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主任甘苦談—四項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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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条 办 法 第 五 条 ( 三 ) 协 会 考 评, 考 评 指 考 核 评 价 第 七 条 办 法 第 六 条 职 业 操 守 包 括 的 内 容 : 个 人 诚 信 不 做 假 账 不 偷 漏 税 不 贪 污 盗 窃 等 第 八 条 企 业 财 务 管 理 人 才 评 价 实 行 五 星

他 随 身 带 有 二 三 十 张 古 方, 白 天 卖 药, 夜 晚 将 药 材 精 细 研 末, 按 方 配 制 对 于 病 人 服 药 后 反 应, 特 别 留 心 发 现 问 题, 就 近 向 老 医 生 老 药 贩 虚 心 求 教, 千 方 百 提 高 药 效 同 时 对 于 春 夏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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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是 我 们 先 人 用 生 命 之 血 打 造 的 家 园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浪 涛 承 载 过 千 百 万 只 我 们 先 人 驶 向 今 天 的 航 船 走 吧, 到 三 峡 去 : 那 里 的 每 一 座 青 山 都 刻 满 了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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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39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黃 秋 玉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幼 兒 保 育 系 助 理 教 授 親 職 教 育 是 指 協 助 將 為 人 父 母 或 已 為 人 父 母 者, 了 解 身 為 父 母 的 職 責, 幫 助 父 母 學 習 親 職 技 術 知 識 及 態 度, 諸 如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親 職 實 務 問 題 解 決, 同 時 提 供 父 母 關 懷 支 持 資 訊, 讓 父 母 感 覺 在 教 養 子 女 的 道 路 上 信 心 十 足 (Anchor & Thomason, 1977; 黃 德 祥, 民 86) 亦 即, 如 學 者 Mahoney & Kaiser(1999) 所 指 出 的, 親 職 教 育 是 一 種 過 程, 是 由 專 家 設 計 的 系 統 性 活 動, 在 活 動 中 提 供 父 母 與 其 他 主 要 照 顧 孩 子 的 人 教 養 子 女 的 相 關 知 識 與 養 育 技 巧, 幫 助 孩 子 的 發 展 與 能 力 的 培 養,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本 章 探 討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的 目 的 內 容 實 施 原 則, 以 及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之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第 一 節 親 職 教 育 的 目 的 親 職 教 育 是 促 使 家 庭 中 孩 子 成 長 的 重 要 教 育 力 量,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之 目 的 主 要 在 協 助 家 庭 中 之 子 女 家 長 學 校, 以 及 所 屬 之 社 會 亦 即, 透 過 親 職 教 育 的 實 施 促 進 孩 子 健 全 的 發 展, 強 化 外 籍 與 台 籍 夫 妻 之 親 職 角 色, 協 助 學 校 教 育 之 進 行, 並 增 進 社 會 之 和 諧

140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首 先, 對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子 女 而 言, 學 齡 前 他 們 所 得 到 的 教 育 主 要 來 自 家 庭 如 果 學 齡 前 在 家 庭 中, 孩 子 就 缺 乏 良 好 的 保 護 與 教 育, 以 至 造 成 身 心 發 展 的 遲 滯, 到 了 入 學 時, 即 已 落 後 同 儕 而 兒 童 入 學 後, 家 庭 的 影 響 仍 不 遜 於 學 校 如 果, 孩 子 們 在 學 校 接 受 良 好 的 教 育, 回 到 家 中 卻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教 養, 甚 至 連 基 本 的 生 活 照 顧 也 缺 乏 的 話, 那 麼 孩 子 還 是 無 法 有 良 好 的 發 展 因 此,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有 助 於 孩 子 在 家 中 得 到 較 妥 善 的 照 顧, 建 立 良 好 的 家 庭 生 活, 培 養 兒 童 完 善 的 人 格 與 行 為 其 次, 就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父 母 而 言, 親 職 教 育 的 目 的 在 促 進 父 母 做 好 親 職 的 準 備 以 及 指 導 父 母 扮 演 適 當 的 角 色 此 目 的 包 括 提 供 父 母 持 續 的 支 持 ; 協 助 其 渡 過 難 關 ; 增 強 父 母 正 向 的 處 理 行 為 ; 學 習 情 緒 管 理 ; 分 享 親 職 資 訊 知 識 與 資 源 ; 反 省 及 澄 清 親 職 舊 思 維 ; 訓 練 親 職 技 巧 ; 增 強 親 職 角 色 之 自 信 ; 以 及 獲 得 友 誼 等 要 組 織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或 許 容 易, 但 是, 結 婚 生 子 後 要 成 為 好 父 母 並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若 是 等 到 已 為 人 父 母 時 才 想 到 如 何 做 好 父 母, 是 來 不 及 的 因 此,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的 目 的 之 一, 就 是 使 尚 未 成 為 父 母 的 外 籍 配 偶 夫 妻 做 好 為 人 父 母 的 各 項 準 備, 了 解 為 人 父 母 的 重 責 大 任 其 實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中 不 乏 已 為 人 父 母 者 對 幼 兒 及 兒 童 或 青 少 年 之 身 心 發 展 仍 不 瞭 解 者, 缺 乏 行 為 輔 導 的 技 能, 不 但 對 教 養 子 女 感 覺 困 擾, 對 於 子 女 的 學 校 教 育 也 無 法 有 效 的 配 合 的 父 母 例 如, 有 些 家 長 對 幼 兒 園 所 並 不 十 分 的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41 了 解, 選 擇 園 所 時 只 求 低 學 費 離 家 近 方 便 接 送 即 可 ; 而 有 些 家 長 則 視 學 前 教 育 為 國 小 先 修 班, 強 調 幼 兒 的 認 知 學 習 成 果, 忽 視 幼 兒 的 情 緒 人 格 與 社 會 化 發 展 ; 又 如 許 多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學 齡 兒 童 之 家 長, 因 本 身 原 生 文 化 差 異, 對 學 校 之 教 育 方 針 教 育 目 的 意 義 及 課 程 活 動 等 的 不 了 解, 提 出 不 適 當 的 要 求, 或 無 法 有 效 配 合 學 校 教 育 而 造 成 老 師 們 的 困 擾 ; 有 些 家 長 則 是 忘 了 自 己 也 是 教 育 子 女 的 老 師, 將 子 女 的 教 育 責 任 都 推 給 老 師 因 此, 透 過 親 職 教 育 的 推 展, 喚 醒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家 長 們 對 於 自 身 職 責 的 認 識, 讓 他 們 了 解 自 己 的 角 色 以 及 應 盡 的 責 任, 建 立 家 長 對 幼 兒 教 育 的 正 確 觀 念, 提 供 親 子 溝 通 的 良 好 示 範, 協 助 家 長 培 養 幼 兒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並 協 助 特 殊 兒 童 的 家 長 克 服 教 養 的 困 難, 幫 助 家 長 成 為 稱 職 的 父 母 此 外, 就 學 校 而 言, 學 校 教 育 與 親 職 教 育 密 不 可 分, 學 校 教 育 的 實 施 需 要 親 職 教 育 的 配 合, 學 校 教 育 的 成 敗 要 靠 父 母 來 參 與, 而 親 職 教 育 則 需 透 過 學 校 來 推 行 黃 富 順 ( 民 63) 在 影 響 國 中 生 學 業 成 就 的 家 庭 因 素 研 究 中 發 現, 我 國 國 中 生 的 學 業 成 就 和 父 母 的 教 養 態 度 有 關, 其 中 以 父 母 期 望 水 準 對 學 業 成 就 的 影 響 最 大, 其 次 是 父 母 的 管 教 態 度, 接 著 是 父 母 的 教 育 態 度 另 外, 家 庭 結 構 與 學 業 成 就 也 有 相 關, 家 庭 的 完 整 與 否 大 小 都 會 影 響 孩 子 的 學 業 成 就 另 一 位 學 者 吳 金 香 ( 民 65) 在 父 母 教 養 方 式 與 國 中 生 自 我 觀 念 的 關 係 研 究 中 發 現, 父 母 親 的 教 養 方 式 對 國 中 生 的 自 我 觀 念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影 響 力, 換

142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句 話 說, 孩 子 的 自 我 觀 念 會 因 為 父 母 教 養 方 式 的 不 同 而 產 生 差 異 因 此, 父 母 對 子 女 的 教 養 的 重 要 性, 不 亞 於 學 校 教 育 的 影 響, 而 教 育 父 母 成 為 稱 職 的 父 母 親, 亦 即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其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最 後, 就 社 會 而 言, 許 多 的 社 會 問 題, 究 其 原 因 仍 與 家 庭 有 關, 多 元 文 化 的 社 會, 需 要 各 族 群 間 和 諧 相 處, 族 群 內 之 成 員 健 康 茁 壯, 減 少 弱 勢 族 群 的 產 生 親 職 教 育 若 能 發 揮 功 能, 使 原 先 在 不 利 成 長 因 素 下 的 孩 子, 去 除 不 利 環 境 的 影 響, 發 揮 自 己 的 潛 能, 成 為 社 會 進 步 的 助 力, 在 無 形 中 減 少 部 分 的 社 會 問 題 畢 竟, 家 庭 和 樂, 社 會 和 諧, 才 能 奠 定 國 家 富 強 康 樂 的 基 礎 第 二 節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親 職 教 育 內 容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親 職 教 育 內 容 包 含 廣 泛, 舉 凡 育 兒 技 巧 兒 童 發 展 知 識 教 養 方 法 溝 通 技 巧 特 殊 兒 童 的 辨 識 性 教 育, 以 及 父 母 的 自 我 成 長 等 都 包 含 在 親 職 教 育 內 容 內, 茲 歸 納 如 下 : 一 育 兒 技 巧 ( 一 ) 給 予 嬰 兒 每 日 所 需 之 營 養 ( 二 ) 哺 育 母 乳, 增 強 嬰 兒 免 疫 力 及 抵 抗 力 ( 三 ) 若 不 得 已 需 以 奶 粉 取 代 母 乳 哺 餵 時, 需 注 意 營 養 與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43 食 量 之 控 制 與 衛 生 之 要 求 ( 四 ) 給 予 子 女 充 分 的 擁 抱 與 愛 撫, 例 如 實 施 嬰 兒 按 摩, 培 養 嬰 兒 與 父 母 之 親 密 感 與 依 附 感, 以 培 育 子 女 未 來 之 獨 立 態 度 ( 五 ) 副 食 品 之 添 加 應 依 程 序 和 原 則 漸 進 供 應 ( 六 ) 定 期 帶 嬰 幼 兒 做 健 康 檢 查 ( 七 ) 配 合 年 齡 接 種 各 項 疫 苗, 以 減 少 疾 病 感 染 的 機 會 ( 八 ) 重 視 嬰 兒 期 口 腔 衛 生 的 保 健, 在 孩 子 乳 牙 未 成 長 前 即 需 做 口 腔 之 清 潔 與 牙 齦 之 按 摩 ( 九 ) 幼 兒 期 的 飲 食 供 應 採 少 量 多 餐 方 式, 注 意 營 養 均 衡 ( 十 ) 避 免 過 度 激 烈 或 長 久 的 活 動, 需 讓 孩 子 有 充 分 的 休 息 與 睡 眠 ( 十 一 ) 注 意 居 家 及 周 遭 環 境 的 安 全, 預 防 幼 兒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二 兒 童 發 展 知 識 兒 童 發 展 是 指 兒 童 身 心 兩 方 面 成 長 變 化 的 歷 程, 身 體 方 面 包 括 身 高 體 重 容 貌 健 康 狀 況 等 各 方 面 的 成 長 變 化 ; 心 理 方 面 則 包 括 智 力 情 緒 興 趣 態 度 自 我 概 念

