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 險 保 單 請 詳 細 參 閱 本 保 單
閣 下 有 權 改 變 主 意 15 行 使 取 消 保 單 權 益 須 遵 守 以 下 規 定 : 15 (852) 2867 8678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90918 (852) 2867 8678
收 集 個 人 資 料 的 聲 明 本 公 司 486 條 例 目 的 : 有 關 目 的 1. 安 盛 關 聯 方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及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個 人 資 料 的 轉 移 : 1. 2. * 滙 豐 3. 4. 5. 6. 7.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及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在 直 接 促 銷 中 使 用 及 將 其 個 人 資 料 提 供 予 其 他 人 士 : 1. 2. a b
3. a b c 2. d 4. 1. 3.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閱 和 更 正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閱 和 更 正 : 1 23 *
保 障 項 目 表 中 文 譯 本 Chinese translation of Policy Schedule 火 險 - 保 障 項 目 表 Fire Insurance Policy Schedule ( 投 保 人 姓 名 ) 保 單 編 號 (Policy Number): ( 投 保 人 地 址 ) 風 險 編 號 (Risk Number): 銀 行 戶 口 號 碼 (Bank Account No.): ( 只 供? 豐 參 考 之 用 )(For HSBC Reference Only) 承 保 期 (Period of Insurance): 由 / / 至 / / ( 包 括 首 尾 兩 天 ) (From / / to / / (Both dates inclusive) 投 保 資 料 (Description of Subject Matter Insured): 投 保 額 ( 港 幣 )(Sum Insured HKD): 總 投 保 額 (Total Sum Insured For The Risk): 投 保 地 址 用 途 (Business/Occupation): 投 保 地 址 (Situation of Risk): 建 築 類 別 (Construction): 承 押 人 / 留 置 權 持 有 人 (Name of Mortgage): 參 考 號 碼 (Reference): 保 費 (Total Premium Due): ( 於 英 文 版 本 內, 此 部 分 或 會 列 出 下 列 其 中 一 項 內 容, 請 根 據 印 於 保 障 項 目 表 上 的 標 記 查 閱 有 關 中 文 譯 本 若 您 的 英 文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沒 有 任 何 標 記, 請 毋 須 理 會 此 部 分 ) 標 記 * # 中 文 譯 本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已 豁 免 您 的 保 費 您 現 可 免 費 享 有 由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火 險 保 障 香 港 上 海? 豐 銀 行 承 諾 為 您 提 供 最 優 質 的 理 財 產 品 及 服 務 您 的 續 保 保 費 為 保 費 已 到 期, 並 請 繳 交 保 費 已 到 期, 請 參 閱 附 上 發 票 並 請 繳 交 英 文 原 文 Enjoy the peace of mind of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Home Fire Insurance, absolutely free! Your premium payable on this policy is waived as a courtesy of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are committed to providing you with the best financial products and services. Your renewal premium will be. The premium is now due and payable. Premium as per invoice attached is now due and payable.
