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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 目 :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劃 之 研 究 - 以 台 電 松 湖 變 電 所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為 例 系 所 別 : 土 木 與 工 程 資 訊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號 姓 名 : E09404006 詹 齊 豪 指 導 教 授 : 劉 俊 杰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摘 要 營 建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已 不 是 以 往 僅 限 於 為 取 得 標 案 而 臨 時 組 成 的 統 包 團 隊, 而 是 必 須 藉 著 組 織 化 的 人 力 與 豐 富 的 工 程 經 驗, 在 時 間 成 本 與 有 限 資 源 的 壓 力 限 制 下, 發 揮 其 專 業 性 團 隊 的 管 理 能 力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溝 通 協 調 整 體 介 面 作 業, 減 少 專 案 成 員 間 的 磨 擦 與 對 立, 達 到 規 劃 運 用 監 視 管 制 與 激 勵 的 所 有 層 面, 並 在 規 定 的 成 本 與 品 質 績 效 下, 完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本 研 究 係 遵 循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外, 另 參 酌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BOK Guide:2002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的 觀 念 及 其 過 程, 並 藉 由 專 案 工 程 內 的 施 工 計 劃 的 內 容 項 目, 建 構 出 施 工 計 劃 撰 寫 之 架 構, 並 用 公 共 工 程 專 案 廠 商 實 際 規 劃 運 作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案 例 介 紹, 最 後 藉 由 問 卷 調 查 探 討, 在 施 工 計 畫 內 的 11 項 子 計 畫 中 對 工 程 進 度 的 影 響, 此 問 卷 調 查, 共 計 發 出 問 卷 100 份, 去 除 無 效 問 卷 與 空 白 問 卷 20 份 後, 得 有 效 問 卷 共 80 份, 探 討 出 第 一 就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總 排 比 來 看,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與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第 二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來 看,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 採 購 發 包 ) 與 工 程 進 度 計 畫 分 別 位 居 前 三 名 的 調 查 統 計 數 據 並 歸 納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及 工 程 單 位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循, 以 及 在 施 工 各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管 理 項 目 和 管 控 機 制 關 鍵 字 :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管 控 機 制 I

誌 謝 本 論 文 承 蒙 恩 師 劉 俊 杰 博 士 於 在 學 研 究 期 間, 不 辭 辛 勞 悉 心 教 導 和 啟 發, 從 研 究 方 向 之 啟 迪 至 研 究 架 構 與 內 容 之 匡 正, 促 使 本 論 文 得 以 順 利 撰 寫 完 成, 謹 致 上 最 誠 摯 之 感 激 與 敬 意 論 文 審 查 期 間 承 蒙 黃 慶 隆 博 士 鄭 紹 材 博 士 的 細 心 斧 正 疏 漏 並 提 供 寶 貴 意 見, 使 本 論 文 之 論 述 更 充 實 嚴 謹, 特 此 致 謝 回 首 兩 年 研 習 規 劃 能 獲 久 尹 葉 時 偉 經 理 神 達 電 腦 呂 學 敏 經 理 不 吝 提 供 進 修 之 途 與 勉 勵 ; 同 修 路 生 銘 德 煜 昇 及 建 忠 等 摯 友 於 學 業 與 論 文 研 討 方 面 之 協 助 與 指 教, 在 此 至 上 我 衷 心 的 感 謝 最 後 感 謝 父 親 詹 雙 全 先 生 及 母 親 衛 淑 貞 女 士, 對 我 無 怨 無 悔 的 栽 培 及 養 育 之 恩, 始 有 今 日 的 我 另 外, 大 弟 齊 康 二 弟 齊 銘, 均 為 在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之 精 神 支 柱 但 最 須 感 謝 的 仍 為 我 的 愛 妻 雯 羚, 亦 於 論 文 撰 寫 期 間 無 暇 兼 顧 家 庭 與 幼 女 富 涵 之 時, 以 體 諒 之 心 使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於 學 業 及 工 作 上 全 力 以 赴 於 諸 多 親 友 同 仁 支 持 包 容 與 協 助 下, 成 就 我 於 研 習 之 途 擁 有 源 源 不 絕 的 奧 援 及 龐 大 的 力 量 全 力 以 赴, 在 此 將 這 份 成 就 與 喜 悅 與 你 們 一 起 分 享 詹 齊 豪 謹 誌 於 新 竹 中 華 大 學 2008 年 1 月 II

目 錄 摘 要 Ⅰ 誌 謝 Ⅱ 目 錄 Ⅲ 表 目 錄 Ⅵ 圖 目 錄 Ⅸ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目 的 1 1.2 研 究 的 範 圍 與 內 容 2 1.3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7 2.1 統 包 工 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7 2.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18 2.3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的 探 討 36 第 三 章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之 研 擬 43 3.1 工 程 概 要 44 3.2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46 3.3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48 3.4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48 3.5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49 III

3.6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0 3.7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55 3.8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59 3.9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71 3.10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75 3.11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79 第 四 章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86 4.1 工 程 概 述 86 4.2 統 包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及 職 權 分 配 93 4.3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96 4.4 動 員 計 畫 99 4.5 界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101 4.6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105 4.7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128 4.8 工 程 管 理 計 畫 132 4.9 松 湖 工 地 統 包 工 程 156 4.10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160 4.1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181 4.12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211 4.13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216 IV

第 五 章 問 卷 設 計 與 結 果 分 析 221 5.1 問 卷 調 查 方 法 之 探 討 221 5.2 問 卷 的 設 計 223 5.3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整 理 與 分 析 227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246 6.1 結 論 246 6.2 建 議 248 參 考 文 獻 250 附 錄 256 V

表 目 錄 表 2.2.1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19 表 2.2.2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25 表 3.2.1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表 47 表 3.4.1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49 表 3.8.1 品 質 管 理 標 準 範 例 一 覽 表 63 表 3.8.2 材 料 及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程 序 範 例 一 覽 表 64 表 3.8.3 材 料 進 場 自 主 檢 查 紀 錄 表 65 表 3.8.4 自 主 檢 查 表 66 表 3.8.5 不 合 格 品 管 制 報 告 69 表 4.2.1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94 表 4.4.1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100 表 4.6.1 鑽 孔 鑽 探 深 度 與 取 樣 現 地 試 驗 規 劃 表 109 表 4.6.2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110 表 4.6.3 取 樣 與 試 驗 規 劃 表 114 表 4.6.4 模 擬 試 樁 樁 長 尺 寸 概 要 119 表 4.6.5 全 套 管 基 樁 機 具 設 備 一 覽 表 121 表 4.6.6 施 工 預 定 進 度 表 123 表 4.6.7 鋼 結 構 吊 裝 吊 桿 組 合 表 126 表 4.7.1 主 要 里 程 碑 日 程 表 128 表 4.7.2 工 期 分 析 日 程 表 128 表 4.7.3 管 理 報 表 及 相 關 會 議 129 表 4.8.1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136 VI

表 4.8.2 工 程 日 報 138 表 4.8.3 週 報 表 139 表 4.8.4 工 程 預 定 總 進 度 表 142 表 4.8.5 工 程 進 度 差 異 分 析 表 143 表 4.8.6 工 程 預 定 月 進 度 表 144 表 4.8.7 工 程 協 力 廠 商 月 考 核 表 145 表 4.8.8 工 程 變 更 追 加 減 月 報 表 146 表 4.8.9 材 料 進 場 使 用 統 計 表 147 表 4.8.10 會 議 記 錄 148 表 4.8.11 施 工 照 片 149 表 4.8.12 施 工 月 報 審 核 表 150 表 4.8.13 採 購 發 包 預 定 進 度 表 151 表 4.8.14 文 件 管 理 彙 總 表 152 表 4.8.15 施 工 計 畫 送 審 進 度 表 153 表 4.8.16 建 材 送 審 材 料 進 度 表 154 表 4.8.17 工 程 圖 說 管 理 彙 總 表 155 表 4.9.1 提 案 改 善 / 經 驗 回 饋 作 業 單 158 表 4.9.2 變 更 / 替 代 確 認 單 159 表 4.10.1 本 公 司 88-91 年 品 質 活 動 推 動 成 效 161 表 4.10.2 鋼 筋 取 樣 頻 率 表 166 表 4.10.3 取 樣 鋼 筋 檢 驗 項 目 及 規 範 標 準 值 167 表 4.10.4 混 凝 土 水 灰 比 檢 驗 標 準 170 表 4.10.5 混 凝 土 坍 度 檢 驗 標 準 170 表 4.10.6 混 凝 土 氯 離 子 含 量 檢 驗 標 準 170 VII

表 4.10.7 模 板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177 表 4.10.8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178 表 4.10.9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179 表 4.11.1 例 行 會 議 施 行 細 則 185 表 4.11.2 安 全 衛 生 日 誌 ( 自 動 檢 查 表 ) 188 表 4.11.3 協 議 組 織 申 請 表 190 表 4.11.4 安 衛 執 行 說 明 表 202 表 4.13.1 緊 急 應 變 聯 絡 電 話 表 220 表 5.3.1 受 訪 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統 計 表 228 表 5.3.2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229 表 5.3.3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調 查 滿 意 度 統 計 表 230 表 5.3.4 PCM 廠 商 對 於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表 231 表 5.3.5 分 包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調 查 統 計 表 232 表 5.3.6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233 表 5.3.7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表 234 表 5.3.8 分 包 商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表 235 表 5.3.9 業 主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38 表 5.3.10 PCM 廠 商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39 表 5.3.11 分 包 商 認 為 具 有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0 表 5.3.12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影 響 工 程 進 度 的 施 工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241 表 5.3.13 業 主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2 表 5.3.14 PCM 廠 商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3 表 5.3.15 分 包 商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最 大 的 計 畫 項 目 排 比 244 表 5.3.16 各 工 程 團 隊 認 為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落 差 的 計 畫 項 目 名 次 排 比 245 VIII

圖 目 錄 圖 1.2.1 研 究 範 圍 3 圖 1.3.1 研 究 流 程 圖 6 圖 2.2.1 總 承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28 圖 2.2.2 統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29 圖 2.2.3 營 建 專 案 方 式 29 圖 2.2.4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2 圖 2.2.5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5 圖 3.1.1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43 圖 3.2.1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圖 46 圖 3.6.1 範 本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1 圖 3.6.2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2 圖 3.6.3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2 圖 3.8.1 整 體 品 質 計 畫 59 圖 3.8.2 品 管 組 織 架 構 圖 62 圖 3.8.3 材 料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67 圖 3.8.4 施 工 自 主 檢 查 不 合 格 管 制 作 業 流 程 68 圖 3.8.5 設 計 文 件 編 碼 示 意 圖 70 圖 3.11.1 緊 急 應 變 編 組 圖 79 圖 3.11.2 防 颱 防 汛 災 害 搶 救 流 程 圖 81 圖 3.11.3 火 災 搶 救 流 程 圖 82 圖 3.11.4 意 外 災 害 處 理 流 程 圖 84 圖 4.1.1 物 理 環 境 分 析 圖 88 IX

圖 4.1.2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圖 89 圖 4.1.3 動 線 系 統 圖 90 圖 4.1.4 都 市 計 畫 圖 90 圖 4.1.5 基 地 鳥 瞰 圖 91 圖 4.1.6 現 況 照 片 ( 西 向 / 南 向 ) 91 圖 4.1.7 現 況 照 片 ( 北 向 ) 91 圖 4.2.1 松 湖 超 高 壓 變 電 所 設 計 統 包 工 程 組 織 架 構 圖 93 圖 4.3.1 假 設 工 程 與 施 工 動 線 圖 98 圖 4.6.1 地 質 調 查 鑽 孔 平 面 配 置 圖 108 圖 4.6.2 施 工 人 員 編 組 120 圖 4.6.3 基 樁 施 工 廠 區 配 置 圖 122 圖 4.6.4 連 續 壁 工 程 單 元 劃 分 及 假 設 工 程 平 面 圖 124 圖 4.6.5 開 挖 支 撐 斷 面 圖 125 圖 4.6.6 鋼 結 構 吊 裝 平 面 圖 125 圖 4.6.7 鋼 結 構 吊 裝 示 意 圖 126 圖 4.6.8 高 架 模 板 支 撐 圖 127 圖 4.6.9 高 架 模 板 立 面 圖 127 圖 4.8.1 正 常 採 購 流 程 圖 134 圖 4.8.2 緊 急 採 發 流 程 圖 135 圖 4.10.1 松 湖 統 包 工 程 品 管 組 織 圖 162 圖 4.10.2 品 管 人 員 職 務 163 圖 4.10.3 品 管 分 級 層 級 圖 163 圖 4.10.4 鋼 筋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圖 165 圖 4.10.5 抗 拉 試 驗 照 片 166 X

