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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 国 人 民 健 康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健 享 全 球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条 款 (2011 年 8 月 向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备 案 ) 1 投 保 范 围 1.1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具 有 保 险 利 益 的 团 体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1.2 被 保 险 人 凡 投 保 人 所 属 的, 投 保 时 年 龄 在 18 至 65 周 岁, 身 体 健 康 能 正 常 工 作 劳 动 和 生 活 的 在 职 人 员, 均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但 连 续 参 加 本 保 险 者, 其 年 龄 可 延 长 至 69 周 岁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属 可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以 下 与 被 保 险 人 相 关 的 表 述 亦 适 用 于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2 保 险 责 任 及 责 任 免 除 2.1 等 待 期 设 置 自 保 险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本 公 司 将 对 一 段 时 间 内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这 段 时 间 称 为 等 待 期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在 等 待 期 内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无 论 是 否 延 续 至 等 待 期 后, 本 公 司 均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首 次 投 保 本 保 险 或 非 连 续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等 待 期 设 置 如 下 : 1) 因 疾 病 需 要 门 诊 治 疗 的, 自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之 日 起 15 日 为 等 待 期 ; 2) 因 疾 病 需 要 住 院 治 疗 的, 自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之 日 起 30 日 为 等 待 期 ; 3) 因 牙 科 疾 病 而 享 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的, 自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之 日 起 3 个 月 为 等 待 期 ; 4) 因 精 神 疾 病 需 要 住 院 或 门 诊 治 疗 的, 自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之 日 起 10 个 月 为 等 待 期 ; 5) 因 妊 娠 而 享 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生 育 保 险 责 任 的, 自 本 公 司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之 日 起 12 个 月 为 等 待 期 ; 6) 因 意 外 伤 害 引 起 的 住 院 及 门 诊, 保 险 责 任 无 等 待 期 续 保 时, 保 险 责 任 无 等 待 期 但 如 续 保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等 待 期 尚 未 结 束, 则 本 公 司 自 等 待 期 结 束 日 的 次 日 开 始 对 该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责 任 2.2 保 障 地 区 本 公 司 提 供 三 类 保 障 地 区 供 投 保 人 选 择 : 1) 中 国 大 陆 ( 不 含 香 港 澳 门 和 台 湾 地 区 ); 2) 亚 洲 国 家 及 地 区 ; 3) 全 球 本 公 司 将 在 投 保 人 所 选 的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但 本 条 款 第 条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则 不 受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的 限 制 2.3 保 险 责 任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责 任 分 为 基 本 责 任 与 可 选 责 任 投 保 人 可 只 投 保 基 本 责 任, 也 可 在 投 保 基 本 第 1 页 共 16 页

2 责 任 的 同 时 投 保 可 选 责 任, 但 不 可 以 单 独 投 保 可 选 责 任 在 投 保 时, 投 保 人 应 选 择 与 被 保 险 人 对 应 的 保 障 地 区 可 选 责 任, 确 定 具 体 的 保 障 计 划, 并 在 保 险 单 中 载 明 对 于 保 险 单 中 标 明 不 适 用 的 保 险 保 障,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本 公 司 对 于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在 每 一 保 险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在 承 保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及 服 务 费 用, 以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责 任 的 限 额 为 限, 且 各 项 责 任 累 计 给 付 不 得 超 过 保 障 计 划 中 所 载 明 的 年 度 限 额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 基 本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原 因 或 等 待 期 满 后 因 疾 病 原 因 经 医 院 诊 断 必 须 住 院 治 疗, 对 其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给 付 不 得 超 过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个 别 项 目 单 独 设 定 了 给 付 限 制, 该 项 目 的 给 付 亦 应 服 从 此 限 制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CT 和 核 磁 共 振 保 险 金 属 于 特 殊 责 任 范 围, 不 包 含 在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责 任 范 围 内 膳 食 费 及 床 位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的 膳 食 费 和 床 位 费 用 床 位 费 用 在 中 国 大 陆 地 区 限 于 标 准 单 人 病 房 的 住 院 床 位 费 用, 在 中 国 境 外 不 高 于 标 准 半 私 病 房 (semi-private room) 的 住 院 床 位 费 用 ( 不 包 括 套 房 家 庭 病 房 ) 膳 食 费 限 于 由 医 院 提 供 的 合 理 膳 食, 但 不 包 括 住 院 期 间 购 买 的 个 人 用 品 的 费 用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床 位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经 医 院 诊 断 必 须 入 住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而 产 生 的 床 位 费 用 重 症 监 护 病 房 指 配 有 中 心 监 护 台 心 电 监 护 仪 及 其 他 监 护 抢 救 设 施, 相 对 封 闭 管 理, 符 合 ICU CCU 标 准 的 单 人 或 多 人 监 护 病 房 未 成 年 人 住 院 期 间 监 护 人 的 陪 床 费 用 未 满 18 周 岁 的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如 医 生 要 求 监 护 人 陪 伴, 本 公 司 承 担 其 监 护 人 ( 仅 限 一 人 ) 的 陪 床 费 用 陪 床 费 用 不 得 高 于 被 保 险 人 的 床 位 费 用 药 品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西 药 中 药 和 中 成 药 费 用 药 品 须 由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并 在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护 理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护 理 费 用, 护 理 等 级 须 与 医 嘱 相 符 医 生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经 治 医 生 的 诊 疗 费 用 和 会 诊 医 生 的 会 诊 费 用 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的 治 疗 费 材 料 费 输 血 费 和 输 氧 费 各 种 放 射 治 疗 化 学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费 用 也 属 于 给 付 范 围 检 查 化 验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以 诊 断 疾 病 为 目 的 的 各 种 检 查 化 验 费, 如 病 理 检 查 费 实 验 室 化 验 费 放 射 检 查 费 和 B 超 检 查 费 等 手 术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手 术 治 疗 时, 本 公 司 承 担 与 手 术 治 疗 相 关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如 手 术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设 备 和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卫 生 材 料 费 用 等 急 救 车 费 用 如 被 保 险 人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本 公 司 承 担 医 院 或 专 业 急 救 机 构 用 第 2 页 共 16 页

