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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蔣 基 萍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副 教 授 摘 要 : 根 據 學 者 周 華 山 等 人 之 民 族 誌 研 究, 探 究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之 兩 性 關 係, 進 而 比 較 分 析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與 一 般 父 系 社 會 中 性 別 角 色 之 異 同 發 現 摩 梭 人 之 兩 性 平 等 互 補 之 關 係, 足 以 跨 越 西 方 男 尊 女 卑 不 平 等 之 議 題 ; 另 佐 證 數 個 跨 文 化 之 性 別 研 究, 以 強 調 生 物 性 別 差 異 存 在 之 必 然 性 及 性 別 角 色 差 異 之 必 要 性 探 索 之 結 果, 則 期 盼 人 類 社 會 : 摒 棄 人 為 之 差 異, 尊 重 個 人 天 賦 差 異 之 價 值, 以 營 建 一 個 多 采 多 姿 不 斷 創 造 發 展 高 度 文 明 之 社 會 關 鍵 詞 : 摩 梭 人 (Mosuo People) 母 系 社 會 (Matriarchal Society) 綱 目 : 壹 前 言 性 別 角 色 (Gender Role) 貳 摩 梭 人 之 歷 史 源 流 與 性 別 結 構 參 摩 梭 人 之 走 婚 家 庭 及 母 系 社 會 肆 摩 梭 社 會 之 性 別 關 係 及 其 對 當 代 社 會 之 啟 示 伍 結 語 壹 前 言 位 處 中 國 雲 南 省 之 瀘 沽 湖, 直 到 1972 年 始 通 車 道, 對 外 開 放 ; 瀘 沽 湖 不 僅 風 景 秀 美 宛 若 仙 境, 居 住 在 湖 畔 之 摩 梭 人 1, 男 不 婚 女 不 嫁 之 獨 特 走 婚 習 俗 及 走 婚 所 賴 之 母 系 社 會, 更 吸 引 世 人 廣 泛 之 注 目, 甚 有 人 稱 其 為 : 人 類 母 系 社 會 之 活 化 石 惟 中 國 大 陸 在 1962 年 正 式 公 佈 之 五 十 四 個 少 數 民 族 中 並 沒 有 摩 梭 2 族, 而 把 摩 梭 人 歸 類 為 納 西 族 或 蒙 古 族 3 同 時 中 國 在 五 六 十 年 代, 對 中 國 大 陸 少 數 民 族 之 大 規 模 官 方 調 查 中 認 為 : 摩 梭 有 母 無 父 之 母 系 社 會, 是 落 後 及 原 始 之 社 會 現 象 ( 周 華 山 2001:104-105 107); 再 加 以 中 國 大 陸 在 文 化 大 革 命 時, 強 制 所 有 之 摩 梭 人 執 行 一 夫 一 妻 制 ; 到 1977 年, 才 因 國 家 政 策 改 變 而 恢 復 走 婚 ( 周 華 山 2003-2:89) 然 近 年 來, 摩 梭 文 化 中 之 走 婚, 卻 又 成 為 催 促 觀 光 旅 遊 宣 傳 之 強 大 誘 因, 摩 梭 人 面 臨 這 些 相 繼 而 來 之 文 化 衝 擊, 是 不 是 依 然 能 自 信 的 保 有 其 緣 自 於 歷 史 人 文 因 素, 及 地 理 環 境 而 存 續 下 來 之 獨 特 文 化, 1 全 中 國 大 陸 現 有 56 個 少 數 民 族, 摩 梭 族 群 人 數 太 少, 並 不 在 56 個 少 數 民 族 中, 故 不 稱 摩 梭 族 而 以 摩 梭 人 稱 之 ; 詳 請 參 閱 : 辛 力 編 著 麗 江 自 游 人 頁 58 2 納 西 族 是 中 國 少 數 民 族 之 一, 其 自 治 區 之 中 心 城 鎮 - 麗 江 古 城 及 東 巴 文 化, 因 聯 合 國 將 其 列 為 世 界 文 化 遺 產 而 聞 名 於 世 ; 其 中 東 巴 是 納 西 文 化 的 傳 承 者, 東 巴 意 為 : 智 者, 是 納 西 族 東 巴 教 文 化 之 經 師 或 祭 司 東 巴 掌 握 古 老 之 納 西 象 形 文 字, 熟 悉 東 巴 經 書, 能 歌 善 舞, 擅 長 繪 畫 泥 塑 木 雕 善 占 卜 並 主 持 各 種 宗 教 儀 式 有 關 納 西 東 巴 文 化 之 廣 泛 觀 察, 請 詳 : 辛 力 編 著 麗 江 自 游 人 頁 68-74; 3 摩 梭 人 則 從 不 認 為 自 己 是 納 西 或 蒙 古 人 141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不 僅 令 人 好 奇? 更 令 人 憂 心! 本 文 之 探 索, 雖 企 圖 在 有 限 的 民 族 誌 研 究 4 (ethnographies) 與 報 導 中, 力 求 對 摩 梭 文 化 之 理 解, 但 對 摩 梭 文 化 琢 磨 越 多, 卻 也 越 不 敢 輕 易 斷 言 陳 述 再 者, 鑒 於 摩 梭 人 在 時 空 環 境 的 變 遷 下, 摩 梭 社 會 現 存 之 婚 姻 及 家 庭 建 購 之 型 態 並 不 一 致 ; 本 文 僅 以 中 國 雲 南 省 甯 蒗 縣 永 寧 鄉 之 摩 梭 社 會, 仍 存 之 獨 特 婚 姻 型 態 - 走 婚 母 系 社 會 及 其 性 別 角 色 做 文 獻 上 之 分 析 與 探 討 貳 摩 梭 人 之 歷 史 源 流 與 性 別 結 構 根 據 三 國 誌 後 漢 書 元 史 的 記 載, 摩 梭 人 稱 : 摩 沙 磨 蠻 磨 些 蠻 摩 些 5 等, 源 於 古 羌 族 中 之 旄 牛 羌, 從 中 國 西 北 遷 徙 而 來 ( 石 高 峰 :17); 另 根 據 達 6 7 巴 口 述 經 典 之 記 載, 摩 梭 應 為 旄 蘇 指 旄 牛 人, 意 思 是 : 放 旄 牛 的 人 ( 石 高 峰 :3) 摩 梭 語, 屬 漢 藏 語 系 - 藏 緬 語 族 之 彝 語 支 沒 有 正 式 通 行 之 文 字, 一 切 歷 史 淵 源 風 俗 禮 儀 文 學 藝 術 都 憑 藉 宗 教 - 達 巴 教 的 口 誦 經 典 進 行 記 8 載 和 傳 播 ; 至 今 經 歷 部 落 社 會 氏 族 社 會 土 司 制 度 之 發 展, 逐 漸 形 成 政 教 並 立 9 封 建 領 主 之 統 治 體 系, 而 有 1600 多 年 之 歷 史 ( 石 高 峰 :4,102) 然 口 述 歷 史 之 多 元 分 眾 各 施 各 法, 與 摩 梭 人 生 活 散 在 山 區 的 獨 特 地 理 環 境 - 山 脈 連 連, 滿 山 密 林, 車 路 不 通 ; 兩 村 寨 明 明 眼 目 可 及, 但 卻 要 整 整 兩 天 舉 步 為 艱 崎 嶇 險 峻 之 腳 程 才 可 到 達 ; 以 致 摩 梭 人 之 社 會, 因 地 域 差 異 而 衍 生 之 說 話 口 音 生 活 習 慣 稱 謂 用 語 都 可 能 大 相 逕 庭 因 之, 並 非 所 有 之 摩 梭 人 都 實 施 走 婚 與 母 系 家 族 之 體 制 ( 周 華 山 2001:111) 但 雲 南 省 甯 蒗 縣 永 寧 鄉 之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之 存 在, 自 有 其 歷 史 之 根 源 與 條 件 一 以 女 性 作 標 誌 之 歷 史 唐 書 中 有 關 於 東 女 國 之 記 載, 在 雲 南 圖 經 中 描 述 : 土 人 以 旄 牛 短 而 粗 之 毛, 或 黑 或 白, 為 帽 或 纓, 此 種 習 俗 至 今 仍 保 留 在 摩 梭 女 子 之 頭 飾 上 摩 梭 蠻, 男 子 性 強 悍 善 戰 喜 獵, 挾 短 刀 飾 以 磚 磲, 稍 不 如 意 則 相 攻 殺, 兩 男 相 鬥, 由 女 子 調 解 乃 罷 ( 石 高 峰 :18); 由 此 記 載 可 知 : 摩 梭 女 子 自 古 之 社 會 地 位 已 經 不 4 是 研 究 者 在 日 常 環 境 中 從 事 一 段 長 時 間 觀 察 的 研 究, 研 究 者 之 目 的 是 提 供 活 生 生 的 社 會 生 活 之 詳 細 描 述 和 詮 釋 民 族 誌 研 究 有 : 公 開 之 參 與 觀 察 隱 密 之 參 與 觀 察 及 非 參 與 觀 察 三 種 方 式 ; 也 有 人 稱 為 實 地 研 究 或 田 野 研 究 (field research) 如 本 文 所 參 考 之 周 華 山 及 石 高 峰 等 人 之 研 究 5 本 名 為 拉 木. 戈 吐 薩,. 摩 梭 人, 現 任 雲 南 省 社 科 院 副 研 究 員 6 達 巴, 是 摩 梭 人 對 祭 司 或 經 師 之 稱 呼 ; 達 巴 教 是 摩 梭 人 本 土 之 宗 教, 是 一 種 十 分 古 老 的 原 始 宗 教, 以 自 然 崇 拜 祖 先 崇 拜 圖 騰 崇 拜 為 主 體, 信 奉 萬 物 有 靈 之 觀 念 達 巴 雖 為 摩 梭 人 之 宗 教 領 袖, 但 起 居 飲 食 服 飾 打 扮 與 一 般 摩 梭 人 無 異, 也 住 自 己 家 屋 ; 詳 請 參 閱 : 石 高 峰 著 走 近 女 兒 國 頁 108-115; 7 中 國 大 陸 青 康 藏 高 原 之 牛 種, 外 形 類 似 黃 牛, 毛 粗 短, 皮 毛 顏 色 有 黑 白 或 黑 白 混 雜, 性 極 耐 寒 8 元 朝 忽 必 烈 帥 軍 南 下 進 駐 永 寧 鄉, 在 1279 年 設 州, 建 立 封 建 政 權 及 土 司 制 度, 到 1956 年 甯 蒗 縣 解 放 時 土 司 制 才 被 廢 除 土 司 曾 是 永 寧 地 區 最 高 之 統 治 者, 佔 據 永 寧 鄉 約 三 分 之 一 土 地, 以 一 夫 一 妻 制, 來 延 續 財 產 ; 土 司 在 政 治 上 實 施 嫡 長 子 世 襲 繼 承 制, 由 中 央 來 冊 封 ; 次 子 任 喇 嘛 寺 之 堪 布 掌 宗 教 管 理 大 權 ; 家 中 能 幹 者 當 土 司 總 管, 總 管 之 威 望 與 才 華 經 常 勝 過 土 司 9 根 據 摩 梭 人 石 高 峰 之 說 法 : 摩 梭 地 區 藏 傳 佛 教 和 政 體 是 政 教 並 立 並 不 合 一, 教 還 是 在 土 司 統 治 下 活 動 的, 神 權 並 不 能 凌 駕 在 政 權 之 上 142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低 摩 梭 現 存 之 諺 語 謂 : 婦 女 是 根 種, 缺 了 就 斷 種 無 男 不 愁 兒, 無 女 水 不 流 ( 周 華 山 2001:103) 也 顯 現 摩 梭 女 性 創 造 社 會 文 化 之 歷 史 根 由 另 根 據 史 書 及 達 巴 經 中 之 轉 述, 摩 梭 人 最 初 繁 衍 生 息 之 地, 即 在 中 國 雲 南 西 北 高 原 一 帶, 歷 經 歲 月 及 部 族 之 遷 移, 近 代 以 來 則 群 聚 於 四 川 雲 南 交 界 處 之 瀘 沽 湖 畔, 位 居 現 今 雲 南 省 甯 浪 縣 之 永 寧 拉 伯 大 興 等 地, 及 四 川 省 木 里 縣 境 ; 人 口 共 有 五 萬 餘 人, 而 雲 南 省 境 就 佔 了 兩 萬 五 千 多 人 ( 石 高 峰 :68, 辛 力 :59) 所 以, 摩 梭 人 稱 其 世 代 賴 以 維 生 之 瀘 沽 湖 為 母 親 湖, 稱 金 沙 江 為 摩 梭 江 由 於 在 摩 梭 的 創 世 神 話 裡, 呈 現 男 俗 女 仙 之 性 別 結 構, 即 世 俗 之 男 人 與 仙 女 結 合 而 繁 衍 出 人 類 之 後 代, 這 個 創 造 天 地 萬 物 的 神, 即 是 座 落 在 瀘 沽 湖 畔 之 格 姆 女 神 山 ; 她 是 眾 山 之 首, 管 轄 著 週 邊 眾 男 神 ( 周 華 山 :87-88) 這 些 女 神 男 人 之 摩 梭 神 話, 人 人 耳 熟 能 詳, 不 僅 標 示 著 女 性 是 人 類 眾 生 之 根 源, 也 奠 定 女 性 始 祖 母 之 形 象 至 今 摩 梭 人 仍 在 農 曆 七 月 二 十 五 日, 於 格 姆 山 麓 朝 拜 格 姆 女 神, 形 成 一 個 以 女 性 為 中 心 之 節 日, 並 定 此 日 為 朝 山 節 或 俗 稱 轉 山 節 ( 石 高 峰 :175) 二 摩 梭 社 會 之 性 別 結 構 社 會 學 家 以 性 別 角 色 (gender role) 一 詞, 指 社 會 依 據 男 女 生 物 之 性 別 差 異, 而 指 派 給 男 女 不 同 的 社 會 期 待 行 為 態 度 責 任 及 權 利 ( 林 瑞 穗 :280 285); 所 以, 性 別 差 異 (gender difference) 意 指 非 生 物 的, 是 文 化 的 及 社 會 因 素 所 造 