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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1 2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11 3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36 4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44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57 6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65 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76 8 温 州 市 住 建 委 关 于 印 发 温 州 市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81 9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 一 ) 104 10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报 ( 二 ) 109 1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的 通 报 ( 三 ) 11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我 部 决 定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现 将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9 月 1 日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工 程 质 量 关 系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国 民 经 济 投 资 效 益 建 筑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落 实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 1 -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多 发 势 头, 进 一 步 发 挥 工 程 监 理 作 用, 促 进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快 速 发 展, 提 高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使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水 平 得 到 明 显 提 升 二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一 ) 全 面 落 实 五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1.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4 124 号 ) 规 定,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终 身 责 任 和 追 究 方 式 追 究 其 责 任 2. 推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制 度 要 求 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前, 工 程 建 设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签 署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工 程 竣 工 后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参 建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增 强 相 关 人 员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意 识 3.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建 - 2 -

质 2014 123 号 ) 规 定,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切 实 落 实 好 项 目 经 理 的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4. 建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建 设 单 位 要 建 立 五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保 存 5. 加 大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责 不 到 位 的,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规 定,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及 时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 二 )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1. 准 确 认 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建 市 2014 118 号 ) 规 定, 准 确 认 定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2.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有 无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有 - 3 -

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以 及 转 让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或 个 人 有 无 挂 靠 行 为 3. 严 惩 重 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认 定 有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等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外, 还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采 取 限 期 不 准 参 加 招 投 标 重 新 核 定 企 业 资 质 不 得 担 任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4. 建 立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和 信 箱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让 公 众 了 解 和 监 督 工 程 建 设 参 建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鼓 励 公 众 举 报 发 现 的 违 法 行 为 对 查 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违 法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一 律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媒 介 的 作 用, 震 慑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守 法 意 识 ( 三 )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监 理 机 制 1.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改 变 事 先 发 通 知 打 招 呼 的 - 4 -

检 查 方 式, 采 取 随 机 飞 行 检 查 的 方 式, 对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实 施 有 效 监 督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制 度, 加 强 对 检 测 过 程 和 检 测 行 为 的 监 管, 坚 决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2. 加 强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许 可 招 标 投 标 合 同 备 案 质 量 安 全 行 政 执 法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在 人 员 经 费 设 备 等 方 面 提 供 充 足 保 障, 保 持 监 管 队 伍 的 稳 定, 强 化 监 管 人 员 的 业 务 技 能 培 训, 全 面 提 高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水 平 3. 突 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取 切 实 有 效 措 施, 从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和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常 见 问 题 治 理 入 手, 狠 抓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突 出 问 题 治 理, 严 格 执 行 标 准 规 范, 积 极 推 进 质 量 行 为 标 准 化 和 实 体 质 量 管 控 标 准 化 活 动,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4. 进 一 步 发 挥 监 理 作 用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跨 地 域 跨 行 业 经 营, 开 展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形 成 一 批 全 国 范 围 内 有 技 术 实 力 有 品 牌 影 响 的 骨 干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要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现 场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配 置 和 管 - 5 -

理,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对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监 理 收 费,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可 依 据 服 务 成 本 服 务 质 量 和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协 商 确 定 吸 引 国 际 工 程 咨 询 企 业 进 入 我 国 工 程 监 理 市 场, 与 我 国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合 资 合 作, 带 动 我 国 监 理 队 伍 整 体 水 平 提 升 ( 四 ) 大 力 推 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1. 加 强 政 策 引 导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拟 制 定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纲 要, 明 确 发 展 目 标 : 到 2015 年 底, 除 西 部 少 数 省 区 外, 全 国 各 省 ( 区 市 ) 具 备 相 应 规 模 的 构 件 部 品 生 产 能 力 ; 新 建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和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应 率 先 采 用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 全 国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方 式 建 造 的 住 宅 新 开 工 面 积 占 住 宅 新 开 工 总 面 积 比 例 逐 年 增 加, 每 年 比 上 年 提 高 2 个 百 分 点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明 确 本 地 区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发 展 的 近 远 期 目 标, 协 调 出 台 减 免 相 应 税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拓 展 市 场 空 间 等 激 励 政 策, 并 尽 快 将 推 动 引 导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2. 实 施 技 术 推 动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总 结 先 进 成 熟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体 系 并 加 以 推 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组 织 编 制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国 家 建 筑 标 准 设 计 图 集 和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 培 育 组 建 全 国 和 区 域 性 研 发 中 心 技 术 标 准 人 员 训 练 中 心 产 业 联 盟 中 心, 建 立 通 用 种 类 和 标 准 规 格 的 建 - 6 -

筑 部 品 构 件 体 系, 实 现 工 程 设 计 构 件 生 产 和 施 工 安 装 标 准 化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龙 头 企 业, 鼓 励 成 立 包 括 开 发 科 研 设 计 构 件 生 产 施 工 运 营 维 护 等 在 内 的 产 业 联 盟 3. 强 化 监 管 保 障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模 式 并 严 格 监 督 执 行, 保 障 建 筑 产 业 现 代 化 健 康 发 展 ( 五 ) 加 快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管 理 办 法 和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系 统 基 础 数 据 库 数 据 标 准 ( 建 市 2014 108 号 ) 总 体 要 求, 实 施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在 2014 年 底 前, 具 备 一 定 条 件 的 8 个 省 直 辖 市 要 完 成 本 地 区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注 册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诚 信 信 息 等 基 础 数 据 库 建 设,2015 年 6 月 底 前 再 完 成 10 个 省 直 辖 市,2015 年 底 前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要 完 成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建 设 实 现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 六 ) 切 实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1. 进 一 步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 7 -

指 导 意 见 ( 建 市 2014 112 号 ) 要 求, 指 导 和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工 人 培 养 权 益 保 护 用 工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施 工 企 业 要 加 快 培 育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要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企 业 要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2. 完 善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体 系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健 全 技 能 鉴 定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与 岗 位 工 资 挂 钩 的 工 人 技 能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建 筑 工 人 参 加 培 训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做 好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工 作, 对 不 承 担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主 体 责 任 的 施 工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争 取 充 分 利 用 政 府 财 政 经 费 补 贴, 培 训 建 筑 业 从 业 人 员, 大 力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3.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的 组 织 化 管 理 三 工 作 计 划 ( 一 ) 动 员 部 署 阶 段 (2014 年 9 月 ) 2014 年 9 月 上 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 8 -