受 下 列 條 款 / 保 證 條 款 / 批 單 限 制 (Subject to the following clauses/warranties/endorsements): ( 於 英 文 版 本 內, 此 部 分 所 列 出 的 條 款 保 證 條 款 或 批 單 限 制 將 構 成 保 單 的 一 部 份 客 戶 可 根 據 英 文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的 條 款 或 批 單 編 號, 於 保 單 內 查 閱 相 應 的 中 文 詳 情 ) 條 款 或 批 單 編 號 中 文 譯 本 英 文 原 文 A.7 地 基 除 外 責 任 Foundation Exclusion A.11 留 置 權 條 款 Lien Clause A.12 承 押 人 / 非 居 住 業 主 條 款 Mortgagee/Non-Occupying Landlord Clause A.13 承 押 人 條 款 Mortgagee Clause A.19 修 復 價 值 保 險 ( 不 適 用 於 存 貨 ) 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not applicable to stock) A.22 租 金 條 款 Rent Clause A.33 法 律 規 定 保 證 Legal Requirements Warranty A.34 存 貯 保 證 Storage Warranty S.20 屋 頂 條 款 Roof Clause B.4 鍋 爐 房 保 證 Boiler House Warranty B.11 碎 棉 紗 保 證 Cotton Waste Warranty B.12 直 接 熱 力 保 證 Direct Heat Warranty B.21 車 輛 保 證 B Motor Vehicle Warranty B B.24 居 住 保 證 A Occupancy Warranty A B.25 居 住 保 證 B Occupancy Warranty B B.31 汽 油 保 證 Petrol Warranty B.44 噴 漆 保 證 Spray Painting Warranty B.54 儲 存 保 證 ( 商 店 ) Storage Warranty (Shop) X02 飛 機 Aircraft X03 山 火 Bush Fire X10 地 震 Earthquake X04 爆 炸 Explosion X8A 汽 車 碰 撞 ( 由 第 三 者 的 汽 車 引 致 者 ) Vehicle Impact (by third party vehicle) X5A 暴 動 與 罷 工 Riot & Strike X06 惡 意 損 毀 Malicious Damage X07 消 防 灑 水 裝 置 滲 漏 Sprinkler Leakage X11 颱 風 及 暴 風 ( 包 括 洪 水 ) Typhoon & Windstorm (including Flood) X12 颱 風 暴 風 及 洪 水 Typhoon, Windstorm & Flood X13 水 箱 輸 水 裝 置 或 水 管 Water Tanks, Apparatus & Pipes 根 據 火 險 公 會 的 收 費 標 準, 所 有 火 險 保 單 均 設 有 最 低 收 費 款 額, 詳 情 請 參 閱 英 文 版 本 (In accordance with fee scale of Fire Insurance Association, all fire policies are subject to a minimum charge of (as specified in English Policy Schedule).) 投 保 地 址 (Situation of Risk) 銷 售 來 源 編 號 (Source): 日 期 (Date): 謹 代 表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簽 署 (For and on behalf of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如 有 任 何 更 改 及 意 見, 請 與 我 們 聯 絡 (P.S. For all future amendments and correspondences, please approach the following):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九 龍 