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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vacy notice 隐 私 问 题 须 知 Form 1442i CHS CHINESE SIMPLIFIED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移 民 与 边 防 部, 简 称 移 民 部 )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Privacy Act 1988 (Privacy Act),( 1988 年 隐 私 法, 简 称 隐 私 法 ) 要 求 移 民 部 在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时, 通 知 当 事 人 某 些 事 项 本 表 就 是 为 了 通 知 你 这 些 事 项 什 么 是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法 规 定,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关 于 可 以 合 理 地 予 以 认 定 的 某 一 个 人 的 信 息 或 意 见 移 民 部 还 根 据 隐 私 法 的 规 定 收 集 某 些 敏 感 的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个 人 的 种 族 或 民 族 出 身 性 取 向 或 性 行 为 犯 罪 记 录 健 康 信 息 和 生 物 特 征 信 息 专 业 或 贸 易 协 会 会 员 身 份 宗 教 信 仰 或 归 属 哲 学 信 仰 和 政 治 协 会 成 员 由 移 民 部 负 责 管 辖 的 法 规, 主 要 有 Migration Act 1958 (the Migration Act) ( 1958 年 移 民 法, 简 称 移 民 法 ) Customs Act 1901 (the Customs Act)( 1901 年 海 关 法, 简 称 海 关 法 )Immigration (Guardianship of Children) Act 1946 (IGOC Act)( 1946 年 移 民 ( 儿 童 监 护 ) 法, 简 称 儿 童 监 护 法 ) the Excise Act 1901(the Excise Act) ( 1901 消 费 税 法, 简 称 消 费 税 法 ),Australian Border Force Act 2015(the Border Force Act)( 2 015 年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法, 简 称 边 防 部 队 法 ),Maritime Powers Act 2013( Maritime Powers Act)( 2013 年 海 事 权 力 法, 简 称 海 事 权 力 法 ) 和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2007 (the Citizenship Act)( 2007 年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法, 简 称 国 籍 法 )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移 民 法 和 公 民 法 包 括 关 于 收 集 使 用 和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的 具 体 规 定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敏 感 的 信 息, 如 生 物 学 特 征 ( 也 称 为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按 照 这 些 法 规 的 定 义, 个 人 身 份 包 括 : 指 纹 或 手 印 脸 部 和 肩 部 的 照 片 录 音 或 录 像 ( 仅 限 于 执 行 移 民 法 之 需 以 及 某 些 特 殊 例 外 情 况 ) 身 高 和 体 重 虹 膜 扫 描 某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各 项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收 集 或 验 证 个 人 生 物 学 特 征 (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数 据 ): 在 机 场 的 旅 客 在 境 内 的 签 证 申 请 者 ( 包 括 保 护 签 证 申 请 者 ) 澳 大 利 亚 小 区 内 的 非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移 民 羁 押 者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申 请 者 在 以 下 网 站 可 以 获 得 关 于 移 民 部 对 待 生 物 学 特 征 的 措 施 的 更 多 信 息 : www.border.gov.au/about/corporate/information/factsheets/84biometric 移 民 部 的 工 作 范 围 与 联 系 方 式 移 民 部 的 任 务 是 保 护 澳 大 利 亚 的 边 境, 通 过 致 力 于 下 列 目 标 确 保 其 实 施 来 管 理 跨 越 澳 大 利 亚 边 境 的 人 员 和 货 物 的 流 动 : 通 过 移 民 管 理 对 澳 大 利 亚 的 未 来 做 出 贡 献 保 护 难 民, 为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政 策 做 出 贡 献 管 理 边 境 并 为 旅 客 提 供 便 利, 确 保 澳 大 利 亚 安 全 收 集 边 境 税 收 和 贸 易 数 据 便 利 合 法 贸 易 澳 大 利 亚 的 海 事 安 全 和 商 业 利 益 遵 守 澳 大 利 亚 各 项 移 民 法 规, 确 保 廉 正 决 策 管 理 澳 大 利 亚 有 关 国 籍 的 各 项 法 规 移 民 部 详 细 的 联 络 方 式 请 见 移 民 部 网 站 :www.border.gov.au 如 果 你 认 为 移 民 部 在 收 集 或 处 理 你 的 信 息 方 面 有 错 误, 你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做 法 : 在 办 公 时 间 打 电 话 给 Global Feedback Unit( 全 球 反 馈 部 门 ), 号 码 是 133 177 在 下 列 网 站 填 写 网 上 意 见 表 :www.border.gov.au 写 信 寄 到 : The Manager Global Feedback Unit GPO Box 241 Melbourne VIC 3001 Australia 通 过 移 民 部 的 任 何 一 个 办 事 处 直 接 跟 我 们 联 系 移 民 部 向 谁 收 集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一 般 来 说, 移 民 部 ( 或 与 其 签 约 的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 将 会 直 接 向 你 或 者 得 到 你 的 授 权 作 为 你 的 代 表 的 第 三 方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我 们 也 可 能 从 合 作 机 构 收 集 你 的 信 息,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其 