圖 4.10.6 抗 彎 試 驗 照 片 166 圖 4.10.7 混 凝 土 進 場 驗 收 及 檢 驗 流 程 168 圖 4.10.8 試 體 取 樣 照 片 169 圖 4.10.9 試 體 抗 壓 照 片 169 圖 4.10.10 材 料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173 圖 4.10.11 施 工 品 質 管 制 作 業 檢 驗 流 程 174 圖 4.11.12 日 常 品 質 稽 查 流 程 圖 175 圖 4.10.13 品 質 文 件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180 圖 4.11.1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體 制 182 圖 4.11.2 組 織 架 構 圖 183 圖 4.11.3 一 般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及 講 習 照 片 189 圖 4.11.4 識 別 證 及 工 作 證 圖 樣 ( 參 考 用 需 配 合 業 主 要 求 ) 191 圖 4.11.5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境 保 護 委 外 機 構 訓 練 流 程 圖 193 圖 4.11.6 工 地 警 示 告 示 照 片 195 圖 4.11.7 電 焊 作 業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照 片 195 圖 4.11.8 鋼 瓶 貯 存 區 管 制 照 片 196 圖 4.11.9 鋼 瓶 搬 運 作 業 照 片 197 圖 4.11.10 吊 掛 作 業 警 示 標 語 照 片 198 圖 4.11.11 高 架 作 業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安 全 措 施 照 片 198 圖 4.11.12 標 準 臨 時 施 工 架 照 片 199 圖 4.11.13 漏 電 斷 路 器 照 片 200 圖 4.11.14 例 行 電 氣 巡 檢 照 片 200 圖 4.11.15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檢 查 管 理 流 程 圖 201 圖 4.11.16 警 告 標 語 照 片 203 XI

圖 4.11.17 洗 車 台 等 設 備 照 片 動 線 清 洗 照 片 204 圖 4.11.18 電 源 標 示 照 片 206 圖 4.11.19 漏 電 斷 路 器 照 片 206 圖 4.11.20 開 口 護 欄 防 護 措 施 照 片 208 圖 4.11.21 安 全 網 防 護 措 施 照 片 208 圖 4.11.22 疏 散 演 習 照 片 210 圖 4.11.23 定 期 消 防 演 習 照 片 210 圖 4.12.1 運 土 卡 車 帆 布 覆 蓋 照 片 212 圖 4.12.2 路 面 清 洗 照 片 212 圖 4.13.1 緊 急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圖 218 圖 5.2.1 問 卷 設 計 流 程 圖 224 圖 5.3.1 受 訪 者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數 量 示 意 圖 228 圖 5.3.2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229 圖 5.3.3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現 行 法 令 成 效 調 查 滿 意 度 統 計 圖 230 圖 5.3.4 PCM 廠 商 對 於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圖 231 圖 5.3.5 分 包 商 是 否 清 楚 現 行 相 關 營 建 管 理 法 令 規 章 調 查 統 計 圖 232 圖 5.3.6 業 主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233 圖 5.3.7 PCM 廠 商 對 於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成 果 滿 意 度 調 查 統 計 圖 234 圖 5.3.8 分 包 商 是 否 有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實 際 執 行 調 查 統 計 圖 235 圖 5.3.9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業 主 ) 236 圖 5.3.10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PCM 廠 商 ) 237 圖 5.3.11 未 落 實 執 行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原 因 調 查 統 計 圖 ( 分 包 商 ) 237 XII

第 一 章 緒 論 1.1 研 究 的 動 機 與 目 的 隨 著 國 內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以 及 我 國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以 後, 近 年 來 營 建 產 業 也 逐 步 邁 向 國 際 化, 工 程 技 術 的 發 展 及 建 物 的 工 程 規 模 也 更 為 大 型 化 複 雜 化 專 業 化 依 據 傳 統 經 驗 的 工 程 管 理 已 無 法 充 分 達 成 品 質 控 制 進 度 管 理 成 本 控 制 等 目 標 需 求 因 此 為 滿 足 業 主 對 整 個 營 建 工 程 所 需 求 的 經 濟 性 使 用 性 機 能 性 快 速 性 之 要 求, 必 須 要 有 更 新 的 專 業 管 理 技 術 能 力 之 團 隊, 執 行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簡 稱 PCM, 亦 稱 專 案 管 理 ) 專 案 管 理 的 定 位 乃 是 由 業 主 以 契 約 的 關 係, 委 由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代 理 扮 演 專 案 管 理 的 角 色,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已 不 是 以 往 僅 限 於 計 畫 和 進 度 的 報 表 產 生, 而 是 必 須 藉 著 組 織 化 的 人 力 與 豐 富 的 工 程 經 驗, 在 時 間 成 本 與 有 限 資 源 的 壓 力 限 制 下, 發 揮 其 專 業 性 團 隊 的 管 理 能 力 並 採 取 有 效 的 溝 通 協 調 整 體 介 面 作 業, 減 少 專 案 成 員 間 的 磨 擦 與 對 立, 達 到 規 劃 運 用 監 視 管 制 與 激 勵 的 所 有 層 面, 並 在 規 定 的 成 本 與 品 質 績 效 下, 完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之 生 命 週 期 分 為 工 程 階 段 構 想 招 標 發 包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驗 收 及 移 交 保 固 維 修 等 各 階 段, 其 中 專 案 施 工 階 段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因 為 專 案 工 程 完 成 後 的 品 質, 大 都 必 須 依 賴 施 工 階 段 的 人 工 技 巧 施 工 規 劃 和 管 理 控 制 因 此, 承 包 商 就 是 要 依 據 平 面 圖 和 規 範 計 畫, 在 預 算 及 時 程 限 制 下, 以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訂 定 工 程 時 1

程 及 必 需 完 成 的 工 作 項 目 有 鑑 於 此 本 研 究 希 望 遵 循 政 府 相 關 機 關 的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外, 並 藉 由 專 案 工 程 內 的 施 工 計 劃 與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的 內 容 項 目, 另 參 酌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BOK Guide:2002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的 觀 念 及 其 過 程, 並 用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廠 商 實 際 運 作 規 劃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案 例 介 紹, 最 後 藉 由 問 卷 調 查 歸 納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循 以 及 在 施 工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管 理 項 目 和 可 採 取 的 管 控 機 制 1.2 研 究 範 圍 與 內 容 一 研 究 範 圍 一 般 工 程 在 發 包 形 式 上 分 為 傳 統 工 程 發 包 (Design-Bid-Build,D-B-B) 與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Design-Build,D-B) 兩 種 形 式, 傳 統 工 程 係 指 將 工 程 內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分 別 發 包 由 不 同 廠 商 承 包 之 工 程 型 式, 在 設 計 過 程 中, 有 一 些 設 計 者 會 自 行 做 出 一 些 改 變, 以 便 取 悅 業 主, 往 往 這 些 變 更 設 計 會 影 響 到 專 案 的 成 本 和 時 程, 進 而 影 響 施 工 程 包 商 對 於 一 些 表 面 漂 亮 但 實 際 卻 充 滿 錯 誤 且 施 工 可 行 性 不 足 的 圖 面 而 報 怨 統 包 工 程 則 是 委 由 一 家 營 建 專 業 廠 商, 利 用 專 案 組 織 和 管 理 的 程 式, 而 將 此 專 案 工 程 之 全 盤 的 規 劃 設 計 土 建 結 構 機 電 及 設 備 安 裝 分 配 給 不 同 的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進 而 到 完 工 後 作 一 定 期 間 的 保 固 維 持 而 營 建 專 案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之 推 行 是 否 成 功 的 關 鍵, 在 於 業 主 是 否 具 有 工 程 背 景 及 是 否 充 分 授 權 本 研 究 主 要 是 以 業 2

主 有 充 分 授 權 之 營 建 專 業 整 合 性 的 統 包 廠 商, 探 討 在 施 工 階 段 所 製 作 的 施 工 計 畫, 以 專 案 工 程 管 理 的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廠 商 實 際 的 施 工 計 劃 為 研 究 探 討 範 疇, 如 圖 1.2.1 所 示 業 主 構 想 專 案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專 案 管 理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階 段 ( 施 工 計 畫 ) ( 本 研 究 範 圍 ) 施 工 驗 收 及 移 交 保 固 維 護 圖 1.2.1 研 究 範 圍 二 研 究 內 容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研 究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專 案 管 理 及 PMBOK Guide:2002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之 文 獻 蒐 集 與 分 析 ( 二 ) 以 符 合 國 內 法 令 及 參 酌 PMBOK 的 概 念, 進 而 擬 定 國 內 營 造 工 程 專 案 施 工 計 畫 之 內 容 及 項 目 ( 三 ) 統 包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施 工 計 畫 案 例 介 紹 3

( 四 ) 建 立 提 供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在 工 程 規 劃 階 段 攥 寫 計 畫 時 的 依 據 以 及 在 施 工 階 段 時 能 有 更 系 統 化 的 目 標 管 理 項 目 和 可 採 取 的 工 程 管 控 機 制 1.3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一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方 法 係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內 容 如 下 : 1. 確 定 研 究 目 的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與 研 究 目 的, 明 確 界 定 研 究 範 圍 及 內 容 2. 文 獻 回 顧 近 年 來 專 案 管 理 日 益 普 及, 因 此, 透 過 國 內 外 相 關 之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研 究 論 文 報 告 期 刊 文 獻 及 國 內 法 令 規 章 資 料, 經 蒐 集 彙 整 與 整 理 分 析 探 討, 以 作 為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基 礎 3. 國 內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之 研 訂 (1) 以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研 擬 依 政 府 機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要 求, 於 統 包 專 案 工 程 的 施 工 階 段 中 研 擬 (2) 參 酌 PMBOK Guide:200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4.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例 介 紹 本 章 將 以 一 個 國 內 政 府 工 程 專 案 營 建 統 包 工 程 實 際 運 作 為 4

5. 問 卷 分 析 經 由 實 際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中 的 施 工 計 畫 執 行 現 況 與 工 程 實 務 做 探 討, 以 實 際 執 行 所 參 與 的 單 位 及 人 員 包 括 縣 市 的 建 築 主 管 機 關 或 業 主 專 業 工 程 管 理 廠 商 及 專 業 設 計 團 隊 分 包 商 等 三 方 面, 故 就 施 工 計 劃 之 制 度 與 規 範 面 專 案 管 理 面 實 務 執 行 面 做 探 討, 以 了 解 現 況 問 題 癥 結 及 落 差 所 在 6. 結 論 建 議 本 章 將 前 述 各 部 驟 探 討 分 析 之 後, 提 出 結 論 及 建 議, 並 提 供 後 續 研 究 之 參 考 二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流 程 如 1.3.1 圖 所 示 5

研 究 動 機 目 的 與 範 圍 ( 第 一 章 ) 文 獻 回 顧 ( 第 二 章 )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項 目 之 研 訂 ( 第 三 章 ) 專 案 統 包 營 建 案 例 資 料 蒐 集 實 務 案 例 介 紹 ( 第 四 章 ) 問 卷 分 析 ( 第 五 章 ) 結 論 與 建 議 ( 第 六 章 ) 圖 1.3.1 研 究 流 程 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本 章 將 簡 述 統 包 制 度 的 相 關 文 獻 國 內 外 統 包 專 案 的 法 源 依 據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法 源 依 據 演 進 並 整 理 與 探 討 國 內 相 關 文 獻 之 研 究 成 果, 藉 由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組 織 及 服 務 方 式 及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進 而 提 出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建 議 內 容 項 目 2.1 統 包 工 程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2.1.1 統 包 制 度 的 定 義 及 說 明 統 包 一 辭 源 自 於 國 外 工 程 Turnkey 制 度, 由 英 文 字 面 可 以 瞭 解 其 意 為 郵 筒 包 商 負 責 工 程 設 計 與 施 工, 最 後 把 鑰 匙 (Key) 交 到 (Tum) 業 主 手 中 齊 寶 錚,1984, 美 國 對 於 此 種 由 同 一 廠 商 統 合 設 計 與 施 工 制 度 之 名 詞 有 Turnkey Design-Build Design-Construct EPC(Enginner,Procure,and Construct), 近 年 來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界 習 慣 用 Design-Build 或 Design-Construct 稱 之 然 而 這 些 名 詞 深 就 其 意 函 與 Turnkey 皆 有 某 種 程 度 的 不 同, 因 此 對 於 統 包 意 指 何 意, 乃 成 眾 說 紛 紜 莫 衷 一 是 之 局 面 此 一 制 度 傳 至 國 內 時 被 翻 譯 成 統 包, 其 涵 義 現 已 不 甚 貼 切, 甚 至 有 人 誤 解 統 包 之 意 為 全 部 工 程 交 由 一 個 承 包 商 辦 理, 而 忽 略 了 統 包 之 要 素 是 將 工 程 規 劃 與 施 工 責 任 交 由 承 包 商 統 籌 辦 理, 非 指 一 個 工 程 只 能 有 一 個 承 包 人 尤 其 一 般 往 往 將 建 築 與 機 電 等 工 程 併 於 同 一 標 之 方 式 誤 稱 為 統 包, 更 有 待 改 正 蔡 國 龍,1999 以 下 係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對 於 統 包 Design-Build Design-Construct 之 定 義 整 理 如 下 : 7

