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前 言... 1 二 释 义... 2 三 合 同 当 事 人... 4 四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6 五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11 六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16 七 集 合 计 划 客



Similar documents
谚语阐因

untitled

Ps22Pdf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 A 中文.doc

版面2

华安债券型(收益型)证券投资基金


服 务, 是 室 外 基 站 的 有 益 补 充 根 据 建 设 方 式 的 不 同, 室 外 宏 基 站 可 分 为 楼 顶 塔 基 站 和 落 地 塔 基 站 楼 顶 塔 基 站 附 设 于 建 筑 楼 顶, 租 用 建 筑 物 业 作 为 机 房, 在 楼 顶 安 装 天 线 实 现 网 络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9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12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14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15 第 七 部 分

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

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

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

4. 投 资 者 : 指 满 足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合 法 投 资 者 要 求 且 持 有 南 京 银 行 个 人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的 自 然 人 5. 基 金 账 户 : 指 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服 务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关于在招募说明书和公开说明书中

目 录.doc

目 录 投 资 者 篇 一 证 券 账 户 开 立 与 使 用... 1 二 证 券 账 户 查 询 业 务 三 证 券 账 户 信 息 变 更 四 证 券 账 户 注 销 五 休 眠 账 户 业 务 和 不 合 格 账 户 业 务 六 证 券 账 户

2004年05月28日

嘉義縣交通局故宮南院聯外道路專案稽核報告目錄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二 章 研 究 方 法... 3 第 三 章 研 究 發 現... 6 第 一 節 指 南 路 二 段... 6 第 二 節 木 柵 市 場 第 三 節 保 儀 路 地 區 第 四 節 貓 空 地 區 : 貓 茶 町 第

摘 要 网 络 欺 诈 催 生 黑 色 产 业 链, 商 业 运 作 模 式 日 渐 成 熟 互 联 网 + 的 飞 速 发 展 催 生 了 黄 牛 打 码 手 羊 毛 党 等 日 趋 专 业 的 黑 产 团 伙, 他 们 分 布 在 产 业 链 的 各 个 环 节, 为 黑 产 利 益 链 条 提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8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lai zi sheng ming de shu guang

私募基金合同

Microsoft Word - 托管协议FINAL doc

裕泽证券投资基金2002年中期报告.PDF

<4D F736F F D20D6D0B9FABEC6D2B5D0ADBBE1B5DACBC4BDECC0EDCAC2BBE1B5DAC6DFB4CEC0A9B4F3BBE1D2E9BCCDD2AA2E646F63>

Talent Cluster China Whitepaper_CH 跨页完稿

1. 定 向 委 托 投 资 或 委 托 投 资 : 是 指 甲 方 自 愿 将 合 法 所 有 的 资 金 委 托 给 乙 方 定 向 投 资 于 定 向 委 托 投 资 标 的 通 过 发 行 机 构 对 定 向 委 托 投 资 标 的 的 管 理, 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包 括 甲 方

<4D F736F F D E616CD6D0BAA3BFC9D7AABBBBD5AEC8AFD5AEC8AFBBF9BDF0BBF9BDF0BACFCDAC2E646F63>


untitled

学习手册(八下).tpf


Untitled


Microsoft Word 一季报

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Microsoft Word - 197次行政會議紀錄.doc

专户合同

A 1 (T65C 1) ; (T65C 1) A (T65C 1) ( ~ 1) A (T65C 1) A (T96B 3) A (T96B 3) 1 (T96B 3) 0.8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上 海 合 晟 资 产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之 ( 一 ) (2015) 沪 锦 律 非 证 项 字 第 526 号 致 : 上 海 合 晟

2016年4月7日(星期四)財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工務)發展局局長發言稿

untitled

一季度情况分析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___

57v05-輸出

从文化~1.CAJ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博士招生目录.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本 科 教 育 基 本 情 况... 1 一 学 校 办 学 定 位... 1 二 本 科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服 务 面 向... 1 三 教 学 工 作 中 心 地 位 落 实 情 况... 2 四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情 况... 2 五 各 类 全 日 制 在

___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1

不 是 想 了 想 又 说, 身 体 有 点 不 舒 服, 过 来 看 看 哦, 怎 么 了? 许 是 出 于 职 业 习 惯, 谭 清 辰 脱 口 而 出 你 是 外 科 大 夫 吧? 妇 科 的 毛 病 你 也 能 治? 田 惜 菁 明 显 不 愿 意 继 续 这 个 话 题, 说 话 语 气

(CIP) : /. :,2004 ( ) ISBN V4-49 CI P ( 2004 ) ( ) : : : 880mm1230mm 1/ 32 : 7.25 :

本 人 简 历

国 泰 华 安 南 方 盛 元 红 利 前 端 南 方 优 选 价 值 前 端 南 方 沪 深 300 前 端 南 方 深 成 联 接 前 端 南 方 策 略 优 化 前 端 南

Microsoft Word - 105年3期封面.doc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當 事 人 單 位 主 管 院 長 人 事 室 校 長 系 院 人 事 室 校 長 人 事 室 當 事 人 1. 教 師 填 寫 休 假 研 究 申 請 書 2. 系 所


分 别 为 6~8 年 和 10~14 年 ; 银 狐 分 别 为 年 和 10~ 12 年 ( 三 ) 生 殖 器 官 特 征 狐 只 有 在 繁 殖 季 节 才 能 发 情 交 配 射 精 排 卵 受 精 等, 在 非 繁 殖 季 节 狐 的 睾 丸 和 卵 巢 机 能 都 处 于

目 录 第 一 节 本 次 证 券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3 一 保 荐 人 名 称... 3 二 项 目 保 荐 代 表 人 协 办 人 及 项 目 组 其 他 成 员 情 况... 3 三 发 行 人 基 本 情 况... 4 四 保 荐 人 与 发 行 人 的 关 联 关 系... 4

投 资 策 略 国 泰 君 安 : 经 济 暂 无 失 速 风 险 改 革 将 超 预 期 国 泰 君 安 9 月 28 日 发 布 宏 观 研 究 周 报 表 示, 经 济 略 有 企 稳, 暂 无 失 速 风 险 :8 月 工 业 企 业 实 现 利 润 单 月 和 累 计 同 比 均 远 低


招商证券基金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Flecher-Chien qui parle Zh

花样面点心礼之寄

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Microsoft Word - 第3-4章.docx

97年8月教務處工作報告

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部 分 前 言... 2 第 2 部 分 释 义... 4 第 3 部 分 合 同 当 事 人... 9 第 4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5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第 6 部 分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集

中国计量学院中国海洋大学

就 诊 日 期 : :00:00 第 1 诊 病 历 编 号 : 中 草 药 ): 黄 丝 郁 金 ( 打 碎 )10g 野 生 射 干 10g 枇 杷 叶 10g 防 己 12g 牡 丹 皮 10g 木 瓜 12g 白 芷 ( 后 下, 煎

Microsoft Word - 1溧水区人民医院大东门医务室-环评报告表.doc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1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3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7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9 第 五 部 分 基 金 备 案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第

安 全 与 环 境 工 程 第 卷 全 管 理 水 平 减 少 事 故 发 生 率 和 事 故 损 失 已 经 成 为 保 障 隧 道 运 营 效 益 的 关 键 问 题 隧 道 运 营 效 益 是 建 立 在 隧 道 安 全 管 理 处 于 绝 对 可 接 受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而 去 追

2. 日 常 申 购 赎 回 (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投 资 者 可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日,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精 品 库 我 们 的 都 是 精 品 _www.jingpinwenku.com 10 喜 悦 是 因 为 你, 悲 伤 也 是 因 为 你 无 论 黑 夜 白 昼, 思 念 里 从 未 忘 却 的 就 是 你 你 掌 管 着 我 世 界 的 美 丽, 这 一 生 爱 的 唯 你 而 已 七 夕


Keywords 2

免 责 声 明 本 报 告 由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所 有 信 息 和 内 容 均 来 源 于 雪 球 用 户 的 讨 论, 雪 球 不 对 信 息 和 内 容 的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作 保 证, 也 不 保 证 相 关 雪 球 用 户 拥 有 所 发 表 内 容 的 版 权 报 告 采


<4D F736F F F696E74202D BFCECCE2D1D0BEBFBBE3B1A8205BBCE6C8DDC4A3CABD5D>


目 录 一 IC 指 标 忽 略 了 个 股 流 动 性 约... 3 二 因 子 有 效 性 的 四 大 约 束... 6 三 基 于 流 动 性 约 束 的 因 子 评 价... 9 四 报 告 结 论 插 图 目 录 本 公 司 具 备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100)

红通通的皮肤竟然可以看见血管

201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证券交易记忆要点.docx

103 高 考 客 家 事 務 行 政 榜 眼 楊 玲 ( 一 年 考 取 ) 98 年 從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國 文 系 畢 業, 接 著 進 入 國 中 實 習 高 職 教 書 兩 年 後, 覺 得 一 切 好 像 都 是 理 所 當 然, 然 而 兩 年 教 學 生 涯 略 顯

一、绪言

100 級 進 修 部 A 班 張 歆 祐 老 師 99 級 進 修 部 A 班 35 王 碧 朗 老 師 王 碧 朗 老 師 98 級 進 修 部 A 班 36 林 至 善 老 師 古 永 利 老 師 97 級 進 修 部 A 班 32 張 歆 祐 老 師 張 歆 祐 老 師 延 畢 生 18 劉

评估报告

untitled

<4D F736F F D B8B929B3C2BE4BAD47C3E8BBA1A9FABA5BA650B74EAED ADD7A7EFAAA929>

外国留学生就业活动指南(all)

2way56.indd


区 政 协 社 会 事 业 委 员 会 四 组 委 员 来 院 调 研 本 报 讯 3 月 25 日 下 午 袁 区 政 协 社 会 事 业 委 员 会 四 组 委 员 一 行 10 余 人 来 院 调 研 区 政 府 实 事 项 目 野 医 院 二 期 改 扩 建 工 程 冶 袁 了 解 医 疗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暨所屬工程總隊

TREASURE ISLAND DR. JEKYLL AND MR. HYDE

Transcription: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二 O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2-2-1

