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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 立 法 會 2015 年 11 月 25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348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23 日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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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志 全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麥 美 娟 議 員, BBS,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5124 立 法 會 2015 年 3 月 18 日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Ph.D., R.N. 林 健 鋒 議 員, G.B.S., J.P.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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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2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5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8402 立 法 會 2015 年 5 月 27 日 梁 君 彥 議 員, G.B.S., J.P. 黃 定 光 議 員, S.B.S., J.P. 湯 家 驊 議 員, S.C. 何 秀 蘭 議 員, J.P.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7218 立 法 會 2016 年 5 月 20 日 李 慧 琼 議 員, J.P. 林 大 輝 議 員, S.B.S., J.P. 陳 克 勤 議 員, J.P. 陳 健 波 議 員, B.B.S., J.P. 張 國 柱 議 員 黃 國 健 議 員, S.B.S. 葉 國 謙 議 員,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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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立 法 會 2013 年 5 月 10 日 LEGISLATIVE COUNCIL 10 May 2013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THE HONOURABLE ABRAHAM SHEK LAI-HIM,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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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4A 重 組 協 議 重 組 及 增 加 昆 山 維 信 諾 之 註 冊 資 本 股 權 持 有 人 所 擁 有 之 註 冊 資 本 狀 況 % 190, , , ,

Transcription: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1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00 年 4 月 12 日 星 期 三 下 午 2 時 30 分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范 徐 麗 泰 議 員,G.B.S., J.P. 丁 午 壽 議 員,J.P. 田 北 俊 議 員,J.P. 朱 幼 麟 議 員 何 世 柱 議 員,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何 承 天 議 員,S.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何 敏 嘉 議 員 何 鍾 泰 議 員,J.P. 李 永 達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李 柱 銘 議 員,S.C., J.P. 李 家 祥 議 員,J.P.

409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李 啟 明 議 員,S.B.S., J.P. 李 國 寶 議 員,J.P. 李 華 明 議 員,J.P. 呂 明 華 議 員,J.P. 吳 亮 星 議 員 吳 清 輝 議 員 吳 靄 儀 議 員 周 梁 淑 怡 議 員,J.P. 夏 佳 理 議 員,J.P. 馬 逢 國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張 文 光 議 員 許 長 青 議 員 陸 恭 蕙 議 員 陳 國 強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陳 智 思 議 員 陳 榮 燦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梁 智 鴻 議 員,J.P.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3 梁 劉 柔 芬 議 員,J.P. 梁 耀 忠 議 員 程 介 南 議 員,J.P. 單 仲 偕 議 員 黃 宏 發 議 員,J.P. 黃 宜 弘 議 員 黃 容 根 議 員 曾 鈺 成 議 員,J.P. 楊 孝 華 議 員,J.P. 楊 森 議 員 楊 耀 忠 議 員 劉 千 石 議 員,J.P. 劉 江 華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G.B.S., J.P. 劉 漢 銓 議 員,J.P. 劉 慧 卿 議 員,J.P. 蔡 素 玉 議 員 鄭 家 富 議 員 司 徒 華 議 員 羅 致 光 議 員,J.P.

409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譚 耀 宗 議 員,G.B.S., J.P. 馮 志 堅 議 員 鄧 兆 棠 議 員,J.P. 缺 席 議 員 : 劉 健 儀 議 員,J.P. 霍 震 霆 議 員,S.B.S., J.P.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蔭 權 先 生, J.P.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女 士,J.P.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蕭 炯 柱 先 生,J.P. 運 輸 局 局 長 吳 榮 奎 先 生,J.P.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許 仕 仁 先 生,G.B.S., J.P.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王 永 平 先 生,G.B.S., J.P. 庫 務 局 局 長 俞 宗 怡 女 士,J.P. 生 福 利 局 局 長 楊 永 強 醫 生,J.P. 保 安 局 局 長 葉 劉 淑 儀 女 士,J.P. 經 濟 局 局 長 關 錫 寧 女 士,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王 倩 儀 女 士,J.P.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局 長 鄭 汝 樺 女 士,J.P.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5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馮 載 祥 先 生,J.P. 副 秘 書 長 羅 錦 生 先 生,J.P. 助 理 秘 書 長 陳 欽 茂 先 生

409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乃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 條 第 (2) 款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00 年 電 氣 產 品 ( 安 全 )( 修 訂 ) 規 例... 77/2000 2000 年 補 助 學 校 公 積 金 ( 修 訂 ) 規 則... 78/2000 2000 年 津 貼 學 校 公 積 金 ( 修 訂 ) 規 則... 79/2000 機 場 管 理 局 條 例 ( 限 制 區 地 圖 ) 令... 80/2000 2000 年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 修 訂 ) 條 例 (2000 年 第 8 號 )2000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81/2000 2000 年 香 港 藝 術 發 展 局 ( 修 訂 ) 條 例 (2000 年 第 9 號 )2000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82/2000 國 際 組 織 ( 特 權 及 豁 免 權 ) 條 例 ( 2000 年 第 17 號 ) 2000 年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83/2000 其 他 文 件 第 89 號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年 度 第 三 季 批 准 對 核 准 開 支 預 算 作 出 修 改 的 報 告 ( 公 共 財 政 條 例 : 第 8 條 ) 第 90 號 廣 播 事 務 管 理 局 報 告 書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八 月 第 91 號 九 廣 鐵 路 公 司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報 第 92 號 地 鐵 公 司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年 報 第 93 號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 2000 年 4 月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第 33B 號 報 告 書 )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7 發 言 主 席 :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主 席 李 家 祥 議 員 會 就 該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向 本 會 發 言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衡 工 量 值 式 審 計 報 告 書 提 交 的 補 充 報 告 書 李 家 祥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今 天 我 十 分 榮 幸, 代 表 政 府 帳 目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委 員 會 第 33B 號 報 告 書 當 委 員 會 第 33 號 報 告 書 定 稿 時, 委 員 會 仍 在 繼 續 就 審 計 署 署 長 第 33 號 報 告 書 第 1 4 及 12 章 進 行 研 議 工 作 因 此, 委 員 會 就 這 3 章 作 出 的 報 告 全 文 須 押 後 提 交 委 員 會 現 時 已 完 成 研 議 工 作, 今 天 就 這 3 章 提 交 補 充 報 告 書 在 以 下 各 段, 我 希 望 特 別 提 述 一 些 與 下 列 事 項 有 關 的 重 要 事 實 及 委 員 會 的 觀 察 所 得 : 市 政 總 署 ( 市 署 ) 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的 管 理 措 施 ; 及 購 自 廣 東 省 的 食 水 垃 圾 收 集 及 食 水 供 應 事 宜, 都 是 與 市 民 息 息 相 關 的 公 共 事 業 及 服 務 職 業 訓 練 事 宜 則 直 接 關 乎 培 養 年 青 人, 使 他 們 為 承 擔 未 來 責 任 作 好 準 備 委 員 會 相 信 妥 善 管 理 這 些 服 務, 對 公 共 開 支 的 成 本 效 益 至 為 重 要, 最 終 與 本 港 社 會 的 福 祉 攸 關 所 以, 委 員 會 有 必 要 詳 細 研 究 這 些 事 項, 並 決 定 應 就 這 些 事 項 另 行 提 交 報 告 書 市 政 總 署 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委 員 會 知 悉, 市 署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的 效 率, 長 久 以 來 備 受 關 注 早 在 1986 年, 市 署 港 島 區 運 輸 事 務 經 理 已 指 出 垃 圾 收 集 隊 的 空 閒 時 間 太 多, 超 逾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而 且 很 多 垃 圾 車 有 大 量 剩 餘 的 工 作 能 力 雖 然 如 此, 該 署 並 沒 有 實 行 任 何 有 效 措 施, 以 改 善 情 況

