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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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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寒 假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報 名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7 日 09:00~104 年 12 月 8 日 12:00 止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7 日 09:00~104 年 12 月 8 日 15:30 止 簡 章 下 載 及 報 名 網 址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本 校 地 址 :320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招 生 信 箱 :icare@cycu.edu.tw 服 務 電 話 :(03)265-2014(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03)265-1711( 國 際 暨 兩 岸 教 育 處 ) 傳 真 專 線 :(03)265-2019 - 0 -

報 名 流 程 圖 開 始 報 名 進 入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請 先 詳 閱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據 簡 章 日 程 及 時 間 辦 理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請 至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並 選 擇 招 生 類 別 分 類 查 詢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同 意 不 同 意 選 擇 報 考 系 ( 所 ) 組 鍵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同 一 考 生 可 報 考 不 同 系 組, 若 因 考 試 時 間 相 衝 突 請 自 行 考 量 並 擇 一 應 考, 因 故 放 棄 報 考 者 請 注 意 退 費 時 間, 逾 時 一 律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外 籍 生 以 居 留 證 號 陸 生 以 入 出 境 證 統 一 證 號 登 錄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確 認 資 料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報 名 後 送 出 產 生 繳 費 帳 號 報 名 表 中 所 有 欄 位, 請 輸 入 正 確 資 料, 並 仔 細 核 對 是 否 正 確, 以 利 聯 繫 並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點 選 確 認 送 出 後 資 料 不 得 更 改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匯 款 或 ATM 轉 帳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繳 費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名 系 所 組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誤 請 勿 繳 費, 請 重 新 上 網 填 報 正 確 之 系 ( 所 ) 組 再 以 新 帳 號 繳 費,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網 :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閱 讀 報 名 宣 告 及 注 意 事 項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或 郵 寄 審 查 資 料 之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准 考 證 明 列 印 完 成 即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不 同 意 選 擇 報 考 系 ( 所 ) 組 鍵 入 考 生 身 分 證 字 號 及 生 日 不 成 功 同 意 顯 示 繳 費 交 易 結 果 成 功 離 開 報 名 系 統 請 使 用 A4 白 紙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若 無 法 於 系 統 中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時, 有 可 能 是 繳 費 未 完 成,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截 止 前 電 洽 招 生 專 線 (03)265-2014 請 列 印 報 名 表 自 行 存 查 ( 不 須 寄 回 ), 若 發 現 有 誤, 請 於 報 名 表 上 直 接 手 寫 更 正 後 簽 章 傳 真 回 本 校,Fax:(03)265-2019, 或 e-mail: icare@cycu.edu.tw 依 簡 章 規 定 如 須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者, 請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或 親 送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104 年 11 月 104 年 12 月 105 年 1 月 105 年 2 月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1 2 3 4 5 6 7 1 2 3 4 5 1 2 1 2 3 4 5 6 8 9 10 11 12 13 14 6 7 8 9 10 11 12 3 4 5 6 7 8 9 7 8 9 10 11 12 13 15 16 17 18 19 20 21 13 14 15 16 17 18 19 10 11 12 13 14 15 16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23 24 25 26 27 28 20 21 22 23 24 25 26 17 18 19 20 21 22 23 21 22 23 24 25 26 27 29 30 27 28 29 30 31 24 25 26 27 28 29 30 28 29 31 104 學 年 度 陸 生 寒 假 轉 學 生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公 告 ( 無 販 售 紙 本 簡 章, 請 自 行 下 載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 網 路 報 名 ( 請 依 右 列 期 限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 一 報 名 暨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 二 繳 費 ( 取 得 繳 費 帳 號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 三 列 印 准 考 證 明 ( 繳 費 完 成 後 半 小 時, 即 可 於 系 統 上 列 印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 准 考 證 印 發 ) ( 完 成 准 考 證 明 列 印, 才 表 示 報 名 成 功 ) 104 年 10 月 申 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及 報 名 104 年 11 月 17 日 ( 二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12:00 止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7 日 ( 二 )9:00 起 至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15:30 止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寄 送 截 止 日 期 ( 郵 戳 為 憑 )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 公 告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 放 榜 日 期 : 開 放 查 詢 榜 單 及 寄 發 成 績 單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含 榜 單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 正 備 取 生 / 可 登 記 生 網 路 就 讀 意 願 完 成 登 錄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 讀 意 願 / 報 到 手 續 ) ( 完 成 登 錄 後 請 至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之 查 詢 功 能 查 詢 確 認 ) 公 告 可 報 到 名 單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須 知 ( 公 告 後 寄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及 新 生 資 料 袋 ) 錄 取 生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缺 額 遞 補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 個 別 通 知 ) 遞 補 至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公 告 開 始 上 課 日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16:00 前 104 年 12 月 18 日 ( 五 )12:00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2:00 前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12:00 前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105 年 2 月 16 日 ( 二 )~2 月 17 日 ( 三 ) 每 日 10:00~12:00 遞 補 至 105 年 2 月 19 日 ( 五 ) 止

目 錄 一 報 考 資 格... 1 二 相 關 規 定... 1 三 修 業 年 限... 1 四 報 名 費 相 關 規 定... 1 五 報 名 程 序. 2 六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評 分 項 目 成 績 處 理... 4 七 放 榜... 4 八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5 九 報 到... 5 十 註 冊... 6 十 一 其 他 重 要 規 定... 6 十 二 附 註... 6 十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6 附 錄 附 錄 01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7 附 錄 02 報 名 及 成 績 複 查 繳 費 方 式... 8 附 錄 03 中 原 大 學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9 附 錄 04 中 原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10 附 錄 05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台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13 附 錄 06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17 附 錄 07 中 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19 附 錄 08 中 原 大 學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21 附 錄 09 中 原 大 學 體 育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22 附 錄 10 境 外 生 學 雜 費 收 取 標 準 一 覽 表... 23 附 錄 11 各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23 附 錄 12 桃 園 客 運 至 中 原 大 學 公 車 路 線 及 時 刻 表... 24 附 錄 13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25 附 錄 14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異 動 申 請 書... 26 附 錄 15 中 原 大 學 路 線 及 停 車 指 示 圖... 27 附 錄 16 中 原 大 學 校 園 地 圖... 28

一 報 考 資 格 :( 資 格 不 符 : 恕 不 退 費, 請 繳 交 報 名 費 前 務 必 確 認 清 楚 ) ( 一 )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4 6 13 18 條 訂 定 之 ( 二 ) 本 次 招 生 僅 招 收 三 年 級, 需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之 陸 生, 得 報 考 本 校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並 請 注 意 修 業 累 計 學 期 之 計 算, 休 學 之 學 期 不 計 入 學 期 數 計 算, 且 當 學 期 已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 三 )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 或 離 島 校 區 學 系 之 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至 本 島 學 校 二 相 關 規 定 : ( 一 ) 考 生 報 考 資 格 之 認 定, 所 有 學 歷 ( 力 ) 經 歷 證 件 正 本, 均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 若 學 經 歷 證 件 不 符 資 格 或 有 證 件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並 由 考 生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二 ) 考 生 依 有 關 法 令 所 屬 機 關 或 上 級 機 關 規 定, 自 行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 錄 取 後 能 否 就 讀, 應 自 行 負 責 ( 三 ) 錄 取 入 學 後 之 學 分 抵 免, 由 各 系 依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及 其 他 相 關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6 ~ 附 錄 9 若 入 學 後 因 學 分 抵 免 不 足 須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概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各 系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異 議 ( 四 ) 報 考 資 格 皆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若 有 頒 布 最 新 之 法 規 及 修 正, 將 隨 時 於 本 校 招 生 專 區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 五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入 學, 亦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 六 ) 依 本 校 學 則 第 五 十 七 條 規 定, 學 生 在 本 校 肄 業 期 間, 因 違 反 校 規 或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報 考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三 修 業 年 限 : 本 校 除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建 築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為 5 年 外 其 餘 各 學 系 修 業 年 限 皆 為 4 年 四 報 名 費 相 關 規 定 ( 一 ) 新 台 幣 1,400 元, 每 加 報 1 學 系 再 加 收 報 名 費 500 元, 以 此 類 推, 不 限 報 名 學 系 數, 惟 本 次 僅 一 學 系 招 生, 且 同 一 學 系 不 受 理 重 覆 報 名, 使 用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交, 或 臨 櫃 匯 款,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2 ( 二 ) 送 出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審 慎 評 估, 送 出 後 若 須 再 加 報 系 所, 報 名 費 須 重 新 計 算, 報 名 費 優 惠 計 算 以 當 次 為 限 ~ 1 ~

