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文 件 半 发 人 字 2016 7 号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所 属 各 部 门 : 为 完 善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人 才 引 进 制 度, 现 对 2013 年 印 发 的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半 发 人 字 2013 15 号 ) 进 行 修 订,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2016 年 5 月 23 日 1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推 进 研 究 所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升 研 究 所 整 体 创 新 能 力, 进 一 步 规 范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工 作, 根 据 国 家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的 人 才 政 策, 并 结 合 本 所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引 进 人 才 是 指 为 满 足 研 究 所 发 展 需 要, 从 海 内 外 研 究 机 构 或 相 关 部 门 引 进 的 具 有 高 深 专 业 水 平 和 高 超 业 务 技 能 的 科 技 人 才 第 三 条 科 技 人 才 的 引 进 与 管 理 坚 持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聘 用 合 同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人 才 引 进 必 须 结 合 研 究 所 的 发 展 战 略, 优 先 保 证 重 点 学 科 发 展 对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需 求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及 应 聘 条 件 第 五 条 岗 位 设 置 及 程 序 根 据 研 究 所 学 科 发 展 及 科 技 布 局 对 高 层 次 科 技 人 才 的 需 求, 分 别 设 置 引 进 人 才 岗 位 人 才 岗 位 由 所 长 或 实 验 室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学 科 布 局 和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提 出 设 置 计 划, 或 由 实 验 室 研 究 组 根 据 研 究 所 的 学 科 方 向 和 实 际 需 求 提 出 设 置 计 划, 所 务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六 条 应 聘 基 本 条 件 2
一 千 人 计 划 ( 一 )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1. 一 般 应 在 海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周 岁 ; 2. 在 国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教 授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 3.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 二 ) 创 新 人 才 短 期 项 目 1. 一 般 应 在 海 外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年 龄 不 超 过 55 周 岁 ; 2. 在 国 外 著 名 高 校 科 研 院 所 担 任 相 当 于 教 授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 3. 连 续 在 研 究 所 工 作 3 至 5 年 每 年 到 岗 工 作 不 少 于 2 个 月 ( 三 ) 青 年 项 目 1. 属 自 然 科 学 或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年 龄 不 超 过 40 周 岁 ; 2. 应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并 有 3 年 以 上 的 海 外 科 研 工 作 经 历 ; 3. 在 海 外 知 名 高 校 科 研 机 构 或 知 名 企 业 研 发 机 构 有 正 式 教 学 或 科 研 职 位 ; 4. 系 所 从 事 科 研 领 域 同 龄 人 中 的 拔 尖 人 才, 有 成 为 该 领 域 学 术 或 技 术 带 头 人 的 发 展 潜 力 ; 5.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 四 ) 顶 尖 千 人 与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应 是 自 然 科 学 或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国 际 顶 尖 专 家, 引 进 后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至 少 5 年, 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 诺 贝 尔 奖 图 灵 奖 菲 尔 兹 奖 等 国 际 大 奖 获 得 者 ; 美 国 英 国 加 拿 大 澳 大 利 亚 等 发 达 国 家 科 学 院 院 士 或 工 程 院 院 士 ; 在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任 职 的 国 际 著 名 学 者 ; 国 家 急 需 紧 缺 的 其 他 顶 尖 人 才 二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 一 ) 特 聘 教 授 项 目 3
1. 入 选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自 然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类 人 选 年 龄 不 超 过 45 周 岁 ; 2. 一 般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工 作 ; 海 外 应 聘 者 一 般 应 担 任 高 水 平 大 学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位 或 其 他 相 应 职 位, 国 内 应 聘 者 应 担 任 教 授 或 其 他 相 应 职 位 ; 3. 胜 任 核 心 课 程 讲 授 任 务 ; 学 术 造 诣 高 深, 在 科 学 研 究 方 面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公 认 的 重 要 成 就 ; 具 有 创 新 性 战 略 性 思 维, 具 有 带 领 本 学 科 赶 超 或 保 持 国 际 先 进 水 平 的 能 力 ; 具 有 较 强 的 领 导 和 协 调 能 力, 能 带 领 学 术 团 队 协 同 攻 关 ; 4. 聘 期 内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 二 ) 青 年 学 者 项 目 1. 入 选 长 江 学 者 ( 青 年 项 目 ), 自 然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类 人 选 年 龄 不 超 过 38 周 岁 ; 2. 一 般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教 学 科 研 一 线 工 作 ; 国 内 应 聘 者 一 般 应 担 任 副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3. 聘 期 内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三 中 国 科 学 院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 一 ) 学 术 帅 才 (A 类 ) 1. 应 具 有 在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国 际 知 名 科 研 机 构 或 企 业 担 任 教 授 及 相 当 职 位 的 任 职 经 历 ; 2.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具 有 广 泛 的 国 际 学 术 影 响 力, 受 到 国 际 同 行 的 普 遍 认 可 ; 3. 年 富 力 强, 具 有 领 军 才 能 和 团 队 组 织 能 力 ; 4.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 二 ) 技 术 英 才 (B 类 ) 4
