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titled



Similar documents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周 達 明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總 議 會 秘 書 (4)2 蘇 美 利 小 姐 列 席 職 員 : 高 級 議 會 秘 書 (4)2 程 凱 莉 小 姐 議 會 秘

<4D F736F F D C4EAB6C8B5B3D4B1D6F7CCE2BBEEB6AFA3A8D7E9D6AFC9FABBEEA3A9BCC7C2BC2E646F6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議 程 第 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鄧 國 威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黃 鴻 超 先 生, JP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麥 德 偉 先 生, JP 列

究 經 費 的 角 逐 情 況 ) 與 教 資 會 主 席 和 Sir Colin Lucas 交 換 意 見 委 員 關 注 政 府 當 局 計 劃 進 一 步 擴 大 自 資 學 位 界 別 委 員 告 誡 當 局 不 要 一 如 在 擴 展 自 資 副 學 位 界 別 一 事 上 犯 上 同

有 特 別 的 營 養 需 要, 以 及 食 品 法 典 委 員 會 所 公 布 的 有 關 指 引 已 就 所 述 的 營 養 標 籤 另 有 規 定 修 訂 規 例 年 6 月 9 日,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署 長 行 使 條 例 第 55(1) 條 所 賦 予 的 權

陳 恒 鑌 議 員, JP 張 華 峰 議 員, SBS, JP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V 項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助 理 總 監 ( 市 場 及 競 爭 ) 卓 聖 德 先 生 通 訊 事 務 管 理 局 辦 公 室 市 場 及

<4D F736F F D20BDD7A16DA5BCA5A1A4D1A16EAABAB871B27ABB50A448B1A1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outline for Genesis 18\243\2721\243\25519\243\27238.doc)

最新文物管理执法全书(十一).doc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标引规范第2号<半年度报告摘要>

(b) 公 營 及 私 營 房 屋 需 求 預 測 及 有 關 需 求 對 房 屋 供 應 的 影 響 ; (c) 盡 量 善 用 及 理 順 現 有 公 共 房 屋 資 源 的 方 法 ; (d) 為 社 會 上 的 不 同 羣 組 訂 定 緩 急 次 序 ; 及 (e) 現 行 規 劃 和 土

前 言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會議

Microsoft Word - tp cb c.doc

中央一号文件

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安全教育案例

<4D F736F F D20B8DFBDCCB6AFCCAC5F C4EAB5DA3038C6DA2DD7DBBACFA3BAB8DFB5C8BDCCD3FDB7A2D5B9B8C4B8EFB6AFCCACBBE3B1E0>


2048.doc

梅花集团

<4D F736F F D20B8F2A6B1BEA4B1D3BEC7BE69A5CDB4BCBC7AA4A7B6C0ABD2A4BAB8672E646F63>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p0188.PDF

第五讲

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 %

<4D F736F F D20B0B2C8ABD6AACAB6CAD6B2E12E727466>

中国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工程学院文件

*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Microsoft PowerPoint - ³Ò´f¿³

石 狮 市 小 学 语 文 阅 读 与 习 作 教 学 征 文 评 选 优 秀 作 品 汇 编 耕 耘 ( 第 17 辑 ) 目 录 前 言 小 学 教 研 室 [4] 阅 读 教 学 把 握 内 在 联 系 提 升 理 性 认 识 祥 芝 中 心 校 黄 军 荣 [5] 求 真 务 实 有 效 教

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4D F736F F D20D0A1CBB5BCAFA1B6B9ABBCA6B5C4D4A2D1D4A1B7A3A8BCADD2BBA3A92E646F63>

<4D F736F F D20342EB160A8A3A4DEB05FB0A9BDE8B2A8C350AF67AABAAF66A65DA4CEA8BEAA76AA6B2E646F63>

<4D F736F F D20312EB2B8C8E9C6DAB5C4C5AEC8CB5FBFCECEC4BA865F312E646F63>

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4D F736F F D20B14DC344ACE3A8732DA5C0BFCBC368AD4CA451ADD3A4EBAABABEFAB57B2E646F63>

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河殇》

' I 6

<4D F736F F D20A4A4C1FAC3E4BBDAA448C3E4A677AF50BB50C452A5BDAC46A7BD>

我分了几类,之后发现社长所说的“大国脸谱,人民记忆”真是经典之语

综合26

中国教育管理全集_二十五_

6寸PDF生成工具

艾宁《问中医几度秋凉》

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Microsoft Word - 中國文學.doc

九十六學年度 高三學測作文(各班佳作版)

13


<4D F736F F D20A4E8A4E8A470BBA1ACE3A8735FA457B6C7AAA95F2E646F63>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4D F736F F D20BAA3CDE2BCE0B9DCB7E2C6A C4EA3130D4C2D0C2B5F7D5FB29>


Microsoft Word - 全文.doc

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4D F736F F D C4EAB5DAD2BBBCBEB6C8B1A8B8E6C8ABCEC42E646F63>

一、入园指引:

卫生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Microsoft Word - 魯迅-藥.doc

附:

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茶文化与人际关系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馬太福音 劉梅蕾師母

Microsoft Word - SONGSHI《宋詩一百首》.doc

<4D F736F F D20D6D0CEF7D2BDBDE1BACFCDE2BFC6D1A720D6D0CEF7D2BDBDE1BACFB9C7C9CBBFC6D1A72E646F63>

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GD053.PDF

党风廉政

Microsoft Word - 煽.doc

Microsoft Word - 文档 2

6寸PDF生成工具

中 国 画 院 画 家 力 作 将 集 体 亮 相 济 南...21 韩 中 日 国 际 女 书 画 家 交 流 展 在 韩 国 举 办...22 宁 波 博 物 馆 馆 藏 邵 克 萍 版 画 波 兰 展 出...22 宜 昌 人 在 美 国 办 画 展...22 文 物 保 护 23 北 宋 陪


校旗及学风、校风、教风

通 过 这 例 子, 可 以 理 解 处 方 用 药 的 大 法, 并 能 看 到 几 个 问 题 首 先 是 处 方 根 据 治 法,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和 范 围, 针 对 病 因 病 垃 和 症 状 三 方 面 用 药, 应 该 互 相 呼 应 如 前 胡 祛 风 寒, 又 能 降 气

证券代码:002153

儿 时 期 是 语 言 迅 速 发 展 时 期 岁 的 儿 能 够 掌 握 全 部 基 本 语 音 随 着 知 识 经 验 的 丰 富 词 汇 日 益 增 多 词 汇 中 实 词 多 其 中 以 名 词 动 词 最 多 ) 虚 词 少 语 句 以 简 单 句 为 主 复 合 句 少 正 确 量 下

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史前陶器,海岱為魁

地产研究周刊 2014年 第二十六期

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投稿類別:觀光餐旅類

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Microsoft Word - 小論文 正.doc

2014就业质量年报(第2稿)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酒店管理系2015级本科“专业导师”信息一览表

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文件

第 十 六 卷 范 巨 卿 鸡 黍 死 生 交 第 十 七 卷 单 符 郎 全 州 佳 偶 第 十 八 卷 杨 八 老 越 国 奇 逢 第 十 九 卷 杨 谦 之 客 舫 遇 侠 僧 第 二 十 卷 陈 从 善 梅 岭 失 浑 家 第 二 十 一 卷 临 安 里 钱 婆 留 发 迹 第 二 十 二

灯型系列

(Microsoft Word - \253??\273??43?.doc)

Transcription:

第 六 章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和 架 構 事 宜 引 言 6.1 我 們 在 第 四 章 和 第 五 章 講 述 了 影 響 平 機 會 公 信 力 的 事 件 在 本 章 中, 我 們 會 繼 續 闡 述 調 查 小 組 職 權 範 圍 所 訂 明 的 第 二 項 工 作 我 們 首 先 會 概 述 二 零 零 三 年 發 生 的 事 件 對 平 機 會 公 信 力 的 影 響, 然 後 就 如 何 鞏 固 平 機 會 的 架 構 以 及 提 高 其 公 信 力 作 出 建 議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和 日 後 的 發 展, 不 應 繫 於 單 一 事 件 或 一 人 身 上 平 機 會 跟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一 樣, 需 要 一 個 健 全 的 架 構 妥 善 的 機 構 管 治 清 晰 明 確 的 抱 負 和 使 命 強 大 而 又 高 效 盡 責 的 員 工 隊 伍 龐 大 的 支 援 網 絡, 以 及 與 相 關 人 士 和 廣 大 市 民 維 持 良 好 的 關 係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事 件 發 生 後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6.2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發 生 的 事 件 嚴 重 打 擊 了 平 機 會 的 形 象 根 據 傳 媒 報 道, 平 機 會 似 乎 深 受 管 治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和 運 作 等 各 種 問 題 困 擾, 而 平 機 會 委 員 和 員 工 也 不 時 公 開 作 出 批 評 或 人 身 攻 擊 6.3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連 串 事 件 發 生 後, 平 機 會 前 線 員 工 不 但 面 對 公 眾 的 嚴 厲 批 評, 也 得 不 到 他 們 的 信 任 平 機 會 的 一 些 服 務 對 象 開 始 質 疑 平 機 會 處 理 內 部 事 務 的 能 力 平 機 會 再 不 能 自 稱 為 模 範 僱 主, 在 僱 傭 事 宜 上 公 平 合 理 一 視 同 仁 6.4 雖 然 上 述 有 關 平 機 會 的 情 況 並 不 理 想, 但 如 果 就 此 斷 定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事 件 發 生 後 便 公 信 力 盡 失, 似 乎 並 不 公 平 事 實 上, 平 機 會 自 一 九 九 六 年 成 立 以 來, 一 直 致 力 履 行 職 責,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二 零 零 三 年 年 底 的 事 件 發 生 後, 平 機 會 依 然 克 盡 厥 職 6.5 有 意 見 認 為,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接 獲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大 幅 減 少, 顯 示 公 眾 已 對 平 機 會 失 去 信 心 然 而, 對 於 這 個 看 法, 可 以 有 不 同 的 理 解 首 先, 我 們 不 能 只 比 較 不 同 年 份 的 數 字, 而 忽 視 背 景 因 素 在 二 零 零 一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間, 法 庭 就 中 學 派 位 辦 法 進 行 了 司 法 覆 - 91 -