他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执 法 机 构 外 国 政 府 担 保 人 开 业 医 生 你 指 定 的 组 织 教 育 机 构 雇 主, 也 包 括 跟 移 民 部 联 络 并 提 供 信 息 的 公 众 成 员 ( 比 如 打 电 话 检 举 者 ) 提 供 移 民 服 务 的 部 门 或 承 包 方 经 过 授 权 而 执 行 移 民 部 某 些 职 能 的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可 以 代 表 移 民 部 收 集 及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的 承 包 方 也 可 以 代 表 移 民 部 收 集 和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这 方 面 的 例 子 包 括 : 出 入 境 的 航 空 公 司 为 乘 客 提 前 办 理 的 各 项 手 续, 各 种 计 算 机 系 统, 各 项 研 究 中 的 调 查 或 访 谈, 移 民 羁 押 者 支 持 服 务, 各 项 医 疗 服 务, 等 等 移 民 部 也 要 求 承 包 方 无 论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内 还 是 在 海 外 都 要 遵 守 隐 私 法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1

法 律 要 求 或 授 权 的 个 人 信 息 收 集 移 民 法 IGOC 法 海 关 法 消 费 税 法 海 事 权 力 法 和 国 籍 法 和 隐 私 法 授 权 而 且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要 求 移 民 部 收 集 特 定 的 个 人 信 息, 以 便 对 这 些 法 规 进 行 管 辖 移 民 法 关 于 各 项 签 证 申 请, 移 民 部 : 被 授 权 收 集 跟 申 请 相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 参 见 移 民 法 第 56 节 ), 而 且 可 能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见 移 民 法 第 40 节 46 节 ) 如 果 环 境 有 变 化, 或 者 在 申 请 表 上 提 供 的 信 息 不 正 确, 那 么 签 证 申 请 人 以 及 某 些 签 证 持 有 人 必 须 告 知 移 民 部 ( 移 民 法 第 104 105 节 ) 为 了 执 行 移 民 法 和 1994 年 移 民 条 例,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一 份 或 者 多 份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数 据 在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时, 移 民 部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 例 如 公 民 提 供 护 照, 非 公 民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和 签 证 ) 如 果 你 不 是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又 未 能 提 供 规 定 的 身 份 证 明, 你 将 会 被 拒 绝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257A 节 ) 在 离 开 澳 大 利 亚 时,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某 些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257A 节 ) 为 了 识 别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要 求 : 证 实 身 份 和 签 证 情 况 的 证 据, 包 括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188 节 ) 一 个 人 提 供 关 于 被 怀 疑 为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者 的 身 份 或 下 落 的 文 件 或 信 息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18 节 ) 移 民 羁 押 者 必 须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数 据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258 261AA(1) 条 和 移 民 条 例 第 3.30 条 ) 在 商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和 Fair Work Ombudsman( 公 平 工 作 专 员, 简 称 FWO) 可 以 根 据 移 民 法 第 2 部 份 第 3A 章 的 F 分 章 中 的 检 查 权 力 来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出 自 移 民 法 252 条 所 规 定 的 调 查 能 力 的 目 的, 授 权 官 员 可 以 保 留 在 某 个 人 身 上 或 在 这 个 人 直 接 控 制 之 下 的 物 业 找 到 的 某 一 文 件 或 其 他 物 品, 例 如, 可 能 据 以 取 消 这 个 人 的 签 证 的 证 据 该 官 员 可 以 夺 取 被 没 收 的 伪 造 文 件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487ZJ 条 以 及 第 9 部 分 第 一 章, 包 括 对 文 件 应 如 何 处 理 ) 国 籍 法 移 民 部 可 以 收 集 各 种 个 人 信 息, 以 便 确 认 某 个 人 符 合 入 籍 的 要 求 移 民 部 有 权 要 求 获 得 跟 申 请 入 籍 有 关 的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 如 果 负 责 做 出 决 定 的 官 员 未 能 确 认 你 的 身 份, 那 么 你 的 申 请 就 不 会 被 批 准 ( 请 见 国 籍 法 第 2 部 分 第 5 章 以 及 该 法 的 17(3) 节 19D(4) 节 24(3) 节 和 30(3) 节 ) 一 名 代 表 可 以 夺 取 被 没 收 的 伪 造 文 件 ( 请 见 国 籍 法 第 45B 条 以 及 第 3 部 分 第 一 章, 包 括 对 文 件 应 如 何 处 理 ) IGOC 法 根 据 Immigration (Guardianship of Children) Act 1946(the IGOC Act) 1946 年 移 民 ( 儿 童 监 护 ) 法, 简 称 儿 童 监 护 法 ) 规 定, 移 民 部 长 是 某 些 既 无 人 陪 伴 又 不 是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这 些 未 成 年 人 入 境 时 没 有 父 母 或 者 满 21 岁 的 亲 戚 陪 同 ( 称 为 IGOC 未 成 年 人 ) 为 了 协 助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IGOC 法 允 许 移 民 