1. 应 为 掌 握 关 键 技 术, 在 海 外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类 研 发, 或 从 事 重 大 科 学 装 置 建 设 仪 器 设 备 研 发 等 相 关 工 作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中 青 年 杰 出 人 才 ; 2. 能 够 解 决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推 动 技 术 创 新, 并 取 得 过 一 流 成 果 ; 3.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 三 ) 青 年 俊 才 (C 类 ) 1.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等 学 习 或 工 作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特 别 优 秀 的, 海 外 学 习 或 工 作 年 限 可 适 当 放 宽 ; 2. 在 本 研 究 领 域 已 崭 露 头 角, 做 出 过 具 有 突 出 创 新 思 想 的 研 究 成 果 ; 3. 具 有 优 良 的 科 技 创 新 潜 质 和 较 好 的 团 队 协 作 能 力 ; 4. 申 报 时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时 间 未 超 过 5 年 ; 5.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四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万 人 计 划 领 军 人 才 1.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55 周 岁 ; 2.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五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万 人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1.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40 周 岁, 特 别 优 秀 者 可 放 宽 至 45 周 岁 ; 2.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六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1. 在 国 内 外 知 名 高 校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一 般 有 3 年 及 以 上 海 外 科 研 工 作 经 历 ; 年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5 周 岁, 特 别 优 秀 者 可 放 宽 至 40 周 岁 ; 2. 一 般 应 在 海 外 获 得 助 理 教 授 及 以 上 或 相 应 职 位, 能 带 领 研 究 队 伍 在 国 际 科 学 前 沿 从 事 研 究 工 作, 或 具 有 较 高 的 技 术 或 工 艺 开 发 设 计 能 力 和 实 践 经 验, 能 带 领 队 伍 负 责 大 型 实 验 平 台 的 设 计 建 造 以 及 运 行 等 ; 在 所 从 事 专 业 上 已 崭 露 头 角, 有 成 为 该 领 域 学 术 带 头 人 的 发 展 潜 力 ; 5
3. 近 5 年 来, 以 第 一 作 者 或 者 通 讯 作 者 在 本 领 域 顶 尖 期 刊 上 发 表 过 一 定 数 量 的 高 水 平 学 术 论 文, 并 产 生 了 一 定 的 影 响 ; 4. 引 进 后 需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第 三 章 应 聘 及 评 审 程 序 第 七 条 应 聘 程 序 应 聘 人 员 须 向 人 事 处 提 交 应 聘 材 料, 填 写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拟 引 进 人 员 情 况 表, 提 供 学 历 学 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证 明 代 表 性 论 著 和 业 绩 成 果 所 人 事 处 组 织 召 开 评 审 会 议, 邀 请 应 聘 者 来 所 参 加 答 辩 与 评 审 第 八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评 审 原 则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研 究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委 员 构 成 所 有 评 审 均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推 荐 方 式, 获 得 同 意 票 数 达 到 到 会 评 审 委 员 总 数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者 方 可 获 得 推 荐 第 九 条 根 据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推 荐, 所 务 会 研 究 决 定 是 否 聘 任 第 四 章 科 研 支 持 及 人 才 待 遇 第 十 条 通 过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经 所 务 会 批 准 引 进 的 人 才 由 研 究 所 给 予 相 应 支 持 具 体 如 下 : 一 千 人 计 划 ( 一 ) 创 新 人 才 长 期 项 目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协 助 配 备 科 研 助 手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中 国 科 学 院 提 供 300 万 元 的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6
3. 国 家 提 供 10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或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 二 ) 创 新 人 才 短 期 项 目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 2. 根 据 实 际 到 岗 时 间, 研 究 所 提 供 一 定 额 度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国 家 提 供 5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或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三 ) 青 年 项 目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国 家 提 供 100-300 万 元 的 科 研 经 费 ; 中 国 科 学 院 提 供 50 万 元 的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 研 究 所 提 供 70 万 元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特 别 优 秀 的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可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国 家 提 供 50 万 元 的 一 次 性 补 助 ;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者 可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 四 ) 顶 尖 千 人 与 创 新 团 队 项 目 国 家 中 国 科 学 院 和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方 式 予 以 支 持 对 有 突 出 成 绩 和 国 家 特 需 的 千 人 计 划 人 选, 可 突 破 年 龄 学 历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年 限 等 资 格 条 件 限 制 破 格 引 进 二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 一 ) 特 聘 教 授 项 目 7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配 备 科 研 助 手,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聘 期 内 除 享 受 研 究 所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外, 同 时 享 受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提 供 的 每 年 20 万 元 奖 金 ; ( 二 ) 青 年 学 者 项 目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研 究 所 提 供 70 万 元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特 别 优 秀 的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聘 期 内 除 享 受 研 究 所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外, 同 时 享 受 " 长 江 学 者 奖 励 计 划 " 提 供 的 每 年 10 万 元 奖 金 ; 三 中 国 科 学 院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 一 ) 学 术 帅 才 (A 类 )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配 备 科 研 助 手,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中 国 科 学 院 提 供 700 万 元 的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 含 组 建 团 队 经 费 300 万 元 );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中 国 科 学 院 提 供 基 建 经 费 100 万 元 ;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或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8
