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甄 選 種 類 名 額 及 配 置 學 校 名 單 編 號 種 類 名 額 規 劃 配 置 學 校 備 註 1 空 手 道 1 北 新 國 小 2 柔 道 2 江 翠 國 中 正 德 國 中 3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1 國 光 國 小 4 羽 球 1 新 北 高 中 5 軟 式 網 球 1 樹 林 高 中 6 排 球 2 積 穗 國 中 三 峽 國 小 7 手 球 1 板 橋 國 小 8 足 球 1 自 強 國 小 9 壘 球 1 德 音 國 小 10 角 力 1 雙 城 國 小 總 計 12
簡 章 初 試 報 名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初 試 時 間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30 複 試 報 名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複 試 時 間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1
重 要 日 程 表 編 號 月 日 星 期 時 段 事 項 備 註 1 2 2 二 公 告 聯 合 甄 選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簡 章, 不 另 販 售 2 5 6 五 9:00-12:00 初 試 報 名 及 專 業 成 就 積 審 查 3 5 11 三 18:00 前 公 告 初 試 ( 筆 試 ) 試 場 配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4 5 14 六 15:00-16:00 開 放 查 看 考 試 5 5 15 日 9:00-10:30 初 試 ( 筆 試 ) 上 午 8:50 預 備 6 5 15 日 18:00 前 公 告 筆 試 考 題 答 案 公 告 於 報 名 網 站 7 5 16 一 9:00-11:00 受 理 答 案 疑 義 申 請 8 5 17 二 12:00 答 案 疑 義 回 覆 9 5 18 三 18:00 公 告 考 生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請 考 生 至 報 名 網 站 線 上 查 詢 初 試 成 績 10 5 19 四 9:00-11:00 受 理 初 試 ( 筆 試 ) 成 績 複 查 僅 受 理 傳 真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 (02)2288-0955 11 5 19 四 18:00 公 告 初 試 ( 筆 試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於 報 名 網 站 12 5 20 五 9:00-12:00 複 試 報 名 13 5 25 三 18:00 公 告 複 試 ( 口 試 及 試 教 ) 試 場 考 生 序 號 及 時 間 表 14 5 28 六 9:00 起 複 試 15 5 31 二 18:00 公 告 考 生 複 試 ( 口 試 及 試 教 ) 成 績 16 6 1 三 9:00-11:00 受 理 複 試 ( 口 試 及 試 教 ) 成 績 複 查 17 6 1 三 18:00 公 告 複 試 錄 取 名 單 18 6 6 一 10:00 辦 理 聯 合 發 作 業 19 8 1 一 10:00 到 各 校 報 到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 公 告 於 報 名 網 站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2
簡 章 一 依 據 : 總 統 府 102 年 12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225251 號 令 修 正 之 國 民 體 育 法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2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體 部 字 第 1030014342B 號 令 修 正 之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二 簡 章 及 報 名 表 即 日 起 至 民 國 ( 以 下 同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2 時 止, 自 行 至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使 用 ( 一 律 使 用 A4 紙 張 ) ( 一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sport.ntpc.edu.tw) ( 二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smsh.ntpc.edu.tw) 三 報 名 方 式 及 時 間 地 點 ( 一 ) 初 試 1.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報 名 與 資 格 審 查,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報 名 繳 交 證 件, 請 依 序 夾 釘 成 冊 ( 正 本 及 A4 影 本 1 份 ), 正 本 當 場 驗 還, 影 本 備 查, 逾 期 不 受 理 補 件 : (1) 報 名 表 ( 樣 張 如 附 件 1) (2) 國 民 身 證 黏 貼 資 料 表 ( 樣 張 如 附 件 2,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1 份 ) (3) 專 業 成 就 積 審 查 表 ( 含 證 明 文 件 清 冊, 僅 採 計 105 年 5 月 5 日 之 前 取 得 之 證 明 文 件 )( 樣 張 如 附 件 3-1 至 3-3) (4) 報 考 同 意 書 ( 樣 張 如 附 件 4) (5) 報 考 切 結 書 ( 樣 張 如 附 件 5) (6) 報 名 委 託 書 ( 樣 張 如 附 件 6) (7) 學 歷 證 件 :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證 書 (8) 具 原 住 民 身 者, 請 檢 附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2 月 5 日 之 後 )( 非 原 住 民 身 者 免 附 ) (9) 具 身 心 障 礙 身 者, 請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在 有 效 期 限 內 )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診 斷 證 明 書 ( 開 具 日 期 在 105 年 2 月 5 日 之 後 )( 非 身 心 障 礙 身 者 免 附 ) (10) 依 本 簡 章 五 ( 一 ) 所 列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11) 依 本 簡 章 九 ( 一 ) 所 列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無 則 免 附 ) 4. 繳 費 方 式 (1) 初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 以 下 同 )1,600 元, 請 於 105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報 名 時 持 初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如 附 件 7) 親 自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2) 完 成 繳 費 後, 現 場 領 取 准 考 證 ( 如 附 件 10), 取 得 准 考 證 後,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既 經 報 名 繳 費 核 發 准 考 證,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 報 名 資 格 請 自 行 參 閱 本 簡 章 五 報 考 資 格 之 規 定, 並 由 報 名 人 檢 具 相 關 證 件 接 受 資 格 審 查 並 先 自 行 檢 核, 以 利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未 符 資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初 試, 不 得 異 議 5.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電 話 :(02) 2289-4675 3
