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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9月1日 圖書館林主任工作報告: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備 註 報 名 網 路 報 名 日 期 時 間 103/07/01~07/11( 五 ) 7/1( 二 ) 中 午 12 時 起 至 7/11( 五 ) 下 午 3 時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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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依 據 教 育 部 105 年 1 月 12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183326 號 函 核 定 之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劃 四 技 學 制 單 獨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4 次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電 話 :(05)2267125 分 機 23132~23136 招 生 專 線 :(05)2067712 傳 真 :(05)2261213 網 址 :http://www.wfu.edu.tw/~enroll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表... 1 壹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2 貳 報 名... 2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4 肆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5 伍 篩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5 陸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6 柒 總 成 績 計 算... 6 捌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7 玖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7 拾 錄 取 公 告... 8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8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9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0 附 件 一 學 校 簡 介... 11 附 件 二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3 附 件 三 繳 費 標 準... 22 附 件 四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23 附 件 五 報 名 學 歷 ( 力 ) 資 格... 25 附 件 六 報 名 表... 27 附 件 七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28 附 件 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9 附 件 九 本 校 位 置 圖... 30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5 年 7 月 13 日 ( 週 三 ) 前 通 訊 報 名 105 年 7 月 13 日 ( 週 三 ) 前 筆 試 105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一 ) 上 午 11:00~12:00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 http://www.wfu.edu.tw/~enroll 1. 一 律 用 通 訊 報 名 2. 為 避 免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遺 失, 請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菁 英 服 務 中 心,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試 場 配 置 表 於 考 試 當 日 上 午 10 時 在 本 校 生 有 樓 前 公 告 考 試 地 點 : 本 校 生 有 樓 1 樓 面 試 105 年 7 月 19 日 ( 週 二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遞 補 面 試 105 年 7 月 20 日 ( 週 三 ) 職 場 體 驗 105 年 7 月 25 日 ( 週 一 ) 至 105 年 8 月 7 日 ( 週 日 ) 如 尚 有 缺 額 依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詳 如 各 系 報 到 通 知 單 事 業 單 位 如 尚 有 缺 額, 得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與 職 場 體 驗 面 試 105 年 8 月 8 日 ( 週 一 ) 面 試 時 間 及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遞 補 面 試 105 年 8 月 9 日 ( 週 二 ) 職 場 體 驗 105 年 8 月 15 日 ( 週 一 ) 至 105 年 8 月 28 日 ( 週 日 ) 錄 取 公 告 105 年 9 月 1 日 ( 週 四 ) 如 尚 有 缺 額 依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事 業 單 位 詳 如 各 系 報 到 通 知 單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站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1

壹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勞 動 部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招 生,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6 人 本 校 及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詳 如 附 件 一 之 本 校 簡 介 及 附 件 二 之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至 少 3 天 學 校 上 課 2~3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四 年 訓 練 期 間,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見 附 件 三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工 作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見 附 件 四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本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貳 報 名 ( 壹 ) 報 名 資 格 凡 為 我 國 公 民,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七 十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以 後 出 生 ), 且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均 得 報 名 : 一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 一 )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 二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三 )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 四 )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 五 )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者 (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五 ) 2

( 貳 )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一 報 名 日 期 : 自 本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日 起 至 105 年 7 月 13 日 ( 週 三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取 通 訊 報 名, 請 於 105 年 7 月 13 日 ( 週 三 ) 前 ( 以 郵 戳 三 繳 交 表 件 :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將 報 名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送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本 校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 ( 一 ) 報 名 表 ( 附 件 六 ) 各 欄 資 料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正 確 若 因 填 寫 錯 誤, 致 權 利 受 損 時,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 二 ) 已 錄 取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 三 ) 報 考 資 格 證 件 : 畢 業 生 :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者 : 繳 交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四 )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500 元 整 1.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請 以 郵 政 匯 票 繳 款, 受 款 人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2.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考 生 得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辦 理 報 名 費 減 免 60%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說 明 如 下 : (1)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係 指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縣 ( 市 ) 政 府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應 繳 交 各 縣 市 政 府 或 授 權 由 各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2) 持 有 清 寒 證 明 者 非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不 符 報 名 費 減 免 規 定 (3)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仍 有 效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若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或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資 料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 附 件 七 ): 親 自 簽 章,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四 裝 寄 表 件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 ( 一 )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請 依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上 所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3