话 会 议, 动 员 部 署 相 关 工 作 2014 年 9 月 中 下 旬,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按 照 本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全 面 动 员 部 署 治 理 行 动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10 月 1 日 前 将 实 施 方 案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2016 年 6 月 )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行 动 方 案 和 本 地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重 点 对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每 4 个 月 对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排 查 一 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主 管 部 门 每 半 年 对 本 地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治 理 行 动 督 导 检 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 督 查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7 月 8 月 )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治 理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四 保 障 措 施 ( 一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部 署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提 高 对 治 理 行 动 的 认 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落 实 责 任, 精 心 安 排, 认 真 部 署, 成 立 治 理 - 9 -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针 对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行 动 的 重 点 步 骤 和 要 求,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二 )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层 级 监 督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市 县 治 理 行 动 的 领 导 和 监 督,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工 作 不 力 存 在 失 职 渎 职 行 为 的, 要 及 时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严 格 追 究 责 任 ; 对 工 作 突 出 成 效 显 著 的 地 区 和 个 人 要 进 行 表 扬, 并 总 结 推 广 成 功 经 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定 期 汇 总 各 地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的 情 况, 并 予 以 通 报 ( 三 ) 积 极 引 导,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广 播 电 视 网 络 等 多 种 形 式, 对 治 理 行 动 的 重 要 意 义 进 展 情 况 以 及 取 得 的 成 效, 进 行 多 层 面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广 泛 宣 传, 用 客 观 的 情 况, 准 确 的 信 息 向 社 会 传 递 和 释 放 正 能 量, 营 造 有 利 于 治 理 行 动 的 强 大 舆 论 氛 围 同 时,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加 强 企 业 自 律 树 立 行 业 标 杆 制 定 技 术 规 范 推 广 先 进 典 型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 10 -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文 件 建 建 发 [2014]338 号 关 于 印 发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 市 建 委 ( 建 设 局 ), 宁 波 市 城 市 管 理 局, 绍 兴 市 建 管 局, 义 乌 市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我 厅 制 定 了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你 们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落 实 责 任, 细 化 措 施, 确 保 两 年 行 动 取 得 实 效 附 件 :1.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2. 白 查 白 纠 情 况 汇 总 表 3.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4.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行 政 处 罚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 11 -

5.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6. 建 筑 施 工 领 域 全 员 培 训 开 展 情 况 月 度 汇 总 表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14 年 9 月 28 日 抄 送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司, 省 质 量 强 省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办 公 室 2014 年 9 月 28 日 印 发 - 12 -

附 件 1 浙 江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为 贯 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4)130 号 ) 和 全 国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电 视 电 话 会 议 精 神,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有 效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促 进 建 筑 业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制 定 本 行 动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大 力 实 施 建 筑 强 省 质 量 强 省 战 略, 通 过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落 实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遏 制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多 发 势 头, 进 一 步 发 挥 工 程 监 理 作 用, 提 高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建 立 健 全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创 新 完 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推 动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发 展, 不 断 提 升 我 省 工 程 质 量 总 体 水 平, 树 立 浙 江 建 筑 质 量 品 牌 和 良 好 形 象 二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一 ) 落 实 各 方 主 体 责 任, 建 立 健 全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13 -

1. 严 格 落 实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依 法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终 身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依 法 选 择 参 建 队 伍,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拨 付 工 程 款, 科 学 确 定 合 理 工 期, 及 时 移 交 建 设 项 目 档 案 勘 察 单 位 要 加 强 工 程 勘 察 现 场 和 室 内 试 验 质 量 控 制, 确 保 勘 察 成 果 真 实 准 确 设 计 单 位 要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强 化 设 计 文 件 技 术 交 底 和 现 场 服 务 施 工 单 位 要 建 立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严 格 按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严 格 实 行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严 格 工 序 管 理, 实 行 质 量 管 理 标 准 化 监 理 单 位 要 充 分 发 挥 过 程 控 制 作 用, 认 真 审 查 进 场 单 位 资 质 和 人 员 资 格, 严 格 审 核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监 督 实 施 施 工 图 审 查 质 量 检 测 等 中 介 服 务 机 构 要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的 质 量 责 任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要 严 格 把 关,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图 纸 坚 决 不 予 审 查 通 过 质 量 检 测 机 构 要 客 观 公 正 出 具 检 验 报 告 2. 明 确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 14]124 号 )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度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和 监 理 - 14 -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规 定 的 终 身 责 任 和 追 究 方 式 追 究 其 责 任 3. 严 格 落 实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责 任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要 严 格 按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 建 质 [2014]123 号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要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及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4. 推 行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两 书 一 牌 制 度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签 署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建 设 单 位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时, 应 当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对 于 已 经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或 正 在 建 设 的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要 补 签 授 权 书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对 于 新 开 工 的 工 程 项 目, 一 律 严 格 按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 15 -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规 定 执 行 建 设 单 位 应 按 我 厅 关 于 新 竣 工 工 程 设 置 永 久 性 质 量 责 任 标 牌 的 通 知 ( 建 建 发 [2011]221 号 ) 要 求,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于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5. 建 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建 设 单 位 要 建 立 以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为 主 要 内 容 的 信 息 档 案, 竣 工 验 收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保 存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管 理, 确 保 信 息 档 案 制 度 落 实 到 位 6. 加 大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对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履 责 不 到 位 的,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和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等 行 政 处 罚 和 相 应 行 政 处 分, 并 按 我 厅 关 于 印 发 < 浙 江 省 建 设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和 公 示 办 法 > 的 通 知 ( 浙 建 监 [2006]80 号 ) 要 求, 记 入 企 业 和 个 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档 案, 并 将 不 良 行 为 和 处 罚 信 息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及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上 公 布 - 16 -

( 二 )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严 厉 打 击 转 包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1.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法 定 程 序 各 类 建 筑 工 程 必 须 严 格 履 行 法 定 建 设 程 序, 凡 是 未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施 工 图 审 查 质 量 安 全 报 监 施 工 许 可 等 手 续 或 手 续 不 全 的, 不 得 开 工 建 设 对 未 经 批 准 或 手 续 不 全 开 工 的,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依 法 责 令 停 工, 并 对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处 理 2. 规 范 工 程 承 发 包 行 为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承 发 包 工 程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认 真 组 织 对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建 市 [201 ]118 号 ) 的 宣 传 和 学 习, 切 实 把 握 认 定 标 准, 准 确 认 定 建 筑 施 工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对 存 在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施 工 合 同 不 予 备 案 3.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各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要 立 即 对 所 有 在 建 项 目 开 展 全 面 自 查, 查 找 纠 正 自 身 存 在 问 题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要 将 自 查 自 纠 情 况 在 1 0 月 底 前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本 辖 区 所 有 在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项 目 的 承 发 包 情 况 开 展 全 面 检 查,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有 无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有 无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以 及 转 让 出 借 - 17 -

