 AAC 2016 註 DAC 2016 4.2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須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並 能 培 養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在 工 程 實 務 的 能 力 4.2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須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並 能 培 養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於 實 務 技 術 的 能 力 4.2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須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並 能 培 養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在 專 業 實 務 的 能 力 4.2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須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並 能 培 養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在 建 築 實 務 的 能 力 4.2 課 程 規 劃 與 教 學 須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並 能 培 養 學 生 將 所 學 應 用 在 設 計 實 務 的 能 力 4.3 課 程 須 有 與 主 修 相 關 之 企 業 或 專 業 實 習 註 :AAC-SPD 規 範 似 AAC 規 範, 惟 將 建 築 改 為 空 間 規 劃 與 設 計 34

表 4-2 課 程 分 析 及 評 估 表 目 前 為 建 議 表 格, 旨 在 鼓 勵 教 學 檢 討 與 改 進 序 號 課 程 名 稱 鋼 結 構 設 計 授 課 教 師 教 授 開 課 年 級 大 三 大 四 必 修 或 總 選 學 修 分 數 數 學 學 分 數 基 礎 科 學 工 程 專 業 理 論 設 計 通 識 授 課 小 時 數 核 心 能 力 1 請 勾 選 對 應 之 核 心 能 力 核 心 能 力 2 核 心 能 力 3 核 心 能 力 4 核 心 能 力 5 核 心 能 力 6 核 心 能 力 7 核 心 能 力 8 修 課 人 數 評 量 方 式 必 3 0 0 1.2 1.8 0 3 50 小 考 期 中 考 修 期 末 考 作 業 書 面 報 告 口 頭 報 告 實 作 成 品 口 試 其 他, 請 說 明 : 平 均 成 績 及 格 率 76 85 % 1 ( 請 說 明 教 師 自 我 課 程 之 檢 討 和 評 估 ) 本 課 程 之 目 的 是 希 望 學 生 學 習 鋼 結 構 設 計 的 理 論 背 景 熟 知 相 關 設 計 規 範 並 瞭 解 實 際 應 用 之 現 況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核 心 能 力 檢 討 說 明 如 下 : 1.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 本 課 程 為 選 修 課, 所 以 修 習 之 學 生 基 本 上 對 於 結 構 設 計 是 感 興 趣 的, 因 此 普 遍 有 較 高 的 學 習 動 機, 於 課 堂 上 之 發 問 也 相 當 踴 躍 此 外, 平 常 作 業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之 表 現 大 致 不 錯 但 是 期 末 設 計 之 書 面 及 口 頭 報 告 ( 分 組 進 行 ) 則 有 較 大 之 差 異, 有 幾 組 明 顯 較 為 不 足, 特 別 是 在 口 頭 報 告 上 ; 而 學 生 對 於 實 際 工 程 面 的 應 用 及 瞭 解 也 尚 待 加 強 2. 核 心 能 力 檢 討 : 本 課 程 與 核 心 能 力 2 3 及 5 之 培 養 有 關 綜 合 學 生 本 學 期 之 各 項 表 現 可 以 得 知 核 心 能 力 5 可 再 加 強 核 心 能 力 5 有 關 有 效 溝 通 之 加 強 以 後 或 可 藉 由 學 期 過 程 中 更 多 次 之 進 度 報 告 來 養 成, 35 目 前 期 末 設 計 僅 有 一 次 期 末 口 頭 報 告 感 覺 較 為 不 足

課 程 可 拆 分 計 算 一 般 課 程 會 僅 屬 於 課 程 分 類 中 的 某 一 類, 但 有 需 要 時, 部 分 課 程 可 依 授 課 內 涵 拆 分 例 : 工 程 統 計 =3 學 分 數 學 (1/3)= 1 學 分 工 程 專 業 - 理 論 (2/3) =2 學 分 工 程 專 業 課 程 中, 為 瞭 解 設 計 課 程 的 比 率 及 設 計 內 涵 比 重, 可 依 其 內 涵 拆 分 為 理 論 與 設 計 學 分 有 份 設 的 計 課 成 程 鋼 結 構 設 計 =3 學 分 理 論 (40%)= 1.2 學 分 設 計 (60%) =1.8 學 分 無 份 設 的 計 課 成 程 材 料 力 學 = 3 學 分 理 論 (100%)= 3 學 分 設 計 (0%) =0 學 分 36