國 外 方 面 一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師 協 會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ASCE) 所 謂 的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是 由 一 個 機 構 負 責 完 成 契 約 中 所 載 明 設 施 之 設 計 及 施 工 該 機 構 可 為 單 一 公 司 或 由 數 個 公 司 聯 合 的 組 織 合 約 承 攬 方 式, 可 為 議 價 或 競 標, 並 可 採 總 價 承 攬 成 本 加 公 費 等 多 種 計 價 方 式 Greenfield,1999 二 美 國 建 築 師 學 會 (Americ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 認 為 設 計 - 施 工 (Design-Build) 係 由 一 個 機 構 同 時 負 責 設 計 與 施 工, 並 與 業 主 簽 署 負 全 工 程 責 任 之 單 一 契 約, 此 設 計 / 施 工 機 構 通 常 同 時 提 出 設 計 及 施 工 報 價, 並 在 工 程 進 行 初 期 即 接 獲 施 工 委 託, 設 計 與 施 工 有 可 能 併 行 作 業 而 統 包 經 常 與 設 計 - 施 工 通 用, 但 統 包 契 約 常 超 出 設 計 及 施 工 之 範 圍, 可 由 廠 商 提 供 其 他 服 務, 如 土 地 取 得 融 資 營 運 運 轉 及 維 護 或 人 員 訓 練 等 Haviland,1982 三 聯 合 國 跨 國 機 構 中 心 (United Nations Centre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認 為 統 包 契 約 (Turnkey Contracts) 亦 可 稱 為 設 計 - 施 工 契 約, 其 內 容 涵 括 設 計 施 工 設 備 採 購 及 營 運 前 之 測 試 工 作, 統 包 商 負 全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之 契 約 責 任 United Nations,1990 四 國 際 顧 問 工 程 師 協 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Consulting Engineers,FIDIC) 統 包 (Turnkey) 方 式 是 指 與 一 個 公 司 簽 訂 一 個 契 約, 由 其 負 責 整 個 工 程 之 設 計 建 造 直 到 營 運 為 止, 並 負 擔 營 運 後 某 些 營 運 成 效 責 任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這 種 方 式 可 能 還 包 括 工 程 之 財 務 籌 措 ; 業 主 或 使 用 單 位 負 責 設 施 之 維 護 和 運 轉 FIDIC,1999 8

國 內 方 面 一 陶 家 維 梁 樾 等,1994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建 設 督 導 會 報 委 託 之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制 度 之 研 究 中 提 出 : 統 包 係 指 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有 關 設 計 及 施 工 / 安 裝 工 作, 以 單 一 契 約 交 由 一 個 機 構 或 組 織 辦 理 統 包 契 約 之 設 計 範 圍 最 少 包 括 細 部 設 計, 亦 可 涵 蓋 基 本 設 計 工 程 施 工 / 安 裝 工 作 完 成 後 之 營 運 管 理 工 作 亦 可 包 括 在 統 包 範 圍 內 因 設 計 與 施 工 均 由 承 包 人 辦 理, 除 保 證 工 程 品 質 外, 對 工 程 得 設 計 與 功 能, 皆 由 承 包 人 依 契 約 規 定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王 啟 元 陳 邁 李 得 樟 等,1996 於 台 灣 省 住 宅 及 都 市 發 展 局 委 託 之 國 宅 建 築 工 程 規 劃 執 行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Design-Build) 制 度 之 案 例 研 究 中 提 出 :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制 度 為 工 程 業 主 將 工 程 計 畫 之 設 計 作 業 與 施 工 作 業, 同 時 交 由 單 一 承 攬 工 程 機 構 負 責, 此 一 機 構 可 以 為 單 一 營 造 公 司 建 築 師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或 由 數 家 公 司 組 成 之 聯 合 組 織, 統 包 工 程 顧 名 思 義 乃 由 承 包 商 統 籌 負 責, 由 工 程 的 基 本 構 想 之 發 展 擬 定 設 計 施 工 一 直 到 業 主 接 管 為 止 三 潘 君 澤,1988 認 為 統 包 係 指 在 同 一 契 約 中,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均 由 承 包 商 提 供 四 曾 元 一,1994 認 為 統 包 就 是 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的 一 部 份 交 由 一 個 工 程 機 構, 使 其 至 少 負 責 辦 理 其 中 之 細 部 設 計 及 施 工 ( 或 安 裝 ) 等 工 作, 必 要 時 亦 可 視 工 程 性 質 業 主 需 求 或 個 案 情 形, 將 服 務 範 圍 涵 蓋 至 基 本 設 計 營 運 維 護 或 人 員 訓 練 等, 而 其 負 責 承 辦 之 工 程 機 構 則 稱 之 為 統 包 商 五 葉 宏 安,2003 於 營 建 管 理 季 刊 中 提 出 D/B 與 Turnkey 之 差 異 其 認 為 D/B 的 內 容 與 政 府 採 購 法 統 包 實 施 辦 法 之 工 程 採 購 統 9

包 適 用 範 圍 雷 同, 而 Turnkey 的 內 容 與 財 務 採 購 統 包 範 圍 雷 同, 故 D/B 與 Turnkey 均 為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統 包 所 包 容, 只 是 前 者 所 含 之 施 工 背 後 者 所 含 之 供 應 及 安 裝 所 取 代 而 已 而 工 程 會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之 專 案 審 議 中, 將 Design-Build 列 為 設 計 建 造 統 包, Turnkey 列 為 設 計 建 造 與 供 應 安 裝 統 包 六 李 得 樟 陶 家 維,1997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委 託 之 政 府 採 購 招 標 與 審 議 作 業 規 定 之 研 究 中 提 出 : 所 謂 統 包 契 約, 即 是 由 一 個 實 體 來 負 責 整 個 工 程 或 一 部 分 工 程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這 個 實 體 可 能 是 單 獨 組 織, 或 由 幾 個 公 司 聯 合 的 組 織, 經 營 某 一 工 程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者 七 林 文 盛,1994 於 公 共 工 程 統 包 制 度 之 研 究 碩 士 論 文 中 提 出 : 統 包 就 是 將 整 個 工 程 或 工 程 之 ㄧ 部 分 的 設 計 及 施 工 / 安 裝 工 作, 以 單 一 契 約 交 由 一 個 機 構 或 組 織 辦 理, 統 包 契 約 之 設 計 範 圍 可 包 括 基 本 設 計 與 細 部 設 計 因 設 計 與 施 工 均 由 承 包 商 辦 理, 除 保 證 工 程 品 質 外, 對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功 能, 皆 由 承 包 商 依 契 約 規 定 負 責 法 律 責 任 林 家 煌,2003 八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4 條,1998 規 定 : 機 關 基 於 效 率 及 品 質 之 要 求, 得 以 統 包 辦 理 招 標 前 項 所 稱 統 包, 只 將 工 程 或 財 務 採 購 中 之 設 計 施 工 供 應 安 裝 或 一 定 期 間 之 維 修 等 併 同 一 採 購 契 約 辦 理 招 標 2.1.2 國 內 統 包 制 度 的 法 源 依 據 在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前, 統 包 採 購 因 依 據 建 築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建 築 物 設 計 人 及 監 造 人 為 建 築 師, 以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建 築 師 為 限 但 有 關 建 築 物 結 構 與 設 備 等 專 業 工 程 部 分, 除 五 層 以 下 非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外, 應 由 承 辦 建 築 師 交 由 依 法 登 記 開 業 之 專 業 技 師 負 責 辦 理, 建 築 師 並 負 連 帶 責 任, 營 造 業 法 第 3 條 規 定 : 統 包 係 指 基 於 10

工 程 特 性, 將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及 安 裝 等 部 份 或 全 部 合 併 辦 理 招 標, 營 造 業 法 第 22 條 規 定 : 綜 合 營 造 業 應 結 合 依 法 具 有 規 劃 設 計 資 格 者, 始 得 以 統 包 方 式 承 攬, 建 築 師 法 第 25 條 規 定 : 建 築 師 不 得 兼 任 或 兼 營 下 列 職 業 :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認 用 之 公 屋 人 員 二 營 造 業 營 造 業 主 任 或 技 師, 或 為 營 造 業 承 攬 工 程 之 保 證 人 三 建 築 材 料 商 依 據 上 述 之 規 定, 建 築 師 承 攬 以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之 公 共 工 程 時, 無 法 直 接 施 工, 如 與 施 工 廠 商 合 作 承 攬 時, 公 務 部 門 亦 須 另 聘 建 築 師 辦 理 相 關 監 造 事 宜 唯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後, 其 中 第 24 條 規 定 有 關 招 標 得 以 統 包 方 式 來 辦 理 另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依 據 前 述 法 條 於 88 年 4 月 26 日 以 發 布 統 包 實 施 辦 法, 並 自 88 年 5 月 27 日 施 行 自 此 公 務 部 門 採 行 統 包 制 度 始 有 明 確 的 執 行 依 據, 讓 辦 理 工 程 採 購 人 員 有 所 遵 循 2.1.3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之 優 缺 點 統 包 工 程 與 一 般 工 程 一 樣 具 有 優 缺 點, 故 就 針 對 業 主 統 包 商 設 計 廠 商 等 一 般 性 優 缺 點 分 別 詳 列 如 下 : 1. 對 業 主 之 優 點 (1) 發 包 作 業 量 減 少 由 於 統 包 工 程 是 以 一 個 契 約, 將 設 計 與 施 工 作 業 委 由 一 個 機 構 辦 理, 因 此 全 部 工 程 計 畫 之 發 包 作 業 次 數 將 減 少 林 文 盛,1994 陳 世 銘,1994 (2) 降 低 管 理 人 力 資 源 業 主 與 筒 包 商 之 承 包 商 簽 訂 統 包 合 約, 由 承 包 商 負 責 設 計 施 工 及 施 工 介 面 整 合 等 問 題, 因 指 揮 系 統 較 單 純, 雙 方 責 任 及 義 務 明 確, 故 11

業 主 可 減 少 工 程 管 理 之 人 力 及 責 任 對 大 型 統 包 工 程 而 言, 因 土 建 與 機 電 工 程 介 面 與 分 標 工 程 介 面 協 調 工 作 的 減 少, 業 主 亦 可 大 幅 減 少 工 程 管 理 的 人 力 (3) 有 效 縮 短 整 體 工 程 時 程 因 整 個 工 程 從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完 工 驗 收 及 維 護 保 固 均 交 由 統 包 商 統 籌 辦 理, 可 藉 由 設 計 與 施 工 之 並 行 作 業 而 縮 短 工 期 (4) 工 程 責 任 明 確 傳 統 的 合 約 是 業 主 與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及 施 工 單 位 分 別 訂 約, 若 遇 有 工 程 問 題 產 生 時, 施 工 單 位 常 藉 以 設 計 單 位 設 計 不 良 所 致, 而 顧 問 設 計 公 司 亦 係 指 施 工 單 位 施 工 不 當 所 致, 在 雙 方 相 互 推 諉 責 任, 且 責 任 不 易 確 定 下, 工 程 時 程 亦 因 此 而 耽 誤, 在 統 包 合 約 中 因 負 責 設 計 施 工 等 事 宜 一 併 委 由 承 包 商 統 籌 負 責, 由 於 責 任 明 確, 故 可 避 免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與 施 工 單 位 相 互 推 諉 責 任 的 困 擾 (5) 降 低 工 程 費 用 由 於 設 計 與 施 工 為 同 一 單 位, 因 此 可 有 效 的 縮 短 工 期 及 可 減 少 工 程 管 理 人 力, 故 無 形 中 可 降 低 工 程 造 價 費 用 (6) 提 升 工 程 品 質 與 效 率 因 設 計 與 施 工 工 作 均 由 統 包 商 統 籌 辦 理, 可 期 望 藉 設 計 與 施 工 並 行 作 業 而 提 升 施 工 效 率, 同 時 統 包 商 對 於 工 程 的 品 質 要 求 亦 較 能 掌 控 2. 對 業 主 之 缺 點 (1) 工 程 的 成 敗 受 承 包 商 的 影 響 風 險 較 高 統 包 工 程 相 關 設 計 施 工 完 工 及 後 續 維 護 保 固 均 由 統 包 商 負 全 責, 若 是 統 包 商 信 譽 不 佳 工 程 經 驗 不 足 或 財 務 上 發 生 問 題 時, 則 業 主 需 負 擔 較 大 之 風 險 林 文 盛,1994 陳 世 銘,1994 12