部 长 把 其 监 护 的 权 力 和 职 能 委 托 给 联 邦 州 或 领 地 政 府 的 官 员 ( 称 为 委 派 监 护 人 ) 愿 意 并 且 合 适 的 个 人 或 者 机 构 也 可 以 被 指 定 为 IGOC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一 般 而 言, 监 护 人 有 权 利 和 责 任 对 在 其 监 护 下 的 儿 童 的 日 常 照 顾 和 管 理 作 出 决 定 为 了 依 据 IGOC 法 确 保 儿 童 的 日 常 照 顾 和 福 利, 移 民 部 会 收 集 关 于 IGOC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为 了 确 保 满 足 IGOC 未 成 年 人 的 日 常 照 顾 和 福 利 的 需 要, 根 据 隐 私 法, 在 必 要 时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向 下 列 机 构 或 人 士 披 露 和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 州 / 领 地 政 府 当 局, 包 括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委 派 监 护 人 监 护 人 父 母 照 料 人 和 亲 戚, 以 及 ( 或 者 ) 其 他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海 关 法 和 消 费 税 法 在 实 施 海 关 法 消 费 税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澳 大 利 亚 法 规 ( 包 括 移 民 法 和 税 收 法 规 ) 的 过 程 中, 移 民 部 被 授 权 收 集 一 系 列 个 人 和 商 务 信 息, 特 别 是 关 于 保 护 澳 大 利 亚 边 境 和 确 保 边 境 税 收 方 面 的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向 你 收 集 关 于 海 关 法 消 费 税 法 和 税 收 法 规 事 宜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表 格 可 能 带 有 特 别 的 关 于 收 集 信 息 的 声 明 对 于 在 表 中 收 集 到 的 个 人 信 息, 表 格 也 会 向 你 具 体 说 明 这 些 信 息 如 何 收 集 使 用 和 披 露 该 表 应 同 本 隐 私 声 明 一 起 阅 读 例 如, 根 据 海 关 法 第 64ACA 和 64ACB 条, 为 了 贯 彻 海 关 法 移 民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对 于 入 境 的 船 只 和 飞 机 上 的 乘 客 和 船 员 或 机 组 人 员, 移 民 部 必 须 收 集 他 们 的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海 事 权 力 法 在 海 上 执 法 机 构 执 行 海 事 权 力 的 时 候, 移 民 部 被 授 权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澳 大 利 亚 的 海 事 权 力 支 持 执 行 国 际 海 上 协 议 与 安 排 以 及 澳 大 利 亚 与 海 洋 相 关 的 各 项 法 律, 其 内 容 包 括 涉 及 外 国 船 只 非 法 捕 鱼 海 关 海 上 反 恐 怖 主 义 行 动 移 民 检 疫 和 毒 品 走 私 隐 私 法 隐 私 法 允 许 收 集 下 列 资 料 : 依 法 收 集 的 或 者 为 了 执 行 相 关 职 能 而 必 须 收 集 的 或 者 本 人 同 意 收 集 的 敏 感 信 息 为 了 移 民 部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职 能 或 工 作 而 合 理 要 求 的 或 与 其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作 为 执 法 机 构 所 遵 循 的 法 律 移 民 部 是 执 行 下 列 法 规 的 某 些 任 务 的 执 法 机 构 :Crimes Act 1914( 1914 年 刑 法 ) Criminal Code Act 1995 ( 1995 年 刑 事 法 典 法 )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Act 1987( 1987 年 澳 大 利 亚 核 科 学 与 技 术 组 织 法, 简 称 ANSTO Act ) 和 Independen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Monitor Act 2010( 2010 年 独 立 国 家 安 全 立 法 监 控 法 )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为 了 履 行 这 些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能 和 任 务 而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2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移 民 部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目 的 移 民 部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履 行 与 当 事 人 申 请 移 民 和 / 或 入 籍 的 过 程 或 与 货 物 出 入 境 相 关 的 职 能 移 民 部 负 责 管 理 下 列 各 项 计 划 : 签 证 与 移 民 海 关 与 关 税 征 收,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某 些 其 他 法 律 的 行 政 管 理, 这 些 法 律 包 括 税 收 卫 生 检 疫 商 业 刑 法 知 识 产 权 和 小 区 保 护 等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协 助 边 境 管 理 签 证 监 察 与 移 民 身 份 裁 决 移 民 羁 押 驱 逐 出 境 或 者 转 移 到 区 域 处 置 中 心 ( 包 括 服 务 供 货 商 和 支 持 执 法 提 供 福 利 服 务 及 定 居 等 海 外 程 序 的 外 国 当 局 ) 国 籍 你 在 签 证 担 保 贸 易 进 出 口 检 疫 或 入 籍 的 申 请 表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将 会 用 于 这 一 首 要 目 的 根 据 隐 私 法, 信 息 还 可 以 用 于 某 一 次 要 目 的 一 般 来 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会 合 理 地 预 计 到 移 民 部 门 将 使 用 或 披 露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而 且 这 个 次 要 目 的 是 跟 首 要 目 的 直 接 相 关 的 ( 就 敏 感 信 息 而 言 ), 或 者 是 跟 首 要 目 的 相 关 的 ( 就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而 言 ) 例 如, 你 在 签 证 申 请 表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用 