尖 沙 咀 郵 政 局 郵 政 信 箱 90918 號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P.O. Box No. 90918 Tsim Sha Tsui Post Office, Kowloon, Hong Kong 保 險 服 務 熱 線 (Insurance Service Hotline) :(852) 2867 8678 註 : 1) 上 述 乃 為 基 本 保 障 項 目 表 的 內 容 有 關 內 容 可 能 會 應 客 戶 選 擇 不 同 計 劃 而 有 所 改 變, 如 有 任 何 查 詢, 請 致 電 保 險 服 務 熱 線 (852) 2867 8678 2) 此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條 款 有 任 何 分 歧,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由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刊 發 Issued by AXA General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2
本 保 險 單 保 障 項 目 表 及 任 何 附 件 均 應 視 為 同 一 份 文 件, 載 於 該 等 文 件 而 附 特 定 意 義 的 任 何 詞 彙 或 字 句, 在 整 份 文 件 中 均 具 有 該 意 義 (h) 謀 反 軍 隊 嘩 變 或 民 眾 騷 亂 起 義 叛 亂 革 命 軍 事 政 變 或 奪 權 戒 嚴 或 圍 困 狀 態, 或 決 定 宣 告 或 維 持 戒 嚴 或 圍 困 狀 態 的 任 何 事 故 或 因 由 ; (i) 任 何 核 武 器 物 料 ; 保 障 條 款 茲 承 投 保 人 付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開 列 之 約 定 保 險 費 給 與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稱 為 本 公 司 ) 本 公 司 同 意 依 照 保 險 單 所 列 載 或 批 註 的 條 件 除 外 責 任 基 本 條 款 作 為 投 保 人 根 據 保 險 索 償 的 先 決 條 件, 凡 在 本 保 險 單 所 載 之 保 險 期 內 或 在 投 保 人 已 付 了 本 公 司 同 意 接 受 之 續 保 保 費 後, 如 所 保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財 產 因 火 警 閃 電 或 家 用 鍋 爐 及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爆 炸 或 任 何 約 定 之 附 加 險 而 引 致 損 失 或 損 毀 ( 下 稱 損 毀 ), 本 公 司 應 向 投 保 人 給 付 所 保 財 產 損 毀 前 之 價 值 賠 償 金 或 損 毀 金 額 或 由 本 公 司 選 擇 回 復 其 損 失 前 之 原 狀 或 更 換 或 修 理 全 部 或 部 分 之 財 產 但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的 責 任 不 會 超 過 : (a) 損 毀 時 的 總 保 額 或 各 分 項 的 保 額 ; 或 (b) 在 同 一 保 險 期 間 內 曾 發 生 損 毀 事 故 引 致 賠 款 後 保 額 之 餘 額, 除 非 本 公 司 同 意 投 保 人 恢 復 原 來 的 保 額 除 外 責 任 (j) 核 子 游 離 輻 射 核 子 燃 料 或 其 燃 燒 而 產 生 廢 料 所 引 致 之 輻 射 能 的 污 染, 上 述 核 子 燃 料 應 包 括 自 發 的 核 子 分 裂 在 內 ; (k) 非 因 本 保 險 單 所 保 之 風 險 而 引 致 的 污 染 或 沾 染 ; (l) 火 警 發 生 時 或 發 生 後 因 盜 竊 而 引 致 之 損 失 ; (m) 由 家 用 鍋 爐 或 家 用 氣 體 燃 料 以 外 物 體 引 致 的 爆 炸 ; (n) 任 何 核 子 化 學 及 生 物 恐 怖 主 義 (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 活 動, 不 論 有 關 損 失 是 否 由 其 他 因 由 或 事 件 同 時 或 以 任 何 時 序 所 引 致, 本 保 單 