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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第 肆 章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現 況 與 問 題 面 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我 國 勞 動 市 場 會 面 臨 到 高 科 技 人 才 缺 乏 基 層 勞 力 過 剩 工 作 型 態 的 改 變 電 傳 勞 動 勞 動 力 的 折 舊 引 發 提 早 退 休 的 狀 況 以 及 薪 資 差 異 擴 大 等 等 1 而 從 2010 年 將 正 式 成 立 之 東 協 自 由 貿 易 區 2020 年 將 組 成 類 似 2 歐 盟 之 東 協 經 濟 共 同 體 的 趨 勢 看 來, 我 國 囿 於 政 治 因 素, 遲 遲 未 能 在 未 來 的 東 亞 經 濟 圈 裡 占 有 一 席 即 便 如 此, 未 來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勢 必 還 是 會 面 臨 整 個 東 亞 經 濟 圈 人 力 素 質 的 競 爭 及 挑 戰, 故 如 何 提 昇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的 質 與 量 以 因 應 實 不 容 忽 視 有 鑑 於 此, 本 章 分 成 三 節, 第 一 節 介 紹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發 展 沿 革, 將 分 成 五 個 階 段 以 了 解 制 度 發 展 之 演 進 過 程 第 二 節 介 紹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發 展 現 況, 第 三 節 則 參 酌 國 際 上 之 規 範 措 施, 逐 一 檢 視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問 題 第 一 節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發 展 沿 革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自 有 計 畫 系 統 的 推 行 迄 今 有 將 近 50 年 的 歷 史, 其 對 我 國 經 濟 發 展 及 社 會 安 定 均 有 不 小 的 貢 獻 然 嚴 格 說 起,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發 韌 可 從 工 廠 法 短 期 職 業 訓 練 辦 法 及 戰 後 社 會 安 全 初 步 設 施 綱 領 中 窺 見 一 二 3 1929 年 公 布 之 工 廠 法 規 定 工 廠 或 企 業 得 招 收 學 徒, 但 並 未 規 範 有 關 1 2 3 王 素 彎 (2001),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對 我 國 人 力 資 源 的 因 應 與 挑 戰, 經 濟 情 勢 暨 評 論 月 刊, 第 6 卷 第 4 期 http://www.moea.gov.tw/~ecobook/season/9003/6-4-1.htm 瀏 覽 日 期 :2006/6/17 在 亞 洲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之 下,2010 年 可 望 成 立 之 東 協 自 由 貿 易 區, 將 成 為 全 球 人 口 最 多 的 自 由 貿 易 區, 而 2012 年 日 本 及 韓 國 的 加 入, 將 促 使 該 區 之 GDP 由 目 前 之 1.9% 再 擴 大 三 倍 以 上 詳 見 江 丙 坤 (2005), 台 灣 經 濟 的 回 顧 與 前 瞻,http://www.npf.org.tw/monograph/books/ 台 灣 經 濟 的 回 顧 與 前 瞻.pdf 瀏 覽 日 期 :2006/6/17 黃 越 欽 (2002), 勞 動 法 新 論, 台 北 : 翰 盧 圖 書,p.576;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 78 -

學 徒 訓 練 方 式 訓 練 內 容 適 用 範 圍 及 技 藝 傳 授 人 員 的 資 格, 以 及 雇 主 的 責 任 等 隨 後 1935 年 由 教 育 部 頒 訂 短 期 職 業 訓 練 辦 法, 分 別 招 收 初 中 或 高 中 畢 業 生, 施 予 3 個 月 至 1 年 的 專 業 技 術 訓 練 ;1945 年 的 四 大 社 會 政 策 綱 領, 其 中 戰 後 社 會 安 全 初 步 設 施 綱 領 中 的 第 4 條 第 5 條, 均 有 職 業 訓 練 的 概 念 和 作 法, 後 因 戰 亂 四 大 社 會 政 策 難 付 諸 施 行 至 二 次 大 戰 結 束 政 府 遷 台 後, 我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始 有 計 畫 有 系 統 的 推 動 以 下 根 據 相 關 文 獻 將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的 發 展 過 程 略 分 為 五 個 階 段 敘 述 : 壹 第 一 階 段 政 策 形 成 (1952 年 至 1971 年 ) 此 階 段 可 謂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從 各 自 為 政 到 政 策 形 成 的 起 步 階 段 本 時 期 共 有 三 期 經 濟 建 設 計 畫 ( 分 別 為 1953~1956 年 1957~1960 年 1961~1964 年 ), 三 期 經 建 計 畫 並 未 充 分 涵 蓋 職 業 訓 練, 其 中 第 三 期 計 畫 的 社 會 計 畫 專 章, 列 有 技 術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主 要 由 工 廠 職 業 學 校 及 專 科 學 校 負 責 此 時 期 的 職 業 訓 練 以 配 合 個 別 需 要 為 主, 類 別 繁 多, 各 自 為 政, 並 無 具 體 的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政 府 所 建 立 的 示 範 性 訓 練 方 案, 例 如 中 國 生 產 暨 貿 易 中 心 的 管 理 發 展 訓 練 政 治 大 學 公 共 行 政 暨 企 業 管 理 教 育 中 心 的 主 管 人 員 及 經 理 人 員 的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等 等 我 國 在 1950 年 代 基 本 上 是 個 以 農 業 為 經 濟 的 社 會, 而 當 時 的 工 業 才 剛 起 步, 尚 未 來 得 及 容 納 剩 餘 的 農 業 部 門 勞 動 人 口, 是 故 根 據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 當 時 的 失 業 率 偏 高, 平 均 為 4.52%, 而 當 時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6.88% 1960 年 代, 我 國 逐 漸 由 農 業 部 門 轉 為 工 業 部 門, 同 時 正 處 經 濟 起 飛 的 階 段, 高 度 仰 賴 出 口 導 向 的 勞 力 密 集 加 工 產 業,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1960 年 時 我 國 經 濟 成 長 倍 增 至 12.90%, 失 業 率 降 至 4% 在 1950~1960 年 代 這 段 期 間, 我 國 勞 動 參 與 力 間 平 均 約 為 61% - 79 -

為 因 應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的 不 足, 我 國 於 1955 年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職 業 教 育 的 改 革, 直 到 1968 年 始 有 計 畫 的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期 望 能 與 職 業 教 育 發 揮 相 輔 相 成 的 功 能 另 根 據 前 行 政 院 國 際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委 員 會 與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所 做 的 專 案 調 查 報 告 指 出 本 時 期 的 職 業 訓 練 有 如 下 特 徵 :1. 主 要 為 公 部 門 所 屬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的 職 業 訓 練 ;2. 著 重 行 政 管 理 及 專 門 技 術 等 人 員 的 訓 練 ;3. 因 技 術 人 力 的 訓 練 有 限, 多 以 挖 角 方 式 進 用 該 等 人 員 ;4. 民 營 事 業 所 辦 裡 的 訓 練 缺 乏 有 系 統 的 長 期 養 成 訓 練, 而 少 數 辦 理 學 徒 訓 練 者, 因 缺 乏 師 資 及 訓 練 標 準, 而 為 建 立 完 備 的 制 度, 且 中 小 企 業 普 遍 無 職 業 訓 練 的 意 識 政 府 鑑 於 當 時 職 業 訓 練 的 型 態 與 各 自 為 政 的 作 法, 以 及 工 職 教 育 培 育 的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已 無 法 因 應 工 業 快 速 成 長 的 需 求, 於 1966 年 所 頒 訂 第 一 期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策 訂 職 業 訓 練 的 政 策 目 標 該 計 畫 分 為 三 部 分, 即 長 期 計 畫 目 標 中 期 計 畫 方 案 及 短 期 實 施 方 案, 其 中 以 中 期 計 畫 方 案 和 短 期 實 施 方 案 對 職 業 訓 練 事 項 規 定 最 多, 也 最 具 體 而 根 據 此 計 畫 具 體 推 行 的 工 作 有 4 : 1. 1968 年 在 聯 合 國 發 展 計 畫 的 協 助 下, 成 立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職 業 訓 練 協 會, 並 設 置 實 驗 示 範 訓 練 中 心 ( 即 泰 山 職 訓 中 心 的 前 身 ), 為 我 國 第 一 所 具 有 規 模 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同 年 亦 開 始 舉 辦 第 一 屆 全 國 際 能 競 賽 2. 1969 年 經 濟 部 在 日 本 技 術 合 作 下, 成 立 南 區 及 北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3. 1970 年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與 裕 隆 汽 車 公 司 合 作 設 立 第 一 青 年 職 訓 中 心 4 詹 火 生 (2003),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服 務, 台 北 蘆 洲 : 空 大,p.69-80 -

4. 1971 年 省 ( 市 ) 政 府 建 設 廳 ( 局 )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職 業 訓 練 協 會 辦 理 學 科 及 數 科 測 驗, 開 創 技 能 檢 定 的 先 河 貳 第 二 階 段 初 步 發 展 (1972 年 至 1980 年 ) 本 階 段 有 兩 個 重 點 發 展, 一 為 1972 年 職 業 訓 練 金 條 例 的 制 訂, 二 為 1977 年 職 業 訓 練 五 年 計 畫 的 實 施 而 另 一 方 面 的 發 展 重 點 經 濟 為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的 成 立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統 計,1971 年 平 均 為 57.07%, 失 業 率 為 1.66%, 經 濟 成 長 率 同 年 成 長 至 12.90% 1972 年 2 月 制 定 職 業 訓 練 金 條 例, 此 為 我 國 第 一 個 職 業 訓 練 的 法 律 隔 年 內 政 部 成 立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金 監 督 委 員 會, 承 擔 職 業 訓 練 的 責 任 依 該 條 例 規 定,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提 繳 職 業 訓 練 金 ( 約 佔 員 工 薪 資 總 額 5%), 成 立 職 訓 機 構 後 再 以 訓 練 計 畫 申 請 動 支 所 提 繳 的 職 訓 金,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職 業 訓 練 金 條 例 的 實 施 正 值 我 國 經 濟 繁 榮 的 階 段, 由 於 企 業 界 的 熱 烈 響 應, 對 企 業 自 辦 訓 練 的 推 行, 發 揮 相 當 大 的 鼓 舞 作 用, 不 僅 改 善 人 力 素 質 也 協 助 解 決 當 時 正 進 行 中 的 十 項 建 設 所 需 的 技 術 人 力 然 而 在 1974 年 國 際 上 發 生 第 一 次 石 油 危 機 造 成 國 內 經 濟 衰 退, 於 是 自 同 年 12 月 起 我 國 停 徵 並 廢 止 職 業 訓 練 金 條 例 雖 然 至 此 企 業 自 辦 訓 練 的 風 氣 不 再, 惟 亦 開 啟 了 政 府 主 導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的 大 門 由 於 職 業 訓 練 金 的 停 徵 及 廢 止,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的 推 行 曾 一 度 陷 入 低 潮 5 企 業 自 辦 訓 練 不 僅 陷 入 停 頓, 公 共 訓 練 亦 因 缺 乏 職 訓 金 的 經 費 來 源, 造 成 職 訓 設 施 無 法 有 效 運 用 且 閒 置 的 狀 況, 直 接 影 響 到 技 術 勞 動 力 的 提 供 不 足 而 正 由 勞 力 密 集 轉 向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的 我 國, 有 鑑 於 職 業 訓 練 係 提 升 勞 動 生 產 力 的 重 要, 遂 極 力 著 手 以 下 措 施 在 1976 年 11 月 行 政 院 成 立 專 技 及 職 業 訓 練 小 組, 而 1977 年 行 政 院 所 訂 定 的 職 業 訓 練 五 年 計 畫 (1977 年 7 月 至 1982 年 6 月 ), 其 主 要 內 5 余 煥 模 (1994), 台 灣 職 業 訓 練 的 演 進 歷 程,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期 刊,p.35~37-81 -

容 為 6 : 1. 由 政 府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支 援 各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技 工 養 成 訓 練 ; 2. 加 強 職 訓 師 資 養 成 訓 練 及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 3. 推 動 各 企 業 辦 理 在 職 技 工 進 修 訓 練 及 品 管 安 全 衛 生 等 人 員 的 訓 練 ; 4.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與 就 業 輔 導 三 者 之 配 合 ; 5. 進 行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訂 定 職 訓 課 程 標 準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其 中 有 關 分 年 編 列 預 算 的 內 容 是 政 府 第 一 次 有 計 畫 的 正 式 編 列 預 算 來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並 將 職 業 訓 練 帶 入 一 個 由 政 府 主 導 的 新 階 段 1970 年 代 末, 我 國 的 電 子 工 業 剛 起 步,1980 年 在 新 竹 設 立 的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因 一 系 列 免 稅 或 減 稅 的 優 惠 政 策 7, 吸 引 大 批 海 外 留 學 人 才 ( 特 別 是 美 國 的 矽 谷 ) 將 技 術 帶 回 國 內 創 業 此 外,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亦 相 當 重 視 人 才 培 養, 特 別 規 定 園 區 內 企 業 所 僱 用 的 科 技 人 員, 需 有 一 半 以 上 的 比 例 是 僱 用 本 地 勞 動 者 參 第 三 階 段 制 度 確 立 及 中 程 計 畫 發 展 (1981 年 至 1991 年 ) 本 階 段 之 重 點 發 展 有 三 一 是 行 政 組 織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法 制 的 建 立, 二 是 銜 接 前 一 階 段 的 職 業 訓 練 五 年 計 畫, 持 續 加 強 推 動 總 共 三 期 之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三 是 首 度 引 進 國 外 的 訓 練 優 良 模 式 以 造 我 國 建 教 訓 合 一 模 式 此 外, 在 本 階 段 末 期, 亦 開 始 著 手 培 訓 生 產 自 動 化 技 術 人 才, 並 且 鼓 勵 各 訓 練 機 構 開 發 6 7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p.385; 詹 火 生 (2003), 職 業 訓 練 與 就 業 服 務, 台 北 蘆 洲 : 空 大,p.68~69 例 如 : 在 產 品 銷 售 後 4 年 內 選 1 年 為 開 始 計 算 免 徵 所 得 稅 5 年 ; 增 資 擴 大 生 產 的 前 4 年 免 徵 所 得 稅 ; 園 區 內 進 口 自 用 設 備 原 料 燃 料 半 成 品 等 免 徵 進 口 稅 及 貨 物 稅 ; 確 實 有 貢 獻 的 企 業,5 年 內 減 免 承 租 的 土 地 租 金 ; 對 於 園 區 內 廠 商 的 研 發 經 費 最 高 補 助 到 研 發 總 經 額 的 50%, 餘 詳 見 嚴 正 (2002), 對 台 灣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考 察, 亞 太 經 濟 期 刊,p.28~31-82 -