资 质 行 为, 检 查 施 工 企 业 或 个 人 有 无 挂 靠 行 为 对 存 在 以 下 情 况 的, 要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 一 是 有 群 众 投 诉 举 报 的 项 目 ; 二 是 排 查 中 发 现 有 问 题 企 业 承 建 的 其 他 项 目 ; 三 是 排 查 中 发 现 有 问 题 的 项 目 4. 严 惩 重 罚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检 查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梳 理,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对 认 定 有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除 依 法 给 予 罚 款 停 业 整 顿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吊 销 资 质 证 书 停 止 执 业 吊 销 执 业 证 书 等 相 应 行 政 处 罚 外, 还 要 按 照 采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采 取 限 期 不 准 参 加 招 投 标 重 新 核 定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不 得 担 任 施 工 企 业 项 目 负 责 人 等 相 应 的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对 于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属 于 本 部 门 处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要 及 时 处 理, 不 属 于 本 部 门 处 理 权 限 的, 要 及 时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并 做 好 衔 接 ; 处 理 权 限 属 于 我 厅 或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要 及 时 将 检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上 报 我 厅 5. 健 全 社 会 监 督 机 制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大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设 立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和 信 箱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让 公 众 了 解 和 监 督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主 体 的 市 场 行 为, 鼓 励 公 众 举 报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查 处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违 法 违 规 - 18 -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一 律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及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和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公 布, 并 适 时 通 过 当 地 媒 体 进 行 曝 光, 充 分 发 挥 新 闻 媒 体 和 网 络 媒 介 的 作 用, 震 慑 违 法 行 为, 提 高 企 业 和 从 业 人 员 守 法 意 识 ( 三 ) 加 强 源 头 管 理, 着 力 提 高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1. 切 实 提 升 工 程 勘 察 质 量 建 设 单 位 要 指 派 本 单 位 见 证 员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见 证 员 采 取 旁 站 方 式, 对 勘 察 外 业 作 业 人 员 的 资 格 和 勘 探 点 钻 探 取 样 原 位 测 试 原 始 记 录 等 外 业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核 实, 未 进 行 外 业 见 证 或 勘 察 成 果 与 外 业 见 证 记 录 不 符 的 不 予 通 过 施 工 图 审 查 要 完 善 勘 察 外 业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勘 察 单 位 要 在 外 业 工 作 前 48 小 时 通 过 全 省 勘 察 设 计 行 业 四 库 一 平 台 信 息 系 统 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采 用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飞 行 检 查, 对 达 不 到 要 求 的 勘 察 单 位 列 入 重 点 监 管 范 围 2. 切 实 提 高 工 程 设 计 质 量 设 计 单 位 要 在 勘 察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设 计,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设 计, 降 低 标 准 要 深 化 施 工 图 设 计 深 度, 完 善 质 量 通 病 控 制 点 做 法 要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现 场 服 务 和 管 理, 在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前, 做 好 设 计 交 底, 指 导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设 计 要 求 和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要 认 真 履 行 - 19 -

验 收 职 责, 严 格 把 关, 对 不 符 合 设 计 的 应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予 以 纠 正 3. 加 强 施 工 图 审 查 质 量 监 管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强 化 图 审 机 构 责 任, 对 审 查 人 员 不 具 备 条 件 审 查 程 序 不 规 范 审 查 质 量 不 高 的 图 审 机 构, 要 依 法 作 出 处 理 要 全 面 推 行 施 工 图 审 查 网 上 统 一 受 理 制 度, 积 极 推 进 摇 号 等 公 平 公 正 的 送 审 方 式 要 实 施 勘 察 前 置 审 查, 严 格 执 行 先 勘 察 后 设 计 再 施 工 的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先 将 勘 察 文 件 报 审, 未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勘 察 文 件 不 得 作 为 工 程 设 计 依 据 ( 四 ) 多 措 并 举, 突 出 抓 好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1. 加 强 施 工 过 程 的 管 控 加 强 建 筑 材 料 质 量 管 理,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要 对 工 程 中 使 用 的 建 筑 材 料 质 量 负 责, 保 证 建 筑 材 料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严 禁 使 用 未 经 检 测 或 者 经 检 测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施 工 关 键 工 序 关 键 节 点 要 样 板 引 路, 严 格 执 行 自 检 互 检 交 接 检 制 度, 逐 道 工 序 由 操 作 和 验 收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对 容 易 引 起 裂 缝 渗 漏 等 质 量 通 病 的 关 键 部 位 和 关 键 工 序 进 行 旁 站 监 理 2. 坚 持 标 准 引 领 积 极 推 动 工 程 建 设 企 业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鼓 励 和 支 持 有 能 力 的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国 家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制 修 订 企 业 要 强 化 施 工 过 程 中 企 业 标 准 的 执 行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 20 -

主 管 部 门 要 积 极 组 织 研 究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技 术, 制 定 管 理 办 法, 加 强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措 施 推 广 应 用 要 积 极 推 行 质 量 行 为 标 准 化 和 实 体 质 量 管 控 标 准 化,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制 度, 全 面 提 升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水 平 3. 积 极 推 行 优 质 优 价 以 鲁 班 奖 钱 江 杯 及 各 级 政 府 质 量 奖 为 有 效 载 体, 鼓 励 和 支 持 企 业 积 极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创 优, 通 过 市 场 与 现 场 联 动 机 制,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激 励 机 制 对 工 程 质 量 创 优 工 作 突 出 的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在 资 质 升 级 市 场 准 入 招 投 标 及 信 用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一 定 的 政 策 倾 斜 提 倡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或 以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的 工 程, 设 置 工 程 创 优 的 奖 励 条 款, 实 行 优 质 优 价 获 得 省 级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奖 项 的 企 业 优 先 列 入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预 选 承 包 商 名 录 ( 五 )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制, 充 分 发 挥 检 测 监 理 作 用 1.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创 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方 法, 由 主 要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监 督 管 理 转 变 为 对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的 监 督 ; 由 主 要 对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为 主 转 变 为 对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为 主, 辅 以 必 要 的 实 体 质 量 抽 查 ; 由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定 人 定 岗 定 点 监 督 为 主 转 变 为 组 织 巡 查 抽 查 为 主 要 积 极 创 新 监 督 检 查 方 式, 改 变 事 先 发 - 21 -

通 知 打 招 呼 的 做 法, 重 点 采 取 随 机 检 查 飞 行 检 查 的 方 式, 真 正 地 发 现 问 题, 真 正 达 到 检 查 的 目 的,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隐 患 对 发 现 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质 量 问 题 多 发 的 企 业 和 项 目, 要 加 大 检 查 力 度 和 频 次 2. 加 强 监 管 队 伍 建 设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市 场 准 入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许 可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合 同 备 案 竣 工 验 收 等 各 个 环 节 的 监 管 力 量, 建 立 全 过 程 封 闭 管 理 和 综 合 执 法 机 制 要 在 人 员 经 费 设 备 等 方 面 提 供 充 足 保 障, 保 持 监 管 队 伍 的 稳 定 要 强 化 对 监 督 人 员 的 政 策 和 业 务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监 督 执 法 水 平 我 厅 将 在 全 省 范 围 对 建 筑 市 场 质 量 安 全 等 监 管 机 构 负 责 人 进 行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的 宣 贯 培 训,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及 时 对 监 督 执 法 一 线 人 员 进 行 宣 贯 和 落 实 交 底 3. 进 一 步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完 善 检 测 管 理 制 度, 加 大 力 度 整 顿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市 场, 强 化 检 测 行 为 和 过 程 监 管 要 严 厉 打 击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行 为,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专 项 检 测 方 案 上 报 制 度, 加 大 对 桩 基 检 测 等 现 场 实 体 专 项 检 测 的 巡 查 抽 查 力 度 要 强 化 检 测 信 息 技 术, 实 行 检 测 数 据 采 集 处 理 信 息 化, 加 强 对 检 测 过 程 和 检 测 行 为 的 实 时 监 控 和 监 管 - 22 -

