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国 家 或 地 区 批 单 ( 三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承 保 于 古 巴 缅 甸 伊 朗 苏 丹 叙 利 亚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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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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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目 录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三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二 章 保 险 合 同 提 供 的 保 障 第 四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五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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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内 容 第 一 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生 命 附 加 学 生 平 安 意 外 伤 害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主 保 险 合 同 投 保 人 的 申 请, 经 生 命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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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1.1 本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长 期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A 款 )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必 须 附 加 于 我 们 提 供 选 择 的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主 合 同 ) 如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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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条 附 加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第 二 条 承 保 范 围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第 五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第 六 条 保 险 期 间 第 七 条 保 险 金 额 第 八 条 保 险 费 的 支 付 第 九 条 宽 限

2 可 选 癌 症 B 款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以 后 初 次 患 上 并 经 本 公 司 认 可 医 院 的 专 科 医 生 确 诊 为 一 种 或 多 种 本 合 同 该 项 保 险 责 任 所 约 定 的 癌 症 的, 本 公 司 按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的 保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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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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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您 ( 投 保 人 ) 与 我 们 ( 太 平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的 合 同... 3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3 第 二 条 投 保 范 围... 3 第 三 条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3 第 四 条 保 险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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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时 间 为 准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中 途 终 止 本 保 险 保 障, 该 被 保 险 人 在 该 保 险 期 间 内 不 得 再 重 新 投 保 在 美 国 全 日 制 学 校 上 学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在 申 请 承 保 或 理 赔 时 均 需 提 供 入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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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附 加 豁 免 保 险 费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B,2012) 条 款 ( 平 保 寿 发 [2012]296 号,2012 年 10 月 呈 报 中 国 保 监 会 备 案 ) 在 本 条 款 中, 您 指 投 保 人, 我 们 本 公 司 均 指 中 国 平 安 人 寿 保 险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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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注 意 : 在 确 认 投 保 本 保 险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理 解 本 保 险 条 款 的 各 项 规 定, 尤 其 是 以 粗 体 字 标 注 的 免 除 保 险 人 责 任 的 规 定 如 有 任 何 疑 问, 请 及 时 联 系 本 公 司 业 务 人 员 或 致 电 :400-820-8858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恐 怖 分 子 及 非 法 交 易 毒 品 武 器 的 人 员 批 单 ( 一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主 险 保 险 条 款 被 保 险 人 条 款 增 加 一 款 如 下 : 任 何 情 形 下, 本 保 险 不 承 保 任 何 国 家 或 国 际 组 织 认 定 的 恐 怖 分 子 或 恐 怖 组 织 成 员, 或 非 法 从 事 毒 品 核 武 器 生 物 或 化 学 武 器 交 易 人 员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1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不 承 保 国 家 或 地 区 批 单 ( 三 ) 兹 经 双 方 理 解 并 同 意, 本 保 险 合 同 不 承 保 于 古 巴 缅 甸 伊 朗 苏 丹 叙 利 亚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其 它 规 定 均 保 持 不 变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2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美 亚 骨 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2009 年 第 一 版 ) 第 一 章 基 本 条 款 第 一 条 保 险 合 同 的 构 成 本 保 险 条 款 保 险 单 投 保 单 批 注 及 其 他 约 定 书 均 为 美 亚 骨 折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的 构 成 部 分 本 合 同 英 文 全 称 为 Broken Bones Personal Accident Insurance, 简 称 为 BBPA. 