Capstone 課 程 須 為 必 修! 2014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學 生 ( 目 前 大 二 ), 畢 業 前 一 定 要 修 EAC (Capstone) TAC (Project) CAC (Capstone) AAC (Studio) DAC (Studio) 規 範 規 範 規 範 規 範 規 範 4.1.2 工 程 專 4.1.2 培 養 學 4.1.2 專 業 課 4.1.2 建 築 專 4.1.2 設 計 專 業 課 程 須 占 最 生 技 術 專 精 的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及 實 作 課 程 業 與 實 作 課 程 低 畢 業 學 分 的 專 業 與 實 務 課 業 學 分 八 分 之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八 分 之 三 以 上, 程 須 占 最 低 畢 三 以 上, 其 中 學 分 的 八 分 之 學 分 的 八 分 之 其 中 須 包 括 整 業 學 分 八 分 之 須 包 括 展 現 整 三 以 上, 其 中, 三 以 上, 其 中, 合 工 程 設 計 能 三 以 上, 其 中 合 資 訊 設 計 能 建 築 設 計 實 作 設 計 實 作 課 程 力 的 專 題 實 作 須 包 括 :(1) 力 的 專 題 實 作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須 占 最 低 畢 業 整 合 實 務 技 術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學 分 的 四 分 之 能 力 的 專 題 或 一 一 實 作 以 上 以 上 37

因 為 Capstone 是 整 合 性 課 程, 可 檢 視 專 業 性 & 通 用 性 的 核 心 能 力 Hard- 專 業 性 Soft- 通 用 性 解 決 整 合 性 問 題 執 行 設 計 團 隊 合 作 領 域 整 合 有 效 溝 通 專 案 管 理 ( 含 經 費 ) 主 動 學 習 終 身 學 習 38

Capstone 關 鍵 在 團 隊 合 作 動 手 做 整 合 所 學 分 組 非 個 人 參 與 教 師 授 課 少, 轉 換 為 指 導 性 質 動 手 做 整 合 所 學 目 的 不 在 學 習 新 知 識 新 技 能 39

Capstone 是 大 學 教 育 最 後 一 哩 Capstone 課 程 要 求 僅 對 應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非 碩 博 士 學 位 課 程 大 一 & 大 二 基 礎 數 學 基 礎 科 學 基 礎 分 析 基 礎 設 計 等 大 三 & 大 四 Capston e 其 他 必 修 課 其 他 選 修 課 課 程 40

Capstone 要 對 應 多 數 系 訂 之 核 心 能 力 核 心 能 力 1 具 有 應 用 科 學 物 理 學 微 積 分 工 程 數 學 及 工 程 統 計 知 識 之 能 力 2 具 有 設 計 及 執 行 實 驗, 以 及 分 析 解 釋 數 據 的 能 力 3 具 有 設 計 工 程 系 統 元 件 或 流 程 之 能 力 4 具 有 辨 識 分 析 規 劃 及 解 決 工 程 問 題 的 能 力 5 具 有 有 效 溝 通 團 隊 合 作 及 領 導 統 禦 的 能 力 6 具 有 寬 廣 的 國 際 視 野 及 外 語 能 力 7 8 具 備 專 具 備 跨 業 倫 理 領 域 之 人 文 素 學 習 養 及 社 能 力 會 責 任 土 木 工 程 設 計 實 務 (Capstone) 41

端 看 領 域 和 課 程 內 涵, 實 作 成 果 可 以 是 多 元 實 體 成 品 實 體 模 型 電 腦 模 擬 或 其 他 形 式 的 設 計 結 果 ( 設 計 圖 說 呈 現 ) 應 要 求 學 生 小 組 製 宜 提 供 成 果 發 表 會, 宜 提 供 競 賽 機 會, 作 書 面 報 告, 並 簡 讓 學 生 口 頭 報 告, 以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動 報 說 明, 以 做 為 教 教 師 共 同 評 量 學 生 機 師 評 量 依 據 成 果 Capstone 課 程 之 實 作 成 果 展 現 42