新 職 類 隨 著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的 建 立, 我 國 逐 漸 由 工 業 化 時 代 邁 向 電 子 技 術 密 集 產 業 的 年 代 依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統 計, 我 國 勞 動 參 與 率 在 1981 年 平 均 為 57.82%, 失 業 率 為 1.36%, 而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6.16% 1981 年 3 月 內 政 部 職 業 訓 練 局 成 立, 統 籌 規 劃 與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及 就 業 輔 導 等 事 務 ;1982 年 陸 續 開 始 實 施 共 有 三 期 之 加 強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1983 年 12 月 5 日 所 公 佈 施 行 的 職 業 訓 練 法 正 式 確 立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法 制 ; 1984 年 制 訂 勞 動 基 準 法 ; 直 至 1987 年 8 月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成 立, 統 籌 我 國 整 個 就 業 安 全 體 系, 且 成 為 原 隸 屬 於 內 政 部 的 職 訓 局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其 中 職 業 訓 練 法 不 僅 確 立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的 主 管 機 關 現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亦 建 立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為 養 成 進 修 轉 業 技 術 生 以 及 殘 障 者 等 五 種 類 型 此 外, 該 法 亦 鼓 勵 企 業 界 辦 理 訓 練 視 同 持 有 技 術 士 職 業 證 照 者 為 相 等 學 歷 應 予 選 用, 並 且 建 立 職 訓 師 之 培 訓 等 制 度 緊 接 在 職 業 訓 練 局 以 及 職 業 訓 練 法 的 建 制 之 後, 其 附 屬 法 規 亦 陸 續 制 訂 8 至 此, 我 國 的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行 政 組 織 及 法 規 漸 趨 完 備 而 行 政 院 於 1982 年 6 月 所 訂 頒 的 第 一 期 加 強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1982 ~1986) 係 銜 接 1977 年 所 頒 訂 的 職 業 訓 練 五 年 計 畫, 其 主 要 目 標 有 :1. 擴 充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能 量, 調 整 訓 練 職 類, 帶 動 企 業 界 從 事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的 培 訓 工 作 ;2. 普 遍 提 升 職 業 訓 練 水 準, 擴 大 在 職 技 工 進 修, 培 養 高 級 技 工 以 因 應 產 業 結 構 變 遷 的 需 求 ;3. 建 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9 1986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第 二 期 加 強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1986~1990 年 ), 銜 接 第 一 期 方 案, 其 主 要 內 容 為 強 化 職 業 訓 練 功 能 8 1985 年 9 月 制 訂 職 業 訓 練 師 甄 審 遴 聘 辦 法 1986 年 3 月 制 訂 職 業 訓 練 法 施 行 細 則 1989 年 3 月 制 訂 職 業 訓 練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1989 年 4 月 制 訂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1990 年 8 月 制 訂 職 業 訓 練 師 培 訓 辦 法 9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p.386-83 -

加 強 公 共 訓 練 機 構 之 運 作 推 動 企 業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建 立 生 涯 訓 練 體 制 促 進 國 民 充 分 就 業 提 高 職 業 訓 練 層 次 擴 大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健 全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研 訂 職 業 訓 練 標 準 加 強 職 訓 機 構 管 理 強 化 技 術 士 證 照 功 能 等 項 目 10 隨 著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漸 趨 完 備,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為 因 應 當 前 產 業 結 構 及 社 會 結 構 的 變 化 以 及 科 技 進 步 與 教 育 政 策 的 發 展, 遂 於 1991 年 7 月 續 訂 第 三 期 加 強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1991~1997), 為 期 6 年 該 方 案 重 要 內 容 為 延 續 第 二 期 加 強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在 整 合 現 行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與 措 施, 增 進 職 業 訓 練 與 教 育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的 配 合 推 動 國 際 職 業 訓 練 交 流 合 作 等 項 目 11 此 外, 本 階 段 更 首 度 引 進 國 外 訓 練 優 良 的 例 子, 為 我 國 建 教 訓 合 一 提 供 新 模 式 12 而 不 管 是 荷 蘭 飛 利 浦 模 式 或 是 德 國 西 門 子 模 式, 其 均 對 受 訓 者 施 以 3 年 的 密 集 訓 練, 不 同 點 在 於, 前 者 係 招 收 國 中 畢 業 生, 合 作 對 象 及 受 訓 地 點 在 彰 化 高 工 ( 現 為 彰 化 師 大 附 工 ) 及 職 訓 局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 後 者 招 收 高 中 ( 職 ) 役 畢 青 年, 合 作 對 象 及 受 訓 地 點 在 台 北 工 專 ( 現 改 制 為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 與 泰 山 職 訓 中 心 肆 第 四 階 段 制 度 之 延 續 及 擴 展 (1990 年 代 初 期 以 降 ) 1990 年 代 我 國 勞 動 參 與 率 按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的 統 計, 呈 現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從 1991 年 平 均 勞 動 參 與 率 為 59.11% 持 續 下 降 到 1999 年 的 平 均 57.93% 經 濟 成 長 率 亦 從 1991 年 的 7.55% 逐 年 遞 減 到 1998 年 的 4.33% 13,1999 年 則 止 跌 回 升 至 5.32% 而 失 業 率 卻 從 1.51% 逐 年 緩 步 上 升 至 2.92% 在 此 階 段 中, 職 業 訓 練 重 要 措 施 包 括 : 確 立 各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發 展 的 重 點 與 特 色 試 辦 單 元 式 訓 練 及 能 力 本 位 教 學 方 法 建 立 企 業 訓 練 輔 導 服 務 制 度 建 10 11 12 13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p.401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p.387 p.401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p.387 受 1998 年 的 亞 洲 金 融 風 暴 波 及, 故 那 一 年 的 經 濟 成 長 率 低 靡 - 84 -

立 全 國 性 職 業 訓 練 及 能 力 本 位 教 學 方 法 建 立 企 業 訓 練 輔 導 服 務 制 度 建 立 全 國 性 職 業 訓 練 資 料 與 統 計 ; 同 時 配 合 產 業 自 動 化 長 期 計 畫 航 太 工 業 發 展 方 案 農 業 綜 合 調 整 方 案 及 降 低 農 業 從 業 人 口 政 策 發 展 台 灣 成 為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計 畫, 辦 理 各 相 關 專 業 人 才 訓 練, 並 兼 籌 辦 再 就 業 婦 女 及 中 高 齡 者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者 低 收 入 戶 之 職 業 訓 練, 亦 積 極 推 展 關 廠 歇 業 失 業 勞 工 轉 業 訓 練 14 隨 著 政 府 引 進 外 勞 設 置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增 加 財 源, 自 1995 年 起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由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擴 大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另 外,1994 年 職 業 訓 練 法 開 始 有 了 第 一 次 的 修 正, 在 職 業 訓 練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特 別 將 婦 女 中 高 齡 列 為 特 定 對 象 的 訓 練 專 章 而 2000 年 修 訂 增 列 縣 市 政 府 為 地 方 職 業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授 權 地 方 政 府 規 劃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法 源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為 因 應 國 內 外 社 經 環 境 的 急 遽 變 化, 暨 配 合 振 興 經 濟 方 案 建 設 台 灣 為 亞 太 營 運 中 心 及 申 請 加 入 世 貿 組 織 (WTO) 的 需 要, 並 解 決 短 期 景 氣 變 動 與 長 期 產 業 結 構 調 整 而 產 生 之 失 業 現 象, 為 提 高 勞 動 參 與 率, 強 化 就 業 安 全 體 系, 遂 策 訂 1997 年 度 (1997.07~1998.06) 為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加 強 年 同 時 自 1998 年 開 始 全 面 推 動 能 力 本 位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分 四 年 實 施, 至 2001 年 止 總 計 完 成 100 職 類 5000 餘 單 位 的 職 業 訓 練 教 材, 以 及 部 分 之 教 學 媒 體, 提 供 各 職 訓 機 構 施 訓 運 用 此 外, 職 業 訓 練 局 為 開 拓 職 業 訓 練 之 傳 播 途 徑, 同 時 也 為 了 增 加 民 眾 的 學 習 之 方 便 性, 於 1998 年 起 開 始 策 劃 電 視 教 學 節 目 15 此 外, 行 政 院 於 1998 年 推 出 加 強 資 訊 軟 體 人 才 培 訓 方 案 及 科 技 人 才 培 訓 及 運 用 方 案, 主 要 是 以 短 期 密 集 訓 練 方 式, 透 過 大 專 院 校 及 民 間 機 構 加 強 培 訓 非 資 訊 科 系 畢 業 生 在 職 工 作 人 員 和 待 業 失 業 之 青 年, 使 其 具 備 投 入 資 訊 產 業 之 基 本 技 能, 以 因 應 資 訊 14 黃 孟 儒 (2003),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轉 型 策 略 之 研 究 以 紀 登 斯 結 構 化 理 論 為 基 礎,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論 文,p.23 15 92 年 職 訓 局 根 據 市 場 的 趨 勢 及 需 求 規 劃 製 播 訓 練 單 元 放 大 鏡 ( 含 產 業 趨 勢 分 析 ) 微 型 創 業 技 巧 電 腦 基 礎 操 作 訓 練 休 閒 觀 光 事 業 餐 飲 管 理 西 餐 烹 調 等 六 單 元 七 十 講 次 的 電 視 課 程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新 聞 稿, http://www2.evta.gov.tw/news_web/detail.asp?news_id=132, 瀏 覽 日 期 :2003/9/1-85 -

軟 硬 體 產 業 之 人 才 需 求 伍 第 五 階 段 制 度 變 革 (2001 年 以 降 ) 自 民 國 2001 年 底 開 始, 政 府 將 職 訓 中 心 業 務 列 入 重 點 改 造 單 位, 職 業 訓 練 至 此 進 入 改 造 階 段, 並 且 職 業 訓 練 擴 大 與 產 業 接 軌 的 層 面, 訓 練 資 源 也 釋 放 到 民 間 各 角 落, 包 括 各 財 團 法 人 單 位 工 會 公 會 協 會 學 會 技 職 院 校 研 究 中 心 民 間 人 力 培 訓 業 者 企 業 及 公 司 等, 至 民 國 2003 年 全 國 已 達 392 家 公 民 營 單 位 參 與 職 業 訓 練 16 此 外 政 府 也 重 新 定 位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的 角 色 辦 理 訓 練 績 效 評 估 委 外 訓 練 管 控 及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調 查 評 估 等 多 項 新 任 務 17 故 現 階 段 職 業 訓 練 的 任 務 由 傳 統 的 需 求 面 轉 型 為 供 給 面, 且 朝 向 多 元 型 態 的 訓 練 發 展 因 政 府 逐 漸 意 識 到 傳 統 的 職 業 訓 練 係 供 給 主 導, 而 整 體 就 業 市 場 之 人 力 狀 況 蛻 變 為 需 求 主 導, 故 有 關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民 營 化 及 公 辦 民 營 等 公 共 議 題 不 斷, 最 後 在 2001 年 8 月 經 發 會 共 識 與 結 論 中 亦 期 待 重 新 建 構 職 業 訓 練 體 系,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重 新 定 位, 必 要 時 彈 性 調 整 組 織 人 力 18 這 也 是 目 前 職 訓 局 所 屬 中 心 辦 理 大 量 委 外 訓 練 及 組 織 任 務 作 結 構 性 變 革 的 依 據 2002 年 7 月 行 政 院 挑 戰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部 分, 主 要 在 19 落 實 經 發 會 共 識 擴 大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推 展 永 續 就 業 及 多 元 就 業 方 案 等 而 勞 委 會 為 了 配 合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特 以 勞 動 力 升 級 為 主 軸, 推 動 引 進 民 間 資 16 17 18 盧 仁 傑 (2004),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圖 文 傳 播 人 才 培 育 之 探 討, 就 業 安 全 半 年 刊 第 3 卷 第 2 期, p.51 李 忠 涼 (2004),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現 況 與 未 來 之 發 展, 就 業 安 全 半 年 刊 第 3 卷 第 2 期, p.46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台 北 市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職 類 發 展 策 略 之 研 究,91 年 度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19 多 元 就 業 開 發 方 案 是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為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從 921 以 工 代 賑 臨 時 工 作 津 貼 就 業 重 建 大 軍 及 永 續 就 業 工 程 計 畫 延 續 而 來 的 政 策 - 86 -