409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委 員 會 極 度 關 注 審 計 署 1998 年 的 審 計 結 果 顯 示, 在 各 條 垃 圾 收 集 路, 超 過 四 分 之 一 的 垃 圾 收 集 隊 及 佔 五 分 之 一 的 垃 圾 車 是 過 剩 的 但 是, 委 員 會 感 到 驚 訝 的 是, 在 實 施 審 計 署 提 出 的 建 議 後, 市 署 竟 然 可 以 刪 減 47 隊 垃 圾 收 集 隊 及 停 止 購 買 142 輛 垃 圾 車, 使 市 署 可 節 省 經 常 開 支 8,000 萬 元 及 節 省 資 本 開 支 1 億 7,000 萬 元 這 表 示 其 實 在 很 早 以 前 便 可 以 而 且 應 該 採 取 有 效 的 補 救 措 施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的 是, 雖 然 市 署 早 於 1986 年 已 認 識 到 外 判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會 節 省 大 量 成 本, 但 市 署 並 沒 有 將 任 何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外 判 反 觀 在 新 界 區,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自 1993 年 起 已 將 部 分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外 判, 並 取 得 令 人 滿 意 的 成 果 委 員 會 相 信, 新 成 立 的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須 加 快 採 取 行 動, 將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外 判, 以 期 改 善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的 效 率 及 成 本 效 益 在 這 方 面, 委 員 會 促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食 物 環 境 生 署 提 供 支 援 及 協 助, 確 保 該 署 可 以 最 靈 活 的 方 式 管 理 轄 下 員 工, 並 在 有 需 要 時 將 過 剩 員 工 調 返 政 府 委 員 會 亦 知 悉, 市 署 曾 於 1998 年 委 託 顧 問, 在 6 個 月 內 協 助 市 署 對 潔 淨 服 務 進 行 檢 討 不 過, 該 份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最 終 被 束 之 高 閣, 而 市 署 沒 有 就 此 事 向 臨 時 市 政 局 作 出 匯 報 或 解 釋 據 政 府 當 局 解 釋, 當 局 沒 有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因 為 該 項 檢 討 的 範 圍 不 夠 全 面, 未 能 幫 助 市 署 對 現 行 政 策 作 出 任 何 重 大 改 動 ; 而 且, 該 報 告 的 質 素 亦 欠 理 想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的 是, 市 署 未 有 將 該 份 顧 問 報 告 提 交 臨 時 市 政 局, 而 且 由 於 市 署 在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研 究 後, 並 無 採 取 跟 進 行 動, 既 浪 費 公 帑, 也 浪 費 時 間 這 事 件 反 映 出 既 有 機 制 的 缺 點, 未 能 確 保 公 職 人 員 向 公 眾 交 代 當 局 就 關 乎 公 眾 利 益 的 事 項 進 行 顧 問 研 究 所 得 的 結 果 鑒 於 政 府 當 局 一 向 有 委 託 顧 問 進 行 各 項 研 究,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會 制 訂 有 關 公 布 顧 問 研 究 報 告 的 清 晰 指 引, 以 改 善 情 況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管 理 措 施 在 審 議 審 計 署 署 長 就 職 訓 局 的 管 理 措 施 所 作 的 報 告 時, 委 員 會 關 注 雖 然 職 訓 局 早 於 1982 年 成 立, 但 該 局 與 政 府 之 間 仍 未 擬 訂 詳 盡 的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或 架 構 協 議 委 員 會 認 為, 審 計 署 署 長 指 出 職 訓 局 在 管 理 方 面 有 若 干 不 妥 善 之 處, 反 映 了 有 些 問 題 需 要 藉 擬 訂 架 構 協 議 予 以 矯 正, 而 訂 立 架 構 協 議, 可 以 為 職 訓 局 這 個 公 共 機 構 提 供 在 管 理 方 面 的 指 引 因 此, 政 府 與 職 訓 局 必 須 盡 快 糾 正 有 關 情 況 委 員 會 知 悉,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已 承 諾 最 遲 於 本 月 底 與 職 訓 局 制 訂 架 構 協 議, 並 希 望 當 局 繼 續 向 委 員 會 報 告 此 事 的 進 展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099 委 員 會 察 悉 職 訓 局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但 公 眾 亦 期 望 職 訓 局 作 為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能 依 循 公 司 管 治 的 最 佳 做 法 因 此,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項 建 議 是, 職 訓 局 執 行 幹 事 應 訂 定 主 要 的 服 務 成 果 及 表 現 成 效 指 標, 用 以 規 劃 職 業 教 育 和 訓 練 的 服 務, 以 及 衡 量 服 務 成 效 委 員 會 亦 促 請 庫 務 局 局 長 應 檢 討 職 訓 局 的 財 務 規 則, 以 確 保 其 遵 循 新 的 架 構 協 議 及 有 關 的 資 助 規 則 然 後, 職 訓 局 執 行 幹 事 應 參 照 檢 討 的 結 果 及 新 訂 架 構 協 議 的 條 文, 日 後 如 有 需 要 便 根 據 有 關 規 定 事 先 向 政 府 申 請 批 准 最 後, 委 員 會 認 為 有 一 點 十 分 重 要, 就 是 政 府 當 局 應 安 排 其 中 一 位 獲 委 任 為 職 訓 局 成 員 的 公 職 人 員, 負 責 提 醒 職 訓 局 理 事 會 注 意 政 府 的 資 助 規 則 由 於 職 訓 局 在 本 港 的 教 育 制 度 中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而 且 獲 撥 大 量 公 共 資 源,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能 認 真 跟 進 這 些 建 議 購 自 廣 東 省 的 食 水 近 年 來, 水 塘 溢 流 及 廣 東 省 供 港 食 水 的 水 質, 深 受 公 眾 關 注 理 所 當 然, 市 民 希 望 當 局 能 確 保 寶 貴 的 食 水 資 源 不 會 繼 續 被 浪 費, 也 希 望 本 港 花 費 不 菲 購 買 的 東 江 水 符 合 所 規 定 的 水 質 標 準, 以 求 物 有 所 值, 而 市 民 健 康 亦 可 獲 保 障 多 年 來, 政 府 當 局 在 處 理 東 江 水 事 宜 上 犯 了 若 干 失 誤 委 員 會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政 府 當 局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達 成 1989 年 供 水 協 議, 使 香 港 須 在 一 段 長 時 間 內 輸 入 固 定 數 量 的 供 水, 但 協 議 中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調 整 往 後 數 年 每 年 供 水 量, 也 沒 有 任 何 機 制 確 保 供 港 食 水 會 符 合 協 議 所 訂 的 水 質 標 準, 即 1983 年 標 準 此 外, 亦 沒 有 解 決 爭 議 的 機 制, 以 處 理 其 中 一 方 不 履 行 協 議 條 款 的 情 況 委 員 會 關 注 儘 管 自 1990 年 起 實 際 耗 水 量 及 工 業 耗 水 量 的 增 長 率 下 跌, 但 在 1995 年 前, 政 府 並 沒 有 向 廣 東 省 當 局 表 示 關 注 供 水 量 過 多 的 問 題 委 員 會 深 表 遺 憾 的 是, 政 府 在 1998 年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商 議 貸 款 協 議 時, 再 次 未 能 把 握 黃 金 機 會, 在 該 協 議 中 納 入 更 具 彈 性 的 條 款, 讓 每 年 供 水 量 可 作 調 整, 以 及 堅 持 供 港 食 水 須 符 合 更 全 面 和 更 嚴 格 的 水 質 標 準, 即 1988 年 標 準 委 員 會 在 研 究 證 人 就 此 事 所 作 的 證 供 時 感 到 遺 憾 的 是, 儘 管 政 府 當 局 知 悉 東 江 水 水 質 下 降 已 有 一 段 時 間, 而 且 採 取 了 各 項 措 施 嘗 試 改 善 水 質, 但 當 局 只 在 1997 年 4 月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會 議 上 才 向 前 立 法 局 披 露 此 事 更 嚴 重 的 是, 當 局 在 1997 年 4 月 10 日 及 1999 年 7 月 2 日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410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1998 年 4 月 3 日 財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以 及 1999 年 2 月 5 日 環 境 事 務 委 員 會 與 規 劃 地 政 及 工 程 事 務 委 員 會 的 聯 席 會 議 上 分 別 提 交 的 討 論 文 件 中, 未 有 提 及 性 質 重 要 的 資 料 有 關 資 料 包 括 : (a) 內 地 自 1988 年 6 月 1 日 起 已 採 用 1988 年 標 準, 而 廣 東 省 自 1991 年 起 亦 採 納 該 標 準 ; (b) 政 府 當 局 早 於 1993 年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就 水 質 下 降 事 宜 進 行 的 討 論 ; (c) 1996 年 顧 問 研 究 的 結 果 指 出 原 水 水 質 會 繼 續 下 降 ; (d) 在 1995 年 及 1997 年 分 別 批 撥 了 1,470 萬 元 和 1,380 萬 元, 用 以 改 善 各 濾 水 廠 的 加 氯 設 備 ; 及 (e) 自 1993 年 起 在 處 理 食 水 方 面 花 費 了 1 億 1,500 萬 元 額 外 經 常 開 支 及 3,500 萬 元 資 本 開 支 雖 然 當 時 已 備 有 上 述 的 重 要 資 料, 但 政 府 當 局 在 上 述 各 次 會 議 上, 仍 堅 稱 未 有 任 何 足 以 引 起 重 大 關 注 的 水 質 改 變 趨 向, 並 表 示 無 須 感 到 恐 慌, 供 應 本 港 的 水 源 是 清 潔 的, 以 及 達 到 1989 年 協 議 所 規 定 的 標 準 委 員 會 譴 責 政 府 當 局 未 有 向 前 立 法 局 及 立 法 會 的 議 員 提 供 準 確 和 全 面 的 資 料, 這 影 響 了 議 員 在 有 關 會 議 上 的 討 論 方 向, 導 致 他 們 最 終 通 過 各 項 與 東 江 水 供 水 量 及 水 質 有 關 的 財 務 建 議 委 員 會 亦 不 接 納 工 務 局 局 長 所 作 的 解 釋, 即 由 於 這 些 資 料 與 當 時 研 究 事 宜 的 焦 點 無 關, 因 而 沒 有 披 露 這 些 資 料 有 關 情 況 殊 不 妥 善, 應 盡 快 加 以 糾 正 委 員 會 得 悉 廣 東 省 當 局 已 推 行 多 項 保 護 及 改 善 環 境 的 措 施, 以 保 護 及 改 善 東 江 水 水 質 委 員 會 亦 察 悉 工 務 局 局 長 和 水 務 署 署 長 曾 作 保 證, 表 示 東 江 水 水 質 自 1999 年 起 已 有 顯 著 改 善, 而 且 經 處 理 食 水 的 水 質 一 直 符 合 世 界 生 組 織 的 標 準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繼 續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商 議, 以 期 : (a) 在 日 後 的 供 水 協 議 中 納 入 更 具 彈 性 的 條 款, 讓 每 年 供 水 量 可 作 調 整 ; (b) 訂 定 條 文, 規 定 供 港 食 水 必 須 符 合 1988 年 標 準 ; 及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1 (c) 讓 香 港 可 停 止 輸 入 不 需 要 的 供 水, 避 免 因 水 塘 溢 流 而 浪 費 食 水, 以 及 節 省 一 些 泵 水 的 電 費 和 處 理 食 水 的 開 支 委 員 會 亦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繼 續 在 持 續 發 展 與 環 保 合 作 小 組 內 商 討 東 江 水 水 質 事 宜, 如 在 小 組 中 未 能 解 決 所 提 出 的 各 項 問 題, 則 考 慮 把 磋 商 工 作 提 升 至 北 京 的 層 面 進 行 委 員 會 亦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其 中 包 括 建 議 當 局 應 釐 定 較 合 理 的 存 水 量, 以 及 如 東 江 水 水 質 持 續 下 降, 當 局 應 開 拓 其 他 供 水 來 源 為 提 高 水 質 監 測 和 匯 報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委 員 會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適 時 和 定 期 公 布 原 水 及 經 處 理 食 水 的 測 試 結 果 為 此, 委 員 會 希 望 當 局 盡 早 成 立 獨 立 的 供 水 事 務 諮 詢 委 員 會 歸 根 結 柢, 食 水 是 日 常 生 活 的 必 需 品, 我 們 絕 不 能 放 鬆 對 食 水 水 質 和 公 共 生 標 準 的 管 制 政 府 在 肩 負 這 項 責 任 時, 必 須 對 香 港 市 民 作 出 承 擔 主 席 女 士, 雖 然 委 員 會 這 份 補 充 報 告 書 只 涉 及 3 個 事 項, 委 員 會 在 進 行 研 議 時, 秉 承 力 求 審 慎 公 正 持 平 的 一 貫 優 良 傳 統 無 論 是 市 區 垃 圾 收 集 服 務 或 食 水 供 應 事 宜, 委 員 會 最 關 心 的 是 保 障 市 民 大 眾 的 利 益, 務 求 公 眾 獲 得 的 服 務 既 有 效 率, 又 符 合 安 全 和 生 標 準 至 於 職 訓 局 的 管 理 事 宜, 鑒 於 本 港 的 公 共 機 構 數 目 日 增, 我 們 實 有 必 要 致 力 確 保 這 些 機 構 依 循 良 好 的 財 務 管 理 本 報 告 書 所 載 述 的 是 一 些 十 分 複 雜 的 問 題, 對 於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以 鍥 而 不 舍 的 精 神 探 究 各 個 事 項, 本 人 謹 此 致 謝 委 員 會 亦 感 謝 在 過 去 幾 個 月 有 關 官 員 及 職 訓 局 的 代 表 出 席 聆 訊, 耐 心 地 與 委 員 會 合 作 審 計 署 署 長 及 其 同 事, 以 及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職 員 努 力 不 懈, 對 委 員 會 提 供 了 有 力 支 持, 委 員 會 亦 在 此 一 併 致 謝 一 如 既 往, 委 員 會 本 真 誠 善 意 作 出 本 報 告 書 的 結 論 和 建 議, 期 望 促 使 當 局 以 合 乎 經 濟 效 益 的 原 則 向 市 民 提 供 公 共 服 務 委 員 會 希 望 政 府 當 局 以 積 極 態 度 審 悉 和 回 應 這 份 報 告 書 所 載 的 各 項 意 見 謝 謝 主 席 女 士 議 員 質 詢 的 口 頭 答 覆 主 席 : 質 詢 第 一 項 質 詢

410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履 行 其 職 能 時 所 涉 的 利 益 衝 突 1. 陸 恭 蕙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鑒 於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交 易 所 ) 現 已 成 為 一 間 牟 利 的 股 份 公 司, 有 受 信 責 任 為 其 股 東 賺 取 最 大 利 潤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香 港 交 易 所 在 履 行 其 雙 重 職 能 時, 有 否 涉 及 利 益 衝 突, 即 作 為 監 管 機 構, 須 保 障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 包 括 拒 絕 讓 不 適 當 或 業 績 未 符 要 求 的 公 司 上 市 執 行 上 市 規 則, 以 及 制 裁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的 上 市 公 司 ), 而 同 時 為 顧 及 本 身 可 以 賺 得 最 大 利 潤, 須 在 所 制 訂 的 監 管 架 構 中 留 有 足 以 吸 引 公 司 上 市 的 彈 性 ( 包 括 豁 免 及 / 或 並 不 過 分 嚴 格 執 行 上 市 規 則 ); ( 二 ) 若 有 利 益 衝 突, 該 利 益 衝 突 可 否 接 受 ; 如 可 接 受, 理 據 為 何 ; 及 ( 三 ) 當 局 是 否 知 悉, 英 國 政 府 為 何 決 定 將 已 進 行 股 份 化 的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在 上 市 及 監 管 方 面 的 權 責, 於 2000 年 5 月 1 日 移 交 將 會 成 為 英 國 唯 一 負 責 財 經 事 務 的 法 定 機 構 財 經 管 理 局 ; 當 局 會 否 仿 效 該 做 法, 以 減 少 利 益 衝 突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 一 ) 首 先 讓 我 強 調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雙 重 職 能 雖 然 該 所 是 一 間 商 業 機 構, 但 它 同 時 亦 以 維 護 廣 大 公 眾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的 原 則 行 事 特 別 是 當 該 機 構 的 利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衝 突 時,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後 者 的 利 益 這 絕 對 不 是 新 的 做 法 在 合 併 之 前,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 聯 交 所 ) 一 直 有 責 任 維 持 市 場 的 公 平 和 秩 序, 同 時, 在 履 行 這 責 任 時, 以 維 護 大 眾 及 投 資 者 利 益 的 原 則 行 事 達 致 這 兩 個 目 標 的 關 鍵, 在 於 設 立 一 套 合 適 的 制 衡 措 施,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時 處 理 商 業 及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出 現 的 矛 盾 政 府 一 直 強 調, 在 法 例 及 規 管 制 度 上 取 得 適 當 平 衡, 對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十 分 重 要 這 政 策 也 是 推 行 合 併 計 劃 特 別 是 制 定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的 基 礎 我 將 在 第 ( 二 ) 部 分 的 回 答 中 就 這 方 面 作 詳 細 解 釋 現 在 讓 我 集 中 就 上 市 方 面 作 出 解 釋 公 司 條 例 對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註 冊 的 公 司 向 公 眾 發 出 招 股 書 方 面 作 出 部 分 的 規 管, 並 賦 予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權 力, 執 行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1993 年, 政 府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條 例 下 制 訂 的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 職 能 移 交 ) 令, 將 這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3 些 關 於 上 市 公 司 方 面 的 職 能 轉 移 給 聯 交 所 執 行 這 安 排 在 合 併 後 並 無 改 變 聯 交 所 一 直 是 監 管 本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前 機 構, 而 證 監 會 則 負 責 監 督 聯 交 所 執 行 上 市 規 管 職 能 的 表 現 證 監 會 與 聯 交 所 在 1991 年 11 月 20 日 簽 訂 諒 解 備 忘 錄, 訂 出 兩 個 機 構 就 監 管 主 板 市 場 的 分 工 以 及 合 作 等 事 宜 隨 聯 交 所 於 1999 年 11 月 設 立 創 業 板, 有 關 方 面 正 在 制 備 諒 解 備 忘 錄 的 增 訂 附 錄, 以 便 對 創 業 板 上 市 事 宜 作 類 似 規 管 根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合 併 條 例 第 34 條, 聯 交 所 有 權 訂 立 關 乎 上 市 規 管 市 場 參 與 者 以 及 有 效 地 營 辦 及 管 理 交 易 所 的 規 則 更 改 聯 交 所 既 定 規 則, 須 經 證 監 會 同 意 證 監 會 亦 可 根 據 證 券 條 例 第 14 條 制 定 有 關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的 規 則 由 於 上 市 申 請 人 及 上 市 公 司 的 情 況 不 一, 顧 及 此 點,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給 予 聯 交 所 若 干 靈 活 度 去 詮 釋 及 應 用 有 關 規 則 例 如, 聯 交 所 於 其 認 為 適 當 時 可 增 訂 附 加 規 定, 或 規 定 上 市 申 請 須 符 合 若 干 特 別 條 件, 以 及 在 個 別 情 況 下 豁 免 或 更 改 須 遵 守 的 上 市 規 則 證 監 會 曾 於 較 早 時 候, 就 兩 間 交 易 所 合 併 一 事, 與 聯 交 所 一 同 就 上 市 職 能 進 行 檢 討, 研 究 把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在 上 市 方 面 的 職 能 和 權 責 重 新 分 配 的 可 行 方 法 由 於 聯 交 所 / 證 監 會 既 是 維 持 市 場 運 作 及 提 供 服 務 的 機 構, 又 是 規 管 及 執 行 上 市 規 則 的 機 關, 所 以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能 會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不 過, 我 們 相 信 檢 討 的 結 果 已 提 供 合 適 的 機 制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 二 ) 正 如 我 在 第 ( 一 ) 部 分 的 答 覆 中 指 出, 雖 然 香 港 交 易 所 是 一 間 商 業 機 構, 但 它 也 是 香 港 的 主 要 金 融 資 產, 負 有 重 大 公 共 職 能, 包 括 確 保 在 交 易 所 內 或 透 過 交 易 所 買 賣 證 券 或 期 貨 合 約 的 活 動, 是 在 有 秩 序 和 公 平 的 市 場 中 進 行, 並 施 行 審 慎 的 風 險 管 理 一 直 以 來, 聯 交 所 根 須 據 證 券 交 易 所 合 併 條 例 履 行 該 等 職 責, 而 該 法 定 公 職 於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第 8 條 下 更 清 晰 訂 明 根 據 該 項 條 例 規 定, 如 公 司 利 益 與 市 場 或 公 眾 利 益 有 衝 突,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市 場 或 公 眾 利 益 合 併 條 例 亦 提 供 一 套 全 面 的 制 衡 架 構, 包 括 委 任 和 罷 免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主 席 大 部 分 代 表 公 眾 利 益 的 董 事 和 高 級 主 管 ; 審 批 費 用, 以 及 成 立 風 險 管 理 委 員 會 等 這 些 制 度 已 經 立 法 會 討 論 及 通 過