4. 进 一 步 发 挥 监 理 作 用 监 理 单 位 要 健 全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现 场 项 目 部 人 员 的 配 置 和 管 理, 选 派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监 理 工 程 师 进 驻 施 工 现 场, 强 化 人 员 培 训, 切 实 履 行 监 理 职 责 要 认 真 执 行 浙 江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标 准 (DB33/T1104-2014),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提 高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与 相 关 服 务 水 平, 促 进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工 作 的 程 序 化 标 准 化 科 学 化 鼓 励 有 实 力 的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跨 地 域 跨 行 业 经 营, 开 展 全 过 程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服 务, 形 成 一 批 有 技 术 实 力 有 品 牌 影 响 的 骨 干 企 业 对 非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监 理 收 费,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可 依 据 服 务 成 本 服 务 质 量 和 市 场 供 求 状 况 等 协 商 确 定 ( 六 ) 加 强 政 策 引 领, 大 力 推 动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1.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到 2015 年 底, 各 地 要 开 展 部 品 构 件 基 地 建 设, 形 成 与 本 区 域 相 适 应 的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生 产 能 力 ; 大 力 推 进 示 范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各 地 示 范 工 程 项 目 总 面 积 不 少 于 5 万 平 方 米 2016 年 起, 全 省 每 年 开 工 建 设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项 目 面 积 应 达 到 300 万 以 上, 并 逐 年 提 高 比 例, 比 例 不 低 于 10% 各 地 要 明 确 本 地 区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的 近 远 期 目 标, 协 调 出 台 减 免 税 费 给 予 财 政 补 贴 拓 展 市 场 空 间 等 激 励 措 施, 并 尽 快 推 动 弓 l 导 措 施 落 到 实 处 - 23 -

2. 实 施 技 术 推 动 各 地 要 及 时 总 结 先 进 成 熟 安 全 可 靠 的 技 术 体 系 并 加 以 推 广 要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省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标 准 体 系, 制 定 适 合 我 省 建 筑 技 术 的 设 计 施 工 装 修 验 收 部 品 构 件 生 产 等 标 准, 形 成 规 范 统 一 的 地 方 标 准 体 系 要 引 导 省 内 大 型 项 目 开 发 企 业 特 级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和 行 业 内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部 品 构 件 生 产 企 业 转 变 建 设 发 展 方 式, 形 成 一 批 规 模 较 大 带 动 作 用 较 强 且 增 长 较 快 的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项 目 开 发 施 工 及 部 品 构 件 生 产 龙 头 企 业 3. 强 化 监 管 保 障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在 实 践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探 索 建 立 有 效 的 监 管 模 式 并 严 格 监 督 执 行, 保 障 新 型 建 筑 工 业 化 健 康 发 展 ( 七 ) 强 化 信 息 化 监 管, 全 面 构 建 建 筑 市 场 诚 信 体 系 我 厅 将 按 照 国 家 数 据 一 个 库 监 管 一 张 网 管 理 一 条 线 的 信 息 化 监 管 目 标, 加 快 推 进 工 程 监 管 信 息 化 平 台 建 设, 在 2015 年 6 月 底 前 全 面 完 成 全 省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和 工 程 项 目 三 大 数 据 库 建 设, 建 成 全 省 统 一 的 工 程 建 设 监 管 和 信 用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以 工 程 项 目 为 主 线, 全 面 覆 盖 建 设 ( 开 发 )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图 审 查 施 工 检 测 监 理 招 标 代 理 造 价 咨 询 等 市 场 主 体, 动 态 记 录 各 方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健 全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发 布 机 制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将 建 - 24 -

筑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作 为 招 标 投 标 资 质 ( 资 格 ) 审 查 工 程 评 优 等 活 动 的 重 要 依 据, 形 成 守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的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环 境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我 厅 的 统 一 部 署, 在 切 实 做 好 本 地 区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化 建 设 的 同 时,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我 厅 建 立 和 完 善 全 省 企 业 从 业 人 员 工 程 项 目 和 诚 信 行 为 信 息 数 据 库 ( 八 ) 夯 实 工 作 基 础, 切 实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素 质 1. 进 一 步 落 实 施 工 企 业 主 体 责 任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建 筑 劳 务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市 [2014]112 号 ) 要 求, 指 导 和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进 一 步 落 实 在 工 人 培 养 权 益 保 护 用 工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责 任 施 工 企 业 要 加 快 培 育 自 有 技 术 工 人, 对 自 有 劳 务 人 员 的 施 工 现 场 用 工 管 理 持 证 上 岗 作 业 和 工 资 发 放 承 担 直 接 责 任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要 对 所 承 包 工 程 的 劳 务 管 理 全 面 负 责 施 工 企 业 要 建 立 劳 务 人 员 分 类 培 训 制 度, 实 行 全 员 培 训 持 证 上 岗 2. 完 善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体 系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研 究 建 立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信 息 公 开 机 制, 健 全 技 能 鉴 定 制 度, 探 索 建 立 与 岗 位 工 资 挂 钩 的 工 人 技 能 分 级 管 理 机 制, 提 高 建 筑 - 25 -

工 人 参 加 培 训 的 主 动 性 和 积 极 性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做 好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工 作, 对 不 承 担 建 筑 工 人 培 训 主 体 责 任 的 施 工 企 业 依 法 实 施 处 罚 加 强 与 相 关 部 门 的 沟 通 协 调, 积 极 争 取 充 分 利 用 政 府 财 政 经 费 补 贴, 大 力 培 育 建 筑 产 业 工 人 队 伍 3. 深 化 建 筑 工 地 民 工 学 校 建 设 工 作 坚 持 政 府 倡 导 企 业 主 办 工 地 建 校 社 会 参 与 的 办 学 模 式, 深 化 办 学, 产 学 联 动, 拓 展 共 建, 扩 面 提 质, 丰 富 民 工 学 校 内 涵, 更 好 地 发 挥 综 合 载 体 功 能, 大 力 推 进 民 工 学 校 制 度 化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常 态 化 长 效 化 办 学 4. 推 行 劳 务 人 员 实 名 制 管 理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我 厅 的 有 关 要 求, 切 实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各 项 组 织 工 作, 推 进 劳 务 人 员 信 息 化 管 理, 加 强 劳 务 人 员 的 组 织 化 管 理 各 施 工 企 业 要 按 照 谁 用 工, 谁 管 理 的 原 则, 切 实 落 实 管 理 职 责, 建 立 健 全 人 员 登 记 考 勤 工 资 发 放 等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配 备 专 职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人 员, 健 全 劳 务 用 工 管 理 网 络, 切 实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各 项 工 作, 实 现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底 数 清 基 本 情 况 清 出 勤 记 录 清 工 资 发 放 记 录 清 进 出 项 目 时 间 清 的 五 清 目 标 各 监 理 企 业 要 督 促 施 工 现 场 各 用 工 主 体 做 好 实 名 制 管 理 的 实 施 工 作 三 工 作 计 划 - 26 -