理 夾 妥 裝 入 該 信 封 內, 並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出 (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如 附 件 八, 請 剪 下 黏 貼 於 B4 信 封 上 ) ( 二 ) 收 件 地 址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收 件 人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 三 ) 本 會 收 到 報 名 資 料 後, 將 查 驗 繳 交 證 件 是 否 完 備,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 四 )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 參 ) 備 註 : 一 本 招 生 考 試 於 報 名 截 止 後, 專 班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十 二 人 時, 得 停 止 辦 理 該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並 無 息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二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三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四 各 項 證 件 與 國 民 身 分 證 上 所 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若 有 不 符, 均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五 報 名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者,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報 名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六 現 役 軍 人 須 於 105 年 9 月 12 日 前 退 役, 且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次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有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16 人 二 本 次 招 生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本 次 招 生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招 生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4

系 別 職 類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志 願 代 碼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招 生 名 額 011 向 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6 電 機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2 012 詠 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013 嘉 義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5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肆 筆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筆 試 日 期 :105 年 7 月 18 日 ( 週 一 ) 二 筆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第 一 節 11:00-12:00 項 目 國 文 備 註 :1. 國 文 測 驗 均 為 選 擇 題 2.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 如 : 原 子 筆 鋼 珠 筆 ) 3. 考 生 應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代 替 准 考 證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伍 篩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筆 試 測 驗 缺 考 或 成 績 零 分 者, 將 喪 失 篩 選 資 格 二 本 會 篩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 一 ) 按 照 本 簡 章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依 考 生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後 進 行 篩 選 3 倍 招 生 名 額 之 考 生 人 數, 決 定 參 加 面 試 之 考 生 名 單, 其 餘 考 生 列 入 面 試 候 補 名 單 ( 二 ) 通 過 3 倍 篩 選 之 最 後 一 名 如 有 二 人 以 上 筆 試 成 績 同 分 時, 則 增 額 篩 選 5

