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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校 外 ( 政 府 民 間 ) 獎 助 學 金 公 告 03 月 -10 製 表 單 位 :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製 表 日 期 :105.03.23 備 註 1.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各 項 獎 助 學 金 之 申 請 仍 依 各 來 文 單 位 公 告 通 知 為 主 2. 請 同 學 注 意 申 請 資 格 及 繳 件 期 限 ( 若 單 位 未 特 別 註 明 須 親 自 寄 ( 繳 ) 件 者, 可 於 本 組 收 件 期 限 前, 將 相 關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繳 至 本 組 代 為 轉 寄 ) 3. 詳 細 申 請 辦 法 及 申 請 表 格 可 參 考 本 文 公 告 或 逕 至 課 指 組 門 口 走 廊 鐵 櫃 索 取 4. 如 還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撥 打 課 指 組 分 機 6462 詢 問, 謝 謝 家 中 遭 遇 突 發 急 難 之 學 生 可 優 先 參 考 下 列 獎 助 學 金 編 號 名 稱 對 象 本 組 接 受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01 財 團 法 人 行 天 宮 學 生 急 難 濟 助 金 家 庭 急 難, 學 生 急 難, 醫 療 急 難 發 生 急 難 事 故 起 6 個 月 內 02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社 會 救 助 金 醫 療 救 助 喪 葬 補 助 / 急 難 災 害 救 助 發 生 變 故 3 個 月 內 / 發 生 變 故 6 個 月 內 03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急 難 救 助 金 傷 病 救 助 生 活 救 助 或 其 他 不 可 預 期 意 外 事 件 造 成 無 法 負 擔 家 計 者 醫 療 或 喪 葬 發 生 3 個 月 內 / 急 難 6 個 月 內 04 高 雄 市 抗 癌 服 務 協 會 急 難 慰 助 金 (105 年 度 尚 未 提 供 申 請 ) 設 籍 高 雄 市 之 大 學 院 校 學 生, 因 家 人 或 本 人 罹 患 癌 症 致 家 境 陷 於 困 難 者 ( 每 人 每 年 限 申 請 1 次, 學 校 每 學 期 限 推 薦 2 人 )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後 公 告 ( 如 有 需 協 助 請 先 洽 本 組 ) 16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設 籍 屏 東 縣 具 ( 中 ) 低 收 或 家 長 一 位 以 上 身 障 或 其 他 弱 勢 家 庭 學 生 初 次 申 請 者 隨 時 可 提 出 曾 申 請 者 由 單 位 通 知 本 次 新 增 獎 助 學 金 公 告 如 下 編 號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申 請 資 格 本 組 收 件 對 象 學 操 體 截 止 期 限 業 行 育 ( 請 繳 至 課 指 組 ) 主 辦 單 位 收 件 期 限 ( 可 自 行 繳 件 時 提 供 ) 67 嘉 義 市 嘉 女 獅 子 會 大 學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設 籍 嘉 義 市 6 個 月 以 上 在 學 優 秀 清 寒 日 間 部 大 學 生 70 70 105.04.20 105.04.25 68 財 團 法 人 許 振 乾 文 教 基 金 會 甲 種 獎 學 金 設 籍 新 竹 縣 市 家 境 清 寒 日 間 部 以 上 大 學 生 80 80 70 105.04.11 X 69 財 團 法 人 陳 忠 陳 葉 蕊 文 教 基 金 會 清 寒 獎 學 金 非 應 屆 畢 業 日 間 部 家 境 清 寒 大 學 生 80 80 105.05.20 X 下 方 如 有 橫 向 申 請 書, 列 印 時 請 修 正 紙 張 列 印 方 向, 以 免 格 式 不 符 ; 如 需 未 享 公 費 及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請 至 課 指 組 填 寫 資 料 申 請, 謝 謝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證 明 請 至 生 輔 組 申 請 獎 懲 紀 錄 ; 無 曠 課 證 明 請 至 教 務 處 申 請 出 缺 席 紀 錄 以 玆 證 明 已 修 讀 過 體 育 課 程, 本 學 期 無 成 績 而 須 證 明 者, 可 於 申 請 成 績 單 時, 請 教 務 處 核 章 說 明 體 育 課 程 已 修 畢

本 次 新 增 獎 助 學 金 公 告 如 下 編 號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申 請 資 格 本 組 收 件 對 象 學 操 體 截 止 期 限 業 行 育 ( 請 繳 至 課 指 組 ) 主 辦 單 位 收 件 期 限 ( 可 自 行 繳 件 時 提 供 ) 70 宜 蘭 草 湖 玉 尊 宮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設 籍 宜 蘭 縣 具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者 65 80 105.04.13 105.04.17 71 財 團 法 人 屏 山 教 育 基 金 會 殘 障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基 金 會 有 函 文 之 學 校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障 在 學 生 75 80 105.04.18 105.04.21 72 臺 南 市 政 府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設 籍 臺 南 市 6 個 月 之 清 寒 優 秀 日 間 部 大 學 生 80 105.04.13 X 下 方 如 有 橫 向 申 請 書, 列 印 時 請 修 正 紙 張 列 印 方 向, 以 免 格 式 不 符 ; 如 需 未 享 公 費 及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文 件 請 至 課 指 組 填 寫 資 料 申 請, 謝 謝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證 明 請 至 生 輔 組 申 請 獎 懲 紀 錄 ; 無 曠 課 證 明 請 至 教 務 處 申 請 出 缺 席 紀 錄 以 玆 證 明 已 修 讀 過 體 育 課 程, 本 學 期 無 成 績 而 須 證 明 者, 可 於 申 請 成 績 單 時, 請 教 務 處 核 章 說 明 體 育 課 程 已 修 畢 其 他 編 號 資 料 名 稱 說 明 本 組 收 件 截 止 期 限 未 請 領 公 費 及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供 學 生 申 請 校 外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 共 兩 頁 ( 每 學 期 限 申 請 一 次 ) 隨 時 ( 需 3 個 工 作 日 )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嘉 義 市 嘉 女 獅 子 會 大 學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NO.67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70 自 行 繳 件 105 年 04 月 25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70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105 年 04 月 20 日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嘉 義 市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未 領 同 性 質 獎 學 金 未 享 軍 公 教 子 女 獎 助 金 等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應 繳 文 件 104-1 成 績 單 身 障 證 明 清 寒 證 明 推 薦 函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其 他 : 未 領 公 費 及 其 他 獎 學 金 證 明 等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3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註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1 請 提 供 戶 籍 謄 本 以 檢 視 設 籍 2 申 請 書 上 簽 名 蓋 章 處 請 兩 者 兼 具, 謝 謝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許 振 乾 文 教 基 金 會 甲 種 獎 學 金 NO.68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80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80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105 年 04 月 11 日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70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新 竹 市 / 縣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符 合 辦 法 規 定 之 科 系 者 等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應 繳 文 件 104-1 成 績 單 身 障 證 明 ( 無 則 免 ) 清 寒 證 明 推 薦 函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其 他 : 未 領 公 費 及 其 他 獎 學 金 證 明 等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www.hcbus.com.tw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5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註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1 自 傳 請 用 A4 紙 張 打 字,1500 字 以 上 2 具 有 辦 法 規 定 特 殊 條 件 者, 請 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陳 忠 陳 葉 蕊 文 教 基 金 會 清 寒 獎 學 金 NO.69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80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80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105 年 05 月 20 日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市 / 縣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非 本 學 年 即 將 畢 業 學 生 全 戶 1 人 提 出 申 請 為 限 等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應 繳 文 件 104-1+ 103-2 成 績 單 身 障 證 明 ( 無 則 免 ) 清 寒 證 明 推 薦 函 *2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其 他 :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 www.cccef.org.tw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6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2 頁 ) 註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1 資 料 均 請 用 手 寫 2 申 請 表 中 有 自 傳 及 推 薦 人 意 見 兩 部 份, 如 不 夠 書 寫 亦 可 另 以 A4 紙 張 備 妥 自 傳 及 推 薦 函 2 份 3 下 方 附 件 另 有 申 請 表 填 寫 說 明, 如 有 疑 問, 請 同 學 可 先 參 閱 依 照 範 例 填 寫 申 請 表 內 容, 謝 謝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宜 蘭 草 湖 玉 尊 宮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獎 學 金 NO.70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65 自 行 繳 件 105 年 04 月 17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80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105 年 04 月 13 日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宜 蘭 縣 家 境 清 寒 : 具 低 收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應 繳 文 件 104-1 成 績 單 身 障 證 明 ( 無 則 免 ) 清 寒 證 明 : 低 收 證 明 推 薦 函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其 他 :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 www.cccef.org.tw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3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註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宜 蘭 草 湖 玉 尊 宮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辦 法 105.03 宮 址 :26943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村 進 偉 路 727 號 電 話 :(03)9516133 傳 真 :(03)9516206 承 辦 人 : 簡 芷 琳 鐘 佩 玲 壹. 宗 旨 : 本 宮 秉 持 取 之 社 會 用 之 社 會 的 理 念, 特 撙 節 各 項 經 費, 開 辦 草 湖 玉 尊 宮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貳. 對 象 : 凡 設 藉 宜 蘭 縣 未 享 公 費 就 讀 國 內 公 私 立 國 中 以 上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參. 申 請 條 件 : 凡 符 合 下 列 標 準 者, 均 得 申 請 發 給 獎 學 金 一. 申 請 者 - 宜 蘭 縣 內 各 鄉 鎮 低 收 入 戶 登 記 有 案 者 二.104 學 年 上 學 期 操 行 及 學 科 成 績 如 表 : 學 校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大 學 學 院 二 專. 五 專 ( 前 三 年 ) 五 專 ( 後 二 年 ) 公 立 操 行 評 語 佳 者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學 科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65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65 分 以 上 私 立 操 行 評 語 佳 者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學 科 8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70 分 或 甲 等 以 上 70 分 以 上