本 次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分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 一 ) 部 署 启 动 阶 段 (2014 年 10 月 底 前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本 通 知 要 求,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实 施 方 案 ; 要 全 面 动 员 部 署 治 理 行 动, 将 治 理 行 动 相 关 精 神 和 要 求 传 达 到 本 辖 区 每 个 企 业 每 个 项 目, 并 组 织 各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对 所 有 在 建 项 目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请 各 设 区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包 括 义 乌 市, 下 同 ) 将 实 施 方 案 于 10 月 15 日 前 报 我 厅 ( 二 ) 组 织 实 施 阶 段 (2014 年 11 月 至 2016 年 6 月 底 前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按 照 本 实 施 方 案 和 本 地 具 体 实 施 方 案, 组 织 开 展 治 理 行 动 重 点 对 在 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承 发 包 情 况 质 量 责 任 落 实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消 除 质 量 隐 患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4 个 月 对 本 辖 区 内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面 排 查 一 次, 我 厅 将 每 半 年 对 本 地 的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重 点 抽 查 和 治 理 行 动 督 导 检 查 ( 三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7 月 至 8 月 )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治 理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分 析, 研 究 提 出 建 立 健 全 长 效 机 制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并 逐 级 上 报 - 27 -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加 强 领 导, 周 密 安 排 部 署 我 厅 以 成 立 厅 党 组 书 记 厅 长 谈 月 明 为 组 长, 厅 党 组 成 员 省 建 管 局 局 长 张 奕 为 副 组 长 的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指 导 全 省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成 立 领 导 机 构, 单 位 一 把 手 要 亲 自 抓, 分 管 同 志 要 具 体 抓 ; 要 针 对 本 地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切 实 可 行 的 工 作 方 案, 明 确 治 理 目 标 重 点 和 具 体 措 施, 将 治 理 任 务 逐 一 分 解 到 具 体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各 企 业 要 成 立 相 应 的 机 构, 制 订 工 作 方 案, 提 出 相 关 措 施,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各 项 工 作 落 到 实 处 ( 二 ) 健 全 机 制, 加 强 联 动 监 督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通 报 协 作 机 制, 加 强 上 下 联 动 和 部 门 联 动, 加 强 沟 通 协 调, 相 互 配 合, 主 动 补 位,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合 力 ; 要 强 化 现 场 和 市 场 的 两 场 联 动, 重 点 发 挥 质 量 监 督 站 和 安 全 监 督 站 的 作 用, 既 要 查 现 场 的 质 量, 也 要 查 市 场 的 违 法 行 为, 将 质 量 安 全 现 场 监 管 与 招 投 标 施 工 许 可 资 质 资 格 竣 工 备 案 管 理 相 结 合, 形 成 两 场 联 动 的 有 效 机 制 要 充 分 发 挥 行 业 协 会 在 加 强 企 业 自 律 引 导 企 业 自 立 强 化 指 导 服 务 的 作 用 要 重 点 发 挥 专 家 在 监 督 检 查 技 术 支 持 政 策 制 定 和 专 题 研 究 等 方 面 的 作 用 - 28 -

( 三 ) 落 实 责 任, 强 化 督 查 考 核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工 程 质 量 两 年 治 理 行 动 工 作 的 考 核, 将 考 核 内 容 与 建 筑 强 省 质 量 强 省 建 设 和 评 优 评 奖 相 结 合 要 强 化 层 级 督 查, 继 续 实 施 通 报 约 谈 督 办 等 一 系 列 措 施, 加 强 上 下 层 级 督 查 我 厅 将 加 强 对 各 地 治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建 立 健 全 责 任 追 究 和 定 期 通 报 制 度, 通 报 表 扬 行 动 迅 速 工 作 得 力 的 地 区 和 部 门, 对 查 处 曝 光 不 力 或 工 作 成 效 不 明 显 的 将 进 行 警 示 约 谈 并 严 肃 追 责 ( 四 ) 积 极 引 导, 加 大 舆 论 宣 传 各 地 要 畅 通 工 程 质 量 信 访 投 诉 渠 道, 公 布 受 理 电 话 和 邮 箱 ; 要 健 全 信 访 投 诉 处 理 机 制, 安 排 专 人 负 责, 做 到 件 件 有 着 落 事 事 有 回 音 ; 同 时, 要 加 强 舆 论 宣 传, 要 充 分 利 用 报 刊 杂 志 电 视 网 络 等 媒 体, 对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行 动 工 作 进 行 多 层 面 多 渠 道 全 方 位 的 宣 传 报 道, 既 要 宣 传 正 面 典 型, 树 立 一 批 先 进 企 业 先 进 个 人 和 优 质 工 程 项 目, 传 递 行 业 正 能 量 ; 也 要 曝 光 反 面 典 型, 及 时 向 全 省 通 报 在 治 理 行 动 中 被 查 处 的 违 法 违 规 企 业 ; 有 条 件 的 要 在 本 部 门 门 户 网 站 设 立 工 程 质 量 质 量 两 年 行 动 专 栏 ( 五 ) 认 真 总 结, 做 好 信 息 报 送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要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工 作 进 展 月 报 制 度 和 联 络 员 会 议 制 度, 要 明 确 牵 头 部 门 和 相 关 责 任 部 门 的 联 络 人 ; 要 指 - 29 -

定 专 人 负 责 信 息 统 计,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相 关 工 作 推 进 情 况 ( 附 件 2 附 件 3 附 近 4 附 件 5 附 件 6) 报 送 我 厅 对 发 生 投 诉 举 报 群 体 性 事 件 媒 体 报 道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和 本 地 区 典 型 案 例 要 随 时 上 报 联 系 电 话 :0571-85068045,85164194(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zjjst16@163.com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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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 124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 规 委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落 实, 现 将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 36 -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筑 工 程 ) 质 量 管 理, 提 高 质 量 责 任 意 识, 强 化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保 证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是 指 承 担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的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建 筑 工 程 开 工 建 设 前,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签 署 授 权 书, 明 确 本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第 三 条 建 筑 工 程 五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是 指 参 与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在 工 程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第 四 条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管 理 - 37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工 作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第 五 条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工 程 质 量 承 担 全 面 责 任, 不 得 违 法 发 包 肢 解 发 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其 违 法 违 规 或 不 当 行 为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保 证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对 因 勘 察 设 计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应 当 按 照 经 审 查 合 格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施 工, 对 因 施 工 导 致 的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质 量 问 题 承 担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当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进 行 监 理, 对 施 工 质 量 承 担 监 理 责 任 第 六 条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 - 38 -

