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20A1F4D0A3C4DAB7A2CEC4A3A8CCD7BAEC20C4A3BFE9A3A9A3A12DA3A831342E342E FCAB5CAA9B0E6B1BEA3A92E646F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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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焘窟褰 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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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改 革, 根 据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等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行 学 校 统 筹 分 级 评 审 的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制 度,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院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和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等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第 三 条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和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需 要, 坚 持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严 格 标 准, 全 面 考 核, 择 优 晋 升 第 四 条 学 校 根 据 各 学 科 师 资 队 伍 情 况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情 况 及 学 科 建 设 需 要 等 因 素, 核 定 并 下 达 各 级 各 类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指 标 第 二 章 任 职 基 本 条 件 第 五 条 思 想 政 治 条 件 ( 一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二 ) 热 爱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热 心 社 会 公 益 服 务, 具 备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 三 ) 遵 守 教 师 职 业 操 守 和 教 学 纪 律 第 六 条 基 本 业 务 条 件 ( 一 ) 任 职 年 限 1. 正 常 申 请 评 审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具 备 5 年 及 以 上 任 现 职 时 间, 且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届 满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 获 得 国 内 博 士 学 位 后 任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2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评 2
2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来 校 工 作 满 6 个 月, 经 考 察 合 格 者 可 直 接 评 聘 为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2.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经 3 个 月 考 察 合 格 者 可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评 审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经 2 年 考 察 合 格 者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任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满 4 年, 且 年 度 考 核 均 为 合 格 者 3.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后 经 考 察 合 格 者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后 经 1 年 考 察 合 格 者 ( 二 ) 教 学 条 件 1. 任 现 职 以 来, 完 成 各 年 度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经 学 校 批 准 离 岗 作 访 问 学 者 或 进 修 且 考 核 合 格 的 教 师, 可 减 免 进 修 期 间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2. 近 5 年 未 出 现 三 级 及 以 上 等 级 教 学 事 故 出 现 三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延 后 一 年 申 报, 出 现 二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延 后 两 年 申 报, 出 现 一 级 教 学 事 故 者 取 消 评 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资 格 3. 凡 申 请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坚 持 为 本 科 生 开 课, 并 承 担 指 导 实 践 性 教 学 导 师 小 组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三 ) 科 研 条 件 除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直 接 评 聘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外, 申 请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本 人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3 篇, 经 学 校 组 织 的 校 外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获 半 数 以 上 同 意 申 报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具 体 科 研 条 件 见 相 关 要 求 为 鼓 励 教 师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或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国 家 级 成 果 1 项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第 六 名 及 其 以 后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省 部 级 成 果 1 项 上 述 奖 项 以 最 高 奖 项 为 准, 不 重 复 认 定, 且 每 次 申 报 至 多 可 用 于 减 免 1 篇 论 文 3
3 ( 四 ) 外 语 要 求 1. 申 请 评 审 校 评 学 科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职 称 外 语 高 级 考 试 ; 申 请 评 审 省 评 学 科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通 过 四 川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组 织 的 外 语 A 级 考 试 ; 申 请 评 审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通 过 学 校 组 织 的 职 称 外 语 中 级 考 试 2. 