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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桃 園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101 年 第 18 次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9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整 地 點 :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主 席 : 郭 處 長 修 發 出 席 人 員 : 蕭 鈺 徐 秋 菊 蔡 雅 芳 徐 美 惠 游 建 盛 鄭 明 耀 何 文 湘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李 宜 璇 賴 宏 明 魏 佩 芬 貳 各 科 重 要 業 務 報 告 一 組 織 科 蔡 科 長 雅 芳 記 錄 : 何 玉 智 本 處 101 年 度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業 於 9 月 11 日 辦 理 完 竣, 感 謝 長 官 指 導 及 同 仁 協 助 本 次 會 報 議 程 排 定 或 會 議 進 行 雖 尚 稱 流 暢, 參 與 人 員 僅 百 餘 人, 且 因 場 地 適 中, 有 小 組 分 組 討 論 及 報 告 議 題, 使 大 家 有 較 多 時 間 以 對 談 方 式, 進 行 經 驗 交 流 及 分 享 惟 經 會 後 檢 討, 有 下 列 應 精 進 事 項, 本 科 研 擬 因 應 方 案 如 下, 若 可 加 以 改 善, 予 以 經 驗 傳 承, 爾 後 應 可 使 會 議 更 能 達 成 召 開 之 目 的 : 應 精 進 事 項 因 應 方 案 於 會 議 前 約 1 個 月, 始 著 手 辦 理, 應 於 會 議 前 1 個 半 月 或 2 個 月 前, 壓 縮 前 置 作 業 時 間, 品 質 無 法 提 昇 提 前 規 劃 準 備 多 位 長 官 蒞 會 時 議 程 安 排 過 於 緊 湊 頒 獎 流 程 及 動 線 可 再 更 流 暢 主 席 裁 示 議 程 安 排 應 預 留 接 待 每 位 長 官 及 議 程 延 後 之 時 間, 以 避 免 接 待 不 周 或 長 官 久 候 應 以 頒 獎 長 官 熟 悉 之 動 線 安 排, 儘 量 不 拘 泥 於 場 地 限 制, 以 免 影 響 議 程 流 暢 ( 一 ) 101 年 度 人 事 主 管 會 報 順 利 落 幕, 過 程 雖 有 小 缺 失, 但 瑕 不 掩 瑜, 以 下 各 項 可 作 為 未 來 舉 辦 時 精 進 之 參 考 : 1. 下 午 議 程 進 行 時, 會 場 後 方 仍 有 不 少 空 位, 明 年 於 擇 定 參 加 人 1

選時 可詳予規劃 使更多同仁可參與 或可採納大園鄉公所 人事主任王筱惠之建議 將預先請假及受獎人離開後所留空 位 開放同仁自由參加 使會議資源可讓更多同仁分享 2. 人事主管會報為例行辦理事項 明年可更提早因應 以求完美 表現 今年的課程議題及內容很好 並非照本宣科 而是讓人 事同仁參與 共同討論及表示意見 因而會議內容紮實 值得 嘉許 而長官蒞會時之議程安排 明年可安排得更順暢自然 適度延長休息時間 讓長官有時間進行短暫談話 以顯現我們 的用心及貼心 3. 另外請組織科就此次人事主管會報之籌辦 進行SWOT分析 將 此次舉辦之優缺得失 比照過去的經驗及參考其他直轄市的作 法等事項加以檢討改進 (二) 為嘉勉此次人事主管會報籌辦同仁之辛勞 請比照去年作業標 準辦理敘獎 二 人力科徐科長美惠 (一) 各機關學校如有職缺擬列入 10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 員考試增列需用名額者 請於 10 月 15 日 星期一 前至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線上填報 茲因本府暨所 屬一級機關及縣轄市公所提列本項考試總數 仍受 1 1 控管 原則限制 目前有些一級機關未達 1:1 為應部分機關仍有提 列本項考試需求 本科將於 10 月 1 日起調查尚未達增列上限 機關是否有提缺需求 如有餘額 屆時再視情形分配予有需求 之機關 (二) 為應 