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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CB4/PL/PS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4)1133/15-16 號 文 件 ( 此 份 會 議 紀 要 業 經 政 府 當 局 審 閱 )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紀 要 日 期 : 2016 年 4 月 18 日 ( 星 期 一 ) 時 間 : 上 午 10 時 45 分 地 點 : 立 法 會 綜 合 大 樓 會 議 室 3 出 席 委 員 :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 主 席 ) 王 國 興 議 員, BBS, MH ( 副 主 席 ) 劉 慧 卿 議 員, JP 梁 家 騮 議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GBS, JP 梁 國 雄 議 員 毛 孟 靜 議 員 郭 偉 强 議 員 鄧 家 彪 議 員, JP 蔣 麗 芸 議 員, JP 謝 偉 銓 議 員, BBS 缺 席 委 員 : 李 卓 人 議 員 葉 建 源 議 員 出 席 公 職 人 員 : 議 程 第 III 及 IV 項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張 雲 正 先 生,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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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 政 府 內 部 實 施 5 天 工 作 周 3. 劉 慧 卿 議 員 建 議 當 局 在 日 後 的 會 議 上 向 委 員 簡 述 公 務 員 的 性 別 概 況, 以 及 政 府 為 提 倡 公 務 員 性 別 比 例 平 衡 而 採 取 的 措 施 委 員 同 意 III.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立 法 會 CB(4)844/ 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 15-16(04) 號 文 件 政 府 當 局 就 "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 提 供 的 文 件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 公 務 員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 擬 備 的 最 新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政 府 當 局 的 簡 介 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匯 報 有 關 公 務 員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的 最 新 情 況, 詳 情 載 於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 討 論 編 制 和 實 際 員 額 5. 王 國 興 議 員 表 示, 當 局 在 2010-2011 至 2014-2015 年 度 的 5 年 間 增 加 約 8 100 個 新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應 付 市 民 對 新 增 或 改 善 公 共 服 務 的 需 求, 是 恰 當 的 做 法 王 議 員 察 悉, 各 局 / 部 門 將 於 2016-2017 年 度 加 設 2 223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較 2015-2016 年 度 修 訂 預 算 ( 即 176 272 個 職 位 ) 按 年 增 加 約 1.3% 他 並 詢 問, 有 多 少 這 些 新 職 位 會 用 來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3

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各 局 / 部 門 將 於 2016-2017 年 度 開 設 約 540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 約 佔 該 2 223 個 職 位 的 24%), 以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一 如 在 事 務 委 員 會 之 前 的 會 議 所 提 及,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逐 步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 該 等 崗 位 涉 及 屬 永 久 性 質 的 工 作, 較 適 宜 由 公 務 員 執 行 此 外, 在 該 540 個 職 位 中, 約 70% 會 用 來 取 代 已 存 在 5 年 或 以 上 的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7. 王 國 興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預 計 將 於 2017-2018 年 度 分 別 開 設 多 少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以 取 代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以 及 應 付 市 民 對 新 服 務 或 改 善 服 務 的 需 求 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未 能 提 供 王 國 興 議 員 於 上 文 第 7 段 要 求 的 預 計 數 字 他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與 相 關 的 局 / 部 門 緊 密 合 作, 以 確 定 哪 些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應 逐 步 由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至 於 預 計 將 於 2017-2018 年 度 開 設 的 職 位 數 目,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有 關 數 目 取 決 於 推 行 新 服 務 或 改 善 服 務 的 進 展, 以 及 相 關 的 局 / 部 門 能 否 提 出 所 需 的 理 據 9. 