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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昌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立 我 市 开 放 统 一 竞 争 有 序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推 进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建 立 和 完 善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确 保 水 利 建 设 活 动 规 范 有 序, 有 效 保 障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安 全 和 效 益, 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办 发 2007 17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2014-2020 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1 号 ) 水 利 部 国 家 发 改 委 关 于 加 快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实 施 意 见 水 利 部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水 建 管 2009 496 号 ) 省 水 利 厅 湖 北 省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鄂 水 利 规 2014 2 号 ) 和 湖 北 省 水 利 建 筑 市 场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鄂 水 利 建 函 2007 624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文 件,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订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市 市 县 两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 包 括 监 理 土 建 施 工 勘 察 设 计 等 单 位 ) 的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管 理 活 动, 在 我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水 利 建 设 活 动 的 各 单 位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2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管 理 是 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以 在 我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的 基 本 信 用 信 息 和 信 用 行 为 信 息 为 依 据, 在 信 用 信 息 标 准 量 化 的 基 础 上, 对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并 将 综 合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于 我 市 出 具 省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初 步 意 见, 应 用 于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和 管 理 活 动, 实 现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和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的 联 动 第 四 条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应 坚 持 及 时 准 确 客 观 公 正, 维 护 宜 昌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保 护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按 照 统 一 管 理 分 级 负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负 责 全 市 范 围 内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的 组 织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各 业 务 科 室 负 责 业 务 内 建 设 项 目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的 采 集 认 定 工 作, 各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辖 区 内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的 采 集 认 定 管 理 及 月 度 信 息 填 报 等 工 作, 并 配 合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开 展 相 应 工 作 第 二 章 信 用 信 息 内 容 及 等 级 申 报 第 五 条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涵 盖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履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安 全 生 3

产 情 况 现 场 管 理 以 及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等 情 况, 信 息 类 别 分 为 基 本 信 息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和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等 1 基 本 信 息 是 指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在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经 营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自 然 信 息, 包 括 企 业 工 商 注 册 资 质 类 别 等 级 专 项 许 可 在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从 业 人 员 情 况 等 2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是 指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在 参 与 我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能 够 遵 循 科 学 公 正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严 格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水 利 水 电 建 设 行 业 的 强 制 性 标 准 各 类 技 术 规 程 规 范 及 标 准 的 要 求, 行 为 规 范, 诚 信 经 营, 自 觉 维 护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秩 序, 受 到 水 利 部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宜 昌 市 及 所 辖 县 市 区 党 委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和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含 纪 检 监 察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 的 奖 励 和 表 彰, 所 形 成 的 良 好 行 为 记 录 良 好 行 为 的 认 定 以 正 式 行 政 文 件 为 依 据 3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是 指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在 参 与 我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违 反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执 业 ( 职 业 ) 行 为 规 范, 违 反 建 设 市 场 管 理 规 定, 经 县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相 关 部 门 ( 含 纪 检 监 察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等 ) 查 实 认 定 并 作 出 行 政 处 理, 所 形 成 的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不 良 行 为 的 认 定 应 当 依 据 已 生 效 的 法 院 判 决 书 仲 裁 机 构 的 裁 决 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责 令 整 改 通 知 书 通 报 通 告 公 告 和 其 他 正 式 行 政 处 理 文 件 4

第 六 条 市 场 主 体 基 本 信 息, 应 按 照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统 一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进 行 申 报,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企 业 由 注 册 地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盖 章 申 报, 市 外 企 业 由 企 业 注 册 地 的 地 市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盖 章 后 申 报 首 次 申 报 应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1 获 得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颁 发 的 A 级 及 以 上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不 需 要 ) 2 市 外 企 业 在 宜 昌 市 已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或 分 公 司, 并 有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 分 公 司 ) 和 明 确 唯 一 的 驻 宜 昌 市 负 责 人 的 文 件 3 市 外 企 业 在 宜 昌 市 办 事 机 构 或 分 公 司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须 持 相 应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A 证 ; 在 宜 昌 市 有 不 少 于 1 个 与 主 项 资 质 等 级 同 等 的 水 利 水 电 专 业 注 册 建 造 师, 持 相 应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 证 ; 在 宜 昌 市 有 不 少 于 1 个 专 职 安 全 员, 持 相 应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C 证 首 次 申 报 需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原 件 复 印 件 和 电 子 扫 描 件, 原 件 审 核 后 退 回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并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1 宜 昌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申 请 表 ( 一 式 三 份, 见 附 件 1, 其 中 一 份 与 其 它 附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2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 3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5

