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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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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过 这 例 子, 可 以 理 解 处 方 用 药 的 大 法, 并 能 看 到 几 个 问 题 首 先 是 处 方 根 据 治 法, 有 一 定 的 方 向 和 范 围, 针 对 病 因 病 垃 和 症 状 三 方 面 用 药, 应 该 互 相 呼 应 如 前 胡 祛 风 寒, 又 能 降 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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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述评 在雷锋精神的激励下 做好奥运传承工作 以实际行动践行北京精神 运精神 提高奥运财富传承工作水平 努力成为践行北京精神的示范单位 市 委市政府领导对奥促会工作提出了具体 的指导意见 体现了对北京筹备 举办 奥运会的深厚感情 体现了对奥运财富 传承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更指 明了奥促会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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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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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 庄 八 一 水 煤 浆 热 电 有 限 责 任 万 千 瓦 公 司 煤 矸 石 综 合 利 用 热 电 滨 州 市 沾 化 区 城 市 供 热 中 心 背 万 千 瓦 压 机 组 郓 城 县 生 活 垃 圾 焚 烧 发 电 日 处 理 生 活 垃 圾 吨 兆 瓦 山 东 沂 蒙 抽 水 蓄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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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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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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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中国传统节日与礼俗(2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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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庆振轩 张馨心 闲愁最苦 山之后 事乖人愿 一出山来不自由 痛感 先自一 愁 身愁不 了 那 堪 愁 上 更 添 愁 尽 管 小 草 旧 曾 呼 远 吴头楚 尾 一 棹 人 千 里 休 说 旧 愁 新 志 而今友人应和自己的心愿召唤 故人今又寄当 恨 长 亭 树 今 如 此 霜 天 晓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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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篇 緒 論 ^ 第 1 章 產 科 護 理 概 論 ^ 李 從 業 第 一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角 色 與 功 育 ^ 第 二 節 產 科 護 理 的 架 構 ^ ^ 一 一. 護 理 過 程 7 二. 護 理 理 論 11 母 性 角 色 的 達 成 理 論 12 三. 護 理 標 準

目 录 一 房 地 产 市 场 形 成 阶 段 :1980 年 年 二 房 地 产 市 场 起 步 阶 段 :1992 年 年 三 房 地 产 市 场 成 长 阶 段 :1998 年 年 (1) 高 速 发 展

长 征 过 程 中, 林 彪 一 直 是 先 锋, 两 万 五 千 里 都 是 他 开 路 过 湘 江, 我 们 的 伤 亡 很 大, 为 什 么? 周 恩 来 要 负 全 责, 大 搬 家, 坛 坛 罐 罐 都 搬, 部 队 行 动 非 常 困 难 林 彪 已 经 打 开 了 一 个 大 口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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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六 卷 范 巨 卿 鸡 黍 死 生 交 第 十 七 卷 单 符 郎 全 州 佳 偶 第 十 八 卷 杨 八 老 越 国 奇 逢 第 十 九 卷 杨 谦 之 客 舫 遇 侠 僧 第 二 十 卷 陈 从 善 梅 岭 失 浑 家 第 二 十 一 卷 临 安 里 钱 婆 留 发 迹 第 二 十 二

古 都 开 封 编 纂 委 员 会 名 誉 主 任 : 吉 炳 伟 主 任 : 陈 国 桢 委 员 : 贺 全 营 李 合 耕 和 宝 杰 高 树 田 屯 汴 京 安 洪 海 刘 顺 安 郑 西 乾 姚 春 贵 王 书 增 苗 书 梅 程 民 生 田 玉 林 张 德 娟 万 是 明 郭 书 学 田


學 生 在 國 小 階 段 通 常 少 見 學 生 肢 體 暴 力 的 衝 突 與 打 架 事 件 在 學 校 發 生 但 學 生 間 同 儕 相 處 與 小 團 體 排 擠 的 問 題 卻 顯 而 易 見, 情 節 雖 不 嚴 重, 但 卻 需 要 老 師 及 學 校 妥 善 處 理 學 校 在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完 成 了 父 神 委 託 他 的 三 大 使 命 : 成 全 律 法, 宣 揚 天 國 福 音 及 成 就 救 恩 圍 繞 著 這 三 大 使 命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並 且 都 是 在 法 利 賽 人 的 監 視

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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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水 ( 即 堪 舆 术 ) 派 别 纷 繁 纵 观 之, 不 外 乎 峦 头 与 理 气 风 水 一 术, 由 来 已 久 峦 头 重 于 龙 穴 砂 水, 号 称 四 大 纲 目 ; 理 气 重 于 九 宫 八 卦 河 图 洛 书, 以 及 五 行 阴 阳 生 克 制 化 之 理 现 代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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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编 号 : 豫 财 单 一 采 购 -2016-177 采 购 人 :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采 购 代 理 :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政 府 采 购 处 监 制 2016 年 8 月 1 日 发 布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函... 3 第 二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须 知... 4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格 式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10 第 四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19 第 五 部 分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专 项 规 划 任 务 书... 24 第 六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及 内 容... 27 2

第 一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函 受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的 委 托,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就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进 行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以 经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审 批 ), 现 邀 请 唯 一 供 应 商 中 国 农 业 科 学 院 农 业 资 源 与 农 业 区 划 研 究 所 参 加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谈 判 1. 项 目 名 称 :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2.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发 布 开 始 时 间 : 2016 年 :8 月 1 日 至 8 月 3 日 3.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发 布 地 点 :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三 号 中 华 大 厦 19 楼 1902) 4. 本 项 目 联 系 人 : 王 科 5. 联 系 电 话 :0371-63911057 6.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8 日 上 午 09: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7.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开 始 时 间 :2016 年 8 月 8 日 上 午 09:00 时 ( 北 京 时 间 ) 8.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及 签 到 地 点 :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3 号 商 务 西 七 街 中 华 大 厦 19 楼 1910 会 议 室 ) 3