410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這 套 制 衡 制 度 亦 包 括 規 管 聯 交 所 執 行 的 上 市 職 能 聯 交 所 制 訂 的 上 市 規 則 須 得 證 監 會 批 准, 始 能 生 效 如 聯 交 所 建 議 的 改 動 會 導 致 原 有 標 準 有 所 放 寬, 證 監 會 在 批 准 建 議 前, 會 先 考 慮 甚 麼 才 最 符 合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這 類 更 改 規 則 的 建 議, 通 常 都 會 經 過 討 論 和 諮 詢 公 眾, 以 及 充 分 衡 量 市 場 利 益 和 投 資 者 利 益 後, 才 予 以 通 過 此 外, 香 港 交 易 所 / 聯 交 所 在 行 使 上 市 規 則 豁 免 權 方 面 亦 受 到 一 定 的 限 制 特 別 是 如 任 何 豁 免 更 改 或 免 除 遵 守 某 項 規 定, 足 以 構 成 一 般 影 響 ( 即 同 時 影 響 超 過 一 名 發 行 人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事 先 必 須 獲 得 證 監 會 同 意 聯 交 所 亦 不 應 經 常 批 准 按 個 別 情 況 豁 免 更 改 或 同 意 免 除 遵 守 某 項 規 定, 造 成 與 一 般 豁 免 相 同 的 效 果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第 13 條 亦 訂 有 明 確 條 文, 特 別 處 理 因 為 聯 交 所 須 監 管 其 控 股 公 司, 即 在 聯 交 所 上 市 後 的 香 港 交 易 所 和 其 屬 下 的 其 他 公 司,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利 益 衝 突 該 條 文 規 定, 在 上 述 公 司 獲 准 上 市 之 前, 證 監 會 須 先 信 納 已 有 足 夠 的 規 則 處 理 可 能 引 起 的 利 益 衝 突, 並 已 制 定 足 以 確 保 市 場 健 全 和 履 行 上 市 責 任 的 安 排 該 條 文 亦 規 定 證 監 會 須 對 一 切 有 關 香 港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事 宜 負 責 至 於 其 他 上 市 公 司 的 事 宜, 則 會 交 由 聯 交 所 上 市 科 處 理 第 14 條 則 進 一 步 提 供 保 障, 訂 明 證 監 會 如 信 納 利 益 衝 突 存 在 或 可 能 存 在 時, 有 權 向 香 港 交 易 所 或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發 出 指 令, 要 求 它 們 採 取 相 應 的 措 施 我 們 認 為 現 行 規 管 措 施 已 有 足 夠 保 障, 令 公 司 在 上 市 方 面 爭 取 商 業 利 益 時, 不 會 損 害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 三 ) 我 們 並 不 適 宜 對 英 國 政 府 的 決 定 作 出 評 論 我 們 從 英 國 財 政 部 在 1999 年 10 月 4 日 發 出 的 新 聞 公 告 得 悉, 把 上 市 管 理 局 (Competent Authority for Listing) 的 權 責 由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移 交 財 經 管 理 局 的 決 定, 是 在 倫 敦 證 券 交 易 所 建 議 進 行 股 份 化 並 轉 為 商 業 公 司 後 作 出 的 我 們 並 無 這 項 建 議 的 詳 細 資 料, 例 如 上 市 職 能 是 否 將 作 全 部 或 部 分 轉 移 無 論 如 何, 若 要 落 實 這 個 項 建 議, 則 必 須 修 改 倫 敦 交 易 所 現 時 採 取 的 上 市 規 則, 同 時 亦 可 能 須 修 改 英 國 國 會 1999 年 6 月 制 定 的 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 Bill 的 有 關 部 分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5 至 於 香 港, 證 監 會 於 去 年 在 合 併 的 改 革 過 程 中 檢 討 過 上 市 職 能, 並 諮 詢 過 聯 交 所 的 意 見, 務 使 市 場 的 規 管 更 為 合 理 化 在 檢 討 中, 我 們 考 慮 過 重 新 釐 定 兩 者 在 上 市 方 面 的 職 能 和 權 責 的 可 行 性 有 關 的 兩 個 方 法 分 別 是 保 留 現 有 架 構, 或 把 上 市 職 能 移 交 證 監 會 在 去 年 5 月 成 立, 專 門 為 政 府 提 供 合 併 政 策 諮 詢 的 團 體 市 場 架 構 改 革 統 籌 委 員 會 也 曾 經 討 論 過 這 兩 個 方 法 在 審 慎 研 究 過 兩 方 面 的 利 弊 後, 證 監 會 建 議 保 留 現 有 的 上 市 職 能 分 工, 而 政 府 也 通 過 了 保 留 有 關 做 法 政 府 於 1999 年 7 月 8 日, 在 一 份 名 為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 鞏 固 香 港 的 環 球 金 融 中 心 地 位 的 政 策 文 件 中 公 布 有 關 結 果 與 此 同 時, 證 監 會 與 聯 交 所 正 繼 續 進 行 討 論, 並 研 究 如 何 改 善 聯 交 所 執 行 上 市 職 能 的 效 率, 以 及 兩 者 職 能 上 的 配 合 這 將 會 涉 及 重 新 審 核 聯 交 所 的 資 源 分 配, 以 及 審 核 上 市 科 的 職 能 和 工 作 程 序 證 監 會 將 進 一 步 考 慮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訂 定 諒 解 備 忘 錄, 務 使 規 管 功 能 方 面 的 分 工 更 為 合 理 陸 恭 蕙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局 長 可 否 澄 清 以 下 問 題? 局 長 在 回 答 第 ( 一 ) 部 分 的 質 詢 時, 很 清 楚 地 指 出 若 該 機 構 的 利 益 與 公 眾 利 益 有 衝 突,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後 者 的 利 益 隨 後 又 談 到 了 創 業 板 的 設 立 局 長 可 否 告 訴 我 們, 至 目 前 為 止, 有 關 的 諒 解 備 忘 錄 是 還 未 完 成 還 是 仍 在 擬 備 中 呢? 此 外, 早 前 當 創 業 板 給 予 一 些 公 司 如 tom.com 上 市 豁 免 時, 他 是 否 真 的 信 納 創 業 板 在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確 實 已 維 護 公 眾 利 益?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創 業 板 的 上 市 規 則, 尤 其 是 在 給 予 個 別 上 市 公 司 豁 免 的 事 宜, 已 於 上 月 在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詳 細 討 論 就 政 府 當 局 來 說, 在 現 行 適 用 於 創 業 板 的 上 市 規 則 基 礎 上, 政 府 認 同 證 監 會 的 意 見, 公 眾 利 益 的 重 要 性 並 未 受 到 削 弱 換 句 話 說, 在 創 業 板 推 出 時, 事 實 上 已 有 一 套 由 證 監 會 和 聯 交 所 雙 方 議 定 的 規 則 當 時 我 們 還 同 意, 由 於 創 業 板 是 新 興 的 業 務, 雙 方 應 在 創 業 板 推 出 市 場 6 個 月 後 再 行 檢 討 有 關 的 上 市 規 則 現 時, 鑒 於 市 民 大 眾 對 若 干 個 別 事 件 提 出 了 許 多 問 題, 證 監 會 主 席 與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於 本 年 3 月 舉 行 過 一 次 會 議, 並 在 會 上 宣 布, 提 早 在 6 個 月 的 期 限 前 進 行 檢 討 證 監 會 與 聯 交 所 現 正 開 始 檢 討 哪 方 面 有 需 要 改 善 這 當 然 不 止 於 檢 討 上 市 規 則, 同 時 也 包 括 陸 恭 蕙 議 員 所 指, 有 關 增 訂 備 忘 錄 附 錄 的 事 宜

410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換 句 話 說, 由 於 證 監 會 至 今 並 未 看 到 聯 交 所 在 創 業 板 採 取 的 任 何 行 動, 使 證 監 會 相 信 公 眾 利 益 曾 受 損 害, 所 以 沒 有 必 要 採 取 進 一 步 的 行 動 不 過, 我 們 必 須 緊 記, 證 監 會 仍 擁 有 充 分 的 監 管 權 力 只 要 證 監 會 認 為 聯 交 所 的 行 為 失 當 不 符 合 投 資 大 眾 的 利 益 或 不 符 合 香 港 的 整 體 利 益, 便 可 以 對 聯 交 所 發 出 限 制 通 知 書 等 指 令 夏 佳 理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首 先, 我 想 申 報 個 人 利 益 我 是 現 任 證 監 會 的 非 執 行 董 事 其 次, 我 想 向 各 位 同 事 報 告 一 下 我 在 過 去 的 兩 星 期, 訪 問 了 澳 洲 的 證 監 會 及 瞭 解 有 關... 主 席 : 夏 佳 理 議 員, 我 認 為 你 現 在 不 應 提 出 任 何 建 議, 請 直 接 提 出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夏 佳 理 議 員 ( 譯 文 ) : 主 席 女 士, 我 不 過 是 想 說 明 澳 洲 的 做 法, 以 及 詢 問 政 府, 香 港 事 實 上 會 否 採 用 同 樣 的 做 法? 因 為 澳 洲 的 制 度 和 香 港 是 相 同 的 澳 洲 的 做 法 是, 當 交 易 所 與 其 上 市 職 能 有 衝 突 的 時 候, 交 易 所 便 會 主 動 放 棄 它 在 該 等 個 案 中 的 監 管 機 構 角 色, 而 澳 洲 類 似 本 港 證 監 會 的 機 構 便 會 取 代 其 監 管 職 能 因 此,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第 一, 就 本 地 法 律 而 言, 如 香 港 交 易 所 與 上 市 公 司 之 間 就 任 何 上 市 事 宜 或 其 他 事 宜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時, 有 否 機 制 容 許 證 監 會 接 管 聯 交 所 的 監 管 或 監 督 機 構 角 色? 第 二, 倘 若 真 的 有 類 似 的 問 題, 繼 而 觸 發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政 府 是 否 真 的 會 自 動 執 行 有 關 政 策, 將 監 管 或 監 督 權 力 交 回 證 監 會?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簡 單 的 答 案 是 對 的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曾 詳 細 闡 述,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第 8 條 第 13 條 和 第 14 條 已 訂 明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等 可 能 性 的 規 定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7 楊 孝 華 議 員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我 發 覺 局 長 在 其 主 體 答 覆 的 第 ( 一 ) 部 分 和 第 ( 二 ) 部 分 中 曾 提 及, 當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利 益 與 廣 大 市 民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有 衝 突 時,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後 者 的 利 益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若 發 生 所 述 情 況, 應 由 何 人 擔 當 最 終 仲 裁 者 的 角 色, 以 決 定 利 益 衝 突 是 否 成 立, 以 及 判 定 哪 方 的 利 益 應 受 到 照 顧? 在 有 關 仲 裁 中, 是 否 會 由 法 官 和 陪 審 團 裁 決, 還 是 讓 一 些 與 香 港 交 易 所 內 任 何 人 士 毫 無 關 係 的 團 體 或 人 士 出 任 仲 裁 者?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譯 文 ): 主 席 女 士, 香 港 交 易 所 董 事 局 須 依 法 行 事 至 於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當 然, 有 關 法 例, 即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 合 併 ) 條 例, 已 詳 細 規 定 發 生 利 益 衝 突 時, 必 須 優 先 照 顧 廣 大 市 民 以 及 投 資 者 的 利 益, 法 律 已 有 明 文 規 定 換 句 話 說, 香 港 交 易 所 的 管 理 層 以 及 領 導 必 須 按 此 特 定 基 礎 行 事 當 然, 法 例 對 公 眾 的 保 護 不 止 於 此 所 以, 另 一 防 護 措 施, 便 是 如 證 監 會 認 為 香 港 交 易 所 沒 有 按 照 這 基 礎 行 事, 證 監 會 便 可 全 權 接 管 因 此, 現 行 條 例 中 已 有 多 條 規 定 確 保 了 公 眾 利 益 必 會 受 到 保 護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吳 亮 星 議 員 : 主 席, 請 問 政 府 在 上 一 次 就 交 易 所 合 併 進 行 職 能 檢 討 時, 有 否 搜 集 剛 才 所 提 及 有 關 利 益 衝 突 方 面 的 資 料, 包 括 過 去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個 案 的 紀 錄 ; 若 有, 這 些 紀 錄 或 資 料 可 否 公 開 讓 公 眾 查 閱? 財 經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以 我 的 理 解, 陸 恭 蕙 議 員 的 質 詢 是 關 於 交 易 所 合 併 後 的 情 況, 由 於 現 時 新 的 交 易 所 是 一 間 上 市 的 商 業 機 構, 所 以 潛 在 的 利 益 衝 突 問 題 較 過 去 更 為 嚴 重 因 此, 當 局 在 去 年 研 究 這 方 面 的 問 題 時, 當 然 不 能 只 考 慮 過 去 的 事, 過 去 的 交 易 所 與 現 時 的 情 況 根 本 不 同, 我 們 唯 一 參 考 的 是 夏 佳 理 議 員 剛 才 提 到 的 澳 洲 模 式 ; 因 為 在 去 年 夏 季, 只 有 澳 洲 這 地 區 能 做 到 把 交 易 所 非 會 員 化 並 實 行 股 份 制 及 上 市 我 們 是 參 考 了 這 個 模 式 後 才 作 出 現 時 的 安 排, 因 此, 現 有 的 模 式 與 澳 洲 的 模 式 有 很 多 相 近 的 地 方