(2) 工 程 成 本 較 大 統 包 工 程 發 包 時, 因 細 部 規 劃 設 計 尚 未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數 量 等 未 訂 定 事 項 比 傳 統 工 程 多, 業 主 於 簽 約 時 將 無 法 確 定 其 工 程 成 本 另 公 部 門 承 辦 人 員 對 統 包 合 約 內 容 的 擬 定 普 遍 缺 乏 實 務 經 驗, 容 易 造 成 疏 漏 (3) 廠 商 不 易 客 觀 自 主 查 核 交 由 統 包 商 統 籌 設 計 及 施 工, 統 包 商 本 身 較 難 客 觀 的 查 核 評 估 其 所 辦 之 設 計 或 施 工 計 畫 之 適 宜 性, 甚 至 可 能 產 生 統 包 商 之 設 計 過 份 牽 就 既 有 之 施 工 技 術 或 施 工 機 具 (4) 業 主 對 工 程 控 制 程 度 降 低 由 於 業 主 參 與 工 程 事 項 不 多, 因 此 對 於 工 程 控 制 的 程 度 相 對 降 低, 唯 在 施 工 過 程 中 變 更 工 程 內 容 在 所 難 免, 若 涉 及 工 程 數 量 或 經 費 的 增 減, 而 統 包 商 基 於 本 身 的 利 益 無 法 配 合 時, 將 易 引 起 兩 造 間 糾 紛 3. 對 統 包 商 之 優 點 (1) 可 促 使 營 造 商 規 模 大 型 化 專 業 化, 並 擴 充 經 營 範 圍 設 計 理 論 施 工 技 術 與 經 驗 可 藉 統 包 機 會 充 分 交 流, 由 於 工 程 承 攬 範 圍 擴 大, 無 形 中 提 升 了 統 包 商 的 統 合 能 力 及 技 術, 也 朝 向 大 型 規 模 化 及 垂 直 整 合 的 發 展 (2) 減 少 工 程 糾 紛 爭 議 及 協 調 處 理 爭 議 所 造 成 的 人 力 及 時 間 上 的 浪 費 在 統 包 工 程 中, 設 計 及 施 工 均 由 統 包 商 全 權 負 責, 工 程 期 間 遇 有 問 題 及 爭 議 時, 統 包 商 將 負 責 溝 通 協 調 管 理 及 動 員 各 種 資 源 提 出 對 策 及 解 決 方 案, 達 到 損 失 控 管, 避 免 延 誤 工 期 (3)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廠 商 統 籌 規 劃 設 計 與 施 工 作 業, 故 已 充 分 掌 握 施 工 工 程 流 程 及 資 13

源 最 有 效 之 利 用, 工 程 介 面 的 減 少, 有 助 於 提 高 施 工 效 率 (4) 統 包 商 可 引 進 新 技 術 或 新 工 法, 提 升 工 程 技 術 水 準 統 包 商 為 增 加 業 務 競 爭 能 力, 往 往 進 行 新 技 術 新 工 法 新 材 料 並 導 入 設 計 中, 因 此 設 計 理 論 與 施 工 技 術 可 藉 由 廠 商 間 合 作 之 機 會 充 分 交 流, 並 積 極 研 發 創 新 技 術 與 工 法 (5) 提 昇 統 合 能 力 透 過 價 值 工 程 的 分 析, 選 擇 適 當 之 工 法 及 材 料, 以 及 為 有 效 減 少 各 工 程 介 面 協 調 之 時 間 及 成 本 的 浪 費, 無 形 之 中 也 就 提 昇 了 廠 商 統 合 的 能 力 (6) 增 加 整 體 工 程 品 質 之 掌 握 在 統 包 模 式 中, 設 計 單 位 可 直 接 參 與 承 攬 作 業, 獲 得 更 多 參 與 現 場 問 題 決 策 之 機 會, 有 利 掌 控 工 程 的 品 質 林 文 盛,1994 陳 世 銘, 1994 4. 對 統 包 商 之 缺 點 (1) 責 任 大 且 風 險 高 統 包 模 式 中, 施 工 廠 商 與 設 計 單 位 共 同 對 業 主 負 工 程 全 部 之 責 任, 因 此 統 包 廠 商 除 應 負 工 程 成 敗 之 責 任 外, 施 工 期 間 之 成 本 通 貨 膨 脹 以 及 對 未 知 因 素 無 法 精 確 考 量 下, 相 對 的 風 險 就 較 高 (2) 備 標 期 長 且 競 標 費 用 高 參 與 統 包 工 程 之 備 標 費 用 與 時 間 較 傳 統 工 程 執 行 方 式 高 出 甚 多, 因 參 與 競 標 所 投 入 的 人 力 物 力 及 週 轉 金 比 一 般 投 標 費 用 高 出 許 多, 而 必 須 有 其 他 協 力 廠 商 共 同 參 與, 自 然 也 提 高 競 標 費 用, 增 加 投 標 廠 商 之 財 務 負 擔 (3) 進 入 門 檻 高 14

為 獲 致 成 攬 各 種 統 包 工 程 之 機 會, 統 包 商 必 須 維 持 龐 大 的 組 織, 不 但 增 加 管 理 費 用, 亦 不 易 持 續 的 有 效 維 持 各 部 門 之 績 效 及 人 力 調 配, 因 此 統 包 商 承 受 工 程 與 財 物 之 風 險 大 與 施 工 團 隊 組 成 不 易, 因 此 從 傳 統 包 商 欲 轉 型 成 統 包 商 之 門 檻 較 高 (4) 統 包 責 任 的 誤 解 對 於 沒 有 工 程 概 念 的 業 主, 常 誤 解 統 包 就 應 當 是 通 通 包 辦 所 有 責 任, 依 據 統 包 合 約 中 規 定, 統 包 商 應 盡 工 作 範 圍 內 之 責 任 與 義 務 若 工 程 變 更 設 計 是 由 於 業 主 政 策 性 之 改 變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之 因 素 所 造 成 時, 另 外 還 有 些 雙 方 考 量 不 周 而 又 是 必 須 施 作 的 工 程 項 目 時, 往 往 業 主 均 要 求 統 包 商 負 責 吸 收 費 用, 就 法 規 面 而 言, 甚 不 合 理 2.1.4 國 內 外 統 包 工 程 發 展 現 況 國 外 公 共 工 程 採 用 統 包 (D/B)) 制 度 已 行 之 多 年, 此 刻 正 呈 現 國 際 性 快 速 增 長 的 發 展 趨 勢 AIA,1994, 茲 以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新 加 坡 及 國 內 統 包 發 展 情 況 簡 述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美 國 : 美 國 的 統 包 工 程 最 早 可 追 溯 至 1913 年, 克 立 夫 蘭 的 奧 斯 丁 公 司 為 建 造 一 座 電 燈 廠 時, 曾 以 統 包 方 式 承 攬 該 工 程 早 期 的 統 包 工 程 多 為 美 國 的 石 化 工 業 建 廠 工 程, 且 為 降 低 工 業 機 密 洩 露 之 風 險, 例 如 化 工 廠 礦 場 水 泥 廠 與 物 料 輸 送 系 統 等, 多 採 用 統 包 方 式 辦 理 但 至 1968 年 以 後, 起 初 公 共 部 門 將 統 包 應 用 在 小 規 模 及 簡 單 之 工 程 上, 後 來 統 包 工 程 陸 續 成 功 之 案 例 越 來 越 多,1980 年 代 已 擴 至 較 複 雜 的 工 程 及 公 路 興 建 Songer,1996 近 年 來, 統 包 在 美 國 的 發 展 最 快 速, 且 實 行 成 效 良 好, 尤 其 對 建 15

築 工 程 類, 迄 1999 年 已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州 允 許 使 用 統 包 招 標, 同 年 美 國 國 會 並 已 完 成 立 法, 給 予 實 施 該 制 度 之 公 務 員 充 分 之 授 權 同 時 美 國 聯 邦 公 共 工 程 署 也 制 定 了 一 套 統 包 工 程 契 約 範 本 以 供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應 用 根 據 美 國 統 包 學 會 (Design-Build Institute of America,DBIA ) 之 統 計 結 果 顯 示, 由 於 統 包 模 式 所 具 有 多 項 優 勢 ( 據 DBIA 之 統 計, 單 位 成 本 下 降 6.1% 建 造 時 程 快 12% 發 包 時 程 快 33.5%),1998 年 美 國 統 包 工 程 案 總 金 額 高 達 400 多 億 美 元,2001 年 統 包 工 程 將 佔 全 美 市 場 的 30% ictor Sanvido,1999 ( 二 ) 英 國 : 英 國 在 建 築 工 程 方 面 採 行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之 統 包 方 式 已 相 當 普 遍, 依 據 英 國 皇 家 建 築 協 會 (RIBA) 之 非 正 式 統 計, 以 設 計 與 施 工 結 合 方 式 發 包 工 程 較 一 般 發 包 方 式 節 省 18%~35% 的 時 間 李 得 璋,2000 在 公 共 工 程 方 面, 經 財 政 部 與 交 通 部 研 商 後, 共 同 認 為 應 將 設 計 與 施 工 責 任 一 元 化 方 式 辦 理, 且 認 為 應 由 營 造 業 者 兼 顧 設 計 與 施 工 責 任, 然 而 因 營 造 業 者 具 有 設 計 能 力 者 不 多, 因 此, 絕 大 部 份 營 造 業 者 與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聯 合 承 攬 之 組 合 方 式 辦 理, 交 通 部 至 1992 年 起, 將 統 包 制 度 應 用 在 大 規 模 之 道 路 工 程 案 件 之 招 標 上 李 得 璋,2000 英 國 交 通 部 因 經 濟 景 氣 衰 退 競 標 激 烈, 低 價 搶 標 衍 生 爭 議 索 賠 以 致 工 程 經 費 增 加 等 情 事 咸 認 已 施 工 廠 商 主 導 的 共 同 投 標 模 式, 執 行 統 包 採 購 為 最 佳 解 決 方 案 李 得 璋,2000 ( 三 ) 日 本 : 在 1989 年 許 多 日 本 營 造 商 社 的 承 攬 量 超 過 三 分 之 ㄧ 強 為 統 包 採 購 契 約, 經 由 一 個 針 對 日 本 67 家 承 攬 總 量 高 達 5.15 兆 日 圓 營 造 商 社 所 做 的 調 查 結 果 顯 示 當 年 執 行 統 包 契 約 金 額 超 過 一 千 億 日 圓 隨 後 由 於 日 本 16

境 內 大 興 土 木, 業 主 部 門 趨 於 更 完 整 與 廣 泛 的 服 務 需 求, 許 多 營 造 商 社 乃 擴 編 其 設 計 部 門 以 因 應 工 程 承 攬 之 需 要 受 聘 於 營 造 商 社 設 計 部 門 之 建 築 師 與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組 織 規 模, 相 當 於 1000 家 大 型 的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Lam,1990 縱 然 在 日 本 相 當 龐 大 數 量 的 建 築 工 程 係 採 行 統 包 採 購, 然 而, 日 本 並 沒 有 特 別 針 對 施 工 廠 商 對 於 設 計 作 業 責 任 制 訂 標 準 契 約 範 本 一 般 在 民 視 工 程 統 包 採 購 契 約, 廠 商 通 常 會 要 求 綜 合 日 本 建 築 學 會 (Architectural Institute of Japan) 日 本 建 築 協 會 (Architectural Association of Japan) 日 本 建 築 師 協 會 (Japan Architects Association) 日 本 營 造 協 會 (The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 of Japan) 等 四 個 專 業 組 織 所 研 議 之 標 準 範 本 為 依 據 就 統 包 廠 商 之 設 計 權 責 而 言, 依 據 日 本 土 木 規 範 規 定 : 對 於 結 構 上 之 任 何 缺 陷 負 完 全 保 證 責 任 或 五 年 之 保 固 責 任, 有 關 統 包 商 之 設 計 費 用 並 無 單 獨 提 列 計 價 項 目 日 本 土 木 學 會,1998 為 增 進 公 共 工 程 執 行 之 效 率, 日 本 建 設 省 於 1999 年 並 研 究 導 入 設 計 施 工 技 術 於 一 體 的 活 用 方 式 日 本 土 木 學 會,1998 以 日 本 大 型 營 造 業 普 遍 其 有 設 計 能 力 之 條 件 而 言, 未 來 營 建 工 程 採 行 統 包 之 比 例 可 望 大 幅 成 長 ( 四 ) 新 加 坡 : 統 包 採 購 在 新 加 坡 的 發 展, 與 其 他 國 家 不 同, 是 由 公 共 工 程 率 先 採 納 執 行 在 1970~1980 年 代, 幾 乎 所 有 新 加 坡 政 府 機 關, 均 以 衣 錠 規 模 得 成 度 辦 理 工 程 統 包 採 購, 如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等 Lam,1990 在 前 述 期 間, 統 包 應 用 的 例 子 多 為 土 木 工 程 屬 初 期 發 展 階 段, 然 而 在 1990 年 初 期, 新 加 坡 政 府 決 定 全 面 推 行 統 包 之 政 策,1991 年 起 新 加 坡 住 宅 發 展 17