陸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及 遞 補 面 試 一 第 一 階 段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5 年 7 月 19 日 ( 週 二 ) ( 二 ) 地 點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接 獲 通 知 之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2.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面 試 3. 未 參 加 面 試 者, 概 不 錄 取 二 第 一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 一 ) 日 期 :105 年 7 月 20 日 ( 週 三 ) ( 二 ) 地 點 :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 詳 細 時 間 地 點 按 各 系 通 知 ) ( 三 ) 注 意 事 項 : 1. 第 一 天 面 試 結 束 如 尚 有 缺 額, 各 系 由 候 補 名 單 中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尚 有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其 餘 考 生 列 為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候 補 名 單 2. 接 獲 通 知 之 考 生 應 親 自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及 相 關 資 料, 依 照 指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參 加 遞 補 面 試 3. 遞 補 面 試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遞 補 面 試 柒 總 成 績 計 算 一 甄 選 總 成 績 計 算 : 甄 選 總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其 核 計 方 式 為 筆 試 成 績 ( 國 文 測 驗 ) 佔 20% 面 試 成 績 佔 80% ( 面 試 成 績 則 細 分 為 學 校 評 分 30% 事 業 單 位 評 分 70%); 總 成 績 之 核 計 以 四 捨 五 入 法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二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決 定 職 場 體 驗 正 選 生 職 場 體 驗 備 選 生 名 單, 正 選 生 總 額 為 錄 取 名 額, 可 優 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遇 有 正 選 生 放 棄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時, 則 依 序 由 備 選 生 遞 補 6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三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 如 甄 選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按 下 列 參 酌 順 序 擇 優 進 行 排 序 與 遞 補 ) ( 一 ) 面 試 成 績 ( 二 ) 面 試 成 績 之 事 業 單 位 評 分 捌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一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7 月 25 日 ( 週 一 ) 二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三 獲 選 參 加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於 105 年 7 月 25 日 ( 週 一 ) 至 105 年 8 月 7 日 ( 週 日 )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六 事 業 單 位 遇 有 正 選 生 未 報 到 或 職 場 體 驗 階 段 未 通 過 時, 得 依 甄 選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通 知 備 選 生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七 事 業 單 位 於 招 生 名 額 錄 取 足 額 後 即 不 再 通 知 備 選 生 遞 補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未 獲 職 場 體 驗 機 會 之 備 選 生 則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八 各 系 於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備 選 生 皆 完 成 遞 補 職 場 體 驗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時, 始 得 再 進 行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等 程 序 玖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職 場 體 驗 一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 各 系 於 第 一 階 段 備 選 生 皆 完 成 遞 補 職 場 體 驗 後 如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由 剩 餘 面 試 候 補 名 單 中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尚 有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接 獲 通 知 之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8 月 8 日 ( 週 一 ) 按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二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 各 系 於 第 二 階 段 第 一 天 面 試 結 束 如 尚 有 缺 額, 得 由 剩 餘 候 補 名 單 中 按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依 序 通 知 尚 有 缺 額 之 3 倍 人 數 參 加 7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其 餘 候 補 名 單 考 生 則 不 再 通 知 面 試, 未 獲 面 試 機 會 之 考 生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接 獲 通 知 之 第 二 階 段 遞 補 面 試 考 生 應 於 105 年 8 月 9 日 ( 週 二 ) 按 各 系 通 知 時 間 地 點 參 加 面 試 三 完 成 第 二 階 段 面 試 遞 補 面 試 之 考 生 按 伍 成 績 計 算 之 規 定 計 算 甄 選 總 成 績, 並 由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依 考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決 定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正 選 生 職 場 體 驗 備 選 生 名 單, 正 選 生 總 額 為 尚 有 缺 額 數, 可 優 先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之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遇 有 正 選 生 放 棄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時, 則 依 序 由 備 選 生 遞 補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未 獲 職 場 體 驗 機 會 之 備 選 生 則 不 予 錄 取,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四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於 105 年 8 月 15 日 ( 週 一 ) 至 105 年 8 月 28 日 ( 週 日 ) 比 照 第 一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方 式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拾 錄 取 公 告 一 考 生 須 通 過 為 期 二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始 具 備 錄 取 機 會 ; 職 場 體 驗 未 通 過 之 考 生, 甄 選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二 本 校 與 事 業 單 位 於 放 榜 前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及 條 件, 各 專 班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之 考 生 以 甄 試 總 成 績 排 序, 先 錄 取 正 取 生 至 滿 額 為 止, 餘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仍 有 缺 額, 得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三 各 系 專 班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專 班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12 人 時,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並 無 息 退 還 考 生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參 志 願 選 項 及 錄 取 名 額 ) 四 本 會 訂 於 105 年 9 月 1 日 ( 週 四 ) 將 錄 取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http://www.wfu.edu.tw/~enroll) 拾 壹 錄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一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依 本 校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二 各 錄 取 生 應 於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後, 依 本 校 或 事 業 單 位 通 知 之 日 期 時 間, 至 錄 取 之 事 業 單 位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8

