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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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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我 之 所 以 選 擇 此 篇 論 文 來 談 東 坡 居 士 ( 註 1) 的 茶 藝 美 學, 主 要 源 於 過 去 對 其 書 法 創 作 及 理 念 的 探 析 研 究 及 更 早 對 先 生 詩 詞 文 章 雄 奇 飄 逸 淡 遠 曠 達 的 崇 仰 之 情 而 宋 代 的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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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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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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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耶 穌 在 地 上 三 年 半 的 時 間 完 成 了 父 神 委 託 他 的 三 大 使 命 : 成 全 律 法, 宣 揚 天 國 福 音 及 成 就 救 恩 圍 繞 著 這 三 大 使 命 主 耶 穌 在 地 上 做 了 很 多 的 工 作, 並 且 都 是 在 法 利 賽 人 的 監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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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2 秦汉文学地理与文人分布 晋 还如楚 令尹子木 与 之 语 问 晋 故 焉 且 曰 晋 大 夫 与 楚 孰 贤 对 曰 晋 卿 不 如 楚 其 大 夫 则 贤 皆 卿 材 也 如 杞 梓 皮 革 自 楚 往 也 虽 楚有材 晋实用之 子木曰 夫 独 无 族 姻 乎 对 曰 虽 有 而 用 楚 材


风 水 ( 即 堪 舆 术 ) 派 别 纷 繁 纵 观 之, 不 外 乎 峦 头 与 理 气 风 水 一 术, 由 来 已 久 峦 头 重 于 龙 穴 砂 水, 号 称 四 大 纲 目 ; 理 气 重 于 九 宫 八 卦 河 图 洛 书, 以 及 五 行 阴 阳 生 克 制 化 之 理 现 代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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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3 昆 明 : 西 山 区 红 色 引 擎 推 动 社 会 组 织 取 得 新 发 展 2 4 西 山 区 委 统 战 部 官 渡 区 委 统 战 部 25 2 昆 明 : 西 山 区 委 统 战 部 三 创 新 一 拓 展 抓 实 两 学 一 做 学 习 教 育 昆

Transcription:

靜 宜 大 學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2 月 2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0-4:10 地 點 : 文 興 樓 一 樓 會 議 廳 主 席 : 林 教 務 長 耀 鈴 記 錄 : 廖 玉 慈 出 席 : 曾 守 得 ( 外 語 學 院 ) 王 振 輝 ( 人 社 院 ) 蔡 素 珍 ( 理 學 院 ) 詹 秋 貴 ( 管 理 學 院 ) 王 孝 熙 ( 資 訊 學 院 資 碩 專 班 ) 吳 成 豐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李 晨 鐘 ( 體 育 室 ) 楊 淑 惠 代 ( 計 通 中 心 ) 林 昌 榮 ( 國 際 事 務 處 ) 吳 萼 洲 ( 英 文 系 ) 曾 麗 蓉 ( 西 文 系 ) 邱 若 山 ( 日 文 系 ) 邱 德 修 ( 中 文 系 ) 陶 蕃 瀛 ( 社 工 兒 福 系 ) 張 靜 茹 ( 台 文 系 ) 王 迺 宇 ( 法 律 系 ) 徐 崇 斌 代 ( 生 態 系 ) 邱 誌 勇 ( 大 傳 系 ) 王 金 國 ( 教 研 所 師 培 中 心 ) 林 吉 田 ( 財 數 系 ) 梁 偉 明 代 ( 應 化 系 ) 詹 恭 巨 ( 食 營 系 ) 楊 昭 順 ( 化 科 系 ) 林 建 華 ( 統 資 系 ) 洪 文 夏 ( 企 管 系 ) 謝 存 瑞 ( 國 企 系 ) 蔡 學 章 ( 會 計 系 ) 張 瑞 奇 ( 觀 光 系 ) 林 卓 民 ( 財 金 系 ) 詹 秋 貴 代 ( 管 碩 專 班 ) 詹 秋 貴 代 ( 經 管 進 學 班 ) 葉 介 山 ( 資 管 系 ) 翁 添 雄 ( 資 工 系 ) 劉 國 有 代 ( 資 傳 系 ) 列 席 : 詹 秋 貴 代 (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籌 備 處 主 任 ) 王 書 蘋 ( 副 教 務 長 兼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師 嘉 蕙 ( 教 務 處 執 行 秘 書 ) 劉 國 有 ( 註 冊 組 ) 周 沛 莉 ( 課 務 組 ) 江 惠 如 ( 招 生 組 ) 汪 凱 彰 代 (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 周 惠 那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陳 明 泰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請 假 : 楊 仲 英 ( 軍 訓 室 ) 謝 佑 鑫 ( 英 文 二 C) 楊 至 庭 ( 法 律 二 A) 陳 秉 凱 ( 應 化 二 B) 鄭 雅 文 ( 觀 光 二 A) 王 俊 麟 ( 資 管 二 A) 楊 孟 仁 ( 國 企 三 B) 江 文 凱 ( 企 管 三 A) 葉 昭 絹 ( 資 傳 四 B) 壹 主 席 報 告 ( 略 ) 貳 確 認 本 次 會 議 議 程 : 無 異 議 通 過 參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 一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紀 錄 (101/09/26), 教 務 處 已 於 101/10/05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給 各 委 員 確 認 ; 確 認 後 之 會 議 紀 錄 於 101/10/12 寄 給 各 委 員, 並 置 於 入 口 網 站 之 資 訊 服 務 區 二 會 議 紀 錄 更 正 : 會 議 紀 錄 第 50 頁 提 案 四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包 裹 審 認 案,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之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說 明 第 二 項 目 應 為 專 題 研 討, 誤 植 為 實 務 實 習, 更 正 後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21-22 肆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報 告 一 提 案 一 二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辦 法 及 靜 宜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學 分 抵 免 細 則 修 訂 案, 目 前 仍 由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與 教 育 部 協 調 討 論 中 第 1 頁 / 共 125 頁

二 提 案 三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專 門 課 程 科 目 及 學 分 一 覽 表 - 商 業 與 管 理 群 電 子 商 務 科 修 訂 案,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於 101/10/24 以 靜 大 人 社 ( 六 ) 字 第 1010002103 號 函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三 提 案 四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包 裹 審 認 案, 上 次 會 議 尚 未 提 送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指 標 學 系, 皆 已 訂 定 完 成 並 提 送 本 次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四 提 案 五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案, 俟 本 學 期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後, 於 本 組 網 頁 及 校 園 訊 息 公 告 周 知 並 著 手 報 部 備 查 五 提 案 六 靜 宜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修 正 案, 已 於 本 組 網 頁 及 校 園 訊 息 公 告 周 知 並 著 手 報 部 備 查 六 提 案 七 靜 宜 大 學 畢 業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辦 法 新 訂 案, 已 於 註 冊 組 網 頁 及 校 園 訊 息 公 告 周 知 七 提 案 八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新 訂 案, 已 公 布 於 國 際 事 務 處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八 提 案 九 靜 宜 大 學 提 升 教 師 教 學 品 質 辦 法 修 訂 案, 已 參 酌 委 員 意 見 修 正, 並 提 送 本 次 會 議 討 論 九 提 案 十 審 議 各 院 ( 中 心 室 ) 新 版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題 目, 已 依 決 議 執 行 十 提 案 十 二 靜 宜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大 會 考 施 行 辦 法 修 訂 案, 已 公 布 於 法 律 系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伍 報 告 事 項 一 教 務 處 綜 合 業 務 ( 一 ) 進 行 101 學 年 度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選 拔 決 選 作 業, 將 於 12/28 召 開 第 2 次 會 議, 依 靜 宜 大 學 教 學 優 良 教 師 獎 勵 辦 法 之 規 定, 本 學 年 度 預 計 有 6 位 老 師 獲 得 校 教 學 傑 出 獎 ;10 位 老 師 獲 得 院 教 學 優 良 獎 23 位 老 師 獲 得 系 教 學 優 良 獎 二 註 冊 組 ( 一 ) 本 學 期 新 增 學 分 試 算 系 統 提 供 學 生 查 詢, 為 使 系 統 更 臻 完 善, 請 各 學 系 協 助 彙 整 學 生 反 映 的 問 題 或 意 見, 以 供 註 冊 組 研 議 後 向 計 通 中 心 提 出 修 正 建 議 ( 二 ) 為 落 實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機 制, 建 置 完 善 的 預 警 資 訊, 本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登 錄 作 業 已 於 12/02 完 結, 總 計 全 校 登 錄 率 為 86.39%( 詳 如 附 件,p.23), 謹 此 感 謝 大 家 的 協 力 配 合, 後 續 作 業 說 明 如 下 : 1. 本 次 全 校 成 績 被 預 警 達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計 有 667 人, 各 學 系 統 計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24, 註 冊 組 已 於 12/04 函 請 其 家 長 協 力 督 勉 之 2. 有 關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的 TA 輔 導 機 制 或 個 別 學 習 輔 導, 請 依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的 規 劃 執 行 3. 敬 請 各 班 導 師 針 對 本 次 有 被 預 警 的 學 生 適 時 予 以 輔 導, 期 能 於 期 末 前 幫 助 其 改 善 學 習 成 效 ; 被 預 警 科 目 明 細 可 經 由 導 師 系 統 查 詢 或 匯 出, 請 善 加 利 用 4. 改 善 學 習 落 後 學 生 之 學 習 成 效, 為 重 要 的 教 務 目 標 之 一, 而 採 行 期 中 成 第 2 頁 / 共 125 頁