10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導遊人員及領隊人 員考試新設桃園考區及本縣具合格監場證人數不足 考選部訂 於本 101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五)於本府辦理 2 場次監場人 員工作講習 上 下午各 1 場次 每場次 130 人 合計 260 人 講習對象以本縣各級學校職員為主 報名期限至 9 月 14 日止 截至目前報名人數尚未額滿 經另案發文開放各機關學校之公 務人員報名 額滿為止 (三) 為增加同仁職務歷練機會 促進跨機關人才交流 各機關依業 2

務 特 性 及 職 務 實 際 需 要, 針 對 第 二 階 段 之 所 屬 二 級 機 關 單 位 主 管 擔 任 本 職 務 年 資 超 過 3 年 以 上 者 主 動 檢 討 遷 調 一 案, 業 已 彙 整 各 機 關 檢 討 結 果, 簽 陳 縣 長 核 示 ( 四 ) 有 關 公 立 托 兒 所 改 制 為 幼 兒 園 後, 原 依 行 政 院 暨 所 屬 機 關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辦 法 僱 用 之 約 僱 人 員, 用 人 單 位 可 自 行 檢 討 是 否 繼 續 原 僱 用 計 畫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陸 續 自 101 年 7 月 起 改 制 為 幼 兒 園, 目 前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辦 理 改 制 及 修 正 僱 用 計 畫 表 名 冊 修 正 進 度 如 附 表, 本 科 亦 持 續 掌 握 各 鄉 鎮 市 立 托 兒 所 改 制 情 況, 以 利 確 認 是 否 均 辦 妥 約 僱 計 畫 及 名 冊 修 正 事 宜 托 兒 所 改 制 日 期 已 辦 妥 修 正 計 畫 及 名 冊 桃 園 市 公 所 101.7.24 已 辦 妥 中 壢 市 公 所 101.7.31 已 辦 妥 平 鎮 市 公 所 101.7.24 已 辦 妥 八 德 市 公 所 本 府 教 育 局 已 審 查 完 竣, 近 期 發 文 改 制 完 成 楊 梅 市 公 所 101.7.23 已 辦 妥 大 溪 鎮 公 所 101.8.28 已 辦 妥 蘆 竹 鄉 公 所 101.7.31 已 辦 妥 大 園 鄉 公 所 第 一 階 段 教 育 部 審 核 通 過 龜 山 鄉 公 所 101.7.26 已 辦 妥 龍 潭 鄉 公 所 已 提 出 第 一 階 段 申 請, 教 育 部 尚 在 審 核 中 新 屋 鄉 公 所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至 遲 於 今 年 12 月 底 申 請 觀 音 鄉 公 所 101.7.23 已 辦 妥 復 興 鄉 公 所 尚 未 提 出 申 請, 至 遲 於 今 年 12 月 底 申 請 ( 五 ) 有 關 本 縣 各 縣 立 學 校 101 學 年 度 教 師 敘 薪 櫃 檯 化 作 業, 自 9 月 13 日 18 日 20 日 25 日 27 日 計 5 天 於 本 府 1301 會 議 室 審 查, 由 於 101 學 年 度 起 第 一 次 新 進 正 式 教 師 及 縣 外 介 聘 教 師, 除 紙 本 報 送 外, 亦 須 使 用 WebHR 系 統 報 送 敘 薪 案 件, 本 府 前 已 製 作 相 關 操 作 流 程 及 範 例 供 學 校 參 考, 惟 仍 有 部 分 學 校 反 映 WebHR 系 統 相 關 問 題, 本 科 業 已 記 錄 並 將 於 敘 薪 櫃 檯 化 提 供 3

反 映 建 議 表, 將 統 一 彙 整 後 再 向 人 事 總 處 反 映, 使 WebHR 系 統 報 送 敘 薪 案 件 更 加 便 利 及 順 利 給 與 科 鄭 科 長 回 應 感 謝 人 力 科 辦 理 101 學 年 度 教 師 敘 薪 櫃 檯 化 作 業 時 配 合 使 用 WebHR 系 統 報 送 敘 薪 案 件, 針 對 系 統 或 是 增 列 備 註 字 數 等 反 應 意 見, 本 科 將 反 映 人 事 總 處 參 採 另 外 對 於 不 少 使 用 者 反 應 WebHR 操 作 複 雜, 建 議 參 考 原 由 志 文 主 任 設 計 之 敘 薪 系 統 之 意 見, 乃 因 WebHR 系 統 剛 上 線, 