認 證 規 範 5: 教 師 5.1 學 程 應 有 足 夠 的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5.2 教 師 須 參 與 學 程 目 標 的 訂 定 與 執 行 5.3 教 師 的 專 長 應 能 具 備 其 相 關 領 域 所 需 的 專 業 知 識 (TAC: 教 師 的 專 長 應 能 涵 蓋 其 相 關 領 域 所 需 的 專 業 職 能, 至 少 半 數 師 資 須 具 備 二 年 以 上 業 界 經 驗 或 乙 級 技 術 士 以 上 或 相 當 的 相 關 證 照 資 格 ) 5.4 教 師 與 學 生 間 的 互 動 與 輔 導 學 生 的 成 效 5.5 教 師 與 業 界 交 流 的 執 行 成 效 5.6 教 師 專 業 持 續 成 長 的 管 道 與 鼓 勵 措 施 5.7 教 師 參 與 相 關 學 術 及 專 業 組 織 以 及 其 活 動 43

認 證 規 範 6: 設 備 及 空 間 6.1 須 能 促 成 良 性 的 師 生 互 動 6.2 須 能 營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學 生 發 展 專 業 能 力 的 環 境 (TAC: 須 能 營 造 一 個 有 利 於 每 名 學 生 發 展 專 業 技 術 能 力 的 環 境 ) 1. 每 位 學 生 都 有 獨 立 設 備 及 空 間 使 用 2. 以 小 組 方 式 進 行, 每 位 學 生 都 有 充 分 機 會 操 作 6.3 須 能 提 供 學 生 使 用 相 關 專 業 設 備 與 工 具 的 學 習 環 境 6.4 須 能 提 供 足 夠 的 資 訊 設 備 供 師 生 進 行 與 教 育 目 標 相 符 的 教 學 活 動 6.5 須 能 提 供 安 全 的 學 習 空 間 設 備 維 護 及 管 理 制 度 44

認 證 規 範 7: 行 政 支 援 與 經 費 7.1 須 提 供 足 以 確 保 學 程 品 質 及 賡 續 發 展 的 行 政 支 援 及 經 費, 並 具 備 有 效 的 領 導 及 管 理 制 度 7.2 須 提 供 足 以 支 援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的 經 費 7.3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行 政 支 援 與 技 術 人 力 7.4 須 提 供 足 夠 的 經 費 支 應 教 學 實 驗 及 實 習 設 備 的 取 得 保 養 與 運 轉 45

認 證 規 範 8: 領 域 認 證 規 範 各 學 程 的 課 程 與 師 資 須 與 其 名 稱 所 指 的 領 域 名 實 相 符, 若 該 學 程 屬 整 合 性 領 域, 則 須 分 別 滿 足 各 相 關 領 域 的 認 證 規 範 46

規 範 9: 持 續 改 善 成 效 9.1 須 持 續 確 保 學 生 在 畢 業 時 具 備 核 心 能 力 9.2 課 程 與 教 學 須 持 續 符 合 產 業 需 求, 及 培 養 學 生 工 程 實 務 能 力 (EAC: 工 程 實 務 /TAC: 實 務 技 術 /CAC: 資 訊 實 務 / AAC: 建 築 實 務 /DAC: 設 計 實 務 ) 9.3 其 他 持 續 改 善 之 機 制 與 成 果 47

規 範 G: 研 究 所 認 證 之 G.0 具 有 適 當 的 入 學 評 量 方 式 基 本 要 求 G.1 符 合 規 範 1 教 育 目 標 的 要 求 G.2 具 備 規 範 2 學 生 的 要 求, 但 須 強 調 研 究 生 與 指 導 教 授 間 的 互 動 G.3 具 備 規 範 3 的 要 求, 及 具 有 : G.3.1 特 定 領 域 的 專 業 知 識 G.3.2 策 劃 及 執 行 專 題 研 究 的 能 力 G.3.3 撰 寫 專 業 論 文 的 能 力 (TAC: 撰 寫 專 業 論 文 或 報 告 的 能 力 /DAC: 撰 寫 專 業 論 文 或 創 作 論 述 的 能 力 ) G.3.4 創 新 思 考 及 獨 立 解 決 問 題 的 能 力 G.3.5 與 不 同 領 域 人 員 協 調 整 合 的 能 力 G.3.6 良 好 的 國 際 觀 G.3.7 領 導 管 理 及 規 劃 的 能 力 G.3.8 終 身 自 我 學 習 成 長 的 能 力 G.4 提 供 適 當 的 課 程 規 劃, 以 滿 足 專 業 領 域 發 展 的 需 求 G.5 具 備 規 範 5 教 師 的 要 求, 且 教 師 須 重 視 學 術 或 實 務 研 究 發 表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並 參 與 國 內 外 學 術 活 動 G.6 具 備 規 範 6 設 備 及 空 間 的 要 求, 且 須 能 滿 足 研 究 的 需 要 G.7 具 備 規 範 7 行 政 支 援 與 經 費 的 要 求 G.8 符 合 規 範 8 領 域 認 證 規 範 的 要 求 G.9 符 合 規 範 9 持 續 改 善 成 效 的 要 求 48

