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原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劳 务 派 遣 制 员 工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公 司 所 属 各 单 位 机 关 各 部 门 : 现 将 劳 务 派 遣 制 员 工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2015 年 11 月 23 日 1
劳 务 派 遣 制 员 工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实 施 方 案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工 作 的 意 见 ( 中 国 石 化 人 劳 2014 183 号 ) 关 于 劳 务 派 遣 制 员 工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的 意 见 ( 中 国 石 化 人 劳 2015 136 号 ) 关 于 激 励 社 会 化 用 工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国 石 化 人 劳 2015 137 号 ) 关 于 开 展 劳 务 派 遣 制 员 工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的 通 知 ( 集 团 工 单 人 劳 2015 53 号 ) 相 关 规 定 和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有 关 要 求,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工 作 目 标 进 一 步 深 化 用 工 制 度 改 革, 畅 通 优 秀 技 能 人 才 成 长 通 道,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劳 务 派 遣 制 员 工 ( 以 下 简 称 派 遣 制 员 工 ) 和 合 资 公 司 员 工, 按 规 定 程 序 调 整 为 劳 动 合 同 制 员 工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制 员 工 ), 纳 入 合 同 制 员 工 体 系 管 理 二 工 作 原 则 ( 一 ) 统 筹 规 划 系 统 推 进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深 化 用 工 制 度 改 革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将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与 推 进 非 核 心 业 务 外 包 优 化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等 工 作 统 筹 规 划, 分 步 实 施, 确 保 按 时 完 成 规 范 劳 务 派 遣 工 作 ( 二 ) 严 格 条 件 保 证 质 量 在 严 格 控 制 用 工 总 量 的 前 提 下, 立 足 岗 位 需 要 和 胜 任 能 力 要 求, 严 格 执 行 集 团 公 司 规 定 的 调 整 范 围 和 条 件, 确 保 调 整 人 员 素 质 2
( 三 ) 规 范 操 作 公 开 透 明 按 照 规 范 程 序 开 展 调 整 工 作,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强 化 过 程 监 督 加 强 风 险 评 估, 制 定 稳 定 预 案, 做 好 政 策 宣 传 解 释, 确 保 队 伍 稳 定 ( 四 ) 稳 步 实 施 畅 通 通 道 加 大 对 合 资 公 司 的 规 范 支 持 力 度, 培 养 和 提 高 其 员 工 技 能 水 平 服 务 能 力, 建 立 从 合 资 公 司 员 工 中 开 展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的 长 效 机 制, 畅 通 合 资 公 司 优 秀 员 工 成 长 通 道 三 2015 年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范 围 和 条 件 ( 一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派 遣 制 员 工, 经 商 本 人 同 意, 纳 入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范 围 : 1. 业 务 竞 赛 或 技 术 比 武 类 (1) 在 国 家 一 类 主 营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前 15 名, 或 在 国 家 二 类 主 营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前 10 名 的 (2) 在 集 团 公 司 一 类 主 营 业 务 技 术 比 武 中 获 得 个 人 金 奖 ( 包 括 与 金 奖 数 相 等 名 次 ), 或 在 集 团 公 司 一 类 主 营 业 务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金 银 奖 ( 包 括 与 金 银 奖 数 相 等 名 次 ) 的 ; 在 集 团 公 司 二 类 主 营 业 务 技 术 比 武 中 获 得 个 人 前 2 名, 或 在 集 团 公 司 二 类 主 营 业 务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得 前 4 名 的 在 省 部 级 主 营 业 务 竞 赛 中, 若 参 赛 队 伍 达 到 10 个 及 以 上, 比 照 上 述 集 团 公 司 一 类 竞 赛 条 件 ; 若 参 赛 队 伍 少 于 10 个, 比 照 上 述 集 团 公 司 二 类 竞 赛 条 件 (3) 在 中 原 油 田 或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竞 赛 中 成 绩 优 异 的 其 中 : 3
参 赛 人 数 少 于 50 人 的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第 1 名 的 ; 参 赛 人 数 50-120 人 的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前 2 名 的 ; 参 赛 人 数 大 于 120 人 的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前 3 名 的 2. 荣 誉 称 号 类 (1) 获 得 省 部 级 ( 集 团 公 司 级 )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或 表 彰 的 包 括 获 得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劳 动 模 范 技 术 能 手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五 四 青 年 奖 章 三 八 红 旗 手 等 荣 誉 称 号, 以 及 因 见 义 勇 为 等 获 得 表 彰 的 (2) 获 得 中 原 油 田 或 公 司 劳 动 模 范 技 术 能 手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三 八 红 旗 手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以 及 因 见 义 勇 为 等 获 得 表 彰 的 3. 