第 二 条 投 保 人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其 他 人 第 三 条 被 保 险 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可 以 为 一 人 或 数 人, 但 最 多 不 超 过 四 人 ( 含 四 人 ), 以 投 保 单 上 所 载 的 为 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投 保 单 所 载 的 年 龄 要 求 若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按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的 约 定 而 发 生 减 少, 则 应 以 该 条 款 约 定 为 准, 本 公 司 将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第 四 条 被 保 险 人 的 减 少 本 公 司 将 按 以 下 约 定 减 少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 (1) 若 本 公 司 因 承 保 风 险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而 不 接 受 某 被 保 险 人 继 续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或 投 保 人 申 请 减 少 某 被 保 险 人, 则 自 其 被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之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公 司 将 退 还 按 日 计 算 的 该 被 保 险 人 项 下 相 应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3

(2) 自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起,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3) 若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达 到 保 险 单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则 自 向 其 给 付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被 保 险 人 将 不 再 包 含 该 被 保 险 人 第 五 条 受 益 人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本 保 险 合 同 的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第 六 条 年 龄 的 确 定 与 错 误 的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件 登 记 的 周 岁 年 龄 为 准,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投 保 年 龄 必 须 符 合 投 保 单 所 载 的 年 龄 要 求 投 保 人 在 申 请 投 保 时, 应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填 写 若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不 真 实, 则 按 照 以 下 规 定 处 理 : (1)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所 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较 高,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差 额 的 保 险 费 ; 若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正 确 年 龄 的 保 险 费 率, 计 算 实 际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所 能 购 买 的 保 险 金 额 (2)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所 需 收 取 的 保 险 费 较 低, 则 所 有 多 缴 保 险 费 将 无 息 退 还, 而 所 购 买 的 保 险 金 额 维 持 不 变 (3) 若 按 被 保 险 人 的 周 岁 年 龄, 根 据 本 公 司 的 核 保 规 则 不 能 承 保, 则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应 被 保 险 人 的 被 保 资 格, 并 按 约 定 无 息 退 还 其 相 应 的 已 缴 付 的 保 险 费 第 七 条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的 变 更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有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不 作 上 述 通 知, 本 公 司 按 本 合 同 所 载 的 最 后 住 所 或 通 讯 地 址 所 发 送 的 通 知, 均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第 八 条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投 保 人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可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申 请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并 记 录 及 在 保 险 合 同 上 批 注 后 生 效 4

若 某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则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中 有 关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任 何 内 容 的 变 更 申 请 第 二 章 保 险 期 间 第 九 条 保 险 责 任 的 开 始 本 公 司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应 负 的 保 险 责 任, 须 经 投 保 人 缴 付 约 定 保 险 费 且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后 开 始 本 公 司 应 签 发 保 险 单 作 为 承 保 凭 证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准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和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均 以 该 日 期 计 算 第 十 条 保 险 期 间 及 续 保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以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明 的 期 间 为 准, 但 最 长 不 超 过 一 年, 自 生 效 日 的 零 时 起 到 满 期 日 