肆. 名 額 及 金 額 如 表 : 學 校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五 專 ( 前 三 年 ) 大 學 學 院 二 專. 五 專 ( 後 二 年 ) 名 額 100 名 100 名 100 名 金 額 3,000 元 4,000 元 5,000 元 伍. 申 請 期 限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17 日 止 ( 以 郵 戳 為 憑 ), 申 請 書 及 證 件 逕 寄 本 宮 ( 宜 蘭 縣 冬 山 鄉 大 進 村 進 偉 路 727 號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陸. 應 繳 證 件 : 一. 申 請 書 ( 本 宮 印 備, 請 來 宮 索 取 或 自 行 影 印 或 本 宮 臉 書 下 載 ) 二.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乙 份 ( 影 印 本 應 再 經 校 方 蓋 章 ) 三.105 年 度 宜 蘭 縣 鄉 鎮 市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四.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105 上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者 ) 或 在 學 證 明 書 柒. 初 審 合 格 人 數 超 出 名 額 時. 依 下 列 原 則 重 核 之 : 一. 同 一 學 校, 以 不 超 過 該 項 20 名 額 為 原 則 二. 按 學 業 成 績 由 高 分 者 依 次 發 給 之 捌. 初 審 通 過 申 請 案 件, 提 經 本 宮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核 定 後, 擇 期 頒 獎 之 玖. 本 辦 法 經 本 宮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宜 蘭 草 湖 玉 尊 宮 一 0 五 年 度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學 生 姓 名 家 長 姓 名 電 話 住 宅 : 手 機 : 學 校 名 稱 申 請 大 專 科 系 別 類 高 中 職 年 級 別 國 中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成 績 檢 附 證 件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請 詳 閱 實 施 辦 法 ) 謹 學 科 : 操 行 : ( 國 中 組 高 中 職 組 : 免 填 ) 1. 申 請 書 請 簽 名 或 蓋 章 2.104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單 正 本 一 份 ( 影 印 本 應 再 經 校 方 蓋 章 ) 3.105 年 度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4. 學 生 證 正 反 影 印 本 (105 上 學 期 已 蓋 註 冊 章 者 ) 或 在 學 證 明, 大 四 畢 業 碩 士 班 不 得 申 請 註 : 請 依 序 裝 訂, 未 備 齊 全 者 將 視 無 效 件 處 理, 資 料 不 予 退 件 呈 草 湖 玉 尊 宮 台 照 註 : 本 人 同 意 玉 尊 宮 於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依 玉 尊 宮 隱 私 權 保 護 政 策, 蒐 集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申 請 人 : ( 簽 章 ) 編 號 : 審 查 結 果 : ( 此 欄 由 本 宮 填 寫 )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屏 山 教 育 基 金 會 殘 障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NO.71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75 自 行 繳 件 105 年 04 月 21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80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105 年 04 月 18 日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市 / 縣 家 境 清 寒 : 具 中 低 收 入 戶 資 格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上 述 兩 種 資 格 須 兼 具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應 繳 文 件 104-1 成 績 單 身 障 證 明 清 寒 證 明 : 中 低 收 證 明 推 薦 函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其 他 : 個 人 郵 局 存 簿 封 面 影 本 等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3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註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臺 南 市 政 府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NO.72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80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105 年 04 月 13 日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日 間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臺 南 市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含 記 事 )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應 繳 文 件 104-1 成 績 單 身 障 證 明 ( 無 則 免 ) 清 寒 證 明 ( 無 則 免 ) 推 薦 函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其 他 : 出 缺 勤 證 明 獎 懲 證 明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boe.tn.edu.tw/boe/wsite/mp?mp=20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6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2 頁 ) 註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1 清 寒 證 明 身 障 證 明 等 非 必 備 文 件, 無 則 免 附 2 出 缺 勤 證 明 請 至 教 務 處 申 請 ; 獎 懲 證 明 請 至 生 輔 組 申 請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函 檔 號 : 保 存 年 限 : 地 址 :70801 臺 南 市 安 平 區 永 華 路 2 段 6 號 承 辦 人 : 成 淑 慧 電 話 : 市 話 :06-2991111#8329 網 電 :99 511 電 子 信 箱 :tn581@tn.edu.tw 裝 訂 線 受 文 者 : 屏 東 縣 政 府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南 市 教 安 ( 一 ) 字 第 1050273314 號 速 別 : 普 通 件 密 等 及 解 密 條 件 或 保 密 期 限 : 附 件 : 如 說 明 十 二 (0273314A00_ATTCH1.odt 0273314A00_ATTCH2.doc) 主 旨 : 本 市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說 明 : ( 高 中 職 組 及 大 專 校 院 組 ), 自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4 月 20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請 惠 予 公 告 並 協 助 符 合 資 格 學 生 依 限 提 出 申 請, 請 查 照 一 依 據 本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辦 理 二 申 請 條 件 : 凡 設 籍 本 市 6 個 月 以 上, 在 臺 灣 地 區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 不 含 研 究 生 夜 校 生 補 校 生 公 費 生 在 職 進 修 學 生 實 習 生 延 畢 生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新 生 ) 三 申 請 標 準 : ( 一 ) 學 業 成 績 ( 一 般 學 科 或 領 域 ): 大 專 校 院 及 普 通 高 中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高 職 學 校 平 均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 二 ) 未 有 曠 課 紀 錄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四 發 給 原 則 : 依 各 校 申 請 人 數, 以 低 收 入 戶 為 優 先, 並 按 其 清 寒 狀 況 在 學 成 績 分 配 之 五 發 給 名 額 如 下 : 屏 東 縣 政 府 1050318 3 第 1 頁, 共 3 頁 *10509156900*