410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的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2.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關 於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事 宜,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時 哪 些 政 府 部 門 有 將 其 常 額 編 制 職 位 懸 空 1 年 或 以 上, 以 及 每 個 部 門 的 有 關 職 位 數 目 ; 該 等 職 位 被 懸 空 是 否 為 推 行 該 計 劃 ; ( 二 ) 共 有 多 少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因 推 行 該 計 劃 而 削 減 其 初 級 和 前 工 作 職 位 數 目, 以 及 該 等 部 門 及 機 構 刪 除 的 初 級 和 前 工 作 職 位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 及 ( 三 ) 共 有 多 少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資 助 機 構 為 推 行 該 計 劃, 把 原 先 由 其 員 工 提 供 的 服 務, 外 判 予 私 人 承 辦 商 ; 各 部 門 及 機 構 因 而 受 影 響 的 員 工 數 目 分 別 為 何, 以 及 他 們 是 否 全 部 已 獲 安 排 新 工 作?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我 希 望 首 先 就 政 府 部 門 的 情 況 回 答 質 詢 有 關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一 ) 部 分, 在 1999 年 12 月 31 日, 政 府 各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編 制 總 共 為 195 629 個, 而 在 職 公 務 員 人 數 為 186 997 名 相 比 之 下, 有 8 632 個 公 務 員 編 制 職 位 暫 時 並 未 由 在 職 公 務 員 實 際 出 任 個 別 部 門 的 編 制 及 空 缺 情 況 均 列 於 附 表 甲 這 些 編 制 職 位 暫 時 懸 空 的 原 因 有 很 多, 包 括 : (a) 保 留 職 位 以 容 納 正 在 放 取 退 休 或 離 任 前 休 假 的 人 員 ; (b) 保 留 職 位 作 為 安 排 替 假 人 員 之 用 ; (c) 保 留 職 位 以 容 納 正 從 事 短 期 或 限 時 計 劃 的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日 後 回 任 ; (d) 保 留 職 位 以 容 納 正 被 借 調 往 其 他 職 系 的 常 額 編 制 人 員 日 後 回 任 ; (e)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待 職 位 或 編 制 檢 討 或 架 構 重 組 ;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09 (f) 在 運 作 情 況 可 行 下, 並 為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而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調 撥 資 源 作 其 他 用 途, 例 如 將 服 務 外 判 或 聘 請 合 約 僱 員 從 事 短 期 工 作 等 ; 及 (g) 因 公 務 員 的 自 然 流 失 或 開 設 新 職 位 以 提 供 新 服 務 等 原 因, 而 尚 待 填 補 的 空 缺 由 於 公 務 員 調 配 必 須 配 合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而 經 常 變 動, 加 上 各 空 缺 分 布 在 各 個 不 同 的 職 系 和 部 門, 我 們 並 無 整 體 統 計 個 別 職 位 的 懸 空 時 間 為 多 少 至 於 目 前 的 懸 空 職 位 數 字, 較 過 去 數 年 平 均 六 千 多 個 懸 空 職 位 為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去 年 政 府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有 關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在 2000-01 年 度 內, 部 門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的 職 位 數 目, 按 薪 級 分 別 為 : 初 級 職 位 ( 總 薪 級 表 第 9 點 或 以 下 ) 268 中 級 職 位 ( 總 薪 級 表 第 10 點 至 33 點 ) 525 高 級 職 位 ( 總 薪 級 表 第 34 點 或 以 上 ) 87 合 共 880 所 減 省 的 職 位, 按 部 門 的 分 布 列 於 附 表 乙 有 關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截 至 2000-01 年 度, 共 有 17 個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為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將 服 務 外 判, 其 中 共 涉 及 減 省 124 個 職 位 所 有 有 關 公 務 員 均 已 獲 重 行 調 配 至 其 他 工 作 崗 位, 並 無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須 遣 散 過 剩 人 手 至 於 主 體 質 詢 有 關 資 助 機 構 的 部 分, 須 留 意 的 是 這 些 資 助 機 構 均 自 行 決 定 資 源 管 理 聘 請 人 手 及 僱 用 服 務 等 事 宜 不 過, 如 同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般, 資 助 機 構 亦 須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將 其 運 作 開 支 逐 步 減 省, 以 達 致 在 2002-03 年 度 前, 增 值 5% 的 累 積 減 省 開 支 目 標 考 慮 到 這 些 機 構 的 管 理 自 主 權, 以 及 它 們 各 自 不 同 的 運 作 模 式 及 特 性, 加 上 數 目 眾 多, 我 們 並 沒 有 搜 集 有 關 個 別 資 助 機 構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職 位 或 外 判 服 務 的 資 料 然 而, 這 些 機 構 與 其 他 部 門 一 樣, 均 須 以 公 開 高 透 明 度 及 負 責 的 方 式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411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附 表 甲 公 務 員 常 額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及 空 缺 ( 1999 年 12 月 31 日 ) 政 策 局 / 部 門 常 額 編 制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總 編 制 總 實 際 員 額 空 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353 3 356 347 9 政 制 事 務 局 54 2 56 52 4 經 濟 局 95 2 97 96 1 教 育 統 籌 局 103 3 106 106 0 庫 務 局 197 1 198 196 2 財 經 事 務 局 219 2 221 203 18 生 福 利 局 111 1 112 114-2 民 政 事 務 局 234 4 238 234 4 房 屋 局 58-58 58 0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82 3 85 84 1 規 劃 環 境 地 政 局 60 3 63 63 0 保 安 局 167 2 169 169 0 工 商 局 124 2 126 118 8 運 輸 局 119 4 123 121 2 工 務 局 279-279 266 13 漁 農 處 2 388-2 388 2 286 102 建 築 署 2 199 3 2 202 2 037 165 審 計 署 229-229 216 13 醫 療 輔 助 隊 103-103 102 1 特 區 政 府 駐 京 辦 事 處 20-20 20 0 屋 宇 署 881 1 882 865 17 政 府 統 計 處 1 610-1610 1 546 64 行 政 長 官 辦 公 室 90-90 85 5 政 務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457 8 465 453 12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126-126 122 4 民 航 處 722-722 702 20 土 木 工 程 署 1 646 2 1 648 1 537 111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164-164 148 16 公 司 註 冊 處 419-419 393 26 懲 教 署 7 215-7 215 6 981 23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1 政 策 局 / 部 門 常 額 編 制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總 編 制 總 實 際 員 額 空 缺 香 港 海 關 5 256-5 256 5 057 199 生 署 7 274 1 7 275 6 940 335 律 政 司 1 157 6 1 163 1 095 68 渠 務 署 2 166-2 166 2 086 80 經 濟 貿 易 辦 事 處 65-65 59 6 教 育 署 6 787 3 6 790 6 481 309 機 電 工 程 署 5 591 2 5 593 4 838 755 環 境 保 護 署 1 652-1 652 1 618 34 消 防 處 9 290-9 290 9 170 120 政 府 飛 行 服 務 隊 257-257 240 17 政 府 化 驗 所 369-369 361 8 政 府 車 輛 管 理 處 195-195 179 16 政 府 產 業 署 274-274 269 5 政 府 總 部 ( 後 備 人 員 ) 526 1 527 324 203 政 府 物 料 供 應 處 496-496 437 59 路 政 署 2 114 7 2 121 2 031 90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1 924 1 1 925 1 892 33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105-105 75 30 香 港 天 文 台 333 1 334 334 0 香 港 警 務 處 35 072-35 072 34 516 556 醫 院 管 理 局 5 457-5 457 5 457 0 房 屋 署 14 277 6 14 283 13 387 896 入 境 事 務 處 5 702 1 5 703 5 632 71 工 業 署 254-254 247 7 政 府 新 聞 處 505-505 491 14 資 訊 科 技 署 946 2 948 898 50 稅 務 局 3 356-3 356 3 320 36 知 識 產 權 署 152-152 145 7 司 法 機 構 1 745-1 745 1 685 60 勞 工 處 1 896-1 896 1 831 65 土 地 註 冊 處 599 2 601 592 9 地 政 總 署 3 826 7 3 833 3 697 136 法 律 援 助 署 621-621 606 15 管 理 參 議 署 94-94 85 9 海 事 處 1 715-1 715 1 657 58

411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政 策 局 / 部 門 常 額 編 制 編 制 以 外 職 位 總 編 制 總 實 際 員 額 空 缺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79-79 77 2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署 224-224 209 15 破 產 管 理 署 266-266 265 1 規 劃 署 843 2 845 831 14 郵 政 署 5 884 3 5 887 5 846 41 政 府 印 務 局 446-446 425 21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36-36 33 3 香 港 電 台 699-699 604 95 差 餉 物 業 估 價 署 976 1 977 945 32 區 域 市 政 總 署 11 518-11 518 10 384 1 134 選 舉 事 務 處 235-235 187 48 投 訴 警 方 獨 立 監 察 26-26 26 0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公 務 員 薪 酬 及 服 務 30-30 27 3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紀 律 人 員 薪 酬 及 12-12 12 0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社 會 福 利 署 5 593-5 593 5 396 197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206-206 203 3 電 訊 管 理 局 280-280 277 3 影 視 及 娛 樂 事 務 195-195 189 6 管 理 處 拓 展 署 399-399 389 10 貿 易 署 773-773 749 24 運 輸 署 1 375 3 1 378 1 357 21 庫 務 署 780-780 747 33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47-47 46 1 委 員 會 秘 書 處 市 政 總 署 15 981-15 981 14 523 1 458 水 務 署 6 059-6 059 5 798 261 總 數 195 534 95 195 629 186 997 8 63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3 附 表 乙 於 2000-01 年 度 為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的 職 位 政 策 局 / 部 門 高 級 職 位 中 級 職 位 初 級 職 位 總 數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0 4 2 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 一 般 開 支 ) 2 0 1 3 政 制 事 務 局 1 3 2 6 經 濟 局 0 0 1 1 庫 務 局 0 1 0 1 生 福 利 局 0 0 1 1 房 屋 局 1 0 0 1 政 務 司 司 長 / 財 政 司 司 長 辦 公 室 (1) 2 0 1 運 輸 局 0 1 0 1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2 6 26 34 審 計 署 0 3 0 3 醫 療 輔 助 隊 0 0 1 1 屋 宇 署 0 5 11 16 政 府 統 計 處 1 19 0 20 民 眾 安 全 服 務 處 0 0 5 5 土 木 工 程 署 0 6 15 21 懲 教 署 10 47 4 61 香 港 海 關 7 50 2 59 生 署 11 56 75 142 渠 務 署 1 5 0 6 教 育 署 0 18 0 18 機 電 工 程 署 0 0 2 2 環 境 保 護 署 2 5 8 15 消 防 處 13 100 0 113 政 府 化 驗 所 2 1 1 4 香 港 警 務 處 20 55 (3) 72 入 境 事 務 處 4 54 42 100 稅 務 局 0 4 9 13 司 法 機 構 3 14 4 21 勞 工 處 1 10 9 20 地 政 總 署 4 25 22 51