4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监 理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不 需 要 提 供 ); 5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6 市 外 企 业 成 立 驻 宜 昌 市 办 事 机 构 或 分 公 司 的 文 件 市 外 企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的 唯 一 驻 宜 昌 市 负 责 人 委 托 书 ( 法 人 代 表 亲 笔 签 署 )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劳 动 合 同 及 近 一 年 内 的 社 保 证 明 ; 7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拟 备 案 的 从 业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相 关 证 件 ( 按 附 件 1 中 表 三 所 列 各 类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职 称 或 资 格 证 书 劳 动 合 同 及 近 一 年 内 的 社 保 证 明 ); 8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不 需 要 ), 外 省 施 工 企 业 外 省 入 鄂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施 工 人 员 备 案 表 9 企 业 申 报 须 由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唯 一 授 权 委 托 人 ( 市 外 企 业 为 驻 宜 昌 市 负 责 人 ) 携 带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前 来 办 理 申 请 单 位 对 提 交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并 自 觉 接 受 必 要 的 现 场 调 查 和 验 证 发 现 弄 虚 作 假 的,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将 一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单 位 的 信 用 考 核 申 请 第 七 条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由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即 时 附 上 良 好 信 息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及 以 上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证 明 材 料, 向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进 行 申 报, 申 报 信 息 经 宜 昌 水 利 网 公 示 五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由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核 验 入 库 6

第 八 条 不 良 信 用 信 息, 由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会 同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直 接 采 集 汇 总 审 核, 经 宜 昌 水 利 网 公 示 ( 公 示 当 天 告 知 相 关 市 场 主 体 ) 五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后 入 库 第 九 条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对 本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存 在 异 议 的, 应 在 该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期 内 向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材 料, 查 证 属 实 的, 予 以 变 更 第 三 章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第 十 条 信 用 考 核 评 价 内 容 包 括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情 况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履 行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情 况 工 程 质 量 情 况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现 场 管 理 以 及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等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集 中 受 理 首 次 和 延 续 信 用 申 请, 原 则 上 每 年 集 中 受 理 两 次, 审 核 通 过 的 颁 发 信 用 证 书 第 十 二 条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实 行 量 化 记 分 制, 包 括 基 本 信 用 分 和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分 其 中 基 本 信 用 分 在 首 次 申 报 和 延 续 申 请 时 核 定,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分 按 初 始 核 定 与 量 化 累 计 的 方 式,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原 则 上 每 半 年 进 行 一 次 动 态 考 核, 如 发 生 有 影 响 信 用 之 事 件, 实 行 即 时 考 核 第 十 三 条 首 次 申 报 且 无 被 限 制 的 不 良 记 录 的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都 可 获 得 基 本 信 用 分, 其 中 获 得 省 水 利 厅 颁 发 的 AAA 级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的 初 始 分 为 75 分, 获 得 AA 级 的 为 70 分,A 级 的 为 65 分,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初 始 分 统 一 为 70 分 7