成 之 男 女 之 間, 男 子 氣 (masculinity) 和 女 人 味 (femininity) 間 的 明 顯 差 異 ; 而 男 女 生 物 特 徵 之 性 別 (sex), 則 被 限 定 在 有 關 生 殖 的 生 物 差 異 生 物 之 性 別 差 異 (sex difference) 是 遺 傳 和 生 物 之 產 物, 而 社 會 之 性 別 差 異 則 源 自 社 會 化 10 從 最 原 始 之 初 民 社 會, 到 最 先 進 之 所 有 社 會, 大 都 以 生 物 性 別 作 為 社 會 之 組 織 分 工 及 權 力 分 配 之 原 則 ; 所 以, 摩 梭 社 會 之 性 別 結 構, 是 指 摩 梭 男 女 依 生 物 性 別 之 不 同, 而 分 派 在 社 會 中 之 地 位 與 角 色 摩 梭 男 女 之 角 色 分 11 派, 顯 現 在 文 化 元 素 上 之 核 心 概 念, 舉 其 犖 犖 大 者 有 : ( 一 ) 重 女 不 輕 男 之 倫 理 觀 摩 梭 人 視 生 日 為 母 親 之 受 苦 日, 從 不 慶 生 ; 生 命 中 唯 一 之 生 日 慶 典 是 十 三 歲 之 成 年 禮, 成 年 禮 之 後 即 代 表 正 式 進 入 成 人 世 界, 享 有 成 年 人 的 一 切 權 利 和 義 12 務 成 年 禮 在 摩 梭 母 屋 內 舉 行, 母 屋 之 橫 樑 極 低 門 檻 又 高, 促 使 人 進 母 屋 一 定 13 要 低 頭 謙 卑 ; 母 屋 內 之 上 方 為 鍋 莊 和 火 塘 14, 火 塘 前 之 座 位, 是 依 從 著 女 性 為 中 10 Socialization, 意 指 灌 輸 社 會 新 成 員 基 本 文 化 元 素 之 過 程 11 文 化 之 特 殊 內 容, 隨 時 空 之 不 同 而 不 同 ; 但 人 類 文 化 都 有 相 同 之 基 本 元 素, 包 括 : 知 識 語 言 符 號 信 仰 價 值 規 範 及 人 造 物. 12 又 稱 祖 母 房 或 正 房, 是 摩 梭 家 屋 最 重 要 構 成 部 分, 融 會 了 整 個 摩 梭 文 化 之 精 華, 是 每 個 摩 梭 人 生 老 病 死, 以 及 人 生 在 世 最 重 要 禮 儀 之 所 在 地, 也 是 家 庭 重 要 活 動 - 飲 食 款 客 議 事 祭 祀 敬 神 之 場 所 13 在 火 塘 上 方 是 冉 巴 拉, 冉 巴 拉 圖 示 象 徵 著 火 神 與 灶 神 灶 神 像 前 放 有 凹 頂 方 形 鍋 莊 石, 用 作 祭 供 食 品 給 灶 神 與 祖 先 之 一 個 石 砌 之 小 平 台, 猶 如 漢 人 之 祭 桌 14 火 塘 是 家 屋 文 化 之 中 心, 也 是 祖 先 常 存 之 地 ; 位 於 摩 梭 母 屋 中, 經 年 不 熄 之 火 源, 上 置 鐵 製 之 三 腳 架 供 煮 食 燒 水, 也 有 取 暖 照 明 等 多 種 功 能, 尤 有 崇 拜 火 神 之 意 味 143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心, 兼 男 女 互 補 之 性 別 模 式 ; 長 者 在 上, 幼 者 在 下 方, 男 左 女 右, 女 生 男 死 ( 女 座 在 正 門 入 口 之 一 方, 男 座 近 後 室 停 屍 房 之 一 方 ) 女 留 男 出 女 本 男 末 之 性 別 意 識 安 排 座 次 火 塘 下 方 為 兩 根 柱 子, 右 柱 為 女 性, 左 柱 為 男 性 成 年 禮 時, 女 靠 右 柱 腳 採 大 米, 代 表 著 耕 作 勤 勞 料 理 家 務 ; 男 靠 左 柱 腳 踏 豬 膘 代 表 外 出 狩 獵 闖 蕩 江 湖 但 有 些 村 寨 女 孩 男 孩 在 成 年 禮 上, 同 時 一 腳 踏 豬 膘 一 腳 踏 大 米, 或 同 時 雙 腳 踏 在 豬 膘 或 大 米 上, 代 表 著 將 來 衣 食 溫 飽 無 憂 男 柱 女 柱 及 其 頂 上 之 橫 樑 與 頂 柱, 皆 取 自 同 一 棵 參 天 古 木 ; 此 象 徵 著 : 男 女 互 補 同 源 同 根, 缺 一 不 可 男 女 柱 表 示 母 屋 以 及 兩 性 生 命 皆 源 於 大 自 然, 摩 梭 人 普 遍 信 仰 : 人 與 大 自 然 一 體 之 宇 宙 觀 ( 周 華 山 2001:75-76) 至 於 家 屋 是 摩 梭 最 基 本 之 社 會 單 位, 包 含 家 庭 及 房 屋 的 集 合 觀 念, 是 摩 梭 母 系 親 族 成 員 居 住 之 四 合 院 ; 包 括 : 母 屋 經 堂 楞 房 畜 厩 等 四 個 獨 立 之 部 份 家 屋 中 沒 有 父 系 成 員, 家 中 之 男 人 就 只 有 舅 舅 兄 弟 或 甥 兒 整 個 家 屋 之 核 心, 便 是 母 親 與 甥 兒 女 的 直 線 關 係, 與 姊 妹 兄 弟 的 横 線 關 係 由 於 摩 梭 人 把 自 己 的 生 母, 生 母 之 姊 妹, 生 母 兄 弟 之 伴 侶, 一 律 視 為 自 己 之 母 親 - 稱 阿 咪 ; 把 自 己 的 子 女, 自 己 姊 妹 之 子 女, 一 概 視 為 自 己 之 子 女 照 顧 子 女 是 母 親 們 共 同 之 責 任, 贍 養 老 母 親 即 是 子 女 們 之 責 任 摩 梭 人 家 中, 女 人 們 在 觀 念 上 認 為 姊 妹 之 孩 子 也 是 自 己 之 孩 子, 不 分 彼 此 ; 孩 子 們 也 不 分 母 親 或 姨 媽, 都 稱 為 阿 咪 每 個 女 人 只 生 兩 個 孩 子, 沒 有 男 人 傳 宗 接 代 之 觀 念, 生 男 生 女 都 不 歧 視, 尤 以 生 女 為 榮 ( 石 高 峰 :11) 因 為, 摩 梭 家 屋 是 在 眾 阿 咪 中, 選 任 一 個 聰 明 能 幹 者, 充 當 家 屋 之 當 家 人 ; 舅 舅 則 協 助 阿 咪 當 家, 由 他 們 一 起 安 排 生 產 生 活, 並 負 責 整 個 家 族 中 的 食 衣 住 行 之 進 行 舅 舅 在 家 中 地 位 崇 高, 絕 不 可 批 判 或 背 棄 ; 摩 梭 人 把 父 親 與 舅 舅 同 稱 為 阿 烏, 舅 舅 也 明 白 其 自 我 地 位 利 益 與 母 系 家 族 息 息 相 關, 是 母 系 價 值 體 系 之 一 部 分 ; 極 少 與 當 家 人 ( 自 己 之 姊 妹 或 母 親 ) 發 生 衝 突 ( 周 華 山 2001:96 108) 所 以, 摩 梭 社 會 家 屋 文 化, 是 完 全 建 構 在 摩 梭 人 女 男 同 源 互 補 之 倫 理 關 係 上 ( 二 ) 女 留 男 出 之 性 別 觀 傳 統 摩 梭 之 兩 性 分 工 也 是 男 外 女 內, 摩 梭 女 性 被 期 望 擔 當 照 顧 者 的 母 職 角 色, 摩 梭 成 年 女 人 都 是 擔 當 母 職 之 阿 咪 日 常 生 活 中, 一 般 家 務 如 洗 衣 做 飯 之 類 的 由 女 性 分 擔, 種 田 耕 地 起 房 蓋 屋 出 外 經 商 之 類 的 重 累 活 計, 則 由 家 中 的 舅 舅 們 承 擔 ( 石 高 峰 :12, 周 華 山 2003-2:42) 惟 近 代 永 寧 山 區 男 女 比 例 失 調, 性 別 分 工 已 不 太 明 顯 ; 男 女 會 一 起 勞 動, 尤 其 山 區 勞 動 都 由 婦 女 負 責, 摩 梭 婦 女 身 體 操 勞 不 休, 但 心 境 通 常 歡 娛 輕 快, 勞 動 時 通 常 也 是 男 女 結 識, 以 至 調 情 的 時 間 與 場 合 ( 周 華 山 2001:35) 摩 梭 小 孩 沒 有 自 己 之 房 間, 一 般 會 睡 在 火 塘 邊 或 到 樓 房 與 長 輩 同 睡, 過 了 成 年 禮, 女 孩 子 一 般 會 獲 得 獨 立 之 房 子, 作 為 將 來 走 婚 之 用 ; 但 年 輕 男 人 則 沒 有 自 己 之 房 間, 要 不 晚 上 往 女 方 家 走 婚, 便 是 離 家 出 門 在 外 縱 即 在 文 革 時, 強 迫 摩 梭 人 施 行 一 夫 一 妻 制 時, 也 大 多 是 男 人 入 贅 到 女 方 家 摩 梭 男 人 的 空 間 ( 不 一 定 有 獨 立 之 房 間 ) 時 間 ( 離 家 出 門 是 常 態 ) 與 摩 梭 女 人 之 空 間 ( 成 年 後 具 有 獨 144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自 之 房 間 ) 時 間 ( 永 遠 住 在 家 中 ) 形 成 強 烈 對 比 尤 其 在 1965 年 前, 傳 統 摩 梭 約 有 三 分 之 一 的 成 年 男 子, 要 遠 赴 青 海 西 藏 學 佛, 當 喇 嘛 ; 而 往 來 四 川 中 甸 15 印 度 緬 甸 等 地, 營 運 貨 物 貿 易 之 馬 幫, 也 清 一 色 是 摩 梭 男 子 ( 周 華 山 2001: 78-79) 摩 梭 社 會 或 也 因 為 宗 教 信 仰 及 經 濟 生 活 等 相 關 因 素, 促 成 女 人 在 家 當 家, 男 人 出 去 發 展 的 生 活 常 態 摩 梭 家 屋 ( 家 族 ) 以 母 系 血 緣 為 本, 世 系 按 母 系 計 算, 大 多 以 先 祖 母 命 名, 然 家 屋 成 員 並 不 侷 限 於 血 緣, 可 以 透 過 入 贅 上 門 結 婚 以 及 過 繼, 來 補 充 勞 動 力 或 繼 後 家 屋 由 女 孩 繼 嗣, 但 男 女 皆 住 家 屋 不 會 出 嫁, 即 使 沒 有 女 孩, 從 親 戚 家 屋 抱 養 小 女 孩 來 繼 後 傳 統 之 家 屋, 沒 有 父 親 妻 子 丈 夫 女 婿 媳 婦 等 角 色, 也 沒 有 父 子 父 女 夫 妻 婆 媳 翁 婿 等 父 系 關 係 ( 周 華 山 2001:75); 相 對 於 摩 梭 母 系 繼 嗣 (matrilineal descent) 中 之 男 人, 摩 梭 女 性 既 不 專 横 優 越, 也 不 卑 微 或 從 屬 ; 不 論 在 性 愛 上 或 情 感 上 女 人 絕 不 撒 嬌 扮 弱, 沒 有 依 賴 男 人 之 心 理 ; 經 濟 上, 男 女 各 自 依 靠 母 親 家 屋, 不 會 有 長 期 飯 票 之 觀 念, 男 人 只 是 伴 侶 而 非 靠 山 ; 勞 動 上, 女 性 負 責 大 部 分 勞 動, 不 可 能 有 弱 者 心 態 ; 體 能 上, 女 男 差 異 較 小, 從 無 強 姦 或 家 庭 暴 力 ( 周 華 山 2003-2:40) 所 以, 維 繫 女 留 男 出 之 性 別 角 色 及 走 婚 模 式 的 是 摩 梭 之 家 屋 文 化 ( 三 ) 女 本 男 末 之 生 死 觀 摩 梭 人 對 生 命 之 態 度, 是 相 信 生 死 輪 迴 靈 魂 不 滅, 並 認 為 一 切 生 靈 都 來 自 母 腹, 所 以 人 需 死 在 母 屋, 才 能 魂 反 祖 先 地 摩 梭 人 將 生 育 與 生 命 視 為 女 人 事, 從 懷 孕 到 擺 滿 月 酒 都 沒 男 人 之 份, 摩 梭 社 會 中 有 關 懷 孕 生 產 子 嗣 的 民 俗 16 民 德 17, 如 下 ( 周 華 山 2001:80-81): 1. 婦 女 懷 孕 後, 男 人 就 不 能 再 走 婚 到 訪 女 家 懷 孕 期 間 及 產 後 之 照 料, 由 阿 咪 與 姊 妹 們 負 責 臨 產 前 ( 數 天 或 數 週, 各 村 風 俗 不 一 ), 孕 婦 搬 到 男 人 不 能 進 之 房 間, 住 入 一 個 純 女 性 之 空 間 2. 嬰 兒 出 生 後, 遠 近 村 落 之 女 性 親 戚 或 鄰 居 會 來 探 訪, 帶 上 雞 雞 蛋 紅 糖 酒 茶 或 酥 油 等 禮 物, 並 且 需 喝 過 甜 酒 後 才 離 開 3. 嬰 兒 出 生 第 七 天 要 拜 太 陽 18 ( 有 些 村 寨 是 第 三 天 ), 由 祖 母 帶 母 親 與 新 生 兒 到 屋 外, 坐 在 乾 淨 之 墊 毯 上, 烤 太 陽 並 用 溫 水 給 嬰 兒 洗 澡 4. 嬰 兒 出 生 一 個 月 後, 家 中 祖 母 會 帶 該 月 之 雞 蛋 及 一 根 柴 枝, 走 到 山 上 之 岔 路 口, 用 柴 枝 搗 爛 雞 蛋, 象 徵 孩 子 已 經 順 利 岀 世 並 能 健 康 長 大, 從 此 母 親 可 以 與 外 界 接 觸 5. 