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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國 大 陸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評 析 京 華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目 錄 2.1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概 述...2 2.1.1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定 義...2 2.1.2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種 類...2 2.1.3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來 源...3 2.2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分 析...4 2.2.1 個 體 戶 回 收 處 理 體 系...4 2.2.2 民 間 的 回 收 處 理 體 系...6 2.2.3 供 銷 社 回 收 處 理 體 系...8 2.2.4 生 產 商 回 收 處 理 體 系...9 2.2.5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回 收 處 理 體 系...10 2.2.6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技 術 發 展...12 3.1 立 法 基 本 原 則...14 3.1.1 責 任 延 伸 原 則...14 3.1.2 強 制 回 收 原 則...15 3.1.3 經 濟 激 勵 原 則...15 3.1.4 行 政 監 管 原 則...15 3.1.5 資 格 認 證 原 則...16 3.2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立 法 歷 程...16 3.3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頒 佈...19 4.1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概 況...25 4.1.1 國 際 法 規 加 速 市 場 升 溫...25 4.1.2 優 質 企 業 投 入 市 場...26 4.2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競 爭...26

4.2.1 法 規 闢 建 有 序 競 爭 之 路...26 4.2.2 外 資 企 業 搶 佔 回 收 商 機...28 4.2.3 家 電 業 者 紛 紛 涉 足 回 收 市 場...29 4.3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的 發 展...30 4.3.1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發 展 現 狀...30 4.3.2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發 展 困 境...30 4.3.3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擺 脫 困 境 的 途 徑...31 5.1 電 子 廢 棄 物 走 向 資 源 化 的 必 要 性...37 5.2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再 生 企 業 進 入 快 速 發 展 期...39 5.3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前 景 可 期...40

第 一 章 前 言 資 訊 時 代 下 全 球 廣 泛 應 用 電 子 產 品, 加 上 開 發 中 國 家 經 濟 起 飛, 電 子 產 品 需 求 亦 持 續 增 加 由 於 電 子 產 品 生 命 週 期 較 短, 以 致 全 球 每 年 產 生 多 達 5,000 萬 噸 的 廢 棄 電 子 產 品, 因 而 促 使 廢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業 應 運 而 生, 爭 相 搶 食 這 塊 資 源 回 收 大 餅 根 據 BCC, Inc. 的 市 場 分 析 報 告,2004 年 全 球 廢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產 值 已 達 美 金 72 億 元, 2009 年 更 高 達 110 億 美 金, 年 平 均 成 長 率 為 8.8% 此 外, 依 據 聯 合 國 環 境 規 劃 署 統 計, 全 球 的 廢 電 子 產 品 幾 乎 都 流 向 特 定 國 家, 特 別 是 亞 洲 新 興 崛 起 的 中 國 印 度 及 巴 基 斯 坦, 其 中 近 70% 以 上 ( 約 3,500 萬 噸 )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是 在 中 國 進 行 的 ; 另 依 據 中 國 環 保 總 局 估 計, 中 國 境 內 廢 電 子 產 品 年 產 生 量 約 110 萬 噸, 每 年 並 以 5-10% 的 速 度 成 長 分 析 其 電 子 廢 棄 物 內 容 包 括 廢 家 電 類 4,100 萬 台 (2,000 萬 台 電 視 機 500 萬 台 電 冰 箱 1,000 萬 台 洗 衣 機 及 600 萬 台 冷 氣 機 ) 資 訊 類 廢 電 腦 1,000 萬 台 與 廢 手 機 7,000 萬 台, 因 為 電 子 廢 棄 物 可 進 行 資 源 回 收 之 項 目 繁 多, 因 此 具 有 相 當 之 經 濟 價 值 既 然 中 國 是 目 前 全 球 電 子 廢 棄 物 之 集 中 處 理 地 區, 加 上 中 國 國 務 院 有 感 於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之 急 迫 性, 因 此 於 2009 年 2 月 25 日 頒 佈 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並 將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目 前 本 條 例 對 於 回 收 體 系 之 運 作 模 式 及 設 施 分 類 分 級 標 準 均 在 研 擬 及 諮 詢 意 見 中 鑑 此, 中 國 廢 棄 電 子 產 品 之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前 景 可 期, 而 我 國 在 國 內 經 過 了 20 年 以 上 之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建 立 與 執 行 經 驗, 在 此 新 興 廢 棄 電 子 產 品 之 資 源 回 收 市 場 上 將 有 足 夠 之 優 勢, 因 此 本 計 畫 ( 環 保 產 業 推 動 計 畫 ) 乃 就 中 國 廢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進 行 分 析, 針 對 其 廢 棄 物 之 來 源 回 收 處 理 現 況 相 關 立 法 進 度 回 收 處 理 業 經 營 情 形 市 場 競 爭 態 勢 既 有 回 收 管 道 收 購 及 處 理 成 本 回 收 及 處 理 技 術 量 能 及 未 來 發 展 趨 勢 及 對 策 等 進 行 分 析 探 討, 俾 提 供 國 內 相 關 資 源 回 收 處 理 業 者 參 考, 做 為 中 國 廢 棄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服 務 量 能 開 拓 之 依 據 1

第 二 章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概 況 2.1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概 述 2.1.1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定 義 主 要 使 用 電 流 電 磁 場 工 作 的 設 備 都 叫 電 子 設 備 ; 廢 棄 不 用 的 電 子 設 備 都 屬 於 電 子 廢 棄 物 電 子 廢 棄 物 主 要 包 括 電 冰 箱 空 調 洗 衣 機 電 視 機 等 家 用 電 器 和 電 腦 等 通 訊 電 子 產 品 等 的 淘 汰 品 電 子 廢 棄 物 種 類 繁 多, 大 致 可 分 為 兩 類 : 一 類 是 所 含 材 料 比 較 簡 單, 對 環 境 危 害 較 輕 的 廢 舊 電 子 產 品, 如 電 冰 箱 洗 衣 機 空 調 機 等 家 用 電 器 以 及 醫 療 科 研 電 器 等, 這 類 產 品 的 拆 解 和 處 理 相 對 比 較 簡 單 ; 另 一 類 是 所 含 材 料 比 較 複 雜, 對 環 境 危 害 比 較 大 的 廢 舊 電 子 產 品, 如 電 腦 電 視 機 顯 像 管 內 的 鉛, 電 腦 元 件 中 含 有 的 砷 汞 和 其 他 有 害 物 質 手 機 的 原 材 料 中 的 砷 鎘 鉛 以 及 其 他 多 種 持 久 降 解 和 生 物 累 積 性 的 有 毒 物 質 等 通 過 人 工 拆 解 和 機 械 拆 解 分 揀,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綜 合 處 理, 不 僅 保 護 自 然 環 境, 而 且 能 夠 對 某 些 資 源 進 行 回 收 再 利 用, 達 成 降 低 元 器 件 製 造 成 本 的 目 的 2.1.2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種 類 電 子 器 具 事 實 上 包 括 了 電 器 器 具 和 電 子 器 具 兩 大 部 分, 其 中, 作 為 電 子 廢 棄 物 主 要 來 源 的 家 用 電 器, 是 以 上 兩 個 部 分 的 統 一 體 目 前 世 界 家 用 電 器 產 品 種 類 已 達 數 百 種 上 萬 個 款 式 規 格, 而 其 分 類 世 界 各 國 尚 未 統 一 例 如, 美 國 對 家 用 電 器 產 品 基 本 以 複 雜 程 度 和 大 小 件 分 類 ; 德 國 和 法 國 也 是 按 大 小 件 來 分 類 ; 日 本 則 是 按 用 途 來 分 類 中 國 基 本 上 係 按 用 途 分 類, 一 般 分 為 如 下 14 類 一 製 冷 器 具 - 如 電 冰 箱 冷 凍 箱 冷 飲 機 製 冰 機 霜 淇 淋 機 等 二 空 調 器 具 - 如 空 調 器 電 風 扇 除 濕 機 加 濕 機 恒 溫 恒 濕 機 等 三 取 暖 器 具 - 如 空 間 加 熱 器 板 式 電 暖 器 電 熱 毯 溫 足 器 等 四 廚 房 器 具 - 如 電 鍋 電 炒 鍋 電 煎 鍋 電 炸 鍋 電 火 鍋 電 蒸 鍋 電 熱 鍋 電 2

烤 箱 三 明 治 烤 爐 烤 麵 包 機 家 用 淨 水 器 抽 油 煙 機 開 罐 器 電 水 壺 電 咖 啡 壺 電 灶 微 波 爐 電 磁 灶 電 切 刀 洗 碗 機 攪 拌 機 果 汁 機 去 皮 機 絞 肉 機 混 合 機 食 物 保 鮮 器 和 嫩 化 處 理 機 等 五 清 潔 器 具 - 如 洗 衣 機 乾 衣 機 真 空 吸 塵 器 地 板 打 蠟 機 上 蠟 打 光 機 擦 窗 機 淋 浴 器 等 六 整 容 器 具 - 如 吹 風 機 電 推 剪 電 動 刮 鬚 刀 整 髮 器 烘 髮 機 修 面 器 等 七 熨 燙 器 具 - 如 電 熨 斗 熨 衣 機 熨 壓 機 等 八 電 聲 器 具 - 如 收 音 機 答 錄 機 電 唱 機 擴 音 機 對 講 機 數 位 唱 片 及 音 箱 身 歷 聲 組 合 音 響 設 備 九 視 頻 器 具 - 如 電 視 機 錄 影 機 攝 影 機 CD VCD DVD 等 十 娛 樂 器 具 - 如 電 動 玩 具 電 子 遊 戲 機 電 子 樂 器 釣 魚 器 音 樂 門 鈴 等 十 一 保 健 器 具 - 如 空 氣 負 離 子 發 生 器 鹼 離 子 分 解 器 按 摩 器 催 眠 器 脈 衝 治 療 器 磁 療 機 電 動 牙 刷 口 腔 清 潔 器 助 聽 器 電 灸 器 熱 敷 器 等 十 二 照 明 器 具 - 如 吊 燈 頂 燈. 壁 燈 落 地 燈, 臺 燈 探 照 燈 及 其 他 燈 具 等 十 三 其 他 器 具 - 如 計 時 器 電 動 縫 紉 機 電 動 自 行 車 電 子 鐘 錶 電 子 鎖 計 算 機 翻 譯 器 十 四 電 腦 和 通 信 器 具 - 如 家 用 電 腦 各 種 手 機 傳 呼 機 電 話 等 2.1.3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來 源 中 國 自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大 量 的 現 代 電 子 設 備 進 入 家 庭 和 辦 公 室, 這 些 電 器 如 果 按 照 10-15 年 的 使 用 壽 命 計 算, 那 麼 現 在 已 步 入 報 廢 高 峰 期 據 有 關 部 門 統 計, 中 國 每 年 平 均 要 報 廢 電 冰 箱 400 萬 台, 電 視 機 500 萬 台, 洗 衣 機 600 萬 台, 此 外 目 前 中 國 還 有 近 500 萬 台 電 腦 上 千 萬 部 手 機 進 入 淘 汰 期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另 一 個 主 要 來 源 是 國 外 電 子 廢 棄 物, 特 別 是 來 自 美 國 日 本 英 國 和 歐 盟 國 家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聯 合 國 環 境 計 畫 報 告 顯 示, 僅 全 球 每 年 產 生 的 電 子 3

設 備 廢 料 就 高 達 5,000 萬 噸, 為 了 限 制 已 開 發 國 家 向 開 發 中 國 家 輸 出 電 子 廢 棄 物, 世 界 150 多 個 國 家 於 1992 年 簽 署 了 巴 塞 爾 公 約, 要 求 各 國 所 產 生 的 有 害 垃 圾 應 該 在 本 國 境 內 處 理, 嚴 禁 向 其 他 國 家 輸 出 美 國 是 唯 一 沒 有 簽 訂 這 一 條 約 的 已 開 發 國 家, 2002 年, 美 國 矽 谷 防 止 有 毒 物 質 聯 盟 (SVTC) 和 巴 塞 爾 行 動 網 路 (BAN) 聯 合 對 亞 洲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口 情 況 進 行 了 調 查 他 們 研 究 得 出 結 論, 每 年 美 國 大 約 有 50% 到 80%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出 口 至 亞 洲, 主 要 地 區 包 括 中 國 印 度 和 巴 基 斯 坦 從 國 外 回 收 後 的 各 種 危 險 電 子 廢 棄 物, 通 過 香 港 中 轉, 再 通 過 小 船 搬 運 海 關 瞞 報 夾 帶 等 途 徑 進 入 內 地, 流 入 廣 東 福 建 沿 海 等 地, 被 一 些 手 工 作 坊 非 法 拆 解 獲 取 利 潤 據 中 國 電 腦 行 業 協 會 的 介 紹, 進 口 電 子 廢 棄 物 在 中 國 登 陸 的 地 域 呈 現 日 益 擴 大 的 趨 勢, 已 從 廣 東 省 蔓 延 到 湖 南 浙 江 上 海 天 津 福 建 山 東 等 地 區 由 於 眾 多 的 加 工 小 作 坊 從 電 子 廢 棄 物 加 工 中 獲 取 了 可 觀 的 收 益, 刺 激 了 電 子 廢 棄 物 持 續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合 法 或 非 法 地 進 入 中 國, 成 為 緊 俏 商 品, 中 國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海 關 總 署 和 國 家 出 入 境 檢 驗 檢 疫 局, 曾 在 2000 年 1 月 聯 合 發 出 關 於 進 口 第 七 類 廢 物 有 關 問 題 的 通 知, 規 定 自 2000 年 2 月 1 日 起,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批 准 進 口 的 第 七 類 廢 物 中 不 包 括 廢 電 視 機 及 顯 像 管 廢 電 冰 箱 ( 櫃 ) 廢 空 調 器 ( 櫃 ) 廢 微 波 爐 廢 電 腦 廢 電 腦 顯 示 器 及 顯 示 管 等 廢 電 器 2.2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分 析 目 前,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主 要 有 : 個 體 戶 民 間 供 銷 社 生 產 商 和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各 種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比 較 和 分 析 如 下 2.2.1 個 體 戶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個 體 戶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的 形 成 完 全 是 在 利 益 的 驅 動 下, 通 過 市 場 自 發 形 成 的 流 動 個 體 戶 廣 泛 分 佈 於 各 個 省 市 鄉 鎮 之 間, 採 用 騎 三 輪 車 走 街 串 巷 的 方 式, 在 收 購 廢 舊 物 資 的 同 時 也 收 購 廢 舊 家 電 他 們 白 天 收 購, 晚 上 進 行 整 理, 為 了 獲 得 最 大 的 經 濟 利 益, 他 們 也 會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簡 單 的 維 修 或 拆 解 一 回 收 方 式 個 體 戶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來 自 各 個 城 市 鄉 鎮 甚 至 農 村 的 居 民, 其 回 收 4