( 二 ) 複 試 1. 報 名 方 式 : 採 現 場 親 自 或 委 託 報 名, 通 訊 報 名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時 間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複 試 報 名 應 繳 交 證 件, 正 本 當 場 驗 還, 逾 時 不 受 理 補 件 : (1) 繳 交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如 附 件 8) (2)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備 正 本 及 A4 影 本 1 份 ) A. 國 民 身 證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1 份 ) B. 參 與 初 試 之 准 考 證 C. 報 名 委 託 書 ( 如 附 件 6)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 親 自 報 名 者 此 項 免 附 ) D.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如 附 件 9) 4.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費 400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時 持 複 試 繳 費 三 聯 單 ( 如 附 件 9) 及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准 考 證 ( 如 附 件 10)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現 場 報 名 繳 費, 經 報 名 繳 費,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5. 報 名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電 話 :( 02) 2289-4675 四 甄 選 種 類 及 名 額 : 空 手 道 1 名 柔 道 2 名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1 名 羽 球 1 名 軟 式 網 球 1 名 排 球 2 名 手 球 1 名 足 球 1 名 壘 球 1 名 角 力 1 名 ; 得 備 取 若 干 名 五 報 考 資 格 ( 一 ) 基 本 資 格 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10 年 以 上 ) 2. 依 據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審 定 合 格, 取 得 本 簡 章 甄 選 運 動 ( 二 ) 特 殊 條 件 種 類 之 初 級 ( 含 ) 運 動 教 練 證 以 上 者, 每 人 限 報 名 1 運 動 種 類 因 病 退 休 資 遣 人 員 報 考 者, 須 檢 附 公 立 醫 院 康 復 證 明 及 核 定 退 休 資 遣 公 函 ( 三 ) 具 有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情 事 者 ( 如 附 則 一 ), 和 曾 參 加 全 國 各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不 遵 守 有 關 試 場 規 定 經 查 有 案 者, 及 未 取 得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審 定 合 格 教 練 證 者, 不 得 報 名 參 加 縱 因 事 前 未 察 覺 而 於 報 名 後 發 覺 者, 應 予 無 條 件 取 消 報 名 資 格 六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如 經 錄 取 後 發 現 立 即 予 以 解 聘 並 依 法 究 責 又 錄 取 後 無 法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或 其 他 相 關 辦 法 聘 任 者, 亦 予 以 解 聘, 並 追 究 當 事 人 相 關 法 律 責 任 七 甄 選 時 間 ( 一 ) 初 試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 時 至 10 時 30 ( 二 ) 複 試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起 八 甄 選 地 點 ( 一 ) 初 試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電 話 :(02)2289-4675 ( 二 ) 複 試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電 話 :(02)2289-4675 ( 三 ) 如 增 闢 或 變 更 考 場 學 校 及 試 場 位 置 時, 初 試 甄 選 地 點 於 105 年 5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複 試 甄 選 地 點 於 105 年 5 月 20 日 ( 星 期 五 ),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sport.ntpc.edu.tw)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門 首 及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4
九 甄 選 方 式 : 初 試 占 50%( 專 業 成 就 30% 筆 試 20%) 複 試 占 50%( 口 試 20% 試 教 30%) ( 一 ) 初 試 1. 專 業 成 就 : 最 高 30 ( 指 導 積 最 高 以 27 計, 參 加 積 最 高 以 20 計, 合 計 30 為 限 ) (1)88 年 起 指 導 或 代 表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指 導 或 代 表 新 北 市 ( 原 稱 臺 北 縣 以 下 簡 稱 本 市 )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及 單 項 錦 標 賽 等 賽 事, 予 以 專 業 成 就 取 得 計 (2)90 年 起 指 導 國 際 單 項 運 動 總 會 主 辦 各 級 正 式 齡 錦 標 賽 代 表 隊 ( 限 逐 級 選 拔 組 成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 予 以 專 業 成 就 取 得 計 (3) 指 導 積 採 計 以 報 名 種 類 為 限 (4) 指 導 或 參 加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換 算 得 如 下 : 名 次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比 賽 名 稱 指 導 或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15 12 10 9 8 7 6 5 指 導 或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10 8 7 5 4 3 2 1 指 導 或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6 5 4 3 2 1 - - 指 導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4 3 2 1 - - - - 指 導 國 際 各 級 單 項 齡 錦 標 賽 4 3 2 1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限 高 中 組 ) 4 3 2 1 - - - - 指 導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4 3 2 1 - - - - 指 導 單 項 錦 標 賽 3 2 1 - - - - - A. 代 表 本 市 指 導 或 參 加 以 上 盃 賽, 同 一 盃 賽 不 同 競 賽 項 目 可 重 覆 計 B. 代 表 本 市 指 導 或 參 加 以 上 盃 賽, 指 導 個 人 項 目 不 同 組 別, 不 同 競 賽 項 目 可 重 覆 計, 指 導 參 加 團 體 項 目 (3 含 人 以 上 ), 不 同 組 別, 採 計 1 次 積, 不 重 覆 計, 預 賽 成 績 不 列 入 成 績 計 算 C. 指 導 本 市 中 小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以 參 加 最 優 級 組 成 績 為 限, 其 他 組 別 不 採 計 D. 指 導 本 市 單 項 錦 標 賽 計 盃 賽, 中 學 部 係 指 教 育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小 學 部 係 指 下 表 各 種 類 指 定 盃 賽, 其 餘 盃 賽 不 採 計 種 類 盃 賽 認 定 備 註 空 手 道 柔 道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手 球 足 球 壘 球 角 力 全 國 中 正 盃 空 手 道 錦 標 賽 全 國 柔 道 錦 標 賽 全 國 中 正 盃 武 術 錦 標 賽 全 國 國 小 盃 羽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中 正 盃 軟 式 網 球 錦 標 賽 中 華 盃 國 小 師 生 排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師 生 盃 手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學 童 盃 足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中 小 學 壘 球 錦 標 賽 全 國 總 統 盃 角 力 錦 標 賽 5 限 甲 組 或 六 年 級 組 限 甲 組 或 六 年 級 組 僅 採 計 競 技 套 路 類 別 限 甲 組 或 六 年 級 組 本 賽 事 97 年 前 為 全 國 青 少 年 羽 球 錦 標 賽 ( 國 小 組 ) 限 甲 組 或 六 年 級 組