( 一 )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 ( 二 ) 发 生 投 诉 举 报 群 体 性 事 件 媒 体 报 道 并 造 成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的 严 重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 三 ) 由 于 勘 察 设 计 或 施 工 原 因 造 成 尚 在 设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 ( 四 ) 存 在 其 他 需 追 究 责 任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实 行 书 面 承 诺 和 竣 工 后 永 久 性 标 牌 等 制 度 第 八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当 在 办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前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项 目 负 责 人 如 有 更 换 的, 应 当 按 规 定 办 理 变 更 程 序, 重 新 签 署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连 同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报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备 案 第 九 条 建 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名 称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第 十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建 筑 工 程 各 方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管 理 部 门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信 息 档 案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39 -

( 一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执 业 资 格, 所 在 单 位, 变 更 情 况 等 ; ( 二 )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承 诺 书 ; ( 三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第 十 一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告 知 其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并 建 议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给 予 相 应 的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二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勘 察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设 计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注 册 建 筑 师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40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三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项 目 经 理 为 相 关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的,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四 条 发 生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对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按 以 下 方 式 进 行 责 任 追 究 : ( 一 ) 责 令 停 止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1 年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以 内 不 予 注 册 ; 情 节 特 别 恶 劣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 ( 二 ) 构 成 犯 罪 的,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 三 )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的 罚 款 ; ( 四 ) 向 社 会 公 布 曝 光 第 十 五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项 目 负 责 人 质 量 责 任 追 究 情 况, 将 其 违 法 违 规 等 不 良 行 为 及 处 罚 结 果 记 入 个 人 信 用 档 案, 给 予 信 用 惩 戒 - 41 -

鼓 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向 社 会 公 开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质 量 责 任 承 诺 等 质 量 责 任 信 息 第 十 六 条 项 目 负 责 人 因 调 动 工 作 等 原 因 离 开 原 单 位 后, 被 发 现 在 原 单 位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已 退 休 的, 被 发 现 在 工 作 期 间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及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所 负 责 项 目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且 不 得 返 聘 从 事 相 关 技 术 工 作 项 目 负 责 人 为 国 家 公 职 人 员 的, 根 据 其 承 担 责 任 依 法 应 当 给 予 降 级 撤 职 开 除 处 分 的, 按 照 规 定 相 应 降 低 或 取 消 其 享 受 的 待 遇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已 被 撤 销 注 销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或 者 宣 告 破 产 的, 仍 应 按 本 办 法 第 十 一 条 第 十 二 条 第 十 三 条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责 任 第 十 八 条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造 成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或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的, 除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追 究 项 目 负 责 人 终 身 责 任 外, 还 应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员 的 责 任 - 42 -

第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43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的 通 知 建 质 [2014]123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进 一 步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我 部 制 定 了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问 题 和 建 议, 请 反 馈 我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4 年 8 月 25 日 - 44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十 项 规 定 ( 试 行 )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必 须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执 业 资 格 和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岗 履 职,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的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二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对 工 程 项 目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负 全 责, 负 责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负 责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等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负 责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三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不 得 偷 工 减 料 ;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负 责 组 织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负 责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负 责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四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未 经 检 验 或 检 验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取 样 检 测, 送 检 试 样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不 得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不 得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 45 -

五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的 验 收 工 作, 参 加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等 分 部 工 程 的 验 收,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必 须 在 验 收 文 件 上 签 字, 不 得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六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在 起 重 机 械 安 装 拆 卸, 模 板 支 架 搭 设 等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现 场 带 班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未 经 验 收 或 验 收 不 合 格, 不 得 使 用 ; 必 须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使 用 过 程 日 常 检 查, 不 得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七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将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足 额 用 于 安 全 防 护 和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挪 作 他 用 ;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不 得 上 岗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八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定 期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及 时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 必 须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在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九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组 织 对 施 工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岗 前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组 织 审 核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和 无 证 人 员 不 得 上 岗 十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按 规 定 报 告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预 案,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 46 -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不 到 位 的, 及 时 予 以 纠 正 ; 必 要 时,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项 目 经 理 履 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管,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见 附 件 1), 同 时 对 相 应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实 行 记 分 管 理 (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见 附 件 2), 行 政 处 罚 及 记 分 情 况 应 当 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发 布 平 台 上 公 布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 47 -

附 件 1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一 违 反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注 册 证 书 担 任 大 中 型 工 程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及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二 违 反 第 二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落 实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或 者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48 -

( 二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三 违 反 第 三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编 制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四 ) 未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 49 -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四 违 反 第 四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五 违 反 第 五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64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第 7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50 -

( 二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注 册 建 造 师 管 理 规 定 第 37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六 违 反 第 六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使 用 未 经 验 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5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七 违 反 第 七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 一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3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二 ) 未 向 作 业 人 员 提 供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 51 -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八 违 反 第 八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对 建 筑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不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筑 法 第 71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九 违 反 第 九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作 业 人 员 或 者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或 者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即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的, 对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62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十 违 反 第 十 项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未 按 规 定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对 项 目 经 理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第 58 条 或 第 66 条 规 定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52 -

附 件 2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管 理 规 定 一 建 筑 施 工 项 目 经 理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经 理 )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记 分 周 期 为 12 个 月, 满 分 为 12 分 自 项 目 经 理 所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计 算 二 依 据 项 目 经 理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类 别 以 及 严 重 程 度, 一 次 记 分 的 分 值 分 为 12 分 6 分 3 分 1 分 四 种 三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2 分 : ( 一 ) 超 越 执 业 范 围 或 未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或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过 期 仍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三 ) 因 未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职 责 或 未 执 行 法 律 法 规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造 成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四 ) 谎 报 瞒 报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 五 )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后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或 未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的 - 53 -

四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6 分 : ( 一 ) 违 反 规 定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工 程 项 目 上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的 ; ( 二 ) 未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组 织 施 工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论 证 和 实 施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进 行 见 证 取 样 的 ; ( 五 ) 送 检 试 样 弄 虚 作 假 的 ; ( 六 ) 篡 改 或 者 伪 造 检 测 报 告 的 ; ( 七 ) 明 示 或 暗 示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 ( 八 ) 未 参 加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或 未 参 加 单 位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 ( 九 ) 签 署 虚 假 文 件 的 ; ( 十 )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期 间 未 在 现 场 带 班 的 ; ( 十 一 ) 未 组 织 起 重 机 械 模 板 支 架 等 使 用 前 验 收 的 ; ( 十 二 ) 使 用 安 全 保 护 装 置 失 效 的 起 重 机 械 的 ; ( 十 三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禁 止 使 用 的 危 及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的 工 艺 设 备 材 料 的 ; - 54 -

