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IKEA 高 雄 上 菜! 10 萬 元 獎 金 募 集 最 有 台 灣 味 的 肉 丸 菜 單 活 動 簡 章 不 管 你 是 五 星 級 大 主 廚 還 是 素 人 料 理 學 徒 甚 至 是 巷 仔 內 的 美 食 饕 家, 現 在 就 發 揮 你 的 創 意 展 現 對 台 灣 的 熱 情, 用 IKEA 任 一 口 味 肉 丸 設 計 出 最 有 台 灣 味 的 創 意 食 譜! 冠 軍 可 獲 得 10 萬 元 IKEA 商 品 禮 券, 明 年 團 圓 飯 等 你 來 上 菜 參 加 資 格 : 年 滿 18 歲 之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民, 可 以 個 人 或 團 體 報 名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email 報 名, 請 至 IKEA 高 雄 店 之 10 萬 元 邀 你 來 IKEA 高 雄 上 菜 活 動 網 頁 下 載 報 名 表, 填 寫 完 成 後 連 同 報 名 作 品 照 片 email 至 servicekhs@ikea.com.tw 活 動 網 頁 http://www.ikea.com/tw/zh/store/kaohsiung/kaohsiung _campaign 報 名 日 期 :2015 年 10 月 26 日 至 11 月 30 日 食 譜 投 稿 說 明 食 譜 規 定 以 台 灣 IKEA 瑞 典 美 食 區 所 販 售 之 肉 丸 ( 瑞 典 烤 肉 丸 雞 肉 丸 蔬 菜 丸 ) 為 必 要 食 材, 發 揮 創 意 結 合 台 灣 在 地 特 色 食 譜 所 使 用 的 烹 調 方 式 以 蒸 煮 烤 為 主 烤 係 以 專 業 蒸 烤 箱 可 操 作 之 方 式 於 Facebook 個 人 動 態 貼 文, 使 用 主 題 標 籤 # 來 IKEA 高 雄 上 菜 發 表 食 譜 名 創 作 靈 感 與 成 品 照 的 貼 文, 且 保 留 文 章 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 後, 範 例 如 右 圖 所 示 例 如 : # 來 IKEA 高 雄 上 菜 蔥 燒 什 蔬 肉 丸 子 最 有 台 灣 味 的 菜 都 在 熱 炒 店, 這 道 菜 就 是 利 用 熱 炒 常 用 的 蔥 蒜 爆 香, 加 入 醬 油 糖 來 醬 燒, 就 是 最 有 台 灣 味 肉 丸 主 餐
投 稿 資 料 完 整 填 寫 的 報 名 表 ( 含 個 人 資 料 創 意 靈 感 食 譜 材 料 及 做 法 ) 食 譜 做 法 至 少 3 個 步 驟, 總 字 數 至 少 100 字 食 譜 投 稿 成 品 照 片 或 影 片 投 稿 照 片 格 式 JPG, 大 小 需 於 2MB 以 內 像 素 300dpi 以 上, 以 2 張 為 上 限 投 稿 影 片 以 5 分 鐘 為 限, 請 上 傳 至 Youtube, 設 定 為 公 開, 於 報 名 表 提 供 影 片 連 結 ( 請 勿 直 接 寄 送 影 片 ) 食 譜 投 稿 寄 送 方 式 請 依 照 規 定 主 旨 格 式 填 寫 email, 主 旨 格 式 : 來 IKEA 高 雄 上 菜 參 加 者 姓 名 範 例 : 來 IKEA 高 雄 上 菜 王 小 明 將 報 名 表 連 同 投 稿 作 品 照 片, 以 附 加 檔 案 型 式 寄 送 至 servicekhs@ikea.com.tw 信 箱 食 譜 投 稿 評 審 作 業 初 審 : IKEA 高 雄 店 於 收 到 投 稿 作 品 後,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進 行 投 稿 資 料 審 查 ( 含 表 格 內 容 與 Facebook 個 人 動 態 貼 文 ), 確 認 投 稿 資 料 完 整 後, 即 會 回 覆 投 稿 序 號, 方 為 有 效 投 稿 若 於 投 稿 後 5 個 工 作 天 內 尚 未 收 到 投 稿 序 號, 可 來 信 servicekhs@ikea.com.tw 詢 問 複 審 :IKEA 高 雄 店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1 日 至 12 月 9 日 期 間, 依 照 評 選 標 準 進 行 審 查, 並 於 12 月 10 日 於 IKEA 高 雄 店 網 頁 公 佈 決 審 入 選 名 單 ; 未 獲 入 選 者, 本 公 司 將 不 另 行 通 知 決 審 : 進 入 決 審 之 食 譜 將 於 2016 年 1 月 14 日 至 1 月 16 日 期 間, 由 IKEA 高 雄 店 瑞 典 餐 廳 廚 房 依 食 譜 說 明 製 作 餐 點 ( 主 廚 指 定 菜 ), 以 實 際 販 售 數 量, 由 消 費 者 共 同 決 定 冠 軍 1 名 優 選 2 名 決 審 入 選 之 食 譜 創 作 者, 可 於 決 賽 期 間 於 IKEA 高 雄 店 瑞 典 餐 廳 內, 自 由 為 餐 點 宣 傳 推 廣 詳 見 簡 章 第 5 頁 之 決 賽 說 明 評 選 標 準 項 目 佔 比 說 明 台 灣 味 20% 結 合 台 灣 在 地 特 色, 展 現 台 灣 與 瑞 典 精 神