的 二 十 四 时 止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或 一 年 时, 投 保 人 可 于 每 个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或 之 前, 向 本 公 司 缴 付 续 保 保 险 费 以 示 续 保, 若 本 公 司 同 意 且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续 保 期 保 险 费, 则 本 合 同 将 于 下 一 个 保 险 期 间 持 续 有 效 本 合 同 可 按 上 述 续 保 方 式 续 保 至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第 三 章 保 险 金 额 第 十 一 条 保 险 金 额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保 险 金 额 是 指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与 相 关 保 险 责 任 所 对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若 该 金 额 经 本 合 同 其 他 条 款 或 批 注 的 修 正 而 发 生 变 更, 则 以 变 更 后 的 金 额 为 保 险 金 额 第 四 章 保 险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保 险 责 任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且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九 十 天 内 导 致 骨 折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内 列 明 的 骨 折 或 关 节 替 换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内 列 明 的 关 节 替 换, 本 公 司 给 付 保 险 金 予 该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金 额 按 上 述 表 中 所 列 的 给 付 比 例 乘 以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上 5

所 载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计 算 本 公 司 于 本 合 同 项 下 对 任 一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累 计 以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相 应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若 同 一 意 外 事 故 导 致 同 一 骨 的 骨 折, 不 论 该 骨 发 生 一 处 或 多 处 骨 折, 仅 给 付 一 项 较 严 重 项 目 的 骨 折 保 险 金 在 对 同 一 骨 的 骨 折 或 同 一 关 节 替 换 给 付 保 险 金 后, 本 公 司 对 该 骨 或 该 关 节 的 保 险 责 任 即 终 止 若 该 被 保 险 人 自 愿 投 保 由 本 公 司 承 保 的 多 种 综 合 保 险 ( 不 包 括 团 体 保 险 ),), 且 在 不 同 保 障 产 品 中 有 相 同 保 险 利 益 的, 则 本 公 司 仅 按 其 中 保 险 金 额 最 高 者 做 出 赔 偿, 并 退 还 其 它 保 险 项 下 已 收 取 的 相 应 保 险 利 益 的 保 险 费 第 五 章 责 任 免 除 第 十 三 条 责 任 免 除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由 下 列 原 因 造 成 的 被 保 险 人 的 伤 害, 本 公 司 不 负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 (1)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罢 工 或 武 装 叛 乱 (2)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或 辐 射 (3) 任 何 形 式 之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4) 投 保 人 的 故 意 行 为 ; 或 被 保 险 人 无 论 当 时 神 志 是 否 清 醒,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5) 因 被 保 险 人 挑 衅 或 故 意 行 为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6) 被 保 险 人 因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的 活 动 或 因 拒 捕 而 导 致 的 伤 害 ; 以 及 因 遭 受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7) 被 保 险 人 因 酗 酒 或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8)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9)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癫 狂 (10)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艾 滋 病 (AIDS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HIV) 期 间 ( 上 述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订 的 定 义 为 准 若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上 述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认 定 病 人 已 受 该 病 毒 感 染 ) ) (11)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任 何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期 间 (12)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受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13) 骨 质 疏 松 症 (14)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滑 冰,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或 探 险 活 动 (1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拳 击 的 运 动 或 特 技 表 演 (16)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或 半 职 业 的 体 育 运 动 (17)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赛 马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练 习 驾 驶 卡 丁 车 (18) 被 保 险 人 受 雇 于 商 业 船 只 ; 于 海 军 空 军 服 军 役 ; 职 业 性 测 试 任 何 种 类 交 通 工 具 从 事 石 油 挖 掘, 采 矿, 空 中 摄 影, 处 理 爆 炸 物 等 职 业 活 动 (19) 被 保 险 人 涉 及 采 矿 业 森 林 砍 伐 业 建 筑 工 程 业 水 上 作 业 二 级 或 以 上 的 高 处 作 业 ( 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3608 3608 83 83 为 准 ) 之 类 的 职 业 活 动 (20) 美 容 手 术, 外 科 整 形 手 术 或 其 他 医 疗 导 致 的 伤 害 6