第 十 四 条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分 由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和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构 成 良 好 行 为 信 用 分 和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分 都 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在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中 的 市 场 行 为 为 基 础, 对 照 标 准 进 行 加 减 分 计 算, 加 减 分 认 定 以 各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行 业 协 会 省 厅 各 处 室 市 水 电 局 各 业 务 科 室 各 级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站 等 正 式 文 件 为 准, 加 减 分 标 准 暂 按 附 后 的 附 件 2 附 件 3 执 行, 以 后 视 情 况 由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行 文 颁 布 新 的 加 减 分 条 款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分 实 行 连 续 累 计 不 清 零 制 度, 同 一 事 项 在 分 值 计 算 中 按 最 大 值 原 则 只 取 一 项 进 行 计 算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应 对 本 单 位 信 用 行 为 在 考 核 时 进 行 如 实 申 报 鼓 励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互 相 监 督, 并 对 发 现 的 不 良 行 为 和 考 核 认 定 过 程 中 遗 漏 的 信 息 进 行 如 实 反 映 第 十 五 条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得 分 按 90 分 以 上 ( 含 90 分 ) 80-90 分 ( 含 80 分 ) 60-80 分 ( 含 60 分 ) 50-60 ( 含 50 分 ) 50 分 以 下 分 为 五 个 等 级, 分 别 对 应 绿 色 蓝 色 白 色 黄 色 黑 色 等 不 同 颜 色 证 书 绿 色 级, 信 用 很 好, 表 示 受 信 单 位 在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度 很 高 ; 蓝 色 级, 信 用 好, 表 示 受 信 单 位 在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度 高 ; 白 色 级, 信 用 合 格, 表 示 受 信 单 位 在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度 合 格, 为 基 本 级 ; 黄 色 级, 信 用 一 般, 表 示 受 信 单 位 在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度 一 般 ; 黑 色 级, 信 用 不 合 格, 表 示 受 信 单 位 在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诚 信 度 差, 失 信, 纳 入 黑 名 单, 禁 止 进 入 8

我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自 纳 入 黑 名 单 之 日 起,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将 一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单 位 的 信 用 考 核 申 请 第 十 六 条 信 用 证 书 有 效 期 1 年, 有 效 期 满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市 场 主 体 可 向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提 出 延 续 申 请 ( 登 记 信 息 内 容 未 发 生 变 更 的, 提 交 法 人 代 表 签 署 的 申 请 表 格 即 可 ),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根 据 市 场 主 体 的 延 续 申 请 重 新 核 定 信 用 等 级 有 效 期 内 如 发 生 影 响 级 别 的 行 为, 证 书 自 动 失 效, 核 发 新 证 第 十 七 条 信 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资 质 等 级 单 位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投 入 我 市 从 业 人 员 等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在 变 更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提 交 信 用 证 书 变 更 申 请 并 附 相 关 事 项 变 更 的 证 明 材 料, 办 理 信 用 证 书 变 更 手 续 信 用 证 书 遗 失 的, 须 在 相 关 公 众 媒 体 和 宜 昌 水 利 网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上 发 布 遗 失 声 明, 由 授 权 委 托 人 持 授 权 委 托 书 领 取 发 证 机 关 补 发 的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第 十 八 条 市 场 行 为 良 好 信 用 信 息 和 不 良 行 为 信 用 信 息 涉 及 的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设 计 负 责 人 等 个 人 的, 将 分 别 记 入 个 人 诚 信 档 案 第 四 章 评 定 结 果 应 用 第 十 九 条 鼓 励 宜 昌 市 各 建 设 单 位 在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活 动 中 使 用 已 发 布 的 信 用 评 定 结 果 第 二 十 条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的 建 设 单 位 在 水 利 工 程 招 投 标 环 节, 应 当 充 分 考 虑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的 信 用 综 合 评 定 结 果 9