( 三 ) 因 故 放 棄 報 名 者, 務 必 於 104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二 )12 時 前 填 寫 本 簡 章 附 錄 之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異 動 申 請 書 後 傳 真 或 親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辦 理 放 棄 報 名 申 請, 報 名 之 學 系 若 全 數 放 棄 者 須 扣 除 手 續 費 400 元 後 餘 款 退 回, 逾 時 一 律 不 接 受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退 費 五 報 名 程 序 : 程 序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步 驟 1 : 線 上 報 名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9:00 至 104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12:00 止 報 名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網 路 線 上 填 寫 報 名 資 料 完 成 並 取 得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繳 費 帳 號 錄 取 後 本 校 將 會 寄 發 新 生 資 料 袋 及 報 到 通 知 單, 收 件 地 址 請 務 必 留 105 年 1 月 8 日 ( 五 ) 前 可 收 件 之 臺 灣 住 址 ) 1.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考 資 格 2. 一 律 採 網 路 線 上 報 名, 不 受 理 通 訊 及 書 面 報 名 3.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維 澈 401) 於 報 名 期 間 上 班 時 段 提 供 現 場 線 上 報 名 服 務 4.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完 成, 系 統 會 於 畫 面 上 顯 示 繳 費 帳 號, 並 以 簡 訊 傳 送 繳 費 帳 號 至 考 生 報 名 時 提 供 之 手 機 號 碼, 報 名 後 亦 可 於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繳 費 帳 號 5. 為 免 權 益 受 損, 網 路 報 名 所 登 錄 之 郵 遞 區 號 收 件 地 址 手 機 電 話 E-mail 信 箱 等 聯 絡 方 式, 請 謹 慎 確 認 如 有 因 登 錄 資 料 不 齊 全 或 有 誤, 而 遭 退 件 及 延 誤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步 驟 2 : 繳 費 104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9:00 至 104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15:30 止 持 繳 費 帳 號 至 自 動 櫃 員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或 至 銀 行 郵 局 臨 櫃 匯 款 ( 銀 行 : 兆 豐 商 銀 中 壢 分 行,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 繳 費 方 式 詳 見 本 簡 章 附 錄 2 1. 繳 費 前, 請 先 確 認 報 名 系 組 是 否 有 誤, 如 有 誤 請 勿 繳 費, 請 重 新 上 網 報 名 並 選 擇 正 確 之 報 考 系 組, 取 得 新 繳 費 帳 號 後 再 行 繳 費 2. 繳 費 後, 請 確 認 轉 帳 或 匯 款 交 易 是 否 已 入 帳, 如 因 逾 時 才 確 認 報 名 程 序 未 完 成 者, 恕 無 法 再 辦 理 報 名 3.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請 立 即 至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寄 件 封 面, 如 無 法 列 印, 請 儘 速 持 金 融 機 構 之 繳 費 明 細 存 根 向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確 認 招 生 專 線 :(03)265-2014 ~ 2 ~

程 序 規 定 期 限 作 業 方 式 注 意 事 項 步 驟 3 : 列 印 報 名 寄 件 封 面 於 期 限 內 繳 費 完 成 30 分 鐘 後 操 作 網 址 : 招 生 資 訊 網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選 擇 招 生 項 目 列 印 報 名 寄 件 封 面 考 生 完 成 繳 費 後, 請 於 網 頁 上 自 行 以 A4 紙 列 印 報 名 寄 件 封 面 並 貼 於 信 封 袋 上, 報 考 2 個 系 以 上 者, 請 分 別 列 印 1. 完 成 列 印 報 名 寄 件 封 面, 方 可 確 保 報 名 成 功 2. 報 名 成 功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組 別 3. 除 報 考 系 組 別 外, 若 發 現 報 名 個 人 資 料 有 錯 誤, 請 列 印 後 直 接 以 手 寫 更 正, 並 簽 名 傳 真 至 本 校 修 正 (Fax:(03)265-2019) 步 驟 4 :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104 年 12 月 8 日 ( 星 期 二 ) 前 以 郵 戳 為 憑 請 下 載 本 簡 章 附 錄 13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 讀 書 計 畫 及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歷 年 班 排 名 ) 正 本, 放 入 信 封, 報 名 封 面 貼 於 信 封 外,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或 直 接 交 至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維 澈 401) 報 考 2 個 以 上 之 系 ( 組 ) 者, 須 依 個 別 系 ( 組 ) 繳 交 審 查 資 料 1. 依 指 定 繳 交 資 料 放 入 信 封, 寄 送 前 請 再 次 檢 查 確 認 2. 可 於 本 校 上 班 日 每 日 8:30 ~ 17:00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維 澈 401) 登 錄 收 件 或 以 掛 號 郵 寄 32023 桃 園 市 中 壢 區 中 北 路 200 號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退 費 不 退 件 未 以 掛 號 郵 寄 或 親 送 者, 若 遺 失 信 件 將 無 憑 證 可 追 查 3. 審 查 資 料 請 務 必 列 印 報 名 寄 件 封 面, 以 免 影 響 收 件 速 度, 收 件 狀 態 可 至 招 生 資 訊 網 查 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資 料 收 件 查 詢 ) 4. 報 名 繳 交 所 有 資 料, 本 校 審 核 後, 不 論 錄 取 與 否, 均 留 校 存 查, 概 不 退 還 重 要 文 件, 請 勿 以 正 本 送 審 5. 考 生 如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不 全 而 遭 取 消 報 名 無 法 應 試 者,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請 考 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前, 務 必 再 次 確 認 6. 未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者, 其 審 查 資 料 等 成 績 以 缺 考 計 7.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或 情 節 重 大 判 刑 確 定 者,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8. 凡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明 ; 如 將 來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註 銷 其 畢 業 證 明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 3 ~

六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評 分 項 目 成 績 處 理 ( 一 ) 三 年 級 陸 生 轉 學 生 考 試 招 生 系 別 名 額 評 分 項 目 招 生 學 系 招 生 名 額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1 評 分 項 目 ( 一 ) ( 同 分 參 酌 序 1) 讀 書 計 畫 (100%) 以 A4 規 格 書 寫 讀 書 計 畫 繕 寫 重 點 : 如 果 您 進 入 中 原 大 學 OO 學 系 就 讀, 請 就 您 已 具 備 的 學 習 基 礎 對 未 來 專 業 課 程 的 學 習 課 外 活 動 自 我 管 理 及 生 涯 規 劃 等 內 容 寫 出 您 的 讀 書 計 畫 評 分 項 目 ( 二 ) ( 同 分 參 酌 序 2) 在 校 成 績 (100%) 請 檢 附 大 學 一 年 級 及 二 年 級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 須 附 歷 年 班 排 名 ) 三 年 級 名 額 合 計 1 另 可 檢 附 其 他 有 利 審 查 之 資 料 ( 加 分 用, 無 則 免 交 ) 報 考 三 年 級 者 至 105 年 1 月 止, 須 有 5 個 學 期 成 績 ( 休 學 該 學 期 不 得 列 入 計 算 ) ( 二 ) 名 額 處 理 方 式 : 1. 本 簡 章 所 表 列 名 額 不 含 當 年 度 陸 生 實 際 退 學 缺 額 ;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16:00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網 頁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 之 名 額 為 準 ; 備 取 生 遞 補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2 月 19 日 ( 五 ) 2.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遇 缺 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遞 補 至 104 年 12 月 8 日 ( 二 ) 公 告 之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為 止, 若 正 取 生 錄 取 不 足 額, 則 不 列 備 取 生 ( 三 ) 成 績 處 理 方 式 : 1. 各 系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將 依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1. 讀 書 計 畫 2. 在 校 成 績 ) 之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若 各 考 科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正 取 生 以 增 額 方 式 全 部 錄 取, 備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比 照 辦 理 2. 各 評 分 項 目 有 一 科 缺 考 者, 不 予 錄 取, 各 學 系 組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或 各 學 系 組 相 關 規 定 者, 亦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七 放 榜 ( 一 ) 榜 單 於 104 年 12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 中 午 12 時 前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網 址 為 :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榜 單 公 告 ( 二 ) 考 生 可 逕 行 於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http://www.icare.cycu.edu.tw/ 資 訊 查 詢 ) 查 詢, 或 洽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03)265-2014) ~ 4 ~