方 式 主 要 是 流 動 個 體 戶 以 走 街 串 巷 形 式 進 行 全 面 收 購 他 們 還 採 用 上 門 收 購 的 形 式, 為 居 民 解 決 廢 舊 家 電 搬 運 的 麻 煩 個 體 戶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由 於 其 分 佈 廣, 具 有 明 顯 的 流 動 性, 其 回 收 網 絡 基 本 上 覆 蓋 了 各 個 城 市 鄉 鎮 乃 至 農 村 二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目 前 個 體 回 收 戶 收 集 的 廢 舊 家 電 的 處 理 方 式 有 三 種 : ( 一 ) 維 修 後 再 轉 售 他 們 會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簡 單 維 修, 轉 售 給 農 民 或 者 二 手 市 場, 二 手 市 場 的 廢 舊 家 電 又 往 往 會 流 入 了 家 庭 ; ( 二 ) 零 組 件 再 利 用 被 回 收 的 廢 舊 家 電 要 是 不 能 維 修 轉 售 的 話, 其 中 一 些 尚 完 好 的 零 組 件 會 被 拆 解 出 來, 再 投 入 市 場 轉 售 再 利 用 ( 三 ) 全 部 拆 解 回 收 有 價 原 料 對 於 確 已 報 廢 甚 至 連 零 組 件 也 無 法 再 利 用 的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人 員 將 對 其 進 行 全 部 拆 解, 回 收 其 塑 膠 鐵 玻 璃 等 這 些 個 體 戶 以 小 作 坊 方 式 經 營, 多 數 採 焚 燒 或 強 酸 浸 泡 提 取 其 中 的 貴 重 金 屬, 其 他 成 分 被 當 作 垃 圾 隨 意 拋 棄, 加 工 程 度 低, 利 用 率 不 高, 其 廢 液 隨 意 排 放,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三 市 場 優 勢 ( 一 ) 分 佈 廣, 生 命 力 強 勁 目 前, 中 國 城 鎮 鄉 村 都 存 在 這 些 個 體 回 收 戶, 其 回 收 方 式 多 樣 化 和 回 收 範 圍 廣 泛 化, 使 其 回 收 網 絡 遍 佈 全 國 出 於 生 活 壓 力 和 利 益 驅 動, 處 於 社 會 低 階 層 的 他 們 像 雜 草 一 樣 活 躍 於 廣 大 城 鄉, 雖 然 流 動 性 高, 難 於 管 理, 但 生 命 力 強 勁 ( 二 ) 回 收 順 暢, 貨 源 充 足 個 體 戶 在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上 具 有 高 度 的 主 動 性 和 靈 活 性, 在 利 益 驅 動 下 積 極 通 過 走 街 串 巷 上 門 回 收 等 途 徑 擴 展 貨 源, 加 上 回 收 方 式 多 樣 化 和 回 收 範 圍 廣 泛, 因 此 貨 源 充 足 ( 三 ) 抒 解 農 村 過 剩 勞 動 力 中 國 農 村 有 數 以 億 計 的 富 餘 勞 動 力, 這 些 大 多 來 自 農 村 的 人 員 從 事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既 解 決 了 部 分 農 村 剩 餘 勞 動 力 的 就 業 問 題, 又 減 輕 了 生 活 負 擔, 改 善 了 生 活, 有 的 甚 至 走 上 致 富 之 路 四 面 臨 問 題 5

( 一 ) 擾 亂 市 場 秩 序 這 些 從 事 舊 家 電 回 收 的 遊 擊 隊 幾 乎 都 是 無 照 經 營, 在 高 利 潤 的 驅 使 下, 故 意 提 高 回 收 價 格 爭 取 貨 源, 擾 亂 市 場 秩 序 回 收 人 員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私 自 改 良, 由 於 缺 乏 專 業 技 能, 改 良 後 的 產 品 往 往 存 在 安 全 隱 患 ( 二 ) 治 安 管 理 隱 患 這 些 無 牌 無 證 的 回 收 人 員 騎 著 三 輪 車 穿 梭 於 大 街 小 巷, 隨 意 停 放, 阻 塞 交 通 此 外 少 數 人 員 還 鋌 而 走 險 偷 盜 民 宅 機 關 的 電 子 產 品, 給 城 市 治 安 管 理 帶 來 嚴 重 隱 患 ( 三 )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許 多 原 本 可 以 回 收 利 用 的 廢 舊 物 資 由 於 量 小 利 薄, 被 當 作 垃 圾 隨 意 堆 放 焚 燒 此 外, 由 於 其 回 收 技 術 落 後, 往 往 對 廢 舊 家 電 隨 意 拆 解 分 類 加 工, 遺 留 廢 棄 物 隨 意 丟 棄 或 焚 燒, 清 洗 廢 水 隨 意 排 放, 不 僅 浪 費 可 用 資 源, 還 造 成 了 嚴 重 環 境 污 染 2.2.2 民 間 的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民 間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的 發 展 始 於 上 世 紀 80 年 代, 以 廣 東 汕 頭 貴 嶼 鎮 和 浙 江 台 州 市 為 典 型 代 表 主 要 回 收 處 理 以 非 法 進 口 之 國 外 電 子 廢 棄 物 為 主 由 於 民 間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起 步 早, 憑 藉 低 成 本 和 高 利 潤, 成 為 當 地 特 色 產 業, 甚 至 是 地 方 經 濟 支 柱 一 回 收 方 式 民 間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主 要 來 自 歐 美 及 日 韓 等 發 達 國 家 的 進 口 電 子 廢 棄 物 雖 然 中 國 自 2000 年 就 明 令 禁 止 進 口 電 子 廢 棄 物, 但 不 法 商 販 還 是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從 香 港 中 轉, 再 通 過 小 船 搬 運 海 關 瞞 報 夾 帶 等 將 電 子 廢 棄 物 帶 入 內 地 二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民 間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能 對 各 類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精 細 的 分 類, 充 分 利 用 了 電 子 廢 棄 物 中 的 各 種 資 源, 由 於 採 用 人 工 精 細 拆 解, 廢 舊 電 子 元 器 件 中 最 難 處 理 的 印 刷 電 路 板 電 源 板, 經 過 拆 解 後, 也 可 以 分 揀 出 大 量 可 再 利 用 的 積 體 電 路 板 電 阻 電 器 變 壓 器 等 組 件 經 過 多 年 的 運 作, 貴 嶼 鎮 各 村 的 專 業 分 工 已 十 分 明 確, 已 經 形 成 的 電 器 拆 解 專 業 村 5 個, 電 子 及 電 路 板 拆 解 專 業 村 6 個, 電 線 電 纜 拆 解 專 業 村 2 個, 塑 膠 五 金 加 工 利 用 專 業 村 7 個 三 市 場 優 勢 6

( 一 ) 精 細 拆 解, 分 工 明 確 以 貴 嶼 鎮 為 例, 居 民 首 先 對 收 集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分 類 和 檢 驗, 篩 選 出 可 直 接 利 用 的 二 手 電 器 即 使 是 一 塊 手 機 電 路 板 也 可 拆 解 出 100 多 個 可 再 生 利 用 的 電 子 元 器 件 這 些 被 拆 解 出 來 的 電 子 元 器 件 經 過 分 揀 加 工 後, 被 廣 泛 應 用 於 製 作 電 子 賀 卡 遙 控 玩 具 等 電 子 產 品 拆 解 完 成 後, 還 可 對 剩 餘 物 進 行 精 細 拆 解, 分 離 出 各 種 元 器 件 塑 膠 和 金 屬 等 材 料 ( 二 ) 低 成 本, 高 利 潤 該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大 多 數 是 以 家 庭 作 坊 為 經 營 方 式, 從 國 外 以 極 低 的 價 格 買 入 電 子 廢 棄 物, 雇 傭 廉 價 的 勞 動 力, 其 投 資 成 本 和 管 理 成 本 都 很 低, 稅 收 負 擔 可 以 忽 略 不 計, 從 而 獲 取 高 額 利 潤 ( 三 ) 提 供 大 量 的 就 業 機 會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拆 解 是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通 過 大 力 發 展 電 子 廢 棄 物 拆 解 業, 為 農 村 剩 餘 勞 動 力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就 業 機 會 如 台 州 電 子 廢 棄 物 拆 解 基 地, 年 綜 合 拆 解 能 力 約 250 萬 噸, 直 接 從 事 進 口 廢 舊 金 屬 拆 解 人 員 6 萬 多 人, 再 加 上 再 生 資 源 利 用 行 業 的 加 工 貿 易 運 輸 等 服 務 領 域, 從 業 人 員 達 10 餘 萬 人 ( 四 ) 促 進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以 浙 江 台 州 為 例, 台 州 憑 藉 電 子 廢 棄 物 拆 解 業 的 發 展, 衍 生 出 大 量 以 電 子 廢 棄 物 為 原 料 的 相 關 製 造 業, 如 年 產 值 達 人 民 幣 105.74 億 元 的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製 造 業, 年 產 值 人 民 幣 69.12 億 元 的 電 氣 機 械 及 器 材 製 造 業, 年 產 值 人 民 幣 63.49 億 元 的 普 通 機 械 製 造 業, 以 及 年 產 值 人 民 幣 57.77 億 元 的 塑 膠 製 品 業 等 四 面 臨 問 題 ( 一 ) 生 產 方 式 落 後 民 間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是 在 利 益 的 驅 動 下 自 發 形 成, 以 家 庭 手 工 作 坊 為 主, 作 業 技 術 落 後 以 拆 解 一 台 電 腦 為 例, 金 屬 和 外 殼 被 送 去 焚 燒 融 化, 電 線 包 括 顯 像 管 管 頸 上 的 偏 轉 線 圈 都 被 集 中 燃 燒 以 獲 取 銅 積 體 電 路 晶 片 被 投 入 鹽 酸 與 硝 酸 的 混 合 液 中, 提 取 微 量 的 金 ( 二 ) 環 境 污 染 嚴 重 由 於 民 間 回 收 體 系 缺 乏 專 業 的 處 理 設 施, 在 處 理 過 程 中 排 放 出 大 量 戴 奧 辛 等 劇 毒 氣 體, 嚴 重 的 污 染 了 環 境 處 理 後 的 廢 酸 液 不 經 過 任 何 處 理 就 直 接 排 入 當 地 河 流, 導 致 當 地 土 壤 酸 性 增 大 致 無 法 種 植 農 作 物 此 外, 大 量 有 害 物 質 進 入 土 壤 和 地 下 水, 嚴 重 影 響 了 人 們 的 身 體 健 康, 造 成 了 嚴 重 的 環 境 污 染 7

2.2.3 供 銷 社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供 銷 社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成 立 於 上 世 紀 50 年 代, 是 最 早 集 回 收 加 工 科 研 管 理 為 一 體 的 行 業 體 系, 可 以 說 是 中 國 最 早 開 展 廢 舊 物 資 回 收 的 部 門, 在 計 劃 經 濟 時 代, 它 一 直 擔 負 著 全 社 會 廢 舊 物 資 回 收 處 理 的 主 要 任 務 據 統 計, 從 1953-2000 年, 供 銷 社 全 系 統 共 回 收 廢 金 屬 廢 紙 化 工 原 料 等 各 類 廢 舊 物 資 4 億 噸, 相 當 於 節 約 礦 產 開 採 量 28 億 噸, 節 約 標 準 煤 5 億 噸, 減 少 垃 圾 處 理 量 約 16 億 噸 隨 著 市 場 開 放, 供 銷 社 回 收 體 系 在 回 收 行 業 一 統 天 下 的 局 面 被 打 破, 大 批 商 販 和 個 體 戶 開 始 從 事 廢 舊 物 資 的 收 購 內 部 交 困 與 外 部 衝 擊 造 成 供 銷 社 再 生 資 源 企 業 大 幅 虧 損, 許 多 公 司 難 以 為 繼 一 回 收 方 式 供 銷 社 回 收 體 系 是 以 建 立 廢 舊 物 資 回 收 市 場 來 進 行 回 收, 其 貨 源 來 自 流 動 個 體 戶 和 二 手 市 場 裏 淘 汰 的 廢 舊 物 資 如 到 2002 年 底, 石 家 莊 市 物 資 回 收 公 司 在 市 內 共 建 設 了 8 個 廢 舊 物 資 回 收 市 場, 全 市 300 多 個 回 收 攤 點 和 近 1,000 個 流 動 收 購 商 販 被 納 入 了 市 場 經 營 的 管 理, 從 而 規 範 了 廢 舊 物 資 回 收 市 場, 達 到 了 淨 化 城 市 環 境 的 目 的 二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供 銷 社 將 從 回 收 網 點 回 收 來 的 舊 物 資, 包 括 廢 五 金 廢 舊 家 電 廢 紙 和 廢 塑 膠 等 進 行 分 類 篩 選, 篩 選 出 可 以 再 利 用 的 物 品, 然 後 進 行 檢 驗 維 修 和 翻 新 後 再 投 入 市 場 剩 餘 其 他 廢 舊 物 資, 一 部 分 進 行 細 分 類 後 出 售 給 專 門 從 事 廢 舊 物 資 拆 解 的 公 司, 另 一 部 分 自 己 進 行 簡 單 的 加 工, 提 供 給 化 工 造 紙 紡 織 等 企 業 作 為 生 產 原 料 三 市 場 優 勢 ( 一 ) 經 營 時 間 長, 經 驗 豐 富 供 銷 社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在 中 國 已 有 近 50 年 的 運 作 歷 史 多 年 經 營 既 樹 立 了 較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良 好 的 信 譽, 又 積 累 了 經 驗, 培 養 出 一 批 專 門 人 才, 還 形 成 了 較 順 暢 的 經 營 管 道 ( 二 ) 政 府 扶 持, 政 策 優 惠 供 銷 社 回 收 公 司 直 屬 政 府 部 門 管 理, 能 得 到 政 府 扶 持, 享 受 優 惠 政 策, 與 城 管 環 保 治 安 等 政 府 部 門 溝 通 方 便, 有 利 於 發 展 8