( 十 四 ) 未 组 织 落 实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和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单 位 提 出 的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要 求 的 五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3 分 : ( 一 ) 合 同 约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在 岗 履 职 的 ; ( 二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对 进 入 现 场 的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设 备 预 拌 混 凝 土 等 进 行 检 验 的 ; ( 三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做 好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的 ; ( 四 )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 ( 五 ) 现 场 作 业 人 员 未 配 备 安 全 防 护 用 具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六 ) 未 组 织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或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 位 的 ; ( 七 )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无 证 上 岗 作 业 的 ; ( 八 ) 作 业 人 员 未 经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上 岗 作 业 的 六 项 目 经 理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一 次 记 1 分 : ( 一 )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 ( 二 ) 未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的 ; ( 三 ) 未 落 实 企 业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的 ; ( 四 ) 未 按 规 定 组 织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或 制 定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的 ; ( 五 ) 未 组 织 实 施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 - 55 -

( 六 ) 未 按 规 定 在 验 收 文 件 或 隐 患 整 改 报 告 上 签 字, 或 由 他 人 代 签 的 七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责 令 其 改 正, 并 按 本 规 定 进 行 记 分 ; 在 一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项 目 经 理 有 两 个 及 以 上 质 量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应 当 分 别 记 分, 累 加 分 值 八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超 过 6 分 的, 工 程 所 在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对 其 负 责 的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增 加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频 次 九 项 目 经 理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 分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责 令 该 项 目 经 理 停 止 执 业 1 年 ; 情 节 严 重 的, 吊 销 执 业 资 格 证 书,5 年 内 不 予 注 册 ; 造 成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终 身 不 予 注 册 项 目 经 理 在 停 止 执 业 期 间, 应 当 接 受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的 质 量 安 全 教 育 培 训, 其 所 属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程 序 更 换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经 理 十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56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18 号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对 建 筑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安 全,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从 事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造 装 修 装 饰 和 与 其 配 套 的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的 安 装, 以 及 城 镇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施 工, 建 设 单 位 在 开 工 前 应 当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发 证 机 关 )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工 程 投 资 额 在 30 万 元 以 下 或 者 建 筑 面 积 在 300 平 方 米 以 下 的 建 筑 工 程, 可 以 不 申 请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当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对 限 额 进 行 调 整, 并 报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权 限 和 程 序 批 准 开 工 报 告 的 建 筑 工 程, 不 再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规 定 应 当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建 筑 工 程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一 律 不 得 开 工 - 57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将 应 当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为 若 干 限 额 以 下 的 工 程 项 目, 规 避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 ( 一 ) 依 法 应 当 办 理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的, 已 经 办 理 该 建 筑 工 程 用 地 批 准 手 续 ( 二 ) 在 城 市 镇 规 划 区 的 建 筑 工 程, 已 经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 三 ) 施 工 场 地 已 经 基 本 具 备 施 工 条 件, 需 要 征 收 房 屋 的, 其 进 度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四 ) 已 经 确 定 施 工 企 业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招 标 的 工 程 没 有 招 标,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的 工 程 没 有 公 开 招 标, 或 者 肢 解 发 包 工 程, 以 及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企 业 的, 所 确 定 的 施 工 企 业 无 效 ( 五 ) 有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的 技 术 资 料,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已 按 规 定 审 查 合 格 ( 六 ) 有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的 具 体 措 施 施 工 企 业 编 制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有 根 据 建 筑 工 程 特 点 制 定 的 相 应 质 量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制 并 落 实 到 人 专 业 - 58 -

性 较 强 的 工 程 项 目 编 制 了 专 项 质 量 安 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并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了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 七 ) 按 照 规 定 应 当 委 托 监 理 的 工 程 已 委 托 监 理 ( 八 )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建 设 工 期 不 足 一 年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50%, 建 设 工 期 超 过 一 年 的, 到 位 资 金 原 则 上 不 得 少 于 工 程 合 同 价 的 30%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提 供 本 单 位 截 至 申 请 之 日 无 拖 欠 工 程 款 情 形 的 承 诺 书 或 者 能 够 表 明 其 无 拖 欠 工 程 款 情 形 的 其 他 材 料, 以 及 银 行 出 具 的 到 位 资 金 证 明, 有 条 件 的 可 以 实 行 银 行 付 款 保 函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担 保 ( 九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增 设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五 条 申 请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建 设 单 位 向 发 证 机 关 领 取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 二 ) 建 设 单 位 持 加 盖 单 位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鉴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并 附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证 明 文 件, 向 发 证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 59 -

( 三 ) 发 证 机 关 在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和 所 附 证 明 文 件 后,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 对 于 证 明 文 件 不 齐 全 或 者 失 效 的, 应 当 当 场 或 者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建 设 单 位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审 批 时 间 可 以 自 证 明 文 件 补 正 齐 全 后 作 相 应 顺 延 ; 对 于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建 设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建 筑 工 程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重 新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六 条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工 程 名 称 地 点 规 模, 应 当 符 合 依 法 签 订 的 施 工 承 包 合 同 施 工 许 可 证 应 当 放 置 在 施 工 现 场 备 查, 并 按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公 开 第 七 条 施 工 许 可 证 不 得 伪 造 和 涂 改 第 八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开 工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 的, 应 当 在 期 满 前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延 期, 并 说 明 理 由 ; 延 期 以 两 次 为 限, 每 次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次 数 时 限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 60 -

第 九 条 在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因 故 中 止 施 工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中 止 施 工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内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中 止 施 工 的 时 间 原 因 在 施 部 位 维 修 管 理 措 施 等, 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 建 筑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时, 应 当 向 发 证 机 关 报 告 ; 中 止 施 工 满 一 年 的 工 程 恢 复 施 工 前,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第 十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将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依 据 条 件 程 序 期 限 以 及 需 要 提 交 的 全 部 材 料 和 申 请 表 示 范 文 本 等, 在 办 公 场 所 和 有 关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发 证 机 关 作 出 的 施 工 许 可 决 定, 应 当 予 以 公 开, 公 众 有 权 查 阅 第 十 一 条 发 证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颁 发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的 监 督 检 查 制 度, 对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延 期 开 工 中 止 施 工 等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发 现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处 理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或 者 为 规 避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将 工 程 项 目 分 解 后 擅 自 施 工 的, 由 有 管 辖 权 的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限 期 改 正, 对 建 设 单 位 处 工 程 合 同 价 款 1% 以 上 2% 以 下 罚 款 ; 对 施 工 单 位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61 -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采 用 欺 骗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由 原 发 证 机 关 撤 销 施 工 许 可 证,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四 条 建 设 单 位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发 证 机 关 不 予 受 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建 设 单 位 伪 造 或 者 涂 改 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责 令 停 止 施 工, 并 处 1 万 元 以 上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十 五 条 依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给 予 单 位 罚 款 处 罚 的, 对 单 位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处 单 位 罚 款 数 额 5% 以 上 10% 以 下 罚 款 单 位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受 到 处 罚 的, 作 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予 以 通 报 第 十 六 条 发 证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本 办 法,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监 察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情 节 严 重 的,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 62 -