目 录 一 前 言... 1 二 释 义... 2 三 合 同 当 事 人... 4 四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6 五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11 六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16 七 集 合 计 划 客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权 限... 17 八 集 合 计 划 的 成 立... 17 十 集 合 计 划 账 户 与 资 产... 18 十 二 集 合 计 划 的 估 值... 19 十 三 集 合 计 划 的 费 用 业 绩 报 酬... 26 十 四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30 十 五 投 资 理 念 与 投 资 策 略... 34 十 六 投 资 决 策 与 风 险 控 制... 36 十 七 投 资 限 制 及 禁 止 行 为... 41 十 八 集 合 计 划 的 信 息 披 露... 42 十 九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转 让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冻 结... 46 二 十 集 合 计 划 的 展 期... 47 二 十 一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和 清 算... 47 二 十 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49 二 十 三 违 约 责 任 与 争 议 处 理... 56 二 十 四 风 险 揭 示... 58 二 十 五 合 同 的 成 立 与 生 效... 67 二 十 六 合 同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变 更... 67 二 十 七 或 有 事 件... 69 2-2-0

一 前 言 为 规 范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以 下 简 称 集 合 计 划 或 计 划 ) 运 作, 明 确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本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管 理 办 法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 以 下 简 称 细 则 )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规 范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 等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人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在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基 础 上 订 立 本 合 同 本 合 同 是 规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当 事 人 按 照 管 理 办 法 细 则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 以 下 简 称 说 明 书 )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委 托 人 承 诺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保 证 委 托 资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所 披 露 或 提 供 的 信 息 和 资 料 真 实, 并 已 阅 知 本 合 同 和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全 文,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和 风 险,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和 损 失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集 合 计 划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托 管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守 信 审 慎 尽 责 的 原 则 履 行 托 管 职 2-2-1

责, 安 全 保 管 客 户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事 项 监 督 管 理 人 投 资 行 为, 但 不 保 证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投 资 不 受 损 失,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二 释 义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指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及 对 其 的 任 何 修 订 和 补 充 管 理 办 法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并 当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细 则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并 当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规 范 指 2012 年 10 月 19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颁 布 并 当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公 司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规 范 及 其 附 件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集 合 计 划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指 中 国 现 时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行 政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地 方 性 法 规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指 依 据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和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所 设 立 的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或 说 明 书 指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一 份 披 露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及 推 广 机 构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权 利 义 务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及 税 收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及 估 值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及 分 配 集 合 计 划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及 清 算 投 资 于 集 合 计 划 的 风 险 提 示 等 涉 及 集 合 计 划 的 信 息, 供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选 择 并 决 定 是 否 提 出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申 请 的 要 约 邀 请 文 件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2-2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或 管 理 人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人 或 托 管 人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指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托 管 协 议 指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个 人 委 托 人 机 构 委 托 人 委 托 人 推 广 期 指 受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计 划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享 受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集 合 计 划 的 自 然 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它 组 织 指 上 述 委 托 人 ( 个 人 委 托 人 和 机 构 委 托 人 ) 的 合 称 指 集 合 计 划 自 开 始 推 广 到 推 广 完 成 之 间 的 时 间 段, 即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前 委 托 人 的 签 约 期, 签 约 期 不 超 过 60 天, 具 体 时 间 见 有 关 公 告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设 固 定 存 续 期 T 日 指 日 常 参 与 退 出 或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业 务 的 申 请 日 T+n 日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交 易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签 约 解 约 参 与 指 委 托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完 成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签 署 账 户 开 立 等 相 关 手 续 后, 管 理 人 开 通 委 托 人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功 能 的 行 为 指 委 托 人 解 除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终 止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的 行 为 指 根 据 委 托 人 意 愿, 将 其 可 用 资 金 转 换 为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2-2-3

退 出 推 广 期 签 约 存 续 期 签 约 资 金 保 留 额 度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指 根 据 委 托 人 意 愿, 将 其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转 换 为 可 用 资 金, 减 少 其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行 为 但 退 出 后 不 解 除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仍 可 继 续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指 在 推 广 期 委 托 人 签 约 集 合 计 划 的 行 为, 委 托 人 在 推 广 期 可 以 签 约 指 在 存 续 期 内 委 托 人 签 约 集 合 计 划 的 行 为 指 委 托 人 设 定 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拟 保 留 在 账 户 中 不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金 数 额, 用 于 预 约 取 款 及 其 他 用 途 指 委 托 人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净 额 指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所 得 收 益 委 托 人 资 金 账 户 或 资 金 账 户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登 记 账 户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面 值 分 红 权 益 期 累 计 积 数 风 险 准 备 金 关 联 方 关 系 指 委 托 人 在 管 理 人 营 业 网 点 处 开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集 合 计 划 的 签 约 解 约 参 与 退 出 收 益 分 配 等 指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给 委 托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委 托 人 持 有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情 况 的 登 记 账 户, 即 深 圳 场 外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指 人 民 币 1.00 元 指 委 托 人 可 享 受 本 集 合 计 划 分 红 权 益 的 期 间 起 始 和 截 止 日 期 以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指 某 一 分 红 权 益 期 内 委 托 人 每 日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之 和 指 本 集 合 计 划 每 日 从 管 理 费 中 提 取 15% 作 为 风 险 准 备 金, 作 为 特 殊 情 形 下 的 资 金 安 全 垫, 力 求 投 资 者 本 金 安 全 本 说 明 书 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所 指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含 义 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关 联 方 披 露 中 的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含 义 相 同 三 合 同 当 事 人 委 托 人 2-2-4

个 人 填 写 : 姓 名 : 证 件 类 型 : 证 件 号 码 : 通 信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联 系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其 他 : 机 构 填 写 : 机 构 名 称 : 法 定 代 表 人 : 通 信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代 理 人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系 电 话 : 其 他 : 管 理 人 机 构 名 称 :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广 州 证 券 ) 法 定 代 表 人 : 刘 东 通 信 地 址 : 广 州 珠 江 新 城 珠 江 西 路 5 号 广 州 国 际 金 融 中 心 19 20 楼 邮 政 编 码 :510623 联 系 电 话 :88836999-20188 托 管 人 机 构 名 称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登 ) 2-2-5

法 定 代 表 人 : 金 颖 通 信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太 平 桥 大 街 17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33 联 系 电 话 :010-59378853 四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名 称 : 广 州 证 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二 ) 类 型 : 限 定 性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三 ) 目 标 规 模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试 运 行 期 为 3 个 月, 试 运 行 期 间 本 集 合 计 划 规 模 上 限 为 7 亿 元 试 运 行 期 结 束 后, 规 模 上 限 提 高 至 15 亿 元 如 果 某 日 参 与 申 请 的 份 额 加 上 已 有 的 参 与 份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目 标 规 模 时, 管 理 人 自 次 日 起 暂 停 接 受 参 与 申 请, 及 时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发 出 暂 停 参 与 的 公 告 管 理 人 将 对 末 日 提 交 的 参 与 申 请 采 取 当 日 资 金 参 与 无 效 但 份 额 退 出 有 效 当 日 可 参 与 资 金 按 委 托 时 间 优 先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者 实 际 参 与 金 额 若 某 委 托 人 为 首 次 认 购, 实 际 确 认 的 认 购 金 额 低 于 5 万 元 时, 对 该 笔 认 购 全 部 予 以 拒 绝, 认 购 资 金 全 额 返 还 委 托 人 ( 四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1 投 资 范 围 2-2-6

(1) 各 类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同 业 存 款 协 议 存 款 通 知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定 期 存 款 和 大 额 存 单 等 ) (2) 期 限 一 个 月 以 内 ( 含 一 个 月 ) 的 债 券 正 逆 回 购 (3)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4)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国 债 央 票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主 体 和 债 项 信 用 评 级 均 为 最 高 级 的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短 期 融 资 券 和 中 期 票 据, 以 及 保 证 收 益 和 保 本 浮 动 收 益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等 资 产 (7)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2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1) 银 行 存 款 投 资 比 例 为 0-100%; (2) 债 券 逆 回 购 投 资 比 例 为 0-50%; (3) 债 券 正 回 购 投 资 比 例 为 : 融 入 资 金 余 额 不 超 过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正 回 购 交 易 主 要 用 于 满 足 资 金 流 动 性 需 求 ; (4)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为 0-30%; (5)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在 397 天 以 内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产 品 投 资 比 例 为 0-50%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以 上 约 定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2-2-7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规 模 变 动 等 证 券 公 司 之 外 的 因 素, 造 成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管 理 人 应 在 超 标 发 生 之 日 起 在 具 备 交 易 条 件 的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投 资 比 例 降 至 许 可 范 围 内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的,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合 同 变 更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本 计 划 的 投 资 范 围 ( 五 ) 管 理 期 限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设 固 定 存 续 期 ( 六 ) 封 闭 期 开 放 期 及 流 动 性 安 排 1 封 闭 期 : 不 设 封 闭 期 2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为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每 一 交 易 日, 开 放 期 内 可 以 参 与 退 出 本 集 合 计 划 3 流 动 性 安 排 : 现 金 与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 包 括 定 期 存 款 协 议 存 款 可 提 前 解 付 的 资 金 ) 的 配 置 比 例 连 续 五 个 交 易 日 的 平 均 值 不 低 于 总 资 产 的 10%; 投 资 组 合 中 债 券 平 均 剩 余 期 限 不 超 过 180 天 试 点 初 期, 为 了 保 持 产 品 流 动 性 和 平 稳 运 行, 募 集 资 金 全 部 以 组 合 存 款 的 方 式 运 作, 并 且 以 短 期 品 种 为 主 运 作 平 稳 且 摸 清 客 户 保 证 金 变 动 规 律 后, 逐 渐 增 加 中 长 期 存 款 债 券 逆 回 购 货 币 基 金 以 及 债 券 的 投 资 比 例, 以 提 高 产 品 收 益 率 2-2-8