很 多 人 事 資 料 尚 未 建 置 完 整, 以 致 目 前 使 用 上 需 一 一 輸 入 較 費 時, 本 科 將 於 明 年 分 3 階 段 推 動 人 事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預 計 於 明 年 敘 薪 櫃 檯 化 時 推 行 完 畢, 屆 時, 在 使 用 上 將 會 更 順 利 簡 便 主 席 裁 示 ( 一 ) 本 處 櫃 檯 化 案 件 有 教 師 敘 薪 考 核 及 退 休 案 件, 其 中 教 師 敘 薪 櫃 檯 化 案 件 是 本 處 去 年 提 報 人 事 總 處 推 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創 新 績 優 獎 勵 評 比, 並 獲 得 地 方 組 入 選 獎, 乃 本 處 之 強 項 今 年 教 師 敘 薪 櫃 檯 化 案 件 能 同 時 與 WebHR 系 統 進 行 平 行 測 試, 並 提 供 人 事 總 處 系 統 之 修 正 意 見, 對 其 他 縣 市 及 人 事 總 處 來 說 都 將 是 寶 貴 的 資 產 ( 二 ) 今 年 WebHR 系 統 剛 導 入, 如 屬 各 校 教 師 的 資 料 不 齊 全, 俟 資 料 端 的 資 料 皆 完 備 後, 明 年 再 將 本 處 彙 整 之 WebHR 系 統 修 正 意 見 提 報 人 事 總 處, 較 有 助 益 ; 惟 如 屬 WebHR 系 統 操 作 上 問 題, 請 先 與 人 事 總 處 溝 通 後 再 反 映 ( 三 ) 另 有 關 提 報 地 方 特 考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部 分 機 關 表 示 仍 有 提 列 本 項 考 試 之 需 求 時, 人 力 科 即 主 動 積 極 的 提 出 因 應 作 為, 即 是 主 動 做 好 人 事 服 務, 值 得 嘉 許 三 考 訓 科 游 科 長 建 盛 ( 一 ) 有 關 人 事 總 處 針 對 短 時 強 降 雨 納 入 通 報 基 準 因 天 然 災 害 停 班 停 課 後 補 班 補 課 機 制 之 研 議 結 論 及 本 處 精 進 事 項 說 明 如 下 : 1. 人 事 總 處 101 年 9 月 5 日 總 處 培 字 第 1010049483 號 書 函 通 知 研 議 結 論 : 4

(1) 暫 不 將 短 時 強 降 雨 納 入 通 報 基 準, 未 來 人 事 總 處 再 視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通 盤 研 議 (2) 因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事 後 不 採 行 補 班 補 課 機 制 2. 在 短 時 強 降 雨 納 入 通 報 基 準 前, 仍 回 歸 天 然 災 害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作 業 辦 法 之 水 災 基 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水 災 停 班 停 課 基 準 各 機 關 學 校 之 處 所 或 公 教 員 工 住 所 積 水, 或 通 往 機 關 學 校 途 中, 因 降 雨 致 土 石 流 成 災 河 川 水 位 暴 漲 橋 樑 中 斷 積 水 致 通 行 困 難 地 形 變 化 發 生 危 險 或 有 致 災 之 虞 時 通 案 性 個 案 性 個 人 性 通 報 權 責 由 本 府 統 一 宣 布 本 縣 或 受 災 之 鄉 鎮 市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各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得 視 實 際 情 況 自 行 決 定 該 機 關 學 校 停 止 辦 公 及 上 課, 並 陳 報 上 一 級 機 關 備 查 公 教 員 工 因 天 然 災 害 交 通 受 阻 或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為 處 理 善 後, 可 於 事 先 或 事 後 陳 報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准 予 停 止 辦 公 登 記 3. 