申 请 评 审 校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可 免 试 外 语 : 在 国 外 获 博 士 学 位 者 ; 任 现 职 以 来, 经 学 校 批 准 出 国 访 学 或 进 修 1 年 以 上 者 ; 任 现 职 以 来, 在 教 育 部 指 定 出 国 留 学 人 员 培 训 部 参 加 相 应 语 种 培 训 并 获 结 业 证 书 ;GRE 成 绩 1200 分 以 上 (2002 年 10 月 前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1800 分 以 上 ), 或 IELTS( 雅 思 ) 成 绩 6.0 分 以 上, 或 有 效 TOEFL 成 绩 80 分 以 上 (2006 年 9 月 15 日 前 参 加 考 试 成 绩 达 到 550 分 以 上 ), 或 通 过 WSK 外 语 水 平 考 试 者 ; 申 报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时 外 语 水 平 达 到 要 求, 申 报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需 再 次 参 加 同 一 级 别 考 试 者 ; 独 立 出 版 译 著 1 部 (15 万 字 以 上 ), 或 作 为 第 一 作 者 ( 或 独 立 ) 并 以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为 成 果 第 一 署 名 单 位 发 表 外 文 论 文 2 篇 及 以 上 者 ;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从 事 本 专 业 工 作 者 ; 申 请 认 定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申 请 认 定 中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 达 到 免 试 年 龄 者 ( 男 满 55 周 岁 及 以 上, 女 满 50 周 岁 及 以 上 ) 3. 申 请 评 审 省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者, 英 语 免 试 条 件 按 照 国 家 及 四 川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计 算 机 要 求 1. 申 请 评 审 校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具 备 完 成 教 学 科 研 等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2. 申 请 评 审 省 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者, 按 照 国 家 及 四 川 省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章 校 评 学 科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第 七 条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4
4 ( 一 ) 教 学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独 立 讲 授 或 主 讲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课 程 2. 至 少 开 设 一 门 新 课 程 ( 二 ) 科 研 条 件 1.55 岁 以 下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55 岁 及 以 上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三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任 现 职 以 来, 独 立 指 导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八 条 教 学 型 教 授 的 评 审 评 审 教 学 型 教 授 主 要 适 用 于 担 任 全 校 公 共 课 学 科 基 础 课 教 学 并 取 得 突 出 业 绩 的 教 师 ( 评 审 指 标 为 当 年 正 常 晋 升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总 数 的 10%-15%) 申 请 评 审 教 学 型 教 授 职 务 者,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教 学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应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系 统 主 讲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和 硕 士 生 课 程, 近 5 年 实 际 授 课 总 课 时 应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总 课 时 的 20%( 不 包 含 折 算 工 作 量 ) 2. 授 课 效 果 优 秀, 近 5 年 来 在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次 学 生 全 员 评 教 中, 百 分 排 位 在 前 30% 以 上 的 次 数 占 总 参 评 次 数 的 2/3 以 上, 且 在 近 5 年 来 由 学 校 组 织 的 各 年 度 教 学 督 导 组 评 教 中, 排 位 在 前 20 名 以 内 1 次 以 上 3. 获 校 级 及 以 上 优 秀 教 师 或 学 生 评 选 的 心 目 中 的 好 老 师 等 荣 誉 称 号 至 少 一 次 4.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改 革, 积 极 转 变 教 学 范 式, 取 得 教 学 类 A 级 省 部 级 奖 1 项 5
5 ( 二 ) 科 研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在 国 内 B2 级 以 上 期 刊 发 表 教 学 研 究 或 教 学 改 革 论 文 2 篇 第 九 条 申 请 评 审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科 研 条 件 1.55 岁 以 下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55 岁 及 以 上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二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任 现 职 以 来, 独 立 指 导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四 章 校 评 学 科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第 十 条 申 请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教 学 条 件 任 现 职 以 来, 除 完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任 务 外, 应 系 统 讲 授 过 2 门 及 以 上 本 科 生 课 程, 积 极 改 进 课 程 教 学 范 式, 教 学 评 价 良 好 ( 二 ) 科 研 条 件 1.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三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全 过 程 协 助 培 养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十 一 条 申 请 评 审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除 具 备 基 本 条 件 外, 还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科 研 条 件 1.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6
6 级 论 文 2 篇 和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2.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 二 ) 指 导 研 究 生 情 况 具 有 指 导 硕 士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任 现 职 以 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全 过 程 协 助 培 养 过 一 届 以 上 硕 士 研 究 生 第 十 二 条 评 审 副 高 级 以 下 教 师 职 务, 由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制 定 条 件 第 五 章 其 他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不 具 备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权 的 学 科 系 列, 除 满 足 四 川 省 相 关 学 科 职 称 申 报 条 件 外, 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申 报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方 可 申 报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 二 ) 申 报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和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以 及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 三 ) 申 报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方 可 申 报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 四 ) 申 报 副 研 究 员 职 务 者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学 科 除 外 ),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以 及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 申 报 思 想 政 治 教 7