144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社 會 關 係 等 各 方 面 的 變 化 ( 趙 孟 婕 等,2004) 熟 悉 兒 童 發 展 是 父 母 做 好 兒 童 保 育 工 作 的 第 一 步, 對 於 平 均 年 齡 只 有 二 十 幾 歲 即 生 育 第 一 胎 的 外 籍 配 偶 而 言, 兒 童 發 展 的 知 識 更 需 要 在 親 職 教 育 中 加 強, 以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做 好 正 確 的 兒 童 保 育, 培 育 健 康 之 下 一 代 親 職 教 育 之 兒 童 發 展 內 容 包 括 : ( 一 ) 兒 童 的 身 體 動 作 發 展 ( 王 敏 慧, 民 78) 此 發 展 可 細 分 為 嬰 兒 時 期 幼 兒 時 期 和 學 齡 時 期 1. 嬰 兒 期 : 嬰 兒 的 動 作 發 展 與 營 養 習 習 相 關, 故 應 提 供 充 足 的 營 養, 並 注 意 在 嬰 兒 達 到 某 種 動 作 技 能 的 準 備 狀 態 下, 給 予 適 時 與 適 當 之 訓 練, 有 助 於 動 作 學 習 此 時 期 動 作 發 展 的 原 則 為 : (1) 頭 尾 定 律 : 頭 部 大 肌 肉 動 作 先 展 開, 再 慢 慢 發 展 至 頸 部, 最 後 是 腳 部 (2) 近 遠 定 律 : 嬰 兒 動 作 的 發 展 從 軀 幹 中 心 到 邊 緣, 亦 即 軀 幹 先 發 展, 四 肢 後 發 展 (3) 從 整 體 到 特 殊 的 發 展 : 先 發 展 一 般 反 應 而 後 特 殊 反 應 (4) 動 作 發 展 循 序 漸 進, 前 一 階 段 是 後 一 階 段 發 展 的 基 礎 2. 幼 兒 期 : 此 時 期 之 動 作 發 展 分 粗 動 作 與 細 動 作 父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45 母 應 該 瞭 解 幼 兒 的 發 展 狀 況 需 求 及 實 際 能 力, 給 予 正 確 的 示 範 及 鼓 勵, 協 助 幼 兒 面 對 失 敗, 著 重 運 動 精 神 與 健 康 觀 念 的 培 養, 並 提 供 幼 兒 充 分 的 時 間 與 豐 富 的 學 習 環 境 3. 學 齡 時 期 : 隨 著 兒 童 年 齡 的 增 長, 其 肢 體 動 作 能 力 的 成 熟, 父 母 應 注 意 子 女 在 動 作 發 展 上 的 性 別 差 異 例 如 男 孩 之 協 調 性 速 度 與 力 量 優 於 女 孩, 女 孩 之 平 衡 與 敏 捷 性 優 於 男 孩 父 母 應 同 時 兼 顧 子 女 粗 而 大 的 動 作 發 展 及 精 細 與 小 肌 肉 的 發 展 ( 二 ) 兒 童 的 認 知 發 展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時, 教 師 可 教 導 父 母 們 皮 亞 傑 的 認 知 發 展 理 論 介 紹 父 母 認 識 感 覺 動 作 期 運 思 預 備 期 具 體 運 思 期 及 形 式 運 思 期, 再 依 據 兒 童 實 際 之 發 展 設 計 輔 導 策 略 1. 感 覺 動 作 期 (Sensorimotor Stage), 自 出 生 到 兩 週 歲 此 時 期 幼 兒 靠 身 體 的 動 作 獲 得 感 覺, 主 要 以 手 的 抓 取 和 口 的 吸 吮 來 探 索 和 認 識 周 圍 的 世 界 2. 運 思 預 備 期 (Preoperational Stage), 二 至 七 歲 此 時 期 幼 兒 開 始 運 用 語 言 文 字 圖 形 等 較 為 抽 象 的 符 號 去 從 事 思 考 活 動 以 及 表 達 能 力, 父 母 可 以 讓 幼 兒 開 始 學 習 簡 單 的 文 字 數 字 和 圖 形 ; 此 時 期 之 幼 兒 較 自 我 為 中 心, 認 為 別 人 想 法 與 自 己 一

146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樣 ; 並 傾 向 以 單 一 特 徵 作 分 類, 例 如 四 條 腿 的 動 物 都 是 狗 3. 具 體 運 思 期 (Concrete Operational Stage), 七 至 十 二 歲 此 時 期 兒 童 具 有 可 逆 性 與 保 留 概 念, 並 開 始 以 具 體 的 事 例 作 基 礎 的 邏 輯 推 理, 大 多 數 的 兒 童 已 能 從 事 事 物 的 分 類 與 比 較, 以 瞭 解 不 同 事 物 的 關 係 4. 形 式 運 思 期 (Formal Operational Stage), 十 二 歲 以 上 此 時 期 兒 童 之 思 考 能 力 漸 趨 成 熟, 能 運 用 概 念 的 抽 象 的 純 屬 形 式 邏 輯 的 方 式 去 推 理, 因 此 可 以 開 始 學 習 數 學 中 代 數 與 幾 何 的 抽 象 觀 念 父 母 需 參 考 兒 童 各 時 期 之 認 知 發 展 概 況, 再 依 據 兒 童 之 實 際 認 知 能 力, 提 供 兒 童 適 當 的 學 習 環 境 和 素 材, 並 主 動 積 極 地 運 用 社 會 資 源, 刺 激 兒 童 的 發 展, 且 適 時 介 入 兒 童 活 動, 並 給 予 協 助, 促 進 兒 童 的 學 習 ( 三 ) 兒 童 的 語 言 發 展 : 語 言 的 最 基 本 功 能 在 於 溝 通, 當 幼 兒 擁 有 語 言 能 力, 能 使 幼 兒 與 環 境 中 的 成 人 產 生 互 動, 進 而 增 加 幼 兒 認 知 能 力 與 社 會 經 驗 史 登 (Stern) 將 幼 兒 語 言 發 展 可 分 為 五 個 時 期, 前 語 言 期 語 言 發 展 第 一 期 - 單 字 句 期 語 言 發 展 第 二 期 - 電 報 句 時 期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47 語 言 發 展 第 三 期 - 文 法 期, 以 及 語 言 發 展 第 四 期 - 好 問 期 ( 林 美 珍,1996; 蘇 建 文,1997) 1. 前 語 言 期, 約 出 生 至 一 歲 此 時 期 之 嬰 兒 能 分 辨 語 音 差 異 及 不 同 人 的 聲 音, 並 能 發 出 非 有 意 義 的 聲 音, 到 了 約 十 個 月 大, 會 不 斷 模 仿 與 重 複 聽 到 的 聲 音, 為 真 正 說 話 做 準 備 2. 語 言 發 展 第 一 期 - 單 字 句 期, 約 一 歲 至 一 歲 半 此 時 期 常 以 疊 字, 如 ㄋㄟ ㄋㄟ, 代 表 我 要 喝 奶 奶 常 出 現 的 單 字 多 為 名 詞, 並 常 以 特 徵 或 聲 音 代 表 物 體, 例 如 汪 汪 代 表 狗, 喵 喵 代 表 貓 3. 語 言 發 展 第 二 期 - 電 報 句 時 期, 約 一 歲 半 至 兩 歲 此 時 期 幼 兒 已 有 句 子 出 現, 但 是 結 構 鬆 散 缺 乏 連 接 詞, 例 如 媽 媽, 奶 奶 代 表 媽 媽 我 要 喝 奶 奶 4. 語 言 發 展 第 三 期 - 文 法 期, 約 兩 歲 至 兩 歲 半 此 時 期 兒 童 已 能 逐 漸 模 仿 成 人 語 氣 與 語 法 造 句, 會 使 用 你 我 他 等 代 名 詞 5. 語 言 發 展 第 四 期 - 好 問 期, 約 兩 歲 半 至 三 歲 此 時 期 的 兒 童 因 為 喜 歡 發 問, 常 愛 問 為 什 麼?, 所 以 稱 為 好 問 期 此 時 期 兒 童 所 使 用 之 字 彙 迅 速 增 加, 且 越 來 越 合 乎 文 法 語 言 的 學 習 是 經 由 生 活 中 的 使 用 而 有 意 義, 因 此, 勿 一 昧 使 用 閃 字 卡 習 字 本 等 填 鴨 式 的 教 學