另 為 精 進 本 縣 即 時 通 報 機 制, 規 劃 整 合 現 行 緊 急 公 務 通 報 系 統, 未 來 在 本 縣 災 害 應 變 中 心 開 設 前 後, 利 用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所 屬 機 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人 事 主 管, 期 能 與 本 處 保 持 聯 繫, 以 利 掌 握 動 態 災 情 查 報 及 相 關 重 要 訊 息 轉 達 ( 二 ) 關 於 本 縣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100 學 年 度 教 師 年 終 ( 另 予 ) 成 績 考 核 櫃 檯 化 審 查 作 業, 業 於 101 年 9 月 4 日 6 日 10 日 及 12 日 ( 共 計 4 日 ) 辦 竣, 謹 將 辦 理 情 形 說 明 如 下 : 1. 本 縣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送 審 情 形 : 應 送 審 已 送 審 未 送 審 備 註 248 校 246 校 2 校 1. 觀 音 高 中 新 成 立 不 列 入 應 送 審 學 校 2. 桃 園 國 小 及 高 義 國 小 因 故 未 能 依 限 送 審 ( 均 已 事 前 主 動 連 繫 ) 2. 櫃 檯 化 審 查 作 業 檢 討 及 分 析 : 優 點 缺 點 5

1. 審 查 前 編 訂 審 查 作 業 手 冊, 於 櫃 檯 化 作 業 前 一 週, 發 送 審 查 人 員 參 閱 2.101 年 8 月 29 日 召 開 審 查 工 作 人 員 說 明 會, 針 對 流 程 動 線 審 查 標 準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等 進 行 研 議, 劃 齊 做 法 3. 由 大 溪 國 中 呂 紹 慶 主 任 製 作 WebHR 系 統 操 作 程 序 講 義, 並 公 告 於 本 處 網 站, 以 利 同 仁 參 閱 4. 審 查 現 場 提 供 筆 記 型 電 腦 ( 可 上 網 ) 一 台, 審 查 資 料 有 誤 時 現 場 同 步 修 改, 俾 提 升 資 料 正 確 性 1. 部 分 學 校 未 依 排 定 日 程 送 審, 導 致 9 月 6 日 當 天 排 隊 待 審 時 間 過 長 改 善 方 案 : 當 日 下 午 立 即 在 網 站 公 告, 針 對 未 依 排 定 日 期 送 審 之 學 校, 將 置 於 當 日 櫃 檯 化 作 業 最 後 審 查 時 段 辦 理, 以 維 護 原 依 排 定 日 期 送 審 學 校 之 權 益 ; 此 項 措 施 未 來 將 於 公 文 明 確 規 範 2.101 年 8 月 1 日 調 出 人 員, 執 行 WebHR 系 統 預 審 時, 均 會 出 現 錯 誤 情 形, 學 校 無 法 進 行 修 正 改 善 方 案 : 案 洽 ECPA 資 訊 客 服 人 員 表 示, 第 一 年 WebHR 系 統 導 入 須 執 行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子 系 統 轉 檔 作 業 ( 以 後 則 免 ), 本 縣 轉 檔 時 間 在 8 月 份, 調 動 人 員 轉 檔 時 會 擷 取 最 新 一 筆 任 職 資 料 去 對 照 現 支 薪 額 ( 其 實 該 薪 額 係 上 學 年 核 定 薪 額 ), 因 此 會 有 資 料 不 符 情 形, 需 由 本 處 以 手 動 修 改 日 期 ; 未 來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經 線 上 核 定 後, 系 統 會 自 動 將 薪 級 資 料 帶 入, 不 會 有 類 此 情 形 發 生 ( 三 ) 本 府 101 年 上 半 年 (101 年 1 至 6 月 份 ) 為 民 服 務 楷 模 審 議 小 組 會 議, 由 蔡 副 秘 書 長 宗 烈 代 理 主 持, 邀 集 邱 參 事 俊 銘 等 6 位 委 員, 業 於 101 年 8 月 30 日 審 議 為 民 服 務 楷 模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楷 模 人 員 ) 竣 事, 計 有 民 政 局 等 3 機 關 提 報 11 人, 決 議 通 過 民 政 局 鍾 玉 美 等 9 人, 分 別 核 給 公 假 1 至 2 天, 並 於 本 府 1 樓 公 布 欄 公 告 其 優 6