25 裝 訂 線 ( 一 ) 大 專 校 院 組 :120 名, 每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 二 ) 高 中 ( 職 ) 組 :80 名, 每 名 新 臺 幣 3,000 元 六 應 檢 附 資 料 如 下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前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書 ( 含 出 勤 及 獎 懲 紀 錄, 無 前 項 紀 錄 者 由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相 關 印 章 切 結 ) ( 三 ) 戶 口 名 簿 ( 網 路 版 須 含 申 請 人 完 整 記 事 ) 影 印 本 七 申 請 書 由 肄 業 學 校 初 審 合 格 後, 併 同 清 寒 事 實 ( 由 學 校 認 定, 並 於 申 請 書 審 查 意 見 欄 勾 選 ) 彙 集 造 冊 ( 依 學 業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 於 105 年 4 月 20 日 前 備 文 或 掛 號 郵 寄 本 局 學 輔 校 安 科 成 淑 慧 小 姐 ( 地 址 :70801 臺 南 市 安 平 區 永 華 路 2 段 6 號, 電 話 :06-2991111#8329) 彙 辦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104-2 臺 南 市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字 樣 ), 總 表 電 子 檔 請 一 併 寄 至 tn581@tn.edu.tw 處, 俾 利 彙 整 八 如 有 未 合 規 定 者 ( 證 件 不 齊 未 經 學 校 加 蓋 關 防 逾 期 或 個 別 申 請 ), 概 不 予 審 核 九 已 領 取 政 府 或 學 校 設 立 之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重 複 領 取 者, 本 局 得 取 消 其 資 格 十 申 請 獎 學 金 所 送 各 項 表 件, 不 論 審 查 合 格 與 否, 概 不 發 還 十 一 經 審 核 錄 取 者, 另 函 通 知 學 校 轉 知 學 生, 並 公 告 於 本 局 資 訊 中 心 ( 網 址 :http://www.tn.edu.tw/ 教 育 公 告 ) 十 二 檢 附 旨 揭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 含 總 表 申 請 書 及 申 請 說 明 ) 1 份, 亦 可 至 本 局 網 站 ( 網 址 :http://boe.tn.edu.tw/b oe/wsite/mp?mp=20)/ 學 輔 校 安 科 / 文 件 下 載 區 下 載 使 用 3 第 2 頁, 共 3 頁

臺 南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要 點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100 年 3 月 14 日 南 市 教 中 字 第 1000172716 號 令 發 布 施 行 一 臺 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獎 勵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就 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凡 設 籍 本 市 六 個 月 以 上, 在 臺 灣 地 區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獎 學 金 : ( 一 ) 學 業 成 績 ( 一 般 學 科 或 領 域 ): 大 專 校 院 及 普 通 高 中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高 職 學 校 平 均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國 中 各 領 域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二 ) 大 專 校 院 高 中 ( 職 ) 國 中 未 有 曠 課 紀 錄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前 項 在 學 學 生 不 含 研 究 生 夜 校 生 補 校 生 公 費 生 在 職 進 修 學 生 實 習 生 延 畢 生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新 生 一 獎 學 金 發 給 名 額 如 下 : ( 一 ) 大 專 校 院 組 : 一 二 名 ( 二 ) 高 中 ( 職 ) 組 : 八 名 ( 三 ) 國 中 組 : 五 名 前 項 名 額, 得 視 實 際 情 形 公 告 調 整 一 高 中 ( 職 ) 組 以 上 學 校 獎 學 金 發 給 原 則, 依 各 校 申 請 人 數, 以 低 收 入 戶 為 優 先, 並 按 其 清 寒 狀 況 在 學 成 績 分 配 之 二 每 學 期 每 名 獎 學 金 如 下 : ( 一 ) 大 專 校 院 組 : 新 臺 幣 五 千 元 ( 二 ) 高 中 ( 職 ) 組 :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 三 ) 國 中 組 : 新 臺 幣 二 千 元 前 項 金 額, 本 局 得 視 財 源 酌 予 增 減, 但 應 於 申 請 日 前 一 個 月 公 告 之 一 申 請 獎 學 金 學 生, 應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向 就 讀 學 校 提 出 申 請, 經 學 校 初 審 後, 依 本 局 規 定 時 間 函 送 本 局 審 核 逾 期 或 個 別 申 請 者, 不 予 受 理 : ( 一 ) 申 請 書 一 份 ( 二 ) 前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書 一 份 ( 三 ) 戶 口 名 簿 影 印 本 一 份 七 本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受 理 一 次 八 已 領 取 政 府 或 學 校 設 立 之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重 複 領 取 者, 本 局 得 取 消 其 資 格

臺 南 市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清 寒 優 秀 學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姓 名 是 否 請 領 其 他 獎 學 金 ( 不 可 空 白, 否 則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 已 申 請 並 獲 補 助 已 申 請 但 尚 未 獲 補 助 未 申 請 家 庭 狀 況 生 日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台 南 市 區 里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設 籍 年 月 年 月 ( 請 依 戶 籍 資 料 填 寫 設 籍 本 市 之 年 月 ) 家 境 現 狀 陳 述 ( 例 如 : 家 中 經 濟 來 源? 家 庭 成 員 現 況 與 職 業?) 父 母 親 職 業 低 收 入 戶 父 : 母 : 是, 請 附 證 明 否 校 名 就 讀 學 校 大 學 ( 專 ) 部 學 系 ( 科 ) 年 級 高 中 ( 職 ) 部 ( 含 五 專 前 三 年 ) 科 年 級 國 中 部 年 級 詳 細 校 址 學 校 電 話 : 前 學 期 成 績 學 校 審 查 意 見 ( 請 審 查 人 核 實 勾 選 並 簽 章 ) 大 專 校 院 及 高 中 職 填 總 平 均, 國 中 填 各 領 域 是 否 均 達 標 準 ( 一 般 學 科 或 領 域 ) 審 查 意 見 : 符 合 不 符 合 曠 課 紀 錄 及 記 過 處 分 有 無 審 查 人 簽 章 : ( 蓋 學 校 關 防 處 ) 備 註 : 未 蓋 學 校 關 防 者 無 效 年 月 日

申 請 說 明 一 申 請 要 件 : 在 本 市 設 立 戶 籍 居 住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家 境 清 寒, 在 臺 灣 地 區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之 在 學 學 生 ( 不 含 研 究 所 夜 校 生 補 校 生 公 費 生 在 職 進 修 學 生 實 習 生 延 畢 生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新 生 ) 二 申 請 標 準 : ( 一 ) 學 業 成 績 ( 一 般 學 科 - 領 域 ): 大 學 ( 專 ) 及 普 通 高 中 平 均 八 十 分 以 上, 高 職 學 校 平 均 七 十 五 分 以 上, 國 中 各 領 域 均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 二 ) 大 專 校 院 高 中 ( 職 ) 國 中 未 有 曠 課 紀 錄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三 應 繳 證 件 : ( 一 ) 申 請 書 ( 二 ) 前 學 期 成 績 證 明 書 ( 含 出 勤 及 獎 懲 紀 錄, 無 前 項 紀 錄 者 由 學 校 出 具 證 明,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學 校 相 關 印 章 切 結 ) ( 三 ) 戶 口 名 簿 ( 網 路 版 須 含 申 請 人 完 整 記 事 ) 影 印 本 ( 四 ) 如 係 低 收 入 戶, 請 附 區 公 所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得 優 先 錄 取 ( 影 印 本 須 加 蓋 申 請 人 印 章 切 結 ) 四 學 校 審 查 意 見 欄 : 請 導 師 或 承 辦 人 員 詳 加 審 核 後 勾 選 並 簽 章 五 已 領 取 政 府 或 學 校 設 立 之 獎 學 金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重 複 領 取 者, 本 局 得 取 消 其 資 格 六 申 請 手 續 : 備 齊 上 述 申 請 文 件, 請 學 校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備 文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府 教 育 局 申 請 ; 逾 期 個 別 申 請 申 請 書 未 蓋 學 校 關 防 文 件 不 齊 或 未 符 合 本 要 點 規 定 者, 概 不 受 理