郭 偉 强 議 員 曾 於 2016 年 4 月 1 日 舉 行 的 立 法 會 財 務 委 員 會 特 別 會 議 上 提 出 問 題, 並 從 政 府 當 局 的 答 覆 得 悉, 截 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 公 務 員 編 制 及 實 際 員 額 分 別 為 170 898 個 職 位 及 163 645 人, 整 體 空 缺 率 為 4.2%, 但 部 分 局 / 部 門 ( 例 如 食 物 環 境 衞 生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及 教 育 局 ) 的 空 缺 率 接 近 或 高 於 10% 郭 議 員 詢 問, 這 情 況 對 員 工 所 承 擔 的 工 作 量 及 向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質 素 有 何 影 響 10. 郭 偉 强 議 員 進 一 步 從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第 16 段 得 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曾 就 2014-2015 年 度 應 徵 者 不 接 受 受 聘 擔 任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原 因 進 行 調 查, 而 根 據 所 得 結 果, 在 370 名 受 訪 者 中,42% 已 受 聘 擔 任 另 一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由 於 同 時 申 請 數 個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情 況 並 非 不 常 見, 郭 議 員 詢 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否 採 取 措 施, 以 避 免 工 作 重 疊 ; 若 然,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4

11.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各 局 / 部 門 會 致 力 適 時 填 補 空 缺, 以 及 適 當 地 調 配 資 源 應 付 當 時 的 服 務 需 求 他 並 補 充, 不 能 只 看 空 缺 率 而 忽 略 實 際 的 空 缺 數 目 就 此,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成 立 專 責 小 組, 負 責 探 討 有 何 方 法 改 善 招 聘 工 作 的 效 率 及 成 效 專 責 小 組 提 供 一 個 平 台, 以 分 享 / 物 色 提 升 負 責 進 行 招 聘 工 作 的 人 員 能 力 的 最 佳 做 法, 例 如 為 設 於 多 於 一 個 局 / 部 門 的 若 干 職 系 進 行 聯 合 招 聘 工 作 以 電 子 方 式 與 職 位 申 請 人 作 更 有 效 的 溝 通 等 退 休 12. 王 國 興 議 員 從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第 10 段 得 悉, 每 年 退 休 公 務 員 的 平 均 人 數 會 由 計 至 2018-2019 年 度 的 5 年 間 的 4%, 增 至 計 至 2023-2024 年 度 的 5 年 間 的 4.2%( 約 6 800 人 ) 王 議 員 進 一 步 從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第 20 段 得 悉, 為 應 對 在 未 來 10 年 公 務 員 流 失 率 較 高 的 情 況, 政 府 當 局 於 2015 年 11 月 推 出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以 及 於 2016 年 2 月 公 布 在 職 公 務 員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後 最 後 延 長 服 務 的 修 訂 安 排 王 議 員 詢 問 這 些 措 施 對 年 輕 一 輩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機 會 有 何 影 響 1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該 套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靈 活 措 施, 旨 在 照 顧 不 同 時 間 的 不 同 人 手 需 要 他 舉 例 說 明, 對 於 在 某 時 間 面 對 嚴 重 繼 任 問 題 的 職 級,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可 考 慮 根 據 經 調 整 的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挽 留 有 關 職 級 的 現 職 公 務 員 在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後 留 任, 讓 較 低 職 級 的 人 員 能 有 更 多 時 間 鞏 固 經 驗 在 一 些 其 他 情 況 下,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可 能 更 為 適 合, 既 可 保 留 有 關 的 局 / 部 門 的 經 驗, 同 時 又 不 會 阻 礙 人 員 晉 升 該 套 措 施 會 為 局 / 部 門 提 供 彈 性, 以 應 付 特 定 的 人 手 需 求 14. 蔣 麗 芸 議 員 表 示, 為 更 有 助 公 務 員 順 利 接 任, 當 局 應 為 年 輕 一 輩 的 公 務 員 提 供 足 夠 的 培 訓 及 發 展 機 會, 裝 備 他 們 擔 當 更 高 級 的 職 務 蔣 議 員 詢 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在 這 方 面 已 採 取 /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5