部 HDB(Housing Development Board) 大 量 採 用 了 統 包 制 度 建 造 房 屋 住 宅, 也 帶 起 了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及 民 間 企 業 的 跟 進, 以 至 新 加 坡 統 包 制 度 大 量 的 推 行 統 包 工 程 佔 新 加 坡 所 有 住 宅 工 程 上 的 百 分 率 由 1992 年 約 1% 開 始, 逐 年 穩 定 的 成 長 到 1998 年 的 23% 以 上 Zhu,2000 ( 五 ) 台 灣 : 國 內 公 共 工 程 因 限 於 法 令 之 不 周 全, 大 部 分 採 用 傳 統 的 設 計 發 包 施 工 之 方 式 進 行 近 二 十 餘 年 來, 最 早 始 於 1973 年 的 中 國 造 船 廠 乾 塢 工 程, 其 後 僅 有 高 雄 港 過 港 隧 道 臺 北 萬 芳 社 區 計 畫 工 程 基 隆 河 廢 河 道 改 善 利 用 計 畫 萬 華 板 橋 專 案 過 河 隧 道 工 程 八 裏 海 洋 放 流 管 工 程 明 潭 抽 蓄 計 畫 臺 北 捷 運 工 程 木 柵 線 等 少 數 案 例 自 民 國 87 年 5 月 27 日 政 府 採 購 法 開 始 實 施, 迄 民 國 九 十 年 五 月 底 止, 工 程 會 網 站 記 錄 中 之 統 包 案 共 63 件, 金 額 為 26,376,768,727 元, 佔 同 期 總 發 包 件 數 290230 件, 金 額 為 1,367,556,189,655 元, 件 數 比 0.02%, 金 額 比 1.93% 廖 宗 盛,2002 不 論 依 金 額 比 或 件 數 比 而 言, 仍 為 偏 低 過 去 受 到 建 築 相 關 法 令 的 限 制, 且 欠 缺 相 關 準 則 可 供 遵 循, 直 至 近 年 來 才 逐 漸 被 大 眾 所 接 受 另 外, 因 為 政 府 鼓 勵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工 程 建 設 計 劃 案 漸 多, 而 民 間 投 資 目 標 主 要 在 獲 利, 且 因 應 專 案 融 資 的 需 要, 縮 短 時 間 的 價 值 相 當 重 要, 因 此 大 都 採 統 包 興 建 李 得 璋,1999 2.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2.2.1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定 義 國 內 有 稱 之 營 建 管 理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簡 稱 CM) 專 案 管 理 (Project Management, 簡 稱 PM) 職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Construction 18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簡 稱 PCM), 另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相 關 規 定, 於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中, 對 執 行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工 程 設 計 招 標 發 包 施 工 監 造 以 及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之 諮 詢 與 審 查 等 作 業 統 稱 為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目 前 各 機 關 對 於 該 營 建 管 理 之 服 務 上 常 以 專 案 管 理 及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混 淆 之, 故 可 之 實 務 上 法 令 上 及 相 關 文 獻 上 之 探 討 仍 有 不 同 之 詮 釋 國 內 外 探 討 對 專 案 管 理 之 文 獻 甚 多, 本 研 究 彙 整 節 錄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如 表 2.2.1 所 示 : 表 2.2.1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專 家 學 者 / 機 構 組 織 國 際 標 準 組 織 (ISO 10006)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摘 要 專 案 管 理 是 在 專 案 所 有 狀 況 的 連 續 性 過 程 中, 涵 蓋 規 劃 組 織 監 控 及 管 制, 以 便 達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美 國 聯 邦 行 政 總 署 (GSA) 專 案 管 理 機 構 為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的 一 個 承 包 商, 提 供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有 關 施 工 技 術 和 市 場 情 況 之 資 料, 以 確 保 於 預 算 內 做 好 建 築 設 計, 同 時 也 辦 理 發 包 監 督 建 築 物 施 工, 以 及 提 供 企 業 所 有 人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廣 泛 服 務 19

表 2.2.1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美 國 土 木 工 程 協 會 (ASCE)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是 滿 足 企 業 所 有 人 營 建 需 求 的 有 效 方 法, 它 將 專 案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等 階 段 是 唯 一 整 體 工 作 來 處 理, 以 滿 足 企 業 所 有 人 營 建 需 求 之 有 效 方 法 PCM 公 司 本 身 不 提 供 設 計 或 施 工, 純 為 營 建 管 理 服 務 美 國 營 造 公 會 (AGC)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位 有 效 滿 足 企 業 所 有 人 需 求 之 營 建 工 程 制 度, 其 程 式 範 圍 包 含 整 各 工 程 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階 段 在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階 段 即 由 企 業 所 有 人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廠 商 設 計 顧 問 及 主 要 承 包 商 等, 陸 續 加 入 組 成 工 程 團 隊, 共 同 協 力 位 企 業 所 有 人 之 工 程 目 標 而 努 力, 極 致 工 程 完 成 為 止 專 業 營 建 工 程 團 隊 務 必 在 工 程 品 性 工 程 成 本 與 工 程 進 度 之 間 做 適 當 的 安 排 控 制, 以 期 在 最 經 濟 之 時 間 架 構 中, 為 企 業 所 有 人 爭 取 最 大 的 利 益 美 國 營 建 管 理 協 會 (CMAA)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是 在 專 案 規 劃 設 計 和 施 工 得 程 式 計 畫 中, 運 用 現 代 管 理 技 術 為 企 業 所 有 人 節 省 成 本 控 制 工 期 並 保 證 工 程 品 質 20

表 2.2.1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協 會, 2000(PMI) 專 案 管 理 是 將 知 識 技 術 工 具 和 方 法 綜 合 運 用 到 一 個 專 案 活 動 上,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王 慶 富 (1996) 專 案 管 理 為 運 用 系 統 觀 念 於 管 理 專 案 工 作 上, 以 確 使 專 案 能 在 既 定 的 時 間 及 預 算 下 完 成 最 終 目 標 王 明 德 (1999) 專 案 管 理 制 度 是 能 有 效 滿 足 業 主 營 建 需 求 的 一 種 組 織 方 式, 從 工 程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營 運 維 護 等 不 同 階 段 當 做 連 續 不 可 分 的 相 關 工 作, 站 在 服 務 工 程 業 主 之 立 場, 提 供 專 業 之 管 理 服 務 功 能, 使 業 主 可 以 較 經 濟 較 高 品 質 的 方 式 獲 得 所 需 的 工 程 設 施 21

表 2.2.1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謝 定 亞 高 守 智 (2000) 營 件 管 理 是 一 種 科 學 化 的 管 理 技 術, 其 經 營 團 隊 在 接 受 其 與 企 業 所 有 人 的 互 信 與 互 賴 之 委 託 協 議 關 係 下, 以 代 理 人 的 立 場, 近 期 所 能 提 供 其 專 業 上 的 知 識 經 驗 能 力 與 判 斷, 在 工 程 生 命 週 期 的 各 階 段, 代 表 企 業 所 有 人 領 導 各 工 作 團 隊, 提 供 規 劃 協 調 調 解 溝 通 預 警 查 核 管 制, 催 辦 督 導 等 功 能 性 服 務, 以 迅 速 經 濟 安 全 的 方 法 完 成 工 程, 實 現 企 業 所 有 人 的 利 益 與 期 望, 這 種 專 業 團 隊 的 服 務 稱 之 為 專 業 營 建 管 理 梁 樾 (1994) 導 入 一 個 參 與 全 程 作 業 的 專 業 性 管 理 組 織, 把 原 各 自 獨 立 作 業 之 業 主 設 計 監 造 營 造 等 單 位 組 成 一 個 組 織, 由 工 程 規 劃 至 驗 收 營 運 為 止, 負 責 相 關 之 審 查 溝 通 及 協 調 等 之 管 理 22

表 2.2.1 專 案 管 理 之 定 義 ( 續 ) 陳 永 井 (1992) 為 一 種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的 經 營 方 式, 由 工 程 業 主 僱 請 一 個 代 理 人, 來 協 助 和 溝 通 整 各 工 程 流 程, 以 達 成 工 程 時 間 及 成 本 之 縮 短 且 維 持 工 程 品 質 之 目 標 Cleland and King(1983) 專 案 管 理 為 應 用 系 統 途 徑 以 從 事 技 術 複 雜 而 以 時 間 成 本 績 效 名 限 定 一 目 標 之 工 作 或 專 案 的 管 理 Kerzner(1984) 專 案 管 理 是 計 畫 組 織 指 揮 控 制 資 源, 從 事 相 對 短 期 的 工 作, 以 完 成 某 些 具 體 的 目 標, 同 時 運 用 系 統 途 徑 管 理, 將 功 能 部 門 的 人 員 指 派 到 特 定 專 案 工 作 BS6079-2 (2000) 專 管 理 是 指 專 案 所 有 層 面 的 規 劃 監 視 與 管 制, 以 及 激 勵 所 有 參 與 者, 按 時 並 以 規 定 的 成 本 品 質 與 績 效 來 達 成 專 案 的 目 標 PMBOK Guide(2000) 專 案 管 理 是 將 管 理 知 識 技 術 工 具 和 方 法 綜 合 運 用 到 一 個 專 案 活 動 上, 以 期 能 符 合 專 案 的 需 求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整 理 23

2.2.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法 源 依 據 與 專 案 管 理 相 關 之 法 令 有 政 府 採 購 法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及 民 法 之 行 為 規 定, 分 述 如 下 : 一 政 府 採 購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2002 第 三 十 九 條 :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得 依 本 法 將 其 對 規 劃 設 計 供 應 或 履 約 業 務 之 之 專 案 管 理, 得 委 託 廠 商 為 之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之 廠 商, 其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不 得 同 時 為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之 負 責 人 或 合 夥 人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之 廠 商 與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或 供 應 廠 商, 不 得 同 時 為 關 係 企 業 或 同 一 其 他 廠 商 之 關 係 企 業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委 託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管 理 之 契 約, 應 訂 明 廠 商 規 劃 設 計 錯 誤 監 造 不 實 或 管 理 不 善, 致 機 關 遭 受 損 害 之 責 任 二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2002 第 三 條 : 本 辦 法 所 稱 技 術 服 務, 只 建 築 師 事 務 所 技 師 事 務 所 技 術 顧 問 機 構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得 提 供 技 術 性 服 務 之 自 然 人 或 法 人 所 提 供 之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管 理 等 服 務 第 四 條 之 ㄧ: 機 關 得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之 項 目 如 下 : 1. 規 劃 與 可 行 性 評 估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24

2. 設 計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3. 招 標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4.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管 理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三 民 法 行 為 規 定 賴 宇 亭 等,1999 民 法 中 對 於 代 理 行 為 之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如 表 2.2.2 所 示 表 2.2.2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條 文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規 定 代 理 人 於 代 理 權 限 內, 以 本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意 思 表 示, 直 接 對 本 人 發 生 效 力 前 項 規 定, 於 應 向 本 人 為 意 思 表 示, 而 向 其 代 理 人 為 之 者, 準 用 之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代 理 人 所 為 或 所 受 意 思 表 示 之 效 力, 不 因 其 為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人 而 受 影 響 25

表 2.2.2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 續 )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代 理 人 之 意 思 表 示, 因 其 意 思 欠 缺 被 詐 欺 被 脅 迫, 或 明 知 其 事 情 或 可 得 而 知 其 事 情, 致 其 效 力 受 影 響 時, 其 事 實 之 有 無, 應 就 代 理 人 決 之 但 代 理 人 之 代 理 權 係 以 法 律 行 為 授 與 者, 其 意 思 表 示, 如 依 照 本 人 所 指 示 之 意 思 而 為 時, 其 事 實 之 有 無, 應 就 本 人 決 之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代 理 人 非 經 本 人 之 許 諾, 不 得 為 本 人 與 自 己 之 法 律 行 為, 亦 不 得 既 為 第 三 人 之 代 理 人, 而 為 本 人 與 第 三 人 之 法 律 行 為 但 其 法 律 行 為, 係 專 履 行 債 務 者, 不 在 此 限 26

表 2.2.2 民 法 代 理 行 為 條 文 規 定 ( 續 )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代 理 權 之 限 制 及 撤 回, 不 得 以 之 對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但 第 三 人 因 過 失 而 不 知 其 事 實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代 理 權 之 消 滅, 依 其 所 由 授 與 之 法 律 關 係 定 之 代 理 權, 得 於 其 所 由 授 與 之 法 律 關 係 存 續 中 撤 回 之 但 依 該 法 律 關 係 之 性 質 不 得 撤 回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代 理 權 消 滅 或 撤 回 時, 代 理 人 須 將 授 權 書 交 還 於 授 權 者, 不 得 留 置 第 一 百 一 十 條 無 代 理 權 人, 以 他 人 之 代 理 人 名 義 所 為 之 法 律 行 為, 對 於 善 意 之 相 對 人,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2.2.3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的 組 織 及 服 務 方 式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PCM) 與 專 案 管 理 ; 專 案 工 程 總 顧 問 管 理 (Project Management) 在 觀 念 上 及 方 法 上 並 無 多 大 差 異 在 實 務 運 用 上, 一 般 機 關 在 辦 理 公 共 工 程 委 託 專 案 27