E. 積 認 證 : 指 導 積 以 啟 蒙 ( 限 奧 亞 運 ) 指 導 載 明 成 績 之 敘 獎 令 正 本 或 指 導 學 生 獎 狀 正 本 ( 併 秩 序 冊 ) 採 計 ; 參 加 積 以 獎 狀 正 本 採 計 F. 積 認 證 正 本 文 件 遺 失, 由 原 主 ( 承 ) 辦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並 核 章 (5) 指 導 本 市 以 外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及 單 項 錦 標 賽 等 賽 事, 專 業 成 就 計 折 半 計 算 2. 筆 試 (1)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運 動 訓 練 法 訓 練 實 務 等 ),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測 驗 時 間 90 鐘, 考 生 應 試 時 請 攜 帶 書 寫 用 筆 (2B 鉛 筆 ) (2) 筆 試 參 考 答 案 於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6 時 公 告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smsh.ntpc.edu.tw) 參 考 答 案 若 有 疑 義 時, 請 於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9 時 至 11 時, 填 具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 附 件 11) 以 書 面 傳 真 方 式 向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傳 真 電 話 :(02)2288-0955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電 話 :02-2289-4675 機 212 214)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3. 按 正 取 名 額 之 5 倍 人 數 進 入 複 試 ( 各 種 類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人 數 依 公 告 為 準 ) 4. 專 業 成 就 或 筆 試 任 一 零 者, 不 得 參 加 複 試 5. 初 試 錄 取 最 低 數 同 時 得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6. 具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身, 增 額 初 試 最 高 數 各 1 名 參 加 複 試, 多 人 同 時, 得 增 額 參 加 複 試 原 初 試 錄 取 已 具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身 者, 不 再 增 額 錄 取 參 加 複 試 ( 二 ) 複 試 1. 口 試 占 20%, 試 教 占 30% 2. 數 以 原 始 數 計 算 3. 口 試 時 間 10 鐘, 試 教 時 間 20 鐘, 經 3 次 唱 名 未 到 場, 視 同 棄 權 4. 請 應 試 者 自 行 攜 帶 參 加 甄 選 種 類 之 教 材 及 自 備 教 具, 試 教 內 容 由 應 試 者 以 報 考 專 長 類 別 訓 練 法 自 行 準 備 5. 注 意 事 項, 請 詳 閱 複 試 ( 口 試 與 試 教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如 附 則 二 ) 十 甄 選 錄 取 方 式 ( 一 ) 口 試 或 試 教 之 原 始 數 未 達 70,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甄 選 正 取 名 額 按 公 告 之 各 運 動 種 類 實 際 缺 額 錄 取 之, 甄 選 成 績 採 初 試 成 績 及 複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不 予 錄 取 ( 錄 取 標 準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 ( 三 ) 甄 選 同 時, 依 照 試 教 口 試 專 業 成 就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 四 ) 正 取 未 依 期 報 到, 由 備 取 依 序 遞 補 十 一 甄 選 錄 取 公 告 及 成 績 複 查 日 期 ( 一 ) 甄 選 成 績 公 告 1. 初 試 成 績 :105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2. 初 試 錄 取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6 時 3. 複 試 成 績 :105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6 時 4. 正 式 錄 取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6 時 * 初 試 通 過 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門 首 及 網 站 ( 網 址 : 6
http://www.smsh.ntpc.edu.tw) 初 試 通 過 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以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地 址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電 話 :( 02 ) 2289-4675,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門 首 及 網 頁 公 告 視 為 送 達, 成 績 單 不 另 寄 送, 當 事 人 應 於 公 告 後 立 即 主 動 查 詢 前 揭 網 址 錄 取 名 單, 不 得 以 未 查 詢 網 址 未 知 錄 取 名 單, 致 未 能 依 報 名 或 發 時 間 報 到 喪 失 錄 取 資 格 提 出 異 議 ( 二 ) 成 績 複 查 1. 初 試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2. 複 試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3. 持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准 考 證 及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12) 親 自 向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每 項 手 續 費 100 元 整 另 須 檢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1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十 二 甄 選 發 及 報 到 ( 一 ) 發 地 點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三 民 路 96 號, 電 話 :(02)2289-4675, 網 址 :http://www.smsh.ntpc.edu.tw ( 二 ) 發 時 間 : 請 正 取 備 取 人 員 持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准 考 證, 於 105 年 6 月 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報 到, 並 辦 理 發 作 業, 正 取 人 員 唱 名 3 次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棄 權, 由 備 取 人 員 依 序 遞 補, 額 滿 為 止 如 委 託 他 人 者, 受 委 託 者 應 持 發 委 託 書 ( 附 件 13) 及 雙 方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 三 ) 報 到 審 核 1. 甄 選 錄 取 發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前 親 自 持 發 證 明 單 及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至 各 校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接 受 審 查 並 報 到 簽 約 聘 任 期 限 為 105 年 8 月 1 日 至 106 年 7 月 31 日, 期 滿 無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不 得 聘 任 或 停 聘 解 聘 不 續 聘 情 事, 予 以 續 聘 因 故 未 如 期 接 受 各 校 教 練 評 委 員 會 審 查 者, 錄 取 與 否 由 各 校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決 定 2. 