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各 局 / 部 門 提 供 專 業 訓 練, 以 配 合 工 作 崗 位 的 需 要, 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轄 下 的 公 務 員 培 訓 處 ( 下 稱 " 培 訓 處 ") 則 專 注 提 供 最 適 宜 由 中 央 提 供 的 培 訓 課 程, 例 如 領 導 及 管 理 語 文 及 溝 通 國 家 事 務 研 習 和 基 本 法 等 課 程 至 於 確 定 有 潛 質 執 行 較 高 級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當 局 會 提 供 培 訓, 提 升 他 們 各 方 面 的 才 能 除 提 供 本 地 培 訓 外, 當 局 亦 會 資 助 他 們 修 讀 海 外 著 名 教 育 機 構 的 行 政 人 員 發 展 課 程 當 局 亦 會 安 排 他 們 暫 駐 政 策 局 區 域 及 國 際 組 織, 以 擴 闊 他 們 的 經 驗 視 野 及 網 絡 16.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示, 培 訓 處 亦 應 加 大 力 度 提 升 高 級 公 務 員 與 立 法 會 議 員 溝 通 的 技 巧, 藉 此 改 善 行 政 機 關 與 立 法 機 關 的 關 係 17.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表 示,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受 聘 及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 即 按 公 務 員 公 積 金 計 劃 ( 下 稱 " 公 積 金 計 劃 "))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所 享 有 的 退 休 福 利, 遜 於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按 可 享 退 休 金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所 享 有 的 退 休 福 利 具 體 而 言,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只 能 在 年 屆 65 歲 時 提 取 他 們 在 公 積 金 計 劃 下 的 累 算 權 益, 而 且 他 們 在 退 休 後 不 會 享 有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重 新 考 慮 讓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但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無 須 經 管 方 甄 選 而 可 自 行 選 擇 延 長 服 務 年 期 至 當 局 為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受 聘 的 新 入 職 人 員 訂 定 的 退 休 年 齡, 即 文 職 職 系 為 65 歲, 紀 律 部 隊 職 系 則 為 60 歲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指 出, 這 樣 做 不 應 為 政 府 帶 來 重 大 財 政 影 響, 因 為 公 積 金 計 劃 的 整 體 財 政 承 擔 會 保 持 在 不 超 逾 薪 酬 開 支 18% 的 水 平 ; 這 樣 做 亦 不 應 對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但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的 晉 升 機 會 造 成 不 良 影 響, 因 為 這 些 公 務 員 羣 組 同 樣 需 要 較 長 時 間 才 可 晉 升 至 較 高 職 級 1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解 釋, 按 新 長 期 聘 用 條 款 受 聘 的 人 員 可 在 到 達 公 積 金 計 劃 訂 明 的 退 休 年 齡 時, 提 取 政 府 根 據 該 計 劃 作 出 自 願 性 供 款 所 帶 來 的 累 算 權 益 鑒 於 根 據 公 積 金 計 劃, 政 府 的 供 款 率 6

會 隨 已 完 成 的 無 間 斷 服 務 年 期 遞 增, 有 關 人 員 在 退 休 離 開 公 務 員 隊 伍 時 可 獲 得 的 累 算 權 益, 將 構 成 其 退 休 福 利 的 主 要 部 分 舉 例 而 言, 如 某 人 員 按 公 務 員 條 款 受 聘 並 完 成 30 年 或 以 上 的 無 間 斷 服 務 年 期 ( 適 用 於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但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 或 完 成 35 年 或 以 上 的 無 間 斷 服 務 年 期 ( 適 用 於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 則 政 府 作 出 的 供 款 ( 包 括 強 制 性 及 自 願 性 供 款 ) 將 達 到 該 名 人 員 實 任 職 級 基 本 薪 金 的 25% 1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又 表 示, 當 局 為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受 聘 的 公 務 員 推 出 新 一 套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政 策 考 慮 因 素, 已 在 此 事 務 委 員 會 全 面 透 徹 地 商 議, 而 實 施 該 等 薪 酬 福 利 條 件 的 相 關 財 政 安 排, 則 已 獲 立 法 會 財 委 會 批 准 20. 