第 二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须 知 一 总 则 1. 资 金 来 源 1.1 采 购 人 已 筹 集 资 金 ( 财 政 资 金 ), 用 于 支 付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采 购 人 采 购 项 目 的 费 用 2. 采 购 方 式 及 单 一 来 源 供 应 商 要 求 2.1 本 次 采 购 采 取 单 一 来 源 的 方 式 确 定 成 交 人 2.2 单 一 来 源 供 应 商 要 求 : 符 合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要 求 的, 具 有 较 好 的 同 类 货 物 制 造 / 销 售 业 绩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单 一 来 源 供 应 商 3. 单 一 来 源 费 用 3.1 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单 一 来 源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单 一 来 源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人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 法 律 相 关 文 件 支 持 4.1 财 政 部 74 号 令 二 单 一 来 源 ( 采 购 ) 文 件 和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4.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构 成 见 文 件 5.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构 成 见 文 件, 唯 一 供 应 商 应 认 真 阅 读 和 充 分 理 解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内 容 如 果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没 有 满 足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的 有 关 要 求, 其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6.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的 澄 清 6.1 供 应 商 有 权 要 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答 疑 澄 清 6.2 供 应 商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如 有 疑 问, 应 在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开 始 日 前 1 日 按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书 或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的 联 系 方 式, 以 正 式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公 章 )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4

7.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的 修 改 7.1 必 要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可 能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7.2 采 购 人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说 明 函 的 形 式 通 知 供 应 商, 说 明 函 对 供 应 商 具 有 约 束 力 7.3 为 使 供 应 商 有 充 分 时 间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的 修 改 部 分 进 行 研 究 或 由 于 其 他 原 因, 采 购 人 可 以 决 定 延 长 单 一 来 源 开 始 日 期, 延 长 单 一 来 源 开 始 日 期 的 决 定 将 以 说 明 函 的 形 式 通 知 供 应 商 三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编 制 8. 单 一 来 源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 8.1 供 应 商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以 及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就 有 关 单 一 来 源 问 题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均 须 使 用 中 文 8.2 除 技 术 要 求 中 另 有 规 定 外,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均 须 采 用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9.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与 准 确 性 9.1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与 准 确 性 负 责 一 旦 成 交,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将 作 为 合 同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9.2 供 应 商 不 得 在 未 征 得 采 购 人 许 可 的 情 况 下, 擅 自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的 格 式 条 款 和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否 则,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在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时 有 可 能 被 认 为 是 未 对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的 响 应 而 终 止 谈 判 10. 单 一 来 源 报 价 10.1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单 一 来 源 报 价 表 上 应 清 楚 地 标 明 单 价 或 总 价 但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方 案 报 价, 多 方 案 报 价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将 不 被 接 受 10.2 单 一 来 源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为 单 一 来 源 时 的 参 考 价 格, 最 终 以 采 购 人 员 ( 由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 与 单 一 来 源 唯 一 供 应 商 最 终 谈 判 后 的 价 格 为 最 终 的 成 交 价 格 11. 单 一 来 源 货 币 11.1 单 一 来 源 须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12. 供 应 商 资 格 文 件 12.1 供 应 商 在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中, 应 提 供 证 明 其 参 加 单 一 来 源 和 成 交 后 有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的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12.2 供 应 商 必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和 财 务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能 力 5

13. 唯 一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采 购 标 的 的 成 本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价 格 以 及 相 关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等 情 况 说 明 13.1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说 明, 作 为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14. 投 标 保 证 金 14.1 供 应 商 单 一 来 源 时, 必 须 以 人 民 币 提 交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规 定 数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4.2 投 标 保 证 金 可 采 取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形 式 : 电 汇 或 转 帐 14.3 对 于 未 在 单 一 来 源 截 止 时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采 购 人 将 视 其 为 对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未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14.4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扣 除 中 标 服 务 费 后, 剩 余 金 额 无 息 退 还 供 应 商 14.5 下 列 情 况 发 生 时, 将 不 退 还 供 应 商 投 标 保 证 金 : 1 供 应 商 在 单 一 来 源 函 中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单 一 来 源 的 响 应 文 件 ; 2 成 交 供 应 商 因 其 自 身 原 因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能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15. 单 一 来 源 有 效 期 15.1 本 次 单 一 来 源 的 有 效 期 为 : 见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的 单 一 来 源 有 效 期 要 求 供 应 商 承 诺 的 单 一 来 源 有 效 期 短 于 此 规 定 时 间 的, 将 被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而 予 以 拒 绝 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可 于 原 单 一 来 源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向 供 应 商 提 出 延 长 单 一 来 源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如 传 真 信 件 或 电 报 等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采 购 人 的 这 种 要 求 而 不 失 去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的 供 应 商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单 一 来 源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的 有 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延 长 的 单 一 来 源 有 效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16.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 16.1 供 应 商 应 准 备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中 要 求 的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每 份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正 本 与 副 本 必 须 一 致 ; 若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一 致, 以 正 本 为 准 16.2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所 有 的 副 本 均 需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授 权 代 表 须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出 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证 书 附 在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上 16.3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必 须 装 订 成 册, 不 得 散 放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如 有 修 改 错 漏 处, 必 须 由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6