大 綱 認 證 程 序 與 實 地 訪 評 49

105 學 年 度 認 證 作 業 流 程 受 認 證 學 程 I E E T 2015/12 公 告 105 學 年 度 認 證 文 件 參 加 IEET 認 證 座 談 會 2016/1 IEET 舉 辦 認 證 座 談 會 線 上 提 出 申 請 及 登 記 ( 繳 交 認 證 申 請 費 ) 2016/1/31 遴 選 認 證 團 總 召 集 人 團 主 席 認 證 委 員 繳 交 報 告 書 ( 繳 交 審 查 與 實 地 訪 評 費 ) 2016/7/31 報 告 書 審 查 實 地 訪 評 2016/10~12 實 地 訪 評 ( 委 員 撰 寫 離 校 意 見 書 ) 2017 年 3 月 14 日 認 證 結 果 公 告 會 員 大 會 頒 發 認 證 證 書 50

報 告 書 內 涵 週 期 性 審 查 ( 首 次 ) 週 期 性 審 查 (NGR) 期 中 審 查 規 範 2016 版 2016 版 前 次 週 期 性 審 查 時 版 本 撰 寫 格 式 報 告 書 涵 蓋 年 度 自 評 報 告 書 撰 寫 說 明 至 少 1 年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 目 前 大 四 生, 見 規 範 3 說 明 其 他 資 訊 如 學 生 統 計 和 課 程 等 : 目 前 大 一 ~ 大 四 生 所 有 資 訊 自 評 報 告 書 撰 寫 說 明 過 去 6 年 期 中 報 告 書 撰 寫 說 明 至 前 次 週 期 性 審 查 年 度 目 前 期 中 審 查 學 程 適 用 規 範 若 尚 無 規 範 9, 報 告 書 仍 需 包 含 各 規 範 持 續 改 善 機 制, 落 實 與 成 效 補 件 再 審 後 續 審 查 / 準 通 過 後 續 審 查 前 次 週 期 性 審 查 時 版 本 自 評 報 告 書 撰 寫 說 明 至 前 次 週 期 性 審 查 年 度 51

認 證 的 單 位 是 學 程 (Program) 若 學 程 有 分 組, 且 畢 業 證 書 上 有 標 明 不 同 組 別, 則 視 為 不 同 學 程 分 別 給 予 認 證 結 果 建 築 學 系 學 士 班 ( 畢 業 證 書 分 組 別 ) 碩 士 班 4 建 築 設 計 組 景 觀 設 計 組 室 內 設 計 組 1 2 3 52

IEET 鼓 勵 學 程 依 自 我 特 色 及 定 位 選 擇 適 當 的 認 證 規 範 參 與 審 查 EAC 1 st Cycle 2 nd Cycle AAC AAC-SPD EAC 1 st Cycle 2 nd Cycle DAC EAC 2 nd Cycle CAC EAC 2 nd Cycle TAC 1 st Cycle 1 st Cycle 53

認 證 團 的 組 成 認 證 團 總 召 集 人 同 校 同 一 學 年 度 有 二 個 ( 含 ) 以 上 學 程 進 行 審 查, 則 派 一 位 總 召 集 人 認 證 團 聯 絡 人 (IEET Staff) 認 證 團 團 主 席 認 證 團 團 主 席 認 證 團 團 主 席 委 員 一 委 員 一 委 員 一 ( 學 界 ) 委 員 二 ( 業 界 ) ( 學 界 ) 委 員 二 ( 業 界 ) ( 學 界 ) 委 員 二 ( 業 界 ) 註 : 期 中 審 查 僅 1 位 團 主 席 及 1 位 委 員 54

學 校 聯 絡 窗 口 校 級 校 際 聯 絡 人 系 所 A 系 B 系 系 所 主 管 或 負 責 教 師 系 所 助 理 / 秘 書 55

週 期 性 暨 期 中 審 查 行 程 表 第 0 天 ( 星 期 日 ) 時 間 Day 0 認 證 團 行 前 會 議 訪 評 內 容 / 目 的 18:00-21:30 晚 餐 暨 認 證 團 行 前 會 議 討 論 : 自 評 / 期 中 報 告 書 之 初 審 意 見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之 重 點 分 工 與 訪 談 方 式 校 友 業 界 學 生 代 表 及 教 師 座 談 方 式 56