148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父 母 應 將 語 言 融 入 日 常 生 活 當 中, 例 如 繪 本 街 上 的 招 牌 廣 告 等, 讓 子 女 多 聽 多 看 多 講 多 模 仿 父 母 可 藉 由 說 故 事 聽 故 事 與 演 故 事 讓 幼 兒 從 中 練 習 語 言 的 表 達, 包 括 語 氣 態 度 語 調 高 低, 以 及 文 字 的 使 用, 專 心 的 傾 聽, 並 給 予 鼓 勵 以 提 高 學 習 的 興 趣 ( 四 ) 兒 童 的 遊 戲 發 展 : 派 登 將 幼 兒 遊 戲 依 發 展 分 為 六 大 類 型 : 無 所 事 事 旁 觀 者 單 獨 遊 戲 平 行 遊 戲 聯 合 遊 戲, 以 及 合 作 遊 戲 ( 趙 孟 婕 等,2004) 1. 無 所 事 事 : 幼 兒 在 一 旁 隨 意 地 觀 看 別 人 玩 2. 旁 觀 者 : 幼 兒 專 注 地 看 別 人 玩, 偶 而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見, 但 是 並 不 加 入 3. 單 獨 遊 戲 : 幼 兒 自 己 一 人 玩 遊 戲, 注 意 力 在 自 己 的 玩 具, 即 使 身 邊 有 其 他 幼 兒, 他 也 不 會 理 會 4. 平 行 遊 戲 : 一 群 孩 子 共 同 玩 一 些 玩 具, 但 是 彼 此 並 沒 有 互 動, 還 是 各 玩 各 的 5. 聯 合 遊 戲 : 幼 兒 會 交 換 彼 此 玩 具, 或 是 一 面 玩 一 面 模 仿 他 人, 但 是 並 不 會 一 起 完 成 一 項 工 作 6. 合 作 遊 戲 : 幼 兒 有 組 織 有 共 同 目 標 的 玩 在 一 起, 每 人 分 工 合 作, 甚 至 可 發 現 有 領 導 者 的 出 現 遊 戲 對 於 兒 童 發 展 的 幫 助 無 庸 置 疑, 例 如 裝 扮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49 遊 玩 能 增 加 兒 童 之 創 造 力, 而 透 過 聯 合 遊 戲 則 可 以 增 進 兒 童 之 社 會 發 展 父 母 在 幼 兒 遊 戲 時 應 注 意 幼 兒 遊 戲 場 地 的 安 全, 選 擇 安 全 的 玩 具, 並 提 供 子 女, 尤 其 是 獨 生 子 女 與 同 儕 遊 戲 的 機 會 ( 五 ) 兒 童 的 情 緒 發 展 兒 童 的 情 緒 發 展 可 分 為 嬰 兒 期 幼 兒 期 與 學 齡 期 三 階 段 來 敘 述 ( 黃 維 齡,2002) 1. 嬰 兒 的 情 緒 發 展 : 嬰 兒 的 情 緒 發 展 由 簡 單 到 複 雜 由 籠 統 到 分 化 嬰 兒 之 原 始 情 緒 可 分 為 害 怕 憤 怒 及 愛, 隨 著 嬰 兒 成 長, 則 出 現 懼 怕 厭 惡 憤 怒 興 奮 及 愉 快 等 反 應 2. 幼 兒 的 情 緒 發 展 : 此 時 幼 兒 的 情 緒 由 表 露 於 外 逐 漸 轉 為 自 我 調 節, 會 在 害 怕 時 抱 著 自 己 的 娃 娃 或 自 我 安 慰 此 時 期 的 幼 兒 已 能 察 覺 他 人 的 情 緒, 施 與 同 理 心, 亦 會 從 大 人 或 傳 播 媒 體 的 言 行 中 學 習 情 緒 的 反 應 因 此, 如 果 幼 兒 經 常 面 對 吵 架 的 父 母, 將 無 法 學 習 正 面 的 情 緒 管 理 3. 學 齡 兒 童 之 情 緒 發 展 : 此 時 期 之 兒 童 正 在 建 構 自 我 的 概 念 與 評 價 他 們 剛 開 始 不 能 瞭 解 一 個 人 的 外 在 的 行 為 可 以 隱 瞞 內 在 的 感 覺 或 想 法, 逐 漸 地 能 以 另 一 人 的 立 場 來 檢 視 自 己 的 想 法 與 行 為, 增 加 對 自 我 的 了 解, 同 時 發 展 自 尊 與 自 信 心, 而 後 逐 漸 明 白 內 在 心 理 想 法 和 外 在 行 為 可 以 不 一 致, 並 於 必 要 時 偽 裝 行 為 大 約 十 歲 至 十 五 歲 時, 兒 童 即 可 同 時 考 量

150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與 區 辨 自 己 與 他 人 的 內 在 想 法 與 外 顯 活 動, 並 以 第 三 者 的 立 場 來 審 視 互 動 中 雙 方 的 想 法 與 外 顯 行 為 兒 童 之 情 緒 發 展 除 了 先 天 生 理 與 氣 質 的 影 響 外, 後 天 的 學 習 亦 是 影 響 因 素 學 習 因 素 包 含 兒 童 之 直 接 經 驗 制 約 學 習 類 化 作 用 與 環 境 中 成 人 行 為 與 暗 示 (1) 直 接 經 驗 : 此 為 兒 童 由 舊 經 驗 中 學 習 到 情 緒 反 應 例 如 被 狗 咬 到 之 後, 日 後 即 害 怕 狗 (2) 制 約 學 習 : 兒 童 的 情 緒 可 經 由 制 約 的 過 程 習 得 例 如 心 理 學 家 華 生 對 嬰 兒 所 做 的 研 究, 只 要 在 兔 子 出 現 時, 就 突 然 製 造 很 大 的 聲 音, 讓 嬰 兒 嚇 一 跳, 此 過 程 重 複 多 次 後, 以 後 只 要 兔 子 出 現, 嬰 兒 即 嚇 得 大 哭 並 逃 避 (3) 類 化 作 用 : 類 化 作 用 是 指 對 於 相 似 的 刺 激 產 生 類 似 反 應 的 現 象 例 如 兒 童 因 曾 被 狗 咬 而 對 狗 產 生 害 怕, 後 來 看 見 毛 茸 茸 的 動 物 都 會 顯 露 哭 泣 與 害 怕 的 反 應 (4) 環 境 中 成 人 行 為 與 暗 示 : 兒 童 會 學 習 家 長 對 某 事 物 的 情 緒 反 應 例 如 媽 媽 看 見 蟑 螂 即 恐 懼 害 怕, 兒 童 對 蟑 螂 亦 容 易 有 負 面 的 情 緒 反 應 此 外, 家 中 的 氣 氛 也 會 影 響 幼 兒 的 情 緒, 當 父 母 親 常 吵 架 或 冷 戰, 幼 兒 也 會 感 受 到 負 向 的 氣 氛, 呈 現 沉 默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51 與 不 安 的 情 緒 ( 六 ) 兒 童 的 社 會 發 展 : 學 齡 前 是 社 會 發 展 的 重 要 階 段 之 一, 包 含 嬰 兒 時 期 的 社 會 依 附 關 係 利 社 會 行 為 以 及 幼 兒 期 常 見 的 攻 擊 行 為 (Ainsworth, 1978; Bowlby, 1969; 陳 國 眉 洪 福 財,2001; 龔 如 菲 等,2001) 1. 依 附 行 為 的 發 展 階 段 : 社 會 依 附 是 指 嬰 兒 與 主 要 照 顧 者 之 間 的 情 感 連 結, 為 一 特 殊 的 互 動 關 係, 藉 由 主 要 照 顧 者 ( 多 為 母 親 ) 與 嬰 兒 的 身 體 接 觸, 幫 助 嬰 兒 建 立 依 附 感, 有 助 其 安 全 感 與 獨 立 性 的 建 立, 此 發 展 為 長 期 的 過 程, 非 短 期 的 行 為 所 決 定 因 此, 父 母 親 應 在 嬰 兒 出 生 開 始 即 多 給 予 愛 撫 與 擁 抱, 餵 哺 母 奶, 給 予 嬰 兒 按 摩 以 增 加 親 子 之 親 密 感, 培 育 幼 兒 之 安 全 型 之 依 附 感 2. 利 社 會 行 為 的 發 展 : 利 社 會 行 為 是 一 友 善 的 行 為, 行 為 者 並 不 希 望 會 因 此 獲 得 外 在 的 酬 賞 或 獎 勵 利 社 會 行 為 的 表 現 包 括 同 情 憐 憫 以 及 分 享, 其 行 為 發 展 階 段 如 下 : (1) 出 生 至 6 個 月 : 有 微 笑 反 應 參 加 社 會 遊 戲, 以 及 對 於 苦 惱 有 情 緒 反 應 (2)6~12 個 月 : 在 社 會 遊 戲 扮 演 主 動 角 色 開 始 分 享 行 為, 以 及 對 熟 悉 的 人 表 達 情 感 (3)1~2 歲 : 服 從 簡 單 的 邀 求 對 合 作 遊 戲 的 規 則 有