3 急 救 车 将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故 发 生 地 点 转 送 到 医 院 或 在 医 院 之 间 进 行 转 送 的 费 用, 包 括 急 救 车 费 以 及 在 急 救 车 上 发 生 的 用 于 抢 救 的 医 疗 费 用 急 救 车 的 使 用 仅 限 于 同 一 城 市 中 的 医 疗 运 送 精 神 疾 病 住 院 治 疗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病 (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或 中 国 精 神 病 分 类 方 案 和 诊 断 标 准 明 确 诊 断 ), 在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精 神 病 治 疗 机 构 或 设 有 精 神 病 科 室 的 医 院 住 院 治 疗 精 神 疾 病,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辅 助 医 疗 器 具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了 替 代 身 体 某 项 机 能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辅 助 医 疗 器 具 ( 如 心 脏 起 搏 器 假 肢 或 义 眼 等 ), 本 公 司 承 担 这 些 医 疗 器 具 的 使 用 和 维 修 费 用 但 这 些 医 疗 器 具 必 须 在 住 院 期 间 进 行 调 试 并 置 留 体 内 假 牙 或 植 牙 助 听 器 轮 椅 费 用 不 在 辅 助 医 疗 器 具 保 障 范 围 内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若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的 原 因 属 于 本 合 同 保 险 责 任, 且 被 保 险 人 未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给 付 上 述 各 项 住 院 医 疗 保 险 金,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乘 以 1000 元, 一 次 性 给 付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如 果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累 计 实 际 住 院 天 数 超 过 20 日,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的 给 付 最 多 以 20 日 为 限 住 院 天 数 是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病 房 内 实 际 的 住 院 治 疗 天 数 住 院 期 间 请 假 或 外 出 离 开 医 院 的, 从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医 院 的 当 日 起 至 被 保 险 人 回 到 医 院 的 当 日 止,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无 理 赔 住 院 津 贴 的 责 任, 具 体 请 假 或 外 出 日 期 以 医 院 的 记 录 为 准 责 任 延 续 如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接 受 治 疗, 在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时 仍 未 出 院, 本 公 司 按 以 上 规 定 承 担 本 次 住 院 自 保 险 期 间 结 束 之 日 起 30 日 内 的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但 累 计 天 数 以 各 项 责 任 对 应 的 最 高 给 付 天 数 为 限,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以 各 对 应 项 费 用 最 高 给 付 金 额 为 限 且 不 超 过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度 总 限 额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 可 选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因 意 外 伤 害 原 因 或 等 待 期 满 后 因 疾 病 原 因 在 医 院 门 急 诊 治 疗 发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给 付 不 得 超 过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个 别 项 目 单 独 设 定 了 给 付 限 制, 该 项 目 的 给 付 亦 应 服 从 此 限 制 门 诊 肾 透 析 保 险 金 CT 和 核 磁 共 振 保 险 金 属 于 特 殊 责 任 范 围, 不 包 含 在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金 责 任 范 围 内 挂 号 费 / 医 生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门 急 诊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挂 号 费 经 治 医 生 的 诊 疗 费 用 和 会 诊 医 生 的 会 诊 费 用 药 品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西 药 中 药 和 中 成 药 费 用 药 品 须 由 医 生 开 具 处 方 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门 急 诊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的 治 疗 费 材 料 费 输 血 费 和 输 氧 费 各 种 放 射 治 疗 化 学 治 疗 物 理 治 疗 费 用 也 属 于 给 付 范 围 检 查 化 验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门 急 诊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以 诊 断 疾 病 为 目 的 的 各 种 检 查 第 3 页 共 16 页

4 化 验 费, 如 病 理 检 查 费 实 验 室 化 验 费 放 射 检 查 费 和 B 超 检 查 费 等 手 术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在 门 急 诊 治 疗 期 间 进 行 手 术 治 疗 时, 本 公 司 承 担 与 手 术 治 疗 相 关 的 合 理 医 疗 费 用, 如 手 术 费 麻 醉 费 手 术 设 备 和 器 械 使 用 费 以 及 卫 生 材 料 费 用 等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对 原 未 经 过 任 何 治 疗 的 完 整 无 损 的 自 身 牙 齿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在 72 小 时 内 接 受 的 紧 急 治 疗 费 用, 但 保 险 期 间 内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累 计 给 付 的 紧 急 牙 科 治 疗 费 用 不 得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本 项 责 任 所 指 的 意 外 伤 害 不 包 括 如 下 情 形 : 1) 在 咀 嚼 食 物 或 进 食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伤 害 ; 2) 牙 齿 日 常 磨 损 和 老 化 ; 3) 刷 牙 或 其 他 口 腔 清 洁 过 程 中 引 起 的 伤 害 ; 4) 非 因 外 力 撞 击 造 成 的 口 腔 伤 害 被 保 险 人 在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后 除 了 为 对 创 面 进 行 修 复 缝 合 进 行 的 基 本 手 术 治 疗 外, 任 何 牙 齿 修 补 使 用 贵 金 属 材 料 填 充 镶 装 任 何 牙 齿 矫 正 治 疗 或 在 医 院 进 行 的 其 它 牙 科 手 术 均 不 属 于 紧 急 牙 科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精 神 疾 病 门 诊 治 疗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因 精 神 疾 病 ( 根 据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或 中 国 精 神 病 分 类 方 案 和 诊 断 标 准 明 确 诊 断 ), 在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精 神 病 治 疗 机 构 或 设 有 精 神 病 科 室 的 医 院 的 门 诊 部 治 疗 精 神 疾 病,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门 诊 治 疗 所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生 育 保 险 金 ( 可 选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医 院 因 分 娩 发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生 育 保 险 金, 但 累 计 给 付 不 得 超 过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生 育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个 别 项 目 单 独 设 定 了 给 付 限 制, 该 项 目 的 给 付 亦 应 服 从 此 限 制 正 常 分 娩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在 医 院 正 常 分 娩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 1) 被 保 险 人 因 非 医 学 原 因 的 选 择 性 终 止 妊 娠 ; 2) 医 生 认 为 非 医 疗 必 要 的 选 择 性 剖 腹 产, 以 及 因 此 产 生 的 治 疗 费 用 ; 3) 产 前 辅 导 课 程 费 用 以 及 与 分 娩 无 关 的 助 产 士 费 用 ; 4) 在 家 中 分 娩 新 生 婴 儿 护 理 费 用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所 生 婴 儿 出 生 后 7 日 内 的 护 理 费 用 ( 含 疫 苗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新 生 婴 儿 发 生 的 任 何 治 疗 费 用 由 于 怀 孕 或 分 娩 引 发 的 并 发 症 属 于 本 合 同 住 院 医 疗 或 门 急 诊 医 疗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 可 选 责 任 )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具 有 合 法 医 疗 执 照 并 在 当 地 注 册 的 牙 科 诊 所 或 医 院 牙 科 接 受 以 下 牙 科 治 疗 项 目 时, 对 其 治 疗 期 间 发 生 的 下 列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扣 除 约 定 的 免 赔 额 后,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但 各 项 医 疗 费 用 累 计 给 付 不 得 超 过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牙 科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如 果 个 别 项 目 单 独 设 定 了 给 付 限 制, 该 项 目 的 给 付 亦 应 服 从 此 限 制 预 防 性 治 疗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口 腔 常 规 检 查 和 一 次 洁 牙 的 费 用 第 4 页 共 16 页

