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2i CHS - Privacy notice



Similar documents
User

Draft Newsletter Chinese May 2010_budget

19 19

如何提升學生的創造力? (陳惠芳)

BUP14382 OSHC Brochure ( S) 1403 A5_FA KR ex form LR.pdf

060522達文西密碼_全_.PDF

目 錄



斯 福 也 因 此 被 認 為 是 美 國 歷 史 上 最 偉 大 的 總 統 之 一 由 於 生 育 率 一 直 比 較 高 ( 美 國 到 1960 年 每 個 婦 女 生 育 孩 子 數 還 接 近 四 個 ), 而 當 時 人 口 壽 命 不 長 (1940 年, 美 國 人 口 的 平 均

開 始 上 學 了 本 份 資 料 內 容 順 利 開 始 學 校 生 活 2 你 的 孩 子 的 教 育 6 學 校 生 活 8 技 術 在 學 校 的 運 用 11 歡 迎 你 來 上 學 上 學 準 備 清 單 12 學 生 家 長 14 學 校 資 料 夾 15 Kindergarten 教

<4D F736F F D20A169AAFEA5F332A16A B9B4A5CDB4E4BF44A5CDBF57A9DBC2B2B3B92DB2C4A440A6B8A9DBA5CD28AED6A977AAA929>

中國文化大學104學年度技擊運動暨國術學系單獨招生簡章

Microsoft Word - 102年赴澳洲研習成果報告.doc

20 79 Bateman APRA ATO GDP APRA % %


作 为 病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文 ) 在 一 些 省 份 / 地 区, 除 非 你 已 经 告 诉 医 生 你 不 想 将 你 的 信 息 ( 比 如 你 的 艾 滋 病 毒 阳 性 状 况 ) 与 其 他 医 护 人 员 共 享, 否 则 就 会 是 这 样 的 情 况 例 如, 在 安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期中考高一國文科試題

Page 2 of 12

Microsoft Word - Sunday

鎶ョ焊0

秘密大乘佛法(下)

!! :!!??!!?!??!!!... :... :'?'?! :' ' :'?' :'?' :'!' : :? Page 2

<D2B0D0C4D3C5D1C52DC8CED6BEC7BF202D20BCC7CAC2B1BE>

第 1 頁 96 年 指 考 第 壹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untitled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ging, IFA Global Conference on Aging Older Persons and Development work and the aging labor force access to knowledge, ed


indb

1. America FirstGov for Citizens 1. Benefits and Grants 2. Defense and International 3. Education and Jobs 4. Environment, Energy

<4D F736F F D2031A1C AAC0ACECB07CBAD3A468A662C2BEC2B2B3B92D D4F4B>

Statement of Basis and Purpose of Proposed Rule

when they have the children custody which is a better legislation to equilibrize the children's mothers' fathers'and stepfathers'status rights and ben

穨社區處遇之可行性研究.PDF

出國報告(出國類別: 開會類 )

(Microsoft Word - 16\246~2\244\353\256a\252\370\253H.doc)

1 2 3 GARCH GARCH α > 0 α i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α < 0 β < 0 p α i + q β j < 1 i = 1 j = 1 1. GARCH α + β > 1 α β α > 0 β < 1 α + β > 1 4

_中一至中六級期終考試_ _考試範圍_.PDF

一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介 绍 南 安 普 顿 大 学 的 前 身 是 哈 特 利 学 院,1862 年 由 当 时 的 首 相 帕 密 尔 敦 揭 牌 成 立 1952 年 获 得 皇 家 特 许 升 格 为 大 学, 成 为 英 国 15 所 科 研 重 点

Microsoft Word - REM165R21SC-m FI

田野實習-律師事務所實習報告

bottom-up top-dow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Harvard Law Review The Right to Privacy 1 World Wide Web privacy advocates 1 See Don R. Pember,

強 化 教 育 宣 導, 落 實 依 法 行 政 ; 明 瞭 條 文 意 涵, 兼 顧 保 密 法 制 壹 前 言 : 公 務 人 員 對 政 府 資 訊 公 開 法 應 有 的 認 知 與 作 為 ( 上 ) 周 文 聖 為 維 護 國 家 安 全, 政 府 採 取 諸 多 保 密 與 偵 防 作


序 1995 年 我 走 进 了 朝 阳 区 将 台 乡 五 保 老 人 院, 如 今 17 年 后, 十 分 欣 喜 有 机 会 为 这 本 流 金 岁 月 小 集 作 序 在 多 年 陪 伴 孤 单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我 深 深 地 体 会 到 每 位 老 人 的 生 命 里 其 实 都

78 云 芝 79 五 加 皮 80 五 味 子 81 五 倍 子 82 化 橘 红 83 升 麻 84 天 山 雪 莲 85 天 仙 子 86 天 仙 藤 87 天 冬 88 天 花 粉 89 天 竺 黄 90 天 南 星 91 天 麻 92 天 然 冰 片 ( 右 旋 龙 脑 ) 93 天 葵


一 天 吃 两 顿, 从 不 例 外 我 上 班 就 是 找 一 个 网 吧 上 网 上 网 的 内 容 很 杂, 看 新 闻, 逛 论 坛, 或 者 打 打 小 游 戏 如 果 没 钱 上 网, 我 会 独 自 一 个 人 到 一 个 偏 僻 的 地 方, 静 静 地 坐 着 发 呆 这 也 是

工 造 价 15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一 标 市 政 公 用 6000 中 机 环 建 集 团 有 限 公 胡 美 娟 16 邗 江 南 路 建 设 工 二 标 市 政 公 用 品 尊 国 际 花 园 1# 2# 3# 4# 7# 9# 10# 11# 楼 地 库 C 区 工

第一篇 建置区划


untitled


31 121

ǎà

43081.indb

「教師資格檢定方案」

課務組第三次行政會議資料:

<4D F736F F D20B1B1BEA9B4F3D1A7C8CBC1A6D7CAD4B4B7A2D5B9B1A8B8E6A3A A3A92E646F63>

Crisis Management

目 录 测 评 结 果 中 心... 1 测 评 结 果... 1 作 答 有 效 性 分 析... 1 综 合 评 价... 2 推 荐 建 议... 3 考 察 建 议... 4 面 试 建 议... 5 详 细 结 果... 7

2008年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申论真题

中国的家族制度与企业组织

目 录

MEMO

四封.indd

綜 合 規 劃 研 究 本 文 旨 在 探 討 中 國 促 進 消 費 策 略 的 前 景 及 面 臨 之 挑 戰, 本 文 發 現 中 國 中 產 階 級 的 興 起 家 庭 收 入 提 高 等 趨 勢 將 帶 動 中 國 消 費 的 蓬 勃 發 展, 但 長 期 低 迷 的 消 費 率 社 會