四 面 臨 問 題 ( 一 ) 體 制 和 機 制 問 題 該 回 收 體 系 形 成 於 計 劃 經 濟 時 代, 隨 著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的 完 善, 多 管 道 市 場 競 爭 格 局 的 形 成, 體 制 落 後 和 機 制 僵 化 問 題 阻 礙 了 該 體 系 的 發 展 ( 二 ) 回 收 體 系 不 科 學, 重 經 營 輕 加 工, 產 品 附 加 值 低, 難 於 形 成 經 濟 規 模 等 問 題 成 為 阻 礙 供 銷 社 回 收 體 系 發 展 的 瓶 頸 ( 三 ) 經 營 方 式 落 後, 長 期 以 收 廢 賣 廢 的 粗 放 經 營 為 主, 缺 乏 現 代 化 經 營 理 念 和 技 術 2.2.4 生 產 商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面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日 漸 增 多, 中 國 政 府 借 鑒 西 方 經 驗 並 結 合 現 在 國 情, 於 2004 年 出 臺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辦 法, 提 出 了 以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為 核 心 的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國 內 一 些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企 業 紛 紛 加 入 回 收 行 列 2004 年 底, 摩 托 羅 拉 諾 基 亞 與 中 國 移 動 聯 合 在 全 國 40 個 重 點 城 市 啟 動 綠 箱 子 環 保 計 畫 - 廢 棄 手 機 及 配 件 回 收 公 益 行 動, 設 立 專 門 用 於 廢 棄 手 機 及 配 件 回 收 的 綠 箱 子 此 後, 波 導 LG 聯 想 NEC 松 下 夏 新 等 手 機 企 業 加 盟 了 綠 箱 子 活 動 TCL 等 企 業 也 先 後 提 出 了 對 回 收 舊 電 視 進 行 補 貼 和 對 舊 電 器 進 行 無 害 化 處 理 的 方 案, 開 啟 了 中 國 國 內 電 子 產 品 製 造 企 業 回 收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探 索 之 路 一 回 收 方 式 生 產 商 回 收 體 系 的 回 收 管 道 主 要 有 四 個 方 面 :( 一 ) 通 過 以 舊 換 新 的 促 銷 活 動 回 收 ;( 二 ) 通 過 消 費 者 購 買 新 產 品 時, 上 門 安 裝 順 便 回 收 舊 的 電 子 產 品 ;( 三 ) 通 過 定 點 設 立 回 收 箱, 專 門 回 收 電 子 廢 棄 物 ;( 四 ) 回 收 生 產 過 程 中 報 廢 的 產 品 或 檢 驗 不 合 格 的 產 品 二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對 於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生 產 商 採 自 行 拆 解 處 理, 或 委 託 電 子 廢 棄 物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進 行 處 理, 處 理 技 術 較 為 先 進 如 青 島 市 在 2004 年 被 國 家 發 改 委 確 定 為 全 國 進 行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置 試 點 城 市 後, 海 爾 集 團 隨 即 成 立 相 關 部 門 率 先 進 行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的 試 點 工 作 諾 基 亞 自 2002 年 開 展 綠 色 環 保 回 收 大 行 動 以 來, 到 2003 9

年 10 月 將 回 收 的 3 萬 多 部 廢 棄 手 機, 集 中 運 往 新 加 坡 和 法 國, 交 由 專 業 公 司 處 理 三 市 場 優 勢 ( 一 ) 處 理 技 術 先 進, 環 境 污 染 小 由 於 生 產 商 重 視 三 廢 處 理, 資 金 充 足, 相 關 設 備 設 施 和 拆 解 技 術 先 進, 因 此 處 理 專 業 化, 效 率 高, 無 污 染 排 放 ( 二 ) 提 供 生 產 原 料, 降 低 成 本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促 使 生 產 者 採 用 方 便 拆 解 的 無 害 無 毒 的 原 料 以 便 降 低 拆 解 成 本 這 種 綠 色 循 環 鏈, 既 能 使 生 產 商 通 過 拆 解 電 子 廢 棄 物 獲 取 其 生 產 原 料, 降 低 生 產 成 本, 又 能 使 企 業 具 有 更 高 的 市 場 競 爭 力 四 面 臨 問 題 ( 一 ) 貨 源 不 足, 回 收 管 道 缺 乏 競 爭 性 雖 然 回 收 管 道 多 樣 化, 但 是 其 回 收 方 式 缺 乏 主 動 性, 加 上 中 國 目 前 回 收 體 系 不 健 全, 基 本 上 敵 不 過 遊 擊 隊 式 的 回 收 個 體 戶, 致 使 其 貨 源 嚴 重 不 足 ( 二 ) 投 資 大, 處 理 費 用 高 現 代 化 的 處 理 設 備 多 是 由 國 外 進 口, 價 格 昂 貴, 初 期 投 資 大, 而 且 幾 乎 都 被 要 求 實 現 有 害 物 質 的 零 排 放, 三 廢 處 理 費 用 大 幅 增 加 2.2.5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自 從 2003 年 浙 江 和 青 島 被 列 為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處 理 試 點 省 市 後, 各 地 紛 紛 建 立 具 有 現 代 化 處 理 技 術 無 污 染 和 高 效 率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如 2004 年 正 式 運 轉 的 江 蘇 無 錫 偉 城 環 保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係 中 國 首 家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廠 該 公 司 具 有 全 球 技 術 領 先 的 一 站 式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年 處 理 電 子 廢 棄 物 最 多 可 達 60,000 噸, 可 集 中 處 理 長 江 三 角 地 區 工 業 企 業 95% 以 上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一 回 收 方 式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的 回 收 管 道 主 要 是 接 受 家 電 生 產 廠 家 的 委 託 進 行 拆 解, 一 部 分 從 流 動 個 體 戶 收 購 二 處 理 及 再 利 用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除 了 擁 有 先 進 的 處 理 設 備 外, 還 具 有 完 善 的 處 理 技 術 流 程 以 處 理 廢 棄 的 印 刷 電 路 板 為 例, 回 收 通 過 手 工 分 類 挑 選 後 進 行 拆 解 篩 選 出 廢 電 路 板, 10

通 過 專 門 破 碎 設 備 進 行 破 碎, 再 根 據 材 料 的 物 理 特 徵 差 異 採 用 不 同 的 分 選 處 理 技 術 回 收 金 屬, 通 過 冶 煉 設 備, 對 回 收 的 金 屬 進 行 冶 煉 和 深 加 工, 提 高 其 產 品 的 附 加 價 值 拆 解 處 理 過 程 中 產 生 的 三 廢 則 分 別 進 行 無 害 化 零 排 放 處 理 三 市 場 優 勢 由 於 大 多 數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都 是 跨 國 公 司, 具 有 現 代 化 經 營 管 理 理 念, 擁 有 先 進 的 處 理 設 備 和 完 善 的 處 理 技 術 流 程,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實 行 無 污 染 和 高 效 率 拆 解, 具 有 強 大 的 生 產 處 理 潛 力, 而 產 生 的 三 廢 也 有 專 業 化 處 理, 可 實 現 無 污 染 排 放 四 面 臨 問 題 ( 一 ) 回 收 管 道 單 一, 貨 源 嚴 重 不 足 由 於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回 收 管 道 局 限 於 生 產 廠 家 的 委 託, 又 競 爭 不 過 流 動 個 體 回 收 戶, 大 多 數 公 司 無 法 確 保 貨 源, 往 往 處 於 無 米 下 鍋 狀 態, 回 收 來 源 管 道 亟 待 拓 展 ( 二 ) 投 資 大, 處 理 費 用 高 現 代 化 處 理 設 備 初 期 投 資 很 大, 而 且 都 被 要 求 實 現 有 害 物 質 零 排 放, 三 廢 處 理 費 用 高 昂 通 過 以 上 的 比 較,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處 於 分 散 經 營 的 狀 態, 以 個 體 戶 走 街 穿 巷 回 收 為 主, 沒 有 形 成 科 學 的 回 收 網 絡, 電 子 廢 棄 物 拆 解 加 工 程 度 低, 存 在 嚴 重 的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而 另 一 方 面, 作 為 擁 有 專 業 拆 解 設 備 和 環 保 設 備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由 於 貨 源 不 足, 面 臨 著 無 米 下 鍋 的 局 面 因 此, 考 慮 到 目 前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的 情 況, 中 國 應 該 建 立 以 拆 解 基 地 為 龍 頭, 以 回 收 公 司 為 骨 幹, 以 個 體 回 收 大 軍 為 基 礎, 以 資 訊 管 理 為 手 段 的 個 體 戶 + 公 司 + 拆 解 基 地 合 作 關 係 的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提 高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處 置 效 率, 更 好 地 保 護 生 態 環 境 通 過 回 收 公 司 收 編 和 引 導 個 體 戶, 發 展 多 管 道 回 收 途 徑, 進 行 集 中 處 理, 實 行 園 區 管 理 這 既 能 解 決 個 體 戶 的 就 業 問 題, 又 能 為 電 子 廢 棄 物 專 業 拆 解 公 司 提 供 源 源 不 斷 的 貨 源, 為 社 會 帶 來 經 濟 和 環 境 效 益 在 此 過 程 中, 政 府 要 充 分 發 揮 公 共 管 理 的 職 能, 拆 解 基 地 應 該 由 政 府 統 一 成 本 價 或 無 償 劃 撥 土 地, 由 行 業 龍 頭 企 業 投 資 建 設 和 運 營, 進 行 統 一 規 劃 統 一 監 管 統 一 納 稅 統 一 排 汙 並 統 一 收 編 個 體 戶, 為 個 體 戶 提 供 稅 收 監 管 排 汙 資 訊 等 保 障, 促 11

成 其 在 不 增 加 經 營 成 本 的 前 提 下, 主 動 進 入 基 地 從 事 廢 舊 回 收, 並 自 負 盈 虧 當 然, 中 國 地 域 廣 闊 各 區 域 之 間 經 濟 社 會 發 展 水 準 差 異 較 大, 特 別 是 存 在 城 鄉 差 別 地 區 差 別 貧 富 差 別 等 三 大 差 別, 這 就 決 定 在 不 同 地 區 建 設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體 系 時, 應 根 據 具 體 的 區 情, 有 差 別 有 步 驟 地 進 行 2.2.6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技 術 發 展 大 量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應 該 有 很 大 一 部 分 被 重 新 使 用 翻 新 或 利 用 其 組 成 材 料 然 而, 現 實 情 況 是 重 複 利 用 的 速 度 遠 遠 趕 不 上 垃 圾 產 生 的 速 度 如 何 妥 善 解 決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處 理 問 題 已 經 成 為 伴 隨 著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發 展 的 一 個 無 法 忽 視 的 現 實 課 題 電 子 廢 棄 物 不 僅 數 量 巨 大, 而 且 危 害 嚴 重, 處 理 不 當 就 會 對 人 和 環 境 造 成 嚴 重 危 害 目 前, 由 於 電 子 產 品 的 設 計 較 少 考 慮 產 品 使 用 壽 命 終 止 以 後 的 循 環 使 用 問 題, 給 最 終 廢 棄 物 的 拆 解 分 選 和 處 理 造 成 很 大 的 困 擾 特 別 是 原 材 料 中 使 用 的 一 些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更 增 加 了 處 理 過 程 的 複 雜 性 和 環 境 危 害 風 險 美 國 環 保 局 已 提 出 警 告 : 報 廢 的 電 子 產 品 會 產 生 嚴 重 後 果, 如 果 處 理 不 當 就 會 導 致 潛 在 的 環 境 污 染 事 實 上 也 是 如 此, 某 些 產 品, 特 別 是 那 些 帶 有 陰 極 射 線 管 (CRT 一 顯 示 器 顯 像 管 ) 電 路 板 電 池 水 銀 開 關 的 產 品, 往 往 含 有 包 括 鉛 汞 鎘 和 鉻 等 有 危 險 或 有 毒 的 材 料, 如 果 不 採 用 先 進 而 符 合 環 保 要 求 的 技 術 和 設 備 對 其 進 行 處 理 和 處 置 的 話, 將 對 我 們 生 存 的 環 境 和 人 體 健 康 構 成 嚴 重 的 危 害 同 時, 在 電 子 廢 棄 物 中 還 有 許 多 材 料 是 可 以 進 行 資 源 化 利 用 的 丹 麥 技 術 大 學 的 研 究 結 果 顯 示 :1 噸 隨 意 收 集 的 電 子 板 卡 中 含 有 大 約 600 磅 塑 膠 286 磅 銅 1 磅 黃 金 90 磅 鐵 65 磅 鉛 44 磅 鎳 22 磅 銻 如 果 能 回 收 利 用, 僅 這 1 磅 黃 金 就 價 值 6,000 美 元 因 此,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具 有 明 顯 的 社 會 效 益 和 經 濟 效 益 但 若 採 用 不 當 的 技 術 和 設 備 對 其 進 行 處 理 處 置, 對 環 境 的 危 害 也 是 不 容 忽 視 的 處 理 技 術 是 影 響 中 國 電 子 廢 物 回 收 處 理 產 業 的 重 要 因 素, 主 要 包 括 技 術 路 線 選 擇 處 理 流 程 優 化 處 理 技 術 開 發 處 理 處 置 設 備 研 製 等 內 容 技 術 路 線 選 擇 必 須 充 分 尊 重 國 情, 借 鑒 吸 收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成 功 經 驗, 以 循 環 經 濟 減 量 化 再 利 用 資 源 化 等 理 念 為 指 導, 既 妥 善 解 決 電 子 廢 棄 物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危 害 問 題, 又 能 綜 合 利 用 各 種 資 源 在 總 技 術 路 線 確 定 後, 應 對 擬 採 取 的 處 理 流 程 進 一 步 優 化, 使 之 成 為 環 12