八 成 績 複 查 規 定 104 學 年 度 中 原 大 學 陸 生 寒 假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 一 ) 複 查 日 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二 )12:00 前,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 二 ) 複 查 方 式 : 一 律 以 網 路 申 請 (http://www.icare.cycu.edu.tw/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 ( 三 ) 繳 費 方 式 : 以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 請 參 考 本 簡 章 附 錄 ), 每 科 新 台 幣 50 元 整 ( 四 ) 複 查 結 果 : 於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查 詢 (http://www.icare.cycu.edu.tw/ 複 查 結 果 查 詢 ) ( 五 ) 注 意 事 項 : 1. 成 績 複 查 以 審 查 分 數 及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考 生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評 分 卷 卡, 亦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閱 卷 ; 同 一 項 目 不 得 連 續 申 請 複 查 2. 考 生 成 績 經 複 查 後 如 有 更 異,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實 際 情 況 重 新 計 算 成 績 排 序 後 重 新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原 已 錄 取 之 考 生 成 績 低 於 新 錄 取 標 準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如 產 生 考 試 糾 紛 時, 得 依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辦 理 九 報 到 報 到 分 為 二 階 段, 二 階 段 皆 須 符 合 資 格 並 且 完 成 手 續 才 具 入 學 資 格 身 分 階 段 正 備 取 考 生 第 一 階 段 :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 12:00 前 上 網 登 記 就 讀 意 願 逾 時 未 登 記, 視 同 放 棄 ~ 5 ~ 第 二 階 段 :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105 年 2 月 16 17 日 依 以 下 規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驗 證 報 到 時 間 : 上 午 10:00~12:00 地 點 :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 維 澈 401 室 )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請 攜 帶 : 1.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正 本 2.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成 績 單 ) 正 本 1 份 3. 大 學 歷 年 成 績 單 ( 中 文 ) 正 本 2 份, 學 分 抵 免 使 用 ( 一 ) 第 一 階 段 : 網 路 登 錄 就 讀 意 願 : 正 備 取 生 有 意 願 就 讀 時 使 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http://www.icare.cycu.edu.tw/ 就 讀 意 願 ) 之 就 讀 意 願 上 網 登 記, 逾 期 未 成 功 傳 送 即 以 自 動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 提 供 與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相 同 之 英 文 姓 名 進 行 登 錄, 以 利 入 學 後 製 作 國 際 學 生 證 ) ( 二 ) 第 二 階 段 :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 1. 除 寄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及 新 生 資 料 袋 外, 報 到 須 知 另 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 ( 三 )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最 新 消 息,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 2. 可 報 到 之 考 生 請 持 本 校 所 寄 發 之 報 到 通 知 單 至 原 校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並 與 原 校 申 請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成 績 單 ) 於 現 場 驗 證 報 到 時 繳 交 3. 驗 證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證 明 書 者, 應 於 報 到 現 場 填 具 切 結 書, 保 證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並 聲 明 凡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補 繳 規 定 日 期 未 繳 交 應 考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正 本 者, 以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其 缺 額 依 規 定 由 備 取 生 遞 補, 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措 施 4. 正 備 取 考 生 未 依 程 序 及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分 發 或 報 到, 其 缺 額 依 序 遞 補, 本 校 將 另 行 通 知 遞 補 錄 取 報 到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十 註 冊 ( 一 ) 凡 經 錄 取 之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二 ) 錄 取 考 生 須 準 備 以 下 文 件 於 105 年 2 月 16 17 日 至 本 校 招 生 中 心 ( 維 澈 樓 401 室 ) 驗 證 報 到 後 再 將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至 國 際 暨 兩 岸 教 育 處 ( 維 澈 樓 704 室 ) 1. 畢 業 證 書 公 證 書 ( 最 高 學 歷 證 件 ) 2. 親 子 關 係 公 證 書 3. 緊 急 事 件 授 權 書 4. 兩 吋 白 底 照 片 2 張 十 一 其 他 重 要 規 定 ( 一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其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行 事 項 及 畢 業 後 升 學 方 式, 改 依 新 身 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二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至 移 民 署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於 單 次 出 境 證 效 期 內 離 境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 三 )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第 1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或 畢 業 後 就 讀 下 一 階 段 學 制 班 次 之 情 形 者, 不 受 前 項 離 境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向 移 民 署 辦 理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異 動 申 請 ( 四 )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違 反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18 條 之 規 定 將 強 制 其 出 境 ( 五 )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臺 灣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附 註 ( 一 ) 本 校 辦 理 招 生 工 作 時,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 二 ) 本 校 實 施 環 境 服 務, 學 生 均 須 參 與 十 三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 6 ~

附 錄 附 錄 1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104 學 年 度 中 原 大 學 陸 生 寒 假 轉 學 生 入 學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是 全 球 資 訊 網 (www) 上 操 作 的 系 統 Internet Explorer8.0 以 上 之 瀏 覽 器 軟 體 即 可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及 往 後 的 各 項 網 路 查 詢 服 務 本 系 統 建 議 最 佳 解 析 度 為 1024 768 網 路 報 名 網 址 :http://www.icare.cycu.edu.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一 轉 學 考 試 招 生 系 統 開 放 時 間 1. 報 名 暨 申 請 繳 費 帳 號 :104 年 11 月 17 日 ( 二 )9:00 至 12 月 8 日 ( 二 )12:00 止 2. 繳 費 期 間 :104 年 11 月 17 日 ( 二 )9:00 至 12 月 8 日 ( 二 )15:30 止 3.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104 年 12 月 22 日 ( 二 )12:00 前 4. 就 讀 意 願 登 錄 :104 年 12 月 23 日 ( 三 )12:00 前 二 注 意 事 項 1. 進 入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網 路 報 名 前 請 先 查 看 使 用 說 明 2. 同 一 系 組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3.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送 出 後 ( 且 已 繳 費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組 別,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4. 未 完 成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交 報 名 費 之 考 生, 視 為 未 完 成 報 考 程 序, 相 關 報 考 資 料 庫 並 未 轉 入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請 勿 提 出 個 人 資 料 修 正 要 求 5. 報 名 資 料 一 旦 傳 送 至 本 校 招 生 系 統 後 即 不 得 自 行 修 改, 除 系 組 別 不 得 申 請 修 改, 其 餘 個 人 資 料 因 鍵 入 錯 誤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修 改 者, 請 完 成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後, 再 行 以 e-mail(icare@cycu.edu.tw) 告 知, 或 列 印 報 名 資 料 直 接 修 正 後, 以 傳 真 (03-2652019) 或 親 送 本 校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等 方 式 申 請 修 正 三 從 報 名 到 放 榜 後 的 就 讀 意 願, 您 都 可 以 直 接 上 網 使 用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系 統 中 資 訊 查 詢 的 功 能, 讓 您 24 小 時 隨 時 可 以 得 到 您 想 要 的 資 訊 1. 基 本 資 料 查 詢 2. 報 名 人 數 查 詢 3. 試 場 座 位 查 詢 4. 轉 帳 帳 號 查 詢 5. 准 考 證 查 詢 6. 准 考 證 印 發 7. 成 績 查 詢 8. 放 榜 查 詢 9. 報 到 查 詢 10. 下 載 報 名 封 面 11. 報 名 郵 件 查 詢 12. 就 讀 意 願 查 詢 ~ 7 ~

附 錄 2 報 名 及 成 績 複 查 繳 費 方 式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400 元, 每 加 報 名 1 學 系 再 加 收 報 名 費 500 元, 以 此 類 推 複 查 繳 費 : 每 科 50 元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繳 費 成 績 複 查 繳 費 1. 先 申 請 轉 帳 帳 號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申 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2. ATM 轉 帳 :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繳 款 1. 先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2.ATM 轉 帳 : 一 律 至 全 省 各 銀 行 ( 或 郵 局 )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手 續 費 最 高 17 元, 由 轉 出 帳 號 負 擔 ), 恕 不 受 理 其 他 方 式 繳 款 3. 轉 帳 交 易 查 詢 :(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 3. 轉 帳 交 易 查 詢 :( 於 繳 費 30 分 鐘 後 可 上 網 查 詢 )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查 詢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繳 費 後 請 保 留 自 動 櫃 員 機 交 易 紀 錄 存 根 聯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流 程 方 式 一 : 持 兆 豐 商 銀 金 融 卡 至 兆 豐 商 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 免 轉 帳 費 用 ) 1.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2. 輸 入 密 碼 後 選 擇 自 行 轉 帳 項 目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6.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補 登 )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查 詢 轉 帳 帳 號 若 成 績 複 查 轉 帳 金 額 或 帳 號 忘 記, 可 上 網 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成 績 複 查 複 查 轉 帳 查 詢 方 式 二 : 持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金 融 卡 至 任 何 一 銀 行 或 郵 局 自 動 櫃 員 機 轉 帳 1. 將 金 融 卡 插 入 提 款 機 2. 輸 入 密 碼 後, 銀 行 提 款 機 請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項 目, 郵 局 提 款 機 請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輸 入 行 庫 代 碼 : 請 輸 入 017 3. 輸 入 轉 帳 帳 號 : 請 輸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4.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請 輸 入 應 轉 金 額 5. 確 認 轉 帳 帳 號 與 金 額 無 誤 後, 請 按 確 認 鍵, 以 完 成 交 易 6.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若 忘 記 列 印, 請 持 存 摺 至 銀 行 或 郵 局 補 登 後 ) 備 註 :1. 請 先 確 認 您 的 金 融 卡 是 否 具 備 轉 帳 功 能, 若 沒 有 該 功 能, 請 向 發 卡 銀 行 ( 或 郵 局 ) 申 請 金 融 卡 轉 帳 功 能 2. 完 成 轉 帳 後, 請 至 http://www.icare.cycu.edu.tw/ 網 路 報 名,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自 動 提 款 機 (ATM) 轉 帳, 只 能 將 存 款 轉 出 而 無 法 轉 入, 請 小 心 查 證 以 免 上 當 臨 櫃 繳 款 流 程 方 式 一 : 至 兆 豐 商 銀 臨 櫃 繳 款 ( 免 手 續 費 用 ) 方 式 二 : 至 其 他 銀 行 或 郵 局 臨 櫃 繳 款 ( 匯 款 手 續 費 30 元 ) 1. 填 寫 代 收 帳 單 繳 款 專 用 憑 條 ( 一 式 二 聯 ) 1. 填 寫 跨 行 匯 款 單 ( 一 式 二 聯 ) 2. 繳 款 編 號 ( 代 收 碼 + 銷 帳 編 號 ): 請 填 入 上 網 申 2. 受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中 壢 分 行 ( 代 號 0170398)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共 14 位 數 ) 3. 帳 號 : 請 填 入 上 網 申 請 之 報 名 轉 帳 帳 號 (517.. 3.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共 14 位 數 ) 4. 填 入 應 繳 金 額 4. 戶 名 : 中 原 大 學 5. 至 櫃 台 繳 費 ( 免 收 手 續 費 ), 收 據 留 存 備 查 5. 匯 款 人 : 考 生 姓 名 6. 備 註 : 報 名 費 或 複 查 費 ( 無 則 免 填 ) 7. 至 櫃 台 繳 費 ( 手 續 費 30 元 ), 收 據 留 存 備 查 ~ 8 ~