三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三 四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三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貳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未 帶 或 遺 失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2 分 二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入 場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40 分 鐘 內 不 得 離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座 位 號 碼 入 座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確 實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位 與 准 考 證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坐 錯 座 位 或 錯 用 答 案 卷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四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五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文 具 外, 不 得 攜 帶 書 籍 具 有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之 計 算 器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功 能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入 場 ; 計 時 器 之 鬧 鈴 功 能 須 關 閉 ; 有 關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先 報 備 並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作 答,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文 具 准 考 證 肢 體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意 圖 窺 視 相 互 交 談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或 自 誦 答 案, 以 暗 號 告 訴 他 人 答 案 如 經 勸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座 位 號 碼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紙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室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2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再 扣 3 分, 至 零 分 為 限 十 二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9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勸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在 考 試 40 分 鐘 內,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物 品 交 換 試 題 答 案 卷 等 情 事,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其 有 關 人 員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意 圖 不 軌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拾 參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對 甄 選 結 果 認 為 有 損 其 權 益 時, 得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訴 以 一 次 為 限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將 依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處 理 相 關 申 訴 二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四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五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未 明 定, 仍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會 危 機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後 施 行 之 六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10

附 件 一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蘇 銘 宏 訓 練 協 黃 明 聖 調 經 理 學 校 電 話 05-2267125 分 機 23135 傳 真 05-2261213 E - mail mshwang@wfu.edu.tw 網 校 址 http://www.wfu.edu.tw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 含 Logo 及 Slogan) Slogan: Logo: 學 養 職 能 雙 軌 兼 備 吳 鳳 科 大 訓 練 菁 英 技 術 標 竿 旗 艦 領 航 鵬 程 萬 里 計 畫 未 來 1. 唯 一 以 安 全 為 核 心 特 色 之 科 技 大 學, 且 全 校 可 無 線 上 網 2. 世 界 頂 級 教 學 環 境 :20 億 打 造 全 新 校 園 - 世 界 第 一 高 樓 ( 台 北 101) 建 築 師 李 祖 原 等 設 計 的 呦! 3. 超 越 私 立 技 職 師 資 : 延 攬 清 大 成 大 師 大 中 正 中 山... 等 校 優 質 師 質 團 隊,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師 資 佔 全 校 教 師 七 成 以 上, 世 界 百 強 大 學 畢 業 教 師 約 1 成 歐 美 名 校 畢 業 約 佔 1/3 4. 全 校 教 室 均 有 冷 氣 設 備 ; 男 女 生 宿 舍 均 為 冷 氣 套 房 並 連 接 學 術 網 路 5. 本 校 位 於 台 一 線 省 道 旁, 國 光 客 運 台 中 客 運 嘉 義 客 運 嘉 縣 公 車 及 台 西 客 運 均 在 校 門 口 設 站 距 離 民 雄 交 流 道 僅 3 分 鐘 車 程, 距 離 嘉 義 火 車 站 大 林 交 流 道 竹 崎 交 流 道 僅 10 分 鐘 車 程 6. 學 雜 費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標 準 辦 理 收 費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上 述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依 據 教 育 部 相 關 法 規, 必 要 時 得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做 更 動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11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四 年 制 辦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科 系 網 址 電 機 工 程 系 http://www.wfu.edu.tw/~wwwee/index.htm 每 學 期 學 費 39780 第 一 學 期 雜 費 14350 12