Microsoft Word G...doc

頁 碼 序 號 學 校 名 稱 個 人 申 請 一 類 組 二 類 組 三 類 組 39 義 守 大 學 P.40 P.202 P.313 P 銘 傳 大 學 P.44 P.204 P.313 P 亞 洲 大 學 P.47 P.206 P.314 P 東 海

STEAM STEAM STEAM ( ) STEAM STEAM ( ) 1977 [13] [10] STEM STEM 2. [11] [14] ( )STEAM [15] [16] STEAM [12] ( ) STEAM STEAM [17] STEAM STEAM STEA

法律教育及培训常设委员会周年报告 2012

期內頁p1-72-7校.indd

政風電子報68期part2

Microsoft Word - 101簡章含信封封面.doc

Microsoft Word rb06-individual-visit-scheme c.docx

* RRB *

(2) ( ) 1. (1) (2) ; 2. : (1) 2. : (1) ; ( ) 57

1 2 3

别 人 对 你 说 了 或 做 了 什 么, 以 及 你 是 如 何 回 应 的 ; 所 有 相 关 电 子 邮 件 短 信 社 交 网 站 ( 比 如 Facebook, Twitter) 帖 子 的 副 本, 信 件 和 文 件 有 时, 勇 敢 面 对 歧 视 你 的 人 也 许 就 能 解

Careers Guidance 2016 Web.pdf

2008

王 雲 東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服 務 的 成 效 分 析 以 台 北 市 年 職 評 服 務 方 案 為 例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學 者 專 家 座 談 會 次 級 資 料 分 析 以 及 電 訪 問 卷 調 查 等 方 法, 針 對 台 北 市 90

美容展手册_0511_01

08.10版.indd

北京大学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Microsoft Word - 學校及系組招生規定( _054014)-緬甸適用.docx


序 言 朱 加 麟 中 信 银 行 副 行 长 兼 总 行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随 着 国 民 财 富 的 增 长, 选 择 安 排 子 女 赴 海 外 留 学 的 家 庭 数 量 逐 年 增 加 2015 年, 中 国 出 国 留 学 总 人 数 约 为 50 万, 较 2014 年 增 加

<4D F736F F D20B8DFB5C8BDCCD3FDB9DBB2EC C4EAB5DA3137C6DA2E646F63>

淡 江 大 學

CONTENT 目 录 一 主 办 方 序 二 专 家 观 点 三 中 国 食 品 健 康 七 星 公 约 联 盟 联 盟 介 绍 联 盟 架 构 联 盟 常 务 理 事 单 位 四 往 届 回 顾 时 间 轴 获 奖 企 业 精 彩 活 动 五 2016 展 望 评 选 流 程 及 奖 项 七 星

HL4362 cover.ps, page Preflight ( HL4362 cover.ai )

簡 介 您 剛 剛 經 歷 一 場 災 難 無 論 這 場 災 難 是 地 震 洪 水 火 災, 還 是 海 嘯, 現 在 危 險 已 成 過 去 但 是 在 您 腦 海 中, 您 可 能 還 會 清 晰 地 看 到 它, 感 覺 到 它 所 帶 給 您 的 恐 懼 和 焦 慮 這 些 感 覺 是

壹、招生班別、招生系所、招生名額、報考資格、考試科目及特別規定事項

目 录 Contents 校 长 致 辞... 3 申 请 和 入 学... 4 英 语 语 言 辅 导 课 程 年 学 期 日 期... 6 寄 宿 家 庭 年 费 用 表 年 初 中 科 目 年 高 中 科 目

XXX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

<4D F736F F D FB248A6BFA46ABEC BEC7A67EABD7BAD3A468A662C2BEB14DAF5AA9DBA5CDC2B2B3B E646F63>

邱 貴 玲 從 女 性 角 度 分 析 比 較 美 國 法 國 丹 麥 三 種 家 庭 政 策 發 展 模 式 ernment also provides national childcare system to empower French women to work outside of the

<4D F736F F D20A57CA540ACC9A544AD6EB0EAAE61A751AF71B06AC1D7A8EEABD7A4C0AA >


Transcription:

