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 新 民 三 终 字 第 5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原 告 ): 新 疆 岳 麓 巨 星 建 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住 所 地, 乌 鲁 木 齐 市 北 京 南 路 钻 石 城 7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蒋 暾,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童 文 红, 女, 汉 族, 该 公 司 法 律 顾 问, 住 乌 鲁 木 齐 市 棉 花 街 1 号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塔 里 木 大 学 住 所 地, 新 疆 阿 拉 尔 市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新 明, 该 校 校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刘 超, 男, 汉 族,1978 年 6 月 11 日 生, 该 校 助 教, 住 新 疆 阿 拉 尔 市 塔 里 木 大 学 家 属 院 委 托 代 理 人 : 孙 德 生, 新 疆 天 阳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新 疆 兵 团 第 六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公 司 住 所 地, 石 河 子 市 34 小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克 勤, 该 公 司 董 事 长 委 托 代 理 人 : 尉 建 军, 男, 汉 族,1970 年 8 月 14 日 生, 该 公 司 司 法 办 职 员, 住 新 疆 石 河 子 市 34 小 区 62 栋 211 号 新 疆 岳 麓 巨 星 建 材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巨 星 公 司 ) 与 塔 里 木 大 学 新 疆 兵 团 第 六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兵 团 六 建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一 案, 前 由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乌 鲁 木 齐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于 2005 年 11 月 20 日 作 出 (2005) 乌 中 民 三 初 字 第 24 号 民 事 判 决 宣 判 后, 原 审 原 告 巨 星 公 司 不 服 该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本 院 于 2006 年 1 月 17 日 立 案 后, 依 法 组 成 合 议 庭, 于 2006 年 2 月 16 日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上 诉 人 巨 星 公 司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童 文 红, 被 上 诉 人 塔 里 木 大 学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刘 超 孙 德 生, 兵 团 六 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尉 建 军 孙 德 生 到 庭 参 加 了 诉 讼 本 案 现 已 审 理 终 结 原 审 法 院 查 明 :1999 年 11 月 20 日, 邱 则 有 就 其 发 明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及 其 施 工 方 法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专 利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于 2003 年 10 月 16 日 公 告 予 以 授 权, 并 颁 发 了 发 明 专 利 证 书, 专 利 号 为 zl99115648x 其 权 利 要 求 为 :1 一 种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它 包 括 钢 筋 砼 预 置 在 钢 筋 砼 中 的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固 定 定 位 构 件,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通 过 固 定 定 位 构 件 定 位,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为 封 闭 的 空 腔 构 件 2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的 空 腔 构 