績 預 警 機 制, 則 為 落 實 該 目 標 的 積 極 方 法, 藉 由 建 置 學 生 整 體 學 習 狀 況 資 訊, 適 時 地 警 示 學 習 成 效 不 佳 者, 並 適 度 的 施 以 輔 助, 俾 協 助 其 改 善 學 習 成 效 ( 三 ) 完 成 10 月 份 大 專 校 院 定 期 公 務 統 計 報 表 編 算 及 核 報 及 研 發 處 101 高 等 教 育 資 料 庫 填 報 ( 四 )100(2) 學 期 大 學 部 畢 業 生 計 2,300 人, 碩 博 士 班 計 267 人 ; 核 印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生 名 冊 畢 業 排 名 授 予 學 位 成 績 表, 俾 存 查 使 用 ( 五 ) 整 理 100(2) 學 期 未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離 校 手 續 單 及 延 畢 作 廢 證 書, 清 點 數 量 並 印 製 使 用 情 況 明 細 表, 以 便 簽 請 會 同 文 書 組 人 員 進 行 核 銷 ( 六 ) 核 印 101(1) 學 期 延 畢 生 名 單 ;10 月 上 旬 開 放 成 績 排 名 資 料 申 請 ( 七 ) 編 製 轉 學 生 註 冊 統 計 表 及 進 修 學 士 班 新 生 註 冊 統 計 表 ( 八 ) 收 整 全 校 學 生 之 學 生 證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給 悠 遊 卡 公 司 之 同 意 書 及 不 同 意 之 聲 明 書 ( 九 ) 審 核 101(1) 學 期 延 畢 生 畢 業 資 格, 並 輔 助 其 與 應 屆 畢 業 生 核 算 畢 業 學 分 ( 十 ) 協 辦 102 學 年 碩 士 班 甄 試 報 名 成 績 放 榜, 及 大 學 部 101(2) 學 期 轉 學 生 相 關 作 業 ( 十 一 ) 核 製 在 校 學 生 與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之 各 項 文 件, 包 括 : 中 英 文 成 績 單 學 位 證 ( 明 ) 書 在 學 證 明 書 ; 補 發 學 生 證 更 名 地 址 變 更 等, 及 查 復 校 外 單 位 或 機 構 函 查 學 生 資 料 資 訊 學 院 王 院 長 提 問 成 績 登 錄 系 統 自 本 學 期 起 調 整 功 能, 提 供 教 師 於 完 成 成 績 登 錄 後, 在 系 統 開 放 截 止 日 前, 仍 能 隨 時 再 登 入 修 正 或 補 登 成 績 ; 如 老 師 點 選 開 放 功 能, 學 生 查 詢 成 績 如 有 疑 義, 可 於 系 統 開 放 截 止 日 前 向 授 課 教 師 反 映, 如 確 實 有 誤, 教 師 可 再 登 入 系 統 修 正, 請 問 本 項 訊 息 是 否 於 學 生 查 詢 端 顯 示 提 醒 通 知 註 冊 組 回 應 為 因 應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實 施, 避 免 教 師 個 人 公 布 全 部 學 生 成 績, 而 新 增 學 生 於 教 師 登 錄 成 績 系 統 期 間 可 以 查 詢 成 績 的 功 能, 本 組 將 加 強 宣 導 本 項 措 施 並 於 系 統 端 顯 示 提 醒 畫 面, 通 知 學 生 最 後 的 成 績 應 以 教 師 登 錄 成 績 截 止 日 後 的 成 績 為 主 三 課 務 組 ( 一 ) 本 期 卓 越 計 畫 新 增 指 標 為 各 校 建 立 教 師 開 授 課 程 與 專 長 相 符 審 核 機 制, 敬 請 各 開 課 單 位 落 實 開 課 前 課 程 審 查 機 制, 未 來 配 合 卓 越 計 畫 將 進 行 課 程 外 審 作 業, 敬 請 提 前 宣 導 教 師 配 合 辦 理 ( 二 ) 各 課 程 如 需 學 生 具 備 前 置 課 程 ( 先 修 課 程 ) 能 力 者, 敬 請 教 師 於 課 綱 上 明 確 記 載, 以 利 校 內 外 學 生 於 查 閱 課 綱 時, 可 斟 酌 個 人 修 課 情 形 選 課 ( 三 )11/26-12/02 辦 理 停 修 作 業, 本 學 期 申 請 停 修 達 2,919 人, 較 往 年 略 高, 停 修 人 數 統 計 表 已 於 日 前 送 達 各 學 系 辦, 敬 請 卓 參 ( 四 ) 本 校 已 完 成 建 置 各 學 系 課 程 架 構 網 路 平 台, 引 導 學 生 修 課 規 範 及 電 腦 審 查 學 分 之 用, 為 便 於 學 生 遵 循, 課 程 規 劃 不 宜 更 動 頻 繁, 敬 請 配 合 第 3 頁 / 共 125 頁

( 五 ) 各 學 院 ( 系 ) 敬 請 檢 視 各 類 專 業 學 程 跨 領 域 學 程 及 就 業 學 程 等 之 執 行 成 效, 特 別 是 學 程 設 立 時 間 逾 三 年 者, 優 先 檢 視 實 施 績 效, 如 執 行 不 佳 者 需 申 請 退 場 者, 請 提 送 三 級 課 程 會 議 討 論 四 招 生 組 ( 一 ) 台 評 會 將 於 102/01/03 至 本 校 進 行 101 學 年 甄 選 作 業 訪 視, 請 各 學 系 進 行 準 備 及 提 供 協 助, 目 前 排 定 出 席 人 員 包 括 校 長 教 務 長 副 教 務 長 教 務 處 秘 書 各 學 院 院 長 各 學 系 系 主 任 招 生 組 全 體 同 仁 ( 二 ) 上 週 三 (12/19) 行 政 會 議 決 定 下 學 期 自 我 學 習 日 調 整 自 102/03/30-04/07 連 續 放 假, 而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甄 選 入 選 招 生 第 二 階 段 報 名 收 件 於 03/29 截 止, 原 訂 04/01( 一 ) 送 交 各 學 系 之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將 延 後 至 04/08( 一 ), 雖 壓 縮 學 系 審 查 時 間 但 仍 請 各 學 系 配 合 於 04/12( 五 ) 前 將 審 查 成 績 送 回 招 生 組, 以 符 合 招 生 作 業 規 範 之 規 定 ( 三 ) 為 拓 展 生 源, 並 提 供 高 中 師 生 更 多 認 識 本 校 及 相 關 科 系 之 機 會,09/27 至 12/26 期 間 辦 理 各 高 中 職 校 與 本 校 互 動 之 活 動, 包 括 :21 場 高 中 宣 導 演 講 7 所 高 中 參 訪 及 參 與 11 所 高 中 博 覽 會 以 上 活 動, 非 常 感 謝 各 相 關 學 系 與 單 位 提 供 之 協 助 ( 四 ) 本 校 102 學 年 度 招 生 簡 化 方 案 計 畫 類 繁 星 已 於 11/16 上 午 假 教 育 部 召 開 記 者 會 進 行 宣 傳 ( 五 )101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轉 學 考 於 12/22 進 行 考 試 ( 六 ) 本 校 承 辦 102 學 年 度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台 中 三 考 區 試 務 工 作, 定 於 102/01/27 28 兩 日 舉 行, 考 生 人 數 計 有 4,493 人, 分 設 本 校 清 水 高 中 豐 原 高 中 及 弘 文 中 學 等 四 個 分 區 五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 一 ) 教 師 教 學 支 援 方 面 1. 10/25 11/08 11/30 舉 辦 3 場 教 師 知 能 研 習, 分 別 為 如 何 引 發 學 生 學 習 動 機 座 談 會 學 用 合 一 的 創 意 教 學 及 如 何 將 數 位 科 技 融 入 教 學, 共 151 位 教 職 員 參 與 2. 11/08 召 開 教 學 評 量 諮 議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現 況 與 未 來 規 劃 3. 11/28-12/05 授 課 教 師 完 成 輸 入 未 達 教 學 評 量 填 答 標 準 名 單 4. 12/06-07 研 發 能 量 精 進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 共 計 104 人 次 教 師 參 與 5. 12/11-22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施 測, 本 學 期 改 版 說 明 如 下 : (1) 採 新 版 題 目 ( 以 院 / 室 / 中 心 自 訂 版 為 主 ), 共 分 二 部 份 :A. 列 計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結 果 : 包 括 教 學 歷 程 成 績 考 核 方 式 師 生 互 動 等 構 面 ;B. 不 列 計 教 師 個 人 評 量 結 果 之 學 生 自 我 評 量 ( 核 心 能 力 達 成 度 學 生 投 入 程 度 ) (2) 新 版 測 謊 題 採 其 中 之 一 相 對 應 正 面 陳 述 題 目, 若 學 生 於 正 負 面 陳 述 回 答 不 一 致 ( 例 如 不 論 正 面 或 負 面 陳 述 都 勾 選 同 意 ), 則 視 為 無 效 問 卷 (3) 新 增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回 應 平 台, 學 期 結 束 後 授 課 教 師 可 至 e 校 園 服 務 網, 課 務 項 下 教 學 意 見 反 映 查 閱 或 回 覆 學 生 之 質 性 意 見 同 時 會 提 醒 學 生, 若 有 涉 及 毀 謗 或 謾 罵 之 字 眼 請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請 同 學 以 認 真 的 態 度 第 4 頁 / 共 125 頁

填 寫 ( 二 ) 學 生 學 習 輔 導 方 面 1. 期 中 預 警 達 二 一 學 生 輔 導 作 業 截 至 12/10 止, 計 有 13 名 學 生 轉 介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進 行 後 續 補 救 輔 導 措 施,2 名 學 生 轉 介 至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2. 本 學 期 計 有 3 位 班 級 導 師 申 請 學 習 風 格 與 學 習 策 略 施 測, 解 說 時 間 分 別 為 12/05 12 19 共 計 137 人 參 與 ;76.4% 學 生 經 解 說 後 確 實 了 解 自 我 學 習 風 格 ;71.7% 學 生 經 解 說 後 確 實 了 解 自 我 使 用 學 習 策 略 之 情 形 3. 11/22 辦 理 100(2) 優 良 TA 頒 獎 暨 經 驗 分 享 座 談 會, 共 計 88 位 學 生 參 與,80% 之 TA 表 示 本 次 活 動 對 日 後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問 題 有 幫 助 4. 11/26 公 告 101(1) 清 寒 學 生 讀 書 工 讀 計 畫,12/07 公 告 通 過 30 人 ( 三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 1. 10/15 繳 交 102-105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構 想 書,11/28 教 育 部 通 知 初 審 通 過, 12/18 繳 交 詳 版 計 畫 書, 感 謝 參 與 計 畫 撰 寫 的 教 師 及 各 單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使 得 計 畫 書 如 期 完 成, 未 來 希 望 得 到 教 育 部 委 員 的 青 睞, 並 爭 取 較 高 的 成 績 及 經 費 2.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至 11/30 經 費 實 際 執 行 率 85.02% 3. 12/04 辦 理 100-101 年 度 期 末 成 果 口 頭 報 告, 檢 視 計 畫 執 行 狀 況, 並 邀 請 校 內 外 委 員 審 查, 共 有 67 位 參 與 4. 101(1) 共 計 33 名 學 生 符 合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資 格 並 獲 獎 勵 5. 教 育 部 第 1 2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總 成 果 專 刊 刊 登 本 校 國 際 力 與 競 爭 力 兩 大 特 點, 並 於 12/06 舉 辦 專 刊 發 表 記 者 會 6. 教 育 部 12/15-23 於 台 中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舉 辦 第 1 2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總 成 果 展, 本 校 閱 讀 與 書 寫 計 畫, 文 思 診 療 室 成 果 影 片, 受 邀 播 放 ( 四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1. 09/27-12/26 辦 理 6 場 跨 校 活 動, 校 內 共 45 人 次 校 外 共 310 人 次, 校 內 外 合 計 355 人 次 參 加 2. 11/22 辦 理 101(1) 中 區 國 文 閱 讀 能 力 檢 測 之 預 試, 中 文 系 一 A 一 B 共 101 人 參 加 成 績 於 12/05 公 布, 並 已 發 放 獎 勵 禮 卷 3. 12/14-15 於 杉 林 溪 舉 辦 教 與 學 精 進 研 習 營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學 生 發 展 論 壇 第 七 場 全 國 性 會 議,12/11 止 計 有 67 人 報 名 參 加 資 管 系 葉 主 任 建 議 學 生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的 回 應 資 訊, 可 否 依 照 過 往 處 理 方 式,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開 放, 以 免 影 響 教 師 學 期 中 授 課 心 情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回 應 感 謝 葉 主 任 的 建 議, 學 生 期 末 質 性 意 見 的 回 應 資 訊, 將 改 於 學 期 結 束 後 開 放 授 課 教 師 查 詢 六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 一 )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第 5 頁 / 共 125 頁