附 錄 3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102 年 6 月 3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5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維 護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公 平 性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及 有 效 處 理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訂 定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 以 下 簡 稱 本 程 序 ) 第 二 條 考 試 糾 紛 之 處 理,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常 務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常 務 小 組 ) 研 議 之 第 三 條 常 務 小 組 應 有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糾 紛 之 處 理, 應 有 出 席 成 員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方 得 決 議 第 四 條 參 加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之 考 生, 對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有 關 其 個 人 之 決 議, 認 為 不 當 致 有 損 其 權 益 者, 得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處 理 第 五 條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如 下 : 一 考 生 於 知 悉 措 施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常 務 小 組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原 則 上 不 受 理, 惟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逾 期 者, 得 向 常 務 小 組 聲 明 理 由, 請 求 許 可 申 訴 處 理 書 應 記 載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通 訊 地 址 申 訴 處 理 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二 常 務 小 組 之 召 開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考 生 到 會 說 明 三 常 務 小 組 自 受 理 申 訴 處 理 案 件 之 次 日 起,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決 議 正 式 回 復 考 生, 並 告 知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四 常 務 小 組 會 議 中 之 言 論, 涉 及 考 生 之 隱 私 及 其 基 本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決 議 書 由 主 席 署 名,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決 議 書, 其 內 容 包 括 主 文 和 理 由 ) 五 原 則 上, 同 一 案 件 之 申 訴 處 理,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服 申 訴 處 理 決 議, 得 於 收 到 決 議 書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教 育 部 提 起 訴 願, 訴 願 時 並 應 檢 附 本 校 決 議 書 第 七 條 申 訴 處 理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經 常 務 小 組 會 決 議, 得 推 派 委 員 三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第 八 條 申 訴 處 理 案 提 起 後, 若 考 生 就 申 訴 處 理 事 件, 提 起 訴 願 行 政 訴 訟 民 事 訴 訟 時, 應 即 以 書 面 通 知 常 務 小 組 常 務 小 組 於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即 中 止 研 議, 俟 中 止 研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研 議 考 生 於 常 務 小 組 未 作 成 決 議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處 理 案 第 九 條 常 務 小 組 做 成 決 議 書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時, 應 副 知 招 生 委 員 會,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有 與 法 規 抵 觸 或 事 實 上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及 理 由 呈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常 務 小 組, 校 長 如 認 為 有 理 由 者, 得 移 請 常 務 小 組 再 議 ( 以 一 次 為 限 ) 決 議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常 務 小 組 應 將 決 議 書 送 考 生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並 應 即 採 行 第 十 條 依 訴 願 決 定 或 行 政 訴 訟 判 決 另 為 處 分 者, 學 校 即 應 依 規 定 完 成 撤 銷 原 處 理,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第 十 一 條 本 程 序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 9 ~

附 錄 4 中 原 大 學 轉 學 生 招 生 規 定 ~ 10 ~ 103 年 12 月 31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30194318 號 函 核 定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建 立 多 元 化 入 學 管 道 及 自 主 選 才,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十 九 條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訂 定 本 規 定 第 二 條 本 校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並 成 立 招 生 委 員 會, 其 成 員 依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設 置 準 則 規 定 組 成 之 第 三 條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學 士 班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於 寒 假 或 暑 假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 結 ) 業 年 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學 士 班 轉 學 之 招 生 名 額,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轉 學 招 生 名 額, 以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招 生 退 學 所 生 之 缺 額 為 限,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造 成 之 缺 額 招 生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名 額 及 流 用 原 則 ( 不 得 流 用 至 師 資 培 育 與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訂 有 人 力 管 控 之 學 系 ), 報 經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辦 理 轉 學 招 生 後, 各 年 級 名 額 內 學 生 總 數 不 超 過 各 該 學 年 度 原 核 定 之 新 生 總 數, 且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每 班 學 生 人 數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總 量 發 展 規 模 與 資 源 條 件 標 準 規 定 辦 理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以 當 年 度 考 試 舉 行 當 日 公 告 之 各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缺 額 為 準, 並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附 註 說 明 之 陸 生 轉 學 之 招 收 名 額, 以 教 育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及 專 案 報 部 核 定 招 收 陸 生 之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於 所 屬 學 年 度 因 招 生 退 學 所 產 生 之 缺 額 為 限, 不 得 由 招 收 國 內 一 般 生 及 陸 生 其 他 學 制 名 額 流 用 第 四 條 報 考 學 士 班 轉 學,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大 學 肄 業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報 考 二 年 級 寒 假 轉 學 考 試, 應 具 修 業 累 計 三 學 期 之 資 格, 轉 入 其 他 年 級, 依 此 類 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專 科 肄 業 生 或 持 有 專 科 同 等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書, 具 專 科 畢 業 同 等 學 力 者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不 同 科 目 之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者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三 年 級, 修 得 五 十 四 學 分 者, 得 參 加 寒 假 轉 學 考 試,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就 讀 藝 術 教 育 法 第 七 條 所 定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或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款 及 第 三 款 規 定 於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之 陸 生, 得 報 考 本 校 日 間 學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招 生 考 試 就 讀 離 島 學 校 或 離 島 校 區 學 系 之 陸 生, 不 得 參 加 本 校 轉 學 考 試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第 四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之 限 制 前 項 各 款 報 考 者 原 讀 學 系 或 所 修 學 分 是 否 符 合 擬 報 考 學 系 性 質 其 得 報 考 年 級 及 原 校 修 業 成 績 是 否 必 須 及 格 等, 由 本 校 自 行 規 ( 認 ) 定 並 明 列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必 要 時, 亦 得 自 行 訂 定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 分 ) 對 照 表 列 入 簡 章 供 考 生 參 考 持 境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須 符 相 關 學 歷 採 認 法 規 規 定 第 五 條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校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其 報 考 及 就 讀 應 由 考 生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僑 生 必 須 持 有 教 育 部 分 發 僑 生 入 學 原 始 分 發 文 件 或 僑 委 會 發 給 之 正 式 僑 生 身 分 證 明 書, 始 以 僑 生 身 分 登 記, 其 轉 學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優 待 以 特 種 生 身 分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始 得 依 各 該 項 身 分 考 生 升 學 優 待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否 則 概 依 普 通 身 分 考 生 不 予 優 待 之 規 定 第 六 條 考 試 項 目 得 採 筆 試 面 試 書 面 審 查 術 科 或 實 作 等 方 式 進 行 前 項 考 試 採 面 試 術 科 或 實 作 方 式 者, 應 以 錄 音 錄 影 或 詳 細 文 字 紀 錄 對 評 分 成 績 特 優 或 特 低 者, 應 於 評 分 表 件 中 註 明 理 由 第 七 條 有 關 招 生 學 系 ( 組 ) 學 位 學 程 修 業 年 限 招 生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日 期 報 名 手 續 評 分 標 準 錄 取 方 式 報 到 程 序 遞 補 規 定 招 生 紛 爭 處 理 程 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明 訂 於 招 生 簡 章 中, 並 於 受 理 報 名 前 二 十 天 公 告 陸 生 轉 學 招 生 簡 章 另 行 訂 定 公 告 第 八 條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放 榜 前 決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在 此 標 準 以 上 且 於 招 生 名 額 內 之 考 生, 列 為 正 取 生, 其 餘 之 非 正 取 生, 得 列 為 備 取 生 若 考 生 成 績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之 人 數 不 足 招 生 名 額 時, 得 檢 具 理 由, 提 送 招 生 委 員 會 核 定 後, 不 足 額 錄 取, 並 不 得 列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如 遇 缺 額, 得 於 本 校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前, 以 備 取 生 遞 補 至 原 核 定 招 生 名 額 數 ; 其 遞 補 期 限 不 得 逾 本 校 入 學 年 度 當 學 期 行 事 曆 所 定 開 始 上 課 日 錄 取 名 單 應 提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確 認 後 正 式 公 告 第 九 條 各 系 錄 取 學 生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總 成 績 分 數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參 酌 序 之 考 科 成 績 高 低 決 ~ 11 ~