科 研 成 果 类 (1)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 的 (2) 获 得 省 部 级 ( 集 团 公 司 级 )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3) 获 得 中 原 油 田 或 公 司 科 技 成 果 的 (4) 获 得 与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相 关 的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证 书 且 在 单 位 生 产 中 应 用 的 4. 安 全 生 产 类 在 抢 险 救 灾 中 有 突 出 表 现 的, 或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较 大 安 全 生 产 环 保 隐 患 并 及 时 排 除, 经 中 原 油 田 或 公 司 领 导 班 子 研 究 给 予 通 报 嘉 奖 的 5. 职 业 资 格 类 4
(1) 从 事 主 营 业 务 关 键 岗 位 或 主 体 岗 位 工 作, 具 有 本 专 业 高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本 职 业 技 师 及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在 规 定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2) 从 事 主 营 核 心 业 务 关 键 岗 位 或 主 体 岗 位 工 作, 或 未 纳 入 外 包 计 划 主 营 非 核 心 业 务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本 职 业 高 级 工 及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在 规 定 岗 位 工 作 满 1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3) 从 事 主 营 业 务 关 键 岗 位 或 主 体 岗 位 工 作,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本 职 业 高 级 工 及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在 海 外 机 构 或 项 目 中 规 定 岗 位 工 作 累 计 满 3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均 合 格 的 ( 二 ) 派 遣 制 员 工 调 整 为 合 同 制 员 工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高 中 及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身 体 健 康, 无 所 从 事 工 种 ( 岗 位 ) 职 业 禁 忌 症 等 情 形 2. 表 现 优 秀, 能 够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全 面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3. 无 违 法 违 纪 或 加 入 非 法 组 织 行 为 以 及 受 到 刑 罚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尚 未 解 除 的 情 形 ( 三 )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的 岗 位 信 息 竞 赛 获 奖 荣 誉 称 号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资 格 等 统 计 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 四 2016 年 及 以 后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范 围 和 条 件 5
公 司 因 核 心 业 务 发 展 有 岗 位 需 求 时, 在 严 格 三 定 且 持 续 提 高 人 工 成 本 投 入 产 出 回 报 的 前 提 下, 公 司 将 根 据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下 达 的 年 度 增 补 用 工 计 划, 对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合 资 公 司 员 工, 可 通 过 择 优 竞 争 的 方 式, 开 展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 ( 一 ) 在 国 家 一 类 主 营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前 15 名, 或 在 国 家 二 类 主 营 业 务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前 10 名 的 ; 在 集 团 公 司 一 类 ( 或 参 赛 队 伍 达 到 10 个 及 以 上 的 省 部 级 ) 主 营 业 务 技 术 比 武 中 获 得 个 人 金 奖 ( 包 括 与 金 奖 数 相 等 名 次 ), 或 在 集 团 公 司 一 类 ( 参 赛 队 伍 达 到 10 个 及 以 上 的 省 部 级 ) 主 营 业 务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得 个 人 金 银 奖 ( 包 括 与 金 银 奖 数 相 等 名 次 ) 的 ; 在 集 团 公 司 二 类 ( 参 赛 队 伍 少 于 10 个 的 省 部 级 ) 主 营 业 务 技 术 比 武 中 获 得 个 人 前 2 名, 或 在 集 团 公 司 二 类 ( 参 赛 队 伍 少 于 10 个 的 省 部 级 ) 主 营 业 务 职 业 技 能 竞 赛 中 获 得 前 4 名 的 ( 二 ) 获 得 省 部 级 ( 集 团 公 司 级 ) 及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或 表 彰 的 包 括 获 得 五 一 劳 动 奖 章 劳 动 模 范 技 术 能 手 优 秀 共 产 党 员 五 四 青 年 奖 章 三 八 红 旗 手 等 荣 誉 称 号, 以 及 因 见 义 勇 为 等 获 得 表 彰 的 ( 三 ) 获 得 国 家 级 科 学 技 术 奖 ( 最 高 科 学 技 术 奖 自 然 科 学 奖 技 术 发 明 奖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国 际 科 学 技 术 合 作 奖 ) 省 部 级 ( 集 团 公 司 级 ) 科 学 技 术 奖 的 ; 获 得 与 石 油 石 化 行 业 相 关 的 发 明 专 利 授 权 证 书 并 在 生 产 中 应 用 的 ( 四 ) 在 重 特 大 抢 险 救 灾 中 有 突 出 表 现, 或 在 工 作 中 发 现 重 6