源 建 立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網 20 因 應 產 業 結 構 變 化 培 育 知 識 經 濟 所 需 人 才 關 懷 並 輔 助 弱 勢 族 群 及 失 業 者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加 強 勞 工 在 職 進 修 及 第 二 專 長 訓 練 等 等 從 以 上 各 階 段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的 發 展 過 程 可 知,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措 施, 原 散 見 於 各 期 的 經 濟 建 設 四 年 計 畫 及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中, 直 到 1960 年 代 行 政 院 所 通 過 的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才 呈 現 獨 立 完 整 的 型 態 1970 年 代 職 業 訓 練 金 條 例 的 通 過 與 徵 收, 雖 曾 一 度 鼓 舞 企 業 自 辦 訓 練 的 風 氣, 卻 因 1974 年 石 油 危 機 而 告 廢 止 企 業 自 辦 訓 練 雖 因 職 訓 金 條 例 的 廢 止 而 萎 糜, 政 府 遂 於 1970 年 代 中 期 以 後 訂 定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五 年 計 畫 再 度 主 導 職 業 訓 練 的 推 動, 以 彌 補 當 時 技 術 人 力 之 不 足 1980 年 代 職 業 訓 練 法 及 其 附 屬 法 規 的 制 訂 職 業 訓 練 局 的 成 立 等, 使 得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逐 漸 有 了 全 貌 而 1982 年 起 連 續 推 行 的 三 期 加 強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工 作 方 案 以 及 至 1998 年 的 加 強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行 動 綱 領, 這 些 中 程 計 畫 方 案 均 有 其 時 代 背 景, 並 受 當 時 環 境 因 素 及 國 家 政 策 目 標 的 影 響, 而 各 有 其 要 達 成 的 階 段 性 目 標 現 今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逐 漸 由 過 去 政 府 主 導 訓 練 的 角 色, 漸 漸 轉 變 為 提 供 民 間 訓 練 的 資 源, 或 委 由 民 間 訓 練 團 體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的 趨 勢 20 由 職 訓 局 所 屬 各 職 訓 中 心 收 集 轄 區 所 有 職 訓 資 訊 做 登 錄 更 新 維 護 之 工 作, 整 合 各 職 訓 中 心 轄 區 所 有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使 民 眾 於 失 業 認 定 或 推 介 職 訓 過 程 中 可 及 時 方 便 取 得 職 訓 資 訊, 搭 配 職 訓 諮 商 獲 得 適 性 之 職 業 訓 練 楊 明 義 (2002),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網 對 提 升 職 業 訓 練 之 效 果 與 展 望, 就 業 安 全 半 年 刊 第 1 卷 第 1 期 http://mmc.shu.edu.tw/portfolio/evta/halfyear/1-4.htm 瀏 覽 日 期 :2006/6/17-87 -

第 二 節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發 展 現 況 前 文 所 述,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確 立 始 於 1983 年 12 月 5 日 公 布 施 行 之 職 業 訓 練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訓 法 ), 歷 經 兩 次 修 正 21, 但 是 除 了 職 業 訓 練 之 主 管 機 關 以 及 技 能 檢 定 之 相 關 事 項 有 些 微 變 更 之 外, 其 於 部 分 內 容 仍 沿 襲 職 訓 法 於 1983 年 所 制 訂 之 規 範 因 此, 本 節 擬 先 行 就 職 訓 法 之 相 關 規 範 做 一 簡 要 概 述, 其 後 分 述 目 前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及 企 業 訓 練 發 展 概 況, 以 及 法 制 與 現 況 發 展 間 之 落 差, 最 後 簡 述 目 前 我 國 因 應 知 識 經 濟 所 進 行 之 制 度 發 展 趨 勢 壹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法 制 規 範 以 下 分 別 從 職 訓 法 之 主 要 內 涵 :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職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職 業 訓 練 師 技 能 檢 定 等, 簡 述 相 關 之 法 制 規 範 ( 括 弧 內 日 期 表 頒 佈 或 新 修 訂 之 時 間 ) 一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 依 職 訓 法 規 定,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分 為 三 類 : 政 府 機 關 設 立 ; 事 業 機 構 學 校 或 社 團 法 人 等 團 體 附 設 ; 以 及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者 而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設 立 登 記 許 可 停 辦 或 解 散 均 受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勞 委 會 ) 所 控 管 ( 職 訓 法 第 6 條 ) 而 訓 練 機 構 之 設 立 及 管 理 另 參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1999.06.29) 實 務 上 除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所 屬 6 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以 及 北 高 兩 市 所 屬 職 訓 及 就 業 職 訓 中 心 之 外, 另 依 政 府 機 關 組 織 法 規 定 有 職 業 訓 練 執 掌 者, 尚 有 行 政 院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退 輔 會 )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21 2000 年 7 月 19 日 修 正 公 布 第 2 條 條 文,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由 內 政 部 改 為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2002 年 5 月 29 日 修 正 第 33 條 條 文, 技 能 檢 定 之 相 關 事 項, 另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另 訂 辦 法 及 規 則 - 88 -

會 ( 以 下 簡 稱 青 輔 會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農 委 會 ); 在 中 央 經 濟 部 之 國 貿 局 工 業 局 商 業 司 中 小 企 業 處 其 監 督 之 財 團 法 人 ( 如 金 屬 工 業 發 展 中 心 中 國 生 產 力 中 心 鞋 類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 教 育 部 ( 技 職 與 職 業 教 育 司 負 責 推 動 技 職 教 育 ); 交 通 部 之 郵 政 總 局 電 信 訓 練 所 觀 光 局 ; 國 科 會 之 科 學 工 業 園 區 管 理 局 技 術 研 究 中 心 ( 如 精 密 儀 器 發 展 中 心 國 家 高 速 電 腦 中 心 同 步 輻 射 研 究 中 心 ); 原 子 能 委 員 會 之 核 能 研 究 所 等, 均 分 別 職 司 各 該 部 會 之 專 業 人 員 或 專 案 計 劃 訓 練 根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職 業 訓 練 局 ( 以 下 簡 稱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 所 出 版 的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93 年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調 查 報 告, 目 前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截 至 2004 年 止, 總 計 有 1,102 家 訓 練 機 構, 合 計 總 訓 練 人 數 883,921 人 其 中 以 公 民 營 事 業 附 設 之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人 次 占 絕 大 多 數, 如 表 4-2-1 表 4-2-1:2004 年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按 機 構 性 質 分 項 目 別 事 業 單 位 數 接 受 職 業 訓 練 人 次 總 計 1,102 883,921 公 營 事 業 附 設 122 225,340 民 營 事 業 附 設 682 390,181 政 府 機 關 附 設 63 128,426 各 級 學 校 附 設 132 30,684 民 間 團 體 附 設 92 80,455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11 28,835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2005),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93 年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調 查 報 告 而 依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核 准 成 立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截 至 2005 年 底 止, 共 有 277 家 如 下 表 4-2-2 所 示, 歷 年 核 准 之 職 訓 機 構 總 計 家 數 並 無 顯 著 的 變 化, 僅 登 記 類 及 許 可 類 之 職 訓 機 構 家 數 有 些 微 之 變 化 登 記 類 之 職 訓 機 構 歷 年 有 減 少 之 趨 勢, 其 中 以 學 校 附 設 之 職 訓 機 構 家 數 減 少 最 多, 從 2002 年 底 的 12 家 減 少 至 2005 年 底 的 3 家 許 可 類 之 職 訓 機 構 除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附 設 之 外, 整 體 而 言 仍 呈 現 歷 年 增 加 之 趨 勢 - 89 -

表 4-2-2: 歷 年 核 准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家 數 單 位 : 家 項 目 別 2002 年 底 2003 年 底 2004 年 底 2005 年 底 總 計 277 264 278 277 登 記 類 90 78 84 77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13 11 11 11 政 府 機 關 設 立 51 51 53 47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附 設 14 14 16 16 學 校 附 設 12 2 4 3 許 可 類 187 186 194 200 財 團 法 人 38 44 42 43 民 營 事 業 機 構 附 設 52 45 46 49 社 團 法 人 97 97 106 108 說 明 : 1. 自 92 年 起, 中 華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附 設 職 訓 中 心 及 財 團 法 人 東 區 職 訓 中 心 定 位 為 民 間 訓 練 機 構, 不 在 列 入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中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2005),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93 年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調 查 報 告 二 職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 職 訓 法 所 規 定 職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方 式 分 為 養 成 訓 練 技 術 生 訓 練 進 修 訓 練 轉 業 訓 練 以 及 殘 障 者 職 業 訓 練 然 而 以 其 訓 練 之 對 象 及 訓 練 之 內 容 而 作 區 分, 養 成 及 技 術 生 訓 練 係 屬 於 基 礎 訓 練 類 型, 進 修 訓 練 則 屬 於 專 精 訓 練 類 型, 而 轉 業 訓 練 以 及 殘 障 者 職 業 訓 練 屬 於 特 殊 訓 練 類 型 在 基 礎 訓 練 類 型 中, 養 成 訓 練 及 技 術 生 訓 練 之 訓 練 對 象 均 為 15 歲 以 上 或 國 中 畢 業 之 青 少 年, 訓 練 內 容 均 為 賦 予 他 們 初 次 工 作 所 需 之 技 能 由 於 養 成 訓 練 之 提 供 者 以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為 主, 故 其 訓 練 之 形 式 為 工 作 崗 位 外 之 訓 練 (Off-job training) 而 技 術 生 訓 練 係 事 業 機 構 為 培 養 基 層 技 術 人 力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則 以 工 作 崗 位 上 之 訓 練 (On-the-job training) 形 式 呈 現 - 90 -

專 精 訓 練 類 型 之 進 修 訓 練 係 事 業 機 構 為 增 進 其 所 雇 員 工 之 專 業 技 能 及 知 識, 因 而 有 在 企 業 內 自 行 辦 理 訓 練 之 情 形, 或 是 在 企 業 外 以 委 託 其 他 機 構 辦 理 訓 練, 以 及 指 派 其 員 工 參 加 國 內 外 相 關 訓 練 之 情 形 特 殊 訓 練 類 型 中 之 轉 業 訓 練, 職 訓 法 定 義 為 職 業 轉 換 者 獲 得 轉 業 所 需 之 工 作 技 能 而 施 予 之 訓 練 由 於 轉 業 所 需 之 工 作 技 能 存 在 著 變 數, 故 相 互 配 合 而 施 予 之 訓 練 亦 有 所 不 同 例 如 對 於 欲 脫 離 原 有 職 業 但 仍 在 同 一 行 業 中 之 工 作 者, 因 其 尚 具 有 該 行 業 之 基 礎 技 術 能 力, 故 所 需 工 作 技 能 之 培 養 傾 向 以 進 修 訓 練 之 補 充 性 質 為 主 而 對 於 欲 脫 離 原 有 行 業 之 工 作 者, 因 各 行 各 業 所 需 之 基 本 技 能 不 盡 相 同, 故 有 必 要 再 重 新 培 養 工 作 者 欲 轉 入 新 行 業 所 需 之 工 作 技 能, 而 施 予 其 基 礎 訓 練 從 上 述 轉 業 訓 練 之 實 質 內 容 觀 之, 目 前 職 訓 法 之 規 範 並 未 區 分 這 兩 種 差 異 再 者, 轉 業 訓 練 之 提 供 者 較 前 述 基 礎 訓 練 以 及 專 精 訓 練 類 型 之 訓 練 提 供 者 多 元 化, 故 我 國 在 辦 理 轉 業 訓 練 時, 係 根 據 當 前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如 有 需 要 再 辦 理 相 關 之 轉 業 訓 練 例 如 為 因 應 高 失 業 率 或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而 辦 理 之 失 業 者 轉 業 訓 練 此 外, 殘 障 者 職 業 訓 練 係 專 門 針 對 身 體 殘 障 者 為 獲 得 就 業 所 需 之 工 作 技 能 而 辦 理 之 訓 練 由 於 其 對 象 的 特 殊 性, 故 訓 練 的 提 供 者 除 職 訓 機 構 之 外, 尚 包 含 社 福 機 構 與 醫 療 機 構 而 為 了 符 合 殘 障 者 訓 練 設 施 之 特 別 要 求, 也 訂 立 了 相 關 措 施, 例 如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專 業 人 員 遴 用 暨 培 訓 辦 法 (2006.01.23) 三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對 於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事 業 機 構, 以 法 令 強 制 規 定 每 年 實 支 之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不 得 低 於 當 年 度 營 業 額 之 規 定 比 率, 否 則 應 於 指 定 期 - 91 -