助 學 金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行 天 宮 急 難 濟 助 金 NO.01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繳 件 截 止 操 行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急 難 發 生 6 個 月 內 方 式 日 期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專 校 院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應 繳 文 件 設 籍 縣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因 家 庭 經 濟 突 逢 變 故 而 影 響 就 學 者 申 請 書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自 傳 其 他 : 如 申 請 辦 法 說 明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www.ht.org.tw/ch3.html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3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註 : 1 105 年 度 已 有 最 新 申 請 書, 填 寫 時 請 注 意, 謝 謝 ( 詳 請 參 閱 辦 法 說 明 )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社 會 救 助 金 NO.02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繳 件 截 止 變 故 發 生 3 個 月 內 \ 操 行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方 式 日 期 急 難 發 生 6 個 月 內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學 日 間 部 大 學 進 修 部 研 究 所 ( 碩 士 ) 研 究 所 ( 博 士 )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縣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因 家 庭 經 濟 突 逢 變 故 而 影 響 就 學 者 申 請 書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清 寒 證 明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其 他 清 寒 證 明 應 繳 文 件 最 新 年 度 國 稅 局 所 得 資 料 及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正 本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其 他 : 如 申 請 辦 法 說 明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www.cyff.org.tw/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1 橫 式 2, 共 3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單 - 學 校 專 用 此 表 單 限 學 校 單 位 通 報 個 案 使 用, 選 項 問 題 請 通 報 者 於 表 單 處 勾 選, 謝 謝! 通 報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請 項 目 : 醫 療 救 助 急 難 救 助 喪 葬 補 助 災 害 救 助 : 編 號 : ( 本 會 填 寫 ) 通 報 人 資 料 ( 必 填 ) 個 案 資 料 ( 必 填 ) 校 名 單 位 電 話 或 手 機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監 護 人 電 話 通 報 人 ( 職 章 ) 傳 真 e-mail 出 生 年 月 日 監 護 人 手 機 學 校 蓋 章 身 份 證 字 號 帳 戶 狀 況 遭 強 制 執 行 是 否 住 址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室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及 重 要 通 知 : 1. 為 加 快 審 核 撥 款 時 效, 請 學 校 單 位 通 報 人 檢 具 申 請 人 戶 籍 謄 本 急 難 醫 療 死 亡 等 證 明 文 件, 填 妥 本 表 後 傳 真 或 郵 寄 至 本 基 金 會, 本 會 將 立 即 進 行 後 續 電 訪 家 訪 等 作 業 2. 申 請 人 同 意 本 會 及 轉 介 單 位 為 利 救 助 評 估 及 後 續 業 務 執 行, 可 進 行 電 話 家 庭 訪 問 拍 照 或 錄 影,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個 人 資 料, 如 不 同 意 及 配 合 者 恕 難 提 供 補 助 3. 通 過 審 核 之 補 助 金 額 將 列 計 當 年 度 收 入, 將 依 國 稅 局 規 定 寄 發 扣 繳 憑 單 家 庭 現 況 說 明 個 案 家 庭 資 料 取 得 資 源 請 監 護 人 詳 閱 左 欄 重 要 通 知, 並 由 監 護 人 在 本 欄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示 瞭 解 與 同 意 簡 要 說 明 申 請 人 家 庭 背 景 家 庭 成 員 主 要 經 濟 來 源, 目 前 遭 遇 的 困 難 及 所 需 的 協 助 ( 必 填 ): 教 育 程 度 婚 姻 狀 況 住 屋 狀 況 貸 款 金 額 : 租 金 : 借 住 子 女 人 數 健 康 情 形 人 在 學 情 形 研 究 所 人 大 專 人 高 中 人 國 中 人 國 小 人 幼 稚 園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正 常 需 要 他 人 幫 忙 需 要 輔 助 用 具 無 法 自 行 活 動 就 業 情 形 經 濟 來 源 自 己 有 工 作 政 府 補 助 父 母 扶 養 子 女 提 供 親 友 提 供 金 額 說 明 有 無 已 接 受 親 友 協 助, 請 說 明 : 有 無 已 接 受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或 服 務, 請 說 明 : 有 無 已 接 受 慈 善 公 益 團 體 保 險 補 助 或 服 務, 請 說 明 :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北 基 聯 絡 處 聯 絡 方 式 : 電 話 : (02)2351-9797 分 機 6211~6213 / 傳 真 :02-2391-5175 網 址 :www.cyff.org.tw e-mail address:cyff@cyff.org.tw 地 址 :10048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中 山 南 路 11 號 九 樓 Form no: SVD02-02 人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急 難 救 助 金 NO.03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繳 件 截 止 醫 療 或 喪 葬 發 生 3 個 月 內 / 操 行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方 式 日 期 急 難 6 個 月 內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縣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因 家 庭 經 濟 突 逢 變 故 而 影 響 就 學 者 申 請 書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清 寒 證 明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其 他 清 寒 證 明 應 繳 文 件 最 新 年 度 國 稅 局 所 得 資 料 及 財 產 歸 屬 資 料 清 單 正 本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其 他 : 如 申 請 辦 法 說 明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www.lianteh.org.tw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5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2 頁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辦 法 民 國 九 十 四 年 四 月 一 日 通 過 一 依 據 : 本 會 捐 助 及 組 織 章 程 第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目 的 : 為 促 進 社 會 健 康 和 諧 發 展, 秉 持 關 懷 扶 持 精 神 濟 助 需 要 醫 療 急 難 或 貧 困 援 助 之 個 人, 以 助 其 度 過 困 境 為 目 的 三 對 象 : 凡 家 境 清 寒 或 突 遭 變 故, 生 活 陷 入 困 境 而 需 要 醫 療 急 難 或 貧 困 援 助 者, 得 經 以 下 管 道 轉 介 或 直 接 向 本 會 申 請 本 急 難 救 助 (1) 社 會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之 轉 介 (2)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之 轉 介 (3) 本 會 主 動 訪 查 或 發 現 (4) 個 案 直 接 申 請 四 救 助 項 目 : 發 生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金 ( 一 ) 傷 病 救 助 : 家 庭 遭 天 然 災 害 ( 如 火 災 水 災 風 災 及 地 震 等 災 害 ), 因 病 或 意 外 死 亡 或 重 傷 須 長 期 住 院 無 法 復 元 者, 致 使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無 力 負 擔 醫 療 費 用 ( 二 ) 生 活 救 助 : 負 家 庭 主 要 生 計 者, 罹 患 重 病 失 業 失 蹤 入 營 服 役 入 獄 服 刑 或 其 他 原 因, 無 法 工 作 致 生 活 陷 於 困 境 者 ( 三 ) 其 他 不 可 預 期 意 外 事 件 造 成 家 屬 無 法 負 擔 家 計 者 五 凡 提 出 申 請 或 經 由 本 會 實 際 訪 查 發 現 者, 於 瞭 解 需 求 後, 報 請 董 事 長 先 行 裁 決 後 再 提 報 董 事 會 追 認 六 本 救 助 金 之 核 發, 視 個 案 實 際 需 求 及 本 會 預 算 審 查 給 予 補 助, 同 一 情 事 以 一 次 為 限 不 得 重 複 七 受 理 申 請 之 名 額 及 金 額 視 本 會 財 力 酌 定 之, 每 年 用 於 急 難 救 助 金 之 總 額 應 於 年 度 預 算 中 編 列, 未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不 得 超 過 八 救 助 金 申 請 : 凡 符 合 上 述 第 三 條 之 對 象 者 皆 可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人 應 自 事 故 發 生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應 依 本 會 規 定 繳 交 下 列 證 明 文 件 一 填 寫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表 乙 份 二 檢 附 急 難 救 助 項 目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緊 急 特 殊 急 難, 得 先 填 具 申 請 表, 經 審 查 委 員 確 認 核 視, 可 先 行 核 撥 急 難 救 助 金, 需 於 事 後 二 個 星 期 內 補 足 相 關 文 件 九 事 實 發 生 或 終 止 之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未 提 出 申 請 者, 除 因 特 殊 事 故 外, 均 不 予 受 理 十 本 辦 法 經 本 會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後 施 行, 修 改 時 亦 同