( 二 ) 技 术 英 才 (B 类 )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配 备 科 研 助 手,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中 国 科 学 院 提 供 100-200 万 元 的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中 国 科 学 院 提 供 基 建 经 费 60 万 元 ;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或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 三 ) 青 年 俊 才 (C 类 )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到 位 工 作 2 年 内, 中 国 科 学 院 给 予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80 万 元, 研 究 所 提 供 70 万 元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特 别 优 秀 的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2 年 后 参 加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通 过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后, 正 式 入 选 百 人 计 划, 中 国 科 学 院 给 予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200 万 元, 基 建 经 费 60 万 元 ; 3.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者 也 可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四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万 人 计 划 领 军 人 才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配 备 科 研 助 手,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或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9
五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委 优 秀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万 人 计 划 青 年 拔 尖 人 才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并 协 助 组 建 学 术 团 队 ; 2. 研 究 所 提 供 70 万 元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特 别 优 秀 的 根 据 学 科 特 点 和 实 际 需 求, 研 究 所 采 取 一 事 一 议 的 原 则 提 供 有 竞 争 力 的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 3.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者 也 可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 六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1. 提 供 必 要 的 科 研 条 件 ; 2. 研 究 所 提 供 相 应 的 工 资 待 遇, 对 于 特 别 优 秀 者 也 可 执 行 有 竞 争 力 的 协 议 工 资 3. 对 于 来 自 境 外 京 外 的 新 引 进 人 员, 可 优 先 租 用 研 究 所 周 转 住 房 或 第 十 一 条 实 验 及 办 公 用 房 研 究 所 为 担 任 研 究 组 组 长 的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合 适 面 积 的 实 验 及 办 公 用 房 以 及 其 它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其 他 引 进 人 才 的 实 验 及 办 公 用 房 由 所 在 研 究 组 和 实 验 室 自 行 调 配, 研 究 所 有 空 余 实 验 用 房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审 批 第 十 二 条 聘 任 岗 位 引 进 人 才 聘 任 至 正 高 级 或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并 可 兼 任 中 国 科 学 院 大 学 岗 位 教 授 研 究 所 鼓 励 引 进 人 才 新 建 研 究 组 并 任 组 长 10
第 十 三 条 薪 酬 待 遇 引 进 人 才 实 行 三 元 结 构 工 资 或 协 议 工 资, 享 受 研 究 所 特 殊 人 才 津 贴 及 各 项 福 利 待 遇 国 家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各 类 人 才 计 划 项 目 入 选 者 按 照 国 家 或 中 国 科 学 院 相 关 文 件 执 行 第 十 四 条 租 房 补 贴 研 究 所 为 在 首 个 聘 期 内 的 全 职 到 岗 引 进 人 才 提 供 租 房 补 贴 额 度, 该 补 贴 标 准 为 每 年 5 万 元, 从 研 究 所 支 持 的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支 出 享 受 此 项 补 贴 人 员 居 住 研 究 所 周 转 房 的, 必 须 按 研 究 所 周 转 房 管 理 规 定 交 纳 房 租 第 五 章 人 才 管 理 与 考 核 第 十 五 条 引 进 人 才 按 照 研 究 所 人 员 聘 用 有 关 规 定, 实 行 聘 用 合 同 制, 与 研 究 所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一 个 聘 任 期 一 般 为 3 至 5 年 第 十 六 条 引 进 人 才 每 年 末 须 接 受 考 核, 聘 期 结 束 后 参 加 终 期 评 估 第 六 章 奖 励 机 制 第 十 七 条 为 鼓 励 向 研 究 所 推 荐 优 秀 人 才, 国 家 及 院 级 人 才 计 划 项 目 入 选 者 获 得 上 级 单 位 组 织 的 终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或 相 当 级 别 的, 原 则 上 可 在 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基 础 上 高 聘 一 级, 其 直 接 举 荐 人 将 获 得 一 定 奖 励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并 溯 及 尚 在 项 目 执 行 期 内 的 引 进 11
人 才 研 究 所 其 他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符 的,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2013 年 6 月 13 日 印 发 的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科 技 人 才 引 进 与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半 发 人 字 2013 15 号 ) 同 时 废 止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2016 年 5 月 26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