機 關 民 政 局 警 察 局 良 事 蹟, 並 請 服 務 機 關 擇 期 於 公 開 場 合 頒 發 獎 狀, 茲 將 榮 獲 楷 模 人 員 臚 列 以 下 : 獎 勵 方 式 職 稱 楷 模 人 員 公 開 表 揚 暨 頒 發 獎 狀 2 天 桃 園 戶 政 課 員 鍾 玉 美 ⅴ v 核 給 公 假 中 壢 戶 政 戶 籍 員 曹 秀 麥 ⅴ v 中 壢 戶 政 戶 籍 員 蔡 雪 珍 ⅴ v 龍 潭 分 局 所 長 鍾 隆 國 ⅴ v 桃 園 分 局 警 員 李 鴻 達 ⅴ v 平 鎮 分 局 警 員 許 家 慶 ⅴ v 大 溪 分 局 警 員 張 子 濂 ⅴ v 大 溪 分 局 警 員 田 明 勇 ⅴ v 楊 梅 分 局 警 員 李 國 堃 ⅴ v 1 天 ( 四 ) 本 府 消 防 局 訂 於 101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2 至 5 時, 在 本 府 地 下 二 樓 大 禮 堂 舉 行 CPR 競 賽, 當 日 活 動 謹 請 處 長 隨 同 縣 長 示 範 CPR 演 練, 本 處 應 參 賽 人 員 共 10 人, 賽 前 將 請 本 處 CPR 指 導 員 向 參 賽 人 員 複 習 上 課 內 容, 以 爭 取 佳 績, 相 關 參 加 人 員 臚 列 如 下 : 參 賽 組 別 人 數 參 加 人 員 指 定 組 5 隨 機 組 5 本 處 CPR 指 導 員 ( 呂 俊 潔 徐 侑 菁 張 世 勤 何 玉 智 ), 另 指 派 羅 智 偉 參 加 本 府 消 防 局 統 一 於 101 年 9 月 25 日 上 午 10 時, 從 本 處 正 式 人 員 中 隨 機 抽 出 10 人, 公 佈 於 縣 府 入 口 網 站, 並 由 本 處 就 其 中 自 選 5 人 參 賽 ( 五 ) 為 簡 化 流 程 並 即 時 取 得 各 機 關 獎 懲 數 據, 日 前 業 洽 請 龜 山 國 民 中 學 人 事 室 主 任 邱 志 文, 協 助 規 劃 設 計 網 路 報 送 系 統, 以 取 代 現 行 各 機 關 以 紙 本 函 報 之 流 程 ( 預 計 自 101 年 10 月 份 上 線 ), 相 關 作 業 方 式 ( 前 後 ) 比 較 如 下 : 項 目 現 行 作 法 未 來 作 法 報 送 方 式 函 報 網 路 系 統 報 送 報 送 期 程 每 3 個 月 一 次 數 據 分 析 另 行 填 具 獎 懲 每 月 報 送 依 每 月 獎 懲 案 件 類 別 個 別 統 計, 目 前 規 劃 7

案 件 分 析 表 分 3 類 填 報 : 1. 中 央 機 關 業 務 評 核 及 活 動 比 賽 類 敘 獎 2. 本 縣 專 案 簽 准 敘 獎 3. 一 般 性 ( 例 行 性 ) 業 務 敘 獎 主 席 裁 示 ( 一 ) 游 科 長 報 告 資 料 的 準 備 很 詳 實 清 楚, 用 表 格 來 代 替 冗 長 的 文 字 敘 述, 使 報 告 內 容 一 目 了 然, 謝 謝 游 科 長 ( 二 ) 餘 均 洽 悉 四 給 與 科 鄭 科 長 明 耀 ( 一 ) 為 順 利 導 入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 以 下 簡 稱 WebHR 系 統 ), 並 使 本 縣 資 訊 種 籽 教 師 及 專 兼 任 ( 辦 ) 人 事 人 員 熟 悉 系 統 操 作 及 運 用 能 力, 業 於 101 年 4 月 8 月 份 辦 理 8 梯 次 訓 練, 計 有 634 人 參 加 另 為 加 強 推 廣 應 用 WebHR 系 統 處 理 人 事 業 務, 本 科 規 劃 於 今 年 年 11 月 份 舉 辦 WebHR 系 統 各 子 系 統 實 機 操 作 計 時 競 賽, 原 則 上 採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方 式, 明 年 則 考 量 採 分 級 競 賽, 進 階 級 以 自 由 報 名 方 式, 初 階 級 採 半 強 制 參 加 方 式 辦 理 對 於 競 賽 成 績 優 異 者, 簽 請 處 長 給 予 相 當 之 獎 勵 ( 二 ) 本 縣 某 國 民 小 學 101 年 8 月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費 