針 對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常 見 問 題 答 覆 : 1. 申 請 者 的 資 格 限 制? (1) 限 本 國 籍 人 民, 需 有 中 華 民 國 身 份 証 及 戶 籍 證 明 者 如 是 外 僑 剛 回 國 或 外 籍 配 偶 等 無 身 份 証 或 戶 籍 者, 恕 不 接 受 申 請 (2) 申 請 醫 療 或 喪 葬 補 助 者 請 於 事 故 發 生 三 個 月 內 申 請 ; 其 他 急 難 或 災 害 救 助 事 由 者 請 於 六 個 月 內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審 核 (3) 各 項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是 否 給 予 補 助, 由 本 會 審 核 決 定 2. 如 何 申 請? 表 格 如 何 索 取 或 下 載? (1) 請 自 行 至 本 會 網 站 左 側 下 載 專 區 點 選 並 列 印 申 請 表 格 (2) 需 詳 填 本 會 1 當 年 度 之 急 難 救 肋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必 備 (2 戶 籍 謄 本 3 前 一 年 度 全 戶 滿 16 歲 以 上 人 口 的 綜 合 所 得 稅 及 財 產 資 料 ) 且 與 申 請 事 由 相 關 可 佐 證 之 文 件 - 如 收 據 診 斷 判 決 合 約 等 表 件 寄 來 本 會, 一 律 郵 寄 至 本 會 申 請, 可 以 本 人 寄 送 或 由 單 位 推 薦, 但 不 接 受 自 行 送 件 現 場 或 口 述 急 難 事 由 (3) 本 會 不 接 受 來 電 要 求 寄 送 申 請 表 格 ; 如 果 家 裡 沒 有 電 腦 列 表 機 者, 您 可 請 友 人 鄉 鎮 公 所 代 為 列 印 或 自 行 至 有 提 供 列 印 之 網 咖 上 網 列 印 或 可 到 有 傳 真 設 備 的 超 商 ( 如 7-11 全 家 OK 萊 爾 富 等 ), 來 電 告 知 傳 真 號 碼, 所 產 生 的 傳 真 費 用 由 申 請 者 自 理 (4) 未 填 申 請 表 格 者 有 缺 件 或 以 非 當 年 度 之 申 請 表 格 送 件, 一 律 不 受 理 審 核 申 請 案 件 受 理 後, 如 不 需 補 件 經 審 理 後 會 決 議 是 否 給 予 補 助, 獲 得 補 助 者 本 會 先 電 話 告 知 補 助 金 額 與 領 取 方 式, 不 予 補 助 者 不 再 通 知 3. 應 備 文 件 : (1)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表 格 1 份 ( 自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專 區 下 載 列 印 當 年 度 版 本 ) (2) 全 戶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記 事 欄 請 勿 空 白 ( 請 向 各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申 請 ) (3) 全 戶 滿 16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前 一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資 料 清 單 ( 請 向 當 地 國 稅 局 申 請 ) (4) 全 戶 人 口 之 財 產 ( 含 動 產 及 不 動 產 ) 歸 屬 資 料 ( 請 向 當 地 國 稅 局 申 請 ) (5) 與 申 請 事 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收 據 診 斷 書 判 決 租 約 催 繳 通 知 書 等 ) 應 備 文 件 第 2~4 項 資 料 應 蓋 有 主 管 單 位 戳 章 及 不 得 跳 頁 資 料 備 齊 後, 為 免 資 料 遺 失, 請 以 郵 局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申 請, 並 將 掛 號 函 件 執 據 妥 善 保

存, 以 備 日 後 查 詢 郵 寄 地 址 :10449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2 段 112 號 13 樓 之 A 收 件 人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4. 申 請 與 審 核 要 多 久 時 間? 視 本 會 申 請 案 件 量 及 工 作 量 而 定, 原 則 上 自 收 件 日 起 至 審 核 確 定 約 需 二 個 月 請 勿 催 件 5. 是 否 需 附 清 寒 證 明? 不 需 附 上 清 寒 證 明, 但 如 果 您 想 附 上 也 可 以 但 是 有 低 收 入 戶 証 明 或 身 心 障 礙 証 明 者, 請 註 明 並 附 上 相 關 証 明 影 本 6. 有 關 第 二 項 家 居 狀 況 填 寫 問 題? (1) 請 填 寫 戶 籍 謄 本 內 的 同 居 親 友 概 況, 含 寄 居 者 (2) 親 屬 有 患 重 病 者, 請 附 診 斷 證 明 ; 就 業 者 就 填 寫 做 哪 一 行 或 公 司 名 月 收 入 ; 失 業 者 若 有 失 業 證 明 及 求 職 登 記 證 明, 請 附 上 影 本 ; 超 過 65 歲 領 有 國 民 年 金 或 老 農 年 金 者, 請 填 寫 領 取 金 額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若 領 取 殘 障 津 貼, 亦 需 填 寫 每 月 領 取 金 額 (3) 戶 籍 有 在 學 人 口, 請 註 明 就 讀 學 校 年 級, 例 如 國 3 或 小 6 就 讀 高 中 ( 職 ) 大 學 研 究 所 之 子 女 親 屬, 需 附 上 其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7. 有 關 第 三 項 本 年 度 ( 或 截 至 申 請 日 期 為 上 1 年 內 ) 案 家 全 戶 申 請 獲 得 補 助 金 額 的 問 題? 請 勾 選 1 年 內 ( 申 請 日 期 往 前 推 算 1 年 內 ) 所 獲 得 政 府 或 民 間 單 位 ( 含 公 益 團 体 公 司 行 號 ) 的 補 助 項 目, 及 所 獲 補 助 金 額 總 數 ( 相 關 的 補 助 都 應 有 簽 收 或 匯 至 台 端 的 帳 戶, 應 可 明 確 統 計 金 額 的 ) 8. 有 關 第 四 項 - 住 屋 狀 況 的 填 寫 問 題? (1) 住 屋 如 係 自 有 且 有 房 貸, 請 填 寫 每 月 需 付 的 房 貸 款 項, 附 上 月 繳 款 證 明 影 本 (2) 租 屋 者, 請 附 租 約 影 本 - 不 要 求 整 本 但 應 有 清 楚 租 金 金 額 地 點 及 最 後 頁 之 簽 約 人 雙 方 姓 名 電 話 9. 如 何 填 寫 第 五 頁 -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項 目 及 原 因? 請 勾 選 希 望 救 助 項 目 及 簡 述 急 難 事 由, 空 格 不 夠 書 寫 可 以 打 字 或 另 寫 在 別 張 紙 上 10. 有 關 第 六 項 -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1) 全 戶 全 部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記 事 欄 部 份 不 可 省 略 (2) 全 戶 滿 16 歲 以 上 人 口 之 前 一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清 單 ( 例 如 :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前 申 請 者 請 附 102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後 開 始 申 請 者 請 附 103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 (3) 全 戶 人 口 之 財 產 ( 含 動 產 不 動 產 ) 總 歸 戶 資 料 清 單 ( 例 如 : 凡 戶 籍 謄 本 內 之 家 庭 成 員, 含 申 請 者 直 系 親 屬 年 齡 16 歲 以 上 者 皆 需 附 上 前 一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及 財 產 之 動 產 不 動 產 之 資 料, 以 上 資 料 僅 供 本 會 檢 驗 評 估, 絕 不 對 外 洩 漏 ) (4) 應 附 與 申 請 事 由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必 須 是 與 申 請 急 難 緣 由 有 關 及 佐 證 之 單 據 收 據 證 明 文 件, 可 以 是 影 本 ) ( 例 如 : 生 病, 應 有 診 斷 書 及 支 付 的 醫 療 單 據 影 本 ; 死 亡 請 求 喪 葬 補 助, 應 附 死 亡 證 明 喪 葬 費 用, 或 醫 療 單 據 影 本 ; 失 業 生 活 困 頓 者, 應 有 離 職 證 明 積 欠 債 款 證 明 或 資 料 - 卡 債 勞 健 費 房 貸 房 租 ) 11. 有 關 第 七 項 - 簽 同 意 授 權 ( 不 簽 名 者 視 同 申 請 無 效 ): 請 各 申 請 人 詳 細 閱 讀 內 容, 如 同 意 授 權 且 所 填 所 述 事 項 屬 實 所 附 文 件 已 備 齊, 請 於 簽 名 及 蓋 章 欄 位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及 用 印 後, 將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本 會 謝 謝!! 12. 若 所 附 資 料 有 所 缺 失, 經 本 會 通 知 補 件, 未 能 於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寄 到 本 會 或 仍 有 疏 漏 缺 件 者, 一 律 視 同 資 料 不 齊, 將 不 予 審 核 13. 補 助 金 額 : (1) 補 助 通 過 與 否, 以 及 相 關 補 助 金 額, 由 本 會 審 核, 並 視 個 案 狀 況 予 以 核 定 (2) 通 過 審 核 給 予 補 助 者 以 一 年 單 次 為 限 (3) 若 當 年 度 預 算 全 數 補 助 完 畢, 將 不 再 受 理 案 件 申 請 14. 補 助 款 發 放 方 式 : (1) 一 律 匯 入 申 請 者 郵 局 帳 戶 為 主 不 付 現 或 發 給 物 資 (2) 獲 得 補 助 者 以 電 話 通 知 後, 寄 發 簽 收 領 據 單 由 其 本 人 簽 收 後 連 同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郵 局 帳 號 封 面 影 本 一 併 掛 號 寄 回, 等 收 到 領 據 等 資 料 後 統 一 請 款, 待 款 項 核 下 後 立 即 將 補 助 款 匯 入 申 請 者 郵 局 帳 戶 (3) 凡 經 審 核 通 過 給 予 補 助 者, 本 會 年 底 會 統 一 開 立 其 他 所 得 之 扣 繳 憑 單 寄 發 補 助 者 15. 是 否 會 來 家 裡 訪 視?