具 有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情 事 者 ( 如 附 則 一 ), 和 曾 參 加 全 國 各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不 遵 守 有 關 試 場 規 定 經 查 有 案 者, 及 未 取 得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審 定 合 格 教 練 證, 縱 因 事 前 未 察 覺 而 於 放 榜 錄 取 後 發 覺 者, 應 予 以 無 條 件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或 解 聘 3. 各 校 教 練 評 審 委 員 會 應 就 聯 合 甄 選 錄 取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作 實 質 審 查, 應 聘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若 有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各 款 不 適 任 之 情 事, 得 予 拒 絕 並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報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備, 其 缺 列 入 備 取 名 額 辦 理 十 三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其 待 遇 服 勤 職 責 解 聘 停 聘 不 續 聘 申 訴 福 利 進 修 成 績 考 核 獎 懲 年 資 晉 級 及 其 他 權 益 事 項, 依 國 民 體 育 法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依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具 較 高 級 別 教 練 證 之 教 練, 得 參 加 較 低 級 別 教 練 之 遴 選 ;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級 別, 均 以 初 級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之 十 四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除 從 事 發 服 務 學 校 工 作,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得 考 量 本 市 體 育 發 展 及 任 務 需 求, 逕 行 辦 理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行 政 調 動 或 安 排 跨 校 支 援 各 運 動 種 類 重 點 學 校 訓 練 及 推 展 工 作, 錄 取 人 員 及 學 校 均 不 得 拒 絕 十 五 如 遇 天 然 災 害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之 因 素, 而 致 上 述 日 程 須 作 變 更 時,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之 門 首 及 網 頁 ( 網 址 :http://www.smsh.ntpc.edu.tw) 公 告 或 媒 體 公 告 7
十 六 本 簡 章 經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報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核 可 後 實 施,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門 首 及 網 站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公 告 十 七 法 令 諮 詢 服 務 ( 一 ) 聯 絡 地 點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02)2960-3456 轉 2637 2775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02)2289-4675 轉 212 214 ( 二 ) 聯 絡 時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上 班 期 間 每 日 上 午 9 時 至 12 時, 下 午 1 時 30 至 4 時 30 十 八 申 訴 專 線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02)2960-3456 轉 2637 2775 十 九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證 明 文 件, 如 國 民 身 證 健 保 IC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相 片 和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向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二 ) 考 試 開 始 未 逾 15 鐘, 得 准 應 試, 超 過 15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45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 三 )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 四 )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 五 )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 六 )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繳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 七 )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筆 試 數 6 ( 八 ) 試 卷 不 准 攜 出 試 場 ( 九 )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穿 戴 式 裝 置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筆 試 數 6 ( 十 )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 十 一 )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參 照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如 附 則 三 ) 辦 理 二 十 附 則 ( 一 )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練 之 相 關 情 事 ( 二 ) 複 試 ( 口 試 與 試 教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 三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8
附 則 一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聘 任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不 得 聘 任 為 教 練 之 相 關 情 事 1 曾 犯 貪 污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2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3 曾 犯 性 侵 害 犯 罪 防 治 法 第 二 條 所 定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4 曾 犯 前 三 款 以 外 之 罪, 經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完 畢 5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或 受 休 職 處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6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7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8 因 案 被 通 緝 或 在 羈 押 管 收 中 9 經 合 格 醫 師 證 明 有 精 神 病 尚 未 痊 癒 10 行 為 不 檢 有 損 學 校 名 譽,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11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調 查 確 認 有 性 侵 害 行 為 屬 實 12 知 悉 服 務 學 校 發 生 疑 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未 依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規 定 通 報, 致 再 度 發 生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 或 偽 造 變 造 湮 滅 或 隱 匿 他 人 所 犯 校 園 性 侵 害 事 件 之 證 據, 經 有 關 機 關 查 證 屬 實 9