Privacy notice 隐 私 问 题 须 知 Form 1442i CHS CHINESE SIMPLIFIED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移 民 与 边 防 部, 简 称 移 民 部 )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Privacy Act 1988 (Privacy Act),( 1988 年 隐 私 法, 简 称 隐 私 法 ) 要 求 移 民 部 在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时, 通 知 当 事 人 某 些 事 项 本 表 就 是 为 了 通 知 你 这 些 事 项 什 么 是 个 人 信 息? 隐 私 法 规 定, 个 人 信 息 是 指 关 于 可 以 合 理 地 予 以 认 定 的 某 一 个 人 的 信 息 或 意 见 移 民 部 还 根 据 隐 私 法 的 规 定 收 集 某 些 敏 感 的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个 人 的 种 族 或 民 族 出 身 性 取 向 或 性 行 为 犯 罪 记 录 健 康 信 息 和 生 物 特 征 信 息 专 业 或 贸 易 协 会 会 员 身 份 宗 教 信 仰 或 归 属 哲 学 信 仰 和 政 治 协 会 成 员 由 移 民 部 负 责 管 辖 的 法 规, 主 要 有 Migration Act 1958 (the Migration Act) ( 1958 年 移 民 法, 简 称 移 民 法 ) Customs Act 1901 (the Customs Act)( 1901 年 海 关 法, 简 称 海 关 法 )Immigration (Guardianship of Children) Act 1946 (IGOC Act)( 1946 年 移 民 ( 儿 童 监 护 ) 法, 简 称 儿 童 监 护 法 ) the Excise Act 1901(the Excise Act) ( 1901 消 费 税 法, 简 称 消 费 税 法 ),Australian Border Force Act 2015(the Border Force Act)( 2 015 年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法, 简 称 边 防 部 队 法 ),Maritime Powers Act 2013( Maritime Powers Act)( 2013 年 海 事 权 力 法, 简 称 海 事 权 力 法 ) 和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2007 (the Citizenship Act)( 2007 年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法, 简 称 国 籍 法 )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移 民 法 和 公 民 法 包 括 关 于 收 集 使 用 和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的 具 体 规 定 个 人 信 息 包 括 敏 感 的 信 息, 如 生 物 学 特 征 ( 也 称 为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按 照 这 些 法 规 的 定 义, 个 人 身 份 包 括 : 指 纹 或 手 印 脸 部 和 肩 部 的 照 片 录 音 或 录 像 ( 仅 限 于 执 行 移 民 法 之 需 以 及 某 些 特 殊 例 外 情 况 ) 身 高 和 体 重 虹 膜 扫 描 某 人 的 签 名, 或 者 各 项 法 规 所 规 定 的 任 何 其 他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能 会 收 集 或 验 证 个 人 生 物 学 特 征 (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数 据 ): 在 机 场 的 旅 客 在 境 内 的 签 证 申 请 者 ( 包 括 保 护 签 证 申 请 者 ) 澳 大 利 亚 小 区 内 的 非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移 民 羁 押 者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申 请 者 在 以 下 网 站 可 以 获 得 关 于 移 民 部 对 待 生 物 学 特 征 的 措 施 的 更 多 信 息 : www.border.gov.au/about/corporate/information/factsheets/84biometric 移 民 部 的 工 作 范 围 与 联 系 方 式 移 民 部 的 任 务 是 保 护 澳 大 利 亚 的 边 境, 通 过 致 力 于 下 列 目 标 确 保 其 实 施 来 管 理 跨 越 澳 大 利 亚 边 境 的 人 员 和 货 物 的 流 动 : 通 过 移 民 管 理 对 澳 大 利 亚 的 未 来 做 出 贡 献 保 护 难 民, 为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政 策 做 出 贡 献 管 理 边 境 并 为 旅 客 提 供 便 利, 确 保 澳 大 利 亚 安 全 收 集 边 境 税 收 和 贸 易 数 据 便 利 合 法 贸 易 澳 大 利 亚 的 海 事 安 全 和 商 业 利 益 遵 守 澳 大 利 亚 各 项 移 民 法 规, 确 保 廉 正 决 策 管 理 澳 大 利 亚 有 关 国 籍 的 各 项 法 规 移 民 部 详 细 的 联 络 方 式 请 见 移 民 部 网 站 :www.border.gov.au 如 果 你 认 为 移 民 部 在 收 集 或 处 理 你 的 信 息 方 面 有 错 误, 你 可 以 采 取 下 列 做 法 : 在 办 公 时 间 打 电 话 给 Global Feedback Unit( 全 球 反 馈 部 门 ), 号 码 是 133 177 在 下 列 网 站 填 写 网 上 意 见 表 :www.border.gov.au 写 信 寄 到 : The Manager Global Feedback Unit GPO Box 241 Melbourne VIC 3001 Australia 通 过 移 民 部 的 任 何 一 个 办 事 处 直 接 跟 我 们 联 系 移 民 部 向 谁 收 集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一 般 来 说, 移 民 部 ( 或 与 其 签 约 的 服 务 提 供 机 构 ) 将 会 直 接 向 你 或 者 得 到 你 的 授 权 作 为 你 的 代 表 的 第 三 方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我 们 也 可 能 从 合 作 机 构 收 集 你 的 信 息, 这 些 机 构 包 括 其 他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执 法 机 构 外 国 政 府 担 保 人 开 业 医 生 你 指 定 的 组 织 教 育 机 构 雇 主, 也 包 括 跟 移 民 部 联 络 并 提 供 信 息 的 公 众 成 员 ( 比 如 打 电 话 检 举 者 ) 提 供 移 民 服 务 的 部 门 或 承 包 方 经 过 授 权 而 执 行 移 民 部 某 些 职 能 的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可 以 代 表 移 民 部 收 集 及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的 承 包 方 也 可 以 代 表 移 民 部 收 集 和 使 用 个 人 信 息 这 方 面 的 例 子 包 括 : 出 入 境 的 航 空 公 司 为 乘 客 提 前 办 理 的 各 项 手 续, 各 种 计 算 机 系 统, 各 项 研 究 中 的 调 查 或 访 谈, 移 民 羁 押 者 支 持 服 务, 各 项 医 疗 服 务, 等 等 移 民 部 也 要 求 承 包 方 无 论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内 还 是 在 海 外 都 要 遵 守 隐 私 法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1