核, 以 及 香 港 爆 發 了 沙 士 " 疫 症, 有 關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因 而 激 增 撇 除 這 些 特 別 因 素,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的 分 布 則 較 為 平 均 有 關 數 字 請 參 閱 表 6.1 表 6.1: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投 訴 人 數 目 ( 全 部 個 案 ) 494 873 430 497 445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686 1 622 757 915 566 有 關 中 學 派 位 辦 法 和 沙 士 " 的 個 案 - 812 38 81 - 其 他 個 案 686 810 719 834 566 答 辯 人 數 目 ( 全 部 個 案 ) 647 1 524 651 777 533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每 名 投 訴 人 作 出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1.4 1.9 1.8 1.8 1.3 每 名 答 辯 人 所 涉 及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1.1 1.1 1.2 1.1 1.1 資 料 來 源 : 平 機 會 辦 事 處 6.6 其 次, 正 如 第 5.44 至 第 5.53 段 所 解 釋, 計 算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的 規 則 在 這 段 期 間 已 有 所 修 訂, 而 投 訴 人 數 目 的 減 幅 並 未 如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的 減 幅 般 大 6.7 第 三, 以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作 為 衡 量 平 機 會 公 信 力 的 指 標, 基 本 上 存 有 一 定 的 問 題 平 機 會 一 直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並 積 極 推 行 防 止 歧 視 的 措 施, 這 些 工 作 不 但 有 助 於 促 使 公 眾 尊 重 平 等 機 會, 從 而 消 除 歧 視 行 為, 還 有 助 人 們 掌 握 以 和 平 方 式 處 理 問 題 的 技 巧, 因 而 令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減 少 另 一 方 面, 這 些 工 作 也 可 加 深 公 眾 對 反 歧 視 條 例 所 訂 權 利 和 責 任 的 認 識, 讓 他 們 知 道 各 種 投 訴 途 徑 以 上 不 同 的 看 法, 正 好 反 映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與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並 無 直 接 關 係 6.8 事 實 上, 有 各 種 事 實 顯 示, 平 機 會 在 本 地 和 國 際 間 都 廣 受 認 同 和 支 持 (a) 二 零 零 三 年 關 於 市 民 對 平 機 會 的 認 識 和 看 法 的 意 見 調 查 :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初 公 布 一 份 關 於 市 民 對 平 機 會 的 認 - 92 -

識 和 看 法 的 獨 立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36 這 份 調 查 報 告 顯 示,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市 民 對 平 機 會 以 及 其 工 作 的 認 識 較 一 九 九 八 年 明 顯 有 所 增 加, 詳 情 如 下 : 1998 年 2003 年 能 指 出 平 機 會 是 負 責 促 進 26.2% 48.4% 平 等 機 會 的 機 構 聽 過 平 機 會 的 名 稱 86.7% 92.7% 大 致 上 清 楚 平 機 會 的 工 作 7.9% 13.4% (b) 對 平 機 會 培 訓 和 顧 問 服 務 的 需 求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平 機 會 一 共 接 獲 281 次 有 關 提 供 培 訓 和 顧 問 服 務 的 要 求, 遠 較 二 零 零 三 年 接 獲 的 131 次 為 多 (c) 平 機 會 在 亞 太 區 內 的 聲 譽 : 平 機 會 獲 邀 成 為 亞 太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論 壇 的 加 盟 成 員 由 此 可 見, 平 機 會 在 亞 太 區 和 國 際 間 都 享 有 良 好 的 聲 譽 (d) 立 法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 當 局 在 立 法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諮 詢 文 37 件 中 建 議, 由 平 機 會 負 責 施 行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的 擬 議 法 例 這 一 點 正 好 顯 示, 外 界 對 平 機 會 施 行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能 力 有 信 心 平 機 會 在 提 高 公 信 力 方 面 的 工 作 6.9 平 機 會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起 一 直 銳 意 提 升 其 公 信 力, 並 為 此 同 時 進 行 了 兩 項 檢 討 6.10 第 一 項 檢 討 集 中 研 究 平 機 會 的 角 色 架 構 和 管 理 制 度 ( 組 織 檢 討 ) 這 項 檢 討 是 平 機 會 前 主 席 王 見 秋 先 生 提 議 進 行 的, 而 有 關 建 議 也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獲 平 機 會 通 過 平 機 會 委 任 了 兩 名 顧 問 38 進 行 檢 討 工 作 檢 討 小 組 須 在 現 行 三 項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範 疇 內, 進 行 下 列 工 作 : 36 37 38 平 機 會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進 行 一 項 意 見 調 查, 以 了 解 公 眾 對 平 機 會 其 宣 傳 活 動 有 關 的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認 識 和 看 法 為 方 便 平 機 會 掌 握 公 眾 對 這 些 方 面 的 認 識 有 何 改 變,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僱 用 AC 尼 爾 森 公 司 進 行 另 一 次 調 查 請 參 閱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發 表 的 立 法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諮 詢 文 件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通 過 委 任 朱 楊 珀 瑜 女 士, BBS 和 周 永 新 教 授, JP 擔 任 主 席 的 顧 問 王 見 秋 先 生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辭 職, 其 後, 朱 楊 珀 瑜 女 士 獲 委 任 為 平 機 會 主 席, 任 期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起 生 效, 而 凌 劉 月 芬 女 士 則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二 月 獲 委 任 為 顧 問, 接 替 朱 楊 珀 瑜 女 士 擔 任 顧 問 一 職 - 93 -

(a) 在 考 慮 到 香 港 的 文 化 傳 統 和 價 值 觀 後, 研 究 平 機 會 在 執 行 法 定 職 能 和 滿 足 社 會 期 望 方 面 所 須 擔 當 的 角 色, 以 及 須 訂 立 的 政 策 方 向 工 作 策 略 和 重 點 ; (b) 研 究 平 等 機 會 在 全 球, 特 別 是 亞 洲 區 的 推 行 情 況, 以 此 作 為 借 鑑, 並 考 慮 是 否 適 合 在 香 港 推 行 ; (c) 探 討 與 本 地 有 關 機 構 和 內 地 的 平 等 機 會 或 對 等 機 構 發 展 並 加 強 聯 繫 的 途 徑 和 方 法, 以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 (d) 對 平 機 會 現 時 的 組 織 和 管 理 架 構 進 行 研 究, 重 點 在 於 提 高 平 機 會 在 實 踐 抱 負 和 使 命 方 面 的 效 率 和 效 能 研 究 範 圍 包 括 : 投 訴 事 務 ( 處 理 投 訴 ) 法 律 服 務 政 策 支 援 和 研 究 培 訓 和 顧 問 服 務 宣 傳 和 教 育 規 劃 和 行 政 這 六 個 職 能 領 域 工 作 的 優 先 次 序 策 略 程 序 組 織 架 構 資 源 分 配 表 現 指 標 所 需 技 能 等 等 ; (e) 向 主 席 提 出 建 議, 然 後 提 交 平 機 會 通 過 6.11 組 織 檢 討 工 作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展 開,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七 月 完 成 在 檢 討 進 行 期 間, 檢 討 小 組 就 亞 洲 地 區 和 其 他 國 家 的 平 等 機 會 措 施 進 行 研 究, 並 通 過 簡 報 會 專 題 小 組 會 議 調 查 討 論 和 書 面 陳 述 等 形 式, 收 集 平 機 會 委 員 平 機 會 職 員 和 各 相 關 團 體 的 意 見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平 機 會 大 會 同 意 接 納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以 便 大 會 進 一 步 考 慮 報 告 就 下 列 範 疇 提 出 37 項 建 議 : (a) 抱 負 使 命 和 核 心 信 念 ; (b) 傳 訊 和 公 眾 教 育 ; (c) 投 訴 處 理 和 法 律 協 助 ; (d) 成 立 平 等 機 會 審 裁 處 ; (e) 服 務 表 現 評 估 ; (f) 機 構 管 治 和 組 織 架 構 6.12 第 二 項 檢 討 是 有 關 平 機 會 的 主 要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程 序 和 措 施 (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 內 容 包 括 : (a) 招 聘 甄 選 委 任 晉 升 和 職 位 調 配 ; (b) 培 訓 和 發 展 ; (c) 紀 律 處 分 和 解 僱 ; - 94 -

(d) 工 作 表 現 評 核 ; (e) 職 員 的 不 滿 和 申 訴 處 理 員 工 的 投 訴 ; (f) 溝 通 ; (g) 人 手 規 劃 6.13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工 作 由 平 機 會 委 出 的 檢 討 委 員 會 39 督 導 進 行 檢 討 工 作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展 開,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完 成 在 檢 討 過 程 中, 委 員 會 與 平 機 會 委 員 和 職 員 進 行 了 深 入 討 論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的 平 機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同 意 接 納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報 告, 並 把 報 告 交 由 行 政 及 財 務 專 責 小 組 研 究, 以 便 就 應 否 跟 進 和 接 納 報 告 的 建 議 和 意 見, 向 平 機 會 提 交 建 議 協 力 恢 復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6.14 平 機 會 已 採 取 積 極 行 動, 以 恢 復 其 公 信 力 不 過, 要 達 到 這 個 目 標, 還 須 各 方 同 心 協 力 除 了 平 機 會 委 員 和 員 工 之 外, 政 府 立 法 會 議 員 非 政 府 機 構 傳 媒 和 市 民 都 可 發 揮 一 定 的 作 用 經 參 考 各 方 人 士 在 意 見 書 或 與 我 們 的 會 晤 中 所 提 出 的 睿 見 後, 我 們 認 為 可 循 兩 個 主 要 方 向 恢 復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首 先, 我 們 應 參 照 巴 黎 原 則 40 以 及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的 良 好 做 法, 鞏 固 平 機 會 的 架 構 和 改 善 其 管 治 其 次, 平 機 會 必 須 明 確 定 位 加 強 平 機 會 的 管 治 主 導 原 則 6.15 為 了 恢 復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我 們 建 議 依 循 下 列 主 導 原 則 行 事 : (a) 政 府 在 委 任 平 機 會 的 成 員 和 處 理 平 機 會 的 管 治 事 宜 方 面, 應 考 慮 參 考 巴 黎 原 則 ( 載 於 附 件 6) (b) 政 府 與 平 機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以 及 平 機 會 的 運 作, 應 以 巴 黎 原 則 和 一 般 的 良 好 機 構 做 法 所 訂 明 的 核 心 信 念 為 依 據 有 關 的 核 心 信 念 如 下 : 39 40 檢 討 委 員 會 由 楊 家 聲 先 生, JP 擔 任 主 席, 委 員 包 括 陳 玉 樹 教 授, JP 和 邱 可 珍 女 士, JP 請 參 閱 第 6.16 至 第 6.18 段 和 附 件 6-95 -

獨 立 自 主 ; 多 元 化 ; 良 好 機 構 管 治 ; 公 開 透 明 和 溝 通 ; 具 效 率 的 服 務 表 現 ; 問 責 巴 黎 原 則 6.16 有 關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的 成 立 和 運 作 方 面 的 各 項 原 則, 已 在 巴 黎 原 則 41 中 詳 細 列 明 關 於 巴 黎 原 則 如 何 應 用 於 平 機 會, 也 引 起 部 分 立 法 會 議 員 的 關 注 42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在 回 應 議 員 的 質 詢 時 指 出 : 巴 黎 原 則 與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機 構 的 地 位 和 職 能 有 關 平 機 會 並 非 這 類 機 構, 因 為 它 不 是 國 家 機 構, 也 沒 有 廣 泛 職 權 處 理 所 有 形 式 的 歧 視 雖 然 嚴 格 來 說, 巴 黎 原 則 並 不 適 用 於 平 機 會, 但 我 們 相 信 我 們 已 大 體 上 符 合 巴 黎 原 則 內 有 關 國 家 機 構 成 員 的 委 任 和 組 合 的 規 定 有 關 原 則 也 規 定 機 構 的 獨 立 性 與 多 元 化 必 須 獲 得 保 障 " 6.17 由 於 巴 黎 原 則 在 國 際 間 被 視 為 良 好 慣 例,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在 成 立 和 運 作 方 面 都 應 以 此 為 依 據, 因 此, 有 建 議 認 為, 政 府 在 處 理 與 平 機 會 之 間 的 關 係 時, 應 參 考 巴 黎 原 則 我 們 明 白, 嚴 格 來 說, 上 述 原 則 並 不 適 用 於 平 機 會, 但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在 委 任 平 機 會 的 成 員 和 改 善 平 機 會 的 管 治 方 面, 也 應 考 慮 參 考 巴 黎 原 則 這 樣 可 證 明 政 府 決 意 依 循 國 際 間 的 良 好 慣 例 6.18 我 們 也 建 議, 平 機 會 在 履 行 職 責 方 面 同 樣 以 巴 黎 原 則 為 依 據, 充 分 行 使 法 例 所 賦 予 的 權 力 舉 例 來 說 : 41 巴 黎 原 則 是 有 關 的 國 家 機 構 代 表 於 一 九 九 一 年 在 巴 黎 舉 行 會 議 後 擬 訂 的 其 後, 巴 黎 原 則 經 聯 合 國 人 權 委 員 會 ( 一 九 九 二 年 三 月 三 日 第 1992/54 號 決 議 ) 和 聯 合 國 大 會 (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第 48/134 號 決 議 附 件 ) 通 過 詳 情 請 參 閱 附 件 6 42 舉 例 來 說, 立 法 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二 十 一 日 就 處 理 市 民 投 訴 的 法 定 機 構 的 獨 立 性 進 行 動 議 辯 論 時, 以 及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第 三 項 質 詢, 均 有 提 及 這 個 議 題 - 96 -