使 用 政 府 投 资 的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实 行 招 标 发 包 的,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的 必 要 条 件 纳 入 黑 名 单 的 市 场 主 体, 全 面 禁 止 参 加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 纳 入 黄 名 单 的 市 场 主 体, 招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能 否 参 加 水 利 建 设 工 程 投 标 ; 获 得 绿 色 及 蓝 色 信 用 证 书 的 市 场 主 体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招 标 人 可 以 在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酌 情 加 分 同 时, 招 标 人 在 采 用 遴 选 或 者 委 托 方 式 选 择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时, 应 从 具 有 蓝 色 证 书 以 上 的 企 业 中 优 先 选 择 第 二 十 一 条 市 县 两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在 邀 请 招 标 评 审 竞 争 性 谈 判 资 质 核 查 日 常 监 管 专 项 督 察 评 先 评 优 等 环 节 实 行 差 别 化 管 理 第 五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二 十 二 条 市 县 两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采 集 审 核 工 作 中, 应 当 做 到 公 开 公 正 ;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应 当 对 照 信 用 评 价 标 准, 做 到 全 面 采 集 信 息 准 确 定 性 行 为 及 时 监 督 检 查, 引 导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依 法 诚 信 经 营 第 二 十 三 条 市 县 两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玩 忽 职 守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不 报 或 徇 私 舞 弊 的 责 任 单 位 和 责 任 人, 应 当 依 法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或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10

第 二 十 四 条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可 就 发 现 的 违 规 事 实 和 线 索 向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和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举 报, 认 为 有 关 部 门 信 用 管 理 行 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或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可 及 时 进 行 投 诉 第 二 十 五 条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情 况 将 及 时 在 宜 昌 水 利 网 (www.ycsl.gov.cn)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上 进 行 发 布 经 平 台 发 布 的 相 关 信 息 可 供 社 会 公 众 查 询, 并 作 为 政 府 监 管 社 会 监 督 的 重 要 依 据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宜 昌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2015 年 6 月 8 日 起 施 行 附 件 :1. 宜 昌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考 核 申 请 表 2.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加 分 条 款 3.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扣 分 条 款 11

附 件 2: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加 分 条 款 1 在 本 市 参 建 的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获 得 国 家 优 质 奖 ( 大 禹 奖 ), 相 关 主 体 加 20 分 ; 获 得 省 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优 质 工 程 奖 ( 江 汉 杯 ), 相 关 主 体 加 10 分 ; 获 得 市 级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协 会 优 质 工 程 一 二 三 等 奖 的, 相 关 主 体 分 别 加 6 分 5 分 4 分, 没 有 获 奖 但 获 得 入 围 资 格 的 加 1 分 2 因 参 建 本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业 绩 突 出, 被 全 国 全 省 全 市 级 会 议 观 摩 推 广 的, 每 项 相 关 主 体 分 别 加 10 分 5 分 3 分 ; 在 全 市 会 议 作 经 验 介 绍 的 每 项 目 加 2 分 3 因 在 本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行 为 良 好 或 在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中 表 现 突 出, 获 得 县 ( 市 区 ) 以 上 党 委 政 府 和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它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表 彰 的, 相 关 主 体 省 ( 部 ) 级 加 5 分 市 ( 厅 ) 级 加 3 分, 县 ( 处 ) 级 加 2 分, 县 ( 市 区 ) 部 门 加 1 分 4 监 理 土 建 施 工 勘 察 设 计 市 场 主 体 在 我 市 中 标 由 水 利 部 门 投 资 且 在 水 利 部 门 招 标 备 案 项 目 的, 根 据 项 目 中 标 金 额 加 分, 年 度 内 加 分 不 设 上 限 具 体 加 分 标 准 为 : 施 工 单 位 : 承 接 一 个 合 同 金 额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 为 50~200 万 元 的 项 目 每 个 加 1 分,200 万 ( 含 )~1000 万 的 项 目 加 2 分 ;1000 万 ( 含 )~3000 万 的 项 目 加 3 分 ;3000 万 ( 含 )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加 4 分 20