7 育 学 科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和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方 可 申 报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应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方 可 申 报 第 六 章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条 件 第 十 四 条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任 现 职 以 来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 二 ) 任 现 职 年 限 尚 未 达 到 正 常 晋 升 高 一 级 教 师 职 务 所 需 任 职 年 限 ( 三 ) 原 则 上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四 )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要 求 与 正 常 晋 升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相 关 要 求 相 同 ( 五 )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及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中 国 科 学 与 经 济 研 究 ) 论 文 1 篇 和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以 及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外 A 级 论 文 2 篇 和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以 及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 六 )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非 年 薪 制 教 师 及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任 现 职 以 来, 应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2 篇 和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 七 )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应 能 独 立 从 事 1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教 学, 且 任 现 职 以 来 未 出 现 过 教 学 事 故 第 七 章 其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条 件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系 列, 按 照 国 家 或 四 川 省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并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8
8 第 八 章 评 聘 程 序 第 十 五 条 申 报 审 核 与 成 果 展 示 ( 一 ) 申 请 人 根 据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有 关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申 请 材 料 后 报 所 在 学 院 ( 中 心 ), 各 学 院 ( 中 心 ) 对 申 请 人 资 格 进 行 初 审 后, 将 申 请 人 材 料 报 组 织 人 事 部 ( 二 ) 组 织 人 事 部 会 同 科 研 处 教 务 处 研 究 生 院 等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任 职 资 格 和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科 研 处 组 织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人 展 示 科 研 成 果, 学 院 ( 中 心 ) 组 织 本 单 位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申 请 人 展 示 科 研 成 果 第 十 六 条 组 织 论 文 匿 名 评 审 除 海 外 年 薪 制 教 师 直 接 评 聘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外, 申 报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员 须 提 交 任 现 职 以 来 本 人 独 立 或 排 名 第 一 公 开 发 表 的 学 术 论 文 3 篇, 由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校 外 专 家 匿 名 评 审 ( 申 请 人 在 说 明 理 由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对 同 行 专 家 提 出 回 避 请 求 ) 第 十 七 条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各 学 院 ( 中 心 )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对 本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审 查 后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由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按 照 申 报 条 件 进 行 评 议 ( 一 ) 对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经 评 议 后,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并 排 序, 报 所 在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 二 ) 对 申 请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经 评 议 后,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本 学 院 ( 中 心 )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拟 任 职 务 人 选, 经 公 示 七 天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审 定, 由 学 校 聘 任 ( 三 )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经 评 议 后,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报 所 在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 四 ) 对 申 请 中 级 及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人 选 进 行 评 定, 经 公 示 七 9