( 七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八 )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最 低 金 额 首 次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 元, 每 次 追 加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 委 托 人 有 权 设 置 资 金 保 留 额 度, 对 资 金 账 户 中 长 期 或 限 定 期 限 内 保 留 一 定 金 额 的 资 金 不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 在 委 托 人 指 定 的 期 限 内, 所 设 资 金 保 留 额 度 以 内 的 资 金 不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高 于 资 金 保 留 额 度 的 资 金, 按 前 款 约 定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 九 )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及 适 合 推 广 对 象 本 集 合 计 划 属 低 风 险 的 理 财 产 品, 适 合 公 司 合 格 的 经 纪 业 务 客 户 ( 十 )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推 广 1 推 广 机 构 :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 推 广 方 式 管 理 人 应 将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说 明 书 等 正 式 推 广 文 件, 以 纸 质 或 电 子 方 式 置 备 于 推 广 机 构 营 业 场 所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了 解 客 户 的 投 资 需 求 和 风 险 偏 好, 详 细 介 绍 产 品 特 点 并 充 分 揭 示 风 险, 推 荐 与 客 户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集 合 计 划, 引 导 客 户 审 慎 作 出 投 资 决 定 禁 止 通 过 签 订 保 本 保 底 补 充 协 议 等 方 式, 或 者 采 用 虚 假 宣 传 夸 大 预 期 2-2-9

收 益 和 商 业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推 广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及 推 广 机 构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并 通 过 管 理 人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中 国 证 监 会 电 子 化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或 者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客 观 准 确 披 露 集 合 计 划 备 案 信 息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投 诉 电 话 等, 使 客 户 详 尽 了 解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特 性 风 险 等 情 况 及 客 户 的 权 利 义 务, 但 不 得 通 过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及 其 他 公 共 媒 体 推 广 本 集 合 计 划 ( 十 一 )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各 项 费 用 1 本 集 合 计 划 无 认 购 / 申 购 退 出 费 2 管 理 费 :0.7% 3 托 管 费 :0.05% 4 业 绩 报 酬 : 集 合 计 划 分 红 时 和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时, 管 理 人 对 委 托 人 计 提 年 化 收 益 率 超 过 0.7% 的 部 分, 提 取 其 中 的 30% 作 为 业 绩 报 酬 5 投 资 交 易 费 用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按 规 定 比 例 在 发 生 投 资 交 易 时 计 提 并 支 付 经 手 费 证 管 费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证 券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佣 金 等 6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相 关 的 审 计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度 审 计 费, 按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签 定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金 额 7 其 他 费 用 2-2-10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费 转 托 管 费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等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在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律 师 费 以 及 如 果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调 整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在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中 按 有 关 规 定 列 支 ( 十 二 ) 风 险 准 备 金 安 排 管 理 人 每 日 从 管 理 费 中 计 提 15% 作 为 风 险 准 备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风 险 准 备 金 用 于 弥 补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 1 对 于 跨 越 分 红 期 解 付 的 定 期 存 款, 按 照 原 有 约 定 利 率 计 提 并 分 配 的 收 益 与 按 现 有 利 率 计 算 的 收 益 差 额 ; 2 对 于 分 红 期 内 债 券 交 易 发 生 的 实 际 损 益, 管 理 人 将 在 交 易 当 日 全 额 确 认 所 确 认 的 债 券 交 易 损 益 导 致 当 日 债 券 组 合 部 分 预 提 收 益 为 负 的 差 额 产 品 清 算 时, 所 有 剩 余 风 险 准 备 金 归 管 理 人 所 有, 奖 励 管 理 人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五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和 退 出 ( 一 )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1 参 与 的 方 式 参 与 的 方 式 为 : 委 托 人 一 次 签 约, 自 动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终, 委 托 人 参 与 指 令 通 过 管 理 人 柜 台 系 统 自 动 生 成, 将 符 合 条 件 的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2 参 与 的 办 理 时 间 2-2-11

(1) 推 广 期 签 约 参 与 在 推 广 期 内, 委 托 人 在 交 易 日 可 以 签 约, 在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日 即 可 以 开 始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2) 存 续 期 签 约 参 与 委 托 人 在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续 存 期 内, 每 一 交 易 日 均 可 办 理 签 约 以 及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业 务 3 参 与 的 原 则 (1)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价 格 为 固 定 价, 即 每 份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2) 采 用 金 额 参 与 的 方 式, 即 以 参 与 金 额 申 请 ; (3) 对 于 已 经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成 功 开 立 注 册 份 额 登 记 账 户 的 委 托 人, 签 订 集 合 计 划 电 子 签 名 约 定 书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和 风 险 揭 示 书 后, 即 可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 (4) 本 集 合 计 划 初 次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50,000.00 元 人 民 币, 每 次 追 加 参 与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00.00 元 人 民 币 ( 含 ); 单 一 账 户 最 高 参 与 上 限 金 额 为 5,000 万 元 人 民 币 ( 该 金 额 可 由 管 理 人 视 产 品 运 作 和 市 场 情 况, 公 告 后 调 整 ); (5) 如 果 所 有 委 托 人 当 日 参 与 资 金 将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规 模 超 过 上 限, 管 理 人 采 用 时 间 优 先 的 方 法 确 定 投 资 者 实 际 参 与 金 额 ; (6) 当 日 大 宗 交 易 卖 出 的 资 金, 当 日 不 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交 易 规 则 等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委 托 人 资 金 参 2-2-12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条 件 4 参 与 的 程 序 和 确 认 (1) 投 资 者 按 推 广 机 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的 具 体 安 排, 在 规 定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内 办 理 签 约, 于 当 日 收 盘 后, 统 一 生 成 参 与 委 托 ; (2) 投 资 者 应 开 设 推 广 机 构 认 可 的 交 易 账 户, 并 在 交 易 账 户 备 足 认 购 / 申 购 的 货 币 资 金 ; (3)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合 同 后, 方 可 申 请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参 与 申 请 经 管 理 人 确 认 有 效 后, 构 成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 (4) 投 资 者 参 与 申 请 确 认 成 功 后, 其 参 与 申 请 和 参 与 资 金 不 得 撤 销 ; (5)T 日 系 统 自 动 提 交 参 与 申 请 后, 投 资 者 可 于 T+1 日 在 办 理 参 与 的 网 点 查 询 参 与 确 认 情 况 5 参 与 费 及 参 与 份 额 的 计 算 (1) 参 与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无 参 与 手 续 费 (2) 参 与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参 与 份 额 = 参 与 资 金 参 与 价 格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价 格 为 固 定 价, 即 每 份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6 参 与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2-2-13

由 于 本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进 行 的 签 约 于 推 广 期 最 后 一 日 统 一 发 起 自 动 参 与, 产 品 于 次 日 成 立, 所 以 不 会 产 生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二 )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1 退 出 的 方 式 退 出 的 方 式 为 : 委 托 人 一 次 签 约, 自 动 退 出 本 集 合 计 划 2 退 出 的 办 理 时 间 委 托 人 可 在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开 放 期 提 出 退 出 申 请 3 退 出 的 原 则 (1)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价 格 为 固 定 价, 即 每 份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 (2) 采 用 份 额 退 出 的 方 式, 即 退 出 以 份 额 申 请 4 退 出 的 程 序 和 确 认 (1) 退 出 申 请 的 提 出 委 托 人 通 过 管 理 人 柜 台 系 统 进 行 证 券 买 入 申 购 配 股 行 权 以 及 设 置 资 金 保 留 额 度 等 操 作 时, 如 果 委 托 人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不 足, 将 自 动 触 发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退 出 指 令, 通 过 管 理 人 柜 台 系 统 全 部 或 部 分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2) 退 出 申 请 的 确 认 当 日 发 生 的 退 出, 正 常 情 况 下 管 理 人 在 次 一 开 放 日 内 对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3) 退 出 款 项 划 付 2-2-14

集 合 计 划 退 出 的 登 记 结 算 将 按 照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若 管 理 人 确 认 委 托 人 退 出 申 请 成 功,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指 示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人 于 T+1 日 内 将 退 出 款 项 从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专 户 划 出 5 退 出 费 及 退 出 份 额 的 计 算 (1) 退 出 费 用 本 集 合 计 划 无 退 出 手 续 费 (2) 退 出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退 出 金 额 = 退 出 份 额 退 出 价 格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价 格 为 固 定 价, 即 每 份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6 退 出 的 限 制 无 退 出 限 制 7 单 个 委 托 人 大 额 退 出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设 置 大 额 退 出 机 制, 但 将 根 据 客 户 预 约 取 款 情 况, 及 时 发 现 大 规 模 集 中 取 款 异 动, 提 前 作 出 资 金 调 拨 安 排 8 巨 额 退 出 连 续 巨 额 退 出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设 巨 额 退 出 连 续 巨 额 退 出 限 制 9 拒 绝 或 暂 停 退 出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委 托 人 的 2-2-15

退 出 申 请 : (1)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或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3)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或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的 技 术 保 障 或 人 员 支 持 等 不 充 分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等 有 权 机 关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暂 停 集 合 计 划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告 知 委 托 人 10 其 他 暂 停 退 出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发 生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或 集 合 计 划 说 明 书 中 未 予 载 明 的 事 项, 但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有 正 当 理 由 认 为 需 要 暂 停 集 合 计 划 退 出 申 请 的,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告 知 委 托 人 11 重 新 开 放 退 出 的 报 告 如 果 发 生 暂 停 开 放 日 退 出 的 情 况, 管 理 人 应 在 导 致 暂 停 退 出 的 事 项 消 除 后 安 排 集 合 计 划 重 新 开 放 退 出,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的 前 2 个 交 易 日 告 知 委 托 人 六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不 以 自 有 资 金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2-2-16