生 育 分 娩 時, 任 何 男 人 都 不 能 幫 忙, 坐 月 子 期 間 男 人 禁 吃 產 婦 之 食 物, 身 為 15 摩 梭 人 早 在 南 方 絲 綢 之 路 開 通 時, 已 知 運 用 騾 馬 隊 馱 運 貨 物, 往 來 川 藏 緬 甸 印 度 尼 泊 爾 等 交 通 不 便 之 地 經 商 貿 易, 將 摩 梭 之 手 工 藝 品 或 農 作 運 往 他 地, 交 換 茶 葉 鹽 布 匹 或 其 他 生 活 用 品 等 ; 摩 梭 趕 馬 人 所 組 成 之 馬 幫, 走 在 茶 馬 古 道 上 不 僅 甘 冒 餐 風 露 宿 路 途 遙 遠 之 苦, 還 要 應 付 災 變 ( 天 災 或 人 禍 ), 沿 途 還 要 預 防 土 匪 強 盜 之 搶 劫 ; 馬 幫 摩 梭 人 通 常 也 要 通 曉 多 種 方 言, 以 行 走 八 方 ; 一 趟 行 程 通 常 都 需 要 數 月 半 載 甚 或 一 年 以 上 之 時 間 往 返 16 Folkway, 是 習 性 的 規 範, 通 常 人 們 會 不 假 思 索 的 服 從 17 Mores, 是 社 會 中 之 人 們 認 為 對 其 福 利 和 珍 視 的 價 值 極 為 重 要 之 規 範 18 摩 梭 文 化 視 太 陽 為 女 性, 代 表 溫 柔 與 關 懷 145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父 親 之 男 人 禁 碰 婦 女 衣 物, 不 能 探 訪 婦 女 嬰 兒, 嬰 兒 之 滿 月 甜 酒 宴, 祇 容 婦 女 參 加, 連 孩 子 之 父 親 都 不 必 親 赴 女 家 19 至 於 葬 禮, 從 籌 辦 到 執 行, 包 括 : 報 喪 洗 身 捆 屍 停 屍 入 棺 守 靈 達 巴 開 路 交 代 族 譜 洗 馬 繞 村 集 體 悼 唁 火 葬 拾 骸 等, 男 人 則 是 主 角 須 一 手 包 辦 徹 底 的 把 女 人 排 除 在 殮 葬 儀 式 外, 同 樣 之 道 理 - 女 人 必 須 離 開 死 亡 之 空 間, 摩 梭 女 人 不 能 殺 生, 殺 豬 殺 雞 是 男 人 之 專 利 ( 周 華 山 2001:81-83) 如 是 之 民 情 風 俗, 除 意 表 : 婦 女 才 是 家 屋 之 根 本 生 命 之 本 源 外 ; 在 文 化 層 面 上 觀 察 : 孩 子 之 出 生, 象 徵 母 系 家 屋 之 延 續, 其 關 鍵 人 物 是 母 親 及 其 姊 妹, 不 是 父 親 或 丈 夫 摩 梭 嬰 兒 出 生 由 婦 女 洗 身, 死 時 由 男 人 洗 身, 女 性 誕 生 新 生 命, 男 性 護 送 亡 者 返 祖 先 地, 充 分 顯 示 : 女 本 男 末 兩 性 和 諧 互 補 之 性 別 關 係 參 摩 梭 人 之 走 婚 家 庭 及 母 系 社 會 社 會 學 中 視 家 庭 : 係 藉 婚 姻 祖 先 或 生 養 關 係, 而 滿 足 其 成 員 愛 性 關 係 及 情 緒 安 全 等 情 感 需 求, 是 滿 足 人 性 重 要 基 本 需 求 之 人 的 結 合 ; 至 於 家 庭 之 型 態 則 是 一 個 社 會 最 基 本 之 社 會 制 度 20 所 以, 一 般 家 庭 存 立 於 社 會 之 功 能, 在 ( 林 瑞 穗 :308-309): 第 一 實 現 規 律 性 行 為 之 社 會 需 要 ; 所 有 社 會 都 對 其 成 員 設 定 性 行 為 的 界 線, 包 括 性 關 係 對 象 之 限 定, 如 亂 倫 之 禁 忌 21 第 二 實 現 繁 殖 新 世 代 之 需 要 ; 同 時, 是 子 女 實 施 社 會 化 之 主 要 場 所 第 三 提 供 庇 護 之 場 所, 以 保 護 年 幼 和 無 行 為 能 力 成 員 之 需 要 第 四 實 現 社 會 秩 序 之 需 要 ; 人 們 之 先 賦 地 位 22, 主 要 來 自 家 庭 之 身 分, 此 種 身 分 及 地 位, 是 實 踐 安 置 人 們 在 社 會 結 構 中 之 基 本 架 構 摩 梭 社 會 家 庭 建 構 之 基 礎, 不 在 於 結 婚 模 式 之 娶 嫁, 似 也 無 法 以 單 純 之 一 妻 多 夫 制 23 或 複 婚 制 24 做 歸 納 ; 摩 梭 其 實 有 自 己 之 性 別 婚 姻 與 家 庭 觀 一 摩 梭 走 婚 及 其 文 化 之 界 限 由 於 沒 有 文 字 之 記 載, 要 理 解 摩 梭 社 會 走 婚 之 初 始 原 由 真 相 及 全 貌, 極 其 25 困 難 ; 現 存 摩 梭 兩 性 建 構 婚 姻 之 模 式, 有 稱 : 走 婚? 阿 夏 婚 26? 也 有 受 1965 年 文 革 影 響 而 實 施 的 一 夫 一 妻 制 但 有 關 摩 梭 暮 合 晨 離 之 走 婚 習 俗, 至 少 有 以 下 19 對 詳 細 之 細 節 有 興 趣 者, 請 閱 讀 : 周 華 山 2001:81-83 20 指 實 現 某 些 基 本 社 會 需 求 之 模 式 行 為 及 地 位 或 角 色 之 關 係 21 亂 倫 禁 忌 (Incest taboo) 即 禁 止 近 親 的 性 關 係 22 先 賦 地 位 (Ascribed status) 人 們 無 須 努 力 而 被 指 定 之 地 位 23 一 妻 多 夫 制 (Polyandry) 由 一 個 妻 子 和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丈 夫 所 構 成 之 婚 姻 藉 藏 族 以 往 之 共 妻 婚 為 例, 共 妻 男 子 是 以 同 居 一 處 和 有 共 同 之 血 緣 為 基 礎 的, 大 部 分 之 共 妻 者 是 親 兄 弟, 但 也 有 15% 之 共 妻 是 由 幾 個 有 較 遠 親 屬 關 係 之 人 與 一 位 妻 子 之 結 合 而 成 24 複 婚 制 (Polygamy) 由 一 個 丈 夫 或 妻 子 及 超 過 一 個 配 偶 所 構 成 之 婚 姻 安 排 ; 包 括 : 一 夫 多 妻 制 一 妻 多 夫 制 及 多 偶 制 25 摩 梭 語 其 時 沒 有 走 婚 之 專 有 詞 彙, 通 常 說 色 色 表 示 走 路, 暗 喻 走 婚, 因 為 必 須 男 子 主 動 走 到 女 方 家 才 能 發 生 關 係, 而 且 必 須 努 力 維 持 感 情, 才 能 持 續 走 婚 26 靡 梭 男 人 將 剛 剛 開 始 偷 偷 走 婚 或 尚 不 穩 定 之 女 性 情 人 稱 阿 夏, 有 人 稱 此 段 不 公 開 戀 情 之 走 婚 階 段 之 為 阿 夏 婚 其 實 阿 夏 並 非 日 常 用 與 是 害 羞 辭 語, 不 能 隨 便 亂 用 146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三 點 可 以 說 明 : 第 一 無 父 無 夫 知 母 不 知 父 的 說 法, 都 是 對 摩 梭 文 化 之 誤 解, 傳 統 摩 梭 是 知 父 但 不 親 父 有 父 有 夫 但 不 同 家 屋 第 二 絕 無 母 女 共 夫 父 子 共 妻 兄 弟 子 女 通 婚 之 事, 也 鮮 少 姊 妹 先 後 共 夫 之 例 子 27 第 三 摩 梭 走 婚, 絕 非 淫 亂 之 女 性 自 主, 走 婚 文 化 除 血 緣 禁 忌 外, 還 有 蠱 禁 忌 及 異 族 不 通 婚 之 限 制 ( 周 華 山 2001:235,2003-3:185-187) 摩 梭 之 走 婚, 除 上 述 禁 忌 之 外, 還 有 以 下 清 晰 之 內 在 規 矩 ( 周 華 山 2001: 114-117 168-169,2003-2:90): ( 一 ) 從 偷 偷 走 婚 到 公 開 走 婚 走 婚 男 女 通 常 在 平 日 勞 動 節 日 生 死 禮 儀 等 場 合 中 認 識, 若 情 投 意 合, 男 方 可 直 接 向 女 方 言 明 : 到 你 家 去 玩! 也 可 搶 走 女 方 之 飾 物, 並 謂 晚 上 還 給 女 方 如 果 女 方 拒 絕, 男 方 也 欣 然 作 罷 如 女 方 應 諾, 你 情 我 願 偷 偷 走 婚, 是 摩 梭 社 會 認 可 之 情 慾 模 式 偷 偷 走 婚 的 階 段, 是 純 個 人 之 事 宜, 旁 人 不 得 置 喙 女 子 未 懷 孕 時, 男 女 相 互 走 婚 完 全 自 由, 甚 至 可 以 同 時 有 多 個 伴 侶 ( 如 果 妳 敢 於 挑 戰 禁 忌 不 顧 害 羞 文 化 的 話 ) 一 旦 女 子 懷 孕, 兩 人 情 愫 仍 濃, 男 子 會 在 對 外 公 開 走 婚 前, 28 先 到 女 方 家 火 塘 敬 鍋 莊, 通 常 會 請 男 媒 人 到 女 方 家 屋 向 阿 咪 示 好, 阿 咪 通 常 不 會 反 對 ; 感 情 一 旦 公 開 後, 就 須 受 到 家 屋 之 約 束 但 倘 若 懷 孕 時 男 女 已 經 分 手, 彼 此 並 不 會 有 任 何 要 求 ( 二 ) 走 婚 之 害 羞 禁 忌 男 方 在 孩 子 出 生 後 需 擺 滿 月 酒, 公 開 走 婚 關 係, 擺 辦 滿 月 酒 之 意 義, 等 同 於 結 婚 喜 酒, 走 婚 伴 侶 被 公 開 認 定, 猷 如 有 了 結 婚 證 書 自 此 而 後 走 婚 不 必 夜 出 早 歸, 男 子 白 天 可 在 女 方 家 幫 忙 或 在 晚 飯 後 到 女 方 家 屋 中 之 火 塘 聊 天 滿 月 酒 之 後, 男 方 女 方 之 家 屋 變 成 親 戚, 誰 家 有 事 便 去 幫 忙, 不 分 彼 此 滿 月 酒 通 常 由 男 方 籌 辦, 男 方 母 親 帶 著 豐 富 之 禮 物, 如 : 雞 羊 牛 到 女 方 家, 村 中 每 個 家 屋 都 會 派 阿 咪 出 席 ( 男 人 不 能 參 加 ); 男 方 籌 辦 滿 月 酒 之 意 29 義 有 三 :1. 確 認 母 父 子 三 方 面 之 關 係 ;2. 確 認 父 親 為 母 系 骨 頭 以 外, 最 重 要 之 血 緣 與 親 屬 關 係 ;3. 父 親 在 滿 月 酒 之 貢 獻, 乃 意 表 慶 祝 女 方 家 屋 人 口 添 旺 因 此, 在 傳 統 摩 梭 社 會 中 不 知 父 才 是 相 當 害 羞 的 事 摩 梭 女 子 懷 孕 時, 若 不 肯 定 誰 是 父 親? 是 最 害 羞 禁 忌 之 事, 代 表 著 她 同 時 與 至 少 兩 個 男 人 發 生 關 係, 也 意 味 著 滿 月 酒 不 能 正 式 舉 行 如 果 女 子 懷 孕 時 知 道 父 親 是 誰, 但 此 男 子 拒 絕 承 認, 不 單 滿 月 酒 辦 不 成, 還 意 味 著 男 子 不 相 信 女 伴, 認 為 生 父 另 有 其 人 但 若 男 子 承 認 是 父 親, 只 不 過 女 子 懷 孕 期 間, 雙 方 感 情 轉 淡 而 分 手 ; 此 種 情 況, 男 27 摩 梭 人 自 古 即 有 蠱 說, 將 人 分 為 : 有 蠱 或 無 蠱 之 人, 並 歧 視 有 蠱 之 人 - 即 不 乾 淨 之 人 蠱 說 有 一 套 完 整 之 理 論 體 系, 詳 請 參 閱 : 周 華 山 (2003-3) 天 堂 家 書, 頁 183-187 28 敬 鍋 莊 之 敬, 猶 如 走 婚 之 走, 是 有 動 作 意 義 之 一 種 總 稱 ; 敬 鍋 莊 意 指 到 家 屋 中, 祭 拜 祖 先 及 其 家 屋 之 火 神 灶 神 29 骨 頭 是 摩 梭 文 化 中 非 常 重 要 之 觀 念, 代 表 著 血 緣 體 系, 母 骨 父 血 骨 為 本 而 血 為 輔 ; 摩 梭 人 說 根 骨 強 調 姊 妹 兄 弟 來 自 同 一 根 骨 頭, 即 來 自 同 一 祖 母 親, 同 根 同 源 同 骨 頭 147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人 可 籌 辦 滿 月 酒 以 免 女 方 蒙 羞, 或 者 由 女 方 之 母 舅 會 宴 親 友, 以 非 正 式 之 滿 月 酒 來 慶 祝, 這 在 摩 梭 社 會 是 無 傷 大 雅, 而 且 稀 鬆 平 常 的 事 ( 三 ) 知 父 敬 父 不 親 父 父 親 在 摩 梭 社 會 中 之 角 色, 除 負 責 籌 辦 孩 子 的 滿 月 酒 外, 並 無 其 他 責 任 義 務 倒 是 兒 女 成 長 至 十 三 歲 時, 需 在 母 屋 家 完 成 成 年 禮 後, 即 往 父 親 家 敬 鍋 莊 ; 另 在 每 年 春 節, 子 女 需 到 父 親 家 拜 年 ; 父 親 老 年 或 重 病 時, 子 女 會 經 常 探 視 ; 父 親 去 世 時, 子 女 會 代 表 母 親 參 加, 並 負 責 葬 禮 部 分 之 開 支 凡 此 種 種, 均 表 示 摩 梭 人 知 父 敬 父, 但 因 長 年 不 與 父 親 居 住 一 塊, 自 缺 乏 親 近 父 親 之 情 懷 上 述 之 民 情 風 俗, 說 明 摩 梭 走 婚 之 婚 姻 關 係, 絕 非 無 父 無 夫 知 母 不 知 父 等 之 錯 誤 描 繪, 而 且 現 今 中 國 政 府 與 法 律 均 已 承 認 摩 梭 走 婚, 屬 於 事 實 婚 姻 更 何 況 摩 梭 走 婚, 在 兩 性 情 慾 模 式 上, 具 有 之 最 大 特 點 是 : 走 婚 式 之 婚 姻, 與 家 屋 是 分 割 的, 走 婚 伴 侶 並 不 同 住 或 共 組 家 庭 ; 家 庭 