152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一 些 概 念 會 安 慰 苦 惱 的 人, 以 及 會 參 與 成 人 的 工 作 (4)2~3 歲 ; 以 手 勢 或 說 話 引 起 別 人 注 意 遊 戲 形 式 的 幫 助 增 加, 以 及 表 達 幫 助 與 知 道 幫 助 的 意 願 增 加 3. 攻 擊 行 為 : 幼 兒 在 與 兄 弟 姐 妹 或 同 伴 互 動 過 程 中, 常 會 出 現 爭 奪 玩 具 與 空 間 的 攻 擊 行 為, 攻 擊 行 為 的 成 因 如 下 : (1) 本 能 論 弗 洛 依 德 認 為 人 有 求 生 與 求 死 二 種 本 能, 當 死 的 本 能 之 能 量 在 體 內 累 積, 便 會 透 過 外 在 攻 擊 或 內 部 自 我 毀 滅 來 釋 放 能 量 因 此, 當 幼 兒 遭 受 外 在 威 脅 時, 求 生 的 本 能 讓 他 們 採 取 攻 擊 行 為 以 求 自 保 (2) 挫 折 - 攻 擊 假 說 Dollard 等 人 (1939) 認 為 攻 擊 是 由 於 個 體 遭 到 挫 折 而 引 起, 當 兒 童 在 生 活 中 遭 到 挫 折 時, 以 攻 擊 行 為 回 應 (3) 社 會 學 習 論 班 度 拉 (1983) 認 為 攻 擊 行 為 是 經 由 觀 察 模 仿 而 習 得 兒 童 透 過 家 庭 同 儕 與 大 眾 媒 體 影 響, 習 得 攻 擊 行 為, 並 且 經 由 外 在 讚 賞 而 增 強 與 維 持 攻 擊 行 為 家 庭 是 子 女 社 會 化 最 早 接 觸 的 團 體, 父 母 應 該 教 導 子 女 等 待 分 享 以 及 輪 流 等 利 社 會 行 為 親 身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53 示 範, 幫 助 子 女 培 養 同 理 心, 並 提 供 子 女 自 己 解 決 問 題 的 經 驗 ( 七 ) 兒 童 的 性 別 角 色 發 展 : 學 齡 兒 童 後 期 的 變 化, 因 荷 爾 蒙 的 分 泌, 讓 兒 童 產 生 身 體 上 性 的 發 展 與 成 熟, 心 理 上 亦 發 展 了 性 角 色 及 性 的 認 同, 這 些 生 理 心 理 及 社 會 之 因 素, 影 響 孩 童 的 性 別 行 為 親 職 教 育 應 該 教 育 父 母 認 清 性 教 育 的 目 標 ( 邱 珍 琬,2003) 1. 使 子 女 獲 得 正 確 的 兩 性 教 育, 包 括 男 性 與 女 性 生 理 差 異 : 性 教 育 安 全 的 性 性 病 知 識 與 預 防 ; 男 性 與 女 性 的 自 主 權 與 界 限, 親 密 關 係 與 同 / 雙 性 戀, 兩 性 和 平 共 處 與 尊 重 ( 包 括 如 何 作 好 好 的 分 手 ),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等 2. 瞭 解 性 教 育 的 具 體 內 容 (1) 幼 年 期 與 少 年 期 : 即 出 生 後 至 小 學 階 段, 此 時 期 在 身 心 方 面 尚 未 分 化, 性 教 育 為 準 備 教 育 階 段,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身 心 的 健 全 發 展, 此 時 期 之 教 育 為 青 少 年 其 性 教 育 的 基 礎 (2) 青 春 期 : 青 春 期 是 性 教 育 的 核 心 時 期, 女 孩 子 比 較 早 熟 ( 約 於 十 歲 左 右, 男 孩 子 遲 一 二 年 ) (3) 成 人 期 : 此 時 期 的 性 教 育 以 婚 姻 生 活 為 中 心, 對 於 具 體 的 性 生 活, 應 具 有 正 確 的 了 解, 並 養 成 正 確 的 態 度, 此 乃 性 教 育 的 完 成 期

154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瞭 解 性 別 角 色 發 展 外, 父 母 在 實 施 子 女 性 教 育 時, 應 注 意 : 1. 避 免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瞭 解 社 會 對 不 同 性 別 的 要 求 與 限 制, 檢 視 自 己 的 性 別 偏 見, 例 如 是 否 要 求 女 孩 要 端 莊, 男 孩 不 可 以 哭 2. 男 女 平 等, 勿 重 男 輕 女, 或 重 女 輕 男 3. 提 供 孩 子 學 習 的 楷 模 不 限 性 別, 而 以 能 力 與 抱 負 的 角 度 去 學 習 4. 釐 清 力 量 與 性 別 的 差 異, 尊 重 兩 性 生 理 上 之 差 異 5. 重 視 孩 子 的 情 緒 經 驗, 容 許 他 做 適 當 的 表 達 與 發 洩 6. 以 孩 子 的 氣 質 能 力 與 發 展 為 主, 勿 以 性 別 定 終 身 三 教 養 方 法 適 當 的 教 養 方 式 是 親 職 教 育 主 要 的 內 容 之 一 如 何 使 家 長 瞭 解 並 熟 悉 適 當 教 養 方 式 應 成 為 親 職 教 育 的 主 要 重 點, 尤 其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因 夫 妻 原 生 文 化 不 同, 夫 妻 兩 之 教 養 方 式 差 異 可 能 更 大, 因 此, 更 應 讓 夫 妻 兩 人 同 時 瞭 解 適 當 的 教 養 方 式, 以 利 孩 子 在 家 庭 中 的 成 長 教 養 方 式 之 內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55 容 包 括 ( 鍾 思 嘉,2004): ( 一 ) 維 持 和 諧 而 親 密 之 親 子 關 係 ( 二 ) 培 養 子 女 高 度 之 學 習 動 機, 適 當 輔 導 其 發 展 方 向, 而 不 強 勢 干 預 ( 三 ) 瞭 解 子 女 之 天 生 氣 質, 氣 質 是 指 個 體 的 情 緒 特 質, 其 類 型 包 含 活 動 量 規 律 性 趨 避 性 適 應 度 堅 持 度 反 應 閾 情 緒 本 質 反 應 強 度 與 注 意 力 分 散 度 (Thomas, Chess & Brich, 1968) 子 女 之 天 生 氣 質 沒 有 好 壞 之 分, 亦 無 性 別 差 異 性, 父 母 應 充 分 瞭 解 子 女 氣 質, 以 個 人 本 位 代 替 權 力 本 位, 一 視 同 仁, 不 可 厚 此 薄 彼, 應 該 因 材 施 教, 因 勢 利 導 ( 四 ) 善 用 獎 懲 原 理 父 母 應 該 運 用 正 負 增 強 技 巧, 養 成 子 女 良 好 的 行 為, 並 協 助 子 女 建 立 正 確 的 道 德 標 準 和 價 值 觀 父 母 在 教 養 的 態 度 上 應 讓 子 女 明 白, 當 他 們 表 現 好 行 為 就 會 有 好 的 結 果 雖 然, 每 一 次 的 好 行 為 未 必 都 會 受 到 獎 懲, 但 一 定 要 讓 子 女 明 白 壞 行 為 就 會 得 到 一 些 處 罰 並 且 讓 孩 子 真 切 的 明 白 好 的 行 為 並 不 是 為 了 得 到 獎 懲 才 做 的, 但 是 壞 的 行 為 是 絕 對 不 可 為 的 ( 五 ) 對 子 女 給 予 充 分 的 愛 心 和 關 懷 適 度 的 要 求 和 約 束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愛 是 要 以 適 當 的 方 式 給 予 的, 是 一 種 協 助, 而 不 是 凡 事 代 勞 愛 子 女 不 是 凡 事 都 替 他 做, 不

156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讓 他 受 到 一 點 勞 累 一 點 苦 如 果 讓 孩 子 事 事 順 遂 永 遠 待 在 舒 適 的 環 境 裡, 對 他 而 言 並 不 是 最 好 的 給 予 孩 子 適 度 的 挑 戰 與 挫 折, 讓 孩 子 學 會 如 何 在 逆 境 中 成 長, 才 能 幫 助 孩 子 成 長 茁 壯 ( 六 ) 父 母 教 養 子 女 的 態 度 與 方 式 須 協 調 一 致, 相 輔 相 成 父 母 雙 方 的 教 養 態 度 若 前 後 不 一 致 會 令 子 女 感 到 無 所 適 從 對 於 原 生 文 化 不 同 的 外 籍 配 偶 夫 妻 而 言, 雙 方 在 教 育 子 女 的 想 法 上 難 免 會 有 意 見 不 同 的 時 候, 這 時 候 若 直 接 表 達 出 來, 會 令 子 女 感 到 不 知 所 措, 不 知 究 竟 該 聽 哪 一 方 的 意 見 所 以, 當 父 母 雙 方 有 意 見 不 同 的 時 候, 應 該 在 私 下 將 彼 此 的 矛 盾 化 解 開 來, 一 起 找 到 最 適 當 的 方 法 ( 七 ) 培 養 子 女 抗 拒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的 意 志 力 孩 子 的 生 活 環 境 中 充 滿 了 各 式 各 樣 的 誘 惑, 父 母 應 培 養 子 女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與 抗 拒 誘 惑 的 意 志 力 ( 八 ) 父 母 應 該 成 為 一 面 反 映 子 女 真 正 形 象 的 平 實 鏡 子 父 母 應 正 確 的 了 解 孩 子, 同 時 也 幫 助 孩 子 了 解 自 己 讓 孩 子 從 父 母 教 養 的 態 度 中 看 到 真 正 的 自 己, 因 為, 唯 有 使 父 母 的 教 養 態 度 切 合 孩 子 的 實 際 情 形, 才 能 協 助 孩 子 建 立 積 極 明 確 的 自 我 觀 念, 並 因 此 讓 孩 子 確 實 的 了 解 自 己 接 受 自 己, 進 而 充 分 的 發 展 自 我 ( 九 ) 父 母 應 隨 時 反 省 自 己 教 養 子 女 的 方 式, 並 顧 及 子 女 對 父 母 教 養 態 度 的 知 覺 與 感 受 父 母 應 該 瞭 解 子 女 對 父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57 母 親 所 給 予 的 一 切 教 養 照 顧 方 式 並 不 是 樣 樣 都 得 全 然 接 受 因 為, 父 母 所 認 為 對 的 方 式, 對 子 女 而 言 未 必 就 是 正 確 的 方 法 重 要 的 是 親 子 雙 方 要 找 到 合 適 的 途 徑, 這 樣 才 能 達 到 教 養 的 真 正 目 的 而 父 母 親 也 要 了 解 子 女 的 真 正 需 求 和 感 受, 才 能 將 給 予 他 們 的 關 愛 發 揮 到 最 大 四 溝 通 技 巧 親 子 溝 通 需 要 技 巧, 許 多 家 長 會 抱 怨 孩 子 漸 漸 長 大, 與 自 己 的 關 係 卻 益 形 疏 遠, 而 孩 子 則 抱 怨 為 什 麼 父 母 聽 不 懂 他 們 的 話? 造 成 親 子 溝 通 障 礙 的 原 因 如 下 : ( 一 ) 親 子 之 間 信 念 與 價 值 觀 的 差 異 : 親 子 常 因 父 母 與 子 女 的 心 智 發 展 處 於 不 同 階 段, 且 成 長 於 不 同 的 文 化 背 景, 而 有 不 同 的 價 值 觀 ( 二 ) 父 母 不 瞭 解 孩 子 身 心 發 展 的 層 次 : 父 母 因 不 瞭 解 孩 子 身 心 發 展 的 層 次, 導 致 溝 通 失 利 若 父 母 將 青 春 期 的 子 女 以 小 學 兒 童 來 對 待, 將 造 成 不 良 的 溝 通 ( 三 ) 父 母 本 身 言 行 不 一 致 父 母 與 孩 子 相 處 若 有 不 誠 實 或 口 是 心 非, 將 給 予 孩 子 不 真 誠 的 印 象 ( 四 ) 父 母 缺 乏 溝 通 的 技 巧 親 子 溝 通 除 了 肯 花 時 間 給 彼 此 外, 還 需 要 學 習 一 些 良 性 溝 通 的 技 巧 (Egan, 1998; Gordon, 2000; 鍾 思 嘉,2004)