四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递 交 17.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17.1 供 应 商 应 将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分 别 用 信 封 密 封, 标 明 单 一 来 源 招 标 编 号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名 称 及 正 本 或 副 本, 并 盖 有 供 应 商 公 章 或 专 用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或 法 人 代 表 授 权 委 托 人 的 印 章 或 签 名, 封 口 处 要 有 骑 缝 章 17.2 每 一 密 封 信 封 上 注 明 " 于 2016 年 8 月 8 日 09 时 00 分 ( 指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日 期 及 时 间 ) 不 准 启 封 " 的 字 样 17.3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须 由 专 人 送 交, 供 应 商 应 将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按 上 述 17.1 和 17.2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后, 按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书 中 注 明 的 地 址 送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指 定 地 点 17.4 如 果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和 标 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误 投 或 提 前 拆 封 不 负 责 任 18. 迟 交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18.1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受 单 一 来 源 开 始 后 递 交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19.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19.1 供 应 商 在 递 交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后, 可 以 在 规 定 的 单 一 来 源 时 间 开 始 前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但 这 种 修 改 和 撤 回,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人 19.2 供 应 商 的 修 改 书 或 撤 回 通 知 书,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并 按 17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五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过 程 20. 开 始 2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单 一 来 源 邀 请 函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单 一 来 源, 供 应 商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派 其 授 权 代 表 参 加 20.2 开 始 前, 先 由 供 应 商 或 其 推 选 的 代 表 检 查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进 入 单 一 来 源 程 序 20.3 检 查 的 内 容 包 括 供 应 商 名 称 书 面 修 改 和 撤 回 单 一 来 源 的 通 知 是 否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采 购 人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它 详 细 内 容 21. 单 一 来 源 程 序 21.1 单 一 来 源 组 织 : 依 法 组 成 ; 21.2 单 一 来 源 初 审 与 复 审 ( 符 合 性 审 查 ): 21.2.1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小 组 首 先 对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审 查 21.2.2 在 符 合 性 审 查 阶 段,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将 不 得 进 入 谈 判 阶 段 : (1) 未 按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7

(2)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的 ; (3)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中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其 它 条 件 单 一 来 源 小 组 还 需 对 供 应 商 的 单 一 来 源 最 终 成 交 报 价 进 行 审 核,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打 印 上 的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如 果 数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和 用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不 一 致 时, 以 文 字 表 示 的 金 额 为 准 ; 2. 如 果 总 价 与 单 价 不 一 致 时, 以 单 价 为 准, 并 修 正 总 价 21.3 单 一 来 源 程 序 : 依 法 进 行 21.5 单 一 来 源 文 件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单 一 来 源 小 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参 加 单 一 来 源 的 供 应 商 22.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澄 清 22.1 为 有 助 于 对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议, 单 一 来 源 小 组 可 要 求 供 应 商 对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清 的 内 容 进 行 澄 清 有 关 澄 清 的 要 求 和 答 复 均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但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不 得 更 改 ( 采 购 人 接 收 的 除 外 ) 23. 单 一 来 源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23.1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期 间, 直 到 授 予 成 交 供 应 商 合 同 止, 凡 是 与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谈 判 以 及 成 交 供 应 商 的 响 应 文 件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均 不 得 向 其 他 无 关 的 人 员 透 露 23.2 在 单 一 来 源 过 程 中, 供 应 商 如 向 单 一 来 源 小 组 成 员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都 将 会 导 致 其 单 一 来 源 被 拒 绝,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将 记 录 其 不 良 行 为 六 授 予 合 同 24. 合 同 的 授 予 24.1 单 一 来 源 结 束 后 法 定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单 一 来 源 小 组 的 协 商 情 况 记 录 意 见 上 报 采 购 人, 经 批 准 同 意 后, 由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并 将 单 一 来 源 结 果 在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进 行 公 告 25. 否 决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的 情 况 ( 一 ) 因 情 况 变 化, 不 再 符 合 规 定 的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适 用 情 形 的 ; ( 二 ) 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 ( 三 ) 报 价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 招 标 控 制 价 ) 的 26. 成 交 ( 中 标 ) 服 务 费 26.1 依 照 本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27. 签 订 合 同 27.1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27.2 如 果 成 交 供 应 商 没 有 履 行 成 交 的 各 项 承 诺, 采 购 人 将 取 消 该 成 交 决 定, 该 成 交 供 应 8

商 不 得 要 求 采 购 人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9

第 三 部 分 合 同 格 式 及 主 要 合 同 条 款 规 划 项 目 设 计 合 同 规 划 名 称 :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规 划 地 点 : 河 南 省 郑 州 开 封 ( 含 兰 考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濮 阳 许 昌 漯 河 驻 马 店 等 发 包 人 合 同 编 号 : 设 计 人 合 同 编 号 : 规 划 证 书 等 级 : 发 包 人 :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规 划 人 : 签 订 日 期 : 二 O 一 六 年 月 日 10