5 基 本 治 疗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拔 牙 补 牙 牙 根 治 疗 牙 周 疾 病 治 疗 ( 包 括 牙 龈 炎 牙 周 病 及 其 他 牙 龈 治 疗 ) 的 费 用 本 项 责 任 不 包 括 : 1) 任 何 具 有 美 容 性 质 的 牙 科 治 疗 如 陶 瓷 镶 盖 牙 齿 美 白 牙 齿 以 及 种 植 正 畸 治 疗 ; 2) 任 何 牙 科 治 疗 过 程 中 使 用 的 贵 金 属 材 料 假 牙 中 医 治 疗 保 险 金 ( 可 选 责 任 ) 本 公 司 承 担 被 保 险 人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接 受 由 当 地 注 册 且 具 有 合 法 执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医 生 实 施 的 针 灸 正 骨 推 拿 脊 柱 指 压 费 用 保 险 期 间 内, 本 公 司 对 每 一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的 每 次 中 医 治 疗 费 用 给 付 次 数 以 约 定 的 金 额 次 数 为 限 特 殊 责 任 ( 可 选 责 任 )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下 列 特 殊 责 任 :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医 院 因 器 官 移 植 而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手 术 医 疗 费 用 ( 不 含 器 官 组 织 源 费 ), 本 公 司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且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医 疗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门 诊 肾 透 析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医 院 进 行 门 诊 肾 透 析, 本 公 司 就 其 门 诊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门 诊 肾 透 析 保 险 金, 且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门 诊 肾 透 析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CT 和 核 磁 共 振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其 保 障 地 区 范 围 内 的 医 院 进 行 CT 和 核 磁 共 振 检 查, 本 公 司 就 其 发 生 的 合 理 且 必 需 的 医 疗 费 用 按 约 定 的 比 例 给 付 CT 和 核 磁 共 振 保 险 金, 且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给 付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CT 和 核 磁 共 振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金 额 特 别 提 示 被 保 险 人 在 特 定 医 院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按 照 根 据 本 条 款 至 项 保 险 责 任 部 分 计 算 的 各 项 保 险 金 数 额 特 定 医 院 的 约 定 给 付 比 例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被 保 险 人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地 区 接 受 治 疗 的,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本 公 司 建 立 的 医 疗 服 务 网 络 内 的 医 疗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 接 受 治 疗, 未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本 公 司 按 照 根 据 本 条 款 至 项 保 险 责 任 部 分 计 算 的 各 项 保 险 金 数 额 50% 给 付 各 项 保 险 金 特 定 医 院 和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将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予 以 通 报, 被 保 险 人 亦 可 登 录 本 公 司 官 方 网 站 ( 或 者 致 电 (95591 或 ) 查 询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 可 选 责 任 )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需 要 紧 急 救 援 时, 本 公 司 通 过 授 权 的 救 援 机 构 ( 以 下 简 称 救 援 机 构 ) 承 担 以 下 责 任 及 其 费 用, 且 保 险 期 间 内 累 计 承 担 的 各 项 责 任 费 用 总 和 不 得 超 过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的 保 险 金 额 中 英 文 援 助 热 线 电 话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需 要 救 助 时,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提 供 24 小 时 中 英 文 援 助 热 线 电 话 服 务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需 要 紧 急 救 援 的, 应 及 时 拨 打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24 小 时 援 助 热 线 电 话 通 知 救 援 机 构, 救 援 机 构 的 授 权 医 生 ( 以 下 简 称 授 权 医 生 ) 将 根 据 其 专 业 知 识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医 疗 咨 询, 如 授 权 医 生 确 认 被 保 险 人 需 要 医 疗 援 助 时, 本 第 5 页 共 16 页

6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承 担 下 列 保 险 责 任 : 1) 将 被 保 险 人 转 移 到 距 事 发 地 最 近 的 合 适 的 医 疗 机 构, 并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必 需 的 所 有 医 疗 运 送 费 用 ; 2)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当 地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疗 条 件 不 能 保 证 被 保 险 人 得 到 及 时 充 分 的 医 疗 救 助 时, 被 保 险 人 将 被 转 移 到 医 疗 条 件 适 合 的 其 他 邻 近 医 疗 机 构 ; 3)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病 情 需 要, 救 援 机 构 将 派 遣 医 护 人 员 在 转 移 过 程 中 护 送 被 保 险 人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 4)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手 段, 以 在 事 发 当 地 能 够 提 供 的 合 适 手 段 为 准 ; 5)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上 述 救 助 均 须 在 授 权 医 生 的 同 意 下 进 行 亲 属 关 怀 1) 陪 同 医 疗 运 送 : 本 公 司 将 会 安 排 在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与 被 保 险 人 在 一 起 的 一 名 亲 属 或 朋 友 陪 同 医 疗 运 送, 并 支 付 其 在 医 疗 运 送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旅 行 费 用 此 外, 本 公 司 将 支 付 该 陪 同 人 员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的 就 近 住 宿 费 用, 但 每 晚 费 用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800 元, 累 计 入 住 以 5 日 为 限 2) 亲 属 探 病 : 若 在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中 被 保 险 人 无 人 陪 同, 且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的 医 院 离 被 保 险 人 最 近 的 居 住 地 超 过 400 公 里 (250 英 里 ) 以 上,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一 位 被 保 险 人 指 定 的 直 系 亲 属 以 最 适 宜 的 交 通 方 式 前 往 探 望 被 保 险 人, 本 公 司 承 担 该 亲 属 往 返 交 通 费 及 其 在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陪 同 的 必 要 的 住 宿 费 用, 每 晚 住 宿 费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800 元, 且 累 计 入 住 以 5 日 为 限 3) 安 排 子 女 回 常 住 地 :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其 随 行 的 未 成 年 子 女 无 人 照 料 时,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与 其 最 初 旅 行 同 等 级 别 的 同 样 交 通 方 式 送 其 子 女 返 回 其 常 住 地, 并 支 付 其 相 关 的 必 要 的 旅 行 费 用 4) 亲 属 处 理 后 事 :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身 故,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其 一 位 直 系 亲 属 以 最 适 宜 的 交 通 方 式 前 往 处 理 后 事 并 安 排 该 亲 属 入 住 附 近 酒 店 本 公 司 承 担 该 亲 属 往 返 交 通 费 及 其 在 酒 店 的 住 宿 费, 但 每 晚 住 宿 费 不 得 超 过 人 民 币 800 元, 且 累 计 入 住 以 5 日 为 限 本 公 司 不 负 责 帮 助 该 直 系 亲 属 获 得 事 故 发 生 国 的 签 证 以 上 服 务 不 包 括 在 医 疗 必 须 的 情 况 下, 需 要 将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再 次 转 送 的 指 定 亲 属 或 朋 友 的 旅 行 费 用 转 送 回 常 住 地 如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在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救 护 措 施 结 束 后, 或 者 当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的 病 情 或 者 伤 势 已 经 稳 定 可 以 旅 行 时,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被 保 险 人 以 其 认 可 的 交 通 方 式 返 回 其 常 住 地, 但 须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承 担 回 程 票 的 费 用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有 必 要,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为 被 保 险 人 安 排 医 疗 护 送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若 授 权 医 生 认 为 被 保 险 人 在 抵 达 其 常 住 地 后 仍 需 住 院 治 疗,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转 送 被 保 险 人 至 其 指 定 的 医 院, 若 被 保 险 人 未 能 指 定 医 院,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转 送 被 保 险 人 至 授 权 医 生 指 定 的 医 院, 该 次 救 援 责 任 终 止 第 6 页 共 16 页