158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1. 傾 聽 : 傾 聽 分 為 被 動 與 主 動 兩 種 被 動 的 傾 聽 容 許 對 方 有 說 出 自 己 想 法 的 權 力, 也 尊 重 對 方 的 意 見, 同 時 讓 對 方 做 情 緒 的 發 洩 主 動 的 傾 聽 需 要 運 用 同 理 心, 視 當 時 的 環 境 與 情 況 做 回 應, 讓 對 方 感 受 到 你 真 的 瞭 解 他 的 問 題 2. 學 習 停 看 聽 : 父 母 應 暫 時 停 止 手 中 的 工 作, 注 視 對 方, 提 供 孩 子 表 達 感 受 的 時 間 與 空 間 ; 仔 細 觀 察 孩 子 溝 通 時 非 語 言 的 行 動 表 現 ; 傾 聽 孩 子 在 說 什 麼 3. 了 解 非 語 文 的 訊 息 : 注 意 孩 子 的 臉 部 表 情 ( 哭 泣 微 笑 生 氣 打 哈 欠 眼 神 專 注 或 散 漫 等 ), 以 及 音 調 與 速 度 ( 結 巴 不 說 話 說 話 速 度 快 重 聲 強 調 某 些 字 ) 4. 反 映 : 當 父 母 傾 聽 孩 子 所 表 達 的 感 受 後, 應 該 對 孩 子 有 所 回 饋, 讓 它 覺 得 我 被 瞭 解 有 時 候 孩 子 會 用 情 緒 或 感 受 的 字 眼 來 表 達 自 己 內 心 的 感 受, 此 時 父 母 只 需 藉 著 重 複 孩 子 所 說 的 一 切 就 能 達 到 反 映 的 效 果 5. 反 映 的 措 詞 : 常 用 的 反 映 措 詞 包 括 可 以 是 孩 子, 你 覺 得, 因 為?, 而 措 詞 上 可 以 有 很 多 不 同 的 用 語, 你 覺 得 一 詞 可 以 變 成 聽 起 來 你 你 似 乎, 而 因 為 一 詞 也 可 以 被 大 概 是 由 於 所 取 代 所 以 父 母 可 以 使 用 似 乎 我 想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59 你 是 不 是 覺 得 也 許 是 如 果 我 感 覺 不 正 確, 請 告 訴 我 等 措 詞 開 始 練 習 對 孩 子 反 映 和 傾 聽 6. 不 做 指 揮 官 道 德 家 萬 能 者 法 官 批 評 者 的 角 色, 認 為 父 母 自 己 才 是 對 的, 孩 子 是 不 正 確 的 7. 不 要 因 言 廢 人, 也 不 要 因 人 廢 言 不 要 認 為 孩 子 成 績 好, 其 他 一 定 不 差, 或 認 為 成 績 不 好, 其 他 也 好 不 到 哪 裡 去 8. 不 要 預 測 未 來 不 要 說 : 你 現 在 不 聽 我 的 話, 以 後 你 就 知 道 了, 有 時 候 孩 子 無 法 聽 到 其 中 的 涵 義, 反 而 造 成 誤 解 9. 使 用 我 訊 息 善 用 我 訊 息 來 傳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表 達 自 己 的 立 場 與 情 緒, 而 不 是 批 評 對 方 10. 釐 清 問 題 所 有 權 讓 孩 子 處 理 屬 於 他 自 己 的 問 題 不 但 可 以 讓 孩 子 有 學 習 的 機 會, 也 是 一 種 生 活 訓 練 父 母 需 要 肯 定 孩 子 處 理 問 題 的 能 力, 並 不 時 的 給 予 鼓 勵 與 關 懷, 而 非 凡 事 均 為 子 女 解 決 問 題 11. 鼓 勵 孩 子 鼓 勵 是 幫 助 孩 子 建 立 自 尊 和 自 我 價 值, 肯 定 孩 子 能 力 的 一 種 歷 程 鼓 勵 孩 子 的 原 則 如 下 : (1) 真 誠 的 接 納 行 為 者 和 行 為 是 有 區 別 的, 父 母 可 以 不 同 意 或 不 贊 同 孩 子 的 某 種 行 為, 但 是 仍

160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然 要 接 納 孩 子 是 個 有 尊 嚴 和 價 值 的 個 體 (2) 著 重 積 極 的 一 面 過 分 看 重 錯 誤 只 會 打 擊 孩 子 的 自 尊 心, 著 重 積 極 的 一 面 才 能 幫 助 孩 子 建 立 信 心, 而 當 孩 子 對 自 己 的 表 現 開 始 滿 意 時, 他 才 會 更 努 力 地 去 改 正 自 己 的 錯 誤 (3) 重 視 努 力 和 進 步 只 要 孩 子 努 力 了, 或 者 只 有 一 點 小 進 步, 父 母 都 應 加 以 鼓 勵, 唯 有 不 斷 的 鼓 勵, 孩 子 才 會 有 成 功 的 希 望 (4) 肯 定 個 別 能 力 當 孩 子 的 能 力 有 所 發 揮, 且 受 到 肯 定 的 時 候, 孩 子 才 能 感 到 有 價 值 父 母 需 瞭 解 天 生 我 才 必 有 用, 肯 定 孩 子 的 個 別 才 華 與 能 力 (5) 避 免 令 人 沮 喪 的 言 語 言 語 常 反 映 出 一 個 人 的 態 度, 有 些 話 不 但 不 具 有 鼓 勵 的 作 用, 反 而 使 人 感 到 沮 喪 灰 心 或 失 望, 例 如 孩 子 常 說 : 我 不 能 我 無 法, 而 實 際 上 是 孩 子 有 能 力 去 做, 但 不 願 意 去 做 (6) 不 說 逃 避 責 任 的 話 當 父 母 說 他 讓 我 如 此 生 氣 時, 除 了 把 權 利 交 給 孩 子, 也 表 示 出 一 種 不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雖 說 孩 子 犯 錯 讓 父 母 生 氣, 事 實 上 父 母 有 權 決 定 自 己 的 態 度 (7) 自 我 鼓 勵 沮 喪 的 父 母 無 法 鼓 勵 沮 喪 的 孩 子,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61 因 此 鼓 勵 自 己 跟 鼓 勵 孩 子 是 同 樣 地 重 要 五 特 殊 兒 童 的 辨 識 每 位 新 生 兒 皆 是 父 母 的 心 肝 寶 貝, 但 是 當 幼 兒 有 殘 障 狀 況 或 發 展 遲 緩 及 其 高 危 險 群 時, 將 讓 父 母 手 足 無 措 親 職 教 育 應 該 提 供 家 長 關 於 特 殊 幼 兒 辨 識 早 期 教 育 或 特 殊 教 育 服 務 與 社 會 資 源 等 訊 息, 以 達 到 早 期 療 育 的 教 育 理 念 ( 一 ) 高 危 險 群 特 殊 嬰 幼 兒 之 成 因 高 危 險 群 特 殊 嬰 幼 兒 之 成 因 包 括 三 點 ( 蔡 淑 桂 等,2004): 1. 懷 孕 期 因 素 (1) 母 親 本 身 即 是 有 不 良 疾 病 之 高 危 險 者 (2) 母 親 妊 娠 時, 照 射 過 量 X 光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3) 母 親 本 身 為 酗 酒 煙 癮 或 藥 物 濫 用 者 (4) 母 親 生 育 年 齡 低 於 15 歲 或 高 於 40 歲 (5) 母 親 曾 有 生 產 先 天 畸 形 兒 的 記 錄 (6) 父 母 親 社 經 地 位 較 低, 文 化 不 利 和 缺 乏 良 好 保 健 者 2. 生 產 時 因 素 (1) 產 程 過 長 造 成 胎 兒 缺 氧 或 腦 傷