于 你 随 后 提 出 的 各 项 申 请 ( 包 括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 1982 年 信 息 自 由 法 ) 和 隐 私 法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 此 外,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使 用 你 所 提 供 的 电 子 联 络 方 式, 跟 你 联 络 有 关 移 民 的 事 项 如 果 移 民 部 未 能 收 集 到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会 造 成 什 么 后 果 如 果 移 民 部 未 能 收 集 到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或 许 就 无 法 处 理 你 的 签 证 申 请 或 入 籍 申 请, 也 无 法 为 你 提 供 ( 相 关 的 ) 贸 易 进 口 出 口 和 检 疫 支 持 服 务 如 果 未 能 收 集 到 你 的 信 息, 移 民 部 或 许 就 不 能 充 分 履 行 其 各 项 法 定 义 务 ( 特 别 是 跟 遵 守 法 规 相 关 的 义 务 ) 审 慎 尽 职 的 义 务 或 澳 大 利 亚 的 各 项 国 际 承 诺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向 指 定 的 代 表 披 露 如 果 你 已 经 指 定 某 个 人 比 如 某 一 家 庭 成 员 移 民 代 理 报 关 行 旅 游 机 构 代 理 或 航 空 公 司 代 理 调 查 专 员 国 会 议 员 或 律 师 作 为 你 的 代 表, 那 么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这 些 第 三 方 人 士, 除 非 你 要 求 移 民 部 不 要 这 样 做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由 你 担 保 的 人 或 者 你 的 担 保 人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向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披 露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会 根 据 边 防 部 队 法 或 其 他 法 规 而 被 授 权 或 者 被 允 许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比 如 说, 为 了 执 行 各 项 职 能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或 者 为 了 履 行 其 职 能 或 协 助 其 他 机 构 履 行 职 能 这 样 的 例 子 包 括 : 披 露 你 的 身 份 ; 验 证 你 所 提 供 的 文 档 是 否 真 实 ; 进 行 数 据 比 对 ; 或 者 管 理 遵 守 法 规 义 务 移 民 部 与 之 交 换 信 息 的 政 府 机 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人 类 服 务 部 (DHS), 以 便 执 行 Social Security Act 1991 ( 1991 年 社 会 保 障 法 ) 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 ( 1989 年 儿 童 支 持 ( 评 估 ) 法 ) 和 Child Support (Reg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Act 1988( 1988 年 儿 童 支 持 ( 登 记 和 收 集 ) 法 ) 社 会 服 务 部 农 业 部, 以 便 管 理 澳 大 利 亚 的 生 物 安 全 系 统, 执 行 Quarantine Act 1908( 1908 年 检 疫 法 ) Export Control Act 1982( 1982 年 出 口 控 制 法 ) 和 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1992 年 进 口 食 品 控 制 法 ) 医 疗 物 品 管 理 产 业 部 Australian Sports Anti-Doping Authority( 澳 大 利 亚 体 育 反 兴 奋 剂 局 ), 以 便 执 行 National Anti-Doping Scheme( 国 家 反 兴 奋 剂 计 划 ) 教 育 部, 管 理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2000 年 留 学 生 教 育 服 务 法 ) 就 业 部, 以 便 对 有 关 就 业 服 务 的 信 息 进 行 比 对 退 伍 军 人 事 务 部, 以 便 管 理 Veterans Entitlements Act 1986 ( 1986 年 退 伍 军 人 权 利 法 ) 澳 大 利 亚 税 务 局 (ATO), 以 便 管 理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1997 年 所 得 税 评 估 法 ) 和 其 他 税 收 法 规 公 平 工 作 专 员 (FWO), 以 便 执 行 Fair Work Act 2009 ( 2009 公 平 工 作 法 ) 外 交 与 贸 易 部 (DFAT), 以 便 管 理 Australian Passport Act 2005( 2005 年 澳 大 利 亚 护 照 法 ), 并 获 得 办 理 保 护 签 证 用 的 国 家 信 息 以 及 关 于 你 因 为 持 有 双 重 国 籍 而 可 能 持 有 的 外 国 护 照 的 有 关 信 息 澳 大 利 亚 选 举 委 员 会, 以 便 管 理 Commonwealth Electoral Act 1918( 1918 年 联 邦 选 举 法 ) 复 审 审 核 及 调 查 机 构 如 果 你 申 请 对 某 项 决 定 进 行 复 议 或 司 法 复 审, 移 民 部 将 向 进 行 复 审 的 仲 裁 庭 或 法 院 提 供 相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跟 诸 如 下 列 调 查 机 构 共 享 信 息 : 联 邦 事 务 与 移 民 事 务 调 查 专 员 澳 大 利 亚 信 息 专 员 办 公 室 澳 大 利 亚 国 家 审 计 局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急 救 与 执 法 机 构 在 紧 急 情 况 或 发 生 严 重 伤 害 或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提 供 给 澳 大 利 亚 执 法 机 构 或 急 救 机 构 在 必 要 时, 移 民 部 还 会 将 信 息 向 澳 大 利 亚 ( 联 邦 州 和 领 地 ) 执 法 机 构 或 团 体 和 外 国 的 执 法 机 构 或 团 体 披 露 信 息, 以 便 执 行 跟 执 法 相 关 的 任 务, 包 括 防 止 侦 查 调 查 和 起 诉 或 惩 处 犯 罪 行 为 各 项 支 持 计 划 在 办 理 签 证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 社 会 服 务 部, 以 便 提 供 定 居 支 持 产 业 部, 以 便 促 进 和 监 督 英 语 培 训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3