不 是 經 濟 生 產 教 養 撫 育 子 女 勞 動 工 作 之 獨 立 單 位 ; 走 婚 體 制 既 與 衣 食 住 行 及 子 女 扶 養 分 割 出 來, 純 以 感 情 為 基 礎, 自 由 度 高 低 穩 定 性, 沒 有 獨 占 性 及 主 客 從 屬 觀 念 加 以, 晚 年 必 須 死 在 母 親 家 屋 之 信 仰 ; 摩 梭 走 婚 之 男 女, 幾 乎 沒 有 從 一 而 終 或 終 身 廝 守 之 觀 念 二 摩 梭 社 會 之 家 庭 型 態 - 家 屋 學 者 周 華 山 謂 : 外 人 誤 以 為 摩 梭 文 化 的 核 心 是 走 婚 或 母 系, 其 實 家 屋 才 是 每 個 摩 梭 人 最 深 層 之 潛 意 識 ( 周 華 山 2003-2:7) 因 為, 有 家 屋 文 化 之 奠 基, 始 有 母 系 與 走 婚 之 機 制 家 屋, 是 摩 梭 人 最 小 和 最 重 要 之 社 會 單 位, 也 是 身 分 認 同 的 基 礎 ; 摩 梭 人 自 我 介 紹 時, 通 常 先 說 家 屋 名 字, 然 後 才 是 個 人 名 字 所 謂 之 家 屋 ( 本 文 在 前 面 已 略 有 所 述 ), 包 括 已 死 之 祖 先, 所 有 在 世 之 成 員 牲 口 和 整 個 四 合 院 式 房 屋 建 築 物 摩 梭 家 屋 非 常 神 聖, 都 有 自 身 恆 常 不 變 的 名 字, 誰 在 房 子 出 生 或 搬 進 來, 房 屋 名 字 就 成 為 他 的 姓 氏 家 屋 通 常 以 始 創 家 屋 之 主 人 來 命 名, 或 以 房 子 的 方 位 來 命 名, 或 也 會 以 動 物 命 名, ( 周 華 山 2003-2:68) 家 屋 是 個 人 身 份 與 價 值 之 基 礎, 房 子 之 大 小 與 美 觀, 便 直 接 影 響 人 們 之 地 位 與 聲 譽 傳 統 摩 梭 人 把 大 部 分 之 財 富 與 心 思, 都 放 在 家 屋 之 修 建 上 ; 每 年 秋 收 農 忙 之 後, 總 會 翻 修 房 屋, 至 少 也 把 屋 頂 重 新 舖 搭 修 房 子 時, 須 把 一 點 金 銀 經 書 等 貴 重 物, 象 徵 式 的 嵌 進 主 要 之 木 柱 以 及 火 塘 鍋 莊 石 內, 如 此 家 屋 才 有 心 臟 生 命 與 靈 魂 ; 而 火 塘 更 是 凝 聚 家 屋, 以 至 整 個 摩 梭 文 化 之 中 心 意 義, 家 屋 內 30 之 火 塘 禁 忌 繁 多, 火 塘 四 季 不 滅, 火 焰 旺 盛 代 表 家 屋 強 大 牲 畜 繁 多 穀 物 豐 收 香 火 不 絕 生 殖 繁 衍 ( 周 華 山 2003-2:69) 火 塘 是 家 屋 之 中 心, 是 整 個 家 庭 飲 食 款 客 議 事 祭 祀 敬 神 之 核 心 火 塘 鍋 莊 石 上 祭 供 著 火 神 灶 神 與 祖 先 ; 阿 咪 在 進 食 時 負 責 分 飯, 所 以 坐 在 火 塘 之 右 邊 ; 分 菜 時 須 先 敬 長 輩 賓 客, 30 火 塘 是 神 聖 嚴 肅 之 地,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都 嚴 禁 情 慾 表 達, 其 他 規 範 如 : 不 能 背 向 火 塘 而 坐, 不 能 移 動 鐵 三 腳 架 與 鍋 莊 石, 不 能 跨 越 火 塘 或 在 火 塘 與 人 中 間 走 過, 也 不 能 在 火 塘 前 吵 架,. 148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後 給 晚 輩 主 人 ; 餐 前 須 將 一 點 之 飯 菜 茶 酒 放 置 於 火 塘 前, 意 味 祖 先 須 比 後 人 優 先 用 膳 ( 周 華 山 2001:77) 摩 梭 人 要 死 在 家 屋 內, 並 認 為 死 亡 只 是 靈 魂 休 息, 與 先 輩 家 人 重 聚 ; 如 死 在 家 屋 外, 則 為 兇 鬼, 永 世 都 在 屋 外 ( 周 華 山 2003-2:71) 家 屋 雖 喜 興 旺, 但 摩 梭 人 卻 反 對 擴 張 家 屋, 也 不 會 以 分 家 來 開 枝 散 葉 ; 家 屋 世 代 不 分 家, 當 人 口 增 加 約 二 十 人 左 右 時, 女 子 便 暫 停 走 婚 因 為, 分 家 在 摩 梭 社 會, 具 有 批 判 責 罵 之 負 面 意 義 ( 周 華 山 2003-2:73) 摩 梭 走 婚 以 家 屋 為 母 體, 家 屋 文 化 給 予 走 婚 一 個 寬 闊 自 主 之 空 間, 並 設 下 不 31 可 逾 越 之 害 羞 禁 忌 摩 梭 男 女 可 在 黑 夜 盡 情 奔 放 自 由 走 婚, 但 在 白 天 則 甘 之 如 飴, 專 注 家 屋 建 設 ; 白 天 擁 有 親 情, 晚 上 擁 有 愛 情, 走 婚 自 是 家 屋 社 會 之 文 化 產 物 ( 周 華 山 2003-2:22-23) 所 以, 摩 梭 家 屋 所 意 涵 之 文 化 意 義 如 下 : 第 一 家 屋 名 字 是 人 之 姓 氏, 可 見 氏 族 之 軸 心 是 家 屋, 而 非 男 女 或 任 何 個 體 ; 家 屋 的 名 字, 是 識 別 標 誌 和 身 份 認 同 之 基 礎 第 二 有 屋 才 有 家, 有 家 必 須 有 人 來 延 續 此 屋 ; 家 屋 是 物 質, 但 屋 之 營 建 過 程, 則 有 精 神 性 第 三 家 屋 是 神 聖 之 地, 尤 其 是 火 塘 ; 家 屋 也 是 生 死 匯 聚 之 場 所 第 四 敬 鍋 莊 讓 祖 輩 享 受 火 塘 之 溫 暖, 家 屋 是 摩 梭 生 者 與 亡 者 感 情 的 最 終 依 歸, 家 屋 本 位, 敬 老 愛 幼 是 摩 梭 人 之 禮 教, 否 則 會 被 指 責 不 懂 害 羞 ( 周 華 山 2003-2:9-12) 綜 合 上 述, 摩 梭 家 屋, 實 已 跨 越 現 代 社 會 中 家 庭 所 具 之 意 義 與 功 能 三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是 源 出 於 母 系 思 維 之 產 物 學 者 周 華 山 認 為 : 稱 摩 梭 為 家 屋 社 會, 比 母 系 社 會 能 更 準 確 的 描 述 摩 梭 文 化 之 底 蘊 ( 周 華 山 2003-2:8) 然 而 使 家 屋 所 具 之 獨 特 體 制 能 順 利 運 作, 以 致 延 伸 整 個 社 會 文 化 的 是 摩 梭 之 母 系 思 維 摩 梭 母 系 思 維, 對 摩 梭 文 化 之 影 響 如 下 : ( 一 ) 非 佔 有 式 之 母 親 社 群 1. 摩 梭 語 中 咪 直 譯 為 正 或 大, 引 申 為 一 切 陰 性 價 值, 而 阿 則 泛 指 一 切 尊 貴 之 稱 謂 ( 周 華 山 2003-2:46) 摩 梭 人 稱 母 親 為 阿 咪, 阿 咪 之 稱 是 眾 數, 阿 咪 不 以 婚 姻 或 生 育 做 身 分 定 義 之 基 礎 ; 而 是 所 有 中 年 婦 人 之 統 稱 ( 周 華 山 2001:71) 所 以, 從 語 言 稱 謂, 也 充 分 反 映 出 摩 梭 人 對 母 親 及 女 性 之 尊 崇 2. 阿 咪, 她 沒 有 擁 有 自 己 之 孩 子, 也 沒 有 被 丈 夫 或 父 親 所 佔 有 摩 梭 母 子 的 關 係, 並 不 僅 只 意 涵 : 生 育 婚 姻 及 產 權 之 私 有 制 ; 婦 女 替 自 己 小 孩 餵 奶, 給 姊 妹 之 孩 子 餵 奶, 也 為 村 里 所 有 飢 餓 哭 泣 之 小 孩 餵 奶, 孩 子 也 自 幼 習 慣 這 種 天 下 為 母 之 關 係, 長 大 後 自 然 對 男 女 感 情, 也 建 立 起 非 佔 有 式, 一 脈 相 承 之 觀 念 ( 周 華 山 2003-2:46) 31 摩 梭 文 化 中 最 關 鍵 之 害 羞 文 化 是 指 : 絕 對 不 應 該 說 或 做 之 事 情, 在 火 塘 前 家 屋 內 都 有 一 些 禁 忌, 不 能 說 或 提 起 之 字 眼, 以 免 引 起 尷 尬 ; 不 能 做 之 行 為, 如 走 婚 血 緣 禁 忌 以 免 觸 犯 害 羞 文 化 有 關 害 羞 文 化 之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 周 華 山 (2003-1) 請 把 屁 股 放 在 頭 上, 頁 61-69 149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3. 阿 咪 經 常 長 久 照 顧 眾 多 嬰 孩, 與 眾 人 關 係 親 暱, 長 期 以 他 人 為 本, 摩 梭 人 對 阿 咪 總 有 濃 的 化 不 開 之 依 戀 ; 阿 咪 們 與 子 女 們 間 經 常 親 暱 談 心 傾 吐 心 事, 也 經 常 串 聯 鄰 舍 交 換 人 際 情 報, 阿 咪 透 過 多 向 度 之 說 三 道 四, 建 立 多 方 位 之 情 感 扶 持 系 統 ; 因 而 建 立 起 家 屋 倫 理 與 無 孔 不 入 之 人 際 網 路, 男 人 想 亂 走 婚 也 非 易 事 ( 周 華 山 2003-2:48)! 4. 摩 梭 阿 咪 大 多 自 信 自 重 慈 祥 善 良 能 幹 勤 勞, 這 樣 之 角 色 模 範, 讓 女 子 自 幼 學 習 到 女 人 之 自 尊 自 重 不 卑 不 亢 ; 加 以 走 婚 之 自 由, 讓 她 們 單 純 享 受 女 性 姊 妹 深 厚 同 盟 之 誼, 以 及 男 伴 平 行 互 重 之 性 愛 關 係 阿 咪 超 越 性 別, 滲 透 家 屋 與 社 會 每 一 個 角 落, 令 男 人 同 樣 受 惠 孩 子 們 則 自 幼 在 充 滿 愛 之 環 境 下 長 大, 心 靈 人 格 健 康 ; 摩 梭 人 到 晚 年 時 家 人 村 人 都 敬 重 關 心, 沒 有 孤 單 無 依 或 被 遺 棄 之 恐 懼 與 焦 慮 ( 周 華 山 2003-2:49) 傳 統 摩 梭 文 化 對 殘 疾 老 弱 向 來 特 別 敬 重 關 照, 尤 其 將 殘 疾 弱 小 視 為 上 蒼 派 來 之 使 者, 要 特 別 的 善 待 他 們 ( 周 華 山 2001:77) 總 之, 摩 梭 文 化 中 之 阿 咪 是 從 生 物 之 詞 彙, 提 升 為 整 體 文 化 之 核 心 符 號, 是 跨 越 佔 有 排 斥 與 嫉 妒 的 集 體 關 愛 意 識 ; 母 親 從 生 物 與 產 權 類 別, 提 升 為 以 分 享 關 愛 為 本 之 社 群, 不 單 代 表 著 對 婦 女 主 體 與 地 位 之 肯 定, 更 是 一 種 感 情 和 諧 家 族 團 結 敬 老 愛 幼 為 社 會 核 心 價 值 之 母 系 思 維 ( 周 華 山 2001:73-74) ( 二 ) 共 業 無 我 沒 有 私 有 產 權 之 共 享 社 會 摩 梭 以 女 性 繼 嗣 家 屋, 且 繼 嗣 是 以 家 屋 而 非 血 緣 為 本, 繼 嗣 也 非 個 人 本 位, 而 完 全 是 財 產 集 體 擁 有 為 準 ; 甚 或 根 本 沒 有 私 有 產 權 之 觀 念 子 女 凡 出 自 家 屋 內 都 是 自 己 之 骨 肉, 不 會 出 現 財 產 爭 奪, 姊 妹 排 斥, 家 屋 內 鬥 之 害 羞 事 家 屋 內 所 有 之 議 事 決 策, 也 跨 越 個 人 權 力 及 性 別, 由 家 屋 中 長 輩 每 天 在 火 塘 前 集 體 民 主 協 商, 並 由 當 家 阿 咪 統 籌 與 執 行 ( 周 華 山 2003-2:83) 那 麼 摩 梭 家 屋 之 當 家 人 是 如 何 挑 選 出 來 的? 傳 統 摩 梭 社 會, 人 們 早 晚 飯 都 在 母 屋 中 進 行, 這 時 也 是 民 主 協 商 家 族 內 外 事 務 之 時 間, 早 飯 時 分 配 當 天 之 工 作, 晚 飯 時 則 檢 討 與 交 流 當 天 勞 動 之 情 況 及 村 中 大 小 事 宜 小 孩 自 幼 在 充 裕 之 空 間 與 關 懷 下, 參 與 家 內 外 之 勞 動, 並 在 長 輩 教 育 下 選 擇 最 適 合 自 己 之 勞 動 從 小 及 長 以 至 到 成 年, 誰 最 懂 得 犁 田 耕 地? 誰 最 擅 長 人 際 關 係? 誰 最 知 曉 理 財? 都 是 眾 所 周 知 一 目 了 然 的, 一 切 爭 議 與 異 音 都 在 十 幾 年 來, 每 天 火 塘 邊 早 晚 之 聚 會 中 處 理 調 和 轉 化, 由 年 輕 步 入 中 老 年, 到 最 後 成 為 當 家 人 之 過 程, 是 自 然 民 主 而 漫 長 的 ( 周 華 山 2001:97)! 