411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政 策 局 / 部 門 高 級 職 位 中 級 職 位 初 級 職 位 總 數 法 律 援 助 署 0 4 1 5 管 理 參 議 署 0 0 2 2 海 事 處 1 2 6 9 申 訴 專 員 公 署 0 0 1 1 法 定 語 文 事 務 署 1 0 0 1 規 劃 署 1 4 1 6 公 務 員 用 委 員 會 0 0 1 1 香 港 電 台 0 3 6 9 選 舉 事 務 處 0 1 0 1 電 訊 管 理 局 0 2 1 3 拓 展 署 0 2 0 2 貿 易 署 0 8 2 10 運 輸 署 0 5 2 7 庫 務 署 0 0 5 5 總 數 87 525 268 880 註 釋 :() 代 表 職 位 增 設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在 回 答 我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時, 局 長 說 其 中 共 涉 及 減 省 124 個 職 位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這 124 個 職 位 究 竟 是 全 部 屬 於 長 俸 制 公 務 員, 抑 或 包 括 了 合 約 及 非 合 約 公 務 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所 說 的 124 個 職 位, 是 指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職 位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在 未 來 3 年, 還 有 多 少 個 政 府 部 門 和 多 少 個 工 種 將 會 把 服 務 外 判? 而 外 判 的 做 法 又 會 影 響 多 少 名 員 工 的 職 位? 主 席 : 請 問 哪 位 局 長 作 答? 庫 務 局 局 長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5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各 管 制 人 員 現 正 跟 進 有 關 外 判 服 務 的 問 題 我 們 所 說 的 是 今 年 下 一 個 財 政 年 度 及 2002-03 財 政 年 度 的 情 況, 所 以 管 制 人 員 暫 時 仍 未 訂 出 一 個 3 年 計 劃, 以 清 楚 說 明 他 們 在 未 來 的 3 年 內, 會 把 哪 些 服 務 外 判, 以 及 因 為 外 判 而 導 致 須 削 減 的 職 位 數 目 我 們 暫 時 並 沒 有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陳 國 強 議 員 :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政 府 一 旦 掌 握 了 這 些 資 料, 可 否 盡 早 讓 我 們 知 道?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會 向 各 個 決 策 局 的 局 長 轉 達 陳 議 員 這 項 要 求 羅 致 光 議 員 : 主 席, 在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三 ) 部 分 時, 政 府 提 到 有 關 公 務 員 均 已 獲 重 行 調 配 至 其 他 工 作 崗 位, 並 無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須 遣 散 過 剩 人 手 我 想 請 問 這 項 有 關 不 會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而 遣 散 人 手 的 目 標 和 政 策, 是 否 亦 同 樣 適 用 於 資 助 機 構?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謝 羅 議 員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其 實,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段, 我 們 已 說 得 很 清 楚, 由 於 資 助 機 構 均 自 行 決 定 資 源 管 理 聘 請 人 手 及 僱 用 服 務 等 事 宜, 所 以 他 們 是 有 高 度 的 管 理 自 主 權, 而 羅 議 員 補 充 質 詢 所 問 及 的, 正 是 屬 於 資 助 機 構 自 行 決 定 的 範 圍 當 然,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一 句, 我 們 亦 要 求 這 些 資 助 機 構 以 公 開 高 透 明 度 和 負 責 的 方 式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不 受 影 響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從 主 體 答 覆 的 附 表 乙,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減 省 職 位 最 多 的 兩 個 部 門 是 生 署 及 消 防 處, 但 這 兩 個 部 門 卻 屬 於 市 民 最 渴 望 能 增 強 服 務 的 部 門, 其 中 包 括 加 強 門 診 服 務, 以 及 達 到 就 救 傷 車 準 時 到 達 而 作 出 的 服 務 承 諾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在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時, 是 按 甚 麼 基 準 決 定 哪 些 部 門 須 減 省 多 些 人 手, 哪 些 部 門 須 減 省 少 些 人 手, 以 及 如 何 保 證 這 些 部 門 的 服 務 不 會 因 而 受 影 響?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事 實 上, 在 推 動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時, 每 位 管 制 人 員 均 會 衡 量 其 過 去 的 運 作 需 要, 才 提 出 實 行 資 源 增 值 的 方 法 附 表 乙 所 列 出 的 減 省 職 位 數 字, 亦 是 管 制 人 員 在 考 慮 過 不 會 影 響 其 服 務 性 質 的 情 況 下 而 計 算 出 來 的

411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如 何 能 保 證 我 所 提 出 的 那 兩 個 部 門 即 消 防 處 及 生 署 所 須 減 省 的 職 位 數 目, 分 別 是 113 及 142 個, 但 很 多 時 候, 我 們 卻 覺 得 那 兩 個 部 門 反 而 是 人 手 不 足 例 如 生 署 的 門 診 服 務, 以 及 我 們 最 近 在 保 安 事 務 委 員 會 上 所 提 到, 消 防 處 就 救 護 車 準 時 到 達 所 作 出 的 承 諾 等 既 然 如 此, 為 何 在 這 次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中, 這 兩 個 部 門 所 減 省 的 職 位 卻 偏 偏 是 最 多 呢? 政 府 如 何 能 說 服 公 眾, 這 項 計 劃 並 無 影 響 這 兩 個 部 門 的 服 務? 主 席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目 前 的 資 料 並 無 顯 示 會 減 省 哪 些 職 系, 但 根 據 我 手 邊 的 資 料, 以 生 署 及 消 防 處 為 例, 他 們 所 減 省 或 外 判 的 工 作, 只 限 於 大 廈 的 清 潔 工 作 或 其 他 一 些 支 援 服 務, 與 前 直 接 向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並 無 關 係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的 重 點, 其 實 是 希 望 知 道 將 來 要 削 減 的 1 萬 個 職 位, 會 是 涉 及 哪 些 職 位 事 實 上,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稍 為 顯 示 了 一 點 在 回 答 有 關 編 制 職 位 暫 時 懸 空 的 部 分 時, 局 長 提 出 了 (a) 至 (g) 項 的 原 因 我 不 知 道 局 長 會 否 同 意, 但 我 卻 認 為 那 些 原 因 中, 大 多 數 均 屬 正 常 的, 只 有 (e) 和 (f) 項 是 不 正 常 (e) 項 是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待 職 位 或 編 制 檢 討 或 架 構 重 組, 而 (f) 項 則 是 在 運 作 情 況 可 行 下, 並 為 提 高 成 本 效 益 而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我 想 知 道, 在 八 千 多 個 暫 時 並 未 由 在 職 公 務 員 實 際 出 任 的 公 務 員 編 制 職 位 中, 基 於 這 兩 個 原 因 而 暫 時 懸 空 的 職 位 佔 了 多 少? 換 言 之, 所 謂 在 不 正 常 情 況 下 懸 空 的 職 位 有 多 少 個? 我 們 可 能 據 此 而 估 計 出 這 些 職 位 將 來 是 否 凶 多 吉 少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並 未 能 就 (a) 至 (g) 項 計 算 出 每 一 項 的 統 計 數 字, 但 以 (g) 項 即 因 公 務 員 自 然 流 失 或 已 建 議 開 設 新 職 位 但 尚 未 填 補 的 空 缺 而 言, 我 們 的 資 料 顯 示 共 有 三 千 二 百 多 個 這 一 類 的 空 缺 至 於 各 個 部 門 暫 時 凍 結 職 位 以 待 職 位 或 編 制 檢 討 或 架 構 重 組, 在 財 政 司 司 長 今 次 提 出 了 有 關 控 制 公 務 員 編 制 的 計 劃 後, 我 們 兩 個 資 源 局 已 發 出 通 告, 要 求 各 個 部 門 提 交 他 們 的 人 力 計 劃, 並 必 須 對 建 議 保 留 的 空 缺 提 出 理 據 我 們 會 根 據 該 等 計 劃, 進 行 客 觀 和 全 面 的 檢 討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7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並 未 回 答 我 就 (e) 和 (f) 項 原 因 所 提 出 的 補 充 質 詢, 但 我 相 信 她 現 時 是 無 法 答 覆 的, 可 否 請 局 長 日 後 以 書 面 答 覆? 此 外, 局 長 亦 未 曾 回 答 我 有 關 凶 多 吉 少 的 補 充 質 詢 可 否 請 局 長 簡 單 的 說 是 或 不 是? 主 席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剛 才 的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經 指 出, 各 個 部 門 的 首 長 及 職 系 首 長 均 會 根 據 其 人 力 資 源 計 劃 和 服 務 要 求, 提 出 有 關 的 減 省 職 位 計 劃 我 看 不 到 有 某 一 個 項 目 是 特 別 凶 多 吉 少 的 李 啟 明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 一 ) 部 分 的 最 後 一 段 指 出, 目 前 的 懸 空 職 位 數 字, 較 過 去 數 年 平 均 六 千 多 個 懸 空 職 位 為 高, 主 要 原 因 是 去 年 政 府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不 過, 在 接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的 第 ( 二 ) 部 分 時, 局 長 又 指 出 因 推 行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而 減 省 的 職 位 數 目 合 共 有 880 個 我 想 請 問 局 長, 如 果 是 因 為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資 源 增 值 並 無 關 係, 為 何 懸 空 職 位 的 數 字 會 多 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過 往 如 果 有 公 務 員 自 然 流 失, 而 政 府 又 沒 有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話, 一 般 部 門 可 能 也 會 招 聘 新 的 人 員 可 是, 去 年 由 於 我 們 實 施 了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政 策, 所 以 有 些 因 公 務 員 自 然 流 失 而 產 生 的 職 位 空 缺 便 不 能 填 補, 空 缺 率 因 而 上 升 ; 至 於 另 外 那 880 個 職 位, 卻 是 在 資 源 增 值 計 劃 下, 各 位 管 制 人 員 根 據 其 運 作 需 要 及 人 手 調 配 所 許 可 的 情 況, 從 而 計 算 出 可 以 刪 除 的 職 位 數 目, 這 與 李 議 員 補 充 質 詢 第 一 部 分 所 提 及 的 空 缺 是 無 關 的 李 啟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局 長 說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與 資 源 增 值 無 關, 那 麼 為 何 要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事 實 上, 財 政 司 司 長 去 年 在 其 財 政 預 算 案 演 辭 中 指 出, 去 年 實 施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的 政 策, 是 因 為 當 時 我 們 正 就 公 務 員 體 制 改 革 的 各 方 面 進 行 研 究, 認 為 應 該 暫 時 凍 結 招 聘 公 務 員