環 相 扣 密 切 配 合 擷 長 補 短 線 路 流 暢 的 有 機 整 體 處 理 技 術 主 要 包 括 拆 解 破 碎 分 選 再 製 造 資 源 化 再 生 利 用 和 無 害 化 處 理 技 術 等, 是 處 理 流 程 在 技 術 層 面 的 細 化 和 實 現 手 段 處 理 處 置 設 備 的 研 製 既 包 括 檢 測 拆 解 破 碎 分 選 再 生 材 料 生 產 無 害 化 處 理 等 各 種 專 用 設 備 的 研 製, 也 包 括 上 述 各 種 專 用 設 備 的 集 成 和 優 化, 直 至 開 發 出 成 套 的 電 子 廢 物 回 收 處 理 設 備 系 統 中 國 電 子 廢 物 處 理 處 置 的 研 究 起 步 較 晚, 與 已 開 發 國 家 相 比, 相 關 基 礎 研 究 和 技 術 研 發 滯 後 主 要 體 現 在 : 一 中 國 電 子 廢 物 相 關 基 礎 資 料 的 研 究 和 分 析 薄 弱 二 適 合 中 國 國 情 實 用 的 無 害 化 和 資 源 化 技 術 的 研 發 深 度 不 夠, 對 國 外 現 有 回 收 處 理 技 術 的 引 進 吸 收 以 及 再 創 新 方 面 的 工 作 剛 剛 展 開 三 處 理 處 置 設 備 嚴 重 滯 後, 尚 未 開 發 出 具 有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的 成 套 處 理 設 備 未 來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處 置 領 域 的 發 展 趨 勢 為 : 一 解 決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高 效 率 拆 解 和 分 類 技 術 問 題 ; 研 究 自 動 化 程 度 更 高 的 拆 解 分 類 新 技 術 和 新 設 備 二 解 決 拆 餘 物 中 金 屬 材 料 與 高 分 子 材 料 和 玻 璃 等 非 金 屬 材 料 的 高 效 率 分 離 問 題 ; 研 究 拆 餘 物 中 金 屬 相 互 分 離 的 新 技 術 和 新 設 備, 提 高 金 屬 的 回 收 率 ; 研 究 塑 膠 等 高 分 子 材 料 的 綜 合 利 用 新 技 術 和 新 設 備 三 解 決 拆 解 分 類 和 各 類 材 料 回 收 利 用 過 程 中 的 二 次 污 染 問 題 ; 研 究 處 置 用 水 的 減 量 化 技 術 和 處 置 廢 水 的 零 排 放 技 術 ; 研 究 處 置 後 二 次 廢 渣 的 綜 合 利 用 新 技 術 和 零 排 放 技 術 ; 研 究 二 次 廢 氣 的 處 置 技 術 和 達 標 排 放 技 術 ; 開 發 高 效 環 保 設 備 13

第 三 章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立 法 概 述 儘 管 中 國 在 電 子 電 器 資 源 化 利 用 取 得 不 少 成 績, 但 還 存 在 很 多 問 題, 特 別 是 對 環 境 的 影 響, 例 如 回 收 管 道 混 亂, 拆 解 粗 放, 處 理 技 術 落 後, 資 源 浪 費 和 環 境 污 染 等 此 外, 歐 盟 兩 個 環 保 指 令, 日 本 的 促 進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和 家 電 再 商 品 化 法 等 出 臺, 使 得 中 國 家 電 生 產 商 面 臨 了 國 際 挑 戰, 受 到 各 國 進 出 口 環 境 法 規 標 準 制 約 為 了 與 國 際 接 軌, 中 國 將 電 子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利 用 工 作 推 向 法 制 化 管 道 已 刻 不 容 緩 2002 年 原 國 家 經 貿 資 源 司 牽 頭, 成 立 了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回 收 利 用 體 系 工 作 協 調 小 組 ;2003 年 確 定 了 兩 個 試 點 省 市 和 兩 個 示 範 企 業 ;2004 年 正 式 起 草 通 過 廢 棄 電 子 電 器 產 品 回 收 管 理 條 例, 公 開 徵 求 意 見 ;2005 年 各 部 委 提 出 一 些 意 見,2006 年 列 入 國 家 一 類 立 法 計 畫,2008 年 8 月 20 日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原 則 通 過,2009 年 2 月 25 日, 溫 家 寶 總 理 簽 署 批 准 2009 年 3 月 4 日 頒 佈,2011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實 施 以 下 乃 針 對 有 關 電 子 廢 棄 回 收 處 理 法 規 立 法 的 基 本 原 則 說 明 如 下 3.1 立 法 基 本 原 則 3.1.1 責 任 延 伸 原 則 生 產 者 責 任 延 伸 制 度 是 歐 盟 日 本 等 已 開 發 國 家 的 通 行 作 法, 即 生 產 企 業 負 責 對 其 報 廢 後 的 產 品 進 行 回 收 和 處 理, 承 擔 相 應 的 回 收 和 處 理 費 用, 增 加 的 回 收 處 理 費 用 通 過 提 高 產 品 價 格 部 分 轉 嫁 給 消 費 者 生 產 者 責 任 延 伸 制 度 概 念 的 提 出, 為 廢 棄 產 品 問 題 的 解 決 找 到 了 合 理 的 責 任 承 擔 主 體, 減 輕 了 政 府 在 此 方 面 的 責 任, 為 通 過 立 法 建 立 具 體 的 生 產 者 責 任 延 伸 制 度 提 供 了 雛 形 目 前, 中 國 有 關 部 門 企 業 已 在 不 同 層 面 開 展 研 究 工 作, 一 致 認 為, 為 充 分 回 收 和 循 環 利 用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中 的 有 用 資 源, 避 免 中 國 成 為 電 子 垃 圾 大 國, 要 在 充 分 考 慮 中 國 國 情 的 基 礎 上, 按 照 國 際 通 行 做 法 和 借 鑒 國 外 成 功 經 驗, 推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實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一 是 可 以 提 高 生 產 企 業 的 責 任 意 識, 有 利 於 產 品 從 設 計 材 料 選 用 的 源 頭 控 制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的 使 用, 採 取 有 利 於 回 收 處 理 的 設 計 方 案 ; 二 是 可 以 充 分 發 揮 生 產 企 業 在 技 術 人 才 銷 售 網 路 等 方 面 的 優 勢, 最 大 限 度 地 實 現 資 源 回 收 和 零 組 件 再 利 用 建 立 生 產 者 責 任 延 伸 制 度, 施 行 回 收 處 置 方 式 是 破 解 電 子 廢 棄 產 品 問 題 的 制 度 回 應 14

3.1.2 強 制 回 收 原 則 產 品 和 包 裝 物 的 設 計 製 造, 應 當 遵 守 有 關 清 潔 生 產 的 規 定 中 國 國 務 院 標 準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根 據 國 家 經 濟 和 技 術 條 件 固 體 廢 棄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狀 況 以 及 產 品 的 技 術 要 求, 組 織 制 定 有 關 標 準, 防 止 過 度 包 裝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而 生 產 銷 售 進 口 依 法 被 列 入 強 制 回 收 目 錄 的 產 品 和 包 裝 物 的 企 業, 必 須 按 照 中 國 國 家 有 關 規 定 對 該 產 品 和 包 裝 物 進 行 回 收 目 前 強 制 回 收 處 理 的 家 用 電 器 包 括 廢 舊 電 視 機 電 冰 箱 洗 衣 機 空 調 器 電 腦 等 五 種 產 品 主 要 考 慮 這 五 種 產 品 是 家 庭 中 普 及 率 較 高 且 體 積 較 大 的 廢 棄 物, 回 收 成 本 高, 處 理 難 度 大 中 國 鼓 勵 這 五 種 以 外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並 隨 著 科 技 的 發 展 適 時 公 佈 目 錄 形 式, 逐 步 擴 大 其 回 收 處 理 的 範 圍 3.1.3 經 濟 激 勵 原 則 任 何 一 項 經 濟 活 動 的 持 續 都 是 需 要 以 經 濟 性 為 前 提 的, 對 於 市 場 有 部 分 失 靈 或 是 公 益 性 和 經 濟 性 兼 具, 特 別 是 涉 及 到 資 源 和 環 境 領 域 的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利 用 產 業 活 動, 政 府 則 應 干 預 並 為 其 參 與 市 場 競 爭 創 造 公 平 的 環 境 目 前 無 償 回 收 廢 舊 家 電 難 度 較 大, 讓 消 費 者 對 回 收 處 理 廢 舊 家 電 付 費 也 不 實 際, 完 全 靠 市 場 經 濟 行 為 去 回 收 處 理 廢 舊 家 電 有 一 定 的 難 度 因 此, 根 據 中 國 國 情 並 借 鑒 國 外 經 驗, 為 確 保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回 收 處 理 實 行 企 業 化 經 營 市 場 化 有 效 運 作, 中 國 政 府 將 在 經 濟 政 策 上 給 予 激 勵, 對 廢 舊 家 電 的 回 收 處 理 設 立 專 項 經 費 補 貼 制 度, 並 制 定 出 相 應 的 管 理 辦 法, 此 舉 既 符 合 國 際 通 行 做 法, 又 為 企 業 參 與 國 際 競 爭 創 造 公 平 的 環 境 3.1.4 行 政 監 管 原 則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的 回 收 處 理 涉 及 的 領 域 和 環 節 較 廣, 牽 扯 到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關 係, 需 要 政 府 制 定 法 規, 完 善 政 策 制 定 標 準 統 籌 規 劃 合 理 佈 局 加 強 監 管 考 慮 到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的 回 收 處 理 是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利 用 的 產 業 活 動, 是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也 是 發 展 循 環 經 濟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社 會 的 重 要 內 容, 政 府 各 職 能 部 門 各 司 其 職, 各 負 其 責, 共 同 推 進 廢 舊 家 用 電 器 的 回 收 處 理 同 時 也 考 慮 到 中 國 是 一 個 地 域 遼 闊, 人 口 眾 多 的 發 展 中 國 家, 不 同 地 區 之 間 城 鄉 之 間 的 收 入 水 準 家 電 擁 有 量 消 費 需 求 層 次 差 別 很 大, 需 要 地 方 政 府 根 據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結 合 地 區 的 實 際 考 慮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的 建 設, 落 實 責 任, 加 強 對 廢 舊 家 用 回 收 處 理 的 監 督 管 理 15

3.1.5 資 格 認 證 原 則 目 前, 中 國 個 別 地 區 出 現 的 廢 舊 電 器 的 拆 解, 多 以 手 工 作 坊 為 主, 由 於 勞 動 力 的 價 格 低 廉, 缺 乏 明 確 的 市 場 准 入 限 制, 加 之 不 考 慮 人 身 安 全 投 入 和 環 境 成 本, 所 需 資 金 投 入 甚 少, 使 得 某 些 廢 舊 家 電 拆 解 活 動 有 利 可 圖, 但 由 此 帶 來 的 資 源 浪 費 環 境 污 染, 以 及 對 人 們 健 康 的 危 害 遠 遠 不 是 其 所 得 能 彌 補 的 廢 舊 家 電 處 理 企 業 作 為 資 源 循 環 利 用 產 業 的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應 具 有 一 定 的 經 濟 規 模, 有 相 當 的 技 術 裝 備 和 設 施 條 件, 拆 解 檢 測 回 收 零 組 件 和 資 源 有 害 物 質 和 極 端 垃 圾 處 置 等 過 程 要 符 合 安 全 環 保 等 要 求 對 廢 舊 家 電 處 理 及 危 險 廢 棄 物 回 收 貯 存 運 輸 處 置 要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按 要 求 報 告 並 接 受 監 管 因 此, 對 廢 舊 家 電 處 理 設 立 行 政 許 可, 實 行 嚴 格 的 市 場 准 入 和 資 質 認 定, 對 於 促 進 廢 舊 家 電 處 理 企 業 走 上 專 業 化 正 規 化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的 軌 道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對 舊 家 電 經 銷 單 位 實 行 登 記 等 管 理 方 式, 可 以 打 擊 非 法 拼 裝 行 為, 防 止 未 經 處 理 單 位 檢 測 的 家 電 進 入 舊 貨 市 場, 保 護 舊 家 電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3.2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立 法 歷 程 從 本 世 紀 初 以 來, 中 國 陸 續 制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電 子 廢 物 法 規 規 章 規 範 性 檔 及 技 術 標 準, 也 出 臺 一 些 地 方 性 法 規 及 實 施 細 則, 而 且 有 不 少 法 律 法 規 及 配 套 標 準 正 在 研 究 制 定 當 中, 立 法 的 步 伐 正 在 逐 步 加 快 如 果 從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 境 保 護 法 算 起, 目 前 中 國 已 經 有 了 包 括 固 體 廢 棄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清 潔 生 產 促 進 法 等 在 內 的 10 部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治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規 (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 但 關 於 電 子 廢 棄 物 流 向 的 問 題 規 範 很 少, 對 日 漸 龐 大 的 洋 電 子 垃 圾 進 口, 亦 欠 缺 完 整 的 配 套 細 則 相 較 於 歐 盟 日 本 美 國 等 國 家 和 地 區, 中 國 有 關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法 律 法 規 還 有 一 段 漫 長 的 道 路 要 走 中 國 現 有 電 子 廢 物 法 律 體 系 中, 較 為 核 心 的 法 規 規 章 有 三 部 - 由 資 訊 產 業 部 會 同 六 部 委 制 定 的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辦 法, 由 發 改 委 起 草 並 以 國 務 院 行 政 法 規 形 式 頒 佈 的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 徵 求 意 見 稿 ) 以 及 由 國 家 環 保 總 局 制 定 並 於 2008 年 2 月 正 式 實 施 的 電 子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管 理 辦 法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辦 法 對 應 於 歐 盟 頒 佈 的 RoHS, 被 稱 作 中 國 的 16