附 則 二 複 試 ( 口 試 與 試 教 ) 考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複 試 考 生 的 應 試 順 序, 依 初 試 時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由 小 到 大 排 序 二 參 加 複 試 的 考 生, 於 進 入 試 場 時, 請 先 將 准 考 證 交 由 服 務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三 以 現 場 教 學 演 練 為 準 四 口 試 時 應 繳 交 專 長 證 明 文 件 ( 如 : 相 關 證 照 獲 獎 或 指 導 證 明 等 ) 試 教 內 容 由 應 試 者 以 報 考 專 長 類 別 訓 練 法 為 主, 並 自 備 教 具, 另 務 請 穿 著 輕 便 運 動 服 球 鞋, 報 考 游 泳 種 類 者 須 著 泳 裝 實 際 入 池 試 教 五 複 試 順 序 為 : 第 1 位 在 口 試 或 試 教 時, 第 2 位 請 依 服 務 人 員 引 導 至 預 備 區 準 備, 其 餘 應 試 者 請 在 休 息 室 ( 區 ) 等 候 每 一 試 場 均 有 安 排 服 務 人 員, 負 責 唱 名 核 對 身 及 計 時 按 鈴, 考 生 若 未 能 於 規 定 之 時 間 到 達, 經 唱 名 3 次 仍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不 得 異 議, 口 試 亦 同 六 口 試 時 間 10 鐘, 服 務 人 員 於 9 鐘 時, 按 第 1 次 鈴,10 鐘 時 按 第 2 次 長 鈴 強 制 結 束 七 試 教 時 間 20 鐘, 服 務 人 員 於 19 鐘 時, 按 第 1 次 鈴,20 鐘 時 按 第 2 次 長 鈴 強 制 結 束 八 試 場 之 配 當 考 生 序 號 及 時 間 表, 另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門 首 及 首 頁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 九 若 有 補 充 規 定, 將 隨 時 公 布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網 址 : http://sport.ntpc.edu.tw) 及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門 首 及 首 頁 ( 網 址 : http://www.smsh.ntpc.edu.tw ) 10
附 則 三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類 別 第 一 類 :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第 二 類 :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 第 三 類 :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事 項 處 方 式 備 註 一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者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舞 弊 者 三 涉 及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者 四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五 交 換 答 案 卡 試 題 卷 作 答 者 六 涉 及 電 子 舞 弊 情 事 者 七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一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45 鐘 內 強 行 出 場, 不 服 糾 正 者 二 考 試 正 式 開 始 後 遲 到 逾 15 鐘 強 行 入 場 者 三 惡 意 擾 亂 試 場 內 外 秩 序, 情 節 嚴 重 者 四 於 答 案 卡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作 任 何 標 記, 以 顯 示 自 己 身 者 五 攜 出 答 案 卡 試 卷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六 交 卡 後 強 行 修 改 答 案 者 七 以 紙 張 抄 錄 試 題 或 答 案 並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一 考 試 進 行 中 與 試 場 外 有 手 勢 或 訊 息 聯 繫 行 為 者 二 提 早 作 答 或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三 污 損 答 案 卡 損 壞 試 卷 者 四 攜 帶 電 子 辭 典 計 算 機 穿 戴 式 裝 置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計 算 及 通 訊 器 材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者 五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秩 序, 情 節 輕 微 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考 試 資 格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扣 該 生 該 科 考 試 數 6 附 記 : 1. 上 述 違 規 行 為, 請 監 試 人 員 記 錄, 交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後 處 理 2. 若 有 本 表 未 規 範 而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提 遴 選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3. 未 盡 事 宜 比 照 國 家 級 考 試 規 則 辦 理 11
附 件 1 初 試 報 名 表 報 名 類 別 : 空 手 道 柔 道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手 球 足 球 壘 球 角 力 編 號 : ( 請 勿 填 ) 報 名 日 期 :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性 別 現 職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住 址 電 話 (O):( ) (H):( ) 手 機 : 三 個 月 內 脫 帽 證 件 照 2 吋 2 張 (1 張 浮 貼 )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基 本 證 件 國 民 身 證 ( 附 件 2)(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現 1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1 份, 黏 貼 於 附 件 2 背 面 ) 畢 業 證 書 : 大 學 系 所 2 其 他 3 各 級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審 定 合 格 教 練 證 具 原 住 民 身 者 ( 請 檢 附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開 具 日 4 期 在 105 年 2 月 5 日 之 後 ) 5 具 身 心 障 礙 身 者 ( 請 檢 附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衛 生 福 利 部 公 告 之 身 心 障 礙 鑑 定 醫 療 機 構 於 105 年 2 月 5 日 之 後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同 意 書 或 切 結 書 其 它 證 件 6 7 鑑 定 報 醫 考 療 同 機 意 構 書 診 ( 斷 附 證 件 明 4) 書 ) 或 報 考 切 結 書 ( 附 件 5) 指 導 參 加 奧 亞 運 及 國 際 單 項 齡 錦 標 賽 成 績 獎 狀 ( 敘 獎 令 ) 張 代 表 參 加 奧 亞 運 成 績 獎 狀 ( 敘 獎 令 ) 張 指 導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全 中 運 聯 賽 及 簡 章 採 計 相 關 單 項 錦 標 賽 獎 狀 ( 敘 獎 令 ) 張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全 中 運 ( 高 中 組 ) 獎 狀 ( 敘 獎 令 ) 張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審 核 人 員 核 章 指 導 本 市 以 外 參 加 運 動 競 賽 成 績 之 獎 狀 ( 敘 獎 令 ) 張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收 費 人 員 核 章 1.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2. 核 發 准 考 證 報 考 人 簽 收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12
