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永 大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 薪 酬 管 理 是 企 业 管 理 的 重 要 内 容, 建 立 合 理 的 薪 酬 管 理 体 系, 是 企 业 经 营 与 发 展 的 需 要, 是 应 对 外 部 竞 争 和 内 部 激 励 的 有 效 手 段 为 适 应 现 代 企 业 发 展 的 要 求, 结 合 公 司 经 营 理 念 和 管 理 模 式, 遵 照 国 家 有 关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政 策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制 度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本 制 度 仅 适 用 于 吉 林 永 大 集 团 在 岗 在 编 员 工 第 二 条 目 的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需 要, 促 进 公 司 及 员 工 的 发 展 与 成 长, 使 员 工 的 薪 酬 与 贡 献 挂 钩 薪 酬 与 公 司 效 益 挂 钩, 提 供 公 平 的 待 遇 均 等 的 机 会, 打 破 工 资 刚 性 增 强 工 资 弹 性, 使 不 同 岗 位 的 员 工 有 同 等 的 薪 酬 晋 升 机 会, 使 薪 酬 能 够 起 到 良 好 的 激 励 作 用 第 三 条 原 则 严 格 贯 彻 按 劳 分 配 奖 罚 分 明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原 则 第 四 条 薪 酬 增 长 一 薪 酬 总 额 增 长 薪 酬 增 长 与 企 业 当 前 经 济 效 益 劳 动 生 产 率 劳 动 力 市 场 相 应 的 薪 酬 及 可 持 续 发 展 决 定 二 人 工 成 本 控 制 薪 酬 总 额 的 确 定 要 与 人 工 成 本 的 控 制 紧 密 相 联, 加 强 以 人 工 成 本 利 润 率 人 工 成 本 率 和 劳 动 分 配 率 为 主 要 监 控 指 标 的 投 入 产 出 效 益 分 析, 建 立 人 工 成 本 约 束 机 制, 有 效 控 制 人 工 成 本 增 长 三 员 工 个 人 增 长 工 资 增 长 幅 度 的 确 定 根 据 市 场 价 位 和 员 工 个 人 劳 动 贡 献 个 人 能 力 的 展 现 来 确 定 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与 发 展 急 需 的 高 级 紧 缺 人 才, 市 场 价 位 又 较 高 的, 增 薪 幅 度 要 大 ; 对 本 企 业 工 资 水 平 高 于 市 场 价 位 的 简 单 劳 动 的 岗 位, 增 薪 幅 度 要 小, 甚 至 不 增 薪 对 贡 献 大 的 员 工, 增 薪 幅 度 要 大 ; 对 贡 献 小 的 员 工, 不 增 薪 或 减 薪 ; 对 年 度 内 考 核 不 达 标 的 员 工 不 增 薪 或 减 薪 ; 对 扎 根 于 永 大 的 优 秀 骨 干 人 才 予 以 特 殊 考 虑 第 五 条 职 能 分 工 一 薪 酬 与 考 核 为 彰 显 薪 酬 的 公 平 公 正 性 合 理 性, 公 司 设 立 薪 酬 委 员 会, 薪 酬 委 员 会 由 董 事 会 指 定 1
人 员 担 任 董 事 会 采 取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方 式, 实 施 逐 级 考 核 二 人 力 行 政 部 负 责 组 织 本 制 度 的 修 订 和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解 释, 负 责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 根 据 各 部 门 上 报 的 考 勤 考 核 资 料, 协 同 相 关 部 门 计 算 工 资 与 奖 金 ; 负 责 组 织 和 指 导 各 部 门 拟 订 薪 资 年 度 预 算 ; 负 责 审 议 各 部 门 提 出 的 员 工 薪 酬 调 整 方 案 ; 负 责 提 出 各 部 门 员 工 薪 酬 调 整 方 案, 并 上 报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审 批 ; 三 各 相 关 部 门 配 