擔 任 摩 梭 當 家 人, 只 有 一 個 前 提 : 就 是 不 偏 不 倚 公 正 對 待 家 族 每 一 個 成 員, 並 以 整 個 家 族 利 益 為 出 發 點 當 家 人 並 非 當 權 者, 既 無 個 人 特 權, 也 絕 少 濫 權, 因 為 重 要 之 事, 都 由 家 中 長 輩 一 起 決 定 此 種 輩 分 等 第, 就 成 為 傳 統 摩 梭 最 主 要 之 等 級 制, 而 無 關 性 別 教 育 經 濟 門 第 尊 卑, 而 是 每 個 人 都 因 年 齡 增 長, 而 享 受 到 老 人 所 受 到 之 尊 重 ( 周 華 山 2001:100) 摩 梭 家 屋 社 會 中, 男 人 普 遍 支 持 女 人 當 家! 因 為 女 人 都 為 家 著 想 ; 而 摩 梭 家 屋 敬 老 尊 輩 分 財 產 集 體 分 享 之 傳 統, 也 是 男 女 兩 性 權 力 平 衡 之 哲 學 150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 三 ) 重 母 屋 輕 公 眾 摩 梭 文 化 與 社 會 運 作 之 基 本 單 位 是 家 屋, 家 屋 不 僅 是 個 人 生 命 之 中 心 點, 也 是 公 眾 之 形 象 名 聲 聲 望 之 所 繫 重 母 屋 輕 公 眾 之 文 化 根 源, 所 顯 現 摩 梭 文 化 之 價 值 觀 念 如 下 ( 周 華 山 2001:90-96): 1. 重 家 屋 而 非 個 人 名 聲 摩 梭 人 認 為 家 屋 之 聲 譽 與 威 望, 比 個 人 在 公 眾 領 域 之 聲 譽 與 威 望 重 要 ; 但 個 人 之 公 眾 形 象, 也 影 響 家 屋 之 名 聲 至 於 個 人 在 公 眾 領 域 之 聲 譽 與 威 望, 離 不 開 在 家 屋 裡 的 表 現, 以 及 其 家 屋 本 身 之 聲 望 ; 而 家 屋 的 聲 譽, 首 重 當 家 阿 咪 之 表 現 如 摩 梭 之 公 眾 活 動, 大 多 在 家 屋 中 四 合 院 之 空 地 舉 行, 像 成 年 禮 及 春 節 之 篝 火 晚 會, 能 主 辦 之 家 屋 需 享 有 聲 望, 參 與 家 屋 之 公 眾 形 象 與 其 當 家 阿 咪 之 聲 望 與 成 就, 均 需 匹 配 相 當 2. 重 家 屋 和 諧 而 非 公 眾 成 就 摩 梭 人 認 為 應 該 死 在 家 中, 加 以 大 家 族 給 予 摩 梭 人 極 度 溫 暖 的 安 全 感 與 滿 足 感, 絕 少 有 人 願 意 離 開 家 鄉 摩 梭 人 也 有 強 烈 之 競 爭 與 成 功 意 識, 只 是 摩 梭 人 比 較 的 是 那 一 個 家 族 更 和 諧 更 團 結? 摩 梭 人 認 為 真 正 之 成 功, 不 是 事 業 或 社 會 地 位, 而 是 家 族 齊 心 敬 老 愛 幼 童 叟 幸 福 快 樂 ; 而 其 所 謂 之 失 敗 是 家 族 分 裂 對 老 人 不 敬 姊 妹 不 合 3. 社 會 及 公 眾 觀 念 薄 弱 之 母 屋 社 會 摩 梭 之 社 會 與 公 眾 領 域, 即 由 母 屋 家 戶 所 組 成 ; 家 屋 是 集 體 的 公 領 域, 是 所 有 公 眾 禮 儀 與 活 動 之 場 所 ; 走 婚 的 場 所 - 樓 房 32, 則 是 私 領 域 摩 梭 村 寨 中 任 何 之 公 眾 活 動, 都 要 村 寨 中 之 大 家 族 支 持, 否 則 難 以 成 功 ; 因 為, 公 眾 根 本 不 可 能 獨 立 家 屋 而 存 在 ( 周 華 山 2003-2:42) 相 對 於 現 代 之 一 般 社 會, 家 是 私 領 域, 家 以 外 之 場 所 才 是 公 領 域 之 觀 念, 截 然 不 同 所 以, 摩 梭 人 和 諧 友 愛 之 作 風, 離 開 家 屋 越 遠 就 越 薄 弱 ; 缺 乏 公 眾 空 間 意 識 欠 缺 民 主 公 平 之 社 會 體 制, 導 致 摩 梭 人 之 衡 量 事 情 的 準 則, 多 只 限 於 家 屋 之 威 望 與 勢 力 ( 周 華 山 2001:156) ( 四 ) 以 母 系 親 屬 關 係 - 舅 舅 來 建 構 父 親 稱 謂 摩 梭 語 中 尊 稱 父 親 為 阿 達 ( 類 似 漢 語 中 父 親 之 稱 謂 ) 或 阿 博 ( 如 同 漢 語 中 爸 爸 之 稱 呼 ); 但 是 大 部 分 摩 梭 人 當 面 稱 父 親 為 阿 烏 ( 亦 為 舅 舅 之 稱 謂 ), 背 後 稱 阿 達 若 家 有 舅 舅, 統 稱 舅 舅 與 父 親 為 阿 烏 ; 家 無 舅 舅 則 稱 父 親 為 阿 達 ( 周 華 山 2001:107) 如 此 稱 謂 與 身 分 認 同 之 建 構 關 係, 基 於 以 下 之 理 由 : 1. 避 免 多 位 父 親 所 引 起 之 矛 盾 在 傳 統 摩 梭 文 化 裡, 小 孩 自 出 娘 胎, 便 習 慣 把 所 有 之 成 年 男 人 稱 作 阿 烏 阿 烏 是 權 威, 而 非 親 暱 之 角 色 摩 梭 人 爲 解 決 家 屋 內, 數 位 孩 子 來 自 不 同 父 親 所 可 33 能 引 起 之 矛 盾 競 爭 與 異 心, 統 稱 父 親 為 阿 烏 除 藉 此 沖 淡 夫 妻 關 係 外, 32 摩 梭 樓 房 之 走 廊 通 常 有 獨 立 之 木 梯, 部 分 木 梯 能 通 往 外 面, 讓 來 訪 男 子 繞 過 四 合 院 的 內 庭 直 達 女 子 房 間 ; 摩 梭 規 矩 : 晚 上 聽 到 有 人 悄 悄 爬 樓 梯 或 叩 門, 不 可 出 來 查 看, 因 當 地 沒 有 小 偷, 只 會 有 人 來 走 婚 33 摩 梭 人 禁 提 夫 妻 關 係, 摩 梭 害 羞 文 化 是 以 母 系 家 屋 本 位 的, 在 火 塘 前 或 親 屬 在 場, 都 不 可 提 151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同 時 也 消 除 父 親 與 舅 舅 兩 個 角 色 間 可 能 發 生 的 矛 盾 與 隔 閡 ; 強 化 人 們 對 母 系 家 族 之 感 情 與 認 同 摩 梭 走 婚, 致 使 後 父 多 而 後 母 少, 但 家 屋 體 系 又 令 後 父 觀 念 難 以 孕 育 ( 周 華 山 2001:108) 稱 所 有 長 輩 男 人 為 阿 烏, 自 可 消 弭 家 屋 文 化 之 衝 突 根 源 2. 阿 烏 是 摩 梭 文 化 對 男 人 尊 稱 摩 梭 文 化 中, 舅 舅 是 男 性 地 位 與 權 力 之 最 高 峰 當 年 輕 男 人 升 格 為 阿 烏 時, 地 位 崇 高, 需 負 責 : 管 教 甥 兒 統 籌 修 葺 宗 教 祭 祀 葬 禮 和 對 外 活 動 在 孩 子 心 目 中, 阿 烏 之 地 位 遠 勝 生 父, 阿 烏 對 甥 兒 們 傳 授 狩 獵 划 船 撒 網 捕 魚 犁 地 耕 作 放 牧 ; 親 舅 舅, 不 親 父 親, 舅 舅 是 甥 男 女, 主 要 依 賴 與 求 助 之 對 象, 甥 兒 永 遠 不 可 指 責 阿 烏 ; 但 舅 權 不 等 同 男 權 或 父 權, 因 阿 烏 之 地 位, 非 因 其 生 物 之 性 別 關 係, 而 是 阿 咪 最 親 最 可 靠 之 男 人 - 兄 弟 之 血 緣 關 係 摩 梭 人 常 說 : 父 親 是 我 的, 阿 烏 卻 是 我 們 家 屋 的 正 意 味 著 : 父 親 是 私 有 財 產 之 產 物, 阿 烏 則 為 母 系 家 屋, 唇 亡 齒 寒 共 有 之 觀 念 ( 周 華 山 2003-2:43); 所 以, 尊 敬 舅 舅 是 保 障 家 屋 和 諧 之 最 佳 策 略 摩 梭 母 系 思 維 所 創 造 之 家 屋 文 化, 因 其 具 有 下 述 優 點, 而 有 其 長 遠 發 展 之 條 件 ( 周 華 山 2001:257-258 260-262 285-289): 第 一 家 庭 人 和 : 家 中 沒 有 婆 媳 相 爭 妯 娌 矛 盾 及 財 產 不 均 之 糾 葛 第 二 經 濟 集 中 物 質 能 有 效 使 用 : 由 於 大 家 庭 不 分 家, 避 免 了 經 濟 之 分 流 ; 經 濟 較 集 中, 消 除 了 建 立 幾 個 小 家 庭 而 進 行 之 重 複 開 銷, 可 以 省 卻 一 些 財 物, 集 中 使 用 ; 無 經 濟 問 題 第 三 家 中 勞 力 分 工 之 專 業 化 與 集 團 化, 老 幼 男 女 皆 有 所 養, 無 後 顧 之 憂 第 四 兩 性 平 等 感 情 自 由, 兩 性 間 壓 力 少 而 且 感 情 關 係 純 度 高 第 五 天 然 計 畫 生 育 符 合 優 生 原 則 第 六 似 無 治 安 及 貧 苦 弱 殘 無 依 就 養 等 之 社 會 問 題 所 以, 摩 梭 家 屋 文 化 之 發 展, 固 受 其 歷 史 之 時 空 變 遷 因 素 山 川 地 理 之 限 制 及 生 活 經 濟 條 件 等 之 影 響, 惟 摩 梭 家 屋 文 化 之 運 作 機 制, 則 依 賴 以 家 屋 為 本 之 母 系 思 維 ; 基 此 思 維, 走 婚 制 之 兩 性 關 係 才 能 獨 存 摩 梭 人 也 唯 在 家 屋 文 化 下, 才 能 兩 性 情 慾 自 主 之 延 續 子 孫 ; 家 屋 擔 負 了 教 養 撫 育 子 女 及 經 濟 生 產 之 責 任, 成 為 勞 動 工 作 之 獨 立 單 位 走 婚 制 之 婚 姻 型 態, 既 與 經 濟 生 活 及 子 女 扶 養 分 割 出 來, 自 與 一 般 社 會 建 構 之 基 礎 - 家 庭 所 營 建 之 兩 性 關 係 大 不 相 同 肆 摩 梭 社 會 之 兩 性 關 係 及 其 對 當 代 社 會 之 啟 示 一 般 父 權 (patriarchy) 社 會 中, 咸 認 為 : 男 人 天 生 較 強 壯, 女 人 需 要 生 育 小 孩, 而 且 男 人 性 格 陽 剛 感 情 理 性, 生 來 就 優 於 女 人, 所 以 男 人 應 主 導 社 會 但 二 十 世 紀 以 來 諸 多 之 社 會 學 者 及 女 權 運 動 者, 都 企 圖 打 倒 這 種 以 生 物 性 別 差 異, 判 定 優 勝 之 論 調 雖 然 生 物 性 別 之 差 異 的 確 存 在, 但 社 會 文 化 對 男 女 兩 性 之 性 阿 達, 因 其 暗 示 父 母 親 之 性 關 係 152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別 角 色, 往 往 有 導 引 模 塑 之 功 能 ; 除 此, 一 個 社 會 中 男 人 和 女 人 之 關 係, 更 是 決 定 性 別 角 色 如 何 扮 演 之 關 鍵 因 素 ( 王 淑 女 等 :276) 相 較 於 一 般 之 父 系 繼 嗣 (patrilineal descent) 之 社 會, 摩 梭 社 會 及 其 文 化 中 之 性 別 關 係 極 其 不 同 一 摩 梭 社 會 之 兩 性 關 係 摩 梭 母 系 家 屋 社 會, 所 營 建 出 來 之 兩 性 關 係, 最 具 獨 特 之 處, 有 : 第 一 摩 梭 社 會 之 性 別 角 色 (gender role) 是 : 重 女 不 輕 男, 並 以 女 性 為 主 體 之 家 屋 社 會 ; 而 且 摩 梭 以 母 系 思 維 為 中 心 之 家 屋 文 化, 建 構 了 男 女 平 等 尊 重 和 諧 互 補, 各 自 精 采 生 活 之 性 別 關 係 這 和 父 系 社 會 由 男 性 主 導 女 性 附 屬 之 男 尊 女 卑 之 性 別 地 位, 完 全 不 同 第 二 摩 梭 社 會 與 父 系 社 會 最 大 之 差 異 在 : 母 系 家 屋 (matrifocal compound) 生 活 之 成 員 中, 沒 有 親 生 父 親 之 角 色, 但 由 舅 舅 扮 演 父 親 之 角 色 ; 而 摩 梭 走 婚 自 是 母 系 繼 嗣 及 家 屋 機 制 下, 所 創 造 出 來 之 一 種 妥 當 而 獨 特 之 設 計 摩 梭 走 婚 形 成 之 原 因, 可 能 因 為 女 留 男 出 之 經 濟 需 求 ; 也 可 能 是 藏 傳 佛 教 之 影 響, 男 性 一 生 中 總 要 當 幾 年 喇 嘛 ; 更 可 能 只 因 維 持 母 系 繼 嗣 家 屋 財 產 共 享, 沒 有 私 有 財 產 之 社 會 摩 梭 社 會 女 多 男 少, 女 性 之 勞 動 經 濟 及 生 活 都 以 家 屋 為 主, 女 人 絕 不 出 嫁 這 與 文 化 人 類 學 或 社 會 學 中 所 論 述 之 一 妻 多 夫 制 的 婚 姻 設 計, 完 全 不 同 一 妻 多 夫 制 之 婚 姻 - 兄 弟 共 妻, 是 因 為 貧 窮, 家 庭 經 濟 無 法 擔 負 一 次 以 上 的 嫁 娶 消 耗, 也 為 了 保 持 家 中 財 產 之 不 分 散 ; 或 因 社 會 中 呈 現 男 多 女 少 之 情 境 ( 或 因 殺 女 嬰 之 習 俗 ), 但 女 子 仍 是 被 娶 進 夫 家 的 ; 兄 弟 共 妻, 家 中 所 生 之 後 代, 都 以 長 兄 為 