大 安 全 生 产 环 保 隐 患 并 及 时 排 除, 经 中 原 油 田 或 公 司 领 导 班 子 研 究 给 予 通 报 嘉 奖 的 ( 五 ) 从 事 与 岗 位 需 求 相 关 业 务 关 键 岗 位 工 作, 具 有 本 专 业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本 职 业 高 级 工 及 以 上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的 具 体 业 务 范 围 岗 位 范 围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和 岗 位 需 求, 报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审 核 后 确 定 五 调 整 程 序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按 照 个 人 申 请 单 位 审 查 公 司 复 核 民 主 评 价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审 批 的 程 序 实 施 ( 一 ) 符 合 调 整 范 围 和 条 件 的 员 工 本 人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所 在 用 工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1. 身 份 证 毕 业 证 近 期 一 寸 彩 色 免 冠 照 片 1 张 ; 2. 获 奖 证 书 荣 誉 证 明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或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资 格 证 书 聘 任 ( 任 职 ) 文 件 等 材 料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各 1 份 ); 3. 个 人 申 请 及 其 他 需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各 1 份 ( 二 )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根 据 调 整 范 围 和 条 件, 牵 头 组 织 对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 审 查 合 格 的 填 写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表 ( 附 件 1), 将 拟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花 名 册 ( 附 件 2) 在 本 单 位 和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公 示 栏 公 示 7 天, 接 受 职 工 群 众 的 监 督 公 示 无 异 议 并 提 交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后, 连 同 拟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一 并 报 公 司 复 核 ( 三 ) 单 位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考 评 方 案, 对 公 司 复 核 合 格 的 申 7
请 人 进 行 民 主 评 价 1. 民 主 评 价 包 括 德 能 勤 绩 等 要 素, 重 点 评 价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和 工 作 业 绩 2. 参 加 拟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民 主 评 价 的 人 数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30 人, 由 基 层 单 位 员 工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民 主 评 价 3. 根 据 民 主 评 价 综 合 得 分 确 定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和 不 合 格 4 个 档 次, 其 对 应 分 值 分 别 为 :96-100 分 86-95 分 75-85 分 及 75 分 以 下 基 层 单 位 员 工 评 价 分 值 占 60%, 其 他 人 员 评 价 分 值 占 40% ( 四 ) 民 主 评 价 优 秀 和 良 好 的, 可 确 定 为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对 象, 由 单 位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组 织 在 本 单 位 和 所 在 基 层 单 位 公 示 7 天, 接 受 职 工 群 众 的 监 督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经 单 位 研 究 后, 报 人 力 资 源 处 ( 党 委 组 织 部 ) ( 五 ) 人 力 资 源 处 ( 党 委 组 织 部 ) 审 核 汇 总 后, 将 拟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花 名 册 上 报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审 批 ( 六 )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审 批 同 意 后, 组 织 对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情 况 进 行 公 示, 并 报 公 司 党 政 领 导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办 理 相 关 调 整 手 续 六 人 员 管 理 ( 一 ) 经 批 准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的 人 员 与 所 在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持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与 中 原 石 油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首 次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3 年 8