件 为 单 个 封 闭 的 空 腔 构 件 3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空 腔 构 件 为 多 个 开 口 式 空 心 构 件 组 合 后 封 闭 两 端 开 口 形 成 的 封 闭 空 腔 组 合 构 件 4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为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筒 或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盒, 其 截 面 形 状 为 圆 形 方 形 或 其 它 异 性 5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的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建 的 两 端 之 间 有 与 构 件 间 现 浇 砼 纵 肋 相 交 的 现 浇 砼 端 间 肋 6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5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的 空 腔 硬 薄 壁 构 件 两 端 的 现 浇 砼 端 间 肋 在 同 一 直 线 上, 构 成 与 多 条 现 浇 砼 纵 肋 相 交 的 现 浇 砼 通 长 端 间 肋 7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6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的 现 浇 砼 通 长 端 间 肋 有 至 少 两 条 相 互 平 行 8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的 管 或 盒 壁 为 不 溶 于 水 的 硬 质 材 料, 硬 质 材 料 为 水 泥 纤 维 有 机 无 机 复 合 材 料 钢 材 塑 料 或 硬 质 纸 9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单 个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筒 的 空 腔 轴 线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或 纵 横 交 叉 排 列, 或 多 向 排 列 10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盒 的 几 何 中 心 点 连 接 线 形 成 网 状 11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可 设 置 在 空 心 板 的 上 部 或 中 部 或 下 部 或 偏 下 部 位 置 12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所 述 固 定 定 位 构 件 为 压 顶 钢 筋 紧 固 铁 丝 和 定 位 块 13 根 据 权 利 要 求 1 2 3 或 者 4 所 述 的 预 置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构 件 式 现 浇 钢 筋 砼 空 心 板, 其 特 征 在 于 该 空 心 板 应 用 于 楼 板 空 腹 桥 梁 空 心 路 面 2003 年 9 月 9 日, 专 利 权 人 邱 则 有 与 巨 星 公 司 签 订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合 同, 约 定 由 巨 星 公 司 在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范 围 内 排 他 性 的 实 施 该 项 专 利 技 术, 包 括 生 产 销 售 专 利 产 品, 使 用 专 利 方 法 专 利 使 用 许 可 费 为 每 年 100 万 元, 每 年 分 两 期 支 付 2005 年, 专 利 权 人 邱 则 有 授 权 巨 星 公 司 为 维 护 上 述 专 利 权, 有 权 在 新 疆 提 起 专 利 侵 权 诉 讼 2005 年, 塔 里 木 大 学 建 造 办 公 大 楼, 该 项 目 由 兵 团 六 建 承 建 项 目 工 程 图 纸 反 映 : 现 浇 空 心 楼 盖 结 构 GBF 薄 壁 管 系 涉 案 专 利 产 品, 空 心 楼 盖 施 工 方 法 采 用 的 是 涉 案 专 利 施 工 方 法 并 注 明 高 强 薄 壁 管 现 浇 空 心 板 必 须 在 设 计 单 位 和 专 利 实 施 单 位 的 指 导 下 施 工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兵 团 六 建, 采 用 了 涉 案 专 利 的 施 工 方 法, 其 现 浇 空 心 板 中 的 薄 壁 管 为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但 将 设 计 图 要 求 采 用 的 涉 案 专 利 产 品 GBF 薄 壁 管 变 更 为 王 本 淼 专 利 产 品 混 凝 土 薄 壁 筒 体 构 件 即 GRF 管 巨 星 公 司 发 现 后, 向 施 工 单 位 发 出 了 要 求 停 止 侵 权 通 知 书, 并 为 