附 件 二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向 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柯 孟 毅 公 司 地 址 613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永 和 里 應 菜 埔 207 號 電 話 05-3795188 分 機 25 傳 真 05-3795166 e-mail michael@xysolar.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 須 另 提 供 Logo 及 Slogan 電 子 檔 ) 誠 信 - 誠 實 用 料 責 任 施 工 專 業 - 專 業 規 劃 精 實 求 進 創 新 - 開 發 新 品 創 造 優 勢 合 作 - 團 隊 管 理 產 學 合 作 公 司 簡 介 向 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為 專 業 太 陽 光 電 系 統 安 裝 商, 是 目 前 國 內 少 數 具 備 設 計 規 劃, 送 件 及 施 工 集 一 體 之 專 業 系 統 安 裝 商 向 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於 2010 年 5 月 創 立, 以 發 展 台 灣 太 陽 光 電 等 再 生 能 源 為 首 務, 為 地 球 環 境 盡 一 份 心 力 公 司 除 亦 致 力 於 和 上 下 游 之 供 應 商 進 行 策 略 聯 盟 與 整 合 目 前 與 台 灣 大 陸 美 國 歐 洲 等 多 家 系 統 設 備 及 模 組 製 造 公 司 均 擁 有 良 好 之 關 係, 以 共 同 開 拓 未 來 太 陽 光 電 之 巨 大 市 場 向 陽 能 源 科 技, 專 案 管 理 人 員 15 人, 施 工 團 隊 約 50 人, 超 過 150 案 場, 總 容 量 約 30MW 的 完 整 工 程 經 驗 服 務 項 目 包 括 : 各 類 型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系 統 規 劃 設 計 施 工 維 運 等 ; 設 備 規 範 及 成 本 分 析 ; 政 府 文 件 代 辦 ; 再 生 能 源 組 合 式 商 品 規 劃 ; 再 生 能 源 系 統 零 配 件 技 術 整 廠 輸 出 ; 現 場 勘 測 及 技 術 諮 詢 服 務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9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3

(3)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嘉 義 縣 朴 子 市 應 菜 埔 207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8:00-17:00 (9) 輪 班 方 式 : 日 班 依 公 司 排 班 規 定 需 配 合 加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一 小 時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9 人 業 務 範 圍 : 機 電 工 程 師 薪 資 約 : 28000-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60 元 / 餐 元 備 註 :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三 節 獎 金 結 婚 禮 金 生 日 禮 金 (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14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無 15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詠 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劉 茂 弘 公 司 地 址 60079 嘉 義 市 東 區 後 湖 里 保 義 路 288 號 電 話 05-2760909 分 機 201 傳 真 05-2760909 e-mail Moyhung.liu@yonsoon.com 二 公 司 簡 介 ( 須 另 提 供 Logo 及 Slogan 電 子 檔 ) 用 心 品 質 專 業 創 新 堅 韌 公 司 簡 介 詠 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生 產 保 利 龍 包 裝 材 料 通 風 降 溫 設 備 及 蒸 