附 件 2 國 民 身 證 黏 貼 資 料 表 報 考 種 類 : ( 限 填 1 科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105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證 ( 正 反 面 影 本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1 份 ( 黏 貼 於 本 表 背 面 ) 國 民 身 證 ( 正 面 )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證 ( 反 面 ) 黏 貼 處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13
附 件 3-1 專 業 成 就 積 審 查 表 報 名 類 別 : 空 手 道 柔 道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手 球 足 球 壘 球 角 力 編 號 : ( 請 勿 填 )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 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自 評 數 審 核 人 員 核 計 1 指 導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 第 8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專 業 成 2 指 導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 第 8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就 積 指 導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 3 指 導 本 市 以 外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指 導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 專 業 成 就 計 折 半 計 算 )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最 高 27 4 指 導 本 市 參 加 指 導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指 導 本 市 以 外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 專 業 成 就 計 折 半 計 算 )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 指 導 本 市 參 加 國 際 各 級 單 項 齡 錦 標 賽 5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14
指 導 本 市 中 小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 比 照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預 賽 成 績 不 列 入 成 績 計 算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6 指 導 本 市 以 外 中 小 學 參 加 教 育 部 主 辦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 最 優 級 組 ) 比 照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預 賽 成 績 不 列 入 成 績 計 算 ( 專 業 成 就 計 折 半 計 算 )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指 導 本 市 參 加 單 項 錦 標 賽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7 指 導 本 市 以 外 參 加 單 項 錦 標 賽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 專 業 成 就 計 折 半 計 算 )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項 目 專 業 成 就 積 ( 參 加 最 高 20 ) 序 號 1 2 3 4 指 導 成 就 小 計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 自 評 數 審 核 人 員 核 計 參 加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 第 8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參 加 亞 洲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 第 8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 第 6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代 表 本 市 參 加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高 中 組 ) 第 1 名 次 第 2 名 次 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 正 本 審 查 並 檢 附 獎 狀 或 證 明 影 本 參 加 成 就 小 計 專 業 成 就 積 總 計 ( 最 高 30 ) 確 認 積 無 誤 報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備 註 : 請 依 序 以 附 件 3-1 專 業 成 就 積 審 查 表 附 件 3-2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清 冊 ( 指 導 部 ) 及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附 件 3-3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清 冊 ( 參 加 部 ) 及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之 順 序 排 列 後, 於 初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核 對 (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15
附 件 3-2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文 件 清 冊 ( 指 導 部 ) 報 名 類 別 : 空 手 道 柔 道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手 球 足 球 壘 球 角 力 編 號 : ( 請 勿 填 )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 目 序 號 賽 事 名 稱 自 行 核 計 積 1 專 業 成 就 ( 指 導 成 就 部, 最 高 27 ) 2 3 4 5 6 7 8 9 10 指 導 成 就 小 計 備 註 : 1. 請 以 指 導 賽 事 等 級 :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國 際 各 級 單 項 齡 錦 標 賽 中 小 學 運 動 聯 賽 單 項 錦 標 賽 依 序 填 列,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增 補 2.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填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後, 將 本 表 置 於 指 導 成 就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首 頁, 於 初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已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報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16 審 查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附 件 3-3 專 業 成 就 證 明 文 件 清 冊 ( 參 加 部 ) 報 名 類 別 : 空 手 道 柔 道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手 球 足 球 壘 球 角 力 編 號 : ( 請 勿 填 )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 目 序 號 賽 事 名 稱 自 行 核 計 積 1 專 業 成 就 ( 參 加 成 就 部, 最 高 20 ) 2 3 4 5 6 7 8 9 10 參 加 成 就 小 計 備 註 : 1. 請 以 參 加 賽 事 等 級 :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運 動 會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 高 中 組 ) 依 序 填 列, 表 格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影 印 增 補 2. 以 上 證 件 影 本 請 依 填 列 順 序 排 列, 並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後, 將 本 表 置 於 參 加 成 就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首 頁, 於 初 試 報 名 時 繳 交 ( 正 本 驗 畢 後 歸 還 ) 已 發 還 證 件 正 本 ( 影 本 留 存 ) 報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審 查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17