七 集 合 计 划 客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管 理 权 限 ( 一 ) 管 理 方 式 管 理 人 与 不 少 于 2 个 委 托 人 统 一 签 订 本 合 同, 设 立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客 户 资 产 交 由 中 国 结 算 公 司 进 行 托 管, 通 过 专 门 账 户 对 客 户 资 产 进 行 集 中 运 营 管 理 ( 二 ) 管 理 权 限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 条 件 要 求 及 限 制, 为 客 户 提 供 银 行 存 款 等 金 融 产 品 的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按 照 本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 二 ) 管 理 人 的 权 力 和 义 务 的 规 定 来 赋 予 管 理 人 相 关 的 管 理 权 限 八 集 合 计 划 的 成 立 ( 一 )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的 条 件 和 日 期 集 合 计 划 的 参 与 资 金 总 额 不 低 于 1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其 委 托 人 的 人 数 为 2 人 ( 含 ) 以 上, 并 经 管 理 人 聘 请 的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集 合 计 划 进 行 验 资 并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后, 管 理 人 宣 布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完 成 前, 委 托 人 的 参 与 资 金 只 能 存 入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指 定 的 专 门 账 户, 不 得 动 用 ( 二 )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集 合 计 划 推 广 期 结 束, 在 集 合 计 划 规 模 低 于 人 民 币 1 2-2-17

亿 元 或 委 托 人 的 人 数 少 于 2 人 条 件 下, 集 合 计 划 设 立 失 败, 管 理 人 承 担 集 合 计 划 的 全 部 推 广 费 用, 并 将 已 认 购 资 金 在 推 广 期 结 束 后 30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 三 ) 集 合 计 划 开 始 运 作 的 条 件 和 日 期 1 条 件 : 完 成 验 资 设 立, 并 已 宣 布 成 立 2 日 期 :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当 日 十 集 合 计 划 账 户 与 资 产 ( 一 ) 集 合 计 划 账 户 的 开 立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对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单 独 设 置 账 户, 使 用 本 集 合 计 划 名 称 在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托 管 专 户, 以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和 集 合 计 划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银 行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及 证 券 账 户, 以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或 以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和 集 合 计 划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并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并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开 立 其 他 相 关 账 户 ( 二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构 成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构 成 主 要 有 : 1 银 行 存 款 和 应 计 利 息 ; 2 债 券 正 逆 回 购 和 应 计 利 息 ; 3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所 得 收 入 ; 4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和 所 得 收 入 ; 5 债 券 和 应 计 利 息 红 利 买 卖 价 差 ( 三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管 理 与 处 分 2-2-18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由 托 管 人 托 管, 并 独 立 于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的 自 有 资 产 及 其 管 理 托 管 的 其 他 资 产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的 债 权 人 无 权 对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行 使 冻 结 扣 押 及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照 管 理 办 法 细 则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说 明 书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十 一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托 管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交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托 管, 并 签 署 了 托 管 协 议 托 管 方 式 为 : 中 登 托 管 十 二 集 合 计 划 的 估 值 管 理 人 应 当 制 订 健 全 有 效 的 估 值 政 策 和 程 序, 并 定 期 对 其 执 行 效 果 进 行 评 估, 保 证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估 值 的 公 平 合 理 ( 一 ) 资 产 总 值 : 通 过 发 行 计 划 份 额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并 依 法 进 行 资 本 市 场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各 类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资 产 净 值 :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 三 ) 估 值 目 的 :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价 值, 并 为 本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等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 四 ) 估 值 对 象 : 本 集 合 计 划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正 逆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以 及 债 券 ( 五 ) 估 值 日 : 本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每 个 交 易 日 对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2-2-19

( 六 ) 估 值 方 法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采 用 计 算 预 期 收 益 率 的 方 法 每 日 对 产 品 进 行 估 值,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确 认 各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预 期 收 益 : 1 银 行 存 款 以 成 本 列 示, 每 日 按 照 约 定 利 率 预 提 收 益, 直 至 季 末 按 累 计 收 益 除 以 累 计 份 额 确 定 实 际 分 配 的 收 益 率, 分 红 期 内 遇 定 期 存 款 提 前 解 付, 按 调 整 后 利 率 计 提 收 益, 同 时 冲 减 前 期 已 经 预 提 的 收 益 2 回 购 交 易 以 成 本 列 示, 按 约 定 利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预 提 收 益 3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的 预 提 收 益 为 基 金 公 司 公 布 的 前 一 日 每 万 份 基 金 净 收 益 4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以 成 本 列 示, 按 约 定 收 益 率 在 实 际 持 有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收 益 5 债 券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估 值,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按 票 面 利 率 并 考 虑 其 买 入 时 的 溢 价 与 折 价, 在 其 剩 余 期 限 内 平 均 摊 销, 每 日 预 提 收 益 同 时,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对 产 品 持 有 的 估 值 对 象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并 计 算 偏 离 度, 即 影 子 定 价 当 偏 离 度 的 绝 对 值 达 到 或 超 过 0.5% 时, 或 管 理 人 认 为 发 生 了 其 他 的 重 大 偏 离 时,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风 险 控 制 的 需 要 调 整 组 合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并 同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调 整 产 品 的 偏 离 度 目 标 6 本 集 合 计 划 估 算 产 品 预 期 收 益 率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2-2-20

R = MR / P 365 100% S t t 收 益 ; t MR = MRC + MRB Cost MRC t t t t = I /S P t t t t = Fi i= a 其 中 : R t 为 产 品 每 份 额 t 日 年 化 预 期 收 益 率 ; MR t 为 产 品 每 份 额 t 日 收 益 ; MRC t 为 产 品 每 份 额 t 日 存 款 收 益 ; MRB t 为 产 品 每 份 额 t 日 除 存 款 外 的 回 购 与 债 券 等 收 益 ; Cost t 为 t 日 产 品 每 份 额 相 关 费 用 ; 额 总 数 ; a 为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起 始 日 ; I t 为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起 始 日 至 t 日 集 合 计 划 银 行 存 款 净 S t 为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起 始 日 至 估 值 日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 F i 为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第 i 日 集 合 计 划 享 受 收 益 分 配 权 份 P 为 每 一 份 额 参 与 价 格 ( 每 份 1.00 元 ) 7 预 估 收 益 率 :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在 存 续 期 内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www.gzs.com.cn), 公 布 经 过 托 管 人 审 核 的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份 额 预 估 收 益 率 8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计 价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的,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2-2-21

况 与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方 法 计 价 9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或 变 更 事 项, 按 有 关 部 门 颁 布 相 关 的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 八 ) 估 值 程 序 日 常 估 值 由 管 理 人 进 行 用 于 披 露 的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报 送 托 管 人,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与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返 回 给 管 理 人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的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九 ) 估 值 错 误 与 遗 漏 的 处 理 方 式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和 及 时 性 当 份 额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十 ) 估 值 复 核 用 于 披 露 的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由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报 送 托 管 人,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与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 十 一 ) 差 错 处 理 1 差 错 类 型 2-2-22

本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或 委 托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的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按 下 述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并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委 托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1) 差 错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差 错 已 得 到 更 正 ; 2-2-23

(2)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对 可 能 导 致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差 错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3) 因 差 错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差 错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差 错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 方 ; (4) 差 错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差 错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5) 差 错 责 任 方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如 果 因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时, 托 管 人 应 为 集 合 计 划 的 利 益 向 管 理 人 追 偿, 如 果 因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时, 管 理 人 应 为 集 合 计 划 的 利 益 向 托 管 人 追 偿 除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损 失,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由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6) 如 果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 方 进 行 赔 偿, 并 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或 其 他 规 定, 2-2-24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则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损 失 ; (7)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差 错 3 差 错 处 理 程 序 差 错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差 错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差 错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进 行 更 正 ( 十 二 ) 暂 停 披 露 收 益 率 的 情 形 出 现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价 值 时, 暂 停 披 露 收 益 率 ( 十 三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由 于 本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等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2-2-25

由 此 造 成 的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计 价 错 误,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十 三 集 合 计 划 的 费 用 业 绩 报 酬 ( 一 )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支 付 标 准 计 算 方 法 支 付 方 式 和 时 间 1 托 管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应 给 付 托 管 人 托 管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托 管 费 率 为 0.05%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P 0.05% 365 其 中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托 管 费 E: 为 当 日 集 合 计 划 总 份 额 P: 为 每 一 份 额 参 与 价 格 ( 每 份 1 元 )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按 季 支 付 由 托 管 人 于 季 度 分 红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依 据 管 理 人 划 款 指 令 从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2 管 理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应 给 付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管 理 费 率 为 0.7%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 = E P 0.7% 365 2-2-26

其 中 :H: 为 每 日 应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E: 为 当 日 集 合 计 划 总 份 额 P: 为 每 一 份 额 参 与 价 格 ( 每 份 1 元 )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按 季 支 付 由 托 管 人 于 季 度 分 红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依 据 管 理 人 划 款 指 令 从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等,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3 投 资 交 易 费 用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按 规 定 比 例 在 发 生 投 资 交 易 时 计 提 并 支 付 经 手 费 证 管 费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证 券 结 算 风 险 基 金 佣 金 等 本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向 所 租 用 交 易 单 元 的 券 商 支 付 佣 金 ( 该 佣 金 已 扣 除 风 险 金 ), 其 费 率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确 定 并 在 发 生 投 资 交 易 时 按 每 笔 成 交 金 额 计 提, 在 次 月 首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给 提 供 交 易 单 元 的 券 商 4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相 关 的 审 计 费 在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审 计 费 用, 在 合 理 期 间 内 摊 销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度 审 计 费, 按 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签 定 协 议 所 约 定 的 金 额, 在 被 审 计 的 会 计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在 每 个 自 然 日 内 平 均 摊 销 5 其 他 费 用 2-2-27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费 转 托 管 费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取 的 相 关 费 用 等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在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律 师 费 以 及 如 果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调 整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在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中 按 有 关 规 定 列 支 银 行 结 算 费 用, 在 每 日 结 算 完 成 后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 银 行 间 市 场 账 户 维 护 费, 按 银 行 间 市 场 规 定 的 金 额, 在 相 应 的 会 计 期 间 一 次 性 计 入 费 用 ; 开 户 费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银 行 间 交 易 费 转 托 管 费 在 发 生 时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费 用 ; 在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集 合 计 划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律 师 费 在 发 生 时 一 次 计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收 取 的 TA 系 统 月 度 服 务 费 登 记 结 算 费 相 关 费 用 在 相 应 的 会 计 期 间 内 按 直 线 法 在 每 个 自 然 日 内 平 均 摊 销 与 集 合 计 划 运 营 有 关 的 其 他 费 用, 如 果 金 额 较 小, 或 者 无 法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计 期 间, 可 以 一 次 进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 如 果 金 额 较 大, 并 且 可 以 对 应 到 相 应 会 计 期 间, 必 须 在 该 会 计 期 间 内 按 直 线 法 摊 销 上 述 计 划 费 用 中 第 3 至 5 项 费 用 由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支 付 2-2-28