9 天 无 异 议 后, 报 学 校 备 案 和 聘 任 第 十 八 条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议 ( 一 )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院 ( 中 心 ) 上 报 的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本 学 科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二 )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者 进 行 评 议,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名 单,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 一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科 组 评 议 推 荐 的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全 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拟 任 职 务 人 选, 经 公 示 七 天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校 聘 任 ( 二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的 拟 任 副 高 级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审 定 ( 三 )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各 学 科 组 评 议 推 荐 的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第 二 十 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程 序 ( 一 ) 本 人 申 请 教 学 型 教 授 的 申 请 人 应 符 合 基 本 条 件 且 于 每 年 年 初 向 学 校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二 ) 审 查 资 格 学 校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 三 ) 课 堂 考 核 由 学 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组 随 机 抽 取 申 请 人 当 年 开 设 的 本 科 生 研 究 生 课 程 各 一 门 进 行 考 核 ( 四 ) 评 委 评 分 学 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组 根 据 申 请 人 授 课 实 际 效 果 进 行 评 分, 并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任 现 职 以 来, 获 得 两 次 学 校 优 秀 教 师 一 等 奖 或 三 次 学 校 优 秀 教 师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等 级 奖 励 的 教 师 可 免 除 课 堂 考 核 与 评 委 评 分 环 节, 直 接 报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10
10 ( 五 ) 学 校 评 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根 据 学 校 当 年 下 达 的 教 学 型 教 授 职 务 指 标 数,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拟 任 职 务 人 选, 经 公 示 七 天 无 异 议 后, 由 学 校 聘 任 第 九 章 评 聘 组 织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各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由 学 术 水 平 高 坚 持 原 则 群 众 公 认 的 具 有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的 教 师 组 成 其 中, 中 青 年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不 少 于 1/3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对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方 案 进 行 审 定 ; 对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 对 教 学 型 教 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 对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审 定 ;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审 ; 受 理 复 议 申 请 ; 协 调 和 处 理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中 的 有 关 事 宜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相 关 学 科 具 有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2 人 评 审 委 员 会 委 员 应 在 民 主 推 荐 和 协 商 的 基 础 上, 由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根 据 学 科 专 业 分 布 情 况 及 人 员 结 构 提 出 初 步 人 选 构 成 方 案, 经 学 校 研 究 后 决 定 最 终 人 选 评 审 委 员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3 年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原 则 上 按 照 一 级 学 科 分 类 设 置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对 本 学 科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推 荐 ; 对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进 行 评 议 推 荐 学 科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由 7 名 以 上 委 员 组 成, 全 体 委 员 原 则 上 具 有 本 系 列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副 主 任 1~2 人 评 审 委 员 会 实 行 任 期 制, 每 届 任 期 3 年 11
11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评 议 推 荐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评 议 推 荐 申 请 通 过 快 速 通 道 评 审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评 审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评 定 中 级 及 初 级 教 师 职 务 人 选 ; 协 调 和 处 理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事 宜 学 院 ( 中 心 )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由 所 在 学 院 ( 中 心 ) 全 体 在 职 教 授 ( 研 究 员 ) 组 成, 总 人 数 不 得 少 于 7 人 ( 不 足 7 人 的, 可 由 现 有 全 体 教 授 ( 研 究 员 ) 共 同 推 荐 本 单 位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水 平 的 在 职 副 教 授 或 副 研 究 员 参 加 )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1 人 ( 主 任 须 由 没 有 行 政 职 务 的 人 员 担 任 ), 副 主 任 1 人 第 二 十 五 条 教 学 型 教 授 评 审 组 由 学 校 组 织, 设 主 席 1 人 (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主 任 兼 任 ), 成 员 不 少 于 30 人 ( 由 教 务 处 和 研 究 生 院 负 责 人 各 学 院 ( 中 心 ) 分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教 学 督 导 组 成 员 学 生 代 表 若 干 名 组 成 ) 第 二 十 六 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机 构 必 须 有 全 体 成 员 的 2/3 以 上 成 员 出 席 方 能 进 行 评 审, 评 审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产 生 推 荐 或 拟 任 人 选, 同 意 票 超 过 到 会 成 员 的 2/3 为 通 过 第 二 十 七 条 各 级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成 成 员 与 申 请 人 有 夫 妻 关 系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或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在 评 审 该 申 请 人 职 务 时 应 回 避 第 十 章 评 审 争 议 的 处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负 责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有 关 申 诉 和 争 议 的 处 理 申 请 人 对 职 务 评 审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接 到 有 关 申 诉 后,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做 出 处 理 意 见,15 日 内 给 予 答 复 第 二 十 九 条 申 报 人 或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工 作 中 如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等 违 规 行 为, 经 查 实, 除 取 消 申 报 资 格 或 评 议 权 外, 依 12