關 於 容 許 在 2000 年 6 月 1 日 或 以 後 但 在 2015 年 6 月 1 日 以 前 受 聘 的 現 職 人 員 自 行 選 擇 新 退 休 年 齡 的 建 議,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副 秘 書 長 1 表 示, 該 套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措 施, 是 在 人 口 老 化 及 預 期 未 來 數 年 公 務 員 人 手 流 失 率 較 高 的 背 景 下 制 訂 的 由 於 人 手 及 繼 任 需 要 會 因 職 系 而 不 同 及 隨 時 間 而 改 變, 因 此 容 許 公 務 員 自 行 選 擇 較 高 的 退 休 年 齡, 或 會 引 致 管 理 問 題, 例 如 人 手 錯 配 阻 礙 他 人 晉 升, 以 及 缺 乏 健 康 更 替 該 套 延 長 公 務 員 服 務 年 期 的 措 施 ( 包 括 退 休 後 服 務 合 約 計 劃 及 經 調 整 的 繼 續 受 僱 機 制 ), 會 在 各 項 考 慮 因 素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並 會 為 局 / 部 門 提 供 彈 性, 以 應 付 不 同 時 間 的 不 同 運 作 及 / 或 繼 任 需 要 21. 梁 國 雄 議 員 表 示, 不 少 初 級 公 務 員 均 希 望 在 到 達 退 休 年 齡 後 繼 續 工 作, 以 改 善 生 活 梁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容 許 初 級 公 務 員 自 行 選 擇 較 高 的 退 休 年 齡 辭 職 22. 對 於 公 務 員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市 民 的 期 望 與 日 俱 增 有 鑒 於 此,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當 局 已 採 取 / 會 採 取 甚 麼 措 施 挽 留 公 務 員 7

2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近 年 公 務 員 的 辭 職 率 維 持 在 穩 定 的 水 平, 介 乎 0.5% 至 0.55% 之 間 為 挽 留 員 工, 當 局 會 撥 出 更 多 資 源 作 培 訓 用 途, 使 公 務 員 有 能 力 應 付 市 民 對 公 共 服 務 與 日 俱 增 的 期 望 及 不 斷 增 加 的 工 作 量 24. 郭 偉 强 議 員 察 悉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辭 職 率 不 高, 但 仍 關 注 到 流 失 經 驗 可 以 阻 礙 暢 順 接 任, 尤 其 是 當 退 休 人 員 的 數 目 正 在 增 加 有 見 及 此, 郭 議 員 要 求 當 局 提 供 有 關 辭 職 人 員 年 資 的 資 料 2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辭 職 不 應 對 公 務 員 的 接 任 帶 來 負 面 影 響 他 並 引 述 在 2014-2015 年 度 的 893 名 辭 職 人 員 中,59% 在 試 用 期 內 離 職 26. 郭 偉 强 議 員 質 疑, 試 用 人 員 離 職, 反 映 公 務 員 薪 酬 不 夠 吸 引 27.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為 吸 引 合 適 人 才,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確 保 公 務 員 的 薪 酬 足 夠 及 與 私 營 機 構 的 薪 酬 大 致 相 若 基 於 這 個 理 由 及 其 他 相 關 考 慮 因 素, 儘 管 2015 年 入 職 薪 酬 調 查 的 結 果 顯 示 某 一 資 歷 組 別 的 基 準 薪 酬 高 於 該 資 歷 組 別 的 市 場 上 四 分 位 值, 但 公 務 員 薪 俸 及 服 務 條 件 常 務 委 員 會 仍 建 議 該 資 歷 組 別 的 入 職 薪 酬 水 平 維 持 不 變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人 們 因 種 種 理 由 在 試 用 期 內 離 職, 當 中 有 部 分 人 可 能 在 入 職 後 發 現 工 作 不 適 合 自 己, 例 如 須 輪 班 工 作 或 工 作 的 性 質 與 其 性 格 不 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補 充, 倘 若 公 務 員 薪 酬 不 夠 吸 引, 辭 職 人 員 當 初 便 不 會 申 請 公 務 員 職 位 外 判 工 人 的 工 資 28.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示, 如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崗 位 所 涉 及 的 工 作 屬 永 久 性 質, 當 局 便 以 公 務 員 職 位 取 代 該 等 崗 位 ; 同 樣, 如 外 判 工 人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長 遠 的 人 手 需 求, 政 府 亦 應 開 設 新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劉 議 員 繼 而 詢 問 外 判 工 人 的 工 資 據 她 了 解, 承 辦 商 向 屬 下 在 各 局 / 部 門 執 行 低 層 次 工 作 ( 如 清 潔 及 保 安 ) 的 僱 員 所 提 供 的 工 資, 較 履 行 相 若 職 務 的 公 務 8