管 理 時, 通 常 就 機 關 本 身 人 力 及 專 業 考 量, 針 對 規 劃 設 計 或 履 約 業 務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委 託 服 務 廠 商 為 之, 希 望 藉 由 工 程 管 理 顧 問 公 司 以 期 所 具 有 之 專 業 性 知 識 及 組 織 能 力, 協 助 業 主 完 成 目 標 通 常 辦 理 委 託 專 案 營 建 管 理 服 務 時, 其 運 作 組 織 型 態 可 區 分 以 下 三 種 形 式 : 1. 總 承 包 商 方 式 (General Contractor Approach) 業 主 僱 用 建 築 師 或 設 計 師 來 設 計 所 需 要 的 工 程 設 施, 總 承 包 商 得 標 後, 除 運 用 自 己 既 有 的 組 織 人 力 負 責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大 多 工 程 仍 以 配 合 的 廠 商 完 成 其 他 部 分, 而 總 承 包 商 需 要 針 對 工 程 的 成 敗 負 完 全 的 責 任, 一 切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由 總 承 包 商 負 責, 建 築 師 及 設 計 師 則 代 表 業 主 監 督 施 工 者 如 圖 2.2.1 所 示 總 承 包 商 分 包 商 業 主 設 計 單 位 合 約 關 係 督 導 關 係 圖 2.2.1 總 承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2. 統 包 方 式 (Turnkey Approach) 統 包 顧 名 思 義 係 由 一 個 工 程 機 構 來 負 責 整 個 工 程 的 設 計 與 施 工 (Design-Build), 該 統 包 商 可 為 單 一 公 司 或 由 數 個 公 司 聯 合 組 成 的 組 織, 並 與 業 主 簽 訂 全 工 程 之 單 一 契 約, 工 程 一 切 成 敗 皆 由 統 包 者 負 責 此 時 業 主 亦 可 以 委 託 專 案 管 理 單 位 協 助 辦 理 營 建 工 作 及 統 籌 監 造 業 務 28

如 圖 2.2.2 所 示 統 包 工 程 業 主 統 包 商 設 計 單 位 分 包 商 圖 2.2.2 統 包 商 營 建 方 式 3. 營 建 專 案 方 式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anagement,PCM) 業 主 受 限 於 工 程 專 業 人 力 及 能 力 的 不 足 工 程 規 模 日 漸 龐 大 複 雜, 由 業 主 委 由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執 行 規 劃 設 計 工 程 施 工 完 工 驗 收 及 維 護 保 養 等 作 業, 藉 由 專 案 廠 商 介 面 的 整 合 及 合 作 廠 商 共 同 溝 通 的 機 制, 能 有 效 抑 制 問 題 在 發 生 還 未 擴 大 前 予 以 解 決, 如 圖 2.2.3 業 主 P C M 廠 商 施 工 單 位 設 計 單 位 工 程 顧 問 工 程 驗 收 營 運 維 護 圖 2.2.3 營 建 專 案 方 式 2.2.4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領 域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協 會 (PMI) 出 版 之 PMBOK Guide:2002 將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分 為 九 大 知 識 領 域 如 圖 2.2.4 所 示,PMI 各 領 域 及 其 所 包 含 29

的 知 識 與 執 行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Project Integration Management): 描 述 為 達 成 專 案 預 定 的 目 標, 從 專 案 生 命 週 期 的 起 始 階 段 規 劃 階 段 執 行 階 段 結 案 階 段 都 能 相 互 協 調 並 有 效 的 加 以 整 合 整 合 管 理 具 有 統 一 合 併 與 結 合 等 特 性, 用 以 達 成 甚 至 超 越 當 初 的 需 求 與 期 望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包 括 專 案 計 畫 書 發 展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等 三 項 管 理 範 圍 2.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專 案 能 夠 在 預 定 的 預 算 編 制 及 成 本 管 控 內 完 成 一 系 列 的 過 程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資 源 規 劃 成 本 估 算 預 算 編 列 成 本 控 制 等 四 項 管 理 範 圍 3.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Project Communications Management): 描 述 能 有 效 及 適 當 的 將 各 項 專 案 資 訊 的 產 生 匯 集 傳 送 儲 存 以 及 綜 整 給 相 關 專 案 人 員 的 管 理 過 程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包 括 溝 通 規 劃 資 訊 分 佈 績 效 報 告 結 案 管 理 等 四 項 管 理 範 圍 4.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Project Scope Management): 描 述 專 案 內 所 有 必 需 要 執 行 之 工 作 事 項, 均 已 納 入 專 案 中, 其 中 應 包 括 定 義 及 控 制 那 些 應 該 或 不 應 該 包 含 在 專 案 中 的 工 作 項 目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專 案 起 始 範 疇 規 劃 範 疇 定 義 範 疇 驗 證 範 疇 變 更 控 制 等 五 項 管 理 範 圍 5.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專 案 能 夠 滿 足 所 有 品 質 需 求 的 活 動 項 目, 它 所 代 表 的 是 的 一 系 列 品 質 控 制 的 過 程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品 質 規 劃 品 質 確 保 品 質 控 制 等 三 項 管 理 範 圍 6.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Project Risk Management): 描 述 有 系 統 的 規 劃 分 析 及 控 制 專 案 內 所 有 不 可 預 期 之 風 險 過 程, 包 含 增 加 正 面 風 險 事 件 發 生 的 機 率 及 降 低 負 面 風 險 事 件 發 生 的 機 率 與 衝 擊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內 容 30

包 括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風 險 辨 識 風 險 定 性 分 析 風 險 定 量 分 析 風 險 回 應 規 劃 風 險 監 控 等 六 項 管 理 範 圍 7.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Project Time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專 案 能 夠 依 規 劃 時 程 如 期 完 成 的 一 系 列 過 程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包 括 活 動 定 義 活 動 排 序 活 動 期 程 估 算 時 程 發 展 時 程 控 制 等 五 項 管 理 範 圍 8.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Project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描 述 運 用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以 合 理 之 人 力 規 劃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的 一 切 活 動 所 管 理 之 人 力 包 含 贊 助 者 顧 客 夥 伴 個 別 貢 獻 者 和 其 他 相 關 人 員 或 組 織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組 織 規 劃 人 員 獲 得 團 隊 發 展 等 三 項 管 理 範 圍 9.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Project Procurement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所 有 專 案 外 購 物 品 及 委 外 服 務, 都 能 合 理 合 法 且 順 利 的 獲 得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採 購 規 劃 邀 商 規 劃 邀 商 作 業 商 源 評 選 履 約 管 理 合 約 終 結 等 六 項 管 理 範 圍 31

專 案 管 理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1. 專 案 計 畫 書 發 展 2.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3.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1. 專 案 起 始 2. 範 疇 規 劃 3. 範 疇 定 義 4. 範 疇 確 認 5. 範 疇 變 更 控 制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1. 活 動 定 義 2. 活 動 排 序 3. 活 動 期 程 估 算 4. 時 程 發 展 5. 時 程 控 制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1. 資 源 規 劃 2. 成 本 估 算 3. 預 算 編 列 4. 成 本 控 制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1. 品 質 規 劃 2. 品 質 確 保 3. 品 質 控 制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1. 組 織 規 劃 2. 人 員 獲 得 3. 團 隊 發 展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1. 溝 通 規 劃 2. 資 訊 發 佈 3. 績 效 報 告 4. 結 案 管 理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1.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2. 風 險 辨 識 3. 風 險 定 性 分 析 4. 風 險 定 量 分 析 5. 風 險 回 應 規 劃 6. 風 險 監 控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1. 採 購 規 劃 2. 邀 商 規 劃 3. 邀 商 作 業 4. 商 源 評 選 5. 履 約 管 理 6. 合 約 終 結 圖 2.2.4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2

2.2.5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領 域 PMBOK Guide:2002 知 識 領 域 適 用 於 一 般 專 案, 若 為 特 殊 某 類 型 的 專 案 就 無 法 完 全 適 用, 因 此 知 識 領 域 的 延 伸 就 顯 出 其 必 要 性 知 事 領 用 的 延 伸 是 以 附 加 的 方 式 補 充 PMBOK Guide:2002 的 內 容, 並 修 訂 其 內 容, 故 延 伸 的 部 份 依 照 PMBOK Guide:2002 的 型 式 編 排 美 國 專 案 管 理 學 會 (PMI) 所 出 版 The Construction to the PMBOK Guide, 在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方 面, 除 了 在 原 先 專 案 管 理 九 大 知 識 領 域 中 增 加 部 份 過 程, 另 增 加 了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以 及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等 十 三 大 知 識 領 域 如 圖 2.2.7 所 示 各 領 域 及 其 所 包 含 的 知 識 與 執 行 方 法 分 述 如 下 : 1.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2.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3.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4.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5.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6.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7.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 描 述 確 保 營 建 專 案 能 夠 依 規 劃 時 程 如 期 完 成 的 一 系 列 過 程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包 括 作 業 定 義 作 業 排 序 作 業 期 間 估 算 日 程 表 編 訂 日 程 管 制 作 業 權 重 定 義 進 度 曲 線 編 定 進 度 監 視 等 管 理 範 圍 8.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 描 述 運 用 最 有 效 的 方 式 以 合 理 之 人 力 規 劃 發 揮 最 大 效 能 的 一 切 活 動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內 容 包 括 組 織 規 劃 人 員 獲 得 小 組 培 育 專 案 完 成 等 管 理 範 圍 9.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 與 原 內 容 相 同 33

10.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Project Safety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營 建 專 案 執 行 時 能 預 防 潛 在 性 或 立 即 性 導 致 人 員 傷 害 或 造 成 財 產 損 失 的 事 故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包 括 安 全 規 劃 安 全 計 劃 執 行 管 理 與 報 告 等 管 理 範 圍 11.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Project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描 述 確 保 該 工 程 專 案 在 符 合 政 府 法 令 許 可 的 規 定 下 能 對 週 遭 環 境 的 衝 擊 影 響 降 至 最 低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包 括 環 境 規 劃 環 境 保 證 環 境 管 制 等 管 理 範 圍 12.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Project Financial Management): 描 述 此 項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的 財 務 資 源 以 藉 由 有 系 統 的 財 務 規 劃 和 控 制, 提 高 營 建 工 程 財 務 的 現 金 流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包 括 財 務 規 劃 財 務 管 制 管 理 與 報 告 等 管 理 範 圍 13.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Project Claim Management): 描 述 如 何 預 防 及 排 除 索 賠 事 件 的 發 生, 以 及 若 不 幸 發 生 索 賠 事 件 時 的 處 理 模 式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包 括 索 賠 辨 識 索 賠 量 化 索 賠 預 防 索 賠 決 議 等 管 理 範 圍 34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專 案 整 合 管 理 專 案 範 疇 管 理 專 案 時 間 管 理 專 案 成 本 管 理 1. 專 案 計 畫 書 發 展 2. 專 案 計 畫 書 執 行 3. 整 合 變 更 控 制 1. 專 案 起 始 2. 範 疇 規 劃 3. 範 疇 定 義 4. 範 疇 確 認 5. 範 疇 變 更 控 制 1. 活 動 定 義 2. 活 動 排 序 3. 活 動 期 程 估 算 4. 時 程 發 展 5. 時 程 控 制 6. 作 業 權 重 定 義 7. 進 度 曲 線 編 訂 8. 進 度 監 視 1. 資 源 規 劃 2. 成 本 估 算 3. 預 算 編 列 4. 成 本 控 制 專 案 品 質 管 理 專 案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專 案 溝 通 管 理 1. 品 質 規 劃 2. 品 質 確 保 3. 品 質 控 制 1. 組 織 規 劃 2. 人 員 獲 得 3. 團 隊 發 展 4. 專 案 完 成 1. 溝 通 規 劃 2. 資 訊 發 佈 3. 績 效 報 告 4. 結 案 管 理 專 案 風 險 管 理 專 案 採 購 管 理 專 案 安 全 管 理 1. 風 險 管 理 規 劃 2. 風 險 辨 識 3. 風 險 定 性 分 析 4. 風 險 定 量 分 析 5. 風 險 回 應 規 劃 6. 風 險 監 控 1. 採 購 規 劃 2. 邀 商 規 劃 3. 邀 商 作 業 4. 商 源 評 選 5. 履 約 管 理 6. 合 約 終 結 1. 安 全 規 劃 2. 安 全 計 劃 與 執 行 3. 管 理 與 報 告 專 案 環 境 管 理 專 案 財 務 管 理 專 案 索 賠 管 理 1. 環 境 規 劃 2. 環 境 保 證 3. 環 境 管 理 1. 財 務 規 劃 2. 財 務 管 制 3. 管 理 與 報 告 1. 索 賠 辨 識 2. 索 賠 量 化 3. 索 賠 預 防 4. 索 賠 決 議 圖 2.2.5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及 其 過 程 35