限 內 將 差 額 繳 交 至 勞 委 會 所 設 置 之 職 業 訓 練 基 金, 供 統 籌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職 訓 法 第 27 條 ) 以 職 業 訓 練 經 費 來 源 作 區 分, 目 前 我 國 職 訓 經 費 之 籌 措 係 來 自 政 府 企 業 自 行 編 列 之 預 算 工 會 自 籌 經 費 以 及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由 個 人 繳 交 之 訓 練 費 用 等 四 方 面 政 府 方 面 除 職 訓 法 規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基 金 之 外, 尚 有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年 度 預 算 及 專 案 預 算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殘 障 福 利 金 ;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 中 美 基 金 ; 行 政 院 開 發 基 金 等 然 而 由 行 政 院 所 定 之 職 業 訓 練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2000.05.18), 雖 規 範 了 職 業 訓 練 基 金 之 設 置 管 理 及 運 用, 就 事 業 機 構 之 業 別 規 模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比 率 差 額 繳 納 期 限 ( 職 訓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 迄 今 則 尚 未 有 規 範 措 施 而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之 用 途, 依 勞 委 會 所 定 之 事 業 機 構 支 付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審 核 辦 法 (1999.06.29), 區 分 事 業 機 構 所 支 付 自 行 辦 理 聯 合 辦 理 委 託 辦 理 及 指 派 參 加 之 訓 練 費 用 等 四 項 : ( 一 ) 自 行 辦 理 訓 練 費 用 : 本 事 業 機 構 之 職 業 訓 練 事 業 機 構 衛 星 工 廠 員 工 之 養 成 訓 練 或 進 修 訓 練 輪 調 式 或 其 他 建 教 合 作 方 式 辦 理 之 技 術 生 訓 練 ( 二 ) 聯 合 辦 理 訓 練 費 用 :2 個 以 上 事 業 機 構 共 同 辦 理 員 工 之 職 業 訓 練 事 業 機 構 提 繳 費 用, 供 同 業 公 會 辦 理 之 職 業 訓 練 ( 三 ) 委 託 辦 理 訓 練 費 用 : 委 託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辦 理 員 工 之 職 業 訓 練 委 託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以 外 之 國 內 外 訓 練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員 工 之 進 修 訓 練 ( 四 ) 指 派 參 加 訓 練 費 用 : 指 派 員 工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職 業 訓 練 指 派 員 工 參 加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以 外 之 國 內 外 訓 練 教 育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辦 理 之 進 修 訓 練 - 92 -

另 外, 尚 有 就 業 保 險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訓 練 經 費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2002.12.30) 該 辦 法 之 職 業 訓 練 經 費 由 年 度 所 收 取 就 業 保 險 費 之 10% 所 提 撥 (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12 條 第 3 項 ) 而 其 經 費 運 用 範 圍 包 括 ( 辦 法 第 5 條 ): 職 業 訓 練 實 施 所 需 之 費 用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品 質 管 控 及 評 鑑 補 助 被 保 險 人 在 職 及 失 業 期 間 參 加 民 間 自 辦 之 職 業 訓 練 及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之 費 用 至 於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之 獎 勵 規 定, 除 所 得 稅 法 以 及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外, 其 他 尚 有 辦 理 進 修 訓 練 補 助 辦 法 (2001.12.28)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1999.03.10);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施 標 準 及 獎 助 辦 法 (1999.03.10); 以 及 原 住 民 待 工 期 間 職 前 訓 練 經 費 補 助 辦 法 (2005.01.25) 其 中, 辦 理 進 修 訓 練 補 助 辦 法 所 稱 之 進 修 訓 練 係 指 就 事 業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以 及 社 會 上 各 類 團 體 辦 理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方 面 而 事 業 機 構 辦 理 員 工 進 修 訓 練 之 補 助 申 請, 依 該 辦 法 第 5 條 係 以 事 業 機 構 自 行 辦 理 或 指 派 其 員 工 參 加 國 內 外 之 專 業 訓 練 為 限 如 有 中 高 齡 員 工 身 心 障 礙 員 工 原 住 民 員 工 等 訓 練 之 情 況 則 優 先 補 助 ( 辦 法 第 9 條 ) 但 是 並 不 補 助 有 關 語 文 類 休 閒 類 等 課 程 之 進 修 訓 練 ( 辦 法 第 3 條 ) 根 據 勞 委 會 的 統 計,2004 年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委 託 及 補 ( 輔 ) 助 辦 理 之 訓 練, 開 訓 人 數 總 計 有 326,704 人, 結 訓 計 有 325,094 人, 其 中 補 ( 輔 ) 助 之 訓 練 人 數 占 98.47%, 委 託 辦 理 之 訓 練 人 數 占 1.53% 如 下 表 4-2-4 所 示 - 93 -

表 4-2-3:2004 年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委 託 及 補 ( 輔 ) 助 辦 理 之 訓 練 人 數 項 目 別 開 訓 人 數 結 訓 人 數 總 計 327,704 325,094 委 託 訓 練 5,014 4,306 身 心 障 礙 者 職 業 訓 練 923 888 新 興 產 業 技 術 人 才 訓 練 1,148 1,078 資 訊 軟 體 人 才 訓 練 2,943 2,340 補 ( 輔 ) 助 訓 練 321,690 320,788 原 住 民 職 業 訓 練 2,485 2,293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失 業 者 訓 練 296 292 民 間 職 訓 機 構 辦 理 失 業 者 訓 練 1,216 934 大 專 院 校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15,792 15,792 高 中 就 業 專 精 訓 練 * 905 台 德 菁 英 計 劃 訓 練 426 * 重 點 產 業 訓 練 13,836 13,591 地 方 政 府 19,857 19,199 勞 工 工 商 團 體 11,748 11,748 事 業 機 構 256,034 256,034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94 年 版 勞 動 統 計 年 報 四 職 業 訓 練 師 : ( 一 ) 職 業 訓 練 師 培 訓 辦 法 (1990.08.10):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培 訓,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分 為 養 成 訓 練 補 充 訓 練 以 及 進 修 訓 練 等 方 式 ( 二 ) 職 業 訓 練 師 甄 審 遴 聘 辦 法 (1999.02.24): 職 業 訓 練 師 分 為 正 訓 練 師 副 訓 練 師 以 及 助 理 訓 練 師 三 級 如 下 表 4-2-3 所 示, 歷 年 累 計 情 況 截 至 2005 年 底, 職 業 訓 練 師 甄 審 合 格 之 證 書 合 計 共 1,121 張, 其 中 以 正 訓 練 師 之 張 數 最 少, 僅 53 張 以 性 別 區 分, 職 訓 師 證 書 之 張 數 則 以 女 性 最 少, 僅 44 張 - 94 -

表 4-2-4: 甄 審 合 格 之 職 業 訓 練 師 證 書 張 數 時 間 :1986.03.01~2005.12.31 類 別 張 數 合 計 男 女 總 計 1,121 1,077 44 正 訓 練 師 53 52 1 副 訓 練 師 547 530 17 助 理 訓 練 師 521 495 26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 三 ) 職 業 訓 練 師 與 學 校 教 師 年 資 相 互 採 記 及 待 遇 比 照 辦 法 (1996.10.02) 該 辦 法 規 定, 經 甄 審 合 格 之 職 業 訓 練 師 具 有 教 師 資 格 者, 於 轉 任 學 校 教 師 時, 其 於 合 格 職 業 訓 練 師 期 間 任 教 之 年 資 由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採 計 ; 而 經 審 定 合 格 之 教 師 具 有 職 業 訓 練 師 資 格 者, 於 轉 任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職 訓 師 時, 其 於 合 格 教 師 期 間 之 任 教 年 資 由 職 業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採 計 另 外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待 遇, 依 該 辦 法 規 定, 政 府 機 關 設 立 及 公 立 學 校 附 設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其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成 績 考 核 敘 薪 退 休 及 撫 卹 等, 則 準 用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中 有 關 中 學 教 師 規 定,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辦 理 從 上 述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待 遇 規 範, 該 辦 法 僅 顧 及 到 政 府 機 關 設 立 及 公 立 學 校 附 設 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職 業 訓 練 師, 而 對 於 職 訓 法 中 其 他 類 型 訓 練 機 構 之 職 業 訓 練 師 則 未 有 相 關 權 益 規 範 五 技 能 檢 定 : 相 關 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有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辦 法 (2005.12.30);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2005.12.30); 以 及 技 能 競 賽 實 施 獎 勵 及 補 助 辦 法 (2001.12.05) 目 前 技 能 檢 定 之 相 關 業 務 已 由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移 至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而 其 組 織 架 構 分 為 二 室 六 科, 各 科 執 掌 分 別 為 : 第 一 科 - - 95 -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規 劃 ; 第 二 科 - 職 類 開 發 及 基 準 建 立 ; 第 三 科 - 學 術 科 試 務 工 作 及 電 腦 資 訊 管 理 ; 第 四 科 - 發 證 及 題 庫 管 理 ; 第 五 科 - 技 能 競 賽 及 總 務 會 計 業 務 ; 以 及 人 事 科 - 人 事 及 政 風 業 務 如 下 圖 4-2-1 所 示 主 任 室 專 門 委 員 室 第 一 科 第 二 科 第 三 科 第 四 科 第 五 科 人 事 科 技 能 檢 定 業 務 規 劃 職 類 開 發 及 基 準 建 立 學 術 科 試 務 工 作 及 電 腦 資 訊 管 理 發 證 及 題 庫 管 理 技 能 競 賽 及 總 務 會 計 業 務 人 事 及 政 風 業 務 圖 4-2-1: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組 織 架 構 及 執 掌 圖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據 勞 委 會 統 計,2005 年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數 共 134 種, 而 技 能 檢 定 之 合 格 發 證 數 為 260,907 張, 其 中 以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及 硬 體 裝 修 職 類 別 之 合 格 發 證 數 為 最 多, 有 64,293 張, 其 次 為 中 餐 烹 調 及 烘 焙 食 品, 計 33,580 張 22 22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勞 動 統 計 月 報, 第 161 期,http://statdb.cla.gov.tw/html/mon/210040.htm, 瀏 覽 日 期 :2006/07/04-96 -

貳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及 企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現 況 一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現 況 所 謂 公 共 訓 練 係 指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以 國 民 為 對 象, 兼 含 經 濟 性 社 會 性 及 教 育 性 目 的 之 訓 練 而 言, 而 以 政 府 所 設 立 或 支 助 的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為 推 動 的 主 力 23 根 據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90 年 度 91 年 度 92 年 度 以 及 93 年 度 之 業 務 報 告 中, 歸 納 出 目 前 公 共 訓 練 之 實 施 有 幾 個 重 點 : ( 一 ) 釋 放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 如 調 整 開 發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訓 練 職 類 ; 推 動 職 業 訓 練 券 ; 委 託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辦 理 資 訊 軟 體 人 才 及 新 興 產 業 科 技 人 才 訓 練 ; 開 放 民 間 參 與 經 營 職 訓 局 所 屬 桃 園 中 區 台 南 南 區 職 訓 中 心 ( 二 ) 注 重 弱 勢 團 體 之 職 業 訓 練 : 如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委 辦 特 定 對 象 之 訓 練 ( 三 ) 建 構 職 業 訓 練 評 鑑 制 度 : 如 委 託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績 效 評 鑑 工 作 計 劃 ( 四 ) 以 資 訊 媒 體 科 技 蒐 集 訓 練 資 源 及 傳 遞 訓 練 訊 息 : 如 建 置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網 委 託 製 播 電 視 教 學 節 目 職 訓 快 易 通 我 國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原 有 13 所, 設 立 主 體 分 為 政 府 機 關 設 立 及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者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台 灣 地 區 職 業 訓 練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服 務 統 計 速 報 之 解 釋,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有 五 個 特 點 24 :1. 對 外 公 開 招 收 不 特 定 來 源 之 國 民 為 受 訓 對 象 ;2. 係 政 府 設 立 或 營 運 經 費 由 政 府 預 算 支 助 者 ;3. 需 輔 導 結 訓 學 員 就 業 ;4. 訓 練 費 用 主 要 由 政 府 負 擔 ;5. 辦 理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由 於 財 團 法 人 設 立 之 東 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以 及 中 華 文 化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與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之 23 24 陳 聰 勝 (1998), 各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p.410 同 前 揭 註 - 97 -

特 點 有 所 出 入, 遂 於 2003 年 將 此 2 所 排 除, 故 目 前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共 有 11 所 25 根 據 勞 委 會 統 計, 截 至 2005 年 底,11 所 公 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計 開 訓 30,300 人 較 去 年 增 加 1.22%, 其 中 職 前 訓 練 者 18,214 人, 占 60.11%, 進 修 訓 練 者 12,086 人, 占 39.82% 結 訓 者 28,108 人 較 去 年 減 少 2.52%, 其 中 職 前 訓 練 者 16,396 人, 占 58.33%, 進 修 訓 練 者 11,712 人, 占 41,67% 歷 年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如 下 表 4-2-5 表 4-2-5: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概 況 單 位 : 人 項 目 別 2002 2003 2004 2005 較 上 年 增 減 (%) 總 計 開 訓 42,351 37,041 29,933 30,300 1.22 結 訓 40,410 35,347 28,835 28,108-2.52% 職 前 訓 練 / 養 成 訓 練 開 訓 21,231 22,387 16,479 18,214 10.53 結 訓 20,705 21,425 15,136 16,396 8.18 進 修 訓 練 開 訓 21,120 14,654 13,454 12,086-10.17 結 訓 19,705 13,922 13,699 11,712-14.50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94 年 12 月 統 計 速 報 以 訓 練 期 限 區 分 為 三 年 期 一 年 期 半 年 期 及 半 年 期 以 下, 據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統 計, 如 下 表 4-2-6 所 示, 目 前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所 辦 理 訓 練 之 結 訓 總 人 數, 歷 年 皆 以 半 年 期 以 下 者 位 居 第 一, 自 1995 年 的 14,182 人, 倍 增 至 2002 年 的 33,436 人, 之 後 遞 減 至 2005 年 的 22,969 人 其 次 分 別 為 半 年 期 一 年 期 三 年 期 25 在 11 所 公 立 職 訓 機 構 之 中, 除 了 有 3 所 分 別 是 退 輔 會 的 技 職 訓 練 中 心 青 輔 會 的 青 年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農 委 會 的 漁 業 訓 練 船 員 幹 部 中 心, 其 中 6 所 ( 泰 山 北 區 中 區 南 區 桃 園 以 及 臺 南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 隸 屬 於 職 訓 局, 另 2 所 分 別 是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 98 -