員 的 工 資 低 30% 或 更 多 29.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現 時 沒 有 有 關 外 判 工 人 工 資 的 資 料, 因 為 這 課 題 屬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的 政 策 範 圍 然 而, 根 據 他 從 職 方 所 得 的 整 體 印 象, 部 分 執 行 非 技 術 工 作 的 外 判 工 人 的 工 資, 確 實 低 於 履 行 相 若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的 工 資, 但 差 距 或 許 沒 有 大 至 3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得 悉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將 於 2016 年 4 月 27 日 的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答 覆 劉 議 員 提 出 的 一 項 相 關 質 詢 30. 梁 國 雄 議 員 促 請 政 府 當 局 不 要 為 了 節 省 金 錢 而 聘 用 外 判 工 人 及 中 介 公 司 僱 員, 以 致 犧 牲 為 市 民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結 論 31. 主 席 總 結 時 表 示,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IV.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立 法 會 CB(4)844/ 15-16(05)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 15-16(06) 號 文 件 政 府 當 局 就 "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 提 供 的 文 件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就 "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 擬 備 的 最 新 背 景 資 料 簡 介 政 府 當 局 的 簡 介 3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委 員 匯 報 政 府 當 局 推 行 措 施 利 便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的 最 新 情 況, 詳 情 載 於 政 府 當 局 的 文 件 ( 立 法 會 CB(4)844/15-16(05) 號 文 件 ) 9

討 論 33. 王 國 興 議 員 歡 迎 政 府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確 保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在 投 考 政 府 職 位 時,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一 樣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即 (i) 在 不 影 響 有 關 職 系 運 作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訂 定 較 低 的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並 調 整 招 聘 形 式 ( 例 如 只 要 求 中 文 或 英 文 的 書 寫 能 力 及 以 小 組 面 試 取 代 中 文 筆 試 ); 以 及 (ii) 推 行 以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為 目 標 的 措 施, 以 應 付 特 定 運 作 需 要, 例 如 招 聘 非 華 裔 人 士 擔 任 警 察 社 區 聯 絡 助 理 王 議 員 從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較 早 前 於 會 議 上 所 作 的 簡 介 中 得 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加 強 利 便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並 希 望 當 局 能 在 不 影 響 運 作 需 要 的 前 提 下 降 低 更 多 職 系 的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以 及 推 行 更 多 以 非 華 裔 人 士 為 對 象 的 措 施 34.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聯 絡 各 局 / 部 門, 商 討 有 何 方 法 利 便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擔 任 入 職 要 求 相 對 較 低 的 公 務 員 職 位, 例 如 一 級 工 人 二 級 工 人 技 工 高 級 技 工 汽 車 司 機 等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又 表 示, 較 適 宜 由 個 別 局 / 部 門 制 訂 具 體 措 施, 以 利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所 長, 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繼 續 與 服 務 涉 及 接 觸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的 局 / 部 門 聯 繫, 探 討 有 否 空 間 利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的 文 化 背 景 及 獨 特 技 能 舉 例 而 言, 入 境 事 務 處 ( 下 稱 " 入 境 處 ") 近 期 聘 用 了 通 曉 少 數 族 裔 語 言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支 援 該 處 的 管 制 及 執 法 工 作, 包 括 處 理 免 遣 返 聲 請 35.