附 表 一 中 國 現 有 電 子 廢 棄 物 相 關 管 理 法 規 彙 整 RoHS, 兩 者 在 立 法 目 的 限 制 的 物 質 種 類 等 方 面 相 同, 同 時 存 在 著 可 操 作 性 適 用 產 品 範 圍 限 制 有 害 物 質 的 管 理 模 式 需 要 的 支 撐 技 術 等 方 面 的 不 同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 徵 求 意 見 稿 ) 對 應 於 歐 盟 頒 佈 的 WEEE 指 令, 被 稱 作 中 國 的 WEEE, 由 於 責 任 制 收 費 機 制 等 問 題 存 在 較 大 爭 議, 遲 遲 沒 有 正 式 頒 佈 比 較 上 述 三 部 法 規 規 章, 可 以 發 現 國 內 電 子 廢 棄 物 管 理 的 專 門 立 法 具 有 立 法 側 重 點 不 同, 存 有 許 多 交 叉 或 衝 突 法 律 位 階 不 同, 發 揮 的 作 用 不 同 等 特 點 2006 年 2 月 28 日 由 資 訊 產 業 部 牽 頭 起 草, 資 訊 產 業 部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國 家 品 質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聯 合 發 佈 的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污 染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於 2007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施 行, 這 是 中 國 第 一 部 專 門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管 理 立 法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污 染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辦 法 ) 旨 在 從 源 頭 抓 起, 從 生 產 設 計 環 節 減 少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中 含 有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的 含 量, 從 而 減 少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廢 棄 後 對 環 境 造 成 的 污 染, 保 護 環 境 和 人 體 健 康 為 了 加 強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管 理, 國 家 環 保 總 局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也 正 在 制 定 專 門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管 理 立 法, 擬 從 不 同 面 向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做 出 規 定 中 國 的 管 理 辦 法 與 歐 盟 的 RoHS 有 著 相 同 之 處, 都 是 涉 及 貿 易 活 動 的 法 律 規 範, 主 要 目 的 都 是 為 實 現 電 子 電 器 類 產 品 中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的 控 制, 而 且 限 制 和 禁 止 使 用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都 是 六 種 : 鉛 汞 鎘 六 價 鉻 多 溴 聯 苯 (PBB) 17

多 溴 二 苯 醚 (PBDE) 管 理 辦 法 適 用 的 產 品 範 圍 是 中 國 境 內 市 場 上 投 放 的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除 中 國 生 產 銷 售 的 產 品 以 外, 還 包 括 從 境 外 進 口 的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管 理 辦 法 對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控 制 的 監 督 管 理 採 用 目 錄 管 理 模 式, 對 於 限 制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中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採 取 兩 步 走 的 方 式, 即 第 一 步 首 先 要 求 生 產 者 ( 包 括 進 口 者 ) 對 其 生 產 ( 或 進 口 ) 的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中 含 有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的 資 訊 進 行 明 示, 標 識 出 含 有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的 名 稱 含 量 所 在 零 件 以 及 可 否 回 收 利 用 等 資 訊 ; 然 後 隨 著 產 業 技 術 的 發 展, 逐 步 把 那 些 從 技 術 上 和 經 濟 上 都 可 行 的, 並 且 大 多 數 企 業 都 已 經 實 現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替 代 的 產 品 放 入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污 染 控 制 重 點 管 理 目 錄 當 中, 並 規 定 具 體 的 實 施 期 限, 從 實 施 日 期 開 始, 放 入 目 錄 中 的 產 品 中 將 限 制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其 含 有 的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的 量 值 必 須 符 合 相 應 的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或 行 業 標 準 的 要 求 由 於 重 點 管 理 目 錄 採 用 成 熟 一 個 放 入 一 個 的 原 則, 因 此, 管 理 辦 法 被 稱 為 是 採 用 窮 舉 法 的 方 式 來 限 制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中 使 用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比 較 遺 憾 的 是, 管 理 辦 法 屬 於 部 門 行 政 規 章, 法 律 效 力 有 限 與 管 理 辦 法 不 同, 歐 盟 RoHS 指 令 限 制 電 子 電 器 產 品 中 使 用 有 害 物 質 採 取 的 是 排 除 法, 即 對 指 定 產 品 要 求 全 部 限 制 使 用 鉛 汞 鎘 六 價 鉻 聚 溴 聯 苯 和 多 溴 二 苯 醚 等 六 種 有 害 物 質, 要 求 凡 是 歐 盟 市 場 上 出 售 的 產 品 必 須 按 照 RoHS 指 令 的 要 求, 符 合 2005/618/EC 決 議 所 規 定 的 對 有 害 物 質 的 限 量 要 求 但 畢 竟 不 是 所 有 的 產 品 都 能 滿 足 上 述 要 求, 其 中 有 技 術 原 因, 也 有 經 濟 方 面 的 原 因, 還 有 環 境 方 面 的 原 因 因 此, 歐 盟 對 那 些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控 制 技 術 尚 不 夠 成 熟 經 濟 上 不 可 行 的 產 品 提 出 豁 免, 對 於 被 列 入 到 豁 免 清 單 中 的 產 品 ( 或 零 件 ) 可 以 不 必 滿 足 RoHS 指 令 要 求 如 前 所 述, 儘 管 中 國 已 出 臺 一 系 列 法 規, 但 關 於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特 別 是 廢 棄 物 物 流 方 面 的 立 法 工 作 尚 有 缺 失 法 規 的 不 健 全 有 其 較 為 深 刻 的 背 景 因 素, 首 先, 有 的 地 方 政 府 片 面 追 求 中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的 增 長 速 度, 認 為 加 強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綜 合 利 用 回 收 無 害 處 置 等 管 理 成 本 高 昂, 地 方 推 不 動 或 是 不 願 意 推 在 有 的 地 方, 對 國 外 進 口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小 作 坊 式 拆 解 等 行 業 是 當 地 的 財 稅 收 入 的 重 要 來 源, 是 地 方 經 濟 發 展 的 支 撐, 對 解 決 就 業 有 貢 獻, 當 地 政 府 往 往 與 其 聯 手 對 抗 環 保 監 督 中 國 目 前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實 行 的 是 分 級 管 理 與 分 部 門 管 理 相 結 合 的 模 式 18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涉 及 到 科 技 部 財 政 部 建 設 部 公 安 部 資 訊 產 業 部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稅 務 總 局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環 保 總 局 等 多 個 部 門 依 據 現 行 中 國 國 家 立 法, 電 子 廢 棄 物 管 理 領 域 中 主 管 部 門 不 明 確 上 述 管 理 部 門 雖 然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管 理 手 段 和 管 理 重 點 不 同, 但 是 還 是 存 在 職 能 交 叉 政 出 多 門 的 情 況, 甚 至 還 存 在 著 各 個 部 門 的 管 理 措 施 相 互 矛 盾 的 問 題 國 家 管 理 體 制 的 不 順 暢 致 使 中 國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進 口 綜 合 利 用 回 收 利 用 以 及 無 害 化 處 置 缺 乏 一 整 套 行 之 有 效 的 管 理 辦 法, 行 政 效 率 低 下, 許 多 電 子 廢 棄 物 利 用 處 置 企 業 無 所 適 從 綜 合 性 導 引 性 立 法 的 缺 乏 致 使 電 子 廢 棄 物 管 理 處 於 政 出 多 頭 職 責 重 疊 政 策 矛 盾 的 境 地 此 外, 嚴 厲 打 擊 各 種 嚴 重 破 壞 資 源 污 染 環 境 的 隨 意 處 置 電 子 廢 棄 物 行 為, 明 確 生 產 者 經 銷 者 消 費 者 的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建 立 有 利 於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綜 合 利 用 回 收 利 用 無 害 處 置 的 財 政 稅 收 金 融 方 面 的 鼓 勵 措 施, 均 需 要 法 制 的 保 障 鑑 此, 國 家 發 改 委 起 草 的 中 國 首 部 廢 棄 電 器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乃 應 運 而 生 3.3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頒 佈 2009 年 2 月 25 日, 溫 家 寶 總 理 簽 署 國 務 院 令 公 佈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條 例 將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為 什 麼 要 制 定 該 條 例? 目 前, 中 國 已 成 為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和 消 費 大 國, 許 多 產 品 已 到 了 淘 汰 報 廢 的 高 峰 期 根 據 2006 年 中 國 統 計 年 鑒 的 資 料 計 算,2006 年 中 國 主 要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社 會 保 有 量, 電 視 機 約 為 4.9 億 台, 電 冰 箱 約 為 2.2 億 台, 洗 衣 機 約 為 2.6 億 台, 空 調 器 約 為 1.5 億 台, 電 腦 約 為 8,000 萬 台, 合 計 12 億 台 2006 年 這 5 種 產 品 的 實 際 廢 棄 量, 電 視 機 約 為 460 萬 台, 電 冰 箱 約 為 210 萬 台, 洗 衣 機 約 為 250 萬 台, 空 調 器 約 為 140 萬 台, 電 腦 約 為 200 萬 台, 合 計 1,260 萬 台 此 外, 每 年 還 有 大 量 的 手 機 影 印 機 傳 真 機 印 表 機 等 電 子 產 品 報 廢 淘 汰 目 前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流 向 主 要 有 三 個 : 一 通 過 走 街 串 巷 的 小 商 販 上 門 回 收 或 者 通 過 生 產 廠 家 銷 售 商 以 舊 換 新 等 方 式 回 收 後, 流 入 舊 貨 市 場, 銷 售 給 低 端 消 費 者 二 通 過 捐 贈 等 方 式, 向 西 部 地 區 希 望 小 學 等 特 定 地 域 群 體 轉 移 三 19

拆 解 處 理, 提 取 貴 金 屬 等 原 材 料 目 前 的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主 要 集 中 在 第 三 個 流 向 中, 即 由 於 一 些 地 方 存 在 為 數 眾 多 的 拆 解 處 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個 體 手 工 作 坊, 它 們 為 追 求 短 期 效 益, 採 用 露 天 焚 燒 強 酸 浸 泡 等 原 始 落 後 方 式 提 取 貴 金 屬, 隨 意 排 放 廢 氣 廢 液 廢 渣, 對 大 氣 土 壤 和 水 體 造 成 了 嚴 重 污 染, 危 害 了 人 體 健 康 儘 管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引 發 的 環 境 和 健 康 問 題 給 予 了 高 度 關 注, 但 仍 存 在 著 應 對 措 施 不 力 的 問 題, 有 必 要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加 強 法 制 化 管 理, 以 利 於 可 持 續 發 展 電 子 廢 棄 物 中 有 許 多 資 源, 如 銅 鋁 鐵 及 各 種 貴 金 屬 玻 璃 和 塑 膠 等, 具 有 很 高 的 再 利 用 價 值 通 過 再 生 途 徑 獲 得 資 源 的 成 本 遠 低 於 直 接 從 礦 石 原 材 料 等 冶 煉 加 工 獲 取 資 源 的 成 本, 而 且 節 約 能 源 加 強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利 用, 對 於 發 展 循 環 經 濟, 克 服 資 源 短 缺 對 中 國 經 濟 發 展 的 制 約, 具 有 重 要 意 義 中 國 作 為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和 消 費 大 國, 規 範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活 動, 有 利 於 防 止 和 減 少 環 境 污 染, 有 利 於 促 進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發 展 循 環 經 濟, 創 建 節 約 型 社 會, 保 障 人 體 健 康 條 例 的 調 整 範 圍 是 什 麼? 條 例 規 範 的 是 列 入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目 錄 ( 以 下 簡 稱 目 錄 )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回 收 處 理 及 相 關 活 動 發 改 委 正 會 同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研 究 首 批 列 入 目 錄 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品 種, 將 在 條 例 的 實 施 準 備 期 內 報 國 務 院 批 准 今 後 可 以 視 實 際 需 要, 通 過 增 補 或 調 整 目 錄, 逐 步 擴 大 條 例 的 適 用 範 圍 條 例 所 稱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處 理 活 動, 是 指 將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進 行 拆 解, 從 中 提 取 物 質 作 為 原 材 料 或 者 燃 料, 用 改 變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物 理 化 學 特 性 的 方 法 減 少 已 產 生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數 量, 減 少 或 者 消 除 其 危 害 成 分, 以 及 將 其 最 終 置 於 符 合 環 境 保 護 要 求 的 掩 埋 場 的 活 動, 不 包 括 產 品 維 修 翻 新 以 及 經 維 修 翻 新 後 作 為 舊 貨 再 使 用 的 活 動 考 慮 到 舊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管 理 主 要 涉 及 產 品 安 全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打 擊 違 法 銷 贓 等 問 題,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保 護 舊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消 費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這 與 規 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回 收 處 理 活 動, 促 進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保 護 和 改 善 環 境 保 障 人 體 健 康 的 目 標 以 及 管 理 的 內 容, 有 很 大 差 別, 因 此, 條 例 未 規 定 舊 貨 管 理 的 內 容, 條 例 所 稱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處 理 活 動 不 包 括 產 品 維 修 翻 新 以 及 經 維 修 翻 新 後 作 為 舊 貨 再 使 用 的 活 動 20