2.3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及 相 關 法 令 的 探 討 2.3.1 撰 寫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目 的 今 日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是 為 完 成 一 個 預 定 的 目 標, 而 對 任 務 和 資 源 進 行 規 劃 組 織 和 管 理 的 一 個 程 式 成 本 和 進 度 管 控 是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標, 以 往 的 經 驗 是 對 它 們 分 別 管 理, 相 互 之 間 缺 乏 有 效 的 聯 繫, 這 種 管 理 方 式 為 管 理 者 帶 來 了 很 多 負 面 問 題, 例 如 當 專 案 工 程 進 行 到 某 一 階 段 時, 也 許 累 計 花 費 成 本 與 累 計 計 畫 預 算 成 本 相 當, 但 實 際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進 度 卻 沒 有 達 到 當 初 規 劃 的 預 定 計 劃 量, 同 時 管 理 者 為 了 要 完 成 專 案 就 必 須 支 出 更 多 的 成 本, 此 時 若 要 在 預 算 完 成 內 完 成 專 案 才 開 始 執 行 管 控 就 已 經 來 不 及 了 因 此 工 程 專 案 的 成 本 與 工 程 進 度 之 間 有 非 常 緊 密 的 聯 繫, 如 果 管 理 者 要 真 正 有 效 的 控 制 成 本, 就 必 須 針 對 工 程 進 度 做 有 效 的 控 制 施 工 計 劃 即 為 工 程 施 工 的 前 置 作 業 亦 是 施 工 過 程 之 模 擬, 於 施 工 前 由 承 監 造 人 及 營 造 廠 專 案 工 程 人 員 與 施 工 現 場 主 任 依 其 實 務 經 驗 確 實 做 好 各 項 調 查, 並 評 估 各 項 施 工 條 件 後 研 判 分 析 工 程 之 規 模 及 施 工 難 度, 詳 加 檢 討 施 工 計 畫 是 否 周 詳, 在 未 施 工 之 前, 可 以 先 與 設 計 人 討 論 或 修 正, 方 可 依 計 畫 進 行 施 工, 同 時 亦 做 好 各 項 工 程 進 度 與 品 質 的 管 制 然 而 在 好 的 施 工 計 畫, 仍 須 有 優 秀 的 現 場 工 地 主 任 配 合, 現 場 工 地 主 任, 必 須 技 術 純 熟 經 驗 豐 富 穩 健 沉 著 且 具 有 快 速 應 變 之 能 力 與 行 動 力, 工 地 主 任 需 確 實 瞭 解 先 前 所 擬 定 之 計 畫, 善 用 既 有 之 設 備 並 檢 討 既 定 之 工 期 工 法, 按 規 劃 之 進 度 擬 定 最 佳 之 施 工 方 式 指 揮 施 工, 並 在 施 工 期 間 依 現 地 情 況 或 環 境 改 變 而 有 所 機 動 的 應 變, 將 計 劃 做 適 度 的 修 正 36

或 調 整, 如 此 才 可 將 可 能 影 響 工 期 進 度 的 各 項 因 素, 消 弭 於 無 形 2.3.2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相 關 法 令 本 研 究 係 以 台 電 松 湖 變 電 所 統 包 新 建 工 程 案 為 例, 國 內 有 關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為 營 建 署 建 築 法 營 造 業 法 建 築 物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辦 法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勞 工 委 員 會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茲 分 述 如 下 : 一 建 築 法 第 五 十 四 條 : 起 造 人 自 領 得 建 照 執 照 或 雜 項 執 照 之 日 起, 應 於 六 個 月 內 開 工 ; 並 應 於 開 工 前, 會 同 承 造 人 及 監 造 人 將 開 工 日 期, 連 同 姓 名 或 名 稱 住 址 證 書 字 號 及 承 造 人 施 工 計 畫 書, 申 請 該 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第 一 項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包 括 之 內 容, 於 建 築 管 理 規 則 中 定 之 二 營 造 業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 營 造 業 之 工 地 主 任 應 負 責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 一 依 施 工 計 畫 書 執 行 按 圖 施 工 二 按 日 填 報 施 工 日 誌 三 工 地 之 人 員 機 具 及 材 料 等 管 理 四 工 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之 督 導 公 共 環 境 與 安 全 之 維 護 及 其 他 工 地 行 政 事 務 五 工 地 遇 緊 急 異 常 狀 況 之 通 報 六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營 造 業 承 攬 之 工 程, 免 依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置 工 地 主 任 者, 前 項 工 作, 應 由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或 指 定 專 人 為 之 37

第 三 十 五 條 : 營 造 業 之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應 負 責 辦 理 下 列 工 作 : 一 查 核 施 工 計 畫 書, 並 於 認 可 後 簽 名 或 蓋 章 二 於 開 工 竣 工 報 告 文 件 及 工 程 查 報 表 簽 名 或 蓋 章 三 督 察 按 圖 施 工 解 決 施 工 技 術 問 題 四 依 工 地 主 任 之 通 報, 處 理 工 地 緊 急 異 常 狀 況 五 查 驗 工 程 時 到 場 說 明, 並 於 工 程 查 驗 文 件 簽 名 或 蓋 章 六 營 繕 工 程 必 須 勘 驗 部 分 赴 現 場 履 勘, 並 於 申 報 勘 驗 文 件 簽 名 或 蓋 章 七 主 管 機 關 勘 驗 工 程 時, 在 場 說 明, 並 於 相 關 文 件 簽 名 或 蓋 章 八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辦 理 之 事 項 三 建 築 物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核 發 辦 法 第 五 條 :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之 申 請 手 續 查 驗 應 附 書 件 與 使 用 執 照 同 但 申 請 前 應 修 正 施 工 計 畫 書 增 列 安 全 防 護 計 畫, 送 請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備 查, 並 於 該 防 護 措 施 完 成 後, 併 部 分 使 用 執 照 一 併 勘 驗 四 機 關 委 託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評 選 及 計 費 辦 法 第 四 條 : 機 關 得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技 術 服 務 之 項 目 如 下 : 二 設 計 : ( 二 ) 細 部 設 計 : 1. 細 部 設 計 圖 文 資 料 或 計 算 書 之 製 作 2. 施 工 或 材 料 規 範 之 編 擬 3. 工 程 或 材 料 數 量 之 估 算 或 編 製 4. 機 電 設 備 之 選 擇 及 規 範 之 編 擬 5. 施 工 計 畫 及 施 工 進 度 之 擬 訂 6. 成 本 分 析 及 估 價 38

7. 分 標 計 畫 及 進 度 之 整 合 8. 發 包 預 算 及 招 標 文 件 之 編 擬 四 施 工 監 造 : ( 一 ) 派 遣 人 員 長 期 留 駐 工 地, 監 督 查 證 廠 商 履 約 ( 二 ) 施 工 廠 商 之 施 工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施 工 圖 器 材 樣 品 及 其 他 送 審 案 件 之 審 查 ( 三 ) 重 要 分 包 廠 商 及 設 備 製 造 商 資 格 之 審 查 ( 四 ) 施 工 廠 商 放 樣 施 工 基 準 測 量 及 各 項 測 量 之 校 驗 ( 五 ) 督 導 及 查 核 施 工 廠 商 辦 理 材 料 及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 六 ) 督 導 施 工 廠 商 執 行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維 持 及 環 境 保 護 等 工 作 ( 七 ) 履 約 進 度 及 履 約 估 驗 計 價 之 查 核 ( 八 ) 有 關 履 約 界 面 之 協 調 及 整 合 ( 九 ) 契 約 變 更 之 建 議 及 處 理 ( 一 ) 機 電 設 備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之 監 督 ( 一 一 ) 竣 工 文 件 及 結 算 之 審 查 ( 一 二 ) 驗 收 之 協 辦 ( 一 三 ) 協 辦 履 約 爭 議 之 處 理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 機 關 得 委 託 廠 商 承 辦 專 案 管 理 技 術 服 務 之 項 目 如 下 : 四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管 理 之 諮 詢 及 審 查 : ( 一 ) 各 工 作 項 目 介 面 之 協 調 及 整 合 ( 二 ) 施 工 計 畫 品 管 計 畫 預 訂 進 度 施 工 圖 器 材 樣 品 及 其 他 送 審 資 料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39

( 三 ) 重 要 分 包 廠 商 及 設 備 製 造 商 資 歷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 四 )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工 作 之 督 導 或 稽 核 ( 五 ) 工 地 安 全 衛 生 交 通 維 持 及 環 境 保 護 之 督 導 或 稽 核 ( 六 ) 施 工 進 度 之 查 核 分 析 及 督 導 ( 七 ) 施 工 估 驗 計 價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 八 ) 契 約 變 更 之 處 理 及 建 議 ( 九 ) 契 約 爭 議 與 索 賠 案 件 之 評 估 及 審 查 ( 十 ) 結 算 資 料 之 審 查 或 複 審 ( 十 一 ) 竣 工 圖 及 結 算 資 料 之 審 查 或 複 核 ( 十 二 ) 機 電 設 備 測 試 及 試 運 轉 之 督 導 ( 十 三 ) 協 助 辦 理 工 程 驗 收 移 交 作 業 ( 十 四 ) 設 備 運 轉 及 維 護 人 員 訓 練 ( 十 五 ) 維 護 及 運 轉 手 冊 之 編 擬 或 審 定 ( 十 六 ) 特 殊 設 備 圖 樣 之 審 查 監 造 檢 驗 及 安 裝 之 監 督 ( 十 七 ) 計 畫 相 關 資 料 之 彙 整 評 估 及 補 充 ( 十 八 ) 其 他 與 施 工 督 導 與 履 約 管 理 有 關 之 事 項 機 關 委 託 廠 商 辦 理 專 案 管 理, 除 依 前 項 規 定 外, 並 得 視 工 程 性 質 及 實 際 需 要, 將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施 工 監 造 事 項 一 併 委 託 辦 理 五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第 六 條 : 雇 主 對 於 營 造 工 作 場 所, 應 於 勞 工 作 業 前, 指 派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或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等 專 業 人 員 實 施 危 害 調 查 評 估, 並 採 適 當 防 護 設 施, 以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之 發 生 依 規 定 應 有 施 工 計 畫 者, 均 應 將 前 項 防 護 設 施 列 入 施 工 計 畫 執 行 40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對 於 施 工 構 台,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四 構 台 設 置 寬 度 應 足 供 所 需 機 具 運 轉 通 行 之 用, 並 依 施 工 計 畫 預 留 起 重 機 外 伸 撐 座 伸 展 及 材 料 堆 置 之 場 地 第 七 十 三 條 : 雇 主 對 於 隧 道 坑 道 開 挖 作 業, 為 防 止 落 磐 湧 水 等 危 害 勞 工,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二 構 築 圖 樣 及 施 工 計 畫 應 包 括 樁 或 擋 土 壁 體 及 其 它 襯 板 橫 檔 支 撐 及 支 柱 等 構 材 之 材 質 尺 寸 配 置 安 裝 時 期 順 序 及 降 低 水 位 方 法 土 壓 觀 測 系 統 等 第 八 十 條 : 雇 主 對 於 擋 土 支 撐 之 構 築,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二 依 調 查 結 果 訂 定 合 適 之 施 工 計 畫, 並 依 該 計 畫 施 工 該 施 工 計 畫 內 容 應 包 括 開 挖 方 法 開 挖 順 序 與 時 機, 隧 道 坑 道 之 支 撐 換 氣 照 明 搬 運 通 訊 防 火 及 湧 水 處 理 等 事 項 第 八 十 一 條 : 雇 主 對 於 隧 道 坑 道 開 挖 作 業, 應 就 開 挖 現 場 及 周 圍 之 地 表 地 質 及 地 層 之 狀 況,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以 防 止 發 生 落 磐 湧 水 高 溫 氣 體 蒸 氣 缺 氧 空 氣 粉 塵 可 燃 性 氣 體 等 危 害 雇 主 依 前 條 及 前 項 實 施 確 認 之 結 果, 發 現 依 前 條 第 二 款 訂 定 之 施 工 計 畫 已 不 合 適 時, 應 即 變 更 該 施 工 計 畫, 並 依 變 更 之 新 施 工 計 畫 施 工 六 危 險 性 工 作 場 所 審 查 暨 檢 查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 事 業 單 位 向 檢 查 機 構 申 請 審 查 丁 類 工 作 場 所,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資 料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人 員 簽 認 檔 及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文 件 各 三 份 : 一 施 工 計 畫 書 二 施 工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書, 如 附 件 十 五 前 項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之 事 項 以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涉 及 專 業 技 術 部 分 為 限, 事 業 單 位 於 提 出 審 查 申 請 時, 應 確 認 技 師 之 簽 證 無 誤 對 於 工 程 內 容 較 複 雜 工 期 較 長 施 工 條 件 變 動 性 較 大 等 特 殊 狀 況 之 工 41

程 者, 得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同 意 後, 分 段 申 請 審 查 2.3.3 施 工 計 畫 書 應 具 備 的 要 項 說 明 施 工 計 畫 書 之 撰 寫 應 依 各 工 地 之 不 同 施 工 條 件 分 別 擬 訂, 如 法 規 有 特 別 規 定 時, 當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以 符 合 規 定 本 節 參 照 國 內 各 項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履 約 權 責 劃 分 及 管 理 應 注 意 事 項 並 參 酌 PMBOK Guide:2002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知 識 體 系 領 域, 進 而 提 出 整 體 施 工 計 畫 書 的 建 議 內 容 項 目 如 下 : 一 工 程 概 要 二 施 工 作 業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三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四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五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六 分 項 工 程 計 劃 七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八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九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十 環 境 保 護 計 畫 十 一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42

第 三 章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之 研 擬 根 據 第 二 章 所 探 討 歸 納 之 問 題, 並 考 量 國 內 營 建 工 程 環 境, 本 章 擬 綜 合 前 述 章 節, 以 專 案 管 理 統 包 商 的 立 場 並 運 用 專 案 管 裡 系 統 的 觀 念, 建 構 一 套 適 合 國 內 營 建 工 程 現 況 的 施 工 計 畫, 以 提 昇 營 建 工 程 管 理 專 案 的 績 效 本 章 營 建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共 分 工 程 概 要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等 11 個 項 目 架 構, 如 圖 3.1.1 所 示, 每 個 項 目 皆 有 其 所 需 進 行 的 管 理 工 作 以 下 各 節 將 詳 細 說 明 管 理 工 作 內 容 營 建 工 程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施 工 計 畫 a 工 程 概 要 b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c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d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e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f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g 工 程 進 度 管 理 計 畫 h 品 質 管 制 計 畫 i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圖 3.1.1 營 建 專 案 管 理 施 工 計 畫 架 構 j 環 境 保 護 與 執 行 計 畫 k 緊 急 應 變 與 防 災 計 畫 43