汽 熱 能 服 務 客 戶 保 利 龍 方 面 廣 泛 運 用 在 建 築 工 程 免 拆 模 板 快 速 牆 2D/3D 立 體 造 型 隔 音 牆 農 業 裁 種 水 耕 床 休 閒 衝 浪 板 與 滑 雪 板 電 子 零 件 包 裝 盒 安 全 帽 內 襯 各 種 漁 箱 並 提 供 種 類 齊 全 的 包 裝 材 料, 其 運 輸 物 流 導 入 衛 星 管 理 系 統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 負 壓 式 風 扇 協 助 各 式 工 廠 通 風 降 溫 並 具 有 省 電 大 風 量 之 特 色 ; 提 供 蒸 汽 及 熱 能 讓 客 戶 立 即 減 少 20% 以 上 燃 料 成 本 本 公 司 必 定 秉 持 用 心 品 質 專 業 創 新 堅 韌 的 經 營 理 念, 全 力 以 赴 將 產 品 品 質 與 顧 客 服 務 做 到 更 好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嘉 義 市 保 義 路 288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元 整 16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7:55-16:30 (9) 輪 班 方 式 : 固 定 早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35 分 鐘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10 人 業 務 範 圍 : 保 利 龍 機 械 操 作 人 員 ( 發 泡 成 型 板 塊 裁 剪 ) 鍋 爐 操 作 倉 儲 管 理 品 檢 包 裝 人 員 模 具 加 工 行 政 辦 公 人 員 薪 資 約 : 21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備 註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17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無 18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公 司 名 稱 嘉 義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陳 楷 翔 電 話 05-2211411 分 機 1124 傳 真 05-2208033 公 司 地 址 621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北 斗 村 成 功 二 街 21 號 e-mail allen@mail.cysteel.com.tw 二 公 司 簡 介 ( 須 另 提 供 Logo 及 Slogan 電 子 檔 ) 讓 我 們 的 技 術 滿 足 您 的 需 求 公 司 簡 介 成 立 於 1974 年 的 嘉 鋼 集 團, 是 主 力 於 鋼 鐵 鑄 造 生 產 的 專 業 團 隊,2014 年 - 經 證 券 櫃 檯 買 賣 中 心 董 事 會 核 准 股 票 上 櫃 從 成 立 以 來, 我 們 即 不 斷 引 進 各 種 先 進 之 生 產 設 備, 故 產 能 不 斷 擴 充, 營 運 規 模 不 斷 擴 展, 為 持 續 達 成 卓 越 生 產 目 標, 我 們 與 日 本 大 廠 技 術 合 作, 導 入 高 階 的 產 業 技 術 由 於 經 營 團 隊 的 穩 健 經 營, 及 技 術 與 品 質 不 斷 的 精 進, 營 運 規 模 快 速 擴 展 ; 因 應 市 場 的 需 求, 集 團 於 2006 年 及 2008 年 分 別 在 大 陸 成 立 了 中 佑 鑄 造 ( 河 北 唐 山 廠 ) 有 限 公 司 中 佑 機 械 工 業 有 限 公 司 ( 江 蘇 太 倉 廠 ) 來 增 加 產 值 與 產 能, 本 公 司 為 滿 足 客 戶 需 求, 於 2005 年 成 立 機 械 加 工 廠, 不 僅 滿 足 顧 客 需 求 更 提 升 公 司 之 產 值 歷 經 了 40 年 的 淬 鍊, 使 嘉 鋼 集 團 成 為 品 質 保 證 的 代 名 詞, 專 業 優 質 的 形 象, 深 植 每 一 個 客 戶 的 腦 海, 獲 得 高 度 認 同 與 信 賴, 於 2015 年 成 立 新 材 料 事 業 處, 垮 足 3D 列 印 產 業, 於 工 研 院 及 工 業 金 屬 中 心 共 同 開 發 3D 列 印 粉 末 生 產 製 程, 讓 嘉 鋼 集 團 邁 向 另 一 個 里 程 碑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不 得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電 機 工 程 系 19