為 什 麼 對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實 行 多 管 道 回 收 和 集 中 處 理 制 度?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回 收 涉 及 到 千 家 萬 戶, 目 前 已 經 自 發 形 成 了 相 對 固 定 的 回 收 管 道, 包 括 銷 售 ( 以 舊 換 新 ) 維 修 搬 家 公 司 城 市 垃 圾 回 收 系 統 等 多 條 管 道 商 務 部 等 有 關 部 門 正 在 採 取 措 施 對 廢 舊 物 資 回 收 予 以 引 導 和 規 範 條 例 維 持 了 現 行 多 管 道 回 收 的 體 系 不 規 範 的 拆 解 提 取 原 材 料 活 動, 是 造 成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嚴 重 污 染 環 境 損 害 人 體 健 康 的 主 要 原 因, 應 當 予 以 規 範 根 據 行 政 許 可 法 第 十 二 條 關 於 直 接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生 態 環 境 保 護 以 及 直 接 關 係 人 體 健 康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等 特 定 活 動 需 要 按 照 法 定 條 件 予 以 批 准 的 事 項, 可 以 設 定 行 政 許 可 的 規 定, 條 例 設 定 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資 格 許 可 制 度, 規 定 由 取 得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資 格 的 企 業 對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進 行 拆 解 提 取 原 材 料 和 按 照 環 保 要 求 進 行 最 終 處 置, 即 集 中 處 理 制 度 處 理 企 業 資 格 由 設 區 的 市 級 人 民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部 門 審 批 審 批 的 具 體 條 件 有 : 具 備 完 善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設 施 ; 具 有 對 不 能 完 全 處 理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妥 善 利 用 或 者 處 置 方 案 ; 具 有 與 所 處 理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相 適 應 的 分 揀 包 裝 以 及 其 他 設 備 ; 具 有 相 關 安 全 品 質 和 環 境 保 護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等 考 慮 到 目 前 一 些 地 方 存 在 的 群 體 化 家 庭 手 工 作 坊 式 的 拆 解 處 理 活 動, 予 以 取 締 或 者 在 短 期 內 轉 化 為 完 全 符 合 處 理 企 業 資 格 的 企 業 有 一 定 困 難, 需 要 有 一 個 從 分 散 拆 解 處 理 向 地 域 化 集 中 再 向 企 業 化 集 中 處 理 的 過 程, 條 例 規 定, 經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可 以 設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集 中 處 理 場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集 中 處 理 場 應 當 具 有 完 善 的 污 染 物 集 中 處 理 設 施, 確 保 符 合 國 家 或 者 地 方 制 定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和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技 術 標 準, 並 應 當 遵 守 本 條 例 有 關 處 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須 符 合 國 家 關 於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環 境 保 護 勞 動 安 全 人 體 健 康 技 術 和 工 藝 要 求 等 規 定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集 中 處 理 場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和 當 地 工 業 區 設 置 規 劃, 與 當 地 土 地 利 用 規 劃 和 城 鄉 規 劃 相 協 調, 並 應 當 加 快 實 現 產 業 升 級 什 麼 是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專 項 基 金, 為 什 麼 要 規 定 這 項 制 度? 條 例 規 定, 國 家 建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基 金, 用 於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費 用 的 補 貼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進 口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收 貨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21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履 行 繳 納 義 務 建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專 項 基 金 制 度, 是 依 據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立 足 中 國 國 情, 並 借 鑒 國 外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的 做 法 而 提 出 的 一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法 規 定, 國 家 對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實 行 污 染 者 依 法 負 責 的 原 則, 產 品 的 生 產 者 銷 售 者 使 用 者 對 其 產 生 的 固 體 廢 物 依 法 承 擔 污 染 防 治 責 任 二 為 推 動 生 產 者 承 擔 一 定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回 收 處 理 責 任, 支 援 處 理 企 業 實 現 產 業 化 經 營, 需 要 國 家 出 臺 一 定 的 激 勵 措 施 三 從 一 些 國 家 的 實 踐 情 況 看, 生 產 者 也 是 通 過 繳 納 回 收 處 理 費 用, 由 專 門 機 構 統 一 組 織 回 收 處 理 為 提 高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專 項 基 金 收 取 和 使 用 的 公 平 性 和 透 明 度, 條 例 規 定, 制 訂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基 金 的 徵 收 標 準 和 補 貼 標 準, 應 當 充 分 聽 取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企 業 處 理 企 業 有 關 行 業 協 會 及 專 家 的 意 見 生 產 者 銷 售 者 回 收 經 營 者 處 理 企 業 各 應 當 承 擔 什 麼 責 任? 一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的 責 任 生 產 者 的 責 任 主 要 是 綠 色 生 產, 綠 色 生 產 是 清 潔 生 產 促 進 法 規 定 的 生 產 企 業 的 責 任 從 國 外 經 驗 看, 生 產 者 儘 量 做 到 綠 色 設 計 綠 色 生 產 從 源 頭 上 控 制 污 染 材 料 的 使 用, 是 解 決 電 子 污 染 的 根 本 途 徑 條 例 規 定, 生 產 者 進 口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收 貨 人 或 者 其 代 理 人 生 產 進 口 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有 關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污 染 控 制 的 規 定, 採 用 有 利 於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和 無 害 化 處 理 的 設 計 方 案, 使 用 無 毒 無 害 或 者 低 毒 低 害 以 及 便 於 回 收 利 用 的 材 料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上 或 者 產 品 說 明 書 中 應 當 按 照 規 定 提 供 有 關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含 量 回 收 處 理 提 示 性 說 明 等 資 訊 二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銷 售 者 維 修 機 構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的 責 任 條 例 規 定,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銷 售 者 維 修 及 售 後 服 務 機 構 應 當 在 其 營 業 場 所 顯 著 位 置 標 注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提 示 性 資 訊 回 收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應 當 由 有 資 格 的 處 理 企 業 處 理 三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經 營 者 的 責 任 條 例 規 定,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經 營 者 應 當 採 取 多 種 方 式 為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使 用 者 提 供 方 便 快 捷 的 回 收 服 務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經 營 者 對 回 收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進 行 處 理, 應 當 依 照 本 條 例 規 定 取 得 處 理 資 格 ; 未 取 得 處 理 資 格 的, 應 當 將 回 收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交 有 資 格 的 處 理 企 業 處 理 回 收 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經 過 修 復 後 銷 售 的, 必 須 符 合 保 障 人 體 健 康 和 人 身 22

財 產 安 全 等 國 家 技 術 規 範 的 強 制 性 要 求, 並 在 顯 著 位 置 標 識 為 舊 貨, 具 體 管 理 辦 法 由 國 務 院 商 務 主 管 部 門 制 定 四 處 理 企 業 的 責 任 ( 一 ) 從 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活 動, 應 當 取 得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資 格 ( 二 ) 處 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應 當 符 合 國 家 有 關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環 境 保 護 勞 動 安 全 和 保 障 人 體 健 康 的 要 求, 禁 止 採 用 國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技 術 和 工 藝 處 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 三 ) 處 理 企 業 應 當 建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的 日 常 環 境 監 測 制 度 ( 四 ) 處 理 企 業 應 當 建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資 料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按 照 規 定 向 所 在 地 的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部 門 報 送 基 本 資 料 和 有 關 情 況, 基 本 資 料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於 3 年 此 外, 回 收 儲 存 運 輸 處 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還 應 當 遵 守 國 家 有 關 環 境 保 護 和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的 規 定 政 府 對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的 監 督 管 理 主 要 表 現 在 哪 些 方 面? 政 府 對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的 監 督 管 理, 主 要 有 以 下 四 個 方 面 :( 一 ) 國 家 鼓 勵 和 支 援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的 科 學 研 究 技 術 開 發 技 術 標 準 的 研 究 以 及 新 技 術 工 藝 設 備 的 示 範 推 廣 和 應 用 ;( 二 ) 國 務 院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品 質 監 督 環 境 保 護 工 業 資 訊 產 業 等 主 管 部 門 依 照 規 定 的 職 責 制 定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的 相 關 政 策 和 技 術 規 範 ;( 三 ) 省 級 人 民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部 門 會 同 同 級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商 務 工 業 資 訊 產 業 主 管 部 門 編 制 本 地 區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發 展 規 劃, 報 國 務 院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部 門 備 案 ;( 四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應 當 將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基 礎 設 施 建 設 納 入 城 鄉 規 劃 條 例 為 什 麼 於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根 據 國 外 經 驗 和 中 國 國 內 實 際 情 況, 條 例 需 要 一 定 的 實 施 準 備 期 實 施 準 備 期 內 主 要 有 以 下 工 作 : 一 向 全 社 會 普 及 節 約 和 綜 合 利 用 資 源 保 護 環 境 的 知 識 ; 二 制 訂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目 錄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基 金 的 徵 收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以 及 針 對 不 同 產 品 的 基 金 收 費 標 準 及 處 理 補 貼 標 準 ; 三 政 府 監 督 管 理 部 門 及 生 產 者 銷 售 者 回 收 經 營 者 處 理 企 業 的 實 施 準 備 工 作 條 例 公 佈 到 實 施 留 出 兩 年 的 準 備 和 過 渡 時 間, 條 例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條 例 條 文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23

依 據 條 例 規 定, 國 家 對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實 行 資 格 許 可 制 度, 無 資 格 擅 自 從 事 處 理 活 動 的, 最 高 可 罰 款 50 萬 元 這 將 使 大 量 的 土 法 小 作 坊 關 門 倒 閉, 為 專 業 的 大 企 業 拓 寬 生 存 空 間 目 前, 山 東 省 已 有 部 分 正 規 的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拆 解 企 業 上 馬, 業 內 人 士 認 為 條 例 實 施 後, 電 子 垃 圾 將 迎 來 產 業 化 發 展 的 黃 金 期 24

第 四 章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分 析 4.1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概 況 4.1.1 國 際 法 規 加 速 市 場 升 溫 根 據 歐 盟 於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的 WEEE 和 RoHS 這 兩 條 指 令, 出 口 歐 盟 一 台 彩 電 或 一 部 手 機 將 被 徵 收 大 約 1-20 歐 元 的 回 收 處 理 費, 大 型 電 器 還 會 更 高 同 時, 含 有 鉛 汞 等 六 種 有 害 物 質 的 電 子 產 品 將 不 得 進 入 歐 盟 市 場 種 種 跡 象 顯 示, 如 果 中 國 國 內 的 零 組 件 配 套 企 業 無 法 達 到 歐 盟 指 令 的 要 求, 包 括 手 機 在 內 的 眾 多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企 業 的 國 產 化 率 將 大 為 降 低," 如 果 以 前 國 產 化 率 是 60%, 那 麼 在 指 令 實 施 後 則 可 能 驟 降 至 10%" 鑑 此, 中 國 電 子 產 品 污 染 管 理 辦 法 於 2005 年 7 月 1 日 出 臺, 這 個 辦 法 的 出 臺, 首 要 從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過 程 中 減 少 污 染, 其 次 將 在 電 子 產 品 後 期 回 收 方 面 加 強 管 理 依 據 廣 東 省 環 保 局 引 述, 現 在 廣 東 省 每 年 都 有 幾 千 萬 台 家 電 淘 汰 從 2000 年 開 始, 廣 東 省 每 年 就 有 35 萬 噸 報 廢 家 電 產 生,2009 年 可 能 超 過 40 萬 噸, 而 這 只 是 家 電 業 的 情 況, 還 不 包 括 諸 如 手 機 影 印 機 電 腦 等 產 品 廣 東 省 已 投 資 了 5.8 億 元 人 民 幣 規 劃 了 8 個 舊 家 電 處 理 中 心, 分 別 位 於 廣 州 市 順 德 市 深 圳 市 清 遠 市 汕 頭 市 湛 江 市 等 地 這 些 舊 家 電 處 理 中 心 在 完 工 後 可 處 置 廣 東 省 每 年 產 生 的 廢 舊 電 子 產 品 的 90%, 現 在 正 處 於 前 期 調 研 階 段 針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問 題, 中 國 國 家 發 展 與 改 革 委 員 會 於 2004 年 確 定 了 浙 江 省 山 東 省 青 島 市 為 國 家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建 設 試 點 省 市, 為 制 定 相 關 政 策 法 規 和 標 準 提 供 經 驗, 廢 舊 家 電 及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及 電 子 資 訊 產 品 生 產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辦 法, 這 些 法 案 都 旨 在 促 進 中 國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利 用 行 業 的 健 康 發 展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很 顯 然 有 著 廣 闊 的 市 場 前 景 目 前 世 界 上 30% - 40%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聚 集 亞 洲, 而 其 中 又 有 70% - 80% 流 入 了 中 國, 而 中 國 的 電 子 電 器 設 備 也 存 在 報 廢 的 問 題 ; 因 此, 只 要 能 按 市 場 化 加 以 運 作,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業 就 會 成 為 相 當 有 前 途 的 產 業 但 即 便 如 此, 如 果 在 當 前 階 段 就 介 入 未 必 就 是 好 事, 因 為 雖 然 外 國 25

出 臺 了 許 多 扶 持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行 業 的 經 濟 激 勵 政 策, 但 中 國 目 前 還 沒 有, 因 此 當 下 介 入 並 不 明 智 在 國 外 一 些 國 家, 政 府 會 根 據 回 收 處 理 量 對 回 收 企 業 給 予 一 定 資 金 補 貼, 從 業 企 業 當 然 就 活 得 很 好 而 在 中 國, 因 為 還 沒 有 補 貼 政 策, 企 業 便 無 法 進 行 市 場 運 作, 反 而 要 為 獲 得 電 子 廢 棄 物 而 支 付 大 筆 費 用, 因 此 增 加 了 企 業 的 成 本, 所 以 很 難 獲 得 良 好 的 經 濟 效 益 4.1.2 優 質 企 業 投 入 市 場 諸 如 摩 托 羅 拉 中 國 惠 普 等 企 業 都 自 發 開 展 了 一 系 列 回 收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活 動 惠 普 公 司 於 2003 年 6 月 發 佈 了 "HP 地 球 夥 伴 TM 回 收 再 利 用 計 畫 ", 計 畫 中 該 公 司 在 中 國 回 收 用 盡 的 惠 普 原 裝 墨 水 匣 和 硒 鼓 惠 普 和 非 惠 普 品 牌 的 電 腦 和 列 印 產 品, 以 及 包 括 連 接 線 滑 鼠 鍵 盤 在 內 的 相 關 配 件, 並 將 產 品 組 件 分 解 或 處 理 後 循 環 使 用, 達 到 材 料 再 利 用 的 目 的 據 瞭 解, 惠 普 公 司 已 經 與 國 際 上 幾 家 規 模 較 大 的 回 收 公 司 建 立 了 夥 伴 關 係, 它 們 已 進 入 中 國 市 場, 旨 在 幫 助 中 國 在 高 水 準 回 收 標 準 上 發 展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產 業, 並 達 到 良 好 的 回 收 效 果 對 惠 普 而 言, 中 國 是 否 能 夠 發 展 結 構 合 理 的 回 收 產 業 非 常 重 要, 希 望 在 未 來 能 夠 在 中 國 本 地 找 到 合 適 的 合 作 夥 伴 回 收 他 們 的 產 品 戴 爾 ( 中 國 ) 公 司 也 正 式 宣 佈 在 中 國 推 出 電 腦 回 收 服 務, 具 體 內 容 涉 及 依 照 各 項 環 保 法 規 協 助 企 業 及 機 構 對 老 舊 的 硬 體 設 備 進 行 翻 新 或 回 收 僅 僅 在 戴 爾 宣 佈 上 述 計 畫 數 日 後, 聯 想 也 宣 佈 在 中 國 實 施 電 腦 免 費 回 收 服 務 據 悉, 已 有 多 家 同 行 企 業 正 在 或 即 將 跟 進, 這 將 對 國 內 電 腦 行 業 的 電 子 垃 圾 回 收 直 到 積 極 推 動 作 用 4.2 回 收 處 理 市 場 競 爭 4.2.1 法 規 闢 建 有 序 競 爭 之 路 等 米 下 鍋 是 目 前 中 國 眾 多 電 子 廢 物 處 理 企 業 面 臨 的 窘 況, 當 年 看 好 電 子 廢 棄 物 市 場 而 投 入 這 一 行 的 許 多 企 業, 現 在 正 為 沒 有 足 夠 的 原 材 料 而 大 傷 腦 筋 工 廠 現 在 拆 解 處 理 資 金 嚴 重 不 足, 而 且 形 成 了 一 種 拆 得 越 多 就 虧 得 越 多 的 狀 態 企 業 從 個 體 消 費 者 手 中 回 收 電 子 廢 棄 物 需 要 付 費, 作 為 規 範 化 的 處 理 企 業, 拆 解 的 成 本 相 對 較 高, 拆 完 後 賣 材 料 的 錢 遠 低 於 收 購 加 拆 解 的 成 本 價 而 如 果 不 收 取 電 子 廢 棄 物, 26