(a) 平 機 會 可 根 據 其 成 員 或 任 何 呈 請 人 的 提 議, 自 由 審 議 其 權 限 範 圍 內 的 任 何 事 宜, 不 論 這 些 事 宜 是 由 政 府 提 出, 或 是 平 機 會 可 自 行 處 理 而 無 須 向 更 高 主 管 當 局 請 示 的 具 體 來 說, 平 機 會 應 繼 續 就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事 宜, 向 立 法 會 提 交 意 見 平 機 會 可 主 動 提 出 和 進 行 研 究, 並 公 布 結 果, 也 可 就 職 權 範 圍 內 的 事 宜 直 接 進 行 調 查 (b) 為 評 估 屬 於 其 權 限 範 圍 內 的 情 況, 平 機 會 可 聽 取 任 何 人 的 陳 述 和 獲 得 任 何 必 要 的 資 料 和 文 件 (c) 平 機 會 可 直 接 或 通 過 傳 媒 回 應 市 民 的 意 見, 以 便 把 本 身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公 布 周 知 事 實 上, 平 機 會 應 充 分 利 用 其 網 站 與 公 眾 溝 通 和 發 表 意 見 (d) 與 負 責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其 他 機 構 ( 不 論 這 些 機 構 是 否 有 司 法 管 轄 權 ) 保 持 聯 繫, 以 便 進 行 協 商 例 如, 平 機 會 可 加 強 與 本 地 亞 太 區 和 國 際 間 相 類 機 構 的 聯 繫 (e) 平 機 會 可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建 立 關 係 (f) 平 機 會 可 受 理 和 審 議 涉 及 個 別 情 況 的 投 訴 和 呈 請 這 樣, 平 機 會 可 協 助 有 關 人 士 通 過 調 解 達 成 和 解 ; 告 知 投 訴 人 所 享 有 的 權 利 ( 包 括 可 考 慮 採 用 的 補 救 辦 法 ) ; 受 理 任 何 投 訴 或 將 投 訴 轉 交 任 何 其 他 主 管 當 局, 以 及 向 有 關 的 主 管 當 局 提 出 建 議 現 時, 處 理 投 訴 是 平 機 會 的 核 心 工 作 之 一, 因 此 平 機 會 必 須 提 升 這 方 面 的 能 力 獨 立 自 主 平 機 會 獨 立 自 主 至 關 重 要 6.19 平 機 會 必 須 獨 立 自 主, 這 對 維 護 其 公 信 力 至 為 重 要 平 機 會 是 一 個 處 理 投 訴 的 機 構, 公 眾 不 但 視 它 為 市 民 之 間 的 仲 裁 人, 更 把 它 認 定 為 監 察 政 府 的 機 構 平 機 會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通 過 處 理 投 訴 和 執 行 反 歧 視 法 例, 確 保 香 港 社 會 維 持 其 文 明 開 放 互 相 關 懷 的 特 質 要 達 成 使 命, 平 機 會 必 須 有 適 當 的 任 命 權 力 和 體 制, 才 能 獨 立 且 大 公 無 私 地 執 行 職 能 平 機 會 的 獨 立 性, 關 鍵 在 於 其 在 香 港 法 例 下 所 享 有 的 自 由 運 作 權 利, 使 它 能 夠 自 行 管 理 內 部 事 務 我 們 必 須 確 保 平 機 會 能 夠 行 使 所 有 執 法 權 力, 不 但 可 以 作 出 調 解, 還 可 無 畏 無 私 地 進 行 訴 訟 和 正 式 調 查 平 機 會 必 須 獨 立 於 政 府, 並 要 讓 人 清 楚 知 道 事 實 確 是 如 此 同 樣, 平 機 會 必 須 保 持 中 立, 不 受 政 治 和 利 益 團 體 所 操 縱 - 97 -

平 機 會 獨 立 於 政 府 6.20 現 時, 我 們 已 有 既 定 的 制 度 和 安 排, 確 保 平 機 會 獨 立 於 政 府 : (a) 法 例 平 機 會 為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其 權 力 和 職 能 已 在 法 例 中 清 楚 列 明 法 例 規 定 公 職 人 員 不 得 成 為 平 機 會 委 員 法 例 也 載 有 完 備 條 文, 維 護 平 機 會 管 理 內 部 事 務 的 絕 對 自 主 權 平 機 會 具 有 法 律 行 為 能 力 提 出 起 訴, 同 時 也 可 被 起 訴 此 外, 平 機 會 可 設 立 委 員 會 取 得 和 持 有 財 產 與 第 三 者 訂 立 合 約 自 行 釐 定 服 務 條 件 與 條 款 和 委 任 員 工 為 了 鞏 固 平 機 會 的 獨 立 地 位, 條 例 載 有 條 文, 清 楚 訂 明 平 機 會 並 非 政 府 的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b)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平 機 會 與 政 府 的 關 係 受 一 九 九 七 年 簽 訂 的 行 政 安 排 備 忘 錄 和 一 九 九 八 年 簽 訂 的 補 充 備 忘 錄 所 規 管 備 忘 錄 列 明, 各 項 條 文 的 基 礎 原 則 是, 只 要 符 合 現 行 的 反 歧 視 條 例 的 規 定 和 有 關 的 資 助 金 指 引, 平 機 會 便 可 享 有 自 主 權, 靈 活 運 用 其 資 金 在 管 理 和 監 管 本 身 的 事 務 方 面, 平 機 會 可 獨 立 自 主 6.21 平 機 會 作 為 獨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使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上 成 為 區 內 的 表 表 者 平 機 會 最 近 所 進 行 的 組 織 檢 討 把 香 港 與 亞 洲 國 家 / 地 區 的 平 等 機 會 實 施 情 況 作 一 比 較, 結 果 顯 示 這 些 國 家 大 都 由 政 府 機 構, 而 非 獨 立 的 平 等 委 員 會, 負 責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的 工 作 6.22 在 連 串 與 平 機 會 有 關 的 事 件 發 生 後,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曾 數 次 43 發 表 公 開 聲 明, 重 申 政 府 的 不 干 預 政 策, 即 政 府 不 參 與 平 機 會 日 常 運 作, 所 擔 當 的 角 色 只 限 於 以 下 三 方 面 : (a) 委 任 平 機 會 主 席 和 委 員 ; (b) 向 平 機 會 提 供 充 足 撥 款, 以 便 平 機 會 能 恰 當 地 履 行 職 責 ; (c) 研 究 平 機 會 就 三 項 反 歧 視 條 例 提 供 的 意 見, 包 括 修 訂 法 例 的 建 議 43 詳 情 請 參 閱 立 法 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有 關 平 機 會 公 信 力 的 動 議 辯 論 立 法 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有 關 平 機 會 事 件 的 口 頭 質 詢, 以 及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一 月 十 四 日 的 特 別 會 議 記 錄 - 98 -

6.23 平 機 會 一 直 克 盡 厥 職, 通 過 處 理 對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的 投 訴, 監 察 政 府 的 運 作, 詳 情 請 參 閱 表 6.2 表 6.2: 二 零 零 一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有 關 投 訴 政 府 各 局 和 部 門 的 投 訴 個 案 數 目 2001 2002 2003 2004 有 關 投 訴 政 府 各 局 / 部 門 而 須 進 行 調 查 的 個 案 數 目 496 155 119 70 撇 除 中 學 派 位 辦 法 相 關 個 案 後 的 數 目 89 137 118 70 (1) 調 解 (1) 完 結 27 195 41 27 286 374 152 90 有 關 投 訴 政 府 各 局 / 部 門 而 須 予 跟 6 7 25 2 進 的 個 案 數 目 (2) 資 料 來 源 : 平 機 會 辦 事 處 註 : (1) 包 括 歷 年 來 未 完 結 的 個 案 (2) 包 括 並 非 由 投 訴 人 提 出 的 個 案 以 及 平 機 會 認 為 須 予 跟 進 的 個 案 6.24 平 機 會 享 有 高 度 自 主 權, 其 獨 立 自 主 也 受 到 法 律 保 障 雖 則 如 此, 社 會 上 似 乎 仍 存 有 疑 慮, 擔 心 政 府 在 需 要 時 可 藉 操 控 財 政 和 人 事 委 任, 損 害 平 機 會 獨 立 自 主 的 地 位 6.25 財 政 方 面, 相 對 於 政 府 面 對 財 政 赤 字, 平 機 會 已 累 積 2,880 萬 元 盈 餘 ( 詳 情 請 參 閱 第 5.14 段 ) 平 機 會 能 夠 維 持 穩 健 的 財 政 狀 況, 可 能 是 因 為 平 機 會 採 取 審 慎 理 財 的 措 施, 但 由 此 也 可 見 政 府 願 意 向 平 機 會 提 供 足 夠 資 源, 讓 平 機 會 可 以 履 行 職 責 雖 然 平 機 會 可 獨 立 運 作, 但 仍 須 受 公 眾 監 管, 以 確 保 公 帑 得 到 妥 善 運 用 6.26 在 委 任 平 機 會 的 成 員 方 面, 我 們 也 認 為 委 任 制 度 可 作 改 善, 以 便 更 清 楚 地 表 明 政 府 尊 重 平 機 會 的 獨 立 自 主 權 關 於 這 一 點, 我 們 會 在 有 關 改 善 機 構 管 治 的 部 分 再 加 論 述 ( 請 參 閱 第 6.35 至 第 6.66 段 ) 6.27 市 民 期 望 政 府 帶 頭 維 護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政 府 應 該 與 平 機 會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以 確 保 其 獨 立 自 主 政 府 處 理 有 關 平 機 會 的 事 宜, 尤 其 是 處 理 委 任 事 宜 時, 應 有 更 敏 銳 的 觸 覺 和 加 倍 審 慎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繼 續 採 取 不 干 預 政 策, 不 參 與 平 機 會 的 日 常 運 作 6.28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積 極 考 慮 平 機 會 的 要 求, 協 助 平 機 會 加 入 相 關 的 國 際 組 織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規 定, 在 取 得 行 政 長 官 事 - 99 -