不 一 定, 視 個 案 情 形 而 定 如 需 家 訪, 原 則 上 本 會 會 先 以 電 話 連 絡, 若 個 案 拒 絕, 將 不 予 補 助 16. 所 有 申 請 函 件, 本 會 皆 予 保 密 無 論 是 否 通 過 審 核 給 予 補 助, 恕 不 退 件 如 未 錄 取 者 欲 請 求 退 件, 需 附 上 足 夠 郵 資 及 寫 好 地 址 的 回 郵 信 封, 本 會 會 按 您 所 附 郵 資 直 接 寄 還 所 附 証 明 文 件 如 因 郵 資 僅 能 以 平 信 寄 還 而 致 資 料 遺 失, 本 會 一 概 不 負 任 何 責 任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急 難 救 助 金 申 請 表 編 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一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 歲 聯 絡 人 /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電 話 ( ) 行 動 電 話 婚 姻 狀 況 未 婚 已 婚 同 居 分 居 離 異 喪 偶 教 育 程 度 不 識 字 小 學 國 中 高 中 ( 職 ) 專 科 大 學 研 究 所 ( 或 以 上 ) 照 片 ( 請 浮 貼 ) 105 版 家 庭 人 口 子 女 : 子 人 / 女 人 ; 父 / 母 兄 弟 姐 妹 人 ( 註 明 : ) 經 濟 來 源 自 己 有 工 作 政 府 補 助 父 母 扶 養 子 女 提 供 親 友 提 供 其 他 就 業 情 形 保 1. 未 就 業, 原 因 : 未 達 就 業 年 齡 年 邁 生 病 其 他 ; 2. 就 業 中 : 正 職 兼 職 臨 時 工 上 一 份 工 作 性 質 : / 薪 資 : ( 日 薪 / 月 薪 ) 任 職 單 位 : 職 業 類 別 : 薪 資 : 險 ( 可 複 選 ) 健 保 勞 保 公 保 農 保 軍 保 福 保 商 業 保 險 其 他 身 份 類 別 一 般 原 住 民 新 移 民 其 他 福 利 類 別 一 般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者 特 境 婦 女 其 他 轉 介 單 位 自 行 申 請 單 位 轉 介 : 連 絡 人 及 電 話 : 二 家 居 狀 況 ( 請 依 戶 口 謄 本 內 成 員, 在 下 列 表 格 中 填 寫 詳 細 資 料 ) 與 家 人 / 親 友 同 居 獨 居 醫 療 機 構 其 他 ( 例 如 安 置 機 構 無 固 定 住 所 ) 稱 謂 姓 名 婚 姻 年 齡 存 殁 健 康 狀 況 就 學 ( 年 級 ) 正 常 疾 病 名 稱 手 冊 類 別 / 就 業 情 形 三 住 屋 狀 況 : 建 坪 坪, 屋 齡 年 ( 屋 型 : 公 寓 透 天 厝 鐵 皮 屋 其 他 ) 住 屋 所 屬 : 自 有 ( 房 貸 : 繳 清 月 付 :$ 元 ) 配 住 違 建 租 賃 ( 月 租 :$ 元 ) 借 住 ( 與 屋 主 關 係 ) 薪 資 共 2 頁, 第 1 頁

四 本 年 度 ( 或 截 至 申 請 日 期 為 止 1 年 內 ) 案 家 全 戶 申 請 獲 得 補 助 狀 況 ( 請 勾 選 補 助 項 目 與 詳 列 金 額 ) 低 收 入 戶 生 活 補 助 第 款 ( 類 ), 每 月 補 助 金 額 元 申 請 ( 審 核 ) 中 身 心 障 礙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特 境 婦 女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弱 勢 兒 少 生 活 補 助 金 額 : 老 人 相 關 補 助 金 額 : 租 金 補 貼 金 額 : 醫 療 相 關 補 助 金 額 : 其 他 政 府 單 位 補 ( 救 ) 助 金 ( 註 明 單 位 / 金 額 ): 民 間 機 構 補 ( 救 ) 助 金 ( 註 明 單 位 / 金 額 ): 五 申 請 急 難 救 助 項 目 及 原 因 : 生 活 補 助 醫 療 補 助 喪 葬 補 助 其 他 ( 可 複 選 ) ( 簡 述 原 因 ) 六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限 檢 附 當 年 度 或 六 個 月 內 憑 證 ) 1.2.3 項 是 一 定 要 檢 附 的 文 件 1. 全 戶 戶 口 謄 本 影 本 2. 全 戶 之 動 產 不 動 產 資 料 清 單 3. 上 年 度 綜 合 所 得 稅 資 料 ( 全 戶 滿 16 歲 人 口 皆 需 附 上,4 月 底 前 附 103 年,5 月 以 後 附 104 年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鄉 ( 鎮 )( 區 ) 公 所 其 他 證 明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書 及 相 關 繳 費 收 據 健 保 及 滯 納 金 欠 費 分 期 繳 納 申 請 書 房 屋 租 賃 契 約 書 影 本 警 局 或 法 院 相 關 證 明 或 判 決 書 影 本 其 他 收 據 或 證 明 文 件 ( 請 註 明 ) 七 本 人 已 詳 閱 並 同 意 授 權 貴 會 得 根 據 本 人 所 填 上 述 及 所 附 資 料 僅 用 於 急 難 救 助 業 務 執 行 之 使 用, 並 得 以 書 面 或 電 話 向 相 關 戶 政 社 政 社 福 警 政 單 位 及 醫 療 安 養 院 所 查 詢 個 人 及 戶 內 人 口 申 請 及 獲 得 補 助 狀 況, 且 已 確 認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內 容 均 屬 實 應 備 文 件 已 備 齊, 未 有 虛 偽 不 實 及 偽 造 變 造 證 明 文 件 等 情 事, 否 則 願 自 負 全 責, 及 無 條 件 放 棄 獲 補 助 資 格 申 請 人 同 意 簽 名 及 蓋 章 : 若 填 寫 詳 實 且 附 件 齊 備 無 誤,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會 地 址 :104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中 山 北 路 二 段 112 號 13 樓 A 室 收 件 人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李 連 來 公 益 基 金 會 收 聯 絡 電 話 :(02)2523-2422 ( 未 簽 名 及 蓋 章 者 視 同 資 格 不 符 ) 共 2 頁, 第 2 頁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高 雄 市 抗 癌 服 務 協 會 急 難 慰 助 金 NO.04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自 行 繳 件 年 月 日 操 行 繳 件 截 止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方 式 日 期 年 月 日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高 雄 市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學 生 或 家 長 罹 癌 至 家 庭 發 生 困 境 需 急 難 救 助 者 申 請 書 全 戶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謄 本 清 寒 證 明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清 寒 證 明 應 繳 文 件 身 分 證 身 障 手 冊 學 期 成 績 單 學 生 證 影 本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其 他 : 醫 院 診 斷 罹 癌 證 明 書 ( 詳 如 申 請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www.lianteh.org.tw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3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 頁 ) 註 :105 年 度 尚 無 資 料, 將 於 單 位 來 文 後 重 新 提 供 申 請 訊 息