1. 101(1)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機 構 選 填 系 統 開 放, 自 09/24-26 期 間 由 學 生 進 行 線 上 選 擇 服 務 機 構, 計 約 1,300 餘 名 學 生 完 成 選 填, 至 校 內 外 100 多 個 機 構 從 事 社 區 服 務 活 動 2. 辦 理 101(1)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授 課 教 師 第 二 三 四 次 月 座 談 會 議 101(1) 服 務 學 習 班 代 期 中 期 末 座 談 會, 提 醒 師 生 各 階 段 課 程 事 項 經 費 核 銷 推 薦 優 秀 學 生 成 果 檔 案 等 事 宜, 教 師 座 談 會 參 與 68 教 師 人 次, 服 務 學 習 幹 部 36 人 次 出 席 3. 進 行 101(1) 服 務 學 習 機 構 職 前 說 明 會, 於 10/01-12 期 間 共 16 個 機 構 辦 理 針 對 學 生 首 次 前 往 機 構 之 服 務 時 間 服 務 內 容 與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進 行 說 明 4. 101(1)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系 所 服 務 秘 書 暨 TA 第 一 二 三 次 座 談 會, 簡 介 服 務 學 習 系 所 服 務 內 容 TA 運 用 辦 法 與 各 階 段 工 作 事 項, 共 計 29 位 秘 書 及 TA 參 加 5. 辦 理 101(2) 大 一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新 進 教 師 座 談 會,12/19-20 邀 請 新 進 授 課 教 師 與 會, 協 助 新 進 教 師 了 解 課 程 各 階 段 重 要 事 項, 並 邀 請 日 文 系 黃 馨 儀 老 師 與 會 分 享 課 堂 教 學 及 同 學 互 動 經 驗, 共 計 2 場 次, 預 計 8 位 新 進 教 師 與 會 ( 二 )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制 度 及 團 隊 1. 開 放 全 校 101(1)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 制 度 暨 活 動 經 費 補 助 申 請 自 08/01-10/05 期 間 辦 理, 對 象 包 含 專 業 服 務 課 程 教 師 推 動 專 業 服 務 制 度 校 內 自 主 性 志 工 團 隊 服 務 性 社 團 等 於 10/11 召 開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審 查 會 議, 邀 集 資 深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教 師 群 審 查 27 件 申 請 案, 共 計 25 件 通 過 TA 申 請,25 件 通 過 經 費 申 請 2. 辦 理 101(1)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教 師 期 初 座 談 會, 介 紹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老 師 工 作 職 責, 以 期 老 師 能 擔 負 督 導 與 指 導 角 色, 協 助 服 務 過 程 順 利 推 展 與 執 行, 帶 領 學 生 體 驗 深 層 之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共 計 27 位 教 師 參 與 3. 辦 理 101(1)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TA 第 一 二 三 次 座 談 會, 指 導 TA 瞭 解 撰 寫 成 果 報 告 方 式, 協 助 TA 帶 領 同 學 完 成 服 務 方 案 並 分 享 服 務 經 驗, 共 計 教 學 助 理 96 人 次 參 加 4.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發 文 各 合 作 單 位, 通 知 服 務 事 宜 自 101/10 至 102/01, 由 老 師 帶 領 學 生 至 機 構 進 行 專 業 服 務 方 案, 師 生 預 計 500 人 次 參 與 ( 三 ) 培 訓 課 程 1. 101(1) 服 務 學 習 社 團 負 責 人 與 課 程 助 理 期 初 說 明 會 議 101(1) 服 務 學 習 社 團 負 責 人 與 課 程 助 理 期 末 檢 討 會 議 與 問 題 為 友 -101(1) 新 世 代 志 工 培 訓 反 思 體 驗 營, 提 升 助 理 問 題 解 決 技 巧 增 進 自 我 反 思 能 力, 共 計 163 名 課 程 助 理 參 與 2. 辦 理 101(1) 服 務 學 習 基 礎 講 座 六 場 次, 自 09/27 10/08 10/23 分 別 邀 請 靜 宜 大 學 專 業 系 所 TA 環 島 車 伕 - 單 車 公 益 旅 行 平 台 創 辦 人 陳 信 衡 先 生 靜 宜 大 學 國 際 志 工 團 隊 單 腳 舞 動 人 生 作 者 - 林 睦 卿 小 姐 台 中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侯 淑 茹 科 長 荒 野 保 護 協 會 榮 譽 理 事 長 李 偉 文 醫 師, 分 享 志 願 服 務 經 歷 第 6 頁 / 共 125 頁

與 人 生 歷 程, 共 計 4,234 人 次 參 與 3. 志 願 服 務 特 殊 訓 練 研 習 課 程, 加 深 學 員 對 志 願 服 務 正 確 認 知, 建 立 完 整 服 務 態 度, 預 計 35 人 參 與 ( 四 ) 參 訪 與 研 習 活 動 : 1. 參 與 台 灣 大 學 社 團 服 務 暨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成 果 發 表 研 討 會 2. 第 三 次 中 彰 投 志 工 大 學 聯 繫 會 報 及 台 中 市 青 年 志 工 中 心 聯 繫 會 報, 由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派 員 與 會 3.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文 化 大 學 長 榮 大 學 分 別 來 訪, 交 流 服 務 學 習 國 際 志 工 等 經 驗 4.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安 排 至 明 新 科 大 進 行 服 務 學 習 推 展 實 務 交 流, 學 習 他 校 經 驗 特 色 淡 江 大 學 社 團 TA 來 訪, 分 享 交 流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推 動 以 及 教 學 助 理 帶 領 等 相 關 經 驗 ( 五 ) 愛 德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 召 開 101(1) 愛 德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針 對 本 學 期 品 德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以 及 靈 性 教 育 推 動 成 果, 進 行 聯 繫 會 報 與 討 論, 共 計 11 位 長 官 參 與 ( 六 ) 大 學 校 院 協 助 高 中 優 質 精 進 計 畫 : 辦 理 101(1) 苑 裡 高 中 第 二 三 四 五 次 資 訊 社 團 活 動, 由 楊 子 青 老 師 帶 領 資 管 系 志 工 團 隊, 指 導 苑 裡 高 中 資 訊 應 用 社 學 生 MIT APP Inventor 資 訊 課 程, 共 120 人 次 ( 七 )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 1. 辦 理 2013 暑 期 泰 北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說 明 會, 自 10/18-19 共 計 辦 理 3 場 次, 預 計 有 70 名 學 生 參 與 2. 2013 泰 北 國 際 志 工 共 識 營 研 習, 介 紹 泰 北 服 務 特 色 並 透 過 課 程 凝 聚 團 隊 共 識, 共 25 人 參 與 ( 八 ) 志 工 活 動 : 協 同 頤 園 護 理 之 家 不 良 於 行 長 輩 辦 理 社 區 一 日 遊 志 工 活 動, 透 過 學 生 之 陪 伴 與 協 助, 拓 展 長 輩 生 活 視 野 及 豐 富 生 命 經 驗, 共 計 32 名 師 生 參 加 ( 九 ) 跨 領 域 跨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 1. 靜 宜 大 學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合 作 -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10/31 參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主 辦 沙 鹿 區 公 所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討 論 會 議, 本 校 教 師 與 沙 鹿 區 區 長 21 個 社 區 里 長 及 總 幹 事 討 論 以 期 帶 動 沙 鹿 各 類 型 產 業 發 展 由 社 工 台 文 食 營 觀 光 國 企 資 管 領 域, 共 6 位 教 師 參 與 11/20 拜 訪 沙 鹿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楊 課 長 及 承 辦 課 員 商 討 合 作 事 宜 12/10 召 開 靜 宜 大 學 與 沙 鹿 區 公 所 在 地 深 耕 方 案 - 第 三 次 教 師 會 議, 邀 請 教 務 長 及 鹿 寮 商 圈 陳 信 成 先 生 蒞 臨 指 導, 針 對 公 明 社 區 北 勢 社 區 進 行 需 求 評 估, 共 8 位 教 師 參 與 2. 山 妍 水 美 龍 騰 魚 躍 - 偏 鄉 地 區 國 小 夢 想 起 飛 計 畫 :11/13 召 開 計 畫 申 請 籌 備 會, 各 專 業 課 程 所 學, 結 合 苗 栗 縣 鯉 魚 國 小 在 地 需 求 並 探 討 合 作 模 式, 共 計 6 位 老 師 參 與 11/22 前 往 苗 栗 縣 鯉 魚 國 小 實 地 訪 查 需 求, 討 論 服 務 模 式 12/03 召 開 第 二 次 教 師 會 議 進 行 未 來 跨 領 域 合 作 方 向, 共 計 6 位 老 師 參 與 第 7 頁 / 共 125 頁

3. 專 業 服 務 學 習 計 畫 申 請 案 申 請 即 日 起 至 102/03/07 截 止,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鼓 勵 所 屬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 十 )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1.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 辦 理 100(2)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頒 獎 典 禮 暨 遴 選 說 明 會, 於 10/09 頒 發 學 生 學 習 檔 案 及 人 文 素 養 課 程 學 習 競 賽 獎 項 並 請 同 學 分 享 心 得, 遴 選 出 58 件, 共 269 位 師 生 參 與 (2) 小 魯 凱 樂 團 講 唱 會, 講 者 Lavakaw 講 述 自 身 故 事 分 享 創 作 歌 曲, 共 83 位 師 生 參 與 (3) 辦 理 在 校 園 看 見 南 島 學 術 系 列 活 動 第 二 場 - 南 島 語 族 起 源 與 遷 徙 議 題 講 座 跨 學 群 活 動 - 午 時 食 堂 : 我 們 的 觀 點, 島 的 紀 錄 教 師 座 談 會, 共 計 201 位 師 生 參 與 (4) 辦 理 宗 教 與 哲 學 思 維 學 群 演 講 與 講 座 : 論 天 主 教 的 社 會 思 想, 講 者 楊 世 雄 教 授 ; 宗 教 信 仰 與 靈 性 生 活 課 程, 講 者 靜 宜 大 學 董 事 白 正 龍 蒙 席 蒞 臨, 共 166 位 師 生 參 與 通 識 核 心 課 程 教 師 教 學 分 享 會, 分 享 授 課 經 驗, 共 41 位 教 師 參 與 辦 理 社 會 與 公 共 秩 序 學 群 經 濟 與 社 會 生 活 課 程 演 講, 講 者 大 誌 雜 誌 李 取 中 總 編 輯 ; 數 理 與 科 學 技 術 學 群 數 學 統 計 與 生 活 課 程 演 講, 講 者 賴 鵬 仁 教 授 演 講, 共 116 師 生 參 與 (5) 召 開 12 次 學 群 會 議, 討 論 通 識 核 心 課 綱 及 教 學 內 容, 共 計 119 人 次 教 師 參 與 (6) 辦 理 11 場 次 移 地 教 學 活 動, 前 往 眉 溪 部 落 博 幼 基 金 會 沙 鹿 中 心 高 美 濕 地 鎮 西 堡 部 落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靜 和 醫 院 等 地 2.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1) 101(1)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工 作 會 議,10/01 討 論 及 修 改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二 期 計 畫 之 內 容 及 撰 寫 方 式, 總 計 11 位 主 管 及 同 仁 參 與 (2) 101(1)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一 期 執 行 成 果 與 第 二 期 申 請 內 容 報 告 會, 10/03 辦 理, 邀 請 校 長 及 計 畫 團 隊 成 員 對 計 畫 內 容 提 供 修 正 意 見, 共 17 位 人 員 參 與 (3) 101(1) 第 一 二 三 四 次 進 階 助 理 工 作 會 議 暨 說 明 會 進 階 助 理 組 別 聚 會, 邀 請 教 師 討 論 公 民 素 養 成 效 量 表 之 修 訂, 並 說 明 進 階 助 理 工 作 內 容, 進 階 助 理 計 55 人 次 參 與 組 內 聚 會 學 生 共 計 180 人 次 參 與 (4) 辦 理 教 師 研 究 團 隊 第 一 二 次 座 談 會, 修 訂 與 討 論 公 民 素 養 成 效 問 卷, 計 11 人 次 教 師 參 與 (5) 12/08 至 成 功 大 學 參 加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一 期 / 三 期 計 畫 成 果 發 表 會,10/09 至 成 功 大 學 參 加 公 民 素 養 陶 塑 計 畫 第 二 期 / 三 期 計 畫 決 審 會 議, 由 校 長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吳 成 豐 主 任 暨 相 關 同 仁 及 學 生 代 表 共 計 13 名 與 會 3. 學 務 處 住 宿 服 務 組 : 第 8 頁 / 共 125 頁

