ˊ 一 故 意 : 刑 13 二 過 失 : 刑 14 訴 訟 實 務 授 課 大 綱 (4)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 ( 為 環 保 考 量, 請 自 行 列 印 ) 車 禍 訴 訟 故 意 與 過 失 之 區 分 三 特 別 注 意 區 分 間 接 故 意 及 有 認 識 之 過 失 例 如 : (1) A 男 駕 車 見 情 敵 B 男, 乃 加 速 衝 撞? (2) A 男 超 速 駕 車 見 情 敵 B 男, 未 減 速, 心 想 撞 死 也 好? (3) A 男 超 速 駕 車, 未 見 到 路 人 甲 而 撞 到? 主 講 教 師 : 陳 旻 日 期 :101.7.25 佳 合 律 師 聯 合 事 務 所 ( 07) 215-6256 0932-882953 e-mail:ice59@seed.net.tw (4) A 男 超 速 駕 車, 有 見 到 路 人 甲, 但 自 認 運 氣 好, 技 術 佳, 應 該 不 會 撞 四 區 別 實 益 直 接 故 意 ( 典 型 ) 間 接 故 意 無 認 識 之 過 失 ( 典 型 ) 有 認 識 之 過 失 到, 但 卻 事 與 願 違? 1. 要 不 要 處 罰 : 12(1): 非 出 於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罰 12(2): 有 特 別 規 定 才 處 罰 過 失 犯, 例 如 : 354 毀 損 罪, 就 不 處 ㄇ ㄧ ㄣ ˊ 沂 ㄧ 第 1 頁, 共 10 頁
罰 過 失 ( 因 此 不 能 提 起 刑 事 附 帶 民 事 訴 訟, 請 求 賠 償 ) ( 但 過 失 弄 壞 他 人 之 物, 仍 須 負 民 事 賠 償 責 任, 民 184(1) 前 段, 須 提 起 民 事 訴 訟 請 求 之 ) 2. 處 罰 之 輕 重 例 如 : 271 殺 人 罪 與 276 過 失 致 死 罪 之 比 較 3. 下 列 情 形 僅 有 故 意 犯 才 可 能 成 立 : 未 遂 共 同 正 犯 教 唆 犯 幫 助 犯 ( 但 注 意 : 民 184, 民 事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包 括 共 同 之 過 失,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且 教 唆 幫 助, 均 須 負 連 帶 責 任 ) 五 弄 錯 對 象, 不 是 過 失 : 最 高 法 院 38 年 台 上 字 第 29 號 判 例 : 上 訴 人 某 甲 充 任 某 糖 廠 警 察, 於 某 日 夜 間 在 廠 內 巡 邏, 發 覺 宿 舍 被 竊, 向 前 追 查, 黑 暗 中 聞 籬 笆 處 有 人 聲 響, 對 之 開 槍, 致 廠 工 某 乙 中 彈 身 死, 此 項 事 實 之 發 生, 既 為 上 訴 人 所 預 見, 且 不 違 背 其 本 意, 依 刑 法 第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仍 應 認 有 殺 人 之 故 意 注 意 : 雖 因 未 仔 細 查 證 而 將 員 工 誤 認 為 小 偷, 但 不 是 過 失 殺 人 延 伸 : 錯 誤 V.S. 過 失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一 功 用 : 最 高 法 院 48 年 台 上 字 第 481 號 民 事 判 例 : 損 害 賠 償 之 債, 以 有 損 害 之 發 生 及 有 責 任 原 因 之 事 實, 並 二 者 之 間,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為 成 立 要 件 故 原 告 所 主 張 損 害 賠 償 之 債, 如 不 合 於 此 項 成 立 要 件 者, 即 難 謂 有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存 在 二 意 義 : 最 高 法 院 76 年 台 上 字 第 192 號 刑 事 判 例 : 第 2 頁, 共 10 頁