向 发 放 执 照 的 权 力 机 关 披 露 如 果 你 在 澳 大 利 亚 申 请 某 项 执 照,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向 相 关 的 权 力 机 关 披 露 关 于 你 的 移 民 身 份 和 工 作 权 利 的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还 会 披 露 你 是 否 已 获 得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这 些 信 息 将 用 来 评 估 你 是 否 适 宜 持 有 某 种 执 照 如 果 你 申 请 某 些 执 照, 根 据 海 关 法, 可 能 还 会 披 露 特 定 信 息 获 得 授 权 而 披 露 个 人 资 料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的 定 义 请 见 第 1 页 移 民 部 有 权 根 据 移 民 法 第 4A 部 分 以 及 国 籍 法 s43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披 露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例 如 : 核 实 国 籍 或 签 证 状 况 执 行 刑 法 根 据 与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的 安 排 交 换 身 份 识 别 信 息 让 法 院 仲 裁 庭 或 调 查 机 构 查 阅 相 关 信 息 澳 大 利 亚 法 律 要 求 提 供 信 息 的 其 他 情 况 移 民 部 也 有 权 根 据 国 籍 法 披 露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以 用 于 跟 国 籍 或 移 民 法 规 相 关 的 用 途 移 民 法 第 4A 部 分 还 授 权 移 民 部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为 了 下 列 目 的 而 进 行 数 据 比 对 : 识 别 或 鉴 定 某 人 的 身 份 便 于 办 理 出 入 境 人 员 的 手 续 识 别 有 犯 罪 历 史 的 品 格 有 问 题 的 或 可 能 引 起 有 关 国 家 安 全 的 担 忧 的 非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 公 民 ) 跟 移 民 事 务 方 面 的 虚 假 文 件 和 身 份 欺 诈 作 斗 争 协 助 办 理 保 护 签 证 识 别 或 寻 找 某 个 人 ( 请 参 见 移 民 法 33FA 节 和 33FC 节 ) 向 指 定 的 调 查 机 构 比 如 澳 大 利 亚 国 家 审 计 局 和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披 露 跟 外 国 政 府 商 定 将 某 人 从 澳 大 利 亚 驱 逐 出 境, 或 者 将 某 人 引 渡 到 澳 大 利 亚 或 从 澳 大 利 亚 引 渡 到 其 他 国 家 让 特 定 的 外 国 政 府 或 其 执 法 机 构 或 边 境 管 制 机 构 或 者 特 定 的 国 际 组 织 查 询 信 息, 用 于 管 理 各 项 移 民 事 务 ( 请 见 移 民 法 5A(3) 节 ) 在 国 际 刑 事 事 务 中 获 得 或 提 供 协 助 有 关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的 详 细 资 料, 请 见 表 格 1243i 关 于 工 人 签 证, 移 民 部 还 有 权 向 相 应 的 签 证 持 有 人 或 担 保 人 披 露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签 证 持 有 人 的 特 定 个 人 信 息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140ZH 节 以 及 节 例 2.103 2.104 和 2.105 节 ) 在 边 防 部 队 法 第 6 部 份 规 定 的 有 限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还 被 授 权 披 露 属 于 受 保 护 信 息 的 个 人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边 防 部 队 法 允 许 移 民 部 向 以 下 单 位 披 露 信 息 : 联 邦 州 和 领 地 的 部 门 或 当 局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AFP) 或 者 州 或 领 地 的 警 察 机 关 或 警 务 人 员 验 尸 官 联 邦 州 或 领 地 的 法 定 公 职 人 员 ( 例 如 专 员 ) 2015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Secrecy and Disclosure( 保 密 与 披 露 ) 条 例 规 定 的 团 体 或 者 人 员, 例 如 澳 大 利 亚 红 十 字 会 外 国 或 者 公 共 国 际 组 织 然 而, 除 边 防 部 队 法 第 6 部 份 规 定 的 其 他 具 体 要 求 外, 向 上 述 某 个 机 构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必 须 是 为 了 边 防 部 队 法 上 列 明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被 允 许 的 目 的 的 情 况, 否 则 不 会 获 得 授 权 这 类 例 子 包 括 为 了 下 列 某 个 目 的 而 披 露 信 息 : 实 施 或 执 行 跟 刑 法 或 者 商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协 助 死 因 查 询 调 查 或 审 讯 保 护 公 共 卫 生, 或 者 一 人 或 多 人 的 生 命 或 安 全 根 据 Census and Statistics Act 1905( 1905 年 人 口 普 查 和 统 计 法 ) 或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ct 1975( 1975 年 澳 大 利 亚 统 计 局 法 ) 的 规 定 收 集 或 者 核 实 数 据 保 护 公 共 税 收 识 别 个 人 身 份 核 实 公 民 身 份 或 者 签 证 状 况 为 不 是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的 个 人 提 供 帮 助 执 行 国 家 反 兴 奋 剂 计 划 与 移 民 检 疫 或 者 澳 大 利 亚 与 外 国 间 的 边 境 控 制 有 关 的 目 的 一 系 列 法 规 所 包 含 的 事 宜, 这 些 法 规 包 括 Customs Act ( 海 关 法 ) Migration Act( 移 民 法 ) Maritime Powers Act( 海 事 权 力 法 ) Citizenship Act( 国 籍 法 ) IGOC Act( IGOC 法 ) 等 涉 及 国 防 或 国 家 安 全 的 目 的 如 果 受 保 护 的 个 人 信 息 是 个 人 同 意 披 露 的, 或 者 是 防 止 或 减 轻 对 某 个 人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的 严 重 威 胁 所 必 须 的, 或 该 信 息 已 被 依 法 向 公 众 公 开, 那 么 移 民 部 有 权 透 露 该 信 息 边 境 部 队 法 第 51 条 规 定 : 根 据 该 法 第 6 部 分 某 些 条 文 进 行 披 