均 毋 須 作 出 賠 償 就 本 條 款 而 言 :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指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在 本 保 單 的 受 保 期 內, 任 何 一 名 或 多 名 人 士 單 獨 代 表 或 聯 同 任 何 組 織 或 政 府 使 用 或 威 脅 使 用 任 何 核 子 武 器 或 裝 置, 或 發 射, 釋 放, 散 怖, 發 出 或 漏 出 任 何 固 體 液 體 或 氣 體 化 學 製 劑 及 / 或 生 物 製 劑 以 達 致 政 治 宗 教 意 識 形 態 或 類 似 目 的 ( 包 括 企 圖 影 響 任 何 政 府 及 / 或 引 致 公 眾 或 部 分 公 眾 產 生 恐 慌 ) 除 非 本 保 險 單 另 有 說 明, 本 保 險 不 保 障 下 列 各 項 : 1. 直 接 或 間 接 遭 受 透 過 或 由 於 任 何 以 下 因 素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 (a) 地 震 火 山 爆 發 或 其 他 自 然 災 害 而 引 致 的 火 災 或 爆 炸 ; (b) 所 保 財 產 自 行 出 現 發 霉 或 發 熱 ; (c) 所 保 財 產 經 受 任 何 使 用 熱 力 的 程 序 ; (d) 不 論 是 意 外 與 否 而 引 起 之 森 林 叢 樹 平 野 曠 野 或 草 叢 之 焚 燒 及 以 火 開 拓 或 清 理 土 地 ; (e) 由 政 府 機 關 下 令 焚 燒 的 財 產 ; (f) 暴 動 民 間 騷 亂 罷 工 或 因 工 業 行 動 引 致 閉 廠 的 工 人 ; (g) 戰 爭 侵 略 外 敵 行 動 戰 鬥 或 類 似 戰 爭 行 動 ( 不 論 是 否 已 宣 戰 ) 和 內 戰 ; 化 學 製 劑 指 任 何 一 種 經 適 當 撒 播, 將 對 人 類 動 物 植 物 或 實 質 財 產 造 成 傷 害, 損 壞 或 致 命 影 響 的 化 合 物 生 物 製 劑 指 任 何 可 令 人 類 動 物 或 植 物 致 病 及 / 或 死 亡 的 病 原 ( 可 引 致 疾 病 ) 微 生 物 及 / 或 生 物 製 毒 素 ( 包 括 經 基 因 改 造 的 生 物 及 化 學 合 成 毒 素 ) 本 條 款 亦 毋 須 就 因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以 控 制 預 防 或 遏 止 核 生 化 恐 怖 主 義 活 動, 或 與 任 何 核 生 化 恐 主 義 活 動 有 關 的 任 何 方 式 而 直 擁 或 間 接 導 致 或 造 成 的 任 何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開 支 作 出 賠 償 若 本 公 司 因 本 條 款 而 宣 稱 任 何 損 失 損 壞 費 用 或 開 支 均 不 在 本 保 單 的 保 障 範 圍 之 內, 提 出 任 何 相 反 舉 證 的 責 任 須 由 受 保 人 承 擔 倘 若 本 條 款 的 任 何 部 分 被 視 為 無 效 或 無 法 執 行, 其 餘 部 分 將 仍 具 十 足 效 力 及 作 用 3
2. 任 何 電 機 電 器 或 電 力 裝 置 的 任 何 部 分 因 其 本 身 之 過 度 運 轉 超 壓 短 路 自 行 發 熱 或 因 任 何 原 因 ( 包 括 閃 電 ) 引 致 電 弧 或 漏 電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 (a) 若 投 保 人 所 從 事 的 商 業 或 製 造 業 出 現 改 變, 或 影 響 受 保 處 所 的 情 況 出 現 改 變, 令 任 何 所 保 財 產 的 損 毀 風 險 提 高 ; 3. 在 財 產 出 現 損 毀 時, 除 本 保 險 單 外 另 有 其 他 水 險 保 險 單 同 時 承 保 該 項 財 產 的 損 失, 但 若 在 本 保 險 單 未 生 效 時, 賠 償 額 高 於 有 關 水 險 應 支 付 的 金 額, 本 保 險 單 將 負 責 賠 償 所 超 出 的 金 額 ; (b) 若 受 保 處 所 空 置 超 過 三 十 天 以 上 ; (c) 若 所 保 財 產 遷 離 受 保 處 所 ; 4. 