表 4-2-6: 訓 練 人 數 按 訓 練 期 限 分 單 位 : 人 半 年 期 以 下 半 年 一 年 三 年 總 計 1995 開 訓 15,120 4,848 2,437 387 22,792 結 訓 14,182 4,273 2,199 384 21,038 2002 開 訓 35,379 5,277 1,397 298 42,357 結 訓 33,436 4,660 1,844 470 40,410 2003 開 訓 32,513 3,885 610 33 37,041 結 訓 29,861 4,004 1,267 215 35,347 2004 開 訓 25,453 4,187 256 37 29,933 結 訓 24,223 3,897 496 219 28,835 2005 開 訓 24,252 5,685 326 37 30,300 結 訓 22,969 4,803 178 158 28,108 26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統 計 資 料 庫 二 企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現 況 目 前 我 國 企 業 訓 練 相 關 實 施 措 施 之 主 要 項 目, 根 據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90 年 度 至 93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中, 約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 輔 導 企 業 自 行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加 強 推 廣 企 業 訓 練 業 務 以 及 整 合 企 業 訓 練 資 源 其 各 項 之 實 施 概 況 分 述 如 下 27 : ( 一 ) 輔 導 企 業 自 行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如 推 動 企 業 訓 練 輔 導 團 推 廣 企 業 及 員 工 辦 理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及 職 業 訓 練 作 業 之 電 子 式 訓 練 護 照 (e 護 照 ) 企 業 訓 練 輔 導 團 係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依 個 別 專 長 組 成, 協 助 解 決 企 業 自 行 26 27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共 通 性 統 計 資 料 庫 查 詢, http://statdb.cla.gov.tw/evta/webproxy.aspx?sys=100&kind=10&type=1&funid=qrymenu&cparm 1=q03&rdm=104O7b, 瀏 覽 日 期 :2006/07/04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90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91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92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93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 李 庚 霈 (2004), 就 業 安 全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p.267-268; 李 建 鴻 (2005), 勞 動 市 場 彈 性 化 與 職 業 訓 練 改 造 趨 勢, 收 錄 於 2005 年 中 台 灣 人 力 資 源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p.123~124-99 -

辦 理 員 工 訓 練 所 遭 遇 之 問 題 並 協 助 企 業 體 建 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制 度, 目 前 委 託 中 華 民 國 職 業 訓 練 研 發 中 心 承 辦 而 e 護 照 係 依 據 數 位 學 習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中 程 綱 要 計 畫 書 第 一 分 項 : 全 民 數 位 學 習 之 子 計 畫 一 : 勞 工 數 位 學 習 辦 理 E 護 照 根 據 企 業 組 織 的 階 層 架 構 及 部 門 功 能, 電 腦 化 建 立 各 職 位 應 具 備 之 職 務 技 能, 以 及 該 職 位 之 從 業 人 員 必 備 相 關 訓 練 課 程, 欲 藉 此 發 展 系 統 化 的 訓 練 體 系 ( 二 ) 加 強 推 廣 企 業 訓 練 業 務 : 為 鼓 勵 企 業 辦 理 訓 練, 政 府 提 供 限 額 的 經 費 補 助 如 事 業 機 構 辦 理 進 修 訓 練, 可 向 職 訓 局 申 請 企 業 訓 練 補 助 費 用, 每 年 補 助 上 限 為 該 企 業 辦 理 訓 練 計 劃 所 需 經 費 的 50% 為 原 則, 金 額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50 萬 元 整 而 每 年 訓 練 費 用 超 過 30 萬 元 的 企 業, 另 可 以 依 照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的 規 定, 申 請 租 稅 抵 減, 減 輕 辦 理 訓 練 負 擔 2004 年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辦 理 企 業 訓 練 實 施 計 劃 有 5 項 :1. 協 助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計 畫 ;2. 補 助 辦 理 勞 資 及 農 漁 民 團 體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3. 補 助 辦 理 重 點 產 業 在 職 進 修 訓 練 ;4.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 以 及 5. 青 少 年 工 作 體 驗 計 畫 在 協 助 企 業 人 力 資 源 提 升 計 畫 方 面, 又 分 為 個 別 型 及 聯 合 型 兩 項 子 計 劃 其 中 聯 合 型 計 畫 係 於 2004 年 (93 年 度 ) 首 次 辦 理, 倡 導 由 各 事 業 機 構 財 ( 社 ) 團 法 人 或 專 業 團 體 主 動 結 合 5 家 以 上 企 業, 共 同 規 劃 辦 理 在 職 勞 工 之 聯 合 進 修 訓 練 活 動 而 為 因 應 中 小 企 業 未 能 自 辦 員 工 訓 練 情 況, 另 結 合 社 會 資 源 : 包 括 民 間 職 訓 機 構 各 行 ( 職 ) 業 專 業 團 體 勞 資 暨 農 漁 民 團 體 大 專 院 校 等, 補 助 這 些 團 體 辦 理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課 程 包 括 產 業 科 技 化 自 動 及 電 子 化 服 務 類 及 經 營 管 理 類 歷 年 的 企 業 訓 練 結 訓 人 數 如 下 表 4-2-6-100 -

年 別 產 業 自 動 化 類 服 務 業 類 表 4-2-7: 企 業 訓 練 結 訓 人 數 科 技 類 基 礎 電 腦 與 網 路 類 知 識 經 濟 對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挑 戰 及 其 因 應 勞 工 工 商 團 體 會 員 重 點 產 業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單 位 : 人 勞 資 暨 農 漁 民 團 體 在 職 勞 工 進 修 訓 練 1997 4,394 3,788 - - - - - 1998 3,960 5,017 2,069-422 - - 1999 3,237 5,488 5,212-219 - - 2000 4,126 5,275 3,804-3 - - 2001 1,312 2,325 1,656-9,182 - - 2002 1,345 3,283 1,848 927 11,796 - - 2003 - - - - - 12,325 14,783 2004 - - - - - 13,591 11,748 2005 - - - - - 4,266 13,649 資 料 來 源 :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係 由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於 2003 年 4 月 與 德 國 經 濟 辦 事 處 簽 署 合 作 的 新 模 式 職 業 訓 練 計 劃 其 內 容 為 結 合 政 府 技 職 學 校 教 育 企 業 訓 練 三 方 面 的 資 源, 以 高 中 ( 職 ) 畢 業 生 為 訓 練 對 象, 訓 練 時 間 為 3 年, 訓 練 職 類 視 為 技 術 生 職 類, 訓 練 方 式 採 德 國 的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訓 練, 由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師 傅, 辦 理 技 術 生 工 作 實 務 訓 練 (apprenticeship), 同 時 在 學 校 實 施 工 作 相 關 之 學 科 教 育, 結 訓 後 則 可 獲 得 德 國 工 商 總 會 認 證 以 及 學 校 二 專 學 歷 經 費 方 面 則 由 事 業 單 位 勞 委 會 以 及 參 訓 者 共 同 分 攤 28 至 於 青 少 年 工 作 體 驗 計 畫 係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於 2003 年 暑 假 期 間, 特 別 針 對 18~24 歲 對 休 閒 活 動 指 導 有 興 趣 之 未 就 學 就 業 青 年, 辦 理 休 閒 產 業 活 動 指 導 員 之 職 前 工 作 體 驗 訓 練, 並 定 名 為 展 翼 計 畫 該 計 畫 旨 在 促 進 青 年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與 觀 光 休 閒 產 業 軟 體 服 務 的 結 合, 特 別 與 休 閒 相 關 科 系 之 大 學 院 校 聯 合 辦 理, 參 訓 者 全 程 公 費 接 受 訓 練 ( 三 ) 整 合 企 業 訓 練 資 源 : 28 除 了 由 事 業 單 位 每 月 需 給 付 技 術 生 津 貼 外 ( 不 得 低 於 該 植 物 薪 水 的 二 分 之 一 ), 另 由 勞 委 會 補 助 技 術 生 二 分 之 一 學 費 ( 弱 勢 對 象 則 補 助 四 分 之 三 學 費 ), 並 依 照 技 術 生 人 數, 補 助 事 業 單 位 每 3 年 15 萬 元 ( 第 一 年 7 萬 5 千 元 ; 第 二 年 4 萬 5 千 元 ; 第 三 年 3 萬 元 ) 詳 見 李 庚 霈 (2004), 就 業 安 全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北 : 揚 智 文 化,p.272-101 -

例 如 企 業 訓 練 聯 絡 網 及 職 業 訓 練 網 的 建 置 1. 企 業 訓 練 聯 絡 網 企 訓 網 係 整 合 區 域 內 訓 練 資 源 與 諮 詢 服 務 功 能, 建 立 互 助 機 制 之 訓 練 資 源, 協 助 企 業 辦 理 訓 練, 暢 通 全 國 性 與 地 區 性 的 訓 練 供 需 資 訊, 作 為 提 供 政 府 訓 練 政 策 資 訊, 以 及 各 種 訓 練 補 助 經 費 資 訊 之 平 台 目 前 企 訓 網 委 由 全 國 工 業 總 會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相 關 事 宜, 且 依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為 11 區, 各 分 區 另 設 置 委 員 會 組 織, 由 各 分 區 執 行 單 位 ( 共 10 個 ) 負 責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從 2001 年 建 置 企 訓 網 起, 迄 今 企 訓 網 會 員 家 數 已 累 計 到 39,112 家 事 業 機 構 ( 除 台 灣 之 外, 含 大 陸 468 家 東 南 亞 2 家 ) 2. 職 業 訓 練 網 以 電 子 資 料 庫 的 形 式, 將 各 訓 練 班 次 之 訓 練 計 畫 開 訓 及 結 訓 相 關 資 料 訓 練 成 果 各 項 統 計 資 料 職 訓 機 構 各 部 會 訓 練 訊 息 各 種 訓 練 參 考 資 訊 等 鍵 入 此 資 料 庫, 供 民 眾 查 詢 目 前 職 訓 網 所 登 錄 之 附 設 職 訓 機 構 有 220 家, 職 訓 網 路 資 源 則 分 成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 訓 練 類 及 單 位 類 ) 政 府 機 關 相 關 資 源 以 及 職 訓 局 企 業 訓 練 相 關 資 源 參 職 業 訓 練 法 制 與 現 況 實 施 間 之 落 差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法 係 1980 年 代 的 產 物, 然 而 隨 著 時 代 的 推 進, 當 各 國 際 組 織 紛 紛 對 於 職 業 訓 練 之 改 革 朝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的 方 向, 從 目 前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以 及 企 業 訓 練 的 實 施 概 況, 職 業 訓 練 法 儼 然 仍 在 原 地 踏 步 以 下 分 別 從 訓 練 機 構 訓 練 實 施 方 式 訓 練 費 用 訓 練 師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等 五 方 面 分 項 說 明 之 一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之 設 立 方 面 : 目 前 職 訓 法 對 於 職 訓 機 構 之 設 立, 並 未 明 文 規 範 未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或 登 記 者, 不 得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因 此 從 - 102 -

前 文 表 4-2-1 以 及 表 4-2-2 中 可 看 出,2004 年 實 施 訓 練 之 機 構 總 計 1,102 家, 與 經 核 准 設 立 之 訓 練 機 構 277 家, 數 量 總 計 差 了 將 近 四 倍 ; 而 從 歷 年 的 時 間 序 列 觀 之,2002 年 至 2005 年 核 准 之 職 訓 機 構 家 數, 中 間 除 略 有 增 減 外, 均 為 277 家, 反 觀 近 十 年 實 施 訓 練 之 機 構 家 數, 從 1994 年 的 894 家, 增 加 至 2004 年 之 1,102 家 而 就 訓 練 機 構 之 實 務 運 作 方 面, 除 依 法 登 記 許 可 設 立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機 構 外, 尚 有 如 對 外 公 開 招 生 及 收 費 情 形 而 辦 理 商 業 公 司 登 記 ( 如 技 能 技 藝 訓 練 業 ) 或 依 補 習 班 管 理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之 補 習 班 業 者 等, 這 種 屬 於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又 屬 於 大 專 院 校 技 能 技 藝 訓 練 業 或 補 習 班 業 者 等, 在 實 務 上 易 產 生 管 理 權 責 不 一 29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之 下, 知 識 多 元 且 多 樣, 知 識 不 斷 地 被 創 造 運 用, 也 快 速 過 時, 訓 練 機 構 其 實 扮 演 著 新 知 的 傳 遞 者 理 念 的 宣 導 者 方 法 的 提 供 者 經 驗 的 分 享 者 以 及 組 織 的 再 造 者 等 五 種 角 色 30, 而 為 確 保 人 人 能 獲 得 訓 練 之 機 會, 我 國 在 釋 放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之 時, 應 一 併 檢 討 職 訓 法 及 職 訓 機 構 設 立 及 管 理 辦 法 中 之 相 關 規 定, 同 時 注 重 訓 練 機 構 的 角 色 定 位, 而 針 對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主 體 與 所 直 屬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重 疊 部 分, 亦 應 清 楚 界 定 權 責 範 圍 二 訓 練 實 施 方 面 : 我 國 職 訓 法 並 未 明 確 定 義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與 企 業 訓 練 之 分 野, 而 在 實 際 訓 練 的 實 施 上, 則 依 訓 練 業 務 權 責 而 有 公 共 訓 練 及 企 業 訓 練 之 分 然 而 在 統 計 資 料 上 就 公 共 訓 練 及 企 業 訓 練 卻 未 見 明 確 的 區 分, 致 使 在 評 估 訓 練 成 效 時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困 難 就 現 況 訓 練 業 務 實 施 之 區 分 來 看, 近 年 由 於 失 業 率 居 高, 故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之 實 施 概 況 多 著 重 在 特 定 對 象 的 職 業 訓 練 當 前 所 辦 理 之 失 業 者 轉 業 訓 練 多 以 短 期 訓 練 為 主, 雖 29 30 林 志 興, 擴 大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 民 間 私 部 門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許 可 機 制 之 探 討, 就 業 安 全 簡 訊, http://mmc.shu.edu.tw/portfolio/evta/halfyear/2-4.htm. 瀏 覽 日 期 :2006/6/14 黃 富 順 (2002), 訓 練 機 構 在 知 識 社 會 與 終 身 學 習 時 代 中 的 角 色,T&D 飛 訊 論 文 集 粹 < 第 一 輯 >, 台 北 : 國 家 文 官 培 訓 所,p.81-82 - 103 -