12 照 有 关 规 定 作 相 应 处 理 第 十 一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中 涉 及 的 学 术 期 刊 分 类 标 准 成 果 等 级 参 照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教 学 科 研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认 定 标 准 及 奖 励 办 法 ; 科 研 成 果 教 学 成 果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等 均 纳 入 综 合 成 果 认 定 范 围 ; 完 成 科 研 成 果 中 如 所 涉 及 科 研 项 目, 以 项 目 立 项 为 准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12 月 6 日 起 实 行 为 保 持 政 策 的 连 贯 性,2010 年 版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教 师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办 法 ( 试 行 ) 中 对 申 报 各 级 职 务 科 研 具 体 要 求 的 规 定 在 过 渡 期 内 (2013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1 月 ) 仍 然 有 效 第 三 十 二 条 过 渡 期 内, 教 师 科 研 成 果 认 定 必 须 确 定 所 参 照 的 科 研 分 类 目 录, 如 选 择 的 是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科 研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则 相 应 的 科 研 条 件 参 照 2010 年 版 职 称 办 法 的 科 研 要 求 ; 如 选 择 的 是 西 南 财 经 大 学 学 术 期 刊 等 级 分 类 目 录 (2013 版 ), 则 相 应 的 科 研 条 件 参 照 本 办 法 的 科 研 要 求 第 三 十 三 条 2012 年 及 以 前 入 职 的 国 内 年 薪 制 教 师, 担 任 副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后, 来 校 满 两 个 聘 期 且 达 到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教 学 科 研 等 条 件 即 可 申 请 评 审 正 高 级 教 师 职 务 第 三 十 四 条 实 行 教 师 职 务 退 出 机 制, 经 查 实 申 请 人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抄 袭 剽 窃 侵 占 他 人 成 果 科 研 项 目 结 项 未 通 过 等 情 况 的, 取 消 相 应 教 师 职 务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授 权 学 校 组 织 人 事 部 负 责 解 释 13
13 附 表 : 申 报 高 级 职 务 科 研 具 体 要 求 一 览 表 类 型 正 高 级 职 务 副 高 级 职 务 教 授 研 究 员 副 教 授 副 研 究 员 校 评 老 体 制 55 岁 以 下 55 岁 及 以 上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1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省 评 老 体 制 非 思 政 系 列 思 政 系 列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 国 内 B2 级 论 文 1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B2 级 论 文 2 篇 +B2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校 评 及 省 评 年 薪 制 快 速 通 道 国 内 年 薪 制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完 成 第 一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海 外 年 薪 制 分 别 完 成 两 个 聘 期 科 研 任 务 国 内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论 文 1 篇 +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国 内 A 级 论 文 2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海 外 国 外 A 级 论 文 2 篇 +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A 级 综 合 成 果 1 项 注 :1. 综 合 成 果 包 括 科 研 成 果 教 学 成 果 与 社 会 服 务 成 果 2. 国 内 顶 级 期 刊 包 括 下 述 期 刊 :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中 国 科 学 与 经 济 研 究 3.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A 级 论 文 1 篇 或 国 外 B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国 家 级 成 果 1 项 ; 国 家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第 六 名 及 其 以 后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一 等 奖 ( 全 部 十 名 获 奖 人 )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 前 五 名 获 奖 人 ) 获 得 者 可 视 为 完 成 国 内 B1 级 论 文 1 篇 或 A 级 省 部 级 成 果 1 项 上 述 奖 项 以 最 高 奖 项 为 准, 不 重 复 认 定, 且 每 次 申 报 至 多 可 用 于 减 免 1 篇 论 文 14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内 部 资 料 东 北 师 范 大 教 运 行 基 本 状 态 据 报 告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务 处 2015 年 10 月 27 日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www.gapp.gov.cn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杭 教 人 2014 7 杭 州 市 教 育 局 关 于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理 ) 晋 升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有 关 论 文 要 求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 市 ) 教 育 局 ( 社 发 局 ), 直 属 学 校 ( 单 位 ), 委 托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杭 州 市 中 小 学 教 师 系 列 ( 含 实 验 教 育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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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邮 2015 55 号 关 于 印 发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相 关 单 位 : 现 将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2015 年 3 月 18 日 1 重 庆 邮 电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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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A5C55736572735C6B73625C4465736B746F705CB9FABCCAD6D0D2BDD2A9D7A8D2B5B8DFBCB6BCBCCAF5D6B0B3C6C6C0C9F3C9EAC7EBD6B8C4CFA3A832303136CDA8D3C3B0E6A3A92E646F63>