诉 讼 支 出 公 证 费 交 通 费 10571.8 元 另 查 明,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于 2005 年 3 月 15 日 作 出 专 利 复 审 决 定 : 宣 告 涉 案 专 利 (ZL99115648X 号 ) 的 专 利 要 求 第 1-4 项 第 8 项 第 9 项 第 一 技 术 方 案 ( 薄 壁 管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 第 11-13 项 不 具 备 专 利 的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无 效, 但 在 权 利 要 求 第 5-7 项 第 9 项 的 第 二 第 三 技 术 方 案 第 10 项 的 基 础 上 维 持 该 专 利 权 继 续 有 效 申 请 人 王 本 淼 不 服 该 决 定, 认 为 邱 则 有 的 ZL9911 5648X 专 利 应 宣 告 全 部 无 效, 向 北 京 市 笫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提 出 行 政 诉 讼, 现 此 案 正 在 审 理 中 原 审 法 院 认 为 : 虽 然 该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要 求 使 用 涉 案 专 利 产 品 GBF 薄 壁 管, 但 作 为 建 设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对 工 程 使 用 何 种 材 料 拥 有 选 择 权, 两 被 上 诉 人 并 未 实 际 使 用 涉 案 的 专 利 产 品, 故 不 存 在 两 被 上 诉 人 侵 犯 涉 案 产 品 专 利 权 的 事 实 两 被 诉 人 在 施 工 中 确 系 采 用 了 涉 案 专 利 的 施 工 方 法, 但 该 方 法 专 利 中 的 部 分 技 术 特 征 已 被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宣 告 无 效, 其 中 包 括 被 上 诉 人 采 用 的 薄 壁 管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的 技 术 特 征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维 持 该 方 法 专 利 的 其 中 一 个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为 原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第 9 项 第 二 ( 纵 横 交 叉 排 列 法 ), 第 三 ( 多 向 排 列 法 ) 技 术 方 案, 而 两 被 上 诉 人 实 际 采 用 的 施 工 方 案 为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法, 与 专 利 的 上 述 该 项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明 显 不 同, 根 据 专 利 侵 权 判 定 全 面 覆 盖 的 原 则, 两 被 上 诉 人 的 施 工 方 法 缺 少 涉 案 方 法 专 利 的 一 项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故 其 采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不 构 成 对 涉 案 方 法 专 利 权 的 侵 犯 上 诉 人 主 张 两 被 上 诉 人 侵 犯 其 排 他 专 利 实 施 许 可 权 的 诉 讼 主 张 与 事 实 不 符, 其 诉 讼 请 求 没 有 事 实 根 据, 原 审 法 院 不 予 支 持 遂
判 决 : 驳 回 巨 星 公 司 的 诉 讼 请 求 案 件 受 理 费 10115.72 元, 由 巨 星 公 司 负 担 宣 判 后, 上 诉 人 巨 星 公 司 不 服 上 述 判 决,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诉, 其 上 诉 理 由 为 : 上 诉 人 经 合 法 授 权 所 拥 有 的 专 利 的 性 质 为 产 品 发 明 专 利 和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的 结 合 该 发 明 专 利 经 专 利 复 审 确 认 继 续 有 效 被 上 诉 人 在 明 知 是 专 利 方 法 及 产 品 的 情 况 下, 未 经 专 利 权 人 许 可, 故 意 实 施 了 制 造 专 利 产 品 和 使 用 专 利 方 法 的 行 为, 直 接 侵 犯 了 上 诉 人 的 发 明 专 利 权 原 判 决 认 定 被 上 诉 人 不 构 成 侵 权, 实 属 不 当 上 诉 人 的 发 明 专 利 在 维 持 有 效 后 的 权 力 要 求 5 已 经 上 升 为 新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被 上 诉 人 提 供 的 具 体 施 工 图 纸 的 剖 面 图, 与 上 诉 人 的 发 明 专 利 实 例 2 6 7 相 同, 据 此 被 上 诉 人 制 造 的 空 心 楼 板 技 术 特 征, 已 全 面 覆 