法 律 要 求 或 授 权 的 个 人 信 息 收 集 移 民 法 IGOC 法 海 关 法 消 费 税 法 海 事 权 力 法 和 国 籍 法 和 隐 私 法 授 权 而 且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要 求 移 民 部 收 集 特 定 的 个 人 信 息, 以 便 对 这 些 法 规 进 行 管 辖 移 民 法 关 于 各 项 签 证 申 请, 移 民 部 : 被 授 权 收 集 跟 申 请 相 关 的 任 何 信 息 ( 参 见 移 民 法 第 56 节 ), 而 且 可 能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见 移 民 法 第 40 节 46 节 ) 如 果 环 境 有 变 化, 或 者 在 申 请 表 上 提 供 的 信 息 不 正 确, 那 么 签 证 申 请 人 以 及 某 些 签 证 持 有 人 必 须 告 知 移 民 部 ( 移 民 法 第 104 105 节 ) 为 了 执 行 移 民 法 和 1994 年 移 民 条 例,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一 份 或 者 多 份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数 据 在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时, 移 民 部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 例 如 公 民 提 供 护 照, 非 公 民 提 供 身 份 证 明 和 签 证 ) 如 果 你 不 是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又 未 能 提 供 规 定 的 身 份 证 明, 你 将 会 被 拒 绝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257A 节 ) 在 离 开 澳 大 利 亚 时,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要 求 你 提 供 某 些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257A 节 ) 为 了 识 别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要 求 : 证 实 身 份 和 签 证 情 况 的 证 据, 包 括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188 节 ) 一 个 人 提 供 关 于 被 怀 疑 为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者 的 身 份 或 下 落 的 文 件 或 信 息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18 节 ) 移 民 羁 押 者 必 须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数 据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258 261AA(1) 条 和 移 民 条 例 第 3.30 条 ) 在 商 业 担 保 的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和 Fair Work Ombudsman( 公 平 工 作 专 员, 简 称 FWO) 可 以 根 据 移 民 法 第 2 部 份 第 3A 章 的 F 分 章 中 的 检 查 权 力 来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出 自 移 民 法 252 条 所 规 定 的 调 查 能 力 的 目 的, 授 权 官 员 可 以 保 留 在 某 个 人 身 上 或 在 这 个 人 直 接 控 制 之 下 的 物 业 找 到 的 某 一 文 件 或 其 他 物 品, 例 如, 可 能 据 以 取 消 这 个 人 的 签 证 的 证 据 该 官 员 可 以 夺 取 被 没 收 的 伪 造 文 件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487ZJ 条 以 及 第 9 部 分 第 一 章, 包 括 对 文 件 应 如 何 处 理 ) 国 籍 法 移 民 部 可 以 收 集 各 种 个 人 信 息, 以 便 确 认 某 个 人 符 合 入 籍 的 要 求 移 民 部 有 权 要 求 获 得 跟 申 请 入 籍 有 关 的 个 人 身 份 资 料 ; 如 果 负 责 做 出 决 定 的 官 员 未 能 确 认 你 的 身 份, 那 么 你 的 申 请 就 不 会 被 批 准 ( 请 见 国 籍 法 第 2 部 分 第 5 章 以 及 该 法 的 17(3) 节 19D(4) 节 24(3) 节 和 30(3) 节 ) 一 名 代 表 可 以 夺 取 被 没 收 的 伪 造 文 件 ( 请 见 国 籍 法 第 45B 条 以 及 第 3 部 分 第 一 章, 包 括 对 文 件 应 如 何 处 理 ) IGOC 法 根 据 Immigration (Guardianship of Children) Act 1946(the IGOC Act) 1946 年 移 民 ( 儿 童 监 护 ) 法, 简 称 儿 童 监 护 法 ) 规 定, 移 民 部 长 是 某 些 既 无 人 陪 伴 又 不 是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这 些 未 成 年 人 入 境 时 没 有 父 母 或 者 满 21 岁 的 亲 戚 陪 同 ( 称 为 IGOC 未 成 年 人 ) 为 了 协 助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IGOC 法 允 许 移 民 部 长 把 其 监 护 的 权 力 和 职 能 委 托 给 联 邦 州 或 领 地 政 府 的 官 员 ( 称 为 委 派 监 护 人 ) 愿 意 并 且 合 适 的 个 人 或 者 机 构 也 可 以 被 指 定 为 IGOC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一 般 而 言, 监 护 人 有 权 利 和 责 任 对 在 其 监 护 下 的 儿 童 的 日 常 照 顾 和 管 理 作 出 决 定 为 了 依 据 IGOC 法 确 保 儿 童 的 日 常 照 顾 和 福 利, 移 民 部 会 收 集 关 于 IGOC 未 成 年 人 及 其 监 护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为 了 确 保 满 足 IGOC 未 成 年 人 的 日 常 照 顾 和 福 利 的 需 要, 根 据 隐 私 法, 在 必 要 时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向 下 列 机 构 或 人 士 披 露 和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 州 / 领 地 政 府 当 局, 包 括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委 派 监 护 人 监 护 人 父 母 照 料 人 和 亲 戚, 以 及 ( 或 者 ) 其 他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海 关 法 和 消 费 税 法 在 实 施 海 关 法 消 费 税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澳 大 利 亚 法 规 ( 包 括 移 民 法 和 税 收 法 规 ) 的 过 程 中, 移 民 部 被 授 权 收 集 一 系 列 个 人 和 商 务 信 息, 特 别 是 关 于 保 护 澳 大 利 亚 边 境 和 确 保 边 境 税 收 方 面 的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向 你 收 集 关 于 海 关 法 消 费 税 法 和 税 收 法 规 事 宜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表 格 可 能 带 有 特 别 的 关 于 收 集 信 息 的 声 明 对 于 在 表 中 收 集 到 的 个 人 信 息, 表 格 也 会 向 你 具 体 说 明 这 些 信 息 如 何 收 集 使 用 和 披 露 该 表 应 同 本 隐 私 声 明 一 起 阅 读 例 如, 根 据 海 关 法 第 64ACA 和 64ACB 条, 为 了 贯 彻 海 关 法 移 民 法 和 其 他 法 律, 对 于 入 境 的 船 只 和 飞 机 上 的 乘 客 和 船 员 或 机 组 人 员, 移 民 部 必 须 收 集 他 们 的 某 些 个 人 信 息 海 事 权 力 法 在 海 上 执 法 机 构 执 行 海 事 权 力 的 时 候, 移 民 部 被 授 权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澳 大 利 亚 的 海 事 权 力 支 持 执 行 国 际 海 上 协 议 与 安 排 以 及 澳 大 利 亚 与 海 洋 相 关 的 各 项 法 律, 其 内 容 包 括 涉 及 外 国 船 只 非 法 捕 鱼 海 关 海 上 反 恐 怖 主 义 行 动 移 民 检 疫 和 毒 品 走 私 隐 私 法 隐 私 法 允 许 收 集 下 列 资 料 : 依 法 收 集 的 或 者 为 了 执 行 相 关 职 能 而 必 须 收 集 的 或 者 本 人 同 意 收 集 的 敏 感 信 息 为 了 移 民 部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职 能 或 工 作 而 合 理 要 求 的 或 与 其 直 接 相 关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作 为 执 法 机 构 所 遵 循 的 法 律 移 民 部 是 执 行 下 列 法 规 的 某 些 任 务 的 执 法 机 构 :Crimes Act 1914( 1914 年 刑 法 ) Criminal Code Act 1995 ( 1995 年 刑 事 法 典 法 )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Act 1987( 1987 年 澳 大 利 亚 核 科 学 与 技 术 组 织 法, 简 称 ANSTO Act ) 和 