它 們 又 會 被 不 正 規 的 商 販 收 走, 帶 來 二 次 污 染, 因 此 正 規 企 業 現 在 的 處 境 很 難 早 在 2003 年 12 月, 國 家 發 改 委 確 定 了 青 島 市 為 國 家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處 理 體 系 建 設 試 點 城 市 青 島 新 天 地 生 態 迴 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示 範 工 程 項 目 實 施 單 位, 由 海 爾 集 團 與 青 島 新 天 地 合 資 成 立 青 島 新 天 地 生 態 迴 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承 擔 建 設 廢 舊 家 電 拆 解 處 理 示 範 項 目, 占 地 100 畝, 處 理 規 模 150 萬 台 ( 套 )/ 年 收 不 到 足 夠 的 廢 舊 家 電, 這 種 現 象 在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領 域 已 存 在 多 年 經 過 多 年 的 發 展,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體 系 依 然 不 健 全, 試 點 單 位 電 子 廢 物 回 收 不 上 來, 最 擔 心 無 米 下 鍋, 這 和 目 前 的 回 收 體 系 和 付 費 機 制 都 有 關 係 目 前 青 島 浙 江 等 地 試 點 單 位 的 情 況 都 不 是 很 理 想, 原 因 有 三 點 : 一 試 點 單 位 元 需 要 花 錢 去 買 電 子 廢 棄 物, 導 致 原 材 料 成 本 過 高, 而 在 國 外 都 是 免 費 回 收 的, 如 日 本 實 施 廢 棄 者 付 費 回 收, 一 台 廢 冰 箱 從 管 理 到 運 輸 等 環 節 需 收 取 約 6,000 日 元, 折 合 人 民 幣 500 元 而 中 國 目 前 收 取 一 台 廢 舊 冰 箱 企 業 卻 需 花 費 近 100 元 ; 二 回 收 處 理 技 術 太 高, 完 全 引 進 不 僅 昂 貴 也 不 符 合 中 國 國 情, 而 且 會 帶 來 巨 大 的 運 行 費 用 ; 三 即 使 從 國 外 花 錢 引 進 了 高 昂 的 技 術, 但 是 由 於 廢 舊 家 電 不 能 實 現 有 效 回 收, 也 會 導 致 設 備 閒 置 幾 年 來, 儘 管 面 臨 種 種 困 難, 像 青 島 新 天 地 生 態 迴 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這 樣 的 企 業 依 然 固 守 著 這 個 領 域, 他 們 在 等 待 機 會, 等 待 發 展 的 時 機 電 子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辦 法 ), 業 於 2008 年 2 月 1 日 起 施 行, 重 點 規 範 了 拆 解 利 用 處 置, 以 及 產 生 貯 存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行 為 對 於 辦 法, 既 是 挑 戰 又 是 機 遇 在 辦 法 公 佈 後, 嚴 格 執 法 可 規 範 拆 解 工 廠, 對 企 業 來 說, 他 們 不 怕 規 範, 就 怕 不 規 範 因 為 規 範 化 的 企 業 在 目 前 發 展 成 本 高, 競 爭 不 過 低 成 本 之 不 正 規 企 業 企 業 已 經 做 好 準 備, 迎 接 辦 法 的 實 施 有 關 專 家 指 出, 規 範 化 企 業 面 臨 的 不 僅 僅 是 無 米 下 鍋 的 尷 尬 處 境, 正 規 處 置 單 位 還 必 須 考 慮 安 全 再 利 用, 要 支 付 較 高 的 環 境 成 本, 在 國 家 沒 有 足 夠 激 勵 政 策 的 前 提 下, 同 小 商 小 販 在 一 條 起 跑 線 上 競 爭, 必 輸 無 疑 而 在 這 種 無 序 競 爭 的 背 後, 不 正 規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帶 來 的 環 境 污 染 則 給 一 些 地 方 造 成 了 更 為 嚴 重 的 經 濟 損 失 這 個 辦 法 的 公 佈, 與 以 前 的 管 理 辦 法 相 比, 對 於 電 子 廢 物 處 理 市 場 來 說, 發 揮 的 作 用 將 可 能 更 為 顯 著 例 如, 辦 法 提 到 將 建 立 一 個 臨 時 的 目 錄, 所 有 想 從 事 這 一 行 業 的 企 業, 都 將 被 納 入 這 個 臨 時 名 錄 中, 但 是 3 年 內 如 果 有 兩 次 以 上 的 違 法 記 錄, 27

就 會 被 剔 除 出 去 這 一 點, 對 處 理 企 業 將 形 成 壓 力, 雖 然 名 錄 本 身 比 較 寬 鬆, 但 是 名 錄 是 動 態 的, 只 要 符 合 條 件 就 可 以 進 來, 做 得 不 好 就 將 被 取 消 資 格, 這 種 方 式 在 過 去 的 法 規 中 還 很 少 出 現, 將 對 處 理 企 業 和 個 體 戶 形 成 約 束 力 目 前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狀 況 並 不 是 很 樂 觀, 雖 然 人 們 通 常 有 一 個 良 好 的 心 願, 希 望 一 邊 做 好 回 收, 一 邊 做 好 處 理, 但 是 從 管 理 的 角 度 而 言, 如 果 後 續 處 理 做 好 了, 即 所 有 的 處 理 商, 個 體 戶 都 能 按 規 範 對 待 電 子 廢 棄 物, 那 麼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行 業 就 將 是 一 個 健 康 的 行 業 從 當 前 來 講, 這 對 於 目 前 環 境 保 護 是 最 實 際 也 是 最 重 要 的, 這 正 是 辦 法 頒 佈 實 施 的 出 發 點 所 在 辦 法 頒 佈 後, 這 個 行 業 應 該 會 逐 步 地 規 範 起 來, 但 是 這 還 取 決 於 各 地 方 執 法 必 須 到 位 只 要 地 方 執 法 到 位, 很 多 人 擔 心 的 電 子 廢 物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也 會 逐 步 得 到 解 決, 並 有 助 於 電 子 廢 物 的 回 收 另 外, 對 於 電 子 廢 物 處 理 市 場, 儘 管 人 們 現 在 的 熱 情 沒 有 往 年 那 樣 高 漲, 但 是 其 巨 大 的 發 展 前 景 仍 然 吸 引 著 眾 多 人 士 的 目 光 目 前, 不 僅 是 試 點 企 業 大 專 院 校, 還 是 相 關 管 理 部 門 外 商 投 資 部 門, 都 非 常 關 心 這 個 產 業 的 發 展 廣 為 關 注 的 廢 棄 電 器 電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出 臺, 雖 然 目 前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產 業 尚 未 形 成, 但 是 條 例 公 佈 後, 肯 定 將 有 配 套 實 施 的 措 施 和 細 則, 而 所 有 相 關 的 財 政 補 貼 標 準 費 用 承 擔 機 制 以 及 回 收 網 絡 的 建 設 計 畫 和 法 律 法 規 都 將 在 條 例 中 體 現, 這 必 然 將 會 對 這 個 行 業 的 發 展 帶 來 正 面 的 變 化 4.2.2 外 資 企 業 搶 佔 回 收 商 機 在 條 例 出 臺 之 際, 外 資 企 業 在 中 國 首 家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處 理 工 廠 已 正 式 投 產 運 營 富 士 施 樂 株 式 會 社 ( 以 下 簡 稱 富 士 施 樂 ) 在 蘇 州 工 業 園 慶 祝 其 在 中 國 建 立 的 整 合 資 源 循 環 系 統 開 始 正 式 投 入 運 行 該 系 統 對 富 士 施 樂 從 全 國 回 收 來 的 影 印 機 印 表 機 和 硒 鼓 進 行 拆 解, 將 其 分 解 成 鐵 鋁 透 鏡 玻 璃 銅 等 64 個 類 別, 並 通 過 再 生 處 理 將 其 轉 化 為 原 材 料, 作 為 新 資 源 進 行 再 利 用 富 士 施 樂 愛 科 製 造 ( 蘇 州 ) 有 限 公 司 是 富 士 施 樂 在 中 國 投 資 6.5 億 日 元 成 立 的 全 資 子 公 司, 其 年 分 解 處 理 能 力 為 1.5 萬 台 設 備 及 50 萬 個 硒 鼓 其 中, 辦 公 設 備 的 循 環 利 用 率 將 達 到 96%, 硒 鼓 的 循 環 利 用 率 將 達 到 99.9% 該 工 廠 計 畫 第 一 年 (2008 年 ) 循 環 處 理 4,000 台 設 備 及 12 萬 個 硒 鼓 事 實 上,2007 年 6 月 開 始 公 司, 已 經 在 一 28

些 主 要 城 市 回 收 使 用 過 的 產 品 和 硒 鼓 ; 在 資 源 循 環 再 生 工 廠 正 式 運 營 後, 富 士 施 樂 會 將 回 收 範 圍 覆 蓋 到 全 國 松 下 電 器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也 正 在 密 切 關 注 即 將 出 臺 的 條 例, 條 例 一 旦 正 式 出 臺, 松 下 電 器 將 會 採 取 在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面 的 相 應 措 施 4.2.3 家 電 業 者 紛 紛 涉 足 回 收 市 場 迴 圈 經 濟 促 進 法 實 施 條 例 出 臺, 看 好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前 景, 國 內 家 電 生 產 企 業 紛 紛 涉 足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領 域 日 前,TCL 集 團 與 專 業 環 保 企 業 廣 東 奧 美 特 集 團 正 式 簽 約 成 立 合 資 公 司 - 廣 東 奧 美 特 環 保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宣 佈 進 軍 資 源 與 環 保 產 業 對 於 涉 足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處 理 產 業, 奧 美 特 環 保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表 示, 選 擇 與 TCL 合 作, 是 環 保 產 業 發 展 模 式 的 一 種 嘗 試 長 期 以 來, 困 擾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的 關 鍵 問 題 是 無 米 下 鍋, 環 保 處 理 企 業 根 本 無 法 回 收 到 足 夠 的 廢 舊 家 電, 大 量 走 街 串 巷 的 小 販 和 作 坊 是 回 收 的 主 流 奧 美 特 集 團 本 身 雖 然 有 1,000 餘 個 回 收 網 點, 但 布 點 不 均 衡, 也 不 足 以 支 撐 大 規 模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專 案 的 啟 動 和 長 期 運 營 而 TCL 在 全 球 的 銷 售 網 站 可 以 直 接 進 行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從 而 在 橫 向 上 打 開 全 球 市 場, 縱 向 上 則 可 以 深 入 到 每 一 個 社 區 和 鄉 村, 真 正 構 建 一 個 全 覆 蓋 的 再 生 資 源 回 收 網 路 而 在 此 之 前, 中 國 已 有 一 些 家 電 企 業 在 回 收 領 域 搶 佔 先 機 例 如 長 虹 公 司 於 2006 年 就 成 立 了 廢 舊 家 電 綠 色 回 收 專 案 組, 該 項 目 已 得 到 了 國 家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科 技 部 四 川 省 等 近 600 萬 元 人 民 幣 的 資 金 支 持, 目 前 廠 房 已 落 實, 第 一 條 廢 舊 CRT 電 視 回 收 生 產 線 將 於 2009 年 年 內 建 成 海 爾 也 在 青 島 設 立 了 廢 舊 電 子 回 收 處 理 基 地 跨 越 國 外 的 環 保 壁 壘, 是 本 土 家 電 企 業 涉 足 環 保 產 業 的 重 要 背 景 如 歐 盟 WEEE 指 令 規 定, 出 口 歐 盟 的 家 電 企 業 必 須 支 付 產 品 價 格 3% - 5% 的 費 用, 用 於 回 收 和 處 理 電 子 廢 棄 物, 這 給 中 國 企 業 帶 來 了 壓 力 和 挑 戰 TCL 集 團 海 外 事 業 部 表 示, 按 照 歐 盟 環 保 指 令 WEEE, 中 國 出 口 到 歐 盟 市 場 的 空 調 將 被 徵 收 每 台 25-30 美 元 的 回 收 處 理 費 凡 是 進 口 歐 盟 的 家 電, 都 要 收 類 似 的 費 用, 這 肯 定 會 加 重 出 口 企 業 的 負 擔 如 果 能 把 歐 盟 的 廢 舊 空 調 拉 回 國 內 處 理, 則 可 以 不 用 支 付 這 筆 費 用 但 中 國 目 前 仍 禁 止 廢 舊 家 電 進 口, 以 避 免 不 法 企 業 把 它 們 翻 新 再 出 售 作 為 廣 東 最 大 廢 舊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之 一 的 奧 美 特 集 團, 已 經 拿 到 了 進 口 廢 舊 家 電 的 牌 照, 但 這 個 牌 照 只 允 29