( 二 ) 不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的 项 目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前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推 广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在 计 划 资 产 中 列 支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以 及 处 理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本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其 他 不 列 入 集 合 计 划 费 用 的 具 体 项 目 依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三 ) 税 收 支 出 本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事 项,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纳 税 ( 四 ) 管 理 人 的 业 绩 报 酬 1 管 理 人 收 取 业 绩 报 酬 的 原 则 (1) 按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 (2) 在 符 合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条 件 时, 在 计 划 分 红 日 和 计 划 终 止 日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 (3) 业 绩 报 酬 从 分 红 资 金 或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资 产 中 扣 除 2 业 绩 报 酬 的 计 提 方 法 集 合 计 划 分 红 时 和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时, 管 理 人 对 委 托 人 计 提 年 化 收 益 率 超 过 0.7% 的 部 分, 提 取 其 中 的 30% 作 为 业 绩 报 酬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业 绩 报 酬 的 计 算 公 式 : 如 果 R 0.7%, 业 绩 报 酬 =0 2-2-29

如 果 R>0.7%, 业 绩 报 酬 =S P (R-0.7%) 30% 365 其 中 :S: 分 红 权 益 期 的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R: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 见 第 14 部 分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 P: 每 一 份 额 参 与 价 格 ( 每 份 1 元 ) 3 业 绩 报 酬 支 付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后, 管 理 人 在 计 提 当 日 向 托 管 人 发 送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金 额 托 管 人 据 此 入 账, 并 于 季 度 分 红 日 或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日 起 5 个 交 易 日 内 依 据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从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中 将 业 绩 报 酬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支 付 日 期 顺 延 十 四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收 益 的 构 成 收 益 包 括 :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所 得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债 券 回 购 利 息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所 得 收 入 以 及 债 券 利 息 红 利 买 卖 价 差 ( 二 )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集 合 计 划 本 期 收 益 按 有 关 规 定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净 收 益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同 一 类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2-2-30

2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红 利, 按 季 分 配 ; 3 每 季 度 按 照 分 红 权 益 期 末 公 布 的 收 益 率 分 配 收 益, 将 当 季 实 现 收 益 全 部 分 配 委 托 人 在 季 度 分 红 日 前 解 约 退 出 的, 则 按 解 约 日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分 配 当 期 收 益 ; 4 当 日 参 与 的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自 下 一 开 放 日 起 享 有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当 日 退 出 的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自 下 一 开 放 日 起, 不 享 有 收 益 分 配 权 益 ; 5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四 ) 收 益 计 算 方 式 1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R= (I/S P) 365 100% 其 中 :R: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I: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集 合 计 划 净 收 益 S: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P: 每 一 份 额 参 与 价 格 ( 每 份 1 元 ) 例 示 : 假 设 2011 年 第 三 季 度,6 月 21 日 至 9 月 20 日 的 分 红 权 益 期 内, 集 合 计 划 总 规 模 保 持 20 亿 元 不 变, 在 本 期 间 内 投 资 收 益 为 1210 万 元 ( 投 资 收 益 率 为 2.4%/ 年 ), 管 理 费 为 :20 亿 元 92 0.7% / 365 = 352.88 万 元, 托 管 费 为 :20 亿 元 92 0.05% / 365 =25.21 万 元 ;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集 合 计 划 净 收 益 为 : 2-2-31

1210-352.88-25.21=831.91 万 元 ;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为 :20 亿 元 92 = 1840 亿 份 ;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为 :831.91 万 元 / 1840 亿 份 1 365 100%= 1.6503%. 2 委 托 人 收 益 委 托 人 收 益 为 产 品 收 益 扣 除 管 理 人 业 绩 报 酬 后 的 余 额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1) 委 托 人 收 益 率 委 托 人 收 益 率 =R-(R-U) 30% ( 当 R>U 时 ) 委 托 人 收 益 率 =R ( 当 R U 时 ) 其 中,R: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U: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0.7% (2) 委 托 人 收 益 委 托 人 收 益 = 委 托 人 收 益 率 委 托 人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P 365 其 中 :P 为 每 一 份 额 参 与 价 格 ( 每 份 1 元 ) (3) 尾 差 处 理 委 托 人 收 益 的 计 算 按 去 尾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舍 去 部 分 进 行 再 分 配, 直 到 分 配 完 毕 为 止 其 中 : 该 委 托 人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 本 次 权 益 期 该 委 托 人 每 日 份 2-2-32

额 ; 本 次 分 红 权 益 期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 本 次 权 益 期 全 体 委 托 人 份 额 累 计 积 数 ( 五 )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红 权 益 期 间 持 有 计 划 份 额 的 所 有 委 托 人 ( 六 ) 收 益 分 配 时 间 在 符 合 有 关 分 红 条 件 和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的 前 提 下, 收 益 每 季 度 分 配 一 次, 具 体 时 间 由 管 理 人 决 定 ( 七 )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八 )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为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100% ( 九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报 告 本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管 理 人 拟 定, 须 载 明 收 益 范 围 净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由 托 管 人 核 实 后 由 管 理 人 告 知 委 托 人 管 理 人 至 少 在 收 益 分 配 日 前 2 个 交 易 日 之 前 将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向 委 托 人 公 告 ( 十 ) 收 益 分 配 的 程 序 1 管 理 人 计 算 集 合 计 划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 2 管 理 人 确 定 分 配 红 利 的 金 额 时 间 ; 3 管 理 人 制 定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提 交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 2-2-33

4 管 理 人 公 告 通 知 委 托 人 ; 5 管 理 人 实 施 分 配 方 案 十 五 投 资 理 念 与 投 资 策 略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集 合 计 划 是 在 不 影 响 委 托 人 正 常 证 券 交 易 的 前 提 下, 委 托 人 用 资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资 金 投 资 于 各 类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产 品, 取 得 相 对 较 高 的 收 益 ( 二 ) 投 资 理 念 本 集 合 计 划 是 在 不 影 响 委 托 人 正 常 证 券 交 易 的 前 提 下, 委 托 人 用 资 金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资 金 投 资 于 各 类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及 债 券, 取 得 相 对 较 高 的 收 益 但 是, 投 资 于 本 集 合 计 划 也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风 险,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人 不 承 诺 委 托 人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为 了 保 证 委 托 人 证 券 交 易 正 常 进 行,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首 先 考 虑 资 金 的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在 保 证 流 动 性 和 安 全 性 的 前 提 下, 追 求 相 对 较 高 的 收 益 ( 三 ) 投 资 策 略 本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涉 及 投 资 组 合 配 置 银 行 存 款 2-2-34

结 构 配 置 以 及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配 置 等 方 面, 具 体 投 资 管 理 如 下 1 投 资 组 合 配 置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宏 观 政 策 市 场 资 金 面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对 资 金 利 率 变 动 趋 势 进 行 评 估, 最 大 限 度 地 优 化 存 款 期 限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及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2 存 款 结 构 配 置 根 据 集 合 计 划 的 规 模 情 况, 将 存 款 资 金 按 比 例 分 别 存 放 为 活 期 存 款 定 期 存 款 以 及 协 议 存 款 活 期 存 款 用 以 保 障 委 托 人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交 收 和 支 付 取 款 ; 定 期 存 款 和 协 议 存 款 用 以 争 取 高 利 率 收 益 定 期 存 款 和 协 议 存 款 采 用 多 存 单 组 合 方 式, 以 便 大 额 退 出 时 逐 一 解 付, 降 低 收 益 率 的 波 动 为 防 范 存 款 投 资 风 险, 投 资 选 择 信 用 良 好 风 险 较 低 的 多 家 大 型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和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存 放 存 款 资 金 3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配 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目 前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种 类 较 多, 其 业 绩 规 模 和 流 动 性 ( 退 出 后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 都 存 在 一 定 差 异,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精 选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提 高 计 划 收 益 水 平 从 流 动 性 考 虑,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优 先 投 资 规 模 大, 流 动 性 好 ( 退 出 后 资 金 到 账 快 ) 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同 时 采 取 分 散 投 资 策 略, 防 止 大 规 模 退 出 触 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巨 额 退 出 条 款 或 对 收 益 2-2-35

率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从 收 益 性 考 虑, 本 集 合 计 划 将 根 据 各 种 可 得 的 信 息 对 各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及 收 益 率 进 行 跟 踪 和 预 测, 重 点 选 择 作 风 稳 健 但 又 能 较 好 把 握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的 基 金 品 种 4 债 券 投 资 配 置 在 充 分 考 虑 债 券 流 动 性 收 益 率 和 抗 风 险 能 力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合 适 的 债 券 进 入 可 交 易 证 券 库, 将 一 些 流 动 性 太 差 收 益 率 定 位 畸 形 或 存 在 一 定 信 用 风 险 的 投 资 品 种 排 除 在 外 在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时, 从 可 交 易 证 券 库 出 发,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控 制 流 动 性 要 求 等 确 定 约 束 条 件, 以 优 化 的 方 法 选 择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构 建 理 想 的 投 资 组 合, 并 定 期 进 行 动 态 优 化 十 六 投 资 决 策 与 风 险 控 制 ( 一 ) 集 合 计 划 的 决 策 依 据 集 合 计 划 以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为 决 策 依 据, 并 以 维 护 集 合 计 划 委 托 人 利 益 作 为 最 高 准 则 具 体 决 策 依 据 包 括 : 1 管 理 办 法 细 则 规 范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说 明 书 等 有 关 法 律 性 文 件 ; 2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财 政 政 策 和 货 币 政 策 的 调 整 及 汇 率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3 投 资 对 象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的 匹 配 关 系 2-2-36