Independen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Monitor Act 2010( 2010 年 独 立 国 家 安 全 立 法 监 控 法 )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为 了 履 行 这 些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能 和 任 务 而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2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移 民 部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目 的 移 民 部 收 集 个 人 信 息 的 首 要 目 的, 是 履 行 与 当 事 人 申 请 移 民 和 / 或 入 籍 的 过 程 或 与 货 物 出 入 境 相 关 的 职 能 移 民 部 负 责 管 理 下 列 各 项 计 划 : 签 证 与 移 民 海 关 与 关 税 征 收,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某 些 其 他 法 律 的 行 政 管 理, 这 些 法 律 包 括 税 收 卫 生 检 疫 商 业 刑 法 知 识 产 权 和 小 区 保 护 等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协 助 边 境 管 理 签 证 监 察 与 移 民 身 份 裁 决 移 民 羁 押 驱 逐 出 境 或 者 转 移 到 区 域 处 置 中 心 ( 包 括 服 务 供 货 商 和 支 持 执 法 提 供 福 利 服 务 及 定 居 等 海 外 程 序 的 外 国 当 局 ) 国 籍 你 在 签 证 担 保 贸 易 进 出 口 检 疫 或 入 籍 的 申 请 表 中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将 会 用 于 这 一 首 要 目 的 根 据 隐 私 法, 信 息 还 可 以 用 于 某 一 次 要 目 的 一 般 来 说,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你 会 合 理 地 预 计 到 移 民 部 门 将 使 用 或 披 露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而 且 这 个 次 要 目 的 是 跟 首 要 目 的 直 接 相 关 的 ( 就 敏 感 信 息 而 言 ), 或 者 是 跟 首 要 目 的 相 关 的 ( 就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而 言 ) 例 如, 你 在 签 证 申 请 表 中 提 供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用 于 你 随 后 提 出 的 各 项 申 请 ( 包 括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1982( 1982 年 信 息 自 由 法 ) 和 隐 私 法 所 规 定 的 用 途 ) 此 外,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使 用 你 所 提 供 的 电 子 联 络 方 式, 跟 你 联 络 有 关 移 民 的 事 项 如 果 移 民 部 未 能 收 集 到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会 造 成 什 么 后 果 如 果 移 民 部 未 能 收 集 到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或 许 就 无 法 处 理 你 的 签 证 申 请 或 入 籍 申 请, 也 无 法 为 你 提 供 ( 相 关 的 ) 贸 易 进 口 出 口 和 检 疫 支 持 服 务 如 果 未 能 收 集 到 你 的 信 息, 移 民 部 或 许 就 不 能 充 分 履 行 其 各 项 法 定 义 务 ( 特 别 是 跟 遵 守 法 规 相 关 的 义 务 ) 审 慎 尽 职 的 义 务 或 澳 大 利 亚 的 各 项 国 际 承 诺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向 指 定 的 代 表 披 露 如 果 你 已 经 指 定 某 个 人 比 如 某 一 家 庭 成 员 移 民 代 理 报 关 行 旅 游 机 构 代 理 或 航 空 公 司 代 理 调 查 专 员 国 会 议 员 或 律 师 作 为 你 的 代 表, 那 么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这 些 第 三 方 人 士, 除 非 你 要 求 移 民 部 不 要 这 样 做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由 你 担 保 的 人 或 者 你 的 担 保 人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向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披 露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会 根 据 边 防 部 队 法 或 其 他 法 规 而 被 授 权 或 者 被 允 许 向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比 如 说, 为 了 执 行 各 项 职 能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或 者 为 了 履 行 其 职 能 或 协 助 其 他 机 构 履 行 职 能 这 样 的 例 子 包 括 : 披 露 你 的 身 份 ; 验 证 你 所 提 供 的 文 档 是 否 真 实 ; 进 行 数 据 比 对 ; 或 者 管 理 遵 守 法 规 义 务 移 民 部 与 之 交 换 信 息 的 政 府 机 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人 类 服 务 部 (DHS), 以 便 执 行 Social Security Act 1991 ( 1991 年 社 会 保 障 法 ) Child Support (Assessment) Act 1989 ( 1989 年 儿 童 支 持 ( 评 估 ) 法 ) 和 Child Support (Registration and Collection) Act 1988( 1988 年 儿 童 支 持 ( 登 记 和 收 集 ) 法 ) 社 会 服 务 部 农 业 部, 以 便 管 理 澳 大 利 亚 的 生 物 安 全 系 统, 执 行 Quarantine Act 1908( 1908 年 检 疫 法 ) Export Control Act 1982( 1982 年 出 口 控 制 法 ) 和 Imported Food Control Act 1992( 1992 年 进 口 食 品 控 制 法 ) 医 疗 物 品 管 理 产 业 部 Australian Sports Anti-Doping Authority( 澳 大 利 亚 体 育 反 兴 奋 剂 局 ), 以 便 执 行 National Anti-Doping Scheme( 国 家 反 兴 奋 剂 计 划 ) 教 育 部, 管 理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2000 年 留 学 生 教 育 服 务 法 ) 就 业 部, 以 便 对 有 关 就 业 服 务 的 信 息 进 行 比 对 退 伍 军 人 事 务 部, 以 便 管 理 Veterans Entitlements Act 1986 ( 1986 年 退 伍 军 人 权 利 法 ) 澳 大 利 亚 税 务 局 (ATO), 以 便 管 理 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 1997 年 所 得 税 评 估 法 ) 和 其 他 税 收 法 规 公 平 工 作 专 员 (FWO), 以 便 执 行 Fair Work Act 2009 ( 2009 公 平 工 作 法 ) 外 交 与 贸 易 部 (DFAT), 以 便 管 理 Australian Passport Act 2005( 2005 年 澳 大 利 亚 护 照 法 ), 并 获 得 办 理 保 护 签 证 用 的 国 家 信 息 以 及 关 于 你 因 为 持 有 双 重 国 籍 而 可 能 持 有 的 外 国 护 照 的 有 关 信 息 澳 大 利 亚 选 举 委 员 会, 以 便 管 理 Commonwealth Electoral Act 1918( 1918 年 联 邦 选 举 法 ) 复 审 审 核 及 调 查 机 构 如 果 你 申 请 对 某 项 决 定 进 行 复 议 或 司 法 复 审, 移 民 部 将 向 进 行 复 审 的 仲 裁 庭 或 法 院 提 供 相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跟 诸 如 下 列 调 查 机 构 共 享 信 息 : 联 邦 事 务 与 移 民 事 务 调 查 专 员 澳 大 利 亚 信 息 专 员 办 公 室 澳 大 利 亚 国 家 审 计 局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公 平 工 作 调 查 专 员 急 救 与 执 法 机 构 在 紧 急 情 况 或 发 生 严 重 伤 害 或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提 供 给 澳 大 利 亚 执 法 机 构 或 急 救 机 构 在 必 要 时, 移 民 部 还 会 将 信 息 向 澳 大 利 亚 ( 联 邦 州 和 领 地 ) 执 法 机 构 或 团 体 和 外 国 的 执 法 机 构 或 团 体 披 露 信 息, 以 便 执 行 跟 执 法 相 关 的 任 务, 包 括 防 止 侦 查 调 查 和 起 诉 或 惩 处 犯 罪 行 为 各 项 支 持 计 划 在 办 理 签 证 过 程 中 收 集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 社 会 服 务 部, 以 便 提 供 定 居 支 持 产 业 部, 以 便 促 进 和 监 督 英 语 培 训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3