7 遗 体 处 理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旅 行 期 间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身 故, 本 公 司 将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按 照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愿 或 其 家 属 的 愿 望,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或 骨 灰 按 下 列 三 种 方 式 之 一 处 理 并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 1) 遗 体 转 运 回 国 籍 所 在 国 或 常 住 地 : 在 相 关 法 律 许 可 的 前 提 下,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安 排 把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从 事 发 地 运 至 被 保 险 人 国 籍 所 在 国 或 常 住 地, 并 承 担 灵 柩 和 灵 柩 运 送 费 用, 其 中 灵 柩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3000 元 为 限 2) 火 葬 : 若 被 保 险 人 遗 愿 或 其 家 属 选 择 在 事 发 地 火 葬,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支 付 火 葬 费 骨 灰 盒 以 及 将 骨 灰 盒 运 回 国 籍 所 在 国 或 常 住 地 的 费 用, 其 中 骨 灰 盒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2000 元 为 限, 火 葬 费 用 以 事 发 地 普 通 丧 葬 标 准 为 准 3) 就 地 安 葬 : 若 被 保 险 人 遗 愿 或 其 家 属 选 择 在 事 发 地 就 地 安 葬,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遗 体 就 地 安 葬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支 付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8000 元 的 与 就 地 安 葬 相 关 的 费 用 特 别 提 示 1) 未 经 救 援 机 构 事 先 同 意, 被 保 险 人 及 其 家 属 或 旅 伴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就 本 项 责 任 的 费 用 支 付 作 出 任 何 承 诺 ; 2) 如 救 援 机 构 同 意 并 代 替 被 保 险 人 先 行 垫 付 了 不 属 于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任 何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应 在 救 援 机 构 提 出 偿 还 要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偿 还 代 付 款 ; 3) 本 合 同 提 供 的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因 非 救 援 机 构 原 因 造 成 的 延 误 或 损 失, 本 公 司 和 救 援 机 构 均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4)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不 能 严 格 遵 守 救 援 机 构 所 规 定 的 援 助 程 序,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本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一 切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责 任, 并 立 即 停 止 所 有 的 救 援 服 务, 不 支 付 任 何 由 于 不 遵 守 救 援 机 构 的 意 见 和 没 有 征 得 救 援 机 构 同 意 而 产 生 的 费 用 若 被 保 险 人 拒 绝 救 援 机 构 所 建 议 的 救 护 程 序,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因 此 而 带 来 的 任 何 后 果 ; 5) 由 于 本 公 司 和 救 援 机 构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直 接 或 间 接 造 成 无 法 履 行 救 援 责 任 或 延 误 履 行 救 援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和 救 援 机 构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本 公 司 和 救 援 机 构 无 法 控 制 的 原 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罢 工 航 班 条 件 当 地 政 府 或 国 际 组 织 的 行 为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本 公 司 向 被 保 险 人 提 供 下 列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 第 二 诊 疗 意 见 咨 询 服 务 被 保 险 人 初 次 罹 患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疾 病 ( 见 附 表 ), 在 已 经 获 得 诊 断 ( 第 一 诊 疗 意 见 ) 的 基 础 上, 可 通 过 本 公 司 联 系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咨 询, 以 获 取 书 面 医 疗 建 议 本 公 司 承 担 病 历 等 资 料 的 传 送 费 用, 其 他 费 用 由 被 保 险 人 自 行 支 付 无 理 赔 健 康 体 检 若 被 保 险 人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理 赔, 则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一 保 单 年 度 续 保 时, 可 在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体 检 机 构 就 指 定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体 检 本 公 司 指 定 医 疗 体 检 机 构 及 体 检 指 定 项 目 以 投 保 所 在 地 本 公 司 的 分 支 机 构 提 供 的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公 布 的 内 容 为 准 本 公 司 有 对 医 疗 服 务 手 册 的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更 新 的 权 利 2.4 责 任 免 除 因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所 导 致 的 费 用 和 后 果,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 1) 被 保 险 人 患 有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以 及 其 他 遗 传 性 疾 病 ; 第 7 页 共 16 页

8 2) 未 告 知 的 既 往 症 及 保 险 单 中 特 别 约 定 的 除 外 疾 病 ; 3) 门 ( 急 ) 诊 配 药 或 出 院 时 带 药 超 过 本 合 同 到 期 日 后 30 日 的, 其 超 出 30 日 的 药 品 费 用 ; 4)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性 病 不 孕 不 育 治 疗 人 工 生 殖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性 功 能 障 碍 治 疗 非 医 学 原 因 而 由 被 保 险 人 主 动 要 求 的 堕 胎 变 性 手 术 以 及 由 以 上 原 因 引 起 的 并 发 症 ; 5) 接 受 预 防 性 手 术 ( 如 预 防 性 阑 尾 切 除 ) 矫 形 视 力 矫 正 手 术 美 容 减 肥 免 疫 接 种 (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的 婴 儿 疫 苗 接 种 除 外 ) 健 康 体 检 (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的 除 外 ) 疗 养 康 复 治 疗 实 验 性 治 疗 以 及 非 意 外 伤 害 事 故 所 致 的 整 形 整 容 手 术 ; 6) 自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承 担 保 险 责 任 之 日 起 首 90 日 内 存 在 被 发 现 开 始 进 行 或 被 建 议 进 行 的 下 列 治 疗 : 乳 房 或 前 列 腺 的 任 何 医 疗 症 状 扁 桃 体 切 除 术 增 殖 腺 切 除 术 痔 疮 或 痔 切 除 术 生 殖 系 统 的 任 何 失 常 子 宫 切 除 术 疝 气 椎 间 盘 疾 病 胆 结 石 或 肾 结 石, 但 续 保 则 不 受 此 限 制 ; 7) 骨 髓 器 官 获 取 或 寻 找 的 费 用, 为 了 移 植 目 的 而 进 行 的 对 捐 赠 人 或 被 保 险 人 进 行 的 器 官 摘 除 及 与 此 相 关 的 并 发 症 的 治 疗 ; 8) 人 造 心 脏 移 植 ; 9) 进 行 任 何 活 细 胞 冷 冻 储 藏 培 植 和 再 培 植 费 用 ; 10)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任 何 矫 正 或 矫 形 器 材,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弓 形 支 撑 器 矫 正 器 或 任 何 用 于 预 防 性 的 服 务 或 供 给 ; 11) 被 保 险 人 使 用 轮 椅 拐 杖 助 听 器 配 镜 安 装 假 牙 牙 托 或 任 何 其 他 类 似 装 置 的 费 用 ; 12) 被 保 险 人 疗 养 静 养 或 特 别 护 理 ; 13) 任 何 康 复 费 用, 但 不 包 括 住 院 治 疗 所 必 需 的, 且 在 医 生 的 控 制 和 指 导 下 在 指 定 的 康 复 中 心 进 行 的 康 复 ; 14) 任 何 被 保 险 人 直 接 或 间 接 因 酒 精 中 毒 麻 醉 药 毒 品 滥 用 或 依 赖 药 物 或 任 何 上 瘾 或 依 赖 于 形 成 习 惯 的 物 质 而 导 致 的 伤 害 或 疾 病 引 起 的 治 疗 ; 15) 因 学 习 障 碍 多 动 症 注 意 力 集 中 缺 陷 语 言 障 碍 矫 正 行 为 问 题 和 儿 童 发 展 问 题 而 接 受 的 治 疗 ; 16) 被 保 险 人 为 获 得 医 疗 治 疗 而 产 生 的 运 送 费, 但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的 急 救 车 费 用 和 紧 急 医 疗 运 送 费 用 除 外 ; 17)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为 中 国 籍 人 士,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美 国 加 拿 大 停 留 每 次 超 过 30 日 或 累 计 超 过 90 日, 其 在 美 国 和 加 拿 大 超 出 停 留 期 限 期 间 接 受 治 疗 发 生 的 费 用 ; 18)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为 外 籍 人 士, 保 险 期 间 内 在 其 国 籍 所 在 国 美 国 加 拿 大 停 留 每 次 超 过 30 日 或 累 计 超 过 90 日, 其 在 国 籍 所 在 国 美 国 加 拿 大 超 出 停 留 期 限 期 间 接 受 治 疗 发 生 的 费 用 ; 19) 在 所 选 保 障 地 区 以 外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20)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除 外 医 院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21) 被 保 险 人 在 怀 孕 28 周 以 上 乘 坐 飞 机 旅 行 ; 22) 医 生 认 为 非 必 需 的 或 额 外 的 费 用, 例 如 仅 有 临 床 不 适 症 状, 入 院 诊 断 和 出 院 诊 断 均 不 是 明 确 疾 病 ( 以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颁 布 的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第 8 页 共 16 页