刑 法 上 之 過 失, 其 過 失 行 為 與 結 果 間, 在 客 觀 上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始 得 成 立 所 謂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係 指 依 經 驗 法 則, 綜 合 行 為 當 時 所 存 在 之 一 切 事 實, 為 客 觀 之 事 後 審 查, 認 為 在 一 般 情 形 下, 有 此 環 境 有 此 行 為 之 同 一 條 件, 均 可 發 生 同 一 之 結 果 者, 則 該 條 件 即 為 發 生 結 果 之 相 當 條 件, 行 為 與 結 果 即 有 相 當 之 因 果 關 係 反 之, 若 在 一 般 情 形 下, 有 此 同 一 條 件 存 在, 而 依 客 觀 之 審 查, 認 為 不 必 皆 發 生 此 結 果 者, 則 該 條 件 與 結 果 不 相 當, 不 過 為 偶 然 之 事 實 而 已, 其 行 為 與 結 果 間 即 無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三 沒 有 碰 撞, 也 要 負 肇 事 責 任? 例 如 :A 逼 車 或 不 當 變 換 車 道, 致 B 滑 倒 摔 車 因 為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四 出 院 回 家 後 才 死 亡, 有 無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五 借 車 給 無 駕 駛 執 照 之 人, 車 主 要 負 責 嗎? ( 一 ) 無 照 駕 駛 與 發 生 車 禍 之 間, 有 無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 二 )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台 上 字 第 1058 號 民 事 判 決 : (1) 此 所 稱 幫 助 人, 係 指 幫 助 他 人 使 其 容 易 遂 行 侵 權 行 為 之 人 是 幫 助 人 倘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而 為 幫 助 行 為, 致 受 幫 助 者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利, 除 幫 助 人 能 證 明 其 幫 助 行 為 無 過 失 外, 均 應 與 受 幫 助 之 行 為 人 連 帶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2) 此 時 判 斷 侵 權 行 為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所 應 審 究 之 因 果 關 係, 仍 限 於 加 害 行 為 與 損 害 發 生 及 其 範 圍 間 之 因 果 關 係, 至 幫 助 人 之 幫 助 行 為, 僅 須 於 結 合 受 幫 助 者 之 侵 權 行 為 後, 均 為 損 害 發 生 之 共 同 原 因 即 足, 與 受 幫 助 者 之 侵 權 行 為 間 是 否 具 有 因 果 關 係, 則 非 所 問 (3) 查 系 爭 車 禍 事 故 為 蔡 佳 勳 違 規 闖 紅 燈 所 致, 而 蔡 佳 勳 於 肇 事 時 未 滿 十 八 歲, 尚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被 上 訴 人 明 知 此 情 仍 出 借 機 車, 致 蔡 佳 勳 騎 乘 該 機 車 並 違 規 闖 紅 燈 而 撞 及 薛 銀 英 致 死, 被 上 訴 人 出 借 機 第 3 頁, 共 10 頁
車 之 所 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項 第 五 項 等 保 護 他 人 即 用 路 人 公 共 安 全 之 法 律 等 情, 為 原 審 所 認 定 準 此, 兩 造 對 於 已 經 第 一 審 判 決 敗 訴 確 定 之 蔡 佳 勳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應 連 帶 負 侵 權 行 為 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一 節, 似 無 爭 議 (4) 果 爾, 則 倘 無 被 上 訴 人 出 借 機 車 