(21) 细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致 有 伤 口 而 发 生 感 染 者 除 外 ) ) 第 六 章 保 险 费 第 十 四 条 保 险 费 的 缴 付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费 以 保 险 单 月 度 或 保 险 单 年 度 为 单 位 计 算 若 保 险 费 以 保 险 单 年 度 为 单 位 计 算, 投 保 人 可 选 择 由 本 公 司 同 意 的 分 期 缴 付 的 方 式 缴 付 保 险 费 第 一 期 以 后 的 保 险 费 应 在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或 之 前 由 投 保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的 缴 费 方 式 自 行 缴 付 若 采 取 任 何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方 式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索 赔 ( 包 括 在 约 定 宽 限 期 内 发 生 索 赔 )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投 保 人 先 补 缴 该 被 保 险 人 该 保 险 年 度 应 缴 而 未 缴 的 保 险 费, 然 后 再 对 该 索 赔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宽 限 期 仅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若 投 保 人 依 约 定 分 期 缴 付 保 险 费, 则 除 首 期 保 险 费 外, 每 次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起 三 十 天 内 为 宽 限 期 第 十 六 条 续 保 保 险 费 续 保 期 保 险 费 根 据 续 保 时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风 险, 按 续 保 当 时 本 公 司 新 核 定 的 费 率 计 算, 若 有 调 整, 本 公 司 将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若 本 公 司 已 明 确 拒 绝 续 保, 则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第 七 章 合 同 的 解 除 与 终 止 第 十 七 条 告 知 义 务 及 合 同 的 效 力 投 保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对 于 本 公 司 询 问 的 告 知 事 项 应 据 实 说 明 (1) 若 因 故 意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无 论 当 时 保 险 事 故 是 否 发 生, 本 公 司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7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若 上 述 故 意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仅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则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 对 于 取 消 其 被 保 资 格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2) 若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或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无 论 当 时 保 险 事 故 是 否 发 生, 本 公 司 有 权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无 息 退 还 保 险 费 若 上 述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仅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某 一 被 保 险 人, 则 其 被 保 资 格 将 被 取 消,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部 分 的 保 险 费 若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前 或 取 消 被 保 资 格 前 所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本 公 司 对 该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3) 若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直 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而 本 公 司 同 意 继 续 承 保 的, 投 保 人 应 向 本 公 司 补 缴 自 本 合 同 的 生 效 日 起 累 计 增 加 的 保 险 费 及 其 利 息 注 注 利 息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利 率 计 算 第 十 八 条 合 同 的 解 除 投 保 人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随 时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解 除 合 同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时, 本 合 同 将 于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保 人 书 面 通 知 时 的 当 前 保 险 月 度 最 后 一 天 之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若 投 保 人 已 缴 纳 下 一 个 保 险 月 度 的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如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以 上 或 不 足 一 个 月, 本 合 同 将 于 本 公 司 收 到 投 保 人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对 于 效 力 终 止 时 投 保 人 已 缴 付 的 当 期 保 险 费 的 未 到 期 部 分,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下 表 计 算 应 退 还 金 额, 对 于 投 保 人 已 预 交 的 下 一 期 保 险 费, 则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效 力 终 止 日 至 已 缴 当 期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的 月 数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一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不 同 保 险 期 间 的 退 费 比 例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三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保 险 期 间 大 于 六 个 月 但 不 超 过 十 二 个 月 足 十 个 月 - - 60% 足 九 个 月 少 于 十 个 月 - - 50% 足 八 个 月 少 于 九 个 月 - - 40% 足 七 个 月 少 于 八 个 月 - - 30% 足 六 个 月 少 于 七 个 月 - - 25% 足 五 个 月 少 于 六 个 月 - 50% 0 足 四 个 月 少 于 五 个 月 - 40% 0 足 三 个 月 少 于 四 个 月 - 25% 0 足 二 个 月 少 于 三 个 月 30% 0 0 足 一 个 月 少 于 二 个 月 0 0 0 少 于 一 个 月 0 0 0 如 本 合 同 所 承 保 的 危 险 程 度 增 加, 影 响 到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的 基 础, 本 公 司 可 于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即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三 十 天 (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个 月 时, 本 公 司 将 提 前 十 五 天 ) 前 以 书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解 除 合 同, 本 合 同 将 于 该 书 面 通 知 列 明 的 合 同 终 止 日 二 十 四 时 终 止 该 书 面 通 知 由 专 人 或 以 挂 号 或 其 它 类 似 邮 寄 方 式 送 至 投 保 人 的 住 所 地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本 公 司 将 退 回 按 日 计 算 的 未 满 期 保 险 费 8