定 錄 取 順 序, 若 各 考 科 分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則 以 增 額 方 式 全 部 錄 取, 備 取 生 錄 取 方 式 比 照 辦 理 第 十 條 須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提 招 生 委 員 會 開 會 決 定, 並 將 會 議 紀 錄 連 同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屬 同 分 致 須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於 註 冊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屬 校 內 行 政 疏 失 致 須 增 額 錄 取 者, 應 另 檢 附 招 生 檢 討 報 告,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三 條 轉 學 生 於 報 到 時 應 繳 驗 修 業 證 明 書 ( 含 成 績 單 ),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本 校 規 定,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致 無 法 辦 理 退 學 或 休 學 者, 得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請 並 以 歷 年 成 績 單 代 替, 於 本 校 屬 同 一 學 制 者, 不 得 提 出 申 請 轉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學 分 抵 免, 依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及 相 關 學 則 辦 理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為 不 當 致 有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於 知 悉 措 施 之 次 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常 務 小 組 提 出 申 訴 常 務 小 組 自 受 理 申 訴 處 理 案 件 之 次 日 起,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完 成 決 議 正 式 回 復 考 生,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招 生 作 業 之 各 項 收 支, 依 相 關 會 計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辦 理 試 務 工 作 時, 對 於 命 題 印 製 試 卷 製 卷 閱 卷 彌 封 監 試 核 計 成 績 放 榜 報 到 等 事 宜, 皆 應 妥 慎 處 理, 具 利 害 關 係 者 應 予 迴 避, 參 與 人 員 對 於 試 務 工 作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須 保 存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第 十 六 條 本 規 定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本 規 定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經 校 長 核 定,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 12 ~

附 錄 5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就 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辦 法 ~ 13 ~ 103 年 12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二 ) 字 第 1030179466B 號 令 修 正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本 條 例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來 臺 灣 地 區 ( 以 下 簡 稱 來 臺 ) 就 讀 國 內 二 年 制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修 讀 學 位 者 第 3 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符 合 國 內 下 列 學 制 報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 一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日 間 學 制 博 士 班 碩 士 班 及 學 士 班 二 公 私 立 專 科 學 校 日 間 學 制 二 年 制 副 學 士 班 三 公 私 立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學 制 碩 士 班 前 項 學 制, 不 包 括 軍 警 校 院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經 入 學 學 校 以 操 行 不 及 格 或 因 刑 事 案 件 經 判 刑 確 定 致 遭 退 學 者, 不 得 再 依 本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亦 不 得 轉 學 進 入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第 4 條 學 校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之 名 額, 採 外 加 方 式 辦 理,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得 就 學 校 教 學 資 源 條 件 學 生 輔 導 機 制 招 生 成 效 與 優 勢 國 際 及 兩 岸 交 流 經 驗 或 其 他 項 目 核 定 名 額 ; 全 國 各 校 外 加 招 生 總 名 額, 不 得 超 過 本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招 生 總 名 額 百 分 之 二 學 校 申 請 招 生 名 額 時, 以 本 部 當 學 年 度 核 定 該 校 相 同 學 制 班 次 招 生 名 額 百 分 之 二 為 原 則 學 校 或 其 分 校 分 部 設 立 於 澎 湖 縣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不 受 前 條 第 一 項 學 制 及 前 二 項 招 生 名 額 之 限 制 第 5 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所 定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機 密 之 院 系 ( 科 ) 所 及 學 位 學 程, 其 認 定 基 準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由 本 部 公 告 之 第 6 條 學 校 為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就 學, 應 擬 訂 招 生 計 畫, 報 本 部 核 定 學 校 辦 理 前 項 招 生, 應 以 聯 合 招 生 方 式 辦 理 但 專 案 報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單 獨 招 生 學 校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應 組 成 聯 合 或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分 別 由 各 招 生 學 校 校 長, 或 單 獨 招 生 學 校 之 校 內 行 政 及 學 術 主 管 擔 任 委 員 各 該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擬 訂 招 生 規 定 及 招 生 簡 章, 報 本 部 核 定 後, 始 得 實 施 考 生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疑 義, 應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作 成 決 定,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調 查 處 理 第 三 項 招 生 規 定, 應 包 括 招 生 委 員 會 組 成 方 式 招 生 考 試 方 式 招 生 名 額 與 提 報 程 序 考 生 身 分 認 定 利 益 迴 避 錄 取 原 則 保 證 人 之 資 格 成 績 複 查 考 生 申 訴 處 理 程 序 及 其 他 有 關 考 生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第 三 項 招 生 簡 章, 除 明 列 前 項 規 定 內 容 外, 應 包 括 招 生 院 系 ( 科 ) 所 與 學 位 學 程 名 額 報 考 資 格 報 名 程 序 考 試 項 目 考 試 日 期 評 分 基 準 錄 取 方 式 違 規 處 理 方 式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第 7 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應 於 學 校 規 定 期 間,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學 校 報 名, 經 錄 取 者, 由 學 校 發 給 錄 取 通 知 : 一 入 學 申 請 表 二 最 高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或 在 學 證 明 三 金 融 機 構 所 出 具 足 夠 在 臺 就 學 之 財 力 證 明, 或 大 專 校 院 民 間 機 構 等 提 供 全 額 獎 助 學 金 之 證 明 四 學 校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學 校 對 前 項 第 三 款 證 明 認 定 有 疑 義 時, 在 大 陸 地 區 開 具 者, 得 要 求 先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在 第 三 地 區 開 具 者, 得 要 求 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驗 證 第 8 條 學 校 應 自 行 或 指 定 人 員, 擔 任 所 錄 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保 證 人, 並 出 具 保 證 書 前 項 保 證 人 相 關 事 項,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許 可 辦 法 第 五 條 第 四 項 第 六 條 及 第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9 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學 校 錄 取 後, 申 請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應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委 託 錄 取 學 校 代 向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申 請 入 境 : 一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申 請 書 二 學 校 出 具 之 錄 取 證 明 文 件 及 保 證 書 三 大 陸 地 區 居 民 身 分 證 其 他 證 照 或 足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影 本 四 委 託 學 校 代 為 辦 理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申 請 手 續 之 委 託 書 影 本 五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申 請 文 件 不 全, 得 補 正 者, 應 通 知 申 請 人 於 接 到 通 知 之 翌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補 正, 屆 期 未 補 正 者, 駁 回 其 申 請 第 10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經 申 請 許 可 第 一 次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由 移 民 署 發 給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其 有 效 期 間, 自 核 發 之 翌 日 起 三 個 月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應 於 前 項 單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間 入 境, 並 註 冊 入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持 第 一 項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註 冊 入 學, 停 留 期 間 自 入 境 之 翌 日 起, 不 得 逾 二 個 月, 並 不 得 延 期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至 遲 應 於 入 境 後 七 日 內 至 國 內 指 定 醫 院, 依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檢 查 項 目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本 部 得 視 突 發 疫 情 需 要, 要 求 於 申 請 入 境 時, 提 出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之 大 陸 地 區 醫 療 機 構 或 國 際 旅 行 衛 生 保 健 中 心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並 於 入 境 後 送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於 第 三 項 停 留 期 間 屆 滿 前, 得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換 發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 一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二 國 內 指 定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三 移 民 署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文 件 前 項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之 有 效 期 間 及 停 留 期 間 自 核 發 之 翌 日 起 算 二 年, 並 得 視 修 業 情 況 於 停 留 期 間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內 申 請 酌 予 延 長, 每 次 延 長 期 間 不 得 逾 二 年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每 次 延 長 期 間 不 得 逾 六 個 月 : 一 博 士 班 修 業 已 滿 五 年 二 碩 士 班 修 業 已 滿 三 年 三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修 業 已 滿 四 年 但 其 修 業 期 限 因 系 院 學 程 性 質, 經 依 法 延 長 者, 於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後 四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及 二 年 制 副 學 士 班 修 業 已 滿 二 年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依 前 項 規 定 申 請 延 長 期 間 者, 應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辦 理 : 一 延 期 申 請 書 二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三 就 讀 學 校 出 具 之 在 學 證 明 或 公 函 ~ 14 ~