(1) 06/05-16 辦 理 100(2) 住 宿 教 育 導 師 督 導 會 議 4 場 次, 共 計 51 人 次 參 與 08/30-31 辦 理 榮 譽 學 長 姐 培 訓 營 - 偉 大 航 道 的 第 一 哩 路, 計 76 人 參 與 09/11-30 辦 理 榮 譽 學 長 姐 補 訓 活 動, 預 計 62 人 參 與 (2) 辦 理 101(1) 住 宿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會 議, 共 同 規 劃 住 宿 教 育 培 訓 內 容 及 未 來 推 展 計 畫, 預 計 7 人 次 參 與 (3) 辦 理 9 場 次 101(1) 住 宿 教 育 住 宿 教 育 導 師 會 議, 反 映 執 行 所 遭 遇 困 難 並 提 供 相 關 建 議, 預 計 15 人 次 參 與 (4) 推 動 微 夢 想 實 驗 室 首 部 曲 - 夢 想 起 飛 文 案 徵 選 比 賽, 激 發 學 生 之 創 意 並 鼓 勵 學 生 自 主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共 計 38 人 次 參 與 (5) 10/20 辦 理 101(1) 住 宿 教 育 培 訓 活 力 營, 透 過 小 組 探 索 體 驗 活 動, 強 化 彼 此 聯 繫, 形 成 共 同 學 習 圈, 預 計 100 人 次 參 與 (6) 辦 理 住 宿 教 育 聖 月 樂 動 第 一 話 - 健 走 挑 戰 自 我 住 宿 教 育 聖 月 樂 動 第 二 話 - 淨 山 認 識 在 地 等 系 列 活 動, 計 93 位 同 學 參 與 (7) 舉 辦 住 宿 教 育 榮 譽 學 長 姐 培 訓 課 程 期 末 成 果 繳 交 說 明 會 及 JoinNet, 預 計 60 名 榮 譽 學 長 姐 參 加 人 社 院 王 院 長 建 議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目 前 以 非 營 利 組 織 作 為 修 習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學 生 志 願 服 務 的 對 象, 是 否 考 慮 讓 服 務 的 範 圍 更 廣, 例 如 以 認 養 道 路 或 建 築 物 的 方 式 現 於 本 校 門 口 前 的 天 橋 上 觀 看 學 校 的 景 色, 真 的 很 美! 但 是 目 前 天 橋 非 常 的 髒 亂, 實 有 礙 靜 宜 的 門 面, 建 議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可 規 劃 安 排 學 生 整 理 天 橋 周 邊 環 境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回 應 感 謝 王 院 長 的 建 議, 服 務 學 習 發 展 中 心 帶 回 研 議 七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 一 )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 1. 101(1) 英 語 角 於 09/24 開 始, 由 專 業 外 師 領 導 多 元 化 的 主 題,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口 說 能 力, 至 11/30 共 舉 辦 101 場 ( 每 場 50 分 鐘 ), 共 1,385 人 次 參 與 2. 101(1)TA 課 輔 於 10/01 開 始, 預 計 舉 辦 843 場 ( 每 場 20 分 鐘 ), 至 11/30 共 舉 辦 450 場, 合 計 參 與 人 次 1,023 人 本 課 輔 提 供 學 生 一 對 一 的 診 斷, 並 提 供 英 語 學 習 諮 詢 服 務 3. 101(1) A1 組 補 救 教 學 於 10/22 開 始,102/01/04 結 束, 預 計 辦 理 20 場, 總 計 20 小 時, 目 前 已 辦 理 10 場, 總 計 10 小 時, 共 計 379 人 次 參 與 其 餘 10 場 擬 於 12/03-12/14 辦 理 本 課 程 為 學 生 複 習 期 中 期 末 考 之 讀 本 內 容, 增 加 學 生 對 讀 本 內 容 之 理 解 4. 101(1) 大 一 英 文 文 法 補 救 措 施 於 11/19 搭 配 自 學 課 程 開 始 實 施, 本 措 施 於 本 學 期 首 次 舉 辦,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大 一 學 生 的 文 法 弱 點, 輔 以 課 外 文 法 教 材 與 線 上 文 法 講 解, 加 強 同 學 對 基 礎 文 法 的 理 解 與 應 用 能 力 目 前 已 完 成 前 測, 回 收 逾 兩 千 份 考 卷, 並 已 錄 製 兩 段 線 上 文 法 講 解, 置 於 網 路 學 園 第 9 頁 / 共 125 頁

(e-learning), 提 供 給 學 生 觀 看, 擬 於 12/10-12/15 實 施 後 測, 驗 收 成 果 ( 二 ) 英 語 檢 定 講 座 比 賽 活 動 : 1. 101(1) 學 期 全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參 加 官 方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考 試 人 次 總 計 266 人 次, 通 過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共 計 124 人 次, 通 過 率 為 47%, 資 料 統 計 至 101/12/19 截 止, 其 各 院 系 詳 細 資 料 詳 如 附 件,p.25 2. 10/04 舉 辦 托 福 ITP- PT 前 測, 搭 配 寰 宇 菁 英 英 語 及 寰 宇 英 檢 課 程, 共 有 38 位 學 生 參 與 測 驗 3. 10/14 舉 辦 多 益 模 擬 考 暨 解 題 班, 採 用 新 制 題 型, 特 邀 TOEIC 教 學 經 驗 豐 富 的 李 麗 玲 老 師 進 行 解 題, 共 計 45 名 師 生 (43 名 學 生,2 位 職 員 ) 參 加 4. 10/20 12/01 舉 辦 本 學 期 第 一 場 第 二 場 多 益 校 園 考, 報 名 人 數 分 別 為 100 人 386 人 5. 101(1) 學 期, 自 10/04~12/06 與 敦 煌 書 局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合 作 舉 辦 9 場 跨 校 視 訊 英 語 學 習 系 列 講 座, 本 學 期 講 座 業 已 舉 辦 完 畢, 各 場 次 之 參 與 人 數 及 連 線 學 校 數 如 下 : 序 參 與 連 線 學 日 期 講 座 名 稱 時 間 地 點 號 人 數 校 數 1 10/04 Top habits of successful language learners 2 10/11 老 克 帶 你 搶 多 益 高 分 證 照 15:10-17:00 任 垣 樓 120 98 34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03 42 3 10/23 AIT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13:00-15: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198 5 4 10/25 精 準 掌 控 字 彙 與 閱 讀 力, 應 用 於 職 場 英 文 暨 多 益 證 照 5 11/01 靠 英 語 翻 身 10 大 CEO 學 英 文 的 私 房 撇 步 6 11/08 深 入 英 倫 風 情 英 國 留 / 遊 學 面 面 觀 7 11/15 如 何 裝 備 自 己, 成 為 一 個 快 樂 的 國 際 工 作 人 8 11/22 快 樂 學 道 地 發 音 輕 鬆 戰 勝 聽 力 9 12/06 More competence! More opportunity!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74 41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70 44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80 43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62 40 15:10-17:00 圖 書 館 蓋 夏 廳 57 47 15:10-17:00 方 濟 樓 惠 三 廳 28 38 6. 智 慧 IN! 盜 版 OUT!- 第 三 屆 靜 宜 大 專 盃 全 國 英 文 四 格 漫 畫 創 意 競 賽 : 為 培 養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的 觀 念, 藉 由 生 活 中 與 相 關 的 實 際 案 例, 結 合 漫 畫 與 英 文 寫 作, 以 達 到 宣 導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重 要 性,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特 舉 辦 本 競 賽, 全 國 共 計 15 所 學 校 ( 含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東 海 大 學 靜 宜 第 10 頁 / 共 125 頁

大 學 實 踐 大 學 元 智 大 學 等 ) 204 位 學 生 參 賽 靜 宜 大 學 有 25 件 投 稿 作 品, 外 校 共 有 60 件 投 稿 作 品, 總 計 85 件 之 多, 顯 示 透 過 主 題 式 漫 畫 英 語 競 賽 確 實 能 引 起 學 生 共 鳴 7. 101(1) 全 校 英 語 卡 拉 OK 歌 唱 大 賽 :10/17 10/31 假 伯 鐸 樓 小 劇 場 舉 辦 初 決 賽, 參 與 人 數 及 得 獎 名 單 如 下 : 報 名 人 數 參 賽 人 數 現 場 觀 賽 人 數 10/17 初 賽 55 46 24 10/31 決 賽 20 20 81 得 獎 名 單 : 第 一 名 資 傳 二 A 鄭 芸 婷 第 二 名 財 金 三 B 廖 俊 傑 第 三 名 觀 光 四 A 鄒 采 廷 人 氣 獎 日 文 二 B 何 珮 妮 8. 101 學 年 度 全 校 英 文 演 講 比 賽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於 11/20 11/21 分 別 舉 辦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組 非 英 文 系 競 賽 組 之 初 賽, 國 際 學 生 交 流 組 共 15 人 非 英 文 系 競 賽 組 共 40 人, 共 計 55 人 參 加, 其 中 有 35 人 進 入 12/13 舉 行 之 決 賽 ( 三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活 動 - 特 色 中 心 計 畫 : 1. 執 行 高 中 優 質 計 畫 - 寰 宇 英 語 聽 力 課 程 寰 宇 閱 讀 與 寫 作 課 程 等 兩 方 案, 為 豐 原 高 中 規 劃 2 班 各 18 小 時 之 英 語 聽 力 課 程 及 閱 讀 與 寫 作 課 程 另 為 大 里 高 中 規 劃 2 班 各 9 小 時 之 英 檢 課 程, 提 升 兩 校 學 生 之 英 語 能 力 其 中 豐 原 高 中 1 班 於 11/3( 六 ) 12/01( 六 ) 至 本 校 上 課, 其 他 4 堂 課 及 另 一 班 擬 於 102/03 開 始 上 課 大 里 高 中 2 班 英 檢 課 課 程 擬 於 01/05( 六 ) 結 束 2. 與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於 10/23 假 圖 書 館 10 樓 蓋 廈 聽 合 作 辦 理 2012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講 座, 邀 請 美 國 在 台 協 會 經 濟 組 官 員 Geoffrey Siebengartner 親 臨 現 場, 針 對 美 國 總 統 大 選 制 度 提 名 選 舉 門 檻, 以 及 相 關 政 治 專 有 名 詞, 例 如 : 選 舉 人 團 普 選 等 做 相 關 說 明, 並 且 加 入 許 多 時 事 消 息, 選 舉 前 雙 方 候 選 人 辯 論 影 片, 就 今 年 選 舉 狀 況 美 國 當 局 現 況 讓 學 生 了 解 2012 年 美 國 的 重 要 時 事 現 場 共 計 198 名 校 內 師 生 參 與, 校 外 5 所 學 校 申 請 連 線 問 卷 回 饋 多 數 學 生 感 覺 受 益 良 多, 了 解 了 不 同 國 家 的 選 舉 方 式, 對 美 國 文 化 也 有 了 更 進 一 步 的 了 解 3. 12/06( 四 ) 教 育 部 育 才 飛 躍 第 一 二 期 獎 勵 大 學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總 成 果 展 :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邀 請 獲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全 額 補 助 參 加 靜 宜 新 生 英 語 強 化 營 之 清 寒 學 生 - 法 律 系 陳 彥 蓉 同 學, 於 成 果 展 接 受 記 者 訪 問 分 享 參 與 新 生 營 心 得 及 其 學 習 經 驗, 陳 同 學 以 優 秀 成 績 ( 聽 力 107 閱 讀 93) 通 過 新 生 營 後 測 -08/11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達 本 校 校 訂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 四 ) 跨 單 位 合 作 1. 於 10/31 召 開 101 學 年 度 原 文 書 閱 讀 能 力 精 進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會 議, 確 認 本 年 度 計 畫 執 行 小 組 之 組 織 架 構 成 員 職 掌 工 作 內 容 計 畫 執 行 人 員 合 約 第 11 頁 / 共 125 頁