週 期 性 審 查 學 程 行 程 表 第 1 天 ( 星 期 一 ) 第 2 天 ( 星 期 二 ) 時 間 09:00-09:30 校 方 主 管 簡 報 訪 評 內 容 / 目 的 09:30-09:45 交 通 時 間 09:45-10:15 受 認 證 學 程 主 管 簡 報 10:15-11:00 與 受 認 證 學 程 會 談 11:00-11:10 休 息 時 間 11:00-11:50 與 校 友 會 談 11:50-12:30 與 業 界 代 表 會 談 12:30-13:00 午 餐 13:00-13:20 13:20-14:40 檢 視 佐 證 資 料 14:40-15:40 提 出 與 校 方 行 政 主 管 會 談 問 題 集 訪 視 空 間 設 備 教 學 實 驗 室 與 圖 書 儀 器 15:40-15:50 休 息 時 間 15:50-17:00 與 學 生 會 談 18:00-22:00 認 證 團 工 作 會 議 ( 住 宿 飯 店 ) 時 間 訪 評 內 容 / 目 的 09:00-10:00 與 校 方 相 關 行 政 主 管 會 談 10:00-10:15 認 證 團 移 至 受 認 證 學 程 10:15-11:15 與 教 師 會 談 11:15-12:00 檢 視 佐 證 資 料 12:00-12:30 與 受 認 證 學 程 主 管 總 結 12:30-13:30 午 餐 13:30-15:00 認 證 團 工 作 會 議 15:00~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僅 有 1 個 學 程, 於 14:00 宣 讀 有 2~4 個 學 程, 於 14:30 宣 讀 若 有 5 個 ( 含 ) 以 上 的 學 程, 則 工 作 會 議 時 段 延 長 至 15:00, 亦 即 15:00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57

期 中 審 查 學 程 行 程 表 第 1 天 ( 星 期 一 ) 時 間 訪 評 內 容 / 目 的 09:00-09:30 受 認 證 學 程 主 管 簡 報 09:30-10:20 與 受 認 證 學 程 會 談 10:20-10:30 休 息 時 間 10:30-11:10 會 談 或 訪 視 時 段 1 11:10-11:50 會 談 或 訪 視 時 段 2 11:50-12:30 會 談 或 訪 視 時 段 3 12:30-13:00 午 餐 13:00-14:00 檢 視 佐 證 資 料 14:00-14:30 與 受 認 證 學 程 主 管 總 結 14:30-16:30 認 證 團 工 作 會 議 16:30 -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此 為 認 證 團 5 擇 3 行 程 (1) 校 友 代 表 會 談 (2) 業 界 代 表 會 談 (3) 訪 視 空 間 設 備 (4) 學 生 訪 談 (5) 教 師 會 談 僅 有 1 個 學 程, 於 15:30 宣 讀 有 2 個 學 程, 於 16:00 宣 讀 若 有 3 個 ( 含 ) 以 上 的 學 程, 則 工 作 會 議 時 段 延 長 至 16:30, 亦 即 16:30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58

學 程 主 管 簡 報 留 意 事 項 1. 請 綜 合 說 明 系 所 概 況, 補 充 自 評 / 期 中 報 告 書 學 程 特 色 及 更 新 資 訊 為 主 2. 若 認 證 團 有 提 出 補 件 清 單, 可 利 用 此 時 段 加 以 補 充 說 明 3. 請 務 必 掌 控 時 間 : 週 期 性 審 查 學 程 為 週 一 9:45-10:15; 期 中 審 查 學 程 為 週 一 9:00-9:30 59