四 移 民 署 所 規 定 之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第 11 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申 請 來 臺 就 學, 或 經 學 校 錄 取 後 申 請 入 境,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不 予 許 可 ; 已 許 可 者, 得 撤 銷 或 廢 止 之 : 一 參 加 暴 力 恐 怖 組 織 或 其 活 動 二 涉 有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重 大 嫌 疑 三 在 臺 灣 地 區 外 涉 嫌 重 大 犯 罪 或 有 犯 罪 習 慣 四 現 在 大 陸 地 區 行 政 軍 事 黨 務 或 其 他 公 務 機 構 任 職 五 曾 有 本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六 違 反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之 情 形 有 本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情 形 者, 自 出 境 之 日 起 算, 其 不 予 許 可 期 間 為 二 年 至 五 年 ; 有 同 項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情 形 者, 自 出 境 之 日 起 算, 其 不 予 許 可 期 間 為 一 年 至 三 年 第 12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註 冊 入 學 時, 應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香 港 澳 門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成 績 單, 中 英 文 以 外 之 語 文, 應 附 中 文 或 英 文 譯 本 二 國 內 指 定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影 本 前 項 第 一 款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應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採 認 ; 香 港 澳 門 及 外 國 學 校 最 高 學 歷, 應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採 認 以 香 港 澳 門 或 外 國 學 校 同 等 學 力 申 請 分 發 入 學 大 學 者, 應 依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之 規 定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在 學 期 間 有 效 之 醫 療 傷 害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 其 在 大 陸 地 區 開 具 者, 應 經 大 陸 地 區 公 證 處 公 證, 並 經 行 政 院 設 立 或 指 定 之 機 構 或 委 託 之 民 間 團 體 驗 證 ; 在 第 三 地 區 開 具 者, 應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學 校 應 於 註 冊 時 將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納 入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並 依 國 內 一 般 學 生 規 定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時, 已 逾 該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修 業 期 間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入 境, 應 於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重 新 申 請 入 境, 始 得 註 冊 入 學 第 13 條 學 校 發 現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有 申 請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變 造 冒 用 或 有 考 試 舞 弊 等 情 事 者, 應 撤 銷 其 入 學 許 可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並 追 繳 或 註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第 14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基 準, 由 就 讀 學 校 依 教 學 成 本 訂 定 前 項 學 雜 費 收 費 基 準 之 下 限, 由 本 部 參 考 國 內 同 級 私 立 學 校 前 一 學 年 度 收 費 及 當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調 幅 定 之 中 央 機 關 及 其 所 屬 各 機 關 ( 構 ) 不 得 編 列 預 算, 提 供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校 不 得 以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款 作 為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第 15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專 職 或 兼 職 之 工 作 違 反 前 項 規 定 者, 應 依 本 條 例 第 十 八 條 規 定 辦 理 強 制 出 境 第 16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於 申 請 就 讀 學 校 畢 業 後, 得 繼 續 申 請 在 臺 就 讀 下 一 階 段 學 制 班 次 ; 其 入 學 方 式 及 程 序,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依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規 定 申 請 逕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不 受 第 六 條 招 生 方 式 之 限 制 第 17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在 臺 就 學 期 間,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得 繼 續 該 階 段 之 修 業, 並 依 規 定 取 得 該 學 位 ~ 15 ~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改 以 就 學 許 可 目 的 以 外 之 身 分 在 臺 停 留 或 居 留 者, 其 就 學 期 間 應 遵 行 事 項 及 畢 業 後 升 學 方 式, 改 依 新 身 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18 條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有 休 學 退 學 變 更 或 喪 失 學 生 身 分 等 情 事, 應 於 生 效 之 翌 日 起 十 日 內 至 移 民 署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於 單 次 出 境 證 效 期 內 離 境 ;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換 發 單 次 出 境 證, 並 應 於 畢 業 後 一 個 月 內 離 境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參 加 轉 學 考 試 經 錄 取 或 畢 業 後 有 第 十 六 條 就 讀 下 一 階 段 學 制 班 次 之 情 形 者, 不 受 前 項 離 境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應 於 註 冊 入 學 後, 由 錄 取 學 校 代 向 移 民 署 辦 理 多 次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異 動 申 請 第 19 條 學 校 應 將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註 冊 及 異 動 情 形,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日 起 三 個 工 作 日 內 通 報 本 部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及 移 民 署 學 校 遇 有 前 條 第 一 項 情 形,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依 限 離 境, 並 依 前 項 規 定 通 報 ; 未 依 限 離 境 者, 學 校 應 負 協 尋 責 任 第 20 條 第 20 條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由 學 術 合 作, 同 時 在 國 內 大 學 校 院 與 本 部 認 可 名 冊 內 所 列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或 機 構 修 讀 學 位, 因 修 業 或 課 程 需 要 申 請 來 臺 者, 其 入 出 境 及 入 學 後 相 關 事 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入 出 境 相 關 事 項, 準 用 第 八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第 十 八 條 及 前 條 相 關 規 定 ; 其 入 出 境 許 可 證 之 有 效 期 間 停 留 期 間 及 延 長 期 間, 由 移 民 署 依 本 部 核 定 之 修 業 期 間 核 給 二 入 學 後 相 關 事 項, 準 用 第 十 二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相 關 規 定 第 21 條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之 招 生 委 員 會 應 就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就 學 權 益 助 學 措 施 醫 療 及 傷 害 保 險 生 活 輔 導 等 各 項 資 訊, 編 印 就 學 服 務 參 考 手 冊, 並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協 助 其 就 學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入 學 後, 學 校 應 指 定 專 責 單 位 或 人 員 負 責 辦 理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住 宿 課 業 輔 導 生 活 管 理 聯 繫 通 報 協 尋 及 其 他 協 助 事 項 第 22 條 本 部 為 規 劃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來 臺 就 學 相 關 事 宜, 並 審 議 學 校 所 報 招 生 計 畫 招 生 規 定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院 系 ( 科 ) 所 學 位 學 程 及 招 生 名 額 等 事 項, 得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前 項 會 議 成 員, 應 包 括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學 校 代 表 及 機 關 代 表 第 23 條 本 部 得 視 需 要 邀 集 學 者 專 家 相 關 機 關 代 表, 對 學 校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成 效 生 活 輔 導 及 學 習 情 形 辦 理 訪 視 第 24 條 學 校 違 反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有 關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之 規 定 者, 本 部 得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糾 正 限 期 改 善 或 調 整 其 招 收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名 額 第 25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16 ~

附 錄 6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88 年 3 月 19 日 87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88 年 6 月 10 日 台 (88) 高 ( 二 ) 字 第 88065802 號 函 備 查 94 年 10 月 20 日 9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教 育 部 95 年 3 月 17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036259 號 函 備 查 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教 育 部 99 年 3 月 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030702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要 點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一 轉 系 ( 所 ) 生 二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三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四 大 學 退 學 生 學 分 班 學 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取 得 學 籍 者 五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六 修 讀 學 士 碩 士 學 位 期 間, 修 習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其 學 分 未 列 入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內,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惟 列 入 大 學 部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者, 嗣 後 考 取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如 該 等 科 目 為 校 訂 必 修, 在 不 變 更 碩 士 班 畢 業 學 分 數 原 則 下, 得 據 以 申 請 免 修 第 三 條 前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配 合 規 定 如 下 : 一 轉 系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為 原 則, 自 轉 入 年 級 起,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又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至 少 抵 免 相 當 學 分 後, 可 於 修 業 年 限 內 ( 不 包 括 延 長 年 限 )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規 定 而 可 修 畢 轉 入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 否 則, 應 降 級 轉 入 二 年 級 二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比 照 前 款 規 定 辦 理 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經 轉 學 考 考 試 以 外 之 招 生 入 學 本 校 者, 依 各 學 系 抵 免 規 定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以 上 者, 得 以 編 入 二 年 級 四 大 學 退 學 生 經 重 考 再 行 入 學, 或 學 分 班 學 員, 取 得 學 籍 時, 其 已 修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酌 情 抵 免 學 分 及 縮 短 畢 業 年 限, 但 至 少 修 業 一 年 並 依 照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修 習 始 可 畢 業 抵 免 學 分 數 達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以 上 編 入 二 年 級 ; 總 學 分 數 達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以 上 編 入 三 年 級, 依 此 類 推 五 研 究 生 得 酌 情 抵 免 學 分, 抵 免 學 分 數 最 多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抵 免 學 分 數 逾 二 分 之 一 者, 應 以 書 面 文 件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 核 准 後,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六 學 士 班 先 修 生 取 得 學 籍 者, 則 酌 情 抵 免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第 四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必 修 學 分 ( 含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含 相 關 科 目 及 通 識 教 育 科 目 ) 三 輔 系 學 分 ( 含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相 同 者 二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而 內 容 相 同 者 ~ 17 ~

三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而 性 質 相 同 者 二 三 兩 項 內 容 相 同 或 性 質 相 同 與 否, 由 各 學 系 認 定 之 第 六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抵 免 部 份 學 分 後 無 法 補 修 另 一 部 份 學 分 者, 得 從 嚴 處 理 ; 抵 免 部 份 學 分 後 可 補 修 另 一 部 份 學 分 者, 得 從 寬 處 理 三 以 原 校 所 修 相 等 部 定 學 分 抵 免 本 校 提 高 部 份 學 分 者, 所 缺 學 分 得 免 補 修, 但 應 以 較 少 學 分 登 記 四 轉 學 生 其 轉 入 年 級 前 應 修 之 科 目, 及 轉 入 年 級 後 應 修 之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已 在 原 校 修 讀 及 格 者, 優 先 准 予 抵 免 轉 入 年 級 後 之 系 訂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優 良 且 學 分 數 達 規 定 者 酌 予 抵 免 學 分 不 足 者 不 予 抵 免 第 七 條 轉 入 年 級 起 須 甄 試 及 格 始 可 抵 免 之 科 目, 則 應 於 加 退 選 日 期 截 止 前 辦 理 完 竣 ; 否 則, 該 學 期 所 選 學 分 數, 除 須 甄 試 者 外, 應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下 限 學 分 規 定, 以 免 甄 試 及 格 而 退 選 後, 造 成 所 修 學 分 不 符 下 限 規 定 第 八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核, 應 由 各 該 系 所 體 育 室 及 軍 訓 室, 分 別 負 責 審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複 核 第 九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登 記,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轉 系 生, 得 用 原 系 歷 年 成 績 表, 並 備 註 核 准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二 轉 學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 成 績 可 免 )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轉 入 年 級 前 各 學 年 成 績 欄 ( 二 年 級 轉 學 生 登 記 於 第 一 學 年,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登 記 於 第 一 二 學 年 ) 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在 入 學 前 所 修 讀 之 學 分, 其 經 酌 情 抵 免 ;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研 究 生,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登 記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第 一 學 年 或 各 學 年 成 績 欄 四 大 學 退 學 生 或 學 分 班 學 員 先 修 生 取 得 學 籍 者, 應 將 抵 免 科 目 學 分 與 成 績, 登 記 於 編 入 年 級 ( 前 )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各 學 年 成 績 欄 第 十 條 凡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修 讀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依 本 要 點 有 關 規 定 酌 情 抵 免 第 十 一 條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 18 ~