附 件 4 報 考 同 意 書 ( 公 立 機 關 正 式 教 職 工 人 員 用 ) 茲 同 意 本 機 關 人 員 參 加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該 員 倘 獲 錄 取, 同 意 依 規 定 向 本 機 關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並 據 以 發 給 離 職 證 明 書 機 關 名 稱 : 機 關 首 長 : ( 機 關 關 防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8
附 件 5 報 考 切 結 書 本 人 以 現 職 身, 報 考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聯 合 甄 選, 如 獲 錄 取, 而 無 法 於 105 年 8 月 1 日 前 提 交 離 職 證 明 書, 致 影 響 本 人 相 關 法 定 權 益 時, 絕 無 任 何 異 議 特 此 切 結 切 結 人 : ( 簽 章 ) 身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19
附 件 6 初 試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報 名 作 業,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0
附 件 7 報 名 費 存 根 聯 ( 第 一 聯 存 查 用 )( 初 試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報 名 費 1,600 合 計 1,6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壹 仟 陸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報 名 費 備 查 聯 ( 第 二 聯 對 帳 用 )( 初 試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報 名 費 1,600 合 計 1,6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壹 仟 陸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報 名 費 備 查 聯 ( 第 三 聯 考 生 收 執 用 )( 初 試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報 名 費 1,600 合 計 1,6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壹 仟 陸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1
附 件 8 審 查 證 件 一 覽 表 ( 複 試 ) 證 件 請 依 序 排 列, 影 本 請 均 以 A4 大 小 紙 張 影 印 一 份 ( 本 附 件 僅 由 參 加 複 試 考 生 填 寫 ) 報 名 類 別 : 空 手 道 柔 道 武 術 ( 競 技 套 路 ) 羽 球 軟 式 網 球 排 球 手 球 足 球 壘 球 角 力 ( 限 選 1 類 ) 准 考 證 號 碼 : 姓 名 : 身 份 證 字 號 : 項 目 基 本 證 件 其 他 證 件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1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 出 生 地 未 註 明 或 註 明 為 大 陸 地 區 者, 應 另 檢 附 個 人 現 戶 戶 籍 謄 本 或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正 本 1 份 ) 2 准 考 證 正 本 其 他 文 件 3 複 試 報 名 委 託 書 ( 附 件 6) 及 受 委 託 人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 親 自 報 名 者 此 項 免 附 ) 繳 費 4 新 臺 幣 400 元 整 ( 請 於 准 考 證 複 試 繳 費 欄 核 章 ) 本 表 列 示 為 審 查 時 各 必 備 證 件 ; 惟 審 查 人 員 得 視 個 案 需 要, 要 求 報 考 人 出 具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2
附 件 9 報 名 費 存 根 聯 ( 第 一 聯 存 查 用 )( 複 試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報 名 費 4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合 計 400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肆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報 名 費 備 查 聯 ( 第 二 聯 對 帳 用 )( 複 試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報 名 費 4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合 計 400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肆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報 名 費 收 執 聯 ( 第 三 聯 考 生 收 執 用 )( 複 試 ) 姓 名 身 證 字 號 收 費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報 名 費 400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時 現 場 繳 費 合 計 400 實 收 金 額 : 新 臺 幣 肆 佰 元 整 經 收 人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3
附 件 10 准 考 證 姓 名 報 考 種 類 身 證 號 碼 ( 黏 貼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證 件 照 ) 複 試 繳 費 審 查 核 章 准 考 證 號 碼 甄 選 記 錄 筆 試 ( 初 試 ) 口 試 暨 試 教 ( 複 試 ) 105 年 5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105 年 5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專 業 科 目 口 試 試 教 8:50-9:00 預 備 8:50-9:00 預 備 9:00-10:30 9:00 起 ( 監 試 人 員 簽 章 ) ( 服 務 人 員 簽 章 ) ( 服 務 人 員 簽 章 )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必 須 攜 帶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證 明 文 件, 如 國 民 身 證 健 保 IC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正 本 及 准 考 證 入 場, 對 號 入 座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與 報 名 時 同 式 相 片 和 貼 有 照 片 之 身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向 試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考 試 開 始 未 逾 15 鐘, 得 准 應 試, 超 過 15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後 45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三 文 具 請 自 備, 不 得 在 場 內 向 他 人 借 用 四 嚴 禁 談 話 左 顧 右 盼 等 任 何 舞 弊 行 為 