目 录 第 一 章 规 划 费 用 第 二 章 规 划 合 同 条 款 11

第 一 章 规 划 费 用 发 包 人 :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规 划 人 : 1 规 划 编 制 图 纸 资 料 及 实 际 踏 勘 等 费 用 大 写 元 ; 小 写 : 第 二 章 规 划 合 同 条 款 发 包 人 同 意 委 托 作 为 本 项 目 的 规 划 人 规 划 地 点 为 河 南 省 郑 州 开 封 ( 含 兰 考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濮 阳 许 昌 漯 河 驻 马 店,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共 同 执 行 第 一 条 本 合 同 签 订 依 据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1.2 规 划 批 准 文 件 1.3 中 标 通 知 书 第 二 条 规 划 依 据 2.1 发 包 人 给 规 划 人 的 委 托 书 或 规 划 中 标 通 知 书 2.2 发 包 人 提 交 的 基 础 资 料 2.3 规 划 人 采 用 的 主 要 技 术 标 准 是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及 规 范 要 求 第 三 条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次 序 12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可 视 为 是 能 互 相 说 明 的, 如 果 合 同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或 不 一 致, 则 根 据 如 下 优 先 次 序 来 判 断 : 3.1 合 同 书 3.2 发 包 人 要 求 及 委 托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3.4 采 购 期 间 及 其 问 题 澄 清 3.5 组 成 合 同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四 条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名 称 范 围 规 划 项 目 名 称 :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规 划 范 围 : 河 南 省 郑 州 开 封 ( 含 兰 考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濮 阳 许 昌 漯 河 驻 马 店 等 第 五 条 发 包 人 向 设 计 人 提 交 的 有 关 资 料 文 件 及 时 间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1 统 计 年 鉴 ( 最 近 3 年 ) 2 十 三 五 农 业 规 划 农 业 发 展 报 告 ; 十 三 五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科 技 发 展 报 告 3 政 府 工 作 报 告 ( 最 近 2 年 ) 4 粮 食 蔬 菜 果 树 标 准 化 生 产 基 地 与 基 地 相 关 规 模 种 植 销 售 与 投 入 产 出 情 况 5 奶 牛 肉 猪 肉 牛 鸡 标 准 化 养 殖 基 地 与 基 地 主 要 养 殖 的 养 殖 规 模 品 种 年 出 栏 / 存 栏 率 销 售 渠 道 与 主 要 市 场 等 情 况 要 求 提 交 时 间 1 十 个 合 同 签 订 城 市 分 后 15 天 内 别 准 备 一 份 2 图 件 比 例 尺 不 低 于 1:1 万 13

6 农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与 农 产 品 物 流 主 要 的 农 产 品 加 工 企 业 与 相 关 企 业 生 产 情 况, 主 要 的 农 产 品 物 流 基 地 的 分 布 与 相 关 情 况 7 农 业 科 技 金 融 农 业 信 息 化 建 设 相 关 情 况 且 为 矢 量 图 8 农 业 园 区 主 要 的 农 业 园 区 的 分 布 种 养 殖 与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9 土 地 流 转 的 相 关 情 况 10 农 业 产 业 化 规 模 经 营 以 及 模 式 相 关 情 况 11 农 业 新 型 经 营 主 体 的 培 育 情 况 ; 家 庭 农 场 种 养 大 户 农 业 企 业 等 12 种 业 和 种 业 公 司 13 遥 感 影 像 和 30 米 DEM 数 据 ; 试 点 园 区 的 1:2000 测 绘 数 据 0.6m 影 像 数 据 14 国 家 / 省 级 研 发 平 台 ( 中 心 ) 科 技 特 派 员 等 相 关 科 技 资 源 数 据 15 规 划 区 主 体 功 能 区 划 ;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水 环 境 功 能 区 划 ; 16 区 域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控 制 指 标 ( 省 市 县 ) EI( 环 境 指 数 ) 17 国 控 或 者 省 控 断 面 检 测 数 据 ( 年 平 均, 近 五 年 ) 水 环 境 容 量 18 区 域 相 关 文 件 政 策 等 ; 19 与 此 本 规 划 相 关 的 上 位 规 划, 同 位 规 划 下 位 规 划 (7 个 国 家 级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 20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 含 交 通 水 系 土 地 利 用 土 壤 类 型 行 政 边 界 省 市 县 乡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主 体 功 能 区 划 ) 14

第 六 条 规 划 人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的 设 计 文 件 份 数 地 点 及 时 间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内 容 要 求 提 交 时 间 1 规 划 文 本 50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2 规 划 图 件 ( 每 个 文 本 一 套 ) 50 3 4 5 按 业 主 要 求, 见 设 计 成 果 提 交 时 间 表 ( 若 因 发 包 人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的 原 因 调 整 计 划, 则 提 交 时 间 作 相 应 调 整 ) 注 :1 上 述 文 件 份 数,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增 加 或 减 少 4 份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乙 方 不 得 有 异 议 或 要 求 增 加 费 用 第 七 条 费 用 7.1 双 方 商 定, 本 合 同 的 规 划 费 定 为 万 元 ( 小 写 :) 7.2 规 划 人 应 执 行 发 包 人 制 定 的 变 更 规 划 管 理 办 法 中 的 规 定, 任 何 区 域 的 变 更 设 计 必 须 按 发 包 人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审 批 进 行, 严 格 遵 守 先 批 准 后 变 更 的 纪 律, 未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自 行 变 更, 规 划 人 需 承 担 责 任, 且 发 包 人 不 予 支 付 费 用 7.3 由 于 业 主 原 因 需 要 进 行 变 更 设 计, 其 费 用 另 外 协 商 确 定 第 八 条 支 付 方 式 : 8.1 通 过 银 行 转 账 8.2 如 因 非 规 划 人 原 因 引 起 的 规 划 变 更 工 作 量 的 变 化 增 加 工 作 内 容 等, 发 包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单 个 地 级 市 规 划 平 均 价 格 的 二 倍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和 支 付 费 用 第 九 条 双 方 责 任 9.1 发 包 人 责 任 15