监 理 单 位 : 承 接 一 个 合 同 金 额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 为 10 万 ~25 万 的 项 目 加 1 分 ;25 万 ( 含 )~50 万 以 下 的 项 目 加 2 分 ;50 万 ( 含 ) ~100 万 的 项 目 加 3 分 ;100 万 ( 含 )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加 4 分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 承 接 一 个 合 同 金 额 ( 以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 为 10 万 ~25 万 的 项 目 加 1 分 ;25 万 ( 含 )~50 万 以 下 的 项 目 计 2 分 ;50 万 ( 含 )~100 万 的 项 目 计 3 分 ;100 万 ( 含 )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计 4 分 5 项 目 及 时 验 收 ( 包 括 阶 段 验 收 主 体 工 程 投 入 使 用 验 收 和 竣 工 验 收, 及 时 验 收 标 准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约 定 的 完 工 时 间 之 后 6 个 月 内, 并 在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监 督 下 完 成 了 单 位 工 程 等 程 序 的 验 收 ), 且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质 量 核 定 无 质 量 缺 陷 的 ( 以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为 准 ), 相 关 主 体 每 项 目 ( 标 段 ) 加 2 分, 年 度 内 加 分 不 设 上 限 6 本 市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中, 技 术 方 法 创 新, 科 技 进 步, 使 用 新 材 料 新 工 艺 等 取 得 良 好 社 会 效 益 生 态 效 益, 受 到 好 评 并 经 市 级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 以 文 字 为 准 ), 相 关 主 体 每 次 加 2 分 ; 经 县 级 水 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 以 文 字 为 准 ), 相 关 主 体 每 次 加 1 分 7 对 宜 昌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 以 文 字 为 准 ), 并 被 市 县 级 水 行 政 部 门 采 纳 的,1 次 分 别 加 2 分 1 分 8 在 省 级 及 以 上 项 目 稽 察 中, 相 关 主 体 水 利 建 设 活 动 表 现 突 出, 稽 察 组 未 提 出 问 题 整 改 的, 中 央 加 4 分 省 级 加 3 分 ( 以 稽 察 报 告 为 准 ) 9 在 省 市 县 质 量 飞 检 中, 抽 检 内 容 全 部 合 格, 飞 检 未 发 现 问 题 的, 省 级 加 3 分 市 级 加 2 分 县 级 加 1 分 21

附 件 3: 宜 昌 市 范 围 内 各 类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扣 分 条 款 一 施 工 单 位 1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一 次 扣 20 分 2 擅 自 修 改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施 工 的, 一 次 扣 20 分 3 采 用 与 项 目 法 人 勾 结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中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4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取 得 中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5 伪 造 变 造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信 誉 证 书 工 程 业 绩 等 参 与 投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6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施 工 单 位 不 按 照 招 标 约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一 次 扣 20 分 7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违 法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主 体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或 者 分 包 人 再 次 分 包 的, 一 次 扣 20 分 8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或 因 自 身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影 响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效 益 的, 导 致 工 程 不 能 按 时 完 工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2 分 ; 不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法 人 验 收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3 分 ; 不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政 府 验 收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5 分 22

9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和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程,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因 施 工 单 位 责 任 导 致 工 程 出 现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扣 40 分, 较 大 事 故 扣 30 分, 一 般 事 故 扣 20 分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扣 30 分, 较 大 质 量 事 故 扣 20 分,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扣 10 分 10 经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纪 检 监 察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管 质 量 与 安 全 监 督 等 监 管 部 门 检 查 调 查, 发 现 招 投 标 建 设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资 金 等 问 题 并 责 令 整 改 的 ( 以 稽 察 报 告 稽 察 整 改 通 知 检 查 通 报 督 办 通 知 等 为 准 ), 每 类 问 题 扣 2 分 ; 受 到 市 级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经 济 处 罚 的, 每 次 扣 5 分 11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投 诉 并 被 查 实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一 次 扣 10 分, 拒 不 接 受 调 查 的 扣 20 分 ; 不 按 程 序 和 要 求 提 出 投 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一 次 扣 10 分 ; 非 本 企 业 人 员 以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参 与 投 诉 活 动 的, 一 次 扣 10 分 ; 故 意 扰 乱 开 评 标 活 动 秩 序 的, 一 次 扣 10 分 12 在 信 用 等 级 申 报 中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或 伪 造 有 关 情 况 的, 扣 20 分 ; 信 用 登 记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未 及 时 申 报 的 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的, 一 次 扣 5 分 13 拖 欠 或 克 扣 劳 务 人 员 工 资 引 起 群 众 集 体 投 诉 上 访, 经 查 证 属 实, 一 次 扣 10 分 ;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一 次 扣 20 分 14 工 程 竣 工 质 量 抽 检 存 在 不 合 格 的, 在 质 量 飞 检 中 发 现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每 项 工 程 扣 5 分 23