露, 被 认 为 是 该 法 为 了 隐 私 法 的 目 的 而 授 权 披 露 的 此 外, 如 果 个 人 信 息 是 在 一 个 受 委 托 人 的 就 业 或 为 移 民 部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披 露 的, 那 么 根 据 边 境 部 队 法, 这 种 披 露 是 允 许 的 移 民 部 将 确 保 这 种 披 露 符 合 隐 私 法 在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还 被 授 权 在 考 虑 到 诸 如 海 关 法 和 各 种 条 例 等 与 海 关 相 关 的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披 露 属 于 受 保 护 资 料 的 个 人 信 息 披 露 出 入 境 记 录 旅 客 抵 达 和 离 开 澳 大 利 亚 的 记 录 储 存 在 出 入 境 记 录 数 据 库 中 这 些 记 录 可 能 会 出 自 下 列 目 的 予 以 披 露 : 跟 移 民 法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Family Law Act 1975( 1975 年 家 庭 法 )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关 税 或 消 费 税 法 规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检 疫 或 卫 生 法 规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执 法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2000 年 留 学 生 教 育 服 务 法 )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规 定 的 联 邦 州 或 领 地 法 规 比 如 管 理 首 次 买 房 计 划 或 儿 童 关 怀 和 / 或 福 利 计 划 相 关 的 目 的 为 执 法 和 相 关 目 的 而 披 露 通 常 移 民 部 为 执 法 和 相 关 目 的 ( 包 括 根 据 移 民 和 国 籍 法 的 执 法 行 动 或 其 他 执 行 机 构 的 执 法 行 动 ) 的 披 露 包 括 : 澳 大 利 亚 和 海 外 的 执 法 机 构, 以 便 评 估 个 人 品 格 以 及 执 行 关 于 品 格 的 要 求 澳 大 利 亚 和 海 外 的 执 法 机 构 与 情 报 机 构 或 委 员 会 全 国 普 通 警 察 服 务 机 构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国 家 边 境 调 查 中 心 犯 罪 追 踪 系 统 (CrimTrac) AusTRAC 各 种 监 管 委 员 会 国 会 调 查 委 员 会 国 际 法 庭 和 海 外 移 民 当 局, 以 识 别 或 调 查 移 民 欺 诈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或 涉 嫌 参 与 战 争 罪 行 或 危 害 人 类 罪 行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4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澳 大 利 亚 廉 政 执 法 专 员 法, 以 管 理 Law Enforcement Integrity Commissioner Act 2006( 2006 年 澳 大 利 亚 廉 政 执 法 专 员 法 ) ATO( 税 务 局 ) DHS( 人 类 服 务 部 ) 以 及 其 它 联 邦 机 构 或 州 及 领 地 机 构, 以 便 发 现 违 反 跟 工 作 相 关 的 签 证 条 件 者 AFP 和 澳 大 利 亚 警 方, 以 便 发 现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检 察 长, 以 便 起 诉 有 关 移 民 或 国 籍 的 违 法 者 外 国 政 府, 以 便 将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驱 逐 出 境 FWO( 公 平 工 作 专 员 ) 注 册 的 教 育 机 构 雇 主 被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和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机 构, 以 便 监 督 遵 守 签 证 条 件 和 担 保 人 义 务 的 情 况, 并 通 知 实 施 制 裁 情 况 执 法 机 构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关 于 签 证 申 请 人 和 提 名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其 目 的 是 执 行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者 计 划, 以 识 别 关 于 执 法 或 国 家 安 全 的 事 项 由 移 民 部 作 为 执 法 机 关 披 露 移 民 部 是 执 行 下 列 法 规 的 某 些 任 务 的 执 法 机 构 :Crimes Act 1914( 1914 年 刑 法 ) Criminal Code Act 1995 ( 1995 年 刑 事 法 典 法 )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Act 1987( 1987 年 澳 大 利 亚 核 科 学 与 技 术 组 织 法, 简 称 ANSTO Act ) 和 Independen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Monitor Act 2010( 2010 年 独 立 国 家 安 全 立 法 监 控 法 )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为 了 履 行 这 些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能 和 任 务 而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跟 各 项 计 划 的 管 理 相 关 的 其 他 披 露 支 持 保 证 关 于 提 供 支 持 保 证 (Assurance of Support) 者 的 信 息 将 会 向 Centrelink 披 露, 以 便 退 还 已 付 的 押 金, 或 者 发 现 并 追 收 所 欠 的 债 务 就 业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与 商 业 技 能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将 有 关 你 的 移 民 身 份 工 作 权 利 以 及 签 证 类 型 和 期 限 的 信 息 披 露 给 你 的 雇 主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机 构 以 及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协 议 来 使 用 你 的 服 务 的 第 三 方 例 如, 当 你 申 请 工 作 时,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向 雇 主 或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机 构 