9 (ICD-10) 为 准 ) 的 住 院 超 过 通 常 惯 例 水 平 的 费 用 ; 未 经 科 学 或 医 学 认 可 的 测 试 性 或 研 究 性 治 疗 的 费 用 ; 23) 被 保 险 人 因 检 查 麻 醉 手 术 治 疗 药 物 治 疗 等 过 程 中 遭 受 的 医 疗 意 外 或 医 疗 事 故 引 发 的 治 疗 费 用 以 及 由 于 服 用 自 行 购 买 的 药 品 或 未 遵 医 嘱 服 用 医 生 开 具 的 药 品 导 致 的 伤 害 引 发 的 治 疗 费 用 ; 24) 非 以 治 疗 疾 病 为 目 的 的 药 品 避 孕 类 药 品 滋 补 或 营 养 类 药 品 ( 如 : 鱼 肝 油 维 生 素 矿 物 质 钙 剂 等 ) 提 高 性 功 能 的 药 物 ; 瘦 身 或 控 制 体 重 类 药 品 缓 泻 药 化 妆 品 美 容 品 ; 用 于 戒 烟 戒 酒 醒 酒 的 药 物 ; 无 医 生 处 方 自 行 购 买 的 药 品 ; 试 验 或 研 究 阶 段 的 药 物 ; 25) 中 药 类 药 品 中 不 包 括 如 下 范 围 : 花 旗 参 冬 虫 草 海 马 等 ; 可 以 入 药 的 动 物 及 动 物 脏 器, 如 鹿 茸 胎 盘 鞭 尾 筋 骨 等 ; 十 全 大 补 膏 十 全 大 补 丸 等 滋 补 类 中 药 ; 用 中 药 材 和 中 药 饮 片 炮 制 的 各 类 酒 制 剂 等 ; 膏 方 ; 白 糖 参 红 参 玳 瑁 雪 蛤 蛤 蚧 珊 瑚 狗 宝 琥 珀 灵 芝 羚 羊 角 粉 马 宝 玛 瑙 牛 黄 麝 香 藏 红 花 ( 西 红 花 ) 血 竭 燕 窝 野 山 参 移 山 参 珍 珠 ( 粉 ) 紫 河 车 ; 26) 投 保 人 对 被 保 险 人 的 故 意 杀 害 故 意 伤 害 ; 27) 被 保 险 人 故 意 自 伤 自 杀 ( 被 保 险 人 自 杀 时 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的 除 外 ) 故 意 犯 罪 或 者 抗 拒 依 法 采 取 的 刑 事 强 制 措 施 ; 28) 被 保 险 人 从 事 潜 水 滑 水 漂 流 跳 伞 攀 岩 蹦 极 驾 驶 滑 翔 机 探 险 摔 跤 比 赛 拳 击 比 赛 武 术 比 赛 特 技 表 演 赛 马 赛 车 等 高 风 险 活 动 ; 29)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 武 装 叛 乱 ; 30) 核 爆 炸 核 辐 射 或 核 污 染 被 保 险 人 在 下 列 期 间 内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后 果,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 1) 醉 酒 主 动 吸 食 或 注 射 毒 品 ; 2) 酒 后 驾 驶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或 驾 驶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的 机 动 车 ; 3)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3 合 同 效 力 3.1 合 同 成 立 与 生 效 投 保 人 提 出 保 险 申 请,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本 合 同 成 立, 合 同 成 立 日 期 于 保 险 单 上 载 明 除 另 有 约 定 外, 自 本 合 同 成 立, 本 公 司 收 取 保 险 费 并 签 发 保 险 单 的 次 日 零 时 起 本 合 同 生 效, 本 公 司 自 载 明 于 保 险 单 上 的 生 效 日 开 始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责 任 3.2 犹 豫 期 自 投 保 人 签 收 保 险 单 之 日 起 有 10 天 的 犹 豫 期 如 果 投 保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向 本 公 司 书 面 申 请 撤 销 合 同, 本 合 同 不 产 生 效 力, 本 公 司 将 不 承 担 任 何 保 险 责 任 投 保 人 犹 豫 期 内 撤 销 合 同, 本 公 司 将 无 息 退 还 投 保 人 所 交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3.3 保 险 期 间 本 合 同 的 保 险 期 间 为 1 年 3.4 解 除 合 同 的 手 续 及 风 险 投 保 人 犹 豫 期 后 可 以 书 面 申 请 解 除 本 合 同 自 本 公 司 接 到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本 合 同 效 力 终 止 本 公 司 自 收 到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书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第 9 页 共 16 页