(4) 訓 練 地 點 :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北 斗 村 成 功 二 街 21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每 月 新 台 幣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每 時 新 台 幣 120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時 薪 * 實 際 工 時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8:00-17:00 (9) 輪 班 方 式 日 班 依 公 司 排 班 規 定 需 配 合 加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如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 午 休 一 小 時 (1200~13:00)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幣 值 為 準 ) : 預 定 留 用 人 數 : 5~10 人 業 務 範 圍 : 生 產 技 術 人 員 薪 資 約 : 2,5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A. 宿 舍 : 無 免 費 提 供 ( 水 電 費 分 攤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B. 伙 食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25 元 / 餐 元 備 註 :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C. 交 通 車 : 無 免 費 提 供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元 備 註 :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學 費 補 助 其 它 不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 比 較 一 班 專 任 員 工 ) 備 註 :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20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無 21

附 件 三 繳 費 標 準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生 註 冊 費 將 按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會 計 室 網 頁 http://www2.wfu.edu.tw/wp/ao/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四 技 日 間 部 學 雜 費 繳 費 標 準 一 覽 表 ( 參 考 用 ) 系 別 ( 職 類 專 班 ) 學 費 雜 費 電 腦 實 習 費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清 潔 費 住 宿 費 非 住 宿 合 計 住 宿 生 合 計 電 機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 39,780 14,350 850 390 200 280 10,000 55,850 65,850 依 個 人 需 求 繳 費 : 汽 車 放 置 費 每 學 年 2000 元 機 車 放 置 費 每 學 年 200 元 一 學 期 住 宿 費 10,000 元, 另 繳 交 宿 網 費 1000+ 門 卡 費 500( 退 宿 後 可 退 ) + 次 學 期 住 宿 保 證 金 2000 ( 可 於 第 二 學 期 住 宿 費 中 扺 扣 )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專 班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附 註 :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勞 動 部 補 助 範 圍 : 一 般 生 補 助 1/2 學 費,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及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可 補 助 全 額 學 雜 費 系 別 原 本 一 般 生 原 住 民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 職 類 專 班 ) 學 費 雜 費 補 助 學 費 50% 補 助 學 費 100% 補 助 雜 費 100% 補 助 學 費 100% 補 助 雜 費 100% 補 助 學 費 100% 補 助 雜 費 100% 電 機 工 程 系 ( 機 電 整 合 ) 39,780 14,350 19,890 39,780 14,350 39,780 14,350 39,780 14,350 22

附 件 四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補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年 制 訓 練 生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三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5) 為 使 訓 練 生 瞭 解 自 身 權 利 義 務, 學 校 應 於 開 訓 二 週 內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動 權 益 教 育 訓 練 3 小 時 3. 在 勞 動 部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三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部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23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各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寒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惟 配 合 徵 兵 規 定, 四 年 制 學 制 之 大 一 及 大 二 暑 假 期 間 無 須 進 行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三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學 校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部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部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24

附 件 五 報 名 學 歷 ( 力 ) 資 格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或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3. 教 育 部 核 定 綜 合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綜 合 高 中 ) 接 受 綜 合 高 中 課 程 畢 業, 於 畢 業 證 書 上 註 明 有 綜 合 高 中 ( 部 ) 者 4.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 進 修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畢 業 者 5.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 學 程 )( 原 延 教 班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之 職 業 類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者 6.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7.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學 歷 ( 力 )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8. 陸 海 空 軍 士 官 學 校 常 備 士 官 班 畢 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認 可 比 敘 高 職 學 歷 資 格 者 如 仍 在 營 者, 並 須 經 權 責 單 位 核 准 報 考 9. 持 有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相 當 於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資 格 證 明 書 者 10. 凡 具 有 下 列 各 項 資 格 之 一 且 取 得 學 歷 ( 力 ) 證 件 之 年 數 符 合 規 定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參 加 : (1)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 普 通 科 畢 業,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資 賦 優 異 考 生, 持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提 早 升 學 報 考 證 明 書 者 (2)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所 發 之 資 格 證 明 書, 或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進 修 學 校 普 通 科 畢 業 者 (3)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級 中 學 )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 含 空 中 補 校 ) 結 業, 取 得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4)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3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5)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6)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4) (5) 點 規 定 25

(7)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8)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9)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0)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11)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12) 持 有 國 外 高 級 中 學 畢 業 證 件,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屬 實 者 (13)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或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持 有 大 陸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歷 證 件, 經 大 陸 公 證 處 公 證 屬 實, 並 由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驗 證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採 認 者 (14)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1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2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15)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4) 點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16)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1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2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3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17)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1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2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3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18)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19)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注 意 事 項 :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103 年 5 月 14 日 臺 教 技 ( 二 ) 字 第 1030064140 號 函, 普 通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 高 級 中 學 ) 或 技 術 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 高 職 ) 普 通 科 之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二 凡 符 合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及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之 同 等 學 力 條 款 考 生, 須 取 得 有 關 學 歷 ( 力 ) 證 件 滿 1 年 以 上, 始 具 報 名 本 招 生 之 報 名 資 格 26