披 露 是 否 允 许 你 工 作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会 将 信 息 披 露 给 州 和 领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部 门 以 及 帮 助 商 业 技 能 移 民 获 得 政 府 的 商 业 信 息 服 务 的 机 构 培 训 与 教 育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下 列 机 构 : DFAT( 外 交 与 贸 易 部 ) 产 业 部 和 教 育 部, 以 便 为 希 望 在 澳 大 利 亚 接 受 培 训 或 求 学 的 人 提 供 协 助 就 业 部, 以 便 确 定 跟 工 作 场 所 有 关 的 因 素 对 于 澳 大 利 亚 人 力 市 场 的 影 响 教 育 部 以 及 被 指 定 对 某 些 签 证 类 别 的 海 外 资 格 进 行 评 估 的 权 力 机 构 根 据 成 人 移 民 英 语 计 划 提 供 英 语 辅 导 的 教 育 机 构 各 政 府 部 门, 以 便 监 管 教 育 机 构 保 健 为 了 办 理 签 证 申 请 而 对 你 本 人 或 家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的 详 细 资 料,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政 府 卫 生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以 便 帮 助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颁 发 签 证 的 健 康 要 求 ; 这 种 披 露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考 虑 是 否 应 该 豁 免 健 康 方 面 的 要 求, 或 者 为 了 管 理 公 共 卫 生 方 面 的 风 险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的 入 境 与 境 内 保 护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跟 提 供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定 居 服 务 的 签 约 机 构 交 换 关 于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入 境 者 以 及 他 们 的 提 名 人 ( 如 果 有 的 话 ) 的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将 寻 求 庇 护 者 以 及 保 护 签 证 或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签 证 的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UNHCR), 以 便 核 实 身 份 并 办 理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签 证 或 保 护 签 证 的 申 请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将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以 便 协 助 其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羁 押 移 民 部 可 能 将 关 于 受 到 移 民 羁 押 者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 州 和 领 地 的 福 利 机 构, 以 便 安 排 其 他 羁 押 方 案, 照 顾 无 人 陪 伴 的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为 那 些 有 身 体 残 疾 和 精 神 障 碍 的 被 羁 押 者 提 供 监 护 州 和 领 地 的 惩 教 服 务 机 构, 以 便 转 递 及 确 认 关 于 移 民 身 份 的 资 料 支 持 转 介 的 海 上 处 理 服 务 机 构 学 校 开 业 医 生 以 及 保 健 和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为 你 提 供 服 务 或 评 估 帮 助 你 本 人 或 家 人 离 境 的 可 选 方 案 的 移 民 顾 问 儿 童 的 福 利 与 保 护 儿 童 和 / 或 其 父 母 / 监 护 人 / 照 顾 者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儿 童 福 利 与 保 护 机 构 州 或 领 地 的 警 方 或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以 便 完 成 下 列 任 务 : 组 织 和 监 督 在 移 民 羁 押 场 所 和 / 或 社 区 中 的 关 怀 和 福 利 工 作 调 查 可 能 出 现 的 虐 待 或 疏 忽 协 助 安 排 旅 行 和 准 备 各 种 文 件 关 于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的 被 领 养 儿 童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各 州 和 领 地 的 福 利 机 构 澳 大 利 亚 中 央 收 养 当 局 和 澳 大 利 亚 跨 国 收 养 组 织 为 了 获 得 旅 行 文 件 而 提 供 给 大 使 馆 高 级 专 员 公 署 或 领 事 馆 的 信 息 如 果 你 获 得 了 以 离 境 为 条 件 的 签 证, 或 者 没 有 合 法 的 理 由 留 在 澳 大 利 亚, 那 么 你 应 该 离 开 澳 大 利 亚 如 果 你 未 能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持 有 或 取 得 有 效 的 旅 行 文 件, 移 民 部 通 常 的 做 法 是 替 你 申 请 旅 行 文 件 这 样 就 可 以 安 排 你 出 境 对 于 大 使 馆 高 级 专 员 公 署 或 领 事 馆 适 当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移 民 部 仅 会 提 供 尽 可 能 少 的 信 息 以 便 向 它 们 领 取 旅 行 文 件 这 些 信 息 可 能 包 括 你 的 姓 名 有 效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详 细 资 料 和 联 系 方 式 国 籍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将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之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 地 方 政 府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便 举 办 及 主 持 公 民 入 籍 仪 式 总 督 公 务 秘 书 办 公 室 以 及 总 理 与 内 阁 部, 以 便 审 议 关 于 澳 大 利 亚 荣 誉 勋 衔 的 申 请 国 会 议 员 和 地 方 政 府 议 员, 以 便 欢 迎 新 入 籍 的 公 民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社 会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5