向 发 放 执 照 的 权 力 机 关 披 露 如 果 你 在 澳 大 利 亚 申 请 某 项 执 照,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向 相 关 的 权 力 机 关 披 露 关 于 你 的 移 民 身 份 和 工 作 权 利 的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还 会 披 露 你 是 否 已 获 得 澳 大 利 亚 国 籍 这 些 信 息 将 用 来 评 估 你 是 否 适 宜 持 有 某 种 执 照 如 果 你 申 请 某 些 执 照, 根 据 海 关 法, 可 能 还 会 披 露 特 定 信 息 获 得 授 权 而 披 露 个 人 资 料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的 定 义 请 见 第 1 页 移 民 部 有 权 根 据 移 民 法 第 4A 部 分 以 及 国 籍 法 s43 在 许 多 情 况 下 披 露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例 如 : 核 实 国 籍 或 签 证 状 况 执 行 刑 法 根 据 与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的 安 排 交 换 身 份 识 别 信 息 让 法 院 仲 裁 庭 或 调 查 机 构 查 阅 相 关 信 息 澳 大 利 亚 法 律 要 求 提 供 信 息 的 其 他 情 况 移 民 部 也 有 权 根 据 国 籍 法 披 露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以 用 于 跟 国 籍 或 移 民 法 规 相 关 的 用 途 移 民 法 第 4A 部 分 还 授 权 移 民 部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 包 括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为 了 下 列 目 的 而 进 行 数 据 比 对 : 识 别 或 鉴 定 某 人 的 身 份 便 于 办 理 出 入 境 人 员 的 手 续 识 别 有 犯 罪 历 史 的 品 格 有 问 题 的 或 可 能 引 起 有 关 国 家 安 全 的 担 忧 的 非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 公 民 ) 跟 移 民 事 务 方 面 的 虚 假 文 件 和 身 份 欺 诈 作 斗 争 协 助 办 理 保 护 签 证 识 别 或 寻 找 某 个 人 ( 请 参 见 移 民 法 33FA 节 和 33FC 节 ) 向 指 定 的 调 查 机 构 比 如 澳 大 利 亚 国 家 审 计 局 和 澳 大 利 亚 人 权 委 员 会 披 露 跟 外 国 政 府 商 定 将 某 人 从 澳 大 利 亚 驱 逐 出 境, 或 者 将 某 人 引 渡 到 澳 大 利 亚 或 从 澳 大 利 亚 引 渡 到 其 他 国 家 让 特 定 的 外 国 政 府 或 其 执 法 机 构 或 边 境 管 制 机 构 或 者 特 定 的 国 际 组 织 查 询 信 息, 用 于 管 理 各 项 移 民 事 务 ( 请 见 移 民 法 5A(3) 节 ) 在 国 际 刑 事 事 务 中 获 得 或 提 供 协 助 有 关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的 详 细 资 料, 请 见 表 格 1243i 关 于 工 人 签 证, 移 民 部 还 有 权 向 相 应 的 签 证 持 有 人 或 担 保 人 披 露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签 证 持 有 人 的 特 定 个 人 信 息 ( 请 见 移 民 法 第 140ZH 节 以 及 节 例 2.103 2.104 和 2.105 节 ) 在 边 防 部 队 法 第 6 部 份 规 定 的 有 限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还 被 授 权 披 露 属 于 受 保 护 信 息 的 个 人 信 息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边 防 部 队 法 允 许 移 民 部 向 以 下 单 位 披 露 信 息 : 联 邦 州 和 领 地 的 部 门 或 当 局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AFP) 或 者 州 或 领 地 的 警 察 机 关 或 警 务 人 员 验 尸 官 联 邦 州 或 领 地 的 法 定 公 职 人 员 ( 例 如 专 员 ) 2015 澳 大 利 亚 边 防 部 队 Secrecy and Disclosure( 保 密 与 披 露 ) 条 例 规 定 的 团 体 或 者 人 员, 例 如 澳 大 利 亚 红 十 字 会 外 国 或 者 公 共 国 际 组 织 然 而, 除 边 防 部 队 法 第 6 部 份 规 定 的 其 他 具 体 要 求 外, 向 上 述 某 个 机 构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必 须 是 为 了 边 防 部 队 法 上 列 明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被 允 许 的 目 的 的 情 况, 否 则 不 会 获 得 授 权 这 类 例 子 包 括 为 了 下 列 某 个 目 的 而 披 露 信 息 : 实 施 或 执 行 跟 刑 法 或 者 商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协 助 死 因 查 询 调 查 或 审 讯 保 护 公 共 卫 生, 或 者 一 人 或 多 人 的 生 命 或 安 全 根 据 Census and Statistics Act 1905( 1905 年 人 口 普 查 和 统 计 法 ) 或 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ct 1975( 1975 年 澳 大 利 亚 统 计 局 法 ) 的 规 定 收 集 或 者 核 实 数 据 保 护 公 共 税 收 识 别 个 人 身 份 核 实 公 民 身 份 或 者 签 证 状 况 为 不 是 澳 大 利 亚 公 民 的 个 人 提 供 帮 助 执 行 国 家 反 兴 奋 剂 计 划 与 移 民 检 疫 或 者 澳 大 利 亚 与 外 国 间 的 边 境 控 制 有 关 的 目 的 一 系 列 法 规 所 包 含 的 事 宜, 这 些 法 规 包 括 Customs Act ( 海 关 法 ) Migration Act( 移 民 法 ) Maritime Powers Act( 海 事 权 力 法 ) Citizenship Act( 国 籍 法 ) IGOC Act( IGOC 法 ) 等 涉 及 国 防 或 国 家 安 全 的 目 的 如 果 受 保 护 的 个 人 信 息 是 个 人 同 意 披 露 的, 或 者 是 防 止 或 减 轻 对 某 个 人 的 生 命 或 健 康 的 严 重 威 胁 所 必 须 的, 或 该 信 息 已 被 依 法 向 公 众 公 开, 那 么 移 民 部 有 权 透 露 该 信 息 边 境 部 队 法 第 51 条 规 定 : 根 据 该 法 第 6 部 分 某 些 条 文 进 行 披 露, 被 认 为 是 该 法 为 了 隐 私 法 的 目 的 而 授 权 披 露 的 此 外, 如 果 个 人 信 息 是 在 一 个 受 委 托 人 的 就 业 或 为 移 民 部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披 露 的, 那 么 根 据 边 境 部 队 法, 这 种 披 露 是 允 许 的 移 民 部 将 确 保 这 种 披 露 符 合 隐 私 法 在 有 限 的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还 被 授 权 在 考 虑 到 诸 如 海 关 法 和 各 种 条 例 等 与 海 关 相 关 的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披 露 属 于 受 保 护 资 料 的 个 人 信 息 披 露 出 入 境 记 录 旅 客 抵 达 和 离 开 澳 大 利 亚 的 记 录 储 存 在 出 入 境 记 录 数 据 库 中 这 些 记 录 可 能 会 出 自 下 列 目 的 予 以 披 露 : 跟 移 民 法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Family Law Act 1975( 1975 年 家 庭 法 )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关 税 或 消 费 税 法 规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检 疫 或 卫 生 法 规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执 法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Education Services for Overseas Students Act 2000( 2000 年 留 学 生 教 育 服 务 法 ) 相 关 的 目 的 跟 规 定 的 联 邦 州 或 领 地 法 规 比 如 管 理 首 次 买 房 计 划 或 儿 童 关 怀 和 / 或 福 利 计 划 相 关 的 目 的 为 执 法 和 相 关 目 的 而 披 露 通 常 移 民 部 为 执 法 和 相 关 目 的 ( 包 括 根 据 移 民 和 国 籍 法 的 执 法 行 动 或 其 他 执 行 机 构 的 执 法 行 动 ) 的 披 露 包 括 : 澳 大 利 亚 和 海 外 的 执 法 机 构, 以 便 评 估 个 人 品 格 以 及 执 行 关 于 品 格 的 要 求 澳 大 利 亚 和 海 外 的 执 法 机 构 与 情 报 机 构 或 委 员 会 全 国 普 通 警 察 服 务 机 构 国 际 刑 警 组 织 国 家 边 境 调 查 中 心 犯 罪 追 踪 系 统 (CrimTrac) AusTRAC 各 种 监 管 委 员 会 国 会 调 查 委 员 会 国 际 法 庭 和 海 外 移 民 当 局, 以 识 别 或 调 查 移 民 欺 诈 国 家 安 全 事 项 或 涉 嫌 参 与 战 争 罪 行 或 危 害 人 类 罪 行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4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澳 大 利 亚 廉 政 执 法 专 员 法, 以 管 理 Law Enforcement Integrity Commissioner Act 2006( 2006 年 澳 大 利 亚 廉 政 执 法 专 员 法 ) ATO( 税 务 局 ) DHS( 人 类 服 务 部 ) 以 及 其 它 联 邦 机 构 或 州 及 领 地 机 构, 以 便 发 现 违 反 跟 工 作 相 关 的 签 证 条 件 者 AFP 和 澳 大 利 亚 警 方, 以 便 发 现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检 察 长, 以 便 起 诉 有 关 移 民 或 国 籍 的 违 法 者 外 国 政 府, 以 便 将 非 法 的 非 公 民 驱 逐 出 境 FWO( 公 平 工 作 专 员 ) 注 册 的 教 育 机 构 雇 主 被 担 保 人 担 保 人 和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机 构, 以 便 监 督 遵 守 签 证 条 件 和 担 保 人 义 务 的 情 况, 并 通 知 实 施 制 裁 情 况 执 法 机 构 包 括 澳 大 利 亚 联 邦 警 察 关 于 签 证 申 请 人 和 提 名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其 目 的 是 执 行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者 计 划, 以 识 别 关 于 执 法 或 国 家 安 全 的 事 项 由 移 民 部 作 为 执 法 机 关 披 露 移 民 部 是 执 行 下 列 法 规 的 某 些 任 务 的 执 法 机 构 :Crimes Act 1914( 1914 年 刑 法 ) Criminal Code Act 1995 ( 1995 年 刑 事 法 典 法 )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 Act 1987( 1987 年 澳 大 利 亚 核 科 学 与 技 术 组 织 法, 简 称 ANSTO Act ) 和 Independent National Security Legislation Monitor Act 2010( 2010 年 独 立 国 家 安 全 立 法 监 控 法 )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为 了 履 行 这 些 法 规 规 定 的 职 能 和 任 务 而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跟 各 项 计 划 的 管 理 相 关 的 其 他 披 露 支 持 保 证 关 于 提 供 支 持 保 证 (Assurance of Support) 者 的 信 息 将 会 向 Centrelink 披 露, 以 便 退 还 已 付 的 押 金, 或 者 发 现 并 追 收 所 欠 的 债 务 就 业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与 商 业 技 能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将 有 关 你 的 移 民 身 份 工 作 权 利 以 及 签 证 类 型 和 期 限 的 信 息 披 露 给 你 的 雇 主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机 构 以 及 通 过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协 议 来 使 用 你 的 服 务 的 第 三 方 例 如, 当 你 申 请 工 作 时,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向 雇 主 或 人 力 资 源 供 应 机 构 披 露 是 否 允 许 你 工 作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会 将 信 息 披 露 给 州 和 领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部 门 以 及 帮 助 商 业 技 能 移 民 获 得 政 府 的 商 业 信 息 服 务 的 机 构 培 训 与 教 育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下 列 机 构 : DFAT( 外 交 与 贸 易 部 ) 产 业 部 和 教 育 部, 以 便 为 希 望 在 澳 大 利 亚 接 受 培 训 或 求 学 的 人 提 供 协 助 就 业 部, 以 便 确 定 跟 工 作 场 所 有 关 的 因 素 对 于 澳 大 利 亚 人 力 市 场 的 影 响 教 育 部 以 及 被 指 定 对 某 些 签 证 类 别 的 海 外 资 格 进 行 评 估 的 权 力 机 构 根 据 成 人 移 民 英 语 计 划 提 供 英 语 辅 导 的 教 育 机 构 各 政 府 部 门, 以 便 监 管 教 育 机 构 保 健 为 了 办 理 签 证 申 请 而 对 你 本 人 或 家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进 行 评 估 的 详 细 资 料,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政 府 卫 生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以 便 帮 助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颁 发 签 证 的 健 康 要 求 ; 这 种 披 露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考 虑 是 否 应 该 豁 免 健 康 方 面 的 要 求, 或 者 为 了 管 理 公 共 卫 生 方 面 的 风 险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的 入 境 与 境 内 保 护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跟 提 供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定 居 服 务 的 签 约 机 构 交 换 关 于 难 民 和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入 境 者 以 及 他 们 的 提 名 人 ( 如 果 有 的 话 ) 的 个 人 信 息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将 寻 求 庇 护 者 以 及 保 护 签 证 或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签 证 的 申 请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UNHCR), 以 便 核 实 身 份 并 办 理 人 道 主 义 类 别 签 证 或 保 护 签 证 的 申 请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将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以 便 协 助 其 提 供 各 项 服 务 羁 押 移 民 部 可 能 将 关 于 受 到 移 民 羁 押 者 的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 州 和 领 地 的 福 利 机 构, 以 便 安 排 其 他 羁 押 方 案, 照 顾 无 人 陪 伴 的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为 那 些 有 身 体 残 疾 和 精 神 障 碍 的 被 羁 押 者 提 供 监 护 州 和 领 地 的 惩 教 服 务 机 构, 以 便 转 递 及 确 认 关 于 移 民 身 份 的 资 料 支 持 转 介 的 海 上 处 理 服 务 机 构 学 校 开 业 医 生 以 及 保 健 和 福 利 服 务 机 构, 或 者 为 你 提 供 服 务 或 评 估 帮 助 你 本 人 或 家 人 离 境 的 可 选 方 案 的 移 民 顾 问 儿 童 的 福 利 与 保 护 儿 童 和 / 或 其 父 母 / 监 护 人 / 照 顾 者 的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儿 童 福 利 与 保 护 机 构 州 或 领 地 的 警 方 或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以 便 完 成 下 列 任 务 : 组 织 和 监 督 在 移 民 羁 押 场 所 和 / 或 社 区 中 的 关 怀 和 福 利 工 作 调 查 可 能 出 现 的 虐 待 或 疏 忽 协 助 安 排 旅 行 和 准 备 各 种 文 件 关 于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的 被 领 养 儿 童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各 州 和 领 地 的 福 利 机 构 澳 大 利 亚 中 央 收 养 当 局 和 澳 大 利 亚 跨 国 收 养 组 织 为 了 获 得 旅 行 文 件 而 提 供 给 大 使 馆 高 级 专 员 公 署 或 领 事 馆 的 信 息 如 果 你 获 得 了 以 离 境 为 条 件 的 签 证, 或 者 没 有 合 法 的 理 由 留 在 澳 大 利 亚, 那 么 你 应 该 离 开 澳 大 利 亚 如 果 你 未 能 在 合 理 的 期 限 内 持 有 或 取 得 有 效 的 旅 行 文 件, 移 民 部 通 常 的 做 法 是 替 你 申 请 旅 行 文 件 这 样 就 可 以 安 排 你 出 境 对 于 大 使 馆 高 级 专 员 公 署 或 领 事 馆 适 当 要 求 提 供 的 信 息, 移 民 部 仅 会 提 供 尽 可 能 少 的 信 息 以 便 向 它 们 领 取 旅 行 文 件 这 些 信 息 可 能 包 括 你 的 姓 名 有 效 的 护 照 或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详 细 资 料 和 联 系 方 式 国 籍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将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之 外 的 其 他 个 人 信 息 提 供 给 : 地 方 政 府 和 其 他 组 织, 以 便 举 办 及 主 持 公 民 入 籍 仪 式 总 督 公 务 秘 书 办 公 室 以 及 总 理 与 内 阁 部, 以 便 审 议 关 于 澳 大 利 亚 荣 誉 勋 衔 的 申 请 国 会 议 员 和 地 方 政 府 议 员, 以 便 欢 迎 新 入 籍 的 公 民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社 会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5