附 件 1 国 际 中 药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及 报 名 材 料 一 系 列 ( 一 ) 中 1 高 级 专 科 ( 副 ) 高 级 专 科 ( 副 ) 1 取 得 中 专 科 职 称 后, 独 立 从 事 中 临 床 实 践 5 年 以 上 2 取 得 中 博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2 年 以 上 3 取 得 中 硕 士 学 位 后, 临 床 实 践 7
新, 各 地 各 部 门 ( 单 位 ) 各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切 实 加 强 领 导, 精 心 组 织 实 施 要 根 据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的 规 定 和 要 求, 在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广 泛 听 取 意 见 的 基 础 上, 研 究 提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事 厅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厅 文 件 桂 人 发 2009 4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文 化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的 通 知 各 市 人 事 局 文 化 局, 区 直 各 部 门 ( 单 位 ): 根 据 人 事 部 印 发 的 事 业 单 位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试 行 办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 总 则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 一 ) 为 了 加 强 对 从 事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企 业 的 管 理, 维 护 建 筑 市 场 秩 序,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促 进 行 业 健 康 发 展, 结 合 建 筑 智 能 化 工 程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标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公 开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文 件 沪 建 管 2014 758 号 上 海 市 城 乡 建 设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的 通 知 各 区 县 建 设 和 交 通 委 员 会 :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对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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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联 培 字 2016 16 号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适 应 国 家 一 带 一 路 战 略 实 施 和 物 流 产 业 转 型 升 级 对 人 才 的 新 要 求, 确 保 物 流 采 购 人 才 培 养 工 作 有 序 衔 接 和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参 照 国 际 惯 例, 中 国 物 流 与 采 购 联 合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物 联 ) 经 研 究 决 定, 以 物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1 安 排 组 织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网 上 考 前 辅 导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统 考 考 前 半 个 月 2 下 发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九 月 批 次 准 考 证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导 出 下 半 年 成 人 本 科 学 士 学 位 英 语 统 一 考 试 报 考 3 信 息 第 一 学 期 第 一 周 4 教 学 计 划 和 考 试 计 划 上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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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下 一 级 岗 位 ( 已 是 本 职 务 最 低 等 级 的 不 再 下 降 ) ( 四 ) 缓 聘 若 不 符 合 本 单 位 ( 部 门 ) 聘 用 条 件, 学 校 暂 缓 聘 用 待 考 核 合 格 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再 行 聘 用 第 六 条 教 师 二 级 岗 位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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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开 工 前 考 核 评 表 或 根 据 广 东 省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实 施 过 程 考 核 评 表 的 和 内 容 进 行 核 查 ; 3 现 场 抽 查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各 岗 位 人 员 ( 从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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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系 统 整 体 操 作 流 程 简 述 3 ( 二 ) 系 统 中 各 角 色 操 作 功 能 说 明 5 1. 学 院 管 理 员 5 2. 教 学 院 长 8 3. 指 导 教 师 10 4. 答 辩 组 组 长 12 5. 学 生 12 6. 系 统 管 理 员 15 ( 一 ) 论 文 系 统 常 见 问 题 16 ( 二 ) 论 文 查 重 常 见 问 题 22 1 2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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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 考 院 2016 2 号 湖 北 省 教 育 考 试 院 关 于 印 发 湖 北 省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社 会 助 学 专 业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主 考 学 校 助 学 机 构 : 高 等 教 育 自 学 考 试 是 个 人 自 学 社 会 助 学 和 国 家 考 试 相 结 合 的 高 等 教 育 形 式, 社 会 助 学 是 自 学 考 试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 :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君 致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受 浪 潮 软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委 托, 指 派 律 师 出 席 2016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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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实 施 方 案 ( 仅 适 用 于 企 业 特 有 行 业 特 有 工 种 ) 实 施 单 位 ( 公 章 ) 申 报 日 期 年 _ 月 日 1 企 业 内 高 技 能 人 才 培 养 评 价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等 级 项 目 性 质 课 时 申 报 单 位 联 系 人 通 讯 地 址 电 话 手 机 电