之 幫 助 行 為, 蔡 佳 勳 應 不 致 騎 乘 該 機 車 肇 事, 即 被 上 訴 人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法 律 之 幫 助 行 為, 結 合 蔡 佳 勳 之 過 失 侵 權 行 為, 均 為 造 成 薛 銀 英 死 亡 之 共 同 原 因, 上 訴 人 請 求 被 上 訴 人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即 非 全 然 無 據 ( 三 ) 最 高 法 院 67 年 台 上 字 第 2111 號 民 事 判 例 : 上 訴 人 明 知 加 害 人 張 某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仍 將 該 小 客 車 交 其 駕 駛, 顯 違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亦 即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應 推 定 其 有 過 失 註 :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2 項 雖 有 修 正, 惟 本 則 判 例 旨 在 闡 釋 違 反 保 護 他 人 之 法 律 之 涵 義, 仍 具 有 繼 續 援 用 之 價 值 六 借 車 給 喝 酒 之 人, 車 主 要 負 責 嗎? 同 坐 之 乘 客 要 負 責 嗎? 與 有 過 失 ( 一 ) 民 法 217 1. 特 別 注 意 第 3 項 被 載 之 乘 客, 仍 須 承 擔 駕 駛 人 之 過 失 比 例 2. 如 何 判 斷 過 失 比 例? 鑑 定? ( 二 ) 未 戴 安 全 帽, 是 否 與 有 過 失? ( 三 ) 不 就 醫 ( 無 急 著 出 院 ), 是 否 與 有 過 失? ( 四 ) 最 高 法 院 99 年 度 台 上 字 第 749 號 民 事 判 決 : 本 件 上 訴 人 一 再 抗 辯 : 當 時 被 上 訴 人 騎 乘 腳 踏 車 突 因 野 狗 追 咬, 第 4 頁, 共 10 頁
驚 嚇 之 餘 無 預 警 滑 入 快 車 道 跌 倒 而 遭 甲 所 駕 駛 大 客 車 右 後 輪 輾 傷 右 小 腿 等 情 ; 是 上 訴 人 迭 次 抗 辯 被 上 訴 人 騎 乘 腳 踏 車 自 行 操 控 失 當, 人 車 滑 倒, 致 生 本 件 車 禍 事 故, 與 有 過 失, 即 非 全 屬 無 據 ( 一 ) 相 關 法 條 民 事 賠 償 1. 民 法 184( 侵 權 行 為 ) 2. 民 法 185( 共 同 侵 權 行 為 ) 3. 民 187(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連 帶 責 任 ) (1)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無 監 護 義 務?( 已 離 婚 但 未 取 得 監 護 權 ) (2) 可 不 可 以 子 女 滿 18 歲 且 已 取 得 駕 照 而 主 張 免 責? 4. 民 法 188( 僱 傭 人 之 連 帶 責 任 ) (1) 對 肇 事 者 有 無 僱 傭 關 係? 是 否 係 因 執 行 職 務 而 發 生 車 禍? (2) 可 不 可 以 已 要 求 司 機 每 次 出 車 時 都 簽 立 行 車 安 全 切 結 書, 而 主 張 免 責? 特 別 注 意 : 不 可 以 先 跟 司 機 和 解 而 再 向 其 雇 主 求 償! 最 高 法 院 100 年 台 上 字 第 2149 號 判 決 : 依 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條 第 三 項 之 規 定, 並 無 內 部 分 擔 之 問 題 而 上 訴 人 與 沈 鈞 緯 於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在 第 一 審 法 院 成 立 調 解, 調 解 內 容 為 : 一 沈 鈞 緯 願 給 付 上 訴 人 一 百 二 十 萬 元 二 上 訴 人 保 留 對 其 他 債 務 人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三 上 訴 人 對 沈 鈞 緯 其 餘 請 求 拋 棄, 有 調 解 筆 錄 可 稽 ( 見 一 審 內 湖 簡 易 庭 卷 四 十 六 頁 ), 並 為 兩 造 所 不 爭 執 則 上 訴 人 既 向 有 分 擔 部 分 之 受 僱 人 沈 鈞 緯 拋 棄 第 5 頁, 共 10 頁