附 錄 7 中 原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90 年 11 月 22 日 90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4 年 10 月 20 日 94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6 年 10 月 18 日 96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7 年 03 月 20 日 96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101 年 06 月 19 日 100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102 年 10 月 30 日 102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條 暨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以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大 學 退 學 生 學 分 班 學 員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或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准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第 三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規 定 如 下 : 一 英 文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 1. 成 績 單 上 標 明 之 課 程 名 稱 須 與 本 校 英 文 或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名 稱 相 同 或 相 近, 且 其 性 質 為 必 修 者, 得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無 法 認 定 之 科 目, 應 由 學 生 提 出 原 校 或 原 系 課 程 內 容 證 明, 送 語 言 中 心 審 核 通 過 後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2. 於 專 科 或 技 職 院 校 修 習 之 英 文 或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但 轉 入 學 前 已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多 益 測 驗 550 分 托 福 IBT 47 分 雅 思 4 級 以 上 等 相 當 等 級 之 英 語 檢 定 測 驗 者, 得 以 原 校 英 文 或 英 語 聽 講 名 稱 之 課 程 抵 免 學 分 3. 依 前 款 但 書 規 定 申 請 學 分 抵 免 者, 五 年 制 專 科 畢 業 生 以 其 專 科 四 年 級 以 後 所 開 課 程 且 修 習 通 過 者 為 限 二 其 他 通 識 課 程 : 1. 成 績 單 上 標 明 為 通 識 課 程 或 原 校 提 出 證 明 為 通 識 課 程, 且 本 校 確 實 開 過 相 同 或 相 似 之 科 目, 得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2. 無 法 認 定 之 科 目, 可 由 學 生 提 出 原 校 或 原 系 課 程 內 容 證 明, 由 各 系 送 通 識 中 心 審 核 後 得 予 以 抵 免 學 分 3. 辦 理 抵 免 時, 本 校 未 曾 開 過 之 課 程 不 得 抵 免, 抵 免 後 次 學 期 起 若 開 課, 亦 不 得 要 求 追 認 抵 免 學 分 4.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選 修 科 目 不 得 要 求 抵 免 通 識 課 程 5. 全 學 年 上 下 學 期 各 一 學 分 之 連 續 課 程 承 認 為 2 學 分 6. 五 年 制 專 科 畢 業 生 需 於 專 四 以 後 修 習 通 過 之 科 目, 得 予 抵 免 學 分 第 四 條 不 同 學 分 互 抵 後 之 處 理,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多 抵 少 者 : 抵 免 後, 以 本 校 開 課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者 : 不 予 抵 免 惟 原 校 修 習 零 學 分 之 英 語 聽 講 課 程, 若 提 出 証 明 每 週 上 課 時 數 為 二 小 時, 且 於 使 用 語 言 實 習 設 備 之 教 室 上 課 者, 得 予 以 抵 免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數 上 限 如 下 : ~ 19 ~

一 基 本 知 能 課 程 : 1. 英 文 可 抵 免 四 學 分 2. 英 語 聽 講 可 抵 免 二 學 分 二 基 礎 課 程 : 1. 天 學 類 向 度 宗 教 信 仰 與 靈 性 關 懷 課 程 向 度 生 命 意 義 與 價 值 判 斷 課 程 各 可 抵 免 二 學 分 2. 人 學 類 向 度 公 民 素 養 與 社 會 關 懷 課 程 向 度 歷 史 思 維 與 多 元 文 化 課 程 各 可 抵 免 二 學 分 3. 物 學 類 向 度 自 然 與 科 學 課 程 向 度 科 技 與 文 明 課 程, 共 可 抵 免 二 學 分 4. 我 學 類 向 度 情 意 與 美 感 課 程 向 度 溝 通 與 表 達 課 程 各 可 抵 免 二 學 分 三 延 伸 課 程 ( 不 分 天 人 物 我 學 類 ): 1. 入 學 一 年 級 新 生 可 抵 免 四 學 分 2.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可 抵 免 六 學 分 3.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可 抵 免 八 學 分 4. 轉 入 四 年 級 者 可 抵 免 十 二 學 分 5. 本 校 肄 業 或 畢 業 生 可 抵 免 上 限 為 十 四 學 分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20 ~

附 錄 8 中 原 大 學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104 年 6 月 4 日 第 932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落 實 全 人 教 育 之 理 念, 透 過 服 務 學 習 形 式, 培 養 學 生 健 全 人 格 及 正 確 人 生 觀, 並 珍 惜 環 境 資 源, 期 使 學 生 愛 護 環 境, 自 動 自 發 整 理 校 園, 養 成 清 潔 規 律 之 生 活 習 慣, 特 訂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課 程 實 施 對 象 為 大 學 部 未 抵 免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學 生 第 三 條 課 程 實 施 原 則 : 一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 一 ) ( 二 ) 為 兩 學 期 必 修 零 學 分 之 課 程 二 設 立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指 導 委 員 會, 負 責 擬 定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教 育 方 針 並 督 導 各 項 工 作 執 行 三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統 籌 及 規 劃, 由 學 務 處 生 活 輔 導 組 負 責 第 四 條 課 程 實 施 方 式 : 一 本 課 程 由 各 單 位 教 職 員 工 配 合 實 施, 協 助 督 導 學 生 打 掃 環 境 及 相 關 事 項 之 支 援 二 凡 修 習 課 程 者, 應 於 課 程 進 行 期 間, 每 週 參 加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教 育 一 小 時, 未 依 時 間 到 課 者 需 按 規 定 補 課 三 凡 是 身 心 障 礙 ( 情 況 特 殊 ) 之 學 生, 得 視 個 案 其 情 形, 經 各 系 報 請 諮 商 中 心 確 認 後,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安 排 課 程 四 課 程 內 容 包 含 校 內 開 放 空 間 ( 不 含 教 室 研 究 實 驗 室 會 議 室 廁 所 及 具 有 危 險 之 地 區 ) 及 本 校 周 邊 之 清 潔 工 作 五 由 院 系 專 班 提 出 自 主 推 行 校 園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企 劃 案 執 行 者, 經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指 導 委 員 會 通 過 者, 亦 適 用 前 四 款 規 定 第 五 條 課 程 成 績 考 評 標 準 : 一 課 程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不 及 格 者 需 重 修, 成 績 必 須 二 學 期 及 格 方 可 畢 業, 均 修 上 學 期 ( 一 ) 或 均 修 下 學 期 ( 二 ) 亦 可 二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個 人 成 績 ( 佔 65%) 與 班 級 成 績 ( 佔 35%) 加 總 計 算 三 因 故 無 法 到 課 者, 應 依 學 生 請 假 規 則 辦 理 請 假 四 修 課 者 經 准 假 後,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洽 生 活 輔 導 組 辦 理 補 課 手 續,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按 時 補 課 五 公 假 四 次 ( 含 ) 以 上 者, 需 辦 理 補 課 ; 未 辦 理 補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事 病 假 有 補 課 者, 不 扣 分 亦 不 計 次 數, 未 補 課 者, 一 次 扣 學 期 總 成 績 五 分 無 故 遲 到 或 早 退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者, 以 曠 課 論 六 曠 課 未 補 課 者, 扣 學 期 總 成 績 十 分 ; 有 補 課 者, 扣 學 期 總 成 績 五 分 ; 曠 課 二 次 ( 含 ) 以 上 未 依 規 定 補 課 者, 學 期 總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自 主 推 行 校 園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企 劃 案 執 行 之 院 系 專 班, 應 自 行 考 核 評 分, 並 於 每 週 將 評 分 表 送 至 生 活 輔 導 組, 登 錄 成 績 第 六 條 凡 本 校 招 收 之 轉 學 生 及 一 年 級 新 生 曾 於 原 校 修 畢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相 關 課 程 者, 得 申 請 抵 免 凡 於 大 學 校 院 技 職 大 學 校 院, 曾 修 習 所 開 課 學 分 之 學 生, 在 原 學 校 修 過 可 抵 免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審 核 及 相 關 作 業, 依 據 教 務 處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本 辦 法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21 ~