10 投 保 人 犹 豫 期 后 解 除 合 同 会 遭 受 一 定 损 失 如 被 保 险 人 已 发 生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或 已 接 受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本 公 司 将 不 接 受 解 除 合 同 申 请 3.5 续 保 本 合 同 保 险 期 间 届 满 时 投 保 人 可 向 本 公 司 申 请 续 保 本 保 险, 本 公 司 审 核 同 意 后 为 投 保 人 办 理 续 保 手 续, 并 按 续 保 当 时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及 风 险 状 况 确 定 费 率 并 收 取 保 险 费 投 保 人 支 付 相 应 的 续 保 保 险 费 后, 本 公 司 将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继 续 承 担 相 应 的 保 险 责 任 续 保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调 整 本 保 险 的 保 险 费 率, 经 调 整 的 保 险 费 率 将 通 知 投 保 人, 自 续 保 合 同 生 效 时 起 适 用 3.6 被 保 险 人 变 动 如 需 要 增 加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时, 投 保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经 审 核 同 意 并 收 取 相 应 保 险 费 后, 本 公 司 按 约 定 的 日 期 开 始 承 担 该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保 险 责 任 如 因 被 保 险 人 离 职 死 亡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减 少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时, 投 保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自 通 知 到 达 之 日 起 丧 失 ; 如 投 保 人 要 求 的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取 消 之 日 在 通 知 到 达 日 之 后, 则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自 投 保 人 要 求 取 消 之 日 零 时 起 丧 失 如 果 该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未 发 生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保 险 事 故 且 未 接 受 本 合 同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该 被 保 险 人 或 附 属 被 保 险 人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合 同 的 被 保 险 人 总 数 小 于 5 人, 或 低 于 有 参 加 保 险 资 格 人 数 的 75% 时,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的 现 金 价 值 4 保 险 费 4.1 保 险 费 保 险 费 将 根 据 投 保 人 在 投 保 时 确 定 的 保 障 地 区 保 障 范 围 及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和 风 险 状 况 进 行 确 定, 投 保 人 应 一 次 性 向 本 公 司 缴 清 保 险 费 5 保 险 金 的 申 请 及 给 付 5.1 预 授 权 在 接 受 下 述 任 何 一 项 治 疗 或 医 疗 项 目 之 前, 被 保 险 人 必 须 提 前 48 小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获 得 预 授 权 预 授 权 是 指 以 被 保 险 人 所 提 供 的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及 准 确 性 为 基 础, 由 本 公 司 概 括 性 的 决 定 治 疗 的 必 需 性 只 有 在 被 保 险 人 遵 守 本 条 规 定 时, 本 公 司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公 司 有 权 根 据 所 获 得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先 前 的 治 疗 的 必 需 性 提 出 质 询 质 疑 以 及 撤 销 1) 住 院 治 疗 ; 2) 门 诊 手 术 ; 3) 所 有 癌 症 的 治 疗 / 化 疗 / 放 疗 ; 4) 肾 衰 的 血 液 透 析 和 腹 膜 透 析 的 门 诊 治 疗 ; 5) 各 种 精 神 病 治 疗 ; 6) CT PET-CT 核 磁 共 振 (MRI) 立 体 定 向 放 射 治 疗 装 置 ( 指 伽 玛 刀 ); 7) 包 括 非 上 述 标 准 的 任 何 情 况 下 累 计 超 过 人 民 币 元 的 慢 性 病 的 医 学 治 疗 在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或 突 发 急 性 病 需 要 住 院 的 情 况 下, 可 以 先 行 住 院 治 疗, 但 需 要 在 住 院 治 疗 48 小 时 内 通 过 服 务 热 线 通 知 本 公 司 若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本 公 司 保 留 拒 绝 支 付 或 部 分 拒 绝 第 10 页 共 16 页

11 支 付 保 险 金 的 权 利 5.2 保 险 事 故 通 知 除 本 条 款 第 5.1 条 预 授 权 中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应 当 在 10 日 内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投 保 人 被 保 险 人 或 受 益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及 时 通 知, 致 使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等 难 以 确 定 的, 本 公 司 对 无 法 确 定 的 部 分,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本 公 司 通 过 其 他 途 径 已 经 及 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及 时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或 者 虽 未 及 时 通 知 但 不 影 响 本 公 司 确 定 保 险 事 故 的 性 质 原 因 损 失 程 度 的 除 外 5.3 受 益 人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各 项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为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5.4 保 险 金 申 请 资 料 申 请 人 应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本 公 司 有 权 保 留 申 请 资 料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 1) 受 益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2)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治 疗 的, 须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入 出 院 证 明 和 出 院 小 结 ; 3)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接 受 手 术 治 疗 的, 还 须 提 供 医 院 出 具 的 手 术 证 明 书 ; 4) 被 保 险 人 接 受 其 他 治 疗 的, 须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处 方 和 病 历 ; 5)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和 费 用 清 单 ; 6) 被 保 险 人 在 中 国 境 外 接 受 治 疗 的, 还 须 提 供 出 入 境 证 件,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护 照 签 证 通 行 证 旅 行 证 ; 7) 所 能 提 供 的 与 确 认 保 险 事 故 性 质 原 因 等 相 关 的 其 他 证 明 和 资 料 以 上 证 明 和 资 料 不 完 整 的, 本 公 司 将 及 时 一 次 性 通 知 申 请 人 补 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紧 急 救 援 服 务 和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由 本 公 司 与 救 援 机 构 和 服 务 提 供 方 直 接 结 算, 本 公 司 不 直 接 向 被 保 险 人 给 付 保 险 金 若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已 从 政 府 慈 善 机 构 其 他 福 利 计 划 或 商 业 保 险 公 司 等 第 三 方 得 到 了 部 分 补 偿, 本 公 司 仅 对 剩 余 部 分 按 照 本 条 款 的 约 定 进 行 给 付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已 注 明 给 付 比 例 或 给 付 金 额 的 医 疗 费 用 收 据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收 据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上 应 同 时 加 盖 给 付 单 位 的 印 章 申 请 人 申 请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本 公 司 认 为 如 有 必 要, 可 要 求 相 关 医 疗 单 位 予 以 鉴 定 和 复 查 如 需 更 多 信 息, 本 公 司 可 以 向 实 施 治 疗 的 医 疗 人 员 要 求 医 疗 报 告 本 公 司 同 时 可 以 要 求 病 人 进 行 单 独 的 医 疗 检 查 本 公 司 将 支 付 以 上 各 项 的 费 用 5.5 直 接 支 付 被 保 险 人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对 于 被 保 险 人 发 生 的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费 用 中 应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部 分, 本 公 司 将 直 接 与 相 关 医 疗 机 构 结 算, 无 需 被 保 险 人 先 行 给 付 被 保 险 人 在 网 络 医 疗 机 构 接 受 治 疗 的, 对 其 发 生 的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应 由 其 负 担 但 医 疗 机 构 未 向 其 本 人 收 取 的 医 疗 费 用, 被 保 险 人 在 接 到 本 公 司 或 者 其 授 权 机 构 通 知 后, 应 在 30 日 内 退 还 相 应 款 项 ; 未 在 30 日 内 退 还 相 应 款 项 的, 本 公 司 对 被 保 险 人 保 险 责 任 终 止 且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且 本 公 司 有 权 向 其 继 续 追 偿 相 应 款 项 5.6 保 险 金 的 给 付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合 同 约 定 的 证 明 和 资 料 后, 将 及 时 作 出 核 定 ; 情 形 复 杂 第 11 页 共 16 页