( 二 )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程 序 广 州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分 为 投 资 研 究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执 行 投 资 跟 踪 投 资 核 对 和 监 督 五 个 环 节 1 投 资 研 究 投 资 经 理 携 投 资 经 理 助 理 定 期 就 目 前 宏 观 经 济 金 融 形 势 货 币 政 策 方 向 及 利 率 水 准 等 总 体 经 济 数 据 现 状 进 行 分 析, 提 出 投 资 方 案, 包 括 管 理 资 产 的 投 资 比 例 期 限 配 置 利 率 配 置 对 手 选 择 等 2 投 资 决 策 投 资 经 理 在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指 引 下, 根 据 研 究 结 果 制 定 投 资 策 略, 并 按 照 投 资 分 级 决 策 制 度 报 投 资 决 策 小 组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委 员 会 审 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委 员 会 按 约 定 方 式 召 开, 就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是 否 符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原 则 进 行 实 质 性 评 估 并 进 行 表 决, 就 其 中 具 体 的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及 投 资 品 种 选 择 等 提 出 意 见 并 形 成 投 资 决 议 3 投 资 执 行 投 资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议,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并 确 定 投 资 比 例 期 限, 对 委 托 资 产 进 行 投 资 4 投 资 跟 踪 投 资 经 理 定 期 进 行 投 资 总 结, 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组 合 的 近 期 表 现 与 市 场 表 现 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 未 来 投 资 的 计 划 5 投 资 核 对 与 监 督 2-2-37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合 规 风 控 专 员 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投 资 的 日 常 交 易 行 为 进 行 实 时 监 控, 对 当 日 交 易 操 作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现 有 违 反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和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相 关 管 理 规 定 的 交 易 操 作, 须 立 刻 向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汇 报, 并 同 时 通 报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三 ) 风 险 控 制 1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广 州 证 券 建 立 了 一 套 独 立 完 整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科 学 系 统 的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机 制, 及 时 发 现 评 估 规 避 处 理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中 的 各 种 风 险,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各 种 风 险 对 受 托 资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努 力 实 现 受 托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按 照 合 法 合 规 稳 健 高 效 的 要 求, 制 定 明 确 的 管 理 方 针, 建 立 合 理 的 管 理 机 制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严 格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覆 盖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各 项 工 作 和 各 级 人 员,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执 行 监 督 反 馈 等 各 个 环 节 ; (2) 审 慎 性 原 则 :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是 有 效 防 范 各 种 风 险, 部 门 组 织 体 系 的 构 成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建 立 都 要 以 防 范 风 险 审 慎 经 营 为 出 发 点 ; 2-2-38

(3) 独 立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应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并 贯 彻 到 业 务 的 各 具 体 环 节 ; (4) 有 效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当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章,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成 为 所 有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执 行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不 能 存 在 任 何 例 外, 任 何 员 工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5) 适 时 性 原 则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应 随 着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经 营 方 针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等 内 部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制 度 的 改 变 以 及 业 务 的 发 展 变 化 及 时 进 行 相 应 修 改 和 完 善 ; (6) 动 态 监 控 原 则 : 公 司 建 立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实 时 监 控 系 统, 实 现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实 时 动 态 监 控 和 自 动 预 警 (7) 隔 离 墙 原 则 :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应 与 公 司 证 券 自 营 经 纪 投 资 银 行 以 及 其 他 业 务 之 间 在 人 员 场 所 资 金 账 户 投 资 决 策 等 方 面 严 格 分 离 相 互 独 立, 有 效 隔 离 对 因 业 务 需 要 知 悉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应 制 定 严 格 的 批 准 程 序 和 静 默 期 制 度, 防 范 内 幕 交 易, 避 免 利 益 冲 突 ; (8)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2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架 构 体 系 分 为 四 级, 从 上 至 下 分 别 为 董 事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 总 裁 ) 2-2-39

办 公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合 规 及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合 规 风 控 专 员 董 事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审 议 总 经 理 ( 总 裁 ) 办 公 会 提 交 审 议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重 大 风 险 事 项 总 经 理 ( 总 裁 ) 办 公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审 议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提 交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重 大 风 险 事 项, 在 董 事 会 授 权 范 围 内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重 大 风 险 问 题 进 行 管 理 和 决 策 合 规 及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新 产 品 新 业 务 或 者 其 他 重 要 事 项 的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与 判 断, 并 为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委 员 会 决 策 提 供 参 考 意 见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职 责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交 易 环 节 日 常 管 理 等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并 向 公 司 领 导 总 经 理 ( 总 裁 ) 办 公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报 送 相 关 报 告 ; 建 立 和 完 善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及 风 险 预 警 指 标 体 系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合 规 风 控 专 员 主 要 负 责 资 产 管 理 总 部 的 合 规 管 理 与 风 险 控 制 执 行 工 作 公 司 审 计 部 门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有 关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进 行 稽 核 审 计 公 司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聘 请 外 部 机 构 ( 如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等 )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进 行 审 计 风 险 管 理 的 组 织 架 构 请 参 考 下 图 : 2-2-40

第 四 道 防 线 董 事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第 三 道 防 线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第 二 道 防 线 审 计 部 门 合 规 风 控 部 门 审 计 稽 核 审 核 监 控 检 查 第 一 道 防 线 资 产 管 理 市 场 营 销 产 品 设 计 和 投 资 交 易 等 各 项 业 务 合 规 风 控 专 员 上 级 监 管 机 构 合 作 银 行 中 介 审 计 机 构 委 托 人 表 示 监 控 路 线 表 示 风 险 管 理 报 告 路 线 十 七 投 资 限 制 及 禁 止 行 为 ( 一 ) 投 资 限 制 为 维 护 委 托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的 投 资 限 制 为 : 1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不 得 用 于 除 银 行 存 款 债 券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计 划 及 债 券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投 资 ; 2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不 得 投 资 于 股 票 可 转 债 可 分 离 2-2-41

交 易 债 等 权 益 类 或 者 权 益 挂 钩 类 资 产 ; 如 本 集 合 计 划 调 整 投 资 范 围,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本 集 合 计 划 可 相 应 调 整 投 资 组 合 限 制 的 规 定 ( 二 ) 禁 止 行 为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禁 止 行 为 包 括 : 1 违 规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资 金 拆 借 贷 款 抵 押 融 资 或 者 对 外 担 保 等 用 途 ; 2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用 于 可 能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3 向 客 户 做 出 保 证 其 资 产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或 者 保 证 其 取 得 最 低 收 益 的 承 诺 ; 4 挪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 5 募 集 资 金 不 入 账 或 者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账 外 经 营 ; 6 募 集 资 金 超 过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规 模 ; 7 接 受 单 一 客 户 参 与 资 金 低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最 低 限 额 ; 8 使 用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进 行 不 必 要 的 交 易 ; 9 内 幕 交 易 利 益 输 送 操 纵 证 券 价 格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及 其 他 违 反 公 平 交 易 规 定 的 行 为 ; 10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十 八 集 合 计 划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定 期 报 告 2-2-42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集 合 计 划 单 位 年 化 收 益 率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管 理 季 度 ( 年 度 ) 报 告 托 管 季 度 ( 年 度 ) 报 告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和 对 账 单 1 集 合 计 划 年 化 收 益 率 披 露 时 间 :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后, 在 存 续 期 内 管 理 人 每 个 交 易 日 公 布 经 过 托 管 人 审 核 的 前 一 个 交 易 日 的 份 额 预 估 收 益 率 披 露 方 式 : 通 过 公 司 网 站 (www.gzs.com.cn) 公 布 2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管 理 季 度 报 告 和 托 管 季 度 报 告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在 每 季 度 分 别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一 次 准 确 完 整 的 管 理 季 度 报 告 和 托 管 季 度 报 告, 对 报 告 期 内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配 置 状 况 价 值 变 动 情 况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做 出 说 明 上 述 报 告 应 于 每 季 度 截 止 日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告, 并 由 管 理 人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不 足 2 个 月 时,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的 季 度 报 告 3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和 托 管 年 度 报 告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在 每 年 度 分 别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一 次 准 确 完 整 的 管 理 年 度 报 告 和 托 管 年 度 报 告, 对 报 告 期 内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配 置 状 况 价 值 变 动 情 况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做 出 说 明 上 述 报 告 应 于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截 止 日 后 3 个 月 内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告, 并 由 管 理 人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住 2-2-43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不 足 3 个 月 时,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的 年 度 报 告 (4)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管 理 人 应 当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年 度 审 计, 并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将 审 计 报 告 提 供 给 托 管 人,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向 委 托 人 提 供, 并 由 管 理 人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集 合 计 划 成 立 不 足 3 个 月 时,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提 供 当 期 的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5) 对 账 单 管 理 人 应 当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后 20 个 交 易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方 式 向 委 托 人 寄 送 对 账 单, 对 账 单 内 容 应 包 括 委 托 人 持 有 计 划 份 额 的 数 量 及 净 值, 参 与 退 出 明 细, 以 及 收 益 分 配 等 情 况 委 托 人 也 可 通 过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公 司 网 站 柜 台 系 统 网 上 交 易 等 自 助 终 端 系 统, 查 询 和 打 印 委 托 人 持 有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数 量 期 间 参 与 和 退 出 明 细 以 及 收 益 分 配 情 况 等 对 账 数 据 委 托 人 可 在 参 与 和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的 次 一 交 易 日, 通 过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提 供 的 途 径 查 询 所 属 账 户 的 产 品 份 额 登 记 情 况, 及 时 核 对 参 与 和 退 出 明 细 对 账 数 据 4 临 时 报 告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间, 发 生 对 集 合 计 划 持 续 运 营 客 户 利 2-2-44

益 资 产 净 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及 时 向 客 户 披 露 临 时 报 告 的 情 形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负 责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投 资 主 办 人 员 发 生 变 更, 或 出 现 其 他 可 能 对 集 合 计 划 的 持 续 运 作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项 ; (2) 暂 停 受 理 或 者 重 新 开 始 受 理 参 与 或 者 退 出 申 请 ; (3) 托 管 人 变 更 ; (4)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和 清 算 ; (5) 集 合 计 划 存 续 期 满 并 展 期 ; (6) 合 同 的 补 充 修 改 与 变 更 ; (7) 与 集 合 计 划 有 关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事 项 ; (8) 负 责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发 生 变 更 ; (9)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 (10)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11) 暂 停 期 间 报 告 ; (12) 其 他 管 理 人 认 为 的 重 大 事 项 5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集 合 计 划 管 理 定 期 报 告 托 管 定 期 报 告 及 其 他 临 时 通 告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放 置 于 管 理 人 网 站 (www.gzs.com.cn), 供 委 托 人 查 阅 2-2-45