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五 答 案 卡 上 不 得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也 不 得 作 任 何 標 記 在 答 案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六 作 答 完 畢 後 必 須 將 答 案 卡 繳 交 監 試 人 員, 然 後 離 場 攜 出 答 案 卡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七 考 試 結 束 鐘 ( 鈴 ) 響 畢, 監 試 人 員 宣 布 考 試 結 束, 不 論 答 畢 與 否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待 監 試 人 員 收 卷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方 可 離 場 交 卷 後 強 行 修 改 者, 該 科 考 試 不 予 計 逾 時 作 答, 不 聽 制 止 者, 扣 筆 試 數 6 八 試 卷 不 准 攜 出 試 場 九 非 應 試 用 品 ( 含 發 聲 設 備 穿 戴 式 裝 置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PDA 等 通 訊 器 材 請 關 機 ) 參 考 書 籍 紙 張 及 個 人 物 品 一 律 放 在 試 場 前 後 方 地 上, 不 得 隨 身 攜 帶 若 經 監 試 人 員 發 現, 則 扣 筆 試 數 6 十 如 遇 空 襲 警 報 地 震, 應 遵 照 監 試 人 員 指 示, 迅 速 疏 散 避 難 ` 十 一 有 關 違 反 考 試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參 照 違 反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方 式 一 覽 表 ( 如 附 則 三 ) 辦 理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4
附 件 11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為 維 護 您 的 權 益, 填 表 前 請 先 詳 閱 填 表 說 明 科 目 題 次 疑 義 要 點 及 理 由 :(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本 頁 或 另 紙 A4 大 小 併 附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填 註 說 明 有 關 試 題 疑 義 之 申 請, 請 依 下 列 方 式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一 應 考 人 對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至 11 時,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以 書 面 傳 真, 向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提 出 申 請, 傳 真 電 話 :(02) 2288-0955, 同 一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傳 真 後 請 來 電 確 認 ( 電 話 :02-2289-4675 機 212 214), 未 確 認 者 若 資 料 遺 失, 概 不 負 責 二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應 考 人 應 親 自 簽 名 ( 二 ) 應 試 科 目 及 題 次 請 務 必 寫 明 ( 三 ) 疑 義 要 點 請 以 橫 式 正 楷 書 寫 或 電 腦 打 字 黏 貼, 一 頁 以 一 題 為 限, 如 超 過 一 頁, 請 影 印 申 請 表 或 另 紙 併 附 (A4 大 小 ) ( 四 ) 試 題 疑 義 除 敘 明 理 由 外 並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 請 勿 僅 以 補 習 班 印 製 之 講 義 書 籍 答 案 或 考 古 題 作 為 佐 證 資 料 ) 三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越 受 理 期 限 或 未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者, 不 予 受 理 四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本 會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五 試 題 疑 義 回 覆 時 間 及 方 式 :105 年 5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12 時 於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體 育 資 訊 網 路 中 心 網 站 /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網 頁 公 告 佐 證 資 料 來 源 :( 應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並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書 名 : 出 版 年 次 : 作 者 : 頁 次 : 25
附 件 12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初 試 - 筆 試 複 試 - 試 教 複 試 - 口 試 傳 真 號 碼 E-mail 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電 話 號 碼 聯 絡 地 址 初 試 - 筆 試 複 試 - 試 教 複 試 - 口 試 傳 真 號 碼 E-mail 信 箱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申 請 複 查 項, 每 項 複 查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計 新 臺 幣 元 整 本 聯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加 蓋 戳 印 後, 交 還 申 請 人 留 存 申 請 人 簽 章 : 注 意 事 項 : 一 各 欄 資 料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副 表 不 可 裁 開 且 所 填 之 內 容 應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則 以 正 表 為 準 ;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務 請 劃 記 二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 1. 初 試 :105 年 5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1 時 2. 複 試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起 至 11 時 三 申 請 方 式 : 持 國 民 身 證 正 本 准 考 證 及 填 具 本 申 請 表 親 自 向 新 北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申 請 複 查, 每 一 項 複 查 手 續 費 新 臺 幣 100 元 整 另 須 檢 附 限 時 掛 號 回 郵 信 封 一 只, 貼 足 32 元 郵 資 並 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四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原 始 數 及 累 計 數 為 限, 不 得 要 求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或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及 評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6
附 件 13 發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辦 理 發 作 業, 今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 全 權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新 北 市 105 年 度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身 證 字 號 : 住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 本 表 件 所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只 針 對 本 次 甄 選 之 目 的 進 行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不 做 其 他 用 途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