先 批 准 下, 平 機 會 可 成 為 任 何 以 消 除 歧 視 為 務 ( 不 論 是 完 全 或 部 分 ) 的 國 際 組 織 的 正 式 或 附 屬 成 員 平 機 會 獨 立 於 政 治 勢 力 6.29 為 確 保 平 機 會 繼 續 不 偏 不 倚 地 執 行 工 作,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該 保 持 中 立, 平 衡 各 方 利 益, 避 免 受 單 一 利 益 團 體 所 操 縱 我 們 也 建 議, 平 機 會 各 委 員 必 須 維 護 平 機 會 的 整 體 利 益 和 形 象, 以 及 為 平 機 會 負 上 集 體 責 任 委 員 不 應 讓 他 們 個 人 或 所 屬 團 體 的 利 益, 凌 駕 於 平 機 會 整 體 利 益 之 上 多 元 化 6.30 平 機 會 既 然 致 力 在 性 別 能 力 和 家 庭 崗 位 方 面 促 進 平 等 機 會, 便 應 以 多 元 化 " 作 為 核 心 信 念 之 一 平 機 會 應 代 表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包 括 那 些 受 平 機 會 執 行 的 反 歧 視 條 例 所 保 障 的 弱 勢 社 平 機 會 須 聽 取 各 方 意 見, 平 衡 不 同 利 益 在 參 考 巴 黎 原 則 和 考 慮 本 地 情 況 後,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委 員 應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包 括 : (a) 受 平 機 會 執 行 的 反 歧 視 條 例 所 保 障 的 社 的 代 表 ; (b) 來 自 學 術 宗 教 法 律 醫 療 會 計 傳 媒 或 其 他 專 業 界 別 的 人 士 ; (c) 對 發 展 平 等 機 會 或 致 力 消 除 歧 視 的 非 政 府 機 構 有 認 識 或 在 參 與 其 工 作 方 面 有 經 驗 的 人 士 ; (d) 對 工 會 或 僱 員 組 織 有 認 識 或 在 參 與 其 工 作 方 面 有 經 驗 的 人 士 ; (e) 私 營 或 公 營 機 構 僱 主 的 代 表 ; (f) 一 名 立 法 會 議 員 6.31 我 們 特 別 注 意 到, 平 機 會 的 管 治 委 員 會 須 負 責 監 管 公 共 資 源 的 運 用 和 交 代 有 關 的 帳 目, 以 及 確 保 平 機 會 運 作 暢 順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委 員 應 包 括 財 務 和 法 律 專 家 此 外, 為 確 保 平 機 會 保 持 中 立,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委 員 應 以 個 人 身 分 獲 得 委 任 6.32 由 於 平 機 會 與 反 歧 視 法 例 所 保 障 的 社 保 持 密 切 聯 繫, 所 以 由 平 機 會 物 色 最 能 夠 代 表 這 些 社 的 人 士 出 任 平 機 會 委 員, 至 為 恰 當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邀 請 平 機 會 就 這 個 組 別 的 代 表 提 名 人 選, 以 供 政 府 考 慮 平 機 會 應 邀 請 代 表 不 同 社 的 各 個 有 關 組 織 提 名 人 選, 以 供 提 名 委 員 會 考 慮, 然 後 才 把 提 名 委 員 會 建 議 的 名 單 提 交 政 府 - 100 -

6.33 除 委 任 不 同 背 景 的 人 士 為 成 員 以 達 到 多 元 化 的 目 標 外,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循 以 下 途 徑 擴 大 其 網 絡 : (a) 增 加 轄 下 專 責 小 組 增 選 委 員 的 人 數, 並 邀 請 在 有 關 界 別 中 的 傑 出 人 士 參 與 小 組 的 工 作 ; (b) 研 究 可 否 建 立 和 擴 大 與 相 關 團 體 的 聯 絡 網, 以 便 討 論 一 些 特 別 的 議 題 舉 例 來 說, 澳 洲 墨 爾 本 的 同 類 組 織 在 草 擬 一 些 行 為 守 則 或 其 他 刊 物 時, 會 成 立 參 考 小 組 或 焦 點 小 組, 以 便 徵 詢 有 關 人 士 的 意 見, 然 後 才 公 開 發 表 有 關 資 料 6.34 上 述 建 議 可 讓 平 機 會 與 相 關 團 體 加 強 聯 繫, 互 相 交 流 平 機 會 也 可 藉 此 廣 納 人 才, 並 取 得 更 大 的 支 持 良 好 的 機 構 管 治 公 營 機 構 的 管 治 6.35 雖 然 平 機 會 可 獨 立 運 作, 但 也 要 有 良 好 的 機 構 管 治, 才 能 妥 善 和 有 效 地 運 作, 以 及 加 強 問 責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五 月,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出 版 了 一 份 公 營 機 構 企 業 管 治 的 基 本 架 構 ( 基 本 架 構 ) 44 文 件, 為 公 營 機 構 ( 包 括 平 機 會 ) 在 改 善 機 構 管 治 方 面 提 供 了 有 用 的 指 引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研 究 有 關 的 指 引, 並 把 適 用 的 指 引 付 諸 實 行 平 機 會 主 席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角 色 6.36 平 機 會 組 織 架 構 的 一 個 核 心 問 題, 是 有 關 主 席 的 角 色 我 們 留 意 到, 平 機 會 以 往 似 乎 過 分 倚 賴 主 席, 以 推 動 各 項 政 策 和 帶 領 進 行 各 項 工 作, 而 平 機 會 能 否 達 成 使 命, 也 似 乎 繫 於 主 席 身 上 由 於 現 時 平 機 會 的 權 力 確 實 集 中 於 全 職 的 執 行 主 席 身 上, 因 此 這 個 傾 向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但 這 並 非 健 康 的 現 象 倘 若 平 機 會 要 發 展 成 為 一 個 制 度 完 善 的 公 營 機 構, 實 行 良 好 的 機 構 管 治, 便 須 改 變 這 個 情 況 按 照 法 例 的 規 定 和 良 好 做 法, 平 機 會 的 管 理 工 作 須 由 管 治 委 員 會 而 非 主 席 一 人 負 責 最 近 完 成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指 出, 平 機 會 應 建 立 機 構 形 象, 而 非 把 焦 點 集 中 在 主 席 身 上 我 們 建 議 落 實 這 項 建 議 44 有 關 文 件 載 於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網 站 (http://www.hkicpa.org.hk/publications/corporategovernanceguides/eframework_guide.pdf) - 101 -

全 職 的 執 行 主 席 6.37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的 規 定, 平 機 會 主 席 須 為 全 職 成 員 主 席 如 沒 有 行 政 長 官 的 明 確 批 准, 不 得 為 報 酬 而 從 事 其 主 席 職 位 以 外 的 任 何 職 業, 或 擔 任 任 何 有 酬 職 位 我 們 獲 悉, 上 述 規 定 是 參 照 平 機 會 成 立 之 時 其 他 公 營 機 構 所 採 用 的 做 法 而 制 定 的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刪 除 行 政 總 裁 職 位 後, 主 席 也 兼 負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責 主 席 實 際 上 同 時 掌 管 平 機 會 的 政 策 和 行 政 職 務 6.38 平 機 會 最 近 完 成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建 議 重 設 行 政 總 裁 一 職, 我 們 也 贊 同 這 項 建 議 基 於 以 下 原 因, 我 們 建 議 把 主 席 和 行 政 總 裁 這 兩 個 職 位 分 拆, 而 主 席 應 盡 量 不 要 執 行 行 政 工 作, 因 為 : (a) 正 如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基 本 架 構 所 述, 這 項 建 議 有 助 加 強 平 機 會 在 架 構 上 互 相 制 衡 的 作 用 (b) 自 平 機 會 成 立 以 來, 不 同 的 公 營 機 構 已 相 繼 更 新 管 治 架 構, 45 與 時 並 進 在 17 個 非 政 府 部 門 公 共 機 構 中, 只 有 平 機 會 仍 設 有 全 職 執 行 主 席 一 職, 其 他 公 共 機 構 都 分 別 設 有 一 名 非 全 職 主 席 和 一 名 全 職 行 政 總 裁 至 於 其 他 類 別 的 公 共 機 構, 政 府 最 近 向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建 議 改 善 證 券 及 期 貨 監 管 委 員 會 ( 證 監 會 ) 的 管 治 架 構, 由 一 名 非 執 行 主 席 掌 管 證 監 會, 而 有 關 的 行 政 職 務 則 由 一 名 行 政 總 裁 負 責 46 (c) 從 實 際 角 度 來 看, 主 席 和 行 政 總 裁 肩 負 不 同 職 能, 所 需 具 備 的 特 質 也 有 所 不 同, 要 物 色 一 人 身 兼 二 職, 實 在 十 分 困 難, 因 為 有 關 人 選 不 但 要 有 抱 負 使 命 感 和 領 導 才 能, 從 而 為 平 機 會 提 供 明 確 的 政 策 方 向, 同 時 又 要 具 備 卓 越 的 管 理 能 力, 有 效 監 察 機 構 的 日 常 運 作 再 者, 行 政 總 裁 一 般 都 要 在 機 構 服 務 相 當 時 間, 以 確 保 機 構 持 續 運 作, 但 主 席 則 應 不 時 更 替, 以 期 為 機 構 注 入 新 思 維 6.39 平 機 會 主 席 如 為 非 執 行 主 席, 會 有 一 定 的 好 處 由 於 非 執 行 主 席 無 須 處 理 日 常 行 政 職 務, 因 此 可 適 當 地 獨 立 於 行 政 管 理 層 以 外, 從 而 有 效 履 行 其 監 管 職 能 此 外, 非 執 行 主 席 可 確 保 平 機 會 架 構 精 簡 和 以 合 乎 成 本 效 益 的 方 式 運 作, 並 可 避 免 執 行 主 席 和 行 政 總 裁 的 職 責 重 疊 事 實 上,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決 定 刪 除 行 政 總 裁 一 職 時 所 提 出 的 其 中 一 個 理 據, 是 要 避 免 這 兩 個 職 位 的 職 責 重 疊 45 46 根 據 政 府 劃 分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方 法, 平 機 會 被 列 為 非 政 府 部 門 公 共 機 構 " 詳 情 請 參 閱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有 關 2004 年 證 券 及 期 貨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的 文 件 ( 立 法 會 文 件 第 CB(1)177/04-05(01) 號 ) - 102 -