12 的, 在 30 日 内 作 出 核 定 对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在 与 受 益 人 达 成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协 议 后 10 日 内, 履 行 给 付 保 险 金 义 务 本 公 司 未 及 时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义 务 的, 除 支 付 保 险 金 外, 应 当 赔 偿 受 益 人 因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对 不 属 于 保 险 责 任 的, 本 公 司 自 作 出 核 定 之 日 起 3 日 内 向 受 益 人 发 出 拒 绝 给 付 保 险 金 通 知 书 并 说 明 理 由 本 公 司 在 收 到 保 险 金 给 付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对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不 能 确 定 的, 根 据 已 有 证 明 和 资 料 可 以 确 定 的 数 额 先 予 支 付 ; 本 公 司 最 终 确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数 额 后, 将 支 付 相 应 的 差 额 保 险 金 给 付 时, 人 民 币 与 其 他 货 币 的 汇 率 以 费 用 发 生 当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相 应 外 汇 牌 价 现 汇 买 入 价 为 准 5.7 诉 讼 时 效 受 益 人 向 本 公 司 请 求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诉 讼 时 效 期 间 为 2 年, 自 其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计 算 6 其 他 事 项 6.1 明 确 说 明 与 如 实 告 知 订 立 本 合 同 时, 本 公 司 应 向 投 保 人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本 公 司 就 投 保 人 和 被 保 险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提 出 询 问, 投 保 人 应 当 如 实 告 知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者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前 款 规 定 的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足 以 影 响 本 公 司 决 定 是 否 同 意 承 保 或 者 提 高 保 险 费 率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如 果 投 保 人 故 意 不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或 取 消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并 不 退 还 保 险 费 如 果 投 保 人 因 重 大 过 失 未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义 务, 对 保 险 事 故 的 发 生 有 严 重 影 响 的, 对 于 本 合 同 解 除 或 取 消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但 应 当 退 还 保 险 费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订 立 时 已 经 知 道 投 保 人 未 如 实 告 知 的 情 况 的, 本 公 司 不 得 解 除 合 同 或 取 消 相 关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的, 本 公 司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6.2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前 条 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权, 自 本 公 司 知 道 有 解 除 事 由 之 日 起, 超 过 30 日 不 行 使 而 消 灭 6.3 年 龄 确 定 与 错 误 处 理 被 保 险 人 的 年 龄 按 周 岁 计 算, 其 中 投 保 年 龄 以 本 合 同 生 效 日 时 的 周 岁 为 准 在 投 保 本 保 险 时, 投 保 人 应 将 被 保 险 人 的 真 实 年 龄 在 投 保 单 上 填 明, 如 果 发 生 错 误, 本 公 司 将 按 照 下 列 规 则 处 理 : 1)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并 且 其 真 实 年 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投 保 年 龄 限 制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并 对 合 同 解 除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前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不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的 责 任 解 除 本 合 同 或 取 消 该 被 保 险 人 资 格 的, 本 公 司 向 投 保 人 退 还 本 合 同 或 该 被 保 险 人 的 现 金 价 值 本 公 司 行 使 合 同 解 除 权 适 用 本 条 款 第 6.2 条 本 公 司 合 同 解 除 权 的 限 制 的 规 定 2)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少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有 权 更 正 并 要 求 投 保 人 补 交 保 险 费 若 已 经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在 给 付 保 险 金 时 按 实 付 第 12 页 共 16 页

13 保 险 费 和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比 例 给 付 3) 投 保 人 申 报 的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不 真 实, 致 使 投 保 人 实 付 保 险 费 多 于 应 付 保 险 费 的, 本 公 司 会 将 多 收 的 保 险 费 无 息 退 还 给 投 保 人 6.4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合 同 内 容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由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单 或 者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上 批 注 或 者 附 贴 批 单, 或 者 由 投 保 人 和 本 公 司 订 立 变 更 的 书 面 协 议 6.5 地 址 变 更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投 保 人 的 住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生 变 更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本 公 司 如 果 未 通 知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将 按 本 合 同 注 明 的 最 后 住 址 或 通 讯 地 址 发 送 有 关 通 知, 并 视 为 已 送 达 投 保 人 6.6 法 律 适 用 一 切 产 生 于 本 保 险 或 与 本 保 险 有 关 的 争 议, 应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管 辖, 并 应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予 以 解 释 但 是, 本 公 司 通 过 救 援 机 构 对 被 保 险 人 所 进 行 的 任 何 救 助 均 取 决 并 服 从 于 当 地 的 法 律 法 规, 而 且 不 得 超 出 被 保 险 人 被 救 援 时 所 在 国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国 际 条 约 的 范 围 6.7 争 议 处 理 合 同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由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约 定 从 下 列 两 种 方 式 中 选 择 一 种 : 1)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提 交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 2)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当 事 人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名 词 释 义 1 团 体 指 中 国 境 内 非 因 购 买 保 险 而 组 织 的 合 法 团 体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院 校 企 事 业 单 位 行 业 组 织 职 业 工 会 等 2 周 岁 以 法 定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中 记 载 的 出 生 日 期 为 基 础 计 算 3 被 保 险 人 的 家 属 指 被 保 险 人 未 满 65 周 岁 的 配 偶 及 出 生 满 14 天 且 已 健 康 出 院 至 22 周 岁 或 全 职 就 读 大 学 本 科 专 科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24 周 岁 ) 的 未 婚 子 女 其 中 配 偶 指 投 保 时 与 参 加 本 保 险 的 团 体 成 员 存 在 合 法 婚 姻 关 系 的 丈 夫 或 妻 子, 子 女 包 括 婚 生 子 女 非 婚 生 子 女 合 法 收 养 的 子 女 和 有 扶 养 关 系 的 继 子 女 4 意 外 伤 害 因 遭 受 外 来 的 突 发 的 非 本 意 的 非 疾 病 的 客 观 事 件 而 使 身 体 受 到 伤 害 5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原 因 入 住 医 院 之 正 式 病 房 接 受 全 日 24 小 时 监 护 治 疗 的 行 为, 不 包 括 入 住 门 急 诊 观 察 室 家 庭 病 床 挂 床 住 院 等 不 合 理 住 院 以 及 休 养 疗 养 身 体 检 查 和 健 康 护 理 等 非 治 疗 性 行 为 挂 床 住 院 指 办 理 正 式 住 院 手 续 的 被 保 险 人, 在 住 院 期 间 每 日 非 24 小 时 在 床 在 院 具 体 表 现 包 括 在 住 院 期 间 连 续 若 干 日 无 任 何 治 疗, 只 收 护 理 费 用 诊 疗 费 用 床 位 费 用 等 情 况 6 每 次 住 院 指 被 保 险 人 自 入 院 日 起 至 出 院 日 止 的 住 院 治 疗 期 间 ; 如 果 因 同 一 原 因 再 次 住 院, 且 前 次 出 院 与 下 次 入 院 间 隔 未 超 过 30 天, 视 为 同 一 次 住 院 7 医 院 指 在 当 地 合 法 注 册, 并 且 有 住 院 医 生 不 间 断 监 控 的 医 疗 机 构 8 床 位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使 用 的 医 院 床 位 的 费 用 不 包 括 观 察 病 房 陪 人 床 家 庭 病 床 等 第 13 页 共 16 页