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示,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不 應 只 把 工 作 重 點 放 在 利 便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擔 任 低 級 公 務 員 職 位 劉 議 員 又 表 示, 相 關 的 局 / 部 門 應 在 多 個 服 務 範 疇 加 緊 利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所 長 舉 例 而 言, 入 境 處 應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協 助 該 處 為 大 量 不 諳 英 語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例 如 來 自 印 尼 的 外 籍 家 庭 傭 工 ) 提 供 服 務, 而 警 務 處 則 應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為 遭 警 方 拘 留 或 調 查 的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提 供 傳 譯 服 務 劉 議 員 引 述 在 一 些 事 件 中, 入 境 處 人 員 與 穆 斯 林 婦 女 會 面 期 間 要 求 她 們 移 除 頭 巾, 使 她 們 深 感 尷 尬 她 促 請 服 務 涉 及 接 觸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的 局 / 部 門 加 深 屬 下 10

員 工 對 這 些 社 羣 的 文 化 的 認 識 3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作 出 以 下 回 應 : (a) 鑒 於 學 歷 要 求 及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較 低 的 工 作 競 爭 激 烈, 當 局 會 繼 續 致 力 利 便 聘 用 非 華 裔 人 士 填 補 上 述 公 務 員 空 缺 一 般 而 言, 學 歷 較 高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在 求 職 時 應 不 會 遇 到 很 多 障 礙 ; 及 (b)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一 直 有 提 供 培 訓, 以 提 升 公 務 員 的 知 識 及 敏 感 度 就 工 作 層 面 而 言, 公 務 員 學 習 少 數 族 裔 文 化 的 最 佳 方 法, 便 是 與 非 華 裔 同 事 接 觸 37. 劉 慧 卿 議 員 表 示, 不 少 非 華 裔 學 生 在 學 習 專 為 華 語 學 生 而 設 的 中 國 語 文 時 會 有 困 難 為 更 能 幫 助 非 華 裔 學 生 學 習 中 文, 以 提 升 他 們 離 校 後 的 就 業 能 力, 劉 議 員 希 望 當 局 能 提 供 專 為 非 華 裔 學 生 而 設 的 中 國 語 文 科 課 程 劉 議 員 察 悉, 不 少 非 華 裔 青 少 年 有 興 趣 加 入 紀 律 部 隊 ( 例 如 警 務 處 及 懲 教 署 ) 她 亦 希 望 當 局 能 就 此 推 出 更 多 利 便 措 施 38.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回 應 時 表 示,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願 意 羅 致 非 華 裔 人 士 擔 任 有 關 工 作 當 局 察 悉, 警 務 處 在 這 方 面 非 常 積 極 他 舉 例 說 明, 申 請 警 員 職 位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由 2010-2011 年 度 的 3 人 增 至 2015-2016 年 度 的 62 人, 而 同 期 獲 聘 的 人 數 則 由 1 人 增 至 9 人 此 外, 在 2015-2016 年 度, 非 華 裔 人 士 成 功 獲 聘 的 比 率 為 15%, 其 他 申 請 人 獲 聘 的 比 率 則 為 1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取 得 這 成 果, 外 展 工 作 擔 當 重 要 角 色, 部 分 例 子 為 舉 行 職 業 講 座 參 觀 警 務 處 不 同 單 位 由 非 華 裔 警 務 人 員 分 享 經 驗 及 求 職 面 試 技 巧, 以 及 舉 辦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自 2015 年 起, 警 務 處 亦 推 行 轉 介 計 劃 ; 在 計 劃 下, 該 處 會 轉 介 未 能 成 功 獲 聘 為 警 員 的 非 華 裔 申 請 人 參 與 有 關 中 國 語 文 和 求 職 面 試 技 巧 等 相 關 活 動 至 於 懲 教 署,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在 2010-2011 至 2015-2016 年 度,10 名 非 華 裔 人 士 獲 聘 為 二 級 懲 教 助 理, 成 功 率 與 其 他 申 請 人 一 致 展 望 未 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認 為 與 其 他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分 享 警 務 處 11