合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第 二 章 薪 酬 体 系 第 六 条 薪 酬 级 别 及 适 用 范 围 岗 级 工 资 分 为 13 个 级 别,13 级 12 级 各 分 3 个 档 次,11 级 分 6 个 档 次,10 级 以 下 各 分 8 个 档 次 ; 一 13 级 适 用 董 事 长, 以 年 薪 制 确 定 ; 二 12 级 适 用 于 总 经 理, 以 年 薪 制 确 定 ; 三 11 级 适 用 于 副 总 经 理 总 监 总 工 程 师, 以 年 薪 制 确 定 ; 四 10 级 适 用 于 高 级 顾 问 副 总 工 程 师 研 究 所 长, 以 年 薪 制 确 定 ; 五 9 级 适 用 于 子 公 司 经 理 部 门 长 销 售 大 区 经 理, 以 年 薪 制 确 定 ( 销 售 大 区 经 理 参 照 销 售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 六 8 级 适 用 子 公 司 副 经 理 副 部 门 长, 以 年 薪 制 确 定 ; 七 7 级 适 用 推 广 讲 师 小 区 经 理 ; 八 6 级 适 用 高 级 研 发 人 员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 九 5 级 以 下 适 用 秘 书 主 任 调 度 主 管 初 级 研 发 人 员 初 级 技 术 人 员 专 员 会 计 出 纳 工 艺 员 质 检 员 售 后 服 务 班 段 长 核 算 员 车 管 员 司 机 厨 师 技 工 普 工 文 员 仓 管 保 安 保 洁 食 堂 服 务 员 更 夫 其 他 勤 杂 人 员 等 ; 十 8 级 以 上 ( 含 8 级 ) 以 80% 按 月 发 放 ( 其 中 50% 为 基 本 工 资 25% 为 绩 效 工 资 5% 为 全 勤 奖 ),20% 作 为 年 终 奖 ; 十 一 7 级 以 下 ( 含 7 级 ) 以 90% 按 月 发 放 ( 其 中 60% 为 基 本 工 资 25% 为 绩 效 工 资 5% 为 全 勤 奖 ),10% 作 为 年 终 奖 第 七 条 年 薪 制 2
享 受 年 薪 制 的 员 工, 其 工 作 特 征 是 以 年 度 为 周 期 对 经 营 工 作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并 发 放 相 应 的 薪 酬 这 部 分 员 工 主 要 为 中 高 层 领 导 及 经 营 班 子 成 员 第 八 特 聘 人 员 适 用 于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特 殊 引 进 人 才, 薪 酬 标 准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第 三 章 薪 酬 结 构 第 九 条 工 资 收 入 包 括 以 下 几 个 组 成 部 分 : 一 基 本 工 资 ; 二 绩 效 工 资 ; 三 全 勤 奖 ; 四 附 加 工 资 包 括 : 包 括 加 班 工 资 岗 位 津 贴 奖 励 工 资 交 通 补 贴 伙 食 补 助 通 讯 补 贴 工 地 补 贴 保 险 补 贴 保 健 费 等 ; 五 年 终 奖 第 十 条 基 本 工 资 : 是 为 了 保 证 每 一 位 员 工 的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而 设 立 的 保 底 工 资, 执 行 标 准 参 考 第 六 条 第 十 一 条 绩 效 工 资 : 与 月 度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体 现 员 工 在 当 前 岗 位 和 现 有 技 能 水 平 上 通 过 自 身 努 力 为 公 司 实 现 的 价 值, 执 行 标 准 参 考 第 六 条 第 十 二 条 全 勤 奖 工 资 : 为 了 提 高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和 工 作 效 率, 促 进 公 司 管 理 工 作 而 设 置 的 一 项 奖 惩, 与 每 月 出 勤 直 接 挂 钩, 月 请 假 超 过 两 天 ( 不 含 两 天 ) 以 上, 当 月 不 发 全 勤 奖 工 资 第 十 三 条 附 加 工 资 是 对 特 定 工 作 和 特 定 任 务 做 出 一 种 补 偿, 具 体 项 目 参 考 第 九 条 第 三 款 第 十 四 条 年 终 奖 年 终 奖 与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和 公 