什 麼 是 瑞 典 精 神? 自 己 上 網 找 找 吧! 容 易 度 30% 食 譜 內 容 簡 單, 容 易 操 作, 方 便 大 多 數 人 購 買 食 材 回 家 自 己 煮 價 格 合 理 15% 食 譜 所 選 用 的 食 材 需 為 大 多 數 人 能 接 受 的 價 格 創 意 發 揮 15% 作 品 須 說 明 創 意 靈 感 來 源, 從 食 譜 中 可 看 到 創 作 者 的 巧 思 人 氣 度 20% 個 人 動 態 主 題 標 籤 之 貼 文 累 積 的 讚 數 與 分 享 數 活 動 獎 項 10 萬 元 IKEA 商 品 禮 券 冠 軍 取 1 名 ( 限 於 IKEA 高 雄 店 使 用 ) 優 選 取 2 名 IKEA 365+ 鍋 具 七 件 組 ( 市 價 1,190 元 ) 食 譜 投 稿 參 加 獎 有 效 投 稿 者 憑 投 稿 序 號 領 取 主 餐 券 1 張 ( 市 價 320 元 ) 1/14-1/16 1/14-1/16 購 買 主 廚 指 定 菜 即 贈 冷 飲 1 杯 決 賽 選 民 購 買 主 廚 指 定 加 贈 買 主 餐 送 薯 條 兌 換 券 ( 限 2/1-2/29 參 加 獎 菜 之 消 費 者 使 用 ) 注 意 事 項 本 活 動 僅 限 年 滿 18 歲 之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民 參 加 參 加 者 需 依 活 動 規 則, 在 個 人 帳 號 的 Facebook 動 態 貼 文 發 表 至 少 一 篇 投 稿 食 譜 所 有 參 加 者 因 參 加 本 活 動 所 提 供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文 字 文 章 圖 像 相 關 圖 片 個 人 肖 像 及 姓 名 權 等, 於 參 加 本 活 動 之 同 時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電 子 或 紙 本 之 形 式 ), 主 辦 單 位 將 視 為 其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或 其 所 授 權 之 第 三 人 得 使 用 其 作 品 於 IKEA 分 店 網 路 即 時 通 訊 電 子 報 章 雜 誌 等 媒 體 參 加 者 不 得 抄 襲 拷 貝 複 製 他 人 作 品, 所 投 稿 之 稿 件 需 為 原 創 且 未 經 公 開 的 著 作 若 經 主 辦 單 位 發 現 或 第 三 人 檢 舉 參 加 者 有 疑 似 侵 害 他 人 著 作 權 之 行 為, 或 違 反 法 令 或 善 良 風 俗 之 事, 如 有 違 反 之 虞, 主 辦 單 位 得 立 即 移 除 相 關 內 容, 並 取 消 活 動 參 加 或 得 獎 資 格, 並 要 求 返 還 已 領 取 之 獎 品 或 獎 金, 如 因 衍 生 法 律 爭 議, 由 參 加 者 自 行 負 責, 與 主 辦 單 位 無 涉 經 主 辦 單 位 評 選 後 得 獎 之 作 品, 得 獎 人 同 意 著 作 財 產 權 屬 主 辦 單 位 所
有 得 獎 人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得 不 限 時 間 地 點 次 數, 依 法 重 製 公 開 發 表 展 覽 編 輯 發 行 宣 傳 編 印 公 開 傳 輸 及 再 授 權 第 三 人 等 權 利 參 加 者 所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主 辦 單 位 視 為 參 加 者 書 面 同 意 蒐 集 及 利 用 其 個 人 資 料 以 作 為 寄 發 決 賽 入 選 或 得 獎 通 知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報 稅 務 資 料 及 主 辦 單 位 寄 發 相 關 資 訊 使 用 食 譜 投 稿 參 加 者 