內 容 與 簽 訂 執 行 預 訂 進 度 及 經 費 編 列 等 事 宜, 並 正 式 展 開 計 畫 執 行 工 作 2.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合 作 辦 理 陸 生 托 福 英 語 菁 英 專 班, 製 作 專 班 手 冊 供 國 際 事 務 處 招 生, 並 規 劃 托 福 菁 英 英 語 托 福 英 檢 托 福 英 語 寫 作 及 托 福 英 語 實 習 等 四 門 課 程, 共 計 15 學 分, 由 資 深 外 師 授 課, 專 業 中 師 試 題 解 析, 以 學 術 英 文 能 力 為 導 向, 整 合 聽 說 讀 寫 技 能,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實 力 並 通 過 托 福 ITP 考 試, 順 利 完 成 出 國 留 遊 學 的 夢 想 3. 於 11/14 舉 辦 第 一 屆 寰 宇 菁 英 養 成 班 學 生 分 享 座 談 會, 邀 請 寰 宇 菁 英 班 通 過 國 際 交 換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標 準 的 學 生 參 與, 目 的 在 於 了 解 學 生 在 課 程 結 束 後 的 動 向 及 出 國 之 意 願, 並 輔 導 及 鼓 勵 學 生 申 請 出 國 當 交 換 學 生 4. 11/06 財 團 法 人 語 言 測 驗 訓 練 中 心 吳 若 蕙 研 發 長 及 劉 玉 霞 組 長 親 自 蒞 臨 本 校 出 席 企 業 英 檢 試 考 座 談 會, 由 吳 研 發 長 向 本 校 與 逢 甲 大 學 教 師 說 明 介 紹 此 項 測 驗 ; 參 與 人 員 含 本 校 外 語 學 院 曾 守 得 院 長 管 理 學 院 詹 秋 貴 院 長 及 國 企 系 謝 存 瑞 主 任 等 共 13 名 本 校 師 長 逢 甲 大 學 1 名 教 師 及 2 位 助 理, 共 計 16 人 參 與 本 座 談 會 5. 本 學 年 度 與 管 理 學 院 合 作 推 廣 職 場 英 檢, 鼓 勵 學 生 報 考 免 費 之 LTTC 於 11/24 舉 行 之 金 融 / 商 業 英 語 能 力 測 驗 試 考, 報 名 人 數 共 計 247 位 試 考 成 績 達 60 分 以 上 ( 等 同 於 CEF B1), 可 獲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補 助, 免 費 參 加 本 學 期 末 劍 橋 博 思 國 際 職 場 英 檢 (BULATS) 校 園 考 一 次 ( 市 價 $1300) 6. 為 求 大 一 英 文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之 統 整 性 與 成 效,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與 外 語 學 院 合 作, 申 請 102-104 年 度 國 科 會 整 合 型 計 畫 歐 盟 架 構 下 的 外 語 教 學 : 非 英 文 系 大 一 英 文 教 學 與 成 效 檢 測, 以 建 立 一 有 效 且 整 合 性 評 量 機 制 為 計 畫 目 標 7. 101(1) 學 期 增 購 劍 橋 博 思 職 場 西 檢 BULATS 線 上 考 試 序 號,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規 劃 相 關 西 語 課 程 搭 配 BULATS 西 語 校 園 考, 期 使 提 高 校 內 專 業 外 語 檢 定 考 試 通 過 率 陸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明 定 學 生 成 績 之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及 G.P.A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規 則, 增 訂 學 則 第 25 條 第 7 項 ; 同 時 修 正 本 條 第 3 4 6 項 部 分 文 字 二 明 定 交 換 學 生 於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爰 予 修 正 學 則 第 29 條 第 2 款 第 2 目 內 容 ; 同 時 修 正 本 條 第 1 項 標 示 符 號 三 爰 予 增 訂 學 則 第 37 條 第 3 項 規 定 之 說 明 如 下 : ( 一 )100 年 7 月 15 日 教 育 部 修 正 發 布 之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第 12 頁 / 共 125 頁

( 二 ) 揆 諸 前 項 但 書 規 定 內 容, 大 學 對 該 同 等 學 力 入 學 生, 應 明 文 另 設 畢 業 限 制 ; 至 其 方 式 係 採 增 加 多 少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大 學 即 有 立 法 裁 量 之 空 間, 首 先 敘 明 ( 三 ) 參 考 國 內 數 所 私 立 大 學, 針 對 前 述 法 規 命 令 修 正 之 因 應 修 法 如 下 : 校 名 淡 江 輔 仁 文 化 銘 傳 逢 甲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增 加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6 修 學 分 ; 授 修 學 分 6 學 修 學 分 12 修 學 分 16 規 範 學 分 ( 學 則 權 各 學 系 自 分 ( 學 則 第 學 分 ( 學 則 學 分 ( 學 則 方 式 第 43 條 ) 訂 ( 學 則 第 19 條 ) 第 43-1 條 ) 第 16 條 ) 45 條 ) ( 四 ) 綜 上 所 陳, 爰 予 本 校 學 則 第 37 條 增 訂 第 3 項, 採 行 增 加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12 學 分 之 方 式, 以 資 規 範 ( 五 ) 增 加 特 定 學 生 之 畢 業 學 分, 係 屬 對 其 學 位 取 得 之 額 外 限 制 事 項, 除 本 學 則 應 予 明 文 規 定 外, 宜 於 相 關 招 生 或 入 學 簡 章 中 載 明, 以 防 爭 議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24-40(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26-42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及 修 正 四 個 學 系 之 學 生 修 讀 五 年 一 貫 學 碩 士 學 位 甄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次 修 正 ( 訂 ) 學 系 及 其 修 正 ( 訂 ) 條 次 如 下 : 序 號 學 系 名 稱 修 正 ( 訂 ) 條 次 說 明 1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新 訂 辦 法 共 計 七 條 1. 新 訂 本 辦 法 以 為 相 關 作 業 依 據 2. 本 案 經 日 文 系 101/10/02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2 應 用 化 學 系 第 五 條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以 該 年 度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名 額 的 2/3 為 上 限 3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第 三 條 甄 選 錄 取 名 額 由 三 名 增 為 五 名 4 觀 光 事 業 學 系 第 三 條 修 正 甄 選 辦 法 中 有 關 甄 選 標 準 及 程 序 規 定 5 資 訊 傳 播 工 程 學 系 第 二 條 修 正 申 請 條 件 辦 法 : 新 增 辦 法 ( 草 案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1-46(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新 增 辦 法 全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3-48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放 寬 碩 士 生 就 讀 學 士 班 期 間 先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得 申 請 抵 免 碩 士 班 學 分 或 免 修 碩 士 班 課 程, 修 正 辦 法 第 2 條 第 4 款 規 定 二 配 合 畢 業 學 分 數 降 低, 適 度 調 降 學 生 因 抵 免 得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之 最 低 學 分 為 :36 學 分 (2 年 級 ) 66 學 分 (3 年 級 ) 96 學 分 (4 年 級 ), 修 正 第 3 條 第 3 款 規 定 第 13 頁 / 共 125 頁

三 配 合 課 程 單 學 期 化, 修 正 辦 法 第 6 條 內 容 並 調 整 項 款 編 號 四 配 合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改 列 選 修 科 目, 刪 除 辦 法 第 7 條 第 2 項 第 4 款 第 3 目 規 定, 並 調 整 目 次 辦 法 : 一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7-53( 略 ) 二 本 案 通 過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適 用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49-55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提 送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請 審 定 說 明 : 一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除 日 文 系 修 正 如 下 外, 餘 皆 沿 用 去 年 度 標 準 : 學 系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限 制 及 說 明 102 學 年 修 正 規 定 101 學 年 ( 原 ) 規 定 1. 本 系 不 招 收 以 日 籍 生 身 分 入 學 之 轉 系 生 2.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轉 系 動 機 說 明 書 約 500 字 各 一 份 1. 本 系 不 招 收 日 籍 生 2. 三 年 級 不 招 收 轉 系 生 3.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含 歷 年 成 績 單 及 轉 系 動 機 說 明 書 約 500 字 各 一 份 二 配 合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更 改 系 名, 逕 予 修 正 其 標 示 名 稱 三 各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 稿 ) 詳 如 附 件,p.54-56(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各 學 系 102 學 年 度 學 士 班 轉 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p.56-58 提 案 五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請 審 議 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及 增 設 學 系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5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1010103484A 號 函 核 定 大 眾 傳 播 學 系 增 設 碩 士 班 二 教 育 部 101 年 10 月 2 日 台 高 ( 一 ) 字 第 1010173436 號 函 核 定 : ( 一 ) 食 品 營 養 學 系 博 士 班 原 食 品 與 生 物 技 術 組 營 養 與 保 健 組 102 學 年 將 合 併 招 生 ( 二 ) 增 設 學 士 班 : 寰 宇 管 理 學 士 學 位 學 程 三 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及 增 設 學 系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詳 如 附 件,p.57-58(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102 學 年 度 調 整 及 增 設 學 系 中 英 文 學 位 名 稱 詳 如 附 件,p.59-60 提 案 六 提 案 單 位 : 註 冊 組 案 由 : 擬 審 議 西 文 系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西 文 系 修 訂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業 經 西 文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24) 及 (101/12/04) 院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二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新 訂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依 101/09/26 第 14 頁 / 共 125 頁

教 務 會 議 提 案 四 決 議, 由 註 冊 組 彙 整 本 提 案 送 審 辦 法 : 西 文 系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詳 如 附 件,p.59-64( 略 )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西 文 系 生 態 系 應 化 系 統 資 系 之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 畢 業 條 件 ) 方 案 詳 如 附 件,p.61-65 二 全 校 22 學 系 已 完 成 訂 定 411 學 習 成 效 檢 核 方 案, 新 訂 定 之 411 畢 業 資 格 的 條 件, 自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提 案 七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修 訂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有 關 交 換 生 的 定 義 以 及 最 低 修 習 門 檻 二 放 寬 第 十 六 條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習 研 究 所 課 程, 其 修 得 之 學 分 得 採 計 為 大 學 部 學 分 三 新 增 選 課 系 統 自 動 轉 入 各 班 必 修 課 程 資 料, 無 須 修 習 者 需 自 行 退 選 之 規 定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65-68(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66-69 提 案 八 提 案 單 位 : 課 務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學 生 考 試 請 假 及 補 考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因 行 事 曆 皆 為 前 一 學 年 度 早 已 訂 定, 偶 與 全 民 英 檢 衝 突, 因 應 近 年 推 動 411 學 習 指 標, 鼓 勵 學 生 對 外 參 加 各 類 證 照 考 試, 如 學 生 因 報 考 相 關 考 試 與 會 考 衝 突, 以 現 行 事 假 申 請 補 考, 其 補 考 成 績 將 因 折 扣 有 所 影 響 二 建 請 修 訂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有 關 事 假 之 扣 分 原 則, 排 除 因 報 考 政 府 舉 辦 之 考 試 及 英 檢 相 關 考 試, 持 到 考 證 明 得 按 實 際 得 分 計 算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69-70(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70-71 提 案 九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改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計 算 方 式,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計 算 公 式 有 甲 乙 二 案 ( 一 ) 甲 案 : 現 行 方 式, 以 平 均 數 計 算 ( 二 ) 乙 案 : 依 101/06/07 教 學 評 量 諮 議 會 議 建 議, 修 改 計 算 方 式 為 同 意 比 例, 並 將 問 卷 之 不 甚 同 意 (3) 改 為 沒 意 見 (3) 且 不 列 入 計 算, 計 算 公 式 如 下 : P ik =,i=1,,m;k=1,,p (1) P k =,k=1,,p (2) 第 15 頁 / 共 125 頁