其 父 親 ( 劉 其 偉 :163-164, 王 淑 女 等 :326, 馬 麗 華 :173 209) 第 三 摩 梭 走 婚, 知 父, 但 不 與 父 居 的 設 計, 致 使 家 屋 之 血 緣 都 出 於 同 根 骨 所 以, 摩 梭 社 會 中 成 年 男 女 之 關 係, 在 家 屋 中 是 休 戚 與 共 之 手 足 及 子 女, 沒 有 夫 妻 關 係 ; 在 家 屋 外 阿 烏 或 阿 達 是 其 最 親 之 朋 友 再 者, 摩 梭 社 會 中, 女 人 在 生 活 經 濟 上 獨 立, 情 慾 自 主, 不 依 賴 性 伴 侶 共 營 家 庭 生 活 ; 阿 咪 及 舅 舅 們 共 同 負 起 撫 育 教 養 子 女 之 責 任, 手 足 情 誼 甚 過 男 女 私 慾, 性 伴 侶 或 只 是 延 續 血 脈 需 求 之 工 具, 血 親 家 屋 之 存 續 與 和 諧, 成 為 摩 梭 女 性 之 生 命 事 業 第 四 摩 梭 社 會 並 非 依 照 母 系 社 會 之 運 作 機 制 - 母 權 (matriarchy)- 女 性 具 有 家 中 事 物 法 定 之 掌 控 權, 而 是 依 從 尊 老 敬 老 之 輩 分 倫 理, 當 家 阿 咪 需 與 家 中 阿 烏 及 長 輩 們 之 共 同 協 商 溝 通, 再 作 成 家 屋 中 之 共 同 決 定, 當 家 阿 米 只 負 責 執 行 家 屋 外 之 男 人 可 以 海 闊 天 空, 既 可 做 生 物 上 之 父 親, 卻 無 須 擔 負 婚 姻 之 枷 鎖 及 撫 育 教 養 子 女 之 責 任, 摩 梭 家 屋 文 化 深 深 懂 得 異 子 而 教 之 哲 學 ; 每 個 男 人 只 替 姊 妹 們 教 育 甥 兒 們, 姊 妹 兄 弟 共 營 家 屋 生 活 所 以, 相 較 於 父 權 社 會 中 所 強 調 的 一 夫 一 妻 制 之 婚 姻 家 庭 制 度 而 言, 摩 梭 家 屋 社 會 所 建 構 之 兩 性 關 係, 似 乎 解 決 了 父 權 社 會 中, 始 終 爭 議 不 休 之 下 述 議 題 : 第 一 女 性 須 有 獨 立 之 經 濟 能 力 與 撫 育 子 女 之 能 力, 才 有 性 慾 自 主 的 能 力? 也 才 153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有 權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生 育? 而 摩 梭 女 性 就 享 有 如 此 之 權 力 第 二 如 果 女 性 只 是 擔 任 孕 母, 而 無 須 獨 立 的 擔 任 撫 育 教 養 之 母 職, 那 社 會 中 應 由 誰 來 養 育 教 化 子 女? 摩 梭 家 屋 則 有 眾 阿 咪 及 阿 烏 們, 共 同 負 擔 家 中 孩 子 們 撫 育 與 教 養 的 責 任 ; 摩 梭 女 性 可 在 擔 任 孕 母 及 母 職 之 外, 仍 能 擁 有 相 當 獨 立 自 我 之 時 空 第 三 女 性 如 果 不 擔 任 孕 母 或 母 職, 才 能 取 得 與 男 性 一 樣 之 平 等 地 位, 那 麼 人 類 生 物 之 差 異 就 沒 有 存 在 之 價 值??? 摩 梭 眾 阿 咪 之 地 位, 並 不 以 生 育 與 否? 或 有 無 盡 到 母 職 為 準? 摩 梭 人 依 從 生 物 之 差 異, 享 受 自 然 之 命 定, 不 以 孕 母 或 母 職 之 女 性 天 職 束 缚 女 性 摩 梭 營 建 之 家 屋 社 會, 是 男 女 平 等 共 治 的, 惟 輕 忽 家 屋 以 外 之 公 眾 社 會, 治 理 公 眾 社 會 時 之 性 別 分 工 為 何? 由 於 摩 梭 人 長 期 受 到 土 司 及 父 系 社 會 之 統 治, 無 法 得 知 第 四 如 果 女 性 摒 棄 生 物 上 之 生 育 特 質, 追 求 與 男 性 無 異 之 生 命 歷 程, 那 社 會 應 由 誰 來 繁 殖 後 代? 延 續 社 會?? 人 類 男 女 生 物 性 別 上 之 差 異, 是 大 自 然 之 產 物, 摩 梭 母 系 文 化 中, 女 性 仍 自 然 地 承 擔 繁 殖 後 代 之 生 物 使 命 探 究 摩 梭 兩 性 關 係 及 性 別 角 色 之 議 題, 不 僅 說 明 : 社 會 之 性 別 角 色, 都 是 被 建 構 的 觀 點 ; 並 且 更 足 以 說 明 : 性 別 角 色 之 差 異 並 非 完 全 基 於 生 物 之 差 異, 同 時 也 必 須 基 於 社 會 結 構 ( 摩 梭 家 屋 ) 及 權 力 ( 母 系 繼 嗣 ) 之 相 關 因 素 如 果 生 物 之 差 異, 是 自 然 且 必 然 存 在 的, 那 麼 是 不 是 需 要 消 滅 生 物 之 差 異, 才 能 消 滅 父 系 社 會 中 性 別 角 色 之 不 平 等??? 而 摩 梭 之 走 婚 習 俗 及 家 屋 文 化 下 之 性 別 關 係, 卻 沒 有 男 女 不 平 等 之 社 會 問 題 ; 再 者, 摩 梭 社 會 之 兩 性 關 係, 其 實 也 呈 現 了 : 自 十 34 35 八 世 紀 西 方 女 性 覺 醒 以 來, 女 性 主 義 者 百 年 努 力 之 歷 程 中, 所 清 晰 意 識 到 的 奮 鬥 目 標 - 爭 取 男 女 平 等, 是 在 終 結 男 性 壓 抑 女 性 之 機 制, 而 非 消 除 兩 性 之 差 異! 二 性 別 角 色 之 多 元 思 考 父 系 社 會 下 性 別 角 色 之 差 異, 究 竟 是 生 物 差 異 造 成? 或 是 社 會 文 化 模 塑 學 習 之 結 果? 抑 或 是 男 性 基 於 生 物 之 差 異, 而 主 導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36 (gender stereotypes), 所 促 使 之 男 尊 女 卑 之 不 平 等? 摩 梭 母 系 兩 性 關 係 之 探 究, 似 乎 已 對 上 述 議 題 有 了 較 清 楚 之 說 明 惟 以 下 所 舉 之 文 獻 回 顧, 旨 在 補 充 以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37 (secondary data analysis) 作 為 學 術 研 究 之 基 礎 時, 貴 於 有 跨 國 文 獻 之 補 充, 以 作 為 比 較 分 析 之 參 考 38 ( 一 ) 米 得 之 觀 察 研 究 ( 陳 光 中 :350-353) 34 在 此 指 十 八 世 紀 末, 英 國 之 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 她 是 一 位 特 立 獨 行 女 性 主 義 之 先 驅, 其 在 1792 年 發 表 於 倫 敦 與 美 國 女 權 之 辯 護 之 代 表 作, 是 女 權 理 論 上 第 一 個 里 程 碑 35 女 性 主 義 源 於 十 九 世 紀 之 法 國, 意 指 婦 女 運 動 或 女 權 運 動, 近 兩 世 紀 因 廣 泛 使 用, 而 有 不 同 之 意 義, 現 今 一 般 人 將 女 性 主 義 視 為 : 終 止 女 性 在 社 會 生 活 中 之 附 屬 地 位 所 作 之 種 種 努 力 36 過 度 簡 化 但 卻 強 烈 地 維 護 男 女 特 徵 之 觀 念, 性 別 刻 版 印 象 是 藉 形 塑 有 關 男 女 天 生 適 合 某 種 任 務 之 觀 念, 來 維 繫 性 別 角 色 之 差 異 37 學 術 研 究 並 不 總 是 自 己 蒐 集 第 一 手 資 料, 而 是 經 常 需 要 依 賴 政 府 部 門 其 他 組 織 或 其 他 研 究 者 所 蒐 集 之 資 料 或 他 人 研 究 之 成 果, 以 作 為 更 進 一 步 研 究 重 要 資 料 之 來 源, 這 些 資 料 稱 為 二 手 來 源 資 料 ; 以 二 手 資 料 作 為 研 究 基 礎 的 研 究 方 法, 稱 之 為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38 瑪 格 麗 特 米 得 (Margaret Mead.1901-1978) 聞 名 於 世 之 美 國 人 類 學 者, 但 其 對 社 會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也 有 非 常 劃 時 代 之 貢 獻, 她 曾 親 自 探 訪 亞 洲 及 太 平 洋 諸 多 島 嶼 中 之 土 著 及 民 族, 她 是 第 一 位 依 賴 154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根 據 美 國 人 類 學 者 - 瑪 格 麗 特 米 得 (Margaret Mead), 對 三 個 相 鄰 之 新 幾 內 亞 39 部 落 之 研 究, 歸 結 其 發 現 及 結 論, 如 後 所 述 : 1. 如 以 現 行 一 般 父 系 社 會 下 之 文 化 進 行 勾 勒, 阿 拉 佩 什 (Arapesh) 之 男 人 和 女 人 都 具 有 母 性 的 女 性 的 氣 質, 男 人 和 女 人 一 樣, 都 順 從 合 作 沒 有 攻 擊 性 溫 良 敏 感 被 動 習 慣 為 他 人 服 務 ; 性 對 此 部 落 之 男 女 並 沒 有 強 大 之 驅 力, 生 產 糧 食 及 繁 殖 後 代 是 其 最 重 要 之 事 而 蒙 杜 古 馬 (Mundugumor) 之 男 人 和 女 人, 卻 都 冷 酷 殘 忍 互 相 猜 忌 具 強 烈 之 攻 擊 性 性 感 獨 特 野 蠻 暴 烈 絕 少 母 性 ; 從 征 戰 及 對 女 人 之 爭 奪 中 得 到 最 大 之 滿 足 至 於 德 昌 布 利 (Tchambuli) 部 落 雖 是 父 系 社 會, 但 德 昌 布 利 之 女 人 占 統 治 地 位 ; 她 們 在 生 活 及 生 產 上 團 結 成 一 個 牢 固 合 作 之 女 性 群 體, 不 論 男 女 都 將 藝 術 作 為 生 活 之 旨 趣, 尤 其 是 德 昌 布 利 之 男 人 - 每 一 位 男 人 都 是 藝 術 家, 而 且 都 精 通 數 種 技 藝, 如 跳 舞 雕 刻 編 織 和 繪 畫 ; 男 人 少 有 責 任 心 多 愁 善 感 易 依 賴 他 人, 終 身 以 其 藝 術 魅 力 和 優 雅 之 舞 姿 向 女 人 賣 弄 風 情 ( 宋 踐 :161 225 242 247 277) 2. 根 據 米 得 對 這 三 個 部 落 之 綜 合 觀 察, 發 現 男 女 之 人 格 特 徵, 大 部 分 和 生 物 之 性 別 差 異 無 關 男 女 性 別 角 色 間 有 無 標 準 化 的 人 格 差 異, 是 由 文 化 監 製 的, 每 一 代 男 性 和 女 性 都 要 在 文 化 之 機 制 下, 適 應 他 們 所 處 之 社 會 文 化 環 境 ( 宋 踐 :278) 3. 米 得 也 觀 察 到 每 一 個 部 落 中 都 有 叛 逆 背 離 及 順 應 不 良 者 ( 宋 踐 : 145-161 227-231 266-271), 由 於 個 體 差 異 相 應 出 現 在 三 個 部 落 之 各 自 不 同 之 文 化 中, 肯 定 了 人 類 個 體 間 有 明 顯 之 氣 質 差 異, 而 這 些 差 異 是 以 遺 傳 為 基 礎 的 ; 這 些 處 在 不 同 社 會 中 之 叛 逆 背 離 及 順 應 不 良 者, 是 社 會 文 化 機 制 運 作 下 之 失 敗 者, 這 些 人 無 法 透 過 社 會 化 之 歷 程, 習 得 社 會 規 範 並 將 其 內 化 於 人 格 之 結 構 中 然 一 個 社 會 中 之 順 應 不 良 者, 卻 可 能 是 另 一 個 社 會 之 成 功 者 4. 米 得 認 為 : 兩 性 人 格 差 異 是 社 會 文 化 造 成 的, 這 種 差 異 對 任 何 一 個 試 圖 建 立 秩 序 之 社 會 是 大 有 裨 益 的 ( 宋 踐 :307) 阿 拉 佩 什 人 及 蒙 杜 古 馬 人 幾 乎 沒 有 性 別 角 色 之 差 異, 因 之 也 沒 有 社 會 地 位 及 等 級 之 明 顯 劃 分 ; 社 會 結 構 過 分 簡 單, 社 會 文 化 卽 缺 乏 廣 度 和 深 度, 亦 沒 有 所 謂 之 藝 術 可 言 所 以, 男 女 性 別 角 色 間 有 無 差 異, 則 成 為 社 會 趨 向 高 度 複 雜 化 之 前 提 ; 換 言 之, 對 一 個 社 會 而 言, 消 除 性 別 差 異 意 味 著 降 低 社 會 之 複 雜 程 度 ( 宋 踐 :310-311) 社 會 如 果 消 除 了 兩 性 間 明 顯 之 人 格 差 異, 即 意 味 著 消 除 了 男 人 氣 或 女 人 味 各 具 特 色 之 人 格 表 達 方 式, 這 究 竟 是 社 會 之 一 大 損 失! 