6.40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非 執 行 " 主 席 與 非 全 職 " 主 席 是 有 分 別 的 主 席 理 應 利 用 足 夠 的 時 間, 以 履 行 主 席 的 職 能 雖 然 如 此, 倘 若 法 例 並 無 規 定 主 席 須 為 全 職 成 員, 應 有 更 多 合 適 的 主 席 人 選 可 供 考 慮 現 時 不 少 社 會 賢 達 均 對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的 工 作 充 滿 熱 誠, 而 且 具 備 相 關 知 識, 但 礙 於 本 身 有 其 他 職 務 而 無 法 在 平 機 會 全 職 工 作 有 鑑 於 現 時 須 委 任 全 職 主 席 的 規 定, 平 機 會 未 能 羅 致 這 些 人 才 因 此,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主 席 應 為 非 全 職 和 非 執 行 成 員 當 局 應 考 慮 修 訂 有 關 的 法 例 條 文, 取 消 有 關 主 席 須 為 全 職 成 員 的 規 定 主 席 與 行 政 總 裁 的 分 工 6.41 我 們 建 議 主 席 和 行 政 總 裁 應 清 楚 分 工, 並 應 明 文 釐 定 主 席 的 責 任 平 機 會 主 席 既 是 管 治 委 員 會 主 席, 也 是 整 個 機 構 的 主 席, 因 此 須 加 強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職 能, 以 監 察 平 機 會 能 否 有 效 運 作 主 席 的 職 責 包 括 : (a) 領 導 管 治 委 員 會 ; (b) 使 管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全 力 投 入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對 平 機 會 作 出 貢 獻, 包 括 確 保 管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完 全 明 白 其 委 任 條 件 和 職 責 ; (c) 確 保 訂 立 有 效 的 檢 討 程 序, 以 評 估 個 別 委 員 的 表 現, 以 及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整 體 表 現 ; (d) 確 保 所 有 重 要 事 項 及 時 提 交 管 治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向 管 治 委 員 會 提 供 足 夠 支 援, 在 開 會 前 提 供 所 有 關 於 討 論 事 項 的 資 料, 以 便 委 員 作 出 決 定 ; (e) 確 保 管 治 委 員 會 遵 照 法 例 和 其 他 有 關 的 規 定 行 事, 以 及 在 作 出 決 定 前 全 面 考 慮 所 有 相 關 事 宜 ; (f) 確 保 管 治 委 員 會 定 期 召 開 會 議, 而 會 議 記 錄 須 正 確 載 述 會 上 所 作 的 決 定 和 委 員 所 申 報 的 利 益, 並 適 當 記 錄 個 別 委 員 的 意 見 ; (g) 確 保 平 機 會 定 期 與 相 關 人 士 進 行 有 效 溝 通 6.42 主 席 身 為 平 機 會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領 袖, 須 負 責 制 訂 整 體 策 略 和 方 向, 並 發 展 國 際 和 本 地 的 聯 絡 網 另 一 方 面, 行 政 總 裁 則 負 責 確 保 平 機 會 運 作 暢 順 我 們 建 議, 如 重 設 行 政 總 裁 一 職, 行 政 總 裁 應 為 管 治 委 員 會 當 然 執 行 成 員, 負 責 處 理 所 有 的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他 須 向 主 席 負 責, 並 就 平 機 會 的 表 現, 以 及 執 行 管 治 委 員 會 所 訂 的 策 略 和 政 策, 向 委 員 會 負 責 - 103 -

主 席 與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分 工 6.43 我 們 建 議, 在 考 慮 上 述 更 改 架 構 的 建 議 期 間, 應 清 楚 釐 定 平 機 會 主 席 與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權 力 職 責 具 體 來 說, 策 略 事 務 和 其 他 主 要 事 項 ( 例 如 資 源 運 用 和 聘 任 高 層 人 員 等 事 宜 ) 應 交 由 管 治 委 員 會 作 集 體 決 定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理 想 條 件 6.44 在 調 查 期 間, 我 們 注 意 到 公 眾 渴 望 能 有 一 位 英 明 果 斷 具 領 袖 魅 力 的 主 席 帶 領 平 機 會 邁 步 向 前 公 眾 的 期 望 極 高, 但 要 覓 得 具 備 上 述 所 有 條 件 和 能 力 的 人 選 並 不 容 易, 也 不 切 實 際 平 機 會 要 達 成 使 命, 實 有 賴 眾 人 同 心 戮 力 我 們 收 集 所 得 的 意 見 如 下 : (a) 平 機 會 在 不 同 的 發 展 階 段, 所 需 的 主 席 人 選 也 有 所 不 同 定 期 更 替 主 席 是 適 當 和 必 要 的 有 人 建 議, 平 機 會 在 這 個 時 刻 需 要 一 股 穩 定 的 力 量, 使 平 機 會 的 行 政 工 作 重 上 軌 道, 令 管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和 衷 共 濟 促 進 平 機 會 員 工 和 諧 共 融, 以 及 跟 進 各 項 檢 討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b) 為 確 保 平 機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平 機 會 不 能 只 倚 靠 主 席 一 人 平 機 會 ( 特 別 是 主 席 ) 應 集 中 處 理 有 關 組 織 架 構 的 事 宜, 使 平 機 會 在 管 治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集 體 領 導 和 員 工 策 力 之 下, 繼 續 茁 壯 成 長 (c) 平 機 會 主 席 身 為 平 機 會 的 精 神 領 袖, 應 為 社 會 賢 達, 並 應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 在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以 及 建 立 一 個 和 諧 包 容 沒 有 壁 壘 的 社 會 方 面 有 積 極 承 擔 ; 有 清 晰 明 確 的 抱 負, 並 願 意 和 有 能 力 實 踐 抱 負 ; 在 服 務 社 會 ( 特 別 是 推 動 平 等 機 會 ) 方 面 貢 獻 良 多 ; 持 正 不 阿, 廣 受 大 眾 稱 許 ; 勇 於 追 求 崇 高 的 理 想, 無 畏 無 私 ; 以 開 放 包 容 的 態 度 接 納 不 同 的 意 見 ; 發 揮 出 色 的 領 導 才 能, 引 領 一 個 由 不 同 背 景 人 士 組 成 的 管 治 委 員 會 邁 步 向 前 - 104 -

(d) 主 席 如 繼 續 掌 管 行 政 工 作, 便 須 在 高 層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具 備 豐 富 的 經 驗 (e) 主 席 最 好 具 有 法 律 專 業 資 歷, 但 並 非 必 要 主 席 如 具 有 國 際 視 野 良 好 的 溝 通 能 力, 也 可 有 助 平 機 會 和 香 港 在 本 地 與 國 際 社 會 建 立 正 面 形 象 6.45 我 們 建 議 日 後 委 任 或 再 度 委 任 平 機 會 主 席 時, 應 考 慮 上 述 意 見 公 眾 也 普 遍 認 同 政 府 在 物 色 最 佳 主 席 人 選 時, 應 繼 續 採 用 用 人 唯 才 " 的 原 則, 充 分 考 慮 各 人 選 的 專 長 經 驗 和 操 守, 同 時 顧 及 平 機 會 的 職 能 我 們 還 要 補 充 一 點, 就 是 公 眾 殷 切 期 望 在 委 任 平 機 會 主 席 時, 不 受 政 治 因 素 所 影 響 平 機 會 主 席 和 行 政 總 裁 的 薪 酬 褔 利 條 件 6.46 如 果 上 述 有 關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角 色 和 責 任 的 建 議 得 以 落 實, 政 府 便 須 評 估 該 些 建 議 對 平 機 會 主 席 和 行 政 總 裁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影 響 現 時,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薪 酬 福 利 由 政 府 所 定, 並 與 公 務 員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8 點 掛 平 機 會 原 有 的 行 政 總 裁 職 位 ( 已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刪 除 ), 薪 酬 為 首 長 級 薪 級 表 第 3 點 據 我 們 所 知, 政 府 對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所 作 的 全 面 檢 討, 範 圍 會 涵 蓋 政 府 各 委 員 會 非 官 方 成 員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應 在 該 項 檢 討 中, 一 併 檢 討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如 重 設 行 政 總 裁 一 職, 平 機 會 也 應 檢 討 該 職 位 的 薪 酬 我 們 要 補 充 一 點, 就 是 平 機 會 首 長 的 薪 酬 應 與 轉 變 後 的 職 能 和 權 力 相 稱, 並 要 符 合 可 以 相 類 比 較 和 合 理 的 原 則 委 任 過 程 6.47 公 眾 不 但 關 注 平 機 會 主 席 人 選 誰 屬, 也 關 注 其 委 任 方 式 就 平 機 會 而 言, 首 屆 主 席 是 通 過 公 開 招 聘 程 序 委 任 的 當 時 平 機 會 主 席 肩 負 重 任, 須 開 創 平 等 機 會 的 新 紀 元, 這 個 職 位 必 須 由 能 者 居 之, 公 開 招 聘 無 疑 是 物 色 合 適 人 選 的 最 佳 途 徑 至 於 其 後 四 位 主 席, 都 是 直 接 委 任 的 第 二 位 和 第 四 位 主 席 在 獲 委 任 為 主 席 之 前 已 擔 任 平 機 會 委 員 第 三 位 主 席 是 一 位 退 休 的 上 訴 法 庭 法 官 至 於 新 委 任 的 主 席, 則 為 前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而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是 另 一 個 獨 立 的 法 定 機 構 6.48 至 於 其 他 諮 詢 組 織 和 委 員 會, 也 常 用 直 接 委 任 的 方 式 有 人 支 持 現 行 制 度, 也 有 人 主 張 無 論 是 平 機 會 成 員 還 是 其 他 人 員, 委 任 的 方 式 也 應 增 加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關 於 這 點, 我 們 留 意 到 以 下 建 議 : - 105 -

(a) 政 府 應 研 究 設 立 提 名 委 員 會 的 做 法 是 否 可 取 和 可 行 這 個 委 員 會 應 包 括 政 府 官 員 和 有 關 各 方 的 代 表, 作 用 是 協 助 平 機 會 和 其 他 主 要 委 員 會 委 任 成 員 根 據 這 個 建 議, 各 委 員 會 可 就 有 關 的 空 缺 刊 登 廣 告, 並 邀 請 提 名 提 名 委 員 會 經 仔 細 審 議 後, 會 把 所 建 議 的 人 選 名 單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考 慮 和 批 核 (b) 政 府 應 考 慮 採 納 外 國 的 做 法, 在 每 次 作 出 重 要 職 位 的 委 任 後 發 出 一 份 新 聞 稿, 詳 列 獲 委 任 人 士 的 履 歷, 以 表 明 其 資 歷 和 經 驗 完 全 切 合 平 機 會 的 工 作, 因 而 絕 對 勝 任 有 關 職 位 6.49 雖 然 我 們 認 為 委 任 平 機 會 成 員 的 方 式 有 必 要 增 加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但 我 們 也 要 緊 記 不 要 制 定 一 些 令 俊 傑 之 士 卻 步 的 程 序, 導 致 他 們 對 服 務 社 會 的 熱 誠 減 退, 令 有 關 機 構 以 至 香 港 失 去 寶 貴 的 人 才 政 府 現 時 正 就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制 度 進 行 全 面 檢 討, 範 圍 包 括 一 些 增 加 問 責 性 公 開 程 度 和 透 明 度 的 措 施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在 這 項 檢 討 中 研 究 平 機 會 的 委 任 事 宜 時, 應 考 慮 上 述 建 議 由 於 平 機 會 也 負 責 監 察 政 府, 所 以 社 會 對 平 機 會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性 有 更 高 的 要 求, 是 可 以 理 解 的 任 期 6.50 根 據 性 別 歧 視 條 例 的 規 定, 平 機 會 主 席 每 屆 任 期 不 得 超 過 五 年 一 般 的 看 法 是, 現 時 的 規 定 合 理 為 確 保 運 作 平 穩 和 方 便 作 出 較 長 遠 的 規 劃,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任 期 一 般 為 三 年, 任 期 屆 滿 後 可 獲 再 度 委 任 一 次, 任 期 不 超 過 三 年 定 期 的 更 替 可 為 平 機 會 注 入 新 思 維 和 新 動 力 如 果 平 機 會 主 席 仍 兼 任 行 政 總 裁, 任 期 則 要 合 理 地 延 長, 以 確 保 工 作 的 延 續 性 宣 布 委 任 的 時 間 6.51 很 多 人 關 注 到, 有 關 平 機 會 成 員 的 委 任, 公 布 時 間 都 很 倉 促, 甚 至 有 延 誤 二 零 零 二 年, 胡 紅 玉 女 士 獲 再 度 委 任 的 消 息, 在 她 的 合 約 屆 滿 前 數 天 才 公 布 同 樣,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和 二 零 零 四 年, 平 機 會 委 員 的 委 任 安 排 也 是 在 新 一 屆 任 期 即 將 開 始 時 才 公 布 最 近 委 任 新 一 屆 主 席 的 做 法, 似 乎 也 大 致 相 同 6.52 我 們 知 悉 政 府 設 有 預 警 制 度, 在 各 公 務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任 期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提 醒 有 關 的 局 和 部 門 這 個 制 度 在 適 當 時 候 提 醒 有 關 當 局 處 理 委 任 和 再 度 委 任 的 事 宜 以 平 機 會 而 言, 雖 然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合 約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可 在 主 席 的 合 約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與 主 席 續 約, 但 是 無 - 106 -