司 年 度 经 营 效 益 情 况 挂 钩, 是 在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效 益 的 基 础 上 对 全 体 员 工 的 一 种 激 励 当 年 度 收 益 达 到 发 放 年 终 奖 的 条 件 时 将 按 规 定 进 行 发 放 第 四 章 岗 级 工 资 岗 级 工 资 是 整 个 工 资 体 系 的 基 础, 从 员 工 的 岗 位 价 值 和 技 能 因 素 方 面 体 现 了 员 工 的 贡 献 员 工 的 岗 级 工 资 主 要 取 决 于 当 前 的 岗 位 性 质 在 工 作 分 析 与 岗 位 评 价 的 基 础 上, 以 评 估 的 结 果 作 为 分 配 依 据, 根 据 工 作 分 析 与 职 位 评 价 确 定 薪 点, 同 时 采 取 一 岗 多 薪, 按 技 能 分 档 的 方 3
式 确 定 工 资 岗 级 第 十 五 条 确 定 岗 级 工 资 的 原 则 一 以 岗 定 薪, 薪 随 岗 变, 实 现 薪 酬 与 岗 位 价 值 挂 钩 ; 二 以 岗 位 价 值 为 主 技 能 因 素 为 辅, 岗 位 与 技 能 相 结 合 ; 三 针 对 不 同 的 职 系 设 置 晋 级 通 道, 鼓 励 不 同 专 业 人 员 专 精 所 长 ; 四 参 考 企 业 实 际 的 收 入 状 况 确 定 薪 酬 水 平, 实 现 平 稳 过 渡 第 十 六 条 确 定 岗 级 工 资 的 标 准 一 工 资 分 级 列 等 : 对 所 有 岗 位 进 行 评 价, 依 据 现 在 所 得 工 资, 参 考 岗 位 岗 级 一 览 表 把 各 岗 位 分 级 列 等 ; 二 确 定 初 始 岗 级 : 按 现 行 工 资 标 准, 采 取 就 高 不 就 低 的 原 则, 将 各 个 岗 位 对 应 到 相 应 岗 级 三 按 聘 任 岗 级 进 行 调 整 : 根 据 员 工 的 实 际 岗 位, 以 及 个 人 业 绩 经 验 对 应 到 相 应 岗 位 中 的 相 应 岗 级 四 应 届 大 学 生 岗 级 : 博 士 生 7 级 A 档 研 究 生 5 级 C 档 本 科 生 3 级 C 档 大 专 生 3 级 A 档 具 体 参 见 岗 位 岗 级 一 览 表 第 十 七 条 岗 级 工 资 结 构 一 岗 级 工 资 收 入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全 勤 奖 工 资 + 年 终 奖 ; 二 绩 效 工 资 收 入 与 员 工 每 月 的 工 作 努 力 程 度 工 作 结 果 相 关, 反 映 员 工 在 当 前 的 岗 位 与 技 能 水 平 上 的 绩 效 产 出 月 度 绩 效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月 度 考 核 系 数 三 考 核 系 数 等 级 1 考 核 系 数 分 为 A B C D 四 个 等 级, 分 别 代 表 为 优 秀 良 好 及 格 不 及 格 月 度 个 人 得 分 与 个 人 考 核 系 数 对 照 表 如 下 : 评 价 得 分 91-100 81-90 61-80 60 以 下 考 核 结 果 A B C D 考 核 系 数 1.2 1.1 1.0 0.6 2 考 核 系 数 比 例 划 分 为 :A 级 不 得 超 过 5% B 级 不 得 超 过 10% D 级 不 得 低 于 10% 3 直 接 领 导 对 所 属 人 员 应 做 到 公 平 公 正 的 考 核, 如 出 现 弄 虚 作 假 参 照 人 力 资 源 制 度 处 理 4
四 年 终 奖 年 终 奖 金 只 有 在 公 司 完 成 了 年 度 经 营 计 划 指 标 时 才 能 得 到, 其 数 额 按 下 式 进 行 计 算 : 年 终 奖 = 年 终 奖 工 资 总 额 * 月 度 平 均 考 核 系 数 第 五 章 工 资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工 资 调 整 原 则 是 整 体 调 整 与 个 别 调 整 结 合 ;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工 资 整 体 调 整 是 改 变 薪 点 点 值, 调 整 周 期 与 调 整 幅 度 根 据 公 司 效 益 与 公 司 发 展 情 况 决 定 ; 第 二 十 条 个 别 调 整 根 据 员 工 个 人 年 底 考 核 结 果 特 殊 贡 献 岗 位 变 动 决 定 一 根 据 考 核 结 果 调 整 年 底 被 评 为 标 兵 者 ; 连 续 两 年 内 考 核 结 果 为 A 者 或 连 续 