應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於 IKEA 高 雄 店 客 服 部 櫃 檯 憑 投 稿 序 號 領 取 食 譜 投 稿 參 加 獎 ( 主 餐 券 1 張, 市 價 320 元 ) 本 活 動 主 辦 單 位 就 所 有 參 加 者, 保 有 資 格 審 查 之 權 利 ; 若 經 審 查 後, 資 格 不 符 者, 主 辦 單 位 得 取 消 得 獎 資 格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則 以 主 辦 單 位 最 終 公 告 之 說 明 為 準 如 本 活 動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特 殊 原 因, 無 法 執 行 時, 主 辦 單 位 得 決 定 取 消 終 止 修 改 或 暫 停 活 動 對 本 活 動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email 至 servicekhs@ikea.com.tw
決 賽 活 動 決 賽 時 間 : 主 廚 指 定 菜 販 售 時 間 :1/14 ( 四 )-1/15 ( 五 ) 11:00-20:30 1/16 ( 六 ) 11:00-14:00 公 布 決 賽 結 果 與 頒 獎 :1/16 ( 六 ) 15:30 決 賽 地 點 :IKEA 高 雄 店 瑞 典 餐 廳 決 賽 方 式 : 由 IKEA 高 雄 店 餐 廳 廚 房 工 作 人 員, 依 照 決 賽 入 選 之 參 加 者 食 譜, 製 作 決 賽 餐 點 主 廚 指 定 菜 決 賽 時 間 內, 於 IKEA 高 雄 店 餐 廳 實 際 販 售 的 餐 點 數 量, 即 為 決 賽 得 分 ( 依 IKEA 高 雄 店 收 銀 機 台 系 統 計 算 販 售 數 量 為 準,2016 年 1 月 16 日 14 點 00 分 59 秒 所 開 立 之 發 票 為 最 後 統 計 時 間, 販 售 數 量 最 多 之 主 廚 指 定 菜 即 為 冠 軍, 其 餘 則 為 優 選 獎 得 主 ) 決 賽 入 選 者 可 於 決 賽 時 間 內, 於 IKEA 高 雄 店 內 自 由 推 廣 參 賽 之 主 廚 指 定 菜 如 發 生 數 量 相 同 之 情 事, 則 獎 項 由 同 分 之 參 加 者 共 同 均 分 決 賽 選 民 參 加 獎 : 主 廚 指 定 菜 販 售 時 間 內, 購 買 主 廚 指 定 菜 即 贈 冷 飲 1 杯, 加 贈 買 主 餐 送 薯 條 兌 換 券 ( 限 2/1-2/29 使 用 ) 注 意 事 項 決 賽 活 動 參 加 者 應 詳 實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蒐 集 並 利 用 其 所 提 供 之 個 人 資 料 若 因 參 加 者 資 料 填 寫 不 完 整 或 不 正 確, 導 致 無 法 通 知 決 賽 入 選 者, 或 未 回 覆 電 子 郵 件 以 致 主 辦 單 位 無 法 聯 繫 者, 將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決 賽 入 選 資 格, 在 送 出 個 人 資 料 前, 請 務 必 確 認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決 賽 入 選 名 單 將 於 2015 年 12 月 10 日, 統 一 公 佈 於 IKEA 高 雄 店 餐 廳 與 分 店 網 頁 主 辦 單 位 將 於 其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寄 送 通 知 信 函 到 決 賽 入 選 者 的 email 信 箱 中, 請 活 動 參 加 者 者 多 加 留 意 email 信 箱 若 決 賽 名 單 公 布 後 3 週 內 ( 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 主 辦 單 位 仍 無 法 聯 絡 到 決 賽 入 選 者, 或 經 通 知 後 入 選 者 主 動 放 棄 參 加 決 賽, 即 視 為 喪 失 決 賽 參 加 資 格 決 賽 入 選 個 人 或 團 體, 可 於 決 賽 期 間, 於 決 賽 地 點 從 事 作 品 推 廣 活