論 法 例 或 是 有 關 的 合 約, 都 沒 有 訂 明 行 政 長 官 與 平 機 會 主 席 討 論 再 度 委 任 或 其 他 安 排 的 最 後 限 期 很 多 人 認 為, 委 任 通 知 時 間 倉 促 甚 至 延 誤, 可 能 造 成 不 安 的 氣 氛, 有 礙 平 機 會 籌 劃 未 來 6.53 我 們 建 議, 除 非 有 不 可 預 知 的 情 況 或 凌 駕 其 他 考 慮 因 素 的 原 因, 否 則 : (a) 政 府 應 在 平 機 會 主 席 新 一 屆 任 期 開 始 前 兩 個 月, 決 定 並 宣 布 委 任 再 度 委 任 或 終 止 委 任 主 席 的 事 宜 ; (b) 政 府 應 盡 可 能 在 平 機 會 委 員 新 一 屆 任 期 開 始 前 一 個 月, 宣 布 委 任 或 再 度 委 任 委 員 的 事 宜 交 接 安 排 6.54 由 於 平 機 會 主 席 現 時 不 但 是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主 席, 也 是 行 政 部 門 主 管, 因 此 新 舊 主 席 最 好 能 有 順 利 的 交 接 安 排 我 們 建 議, 在 重 設 行 政 總 裁 一 職 的 建 議 有 待 落 實 之 前 : (a) 平 機 會 應 制 定 有 關 主 席 妥 善 交 接 的 安 排, 並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把 有 關 的 安 排 正 規 化 (b) 應 盡 可 能 由 平 機 會 自 行 安 排 交 接, 使 平 機 會 能 維 持 獨 立 自 主 除 協 助 新 任 主 席 與 外 界 建 立 良 好 關 係 和 網 絡 外, 政 府 不 應 參 與 平 機 會 主 席 的 交 接 工 作 政 府 也 不 應 就 平 機 會 的 日 常 運 作 事 宜, 向 平 機 會 主 席 發 出 指 示 或 作 出 任 何 表 示 管 治 委 員 會 和 平 機 會 委 員 鞏 固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領 導 6.55 法 例 訂 明, 平 機 會 由 一 名 主 席 和 4 至 16 名 委 員 組 成 現 時 委 員 會 的 規 模 適 中, 不 但 確 保 成 員 來 自 不 同 的 界 別, 又 可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運 作 由 於 平 機 會 的 工 作 範 疇 可 能 擴 大, 委 員 會 的 成 員 組 合 也 可 適 度 擴 展 為 加 強 集 體 領 導, 我 們 建 議 : (a) 政 府 可 考 慮 設 立 副 主 席 一 職, 如 主 席 不 在 香 港 或 因 其 他 理 由 不 能 履 行 主 席 職 務, 又 或 主 席 職 位 懸 空, 可 由 副 主 席 署 任 主 席 ; (b) 平 機 會 可 考 慮 就 特 定 課 題 任 命 發 言 人 ( 詳 情 可 參 閱 第 3.67 段 ) - 107 -

6.56 第 一 項 建 議 與 一 些 公 共 機 構 ( 例 如 大 學 校 董 會 ) 的 相 類 安 排 一 致 平 機 會 在 王 見 秋 先 生 辭 職 後 的 情 況 清 楚 顯 示, 必 須 設 法 防 止 領 導 層 出 現 真 空, 以 免 令 平 機 會 運 作 癱 瘓 上 述 建 議 的 目 的 在 於 分 擔 責 任, 以 免 過 分 倚 賴 主 席 6.57 對 於 像 平 機 會 般 由 不 同 背 景 的 成 員 組 成 的 委 員 會, 第 二 項 建 議 尤 為 重 要, 而 且 可 進 一 步 讓 委 員 分 擔 責 任 設 立 發 言 人 制 度 可 提 升 平 機 會 的 公 眾 形 象, 顯 示 平 機 會 在 多 元 中 尋 求 合 一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主 席 或 副 主 席 會 就 重 要 事 項 發 言, 其 他 委 員 也 可 就 特 定 課 題 擔 任 發 言 人, 視 乎 他 們 的 專 長 和 經 驗 而 定 確 認 平 機 會 委 員 的 角 色 6.58 平 機 會 委 員 是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非 執 行 委 員, 他 們 對 平 機 會 的 基 本 法 律 責 任 與 職 能 應 該 清 楚 界 定 6.59 一 直 以 來, 平 機 會 似 乎 過 分 倚 賴 主 席, 因 此, 平 機 會 部 分 委 員 或 許 並 不 完 全 了 解 他 們 在 法 律 上 須 盡 的 責 任 和 職 能, 有 些 委 員 更 把 自 己 視 為 顧 問, 而 非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非 執 行 委 員 我 們 建 議 : (a) 平 機 會 委 員 要 認 識 自 己 的 基 本 法 律 責 任 與 職 能, 以 及 可 能 須 履 行 的 一 切 責 任 這 些 責 任 包 括 定 出 方 向 監 管 整 個 機 構, 以 及 監 察 行 政 管 理 的 工 作 (b) 正 如 平 機 會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所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為 委 員 定 期 舉 行 迎 新 和 了 解 工 作 情 況 的 活 動, 以 及 安 排 就 任 簡 介 複 修 和 集 思 會 通 過 這 些 活 動 和 安 排, 委 員 可 更 深 入 了 解 平 機 會 的 使 命 和 抱 負 更 清 楚 認 識 他 們 的 法 定 職 能 和 責 任, 以 及 探 討 如 何 全 力 協 助 推 行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此 外, 有 關 的 活 動 安 排 也 有 助 不 同 背 景 的 委 員 建 立 互 信 培 養 團 隊 精 神, 以 及 促 進 和 諧 (c) 雖 然 管 治 委 員 會 不 應 干 預 平 機 會 的 日 常 運 作, 但 平 機 會 轄 下 各 專 責 小 組 的 主 席 應 考 慮 擔 當 更 積 極 的 角 色, 向 平 機 會 辦 事 處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指 導 和 支 援 此 外, 委 員 也 應 大 力 支 持 平 機 會 的 工 作, 包 括 參 與 至 少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以 及 更 積 極 地 參 與 公 眾 教 育 和 社 區 關 係 活 動 (d) 正 如 第 3.68 段 所 述, 平 機 會 委 員 應 該 知 道 委 員 要 為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負 上 集 體 責 任 一 旦 管 治 委 員 會 依 據 規 則 和 程 序 作 出 決 定, 平 機 會 委 員 應 當 支 持 並 維 護 機 構 的 形 象 - 108 -

平 機 會 委 員 的 委 任 6.60 我 們 建 議, 政 府 在 委 任 平 機 會 委 員 時, 應 考 慮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的 人 士 : (a) 支 持 平 等 機 會 的 原 則 ; (b) 樂 意 並 能 夠 付 出 時 間 和 精 神 為 平 機 會 服 務 ; (c) 具 有 良 好 的 道 德 操 守 受 人 敬 重 ( 請 參 閱 第 6.65 和 第 6.66 段 ) 6.61 當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再 度 委 任 一 些 服 務 超 過 六 年 的 平 機 會 委 員, 而 這 項 決 定 引 起 部 分 人 士 關 注 有 人 提 出, 不 論 個 別 委 員 的 表 現 如 何, 也 應 委 任 全 新 的 管 治 委 員 會, 為 平 機 會 帶 來 新 景 象 6.62 平 機 會 委 員 在 過 去 這 段 艱 難 時 刻 為 平 機 會 作 出 不 少 貢 獻, 實 在 值 得 讚 揚 平 機 會 委 員 都 是 義 務 參 與 委 員 會 的 工 作, 他 們 不 辭 勞 苦, 積 極 參 與 平 機 會 各 項 檢 討 工 作, 令 人 敬 佩 6.63 關 於 六 年 任 期 "( 即 任 何 諮 詢 及 法 定 組 織 的 非 官 方 委 員 不 能 擔 任 同 一 職 位 超 過 六 年 ) 規 定, 當 中 有 不 少 優 點 雖 然 有 關 的 規 定 旨 在 提 供 主 導 原 則, 但 已 成 為 良 好 的 慣 例, 因 此, 除 非 有 特 殊 原 因, 否 則 必 須 執 行 我 們 建 議 當 局 下 次 考 慮 再 度 委 任 委 員 時, 應 依 循 六 年 任 期 " 的 規 定 行 事 6.64 為 免 因 同 時 有 多 名 委 員 離 任 而 影 響 委 員 會 工 作, 以 及 確 保 委 員 會 工 作 的 延 續 性, 我 們 建 議 對 委 員 的 任 期 作 出 交 錯 安 排, 確 保 同 一 年 內 不 會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委 員 任 期 屆 滿 管 治 委 員 會 的 行 為 標 準 6.65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基 本 架 構 一 文 指 出, 要 有 良 好 的 機 構 管 治, 不 但 要 建 立 行 之 有 效 的 制 度 和 程 序, 更 要 有 合 適 的 人 推 行 這 些 制 度 此 外, 一 些 研 究 報 告 47 也 指 出 了 高 級 公 職 人 員 應 有 的 素 質 這 些 可 統 稱 為 公 職 人 員 七 項 原 則 " 的 素 質 是 : 無 私 正 直 客 觀 問 47 對 於 公 營 機 構 管 治 的 範 疇, 一 九 九 四 年 在 英 國 成 立 的 研 究 公 職 人 員 行 為 標 準 委 員 會 ( 又 稱 羅 蘭 委 員 會 "(Nolan Committee)), 訂 出 公 營 機 構 的 管 治 委 員 會 成 員 和 高 層 管 理 人 員 所 須 具 備 的 主 要 個 人 素 質 其 他 研 究 報 告 包 括 由 國 際 會 計 師 聯 會 發 表 的 公 營 機 構 的 管 治 : 管 治 團 體 的 透 視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在 撰 寫 基 本 架 構 時, 也 參 照 了 聯 會 的 報 告 - 109 -