因 受 寄 託 或 寄 售 ( 除 非 投 保 人 有 法 律 責 任 ) 而 持 有 之 貨 物 金 銀 條 塊 未 經 裝 鑲 的 珠 寶 玉 石 藝 術 品 文 稿 圖 則 圖 畫 或 設 計 圖 案 模 型 工 模 股 票 證 券 債 務 文 件 各 類 文 件 郵 票 印 花 稅 票 錢 幣 或 紙 幣 支 票 賬 簿 商 業 簿 記 電 腦 系 統 紀 錄 及 爆 炸 品 ; (d) 若 投 保 人 轉 移 所 保 財 產 的 權 益, 但 不 包 括 遺 囑 或 法 律 上 的 當 然 轉 移 5. 取 消 保 險 單 本 保 險 單 可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隨 時 取 消 : 5. 任 何 種 類 或 形 式 的 相 應 損 失 或 損 毀 6. 制 裁 責 任 限 制 及 不 受 保 條 款 就 本 保 險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險 及 任 何 賠 償 款 項 或 利 益 責 任, 若 提 供 該 等 保 障 支 付 該 等 索 償 或 提 供 該 等 利 益 可 能 使 承 保 人 受 到 聯 合 國 決 議 的 任 何 制 裁 禁 令 或 限 制 或 遭 受 歐 盟 英 國 或 美 國 的 貿 易 或 經 濟 制 裁, 或 違 反 歐 盟 英 國 或 美 國 的 法 律 或 法 規, 則 本 保 險 單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均 不 得 視 為 提 供 任 何 保 險, 及 不 會 承 擔 任 何 賠 償 或 提 供 任 何 利 益 之 責 任 基 本 條 款 (a) 投 保 人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取 消 保 險 單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將 按 照 現 行 的 短 期 費 率, 扣 除 有 效 期 內 的 保 費 ; (b) 本 公 司 在 取 消 保 險 單 的 七 日 前, 按 投 保 人 的 最 後 已 知 地 址 發 出 通 知 書 在 這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將 按 比 例 退 還 由 取 消 日 起 之 未 到 期 保 費 6. 保 證 條 款 投 保 人 須 就 所 保 財 產 或 其 中 的 任 何 物 品, 在 附 加 的 保 證 條 款 生 效 後 及 受 保 期 內 遵 守 每 一 項 保 證 條 款 如 不 遵 守 任 何 保 證 條 款, 便 不 得 對 有 關 財 產 或 物 品 提 出 索 償 惟 若 投 保 人 在 續 保 期 間 對 有 關 損 毀 提 出 索 償, 本 公 司 不 得 以 投 保 人 未 在 續 保 期 開 始 前 遵 守 保 證 條 款 為 理 由 而 拒 絕 賠 償 1. 認 別 本 保 險 單 及 保 障 項 目 表 ( 保 險 單 的 組 成 部 分 ) 應 被 視 為 一 份 完 整 合 約, 並 應 一 併 閱 讀 凡 在 本 保 險 單 或 保 障 項 目 表 的 任 何 部 分 具 有 特 定 含 義 的 文 字 和 詞 句, 不 論 其 在 何 處 出 現, 均 具 有 同 等 意 思 7. 索 償 步 驟 若 投 保 人 知 悉 有 任 何 會 導 致 或 可 能 導 致 對 本 保 險 單 提 出 索 償 的 事 故 發 生, 投 保 人 須 : (a) 立 即 : 2. 誤 報 若 對 所 保 財 產 或 放 置 該 項 財 產 的 任 何 建 築 物 或 地 方 作 出 任 何 關 鍵 性 的 錯 誤 說 明, 或 對 用 以 估 計 風 險 的 任 何 重 要 事 實 作 出 失 實 陳 述 或 漏 報, 根 據 本 保 險 單, 本 公 司 對 有 關 錯 誤 說 明 失 實 陳 述 或 漏 報 所 影 響 的 財 產 概 不 負 責 3.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投 保 人 須 保 持 所 保 財 產 處 於 良 好 的 狀 況, 並 已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預 防 措 施, 以 免 財 產 出 現 損 毀 (b) (i) 採 取 措 施, 以 減 輕 損 毀 之 程 度, 並 追 回 丟 失 的 財 產 ; (ii)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及 (iii) 就 故 意 或 惡 意 的 破 壞 通 知 警 方 於 三 十 天 內 或 經 本 公 司 以 書 面 許 可 的 延 長 時 間 內, 向 本 公 司 提 交 : 4. 