用, 因 出 納 人 員 異 動 未 如 期 繳 納, 經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寄 發 催 繳 通 知 單 2 次, 並 經 本 處 電 話 催 繳, 始 於 101 年 9 月 7 日 繳 納, 為 督 促 各 機 關 學 校 確 於 每 月 10 日 前 完 成 當 月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繳 納, 以 維 護 參 加 基 金 人 員 權 益, 本 科 將 於 每 月 8 日 於 本 處 網 頁 最 新 消 息 公 布 當 月 未 完 成 繳 納 之 機 關 學 校, 以 提 示 儘 速 繳 納 ; 於 每 月 20 日 公 布 逾 期 繳 納 之 機 關 學 校, 並 函 請 各 該 機 關 學 校 檢 討 改 進, 另 設 有 專 任 人 事 機 構 或 由 專 任 人 事 兼 任 之 機 關 學 校 如 有 逾 期 繳 納 情 形, 將 列 入 人 事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之 重 要 參 據 ( 三 ) 本 縣 第 15 屆 縣 長 杯 公 教 人 員 桌 球 錦 標 賽 訂 於 10 月 12 13 日 ( 星 期 五 六 ) 在 中 壢 市 新 明 國 民 小 學 舉 行, 報 名 期 限 至 9 月 19 日 止, 領 隊 會 議 預 訂 於 9 月 26 日 召 開, 並 於 10 月 3 日 召 開 工 作 協 調 會, 各 準 備 工 作 刻 正 積 極 辦 理 中 ( 四 ) 本 年 度 各 機 關 請 增 加 班 費 經 費 限 額 截 至 9 月 14 日 止, 辦 理 情 形 8

如 下 : 辦 理 情 形 機 關 數 機 關 名 稱 已 核 轉 行 政 院 8 工 商 發 展 局 消 防 局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中 壢 市 公 所 蘆 竹 鄉 公 所 桃 園 地 政 事 務 所 楊 梅 地 政 事 務 所 及 蘆 竹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本 科 審 核 中 2 體 育 處 龍 潭 鄉 戶 政 事 務 所 補 正 中 1 大 溪 鎮 公 所 由 於 今 年 度 請 增 加 班 費 限 額 機 關 較 多, 本 科 業 已 主 動 向 人 事 總 處 承 辦 人 說 明, 係 因 本 縣 各 機 關 自 90 年 度 起 加 班 費 之 預 算, 以 每 人 每 年 1 萬 元 編 列, 迄 今 已 11 年, 因 業 務 量 及 編 制 員 額 之 增 加, 且 本 縣 自 100 年 改 制 為 準 直 轄 市, 各 項 為 民 服 務 業 務 遽 增, 以 致 原 90 年 度 加 班 費 實 支 之 八 成, 確 已 不 足 以 因 應, 請 其 代 為 向 長 官 報 告, 以 免 不 必 要 之 誤 解 ( 五 ) 依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場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辦 法 規 定, 義 務 採 購 單 位 未 達 本 辦 法 第 3 條 第 8 項 所 訂 定 比 率 5% 者, 應 敘 明 理 由 並 檢 討 改 進 ;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102 條 規 定 應 受 懲 處 本 處 截 至 8 月 14 日 止 已 核 銷 之 金 額 計 算,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福 利 機 構 團 體 生 產 物 品 及 服 務 比 率 已 達 15.8%, 日 後 仍 宜 請 各 科 持 續 配 合 辦 理, 如 有 辦 理 印 刷 手 冊 購 買 獎 牌 便 當 甜 點 禮 盒 及 盆 栽 等 時, 請 優 先 向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洽 購 ( 六 ) 101 年 本 府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職 員 通 訊 錄 現 已 膠 裝 中, 預 訂 下 週 完 成 第 1 次 