訪 談 人 員 安 排 原 則 人 數 限 制 訪 談 時 間 注 意 事 項 校 友 代 表 業 界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教 師 5 位 5 位 40 分 鐘 ( 週 一 11:10-11:50) 1. 須 近 10 年 內 畢 業, 且 至 多 不 超 過 1 位 為 在 學 研 究 生 2. 須 有 參 與 認 證 主 要 班 制 代 表 40 分 鐘 ( 週 一 11:50-12:30) 1. 與 畢 業 生 有 直 接 工 作 從 屬 關 係 為 主 2. 不 得 多 數 具 校 友 身 分 或 於 受 認 證 學 程 兼 課 僅 大 學 部 20 位 ; 系 所 合 一 30 位 ; 獨 立 所 15 位 ; 期 中 審 查 20 位 70 分 鐘 ( 週 一 15:50-17:00) 1. 依 年 級 性 別 及 成 績 低 中 高 抽 樣 邀 請 ( 任 一 年 級 均 要 ) 2. 須 有 參 與 認 證 各 班 制 之 代 表 無 60 分 鐘 ( 週 二 10:15-11:15) 若 有 課 或 須 公 出 教 師, 無 需 出 席 60

訪 談 人 員 安 排 的 留 意 事 項 1. 基 於 保 密 原 則, 實 地 訪 評 行 程 表 未 列 入 的 人 員, 煩 請 迴 避 全 程 亦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拍 照 與 記 錄 文 字 2. 實 際 訪 談 方 式 須 待 週 日 晚 間 認 證 團 開 會 後 才 能 決 定, 請 學 程 協 助 在 以 上 會 談 時 段 預 留 3 間 會 議 室 ( 可 包 含 委 員 工 作 室 ) 3. 訪 評 前 請 學 程 務 必 確 認 各 時 段 出 席 人 員 狀 況 訪 評 當 日 若 有 臨 時 缺 席 情 況, 也 請 通 知 IEET 連 絡 人 4. 請 安 排 人 員 在 訪 談 室 外 協 助 委 員 掌 控 時 間 但 無 須 動 員 過 多 人 員 接 待 5. 受 訪 學 生 有 課,IEET 可 配 合 調 整 訪 談 時 段, 務 必 不 影 響 學 生 上 課 61

總 召 行 程 表 - 週 期 性 審 查 第 1 天 ( 星 期 一 ) 時 間 09:00-09:30 校 方 主 管 簡 報 09:30 09:50 交 通 時 間 訪 評 內 容 09:50 10:2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1 10:20 11:00 保 留 時 間 11:00-11:3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2 11:30 13:00 午 餐 13:00-14:00 14:00-14:30 保 留 時 間 14:30-15:30 15:30-16:00 保 留 時 間 參 觀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圖 書 館 等 確 認 與 校 方 行 政 主 管 會 談 問 題 集 16:00-16:3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3 第 2 天 ( 星 期 二 ) 時 間 訪 評 內 容 09:00-10:00 與 校 方 相 關 行 政 主 管 會 談 10:00 10:20 交 通 時 間 10:20 10:5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4 10:50 11:10 保 留 時 間 11:10-12:10 訪 視 整 合 型 實 驗 室 及 ( 或 ) 校 園 12:10 13:30 午 餐 及 完 成 離 校 意 見 書 13:30-15:00 認 證 團 工 作 會 議 15:00~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邀 請 對 象 建 議 為 校 方 行 政 主 管 ( 如 校 長 副 校 長 主 祕 教 務 長 研 發 長 ) 與 受 認 證 學 程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62

第 1 天 ( 星 期 一 ) 時 間 總 召 行 程 表 - 期 中 審 查 訪 評 內 容 09:00-09:3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1 09:30 10:00 保 留 時 間 10:00 10:3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2 10:30 11:00 保 留 時 間 11:00-11:3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3 11:30 13:00 午 餐 13:00-13:30 與 校 方 主 管 會 談 3 13:30-13:50 保 留 時 間 13:50-14:30 參 觀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圖 書 館 等 14:30-16:30 認 證 團 工 作 會 議 16:30~ 宣 讀 離 校 意 見 書 1 個 學 程,15:30 宣 讀 2 學 程,16:00 宣 讀 3( 含 ) 以 上 學 程,16:30 宣 讀 63

審 查 意 見 及 回 覆 機 制 實 地 訪 評 離 校 意 見 書 / 認 證 意 見 書 初 稿 之 初 步 審 查 意 見 ( 含 優 點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或 參 考 意 見 ) 實 地 訪 評 後 二 週 內 針 對 離 校 意 見 書 / 認 證 意 見 書 初 稿, 與 事 實 不 符 回 覆 若 同 意 認 證 團 意 見 或 未 來 改 進 規 劃, 則 無 須 在 此 回 覆 編 審 會 議 及 認 證 結 果 會 議 認 證 意 見 書 之 最 終 意 見 ( 含 優 點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或 參 考 意 見 ) 及 各 規 範 符 合 度 認 證 結 果 會 議 後 認 證 結 果 意 見 書 記 錄 認 證 過 程 重 要 日 期 各 學 制 認 證 結 果 及 下 次 審 查 方 式 與 時 間 點 64