然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讓 失 業 者 能 儘 速 重 返 勞 動 市 場, 然 而 由 於 甚 少 調 查 勞 動 市 場 以 及 企 業 之 需 求, 也 缺 乏 對 於 失 業 者 個 人 性 向 以 及 未 來 職 業 發 展 之 規 劃, 同 時 在 實 施 訓 練 後, 對 於 受 訓 者 之 就 業 狀 況 亦 甚 少 有 定 期 甚 至 長 期 的 追 蹤, 致 使 失 業 者 受 訓 後 難 再 就 業 或 有 短 期 就 業 情 形 之 虞 31 三 訓 練 費 用 方 面 : 就 職 業 訓 練 之 經 費 來 源 而 言, 我 國 職 訓 經 費 之 籌 措 在 政 府 方 面 除 了 過 去 職 業 訓 練 金 條 例 曾 鼓 勵 企 業 自 辦 訓 練 之 外, 目 前 職 訓 法 中 雖 有 強 制 規 定 事 業 機 構 每 年 提 撥 經 費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規 定, 並 據 此 訂 定 職 業 訓 練 基 金 設 置 管 理 運 用 辦 法 然 而 除 企 業 自 籌 以 及 個 人 繳 交 之 訓 練 費 用 外, 目 前 職 訓 經 費 之 投 入 多 來 自 於 公 務 預 算 之 編 列, 此 外, 職 訓 法 所 規 定 就 事 業 機 構 之 業 別 規 模 職 業 訓 練 費 用 比 率 差 額 繳 納 期 限 等 尚 未 有 相 關 規 範 措 施, 致 使 職 訓 法 第 27 條 形 同 虛 設 四 職 業 訓 練 師 方 面 : 從 表 4-2-1 及 表 4-2-3 可 得 知, 近 19 年 的 時 間, 我 國 甄 審 合 格 之 職 業 訓 練 師 累 計 至 今 僅 1,121 名, 然 而 接 受 訓 練 人 次 已 達 883,921 人 次, 以 目 前 現 有 的 統 計 資 料, 職 業 訓 練 師 與 受 訓 人 次 之 比 例 約 為 1 比 1000 如 此 懸 殊 的 比 例 暴 露 出 我 國 有 關 職 業 訓 練 師 之 相 關 法 制 規 範 有 幾 點 隱 憂 首 先, 由 於 職 訓 局 所 屬 職 訓 中 心 自 2002 年 起, 自 辦 職 類 逐 年 調 減 ( 整 ), 而 為 配 合 職 類 的 調 減, 職 訓 師 將 轉 型 為 訓 練 規 劃 師 及 諮 詢 管 理 師 32 ; 再 者 因 職 訓 師 資 員 額 係 依 日 間 養 成 訓 練 容 量 便 31 既 然 要 替 失 業 勞 工 做 轉 業 訓 練, 不 就 應 該 先 調 查 市 場 上 到 底 缺 什 麼 樣 的 勞 工, 是 工 業 技 術? 還 是 工 商 管 理? 或 者 行 銷 設 計? 針 對 企 業 需 要 設 計 課 程, 讓 受 完 訓 的 勞 工 可 以 找 到 工 作, 但 事 實 並 非 如 此 據 了 解 公 訓 機 構 在 開 課 前, 根 本 沒 有 做 就 業 市 場 需 要 調 查, 要 開 什 麼 課, 幾 乎 是 隨 職 訓 師 的 技 能 而 定 林 昭 慎, 現 行 就 業 安 全 網 之 運 作 缺 失 及 補 救 之 方, 國 政 研 究 報 告, 社 會 ( 研 )091-030 號,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S/091/SS-R-091-030.htm, 瀏 覽 日 期 :2006/07/04 此 外 在 職 訓 局 所 訂 之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作 業 要 點 (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301090.htm, 瀏 覽 日 期 :2006/07/04), 以 及 據 此 所 擬 訂 之 推 動 工 會 團 體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計 畫 (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301089.htm, 瀏 覽 日 期 :2006/07/04), 雖 然 其 目 的 及 經 費 補 助 用 途 均 有 促 進 失 業 者 之 就 業 訓 練 或 預 防 失 業 之 轉 業 訓 練, 且 就 計 畫 實 施 後 之 相 關 控 管 事 項 尚 須 依 據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補 助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失 業 者 職 業 訓 練 作 業 規 定 (http://www.evta.gov.tw/lawevta/20301073.htm, 瀏 覽 日 期 :2006/07/04), 但 是 該 作 業 規 定 就 計 畫 考 核 之 成 果 追 蹤 期 間 最 長 僅 達 受 訓 後 100 日 32 訓 練 規 劃 師 之 工 作 為 負 責 委 外 訓 練 課 程 之 規 劃 發 包 與 管 控 訓 練 績 效 評 鑑 等 工 作 ; 諮 詢 管 - 104 -

配, 訓 練 類 科 分 散, 而 訓 練 師 遴 聘 相 關 辦 法 不 易 網 羅 新 科 技 或 高 資 歷 之 師 資 下, 目 前 公 立 職 訓 機 構 專 任 師 資 已 出 現 短 缺 情 況 且 其 工 作 負 荷 越 來 越 重 由 於 訓 練 師 的 編 制 減 少, 而 外 聘 教 師 之 鐘 點 費 無 法 編 入 預 算 科 目, 使 得 師 資 之 遴 聘 無 法 針 對 產 業 需 求 與 科 技 之 更 新 彈 性 因 應 33 此 外, 隨 著 科 技 變 化 快 速 產 業 技 術 不 斷 精 進, 學 員 教 育 程 度 普 遍 提 高, 因 應 知 識 經 濟 之 下, 職 訓 師 之 專 業 能 力 亦 需 要 藉 由 不 斷 地 進 修 來 提 升, 然 而 職 訓 師 的 工 作 負 荷 加 遽, 如 何 能 期 待 訓 練 師 能 自 我 進 修 而 達 到 訓 練 品 質 的 提 升 因 此, 職 訓 師 培 訓 辦 法 不 僅 束 之 高 閣, 且 又 與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下 所 重 視 的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背 道 而 馳 五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方 面 : 依 據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5 條 之 規 定, 凡 涉 及 人 民 之 權 利 義 務 事 項 必 須 以 法 律 定 之 但 現 行 有 關 技 能 檢 定 及 發 證 除 規 範 在 職 訓 法 中 第 六 章 共 5 條 之 外, 其 細 目 多 以 辦 法 或 規 則 定 之 雖 然 勞 委 會 曾 於 1998 年 間 參 考 日 韓 德 等 國 實 施 技 能 檢 定 之 經 驗, 研 擬 出 技 能 檢 定 法 草 案, 也 經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可 惜 迄 今 尚 未 完 成 立 法 程 序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下, 用 以 評 估 個 人 的 知 識 技 能, 已 不 單 純 僅 就 個 人 從 正 規 教 育 所 習 得 之 工 作 技 能 及 知 識 再 者, 坊 間 證 照 補 習 班 林 立, 目 前 尚 無 一 套 標 準 來 認 可 民 間 所 核 發 之 證 照 而 未 來 即 將 面 臨 東 亞 經 濟 區 域 之 形 成, 國 與 國 之 間 為 有 利 人 才 的 流 動 勢 必 需 要 國 際 間 相 互 承 認 之 證 照 如 今 政 府 雖 頻 頻 宣 導 技 能 證 照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然 而 在 技 能 檢 定 法 草 案 未 能 公 佈 實 施 之 情 況, 如 何 能 再 注 意 到 認 可 非 正 式 非 正 規 的 學 習 以 及 國 內 外 證 照 之 相 互 採 認 實 令 人 隱 憂 33 理 師 之 工 作 轉 為 協 助 就 福 中 心 訓 練 諮 詢 輔 導 工 作 詳 見 李 忠 涼 (2004),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現 況 與 未 來 之 發 展, 就 業 安 全 半 年 刊 第 3 卷 第 2 期,p.44-45 成 之 約 (2003), 勞 動 政 策 與 勞 工 行 政, 臺 北 縣 蘆 洲 市 : 空 大 出 版,p.157-105 -

肆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最 新 發 展 趨 勢 由 於 政 府 為 進 行 組 織 再 造, 日 後 勞 委 會 將 改 制 為 勞 動 暨 人 力 資 源 部, 未 來 職 業 訓 練 的 角 色 將 擴 大 為 人 力 資 源 的 規 劃 培 訓 以 及 運 用 勞 委 會 的 因 應 措 施 為 借 鏡 澳 洲 的 相 關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於 2004 年 9 月 推 動 2006-2010 年 國 家 職 業 訓 練 中 程 策 略 規 劃 專 案 34 此 策 略 規 劃 專 案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 議 題 成 形 願 景 形 塑 以 及 策 略 定 稿 階 段 在 願 景 形 塑 階 段 中, 透 過 各 項 會 議 來 達 成 共 識 以 擬 定 職 訓 策 略 例 如 於 2005 年 底,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以 委 託 辦 理 的 方 式, 仿 照 丹 麥 願 景 工 作 坊 (scenario workshop)-- 公 民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會 議 研 討 模 式, 共 同 討 論 國 家 未 來 職 訓 的 發 展 方 向 會 議 中 的 三 大 核 心 議 題 為 職 業 訓 練 內 容 之 需 求 如 何 提 高 民 眾 參 訓 意 願 以 及 如 何 整 合 不 同 職 訓 部 門 與 資 源 另 外 亦 根 據 職 訓 局 所 屬 5 所 職 訓 中 心 以 及 勞 委 會 中 部 辦 公 室, 分 別 舉 辦 職 訓 發 展 分 區 座 談 會, 所 討 論 之 議 題 主 軸 為 政 府 與 企 業 在 職 業 訓 練 的 角 色 與 分 工 學 校 教 育 與 職 業 訓 練 整 合 發 展 趨 勢 提 升 與 健 全 職 訓 品 質 促 進 培 訓 市 場 健 全 機 制 及 健 全 檢 定 制 度 與 提 高 證 照 價 值 34 詳 見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國 家 職 訓 策 略 論 壇 簡 介,http://www.etraining.gov.tw/eforum/index.jsp 瀏 覽 日 期 :2006/6/16-106 -

第 三 節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問 題 檢 視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已 就 知 識 社 會 中 之 工 作 學 習 與 訓 練 做 出 因 應, 第 195 號 建 議 書 即 為 最 佳 佐 證 歐 洲 聯 盟 等 國 際 組 織 在 面 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所 造 成 之 衝 擊, 亦 提 出 相 關 政 策 計 畫 及 文 件 等 因 應 措 施 就 法 制 規 範 而 言,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法 自 公 佈 施 行 迄 今 已 近 二 十 餘 年, 歷 經 兩 次 微 幅 修 正, 然 而 與 目 前 訓 練 實 施 之 現 況 相 較 有 相 當 程 度 之 落 差 因 此 我 國 現 行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是 否 合 乎 時 宜 是 本 節 欲 討 論 之 部 分 以 下 分 成 組 織 架 構 政 策 規 劃 財 務 經 費 以 及 成 效 評 估 四 部 分 討 論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問 題 並 提 出 建 議, 希 望 藉 此 對 國 家 未 來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願 景 之 建 構 方 向 能 有 所 助 益 壹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組 織 架 構 一 問 題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195 號 建 議 書 所 提 倡 的 制 度 架 構 可 歸 納 成 五 項 基 本 原 則 : 勞 雇 團 體 及 其 他 社 會 參 與 者 的 對 話 機 制 公 部 門 及 私 部 門 等 訓 練 提 供 者 的 多 元 化 分 權 化 的 決 策 機 制 終 身 學 習 理 念 與 實 務 的 結 合 以 及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的 機 制 就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法 制 規 範 而 言, 均 欠 缺 這 五 項 基 本 原 則 而 以 目 前 我 國 現 況 實 施 而 論, 雖 然 國 家 職 訓 願 景 工 作 坊 的 成 立 開 啟 了 對 話 機 制 的 契 機, 過 去 由 政 府 主 導 職 業 訓 練 之 發 展 也 轉 為 開 放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的 參 與, 然 而 決 策 分 權 化 結 合 終 身 學 習 及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機 制 等 仍 是 我 國 現 行 制 度 施 行 最 弱 的 一 環 - 107 -