附 件 六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請 勿 填 寫 )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電 話 緊 急 連 絡 人 通 訊 地 址 行 電 行 電 郵 遞 區 號 縣 鄉 鎮 村 街 市 市 區 里 路 動 話 動 話 相 片 實 貼 處 請 將 三 個 月 內 兩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近 照 實 貼 於 此 學 校 科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畢 ( 結 ) 業 年 月 年 月 學 歷 資 格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其 他 同 等 學 歷 年 月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書 名 稱 報 考 職 類 電 機 工 程 系 (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專 班 志 願 011 向 陽 能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012 詠 順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013 嘉 義 鋼 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請 勾 選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浮 貼 處 ( 超 出 格 線 部 分 請 沿 外 框 線 往 內 摺 齊 ) * 注 意 * 影 本 須 清 晰, 否 則 不 受 理 報 名 1. 本 人 保 證 未 至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或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註 冊, 違 者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2. 本 人 所 填 ( 繳 交 ) 各 項 資 料 ( 證 件 ) 若 與 事 實 不 符 或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同 意 被 取 消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3.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考 生 原 就 讀 學 校 (3)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系 科 及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考 生 簽 名 :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俾 利 考 試 時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報 考 本 校 推 薦 人 ( 若 非 本 校 人 員 請 勿 填 寫 ) 教 師 ( 姓 名 :, 系 別 : ) 27

附 件 七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105 年 度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雲 嘉 南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8

29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62153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建 國 路 二 段 117 號 報 考 系 別 : 電 機 工 程 系 電 話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名 資 料 : 1.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郵 政 匯 票, 請 至 郵 局 購 買, 受 款 人 請 寫 吳 鳳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2. 報 名 表 ( 須 黏 貼 相 片 及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附 件 六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4. 已 錄 取 105 學 年 度 四 技 二 專 甄 選 入 學 技 優 入 學 日 夜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入 學 資 格 放 棄 聲 明 書 ( 未 錄 取 者 免 繳 ) 5.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附 件 七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回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資 料 內 容 後 再 劃 記 郵 票 貼 處 附 件 八

附 件 九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位 置 圖 自 行 開 車 路 線 一 : 經 中 山 高 速 公 路 往 南 ( 北 ) 方 向 / 下 民 雄 交 流 道 / 經 民 新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往 南 方 向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路 程 約 3.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5 分 鐘 路 線 二 : 經 福 爾 摩 沙 高 速 公 路 往 北 ( 南 ) / 下 竹 崎 交 流 道 / 經 正 大 路 / 遇 省 道 台 一 線 後 左 轉 ( 往 嘉 義 方 向 ) 直 行 後 即 可 到 達 本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10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30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路 線 一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民 雄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3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6 分 鐘 路 線 二 : 搭 乘 鐵 路 運 輸 於 嘉 義 車 站 下 車 / 搭 乘 計 程 車 到 校, 此 路 段 總 里 程 約 8 公 里 行 駛 時 間 約 15 分 鐘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到 校 本 校 距 離 嘉 義 火 車 站 約 8 公 里, 由 火 車 站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到 達 本 校 路 線 一 : 搭 乘 客 運 公 車 : 於 本 校 校 門 口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約 20~30 分 鐘 一 班 車, 車 資 約 25 元 A. 嘉 義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土 庫 北 港 溪 口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B. 台 西 客 運 : 請 搭 嘉 義 往 斗 六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C. 嘉 義 縣 公 車 : 請 搭 嘉 義 往 梅 山 班 車, 於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搭 乘 計 程 車 : 車 程 約 10 至 15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到 校 到 嘉 義 站 後 可 轉 搭 接 駁 公 車 到 嘉 義 火 車 站, 再 由 嘉 義 火 車 站 搭 車 到 校 ; 也 可 直 接 由 高 鐵 嘉 義 站 搭 計 程 車 至 本 校, 車 程 約 30 分 鐘 由 嘉 義 機 場 到 校 搭 乘 計 程 車 由 水 上 機 場 至 本 校 約 需 40 分 鐘, 車 資 議 價 其 他 方 式 路 線 一 : 台 北 到 本 校 可 搭 日 統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路 線 二 : 台 中 到 本 校 可 搭 台 中 客 運 往 嘉 義, 約 每 半 小 時 一 班 車, 在 吳 鳳 科 技 大 學 站 下 車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