15 取 得 信 用 等 级 后 在 本 市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1 年 未 承 接 项 目 的 扣 3 分, 连 续 2 年 未 承 接 项 目 的 扣 7 分, 连 续 3 年 未 承 接 项 目 的 扣 12 分 连 续 超 过 3 年 的, 从 第 4 年 ( 含 ) 起 每 年 扣 6 分 16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的,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的, 或 者 有 不 按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 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的 其 他 行 为 的, 一 次 扣 5 分 17 未 对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设 备 和 商 品 混 凝 土 进 行 检 验, 或 者 未 对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的 试 块 试 件 以 及 有 关 材 料 取 样 检 测 的, 一 次 扣 5 分 ; 提 供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一 次 扣 10 分 18 不 按 合 同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每 项 目 扣 5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一 次 扣 20 分 19 不 配 合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与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的, 每 次 扣 5 分 20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隐 瞒 不 报 或 不 按 规 定 处 理 的, 一 次 扣 20 分 21 施 工 项 目 未 按 照 规 定 设 立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施 工 期 间 无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现 场 监 督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22 未 按 照 规 定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或 者 未 按 照 规 定 如 实 告 知 从 业 人 员 有 关 的 安 全 生 产 事 项 的, 每 次 扣 2 分 23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按 照 规 定 经 专 门 的 安 全 作 业 培 训 并 取 得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上 岗 作 业 的, 以 及 现 场 未 安 排 专 门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3 分 24

24 未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危 险 部 位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或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在 施 工 现 场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和 灭 火 器 材 的, 高 空 作 业 未 配 置 相 关 防 护 措 施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2 分 25 在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未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方 案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2 分 26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构 成 不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人 员 变 更 无 相 应 手 续,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 主 要 施 工 人 员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驻 工 地 现 场 (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安 全 员 施 工 员 ), 发 现 一 起 ( 项 目 经 理 5 分 技 术 负 责 人 3 分 安 全 员 3 分 施 工 员 2 分 );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的 分 部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等 阶 段 验 收 项 目 经 理 无 故 缺 席 一 次 扣 3 分 ; 主 体 工 程 投 入 使 用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等 政 府 验 收, 项 目 经 理 无 故 缺 席 一 次 扣 5 分 ; 27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超 越 权 限 代 替 签 署 意 见, 发 现 一 起 扣 2 分 28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成 果 施 工 日 志 不 规 范, 施 工 工 作 未 及 时 计 入 日 记 的, 项 目 经 理 未 及 时 审 阅 签 字 的, 一 次 扣 1 分 29 阶 段 验 收 政 府 验 收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报 告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编 写 的 隐 蔽 工 程 缺 少 影 像 资 料 的 每 次 扣 2 分 二 监 理 单 位 1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项 目 的, 一 次 扣 20 分 2 采 用 与 项 目 法 人 勾 结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中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25