两 年 被 评 为 先 进 者 ; 为 公 司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者 ; 其 它 可 以 调 薪 的 行 为 出 现 以 上 四 种 情 况 者 工 资 岗 级 在 本 职 系 内 晋 升 一 至 两 级 当 年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者 下 调 一 至 两 级, 对 于 连 续 两 年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的 员 工 进 行 待 岗 处 理 ; 二 上 一 年 度 请 事 假 天 数 超 过 二 十 天 者 不 予 调 整 ; 三 其 它 不 适 合 调 薪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资 岗 级 调 整 过 程 中, 若 目 前 岗 级 已 经 达 到 相 应 岗 位 最 高 档 次, 则 工 资 岗 级 不 再 变 动 第 六 章 其 它 第 二 十 二 条 聘 任 岗 级 确 定 岗 级 工 资 采 用 的 是 聘 任 岗 级 聘 任 岗 级 的 确 定 以 岗 位 评 价 为 主 要 依 据, 参 考 员 工 个 人 工 作 能 力 综 合 素 质 绩 效 经 验 ( 工 作 年 限 ) 和 学 历 等 确 定 对 于 特 别 优 异 者 可 以 破 格 聘 任, 对 于 表 现 不 佳 者 降 级 使 用 第 二 十 三 条 被 聘 人 员 试 用 期 工 资 标 准 被 聘 人 员 试 用 期 间 绩 效 工 资 和 附 加 工 资 不 在 发 放 范 围 内 第 二 十 四 条 加 班 一 一 线 生 产 人 员 加 班 采 取 自 愿 调 休 或 支 付 加 班 费 两 种 方 式 执 行, 支 付 加 班 费 计 算 公 式 为 : 加 班 费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当 月 法 定 出 勤 天 数 * 加 班 天 数 * 劳 动 法 规 定 系 数 二 非 生 产 人 员 加 班 不 支 付 加 班 费, 采 取 调 休 方 式 执 行 ; 三 调 休 必 须 在 本 年 度 内 调 完, 不 得 跨 年 度, 未 调 完 自 动 清 零 5
第 二 十 五 条 事 病 假 及 待 岗 期 间 工 资 发 放 标 准 1 经 公 司 批 准 请 事 假 者, 根 据 请 假 天 数 在 工 资 中 进 行 扣 除, 计 算 基 数 为 基 本 工 资 与 全 勤 奖 事 假 工 资 扣 除 =( 基 本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 当 月 法 定 出 勤 天 数 * 请 假 天 数, 同 时 参 照 第 十 二 条 执 行 2 病 假 期 间 工 资 按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发 放 3 待 岗 员 工 按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收 入 标 准 按 天 发 放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设 立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奖 励 基 金, 奖 励 公 司 绩 效 表 现 优 异 的 员 工 具 体 数 额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第 二 十 七 条 董 事 长 的 奖 励 由 董 事 会 决 定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制 度 由 人 力 行 政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制 度 所 未 规 定 的 事 项, 则 按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规 定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实 施, 如 出 现 与 公 司 其 它 制 度 相 悖 部 分 按 此 规 定 执 行 备 查 文 件 : 1 岗 位 岗 级 一 览 表 2 非 生 产 员 工 评 价 专 用 表 3 生 产 员 工 评 价 专 用 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