上海交通大学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上 海 交 通 大 学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建 设 世 界 一 流 师 资 队 伍, 培 养 和 造 就 具 有 国 际 竞 争 力 的 学 术 骨 干 和 学 科 带 头 人, 促 进 创 新 型 人 才 培 养, 推 动 国 际 前 沿 的 原 创 性 科 学 研 究, 建 设 能 对 接 国 家 战 略 需 求 的 科 研
名 称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83001 环 境 科 学 1 生 物 学 仅 接 收 院 内 调 剂, 初 试 分 数 满 足 我 院 生 物 学 复 试 最 低 分 数 线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71300 生 态 学 5 生 态 学 或 生 物 学 生 命 科 学 学 院 040102
华 中 师 范 大 学 2016 年 接 收 校 内 外 优 秀 硕 士 研 究 生 调 剂 信 息 表 名 称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1 政 治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不 低 于 我 校 办 学 层 次 经 济 与 工 商 管 理 学 院 020105 世 界 经 济 学 1 经 济 学 类 毕 业 学 校 与 报 考 学 校
玉师院党〔2005〕 号
000005 玉 师 院 2015 142 号 签 发 人 : 王 力 宾 关 于 印 发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各 学 院 相 关 部 门 : 为 加 强 我 校 财 务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预 算 管 理, 强 化 预 算 效 能, 保 证 预 算 资 金 使 用 效 率, 经 学 校 研 究 决 定, 现 将 玉 溪 师 范 学 院 预 算 管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 1 - - 2 - 附 件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不 良 记 录 认 定 标 准 ( 试 行 ) 说 明 为 了 完 善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诚 信 体 系 建 设, 规 范 执 业 和 市 场 秩 序,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部 门 规 章, 根 据 各 行 业 特 点, 我 部 制 订 了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注 册 执 业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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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北 师 范 大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招 聘 计 划 单 位 岗 位 类 别 及 层 次 设 岗 数 量 聘 任 条 件 岗 位 待 遇 联 系 方 式 全 职 特 聘 教 授 1 精 英 计 划 一 层 次 2 精 英 计 划 二 层 次 2 法 政 业 绩 条 件 : 1 马 克 思 主 义 哲 学 和 马 克 思 主 义 中 国 化 研 究 学 科 : 具 备 独 立 承 担 科 研 项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2014 年 顺 德 区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录 取 根 据 佛 山 市 办 提 供 的 考 生 数 据, 现 将 我 区 2014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考 试 提 前 批 第 一 批 第 二 批 学 校 的 录 取 公 布 如 下 : 一 顺 德 一 中 录 取 分 第 1 志 愿, 总 分 585, 综 合 表 现 评 价 A,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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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规 范 版 次 :F/0 附 表 1: QMS/EMS/OHSMS 管 理 体 系 审 核 员 通 用 要 求 申 请 条 件 初 次 综 合 素 质 考 核 越 级 晋 升 条 件 实 习 审 核 员 审 核 员 主 任 审 核 员 1. 高 等 教 育 :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大 专 学 历 及 相 2. 工 作 1 : ; 3. 专 业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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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昂 华 ( 上 海 ) 自 动 化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上 海 德 载 中 怡 律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市 银 城 中 路 168 号 上 海 银 行 大 厦 1705 室 (200120) 电 话 :8621-5012 2258 传 真 :8621-5012 2257
2014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简报
2015 年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工 作 简 报 一 硕 士 研 究 生 招 生 录 取 情 况 2015 年 共 有 8705 人 报 考 我 校 硕 士 研 究 生, 其 中 学 术 型 研 究 生 报 考 3657 人,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报 考 5048 人 ; 总 报 考 人 数 较 2014 年 增 长 1.4%, 学 术 型 报 考 人 数 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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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年 上 半 年 评 价 与 考 核 细 则 序 号 部 门 要 素 值 考 核 内 容 考 核 方 式 考 核 标 准 无 同 等 责 任 以 上 道 路 交 通 亡 人 事 故 3 无 轻 伤 责 任 事 故 目 标 30 及 事 无 重 大 质 量 工 作 过 失 故 管 无 其 他 一 般 责 任 事 故 理 在 公 司 文 明 环 境 创 建 中, 无 工 作 过 失 及 被 追 究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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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安 石 油 大 学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条 件 (2012 版 )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提 升 我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业 务 水 平, 充 分 调 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工 作 主 动 性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为 建 设 高 水 平 大 学 提 供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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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证 券 代 码 :002678 证 券 简 称 : 珠 江 钢 琴 公 告 编 号 :2015-038 广 州 珠 江 钢 琴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特 别 提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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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从 分 封 制 到 郡 县 制 一 从 打 虎 亭 汉 墓 说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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