學 士 班 : 適 用 認 證 規 範 EAC2016 認 證 規 範 1 ( 教 育 目 標 ) 本 規 範 評 量 學 程 的 教 育 目 標 及 其 合 理 性 : 1.1 須 具 備 公 開 且 明 確 的 教 育 目 標, 展 現 學 程 的 功 能 與 特 色, 且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需 求 1.2 須 說 明 教 育 目 標 與 學 校 願 景 / 教 育 目 標 的 關 聯 性 及 形 成 的 流 程 1.3 須 說 明 課 程 設 計 如 何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1.4 須 具 備 有 效 的 評 估 方 式 以 確 保 教 育 目 標 的 達 成 優 點 : 離 校 意 見 書 提 供 初 步 認 證 團 意 見 # 對 應 規 範 認 證 意 見 1 2 3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 # 對 應 規 範 認 證 意 見 1 2 3 65

學 士 班 : 適 用 認 證 規 範 EAC2016 認 證 規 範 1 ( 教 育 目 標 ) 本 規 範 評 量 學 程 的 教 育 目 標 及 其 合 理 性 : 符 合 : 符 合 認 證 規 範, 且 現 況 可 持 續 維 持 1.1 須 具 備 公 開 且 明 確 的 教 育 目 標, 展 現 學 程 的 功 能 與 特 色, 且 符 合 時 代 潮 流 與 社 會 需 求 大 致 符 合 : 大 致 符 合 認 證 規 範, 但 存 在 可 能 改 1.2 須 說 明 教 育 目 標 與 學 校 願 景 / 教 育 目 標 的 關 聯 性 及 形 成 的 流 程 變 現 況 的 潛 在 因 素 受 認 證 單 位 應 1.3 須 說 明 課 程 設 計 如 何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採 取 積 極 改 善 措 施, 以 確 保 能 夠 充 1.4 須 具 備 有 效 的 評 估 方 式 以 確 保 教 育 目 標 的 達 成 分 滿 足 規 範 要 求 符 合 度 : 符 合 大 致 符 合 勉 強 符 合 不 符 合 優 點 : # 對 應 規 範 認 證 意 見 1 2 3 認 證 意 見 書 提 供 最 終 意 見 及 規 範 符 合 度 符 合 度 勉 強 符 合 : 勉 強 符 合 認 證 規 範, 但 缺 乏 持 續 滿 足 規 範 的 能 力 受 認 證 單 位 應 採 取 立 即 補 救 措 施, 以 加 強 教 育 品 質 與 持 續 滿 足 規 範 要 求 的 能 力 不 符 合 : 不 符 合 認 證 規 範, 存 在 許 多 亟 需 改 訂 的 缺 失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 若 規 範 符 合 度 為 勉 強 符 合, 下 次 審 查 # 對 應 規 範 認 委 證 員 意 將 見 特 別 檢 視 該 項 規 範 之 改 善 成 效 1 規 範 中 有 任 一 規 範 為 不 符 合, 認 證 結 2 果 即 為 不 通 過 3 66

IEET 認 證 六 層 一 致 性 檢 視 機 制 認 證 委 員 會 會 議 6. AC 確 認 認 證 結 果 3. 執 行 長 室 初 步 檢 視 認 證 結 果 會 議 編 審 會 議 ( 由 各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任 ) 總 召 集 人 5. 執 行 委 員 會 委 員 總 召 及 團 主 席 議 決 所 有 受 認 證 系 所 間 之 一 致 性 4. 編 審 委 員 檢 視 相 關 領 域 受 認 證 系 所 間 一 致 性 2. 總 召 集 人 檢 視 同 校 認 證 團 間 的 一 致 性 團 主 席 團 主 席 團 主 席 團 主 席 團 主 席 1. 認 證 團 主 席 檢 視 委 員 間 之 一 致 性 67