第 十 九 条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本 合 同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所 有 被 保 险 人 达 到 本 合 同 投 保 单 上 所 约 定 的 最 高 承 保 年 龄 后 的 首 个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 (2)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投 保 人 无 意 续 保 或 本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合 同 续 保 ; (3) 当 保 险 期 间 为 一 年 时, 本 合 同 的 应 缴 保 险 费 于 宽 限 期 过 后 仍 未 缴 交 ; (4) 本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注 : 在 (1) 或 (2)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二 十 四 时 自 动 终 止 在 (3)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合 同 效 力 于 该 保 险 费 到 期 日 二 十 四 时 自 动 终 止 第 八 章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第 二 十 条 保 险 事 故 的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应 于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骨 折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内 列 明 的 骨 折 或 需 进 行 关 节 替 换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中 列 明 的 关 节 替 换, 由 索 赔 申 请 人 尽 速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因 索 赔 申 请 人 故 意 或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而 导 致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损 失 部 分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它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一 条 索 赔 申 请 若 被 保 险 人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导 致 骨 折 或 关 节 替 换, 索 赔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索 赔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以 下 证 明 和 资 料 原 件 予 本 公 司, 以 申 请 保 险 金 : (1) 保 险 合 同 ; (2) 被 保 险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或 其 他 相 关 类 似 证 明 身 份 证 件 ; (3) 医 院 出 具 的 相 关 的 病 历 记 录 X 光 片 或 CT 光 片 及 其 他 医 学 影 像 诊 断 报 告 书 或 手 术 证 明 ; (4) 索 赔 申 请 人 所 能 提 供 的 其 他 与 本 项 申 请 相 关 的 材 料 若 索 赔 申 请 人 因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则 应 提 供 法 律 认 可 的 其 他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以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索 赔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材 料, 导 致 本 公 司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核 实 9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索 赔 申 请 人 的 赔 偿 请 求 及 完 整 的 索 赔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情 形 复 杂 的, 如 无 法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作 出 核 定, 则 双 方 同 意 适 当 延 长, 但 延 长 的 时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0 天 本 公 司 应 当 将 核 定 结 果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在 与 索 赔 申 请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十 日 内, 履 行 赔 偿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保 险 合 同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期 限 有 约 定 的, 本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义 务 本 公 司 依 照 前 款 约 定 作 出 核 定 后,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应 当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三 日 内 向 索 赔 申 请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索 赔 申 请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赔 偿 或 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两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二 十 二 条 补 充 索 赔 证 明 和 资 料 的 通 知 如 果 本 公 司 认 为 索 赔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索 赔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将 会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索 赔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第 二 十 三 条 先 行 赔 付 义 务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请 求 和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对 其 给 付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将 会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的 数 额 后, 将 会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第 二 十 四 条 身 体 检 查 及 司 法 鉴 定 在 申 请 索 赔 期 内, 本 公 司 有 权 要 求 被 保 险 人 做 身 体 检 查 或 提 供 有 关 的 检 验 报 告 第 九 章 其 它 第 二 十 五 条 争 议 的 处 理 在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发 生 任 何 争 议, 其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双 方 约 定 的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或 其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10