3.1 工 程 概 要 為 整 體 說 明 該 工 程 之 特 性 及 標 案 內 容, 工 程 概 要 應 包 括 : ( 一 ) 工 程 名 稱 : 工 程 契 約 內 所 載 之 工 程 名 稱 ( 二 ) 工 程 地 點 ; 應 標 明 地 籍 位 置 ( 三 )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 本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全 銜 ( 四 ) 承 攬 廠 商 : 本 工 程 受 主 辦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承 造 服 務 的 單 位 全 銜 ( 五 ) 工 程 規 模 概 述 : 包 括 基 地 面 積 總 樓 板 面 積 建 物 類 型 建 物 結 構 形 式 主 要 設 施 系 統 工 事 規 模 等 ( 六 ) 契 約 工 期 : 依 承 攬 契 約 內 規 定 之 日 曆 天 工 作 天 或 限 期 完 工, 並 應 註 明 工 程 起 迄 日 期 總 工 作 天 或 限 期 完 工 日 期 3.1.1 工 址 現 況 調 查 合 理 的 施 工 計 畫, 就 是 必 須 充 分 現 場 調 查 各 種 工 程 的 條 件 與 週 遭 環 境, 並 依 據 各 種 工 程 的 規 模 總 類, 在 沒 有 事 故 與 不 妨 礙 近 鄰 安 全 的 情 況 下 確 實 的 施 工 而 下 面 所 述 的 就 是 這 時 所 需 確 認 以 及 調 查 之 事 項 一 基 地 內 外 調 查 : 分 別 鑑 測 或 向 各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1) 基 地 地 界 鑑 界 : 為 避 免 日 後 產 生 不 必 要 之 麻 煩, 應 於 事 前 就 要 先 會 同 發 包 業 主 與 鄰 近 土 地 所 有 人 等 土 地 有 關 者 共 同 出 席 土 地 鑑 界, 並 予 已 詳 細 紀 錄 確 定 境 界 線 (2) 確 定 基 地 的 現 況 尺 寸 與 面 積 : 為 避 免 施 工 後 引 起 問 題, 於 施 工 前 必 須 核 對 都 市 計 劃 主 管 機 關 的 相 關 圖 面, 確 定 建 築 物 44

的 尺 寸 與 面 積, 同 時 還 要 確 定 基 地 建 築 物 與 相 鄰 土 地 之 間 的 間 距 材 料 儲 存 場 所 假 設 工 程 設 施 以 及 施 工 動 線 的 位 置 與 尺 寸 二 基 地 週 圍 調 查 : 為 了 工 程 施 作 時 所 必 須 使 用 的 施 工 出 入 口 或 為 了 假 設 工 程 的 圍 籬 鷹 架 以 及 危 險 防 止 的 警 示 燈 防 護 欄 等 用 途 而 必 須 使 用 或 佔 用 道 路 時, 必 須 調 查 道 路 的 類 別 構 造 寬 度 交 通 車 流 量 交 通 限 制 以 及 銜 接 主 幹 道 路 寬, 同 時 必 須 留 設 人 行 步 道 若 因 施 工 需 要, 得 使 用 鄰 近 之 河 川 堤 岸 公 園 道 路 鐵 路 及 其 他 公 共 使 用 的 土 地 及 設 施 時, 應 事 先 調 查 當 地 現 況 及 生 態 環 境, 並 瞭 解 各 目 的 地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相 關 規 定, 協 助 工 程 主 辦 機 關 儘 速 辦 理 相 關 申 請 使 用 手 續 三 鄰 近 的 調 查 : 都 市 工 程 地 界 緊 靠, 對 於 施 工 期 間 所 帶 來 的 噪 音 髒 亂 震 動 空 氣 污 染 等 公 害 的 防 止, 必 須 調 查 附 近 住 戶 平 常 的 活 動 狀 況 住 戶 的 環 保 意 識 與 最 近 發 生 的 工 程 公 害 糾 紛 狀 況, 予 已 分 析 及 統 計 並 充 份 檢 討 為 避 免 施 工 開 挖 或 因 其 他 施 工 因 素 導 致 鄰 房 龜 裂 崩 塌 等 事 件 的 發 生, 就 必 須 要 調 查 鄰 接 建 築 物 的 位 置 大 小 建 造 資 料 基 礎 型 式 構 造 物 狀 況 使 用 狀 況, 經 充 分 確 認 檢 討 後, 擬 出 正 確 的 施 工 方 法 45

3.2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與 職 權 分 配 3.2.1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承 包 商 專 案 計 畫 總 負 責 人 顧 問 管 理 群 大 地 結 構 機 械 電 力 機 電 通 風 水 系 統 等 工 事 組 採 購 管 理 專 案 採 購 負 責 人 建 築 物 規 劃 設 計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設 計 組 建 築 物 工 程 施 工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外 觀 設 計 負 責 人 景 觀 設 計 負 責 人 建 築 設 計 負 責 人 機 械 工 程 負 責 人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負 責 人 機 電 工 程 負 責 人 土 木 工 程 負 責 人 品 質 管 制 負 責 人 圖 3.2.1 統 包 工 程 專 案 組 織 架 構 圖 46

3.2.2 主 要 施 工 作 業 人 員 學 經 歷 資 料, 如 表 3.2.1 所 示 表 3.2.1 主 要 成 員 學 經 歷 表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經 歷 專 長 聯 絡 方 式 專 案 計 畫 總 負 責 人 工 事 團 隊 部 分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土 木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安 衛 管 理 品 管 設 計 團 隊 部 分 專 案 管 理 負 責 人 建 築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外 觀 設 計 採 購 管 理 部 份 專 案 採 購 負 責 人 顧 問 管 理 群 電 力 設 計 結 構 設 計 機 電 設 計 47

3.3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假 設 工 程 之 內 容 不 同 於 本 設 建 築 物, 用 途 與 使 用 期 間 均 有 所 限 制, 因 此 必 須 運 用 過 往 的 經 驗, 樹 立 安 全 有 效 且 經 濟 的 計 畫 假 設 工 程 規 劃 包 含 : ( 一 ) 假 設 工 程 配 置 : 假 設 工 程 配 置 包 括 工 區 佈 置 臨 時 房 舍 出 入 交 通 動 線 規 劃 車 輛 出 入 洗 車 設 備 抽 排 水 設 備 變 電 與 供 電 設 備 位 置 等 ( 二 ) 材 料 儲 存 規 劃 ( 三 ) 臨 時 用 水 用 電 及 照 明 配 置 ( 四 ) 植 栽 移 植 與 復 原 : 若 基 地 原 有 植 物 如 主 辦 機 關 擬 予 以 保 留, 則 承 包 廠 商 必 須 提 出 植 物 移 植 與 復 原 計 畫 亦 可 納 入 景 觀 工 程 分 項 施 工 計 畫 中 ( 五 ) 其 他 施 工 相 關 之 臨 時 設 施 及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3.4 人 力 機 具 配 置 計 畫 3.4.1 工 程 人 員 配 置 依 據 預 定 施 工 進 度 表 之 進 度 需 求, 編 定 工 程 所 需 之 人 員 需 求 表 如 表 3.4.1 所 示 48

表 3.4.1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施 工 單 位 人 力 需 求 表 編 號 工 作 項 目 預 定 配 置 人 力 及 起 訖 時 間 總 計 1 2 3 4 5 6 7 合 計 預 定 配 置 人 力 3.4.2 補 給 計 畫 依 據 各 工 程 進 度 及 各 作 業 項 目, 承 包 商 必 須 提 供 各 項 支 援 如 下 : 一 人 力 資 源 二 物 料 資 源 三 機 具 資 源 四 各 項 後 勤 支 援 3.5 介 面 協 調 管 理 計 畫 3.5.1 協 力 廠 商 之 管 理 一 施 工 前 準 備 作 業 階 段 承 包 商 與 協 力 廠 商 簽 訂 合 約 後, 持 續 的 加 強 設 計 製 造 施 49

工 運 轉 之 間 的 整 合 協 力 廠 商 於 施 工 前 必 須 提 列 應 送 審 之 工 程 檔 及 進 度 表 二 施 工 階 段 廠 商 管 理 計 畫 訂 定 與 協 力 廠 商 的 每 日 每 週 每 月 的 工 作 檢 討 會 議 時 間, 針 對 工 作 執 行 及 流 程 檢 討 檢 討 人 力 及 材 料 的 安 排 品 質 檢 討 安 全 衛 生 檢 討 等 相 關 事 宜 三 完 工 後 管 理 協 力 廠 商 完 工 後 應 繳 交 竣 工 報 告, 承 包 商 依 竣 工 報 告 進 行 驗 收 3.5.2 平 行 關 連 廠 商 介 面 協 調 一 專 人 專 責 協 調 二 圖 說 整 合 三 訂 定 協 調 會 議 四 依 合 約 現 場 移 交 3.6 主 要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3.6.1 地 質 調 查 與 試 驗 分 析 施 工 計 畫 依 施 工 計 畫 內 的 設 計 圖 並 參 考 當 地 之 地 理 環 境 及 工 地 條 件 限 制, 分 析 各 項 人 力 機 具 天 候 狀 況 及 其 他 條 件 等 因 素 確 定 工 程 內 基 樁 工 程 計 畫 ( 基 地 現 況 調 查 ) 一 基 地 內 土 壤 的 性 質 與 地 下 水 的 狀 況 二 既 存 或 鄰 近 的 結 構 體 設 施 樹 木 等 三 基 地 地 中 所 埋 設 的 障 礙 物 四 基 地 境 界 線 的 確 定 及 基 地 的 高 低 五 釘 樁 的 種 類 形 狀 支 數 及 施 工 方 法 檢 討 50

六 試 驗 樁 的 施 工 時 期 及 施 工 順 序 七 支 援 力 的 確 定 方 法 ( 載 重 試 驗 ) 3.6.2 範 本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整 理 場 地 堆 置 材 料, 現 場 測 量 墨 線 彈 放, 柱 牆 模 組 立, 柱 牆 鎖 件 施 作, 拉 斜 撐, 樑 底 模 組 立, 樑 側 模 組 立, 格 柵 貫 材 施 作 鋪 版 材, 各 部 支 撐 補 強, 先 拆 除 側 模, 養 護 後 再 拆 除 支 撐 如 圖 3.6.1 所 示 材 料 進 場 現 場 放 樣 立 柱 模 立 牆 模 組 樑 模 材 料 出 場 支 撐 及 鎖 件 檢 查 版 模 鋪 圖 3.6.1 範 本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3.6.3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材 料 進 場 後, 依 合 約 規 定 會 同 業 主 監 工 取 樣 送 至 何 格 學 術 單 位 作 抗 拉 降 伏 強 度 伸 長 率 比 重 及 彎 區 試 驗 於 施 工 現 場 或 鋼 筋 加 工 場 將 鋼 筋 作 切 截 及 彎 紮 等 工 作 鋼 筋 加 工 完 成 後, 運 用 吊 車 將 鋼 筋 吊 至 現 場 綁 紮 作 業, 工 程 師 於 綁 紮 現 場 隨 時 給 予 檢 查, 遇 有 缺 失 隨 時 紀 錄 改 善 如 圖 3.6.2 所 示 51

現 場 設 鋼 筋 作 料 加 工 場 施 工 大 樣 圖 及 料 單 鋼 筋 進 場 鋼 筋 加 工 根 據 工 程 師 所 列 之 數 量 依 序 進 場 依 圖 面 施 作 所 需 之 材 料 成 品 進 場 吊 放 施 作 中 隨 時 檢 查 鋼 筋 綁 紮 鋼 筋 檢 查 鋼 筋 表 面 汙 物 油 漬 清 理 乾 淨 有 缺 失 紀 錄 改 正 圖 3.6.2 鋼 筋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3.6.4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澆 置 現 場 相 關 位 置 清 理, 以 利 混 凝 土 澆 置, 檢 查 混 凝 土 輸 送 管 是 否 破 損, 若 無 再 進 行 接 合, 混 凝 土 澆 置 前, 先 行 做 坍 度 試 驗 通 知 混 凝 土 預 拌 廠 出 料, 進 行 混 凝 土 澆 置, 每 100m3 取 一 組 試 體 如 圖 3.6.3 所 示 現 場 清 理 範 本 面 以 水 沖 洗 乾 淨 輸 送 管 接 合 特 密 管 接 合 輪 胎 墊 坍 度 試 驗 ( 含 氫 離 子 檢 測 ) 現 場 取 樣 測 試 混 凝 土 澆 置 壓 送 車 以 壓 力 輸 送 混 凝 土 品 質 管 理 以 捲 尺 測 量 澆 置 高 程 圖 3.6.3 混 凝 土 工 程 施 工 計 畫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