9.1.1 发 包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发 包 人 提 交 基 础 资 料 及 文 件, 并 对 其 完 整 性 正 确 性 及 时 限 负 责 发 包 人 不 得 要 求 规 划 人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规 划 发 包 人 提 交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内, 规 划 人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交 付 规 划 文 件 时 间 顺 延 ; 发 包 人 交 付 上 述 资 料 及 文 件 超 过 规 定 期 限 15 天 以 上 时, 规 划 人 有 权 重 新 确 定 提 交 规 划 文 件 的 时 间 9.1.2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发 包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规 划 人 人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按 照 未 完 成 规 划 内 容 收 回 已 支 付 的 规 划 费 用, 规 划 人 所 在 单 位 已 支 付 的 各 种 税 收 收 取 的 管 理 费 等 不 在 收 回 范 围 9.1.3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发 包 人 应 该 协 助 规 划 人 完 成 现 场 踏 勘 工 作 9.1.4 发 包 人 负 责 组 织 规 划 文 本 的 论 证 工 作, 承 担 其 间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含 场 地 租 赁 费 专 家 咨 询 费 专 家 交 通 费 专 家 住 宿 费 ) 9.1.5 发 包 人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一 次 性 支 付 规 划 费 用 9.2 规 划 人 责 任 9.2.1 规 划 人 应 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政 策 进 行 设 计, 按 本 合 同 第 六 条 规 定 的 内 容 时 间 及 份 数 向 发 包 人 交 付 规 划 文 件 ( 出 现 9.1.1 规 定 有 关 交 付 规 划 文 件 顺 延 的 情 况 除 外 ) 并 对 提 交 的 规 划 文 件 的 质 量 负 责 9.2.2 规 划 人 对 规 划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修 改 或 补 充 由 于 规 划 人 导 致 规 划 没 能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的, 规 划 人 除 负 责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外, 其 费 用 发 包 人 不 再 另 行 计 量 支 付, 补 救 后 仍 不 能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的, 应 免 收 50%-100% 的 规 划 费, 具 体 返 还 比 例 由 双 方 协 商 9.2.3 合 同 生 效 后, 规 划 人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规 划 人 应 返 还 发 包 人 已 支 付 的 经 费 9.2.4 规 划 人 承 担 规 划 文 本 的 打 印 工 作 第 十 条 其 他 约 定 的 事 项 :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16

10.1 关 于 规 划 深 度 的 要 求 (1) 按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设 计 规 范 ( 标 准 ) 要 求 (2) 需 取 得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或 发 包 人 审 批 10.2 发 包 人 有 权 要 求 规 划 人 更 换 不 合 格 的 专 业 负 责 人, 有 权 根 据 规 划 实 际 需 要, 要 求 规 划 人 增 加 规 划 人 员 第 十 一 条 保 密 双 方 均 应 保 护 对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任 何 一 方 均 不 得 对 对 方 的 资 料 及 文 件 擅 自 修 改 复 制 或 向 第 三 人 转 让 或 用 于 本 合 同 项 目 外 的 项 目 如 发 生 以 上 情 况, 泄 密 方 承 担 一 切 由 此 引 起 的 后 果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仲 裁 起 诉 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争 议, 由 双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调 解 不 成, 双 方 同 意 提 交 郑 州 市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并 以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仲 裁 为 最 终 裁 决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13.1 规 划 人 为 本 合 同 项 目 的 服 务 至 规 划 通 过 专 家 论 证 为 止 13.2 发 包 人 委 托 规 划 人 承 担 本 合 同 内 容 以 外 的 工 作 服 务,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并 支 付 费 用 13.3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致 使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时,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13.4 本 合 同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即 生 效, 一 式 六 份, 发 包 人 规 划 人 各 执 三 份 13.5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按 规 定 应 到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审 查 部 门 备 案 双 方 履 行 完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后,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13.6 双 方 认 可 的 来 往 传 真 电 报 会 议 纪 要 短 信 微 信 等, 均 为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13.7 未 尽 事 宜,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补 充 协 议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17

发 包 人 名 称 : ( 盖 章 ) 规 划 人 名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 住 所 : 住 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帐 号 : 银 行 帐 号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盖 章 ) 鉴 证 意 见 :( 盖 章 ) 备 案 号 : 经 办 人 : 备 案 日 期 : 年 月 日 鉴 证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以 上 合 同 格 式 供 参 考, 相 关 条 款 以 谈 判 之 后 的 甲 乙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时 为 准 18

第 四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本 表 关 于 要 采 购 的 货 物 的 具 体 资 料 是 对 单 一 来 源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具 体 补 充 和 修 改, 如 有 矛 盾, 应 以 本 资 料 表 为 准 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采 购 人 :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1.1.2 采 购 人 联 系 人 : 朱 先 生 电 话 :0371-65908153 1.1.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地 址 : 郑 州 市 郑 东 新 区 商 务 外 环 路 中 华 大 厦 1902 室 联 系 人 : 王 先 生 1.1.4 项 目 名 称 及 采 购 方 式 1.1.5 建 设 地 点 河 南 1.1.6 项 目 概 况 1.2.1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2.3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电 话 :0371-63911057 传 真 :0371-69092157 1.3.1 采 购 范 围 全 国 ( 农 业 规 划 咨 询 ) 项 目 名 称 :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采 购 方 式 : 单 一 来 源 河 南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是 由 科 技 部 2015 年 8 月 14 日 批 准 成 立 的 第 一 批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目 前 包 含 了 10 个 国 家 级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基 本 覆 盖 了 河 南 省 农 业 科 技 资 源 比 较 集 中 产 业 化 优 势 明 显 区 域, 包 括 郑 州 开 封 ( 含 兰 考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濮 阳 许 昌 漯 河 驻 马 店 等 10 个 地 市 本 项 目 主 要 目 标 是 厘 清 河 南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重 大 科 技 问 题 的 制 约 因 素, 探 讨 攻 克 这 些 科 技 难 题 的 途 径, 发 挥 河 南 农 业 在 保 障 全 国 粮 食 安 全 食 品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促 进 农 民 增 收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实 现 河 南 农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19