責 公 開 誠 實 和 領 導 才 能 ( 見 附 件 7 ) 由 此 可 見, 管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應 奉 行 最 高 的 行 為 標 準, 並 可 作 為 機 構 內 其 他 人 員 的 模 範 6.66 為 了 維 持 公 眾 對 平 機 會 的 信 心, 以 及 維 護 平 機 會 的 尊 嚴 和 地 位,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考 慮 頒 布 委 員 和 職 員 的 行 為 守 則, 確 保 他 們 時 刻 恪 守 最 高 的 行 為 和 誠 信 標 準 這 套 守 則 應 以 現 有 的 行 為 守 則 為 藍 本, 或 直 接 採 用 現 有 的 守 則, 當 中 應 包 括 鑑 別 和 處 理 利 益 衝 突 情 況 的 機 制 ( 見 第 2.58 段 ) 我 們 也 建 議, 政 府 在 委 任 平 機 會 委 員 時, 應 考 慮 這 些 原 則 公 開 透 明 和 溝 通 6.67 公 開 和 透 明 是 良 好 機 構 管 治 的 基 本 原 則 48 平 機 會 如 缺 乏 透 明 度, 便 容 易 令 社 會 上 出 現 種 種 揣 測, 而 管 治 委 員 會 內 部 平 機 會 職 員 之 間 也 會 產 生 猜 疑 和 揣 測, 以 致 削 弱 本 身 的 公 信 力 和 效 率 另 一 方 面, 公 眾 對 透 明 度 的 訴 求 日 益 增 加 平 機 會 最 近 完 成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指 出, 一 些 關 注 團 體 要 求 平 機 會 公 開 舉 行 會 議, 並 把 所 有 會 議 文 件 公 開, 方 便 公 眾 取 覽 在 研 究 平 機 會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和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的 基 本 架 構 後, 我 們 建 議 : (a) 平 機 會 應 作 出 承 諾, 確 保 所 有 主 要 工 作 公 開 和 透 明, 但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如 理 應 把 資 料 保 密, 則 不 在 此 限 (b) 平 機 會 可 考 慮 落 實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恢 復 以 往 的 做 法, 在 每 次 平 機 會 會 議 後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以 加 強 與 傳 媒 的 溝 通 (c) 平 機 會 可 考 慮 落 實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把 已 通 過 的 平 機 會 會 議 記 錄 上 載 互 聯 網, 方 便 市 民 查 閱 (d) 在 管 治 委 員 會 方 面, 平 機 會 應 確 保 在 會 議 前 向 各 委 員 提 供 足 夠 的 相 關 資 料, 讓 他 們 有 充 足 的 時 間 作 好 準 備, 以 便 在 會 議 上 進 行 討 論 和 作 出 決 定 (e) 正 如 平 機 會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報 告 所 建 議, 平 機 會 管 理 層 應 考 慮 諮 詢 員 工, 以 期 找 出 最 佳 方 法, 改 善 機 構 的 內 部 溝 通 以 及 平 機 會 委 員 與 員 工 之 間 的 溝 通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報 告 指 出, 平 機 會 各 級 員 工 之 間 均 缺 乏 溝 通 48 坎 特 伯 里 報 告 (Cadbury Report) 提 出 三 項 廣 受 接 納 的 良 好 機 構 管 治 基 本 原 則, 即 公 開 誠 信 和 問 責 - 110 -

6.68 具 體 來 說, 平 機 會 應 考 慮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a) 向 所 有 員 工 提 供 有 關 重 要 政 策 和 實 務 安 排 的 資 料, 包 括 採 購 招 聘 處 理 投 訴 和 培 訓 方 面 的 資 料 ; (b) 制 定 有 關 程 序, 鼓 勵 員 工 就 機 構 的 行 政 失 當 違 反 法 規 或 道 德 操 守 的 行 為, 提 出 意 見 或 作 出 投 訴, 而 無 須 擔 心 受 到 報 復 有 關 程 序 必 須 清 楚 列 明 各 種 途 徑, 以 便 員 工 向 部 門 主 管 行 政 總 裁 主 席 以 至 管 治 委 員 會 委 員 提 出 意 見 和 申 訴 具 效 率 的 服 務 表 現 6.69 平 機 會 需 要 有 適 當 的 權 力 足 夠 的 資 源 和 人 才, 才 能 公 正 無 私 地 有 效 執 行 職 務 在 資 源 方 面, 我 們 注 意 到 平 機 會 已 有 不 俗 的 盈 餘, 而 且 也 沒 有 人 向 我 們 表 示, 平 機 會 缺 乏 資 源 以 致 未 能 暢 順 運 作 為 使 平 機 會 能 夠 提 供 符 合 公 眾 期 望 的 服 務, 平 機 會 須 加 強 服 務 表 現 衡 量 機 制 和 提 升 人 力 資 源 的 質 素 服 務 表 現 管 理 6.70 雖 然 平 機 會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確 認 平 機 會 的 服 務 表 現 大 致 良 好, 但 為 了 精 益 求 精, 報 告 建 議 平 機 會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a) 檢 討 現 行 服 務 承 諾 所 訂 明 的 服 務 標 準 和 服 務 指 標, 以 確 保 服 務 質 素 ; (b) 制 定 為 期 三 至 五 年 的 策 略 性 機 構 計 劃, 以 便 各 科 / 組 在 擬 訂 周 年 工 作 計 劃 時 以 此 作 為 依 據 ; (c) 擬 訂 更 有 系 統 的 自 我 評 估 計 劃, 包 括 定 期 進 行 有 系 統 的 意 見 調 查 ( 例 如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 以 了 解 公 眾 對 平 機 會 工 作 的 看 法 和 服 務 對 象 的 滿 意 程 度 6.71 我 們 支 持 上 述 建 議, 並 建 議 平 機 會 盡 快 落 實 有 關 建 議 6.72 多 年 來, 平 機 會 已 先 後 就 其 主 要 職 務 進 行 多 項 檢 討, 以 改 善 服 務 表 現 在 過 去 數 年, 兩 位 外 界 顧 問 和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比 較 法 與 公 法 研 究 中 心 已 分 別 就 平 機 會 處 理 投 訴 的 工 作 以 及 相 關 事 宜 進 行 檢 討 和 研 究 最 近 完 成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也 載 列 多 項 建 議, 以 期 改 善 平 機 會 在 公 眾 教 育 培 訓 研 究 和 法 律 協 助 等 方 面 的 服 務 表 現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跟 進 上 述 建 議, 並 盡 快 付 諸 實 行 - 111 -

人 力 資 源 6.73 平 機 會 為 人 服 務, 也 是 由 員 工 提 供 服 務 平 機 會 要 有 效 運 作, 便 須 有 一 支 強 大 而 又 高 效 盡 責 的 員 工 隊 伍 以 及 健 全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委 聘 和 終 止 聘 用 余 仲 賢 先 生 為 行 動 科 總 監 一 事, 顯 示 了 人 事 管 理 政 策 和 程 序 方 面 仍 有 地 方 需 要 改 善, 而 一 直 以 來 針 對 平 機 會 的 各 項 指 控, 也 反 映 出 機 構 內 部 有 員 工 感 到 不 滿 有 鑑 於 此, 平 機 會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進 行 了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盡 快 落 實 該 項 檢 討 報 告 所 載 的 建 議 6.74 正 如 第 五 章 所 述, 我 們 明 白, 平 機 會 員 工, 尤 其 是 行 動 科 的 人 員, 經 常 承 受 重 大 的 壓 力 他 們 的 服 務 對 象 一 般 都 已 循 其 他 投 訴 途 徑 作 出 申 訴, 但 徒 勞 無 功, 最 後 才 向 平 機 會 求 助 因 此, 這 些 人 可 能 感 到 不 快 憤 怒, 甚 至 抱 敵 對 態 度 另 一 方 面, 被 投 訴 一 方 也 認 為 沒 有 違 法, 因 而 同 樣 不 滿 他 們 很 有 可 能 會 把 這 些 情 緒 發 泄 在 處 理 投 訴 的 員 工 身 上 對 任 何 一 方 來 說, 即 使 達 成 和 解, 也 未 必 完 全 感 到 滿 意 平 機 會 的 工 作 並 不 容 易 應 付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進 一 步 改 善 人 力 資 源 政 策, 多 肯 定 員 工 的 工 作, 並 為 他 們 提 供 多 些 支 援 和 培 訓 6.75 正 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報 告 所 述, 平 機 會 員 工 的 背 景 各 有 不 同, 因 此, 平 機 會 內 存 在 小 圈 子 和 次 文 化 對 於 一 個 以 人 為 本 促 進 包 容 和 諧 鼓 勵 和 解 的 機 構 來 說, 這 現 象 並 不 理 想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管 理 層 應 積 極 採 取 行 動, 致 力 提 升 員 工 士 氣 和 改 善 員 工 關 係, 以 創 造 一 個 可 以 鼓 勵 員 工 不 斷 求 進 和 諧 共 融 的 工 作 環 境 ;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平 機 會 也 可 請 外 界 機 構 協 助 進 行 有 關 的 工 作 6.76 展 望 未 來, 我 們 建 議 : (a) 平 機 會 須 改 善 員 工 工 作 表 現 管 理 制 度, 培 養 績 效 為 本 用 人 唯 才 的 文 化, 並 給 予 表 現 欠 佳 的 員 工 足 夠 的 警 告 和 勸 告 如 此 一 來, 就 算 平 機 會 最 終 決 定 終 止 他 們 的 合 約 或 不 與 他 們 續 約, 也 不 會 令 他 們 覺 得 事 出 突 然 (b) 正 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報 告 所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重 申 員 工 必 須 對 促 進 平 等 機 會 作 出 承 擔, 並 把 這 項 要 求 確 立 為 各 職 級 員 工 的 關 鍵 才 能 平 機 會 應 招 聘 和 挽 留 一 些 認 同 平 等 機 會 信 念 的 員 工, 並 須 定 期 訓 練 員 工 和 提 供 全 面 的 入 職 培 訓, 使 員 工 充 分 認 識 有 關 的 事 宜 (c) 平 機 會 須 改 善 有 關 處 理 員 工 申 訴 的 機 制 - 112 -