盖 了 上 诉 人 发 明 专 利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已 落 入 了 上 诉 人 发 明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被 上 诉 人 的 行 为 已 构 成 侵 权, 请 求 二 审 法 院 撤 销 原 判, 依 法 改 判 塔 里 木 大 学 和 兵 团 六 建 均 没 有 提 交 书 面 答 辩 状, 其 口 头 答 辩 称 :1 本 案 涉 案 专 利 不 是 产 品 专 利 与 方 法 专 利 的 结 合, 而 仅 是 产 品 专 利 塔 里 木 大 学 没 有 制 造 使 用 该 专 利 产 品, 因 此 不 可 能 构 成 侵 权 2 上 诉 人 所 使 用 的 专 利 属 于 公 知 技 术, 被 上 诉 人 即 使 使 用 了 该 技 术, 也 不 构 成 侵 权 3 被 上 诉 人 工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单 个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筒 的 空 腔 轴 线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法, 与 上 诉 人 的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缺 少 必 要 的 技 术 特 征, 因 此 也 不 构 成 侵 权 上 诉 人 巨 星 公 司 为 支 持 其 诉 讼 主 张, 向 本 院 提 交 如 下 证 据 : 1 2005 年 11 月 25 日 湖 南 省 (2005) 湘 证 内 字 第 5081 号 公 证 书, 证 明 王 本 淼 已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撤 诉, 上 诉 人 使 用 的 专 利 继 续 有 效 2 涉 案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现 浇 钢 筋 混 凝 土 空 心 楼 板 房 屋 结 构 设 计 和 施 工 技 术 规 程 ( 试 行 本 ) 上 诉 人 用 以 上 证 据 证 明 两 被 上 诉 人 按 图 施 工, 而 该 图 纸 与 上 诉 人 的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记 载 的 技 术 特 征 一 致, 两 被 上 诉 人 已 构 成 侵 权 3 阿 拉 尔 垦 区 公 证 处 (2005) 新 阿 垦 证 字 第 89 号 90 号 91 号 104 号 公 证 书 上 诉 人 用 以 上 证 据 证 明 两 被 上 诉 人 按 图 施 工, 其 所 使 用 的 施 工 方 法 与 上 诉 人 所 使 用 专 利 方 法 一 致, 已 侵 犯 了 上 诉 人 的 专 利 权 上 诉 人 发 现 侵 权 事 实 后, 即 向 两 被 上 诉 人 发 出 了 停 止 侵 权 的 通 知, 两 被 上 诉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侵 权 责 任 4 湖 南 省 公 证 处 (2006) 湘 证 内 字 第 104 号 公 证 书, 上 诉 人 用 此 证 据 证 明 邱 则 有 已 继 续 缴 纳 专 利 年 费 塔 里 木 大 学 兵 团 六 建 质 证 后 认 为, 新 阿 垦 证 字 第 89 号 公 证 书 中 没 有 记 载 拍 摄 照 片 的 数 量, 对 公 证 书 之 后 所 附 的 最 后 四 张 照 片 是 否 是 现 场 拍 摄 照 片, 难 以 确 定 公 证 书 中 所 附 询 问 笔 录 也 有 涂 改, 因 此 对 询 问 笔 录 的 真 实 性 也 不 认 可 从 新 阿 垦 证 字 第 104 号 公 证 书 所 附 照 片 也 可 以 看 出 其 所 用 施 工 方 法 与 上 诉 人 所 使 用 的 专 利 的 权 利 要 求 缺 少 必 要 的 技 术 特 征, 是 对 公 知 技 术 的 利 用 被 上 诉 人 塔 里 木 大 学 为 证 明 其 主 张, 向 本 院 提 交 如 下 证 据 : 1 涉 案 专 利 发 明 专 利 申 请 公 开 说 明 书 专 利 说 明 书, 塔 里 木 大 学 用 此 证 据 说 明 上 诉 人 在 申 请 涉 案 专 利 公 开 时 权 利 要 求 书 中 第 10 项 是 施 工 方 法 特 征, 而 在 授 权 公 告 时 此 项 内 容 已 没 有, 说 明 涉 案 专 利 是 产 品 专 利, 不 是 产 品 专 利 和 方 法 专 利 的 结 合