1.3.2 规 划 设 计 周 期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18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大 改 1.3.3 质 量 标 准 革 创 新 力 度 加 快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家 科 技 部 国 科 发 农 2015 256 号 有 关 精 神, 通 过 省 内 外 专 家 论 证, 1.4.1 唯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把 相 关 证 书 或 资 料 的 扫 描 件 或 复 印 件 做 入 单 一 来 源 (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 通 过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 相 关 规 定 ; 具 有 有 效 的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并 具 有 有 效 的 农 业 专 业 甲 级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资 格 证 书 ; 2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具 有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具 有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3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具 备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具 有 2012 年 1 月 1 日 以 来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持 的 类 似 项 目 业 绩,(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 4 唯 一 供 应 商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或 破 产 状 态, 且 资 产 未 被 重 组 接 管 和 冻 结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5 唯 一 供 应 商 依 法 纳 税 和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 事 业 全 供 单 位 无 缴 纳 社 保 不 必 提 供 )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6 唯 一 供 应 商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7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8 唯 一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 9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中 标 后 不 允 许 分 包 转 包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10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0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 1.4.3 唯 一 供 应 商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l) 为 采 购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 单 位 ); (2) 为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 (3) 为 本 项 目 的 代 建 人 ; (4) 为 本 项 目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 (5)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6)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 (7) 与 本 项 目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 (8)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 (9)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的 ; (10)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 (11)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2.1 构 成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本 项 目 补 充 澄 清 答 疑 文 件 ( 如 有 ) 2.2.1 唯 一 供 应 商 要 求 澄 清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2.2.2 投 标 (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8 月 8 日 上 午 9:00( 北 京 时 间 ) 2.2.3 2.3.2 唯 一 供 应 商 确 认 收 到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澄 清 的 时 间 唯 一 供 应 商 确 认 收 到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修 改 的 时 间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澄 清 文 件 发 出 后 24 小 时 之 内 书 面 回 执 确 认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补 充 文 件 发 出 后 24 小 时 之 内 书 面 回 执 确 认 3.1 构 成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21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之 日 起 60 天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3.5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开 户 银 行 及 帐 号 如 下 : 开 户 名 称 :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郑 州 分 行 营 业 部 帐 号 :6517 6010 1548 0000 1876 缴 纳 时 在 备 注 注 明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保 证 金 金 额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在 2016 年 8 月 5 日 下 午 17:30 时 前,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20000 元 ) 贰 万 元 人 民 币, 从 唯 一 供 应 商 开 户 银 行 账 户 汇 至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定 ( 见 上 ) 银 行 帐 户 ( 须 公 对 公 汇 款, 不 接 受 现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见 文 件 3.6.3 签 字 或 盖 章 要 求 按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签 字 或 盖 章 3.6.4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副 本 份 数 3.6.5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装 订 要 求 4.1.2 封 套 上 写 明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贰 份, 无 毒 且 可 正 常 运 行 的 电 子 版 (U 盘 ) 一 份 采 用 左 侧 胶 装 方 式 装 订, 装 订 应 牢 固 不 易 拆 散 和 换 页, 不 得 采 用 活 页 方 式 装 订 采 购 人 名 称 :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项 目 名 称 :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在 2016 年 8 月 8 日 9 时 00 分 前 不 得 开 启 供 应 商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签 章 ): 4.2.2 递 交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地 点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10 会 议 室 4.2.3 是 否 退 还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否 5.1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时 间 和 地 点 5.2 单 一 来 源 程 序 依 法 进 行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地 点 : 河 南 豫 信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10 会 议 室 22

6.1.1 单 一 来 源 谈 判 小 组 的 组 建 谈 判 小 组 构 成 : 依 法 组 建 7.1 是 否 授 权 谈 判 小 组 确 定 中 标 人 否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10.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的 收 取 : 按 照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文 招 标 代 理 收 费 规 定 收 取, 由 中 标 人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人 ( 成 交 供 应 商 ) 若 为 外 省 企 事 业, 须 按 河 南 省 省 外 勘 察 设 计 企 业 进 豫 承 接 业 务 登 记 10.3 管 理 办 法 ( 豫 建 设 标 2010 11 号 ) 文 件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中 标 备 案 手 续 10.4 本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文 件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及 省 市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3

第 五 部 分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专 项 规 划 任 务 书 1 项 目 概 况 河 南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是 由 科 技 部 2015 年 8 月 14 日 批 准 成 立 的 第 一 批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目 前 包 含 了 10 个 国 家 级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基 本 覆 盖 了 河 南 省 农 业 科 技 资 源 比 较 集 中 产 业 化 优 势 明 显 区 域, 包 括 郑 州 开 封 ( 含 兰 考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濮 阳 许 昌 漯 河 驻 马 店 等 10 个 地 市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目 标 是 厘 清 河 南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重 大 科 技 问 题 的 制 约, 探 讨 攻 克 这 些 科 技 难 题 的 途 径, 发 挥 河 南 农 业 在 保 障 全 国 粮 食 安 全 食 品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促 进 农 民 增 收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作 用, 实 现 河 南 农 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以 及 探 索 将 河 南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成 果 推 向 全 国 的 方 式 方 法 本 项 目 由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组 织 实 施 2 技 术 要 求 2.1 编 制 依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大 改 革 创 新 力 度 加 快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科 技 部 国 科 发 农 2015 256 号 国 家 现 行 的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政 策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国 家 关 于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的 相 关 文 件 党 和 国 家 领 导 关 于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讲 话 国 家 相 关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河 南 省 农 业 发 展 政 策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科 技 发 展 规 划 河 南 省 颁 布 的 农 业 发 展 文 件 河 南 省 委 省 政 府 领 导 讲 话 河 南 省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国 际 上 最 新 农 业 发 展 成 果 2.2.1 规 划 范 围 2.2 工 作 要 求 24