162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2) 生 產 時, 產 道 感 染 或 發 生 病 變 (3) 生 產 時, 發 生 前 置 胎 盤 胎 位 不 正 或 胎 兒 難 產 (4) 生 產 過 程 中, 麻 醉 劑 或 醫 療 器 械 使 用 不 當, 致 使 胎 兒 身 體 功 能 受 損 3. 產 後 照 顧 不 利 因 素 (1) 嬰 兒 生 理 發 展 遲 緩 或 異 常 嬰 兒 過 度 安 靜 不 哭 不 鬧 或 過 度 哭 鬧 嬰 兒 不 會 吞 嚥 吸 吮 微 笑 發 聲 之 基 本 反 射 動 作 或 生 理 反 應 嬰 兒 對 外 界 刺 激 ( 視 聽 觸 摸 等 ) 沒 有 反 應 (2) 早 產 兒 早 產 兒 因 身 體 器 官 不 夠 成 熟 或 體 重 過 輕, 易 有 患 病 而 形 成 障 礙 之 傾 向 (3) 嬰 兒 被 感 染 或 照 顧 不 周 而 罹 病 如 高 燒 不 退, 感 染 疾 病 至 耳 朵 重 聽 視 力 受 損, 或 未 注 射 疫 苗 而 感 染 腦 炎 小 兒 麻 痺 症 等 (4) 成 長 環 境 不 利 家 庭 社 經 水 準 較 低, 導 致 幼 兒 營 養 不 良 及 文 化 刺 激 不 足 父 母 有 不 良 習 性, 如 賭 博 酗 酒 濫 用 藥 物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63 忽 視 或 不 能 盡 心 照 顧 幼 兒 父 母 有 精 神 病 或 虐 待 兒 童 之 狀 況 者, 不 利 幼 兒 成 長 ( 二 ) 特 殊 幼 兒 的 障 礙 類 型 和 照 顧 類 別 如 下 1. 學 習 障 礙 : 因 中 樞 神 經 功 能 異 常, 導 致 兒 童 在 聽 說 讀 寫 算 及 推 理 等 方 面 的 學 習 或 運 用 上 有 顯 著 困 難 2. 智 能 障 礙 : 兒 童 在 成 長 過 程 中, 心 智 的 發 展 停 滯 或 不 完 全, 並 且 伴 隨 有 認 知 能 力 和 社 會 適 應 行 為 的 缺 陷 3. 視 覺 障 礙 : 由 於 先 天 或 後 天 原 因, 導 致 視 覺 器 官 構 造 或 機 能 發 生 部 份 或 全 部 之 障 礙, 經 矯 正 後 仍 對 外 界 事 物 之 視 覺 辨 認 有 困 難 者 4. 聽 覺 障 礙 : 指 聽 覺 機 能 的 永 久 性 缺 損, 通 常 聽 力 損 失 在 25 分 貝 以 上 者, 學 習 就 會 受 到 影 響 5. 肢 體 障 礙 : 身 體 四 肢 或 軀 幹 有 缺 陷 者 6. 語 言 障 礙 : 兒 童 個 人 的 語 言 理 解 能 力 表 達 能 力 與 同 齡 學 生 比 較, 有 顯 著 的 偏 異 現 象, 而 造 成 溝 通 困 難 者 7. 體 弱 兒 : 染 患 慢 性 疾 病 或 體 質 上 虛 弱 者

164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8. 情 緒 障 礙 : 認 定 標 準 含 有 顯 著 的 行 為 異 常 問 題, 症 狀 表 現 於 認 知 方 面 動 作 方 面 情 緒 方 面 生 理 方 面 等 的 情 緒 障 礙, 還 有 經 常 出 現 違 反 社 會 規 範 的 行 為 9. 多 重 障 礙 : 伴 隨 兩 類 或 兩 類 以 上 的 障 礙, 而 導 致 嚴 重 之 學 習 問 題, 無 法 藉 由 單 一 的 特 殊 教 育 而 滿 足 其 需 求 者 10. 自 閉 症 : 一 種 廣 泛 性 的 障 礙, 合 併 認 知 功 能 語 言 功 能 及 人 際 社 會 溝 通 等 方 面 障 礙, 以 致 在 社 會 生 活 適 應 上 有 顯 著 困 難 者 11.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動 症 : 兒 童 出 現 注 意 力 缺 陷 活 動 量 過 度 及 容 易 衝 動, 即 所 謂 的 過 動 兒 12. 兒 童 憂 鬱 症 (childhood depression) 此 症 原 因 多 為 先 天 遺 傳 和 後 天 不 良 環 境 所 交 互 造 成 的 常 有 以 下 不 當 的 想 法 : (1) 錯 誤 的 造 成 均 歸 咎 於 自 己 (2) 對 周 遭 環 境 絕 望, 沒 有 改 變 的 勇 氣 (3) 對 未 來 不 抱 希 望, 會 有 自 傷 或 自 殺 的 傾 向 13. 染 色 體 基 因 病 變 此 類 病 症 包 括 : (1) 透 納 氏 症 (Turner Syndrome) 個 體 的 性 染 色 體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65 XX 中 少 X 染 色 體 ; 生 理 特 徵 : 身 材 短 小 眼 瞼 厚 而 下 垂 圓 臉 厚 唇, 幼 兒 時 手 腳 肥 厚 腫 脹 有 知 覺 統 合 記 憶 力 空 間 概 念 較 差 的 障 礙 (2) 唐 氏 症 (Down s Syndrome) 此 症 起 因 為 第 21 對 染 色 體 多 出 一 個, 嬰 幼 兒 罹 患 率 與 產 婦 之 年 齡 成 正 比 ; 生 理 特 徵 : 與 蒙 古 種 族 顏 面 體 形 相 似, 亦 稱 蒙 古 症 (3)XYY Syndrome 此 症 為 性 染 色 體 多 一 個 Y, 即 XXY, 常 見 於 男 性 其 生 理 特 徵 為 : 體 型 較 高 大, 在 學 習 和 行 為 問 題, 挫 折 忍 受 度 低 易 衝 動, 故 意 和 他 人 有 衝 突 14. 新 陳 代 謝 和 感 染 性 疾 病 此 類 病 症 包 括 : (1) 黏 多 醣 症 (mucopolysaccharide;mps) 此 症 是 一 種 新 陳 代 謝 異 常 的 隱 性 遺 傳 疾 病 原 因 是 身 體 裡 缺 少 可 分 解 黏 多 醣 聚 合 物 的 酵 素, 當 基 因 產 生 突 變, 細 胞 內 的 黏 多 醣 大 分 子 會 一 直 堆 積, 而 無 法 代 謝 或 正 常 代 謝 (2) 苯 酮 尿 症 (phenylketonuria;pku) 患 此 症 之 幼 兒 無 法 正 常 代 謝 苯 丙 氨 酸, 造 成 新 陳 代 謝 失 調, 使 個 體 智 能 和 生 理 機 能 退 化, 導 致 智 能 不 足 和 運 動 遲 滯

166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15. 腦 性 和 神 經 性 疾 病 此 類 病 症 包 括 : (1) 癲 癇 症 (epilepsy) 此 症 患 者 因 大 腦 受 損, 個 體 無 法 對 神 經 細 胞 過 度 放 出 電 流 作 適 當 的 控 制 和 疏 通, 而 造 成 腦 部 全 身 抽 搐 的 現 象 (2) 腦 性 麻 痺 (Cerebral Palsy) 此 症 患 者 因 腦 部 在 胎 兒 期 未 發 育 成 熟 前, 即 受 到 傷 害 或 發 生 病 變, 非 後 天 性 傷 害 而 造 成 其 手 腳 麻 痺, 或 進 行 性 運 動 所 形 成 的 發 展 障 礙 (3) 水 腦 症 (hydrocephalus) 此 症 又 稱 腦 水 腫, 為 幼 兒 腦 部 的 脊 髓 液 沒 有 正 常 被 細 胞 吸 收, 導 致 細 胞 腫 脹 積 水, 腦 腔 壓 力 增 加, 此 類 兒 童 頭 部 較 正 常 兒 大, 易 造 成 智 力 行 動 力 視 力 受 到 損 傷 (4) 肌 肉 萎 縮 症 (muscar dystrophy) 此 症 因 橫 紋 肌 被 脂 肪 與 纖 維 組 織 替 代, 長 期 壓 迫 正 常 肌 肉 細 胞, 造 成 營 養 不 良 逐 漸 萎 縮 和 退 化, 是 一 種 漸 次 進 行 性 的 疾 病 (5) 小 兒 麻 痺 症 脊 髓 性 灰 白 質 炎 此 症 患 者 體 內 脊 髓 灰 白 質 之 前 角 細 胞 遭 到 濾 過 性 病 毒 侵 害, 蔓 延 至 四 肢, 造 成 摧 毀 性 發 炎 的 狀 況 (6) 關 節 炎 (arthritis) 此 為 個 體 受 細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的 疾 病, 常 出 現 於 身 體 的 關 節 部 份 類 風 濕 性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67 關 節 炎 為 兒 童 期 最 常 出 現 的 關 節 疾 病, 又 稱 兒 童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7) 愛 滋 病 此 症 是 病 毒 侵 入 人 體 後, 造 成 人 體 的 免 疫 系 統 不 全 情 形, 故 又 稱 後 天 免 疫 系 統 不 全 症 (8) 哮 喘 (asthma) 此 症 是 幼 兒 常 患 疾 病, 在 臺 灣 春 秋 兩 季 的 早 晚 與 中 午 溫 差 大 時, 幼 兒 易 有 感 冒 發 燒 鼻 部 發 炎, 過 敏 現 象, 嚴 重 時 會 使 幼 兒 呼 吸 道 阻 塞, 造 成 呼 吸 困 難 頭 昏 腦 脹, 形 成 哮 喘 第 三 節 依 據 親 職 教 育 的 目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親 職 教 育 實 施 原 則 一 親 職 教 育 的 對 象 包 含 現 已 為 人 父 母 者 及 未 來 將 為 人 父 母 者 親 職 教 育 的 對 象 大 部 分 都 是 以 父 母 為 優 先, 而 事 實 上, 現 今 須 包 含 尚 未 成 為 父 母 的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提 供 先 期 的 親 職 教 育, 幫 助 其 瞭 解 未 來 身 為 父 母 的 職 份, 認 識 其 配 偶 的 原 生 文 化, 讓 外 籍 配 偶 在 家 庭 外 獲 得 友 誼, 而 其 台 籍 配 偶 亦 能 透 過 團 體 更 加 認 識 其 配 偶 的 生 長 環 境 及 獲 得 其 他 台 籍 配 偶 的 支 持, 在 子 女 來 臨 前 即 做 好 親 職 準 備, 將 可 發 揮 家 庭 教 育 功 能, 建 立 以 家 為 本 的 婚 姻, 教 導 未 來 的 子 女