二 建 議 ( 一 ) 對 話 機 制 : 從 歐 洲 聯 盟 及 其 他 國 際 組 織 的 經 驗 中 得 知, 在 訓 練 議 題 上 三 方 或 雙 方 之 對 話 談 判 及 協 議, 已 成 為 建 立 訓 練 及 學 習 政 策 的 基 本 元 素 加 上 歐 洲 國 家 普 遍 認 為 集 體 協 商 的 程 序 是 有 其 法 律 效 力, 故 由 集 體 協 商 達 成 的 團 體 協 約 便 直 接 影 響 著 法 律 的 制 訂 我 國 由 於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使 然, 在 訓 練 法 制 的 研 擬 上 多 以 由 上 而 下 的 途 徑, 而 非 由 下 而 上 的 途 徑 近 年 所 採 取 之 國 家 願 景 工 作 坊, 已 有 傾 向 在 訓 練 政 策 上 進 行 對 話, 由 社 會 參 與 者 共 同 討 論 未 來 國 家 職 訓 的 發 展 方 向 及 形 塑 議 題 其 立 意 甚 佳, 但 是 仍 缺 乏 訓 練 的 責 任 分 擔, 以 及 與 政 府 合 作 制 定 有 關 訓 練 的 投 資 計 畫 及 實 施 等 事 宜 未 來 可 朝 此 方 向 努 力, 並 且 擴 大 參 與 者 之 範 圍 ( 二 ) 訓 練 提 供 者 多 元 化 : 為 促 進 訓 練 提 供 者 的 多 元 化, 第 195 號 建 議 書 建 議 應 制 訂 對 於 訓 練 提 供 者 的 資 格 認 證 架 構 我 國 雖 逐 漸 開 放 民 間 訓 練 資 源 參 與 訓 練 之 提 供, 然 而 在 法 制 的 設 計 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設 立 主 體 與 所 直 屬 主 管 機 關 權 責 重 疊 部 分 並 未 劃 分 清 楚 在 訓 練 提 供 者 多 元 化 之 原 則 下, 政 府 應 注 重 的 是 訓 練 提 供 者 之 品 質 保 證 而 非 設 立 之 准 駁 ( 三 ) 結 合 終 身 學 習 : 至 目 前 為 止 尚 未 有 一 國 家 能 確 保 提 供 所 有 人 終 身 學 習 的 機 會 我 國 亦 然 即 便 如 此,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以 及 歐 盟 均 致 力 發 展 將 終 身 學 習 整 合 至 架 構 之 中, 以 提 供 所 有 人 終 身 學 習 的 機 會 至 於 如 何 整 合 終 身 學 習 於 制 度 架 構 之 中, 可 以 考 量 國 勞 組 織 在 知 識 社 會 中 為 工 作 學 習 與 訓 練 之 白 皮 書 中 所 提 出 應 採 取 之 行 動 35 35 為 結 合 終 身 學 習 至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制 度 架 構 之 中, 應 採 取 下 列 行 動 :1. 強 調 學 會 學 習 之 技 能 (learning-to-learn skills);2. 制 訂 政 策 時 應 確 保 所 有 人 有 接 受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特 別 是 弱 勢 團 體 ;3. 為 擴 大 終 身 學 習 機 會, 所 有 社 會 參 與 者 均 應 投 入 ;4. 應 確 保 所 有 社 會 參 與 者 之 間 的 協 同 合 作 ;5. 為 鼓 勵 個 人 學 習 的 動 機, 應 發 展 認 可 所 有 形 式 教 育 之 政 策 及 機 制 ;6. 終 身 學 習 之 指 導 及 諮 詢 ILO (2002), Learning and training for work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Report IV(1), International Labour Conference, 91st Session, 2003, Geneva, p.23. - 108 -

( 四 ) 提 供 勞 動 市 場 資 訊 : 職 業 訓 練 所 面 臨 到 的 挑 戰 是 如 何 在 瞬 息 萬 變 的 勞 動 市 場 中, 迅 速 發 展 個 人 符 合 勞 動 市 場 所 需 的 技 能 而 在 訓 練 個 人 知 識 技 能 的 同 時, 也 需 注 意 勞 動 市 場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勞 動 需 求 以 接 納 受 過 同 等 訓 練 的 個 人 由 於 個 人 或 企 業 都 難 以 評 估 未 來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市 場 需 求, 以 及 市 場 所 需 的 相 關 技 能, 因 此, 不 充 分 且 過 時 的 勞 動 訓 練 市 場 資 訊, 可 能 造 成 個 人 企 業 及 訓 練 提 供 者 無 法 正 確 運 用 這 些 資 訊, 作 出 有 效 的 決 定, 且 易 做 出 錯 誤 的 訓 練 投 資, 影 響 的 程 度 相 當 可 觀 貳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政 策 規 劃 一 問 題 從 職 訓 制 度 之 發 展 沿 革 觀 之, 我 國 就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之 規 劃 早 期 係 配 合 國 家 建 設 發 展, 近 幾 年 亦 由 於 高 失 業 率 而 以 解 決 失 業 為 優 先 處 理 之 方 向, 故 所 規 劃 出 來 的 訓 練 方 案 多 屬 應 急 措 施 的 救 火 型 方 案 然 而 依 職 訓 法 規 定 承 辦 訓 練 之 機 構, 除 了 事 業 機 構 外, 本 身 大 多 無 法 僱 用 受 訓 勞 工, 而 政 府 在 委 辦 經 營 時, 事 前 亦 未 要 求 承 辦 機 構 提 出 就 業 保 證, 因 此 無 法 確 保 所 提 供 之 訓 練 能 有 效 促 進 就 業 36 另 依 據 職 業 訓 練 法, 勞 委 會 是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主 管 機 關, 原 則 上 應 為 統 籌 並 規 劃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之 機 構, 然 而 實 務 上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在 政 策 規 劃 方 面, 是 由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建 會 ) 之 人 力 規 劃 處 統 籌 全 國 人 力 運 用 與 規 劃 37, 再 分 由 各 部 會 機 關 自 行 研 擬 推 動 相 關 訓 練 方 案 缺 乏 事 權 統 36 37 成 之 約 (2003), 勞 動 政 策 與 勞 工 行 政, 臺 北 縣 蘆 洲 市 : 空 大 出 版,p.159-160; 嚴 祥 鸞 (2001), 論 政 府 就 業 輔 導 與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失 調 問 題, 收 錄 於 當 前 失 業 問 題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社 會 學 研 究 所 例 如 新 世 紀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 職 業 能 力 再 提 升 方 案 ( 第 一 期 第 二 期 ) - 109 -

一 的 領 導 單 位, 所 辦 理 的 訓 練 常 因 各 部 會 訓 練 機 關 之 間 缺 乏 橫 向 聯 繫, 致 使 訓 練 資 源 重 複 的 投 入, 或 者 為 爭 取 預 算 編 列 而 相 互 競 爭 38 多 頭 馬 車 的 結 果 致 使 欲 分 層 決 策 與 訓 練 相 關 之 需 求 課 程 內 容 以 及 資 源 的 配 置 等 更 加 困 難 二 建 議 在 政 策 規 劃 上, 國 勞 組 織 第 142 號 公 約 及 第 150 號 建 議 書 均 強 調 以 就 業 為 首 要 目 標 而 在 失 業 率 居 高 不 下 的 歐 洲, 解 決 失 業 問 題 係 成 為 最 需 優 先 處 理 的 目 標, 故 歐 洲 的 職 業 訓 練 政 策 規 劃 多 半 集 中 在 應 符 合 歐 洲 整 體 的 就 業 政 策 39 可 見, 職 業 訓 練 之 目 的 即 在 於 就 業, 而 就 業 則 必 須 仰 賴 企 業 主 的 僱 用, 為 達 成 職 業 訓 練 訓 用 合 一 之 政 策 目 標, 我 國 未 來 在 規 劃 職 訓 政 策 時 應 與 就 業 政 策 相 互 配 合, 同 時 職 訓 機 構 必 須 尋 求 與 企 業 相 互 協 同 合 作 由 於 學 校 的 教 育 與 培 養 單 一 技 能 機 構 的 訓 練 之 間 界 線 變 的 模 糊, 訓 練 不 再 是 一 種 初 入 勞 動 市 場 一 勞 永 逸 的 投 資, 而 是 一 個 技 能 不 斷 更 新 和 調 整 的 終 身 學 習 過 程 40 而 奠 基 在 這 個 過 程 上, 其 方 法 便 是 學 習 如 何 去 學, 人 們 所 需 要 的 是 能 夠 為 多 種 潛 在 就 業 機 會 做 好 準 備 的 核 心 工 作 技 能, 欲 調 整 教 育 與 訓 練 政 策 以 因 應 知 識 經 濟 所 帶 來 的 挑 戰,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第 142 號 公 約 及 第 195 號 建 議 書 提 供 了 幾 個 參 考 方 向 38 青 年 職 場 體 驗 計 畫 重 點 人 才 整 體 培 育 及 運 用 規 劃 等 此 外 經 建 會 之 職 掌 尚 包 含 國 家 ( 經 濟 ) 建 設 計 畫 經 濟 情 勢 分 析 及 對 策 產 業 政 策 協 調 及 推 動 國 土 綜 合 開 發 中 長 期 資 金 之 運 用 等 業 務 黃 文 才 (2001), 技 專 校 院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p.28 39 Sally Ball (2000), The Role of European Community Vocational Training Law and Policy within the European Employment Strategy: Simply a Soft Target? Job Creation and Labour Law: From Protection towards Pro-action,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P.78. 40 此 點 參 見 ILO (2005c), Decent work in Asia Reporting on results 2001-2004, 14 th Asia Regional Meeting (Volume I), p.49. 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rgmeet/14asrm/dgrep1.pdf. 瀏 覽 日 期 : 2006/6/16-110 -

在 政 策 的 制 訂 及 實 施 上, 第 142 號 公 約 強 調 應 有 勞 雇 團 體 的 參 與 同 樣 地, 第 195 號 建 議 書 亦 提 倡 在 教 育 及 訓 練 政 策 的 實 施 上 應 促 使 社 會 夥 伴 的 參 與 第 195 號 建 議 書 指 出 為 符 合 各 地 區 之 社 經 發 展, 在 訓 練 的 決 策 上 應 與 社 會 夥 伴 建 立 在 全 國 區 域 地 方 及 產 業 或 廠 場 層 級 的 指 導 性 架 構 我 國 如 欲 維 持 現 行 訓 練 活 動 分 散 於 各 部 會 機 構 之 架 構, 則 指 定 具 有 領 導 及 協 調 各 部 會 訓 練 活 動 能 力 之 部 會, 由 該 部 會 統 籌 所 有 由 政 府 補 助 訓 練 計 畫 之 技 術 內 容 及 經 費 標 準 始 為 合 宜 或 者 是 依 政 府 再 造 工 程, 未 來 勞 委 會 將 改 制 勞 動 及 人 力 資 源 部, 再 由 改 造 後 之 行 政 體 制 整 合 相 關 訓 練 資 源 此 外, 政 府 的 角 色 在 政 策 規 劃 方 面, 不 宜 只 為 因 應 短 期 的 社 會 性 應 急 措 施, 而 應 著 眼 整 體 社 會 及 經 濟 發 展 而 針 對 一 些 企 業 無 意 願 辦 理 ( 如 職 能 分 析 職 業 訓 練 需 求 ), 及 具 有 公 正 公 平 性 之 措 施 ( 如 職 訓 機 構 之 認 證 課 程 教 材 之 認 證 技 能 檢 定 等 ), 仍 應 由 政 府 做 統 籌 規 劃 較 為 適 當 41 參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財 務 經 費 一 問 題 我 國 企 業 辦 理 之 訓 練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的 人 力 經 費 資 源 均 不 足 外 42, 政 41 42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職 訓 發 展 分 區 座 談 會 - 北 區 職 訓 中 心 成 果 報 告, 議 題 一 : 政 府 與 企 業 在 職 訓 的 角 色 及 分 工 http://www.etraining.gov.tw/eforum/file/01zonalsymposium-northernregion.pdf 瀏 覽 日 期 : 2006/6/16 以 往 國 內 企 業 的 經 營 均 注 重 在 產 品 的 生 產 與 行 銷 上, 對 人 力 資 源 未 予 重 視, 尤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甚 由 於 中 小 企 業 的 資 金 不 若 大 型 企 業 來 得 充 沛, 致 使 中 小 企 業 對 於 組 織 內 的 人 力 培 育 較 少 投 資, 更 遑 論 對 於 員 工 的 前 程 發 展 進 行 規 劃, 因 而 難 以 吸 引 優 秀 人 才, 而 人 才 的 流 動 率 也 一 直 高 於 大 型 企 業, 故 有 人 力 需 求 時, 多 以 挖 角 的 方 式 得 到 所 需 人 才 此 外, 部 分 中 小 企 業 將 訓 練 視 為 員 工 福 利 或 獎 勵, 而 非 視 為 改 善 或 提 升 員 工 知 識 技 能 之 不 足, 不 解 人 才 培 育 的 意 義 和 功 能 其 最 大 受 益 者 乃 企 業 本 身, 致 使 訓 練 內 容 未 能 整 體 規 劃, 造 成 訓 練 資 源 的 浪 費 李 聲 吼 (2000),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台 北 : 五 南 圖 書 出 版 有 限 公 司,p.349-111 -