规 划 范 围 包 括 郑 州 开 封 ( 含 兰 考 ) 安 阳 鹤 壁 新 乡 焦 作 濮 阳 许 昌 漯 河 驻 马 店 等 10 个 省 辖 市 2.2.2 规 划 期 限 2016-2025 3 规 划 编 制 重 点 指 导 思 想 和 编 制 原 则 清 晰, 充 分 体 现 国 家 现 代 农 业 发 展 政 策, 把 握 未 来 政 策 走 向 规 划 目 标 定 位 要 深 入 研 究 后 确 定, 定 位 目 标 要 立 足 国 内, 放 眼 世 界, 要 较 为 准 确 可 行 规 划 内 容 要 能 涵 盖 农 业 生 产 的 全 产 业 链, 既 要 兼 顾 现 有 成 果, 也 要 指 明 未 来 的 发 展 重 点 ; 仔 细 研 究 十 个 城 市 现 有 特 点 及 潜 在 优 势, 为 十 个 城 市 量 身 定 做 产 业 发 展 重 点 目 标 重 视 农 业 环 境 保 护, 科 技 农 业 示 范 区 与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等 协 调 统 一 切 实 可 行 的 支 撑 体 系 : 规 划 要 跳 出 规 划 本 身, 着 眼 于 规 划 项 目 完 成 后,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园 区 的 农 业 科 技 支 撑 服 务 方 式 体 系 4 设 计 深 度 及 成 果 要 求 4.1 设 计 深 度 (1) 规 划 符 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大 改 革 创 新 力 度 加 快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国 家 科 技 部 国 科 发 农 2015 256 号 有 关 精 神 要 求 ; (2) 规 划 结 合 国 内 外 农 业 科 技 发 展 趋 势, 找 准 河 南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的 发 展 方 向 ; (3) 被 列 入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范 围 的 10 个 省 辖 市 的 农 业 科 技 园 区, 做 重 点 研 究 规 划, 提 出 各 自 的 发 展 方 向 发 展 目 标 ; (4) 根 据 规 划 区 现 有 产 业 特 色, 结 合 国 际 国 内 两 个 市 场 两 种 资 源, 定 位 规 划 区 重 点 产 业 板 块, 做 好 产 业 合 理 布 局, 指 明 发 展 方 向, 确 定 发 展 目 标 (5) 做 好 整 个 规 划 区 的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的 研 究, 根 据 国 家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规 划, 围 绕 河 南 中 原 10 个 省 辖 市 的 农 业 生 态 环 境 的 现 状, 制 定 出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目 标, 研 究 一 控 两 减 三 基 本 的 路 径 ; (6) 再 做 好 示 范 区 硬 件 建 设 的 同 时, 设 计 示 范 区 体 制 机 制 创 新 的 构 想, 满 足 示 范 区 健 康 运 行 的 需 要 ; 4.2 成 果 要 求 规 划 成 果 由 文 本 图 件 附 件 电 子 技 术 文 件 (JPG 格 式 ) 等 组 成 (1) 文 本, 说 明 书 (2) 规 划 图 件 25

自 定, 但 要 求 分 产 业 分 园 区 给 出, 有 助 于 展 示 规 划 成 果, 直 观 明 了 5 工 作 要 求 及 设 计 时 间 要 求 5.1 工 作 要 求 1 设 计 单 位 要 充 分 了 解 现 状 情 况, 积 极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充 分 收 集 相 关 资 料,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意 见, 及 时 进 行 沟 通, 及 时 解 决 设 计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加 紧 项 目 设 计 完 成 2 规 划 设 计 单 位 向 甲 方 进 行 中 间 汇 报 和 讨 论 不 得 少 于 5 次, 一 般 安 排 在 初 步 方 案 阶 段 和 论 证 成 果 阶 段, 在 进 行 中 间 汇 报 时 需 要 提 供 汇 报 提 纲 及 成 果 简 本 等 汇 报 资 料 设 计 单 位 还 应 根 据 甲 方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等 需 要 进 行 汇 报 3 根 据 甲 方 要 求 配 合 公 众 参 与 活 动 5.2 设 计 时 间 要 求 1 本 项 目 开 始 日 期 以 本 项 目 业 主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日 期 为 准 ; 2 设 计 周 期 : 现 场 调 研 阶 段 30 日 历 天, 初 步 方 案 阶 段 30 日 历 天, 方 案 深 化 及 工 程 规 划 编 制 阶 段 100 日 历 天, 评 审 成 果 编 制 阶 段 10 日 历 天, 最 终 成 果 编 制 阶 段 10 日 历 天 26

第 六 部 分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及 内 容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 副 本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单 一 来 源 投 标 响 应 文 件 唯 一 供 应 商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或 盖 章 ) 年 月 日 27

目 录 一 投 标 ( 响 应 ) 函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四 报 价 情 况 一 览 表 五 设 计 费 用 报 价 表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七 服 务 承 诺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八 设 计 工 作 方 案 九 设 计 团 队 构 成 十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十 一 类 似 业 绩 十 二 唯 一 供 应 商 近 期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十 三 唯 一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金 ( 事 业 全 供 单 位 无 缴 纳 社 保 不 必 提 供 ) 的 相 关 资 料 十 四 唯 一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十 五 唯 一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等 十 六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十 七 采 购 标 的 成 本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价 格 以 及 相 关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等 情 况 说 明 28