交 貨 1,500 本, 本 科 將 儘 速 轉 發 各 機 關 學 校 及 議 員 使 用 主 席 裁 示 ( 一 ) 網 際 網 路 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WebHR 系 統 ) 是 給 與 科 即 將 推 動 的 工 作 品 牌 項 目 之 一, 對 於 本 處 未 來 發 展 及 業 務 推 動 很 重 要 另 外 各 科 都 有 兩 個 品 牌 項 目, 目 前 只 有 人 力 科 打 造 將 才 DNA 及 考 訓 科 決 勝 關 鍵 點 和 本 人 討 論 過, 其 餘 6 個 品 牌 請 各 科 儘 速 與 本 人 交 換 意 見 9

( 二 ) 從 給 與 科 的 工 作 報 告, 得 知 許 多 業 務 都 具 有 一 定 時 間 品 質 要 求 或 是 需 達 到 一 定 法 定 比 例 數 量 等 限 制, 為 了 傳 承 此 一 經 驗 資 料, 請 考 訓 科 設 計 標 準 表 格, 各 科 將 類 此 之 內 外 部 要 求 予 以 綜 整, 以 達 到 彼 此 互 相 提 醒 資 訊 流 通 的 最 大 效 果, 並 將 其 置 於 本 處 網 頁, 以 供 隨 時 查 閱 ; 同 時 也 可 成 為 歡 迎 新 進 同 仁 加 入 人 事 服 務 團 隊 的 見 面 禮, 使 其 對 本 處 近 年 來 的 績 效 表 現 有 初 步 的 瞭 解 及 相 對 應 的 配 合 ( 三 ) 通 訊 錄 編 列 原 則 上 雖 為 一 年 一 次, 但 民 選 首 長 更 換, 或 是 重 大 改 組 時, 也 請 給 與 科 編 印 簡 要 小 冊 以 供 使 用 五 何 會 計 員 文 湘 截 至 9 月 13 日 各 科 業 務 執 行 狀 況, 目 前 僅 人 力 科 達 到 80% 以 上 ; 其 餘 如 組 織 科 研 習 會 議 之 核 銷 給 與 科 三 節 慰 問 金 編 列 執 行 及 考 訓 科 執 行 尚 有 落 差 之 部 分, 請 各 科 儘 快 尋 求 解 決 方 式 主 席 裁 示 何 會 計 員 於 月 中 就 本 處 目 前 預 算 執 行 的 進 度 提 出 報 告, 俾 讓 各 科 瞭 解 及 掌 握, 也 是 主 動 積 極 的 作 為, 請 各 科 就 執 行 落 後 的 工 作 計 畫 加 強 辦 理, 趕 上 作 業 進 度 另 外, 本 處 100 年 決 算 的 實 際 執 行 情 況, 應 快 請 各 科 提 供 說 明 資 料, 以 利 本 人 列 席 議 會 備 詢 參 臨 時 動 議 : 無 肆 副 處 長 主 任 秘 書 工 作 指 示 一 徐 主 任 秘 書 秋 菊 : 各 科 現 階 段 工 作 任 務 應 全 力 集 中 精 神 於 準 備 議 會 開 議 資 料, 包 括 議 會 的 質 詢 及 工 作 報 告, 例 如 在 準 備 Q&A 方 面, 各 科 須 針 對 議 員 可 能 詢 問 的 問 題 去 主 動 發 現, 並 注 意 新 聞 媒 體 及 檢 視 所 提 之 工 作 報 告 內 容 等 用 心 準 備 ; 另 各 科 對 所 編 列 之 預 算 也 應 全 盤 掌 握, 以 備 質 詢 時 提 供 最 完 整 之 資 訊 二 副 處 長 工 作 指 示 基 於 本 次 議 會 工 作 報 告 的 編 撰 過 程 仍 有 部 分 缺 失, 提 供 以 下 意 見 供 各 科 參 考 辦 理 : ( 一 ) 各 科 於 平 時 即 應 掌 握 業 務 辦 理 狀 況, 並 就 工 作 報 告 及 模 擬 問 答 相 關 資 料 妥 為 整 理 備 用 10

( 二 ) 承 辦 科 對 於 工 作 報 告 及 問 題 之 編 撰 作 業 宜 及 早 進 行 規 劃, 並 請 各 科 確 實 配 合 作 業 時 程 辦 理 ( 三 ) 撰 寫 報 告 及 模 擬 問 答 內 容 時 應 留 意 資 料 正 確 性 及 完 整 性, 並 於 編 撰 過 程 中 詳 加 查 對 與 確 認 ( 四 ) 各 科 科 長 宜 適 時 將 工 作 重 點 明 確 告 知 同 仁, 避 免 同 仁 於 業 務 處 理 過 程 耗 費 不 必 要 的 心 力 與 時 間 陸 主 席 裁 ( 指 ) 示 事 項 : 一 101 年 9 月 12 日 第 811 次 縣 政 會 議 及 9 月 13 日 第 652 次 主 管 會 議 相 關 內 容 轉 達 如 下 : ( 一 ) 李 副 縣 長 指 示 事 項 : 1. 