第 二 十 六 条 法 律 适 用 本 合 同 及 其 附 加 合 同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第 二 十 七 条 释 义 一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事 故 : 是 指 因 遭 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意 外 事 故, 并 以 此 意 外 事 故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的 伤 害 二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骨 折 : 是 指 由 于 意 外 事 故 单 独 且 直 接 导 致 骨 质 的 连 续 性 发 生 完 全 或 部 分 性 中 断, 包 括 发 生 于 椎 体 的 压 缩 性 骨 折, 不 包 括 骨 的 不 完 全 断 裂 ( 如 骨 裂 ) 三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战 争 : 是 指 不 管 宣 战 与 否, 主 权 国 家 为 达 到 其 经 济, 疆 域 的 扩 张, 民 族 主 义, 种 族, 宗 教 或 其 他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任 何 战 争 或 军 事 行 动 四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潜 水 : 是 指 以 辅 助 呼 吸 器 材 在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运 河 等 水 域 进 行 的 水 下 活 动 五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攀 岩 运 动 : 是 指 攀 登 悬 崖 楼 宇 外 墙 人 造 悬 崖 冰 崖 冰 山 等 运 动 六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探 险 活 动 : 是 指 明 知 在 某 种 特 定 的 自 然 条 件 下 有 失 去 生 命 或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的 危 险, 而 故 意 使 自 己 置 身 其 中 的 行 为 如 江 河 漂 流 穿 越 沙 漠 或 人 迹 罕 见 的 原 始 森 林 等 活 动 七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特 技 : 是 指 从 事 马 术 杂 技 驯 兽 等 特 殊 技 能 八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九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索 赔 申 请 人 : 指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被 保 险 人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或 法 律 规 定 的 享 有 保 险 金 请 求 权 的 其 他 人 十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生 : 是 指 在 医 院 内 行 医 并 拥 有 处 方 权 的 医 生, 亦 指 在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诊 断 医 疗 处 方 或 手 术 的 地 区 内 合 法 注 册 且 有 行 医 资 格 的 医 生, 医 生 不 能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十 一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直 系 亲 属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的 配 偶, 父 母, 子 女, 兄 弟 姐 妹,( 外 ) 祖 父 母,( 外 ) 孙 子 女 11

十 二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伤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因 受 伤 出 现 任 何 症 状 而 使 一 正 常 而 审 慎 的 人 寻 求 诊 断 医 疗 护 理 或 医 药 治 疗 ; 或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经 医 生 推 荐 接 受 医 药 治 疗 或 医 疗 意 见 十 三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骨 质 疏 松 症 : 是 指 按 照 WHO 和 美 国 国 家 骨 质 疏 松 基 金 会 共 同 推 荐 的 标 准, 当 被 检 者 骨 量 值 与 青 年 人 平 均 骨 量 值 相 比, 减 少 2.5 倍 标 准 差 以 上 十 四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 是 指 声 称 或 未 声 称 其 以 取 得 经 济 种 族 民 族 主 义 的 政 治 人 种 或 宗 教 利 益 为 目 的, 无 论 是 否 宣 布 该 利 益, 而 对 任 何 自 然 人, 财 产 或 政 府 实 施 的 任 何 实 际 或 威 胁 使 用 武 力 或 暴 力 直 接 造 成 或 导 致 其 损 害 伤 害 危 害 或 破 坏, 或 危 及 人 类 生 命 或 财 产 的 行 为 抢 劫 或 其 他 主 要 为 私 人 利 益 的 犯 罪 行 为, 或 任 何 主 要 起 因 于 受 害 者 与 加 害 者 之 间 先 前 的 私 人 关 系 的 犯 罪 行 为 应 不 被 视 为 恐 怖 行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应 包 括 任 何 由 当 地 国 家 政 府 证 实 或 认 定 为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的 任 何 行 动 十 五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利 率 : 是 指 同 期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每 月 第 一 个 营 业 日 已 颁 布 生 效 的 三 个 月 居 民 定 期 储 蓄 存 款 利 率 十 六 本 合 同 所 称 的 医 院 :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 的 机 构, 1. 拥 有 合 法 经 营 执 照 ; 2. 设 立 的 主 要 目 的 为 向 受 伤 者 和 患 病 者 提 供 留 院 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3. 有 合 格 的 医 生 和 护 士 提 供 全 日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医 疗 和 护 理 服 务 ; 4. 非 主 要 作 为 康 复 医 院 诊 所 护 理 疗 养 戒 酒 戒 毒 或 类 似 的 医 疗 机 构 若 医 院 处 于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则 医 院 必 须 是 二 级 以 上 ( 含 二 级 ) 医 院 - 完 - 12