411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何 鍾 泰 議 員 : 主 席,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回 答 主 體 質 詢 第 ( 一 ) 部 分 的 最 後 一 段 中 指 出, 公 務 員 的 調 配 必 須 配 合 實 際 運 作 情 況 而 經 常 變 動, 但 有 些 情 況 可 能 是 部 門 所 不 能 控 制 的, 例 如 工 程 的 開 展 因 某 些 理 由 而 延 誤, 那 麼 所 需 要 的 人 手 便 變 為 不 是 即 時 所 需 如 果 現 時 懸 空 的 職 位 被 削 減, 當 工 程 展 開 時, 會 否 變 為 真 正 出 現 人 手 短 缺 的 情 況? 當 局 如 何 能 就 調 配 作 出 比 較 適 當 的 安 排 呢?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因 為 公 務 員 的 調 配 很 多 時 候 須 配 合 實 際 運 作, 因 此 我 們 經 常 會 留 有 部 分 空 缺, 以 配 合 調 動 的 情 況 根 據 我 們 現 時 所 發 出 的 指 引, 各 個 部 門 的 首 長 及 職 系 首 長 在 研 究 可 以 刪 除 哪 些 空 缺 時, 均 會 很 小 心 地 衡 量 手 邊 的 工 作 及 其 服 務 的 需 要, 然 後 才 提 出 可 以 減 省 哪 些 職 位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7 分 鐘, 現 在 須 進 入 第 三 項 質 詢 提 供 清 潔 / 保 安 服 務 予 專 上 學 院 的 承 辦 商 員 工 的 薪 酬 3. 陳 榮 燦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大 部 分 大 學 教 育 資 助 委 員 會 ( 教 資 會 ) 資 助 的 專 上 院 校, 以 外 判 形 式 聘 請 私 人 公 司 向 其 提 供 清 潔 及 保 安 服 務 據 報, 該 等 公 司 的 員 工 待 遇 甚 為 微 薄, 部 分 員 工 更 未 能 享 有 法 定 休 息 日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各 專 上 院 校 在 決 定 聘 請 私 人 公 司 提 供 清 潔 及 保 安 服 務 前, 有 否 諮 詢 原 先 提 供 該 等 服 務 的 校 內 員 工 的 意 見 ; 若 有, 諮 詢 的 形 式 及 結 果 為 何 ; ( 二 ) 當 局 有 否 就 聘 請 公 司 提 供 服 務 事 宜 向 各 院 校 發 出 指 引, 例 如 要 求 院 校 須 在 服 務 合 約 中 訂 明, 服 務 公 司 的 有 關 僱 員 的 每 天 最 高 工 時 及 最 低 工 資, 並 要 求 院 校 監 察 服 務 公 司 給 予 該 等 員 工 的 待 遇 ; 及 ( 三 ) 當 局 會 否 要 求 各 院 校 在 選 擇 服 務 公 司 時, 須 考 慮 各 公 司 給 予 其 有 關 員 工 的 待 遇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19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為 了 提 高 服 務 的 質 素 和 成 本 效 益,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均 將 部 分 非 核 心 服 務 ( 如 清 潔 保 安 和 膳 食 等 ) 外 判 予 私 人 公 司 有 6 所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已 將 清 潔 和 保 安 服 務 外 判 這 種 安 排 行 之 已 久, 而 部 分 院 校 更 自 創 校 以 來 已 將 這 類 服 務 外 判 有 關 院 校 在 決 定 外 判 服 務 前, 已 透 過 不 同 的 途 徑 徵 詢 校 內 有 關 員 工 的 意 見, 包 括 與 有 關 的 職 員 代 表 磋 商, 而 所 收 集 的 意 見 已 作 為 校 方 的 參 考 據 我 們 瞭 解, 各 院 校 均 在 校 內 進 行 了 人 力 再 調 配 等 安 排, 並 沒 有 因 為 外 判 清 潔 和 保 安 服 務 而 解 僱 任 何 員 工 ( 二 )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並 根 據 有 關 條 例 享 有 包 括 僱 用 員 工 和 訂 立 合 約 等 行 政 自 主 權 因 此, 政 府 並 不 宜 就 外 判 服 務 這 類 內 部 行 政 事 宜 向 院 校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承 包 院 校 服 務 的 公 司, 正 如 香 港 所 有 其 他 公 司 一 樣, 均 須 按 僱 傭 條 例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例 的 規 定, 為 僱 員 提 供 應 有 的 保 障 ( 三 )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不 適 宜 要 求 各 院 校 在 選 擇 服 務 公 司 時, 必 須 考 慮 該 公 司 給 予 員 工 的 待 遇, 因 為 這 純 屬 該 公 司 與 其 員 工 的 僱 傭 關 係 其 實, 院 校 在 決 定 選 擇 哪 間 服 務 公 司 時, 首 要 會 考 慮 該 公 司 能 否 符 合 有 關 的 服 務 質 素 要 求 因 此, 我 們 相 信 院 校 在 選 擇 過 程 中 會 考 慮 競 投 公 司 提 供 的 所 有 資 料, 以 判 斷 該 競 投 公 司 是 否 能 夠 提 供 滿 意 的 服 務 陳 榮 燦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提 及 所 有 教 資 會 資 助 院 校 均 是 獨 立 法 定 團 體, 因 此 政 府 不 宜 就 內 部 行 政 事 宜 向 它 們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現 時 各 大 專 院 校 的 開 支 是 由 教 資 會 負 責, 因 此 院 校 與 政 府 的 關 係 非 常 密 切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監 察 院 校 對 員 工 的 待 遇?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質 詢 中 提 及 那 些 員 工 未 能 享 有 法 定 休 息 日, 政 府 是 否 不 理 會 他 們, 這 樣 做 是 否 不 會 影 響 大 專 院 校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對 於 承 辦 商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損 害 工 人 的 權 益, 政 府 是 否 袖 手 旁 觀? 政 府 會 否 對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和 損 害 工 人 權 益 的 承 辦 商 作 出 處 分?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覺 得 這 問 題 須 分 兩 方 面 來 說 明 第 一, 雖 然 教 資 會 是 以 公 帑 來 資 助 院 校, 但 政 府 與 院 校 所 建 立 的 關 係, 是 確 保 院 校 擁 有 充 分 的 行 政 自 主 權, 因 此, 我 們 不 適 宜 就 院 校 的 內 部 行 政 管 理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不 過, 在 第 二 方 面,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清 楚 表 示, 所 有 團 體 和 公 司, 連 承 包 服 務 公 司 在 內, 均 須 遵 守 香 港 法 律, 包 括 僱 傭 條 例 及 其 他 賦 予 僱 員 保 障 的 條 例 因 此, 如 果 有 公 司 違 反 法 例, 有 關 的 僱 員 是 應 該 採 取 行 動, 例 如 向 勞 工 處 作 出 投 訴, 我 們 是 一 定 會 跟 進 這 些 投 訴 個 案 的

412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田 北 俊 議 員 : 主 席, 我 很 支 持 政 府 現 在 的 立 場 和 做 法, 但 既 然 陳 榮 燦 議 員 數 次 提 及 這 些 所 謂 外 判 公 司 違 反 了 僱 傭 條 例, 我 想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對 此 作 出 調 查, 確 定 外 判 公 司 在 這 情 況 下, 沒 有 違 反 現 行 的 僱 傭 條 例?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勞 工 處 並 無 收 到 有 關 僱 員 的 投 訴 當 然, 我 很 樂 意 再 次 查 詢 有 關 院 校, 瞭 解 院 校 內 部 曾 否 收 到 有 關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不 過, 直 至 目 前 為 止, 我 們 沒 有 收 到 這 方 面 的 投 訴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剛 才 田 北 俊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局 長 說 沒 有 收 到 投 訴, 但 正 如 剛 才 兩 位 同 事 所 提 到, 政 府 有 否 主 動 作 出 調 查 才 是 問 題 的 關 鍵 現 時 外 判 已 成 為 一 種 趨 勢, 很 多 外 判 公 司 的 員 工 無 論 在 福 利 薪 酬, 甚 至 法 例 規 定 應 享 有 的 勞 工 權 利 方 面, 很 多 時 候 也 遭 剝 削 究 竟 政 府 應 如 何 保 障 他 們 呢? 除 了 透 過 員 工 本 身 作 出 投 訴 外, 其 實 勞 工 處 也 應 派 員 經 常 進 行 巡 查 請 問 局 長 有 否 要 求 勞 工 處 派 遣 同 事 經 常 性 地 巡 查 這 些 外 判 公 司 的 工 作 呢?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所 知, 院 校 會 定 期 與 這 些 服 務 公 司 進 行 檢 討, 並 瞭 解 這 些 公 司 能 否 履 行 合 約 所 訂 的 一 切 條 款, 以 及 在 履 行 條 款 的 過 程 中, 有 否 遇 上 一 些 勞 資 關 係 的 問 題 在 這 方 面, 我 們 並 沒 有 收 到 院 校 作 出 的 任 何 具 體 投 訴 不 過,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說, 其 實 現 時 所 有 公 司, 包 括 其 員 工, 對 僱 傭 條 例 中 規 定 僱 員 應 享 有 的 法 定 假 期, 應 該 是 很 清 楚 的, 而 且 勞 工 處 亦 經 常 接 獲 有 關 違 法 的 投 訴 我 認 為 除 非 出 現 非 常 特 殊 的 情 況, 否 則 基 於 人 手 有 限, 我 們 是 沒 有 可 能 亦 不 適 宜 就 每 份 報 章 的 報 道 而 主 動 作 出 調 查 的 不 過, 經 過 報 章 的 報 道 和 這 項 質 詢, 我 相 信 如 果 有 員 工 真 的 認 為 受 到 不 合 理 對 待, 他 們 也 應 知 道 可 向 勞 工 處 投 訴, 我 們 對 此 是 非 常 歡 迎 的 主 席 : 梁 耀 忠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梁 耀 忠 議 員 : 主 席, 其 實 我 想 問 局 長 有 否 打 算 進 行 經 常 性 巡 查 從 剛 才 局 長 的 答 覆, 我 們 明 白 政 府 是 採 取 被 動 形 式 的 ; 但 我 始 終 認 為 最 重 要 和 有 效 的, 是 進 行 經 常 性 巡 查 局 長 剛 才 回 答 說 在 安 排 人 手 方 面 會 有 困 難, 但 政 府 在 防 止 外 判 公 司 剝 削 員 工 方 面, 備 有 甚 麼 機 制?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1 主 席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我 們 的 優 先 次 序, 如 果 須 調 派 人 手 作 出 全 面 巡 查 的 話, 首 要 是 就 職 業 安 全 方 面 作 出 巡 查 ; 如 果 是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所 訂 有 關 僱 員 的 基 本 權 利, 例 如 是 法 定 假 期, 我 們 基 本 上 是 依 賴 申 訴 機 制 的 鄭 家 富 議 員 : 主 席, 我 想 跟 進 陳 榮 燦 議 員 有 關 主 體 答 覆 第 ( 二 ) 部 分 的 補 充 質 詢 政 府 說 不 宜 就 內 部 行 政 事 宜 對 院 校 發 出 任 何 指 引, 但 正 如 陳 議 員 所 說, 教 資 會 是 使 用 公 帑 來 資 助 各 大 學 的, 當 一 所 最 高 學 術 機 構 內 原 來 存 在 一 些 極 不 人 道 剝 削 員 工 及 貶 低 工 人 尊 嚴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而 政 府 並 沒 有 就 此 發 出 指 引 時, 便 會 令 人 懷 疑 政 府 正 在 容 許 僱 主 作 出 這 些 剝 削 行 為 大 家 也 知 道, 指 引 儘 管 有 指 引 性, 卻 是 沒 有 約 束 力 的 主 席 : 鄭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鄭 家 富 議 員 :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訂 立 這 些 指 引, 讓 教 資 會 根 據 指 引 來 監 察 數 所 大 學 的 情 況, 以 防 止 這 些 剝 削 員 工 的 行 為 出 現?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不 能 武 斷 地 作 出 判 斷, 認 定 外 判 便 等 於 剝 削, 因 為 基 本 上, 外 判 的 精 神 是 令 院 校 可 以 提 升 其 成 本 效 益 此 外, 院 校 在 外 判 時 的 主 要 考 慮 因 素,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表 示, 是 考 慮 服 務 公 司 能 否 提 供 滿 意 的 服 務 如 果 服 務 公 司 須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便 須 在 市 場 上 支 付 合 理 的 薪 酬, 才 能 令 有 質 素 的 僱 員 提 供 合 理 或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換 言 之, 市 場 機 制 能 夠 發 揮 作 用, 使 服 務 公 司 由 於 須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便 在 某 程 度 上 遵 守 市 場 的 規 則, 包 括 支 付 市 場 要 求 的 合 理 工 資 陳 國 強 議 員 : 主 席, 除 了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外 判 公 司 是 負 責 清 潔 保 安 和 膳 食 等 服 務 外, 政 府 知 否 這 些 教 育 機 構 將 會 把 甚 麼 工 種 和 服 務 外 判 ; 以 及 在 把 這 些 服 務 外 判 後, 對 員 工 有 甚 麼 影 響?

4122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院 校 基 本 上 是 把 非 核 心 服 務 外 判, 至 於 教 學 或 研 究 等 院 校 的 核 心 服 務, 當 然 是 不 能 外 判 的 我 們 不 知 道 目 前 院 校 除 了 清 潔 保 安 和 膳 食 服 務 外, 還 有 否 打 算 外 判 其 他 非 核 心 的 服 務 ; 如 有 的 話, 我 相 信 院 校 是 會 根 據 行 政 自 主 權 來 進 行 有 關 的 安 排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當 天 有 關 工 會 在 公 布 這 項 調 查 結 果 後, 報 章 的 大 字 標 題 是 七 大 學 嚴 重 剝 削 外 判 工, 時 薪 僅 14 元, 工 作 10 句 鐘, 無 法 定 假 期, 副 標 題 是 尖 酸 刻 薄 現 在, 很 明 顯, 這 些 院 校 變 成 了 無 良 學 院, 而 這 些 無 良 學 院 更 把 責 任 推 卸 予 政 府, 說 政 府 不 斷 要 求 大 學 進 行 資 源 增 值, 才 出 現 這 情 況, 令 政 府 變 成 元 兇 請 問 政 府 有 否 一 項 道 德 標 準, 說 明 1 元 一 句 鐘 或 14 元 一 句 鐘 便 是 不 道 德? 政 府 有 否 給 予 院 校 一 些 標 準, 說 明 甚 麼 是 剝 削, 甚 麼 是 不 道 德? 請 政 府 不 要 經 常 提 及 市 場 上 有 合 理 的 工 資, 如 果 市 場 上 的 所 謂 合 理 工 資 是 不 道 德 時, 又 怎 樣 呢? 主 席 : 李 議 員, 你 在 提 出 補 充 質 詢 後 便 可 以 坐 下, 你 是 無 須 給 予 任 何 意 見 的 ( 眾 笑 )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我 剛 剛 問 完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每 人 的 道 德 標 準 也 會 不 同, 在 這 事 情 上, 我 覺 得 應 分 兩 方 面 來 看 第 一 方 面, 在 法 律 上, 我 們 有 最 低 的 員 工 保 障, 包 括 假 期 第 二 方 面, 在 服 務 上, 由 於 外 判 公 司 須 提 供 令 人 滿 意 的 服 務, 因 此 市 場 便 會 發 揮 作 用, 令 公 司 須 提 供 市 場 要 求 的 薪 酬 或 待 遇 至 於 薪 酬 待 遇 的 高 低, 我 相 信 每 人 也 有 一 個 標 準, 這 是 政 府 不 可 以 代 任 何 人 決 定 的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現 時 不 論 政 府 或 資 助 機 構, 也 外 判 成 風, 但 如 果 為 這 些 資 助 機 構 提 供 服 務 的 一 些 外 判 公 司 違 反 了 勞 工 法 例, 請 問 政 府 會 否 參 考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做 法, 把 有 關 公 司 列 入 黑 名 單, 以 資 警 告? 如 果 政 府 這 樣 也 不 做 的 話, 我 會 對 這 主 管 部 門 投 以 不 信 任 票 請 問 政 府 究 竟 會 否 把 違 法 的 公 司 列 入 黑 名 單, 像 房 委 會 那 樣, 在 有 關 的 外 判 工 程 出 現 問 題 時, 對 違 反 勞 工 法 例 的 外 判 公 司 作 出 懲 罰?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3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正 如 我 剛 才 所 說, 我 們 未 有 接 獲 有 關 僱 員 投 訴 公 司 違 反 法 例, 因 此 我 們 不 能 假 設 這 些 公 司 違 反 了 法 例 據 我 理 解, 院 校 在 選 擇 這 些 外 判 公 司 時, 也 會 定 出 一 些 考 慮 因 素, 例 如 考 慮 這 些 公 司 的 過 往 紀 錄, 包 括 曾 否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或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的 規 定 至 於 如 某 公 司 被 發 現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院 校 會 否 進 一 步 考 慮 不 准 許 該 公 司 在 一 段 特 定 時 間 內 參 與 競 投 的 安 排, 我 會 在 瞭 解 清 楚 這 情 況 後, 才 對 陳 議 員 補 充 回 答 這 項 質 詢 主 席 : 陳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哪 部 分 未 獲 答 覆?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是 問 決 策 科 是 否 準 備 進 行 這 項 政 策, 而 不 是 要 求 局 長 向 其 他 院 校 查 詢 因 為 房 委 會 的 情 況 弄 得 這 麼 糟 糕 也 設 有 這 項 規 定, 為 何 由 政 府 撥 款 的 教 資 會 沒 有 這 項 規 定? 這 是 政 策 的 問 題 主 席 : 局 長, 你 是 否 有 所 補 充?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沒 有 補 充 基 本 上,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所 說, 由 於 這 些 院 校 是 行 政 自 主 的, 所 以 政 府 不 適 宜 把 所 有 有 關 規 定 在 院 校 身 上 實 施 黃 宏 發 議 員 : 主 席, 這 項 質 詢 的 核 心, 是 政 府 資 助 機 構 的 用 人 標 準 應 與 政 府 一 致, 但 是 教 資 會 對 大 學 提 供 的 資 助, 是 在 大 學 享 有 自 由 度 的 前 提 下, 政 府 不 宜 作 出 太 多 干 涉, 而 教 資 會 亦 不 應 干 涉 院 校 的 內 部 行 政 因 此, 對 於 鄭 家 富 議 員 剛 才 的 補 充 質 詢, 以 及 很 多 議 員 的 弦 外 之 音, 我 頗 為 擔 心 主 席 : 黃 議 員, 你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甚 麼? 黃 宏 發 議 員 : 我 希 望 局 長 能 回 答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便 是 政 府 在 撥 款 給 教 資 會 以 資 助 各 院 校 時, 必 定 不 會 過 問 院 校 的 內 政, 但 如 院 校 所 聘 用 的 外 判 公 司 違 反 法 例, 有 關 當 局 是 否 必 定 會 嚴 加 檢 控?