14 9 中 国 境 外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以 外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但 前 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台 湾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地 区 的, 也 按 中 国 境 外 处 理 10 护 理 费 用 指 被 保 险 人 住 院 期 间 根 据 医 嘱 所 示 的 护 理 等 级 确 定 的 费 用 11 医 生 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认 证 和 诊 断 处 方 权, 且 正 在 医 院 执 业 的 医 师, 但 被 保 险 人 本 人 及 其 直 系 亲 属 除 外 12 门 急 诊 指 被 保 险 人 因 疾 病 或 意 外 伤 害 原 因 在 医 院 经 过 就 诊 前 的 正 式 挂 号, 且 无 须 住 在 医 院 即 得 到 治 疗 服 务 的 行 为 13 牙 科 诊 所 指 本 公 司 指 定 的 依 法 设 立 的 专 业 牙 科 诊 疗 机 构, 详 见 列 表 本 公 司 保 留 变 更 指 定 牙 科 诊 疗 机 构 的 权 利 14 旅 行 指 被 保 险 人 以 公 务 探 亲 观 光 游 览 等 为 目 的 离 开 常 住 地 的 行 为 旅 行 自 被 保 险 人 离 开 常 住 地 始, 至 返 回 常 住 地 止 15 突 发 急 性 病 指 被 保 险 人 在 事 发 前 未 曾 患 有 ( 包 括 曾 患 有 但 已 治 愈 ) 但 突 然 发 生 的 急 性 病 症, 或 事 发 前 已 患 有 的 慢 性 疾 病 急 性 发 作 或 恶 化, 必 须 立 即 在 医 院 接 受 治 疗 以 避 免 身 体 健 康 受 到 损 害 16 国 籍 所 在 国 指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护 照 上 或 在 投 保 申 请 单 及 保 险 凭 证 上 列 明 的 作 为 国 籍 的 国 家 家 庭 参 加 本 保 险 计 划 时, 则 国 籍 所 在 国 为 投 保 申 请 单 和 保 险 凭 证 上 载 明 的 国 籍 所 在 国 17 常 住 地 指 中 国 大 陆 境 内 的, 被 保 险 人 日 常 居 住 并 注 明 于 投 保 单 上 的 城 市 18 器 官 移 植 指 肾 心 脏 肺 肝 脏 骨 髓 或 骨 髓 的 干 细 胞 移 植 的 医 疗 行 为, 但 不 包 括 人 造 心 脏 的 培 植 19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指 被 保 险 人 出 生 时 就 具 有 的 畸 形 变 形 或 染 色 体 异 常 先 天 性 畸 形 变 形 和 染 色 体 异 常 依 照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疾 病 和 有 关 健 康 问 题 的 国 际 统 计 分 类 (ICD-10) 确 定 20 既 往 症 指 投 保 前 已 患 的 被 保 险 人 已 知 或 应 该 知 道 的 有 关 疾 病 或 症 状 21 毒 品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规 定 的 鸦 片 海 洛 因 甲 基 苯 丙 胺 ( 冰 毒 ) 吗 啡 大 麻 可 卡 因 以 及 国 家 规 定 管 制 的 其 他 能 够 使 人 形 成 瘾 癖 的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品, 但 不 包 括 由 医 生 开 具 并 遵 医 嘱 使 用 的 用 于 治 疗 疾 病 但 含 有 毒 品 成 分 的 处 方 药 品 22 酒 后 驾 驶 指 经 检 测 或 鉴 定, 发 生 事 故 时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每 百 毫 升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含 量 达 到 或 超 过 一 定 的 标 准,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依 据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的 规 定 认 定 为 饮 酒 后 驾 驶 或 醉 酒 后 驾 驶 23 无 合 法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未 依 法 取 得 驾 驶 证 驾 驶 ; 2) 驾 驶 证 被 依 法 扣 留 期 间 驾 驶 ; 3) 驾 驶 与 驾 驶 证 准 驾 车 型 不 相 符 合 的 车 辆 ; 4) 持 未 经 审 验 或 者 超 过 有 效 期 限 的 驾 驶 证 驾 驶 ; 5) 持 学 习 驾 驶 证 学 习 驾 车 时, 无 教 练 员 随 车 指 导, 或 不 按 指 定 时 间 路 线 学 习 驾 车 ; 6)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无 有 效 驾 驶 证 驾 驶 的 情 况 24 无 有 效 行 驶 证 第 14 页 共 16 页

15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机 动 车 被 依 法 注 销 登 记 的 ; 2) 未 依 法 按 时 进 行 或 通 过 机 动 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25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患 艾 滋 病 艾 滋 病 病 毒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英 文 缩 写 为 HIV 艾 滋 病 指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引 起 的 获 得 性 免 疫 缺 陷 综 合 征, 英 文 缩 写 为 AIDS 在 人 体 血 液 或 其 他 样 本 中 检 测 到 艾 滋 病 病 毒 或 其 抗 体 呈 阳 性, 没 有 出 现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感 染 艾 滋 病 病 毒 ; 如 果 同 时 出 现 了 明 显 临 床 症 状 或 体 征 的, 为 患 艾 滋 病 26 现 金 价 值 指 保 险 单 所 具 有 的 价 值, 通 常 体 现 为 解 除 合 同 时, 根 据 精 算 原 理 计 算 的, 由 本 公 司 退 还 的 那 部 分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金 额 = 年 交 保 险 费 (1-25%) (1- 保 单 经 过 天 数 /365) 第 15 页 共 16 页

16 附 表 : 可 提 供 第 二 诊 疗 意 见 的 疾 病 (88 种 ) 非 癌 性 疾 病 癌 性 疾 病 序 号 病 种 序 号 病 种 序 号 病 种 1 艾 滋 病 31 听 力 丧 失 1 膀 胱 癌 2 肌 萎 缩 侧 索 硬 化 症 32 肢 体 伤 残 2 恶 性 骨 肿 瘤 3 血 管 成 形 术 33 失 语 3 脑 肿 瘤 4 主 动 脉 瘤 34 严 重 烧 伤 4 乳 腺 癌 5 植 物 状 态 ( 植 物 人 ) 35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5 宫 颈 癌 6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36 髓 质 囊 性 病 变 6 大 肠 癌 7 良 性 脑 肿 瘤 37 运 动 神 经 元 疾 病 7 食 管 癌 8 失 明 38 多 发 性 硬 化 症 8 眼 癌 9 骨 髓 干 细 胞 移 植 39 肌 营 养 不 良 症 9 胆 囊 癌 10 心 肌 病 40 重 症 肌 无 力 10 肾 癌 11 脑 血 管 疾 病 41 骨 髓 发 育 不 良 综 合 征 11 白 血 病 12 慢 性 阻 塞 性 肺 部 疾 病 42 糖 尿 病 视 网 膜 病 变 12 肝 癌 13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43 坏 死 性 筋 膜 炎 ( 食 肉 病 ) 13 肺 癌 14 肝 硬 化 44 麻 痹 14 淋 巴 瘤 15 昏 迷 45 帕 金 森 综 合 症 15 黑 色 素 瘤 16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46 脊 髓 灰 质 炎 16 多 发 性 骨 髓 瘤 17 冠 状 动 脉 旁 路 移 植 手 术 47 原 发 性 侧 索 硬 化 17 鼻 咽 癌 18 扩 张 性 心 肌 病 48 原 发 性 肺 动 脉 高 压 18 神 经 母 细 胞 瘤 19 冠 状 动 脉 疾 病 ( 心 肌 梗 塞 ) 49 进 行 性 肌 萎 缩 19 非 霍 奇 金 淋 巴 瘤 20 克 - 雅 氏 病 50 进 行 性 硬 皮 病 20 口 腔 癌 21 囊 性 纤 维 化 51 肺 动 脉 高 压 21 卵 巢 癌 22 象 皮 病 52 重 症 哮 喘 22 胰 腺 癌 23 肺 气 肿 53 严 重 脑 损 害 23 前 列 腺 癌 24 ( 晚 期 ) 肝 脏 疾 病 54 严 重 类 风 湿 关 节 炎 24 皮 肤 癌, 非 黑 色 素 瘤 25 ( 晚 期 ) 肺 部 疾 病 55 脑 卒 中 25 胃 癌 26 重 症 病 毒 性 肝 炎 56 主 动 脉 手 术 26 睾 丸 癌 27 心 脏 瓣 膜 手 术 57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27 甲 状 腺 癌 28 慢 性 复 发 性 胰 腺 炎 58 溃 疡 性 结 肠 炎 28 子 宫 癌 29 肾 功 能 衰 竭 59 心 脏 瓣 膜 病 29 阴 道 癌 30 肝 功 能 衰 竭 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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