骨 折 程 度 与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项 目 骨 折 项 目 最 高 给 付 比 例 一 骨 盆 ( 注 1) 骨 折 多 处 骨 折 ( 注 2), 至 少 一 处 为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单 处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多 处 闭 合 性 骨 折 ( 注 4)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二 股 骨 或 跟 骨 骨 折 多 处 骨 折 ( 注 2), 至 少 一 处 为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单 处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多 处 闭 合 性 骨 折 ( 注 4)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60% 30% 20% 15% 50% 25% 15% 12% 三 胫 骨 腓 骨 颅 骨 ( 注 5) 锁 骨 肱 骨 桡 骨 尺 骨 腕 骨 ( 注 6) 骨 折 ( 但 不 包 括 桡 骨 远 端 骨 折 ) 多 处 骨 折 ( 注 2), 至 少 一 处 为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单 处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多 处 闭 合 性 骨 折 ( 注 4) 颅 骨 凹 陷 骨 折 ( 须 经 手 术 治 疗 )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40% 20% 15% 10% 8% 四 桡 骨 远 端 骨 折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15% 8% 五 肩 胛 骨 髌 骨 胸 骨 掌 骨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15% ( 注 7) 跖 骨 ( 注 8) 跗 骨 ( 注 9) 骨 折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8% 六 椎 骨 ( 注 10) 骨 折 ( 包 括 颈 椎 胸 椎 腰 椎 骨 折, 但 不 包 括 骶 骨 和 尾 骨 骨 折 ) 椎 体 压 缩 性 骨 折 ( 注 11) 且 棘 突 横 突 或 椎 弓 根 骨 折 椎 体 压 缩 性 骨 折 ( 注 11) 或 棘 突 横 突 或 椎 弓 根 骨 折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30% 15% 8% 七 下 颌 骨 骨 折 多 处 骨 折 ( 注 2), 至 少 一 处 为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单 处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多 处 闭 合 性 骨 折 ( 注 4)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15% 12% 10% 5% 八 肋 骨 ( 注 12) 颧 骨 尾 骨 上 颌 骨 鼻 骨 趾 骨 ( 注 13) 注 : 指 骨 ( 注 14) 骨 折 多 处 骨 折 ( 注 2), 至 少 一 处 为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单 处 开 放 性 骨 折 ( 注 3) 多 处 闭 合 性 骨 折 ( 注 4) 本 项 目 下 其 他 骨 折 10% 8% 5% 3% 1. 骨 盆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包 括 耻 骨 髂 骨 坐 骨 骶 骨, 不 包 括 尾 骨 2. 多 处 骨 折 指 同 一 骨 上 有 一 处 以 上 的 骨 折 13

3. 开 放 性 骨 折 指 骨 折 附 近 的 皮 肤 和 粘 膜 破 裂, 骨 折 处 与 外 界 相 通 4. 闭 合 性 骨 折 指 骨 折 时 骨 折 处 皮 肤 或 粘 膜 完 整, 不 与 外 界 相 通 5. 颅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6. 所 有 同 侧 腕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7. 所 有 同 侧 掌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8. 所 有 同 侧 跖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9. 所 有 同 侧 跗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10. 所 有 椎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包 括 椎 体 棘 突 横 突 和 椎 弓 根 11. 压 缩 性 骨 折 指 因 外 力 导 致 松 质 骨 因 压 缩 而 变 形 12. 所 有 肋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13. 所 有 同 侧 趾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14. 所 有 同 侧 指 骨 作 为 同 一 块 骨 处 理 关 节 替 换 保 险 金 给 付 比 例 表 项 目 最 高 给 付 比 例 一 人 工 全 髋 关 节 替 换 100% 二 人 工 全 膝 关 节 替 换 ( 单 膝 ) 50%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14

美 亚 财 产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我 们 ) 美 亚 附 加 个 人 意 外 医 药 补 偿 医 疗 保 险 (2009 年 第 二 版 ) ( 本 附 加 合 同 须 投 保 始 有 效 力 ) 第 一 条 附 加 合 同 的 订 立 和 构 成 美 亚 附 加 个 人 意 外 医 药 补 偿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附 加 合 同 ), 依 您 的 申 请, 经 我 们 同 意 而 订 立 本 附 加 合 同 附 加 于 主 合 同 而 成 立, 主 合 同 的 条 款 也 适 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若 主 合 同 与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条 款 互 有 冲 突, 则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为 准 本 附 加 合 同 英 文 全 称 为 Individual Personal Accidental Medical Reimbursement Rider. 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承 保 项 目 在 保 险 单 上 或 批 注 项 内 未 载 明, 本 附 加 合 同 不 发 生 效 力 第 二 条 本 附 加 合 同 生 效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生 效 时 间 同 主 合 同 的 生 效 时 间, 或 以 本 附 加 合 同 的 批 注 所 载 明 的 生 效 时 间 为 准 第 三 条 保 险 责 任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若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因 遭 遇 意 外 事 故 而 于 意 外 事 故 发 生 日 起 一 百 八 十 天 内 向 合 法 注 册 的 医 生 护 士 医 院 或 救 护 车 服 务 已 支 出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实 际 医 药 费 用, 则 我 们 在 扣 除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免 赔 额 ( 如 载 有 ) 后, 再 按 保 险 单 所 载 的 赔 付 比 例 进 行 赔 付, 但 最 高 以 保 险 单 上 所 载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该 被 保 险 人 相 应 的 保 险 金 额 为 限 实 际 的 医 药 费 用 以 当 地 政 府 核 准 的 收 费 标 准 为 限 给 付 范 围 包 括 医 生 诊 断 处 方 手 术 费 救 护 车 费 住 院 费 药 费 X 光 检 查 护 理 医 疗 用 品 等 在 医 院 内 支 出 的 费 用 若 被 保 险 人 从 其 他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任 何 医 疗 保 险 给 付 取 得 补 偿, 我 们 仅 给 付 剩 余 的 部 分 第 四 条 责 任 免 除 1