第 八 條 附 錄 9 中 原 大 學 體 育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98 年 10 月 14 日 98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本 校 學 則 第 七 條 暨 中 原 大 學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審 核 要 點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有 下 列 身 份 學 生 得 以 申 請 抵 免 體 育 學 分 :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第 三 條 抵 免 體 育 學 分 原 則 : 成 績 單 上 標 明 之 體 育 課 程 名 稱 與 本 校 課 程 名 稱 相 同 ( 近 ) 者, 適 用 本 抵 免 辦 法 第 四 條 一 轉 學 生 申 請 抵 免 體 育 規 定 如 下 : ( 一 ) 轉 入 二 年 級 且 修 畢 二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者, 得 抵 免 大 一 體 育 課 程 ; 未 修 足 二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者, 須 修 大 一 體 育 課 程, 補 足 所 缺 課 程 數 ; 只 抵 免 上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者 須 補 修 下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只 抵 下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者 須 補 修 上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 抵 免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大 一 體 育, 以 原 學 校 修 過 之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之 體 育 課 程 為 原 則 ) ( 二 ) 轉 入 三 年 級 且 修 畢 四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者, 得 抵 免 大 一 大 二 體 育 課 程 ; 未 修 足 四 學 期 體 育 課 程 者, 須 修 體 育 專 項 課 程, 補 足 所 缺 課 程 數 ( 三 ) 本 校 退 學 經 轉 學 考 試 再 進 入 本 校 就 讀 者, 原 已 修 畢 之 體 育 課 程 皆 得 抵 免 二 重 考 或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之 學 士 班 新 生 申 請 抵 免 體 育 規 定 如 下 : 大 學 院 校 技 術 學 院 肄 業 生 或 畢 業 生, 及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抵 免 大 一 體 育 三 經 核 准 提 高 編 級 之 學 生, 其 新 編 入 年 級 前 之 體 育 准 予 抵 免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定 未 盡 事 宜, 由 體 育 室 教 學 組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釐 訂 之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 22 ~

附 錄 10 104 學 年 度 境 外 生 學 雜 費 收 取 標 準 一 覽 表 院 系 日 間 部 學 雜 費 備 註 應 數 系 應 外 系 心 理 系 資 管 系 特 教 系 物 理 系 化 學 系 生 科 系 工 學 院 電 資 學 院 商 學 院 ( 不 含 資 管 系 ) 法 學 院 應 華 系 設 計 學 院 62,000 65,000 69,000 58,000 74,000 1. 以 上 資 料 僅 供 參 考, 若 有 調 整 將 比 照 本 校 公 告 收 費 http://www.cycu.edu.tw/ 行 政 單 位 會 計 室 學 雜 費 2. 有 關 詳 細 繳 費 規 定, 參 閱 中 原 大 學 學 雜 費 及 學 分 費 繳 費 辦 法 附 錄 11 各 學 系 聯 絡 電 話 一 覽 表 學 系 校 內 分 機 學 系 校 內 分 機 理 學 院 商 學 院 應 用 數 學 系 03-2653101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03-2655101 物 理 學 系 03-2653201 國 際 經 營 與 貿 易 學 系 03-2655201 化 學 系 03-2653301 會 計 學 系 03-2655301 心 理 學 系 03-2653401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03-2655401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03-2653501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03-2655701 工 學 院 法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03-2654101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03-2655501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03-2654201 設 計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03-2654301 建 築 學 系 03-2656101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03-2654501 室 內 設 計 學 系 03-2656201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03-2654901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03-2656301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景 觀 學 系 03-2656401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03-2654401 人 育 學 院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03-2654601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03-2656701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03-2654701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03-2656601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03-2654801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03-2656901 系 所 課 表 :http://www.icare.cycu.edu.tw/ 最 新 消 息 中 原 尋 寶 課 程 資 訊 查 詢 http://www.cycu.edu.tw/ 在 校 學 生 教 務 處 開 課 查 詢 系 統 ~ 23 ~

附 錄 12 桃 園 客 運 至 中 原 大 學 公 車 路 線 及 時 刻 表 ~ 24 ~

附 錄 13 考 生 姓 名 學 生 證 影 本 黏 貼 表 入 出 境 證 統 一 證 號 報 考 學 系 報 考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在 臺 聯 絡 人 在 臺 聯 絡 人 電 話 是 否 在 學 是 否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證 影 本 正 面 黏 貼 處 貼 妥 後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方 為 有 效 學 生 證 影 本 反 面 黏 貼 處 貼 妥 後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方 為 有 效 注 意 事 項 : 1. 學 生 證 影 本 須 清 晰 可 辨 識 2. 報 考 二 年 級 學 生 證 註 冊 章 須 有 3 個 學 期, 報 考 三 年 級 學 生 證 註 冊 章 須 有 5 個 學 期 3. 學 生 證 影 本 貼 妥 後 須 加 蓋 原 就 讀 學 校 教 務 處 戳 章 方 為 有 效 4. 可 與 讀 書 計 畫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 附 歷 年 班 排 名 ) 一 併 寄 出 或 親 送 ~ 25 ~

附 錄 14 招 生 類 別 :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報 名 異 動 申 請 書 碩 士 班 甄 試 碩 士 班 考 試 國 際 碩 士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博 士 班 甄 試 博 士 班 考 試 產 業 碩 士 專 班 學 士 後 第 二 專 長 大 學 個 人 申 請 入 學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原 住 民 專 班 運 動 績 優 單 獨 招 生 寒 假 轉 學 考 陸 生 寒 假 轉 學 考 暑 假 轉 學 考 陸 生 暑 假 轉 學 考 考 生 身 分 別 : 一 般 生 在 職 生 申 請 異 動 別 : 放 棄 報 名 : 茲 因 ( 放 棄 原 因 ) 於 報 名 期 間 申 明 放 棄 原 報 考 系 組, 並 依 簡 章 規 定 申 請 退 回 報 名 費, 事 後 絕 無 反 悔 或 任 何 異 議, 立 此 切 結 為 證 退 費 匯 款 帳 號 : 戶 名 : ( 請 附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 銀 行 ( 分 行 ) 帳 號 : 郵 局 局 號 : 帳 號 : 改 報 系 組 :( 限 已 完 成 繳 費 者 填 寫, 未 繳 費 者 無 須 申 請, 請 直 接 以 新 報 考 系 組 繳 費 ) 原 報 考 系 組 別 : 系 組 更 正 報 考 系 組 別 : 系 組 中 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此 致 准 考 證 號 : 考 生 姓 名 : 身 分 證 號 : 聯 絡 電 話 :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核 欄 異 動 欄 承 辦 人 招 生 中 心 主 任 教 務 長 退 回 NT$ 元 無 需 退 費 放 棄 報 名, 系 統 資 料 已 刪 除 更 改 系 組, 原 系 組 資 料 已 刪 除, 並 將 資 料 轉 入 新 系 組 承 辦 人 : ~ 26 ~

附 錄 15 本 校 交 通 指 南 :http://www.cycu.edu.tw/map.html ~ 27 ~

附 錄 16 系 / 所 / 學 程 辦 公 室 位 置 系 / 所 / 學 程 辦 公 室 位 置 應 用 數 學 系 科 學 館 5 樓 商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管 理 大 樓 4 樓 物 理 學 系 科 學 館 1 樓 商 業 巨 量 資 料 管 理 學 士 學 程 管 理 大 樓 4 樓 (R415) 化 學 系 理 學 大 樓 2 樓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商 學 大 樓 2 樓 心 理 學 系 科 學 館 7 樓 國 際 與 經 營 貿 易 學 系 商 學 大 樓 3 樓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生 科 館 1 樓 會 計 學 系 商 學 大 樓 4 樓 奈 米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科 學 館 3 樓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資 館 樓 2 樓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館 3 樓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商 學 大 樓 3 樓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土 木 館 3 樓 設 計 學 博 士 學 位 學 程 設 計 學 院 1 樓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館 2 樓 文 化 創 意 設 計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設 計 學 院 1 樓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學 系 工 學 館 4 樓 設 計 學 院 設 計 學 士 原 住 民 專 班 設 計 學 院 1 樓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生 科 館 3 樓 建 築 學 系 建 築 館 2 樓 通 訊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電 學 大 樓 B1 室 內 設 計 學 系 望 樓 1 樓 電 機 資 訊 學 院 學 士 班 電 學 大 樓 B1 商 業 設 計 學 系 商 設 館 2 樓 工 業 與 系 統 工 程 學 系 莊 敬 大 樓 1 樓 景 觀 學 系 景 觀 館 1 樓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篤 信 大 樓 1 樓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全 人 村 南 棟 1 樓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學 大 樓 2 樓 應 用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全 人 村 南 棟 5 樓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學 大 樓 3 樓 應 用 華 語 文 學 系 全 人 村 南 棟 1 樓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全 人 村 北 棟 2 樓 教 育 研 究 所 全 人 村 南 棟 4 樓 工 程 法 律 實 務 學 士 學 程 全 人 村 北 棟 2 樓 (R221) 宗 教 研 究 所 全 人 村 南 棟 9 樓 數 位 音 樂 應 用 學 士 學 程 全 人 村 南 棟 6 樓 (R619) 招 生 服 務 中 心 維 澈 樓 4 樓 (R401)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