(d) 平 機 會 須 加 強 其 在 處 理 員 工 離 職 事 宜 方 面 的 技 巧 正 如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檢 討 報 告 所 建 議, 平 機 會 在 輔 導 員 工 紀 律 處 分 和 終 止 聘 任 方 面, 須 為 負 責 有 關 工 作 的 員 工 提 供 適 當 的 訓 練 (e) 平 機 會 應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政 策 和 措 施 公 平 合 理, 並 具 透 明 度 (f) 平 機 會 應 鼓 勵 員 工 成 立 員 工 組 織 或 安 排 聯 誼 活 動, 藉 以 加 強 彼 此 的 聯 繫 問 責 6.77 由 於 平 機 會 是 公 營 機 構, 因 此 應 重 申 對 公 眾 問 責 的 承 諾 我 們 建 議, 為 了 加 強 問 責, 平 機 會 應 繼 續 : (a) 向 政 務 司 司 長 提 交 年 度 報 告 年 度 帳 目 報 表 和 核 數 師 就 報 表 所 作 的 報 告, 以 便 呈 交 立 法 會 省 覽 ; (b) 受 審 計 署 署 長 監 察, 以 確 保 平 機 會 在 資 源 運 用 方 面 符 合 節 約 原 則 和 成 本 效 益 ; (c) 依 循 有 關 的 資 助 金 指 引 行 事, 並 定 期 報 工 作 平 等 機 會 審 裁 處 6.78 我 們 注 意 到, 有 建 議 認 為 應 成 立 平 等 機 會 審 裁 處, 為 處 理 平 等 機 會 事 宜 另 外 提 供 一 個 費 用 不 高 而 又 方 便 的 解 決 爭 議 機 制 據 我 們 所 知, 平 機 會 委 員 和 職 員 司 法 機 構 成 員 和 其 他 相 關 人 士 已 組 成 工 作 小 組, 研 究 這 項 建 議 我 們 建 議, 有 關 當 局 應 繼 續 研 究 這 項 建 議, 以 找 出 最 佳 方 法, 促 進 和 維 護 平 等 機 會 明 確 定 位 和 公 眾 的 看 法 6.79 除 了 加 強 管 治 之 外, 平 機 會 還 須 處 理 一 些 長 遠 的 問 題 此 外, 平 機 會 必 須 明 確 定 位, 並 讓 公 眾 清 楚 知 道 其 定 位 為 何 平 機 會 的 職 責 範 圍 6.80 鑑 於 平 機 會 的 歷 史 尚 短, 其 首 要 工 作 是 建 立 良 好 的 工 作 紀 錄, 同 時 應 不 斷 改 進, 精 益 求 精 平 機 會 應 按 工 作 的 緩 急 先 後, 制 定 中 長 期 的 計 劃 我 們 欣 悉 平 機 會 已 主 動 進 行 組 織 檢 討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113 -

十 二 月 二 日 的 平 機 會 會 議 上, 委 員 通 過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所 建 議 修 訂 的 抱 負 使 命 和 核 心 信 念 ( 見 附 件 6 )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應 宣 傳 其 抱 負 使 命 核 心 信 念 以 及 工 作 範 圍, 讓 公 眾 對 平 機 會 的 角 色 和 職 能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6.81 我 們 也 建 議 : (a) 平 機 會 應 集 中 鞏 固 現 時 的 工 作, 並 在 現 有 的 法 定 職 能 上 精 益 求 精, 繼 續 深 化 各 項 工 作, 力 求 改 善 服 務 質 素 (b) 由 於 平 機 會 的 職 權 範 圍 可 能 會 擴 大, 以 包 括 執 行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條 例 49 的 工 作, 因 此 平 機 會 應 與 政 府 緊 密 聯 繫, 共 同 制 定 一 個 健 全 的 架 構, 以 執 行 有 關 條 例 平 機 會 應 該 公 正 持 平 6.82 平 機 會 是 規 管 者 ", 以 發 出 警 告 和 提 出 起 訴 來 執 行 法 例 平 機 會 同 時 是 仲 裁 者 ", 為 兩 方 當 事 人 處 理 投 訴 此 外, 平 機 會 也 是 倡 導 者 ", 通 過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推 廣 平 等 機 會 的 信 息 由 於 平 機 會 的 職 能 涉 及 多 個 層 面, 在 角 色 上 自 然 出 現 矛 盾 這 些 職 能 沒 有 ( 也 不 必 有 ) 防 火 牆 " 分 隔, 要 分 清 不 同 角 色 實 非 易 事 因 此, 即 使 是 平 機 會 委 員 和 員 工, 他 們 當 中 也 有 人 對 平 機 會 應 否 和 何 時 為 倡 導 者 " 或 中 立 者, 並 不 十 分 清 楚 6.83 有 些 人 士 認 為, 平 機 會 應 擔 當 倡 導 者 " 角 色, 為 他 們 仗 義 執 言, 但 是, 假 如 平 機 會 在 處 理 投 訴 時 有 所 偏 袒, 其 公 信 力 便 可 能 受 到 損 害 不 過, 很 多 人 都 認 為, 平 機 會 應 該 是 公 正 無 私 的 中 間 人, 平 衡 社 會 不 同 界 別 的 利 益 平 機 會 應 作 為 不 同 利 益 團 體 的 溝 通 橋 梁, 協 助 他 們 提 出 所 關 注 的 事 項, 並 先 以 和 平 方 式 化 解 彼 此 的 分 歧, 最 後 才 以 法 律 途 徑 解 決 問 題 有 人 提 議, 平 機 會 管 治 委 員 會 應 參 照 國 際 慣 例 和 根 據 本 地 情 況, 清 楚 界 定 公 正 持 平 " 的 意 義 50, 並 討 論 如 何 履 行 這 項 責 任 我 們 贊 同 這 項 提 議, 並 建 議 平 機 會 考 慮 作 出 清 晰 的 政 策 聲 49 50 根 據 民 政 事 務 局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發 表 的 立 法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諮 詢 文 件, 政 府 建 議 由 平 機 會 負 責 執 行 禁 止 種 族 歧 視 的 擬 議 法 例 請 參 閱 註 腳 34 所 述 的 文 章 - 114 -

明 51, 說 明 平 機 會 如 何 公 正 持 平 " 地 履 行 職 責, 並 在 網 站 和 其 他 資 料 中 公 布 有 關 聲 明 我 們 欣 悉 平 機 會 最 近 完 成 的 組 織 檢 討 報 告 也 載 有 類 似 的 建 議 調 解 6.84 在 日 常 運 作 方 面, 有 些 投 訴 人 對 以 下 幾 方 面 表 示 失 望 :(i) 平 機 會 處 理 投 訴 和 調 解 的 方 法 ( 他 們 認 為, 有 關 方 法 對 投 訴 人 造 成 沉 重 的 負 擔 );(ii) 調 解 工 作 的 性 質 ( 即 沒 有 裁 決 ");(iii) 平 機 會 員 工 的 中 立 角 色 ( 他 們 認 為, 職 員 顯 然 猶 豫 甚 至 不 願 意 向 投 訴 人 提 供 意 見, 指 出 投 訴 個 案 中 有 利 或 不 利 投 訴 人 的 因 素 ) 6.85 既 然 我 們 最 終 的 目 標 在 於 建 立 和 諧 的 社 會, 鼓 勵 當 事 人 進 行 調 解 的 好 處 顯 而 易 見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檢 討 應 否 為 投 訴 人 提 供 進 一 步 協 助, 以 及 在 哪 些 方 面 可 以 提 供 協 助, 以 便 進 行 調 解, 而 無 損 其 公 正 持 平 的 角 色 此 外, 建 議 設 立 的 平 等 機 會 審 裁 處, 也 可 處 理 未 能 經 調 解 方 式 和 解 的 個 案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6.86 有 些 人 期 望 平 機 會 致 力 進 行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活 動, 而 非 興 訟, 以 建 立 一 個 和 諧 包 容 的 社 會 我 們 建 議 : (a) 平 機 會 應 重 申 其 最 終 目 標, 亦 即 改 變 公 眾 對 平 等 機 會 的 看 法, 從 而 促 進 社 會 和 諧 為 此, 平 機 會 應 加 強 研 究 宣 傳 公 眾 教 育 培 訓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同 時 繼 續 按 照 既 定 的 政 策, 在 適 當 時 提 出 訴 訟 (b) 平 機 會 應 確 立 以 人 為 本 " 的 機 構 定 位, 把 人 放 在 首 位 平 機 會 應 致 力 建 立 一 個 多 元 而 和 諧 包 容 的 社 會,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反 歧 視 條 例 是 工 具 而 不 是 主 宰, 人 們 應 該 是 真 心 尊 重 平 等 機 會, 而 不 是 因 為 害 怕 違 法 而 擁 護 平 等 機 會 此 外, 平 機 會 應 採 用 淺 白 易 明 的 用 語, 宣 傳 平 等 機 會 51 澳 洲 人 權 及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曾 研 究 澳 洲 的 情 況, 結 果 認 為 要 採 取 更 積 極 的 方 法, 並 在 其 網 站 (http://www.hreoc.gov.au/complaints_information/publications/alternative.html) 刊 載 了 下 述 聲 明 : 本 委 員 會 認 為, 要 使 過 程 公 平 公 正, 必 須 考 慮 處 理 反 歧 視 和 人 權 爭 議 中 有 關 各 方 的 實 力 差 距, 而 從 中 干 預 以 確 保 過 程 公 平 公 正 對 達 致 公 平 公 正 的 結 果 至 關 重 要 本 委 員 會 的 法 例 支 持 調 停 人 作 出 正 面 的 干 預, 以 確 保 一 方 在 訴 訟 中 不 是 處 於 極 端 不 利 的 情 況, 以 及 協 助 各 方 以 平 等 條 件 參 與 其 中 要 確 保 過 程 公 平 公 正, 便 得 超 越 形 式 上 的 平 等, 因 為 平 等 對 待 實 力 懸 殊 者, 不 單 沒 有 改 善 情 況, 更 顯 然 使 弱 者 更 弱 這 種 令 過 程 確 實 平 等 的 干 預 手 法, 與 調 停 人 必 須 不 偏 不 倚 和 保 持 中 立 並 無 牴 觸 保 持 中 立 不 單 要 在 過 程 中 保 持 警 覺, 不 妄 加 己 見, 還 要 積 極 行 動, 維 持 過 程 平 等 " - 115 -

模 範 機 構 6.87 顧 名 思 義, 平 機 會 代 表 公 平 誠 信 捍 衛 平 等 平 機 會 要 像 司 法 機 構 一 樣, 排 解 市 民 與 政 府 市 民 與 市 民 之 間 的 糾 紛 平 機 會 應 當 公 正 持 平 不 偏 不 倚 在 執 行 職 務 時, 平 機 會 既 要 靈 活 處 事, 也 須 依 循 適 當 程 序 行 事, 因 此, 平 機 會 須 在 這 兩 者 之 間 求 取 平 衡 我 們 建 議, 平 機 會 要 成 為 一 個 具 公 信 力 有 良 好 辦 事 原 則 和 程 序 的 機 構, 便 須 採 取 以 下 措 施 : (a)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情 況 下, 平 機 會 應 參 照 公 營 和 私 營 機 構 的 良 好 做 法, 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正 規 化, 特 別 是 有 關 招 募 聘 任 退 休 終 止 聘 任 的 規 則 和 程 序 (b) 平 機 會 應 就 平 機 會 和 轄 下 專 責 小 組 的 運 作 制 定 更 清 晰 的 指 引 和 程 序 (c) 平 機 會 應 檢 討 並 改 進 保 存 和 處 理 機 密 檔 案 和 個 人 資 料 的 制 度, 並 在 適 當 的 情 況 下, 邀 請 廉 政 公 署 或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等 外 界 組 織 提 供 協 助 總 結 6.88 我 們 作 出 上 述 建 議 時, 均 以 事 實 為 依 據, 並 參 考 了 各 方 人 士 在 調 查 期 間 通 過 意 見 書 和 會 晤 所 提 出 的 意 見 我 們 希 望 這 些 建 議 有 助 政 府 和 平 機 會 研 究 如 何 恢 復 平 機 會 的 公 信 力 我 們 所 提 的 建 議, 有 部 分 是 短 期 措 施, 應 該 很 快 便 可 以 實 行 ; 其 餘 則 涉 及 政 策 和 法 律 問 題, 需 要 仔 細 研 究 我 們 相 信, 有 關 當 局 考 慮 上 述 建 議 時, 會 一 併 考 慮 平 機 會 近 年 進 行 的 各 項 檢 討 所 得 的 結 果 - 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