P= (3) 其 中, P: 教 師 個 人 平 均 同 意 比 例 P ik : 課 程 k 之 問 題 i 同 意 比 例 P k : 課 程 k 之 平 均 同 意 比 例 A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非 常 同 意 (5) 之 人 數 B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同 意 (4) 之 人 數 C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沒 意 見 (3) 之 人 數, 不 列 入 計 算 D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不 同 意 (2) 之 人 數 E i : 第 i 問 題 選 擇 非 常 不 同 意 (1) 之 人 數 m: 問 題 數 量 ;p: 課 程 數 量 二 各 校 採 用 公 式 調 查 詳 如 附 件,p.72-73 三 100(1) 及 100(2) 全 校 施 作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2071 2042 門, 不 同 計 算 方 式 之 結 果 : ( 一 ) 依 現 行 平 均 值 計 算 方 式 :100(1) 100(2) 平 均 數 在 3.5 以 下 且 在 全 院 ( 中 心 室 ) 後 百 分 之 五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13 12 門 ( 二 ) 依 同 意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100(1) 100(2) 同 意 度 在 70% 以 下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15 7 門 ( 三 ) 依 同 意 比 例 計 算 方 式 :100(1) 100(2) 同 意 度 在 70% 以 下 且 在 全 院 ( 中 心 室 ) 後 百 分 之 五 之 課 程 數 分 別 為 7 2 門 四 依 據 98-99 年 度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自 評 報 告 之 教 育 部 審 查 意 見 在 教 學 面 的 各 項 指 標 大 致 表 現 不 俗, 教 師 評 鑑 及 教 學 評 鑑 未 通 過 或 結 果 不 佳 者 人 數 均 很 低, 可 喜 或 可 憂? 值 得 學 校 再 思 量 彙 整 98-100 學 年 度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統 計 如 下 表 : 學 期 別 98(1) 98(2) 99(1) 99(2) 100(1) 100(2) 標 準 平 均 3.2 分 平 均 3.5 分 開 課 數 2429 2379 2363 2304 2361 2268 調 查 課 程 數 2143 2112 2088 2057 2071 2042 未 達 標 準 課 程 數 18 9 41 34 13 12 未 達 標 準 課 程 數 / 0.84% 0.43% 1.96% 1.65% 0.63% 0.59% 調 查 課 程 數 (%) 未 達 標 準 教 師 數 4 0 11 7 4 4 決 議 : 採 甲 案, 維 持 現 行 方 式, 以 平 均 數 計 算 提 案 十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審 議 大 傳 系 碩 士 班 教 育 目 標 基 本 素 養 核 心 能 力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大 傳 系 碩 士 班 增 設 案 已 經 教 育 部 核 准 通 過 ( 教 育 部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 高 ( 一 ) 字 第 16 頁 / 共 125 頁

第 1010103484A 號 函 核 定, 生 效 日 期 為 102/08/01), 並 將 於 102 學 年 度 開 始 招 生 二 本 案 業 經 大 傳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03)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0/31)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73-77(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關 聯 表 及 意 涵 說 明 詳 如 附 件,p.74-78 提 案 十 一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審 議 社 工 系 修 訂 之 大 學 部 碩 士 班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核 心 能 力,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社 工 系 依 據 100 學 年 度 諮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意 見, 教 育 目 標 與 核 心 能 力 雖 有 連 接 性, 但 核 心 能 力 項 目 稍 多, 建 議 進 行 整 併 二 本 案 業 經 社 工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04)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0/31)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及 對 應 表 詳 如 附 件,p.78-89(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核 心 能 力 說 明 及 對 應 表 詳 如 附 件,p.79-90 提 案 十 二 提 案 單 位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案 由 : 擬 審 議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因 應 教 學 評 量 實 施 辦 法 之 修 訂 ( 修 訂 第 十 二 條 及 增 列 第 十 三 條 ), 教 學 意 見 反 應 調 查 結 果 未 達 校 訂 標 準 之 教 師, 須 由 院 ( 中 心 室 ) 級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進 行 評 估 與 討 論, 故 各 院 ( 中 心 室 ) 須 訂 定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二 本 案 業 經 外 語 學 院 (101/09/18)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101/09/26) 理 學 院 (101/10/16) 管 理 學 院 (101/09/26) 資 訊 學 院 (101/09/25)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01/09/27) 體 育 室 (101/09/13) 之 院 ( 中 心 室 )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 草 案 ) 詳 如 附 件,p.90-96(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各 院 ( 中 心 室 ) 教 學 評 量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詳 如 附 件,p.91-97 提 案 十 三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案 由 : 擬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經 查 詢 ETS 後 得 知 托 福 英 檢 成 績 對 照 歐 洲 語 言 學 習 教 學 評 量 共 同 參 考 架 構 (CEF) 之 分 數 已 做 修 正,ETS 標 準 表 詳 如 附 件,p.98 二 近 年 來 因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英 語 檢 測 種 類 增 加, 且 各 英 檢 機 構 常 因 新 創 或 改 版 而 變 更 其 與 CEF 對 照 之 等 級, 造 成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亦 須 頻 繁 修 正, 本 校 與 該 表 相 關 之 其 他 法 規 亦 須 一 併 修 正 三 為 簡 化 行 政 作 業, 擬 將 該 表 訂 定 為 獨 立 表 格, 爾 後 僅 修 訂 此 對 照 表 即 可, 並 公 布 於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網 頁 提 供 查 詢 辦 法 : 依 ETS 訂 定 之 最 新 標 準, 訂 定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p.98(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詳 如 附 件,p.99 提 案 十 四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非 英 文 系 學 生 免 修 英 文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條 條 文, 請 討 論 第 17 頁 / 共 125 頁

說 明 : 配 合 提 案 十 三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訂 定, 修 正 本 作 業 要 點 第 二 條 條 文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99-100(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00-101 提 案 十 五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因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內 包 含 扎 根 英 語 課 群, 其 屬 性 不 適 宜 稱 之 為 進 階 英 語, 故 修 訂 為 選 修 英 語, 然 學 生 於 本 措 施 修 正 前 修 得 原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學 分 者, 仍 可 列 為 英 文 畢 業 學 分 二 原 要 點 規 定, 未 達 畢 業 條 件 者, 須 於 畢 業 前 修 得 系 訂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學 分 ( 含 英 文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進 階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因 學 生 修 習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學 分 完 成 者, 其 英 文 能 力 已 達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為 避 免 學 生 未 申 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文 系 卻 逕 行 選 修 該 學 分 抵 充, 擬 修 訂 為 僅 限 英 文 4 學 分 及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之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4 學 分 三 部 份 系 所 訂 定 高 於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門 檻, 但 歷 年 來 以 英 檢 考 試 達 到 者 少, 未 有 成 效, 同 時 學 生 須 修 習 較 其 他 系 更 多 之 英 文 學 分 取 得 畢 業 資 格, 造 成 開 課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之 問 題 有 鑑 於 此, 擬 刪 除 各 系 得 訂 定 高 於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之 標 準, 其 畢 業 資 格 之 最 後 審 查 由 各 系 負 責 之 規 定, 以 統 一 全 校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實 際 現 況 四 原 要 點 規 定 修 習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後 註 記 P" 一 次 或 F" 二 次 者 方 可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因 系 統 僅 可 以 I" 註 記 未 通 過, 故 修 正 之 五 為 避 免 學 生 誤 認 為 凡 選 修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課 程 後, 就 算 不 依 規 定 上 課 也 可 順 利 取 得 F" 註 記 之 便 宜 情 事, 擬 於 要 點 中 增 訂 凡 選 課 後 未 依 課 網 規 定 上 課 及 參 加 期 中 末 考 者, 其 成 績 將 註 記 為 缺 ", 且 該 學 期 之 修 習 視 同 無 效 六 特 殊 學 生 ( 轉 學 生 復 學 生 及 外 籍 生 ) 因 為 入 學 情 況 與 新 生 略 有 差 異, 也 未 參 加 大 一 下 學 期 之 英 檢 校 園 考, 擬 修 訂 未 持 有 英 檢 考 試 成 績 者, 可 參 加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舉 辦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並 以 其 成 績 做 為 修 習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檢 錄 排 序 之 用 七 因 應 提 案 十 五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校 訂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標 準 表 內 相 關 測 驗 項 目 之 分 數, 並 刪 除 靜 宜 大 學 英 語 檢 測 評 分 計 分 標 準 對 照 表 之 附 表 八 本 案 業 經 101/10/18 共 同 暨 通 識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01-104( 略 ) 決 議 : 一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02-105 二 英 文 實 力 養 成 成 績 註 記 為 缺, 請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與 計 通 中 心 研 議, 以 不 影 響 學 生 成 績 單 現 有 資 料 的 呈 現 為 主 提 案 十 六 提 案 單 位 : 外 語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英 文 系 甄 試 免 修 語 文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第 18 頁 / 共 125 頁

說 明 : 一 因 應 課 程 單 學 期 化, 免 修 科 目 名 稱 須 隨 之 修 正 二 本 案 業 經 英 文 系 系 務 會 議 (101/10/11) 外 語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2/04) 討 論 通 過 三 本 辦 法 修 正 後 自 102 學 年 度 起 開 始 實 施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05-109(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06-110 提 案 十 七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101 學 年 度 更 名 為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將 原 有 靜 宜 大 學 生 態 學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進 行 系 名 之 修 訂 二 本 案 業 經 生 態 人 文 學 系 系 務 會 議 (101/09/05)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09/26)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0-111(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1-112 提 案 十 八 提 案 單 位 :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訂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課 程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核 備 說 明 : 本 案 業 經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務 會 議 (101/12/04) 人 社 院 院 務 會 議 (101/12/13)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2-114( 略 ) 決 議 : 修 正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3-115 提 案 十 九 提 案 單 位 : 管 理 學 院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提 升 學 生 英 語 能 力 與 會 考 檢 定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院 企 管 系 101 學 年 度 英 文 會 考 適 用 於 大 四 生, 共 計 約 二 十 餘 位 同 學 需 參 加 考 試 ; 大 三 生 ( 含 ) 以 下 則 改 以 全 民 英 檢 及 其 他 同 等 級 檢 定 測 驗 或 修 課 方 式 為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二 英 文 會 考 原 以 空 中 英 語 雜 誌 為 考 試 範 圍, 本 學 年 度 起 改 由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現 有 題 庫 線 上 考 試 方 式 辦 理, 以 省 減 命 題 費 用 三 修 訂 本 辦 法 第 3 條 條 文 四 本 案 業 經 企 管 系 系 務 會 議 (101/09/18) 管 理 學 院 院 務 會 議 (101/09/26) 討 論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5-118(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6-119 提 案 二 十 提 案 單 位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案 由 : 擬 修 正 靜 宜 大 學 培 育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幼 稚 園 教 師 教 育 實 習 課 程 實 施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 中 ( 二 ) 字 第 1010008381 號 修 正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作 業 原 則 函 文 修 訂 本 辦 法 第 5 11 17 23 27 30 32 條 條 文 第 19 頁 / 共 125 頁