( 一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准 予 施 工 许 可 的 ; ( 二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不 予 施 工 许 可 或 者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准 予 许 可 决 定 的 ; ( 三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申 请 不 予 受 理 的 ; ( 四 )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谋 取 其 他 利 益 的 ; ( 五 ) 不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或 者 监 督 不 力,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第 十 七 条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由 国 务 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格 式, 由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印 制 施 工 许 可 证 分 为 正 本 和 副 本, 正 本 和 副 本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复 印 的 施 工 许 可 证 无 效 第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关 于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的 规 定 适 用 于 其 他 专 业 建 筑 工 程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明 确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建 筑 法 第 八 十 三 条 第 三 款 规 定 的 建 筑 活 动,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军 事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的 管 理, 按 国 务 院 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办 法 执 行 - 63 -

第 十 九 条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2014 年 10 月 25 日 起 施 行 1999 年 10 月 15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71 号 发 布 2001 年 7 月 4 日 建 设 部 令 第 91 号 修 正 的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64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认 定 查 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承 发 包 活 动,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施 工 安 全, 有 效 遏 制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和 建 设 工 程 主 要 参 与 方 的 合 法 权 益, 根 据 建 筑 法 招 标 投 标 法 合 同 法 以 及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建 筑 活 动 实 践,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建 筑 工 程, 是 指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第 三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统 一 监 督 管 理 全 国 建 筑 工 程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建 筑 工 程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认 定 查 处 工 作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法 发 包, 是 指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或 者 肢 解 发 包 等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65 -

第 五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违 法 发 包 : ( 一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个 人 的 ; ( 二 ) 建 设 单 位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不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 ( 三 ) 未 履 行 法 定 发 包 程 序, 包 括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招 标 未 招 标, 应 当 申 请 直 接 发 包 未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核 准 的 ; ( 四 ) 建 设 单 位 设 置 不 合 理 的 招 投 标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的 ; ( 五 ) 建 设 单 位 将 一 个 单 位 工 程 的 施 工 分 解 成 若 干 部 分 发 包 给 不 同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 ( 六 ) 建 设 单 位 将 施 工 合 同 范 围 内 的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又 另 行 发 包 的 ; ( 七 ) 建 设 单 位 违 反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通 过 各 种 形 式 要 求 承 包 单 位 选 择 其 指 定 分 包 单 位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第 六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转 包,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后,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或 者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行 为 第 七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转 包 : - 66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二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肢 解 以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分 别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三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或 未 派 驻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未 对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活 动 进 行 组 织 管 理 的 ;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不 履 行 管 理 义 务, 只 向 实 际 施 工 单 位 收 取 费 用,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的 采 购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实 施 的 ; ( 五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范 围 是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计 取 的 是 除 上 缴 给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管 理 费 之 外 的 全 部 工 程 价 款 的 ; ( 六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通 过 采 取 合 作 联 营 个 人 承 包 等 形 式 或 名 义, 直 接 或 变 相 的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转 包 行 为 - 67 -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违 法 分 包,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工 程 后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施 工 合 同 关 于 工 程 分 包 的 约 定, 把 单 位 工 程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施 工 的 行 为 第 九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违 法 分 包 : ( 一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个 人 的 ; ( 二 ) 施 工 单 位 将 工 程 分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或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的 单 位 的 ; ( 三 ) 施 工 合 同 中 没 有 约 定, 又 未 经 建 设 单 位 认 可, 施 工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部 分 工 程 交 由 其 他 单 位 施 工 的 ; ( 四 )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将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分 包 给 其 他 单 位 的, 钢 结 构 工 程 除 外 ; ( 五 )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中 非 劳 务 作 业 部 分 再 分 包 的 ; ( 六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将 其 承 包 的 劳 务 再 分 包 的 ; ( 七 ) 劳 务 分 包 单 位 除 计 取 劳 务 作 业 费 用 外, 还 计 取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款 周 转 材 料 款 和 大 中 型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费 用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挂 靠, 是 指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其 他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行 为 - 68 -

前 款 所 称 承 揽 工 程, 包 括 参 与 投 标 订 立 合 同 办 理 有 关 施 工 手 续 从 事 施 工 等 活 动 第 十 一 条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属 于 挂 靠 : ( 一 ) 没 有 资 质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借 用 其 他 施 工 单 位 的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 ( 二 ) 有 资 质 的 施 工 单 位 相 互 借 用 资 质 承 揽 工 程 的, 包 括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借 用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资 质 等 级 高 的 借 用 资 质 等 级 低 的, 相 同 资 质 等 级 相 互 借 用 的 ; ( 三 ) 专 业 分 包 的 发 包 单 位 不 是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的, 但 建 设 单 位 依 约 作 为 发 包 单 位 的 除 外 ; ( 四 ) 劳 务 分 包 的 发 包 单 位 不 是 该 工 程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分 包 单 位 的 ; ( 五 ) 施 工 单 位 在 施 工 现 场 派 驻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管 理 负 责 人 安 全 管 理 负 责 人 中 一 人 以 上 与 施 工 单 位 没 有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或 没 有 建 立 劳 动 工 资 或 社 会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的 ; ( 六 ) 实 际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与 建 设 单 位 之 间 没 有 工 程 款 收 付 关 系, 或 者 工 程 款 支 付 凭 证 上 载 明 的 单 位 与 施 工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承 包 单 位 不 一 致,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的 ; - 69 -

( 七 ) 合 同 约 定 由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负 责 采 购 或 租 赁 的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构 配 件 及 工 程 设 备 或 租 赁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由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采 购 租 赁,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不 能 提 供 有 关 采 购 租 赁 合 同 及 发 票 等 证 明, 又 不 能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并 提 供 材 料 证 明 的 ;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挂 靠 行 为 第 十 二 条 建 设 单 位 及 监 理 单 位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有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或 专 业 承 包 单 位 发 现 分 包 单 位 有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应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发 现 建 设 单 位 有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的, 应 及 时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发 现 违 法 发 包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及 挂 靠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均 可 向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举 报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据 或 线 索 接 到 举 报 的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除 无 法 告 知 举 报 人 的 情 况 外, 应 当 及 时 将 查 处 结 果 告 知 举 报 人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