( 免 除 ) 其 餘 請 求, 依 上 說 明, 被 上 訴 人 就 該 拋 棄 部 分 即 因 而 免 其 責 任, 上 訴 人 自 不 得 就 其 餘 部 分 再 向 被 上 訴 人 請 求 5. 民 法 191 之 2( 動 力 車 輛 駕 駛 人 之 責 任 ) ( 二 ) 死 亡 車 禍 之 賠 償 範 圍 1. 醫 療 費 ( 死 亡 前 急 救 ) 民 192(1) 2. 殯 葬 費 民 192(1) 以 必 要 者 為 限 但 何 謂 必 要? 依 身 分 地 位 而 有 不 同 3. 扶 養 費 : 民 192(2) (1)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 1 算 至 滿 20 歲 成 年 為 止 2 夫 妻 各 負 擔 一 半 (2) 對 於 夫 ( 妻 ): 注 意 民 1116 之 1 及 1117 (3) 對 於 父 母 : 1 算 至 平 均 餘 命 2 依 尚 存 活 之 配 偶 及 兒 女 人 數 比 例 負 擔 3 注 意 1117 (4) 以 上 均 需 注 意 : 1 每 年 之 扶 養 費 為 若 干? 實 務 上 係 選 擇 以 下 列 其 中 1 項 來 計 算, 結 果 金 額 差 距 很 大 : A. 報 稅 時 之 寬 減 額 B. 每 人 每 年 平 均 消 費 支 出 2 要 以 霍 夫 曼 係 數, 扣 除 中 間 利 息 例 如 : (1) 若 甲 父 50 歲 1 男 性 平 均 餘 命 ( 每 年 統 計 數 字 不 同 ) 若 為 77 歲, 則 尚 有 餘 第 6 頁, 共 10 頁
命 27 年, 霍 夫 曼 係 數 為 16.8044 2 每 年 之 扶 養 費 為 何? 法 院 之 選 項 有 2 種 可 能, 差 很 大 : 報 稅 時 之 扶 養 親 屬 實 減 額 : 若 為 70,000 元, 平 均 每 人 每 年 消 費 支 出 : 若 為 210,000 元 3 賠 償 額 70,000 16.8044=1,176,308 元 210,000 16.8044=3,528,924 元 4 但 甲 若 有 其 他 兄 弟 姊 妹, 則 要 依 比 例 計 算 (2) 若 甲 母 50 歲 1 女 性 平 均 餘 命 若 為 80 歲, 則 尚 有 餘 命 30 年, 霍 夫 曼 係 數 為 18.0293 2 賠 償 額 70,000 18.0293=1,262,051 元 210,000 18.0293=3,786,153 元 3 但 甲 若 有 其 他 兄 弟 姊 妹, 則 要 依 比 例 計 算 (3) 甲 妻 可 否 請 求? 民 法 1117(1): 受 扶 養 權 利 者, 以 不 能 維 持 生 活 而 無 謀 生 能 力 者 為 限 (4) 若 甲 子 5 歲 1 至 20 歲 成 年, 尚 有 15 年, 霍 夫 曼 係 數 為 10.9808 2 因 甲 及 甲 妻 均 有 扶 養 子 女 之 義 務, 所 以 甲 之 責 任 只 有 一 半 3 賠 償 額 70,000 10.9808 0.5=384,328 元 210,000 10.9808 0.5=1,152,984 元 4. 精 神 賠 償 ( 慰 撫 金 ): 194 (1) 標 準 為 何?50 萬?100 萬? 第 7 頁, 共 10 頁
(2) 兄 弟 姊 妹 可 不 可 以 請 求? 5. 以 上 合 計 之 金 額 還 要 扣 除 : (1) 過 失 比 例 (2) 強 制 險 已 領 之 金 額 比 較 : 被 害 人 另 保 之 商 業 保 險 不 能 扣 抵 : 最 高 法 院 68 年 台 上 字 第 42 號 判 例 : 按 保 險 制 度, 旨 在 保 護 被 保 險 人, 非 為 減 輕 損 害 事 故 加 害 人 之 責 任 保 險 給 付 請 求 權 之 發 生, 係 以 定 有 支 付 保 險 費 之 保 險 契 約 為 基 礎, 與 因 侵 權 行 為 所 生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並 非 出 於 同 一 原 因 後 者 之 損 害 賠 償 請 求 權, 殊 不 因 受 領 前 者 之 保 險 給 付 而 喪 失, 兩 者 除 有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三 條 關 於 代 位 行 使 之 關 係 外, 並 不 生 損 益 相 抵 問 題 ( 三 ) 重 傷 之 賠 償 範 圍 1. 