( 二 )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首 次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年 度 考 核 档 次 均 达 到 优 秀 或 良 好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后 续 订, 年 度 考 核 档 次 有 一 次 达 不 到 优 秀 或 良 好 的, 其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后 终 止 ( 三 )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后, 员 工 所 从 事 工 种 ( 岗 位 ) 不 变, 除 因 健 康 原 因 或 职 位 晋 升 外,5 年 内 不 得 调 离 所 从 事 工 种 ( 岗 位 ) 七 组 织 领 导 及 职 责 分 工 公 司 成 立 以 主 要 领 导 为 组 长 其 他 班 子 成 员 为 副 组 长 的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由 人 力 资 源 处 ( 党 委 组 织 部 ) 党 群 工 作 处 ( 纪 检 监 察 处 ) 经 营 管 理 处 财 务 计 划 处 等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成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力 资 源 处 ( 党 委 组 织 部 ) 人 力 资 源 处 ( 党 委 组 织 部 ) 职 责 : 牵 头 组 织 协 调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 制 定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实 施 方 案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政 策 解 释 和 说 明 工 作 党 群 工 作 处 ( 纪 检 监 察 处 ) 职 责 : 负 责 做 好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宣 传 ; 协 调 做 好 网 络 舆 情 监 测, 及 时 收 集 处 理 网 络 负 面 信 息 等 ; 协 调 指 导 单 位 收 集 排 查 不 稳 定 因 素, 制 定 维 稳 工 作 预 案, 处 理 职 工 群 众 来 信 来 访 ; 负 责 对 违 规 违 纪 人 员 进 行 调 查 处 理 经 营 管 理 处 职 责 : 负 责 公 司 业 务 类 型 的 划 分 和 业 务 外 包 工 作 计 划 的 制 定 并 指 导 单 位 组 织 实 施 ; 负 责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有 关 协 议 文 本 的 法 律 审 查 财 务 计 划 处 职 责 : 负 责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涉 及 的 财 务 工 作 9
八 有 关 要 求 ( 一 )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敏 感 性 强 涉 及 面 广 情 况 复 杂, 事 关 公 司 发 展 和 稳 定 大 局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应 成 立 以 主 要 领 导 为 组 长 的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人 力 资 源 ( 组 织 ) 部 门 牵 头, 工 会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稳 定 党 群 法 律 财 务 生 产 经 营 等 部 门 要 协 调 配 合, 制 定 严 密 的 操 作 措 施 具 体 运 行 计 划 和 应 急 预 案, 明 确 分 工 责 任 到 人, 强 化 各 项 工 作 与 稳 定 措 施 的 有 效 落 实, 确 保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平 稳 操 作 ( 二 ) 坚 持 阳 光 操 作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工 作 事 关 员 工 切 身 利 益, 政 策 性 较 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三 严 三 实 要 求,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做 到 令 行 禁 止 违 规 必 究 对 违 反 政 策 弄 虚 作 假 违 反 程 序 暗 箱 操 作 的 单 位, 一 经 查 实,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的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给 予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是 副 科 级 及 以 上 干 部 的, 给 予 撤 职 处 分 ; 对 于 单 位 弄 虚 作 假 把 关 不 严 的, 直 接 责 任 人 调 离 现 工 作 岗 位 并 予 记 大 过 以 上 处 分 对 违 规 招 录 人 员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三 ) 严 格 标 准 执 行 业 务 类 型 的 划 分 须 根 据 中 石 化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关 于 石 油 工 程 公 司 业 务 划 分 和 业 务 外 包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 中 石 化 油 工 企 2014 65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岗 位 类 型 的 划 分 须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关 于 印 发 < 岗 位 类 别 划 分 和 用 工 配 置 规 范 ( 试 行 )> 的 通 知 ( 中 国 石 化 人 劳 2014 189 号 ) 的 规 定 执 行 ;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须 为 根 据 国 家 和 集 团 公 司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10
审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通 过 评 审 考 试 和 评 审 相 结 合 以 考 代 评 等 方 式 取 得, 并 经 公 司 审 核 确 认 ; 职 业 技 能 等 级 须 为 通 过 参 加 中 原 油 田 或 公 司 统 一 组 织 的 职 业 技 能 鉴 定 取 得 或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被 授 予 ( 四 ) 本 方 案 由 人 力 资 源 处 ( 党 委 组 织 部 ) 负 责 解 释,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附 件 :1.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资 格 审 查 表 2. 拟 调 整 用 工 形 式 人 员 花 名 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