一 投 标 ( 响 应 ) 函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 采 购 人 名 称 ): 1. 在 研 究 了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的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和 充 分 了 解 本 项 目 的 现 状 情 况 和 设 计 条 件 后, 我 方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小 写 : 元 ) 的 投 标 总 价, 遵 照 本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要 求, 在 全 面 接 受 约 定 的 权 利 义 务 和 责 任 的 前 提 下 承 担 本 合 同 的 全 部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2. 如 果 贵 方 接 受 我 方 的 投 标, 我 方 将 保 证 按 贵 方 的 要 求 开 始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达 到 本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合 同 规 定 的 质 量 要 求 3. 我 方 承 诺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修 改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本 竞 标 自 开 标 日 起 有 效 期 为 60 日 历 天 4.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一 份,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大 写 ) 贰 万 元 ( 20000.00) 5. 如 我 方 中 标 : (l)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 成 交 ) 通 知 书 后,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担 保 (4)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工 程 (5) 我 方 承 诺 中 标 ( 成 交 ) 后 按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支 付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6.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 响 应 )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单 一 来 源 项 目 资 料 表 第 1.4.3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7. 我 方 承 诺 愿 意 提 供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响 应 有 关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我 方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因 为 谈 判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而 导 致 的 谈 判 破 裂 ( 无 效 ) 唯 一 供 应 商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地 址 : 网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29

二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 单 位 性 质 : 地 址 :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 经 营 期 限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职 务 : 系 (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唯 一 供 应 商 : ( 盖 单 位 章 ) 年 月 日

三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人 ( 姓 名 ) 系 (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现 委 托 ( 姓 名 )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 项 目 名 称 )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唯 一 供 应 商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身 份 证 号 码 : 年 月 日 31

四 报 价 情 况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 人 民 币 ) 投 标 总 报 价 : ( 大 写 ) ( 小 写 ) 项 目 负 责 人 姓 名 : 规 划 设 计 周 期 ( 工 期 ) 质 量 标 准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180 日 历 天 内 完 成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符 合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大 改 革 创 新 力 度 加 快 农 业 现 代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国 家 科 技 部 国 科 发 农 2015 256 号 有 关 精 神, 通 过 省 内 外 专 家 论 证, 通 过 科 技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唯 一 供 应 商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2

五 设 计 费 用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设 计 费 用 金 额 ( 元 ) 管 理 费 税 费 实 地 踏 勘 费 专 题 研 究 与 规 划 撰 写 规 划 文 本 印 刷 内 部 专 家 质 量 控 制 评 审 制 图 合 计 33

六 投 标 保 证 金 证 明 河 南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 采 购 人 名 称 ): 鉴 于 我 方 ( 以 下 简 称 唯 一 供 应 商 ) 参 加 你 方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已 按 照 单 一 来 源 响 应 文 件 的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人 民 币 贰 万 元 附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付 证 明 ( 银 行 转 账 凭 证 ) 和 单 位 基 本 户 开 户 许 可 证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 ( 盖 单 位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字 ) 年 月 日 34

七 服 务 承 诺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35

八 设 计 工 作 方 案 36

3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设 计 人 员 简 历 表 九 规 划 团 队 构 成 姓 名 性 别 毕 业 学 院 拟 任 职 务 年 龄 执 业 资 格 \ 职 称 专 业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时 间 年 - 年 经 历 参 加 过 规 划 编 制 的 工 程 项 目 名 称 ( 类 型 和 金 额 ) 该 项 目 中 任 职 注 : 需 附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执 业 资 格 证 \ 职 称 证 等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37

1 唯 一 供 应 商 基 本 情 况 表 唯 一 供 应 商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传 真 十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网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 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执 业 人 员 法 人 证 书 代 码 注 册 资 金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员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初 级 职 称 人 员 技 工 经 营 范 围 备 注 : 表 后 附 入 唯 一 供 应 商 有 效 的 法 人 证 书 副 本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副 本 及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知 前 附 表 1.4.1( 唯 一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的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38

十 一 类 似 业 绩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所 在 地 发 包 人 名 称 发 包 人 地 址 发 包 人 电 话 合 同 价 格 服 务 起 止 时 间 承 担 的 工 作 规 划 质 量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描 述 备 注 注 :1 每 张 表 格 只 填 写 一 个 项 目, 并 标 明 序 号 2 本 表 后 附 规 划 设 计 服 务 合 同 3 后 附 复 印 件 ( 包 括 该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业 绩 复 印 件 ) 39

十 二 唯 一 供 应 商 近 期 缴 纳 税 收 证 明 40

十 三 唯 一 供 应 商 依 法 缴 纳 社 会 保 障 金 ( 事 业 全 供 单 位 无 缴 纳 社 保 不 必 提 供 ) 的 相 关 资 料 41

十 四 唯 一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格 式 自 拟 ) 十 五 唯 一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十 五. 一 唯 一 供 应 商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十 五. 二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竞 标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十 五. 三 中 标 后 不 允 许 分 包 转 包 ( 唯 一 供 应 商 须 作 出 承 诺,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格 式 自 拟 ) 42

十 六 反 商 业 贿 赂 承 诺 书 我 单 位 承 诺 : 在 中 原 现 代 农 业 科 技 示 范 区 规 划 编 制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中, 我 单 位 保 证 做 到 : 一 公 平 竞 争 参 加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二 杜 绝 任 何 形 式 的 商 业 贿 赂 行 为 不 向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评 审 专 家 及 其 亲 属 提 供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购 物 券 回 扣 佣 金 咨 询 费 劳 务 费 赞 助 费 宣 传 费 宴 请 ; 不 为 其 报 销 各 种 消 费 凭 证, 不 支 付 其 旅 游 娱 乐 等 费 用 三 若 出 现 上 述 行 为, 我 单 位 及 参 与 投 标 的 工 作 人 员 愿 意 接 受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的 处 罚 单 位 法 人 代 表 ( 签 字 ): 法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投 标 经 办 人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43

十 七 采 购 标 的 成 本 同 类 项 目 合 同 价 格 以 及 相 关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等 情 况 说 明 44

豫 信 感 谢 您 的 翻 阅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