醫 藥 費 : 以 醫 療 上 必 要 者 為 限, 所 以 民 俗 療 法 ( 接 骨 整 脊 ) 及 補 藥, 都 不 能 請 求 2. 增 加 生 活 上 需 要 之 費 用 : 193(1) (1) 看 護 費 : 1 以 必 要 者 為 限 ( 診 斷 證 明 書 必 須 載 明 ) 2 縱 使 是 由 家 人 看 護, 仍 得 請 求 3 若 是 長 期 看 護, 須 以 霍 夫 曼 係 數 計 算, 扣 除 中 間 利 息 例 如 : (1) 看 護 費 1 若 甲 為 30 歲, 男 性 平 均 壽 命 為 77 歲, 則 尚 有 餘 命 47 歲, 霍 夫 曼 係 數 為 23.8322 2 若 看 護 費 以 聘 請 外 勞 每 月 須 支 出 20,722 元 計, 則 每 年 為 248,664 元 3 賠 償 費 248,664 23.8322=5,926,210 元 第 8 頁, 共 10 頁
(2) 衛 生 用 品 1 若 以 每 月 15,000 元 計, 則 每 年 為 180,000 元 2 賠 償 費 180,000 23.8322=4,289,796 元 (3) 合 計 10,216,006 元 (2) 輪 椅 拐 杖 尿 布 (3) 第 2(3 ) 次 開 刀 費 用 : 須 有 醫 生 之 證 明 ( 必 要 性 及 費 用 ) (4) 計 程 車 資 須 有 收 據 並 配 合 門 診 日 期 3. 不 能 工 作 之 損 失 : 指 醫 療 休 養 期 間 ( 要 有 診 斷 證 明, 特 別 註 明 不 宜 工 作 ) 因 無 法 上 班 而 遭 扣 薪 或 領 不 到 工 資 ( 按 日 計 酬 者 ) 之 情 形 4. 喪 失 或 減 少 勞 動 能 力 : (1) 通 常 是 依 勞 工 保 險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來 認 定 殘 廢 等 級 及 比 例, 但 仍 需 經 由 醫 師 鑑 定 (2) 算 至 65 歲 退 休 時 為 止 65 歲 後 仍 有 在 工 作 者, 可 否 求 償? (3) 仍 須 以 霍 夫 曼 係 數 計 算, 扣 除 中 間 利 息 (4) 未 成 年 人 ( 以 成 年 時 起 算 ) 或 未 有 工 作 收 入 ( 證 明 ) 者, 實 務 上 大 多 係 以 最 低 工 資 計 算, 但 也 可 以 主 張 以 學 歷 職 業 之 薪 水 統 計 資 料 ( 勞 委 會 網 站 ) 來 計 算 5. 精 神 賠 償 ( 慰 撫 金 ): 195 (1) 標 準 為 何? (2) 特 別 注 意 195(2), 尤 其 是 造 成 植 物 人 之 狀 態, 實 務 上 大 多 認 為 可 第 9 頁, 共 10 頁
以 請 求 ( 四 ) 輕 傷 之 賠 償 範 圍 1. 醫 藥 費 2. 增 加 生 活 上 需 要 之 費 用 3. 精 神 賠 償 ( 慰 撫 金 ) ( 五 ) 車 損 之 賠 償 範 圍 1. 民 196 2. 民 213~ 216 3. 材 料 要 折 舊 工 資 不 用 折 舊 ( 六 ) 短 期 時 效 : 197(1) 自 知 有 損 害 及 賠 償 義 務 人 時 起 :2 年 自 有 侵 權 行 為 時 起 :10 年 ( 七 ) 被 告 之 抗 辯 : 1. 請 求 之 項 目 金 額 是 否 必 要? 合 理? 2. 有 無 過 失? 有 無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3. 有 無 過 失 相 抵 ( 民 217)( 肇 事 責 任 ) 之 比 例? 4. 有 無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5. 是 否 已 時 效 消 滅? 6. 有 沒 有 已 給 付 的 款 項 可 以 扣 抵? 第 10 頁, 共 1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