二 本 案 業 經 101/12/04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業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辦 法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19-124( 略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及 修 正 後 辦 法 全 文 詳 如 附 件,p.120-125 柒 臨 時 動 議 ( 無 ) 捌 散 會 (4:10) 第 20 頁 / 共 125 頁

確 認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411 方 案 化 粧 品 科 學 系 畢 業 前 應 達 成 之 檢 定 項 目 通 過 標 準 相 關 課 程 之 配 套 措 施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配 套 措 施 如 下 : 1. 未 通 過 英 文 檢 定 者, 需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修 得 8 學 分 英 文 相 關 課 程 ( 大 一 英 文 4 學 分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開 設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輔 修 及 雙 主 修 英 英 文 檢 定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少 需 通 過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或 相 當 試 或 相 當 程 度 之 其 他 文 系 學 分 皆 可 列 計 ), 始 得 畢 業 程 度 之 其 他 檢 定 測 驗 檢 定 測 驗 2.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如 為 補 救 未 通 過 英 檢 之 學 分 者, 不 計 入 畢 業 學 分 ( 亦 不 列 入 外 系 學 分 ) 3. 修 習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所 開 各 類 選 修 英 語 課 程 之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英 文 能 力 畢 業 條 件 配 套 措 施 實 施 要 點 1. 以 入 學 後 至 畢 業 前 證 照 1. 化 學 職 類 乙 級 取 得 之 證 照 為 準 學 生 在 學 期 間 須 針 對 證 照 2. 美 容 職 類 乙 級 2. 需 繳 交 成 績 單 或 證 實 務 實 習 專 題 研 究 至 書 影 本 少 擇 一 參 與 完 成 1. 進 行 30 天,240 小 實 務 實 習 時 化 粧 品 事 業 實 本 系 開 設 化 粧 品 事 業 實 習 實 務 實 習 習, 並 繳 交 實 習 報 課 程 參 與 本 系 化 粧 品 事 業 實 告 書 專 題 研 討 習 2. 經 實 習 單 位 及 開 課 本 系 開 設 化 粧 品 原 料 開 發 專 教 師 共 同 評 定 分 題 討 論 ( 一 ) ( 二 ) 化 粧 數 品 原 料 開 發 專 題 製 作 ( 一 ) 1. 在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主 ( 二 ) 化 粧 品 生 產 檢 驗 專 持 之 研 究 室 中, 進 題 討 論 ( 一 ) ( 二 ) 化 粧 專 題 研 討 行 一 學 年 之 專 題 研 品 生 產 檢 驗 專 題 製 作 ( 一 ) 參 與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專 題 研 究 工 作 ( 二 ) 包 裝 設 計 專 題 ( 一 ) 究 計 畫 2. 將 成 果 於 國 內 外 專 ( 二 ) 包 裝 設 計 專 題 製 作 業 研 討 會 中 進 行 發 ( 一 ) ( 二 ) 等 課 程 表 第 21 頁 / 共 125 頁

通 過 會 議 民 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101 年 09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22 頁 / 共 125 頁

註 冊 組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101(1) 學 期 成 績 預 警 作 業 統 計 表 受 聘 學 系 授 課 科 目 數 已 登 錄 科 目 數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專 任 教 師 兼 任 教 師 登 錄 百 分 比 英 文 系 99 120 91 81 78.54% 西 文 系 56 19 56 18 98.67% 日 文 系 76 52 72 43 89.84% 中 文 系 61 11 57 11 94.44% 社 工 系 50 9 50 9 100.00% 台 文 系 42 15 35 5 70.18% 法 律 系 41 25 41 24 98.48% 生 態 系 39 6 32 6 84.44% 大 傳 系 48 10 42 1 74.14% 教 研 所 16 0 16 0 100.00% 財 數 系 46 8 46 8 100.00% 應 化 系 68 0 68 0 100.00% 食 營 系 53 8 53 8 100.00% 化 科 系 56 16 55 10 90.28% 統 資 系 22 1 22 0 95.65% 企 管 系 53 1 49 1 92.59% 國 企 系 52 5 52 4 98.25% 會 計 系 62 3 54 2 86.15% 觀 光 系 51 17 47 11 85.29% 財 金 系 43 23 42 13 83.33% 經 管 進 學 班 0 7 0 4 57.14% 資 管 系 42 19 42 18 98.36% 資 工 系 43 2 39 2 91.11% 資 傳 系 47 6 47 2 92.45% 師 培 中 心 22 7 22 6 96.55% 通 識 中 心 43 113 26 50 48.72%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44 10 31 10 75.93% 體 育 室 92 33 85 33 94.40% 軍 訓 室 5 0 5 0 100.00% 總 計 1,372 546 1,277 380 86.39% 第 23 頁 / 共 125 頁

年 級 學 系 101(1) 學 期 期 中 成 績 預 警 達 1/2 人 數 統 計 表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四 年 級 合 計 英 文 系 4 8 2 3 17 西 文 系 2 6 9 6 23 日 文 系 0 9 12 2 23 中 文 系 2 2 1 1 6 社 工 系 2 4 3 4 13 台 文 系 0 0 1 2 3 法 律 系 7 11 4 1 23 生 態 系 0 2 0 2 4 大 傳 系 0 0 0 1 1 財 數 系 5 5 3 15 28 應 化 系 8 16 17 15 56 食 營 系 2 22 12 3 39 化 科 進 學 班 0 0 0 1 1 化 科 系 0 2 4 3 9 統 資 系 1 5 3 3 12 企 管 系 29 54 26 15 124 國 企 系 11 8 15 4 38 會 計 系 7 12 15 2 36 觀 光 系 4 17 4 8 33 財 金 系 18 5 7 3 33 經 管 進 學 班 0 1 0 2 3 資 管 系 4 18 28 9 59 資 工 系 6 9 10 5 30 資 傳 系 11 24 13 5 53 總 計 123 240 189 115 667 第 24 頁 / 共 125 頁

外 語 教 學 中 心 工 作 報 告 附 件 101-1 學 期 各 系 通 過 校 訂 英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人 次 / 應 考 人 次 統 計 統 計 自 101.08.01 至 101.12.19 院 別 系 別 通 過 人 次 (A) 總 應 考 人 次 (B) 通 過 率 (C=A/B) 英 文 系 41 47 87% 外 語 學 院 西 文 系 14 20 70% 日 文 系 5 14 36% 小 計 60 81 74% 中 文 系 4 7 57% 社 工 系 2 4 50% 台 文 系 0 1 0%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法 律 系 6 10 60% 生 態 系 0 4 0% 大 傳 系 3 3 100% 小 計 15 29 52% 財 數 系 1 2 50% 應 化 系 1 1 100% 理 學 院 食 營 系 2 9 22% 化 科 系 2 4 50% 統 資 系 1 4 25% 小 計 7 20 35% 企 管 系 7 33 21% 國 企 系 9 26 35% 管 理 學 院 會 計 系 4 10 40% 觀 光 系 12 29 41% 財 金 系 4 15 27% 小 計 36 113 32% 資 管 系 0 4 0% 資 訊 學 院 資 工 系 2 7 29% 資 傳 系 4 12 33% 小 計 6 23 26% 總 計 124 266 47% 註 一 : 檢 定 項 目 包 含 全 民 英 檢 多 益 校 園 考 托 福 -ITP 紙 筆 測 驗 註 二 : 英 文 系 : 等 同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複 試 ; 其 他 各 學 系 : 等 同 於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第 25 頁 / 共 125 頁

提 案 一 附 件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後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十 五 條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及 格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學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1. 增 修 文 字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學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 包 括 各 學 2. 增 修 文 字 括 各 學 期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且 期 所 修 習 之 全 部 科 目 成 績, 且 含 各 學 含 各 學 年 暑 修 成 績 年 暑 修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碩 博 士 班 學 期 學 年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及 學 士 班 計 算 : 包 括 該 學 期 學 年 所 修 習 之 全 修 習 科 目 之 成 績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部 科 目 成 績, 不 含 暑 修 成 績 及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之 成 績 算 :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含 暑 修 碩 博 士 班 畢 業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計 成 績, 但 不 含 學 士 班 修 習 科 目 成 績 ) 算 : 各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 含 暑 修 3. 增 修 文 字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十 成 績 )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各 佔 百 分 之 五 學 士 班 學 生 成 績 如 有 需 要 得 採 等 第 記 分 法, 或 以 及 格 不 及 格 核 計 ;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記 分 法 對 照 表 如 下 : 十 4. 明 定 學 生 成 績 之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及 G.P.A 記 分 法 之 對 照 規 則, 增 訂 本 條 第 7 項 規 等 第 記 分 法 百 分 記 分 法 G.P.A 定 甲 等 (A) 八 十 分 以 上 4 乙 等 (B)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3 丙 等 (C)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2 丁 等 (D) 五 十 分 以 上 1 第 26 頁 / 共 125 頁