動, 唯 推 廣 活 動 計 畫 須 於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向 主 辦 單 位 以 email 提 出 申 請, 主 辦 單 位 將 於 5 個 工 作 天 內 審 核 同 意 後, 方 可 實 施 禁 止 參 加 者 使 用 不 雅 猥 褻 有 性 暗 示 誹 謗 侮 辱 威 脅 攻 擊 不 實 違 反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 風 俗 或 其 他 不 法 之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文 字 圖 片 行 為 等 侵 害 他 人 權 利 令 他 人 感 到 不 適 或 人 身 攻 擊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前 尚 未 收 到 決 賽 通 知 email 的 參 加 者, 可 來 信 servicekhs@ikea.com.tw 查 詢 請 主 動 提 供 正 確 的 個 人 資 料 ( 姓 名 電 話 email) 以 利 主 辦 單 位 作 業 查 詢 領 獎 注 意 事 項 參 加 2016 年 1 月 14 日 至 1 月 16 日 之 決 賽 選 民, 可 於 購 買 主 廚 指 定 菜 當 日 於 消 費 同 時 兌 換 冷 飲 乙 杯, 並 領 取 2/1-2/29 買 主 餐 送 薯 條 兌 換 券, 逾 期 視 同 放 棄 領 獎 資 格 每 張 發 票 限 領 乙 份 參 加 獎 本 活 動 僅 限 年 滿 18 歲 之 台 澎 金 馬 地 區 居 民 參 加, 且 活 動 獎 品 或 獎 金 無 法 寄 送, 活 動 冠 軍 與 優 選 獎 之 得 獎 人, 應 於 2016 年 1 月 29 日 前 親 自 至 IKEA 高 雄 店 現 場 完 成 領 獎 手 續 領 獎 時 不 願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並 配 合 辦 理 手 續 等 相 關 事 宜 或 逾 期 領 取 者, 視 為 自 願 放 棄 得 獎 資 格 得 獎 人 需 依 據 本 公 司 得 獎 通 知 函 中 指 定 之 方 式 領 取 獎 項 若 未 提 供 主 辦 單 位 要 求 之 資 料, 或 超 過 領 獎 期 限 等 不 可 歸 責 於 主 辦 單 位 之 事 由 發 生 時, 則 視 同 得 獎 人 自 動 放 棄 得 獎 資 格, 主 辦 單 位 將 不 遞 補 得 獎 者 得 獎 人 不 得 要 求 兌 換 為 等 值 商 品 或 現 金, 亦 不 得 轉 讓 得 獎 資 格 ; 主 辦 單 位 如 遇 產 品 缺 貨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得 變 更 為 等 值 獎 項, 或 替 換 等 值 商 品 活 動 獎 品 係 為 無 償 取 得, 主 辦 單 位 不 受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規 範 本 活 動 為 競 賽 機 會 中 獎 活 動, 依 中 華 民 國 各 類 所 得 扣 繳 率 標 準 規 定, 本 活 動 將 依 贈 品 價 值 納 入 兌 領 人 個 人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計 算 : 如 獎 項 價 值 新 台 幣 1,000 元 以 上, 依 法 寄 發 扣 繳 憑 單, 獎 項 價 值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1 元 ( 含 ) 者, 需 提 供 身 分 證 正 反 影 本 並 扣 繳 10% 稅 金 外 國 國 籍 人 士 ( 持 外 國 人 居 留 證 者 ) 不 論 中 獎 金 額 或 價 值, 皆 需 備 齊 護 照 影 本 及 扣 繳 20% 稅 金, 始 得 領 取 獎 項, 故 得 獎 者 可 保 有 不 兌 領 獎 項 之 權 利 除 保 證 獲 選 的 參 加 類 獎 項 外, 競 賽 機 率 類 獎 項 如 有 重 複 中 獎 之 情 形, 每 人 每 次 僅 可 獲 得 乙 次, 且 以 總 價 值 最 高 的 獎 項 為 準
主 辦 單 位 保 留 對 本 活 動 規 則 獎 項 活 動 時 間 及 得 獎 公 布 的 修 改 權 利, 修 改 後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如 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則 以 主 辦 單 位 最 終 公 告 之 說 明 為 準, 或 補 充 於 得 獎 通 知 函 IKEA 高 雄 店 保 留 修 改 / 解 釋 或 取 消 活 動 之 權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