人 類 社 會 因 為 人 之 年 齡 階 級 性 別 之 不 同, 而 分 屬 不 同 之 群 體, 並 因 而 有 不 同 之 人 格 標 準, 以 便 其 在 社 會 中 各 司 其 職 ; 所 以, 這 些 社 會 生 活 中 之 主 體 - 人, 也 各 自 獲 得 其 各 自 之 生 活 意 義 5. 然 而 排 除 以 性 別 為 基 礎 之 分 層, 而 代 以 按 照 社 會 等 級 ( 社 會 階 級 ) 來 參 與 觀 察 而 非 只 靠 面 談 蒐 集 質 性 資 料 之 學 者, 也 是 從 事 跨 文 化 角 度, 觀 察 研 究 性 別 之 第 一 位 學 者 39 這 三 個 部 落 分 別 為 : 居 住 在 山 地 之 阿 拉 佩 什 人 (Arapesh) 沿 河 居 住 之 蒙 杜 古 馬 人 (Mundugumor) 及 居 住 在 湖 邊 之 德 昌 布 利 人 (Tchambuli) 155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40 分 層, 如 印 度 之 種 姓 制 度, 也 絕 非 一 種 進 步 ( 宋 踐 :318) 人 雖 有 性 別 種 族 之 分, 但 卻 有 各 自 之 潛 能, 這 些 潛 能 隨 遺 傳 之 機 制 代 代 相 傳, 唯 有 在 一 個 開 放 平 等 包 容 之 社 會 中, 才 有 提 供 個 人 潛 能 發 揮 之 空 間 所 以, 人 類 文 明 努 力 之 方 向 在 : 排 除 所 有 宰 制 人 為 差 異 之 威 權, 否 定 由 統 治 者 主 導 命 定 之 差 異, 讓 社 會 中 之 個 體, 找 到 各 自 能 體 現 其 興 趣 傾 向 及 天 賦 才 能 之 行 為 模 式, 而 非 被 迫 嵌 進 一 個 不 適 合 其 天 資 發 揮 的 模 子 裡 ( 二 )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之 調 查 研 究 (Spiro:x xv xvi) 41 Melford E. Spiro 教 授, 於 1951 年 開 始 在 基 布 茲 (Kibbutz 以 色 列 的 合 作 農 場 ), 以 問 券 及 訪 談 之 方 式 研 究 42 : 先 驅 者 的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與 第 二 波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之 比 較 (A comparison of the feminist ideology of the Kibbutz pioneers and the second wave feminist ideology ) 以 色 列 之 合 作 農 場, 為 了 男 女 平 等 之 理 想, 刻 意 營 建 一 個 共 產 社 會, 男 女 不 因 性 別 而 分 工, 男 女 結 婚 後 生 養 之 小 孩, 交 由 合 作 農 場 集 中 教 養 基 布 茲 所 倡 導 的 兩 性 平 等, 即 第 一 波 女 性 主 義 ( 所 謂 先 驅 者 的 主 流 意 識 形 態 ) 的 訴 求 : 就 是 不 管 在 社 會 經 濟 政 治 及 教 育 各 方 面, 女 性 都 應 當 享 有 與 男 性 相 同 的 權 利 及 機 會 不 過 這 些 先 驅 也 與 第 二 波 (1960 年 代 之 女 權 運 動 ) 女 性 主 義 者, 有 著 相 同 的 目 標, 即 是 消 滅 父 權 制, 以 及 廢 除 所 有 社 會 上 兩 性 間 的 差 異, 其 中 自 也 包 含 了 性 別 角 色 的 差 異 基 布 茲 的 先 驅 與 第 二 波 女 性 主 義 者 都 深 信, 若 是 男 女 扮 演 之 社 會 角 色 不 同, 即 便 如 此 的 差 異 被 視 為 平 等 的 價 值, 真 正 的 平 等 是 無 法 實 現 的 所 以, 真 正 的 平 等 必 須 建 立 在 兩 性 間 相 同 的 角 色 扮 演, 及 其 他 方 面 的 一 致 性 上 由 於 這 些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之 先 驅 者 相 信 : 兩 性 間 社 會 及 心 理 上 的 差 異, 如 同 當 代 女 性 主 義 者 所 主 張, 是 文 化 所 型 塑 的 換 句 話 說, 性 別 角 色 之 差 異, 自 是 社 會 歷 史 傳 統 演 變 之 結 果, 而 這 種 傳 承 源 自 於 孩 提 時 之 社 會 化 這 些 先 驅 們 同 意 當 代 女 性 主 義 者 的 主 張 : 文 化 所 不 能 明 釋 的, 兩 性 之 間 唯 一 重 要 的 不 同 處, 在 於 女 性 的 月 經 生 育 能 力 及 哺 育 能 力 雖 有 這 些 行 為 能 力 及 生 理 上 的 不 同, 但 是 : 如 果 男 孩 與 女 孩 確 有 不 同 ( 生 理 及 行 為 方 面 ), 這 也 並 非 天 生 而 是 後 天 造 成 的 43 所 以, 不 論 任 何 歷 史 或 社 會 化 的 形 成 物, 凡 造 成 男 40 種 姓 階 級 制 度 (castes) 是 一 套 由 宗 教 主 導 世 襲 傳 承 不 變 之 階 級 體 系, 通 常 和 印 度 及 其 他 國 家 信 奉 之 印 度 教 息 息 相 關 ; 在 印 度 種 姓 體 系 有 四 大 階 級, 稱 之 為 varnas, 種 姓 制 度 之 成 員 身 分, 通 常 決 定 個 人 在 宗 教 儀 式 中 所 擔 任 之 職 務 或 角 色 ; 每 一 階 級 中 之 成 員 身 分, 是 在 一 出 生 時 就 已 命 定, 階 級 嚴 格 劃 分, 同 階 級 者 始 能 通 婚 41 是 加 州 大 學 San Diego 分 校 於 1968 人 類 學 系 之 創 系 教 授, 在 人 類 學 之 研 究 領 域 中 富 有 聲 望, 著 作 等 身, 有 : 基 布 茲 (Kibbutz 以 色 列 的 合 作 農 場 ) 先 驅 者 的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與 第 二 波 女 性 主 義 意 識 形 態 之 比 較 (Introduction x.) 人 性 與 文 化 等 多 種 著 作 42 Spiro 教 授 自 1951 年 開 始 研 究 名 為 Kiryat Yedidim 的 合 作 農 場 (Kibbutz) Kiryat Yedidim 是 一 座 位 於 以 色 列 北 部, 創 建 於 1921 年 的 合 作 農 場 以 色 列 的 合 作 農 場 運 動 始 於 1920 年 代, 從 一 開 始 的 194 個 合 作 農 場 ( 成 人 人 口 數, 約 67,500 人 ), 到 1975 年 我 重 返 以 色 列 時, 增 至 237 座 合 作 農 場 ( 成 人 人 口 數, 約 85,100 人 ) 一 直 到 Spiro 教 授 最 後 一 次 造 訪 時, 合 作 農 場 數 量 已 達 270 座 ( 成 人 人 口 數, 約 129,300 人 ) 43 根 據 演 化 心 理 學 之 解 釋, 男 女 不 僅 在 生 理 上 不 同, 在 心 理 上 也 不 同 ; 而 這 些 差 異 之 起 源 是 因 男 156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女 差 異 之 人 造 物, 都 應 該 被 消 滅 基 此 理 念,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的 先 驅 們, 對 於 兩 性 不 平 等 的 看 法, 提 出 了 一 套 並 非 反 母 性 的 新 婚 姻 ( 一 種 合 法 的 經 濟 關 係 ) 家 庭 ( 一 種 居 住 團 體 ) 制 -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 這 種 制 度 的 履 行, 促 使 先 驅 的 女 性 主 義 的 主 張 能 夠 實 踐 1. 先 驅 者 所 主 張 的 女 性 主 義 為 了 實 行 第 一 部 份 的 計 劃, 先 驅 者 提 出 了 一 套 新 的 婚 姻 制 度 在 此 婚 姻 制 度 中, 每 一 位 配 偶, 不 論 其 在 合 作 農 場 整 體 中 是 一 個 生 產 者 還 是 製 造 者, 都 被 視 為 一 獨 立 的 行 為 者 進 入 計 劃 中 的 第 二 部 分, 他 們 建 立 了 一 種 兒 童 撫 育 系 統 在 合 作 農 場 中, 他 們 將 兒 童 依 照 不 同 年 齡, 集 中 於 育 兒 院 中, 由 專 業 的 看 護 社 工 及 教 育 者 教 養 照 顧 所 以, 合 作 農 場 中 出 生 之 小 孩, 從 出 生 開 始, 就 不 與 父 母 同 住, 也 不 一 起 吃 喝 這 樣 創 新 的 兒 童 撫 育 及 家 庭 系 統, 是 為 了 除 去 婦 女 長 久 以 來 的 養 兒 育 女 的 負 擔 ; 免 除 了 這 些 負 擔 後, 婦 女 理 當 可 參 與 一 直 以 來 男 人 所 把 持 的 社 經 活 動 而 創 新 的 婚 姻 制 度, 即 是 為 了 讓 婦 女 能 夠 在 社 會 及 經 濟 上 獨 立 自 主, 不 需 再 依 附 丈 夫 而 生 存 簡 言 之, 這 些 創 新 之 社 會 制 度, 是 為 了 提 升 婦 女 在 兩 性 間 地 位 的 平 等, 而 所 謂 之 兩 性 平 等, 是 以 合 作 農 場 的 意 識 形 態 所 定 義 的, 即 以 身 分 作 為 平 等 依 據 2. 以 色 列 女 性 的 反 動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的 設 計, 是 先 驅 們 所 主 張 的 一 種 女 性 主 義 革 命, 而 由 第 一 代 合 作 農 場 中 土 生 土 長 的 以 色 列 人, 所 發 起 的 性 別 意 識 之 反 動, 則 可 被 稱 為 是 一 種 女 性 的 反 動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之 的 建 立 者 ( 先 驅 們 ), 試 圖 廢 除 兩 性 間 的 同 種 異 形 (dimorphism)- 生 物 上 之 性 別 差 異 ; 後 來, 合 作 農 場 所 設 立 的 機 構, 也 被 指 為 剝 奪 女 性 天 生 的 需 求 這 些 女 性 的 反 動, 特 別 令 人 玩 味 之 處 在 : 第 一 這 些 反 動 活 動 主 要 是 以 色 列 女 性 所 發 起 主 導, 並 非 男 性 第 二 這 些 反 動 的 起 因, 不 單 是 由 於 她 們 想 回 到 兩 性 在 外 貌 及 社 會 角 色 上 的 同 種 異 形, 也 是 為 了 堅 持 爭 取 回 她 們 身 為 女 性 的 需 求 1975 年 Spiro 教 授 主 持 調 查 研 究 時, 生 長 於 Kiryat Yedidim 合 作 農 場 的 受 訪 女 性 們, 相 當 廣 泛 的 表 達 出 女 性 反 動 之 意 識 形 態, 及 反 對 欲 達 男 女 平 等 之 各 種 文 化 機 制 在 意 識 形 態 方 面, 她 們 不 支 持 : 建 立 以 色 列 合 作 農 場 之 先 驅 者, 所 定 義 的 女 性 主 義 的 身 分 平 等 ; 換 言 之, 她 們 反 對 : 欲 達 到 男 女 平 等, 女 性 必 須 變 得 和 男 性 相 同, 從 事 男 性 所 做 的 活 動 她 們 堅 稱 : 兩 性 之 間 有 重 要 的 與 生 俱 來 的 不 同 之 處, 在 人 與 人 互 動 關 係 方 面 ; 她 們 認 為 : 男 性, 對 於 成 就 與 支 配 統 治 較 有 興 趣, 而 女 性 則 對 於 連 結 合 作 及 撫 育 較 感 興 趣 另 在 社 會 文 化 操 作 機 制 方 面, 以 色 列 女 性 反 動 者 之 主 張 有 : (1) 外 貌 顯 現 : 先 驅 者 主 張 揚 棄 女 性 的 服 飾 及 外 貌, 而 後 來 以 色 列 女 性 卻 著 重 這 些 女 性 的 特 質 (2) 職 業 表 現 : 先 驅 者 試 圖 讓 女 性 從 事 男 性 職 業, 而 後 以 色 列 女 性 卻 渴 望 女 性 人 與 女 人 需 要 面 對 不 同 之 生 物 生 存 之 挑 戰 詳 請 參 閱 : 柯 勝 文 : 頁 145-146 157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職 業 (3) 公 共 場 所 : 先 驅 者 希 望 女 性 任 職 參 與 政 經 領 袖 職 位, 新 一 代 以 色 列 女 性 卻 試 圖 迴 避 這 些 職 位 (4) 家 庭 主 義 : 先 驅 者 貶 低 家 庭 ( 包 含 婚 姻 及 家 戶 ), 以 色 列 女 性 卻 提 出 婚 姻 及 家 庭 的 重 要 性 (5). 