3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项 目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取 得 中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4 伪 造 变 造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信 誉 证 书 工 程 业 绩 等 参 与 投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5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监 理 单 位 不 按 照 招 标 约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一 次 扣 20 分 6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一 次 扣 20 分 7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或 因 自 身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影 响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效 益 的, 导 致 工 程 不 能 按 时 完 工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2 分 ; 不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法 人 验 收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3 分 ; 不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政 府 验 收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5 分 8 监 理 单 位 履 职 不 到 位 导 致 工 程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扣 40 分, 较 大 事 故 扣 30 分, 一 般 事 故 扣 20 分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扣 30 分, 较 大 质 量 事 故 扣 20 分,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扣 10 分 9 经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纪 检 监 察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管 安 全 监 督 等 监 管 部 门 检 查 调 查, 发 现 招 投 标 建 设 监 理 质 量 安 全 资 金 等 问 题 并 责 令 整 改 的 ( 以 稽 察 报 告 稽 察 整 改 通 知 检 查 通 报 督 办 通 知 等 为 准 ), 每 类 问 题 扣 2 分 ; 受 到 市 级 县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通 报 批 评 警 告 经 济 处 罚 的, 每 次 扣 5 分 10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投 诉 并 被 查 实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一 次 扣 10 分, 拒 不 接 受 调 查 的 扣 20 分 ; 不 按 程 序 和 要 求 提 出 投 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一 次 扣 10 分 ; 非 本 企 业 人 员 以 企 26

业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参 与 投 诉 活 动 的, 一 次 扣 10 分 ; 故 意 扰 乱 开 评 标 活 动 秩 序 的, 一 次 扣 10 分 11 在 信 用 等 级 申 报 中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或 伪 造 有 关 情 况 的, 扣 20 分 ; 信 用 登 记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未 及 时 申 报 的 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的, 一 次 扣 5 分 12 聘 用 无 执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或 非 本 单 位 注 册 人 员 从 事 监 理 业 务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5 分 ; 监 理 部 主 要 人 员 未 在 本 市 内 备 案 的 人 员 上 岗 一 次 扣 5 分 13 在 工 程 检 查 活 动 中,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拒 绝 提 供 材 料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14 与 建 设 单 位 或 者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5 分 15 将 不 合 格 的 建 设 工 程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16 未 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中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或 者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审 查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17 发 现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未 及 时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或 者 暂 时 停 止 施 工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 施 工 承 建 单 位 对 工 程 中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或 质 量 问 题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不 停 止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未 向 项 目 法 人 质 监 和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18 不 接 受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19 利 用 工 作 便 利 与 项 目 法 人 被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串 通,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发 现 一 起 27

扣 20 分 ; 利 用 执 ( 从 ) 业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或 者 收 受 项 目 法 人 被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财 物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20 分 20 不 按 规 定 进 行 旁 站 监 理, 不 复 核 施 工 控 制 测 量 成 果, 未 按 规 定 检 验 或 验 收 原 材 料 金 属 结 构 和 机 电 设 备 的 制 造 质 量 不 进 行 平 行 检 测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21 不 及 时 进 行 质 量 评 定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签 证 的, 未 进 行 监 理 单 位 单 元 工 程 复 查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22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构 成 不 符 合 投 标 文 件 要 求, 人 员 变 更 无 有 相 应 手 续,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驻 工 地 现 场,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的 分 部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等 阶 段 验 收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缺 席 一 次 扣 2 分 ; 主 体 工 程 投 入 使 用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等 政 府 验 收,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缺 席 一 次 扣 5 分 23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超 越 权 限 签 署 意 见, 发 现 一 起 扣 2 分 24 监 理 日 志 不 规 范 监 理 工 作 未 及 时 计 入 日 记 的, 总 监 未 及 时 审 阅 签 字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 分 25 阶 段 验 收 政 府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编 写 的 验 收 资 料 准 备 不 全 的 每 次 扣 2 分 三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1 超 越 本 单 位 资 质 等 级 承 揽 工 程 的, 一 次 扣 20 分 2 采 用 与 项 目 法 人 勾 结 企 业 之 间 相 互 串 通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中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28