的 成 功 經 驗 是 有 用 的 39.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是 否 一 直 有 與 非 華 裔 團 體 ( 例 如 香 港 融 樂 會 有 限 公 司 ) 溝 通, 說 明 政 府 當 局 在 採 取 雙 管 齊 下 的 方 式 利 便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時 會 推 行 的 措 施, 讓 非 華 裔 團 體 能 向 非 華 裔 人 士 發 放 關 於 此 等 措 施 的 資 訊 40.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表 示, 當 局 會 致 力 與 非 華 裔 團 體 聯 繫, 以 期 發 放 有 關 利 便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的 措 施 的 資 訊 41.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察 悉, 為 利 便 聘 請 非 華 裔 人 士, 紀 律 部 隊 部 門 已 適 當 調 整 招 聘 的 甄 選 過 程, 尤 其 是 有 關 測 試 非 華 裔 人 士 中 文 書 寫 能 力 的 部 分 有 見 及 此,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關 注 成 功 獲 聘 的 申 請 人 能 否 有 效 地 履 行 職 務 舉 例 而 言, 鑒 於 警 員 的 工 作 會 涉 及 錄 取 口 供, 非 華 裔 警 員 不 宜 把 錄 取 口 供 的 工 作 留 給 其 他 能 書 寫 中 文 的 警 員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進 一 步 關 注 到, 非 華 裔 警 員 因 缺 乏 中 文 書 寫 能 力 而 在 警 務 處 沒 有 晉 升 機 會, 會 引 致 他 們 不 滿, 因 而 投 訴 警 務 處 歧 視 他 們 42.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同 意 不 應 影 響 符 合 工 作 要 求 的 能 力 及 晉 升 機 會, 而 這 正 是 政 府 當 局 為 何 認 為 不 適 宜 在 公 務 員 隊 伍 內 為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訂 定 就 業 配 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強 調, 就 公 務 員 職 系 訂 定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應 與 有 關 職 系 的 職 務 相 關, 並 與 達 致 良 好 工 作 表 現 的 要 求 相 稱 就 警 員 而 言, 警 務 處 一 直 有 特 別 為 有 潛 質 的 非 華 裔 申 請 人 及 未 能 成 功 獲 聘 的 非 華 裔 人 士 開 辦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以 加 強 裝 備 他 們, 使 他 們 能 達 到 中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然 而,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指 出, 更 有 效 的 方 法 是 在 非 華 裔 學 生 的 學 業 發 展 初 期 為 他 們 引 入 強 化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就 此, 教 育 局 由 2014-2015 學 年 開 始 推 出 應 用 學 習 中 文 ( 非 華 語 學 生 適 用 ) 一 科 首 批 報 讀 此 科 目 的 非 華 語 中 四 學 生 約 有 180 人, 佔 此 等 學 生 總 人 數 的 10% 與 此 同 時,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已 發 出 指 引, 公 布 有 關 接 受 此 新 科 目 成 績 的 安 排, 以 供 各 局 / 部 門 遵 從 12

43.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認 為 應 從 幼 稚 園 開 始 加 強 非 華 裔 學 生 的 中 文 學 習, 令 非 華 裔 學 生 能 在 切 實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盡 快 銜 接 主 流 中 國 語 文 課 程 葉 劉 淑 儀 議 員 促 請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教 育 局 轉 達 她 的 意 見 44. 梁 國 雄 議 員 建 議, 政 府 當 局 應 進 行 研 究, 評 估 本 港 少 數 族 裔 社 羣 對 公 共 服 務 的 需 要, 而 非 倚 賴 個 別 的 局 / 部 門 特 別 為 非 華 裔 人 士 尋 覓 就 業 機 會 45. 劉 慧 卿 議 員 詢 問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曾 否 接 獲 政 府 職 位 申 請 人 ( 非 華 裔 申 請 人 除 外 ) 的 投 訴, 指 他 們 因 當 局 調 整 他 們 所 申 請 職 位 的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及 招 聘 形 式 ( 尤 其 是 測 試 溝 通 能 力 的 部 分 ) 而 遭 受 歧 視 46.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給 予 否 定 的 答 覆 他 強 調, 政 府 當 局 按 公 開 和 公 平 競 爭 的 原 則 聘 任 公 務 員 在 公 開 招 聘 的 過 程 中, 政 府 當 局 會 按 申 請 人 的 能 力 表 現 和 品 格, 以 及 因 應 有 關 職 系 的 工 作 要 求 訂 明 的 入 職 條 件 ( 包 括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 評 核 所 有 申 請 人 在 甄 選 過 程 中, 種 族 並 非 相 關 的 考 慮 因 素 結 論 47. 主 席 總 結 時 表 示, 事 務 委 員 會 將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聘 用 少 數 族 裔 人 士 為 公 務 員 的 情 況 V. 其 他 事 項 48. 議 事 完 畢, 會 議 於 下 午 12 時 29 分 結 束 立 法 會 秘 書 處 議 會 事 務 部 4 2016 年 6 月 17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