議 會 期 間 請 各 局 處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1) 各 局 處 應 利 用 時 間 積 極 向 議 員 說 明 本 府 預 算, 於 議 員 到 縣 府 洽 公 或 拜 訪 議 員 時, 請 向 議 員 說 明 自 身 局 處 的 預 算, 請 議 員 協 助 順 利 通 過 審 議 (2) 向 議 員 說 明 時 應 強 調 : 本 府 總 預 算 原 粗 估 編 列 7 百 餘 億, 經 過 本 府 多 達 28 次 的 審 查 後, 刪 為 629 億 餘, 顯 見 本 府 編 列 審 查 過 程 十 分 嚴 謹, 請 議 員 大 力 支 持 本 府 預 算 (3) 各 局 處 應 掌 握 自 身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的 預 算 資 料, 對 有 所 增 減 的 部 分 更 應 具 備 詳 盡 說 明 的 能 力, 尤 其 應 注 意 基 金 的 部 分 2.611 強 降 雨 水 患 後, 議 員 反 映 向 本 府 要 求 資 料 時, 本 府 同 仁 竟 不 關 心 議 員 索 取 資 料 的 目 的 請 各 局 處 長 於 局 處 務 會 議 中 向 同 仁 傳 達 : 任 何 民 意 代 表 或 公 所 要 求 本 府 提 供 資 料 時, 同 仁 均 應 向 局 長 乃 至 本 人 報 告 3. 加 強 公 文 時 效, 尤 其 加 會 多 個 機 關 時, 請 務 必 避 免 延 宕 ( 二 ) 縣 長 裁 示 事 項 : 1. 縣 長 提 供 建 議 意 見 予 各 局 處 時, 不 是 要 各 局 處 照 單 全 收, 而 是 提 醒 各 局 處 將 縣 長 給 的 建 議 意 見 做 前 瞻 完 整 的 思 考 後 再 行 提 報 2. 公 文 簽 會 其 他 機 關 前, 應 先 行 溝 通 後 再 會 簽, 以 免 若 其 他 機 關 窒 礙 難 行 而 簽 出 不 同 意 見, 將 導 致 公 文 流 程 過 於 冗 長 另 請 各 局 處 注 意 府 簽 府 稿 不 可 出 現 內 部 單 位 的 簽 見, 若 各 內 部 單 位 11

意 見 不 一 致 時, 局 處 長 應 統 一 內 部 意 見 後 再 簽 出 3. 行 政 院 日 前 頒 佈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機 構 請 託 關 說 登 錄 查 察 作 業 要 點, 係 約 束 中 央 機 關, 地 方 政 府 僅 屬 準 用 之 俟 本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之 請 託 關 說 相 關 作 業 要 點, 奉 准 頒 佈 後, 再 行 全 體 施 行 適 用, 並 請 同 仁 注 意 操 守 廉 潔 4. 請 各 局 處 注 意 肖 像 權 之 合 理 使 用 二 本 人 對 本 處 正 式 公 務 同 仁 的 要 求 較 多, 係 因 為 各 位 都 是 經 過 國 家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及 豐 富 的 服 務 歷 練 脫 穎 而 出, 所 以 鼓 勵 大 家 毋 忘 初 衷, 用 心 於 本 職 工 作 上, 儘 量 做 好 各 項 人 事 服 務 工 作 譬 如 : 承 辦 經 手 之 公 文 及 資 料 應 妥 善 掌 握, 並 相 互 連 結 勾 稽, 培 養 謹 慎 細 心 負 責 任 的 做 事 態 度, 不 能 只 想 依 賴 長 官 當 靠 山, 事 事 需 要 長 官 費 心 的 指 導, 卻 進 步 非 常 有 限 目 前 仍 有 少 數 同 仁 未 能 善 用 做 事 方 法 及 時 間 管 理, 對 細 節 操 作 性 的 事 務 花 了 太 多 時 間, 以 致 無 法 於 宏 觀 的 思 維 層 次 加 以 融 會 貫 通, 充 實 自 己 的 本 職 學 能, 相 當 可 惜 再 次 勉 勵 同 仁 恪 守 本 職 角 色 的 職 責 要 求, 盡 心 盡 力 做 好 職 責 內 的 應 辦 業 務, 如 此 主 管 人 員 才 有 多 餘 的 時 間 彼 此 進 行 溝 通 協 調 業 務 綜 合 以 及 品 牌 建 立 等 工 作 柒 散 會 :( 下 午 3 時 40 分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