獎 助 學 金 名 稱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NO.16 回 列 表 成 要 績 求 歷 年 上 學 期 上 學 年 學 業 操 行 自 行 繳 件 繳 件 截 止 學 校 初 審 後 送 件 方 式 日 期 初 次 申 請 者 隨 時 可 提 出 曾 申 請 過 者 依 通 知 辦 理 體 育 系 上 推 薦 後 送 本 組 複 審 年 月 日 身 分 限 制 ( 學 歷 ) 大 學 部 研 究 所 其 他 身 分 限 制 設 籍 屏 東 縣 家 境 清 寒 具 身 心 障 礙 資 格 具 原 住 民 資 格 其 他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申 請 書 新 式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學 生 證 影 本 身 分 證 影 本 104-1 成 績 單 應 繳 文 件 身 障 證 明 ( 無 則 免 附 ) 清 寒 證 明 :( 中 ) 低 收 證 明 或 重 大 變 故 等 證 明 ( 依 實 際 情 形 檢 附 ) 自 傳 及 特 殊 事 蹟 推 薦 函 其 他 : 個 人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等 ( 詳 如 辦 法 說 明 ) 相 關 網 站 無 http://www.pcua.org.tw/index.php 下 方 所 附 文 件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11 頁 ( 其 中 申 請 表 件 等 為 直 式 橫 式, 共 4 頁 ) 註 : 1 本 申 請 提 出 後, 會 有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訪 視 2 通 過 本 項 申 請 者, 需 依 辦 法 規 定 進 行 志 工 服 務 及 研 習 課 程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指 導 單 位 :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縣 政 府 執 行 單 位 :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1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親 愛 的 同 學, 您 好 : 歡 迎 你 加 入 屏 東 縣 政 府 結 合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共 同 推 動 的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這 個 創 新 方 案 主 要 是 針 對 有 意 願 繼 續 就 學 升 學 之 高 中 職 以 上 的 青 年 學 子, 想 唸 書 累 積 自 己 的 知 識 才 能, 但 礙 於 家 中 經 濟 條 件, 繼 續 升 學 困 難, 甚 至 有 過 放 棄 就 學 之 想 法 者, 提 供 支 持 就 學 的 資 源 管 道 有 別 於 僅 單 純 的 經 濟 補 助 方 式, 本 方 案 最 終 的 精 神 在 於 各 個 學 子 都 能 達 到 脫 貧 自 立 的 目 標, 於 是 我 們 在 教 育 脫 貧 環 境 脫 貧 理 財 脫 貧 夢 想 脫 貧 及 回 饋 社 會 上 規 劃 一 系 列 的 成 長 課 程 活 動 ( 包 括 理 財 投 資 管 理 / 生 涯 職 涯 規 劃 / 人 際 關 係 / 探 索 營 隊 活 動 / 社 團 活 動 等 持 續 性 的 各 種 教 育 支 持 策 略, 讓 你 在 獲 得 經 濟 補 助 的 同 時, 亦 能 提 升 個 人 知 能 增 強 未 來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的 競 爭 力 平 安 喜 樂 衛 生 福 利 部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2

停 看 聽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本 方 案 可 協 助 項 目 每 學 期 就 學 相 關 費 用 之 補 助 申 請 就 學 及 職 涯 規 劃 之 教 育 投 資 費 用 ( 如 專 案 證 照 考 試 費 用 補 習 費 或 實 習 費 等 )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考 取 大 學 或 研 究 所 獎 學 金 ( 圖 書 禮 券 ) 之 申 請 ( 每 年 一 次 ) 辦 理 圓 夢 計 劃 輔 導 及 各 類 型 之 心 靈 成 長 與 理 財 發 展 學 習 課 程 等 其 他 協 助 措 施 以 上 事 項 須 經 社 工 員 評 估 後 核 定 可 補 助 項 目 參 與 本 方 案 應 配 合 回 饋 事 項 本 方 案 除 提 供 學 子 就 學 補 之 之 外, 亦 鼓 勵 學 子 積 極 響 應 志 願 服 務 工 作, 履 行 社 會 服 務 精 神, 訂 定 志 工 回 饋 時 數 每 年 至 少 20 小 時 參 加 脫 貧 計 方 案 系 列 活 動 生 涯 理 財 規 劃 心 靈 成 長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等 教 育 學 習 課 程, 鼓 勵 參 與 課 程 時 數 每 年 至 少 20 小 時 參 與 脫 貧 方 案 期 間 須 配 合 各 項 輔 導 措 施, 如 : 專 案 社 工 所 安 排 的 課 程 規 劃 其 他 資 源 協 助 等, 並 同 意 接 受 本 府 社 會 處 及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社 工 員 不 定 期 訪 談 與 針 對 未 來 計 畫 規 劃 討 論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本 方 案 經 費 係 結 合 企 業 與 善 心 人 士 捐 款, 參 與 者 需 將 本 方 案 所 核 定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確 實 用 於 指 定 的 用 途 上, 在 您 繳 完 核 定 項 目 之 後 應 將 繳 費 收 據 送 回 ( 影 本 即 可 ) 若 經 發 現 參 與 者 未 遵 守 此 項 規 定, 將 可 取 消 參 與 方 案 的 資 格 參 與 方 案 者 第 一 次 通 過 申 請 者 需 於 一 年 內 完 成 20 小 時 課 程 教 育 時 數 及 20 小 時 志 工 服 務, 第 二 次 申 請 時 若 未 參 與 任 何 教 育 訓 練 或 志 工 服 務 者, 僅 補 助 50%, 第 三 次 申 請 時 若 仍 未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或 志 工 服 務 者, 僅 補 助 30%, 第 四 次 申 請 如 仍 未 完 成 上 述 規 定 者, 則 不 再 給 予 補 助 3