( 二 ) 投 资 于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证 券 的 事 项 披 露 本 计 划 委 托 人 签 署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即 表 示 委 托 人 同 意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投 资 于 管 理 人 及 与 管 理 人 有 关 联 方 关 系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在 首 次 交 易 完 成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管 理 人 及 时 通 知 托 管 人 并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报 告 十 九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转 让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冻 结 ( 一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转 让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存 在 份 额 转 让 行 为 ( 二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参 与 退 出 等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从 某 一 委 托 人 集 合 计 划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委 托 人 集 合 计 划 账 户 的 行 为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因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执 行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财 产 分 割 或 转 移 引 起 的 计 划 份 额 非 交 易 过 户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三 )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冻 结 集 合 计 划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冻 结 与 解 冻 事 项 当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集 合 计 划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或 其 他 相 关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退 出 申 请 2-2-46

二 十 集 合 计 划 的 展 期 本 集 合 计 划 无 展 期 二 十 一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和 清 算 ( 一 ) 集 合 计 划 可 以 终 止 的 情 形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本 集 合 计 划 可 以 选 择 终 止 : 1 连 续 两 个 分 红 期 的 客 户 实 际 收 益 率 低 于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 ; 2 投 资 品 种 或 交 易 对 手 发 生 严 重 信 用 违 约, 专 户 存 款 银 行 发 生 严 重 信 用 风 险 破 产 倒 闭 ; 3 集 合 计 划 代 销 估 值 或 清 算 系 统 发 生 重 大 故 障, 计 划 运 行 无 法 正 常 进 行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二 ) 集 合 计 划 应 当 终 止 的 情 形 如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本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 1 管 理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取 消 业 务 资 格 的 ; 2 托 管 人 因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被 监 管 机 构 取 消 业 务 资 格 而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合 理 时 间 与 新 的 托 管 人 签 订 托 管 协 议 的 ; 3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 2-2-47

4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破 产 撤 销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而 管 理 人 未 能 在 合 理 时 间 与 新 的 托 管 人 签 订 托 管 协 议 的 ; 5 存 续 期 内, 客 户 少 于 2 人 ; 6 计 划 说 明 书 约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 7 不 可 抗 力 的 发 生 导 致 本 集 合 计 划 不 能 存 续 ; 8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情 况 ( 三 ) 集 合 计 划 的 清 算 1 自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按 照 监 管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 2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发 生 终 止 情 形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开 始 清 算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 3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应 当 及 时 公 布 ; 4 清 算 结 束 后,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扣 除 清 算 费 用 管 理 费 业 绩 报 酬 及 托 管 费 等 费 用 后, 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按 照 委 托 人 拥 有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资 金 的 形 式 全 部 分 派 给 委 托 人, 并 注 销 集 合 计 划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资 金 账 户 等 相 关 账 户 ; 5 清 算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小 组 在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布 清 算 结 果 ; 6 管 理 人 在 清 算 结 束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同 时 抄 送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2-2-48

构 7 若 本 集 合 计 划 在 终 止 之 日 有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管 理 人 可 对 此 制 定 二 次 清 算 方 案, 该 方 案 应 经 托 管 人 认 可, 并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进 行 披 露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二 次 清 算 方 案 的 规 定, 对 前 述 未 能 流 通 变 现 的 证 券 在 可 流 通 变 现 后 进 行 二 次 清 算, 并 将 变 现 后 的 资 产 按 照 委 托 人 拥 有 份 额 的 比 例 或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货 币 形 式 全 部 分 配 给 委 托 人 二 十 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一 )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委 托 人 的 权 利 (1) 取 得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 (2) 通 过 管 理 人 网 站 查 询 等 方 式 知 悉 有 关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的 信 息,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投 资 比 例 损 益 状 况 等 ; (3)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参 与 和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 (4) 按 持 有 份 额 取 得 集 合 计 划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资 产 ; (5) 因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过 错 导 致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 (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委 托 人 的 义 务 2-2-49

(1) 保 证 以 真 实 身 份 参 与 集 合 计 划, 并 承 诺 委 托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向 管 理 人 如 实 提 供 财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投 资 偏 好 及 投 资 意 愿 等 基 本 情 况 ; (2) 如 实 披 露 或 者 提 供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记 载 的 相 关 信 息 和 资 料 ; (3) 委 托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并 承 诺 委 托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不 得 非 法 汇 集 他 人 资 金 参 与 本 集 合 计 划 ; (4)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约 定 交 付 委 托 资 金,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 (5)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约 定 承 担 集 合 计 划 的 投 资 损 失 ; (6) 不 得 转 让 质 押 其 所 拥 有 的 计 划 份 额 ; (7) 委 托 人 的 账 户 发 生 冻 结 挂 失 休 眠 销 户 等 账 户 异 常, 委 托 人 不 能 正 常 参 与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委 托 人 承 担 ;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独 立 运 作 集 合 2-2-50

计 划 的 资 产 ; (2)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业 绩 报 酬 等 费 用 ; (3)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停 止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份 额 的 参 与, 暂 停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的 退 出 事 宜 ; (4)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终 止 本 集 合 计 划 的 运 作 ; (5) 监 督 托 管 人, 并 针 对 托 管 人 的 违 约 行 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委 托 人 的 利 益 ; (6) 行 使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投 资 形 成 的 投 资 人 权 利 ; (7)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受 到 损 害 时, 向 有 关 责 任 人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8) 因 司 法 冻 结 清 算 数 据 差 错 等 原 因 导 致 委 托 人 资 金 数 据 发 生 差 异, 出 现 委 托 人 占 有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情 形 时, 管 理 人 有 权 扣 回 该 资 金, 委 托 人 资 金 账 户 资 金 不 足 扣 回 的, 管 理 人 具 有 向 委 托 人 追 索 的 权 利 ; (9) 有 权 了 解 委 托 人 身 份 财 产 与 收 入 状 况 证 券 投 资 经 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和 投 资 偏 好 ; (10)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在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中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2-2-51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以 专 业 技 能 管 理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为 委 托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服 务, 依 法 保 护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权 益 ; (2)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3) 进 行 资 产 估 值 等 会 计 核 算 ; (4) 按 照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指 定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的 开 户 登 记 事 务 及 其 他 和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相 关 的 手 续 ; (5)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本 合 同 说 明 书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接 受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6) 依 法 对 托 管 人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如 发 现 托 管 人 代 理 推 广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托 管 协 议 代 理 推 广 协 议 的, 应 当 予 以 制 止 ; (7) 按 规 定 出 具 资 产 管 理 报 告, 保 证 委 托 人 能 够 了 解 有 关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投 资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费 用 与 收 益 等 信 息 ; (8) 按 照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约 定 向 委 托 人 分 配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 (9)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及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及 时 向 申 请 退 出 集 合 计 划 的 委 托 人 支 付 退 出 款 项 ; (10) 妥 善 保 存 与 集 合 计 划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推 广 文 2-2-52

件 客 户 资 料 交 易 记 录 会 计 账 册 等 文 件 资 料 和 数 据 ; (11) 在 集 合 计 划 到 期 或 其 他 原 因 解 散 时, 与 托 管 人 一 起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清 算 和 委 托 人 资 金 的 返 还 事 宜 ; (12) 在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履 行 管 理 人 职 责 时, 及 时 向 委 托 人 和 托 管 人 报 告 ; (13) 因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或 损 害 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4) 因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或 损 害 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代 委 托 人 向 托 管 人 追 偿 ; (15) 聘 请 具 有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集 合 计 划 的 运 营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审 计, 集 合 计 划 审 计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报 送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备 案, 抄 送 住 所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并 报 送 托 管 人, 向 委 托 人 披 露 ; (16)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向 委 托 人 分 配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 (1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1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依 法 对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进 行 托 管 ; (2) 按 照 本 合 同 说 明 书 和 托 管 协 议 的 约 定 收 取 托 2-2-53

管 费 ; (3) 监 督 管 理 人 集 合 计 划 的 经 营 运 作, 发 现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或 清 算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本 合 同 说 明 书 和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要 求 其 改 正 ; 未 能 改 正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4) 查 询 集 合 计 划 的 经 营 运 作 情 况 ; (5)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说 明 书 以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依 法 为 集 合 计 划 开 立 专 门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专 门 的 证 券 账 户 等 相 关 账 户 ; (2) 非 依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不 得 擅 自 动 用 或 处 分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 (3) 在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活 动 中 恪 尽 职 守, 履 行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义 务, 保 管 集 合 计 划 的 资 产, 确 保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独 立 和 安 全, 依 法 保 护 委 托 人 的 财 产 权 益 ; (4) 安 全 保 管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执 行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或 者 清 算 指 令, 负 责 办 理 集 合 计 划 名 下 的 资 金 往 来 ; (5) 定 期 核 对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资 产 情 况 ; (6) 监 督 管 理 人 集 合 计 划 的 经 营 运 作, 发 现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或 清 算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说 明 书 以 及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应 当 要 求 其 改 正 ; 2-2-54

未 能 改 正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7) 复 核 审 查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集 合 计 划 的 年 化 收 益 率 及 资 产 净 值 ; (8) 保 守 集 合 计 划 的 商 业 秘 密, 在 集 合 计 划 有 关 信 息 向 委 托 人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除 外 ); (9) 按 规 定 出 具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情 况 的 报 告 ; (10) 妥 善 保 存 与 集 合 计 划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交 易 记 录 会 计 账 册 等 文 件 资 料 和 数 据,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二 十 年 ; (11) 在 集 合 计 划 终 止 时, 与 管 理 人 一 起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清 算 和 委 托 人 资 产 的 返 还 事 宜 ; (12) 在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者 由 接 管 人 接 管 其 资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委 托 人 和 管 理 人 ; (13) 因 违 反 本 合 同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或 损 害 委 托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4) 因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的, 代 委 托 人 向 管 理 人 追 偿 ; (15) 因 托 管 人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给 委 托 人 管 理 人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就 直 接 损 失 对 委 托 人 管 理 人 予 以 赔 偿 ; (1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托 管 协 议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2-2-55