未 達 六 十 分 戊 等 (E) 未 達 五 十 分 0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九 條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學 生 須 按 照 下 列 規 定 註 冊 選 課 加 ( 退 ) 選 :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 退 ) 選 一 註 冊 : ( 一 ) 學 生 依 繳 費 單 所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學 雜 費 後, 即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學 生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後, 可 持 學 生 證 至 教 務 處 加 蓋 戳 章 ( 二 ) 新 生 除 依 規 定 申 請 獲 准 展 緩 入 學 者 外,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予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新 生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參 加 學 校 健 康 檢 查 或 繳 交 區 域 級 以 上 醫 院 開 立 之 六 個 月 內 健 康 檢 查 報 告, 未 檢 查 或 未 繳 交 報 告 者 視 同 未 完 成 註 冊 ; 舊 生 逾 期 超 過 兩 週 仍 未 繳 費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應 予 休 學 並 限 期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逾 期 不 辦 休 學 則 應 予 退 學 1. 修 正 標 示 符 號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就 ( 三 ) 本 校 交 換 學 生 赴 國 外 姐 妹 校 就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讀 學 生, 其 註 冊 選 課 輔 系 雙 主 修 之 修 習, 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 四 ) 碩 博 士 班 學 生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國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因 其 他 事 由 出 國 者, 相 關 規 定 另 訂 之 二 選 課 : ( 一 ) 須 依 教 務 處 公 佈 之 各 系 所 ( 中 心 室 ) 課 程 總 表 選 課, 並 於 規 定 日 期 內, 由 學 生 自 行 完 成 選 課, 相 關 公 告 事 項 另 公 布 於 當 學 期 選 課 時 間 表 及 選 課 相 關 資 訊 平 台 ( 二 )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不 得 少 第 27 頁 / 共 125 頁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之 最 低 修 於 十 五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不 得 多 於 二 十 五 學 分 ( 交 換 學 生 國 外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之 最 低 修 2. 明 定 交 換 學 生 於 國 外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降 低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習 學 分 數 得 酌 予 降 低 ) 但 前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或 因 修 習 輔 系 雙 主 修 教 育 學 就 讀 時, 每 學 期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爰 予 修 正 本 目 內 容 主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程 者, 得 加 選 至 三 十 學 分 外 籍 學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 三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原 則 上 至 少 修 習 一 科 ( 含 論 文 ),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學 分, 但 成 績 優 異 經 系 所 主 管 核 可, 得 加 選 碩 士 班 課 程 一 科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需 下 修 大 學 部 課 程 以 補 專 業 學 科 不 足, 或 需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則 單 一 學 期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九 學 分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 四 ) 其 他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十 七 條 第 三 十 七 條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修 足 學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其 他 畢 業 條 學 系 規 定 科 目 學 分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及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及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實 習 期 各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者,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始 可 畢 業 由 限 者, 須 實 習 完 成, 始 可 畢 業 由 本 校 頒 發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本 校 頒 發 正 式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位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學 系 規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修 滿 學 系 規 定 全 部 科 目 學 分 及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定 全 部 科 目 學 分 及 其 他 畢 業 條 件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有 ( 如 : 外 語 能 力 資 訊 能 力 等 ), 有 實 習 期 限 者, 實 習 完 成, 並 合 於 第 實 習 期 限 者, 實 習 完 成, 並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應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應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不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位 證 書, 不 合 於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第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依 第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二 十 九 條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之 規 定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配 合 教 育 部 修 正 發 布 之 第 28 頁 / 共 125 頁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入 學 大 學 學 士 班 者, 應 以 前 二 項 學 系 規 定 畢 業 學 分, 增 加 十 二 學 分, 為 其 畢 業 學 分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新 增 本 條 第 3 項 規 定, 以 資 規 範 靜 宜 大 學 學 則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學 則 係 遵 照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並 斟 酌 本 校 實 際 需 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處 理 學 生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均 依 照 本 學 則 辦 理, 並 應 符 合 正 當 程 序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校 於 每 學 年 開 始, 公 開 招 考 各 系 所 一 年 級 新 生, 並 得 酌 收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二 三 年 級 轉 學 生, 其 招 生 簡 章 另 訂 之 第 四 條 本 校 對 學 生 學 籍 資 料, 詳 細 登 記 其 學 號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外 國 學 生 國 籍 僑 生 僑 居 地 入 學 身 分 別 入 學 學 歷 入 學 年 月 所 屬 院 系 所 組 班 休 學 復 學 轉 系 所 組 輔 系 雙 主 修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成 績 畢 業 年 月 與 所 授 學 位 ( 或 退 學 記 錄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通 信 及 戶 籍 地 址 等 並 永 久 保 存 第 五 條 研 究 生 除 修 業 年 限 成 績 考 查 及 學 位 考 試 依 照 本 校 系 所 章 程 及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外, 其 報 考 入 學 註 冊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復 學 及 其 他 有 關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學 則 各 條 規 定 辦 理,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另 訂 並 報 部 備 查 之 第 二 章 新 生 第 六 條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或 依 本 校 學 生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之 規 定 審 核 通 過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凡 於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經 本 校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碩 士 學 位 第 29 頁 / 共 125 頁

凡 於 國 內 外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以 上 畢 業, 國 外 學 校 且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者, 依 各 項 招 生 辦 法 及 簡 章, 經 公 開 招 考 錄 取 者,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凡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特 種 身 份 學 生, 得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碩 學 士 學 位 凡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申 請 核 可 之 學 生, 得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博 碩 學 士 學 位 第 七 條 新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於 註 冊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一 因 重 病 需 長 期 療 養, 持 有 區 域 醫 院 或 醫 學 中 心 開 具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二 陸 生 僑 生 或 外 國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按 時 來 校 報 到 者 三 因 應 徵 召 服 兵 役 者, 應 檢 具 服 役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延 長 保 留 學 籍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四 因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得 於 註 冊 開 始 前, 持 證 明 文 件 向 學 校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原 則, 因 重 病 簽 證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等 理 由,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保 留 期 間 最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保 留 學 籍 期 間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第 八 條 新 生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時, 須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其 他 規 定 之 必 要 文 件 方 得 入 學, 其 因 特 殊 原 因 申 請 緩 繳 者, 經 本 校 核 准 後, 得 先 行 入 學,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補 繳, 逾 期 未 補 繳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即 喪 失 入 學 資 格 轉 學 生 辦 理 入 學 報 到 註 冊 時,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章 轉 學 第 九 條 原 核 定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新 生 名 額 遇 有 缺 額 時 ( 不 含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休 學 或 外 加 名 額 ),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除 外 第 十 條 轉 學 考 試 定 期 公 開 舉 行, 轉 學 生 報 考 資 格 招 收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報 名 方 式 及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訂 之, 並 詳 登 於 招 生 簡 章 內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入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酌 情 抵 免, 自 轉 入 學 年 起, 每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應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及 選 課 辦 法 另 訂 之,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報 部 備 查, 修 訂 時 亦 同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自 願 轉 往 他 校 肄 業 者,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免 附 ),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並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發 給 轉 學 證 明 書 轉 學 手 續 一 經 辦 妥, 即 不 得 申 請 復 學 第 30 頁 / 共 125 頁

第 四 章 轉 系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審 查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 所 ) 辦 法 另 訂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 其 審 查 標 準 另 訂 之 第 十 五 條 辦 理 學 生 轉 系, 其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各 學 系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連 同 教 育 部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加 二 成 為 限 第 五 章 休 學 復 學 退 學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休 退 學 經 核 准 者, 其 退 費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休 學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生 因 故 休 學, 得 申 請 休 學 一 學 期 一 學 年 或 二 學 年, 休 學 累 計 以 兩 學 年 為 原 則 休 學 二 學 年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準 時 復 學,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得 專 案 申 請 核 准 後, 再 予 延 長 一 學 年 因 應 徵 召 服 役 ( 至 服 義 務 役 期 滿 為 限 ) 懷 孕 生 產 或 哺 育 3 歲 以 下 幼 兒 ( 至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 者, 應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提 出 申 請 休 學 而 不 列 計 休 學 年 限 休 學 期 滿 不 復 學 者, 視 同 已 無 就 讀 意 願, 應 予 退 學 二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但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研 究 生 免 附, 服 兵 役 者 須 附 兵 役 相 關 資 料,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始 發 給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學 生 在 休 學 期 間, 得 申 請 提 前 復 學, 但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總 數 須 達 於 最 低 標 準 並 辦 妥 復 學 手 續 後 始 准 提 前 復 學 四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休 學 : ( 一 ) 學 生 陸 續 請 假, 其 請 假 缺 課 與 曠 課 合 計 總 日 數 達 該 學 期 授 課 總 日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 二 ) 加 選 截 止 日 仍 未 辦 妥 選 課 手 續 者 五 休 學 須 在 學 期 考 試 前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不 受 理 ( 但 因 遇 不 可 抗 拒 之 重 大 事 故 不 能 繼 續 參 加 考 試 且 專 案 申 請 經 教 務 長 核 准 並 提 次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者, 不 在 此 限 ), 凡 於 次 學 期 開 學 日 以 前 辦 理 休 學 者, 免 繳 學 雜 費 第 十 八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編 入 原 肄 業 學 系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學 期 中 途 ( 學 期 考 試 前 ) 休 學, 復 學 時 編 入 原 休 學 年 級 肄 業 學 生 休 學 期 滿 申 請 復 學, 應 繳 還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辦 妥 復 學 手 續, 休 學 時 學 期 尚 未 結 束 且 未 獲 有 學 期 成 績 者, 復 學 時 不 得 請 求 補 考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第 31 頁 / 共 125 頁

一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三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四 各 學 系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者 其 就 學 期 間,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連 續 兩 學 期 ( 休 學 之 前 後 學 期, 視 同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惟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海 外 回 國 升 學 之 蒙 藏 生 原 住 民 族 籍 學 生 派 外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及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等 特 殊 生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且 累 計 兩 次 者 五 未 能 於 本 學 則 第 三 十 五 條 第 四 十 條 所 定 期 限 內 達 成 畢 業 條 件 者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均 含 重 考 一 次 ) 或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及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均 含 重 考 一 次 ) 六 論 文 有 抄 襲 剽 竊 代 寫 或 偽 造 數 據 情 形 嚴 重,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七 其 他 依 有 關 法 令 或 本 校 自 訂 之 退 學 標 準 應 予 退 學 者 無 前 項 各 款 事 由 者, 得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唯 須 在 學 期 考 試 前 辦 理, 學 期 考 試 期 間 不 受 理 ; 另 修 習 科 目 在 九 學 分 以 內 者 ( 含 九 學 分 ) 及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或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業 輔 導 委 員 會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安 置 就 學 者 之 身 心 障 礙 生, 得 不 受 第 四 款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條 依 前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退 學 者, 由 本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後 即 可 回 校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 依 前 條 第 二 項 退 學 者, 應 檢 具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書 面 同 意 書 ( 但 檢 具 無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及 研 究 生 免 附 ), 經 學 校 核 准 並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方 准 離 校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得 向 本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不 合 者 或 離 校 手 續 未 辦 妥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一 條 入 學 考 試 舞 弊, 經 學 校 查 證 屬 實 者, 撤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學 生 因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歷 證 件 在 職 身 份 證 明 而 入 學 者, 應 予 開 除 學 籍, 其 他 開 除 學 籍 之 規 定 另 訂 之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發 給 任 何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證 明 文 件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在 校 就 讀 或 休 學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應 由 本 校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申 誡 記 過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之 處 分 第 二 十 三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提 出 申 訴 者,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前 項 受 處 分 學 生 經 校 內 申 訴, 未 獲 救 濟 者,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係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應 另 為 處 分 依 前 項 規 定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之 學 生,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輔 導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並 得 補 辦 休 學 第 32 頁 / 共 125 頁

第 六 章 出 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之 處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凡 本 校 各 系 ( 所 ) 學 生 於 肄 業 期 間 出 國, 其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事 宜, 悉 依 本 條 各 項 款 規 定 辦 理 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適 用 本 條 相 關 規 定 : 一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或 修 讀 課 程 學 分 者 二 經 本 校 選 送 至 教 育 部 核 定 認 可 之 大 陸 地 區 姊 妹 校 外 國 姊 妹 校 或 有 合 作 關 係 之 外 國 大 學 就 讀 之 交 換 學 生 三 經 就 讀 系 ( 所 ) 推 薦 且 經 學 校 核 准 出 國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者 四 經 政 府 機 關 遴 選 至 國 外 大 學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五 依 就 讀 系 ( 所 ) 課 程 或 研 究 需 要 出 國 觀 摩 或 見 習 者 六 代 表 國 家 或 本 校 出 國 參 加 國 際 性 活 動 會 議 競 賽 或 接 受 訓 練 者 七 因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病 危 或 死 亡 必 須 出 國 探 病 奔 喪 者 學 生 出 國 研 究 或 修 業 之 國 外 大 學, 以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規 定 如 下 : 一 以 事 假 或 公 假 出 國 者, 不 得 超 過 六 週 二 休 學 出 國 者, 以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休 學 之 期 限 為 準 除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進 修 者 外, 凡 出 國 期 間 達 六 週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影 響 註 冊 或 學 期 考 試 者, 得 准 其 於 返 校 後 補 行 註 冊 或 考 試 學 生 依 本 條 第 一 項 一 至 四 款 之 規 定 出 國 而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於 出 國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本 校 酌 予 採 認, 登 錄 於 歷 年 成 績 表, 其 出 國 進 修 時 間 應 列 入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學 生 出 國 進 修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它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及 學 則 之 規 定 處 理 有 關 兵 役 及 入 出 境 許 可 等 事 宜, 依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第 七 章 考 試 成 績 補 考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學 業 ( 包 括 實 習 ) 及 操 行 二 種, 各 種 成 績 均 以 百 分 記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六 十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以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 以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成 績 為 積 分, 總 積 分 除 以 總 修 習 學 分 數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並 四 捨 五 入 取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二 位 第 33 頁 / 共 12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