府 的 獎 勵 措 施, 對 於 有 能 力 辦 理 訓 練 的 中 大 型 企 業, 能 夠 提 供 的 獎 勵 誘 因 效 果 有 限 43, 致 使 我 國 企 業 辦 理 訓 練 之 意 願 低 落 而 政 府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其 經 費 來 源 雖 有 政 府 預 算 編 列 及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支 應, 惟 政 府 之 預 算 有 限 且 就 業 安 定 基 金 來 源 不 穩 定 44 再 者, 雖 然 就 業 保 險 法 中 規 定 每 年 得 從 保 費 提 撥 固 定 比 例 以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惟 該 項 經 費 須 經 勞 保 監 理 委 員 會 審 查, 而 該 委 員 會 之 成 員 並 非 充 分 了 解 職 業 訓 練 業 務, 並 且 由 該 保 費 所 辦 理 之 訓 練 其 受 益 對 象 也 僅 及 於 被 保 險 人, 故 而 會 有 經 費 執 行 上 的 困 擾 45 由 政 府 挹 注 經 費 營 運 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長 期 以 來 受 限 於 場 地 設 備 及 師 資 之 編 制, 在 當 今 產 品 與 技 術 生 命 週 期 短 暫 且 變 化 快 速 的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已 無 法 及 時 因 應 市 場 所 需 此 外, 我 國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常 被 詬 病 之 一 即 為 資 源 未 能 有 效 整 合 由 於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一 直 獨 立 承 辦 相 關 人 才 培 訓 之 工 作, 缺 乏 資 源 整 合 及 拓 展 合 作, 以 致 訓 練 容 量 未 能 符 合 實 際 需 要, 例 如 學 員 招 訓 職 類 發 展 與 企 業 合 作 與 教 育 機 構 合 作 及 就 業 資 源 等 方 面 由 於 公 共 職 訓 機 構 因 隸 屬 不 同, 其 任 務 亦 有 所 差 異, 而 各 職 訓 中 心 負 責 訓 練 轄 區 亦 有 所 重 疊 之 處, 訓 練 經 費 來 源 不 43 44 45 如 職 訓 局 的 企 業 訓 練 補 助, 雖 然 單 一 企 業 的 每 年 補 助 上 限 有 50%, 但 由 於 總 體 的 企 業 訓 練 補 助 經 費 有 限, 因 而 仍 有 加 強 的 空 間 ; 而 申 請 租 稅 抵 減 的 標 準 為 每 年 訓 練 費 用 超 過 30 萬 元 的 企 業 方 可 申 請, 對 於 多 數 的 中 小 企 業 而 言 門 檻 較 高 李 建 鴻 (2005), 勞 動 市 場 彈 性 化 與 職 業 訓 練 改 造 趨 勢, 收 錄 於 2005 年 中 台 灣 人 力 資 源 研 討 會 論 文 集,p.123-124; 成 之 約 (2003), 勞 動 政 策 與 勞 工 行 政, 臺 北 縣 蘆 洲 市 : 空 大 出 版,p.156 目 前 大 部 分 政 府 單 位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所 需 經 費 是 編 列 公 務 預 算 支 應, 只 有 勞 委 會 農 委 會 等 少 數 單 位 是 以 特 定 基 金 支 應 而 不 論 是 公 務 預 算 或 特 定 基 金, 皆 須 經 過 立 法 院 預 算 審 核 之 後 才 能 動 支 然 而 由 於 職 訓 經 費 非 法 定 支 出, 有 些 部 會 受 限 於 本 身 預 算 規 模 過 小, 或 主 政 者 並 未 體 認 到 職 業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故 當 職 訓 經 費 與 其 他 預 算 產 生 排 擠 時, 往 往 是 優 先 刪 減 職 訓 經 費, 再 加 上 歷 年 立 法 院 對 職 訓 經 費 的 核 刪 標 準 不 一, 更 增 加 職 訓 經 費 的 不 確 定 性 李 誠 (2005), 強 化 我 國 職 訓 體 系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p.18 李 誠 (2005), 強 化 我 國 職 訓 體 系 之 研 究,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委 託 研 究,p.19-112 -

同 及 訓 練 方 向 目 標 亦 有 差 異 之 情 形 46 二 建 議 根 據 OECD 歷 年 的 研 究 指 出 47, 教 育 和 訓 練 事 實 上 對 於 經 濟 成 長 以 及 個 人 薪 資 及 就 業 能 力 有 顯 著 的 影 響 然 而 若 薪 資 的 確 代 表 勞 動 者 的 生 產 力, 為 什 麼 低 技 能 的 勞 動 者 無 法 獲 得 繼 續 訓 練 的 機 會 48 再 者 繼 續 訓 練 雖 有 助 於 彌 補 因 受 教 育 的 不 足 所 導 致 的 技 能 差 異, 然 而 若 高 技 能 勞 動 者 訓 練 之 後 的 成 效, 大 過 於 低 技 能 的 勞 動 者, 則 雇 主 多 半 會 傾 向 以 訓 練 高 技 能 的 勞 動 者 為 主 49 因 此, 國 家 所 制 訂 與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之 財 政 措 施 將 有 如 何 決 定 或 影 響 雇 主 的 選 擇 從 宏 觀 的 經 濟 角 度, 低 技 能 的 勞 動 者 缺 乏 訓 練 可 能 導 致 龐 大 的 成 本 負 擔, 例 如 產 出 減 少 未 來 的 技 術 退 化 以 及 未 來 的 失 業 等 理 論 上, 適 度 的 政 策 整 合 可 以 幫 助 解 決 一 些 獲 得 訓 練 以 及 訓 練 投 資 不 足 的 問 題, 特 別 是 經 由 財 政 政 策 與 制 度 性 的 編 排 來 增 加 訓 練 供 給 與 訓 練 需 求 的 經 濟 誘 因, 有 助 於 私 部 門 共 同 承 擔 訓 練 的 責 任 以 提 升 訓 練 產 出 就 此 OECD 提 供 可 能 的 實 際 措 施 50, 例 如 對 雇 主 課 以 訓 練 捐 (training levies) 企 業 及 個 人 參 與 訓 練 的 稅 賦 減 46 李 忠 涼 (2004), 我 國 公 共 職 業 訓 練 機 構 現 況 與 未 來 之 發 展, 就 業 安 全 半 年 刊 第 3 卷 第 2 期, p.44; 楊 明 義 (2002), 全 國 職 業 訓 練 資 源 網 對 提 升 職 業 訓 練 之 效 果 與 展 望, 就 業 安 全 半 年 刊 第 1 卷 第 1 期 http://mmc.shu.edu.tw/portfolio/evta/halfyear/1-4.htm 瀏 覽 日 期 :2006/6/17 47 OECD (1994), The OECD Jobs Study Facts, Analysis, Strategies, Paris. OECD (1999), Implementing the OECD Jobs Strategy Assessing Performance and Policy, Paris. OECD (2001), The New Economy: Beyond the Hype, Paris. 48 有 研 究 指 出, 訓 練 機 會 並 非 平 均 散 佈 在 各 類 別 的 勞 動 者 身 上, 在 勞 動 市 場 中 佔 有 較 佳 位 置 的 勞 動 者, 比 較 容 易 獲 得 訓 練 新 技 能 的 機 會 Andrea Bassanini and Wooseok Ok (2004), How Do Firms and Individuals Incentive to Invest in Human Capital Vary Across Groups? p.1. http://www.oecd.org/dataoecd/4/6/34932778.pdf. 瀏 覽 日 期 2005/11/24. 49 Ok W. and P. Tergeist (2002), Supporting economic growth through continuous education and training some preliminary results (draft), Meeting of 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Organizations, OECD Headquarters, Paris, p.11. http://www.oecd.org/dataoecd/36/46/34949858.pdf, 瀏 覽 日 期 :2006/6/20 50 Ok W. and P. Tergeist (2003), Improving Workers s Skills: Analytical Evidence and the Role of the Social Partners, OECD Social, Employment and Migration Working Papers. No. 10, Paris, p.29. - 113 -

免 信 用 貸 款 (loan guarantees) 訓 練 假 條 款 (educational leave provisions) 個 人 學 習 帳 戶 (individual learning accounts) 及 訓 練 券 (training vouchers) 等 等 雖 然 這 些 方 式 有 益 於 鎖 定 在 弱 勢 團 體, 然 而 由 於 一 些 市 場 的 缺 失 51, 如 缺 乏 訓 練 品 質 所 加 重 公 共 預 算 的 負 擔, 低 度 市 場 競 爭 的 技 能 ( 因 勞 動 者 所 擁 有 的 技 能 並 非 適 用 於 各 行 業 ), 以 及 其 他 非 基 於 訓 練 產 出 的 政 策 機 制 所 引 起 的 缺 失 ( 如 最 低 工 資 ), 這 都 使 得 在 政 策 設 計 上 更 加 困 難 因 此, 過 去 激 勵 參 與 訓 練 之 策 略 是 直 接 提 供 公 私 部 門 津 貼 補 助 辦 理 訓 練, 如 今 由 於 公 部 門 的 預 算 有 限, 無 法 單 獨 提 供 終 身 學 習 所 必 要 的 財 政 資 源, 而 在 終 身 學 習 的 應 得 利 益 者 為 雇 主 及 勞 動 者 的 情 況 下, 理 當 承 擔 大 部 分 的 成 本, 再 者 經 由 市 場 的 運 作 使 得 學 習 者 將 尋 求 更 有 益 於 自 己 的 學 習 管 道, 故 現 在 激 勵 參 與 訓 練 的 政 策 應 轉 為 由 勞 資 政 三 方 中, 至 少 有 兩 方 共 同 負 擔 訓 練 成 本 支 出 的 共 同 分 擔 經 費 機 制 (Co-financing mechamisms) 故 以 訓 練 經 費 投 入 比 例 而 言, 政 府 與 企 業 或 政 府 與 勞 動 者 應 各 占 一 半, 並 隨 著 訓 練 目 的 之 不 同 而 有 彈 性 調 整 之 空 間 52 而 針 對 中 小 企 業 辦 理 訓 練 之 獎 勵 措 施, 應 調 整 租 稅 抵 減 標 準 的 門 檻 53 http://www.oecd.org/dataoecd/60/6/5401597.pdf 瀏 覽 日 期 :2006/6/20 51 Andrea Bassanini and Wooseok Ok (2004), How Do Firms and Individuals Incentive to Invest in Human Capital Vary Across Groups? p.13. http://www.oecd.org/dataoecd/4/6/34932778.pdf. 瀏 覽 日 期 2005/11/24. 52 53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職 訓 發 展 分 區 座 談 會 - 中 區 職 訓 中 心 成 果 報 告,p.20, http://www.etraining.gov.tw/eforum/file/03zonalsymposium-centralregion.pdf. 瀏 覽 日 期 : 2006/6/16 如 修 改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中 有 關 人 才 培 訓 租 稅 抵 減 之 規 定, 將 現 行 定 額 門 檻 改 為 定 律 門 檻, 即 只 要 企 業 每 年 花 在 人 才 培 訓 的 費 用 占 其 人 事 費 用 的 比 例 超 過 一 定 水 準, 就 能 夠 申 請 租 稅 抵 減, 以 提 高 中 小 企 業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之 意 願 成 之 約 (2003), 勞 動 政 策 與 勞 工 行 政, 臺 北 縣 蘆 洲 市 : 空 大 出 版,p.170-114 -

肆 職 業 訓 練 制 度 之 成 效 評 估 這 裡 所 指 的 成 效 評 估, 包 含 兩 種 層 面, 其 一 為 個 人 技 術 能 力 之 評 估, 其 二 即 為 訓 練 提 供 者 之 評 估 一 問 題 ( 一 ) 個 人 技 術 能 力 之 評 估 : 技 能 檢 定 在 職 訓 法 中 雖 有 專 章 規 定, 惟 就 技 能 檢 定 之 方 式 僅 以 各 項 辦 法 定 之, 且 根 據 最 新 決 議 仍 認 為 不 需 將 技 能 檢 定 單 獨 立 法 54 技 能 檢 定 之 內 容 與 企 業 需 求 有 所 落 差, 導 致 有 企 業 不 承 認 職 訓 局 所 辦 理 之 檢 定 55 ; 就 技 能 檢 定 的 使 用 對 象 上, 會 考 取 證 照 的 多 為 技 職 學 校 之 學 生 而 非 社 會 人 士 56 ; 而 就 證 照 的 功 能 上, 並 非 各 行 各 業 都 需 持 有 證 照 才 能 工 作 此 外 就 證 照 辦 理 及 發 證 的 體 系 上, 則 呈 現 不 同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辦 理 的 分 歧 現 象 ( 二 ) 訓 練 提 供 者 之 評 估 : 我 國 目 前 公 共 職 訓 委 辦 經 營 的 作 業 程 序 是 由 有 意 承 辦 的 民 間 職 訓 54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國 家 職 訓 分 區 座 談 會 - 中 區 辦 公 室 會 議 資 料,p.3 http://www.etraining.gov.tw/eforum/file/06zonalsymposium-centralregionoffice.pdf 瀏 覽 日 期 : 2006/6/16 55 例 如 造 船 焊 接, 他 們 有 自 己 的 工 會 辦 理 這 樣 的 檢 定, 並 認 可 這 樣 的 證 照, 不 認 可 職 訓 辦 的 證, 主 要 係 因 為 政 府 辦 的 內 容 與 業 界 產 生 脫 節 截 自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國 家 職 訓 分 區 座 談 會 - 中 區 辦 公 室 會 議 資 料,p.14 http://www.etraining.gov.tw/eforum/file/06zonalsymposium-centralregionoffice.pdf 瀏 覽 日 期 : 2006/6/16 56 在 技 能 檢 定 發 證 數 當 中, 主 要 以 丙 級 技 術 士 為 主, 而 取 得 證 照 的 管 道 除 職 業 訓 練 中 心 之 外, 另 外 一 個 主 要 的 管 道 則 來 自 於 學 校 的 配 合 截 自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職 訓 局, 國 家 職 訓 分 區 座 談 會 - 中 區 辦 公 室 會 議 資 料,p.1 http://www.etraining.gov.tw/eforum/file/06zonalsymposium-centralregionoffice.pdf 瀏 覽 日 期 :2006/6/16-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