3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项 目 的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取 得 中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4 伪 造 变 造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信 誉 证 书 工 程 业 绩 等 参 与 投 标 的, 一 次 扣 20 分 5 非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按 照 招 标 约 定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或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一 次 扣 20 分 6 通 过 中 标 遴 选 委 托 获 得 的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进 行 勘 察 设 计 的, 一 次 扣 20 分 7 不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服 务, 或 因 自 身 工 作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影 响 工 程 建 设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效 益 的, 导 致 工 程 不 能 按 时 完 工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2 分 ; 不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法 人 验 收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3 分 ; 不 能 一 次 性 通 过 政 府 验 收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5 分 8 在 信 用 等 级 申 报 中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或 伪 造 有 关 情 况 的, 扣 10 分 ; 信 用 登 记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未 及 时 申 报 的 或 不 按 要 求 提 供 佐 证 材 料 的, 一 次 扣 5 分 9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或 因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责 任 导 致 工 程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扣 30 分, 较 大 事 故 扣 20 分, 一 般 事 故 扣 15 分 ;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扣 15 分, 较 大 质 量 事 故 扣 10 分,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扣 5 分 10 经 主 管 部 门 稽 察 检 查, 纪 检 监 察 招 投 标 综 合 监 管 安 全 监 督 等 监 管 部 门 检 查 调 查, 发 现 招 投 标 建 设 管 理 质 量 安 全 资 金 等 问 题 并 责 令 整 改 的 ( 以 稽 察 报 告 稽 察 整 改 通 知 检 查 通 报 督 办 通 知 等 为 准 ), 每 类 问 题 扣 2 分 ;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29

警 告 经 济 处 罚 约 谈 的, 每 次 扣 5 分 ; 受 到 限 制 市 场 准 入 降 低 资 质 等 级, 每 次 扣 20 分 11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存 在 违 规 行 为, 受 到 投 诉 并 被 查 实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一 次 扣 10 分, 拒 不 接 受 调 查 的 扣 20 分 ; 不 按 程 序 和 要 求 提 出 投 诉,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一 次 扣 10 分 ; 非 本 企 业 人 员 以 企 业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参 与 投 诉 活 动 的, 一 次 扣 20 分 ; 故 意 扰 乱 开 评 标 活 动 秩 序 的, 一 次 扣 20 分 12 收 取 施 工 企 业 贿 赂 进 行 不 正 当 的 设 计 变 更, 发 现 一 起 扣 20 分 13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水 利 行 业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法 规 工 程 勘 测 设 计 技 术 规 程 标 准 和 合 同 要 求 的, 造 成 工 作 损 失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10 分 14 由 于 勘 察 设 计 原 因 造 成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的, 每 次 扣 5 分 ;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项 目 未 按 要 求 报 经 原 审 批 单 位 批 准 同 意 而 随 意 出 具 设 计 变 更 通 知 图 纸 的, 每 次 扣 10 分 15 勘 察 设 计 依 据 的 基 本 资 料 不 完 整 准 确 可 靠, 勘 察 设 计 论 证 不 充 分, 计 算 成 果 不 可 靠 的 ;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的 深 度 不 满 足 相 应 勘 察 设 计 阶 段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不 满 足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需 要 并 符 合 勘 察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的 ; 在 审 查 时 未 能 通 过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16 由 于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责 任 影 响 项 目 未 能 及 时 上 报 审 批 申 报 的 造 成 损 失 的, 每 项 扣 5 分 30

17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不 按 审 查 意 见 修 改 设 计 报 告 或 多 次 修 改 不 能 满 足 要 求 的, 每 个 项 目 扣 5 分 18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拒 绝 参 加 项 目 的 重 要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验 收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及 竣 工 验 收 的, 发 现 一 起 扣 5 分 19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及 相 关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未 按 规 定 在 勘 察 成 果 设 计 文 件 上 签 章, 发 现 一 起 扣 2 分 20 阶 段 验 收 政 府 验 收 设 计 工 作 报 告 未 按 规 范 要 求 编 写 对 工 程 完 成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未 作 出 评 价 的, 每 次 扣 2 分 31

抄 送 : 湖 北 省 水 利 厅 宜 昌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宜 昌 市 水 利 水 电 局 办 公 室 2015 年 5 月 4 日 印 发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