168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正 確 的 人 生 觀 處 事 態 度, 成 就 幸 福 美 滿 的 家 庭 對 於 現 已 為 人 父 母 者, 親 職 教 育 指 導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父 母 扮 演 適 當 角 色 外 籍 配 偶 的 原 生 文 化 影 響 夫 妻 親 職 角 色 之 扮 演, 親 職 教 育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瞭 解 夫 妻 雙 方 之 文 化, 幫 助 父 母 給 予 子 女 合 情 近 理 的 家 庭 教 育, 扮 演 適 當 的 角 色, 以 順 應 台 灣 社 會 民 主 的 潮 流, 推 展 民 主 開 朗 合 理 尊 重 的 教 養 方 式, 瞭 解 子 女 的 發 展 與 需 求, 以 促 進 親 子 間 的 有 效 溝 通 以 及 雙 方 的 情 感 交 流, 避 免 及 解 決 不 良 教 養 方 式 所 形 成 的 問 題 二 親 職 教 育 的 辦 理 方 式 要 多 元 化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為 數 眾 多, 每 個 家 庭 的 需 求 各 不 相 同, 無 法 以 單 一 方 式 滿 足 每 一 個 人 為 了 適 應 家 長 的 各 類 需 求, 因 此 親 職 教 育 的 實 施 方 式 必 須 要 多 元 化 主 要 辦 理 的 方 式 有 親 職 教 育 研 習 會 親 職 教 育 專 題 演 講 家 長 教 學 參 觀 活 動 編 印 親 職 教 育 手 冊 家 庭 訪 視 或 電 話 訪 問 使 用 家 庭 聯 絡 簿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親 職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諮 商 出 版 親 職 教 育 通 訊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以 及 表 揚 優 秀 模 範 家 長 ( 一 ) 親 職 教 育 研 習 會 : 由 專 家 學 者 針 對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所 面 臨 的 親 職 教 育 困 難 指 導 家 長 在 研 習 期 間, 家 長 可 將 所 面 臨 的 各 種 問 題 提 出 來 與 專 家 學 者 及 其 他 家 長 共 同 研 討 解 決 的 方 法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69 ( 二 ) 親 職 教 育 專 題 演 講 : 邀 請 專 家 學 者 主 講 親 職 教 育 專 題, 亦 可 請 其 他 對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研 究 有 心 得 的 家 長 分 享 其 經 驗 ( 三 ) 家 長 教 學 參 觀 活 動 : 邀 請 家 長 參 觀 教 學 活 動 及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的 展 示, 並 和 教 師 舉 行 座 談 會, 共 同 討 論 子 女 的 學 習 問 題 ( 四 ) 編 印 親 職 教 育 手 冊 : 提 供 家 長 親 職 教 育 手 冊, 內 容 包 含 教 養 子 女 知 能 兒 童 發 展 知 識 親 職 資 訊 等 ( 五 ) 家 庭 訪 視 : 透 過 教 師 到 家 訪 視, 實 際 瞭 解 孩 子 成 長 環 境 與 家 庭 狀 況, 以 提 供 適 合 之 親 職 教 育 ( 六 ) 電 話 訪 問 : 透 過 電 話 訪 問, 教 師 與 家 長 彼 此 交 換 孩 子 在 家 或 在 學 校 的 各 種 情 形, 並 討 論 進 一 步 之 輔 導 方 法 ( 七 ) 使 用 家 庭 聯 絡 簿 : 透 過 家 庭 聯 絡 簿, 教 師 可 以 記 載 學 生 在 校 情 形, 及 家 長 需 配 合 之 事 項 ; 家 長 不 但 能 知 道 孩 子 的 學 習 狀 況 與 學 校 之 辦 學 理 念, 亦 可 告 訴 教 師 孩 子 在 家 之 情 形, 及 需 要 教 師 協 助 之 事 項 或 是 對 教 師 之 建 議 如 此, 可 使 教 師 及 家 長 雙 方 都 能 掌 握 孩 子 每 天 的 學 習 情 況, 讓 家 庭 與 學 校 教 育 相 輔 相 成, 共 同 培 育 健 康 快 樂 的 下 一 代 ( 八 )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 如 創 設 媽 媽 成 長 教 室 或 爸 爸 成 長 教 室 教 授 外 籍 配 偶 台 灣 菜 或 是 客 家 菜 之 料 理, 亦 可 請

170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外 籍 配 偶 分 享 原 生 國 之 料 理 ; 除 了 一 般 生 活 知 能 包 括 識 字 班 家 政 班 電 腦 班 美 容 班 等, 亦 可 講 授 教 養 子 女 的 種 種 有 效 方 法 ( 九 ) 親 職 教 育 諮 詢 服 務 : 設 立 親 職 教 育 服 務 中 心, 讓 家 長 可 以 電 話 或 親 自 到 服 務 中 心 獲 得 親 職 教 育 資 訊 或 諮 商 機 構 之 資 訊 ( 十 ) 個 別 諮 商 與 團 體 諮 商 服 務 : 設 立 親 職 教 育 諮 商 中 心, 讓 教 養 子 女 遇 到 難 題 的 家 長, 可 親 自 到 諮 商 中 心 請 教 解 決 的 方 法, 亦 可 透 過 團 體 諮 商 獲 得 支 持 與 友 誼 ( 十 一 ) 出 版 親 職 教 育 通 訊 : 定 期 出 版 親 職 教 育 通 訊, 報 導 教 養 子 女 的 最 新 知 識, 以 及 報 導 將 辦 理 的 親 職 教 育 時 間 地 點 與 主 題, 鼓 勵 家 長 參 與, 亦 可 提 供 親 職 教 育 信 箱, 解 答 家 長 之 親 職 問 題 ( 十 二 ) 辦 理 聯 誼 活 動 : 可 辦 理 運 動 會 園 遊 會 各 國 烹 飪 比 賽 等 聯 誼 活 動, 增 進 親 子 之 間 的 關 係, 培 養 外 籍 配 偶 親 職 角 色 之 自 信, 增 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聯 誼, 促 進 家 長 之 間 的 合 作, 並 增 加 教 師 及 學 校 與 家 長 之 間 的 配 合 ( 十 三 ) 組 織 家 長 讀 書 會 : 藉 由 讀 書 會 之 定 期 聚 會 與 書 本 導 讀, 讓 家 長 獲 得 親 職 教 育 之 最 新 資 訊, 並 藉 由 聚 會 獲 得 團 體 支 持 與 友 誼, 舒 緩 異 國 生 活 之 緊 張 情 緒 ( 十 四 ) 成 立 各 類 技 藝 團 體 : 例 如 合 唱 團 戲 劇 社 手 工 藝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71 社 等, 藉 由 技 藝 活 動 陶 冶 性 情, 管 理 情 緒 ( 十 五 ) 組 織 志 工 媽 媽 團 體 : 組 織 志 工 媽 媽 團 體, 讓 志 工 媽 媽 到 學 校 社 區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或 新 組 成 之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服 務, 一 方 面 幫 助 志 工 媽 媽 瞭 解 子 女 的 成 長 環 境, 亦 可 幫 助 志 工 媽 媽 融 入 社 會, 以 及 讓 社 會 多 認 識 這 些 外 籍 配 偶 ( 十 六 ) 表 揚 優 秀 模 範 家 長 : 表 揚 教 養 子 女 有 方 的 優 秀 家 長 藉 此 表 揚 活 動 鼓 勵 家 長, 鼓 舞 並 宣 揚 教 養 子 女 之 重 要 性 三 鼓 勵 學 校 以 外 的 團 體 或 機 關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親 職 教 育 若 只 經 由 學 校 辦 理, 次 數 和 資 源 都 很 有 限, 其 效 果 亦 會 受 到 限 制, 若 有 其 他 的 機 關 或 團 體 參 與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將 會 有 更 大 的 成 效 例 如 家 長 會 社 區 發 展 委 員 會 社 團 法 人 基 金 會, 或 教 育 人 員 專 業 組 織 等 參 與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將 會 擴 大 社 會 對 親 職 教 育 的 重 視, 並 讓 更 多 的 家 庭 受 惠 學 校 亦 可 以 主 動 邀 請 有 能 力 有 熱 忱 的 人 士 協 助 推 展 親 職 教 育, 以 此 克 服 金 錢 人 力 的 問 題 而 這 些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士 再 帶 領 更 多 的 人 士 繼 續 推 廣 親 職 教 育 四 各 機 關 團 體 除 自 行 辦 理 外 尚 可 聯 合 辦 理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有 時 需 要 較 多 的 人 力 物 力 才 得 以 完 成 若 是 由 各 個 機 關 團 體 單 獨 舉 辦 也 許 就 會 有 人 力 物