認 證 結 果 種 類 通 過 認 證 有 效 六 年, 下 次 週 期 性 審 查 有 效 三 年, 下 次 期 中 審 查 有 效 一 年 : 第 二 週 期 ( 含 ) 以 後 之 審 查 有 報 告 書 或 相 關 佐 證 不 足, 然 實 地 訪 評 查 證 具 備 教 學 及 改 進 成 效 準 通 過 認 證 補 件 再 審 首 次 參 與 認 證 學 程 因 佐 證 不 充 分 以 致 無 法 決 定 認 證 結 果, 補 件 再 審 學 程 可 於 二 年 內 重 新 再 實 地 訪 評 受 認 證 學 程 於 同 一 週 期 內 獲 補 件 再 審 之 認 證 結 果 至 多 一 次 不 通 過 認 證 本 委 員 會 僅 通 知 受 認 證 學 程, 不 對 外 公 布 未 通 過 之 受 認 證 學 程 可 於 一 年 後 重 新 提 出 認 證 申 請 請 留 意 補 件 再 審 不 通 過 認 證 或 曾 中 斷 認 證 之 學 程, 獲 得 審 查 通 過 後, 認 證 有 效 期 無 法 回 溯 68

通 過 認 證 學 程 更 名 處 理 依 據 IEET 工 程 及 科 技 教 育 認 證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九 條 學 程 於 通 過 認 證 後, 若 有 更 名 或 組 織 重 整, 須 於 教 育 部 核 准 時 主 動 來 函 知 會 IEET 來 函 須 提 供 下 列 文 件 : 通 過 認 證 學 程 更 名 登 記 表 教 育 部 核 准 公 文 更 新 教 育 目 標 及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之 過 程 及 會 議 紀 錄 69

7 0 IEET 自 我 檢 討 及 改 進 機 制 觀 摩 同 儕 會 員 每 六 年 監 督 審 查 輔 導 他 國 國 際 協 定 外 部 回 饋 學 校 / 學 程 實 地 訪 評 時 及 日 常 之 回 饋 教 育 部 每 五 年 再 認 可 內 部 會 議 委 員 會 執 行 長 室 會 議 理 事 長 /AC 主 委 會 議 認 證 團 回 饋 各 認 證 相 關 委 員 會 檢 討

大 綱 相 關 重 要 資 源 71

認 證 費 用 收 費 標 準 類 別 收 費 項 目 收 費 金 額 繳 費 期 限 週 期 審 查 認 證 申 請 費 30,000 審 查 與 實 地 訪 評 費 認 證 證 書 年 費 ( 一 年 ) 大 學 部 基 本 費 ( 含 一 個 學 程 ) 250,000 獨 立 所 基 本 費 ( 含 一 個 學 程 ) 220,000 額 外 學 士 班 碩 博 班 額 外 進 修 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30,000/per 10,000/per 通 過 認 證 - 與 國 際 接 軌 學 程 20,000 通 過 認 證 10,000 準 通 過 認 證 10,000 申 請 截 止 日 前 7/31 前 隔 年 5 月 期 中 審 查 不 收 費 NA 學 程 得 視 需 要 向 本 委 員 會 申 請 認 證 費 用 無 息 分 期 付 款 ( 不 包 括 認 證 申 請 費 ), 但 須 於 認 證 週 期 內 付 清 所 有 費 用 72

認 證 文 件 可 於 網 站 下 載 每 年 定 期 公 告 最 新 年 度 之 認 證 文 件 (www.ieet.org.tw) 73

網 站 重 要 資 訊 Capstone 課程資源 查詢通過認證系所 74

網 站 重 要 資 訊 Capstone 課程資源 查詢通過認證系所 75

請 踴 躍 參 與 IEET 各 項 會 議 IEET 認 證 座 談 會 每 年 1 月 北 中 南 三 區 舉 辦 學 程 主 管 聯 絡 人 對 認 證 有 興 趣 人 士 OBE 成 果 導 向 教 學 與 評 量 策 略 研 討 會 一 年 2 次 (4~5 月 間 及 12 月 ) 臺 北 / 中 或 南 區 學 程 主 管 教 師 校 際 暨 學 程 聯 絡 人 座 談 會 每 月 舉 辦 IEET 會 議 室 學 程 主 管 聯 絡 人 教 師 * 會 議 訊 息 請 至 IEET 網 站 (http://www.ieet.org.tw) 及 報 名 系 統 (http://ieet.signupking.com) 查 詢 76

若 遇 下 列 情 況 : 學 校 / 系 所 名 稱 更 名 校 際 / 系 所 聯 絡 人 異 動 系 所 主 管 異 動 煩 請 主 動 告 知 IEET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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