兒 童 撫 育 : 先 驅 者 貶 低 母 職, 而 新 一 代 以 色 列 女 性 卻 提 升 母 職 成 為 一 種 向 心 力 3. 歷 經 1951-1975 年 之 研 究 發 現 (Spiro:107-109) (1) 生 物 性 別 差 異 雖 然 是 原 文 化 44 (pre-culture) 的 - 即 後 天 學 習 之 行 動 反 應, 是 自 然 界 中 兩 性 需 求 不 同 的 結 果, 但 這 並 不 表 示 所 有 的 性 別 角 色 差 異, 都 是 生 物 性 別 差 異 所 造 成 (2) 雖 然 性 別 角 色 的 差 異, 源 起 於 原 文 化 兩 性 需 求 之 不 同, 但 這 並 不 代 表 性 別 角 色 是 源 於 原 文 化 的 (3) 雖 然 性 別 角 色 的 實 踐, 滿 足 了 原 文 化 兩 性 的 不 同 需 求, 而 兩 性 對 於 這 些 原 文 化 的 不 同 需 求, 只 有 程 度 上 的 差 別 (4) 沒 有 任 何 社 會 角 色, 可 以 設 限 任 何 人, 即 無 論 個 人 或 團 體 中 的 個 體, 都 不 應 被 禁 止 或 設 限, 以 試 圖 實 現 身 分 上 的 平 等 ( 三 ) 其 他 文 化 中 之 性 別 關 係 印 度 科 雷 拉 之 那 雅 族 (Natar of Kerala), 如 同 摩 梭 人 之 兩 性 關 係, 由 舅 舅 取 代 生 父 來 養 育 外 甥 青 少 年 之 那 雅 女 孩 被 鼓 勵 擁 有 數 個 情 人, 一 旦 懷 孕, 其 中 一 個 以 上 之 情 人 承 認 是 父 親, 並 支 付 養 育 嬰 兒 之 費 用 ; 除 此 情 人 無 須 對 女 孩 及 其 孩 子 負 任 何 責 任 ; 女 孩 之 親 屬 負 起 照 顧 孩 子 之 義 務 財 產 權 和 身 分 地 位, 是 由 舅 舅 傳 遞 到 外 甥 或 外 甥 女 ( 林 瑞 穗 :309) 除 此, 台 灣 公 共 電 視 製 播 系 列 女 性 研 究 之 影 片 中, 曾 經 報 導 45 : 1. 歐 洲 阿 爾 及 利 亞 之 盟 女 - 傳 統 中 阿 爾 及 利 亞, 女 人 一 但 嫁 入 夫 家 即 為 夫 家 之 財 產, 是 夫 家 中 最 低 下 微 卑 之 人 因 此, 源 自 15 世 紀 之 律 定, 若 家 中 沒 有 男 人, 需 要 勞 力 或 謀 取 生 計 時, 家 中 之 女 人 可 終 生 不 嫁, 女 人 被 當 成 男 人 用, 這 些 多 半 為 了 養 家 而 被 稱 之 為 盟 女 的 女 人 ( 但 也 有 少 數 只 為 了 想 當 男 人 )- 只 要 他 徹 底 像 個 男 人, 言 行 穿 著 打 扮 一 如 當 地 之 男 人, 狂 放 之 喝 酒 悠 哉 之 抽 煙 - 阿 爾 及 利 亞 的 社 會 是 允 許 盟 女 存 在 的 2. 印 度 德 里 有 非 男 非 女 的 第 三 性 ~ 閹 人 - 獨 立 之 性 別 或 是 陰 陽 人 變 性 人 印 度 人 相 信 閹 人, 具 有 祝 福 與 詛 咒 之 能 力, 在 族 群 中 多 半 擔 任 巫 師 之 角 色 以 上 所 舉 是 國 家 地 理 雜 誌, 長 期 跨 文 化 系 列 探 訪 報 導 中 之 部 分, 這 份 跨 文 化 之 報 導, 幸 經 Boston 大 學 社 會 學 家 之 研 究, 作 成 兩 點 結 論 : 第 一 天 主 教 回 教 基 督 教 強 調 男 女 有 別, 佛 教 印 度 教 比 較 包 容 第 三 性 第 二 一 個 社 會 中 男 女 之 性 別 角 色 區 別 越 明 顯, 這 個 社 會 越 有 秩 序 綜 觀 本 文 對 摩 梭 文 化 中 性 別 關 係 之 探 索, 及 本 文 所 回 顧 之 跨 文 化 的 性 別 研 44 人 類 學 者 Hallowell,A.I 對 於 類 人 猿 的 後 天 學 習 之 行 動 稱 之 為 原 文 化, 藉 以 和 人 類 之 文 化 相 區 別 ; 而 日 本 人 類 學 者 金 西 錦 司 則 認 為 化 石 人 類 之 生 活 樣 式 稱 之 pre-culture 詳 請 參 閱 劉 其 偉, 頁 196-198 45 以 下 文 字 是 看 電 視 所 紀 錄 之 資 訊, 詳 細 資 訊 如 赴 公 共 電 視 相 關 部 門 查 詢, 會 更 清 楚 158

通 識 教 育 教 學 及 研 究 方 法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究, 初 步 之 結 論 是 : 第 一 沒 有 男 性 之 本 質 或 女 性 之 本 質 人 類 社 會 中 之 男 女 有 多 種 不 同 之 面 貌, 端 賴 社 會 文 化 之 規 範 及 文 化 價 值 的 內 涵 而 定 第 二 所 有 人 類 社 會 都 應 區 分 男 女, 換 言 之, 生 物 差 異 是 自 然 存 在 的 ; 因 此, 同 性 中 之 個 別 差 異 也 是 必 然 存 在 的 第 三 以 變 異 之 觀 點 而 言, 人 在 生 物 上 之 性 別 差 異, 與 同 性 間 之 個 體 差 異, 是 世 人 差 異 之 重 要 來 源, 是 生 物 演 化 或 社 會 進 化 之 重 要 機 制 所 以, 摒 棄 人 為 差 異, 容 許 天 賦 差 異 之 存 在 與 發 展, 平 等 尊 重 體 恤 包 容 不 同 表 意 之 個 人, 是 多 元 文 化 之 基 礎, 是 人 類 創 造 文 明, 建 立 成 熟 平 和 社 會 之 先 聲 伍 結 語 關 心 摩 梭 文 化, 自 也 擔 憂 摩 梭 社 會 對 外 開 放 以 來, 外 人 入 侵 觀 光 客 氾 濫, 摩 梭 文 化 面 對 現 代 化 之 衝 擊 摩 梭 女 人 出 走, 種 種 之 外 在 刺 激 致 使 傳 統 封 閉 之 母 系 家 屋 文 化, 逐 漸 產 生 變 異 或 日 趨 於 開 放 多 元 惟 旅 遊 業 建 構 之 走 婚 景 觀, 強 調 的 是 原 始 落 後 知 母 不 知 父 之 母 系 社 會, 甚 至 有 媒 體 把 走 婚 - 視 為 豬 狗 般 之 野 合, 並 將 其 塑 造 為 摩 梭 文 化 之 核 心 ( 周 華 山 2001:214), 凡 此 種 種, 弱 勢 摩 梭 人 在 面 對 現 代 化 生 活 及 多 元 文 化 之 入 侵 下, 自 然 而 然 的 會 習 染 主 流 社 會 中 男 尊 女 卑 之 沙 文 主 義, 以 及 膚 淺 之 商 品 消 費 文 化 ( 周 華 山 2001:219); 長 時 以 往, 這 種 原 本 沒 有 男 女 兩 性 關 係 問 題 與 世 無 爭, 人 人 各 自 精 采 生 活 之 摩 梭 社 會, 還 能 存 續 嗎? 運 用 次 級 資 料 研 究 摩 梭, 獨 靠 有 限 之 文 獻 或 少 數 人 實 地 研 究 之 紀 錄, 欲 對 摩 梭 文 化 做 全 面 之 介 紹, 筆 者 自 需 承 擔 詮 釋 文 化 之 相 當 風 險 惟 探 究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過 程 中, 的 確 也 帶 給 筆 者 許 多 體 悟! 人 類 社 會 中 之 性 別 角 色 應 如 何 分 工? 才 可 能 普 遍 實 踐 男 女 平 等 之 理 想? 似 乎 找 不 到 一 種 判 準 一 種 論 斷! 身 處 二 十 一 世 紀 之 今 天, 全 球 化 思 維 高 唱 入 雲 之 際, 雖 也 有 學 者 提 出 全 球 在 地 化 之 呼 籲, 惟 如 果 文 化 相 對 論 46 之 觀 點, 無 法 伸 張 並 為 人 們 所 普 遍 認 同, 卻 欲 建 構 人 人 平 等 的 人 類 社 會, 誰 說 不 是 烏 扥 邦? 最 後 引 用 德 國 女 性 主 義 尖 兵 Alice Schwarzer 之 一 段 文 字, 作 為 本 文 結 語 之 呼 籲 ( 劉 燕 芬 : 4-5): 我 有 一 個 夢 我 是 個 男 子 晚 上 我 在 公 園 裡 閒 逛 一 陣 後, 坐 在 一 位 陌 生 女 子 旁 我 開 始 談 起 我 自 己 我 母 親 是 個 獨 立 有 自 尊 的 女 人, 父 親 是 個 善 感 體 貼 的 男 人 金 錢 與 權 力 不 是 我 追 求 之 目 標, 而 是 工 具 46 社 會 科 學 家 主 張 為 了 全 然 了 解 文 化, 我 們 必 須 超 越 民 族 中 心 主 義 之 質 疑, 而 有 更 多 之 作 為 人 們 也 必 須 力 求 以 自 己 之 名 目 自 己 之 生 存 環 境 以 及 何 以 影 響 人 們 之 社 會 行 為 等, 來 考 量 一 個 社 會 之 文 化 元 素 文 化 相 對 論 強 調 : 任 何 文 化 元 素, 關 聯 到 特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及 情 況 時, 都 是 有 意 義 的 159

摩 梭 母 系 社 會 性 別 角 色 之 論 述 我 不 願 屈 辱 別 人, 也 不 願 受 人 屈 辱 我 蔑 視 暴 力 我 追 求 的 是 平 等, 不 是 不 平 等 女 人 對 我 而 言, 就 像 男 人 一 樣, 或 覺 得 知 心 或 覺 得 疏 離, 完 全 視 人 而 定 我 生 理 上 屬 於 男 性 這 個 事 實, 基 本 上 是 無 關 緊 要 之 瑣 事 ; 因 為 我 活 在 一 個 既 不 把 人 劃 分 成 白 人 黑 人 瘦 子 胖 子, 也 不 把 人 劃 分 為 男 人 女 人 的 時 代 我 是 個 人, 一 個 有 感 性 與 理 性 有 優 點 與 弱 點 有 恐 懼 與 希 望 之 人 參 考 書 目 : 1. 石 高 峰 ( 拉 木. 戈 吐 薩 ) 走 近 女 兒 國 - 摩 梭 母 系 文 化 實 錄 雲 南 昆 明 美 術 出 版 社 1998 2. 辛 力 編 著 麗 江 自 游 人 廣 州 廣 東 旅 游 出 版 社 2001 3. 周 華 山 無 父 無 夫 的 國 度? 香 港 同 志 研 究 社 2001 4. 周 華 山 請 把 屁 股 放 在 頭 上 - 我 在 女 兒 國 田 野 研 究 之 趣 聞 香 港 同 志 研 究 社 2003-1 5. 周 華 山 子 宮 文 化 摩 梭 不 是 母 系 而 是 家 屋 社 會 香 港 同 志 研 究 社 2003-2 6. 周 華 山 編 天 堂 家 書 -17 個 摩 梭 人 分 享 自 身 的 難 忘 故 事 香 港 同 志 研 究 社 2003-3 7. 馬 麗 華 藏 北 遊 歷 台 北 西 遊 記 文 化 2003 8.Calhoun,Craig,Donald Light,and Suzanne Keller(2001) 著 林 瑞 穗 譯 社 會 學 Understanding Sociology McGraw-Hill 台 北 雙 葉 書 廊 2002 9.Landis,Judson R(1995). 著 王 淑 女 侯 崇 文 林 桂 碧 夏 春 祥 周 素 嫻 等 合 譯 社 會 學 的 概 念 與 特 色 Sociology:Concepts and Characteristics Thomson Publishing Inc. 台 北 洪 葉 文 化 2002 10.Mead,Margaret(1963) 著 宋 踐 等 譯 三 個 原 始 部 落 的 性 別 與 氣 質 台 北 遠 流 1990 11.Smelser,Neil J(1989) 著 陳 光 中 等 譯 社 會 學 台 北 桂 冠 1990 12.Schwarzer, Alice(2000) 著 劉 燕 芬 譯 大 性 別 - 人 只 有 一 種 性 別 Der Grosse Unterschied 台 灣 商 務 2001 13.Dye, Thomas R.(1996) 著 柯 勝 文 譯 權 力 與 社 會 - 社 會 科 導 論 Power & Society:An introduction to Social science Harcourt Brace& Company 台 北 桂 冠 2000 14.Spiro, Melford E. Gender & Culture- Kibbutz Women Revisited Transaction Publishers New Brunswick (U.S.A.)1996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