2 检 索 报 告 ( 编 号 G031325), 塔 里 木 大 学 认 为 从 相 关 两 篇 非 专 利 文 献 薄 壁 管 砼 技 术 研 究 与 应 用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现 浇 大 开 间 管 芯 楼 板 的 研 究 以 及 相 关 专 利 文 献 JP11-72828A 中 均 公 开 了 本 案 涉 案 专 利 技 术, 证 明 涉 案 专 利 属 公 知 技 术 上 诉 人 认 为, 两 份 专 利 说 明 书 不 全, 对 专 利 公 开 说 明 书 的 真 实 性 不 予 认 可 相 关 专 利 文 献 JP11-72828A 是 日 文, 无 中 文 译 本, 对 该 文 献 也 不 认 可 其 它 两 篇 非 专 利 文 献 只 是 研 究 课 题, 还 不 成 熟, 不 能 证 明 是 公 知 技 术 89 号 公 证 书 中 记 载 了 现 场 拍 摄 照 片 的 具 体 数 量, 且 装 订 完 整, 没 有 拆 封 的 痕 迹, 被 上 诉 人 也 没 有 提 供 推 翻 该 公 证 书 的 相 反 证 据, 因 此 应 确 认 89 号 公 证 书 的 真 实 性 塔 里 木 大 学 提 供 的 专 利 公 开 说 明 书 与 原 审 法 院 审 理 的 (2005) 乌 中 民 三 初 字 第 3 号 案 中 上 诉 人 自 己 提 供 的 专 利 公 开 说 明 书 内 容 一 致, 本 院 对 此 专 利 公 开 说 明 书 的 真 实 性 予 以 确 认 相 关 专 利 文 献 JP11-72828A, 没 有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不 符 合 我 国 相 关 证 据 规 则, 本 院 对 该 文 献 不 予 采 信 根 据 对 证 据 的 认 证, 本 院 确 认 原 审 法 院 已 查 明 的 事 实 本 院 还 查 明 : 因 王 本 淼 向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撤 回 对 ZL99115648.X 号 专 利 宣 告 全 部 无 效 的 起 诉, 该 院 已 于 2005 年 11 月 4 日 依 法 作 出 准 许 王 本 淼 撤 诉 的 裁 定 本 院 认 为 : 发 明 的 保 护 范 围 以 其 权 利 要 求 的 内 容 为 准, 说 明 书 及 其 附 图 可 以 用 于 解 释 权 利 要 求 上 诉 人 专 利 说 明 书 中 虽 然 修 改 了 原 专 利 公 开 说 明 书 中 有 关 施 工 方 法 的 内 容, 但 现 有 效 存 在 的 涉 案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中 有 方 法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所 述 的 技 术 特 征, 该 专 利 性 质 仍 应 是 产 品 发 明 专 利 和 方 法 发 明 专 利 的 结 合 两 被 上 诉 人 认 为 涉 案 专 利 是 产 品 发 明 专 利, 没 有 制 造 使 用 产 品 就 没 有 侵 权 的 抗 辩 理 由 不 成 立 专 利 侵 权 中 被 侵 犯 的 客 体 应 是 有 效 的 专 利 权 邱 则 有 所 享 有 的 ZL99115648.X 号 专 利 经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审 查, 已 确 认 原 权 利 要 求 1-4 项 8 项 9 项 的 第 一 个 技 术 方 案 11-13 项 无 效, 其 它 部 分 继 续 有 效 三 方 当 事 人 当 庭 承 认 两 被 上 诉 人 所 使 用 的 技 术 方 案 就 是 已 被 宣 告 无 效 的 第 9 项 第 一 技 术 方 案, 即 单 个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筒 的 空 腔 轴 线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由 于 该 技 术 方 案 已 被 宣 告 无 效, 不 再 受 专 利 法 律 法 规 的 保 护, 使 用 该 技 术 方 案 的 行 为 也 不 能 构 成 侵 权 从 另 一 方 面 说, 凡 是 在 权 利 要 求 中 写 进 了 一 项 技 术 特 征, 就 意 味 着 专 利 权 人 向 公 众 表 明, 其 权 利 要 求 所 要 求 保 护 的 技 术 方 案, 应 当 包 含 该 技 术 特 征 ZL99115648.X 号 专 利 被 宣 告 部 分 无 效 后, 继 续 有 效 的 部 分 形 成 一 个 新 的 权 利 要 求 其 中 权 利 要 求 第 9 项 第 二 第 三 技 术 方 案 纵 横 交 叉 排 列 或 多 向 排 列, 是 上 诉 人 要 求 保 护 的 专 利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而 两 上 诉 人 所 使 用 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是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也 就 是 被 控 侵 权 物 缺 少 上 诉 人 使 用 的 专 利 的 必 要 技 术 特 征, 该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没 有 落 入 上 诉 人 使 用 的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保 护 范 围 上 诉 人 认 为 两 被 上 诉 人 制 造 和 使 用 的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或 方 法 具 有 与 涉 案 专 利 相 等 同 的 特 征, 即 以 基 本 相 同 的 手 段, 实 现 基 本 相 同 的 功 能, 达 到 基 本 相 同 的 效 果, 并 且 本 领 域 的 普 通 技 术 人 员 无 需 经 过 创 造 性 劳 动 就 能 够 联 想 到, 因 