4124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謝 謝 黃 宏 發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我 可 以 清 楚 說 明, 正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已 指 出, 我 們 不 會 亦 不 宜 干 預 院 校 的 行 政 自 主, 但 對 於 有 關 承 包 院 校 服 務 的 公 司 與 其 僱 員 之 間 的 糾 紛, 或 其 他 違 法 事 件, 我 們 當 然 會 根 據 現 行 的 法 例, 在 有 需 要 時 採 取 適 當 的 行 動 何 世 柱 議 員 : 主 席, 外 判 並 非 洪 水 猛 獸, 但 是 局 長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如 果 當 局 真 的 接 獲 投 訴 時, 會 否 要 求 勞 工 處 進 行 調 查, 以 便 解 決 問 題?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們 當 然 會 這 樣 做, 這 些 是 勞 工 處 日 常 的 工 作 之 一 主 席 : 最 後 一 項 補 充 質 詢 李 啟 明 議 員 : 主 席, 我 對 局 長 剛 才 說 由 於 人 手 的 問 題, 當 局 不 可 能 亦 不 適 宜 進 行 調 查, 感 到 非 常 詫 異, 因 為 我 知 道 勞 工 督 察 須 經 常 進 行 調 查, 因 此 每 位 僱 主 必 須 保 存 其 僱 員 的 病 假 和 假 期 紀 錄, 以 方 便 勞 工 督 察 進 行 經 常 性 巡 查 之 用 我 對 局 長 剛 才 的 答 覆 感 到 很 驚 訝, 如 果 是 這 樣 的 話, 請 問 局 長 是 否 改 變 了 勞 工 督 察 的 職 能, 或 政 府 是 否 可 以 開 始 減 少 勞 工 督 察 的 人 數?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想 稍 作 澄 清 勞 工 督 察 當 然 是 經 常 進 行 巡 查, 但 剛 才 梁 耀 忠 議 員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問 我 們 會 否 主 動 對 所 有 公 司, 包 括 這 些 服 務 公 司 進 行 調 查 ; 而 我 的 答 覆 是 : 第 一, 我 們 現 時 進 行 調 查 的 優 先 次 序 是 以 職 業 安 全 為 重 ; 第 二, 我 們 很 多 時 候 是 進 行 抽 樣 調 查, 沒 有 可 能 全 面 地 調 查 所 有 公 司, 特 別 是 有 關 可 能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的 事 件 監 察 拆 卸 僭 建 物 4.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女 士, 上 月, 一 幢 樓 宇 在 進 行 拆 卸 僭 建 物 工 程 期 間, 發 生 簷 篷 倒 塌 意 外, 引 致 多 名 途 人 受 傷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現 行 法 例 有 否 規 定, 業 主 在 按 當 局 發 出 的 命 令 進 行 拆 卸 僭 建 物 工 程 時, 須 聘 用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或 認 可 人 士 負 責 有 關 工 程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5 ( 二 ) 為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擴 大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以 包 括 樓 宇 外 牆 及 天 台 的 僭 建 物 的 拆 卸 工 程 ; 若 會, 實 施 時 間 表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有 何 措 施 防 止 同 類 意 外 再 次 發 生?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 第 123 章 ), 任 何 有 份 參 與 建 築 工 程, 包 括 拆 卸 僭 建 物 工 程 的 人 士, 皆 負 有 法 律 責 任, 須 以 適 當 和 安 全 的 方 法 進 行 建 築 或 拆 卸 的 工 程 如 果 施 工 方 式 有 欠 安 全, 有 關 當 局 亦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0(2B) 條 提 出 檢 控, 被 定 罪 者 最 高 的 刑 罰 是 罰 款 25 萬 元 及 監 禁 3 年 此 外, 參 與 建 築 或 拆 卸 工 程 的 人 士, 也 可 能 須 負 上 民 事 責 任 在 違 例 建 築 物 方 面,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可 根 據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24 條, 向 違 例 建 築 物 業 主 發 出 命 令, 令 他 們 拆 卸 違 例 的 建 築 物 如 果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專 業 意 見 認 為 該 拆 卸 工 程 屬 於 或 可 能 屬 於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工 程, 便 會 要 求 業 主 委 聘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監 督 拆 卸 工 程, 而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亦 會 要 求 業 主 聘 用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施 工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在 決 定 拆 卸 工 程 是 否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工 程 時, 會 考 慮 該 拆 卸 工 程 會 否 影 響 樓 宇 的 結 構 完 整 性, 例 如 工 程 會 否 涉 及 橫 樑 支 柱 地 台 或 結 構 牆 在 進 行 大 規 模 或 重 大 工 程 時, 根 據 建 築 物 ( 拆 卸 工 程 ) 規 例,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必 須 先 行 制 訂 一 套 拆 卸 計 劃, 提 交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核 准, 方 可 展 開 拆 卸 工 程 不 過, 有 部 分 被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發 出 拆 卸 令 的 拆 卸 工 程, 例 如 鐵 籠 花 架 及 簷 篷 等, 都 是 不 會 影 響 樓 宇 結 構 的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要 求 業 主 在 指 定 日 期 前 施 工, 而 有 關 業 主 亦 無 須 委 聘 認 可 人 士 /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或 註 冊 專 門 承 建 商 進 行 工 程 可 是, 業 主 聘 用 的 承 建 商, 仍 受 建 築 物 條 例 第 40(2B) 條 監 督, 他 們 負 有 責 任, 必 須 以 適 當 和 安 全 的 方 式 施 工 由 於 上 月 發 生 的 事 故,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已 發 出 了 一 份 小 型 拆 卸 工 程 承 建 商 工 作 指 引, 指 導 無 須 由 認 可 人 士 或 註 冊 結 構 工 程 師 監 督 的 承 建 商, 應 該 如 何 進 行 小 型 拆 卸 工 程 這 份 指 引 清 楚 指 出 拆 卸 工 程 須 由 富 有 經 驗 的 適 任 從 業 員, 以 安 全 的 方 式 進 行 指 引 範 圍 包 括 進 行 高 空 拆 卸 工 程 時 保 障 工 人 與 途 人 安 全 的 預 防 措 施 ; 在 拆 卸 工 程 開 始 前 進 行 初 步 勘 測, 並 採 取 所 需 的 安 全 措 施, 例 如 在 違 例 建 築 物 周 邊 加 設 臨 時 承 托 或 斜 柵 等 ; 拆 卸 工 程 的 進 行 程 序 ; 以 及 防 止 拆 卸 廢 料 令 樓 面 負 荷 過 重 指 引 亦 列 出 清 拆 常 見 違 例 建 築 物 ( 例 如 簷 篷 及 天 台 搭 建 物 ) 的 應 有 步 驟 此 外, 指 引 列 出 了 在 外 牆 進 行 工 程 時, 如 何 使 用 雙 行 竹 棚 架, 藉 以 保 障 公 眾 安 全 這 份 指 引 經 由 香 港 建 造 商 會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的 大 廈 管 理 資 源 中 心 和 各 區 的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派 發, 市 民 亦 可 在 屋 宇