許 分 拆 再 利 用 資 源, 不 允 許 翻 新 再 銷 售 進 口 舊 家 電 TCL 能 否 利 用 合 資 公 司, 把 海 外 的 廢 舊 家 電 拉 回 來 處 理, 現 在 尚 未 明 確 因 此, 目 前 新 公 司 主 要 還 是 面 向 中 國 國 內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市 場 另 外, 即 將 實 施 的 迴 圈 經 濟 促 進 法 和 將 要 出 臺 的 條 例 規 定, 中 國 也 將 實 行 生 產 企 業 負 責 制, 這 也 是 促 使 家 電 企 業 紛 紛 涉 足 資 源 再 生 行 業 的 重 要 原 因 據 瞭 解, 迴 圈 經 濟 促 進 法 明 確 要 求 企 業 對 其 生 產 的 被 列 入 強 制 回 收 目 錄 的 產 品 和 包 裝 進 行 回 收, 如 果 企 業 自 己 不 能 回 收, 就 要 出 資 委 託 相 關 單 位 進 行 回 收 如 果 企 業 對 生 產 的 產 品 既 不 能 回 收 又 不 能 進 行 無 害 化 處 理, 就 要 對 企 業 進 行 處 罰 2008 年 初,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國 務 院 法 制 辦 已 召 開 了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徵 求 意 見 會, 現 在 該 條 例 草 稿 已 經 根 據 相 關 意 見 修 改 後 再 次 上 報 4.3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的 發 展 4.3.1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發 展 現 狀 隨 著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的 發 展 和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大 量 產 生, 資 源 浪 費 與 環 境 污 染 伴 生 而 來,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處 理 與 資 源 化 利 用 成 為 各 國 普 遍 關 注 的 焦 點 問 題 就 中 國 而 言, 現 存 為 數 不 多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普 遍 面 臨 著 運 營 虧 損 的 狀 態, 不 僅 其 經 濟 效 益 難 以 實 現, 也 嚴 重 影 響 到 其 環 境 效 應 的 發 揮 4.3.2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發 展 困 境 在 以 環 境 經 濟 和 諧 發 展 為 目 標 的 經 濟 理 念 中, 環 境 和 經 濟 效 益 是 制 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決 策 行 為 的 兩 大 要 素 環 境 效 益 的 制 約 意 味 著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的 回 收 處 理 流 程 必 須 符 合 環 境 標 準, 避 免 因 不 規 範 的 處 理 而 導 致 環 境 污 染 加 劇 電 子 廢 棄 物 中 含 有 許 多 有 毒 有 害 物 質, 若 將 電 子 廢 棄 物 掩 埋 在 土 壤 中 不 作 任 何 處 理, 所 含 的 鉛 就 會 滲 透 出 來, 對 土 壤 造 成 污 染 ; 若 對 這 些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焚 燒, 會 釋 放 出 大 量 的 有 害 氣 體, 對 空 氣 造 成 污 染 ; 若 將 他 們 隨 意 丟 棄 到 荒 野 或 掩 埋, 這 些 重 金 屬 就 會 流 到 地 下 水 中 引 起 污 染 因 此,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必 須 受 到 環 境 效 益 的 制 約 經 濟 效 益 的 制 約 則 更 多 地 指 向 利 潤 最 大 化 的 企 業 目 標, 利 潤 是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持 續 運 營 的 重 要 因 素 以 青 島 新 天 地 生 態 迴 圈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為 例, 作 為 國 家 廢 30

舊 家 電 回 收 及 資 源 化 綜 合 應 用 示 範 工 程 單 位, 該 企 業 在 創 造 顯 著 的 環 境 效 益 的 同 時, 卻 承 擔 著 經 濟 利 潤 的 虧 損, 影 響 其 負 營 運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 一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成 本 偏 高 目 前 由 新 天 地 公 司 回 收 的 廢 舊 電 視 機 的 價 格 大 約 在 50-150 元 人 民 幣 之 間, 而 經 過 企 業 安 全 拆 解 之 後 其 全 部 有 價 值 部 分 的 平 均 銷 售 價 格 僅 為 58 元 人 民 幣 此 外, 廢 舊 冰 箱 及 洗 衣 機 的 處 理 基 本 也 是 虧 損 的, 只 有 廢 舊 空 調 的 拆 解 略 有 盈 餘, 因 此, 綜 合 來 看, 新 天 地 公 司 是 虧 損 的 二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數 量 不 足 目 前, 青 島 市 廢 舊 家 電 回 收 主 要 由 五 部 分 組 成 :( 一 ) 走 街 串 巷 的 社 會 收 購 人 員 上 門 回 收 ;( 二 ) 居 民 家 庭 和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直 接 交 售 給 舊 貨 市 場 ;( 三 ) 家 電 銷 售 企 業 以 舊 換 新 回 收 ;( 四 ) 家 電 維 修 網 點 對 居 民 送 修 的 老 舊 型 號 或 報 廢 產 品 折 價 回 收 ;( 五 ) 搬 家 公 司 配 送 中 心 利 用 自 身 便 利 條 件 兼 職 回 收 分 散 的 回 收 方 式 必 然 帶 來 回 收 領 域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對 於 不 考 慮 環 境 效 益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商 販 來 說, 由 於 處 理 方 式 簡 單, 往 往 可 以 承 擔 較 高 的 回 收 價 格, 但 此 種 來 自 回 收 價 格 方 面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則 往 往 使 正 規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無 法 有 效 回 收 到 足 夠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造 成 無 米 下 鍋 的 尷 尬 局 面 三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正 規 處 置 成 本 巨 大 正 規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必 須 符 合 環 境 標 準 的 專 業 拆 解 流 程, 以 大 幅 降 低 可 能 造 成 的 環 境 污 染, 並 對 拆 解 後 的 廢 棄 物 質 進 行 處 置, 整 個 流 程 需 要 大 量 的 資 金 和 設 備 投 入 根 據 青 島 新 天 地 公 司 的 資 料, 廢 棄 物 安 全 處 理 相 關 設 備 的 投 資 就 達 到 5,000 萬 元 人 民 幣, 整 條 處 理 流 程 的 總 投 資 達 到 1.5 億 元 人 民 幣, 巨 額 的 前 期 投 入 使 企 業 基 本 不 存 在 經 濟 效 益 因 此,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的 發 展 困 境 就 體 現 在 環 境 和 經 濟 效 益 的 相 互 抵 消, 在 保 證 環 境 效 益 的 同 時 難 以 彌 補 其 經 濟 利 潤 的 虧 損, 運 營 與 退 出 決 策 陷 於 兩 難 困 境 4.3.3 回 收 處 理 企 業 擺 脫 困 境 的 途 徑 在 環 境 經 濟 因 素 的 雙 重 制 約 下, 從 中 國 豐 富 的 勞 動 力 資 源 和 嚴 峻 的 就 業 壓 力 出 發, 通 過 實 現 就 業 指 標 與 環 境 經 濟 指 標 的 有 機 結 合,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能 夠 實 現 企 業 利 潤 與 就 業 增 加 的 良 性 互 動 一 基 於 就 業 增 長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利 潤 提 升 31

( 一 )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體 系 中 的 專 門 人 才 需 求 與 利 潤 提 升 作 為 專 門 處 理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第 三 方 企 業,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對 專 門 的 環 保 人 才 有 著 很 大 的 需 求, 通 過 對 新 天 地 公 司 的 分 析 可 以 看 出, 從 職 能 上 講, 目 前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需 求 較 大 的 專 門 環 保 人 才,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三 類 : 1.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諮 詢 人 才 環 保 諮 詢 服 務 一 直 是 中 國 環 保 產 業 中 較 為 弱 勢 的 服 務 領 域, 該 領 域 極 缺 能 為 環 保 領 域 制 定 政 策 規 劃 及 為 大 型 環 保 專 案 的 方 案 可 行 性 研 究 等 提 供 諮 詢 的 人 才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內 部 並 不 缺 乏 掌 握 一 定 環 保 理 論 的 專 門 工 作 人 員, 但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與 處 理 等 項 目 具 有 獨 特 想 法 具 備 綜 合 決 策 能 力 和 企 業 經 營 實 際 經 驗 能 夠 幫 助 企 業 瞭 解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產 業 化 契 機 和 市 場 發 展 動 向 並 最 終 贏 得 不 菲 綠 色 利 潤 的 諮 詢 人 才, 卻 極 為 缺 乏 2.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技 術 人 才 從 技 術 角 度 看, 高 技 術 含 量 低 投 入 產 出 比 率 滿 足 特 種 流 程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需 求 的 新 技 術, 是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的 技 術 支 柱, 目 前 極 為 缺 乏 的 就 是 科 研 能 力 強, 市 場 反 應 快 的 高 技 術 人 才 3.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專 案 管 理 人 才 就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而 言, 目 前 普 遍 缺 乏 能 夠 駕 馭 較 大 的 環 保 工 程, 同 時 具 備 承 擔 多 項 大 型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工 程 設 計 能 力 的 專 案 管 理 人 才 因 此,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內 部 尚 存 在 環 保 就 業 的 巨 大 空 間, 通 過 必 要 的 機 制 吸 引 環 保 類 人 才 向 企 業 集 聚 實 現 環 保 人 才 與 專 業 技 術 崗 位 的 有 效 結 合, 將 成 為 增 加 環 保 類 企 業 就 業 完 善 就 業 體 系 提 高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就 業 品 質 的 重 要 途 徑, 也 將 為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的 利 潤 提 升 提 供 有 利 契 機 和 動 力 支 援 ( 二 )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體 系 中 的 勞 動 就 業 潛 力 與 利 潤 提 升 就 青 島 市 而 言,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回 收 十 分 鬆 散, 其 中 以 個 體 從 業 人 員 走 街 串 巷 式 的 回 收 為 主, 由 社 會 收 購 人 員 回 收 來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主 要 分 三 部 分 處 理 : 一 是 作 為 二 手 貨 物 直 接 銷 售 ; 二 是 交 售 給 舊 貨 市 場 ; 三 是 自 行 拆 解, 作 廢 品 處 理 而 具 體 採 用 何 種 處 理 方 式, 則 取 決 於 不 同 處 理 方 式 之 間 的 利 潤 比 較 對 青 島 市 青 海 路 閒 置 物 資 市 場 的 調 研 資 料 顯 示, 目 前 舊 貨 市 場 上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32

主 要 通 過 高 價 回 收 廣 告 回 收 的 方 式 回 收, 回 收 後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主 要 有 兩 種 處 理 方 式 : 一 是 作 為 舊 貨 重 新 出 售 ; 二 是 經 過 簡 單 的 拆 解 回 收 其 有 用 零 件 和 價 值 高 的 材 料, 利 潤 主 要 來 自 拆 解 的 有 色 金 屬 的 出 售, 其 他 的 棄 為 垃 圾 對 於 舊 貨 市 場 的 經 營 而 言, 採 用 何 種 方 式 對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處 理, 完 全 出 自 經 濟 利 潤 的 比 較 目 前, 隨 著 金 屬 價 格 的 上 漲, 對 回 收 電 子 廢 棄 物 進 行 簡 單 拆 解 並 銷 售 拆 解 出 的 有 色 金 屬 是 獲 利 的 主 要 方 式, 其 利 潤 率 一 般 在 50%, 甚 至 高 達 100% 鬆 散 的 回 收 體 系 和 回 收 體 系 的 不 正 當 競 爭, 導 致 電 子 廢 棄 物 未 能 有 效 流 入 正 規 管 道, 專 門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很 難 回 收 到 電 子 廢 棄 物, 不 僅 為 環 境 和 消 費 者 帶 來 安 全 隱 患, 而 且 嚴 重 阻 礙 了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資 源 化 處 置 和 利 用 但 就 目 前 而 言, 這 種 鬆 散 的 回 收 體 系 使 得 部 分 剩 餘 勞 動 力 的 就 業 和 生 活 困 境 暫 時 得 到 緩 解, 其 中 主 要 以 外 來 務 工 人 員 為 主, 同 時 包 括 部 分 下 崗 失 業 人 員 和 社 會 閒 散 人 員 因 此, 專 門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的 建 立, 在 考 慮 經 濟 和 環 境 效 益 的 同 時, 必 須 兼 顧 就 業 問 題 從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內 部 回 收 體 系 的 建 設 來 看, 尚 存 在 吸 納 勞 動 力 就 業 的 巨 大 空 間, 將 有 機 會 產 生 大 量 的 新 增 就 業, 而 從 其 經 濟 效 益 來 看, 就 業 增 加 將 大 大 推 動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的 利 潤 持 續 提 升 1. 規 模 經 濟 中 的 利 潤 提 升 根 據 新 天 地 公 司 的 資 料, 目 前 企 業 內 部 與 廢 舊 家 電 處 理 相 關 的 投 入 為 1.59 億 元 人 民 幣, 目 前 的 拆 解 和 處 理 廢 舊 家 電 的 能 力 為 60 萬 台 / 年, 未 來 的 處 理 能 力 將 達 到 180 萬 台 / 年, 而 能 夠 發 揮 規 模 效 應 的 家 電 處 理 量 應 介 於 20-180 萬 台 / 年, 而 截 至 2008 年 3 月 底, 新 天 地 的 廢 舊 家 電 累 計 拆 解 量 為 l0 萬 台, 規 模 效 應 尚 存 在 巨 大 的 提 升 空 問 因 此, 電 子 廢 棄 物 的 大 量 和 統 一 回 收 將 有 利 於 專 門 的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發 揮 規 模 經 濟 效 應, 通 過 規 模 化 處 理 實 現 經 濟 利 潤 的 不 斷 提 升 2. 產 業 化 中 的 利 潤 提 升 長 期 來 看, 通 過 增 加 就 業 來 加 強 電 子 廢 棄 物 回 收 體 系 的 建 設, 將 為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的 產 業 化 提 供 重 要 契 機, 使 電 子 廢 棄 物 成 為 正 常 的 回 收 再 利 用 項 目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產 業 鏈 條 的 形 成, 不 僅 使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成 為 財 富 的 源 泉, 而 且 將 通 過 明 顯 的 正 外 部 效 應 推 動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企 業 利 潤 的 持 續 提 升 3. 外 商 投 資 中 的 利 潤 提 升 目 前 許 多 國 外 投 資 者, 大 多 因 為 中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正 規 的 回 收 體 系 沒 有 建 立 起 來 而 不 敢 進 入 我 國 電 子 廢 棄 物 處 理 行 業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