此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或 方 法 已 落 入 涉 案 专 利 的 权 利 要 求 保 护 范 围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对 涉 案 专 利 所 作 出 的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书 确 认, 涉 案 专 利 权 利 要 求 第 9 项 第 一 技 术 方 案 单 个 空 腔 硬 质 薄 壁 筒 的 空 腔 轴 线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已 被 证 明 公 开, 不 具 有 创 造 性 而 另 两 个 技 术 方 案 没 有 公 开, 且 这 两 个 方 案 能 够 使 空 心 板 双 向 或 者 多 向 受 力, 相 对 于 现 有 技 术 具 有 实 质 性 特 点 和 进 步, 具 有 创
造 性 也 就 是 说 单 向 平 行 排 列 不 能 实 现 涉 案 专 利 另 两 个 有 效 技 术 方 案 的 功 能 和 效 果, 因 此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或 方 法 的 技 术 特 征 与 涉 案 专 利 的 技 术 特 征 不 是 等 同 特 征, 被 控 侵 权 产 品 或 方 法 并 不 能 因 此 落 入 涉 案 专 利 的 保 护 范 围 上 诉 人 的 该 项 上 诉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被 上 诉 人 认 为 涉 案 专 利 是 公 知 技 术, 其 不 构 成 侵 权 本 案 中, 两 被 上 诉 人 主 要 援 引 薄 壁 管 砼 技 术 研 究 与 应 用 和 钢 筋 混 凝 土 现 浇 大 开 间 管 芯 楼 板 的 研 究 两 篇 文 章 中 公 开 的 有 关 技 术 进 行 公 知 技 术 不 侵 权 抗 辩 此 两 篇 文 章 中 公 开 的 有 关 技 术 在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专 利 复 审 委 员 会 做 出 的 无 效 宣 告 请 求 审 查 决 定 书 中, 已 被 认 定 不 能 作 为 现 有 公 知 技 术 对 抗 上 诉 人 发 明 专 利 中 新 的 独 立 权 利 要 求 的 新 颖 性 和 创 造 性 故 两 被 上 诉 人 提 出 的 公 知 技 术 不 侵 权 的 抗 辩 理 由 不 能 成 立 综 上, 上 诉 人 的 上 诉 理 由 不 成 立, 本 院 不 予 支 持 原 判 认 定 事 实 清 楚, 判 决 结 果 正 确, 本 院 予 以 维 持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专 利 法 第 五 十 六 条 第 一 款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专 利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问 题 的 若 干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第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之 规 定, 判 决 如 下 : 驳 回 上 诉, 维 持 原 判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10115.72 元 ( 巨 星 公 司 已 预 交 ), 由 巨 星 公 司 负 担 本 判 决 为 终 审 判 决 公 告 审 判 长 张 凡 代 理 审 判 员 郭 利 柱 代 理 审 判 员 刘 峰 二 〇 〇 六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周 亚 卉 一 本 裁 判 文 书 库 公 布 的 裁 判 文 书 由 相 关 法 院 录 入 和 审 核, 并 依 据 法 律 与 审 判 公 开 的 原 则 予 以 公 开 若 有 关 当 事 人 对 相 关 信 息 内 容 有 异 议 的, 可 向 公 布 法 院 书 面 申 请 更 正 或 者 下 镜 二 本 裁 判 文 书 库 提 供 的 信 息 仅 供 查 询 人 参 考, 内 容 以 正 式 文 本 为 准 非 法 使 用 裁 判 文 书 库 信 息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由 非 法 使 用 人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三 本 裁 判 文 书 库 信 息 查 询 免 费, 严 禁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利 用 本 裁 判 文 书 库 信 息 牟 取 非 法 利 益 四 未 经 许 可, 任 何 商 业 性 网 站 不 得 建 立 与 裁 判 文 书 库 及 其 内 容 的 链 接, 不 得 建 立 本 裁 判 文 书 库 的 镜 像 ( 包 括 全 部 和 局 部 镜 像 ), 不 得 拷 贝 或 传 播 本 裁 判 文 书 库 信 息 中 国 知 识 产 权 裁 判 文 书 网 二 〇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