4126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署 免 費 索 取 此 外, 屋 宇 署 的 職 員 亦 會 於 執 行 日 常 職 務 時 將 有 關 的 指 引 交 予 大 廈 管 理 經 理 或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維 修 指 引 亦 會 隨 屋 宇 署 所 發 出 的 清 拆 令 發 給 業 主 為 了 提 高 建 築 工 程 及 拆 卸 工 程 的 質 素, 屋 宇 署 現 正 考 慮 對 所 有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進 行 登 記 建 築 質 素 工 作 小 組 已 就 這 項 建 議 進 行 討 論, 並 且 予 以 支 持 該 小 組 由 屋 宇 署 署 長 擔 任 主 席, 成 員 來 自 建 築 界 業 內 人 士 這 項 登 記 制 度 將 有 助 提 高 樓 宇 承 建 商 的 質 素, 以 及 承 建 工 程 的 水 準 同 時, 我 們 亦 正 諮 詢 業 界 及 培 訓 機 構, 例 如 建 造 業 訓 練 局, 研 究 如 何 為 從 事 拆 卸 工 程 的 工 程 人 員 及 工 人 提 供 更 全 面 的 培 訓 為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得 以 安 全 進 行, 業 主 僱 主 建 築 業 專 業 人 士 工 程 人 員 承 建 商 及 工 人 均 須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會 以 監 管 當 局 的 身 份, 繼 續 與 業 界 合 作,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得 以 安 全 進 行 不 過, 要 防 止 一 如 上 月 所 發 生 的 同 類 意 外, 最 重 要 的 仍 是 有 賴 執 行 拆 卸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及 工 人, 運 用 他 們 的 專 業 知 識 及 操 守, 在 進 行 拆 卸 工 程 時 格 外 小 心, 以 免 傷 及 工 人 住 在 屋 裏 的 居 民 或 路 過 的 途 人 楊 森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剛 才 在 主 體 答 覆 中 提 到, 政 府 已 考 慮 對 所 有 小 型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進 行 登 記, 但 在 登 記 之 後, 政 府 會 對 他 們 進 行 甚 麼 監 管 呢? 對 於 大 型 的 工 程, 政 府 又 會 否 向 有 關 業 主 提 供 低 息 貸 款, 協 助 他 們 進 行 有 關 的 工 程 呢?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監 管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根 據 現 有 的 建 築 物 條 例 內 的 規 定 進 行, 而 條 例 已 清 楚 列 明 屋 宇 署 署 長 在 就 各 個 不 同 項 目 運 用 其 權 力 時 所 須 留 意 的 地 方, 亦 說 明 了 如 何 就 個 別 責 任 的 問 題 進 行 跟 進 至 於 資 助 方 面, 政 府 現 時 其 實 是 提 供 了 數 項 不 同 的 貸 款, 幫 助 業 主 進 行 維 修 的 有 關 的 資 料 在 屋 宇 署 所 發 出 的 文 件 中 已 有 詳 細 載 述, 我 今 天 不 打 算 加 以 闡 釋 市 民 如 果 需 要 這 方 面 的 資 料, 可 以 向 屋 宇 署 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索 取 李 永 達 議 員 : 主 席, 繼 上 月 所 發 生 的 簷 篷 倒 塌 事 件, 在 接 的 兩 三 個 星 期 其 實 亦 曾 發 生 了 數 宗, 而 局 長 現 在 則 說 會 設 立 一 個 登 記 制 度 可 是, 在 香 港 這 麼 多 座 樓 宇 中, 現 時 每 天 均 有 很 多 項 不 同 程 度 的 大 小 拆 卸 工 程 在 進 行, 而 我 相 信 絕 大 部 分 的 工 程 均 是 沒 有 向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作 出 報 告 及 申 請 的 我 想 向 局 長 提 出 一 項 具 體 的 補 充 質 詢, 那 便 是 政 府 怎 麼 可 以 令 這 些 工 程 真 的 能 夠 安 全 地 進 行 呢? 雖 然 我 們 沒 有 要 求 政 府 巡 查 每 一 座 樓 宇, 但 作 為 建 築 事 務 監 督 的 屋 宇 署 署 長, 他 是 有 法 律 責 任 確 保 這 些 拆 卸 工 程 是 在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進 行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7 的 所 以,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是, 除 了 設 立 登 記 制 度 外, 局 長 是 否 有 其 他 更 積 極 的 措 施 呢?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李 議 員 說 得 對 其 實, 在 我 們 現 在 進 行 討 論 的 同 時, 我 相 信 在 香 港 九 龍 及 新 界 各 地, 均 有 數 以 千 計 甚 至 可 能 不 止 這 個 數 目 的 工 人, 正 在 進 行 裝 修 建 築 或 拆 卸 工 程, 當 中 有 些 可 能 是 較 大 型 的, 例 如 是 興 建 整 幢 樓 宇 拆 卸 整 幢 樓 宇, 有 些 則 是 比 較 簡 單 的 內 部 裝 修 或 外 牆 裝 修, 還 有 的 便 是 拆 卸 僭 建 物 如 果 政 府 要 完 全 負 起 監 督 及 保 障 一 切 安 全 的 責 任, 便 會 是 十 分 困 難, 因 為 實 在 是 地 域 太 大 工 程 太 多 牽 涉 的 人 數 太 眾, 繁 複 程 度 亦 各 不 同 所 以,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說 政 府 是 有 責 任 成 立 一 個 機 制, 從 訓 練 登 記 提 供 指 引 監 督 巡 查 跟 進 已 發 生 的 個 案 等 數 方 面 下 工 夫 可 是, 要 真 正 保 證 工 人 有 關 樓 宇 內 的 居 民, 以 及 途 人 的 安 全, 到 頭 來 一 定 得 依 賴 前 進 行 工 程 的 工 人 及 他 們 的 監 工 我 剛 才 說 是 數 千 名 工 人, 但 可 能 是 不 止 這 個 數 目 如 果 我 們 將 這 個 數 字 乘 以 正 在 施 工 的 工 人 及 他 們 的 承 建 商 的 數 目, 現 在 所 談 論 的 便 可 能 有 數 萬 名 工 人 一 起 在 進 行 工 程, 政 府 是 不 可 能 逐 一 幫 助 他 們 的 我 們 是 有 一 個 監 督 檢 討 的 制 度, 而 登 記 其 實 便 是 一 種 鼓 勵, 亦 是 一 種 跟 進 責 任 的 機 制, 但 實 際 上 他 們 還 一 定 是 要 靠 自 己 蔡 素 玉 議 員 : 主 席, 一 旦 發 生 意 外, 很 多 時 都 會 牽 涉 到 保 險 責 任 的 問 題 就 此, 很 多 其 物 業 附 有 具 危 險 性 建 築 部 分 的 業 主, 是 不 會 知 道 自 己 應 該 購 買 保 險, 而 如 果 大 廈 沒 有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亦 是 不 能 做 到 甚 麼 的 在 這 方 面, 政 府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以 便 將 來 一 旦 發 生 同 樣 事 故, 至 少 在 賠 償 方 面, 也 能 夠 更 好 地 解 決 問 題? 主 席 :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這 項 質 詢 的 主 要 內 容 是 有 關 安 全 問 題, 假 如 你 手 邊 備 有 有 關 的 資 料, 請 你 作 出 答 覆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無 論 是 業 主 承 建 商 或 工 人, 均 可 以 基 於 保 障 個 人 利 益 的 理 由, 向 保 險 業 諮 詢 有 關 保 險 的 事 宜 據 我 所 知, 業 界 是 有 向 業 主 提 供 多 種 保 險 的, 例 如 火 險 風 險, 或 是 在 樓 宇 進 行 維 修 時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事 故 等, 而 且 還 分 別 有 短 期 及 長 期 的 保 險 在 我 們 與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大 廈 管 理 組 織 進 行 商 討 的 過 程 中, 是 經 常 會 向 他 們 發 出 這 個 信 號, 請 他 們 注 意 就 保 險 這 方 面 而 言, 我 們 認 為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業 主 或 承 建 商 是 完 全 可 以 自 行 採 取 行 動, 而 政 府 所 可 以 做 的, 便 是 鼓 勵 他 們 我 相 信 政 府 是 無 須 為 此 而 立 法 或 修 改 有 關 條 例

4128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主 體 答 覆 的 最 後 部 分, 有 提 到 責 任 的 問 題 : 為 確 保 拆 卸 工 程 得 以 安 全 進 行, 業 主 僱 主 建 築 業 專 業 人 士 工 程 人 員 承 建 商 及 工 人 均 須 共 同 承 擔 責 任, 但 很 多 時 候, 這 些 意 外 都 是 在 一 些 公 眾 地 方 發 生 的 在 這 個 情 況 下, 第 一, 道 路 是 屬 於 政 府 ; 第 二, 政 府 是 應 該 落 實 有 關 機 制, 但 我 覺 得 政 府 是 有 點 後 知 後 覺, 未 能 及 早 落 實, 以 致 發 生 了 多 宗 意 外 有 鑒 於 此, 局 長 會 否 承 認 政 府 是 應 該 承 擔 全 部 或 分 擔 部 分 責 任? 若 然, 我 便 希 望 局 長 可 以 考 慮 成 立 一 個 諸 如 交 通 意 外 傷 亡 者 援 助 基 金 的 基 金, 先 行 向 受 害 人 作 出 一 些 賠 償, 然 後 待 他 們 向 首 要 責 任 人 追 討 到 賠 償 後, 才 償 還 給 政 府?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很 多 謝 何 議 員 提 出 這 個 很 有 創 意 的 建 議, 我 稍 後 會 與 屋 宇 署 署 長 研 究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按 照 局 長 就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所 作 的 答 覆, 我 可 以 看 到 政 府 是 有 發 出 一 項 指 引 及 設 立 一 個 登 記 制 度 不 過, 如 果 單 靠 指 引, 我 覺 得 便 可 能 會 像 局 長 剛 才 所 說, 是 很 難 採 取 行 動 的 當 然, 我 同 意 局 長 剛 才 說, 業 主 有 關 的 承 建 商 工 人 及 各 方 面 均 有 責 任, 但 如 果 單 靠 指 引, 我 覺 得 是 很 難 達 到 目 的 為 此,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在 指 引 外, 另 行 制 定 法 例?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現 有 的 法 例, 已 經 清 楚 說 明 了 任 何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的 人 員 的 法 律 責 任 一 如 我 在 主 體 答 覆 的 開 首 說, 無 論 是 否 已 註 冊 的 承 建 商 ( 這 當 然 包 括 我 們 考 慮 將 來 為 他 們 登 記 的 較 小 型 工 程 的 承 建 商 ), 抑 或 是 自 行 在 家 中 進 行 工 程, 只 要 工 程 引 致 傷 亡, 有 關 的 人 士 是 有 可 能 負 上 刑 事 或 民 事 責 任 的 所 以, 從 法 例 的 角 度 來 說, 我 認 為 現 有 的 法 例 是 足 夠 的, 問 題 只 在 於 如 何 跟 進 如 何 加 強 責 任, 或 是 如 何 能 夠 在 提 高 技 術 層 面 的 同 時, 一 併 提 高 工 人 的 普 通 常 識 (common sense) 如 果 能 夠 解 決 上 述 問 題, 再 加 上 培 訓, 應 該 是 可 以 達 到 我 們 的 目 標 的 陳 婉 嫻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沒 有 回 答 我 補 充 質 詢 所 問 及, 他 會 否 考 慮 把 他 在 主 體 答 覆 第 五 段 中 所 提 及 的 指 引 制 定 為 法 律 我 提 出 這 項 補 充 質 詢, 是 因 為 繼 最 近 發 生 了 風 煤 瓶 的 事 件 後, 勞 工 處 處 長 已 準 備 就 有 關 事 項 立 法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4129 規 劃 地 政 局 局 長 : 主 席, 在 這 個 階 段, 我 們 並 沒 有 打 算 立 法, 因 為 現 在 是 一 個 十 分 概 括 性 的 階 段, 我 們 在 指 引 內 差 不 多 已 包 括 了 多 項 法 例 內 已 有 的 條 款, 以 及 法 例 以 外 的 規 定 我 們 稍 後 可 能 會 考 慮 在 執 行 登 記 制 度 的 過 程 中,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方 法, 得 以 將 責 任 更 清 楚 地 加 諸 尚 未 註 冊 的 人 士 的 身 上 主 席 : 本 會 就 這 項 質 詢 已 用 了 超 過 18 分 鐘, 現 在 須 進 入 第 五 項 質 詢 立 法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5. 司 徒 華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政 府 正 研 究 如 何 立 法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整 項 研 究 及 立 法 過 程 的 預 算 時 間 表 和 現 時 的 進 展 為 何 ; ( 二 ) 當 局 在 向 本 會 提 交 有 關 的 法 案 前, 會 否 諮 詢 港 人 及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的 意 見 ; 若 會, 諮 詢 方 式 及 途 徑 為 何 ; 及 ( 三 ) 有 否 研 究 上 述 條 文 中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的 定 義, 是 否 包 括 台 灣 及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女 士, 政 府 正 就 如 何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進 行 研 究 就 議 員 提 出 的 3 項 質 詢, 有 關 情 形 如 下 : ( 一 ) 有 關 研 究 工 作 現 時 正 在 初 步 階 段, 我 們 正 搜 集 及 研 究 其 他 司 法 管 轄 區 的 相 關 法 例 及 法 律 改 革 建 議, 以 及 有 關 的 人 權 原 則 暫 時 未 有 何 時 可 完 成 立 法 工 作 的 時 間 表 ; ( 二 ) 當 我 們 就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擬 就 初 步 建 議 後, 我 們 會 作 公 眾 諮 詢, 然 後 才 開 始 詳 細 的 法 律 草 擬 工 作 預 計 因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的 工 作 牽 涉 國 家 主 權 統 一 及 領 土 完 整, 我 們 須 與 中 央 有 關 部 門 交 換 意 見, 但 現 時 我 們 仍 未 決 定 有 關 討 論 的 細 節 及 時 間 表 ; 及 ( 三 ) 台 灣 及 澳 門 均 為 中 國 的 一 部 分, 因 此, 我 們 的 理 解 是,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所 指 的 外 國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並 不 包 括 上 述 兩 地 的 政 治 性 組 織 或 團 體

4130 立 法 會 2000 年 4 月 12 日 司 徒 華 議 員 : 主 席,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自 行 立 法, 是 否 表 示 應 由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決 定 立 法 的 時 間 表 和 程 序? 假 如 有 人, 特 別 是 特 區 以 外 的 人, 施 加 壓 力, 說 三 道 四, 要 求 加 快 立 法, 這 是 否 已 侵 犯 了 香 港 的 高 度 自 治 權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據 我 的 理 解, 自 行 立 法 的 意 思 當 然 是 指 特 區 政 府 自 行 進 行 研 究 搜 集 資 料 擬 訂 立 法 的 時 間 表, 以 及 草 擬 法 例 的 建 議 我 看 不 到 在 這 樣 的 程 序 下, 怎 樣 可 能 會 有 境 外 的 人 向 我 們 說 三 道 四, 干 預 我 們 的 自 治 我 看 不 到 有 這 種 情 況 出 現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保 安 局 局 長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在 進 行 研 究 工 作 時, 其 中 一 個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將 來 無 論 怎 樣 立 法, 也 不 會 從 現 時 的 行 為 及 言 論 自 由 倒 退 下 去 ; 抑 或 不 排 除 會 有 這 種 情 況 出 現 呢?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其 實 我 們 與 劉 議 員 在 本 年 1 月 舉 行 會 議 時, 甚 至 我 們 在 一 些 非 正 式 場 合 與 傳 媒 交 流 時, 已 經 指 出 將 來 立 法 時, 任 何 條 例 均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訂 明 : 公 民 權 利 和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與 文 化 權 利 的 國 際 公 約 和 國 際 勞 工 公 約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有 關 規 定 繼 續 有 效, 通 過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法 律 予 以 實 施 香 港 居 民 享 有 的 權 利 和 自 由, 除 依 法 規 定 外 不 得 限 制, 此 種 限 制 不 得 與 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抵 觸 我 們 為 落 實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進 行 立 法 時, 當 然 須 符 合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劉 慧 卿 議 員 : 主 席, 局 長 還 未 回 答 我 的 補 充 質 詢 主 席, 我 的 質 詢 其 實 很 簡 單, 便 是 會 否 從 現 時 的 情 況 倒 退 為 何 我 會 這 樣 問 呢? 因 為 我 聽 說 中 國 人 權 民 運 訊 息 中 心 這 團 體 日 後 可 能 會 被 打 成 反 革 命 我 們 很 擔 心 一 些 現 時 可 以 做 的 事, 日 後 會 有 變 化 保 安 局 局 長 : 主 席, 我 認 為 劉 議 員 是 提 出 了 假 設 性 的 質 詢 就 一 個 假 設 性 的 具 體 例 子, 我 不 想 作 出 評 論 我 剛 才 回 答 時 說 明 了 我 們 的 原 則 我 們 的 原 則 是, 日 後 無 論 怎 樣 立 法, 也 不 可 以 違 反 基 本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的 規 定, 即 不 可 以 影 響 香 港 現 有 的 公 民 權 利 和 自 由 至 於 有 關 將 來 的 具 體 情 形, 我 相 信 須 視 乎 將 來 的 法 例 而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