方 案 內 容 說 明 申 請 對 象 須 設 籍 屏 東 縣 內, 就 讀 高 中 職 以 上 學 生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申 請 條 件 ( 至 少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件 ) 屏 東 縣 政 府 列 冊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雙 親 有 一 位 以 上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弱 勢 家 戶 ( 例 單 親 家 庭 失 親 學 子 隔 代 教 養 高 風 險 家 庭 保 護 性 個 案 或 家 庭 遭 遇 重 大 變 故, 經 社 工 評 估 有 需 求 者 可 申 請 項 目 ( 就 學 相 關 ) 1. 現 金 補 助 : 註 冊 費 書 籍 費 制 服 費 補 習 費 實 習 費 材 料 費 租 屋 費 住 宿 費 交 通 費 2. 媒 合 民 間 單 位 捐 助 : 申 請 就 學 設 備 ( 如 : 電 腦 眼 鏡 檯 燈 書 桌 等 ), 通 過 審 查 後, 需 等 待 民 間 單 位 捐 助, 無 法 提 供 現 金 補 助 購 買 申 請 應 備 文 件 ( 檢 附 影 本 即 可 ) 申 請 書 ( 第 一 次 應 填 寫 如 附 件, 並 請 浮 貼 二 張 照 片 )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第 一 次 申 請 應 繳 交, 若 有 變 動 再 檢 附 )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每 年 審 核 通 過 後 檢 附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影 本 ( 若 無 則 免 附 ) 欲 申 請 項 目 之 相 關 單 據 ( 如 : 註 冊 單 房 租 契 約 等 可 證 明 應 繳 納 費 用 之 文 件, 盡 量 於 開 學 前 提 出 申 請, 以 利 盡 早 獲 得 補 助 ) 志 工 時 數 表 證 明 研 習 證 書 學 期 成 績 單 等 ( 第 二 次 申 請 以 上 者 需 檢 附 ) 學 生 本 人 郵 局 封 面 影 本 學 生 自 我 介 紹 一 封 信 ( 請 用 A4 的 紙 張 寫 滿 一 張, 字 數 500) 以 上 相 關 資 料, 請 用 郵 寄 或 傳 真 的 方 式, 完 成 後 請 至 電 本 會 詢 問 是 否 有 收 到 如 果 是 單 位 轉 介, 就 請 單 位 協 助 收 齊 資 料, 由 社 工 郵 寄 或 親 送 至 本 會 聯 絡 窗 口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社 會 救 助 科 陳 社 工 (08)732-0415 *5365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黃 社 工 - 電 話 (08)736-4699 (08)736-1594 - 傳 真 (08)736-9716 -Facebook pingcijoint@gmail.com (Happy Angel) - 辦 公 室 屏 東 市 華 正 路 97 號 老 人 文 康 活 動 中 心 1F 4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申 請 書 此 份 資 料 將 作 為 您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參 考 依 據, 請 務 必 如 實 填 寫 以 下 資 料, 否 則 將 不 予 受 理, 您 所 填 寫 的 資 料 本 會 將 予 以 保 密 最 近 半 年 照 片 ( 背 面 備 註 姓 名 ) ( 請 浮 貼 )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性 別 :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戶 籍 地 址 : 通 訊 地 址 : 連 絡 電 話 : ( 住 家 ) ( 行 動 電 話 ) 電 子 信 箱 : 就 讀 學 校 : 科 系 : 年 級 : 臉 書 帳 號 : 住 宿 情 形 家 裡 借 宿 親 友 家 電 話 : 地 址 : 學 校 宿 舍 學 校 附 近 租 屋 每 月 租 金 元 共 同 生 活 之 家 戶 資 料 ( 請 詳 載 並 於 備 註 上 敘 明 是 否 在 學 )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職 業 健 康 狀 況 備 註 1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請 詳 載 )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您 最 近 兩 年 內 是 否 有 工 讀 過 ( 含 現 職 工 作 )? 是 ( 請 填 寫 以 下 資 料 ) 否 公 司 名 稱 職 稱 工 作 期 間 & 時 段 薪 資 給 付 離 職 原 因 ( 例 ) 便 利 商 店 店 員 100.1.1-8.30 1300-1700 95 元 / 小 時 開 學 目 前 財 務 狀 況 1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工 讀? 是 ( 平 均 每 月 薪 資 元 ) 否 2 您 工 讀 所 得 是 否 需 協 助 家 用? 是 ( 平 均 每 月 元 ) 否 3 您 現 在 是 否 有 個 人 儲 蓄? 是 ( 每 月 約 元 ) 否 4 您 目 前 是 否 有 以 下 貸 款?( 可 複 選 ) 就 學 貸 款 ( 貸 款 額 度 約 元 ) 信 用 卡 欠 款 ( 欠 款 額 度 約 元 ) 信 用 卡 借 款 ( 借 款 額 度 約 元 ) 其 他 ( 請 詳 填 ) 5 家 戶 目 前 享 有 的 福 利 身 分 有 哪 些? 低 收 入 戶 -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中 低 收 入 戶 - 身 心 障 礙 補 助 老 人 生 活 津 貼 其 他 補 助 ( 如 : 慈 善 團 體 補 助 ) 無 6 請 問 您 家 中 經 濟 面 臨 最 大 的 難 題 為 何?( 可 條 列 陳 述 ) 2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其 他 資 料 1 若 家 境 獲 得 改 善 後, 您 最 想 要 擁 有 什 麼?( 請 依 喜 好 程 度 排 列 並 簡 述 原 因 ) 2 您 希 望 從 此 方 案 中 有 那 些 收 穫?( 請 詳 細 思 考 此 問 題 後 仔 細 回 答 ) 3 請 簡 述 自 我 介 紹 ( 內 容 應 略 述 家 庭 情 形 求 學 狀 況 專 長 興 趣 及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等, 並 另 以 一 張 A4 紙 張 填 寫, 字 數 以 1 頁 為 限 ) 4 為 協 助 方 案 參 與 者 之 自 我 學 習 成 長 及 開 發 潛 能 與 優 點, 並 朝 工 作 目 標 邁 進, 您 希 望 在 方 案 中 學 到 哪 些 方 面 的 知 識?( 可 複 選 ) 生 涯 規 劃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自 我 成 長 心 靈 成 長 家 庭 與 個 人 發 展 關 係 親 子 關 係 資 訊 技 能 職 前 準 備 職 場 體 驗 職 業 性 向 探 索 志 願 服 務 表 達 應 對 能 力 領 導 才 能 其 他 ( 請 略 述 ) 檢 附 申 請 文 件 申 請 書 ( 包 含 簡 略 自 我 介 紹 乙 篇 ) 本 學 期 或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單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雙 親 或 本 人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 若 無 則 免 附 ) 需 求 項 目 證 明 文 件 ( 如 : 註 冊 單 房 租 契 約 等 可 證 明 應 繳 納 費 用 之 文 件 ) 學 生 本 人 郵 局 封 面 影 本 3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參 與 同 意 書 本 人 確 實 閱 讀 並 瞭 解 本 方 案 相 關 內 容 與 規 定 並 願 意 遵 守 以 上 參 與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之 各 項 約 定 與 規 範, 否 則 願 意 無 條 件 終 止 本 方 案 的 參 與 資 格 立 書 人 : ( 參 與 方 案 者 簽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同 意 書 簽 章 完 畢 後, 請 連 同 申 請 書 一 起 繳 回 予 社 工 員 4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申 請 流 程 說 明 新 案 縣 府 轉 介 單 位 轉 介 本 會 發 掘 主 動 求 助 其 他 進 行 實 地 訪 談 評 估 由 社 會 處 召 開 審 核 通 過 未 通 過 撥 款 流 程 至 少 回 覆 單 說 明 舊 案 於 開 學 前 向 屏 慈 聯 提 出 申 請, 並 檢 附 應 備 文 件 予 社 工 員 通 知 審 核 結 果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申 請 回 覆 單 寄 送 日 期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學 生 審 核 日 期 申 請 項 目 通 過 項 目 申 請 總 額 補 助 比 例 通 過 總 額 預 計 撥 款 日 期 未 通 過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收 到 補 助 款 後, 請 立 即 繳 納 您 的 通 過 項 目, 並 將 繳 納 後 之 收 據 或 繳 費 證 明 等 影 本, 傳 真 或 寄 送 至 本 會 存 查 傳 真 電 話 (08)736-9716 寄 送 地 址 : 屏 東 市 華 正 路 97 號 黃 社 工 收 聯 絡 電 話 (08)736-4699 736-1594 5

屏 東 縣 聯 合 助 學 脫 貧 自 立 方 案 專 用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年 時 數 累 計 ( 志 工 / 教 育 ) 姓 名 : 電 話 : 日 期 ( 年 / 月 / 日 ) 服 務 單 位 / 研 習 單 位 服 務 內 容 / 研 習 內 容 時 數 認 證 證 明 合 計 時 數 : 備 註 : 1. 紀 錄 表 請 自 行 影 印 備 份 2. 志 工 需 求 可 逕 至 屏 東 縣 志 願 服 務 協 會 網 址 查 詢 3. 本 記 錄 表 請 於 填 滿, 確 實 簽 到, 在 下 一 次 申 請 時, 附 上 志 工 證 明 一 併 繳 回 ( 退 ) 4. 任 何 疑 問, 請 洽 詢 屏 慈 聯 淑 萍 社 工 (08)736-4699 5. 持 有 志 工 手 冊 研 習 證 書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無 法 重 複 蓋 時 數 認 證 章, 請 將 日 期 上 課 主 題 時 數 等 填 入, 再 影 印 正 本 浮 貼 後 方, 感 謝 6

社 團 法 人 屏 東 縣 慈 善 團 體 聯 合 協 會 --------------------------------------- 浮 貼 處 -------------------------------------------- 7

欲 申 請 之 獎 學 金 名 稱 聯 絡 方 式 在 校 學 生 未 享 公 費 暨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學 號 目 前 就 讀 於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系 ( 所 ) 年 級, 於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未 請 領 公 費 未 請 領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有 申 請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但 尚 未 獲 獎, 如 有 重 複 請 領, 願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謹 立 立 切 結 書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在 校 學 生 未 享 公 費 暨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證 明 書 查 本 校 系 ( 所 ) 年 級 學 生 學 號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在 校 期 間 未 請 領 公 費 未 請 領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有 申 請 其 他 獎 助 學 金, 但 尚 未 獲 獎 特 此 證 明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