172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力 無 法 負 荷 的 情 形 產 生 因 此 有 些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可 以 由 兩 個 或 兩 個 以 上 的 機 關 團 體 聯 合 舉 辦 如 : 學 校 之 間 的 合 作 ; 學 校 與 家 長 會 共 同 辦 理 ; 學 校 和 教 師 中 心 民 間 團 體 聯 合 辦 理 等 五 親 職 教 育 應 該 避 免 在 家 長 繁 忙 的 時 間 舉 行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時, 應 先 瞭 解 家 長 的 工 作 時 間, 活 動 應 選 擇 在 家 長 不 必 工 作 或 較 少 工 作 的 時 間 辦 理, 如 家 長 為 上 班 族 或 家 中 有 開 業 者, 則 可 選 在 夜 間 週 末 假 日 或 特 定 假 日 如 果 家 長 為 農 民, 則 應 避 免 農 忙 時 候 辦 理 六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時 可 提 供 適 當 之 幼 兒 保 育 服 務 許 多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子 女 年 幼, 外 籍 配 偶 需 負 起 保 育 子 女 的 責 任, 因 而 無 法 參 加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之 機 構 若 能 提 供 暫 時 之 保 育 服 務, 讓 父 母 能 安 心 地 接 受 親 職 教 育, 將 能 提 昇 家 長 參 與 親 職 教 育 之 意 願 七 舉 辦 親 職 教 育 的 地 點 應 不 限 於 學 校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的 地 點 以 家 長 方 便 為 前 提, 若 讓 家 長 感 到 方 便, 則 家 長 的 出 席 率 就 會 提 高 因 此 辦 理 親 職 教 育 的 地 點 就 不 應 只 侷 限 在 學 校, 如 : 各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各 村 里 或 社 區 活 動 中 心, 或 教 堂 寺 廟 等 地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73 八 親 職 教 育 指 導 人 員 宜 包 括 家 長 或 社 會 賢 達 親 職 教 育 的 指 導 人 員 除 了 學 校 的 教 師 或 專 業 的 講 師 專 家 學 者 外, 也 可 以 請 教 有 經 驗 的 家 長 或 教 育 子 女 有 成 的 人 士 現 身 說 法, 這 對 其 他 的 家 長 而 言 會 更 具 有 說 服 力 有 經 驗 的 家 長 或 教 育 子 女 有 成 的 人 士 因 為 親 身 面 臨 過 問 題, 所 以 談 話 的 內 容 回 答 方 式 會 更 令 其 他 家 長 認 同 九 親 職 教 育 應 有 妥 善 的 規 劃 及 評 鑑 在 任 何 活 動 實 施 以 前 都 需 要 做 好 詳 細 的 規 劃, 這 樣 才 能 減 少 活 動 失 誤 的 風 險 為 了 使 活 動 更 適 合 家 長 的 需 求, 可 以 在 先 前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訪 問 或 座 談 會 來 瞭 解 家 長 們 的 需 要 在 活 動 之 後 也 要 進 行 檢 討, 如 此 才 會 不 斷 的 進 步, 避 免 人 力 物 力 及 資 源 的 浪 費, 並 使 每 一 次 的 活 動 更 為 成 功 第 四 節 實 施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親 職 教 育 的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一 學 校 需 提 出 長 期 性 的 教 育 計 畫 學 校 每 學 期 大 多 會 舉 辦 一 二 次 有 關 親 職 教 育 內 容 的 座 談 會 或 相 關 方 式 來 實 施 親 職 教 育 但 這 樣 的 方 式 僅 是 學 校 給 予 家 長 單 方 面 的 灌 輸, 彼 此 之 間 並 未 進 行 心 得 及 意 見 的 交 換, 因 此 很 難 了 解 家 庭 中 問 題 的 所 在,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174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下 親 職 教 育 就 很 難 落 實 因 此, 為 使 親 職 教 育 達 到 成 果, 學 校 應 針 對 校 內 外 籍 配 偶 家 長 之 需 求 預 先 做 好 整 體 性 之 長 期 規 劃, 並 配 合 家 長 文 化 背 景 之 需 求 為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設 計 不 同 的 親 職 教 育 計 畫 此 外, 外 籍 配 偶 之 親 職 教 育 亦 應 增 加 成 效 的 評 鑑, 評 鑑 的 功 能 在 於 了 解 親 職 教 育 實 施 的 得 失, 以 做 為 日 後 課 程 規 劃 修 正 的 依 據, 使 每 一 次 的 課 程 或 活 動 都 能 更 成 功, 減 少 失 敗 的 風 險 二 學 校 需 落 實 各 項 活 動 例 如 : 在 座 談 會 時 間 讓 家 長 做 雙 向 的 溝 通, 並 配 合 書 面 資 料, 讓 家 長 有 不 虛 此 行 的 感 覺 學 校 必 須 針 對 某 種 類 型 的 子 女 問 題, 安 排 小 型 的 研 討 會 團 體 諮 商 等 父 母 效 能 訓 練 活 動 任 何 的 活 動 只 要 用 心 的 設 計, 多 設 想 周 到, 就 能 提 昇 家 長 的 參 與 率 三 學 校 需 加 強 教 師 親 職 教 育 知 能, 提 供 教 師 諮 詢 服 務 教 師 無 法 對 不 同 國 家 外 籍 配 偶 之 文 化 或 親 職 問 題 全 盤 瞭 解, 學 校 可 提 供 : ( 一 ) 在 學 校 刊 物 上 定 期 刊 載 親 職 教 育 的 知 能 或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 二 ) 提 供 進 階 性 系 統 化 的 親 職 教 育 知 能 研 習 會, 訓 練 教 師 相 關 的 知 能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75 ( 三 ) 利 用 小 團 體 諮 商 方 式, 幫 助 教 師 增 進 親 職 教 育 知 能, 解 決 疑 難 四 社 會 資 源 的 宣 導 社 會 教 育 也 相 當 重 視 親 職 教 育 的 推 展, 因 此 各 地 區 社 教 機 構 除 了 有 設 親 職 教 育 服 務 外, 也 常 舉 辦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學 校 應 當 主 動 提 供 相 關 訊 息 給 家 長, 讓 家 長 多 多 利 用 五 內 容 的 突 破 ( 一 ) 配 合 學 校 教 育 : 為 了 發 揮 學 校 的 教 育 功 能, 學 校 應 該 加 強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父 母 與 學 校 的 連 結, 幫 助 他 們 學 習 如 何 與 學 校 教 育 配 合 而 父 母 的 親 職 角 色 也 必 須 因 應 孩 子 不 同 的 求 學 階 段 而 適 時 的 改 變 態 度 和 做 法 換 句 話 說, 學 校 應 該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父 母 對 孩 子 的 學 習 過 程 有 正 確 的 認 識, 如 此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父 母 才 能 給 予 子 女 最 大 的 幫 助 ( 二 ) 幫 助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父 母 自 我 建 設 : 許 多 教 育 專 家 都 認 為, 孩 子 偏 差 或 是 犯 罪 行 為 都 來 自 家 庭 或 父 母 ( 黃 富 源, 民 87;Conger, Rueter, & Conger, 1994; Klein & Forehand, 1997; Yoshikawa, 1994), 若 只 是 針 對 如 何 管 教 孩 子 是 無 法 解 決 行 動 偏 差 問 題 的 若 外 籍 配 偶 有 心 理 上 的 疾 病 文 化 適 應 家 庭 壓 力 婚 姻 問 題 等, 在 這 樣 的 情 況 下 對 孩 子 的 行 為 評 價 通

176 外 籍 配 偶 師 資 培 育 講 義 ( 中 冊 ) 常 是 負 面 的 因 此 學 校 應 該 先 幫 助 這 類 的 父 母 解 決 本 身 的 問 題, 協 助 他 們 解 決 問 題 的 技 巧 人 際 關 係 技 巧 等, 讓 孩 子 擁 有 健 全 的 家 庭 教 育 ( 三 ) 親 子 同 時 參 與 父 母 效 能 訓 練 : 有 些 子 女 對 外 籍 父 母 有 很 深 的 成 見 或 誤 解, 因 此 必 須 透 過 親 子 共 同 參 與 訓 練 來 拉 近 親 子 間 的 心 理 距 離, 化 解 彼 此 的 隔 閡 ( 四 ) 特 殊 問 題 子 女 的 父 母 效 能 訓 練 : 一 些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之 子 女 因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智 能 不 足 自 閉 症 學 習 困 難 等 特 殊 問 題, 需 要 受 到 父 母 特 別 的 照 顧 這 些 孩 子 的 父 母 需 要 針 對 個 別 問 題 的 效 能 訓 練, 才 可 以 使 特 殊 教 育 發 揮 較 大 的 功 能, 對 於 父 母 本 身 即 有 語 言 溝 通 問 題 之 外 籍 配 偶 則 應 讓 其 接 受 識 字 教 育, 並 配 合 家 中 長 輩 與 台 籍 配 偶 之 協 助, 減 低 子 女 語 言 發 展 遲 緩 之 問 題 ( 五 ) 預 防 父 母 心 力 枯 竭 的 效 能 訓 練 : 無 論 是 輔 導 人 員 教 師 等 工 作 者 或 父 母 在 教 養 子 女 方 面, 都 會 因 長 期 過 重 的 壓 力, 而 出 現 心 力 交 瘁 的 感 覺 學 校 需 提 供 預 防 父 母 老 師 心 力 枯 竭 的 效 能 訓 練, 幫 助 他 們 有 效 的 解 決 身 心 疲 憊 的 問 題 ( 六 ) 重 視 宣 導 工 作 : 學 校 在 舉 辦 親 職 教 育 活 動 之 前, 應 該 先 了 解 家 長 們 的 需 求, 主 辦 家 長 所 需 要 主 題, 才 能 吸 引 他 們 的 參 與 當 家 長 在 過 程 中 有 所 得, 才 不

第 六 章 外 籍 配 偶 家 庭 與 親 職 教 育 177 會 排 斥 這 一 類 的 活 動, 進 而 還 想 參 與 下 一 次 的 活 動 在 宣 傳 的 過 程 中 學 校 所 印 發 的 宣 傳 單 或 邀 請 函 則 不 能 太 過 簡 略, 當 活 動 引 不 起 家 長 的 興 趣, 他 們 就 會 覺 得 沒 有 參 加 的 必 要, 因 此 參 與 的 人 數 自 然 會 減 少, 這 樣 就 喪 失 舉 辦 活 動 的 意 義 了 國 之 本 在 家, 家 庭 是 社 會 組 職 的 核 心, 也 是 個 人 一 生 的 教 育 起 點 東 南 亞 外 籍 配 偶 組 成 的 家 庭 數 量 日 益 增 多, 逐 漸 對 台 灣 社 會 產 生 變 化, 對 於 親 職 教 育 亦 有 許 多 的 影 響, 也 讓 親 職 工 作 面 臨 了 許 多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因 此 政 府 與 教 育 相 關 機 構 更 必 須 加 強 親 職 教 育 的 實 施, 讓 不 同 文 化 之 家 庭 的 經 營 與 功 能 更 加 完 善, 使 社 會 更 和 諧, 國 家 更 強 大 文 獻 探 討 王 敏 慧 ( 民 78) 慢 性 腎 衰 竭 病 人 缺 血 性 心 臟 病 鬱 血 性 心 衰 竭 及 心 律 不 整 之 藥 物 治 療 腎 臟 與 透 析 頁 290-293 林 美 珍 (1996) 兒 童 認 知 發 展 台 北 : 心 理 吳 金 香 ( 民 65) 父 母 教 養 方 式 與 國 中 學 生 自 我 觀 念 的 關 係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邱 珍 琬 ( 民 92) 親 職 教 育 台 北 : 五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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