二 十 三 违 约 责 任 与 争 议 处 理 ( 一 ) 违 约 责 任 1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各 自 职 责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本 合 同 约 定, 给 计 划 财 产 或 者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因 共 同 行 为 给 计 划 财 产 或 者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害 的, 应 当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的,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责 : (1) 不 可 抗 力 不 可 抗 力 是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克 服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后 发 生 的, 使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地 震 及 其 它 自 然 灾 害 战 争 骚 乱 火 灾 突 发 性 公 共 事 件 政 府 征 用 没 收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突 发 停 电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注 册 与 过 户 登 记 人 非 正 常 的 暂 停 或 终 止 业 务 证 券 交 易 所 非 正 常 暂 停 或 停 止 交 易 等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证 明, 同 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损 失 扩 大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延 迟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发 生 了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该 方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相 应 责 任 2-2-56

(2) 管 理 人 和 / 或 托 管 人 按 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3)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 (4) 在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管 理 人 及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履 行 了 相 关 职 责, 但 由 于 其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原 因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造 成 运 作 不 畅 出 现 差 错 和 损 失 的 2 合 同 当 事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给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当 事 人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合 同 能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3 本 合 同 一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违 约 后, 其 他 当 事 人 应 当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扩 大 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守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4 由 于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由 此 造 成 计 划 财 产 或 委 托 人 损 失,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5 一 方 当 事 人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赔 偿 的 损 失,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2-2-57

6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撤 销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业 务 许 可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或 者 因 停 业 解 散 撤 销 破 产 等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监 管 要 求 妥 善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二 ) 争 议 的 处 理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协 议 签 订 各 方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位 于 北 京 的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依 据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在 北 京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二 十 四 风 险 揭 示 本 集 合 计 划 面 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风 险 : ( 一 )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是 指 投 资 品 种 的 价 格 因 受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影 响 而 引 起 的 波 动, 导 致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产 生 风 险 市 场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金 融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的 影 响, 导 致 银 行 的 金 融 政 策 发 生 变 动, 影 响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而 产 生 风 险 2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是 指 由 于 利 率 变 动 或 市 场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影 响 了 集 合 计 划 所 选 择 的 存 款 组 合 及 债 券 逆 回 购 2-2-58

收 益 率, 使 集 合 计 划 收 益 水 平 随 之 发 生 变 化, 有 可 能 导 致 委 托 人 的 预 期 收 益 减 少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国 民 经 济 运 行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利 率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4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使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影 响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5 再 投 资 风 险 由 于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造 成 的 无 法 通 过 再 投 资 而 实 现 预 期 收 益 的 风 险 6 基 金 业 绩 风 险 所 投 资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于 其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失 误, 造 成 业 绩 下 降, 也 会 影 响 到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率 市 场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本 集 合 计 划 最 大 限 度 地 优 化 存 款 期 限 债 券 逆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通 过 承 担 适 当 的 市 场 风 险 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二 ) 资 金 交 收 风 险 资 金 交 收 风 险 是 指 操 作 设 备 故 障 或 网 络 通 讯 故 障 以 及 存 款 银 行 结 算 信 用 风 险 ( 头 寸 不 足 ) 等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无 法 及 时 划 付, 产 生 风 险 资 金 交 收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当 出 现 退 出 资 金 交 收 失 败 导 致 经 纪 业 务 证 券 交 收 透 支 2-2-59

时, 启 动 广 州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红 棉 现 金 宝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应 急 预 案, 公 司 作 为 结 算 参 与 人 履 行 结 算 交 收 职 责, 以 自 有 资 金 和 银 行 专 用 授 信 额 度 垫 付 证 券 交 收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集 合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经 验 判 断 决 策 技 能 等, 会 影 响 其 对 经 济 形 势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如 管 理 人 对 存 款 债 券 逆 回 购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及 债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产 品 投 资 使 用 不 当 而 影 响 集 合 计 划 的 收 益 水 平,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管 理 人 运 作 本 集 合 计 划 过 程 对 各 类 金 融 产 品 的 投 资 比 例 及 投 资 期 限 进 行 明 确 限 制 ; 采 取 严 格 的 防 火 墙 措 施 独 立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防 止 本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与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产 或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集 合 计 划 资 产 之 间 产 生 利 益 输 送 问 题 ( 四 ) 流 动 性 风 险 高 流 动 性 是 本 产 品 的 最 主 要 特 点, 一 旦 退 出 资 金 不 能 准 时 划 入 指 定 账 户, 那 么 将 给 场 内 交 收 造 成 混 乱 流 动 性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1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范 围 产 品 的 高 流 动 性 一 方 面 来 自 于 交 收 环 节 的 创 新, 另 一 方 面 来 自 于 产 品 投 资 组 合 的 高 流 动 性, 所 以 为 保 证 T+1 日 16: 00 之 前 资 金 划 付 到 位, 产 品 所 投 资 的 品 种 必 须 具 有 高 流 动 2-2-60

性 对 于 投 资 范 围, 应 遵 循 从 严 至 松 的 原 则, 在 产 品 运 作 初 期, 宁 愿 损 失 一 些 收 益, 也 要 保 证 产 品 的 流 动 性 待 产 品 平 稳 运 作 一 段 时 间 之 后, 总 结 规 律 和 经 验 之 后, 可 逐 步 把 长 年 沉 淀 的 资 金 按 一 定 比 例 投 向 于 收 益 较 高, 流 动 性 并 非 十 分 好 的 品 种 2 慎 选 交 易 对 手 在 进 行 银 行 间 协 议 存 款 时, 不 但 收 益 性 是 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对 方 资 金 划 付 的 效 率 也 必 须 纳 入 考 虑 范 畴, 对 于 资 金 划 付 达 不 到 产 品 支 付 要 求 的 交 易 对 手 应 慎 做 交 易, 我 们 内 部 按 照 以 下 标 准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交 收 风 险 : 对 于 活 期 及 一 年 以 内 ( 含 一 年 ) 定 期 和 协 议 存 款, 所 选 择 的 银 行 应 当 具 有 客 户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资 格 或 者 存 款 银 行 为 上 市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对 于 一 个 月 以 内 ( 含 一 个 月 )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逆 回 购, 所 选 择 的 交 易 对 手 方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予 以 优 先 考 虑 : (1) 总 资 产 超 过 1000 亿 元 的 商 业 银 行 ; (2) 净 资 产 行 业 排 名 居 前 20 位 的 证 券 公 司 ; (3) 净 资 产 行 业 排 名 居 前 20 位 的 保 险 公 司 ; (4)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超 过 200 亿 元 的 基 金 公 司 对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优 先 考 虑 受 托 资 产 规 模 超 过 20 亿 元 的 单 只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3 分 散 交 易 对 手 2-2-61

与 多 个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以 分 散 风 险 4 分 散 投 资 者, 避 免 规 模 巨 幅 波 动 一 般 来 说, 客 户 越 分 散, 同 向 性 交 易 的 可 能 就 越 小 客 户 集 中 度 越 低, 产 品 规 模 变 动 的 剧 烈 程 度 也 越 低 我 们 认 为, 在 产 品 运 作 过 程 中, 限 制 单 一 客 户 持 有 产 品 的 数 量 将 有 助 于 降 低 产 品 规 模 的 波 动 幅 度 本 产 品 将 限 制 单 一 客 户 参 与 产 品 份 额 超 过 5,000 万 份, 该 金 额 可 由 管 理 人 视 产 品 运 作 和 市 场 情 况, 公 告 后 调 整 5 强 化 系 统 安 全 保 障 加 强 系 统 建 设, 防 止 由 于 系 统 技 术 原 因 造 成 的 参 与 退 出 失 败 资 金 划 拨 失 败 等 6 其 他 流 动 性 支 持 措 施 建 立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金 或 银 行 授 信 垫 付 等 其 他 流 动 性 支 持 措 施,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当 资 金 划 付 没 有 及 时 到 账 时, 管 理 人 以 关 联 交 收 的 方 式, 以 自 有 资 金 或 银 行 授 信 垫 资 的 形 式 完 成 交 收 ( 五 ) 信 用 风 险 集 合 计 划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易 对 手 倒 闭 信 用 评 级 被 降 低 违 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的 情 况, 或 未 如 约 支 付 已 产 生 的 利 息 而 导 致 集 合 计 划 财 产 损 失 的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通 过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信 用 评 级 和 交 易 额 度 管 理, 选 择 信 用 2-2-62

良 好 风 险 较 低 的 交 易 对 手, 以 降 低 信 用 风 险 ( 六 ) 操 作 风 险 1 技 术 或 系 统 风 险 在 集 合 计 划 日 常 运 行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集 合 计 划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委 托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2 流 程 风 险 管 理 人 托 管 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在 业 务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操 作 失 误 或 操 作 规 程 不 完 善 而 引 起 的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针 对 这 一 风 险, 管 理 人 采 用 了 交 易 系 统 风 险 监 控 系 统 登 记 过 户 系 统 估 值 会 计 核 算 系 统 等 专 业 系 统, 应 用 于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运 作 流 程 中, 同 时 相 关 的 系 统 已 经 通 过 测 试 或 正 在 平 稳 运 行 另 外, 管 理 人 对 计 划 运 作 过 程 中 各 关 键 岗 位 都 实 行 了 双 人 复 核, 通 过 严 密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降 低 操 作 风 险, 最 大 可 能 地 保 护 委 托 人 利 益 ( 七 ) 合 规 性 风 险 指 计 划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本 集 合 计 划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的 风 险 合 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 本 集 合 计 划 由 托 管 人 根 据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对 资 金 划 拨 和 管 理 人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进 行 监 控, 监 督 投 资 交 易 是 否 违 反 相 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