任 何 在 下 列 期 间 发 生 的 或 由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的 医 药 费 用, 我 们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1) 战 争 军 事 行 动 暴 乱, 罢 工, 武 装 叛 乱 或 任 何 形 式 的 恐 怖 分 子 行 为 (2) 任 何 生 物 化 学 原 子 能 武 器, 原 子 能 或 核 能 装 置 所 造 成 的 爆 炸 灼 伤 或 辐 射 (3) 您 的 故 意 行 为 ; 或 无 论 被 保 险 人 当 时 神 志 是 否 清 醒, 被 保 险 人 自 致 伤 害 或 自 杀 (4) 因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行 为 ( 见 义 勇 为 行 为 除 外 ) 而 导 致 的 打 斗 被 袭 击 或 被 谋 杀 (5) 被 保 险 人 因 从 事 违 法 犯 罪 的 活 动 或 因 拒 捕 而 导 致 的 伤 害 ; 以 及 因 遭 受 司 法 当 局 拘 禁 或 被 判 入 狱 期 间 (6) 被 保 险 人 因 酗 酒 或 受 酒 精 毒 品 管 制 药 物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7) 被 保 险 人 酒 后 驾 车 无 照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交 通 工 具 (8)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错 乱 或 失 常 而 导 致 的 意 外 (9) 被 保 险 人 罹 患 艾 滋 病 (AIDS AIDS) 或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HIV HIV) 期 间 ( 上 述 定 义, 应 按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所 订 的 定 义 为 准 若 在 被 保 险 人 的 血 液 样 本 中 发 现 上 述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则 认 定 病 人 已 受 该 病 毒 感 染 ) ) (10 10) 被 保 险 人 置 身 于 任 何 飞 机 或 空 中 运 输 工 具 ( 以 乘 客 身 份 搭 乘 民 用 或 商 业 航 班 者 除 外 ) 期 间 (11 11) 先 天 性 畸 形 (12 12)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伤 及 其 并 发 症 (13 13)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赛 马 潜 水 滑 水 滑 雪 滑 翔 翼 跳 伞 攀 岩 运 动 摔 跤 柔 道 空 手 道 跆 拳 道 马 术 武 术 拳 击 的 运 动 或 特 技 表 演 (14 14) 被 保 险 人 参 与 任 何 职 业 或 半 职 业 的 体 育 运 动 (15 15)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各 种 车 辆 表 演 车 辆 竞 赛 或 练 习 驾 驶 卡 丁 车 (16 16) 被 保 险 人 于 海 军 空 军 陆 军 服 军 役 或 以 警 察 身 份 执 行 任 务 期 间 (17 17)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采 矿 业 地 下 作 业 山 洞 作 业 水 上 作 业 五 米 以 上 高 处 作 业 的 职 业 活 动 期 间 (18 18)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进 行 的 牙 科 治 疗 或 手 术 以 及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的 牙 齿 修 复 或 牙 齿 整 形 (19 19) 非 因 意 外 伤 害 而 进 行 的 视 力 矫 正 或 因 矫 正 视 力 而 作 的 眼 科 验 光 检 查 ; 屈 光 不 正 (20 20) 妊 娠 流 产 分 娩 及 由 此 引 起 的 伤 害 ; 性 传 播 疾 病 引 起 的 伤 害 ; 美 容 手 术, 外 科 整 形 手 术 (21 21) 细 菌 或 病 毒 感 染 ( 但 因 意 外 伤 害 致 有 伤 口 而 发 生 感 染 者 除 外 ),), 食 物 中 毒 (22 22) 一 般 身 体 检 查 疗 养 特 别 护 理 或 静 养 康 复 性 治 疗 或 心 理 治 疗 (23 23) 任 何 原 因 导 致 的 推 拿 按 摩 及 针 灸 治 疗 (24 24) 药 物 过 敏 或 其 他 医 疗 导 致 的 伤 害 第 五 条 证 明 文 件 / 索 赔 申 请 被 保 险 人 支 出 医 药 费 用 并 提 出 索 赔 申 请 后, 应 在 治 疗 结 束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向 我 们 递 交 以 下 文 2

件 作 为 医 疗 证 明 文 件 :(1) 完 整 的 门 急 诊 病 历 或 出 院 小 结 ; (2) 医 院 所 签 发 的 医 药 费 原 始 收 据 ;(3) 我 们 所 需 的 其 它 与 本 项 索 赔 相 关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当 赔 付 金 额 未 达 实 际 支 出 医 药 费 用 的 全 额 时, 索 赔 申 请 人 可 书 面 向 我 们 申 请 发 还 收 据 原 件 我 们 在 加 盖 印 戳 并 注 明 已 赔 付 金 额 后 发 还 收 据 原 件 第 六 条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的 终 止 本 附 加 合 同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会 自 动 终 止 : (1) 主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 (2) 您 于 本 附 加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向 我 们 申 请 解 除 本 附 加 合 同 ; (3)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您 无 意 续 保 或 我 们 不 接 受 本 附 加 合 同 续 保 (4) 本 附 加 合 同 因 其 他 条 款 所 列 情 况 而 终 止 注 : 在 (3) 项 所 提 及 的 情 况 下, 本 附 加 合 同 效 力 于 本 保 险 单 满 期 日 二 十 四 时 自 动 终 止 第 七 条 释 义 一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意 外 事 故 : 是 指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不 可 预 见 的 客 观 意 外 事 件, 并 以 此 意 外 事 件 为 直 接 且 单 独 原 因 导 致 身 体 伤 害 二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受 保 前 已 存 在 的 受 伤 :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出 现 任 何 症 状 而 引 致 一 正 常 而 审 慎 的 人 寻 求 诊 断 医 疗 护 理 或 医 药 治 疗 ; 或 被 保 险 人 于 其 在 本 附 加 合 同 项 下 获 保 前 五 年 内 曾 经 医 生 推 荐 接 受 医 药 治 疗 或 医 疗 意 见 三 本 附 加 合 同 所 称 的 必 需 且 合 理 的 实 际 医 药 费 用 是 指 : (1) 由 医 生 或 医 院 根 据 被 保 险 人 伤 害 情 况, 决 定 收 取 的 必 要 的 医 疗 和 医 药 费 用 ; (2) 即 使 无 本 保 险 赔 偿 情 况 下 被 保 险 人 仍 需 支 出 的 同 样 费 用 ( 此 页 内 容 结 束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