移 民 研 究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用 于 对 现 有 客 户 及 以 往 客 户 进 行 调 查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向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和 签 约 的 第 三 方 披 露, 以 便 进 行 关 于 制 定 政 策 和 / 或 程 序 的 研 究 调 查 和 分 析 这 类 合 同 会 限 制 个 人 信 息 仅 用 于 所 规 定 的 研 究 目 的, 并 要 求 在 研 究 完 成 之 后 将 其 销 毁 在 研 究 中 收 集 和 收 集 的 数 据, 在 公 布 之 前 将 会 进 行 避 免 泄 露 个 人 身 份 的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澳 大 利 亚 统 计 局, 以 便 对 新 入 境 者 进 行 人 口 研 究, 对 各 种 移 民 方 案 及 定 居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关 于 近 年 来 新 入 境 者 的 信 息, 可 能 会 提 供 给 州 和 领 地 的 政 府 机 构 或 移 民 服 务 机 构, 以 协 助 进 行 定 居 规 划 或 提 供 定 居 服 务 重 大 国 际 活 动 个 人 信 息 可 能 会 披 露 给 那 些 在 重 大 国 际 活 动 中 发 挥 协 调 作 用 的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机 构, 包 括 州 和 领 地 的 政 府 机 构 这 类 活 动 包 括 : 重 大 体 育 比 赛 和 运 动 会 ; 国 际 性 的 国 家 元 首 会 议 ; 社 会 文 化 或 宗 教 等 领 域 的 世 界 集 会 或 节 日 移 民 部 还 可 能 与 澳 大 利 亚 的 机 构 国 际 性 的 机 构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的 机 构 一 起, 使 用 和 披 露 非 敏 感 信 息, 以 便 安 排 上 述 各 种 活 动 有 关 移 民 部 隐 私 政 策 的 信 息 移 民 部 的 隐 私 政 策 可 以 从 移 民 部 的 网 站 下 载 : www.border.gov.au/privacy, 也 可 以 到 移 民 部 任 何 一 个 办 事 处 索 取 该 政 策 包 含 以 下 信 息 : 你 如 何 查 询 移 民 部 持 有 的 关 于 你 本 人 的 个 人 信 息, 如 何 改 正 其 中 的 错 误 你 如 何 提 出 关 于 破 坏 隐 私 的 投 诉, 移 民 部 采 用 什 么 程 序 处 理 投 诉 向 在 海 外 接 收 信 息 者 披 露 移 民 部 使 用 外 部 的 信 息 技 术 承 包 机 构 来 传 输 和 存 储 数 据, 包 括 位 于 海 外 的 供 应 机 构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移 民 部 会 向 位 于 海 外 的 信 息 接 收 方 披 露 个 人 信 息 这 些 信 息 接 收 方 往 往 是 你 平 时 居 住 的 国 家, 或 是 你 已 经 离 开 的 国 家 ( 除 非 你 正 在 等 待 难 民 评 估 ) 这 将 包 括 向 航 空 公 司 或 旅 行 社 的 代 理 披 露 乘 客 提 前 办 理 手 续 以 及 办 理 电 子 签 证 的 信 息 对 于 那 些 与 澳 大 利 亚 有 信 息 共 享 协 议 的 国 家 或 国 际 组 织, 移 民 部 也 会 跟 它 们 交 换 信 息 这 些 国 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美 国 英 国 加 拿 大 和 新 西 兰 这 些 信 息 的 交 流 可 能 涉 及 共 享 生 物 学 特 征 (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 关 于 移 民 部 的 生 物 学 资 料 措 施 的 更 多 信 息, 请 见 网 站 : www.border.gov.au/about/corporate/information/factsheets/84biometric 如 果 发 现 与 你 的 个 人 身 份 识 别 资 料 相 符 的 数 据, 移 民 部 可 能 会 披 露 你 的 生 平 数 据 旅 行 文 件 及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或 者 其 中 包 括 的 信 息 你 的 移 民 身 份 和 移 民 历 史 ( 可 能 包 括 任 何 移 民 欺 诈 和 违 法 行 为 ) 以 及 任 何 相 关 的 犯 罪 记 录 信 息 这 样 披 露 信 息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帮 助 确 认 你 的 身 份, 确 定 你 是 否 以 同 样 的 身 份 出 现 在 其 他 政 府 机 构, 并 提 出 了 类 似 的 申 请 如 果 你 目 前 由 于 声 称 反 对 某 个 特 定 国 家 的 政 府 而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外 申 请 人 道 主 义 签 证 或 保 护 签 证, 那 么 移 民 部 不 会 将 你 的 个 人 信 息 披 露 给 该 国 政 府, 除 非 你 已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内 并 且 : 已 经 要 求 或 同 意 回 到 这 个 国 家, 或 者 被 发 现 你 并 不 属 于 澳 大 利 亚 承 担 保 护 义 务 的 范 围 主 页 www.border.gov.au 一 般 查 询 专 线 在 澳 大 利 亚,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打 电 话 到 131 881 与 值 班 人 员 交 谈 ( 办 公 时 间 之 外 为 录 音 信 息 ) 在 澳 大 利 亚 境 外, 请 就 近 与 澳 大 利 亚 领 使 馆 联 系 1442i CHS (Design date 02/16a) - Page 6 COMMONWEALTH OF AUSTRALIA,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