移 民 研 究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用 于 对 现 有 客 户 及 以 往 客 户 进 行 调 查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向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和 签 约 的 第 三 方 披 露, 以 便 进 行 关 于 制 定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的 研 究 调 查 和 分 析 这 类 合 同 会 限 制 个 人 信 息 仅 用 于 所 规 定 的 研 究 目 的, 并 要 求 在 研 究 完 成 之 后 将 其 销 毁 在 研 究 中 收 集 和 收 集 的 数 据, 在 公 布 之 前 将 会 进 行 避 免 泄 露 个 人 身 份 的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澳 大 利 亚 统 计 局, 以 便 对 新 入 境 者 进 行 人 口 研 究, 对 各 种 移 民 方 案 及 定 居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关 于 近 年 来 新 入 境 者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提 供 给 州 和 领 地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移 民 服 务 机 构, 以 协 助 进 行 定 居 规 划 或 提 供 定 居 服 务 重 大 国 际 活 动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那 些 在 重 大 国 际 活 动 中 发 挥 协 调 作 用 的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包 括 州 和 领 地 的 政 府 机 构 这 类 活 动 包 括 : 重 大 体 育 比 赛 和 运 动 会 ; 国 际 性 的 国 家 元 首 会 议 ; 社 会 文 化 或 宗 教 等 领 域 的 世 界 集 会 或 节 日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与 澳 大 利 亚 的 机 构 国 际 性 的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的 机 构 一 起, 使 用 和 披 露 非 敏 感 信 息, 以 便 安 排 上 述 各 种 活 动 有 关 移 民 部 隐 私 政 策 的 信 息 移 民 部 的 隐 私 政 策 可 以 从 移 民 部 的 网 站 下 载 : www.border.gov.au/privacy, 也 可 以 到 移 民 部 任 何 一 个 办 事 处 索 取 该 政 策 包 含 以 下 信 息 : 你 如 何 查 询 移 民 部 持 有 的 关 于 你 本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如 何 改 正 其 中 的 错 误 你 如 何 提 出 关 于 破 坏 隐 私 的 投 诉, 移 民 部 采 用 什 么 程 序 处 理 投 诉 向 在 海 外 接 收 信 息 者 披 露 移 民 部 使 用 外 部 的 信 息 技 术 承 包 机 构 来 传 输 和 存 储 数 据, 包 括 位 于 海 外 的 供 应 机 构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会 向 位 于 海 外 的 信 息 接 收 方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接 收 方 往 往 是 你 平 时 居 住 的 国 家, 或 是 你 已 经 离 开 的 国 家 ( 除 非 你 正 在 等 待 难 民 评 估 ) 这 将 包 括 向 航 空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的 代 理 披 露 乘 客 提 前 办 理 手 续 以 及 办 理 电 子 签 证 的 信 息 对 于 那 些 与 澳 大 利 亚 有 信 息 共 享 协 议 的 国 家 或 国 际 组 织, 移 民 部 也 会 跟 它 们 交 换 信 息 这 些 国 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美 国 英 国 加 拿 大 和 新 西 兰 这 些 信 息 的 交 流 可 能 涉 及 共 享 生 物 学 特 征 (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关 于 移 民 部 的 生 物 学 资 料 措 施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网 站 : www.border.gov.au/about/corporate/information/factsheets/84biometric 如 果 发 现 与 你 的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相 符 的 数 据,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披 露 你 的 生 平 数 据 旅 行 文 件 及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中 包 括 的 信 息 你 的 移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历 史 ( 可 能 包 括 任 何 移 民 欺 诈 和 违 法 行 为 ) 以 及 任 何 相 关 的 犯 罪 记 录 信 息 这 样 披 露 信 息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帮 助 确 认 你 的 身 份, 确 定 你 是 否 以 同 样 的 身 份 出 现 在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并 提 出 了 类 似 的 申 请 如 果 你 目 前 由 于 声 称 反 对 某 个 特 定 国 家 的 政 府 而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外 申 请 人 道 主 义 签 证 或 保 护 签 证, 那 么 移 民 部 不 会 将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披 露 给 该 国 政 府, 除 非 你 已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内 并 且 : 已 经 要 求 或 同 意 回 到 这 个 国 家, 或 者 被 发 现 你 并 不 属 于 澳 大 利 亚 承 担 保 护 义 务 的 范 围 主 页 www.border.gov.au 一 般 查 询 专 线 在 澳 大 利 亚,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打 电 话 到 131 881 与 值 班 人 员 交 谈 ( 办 公 时 间 之 外 为 录 音 信 息 )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外, 请 就 近 与 澳 大 利 亚 领 使 馆 联 系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6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