改 變 及 搬 移 除 非 投 保 人 在 出 現 任 何 損 毀 前 獲 得 本 公 司 的 書 面 同 意, 否 則 在 下 列 任 何 一 項 情 況 發 生 時, 有 關 受 影 響 財 產 的 保 障 將 會 失 效 : (i) 書 面 損 毀 索 償 清 單, 包 括 在 合 理 可 行 的 範 圍 內, 分 項 詳 載 所 有 損 毀 的 財 產, 以 及 按 損 毀 時 以 價 值 為 準 的 損 失 額 ; 及 (ii) 所 有 其 他 保 險 的 詳 情 ( 如 有 ) 4
(c) 隨 時 在 本 公 司 合 理 要 求 下, 自 費 向 本 公 司 提 供 一 切 與 下 列 有 關 的 資 料 可 用 文 件 或 證 明 : (i) 損 毀 的 起 源 和 成 因, 以 及 發 生 情 況 ; 若 本 公 司 選 定 修 理 或 更 換 任 何 財 產, 則 投 保 人 應 自 費 提 供 本 公 司 所 需 的 圖 樣 說 明 書 尺 寸 數 量 以 及 其 他 本 公 司 要 求 的 細 節 事 項 又 本 公 司 有 計 擬 修 理 或 更 換 之 行 動, 不 能 當 作 本 公 司 已 決 定 修 理 或 更 換 (ii) 任 何 有 關 本 公 司 的 責 任 或 賠 償 金 額 之 事 項 ; 並 須 提 交 宣 誓 或 其 他 法 律 聲 明 書, 以 證 明 該 項 索 償 及 各 有 關 事 項 的 真 確 性 8. 權 利 之 喪 失 本 保 險 單 的 所 有 利 益 將 因 以 下 情 況 而 喪 失 : (a) 以 欺 詐 方 式 提 出 索 償 ; (b)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以 欺 詐 的 方 式 或 手 段 圖 謀 本 保 險 單 的 利 益 ; (c) 有 關 損 毀 乃 在 投 保 人 故 意 或 縱 容 的 情 況 下 導 致 ; (d)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妨 礙 或 阻 止 本 公 司 行 使 權 利 ; 如 果 因 為 有 關 現 行 街 道 分 佈 或 房 屋 建 築 之 法 律 或 規 則 或 其 他 事 由 引 致 本 公 司 不 能 修 理 或 更 換 所 保 之 財 產, 則 本 公 司 僅 須 給 付 前 法 例 許 可 下 修 理 或 更 換 之 費 用 11. 比 例 分 攤 ( 不 足 額 保 險 ) 若 所 保 財 產 發 生 損 毀 時, 其 總 值 較 其 保 額 為 高, 則 投 保 人 須 按 照 不 足 額 保 險 之 比 例 分 攤 其 損 失 若 所 保 財 產 不 止 一 項 時, 應 逐 項 分 開 分 別 按 照 本 條 件 的 規 定 分 攤 12. 分 攤 賠 款 若 所 保 財 產 發 生 損 毀 時, 損 毀 財 產 受 投 保 人 或 代 表 投 保 人 所 投 保 的 其 他 保 險 或 受 保 人 之 代 表 所 保 障, 本 公 司 將 僅 須 承 擔 按 照 損 毀 的 比 例 分 攤 賠 款 如 果 任 何 其 他 保 險 明 述 只 承 擔 所 保 財 產 的 其 中 之 一 部 分, 而 另 有 條 款 規 定 不 能 與 本 保 險 共 同 分 攤 全 部 或 部 分 損 失 或 按 比 例 分 攤 損 失, 則 本 公 司 只 承 擔 按 照 保 額 與 財 產 價 值 的 比 例 分 擔 損 失 的 責 任 (e) (f) 在 索 償 申 請 被 拒 絕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不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或 展 開 訴 訟 ; 在 根 據 本 保 險 單 第 14 條 的 規 定 而 作 出 仲 裁 的 情 況 下, 則 在 宣 判 後 十 二 個 月 內 不 採 取 法 律 行 動 或 展 開 訴 訟 ; 13. 代 位 求 償 投 保 人 須 就 本 公 司 自 費 要 求 行 使 關 於 本 公 司 按 照 本 保 險 單 在 支 付 賠 款 或 恢 復 原 狀 之 後 而 得 的 代 位 求 償 權 利 同 意 及 協 助 本 公 司 向 第 三 者 追 償 或 追 究 責 任 之 一 切 必 需 或 合 理 行 動, 不 論 本 公 司 在 賠 償 以 前 或 以 後 提 出 要 求, 投 保 人 均 應 同 意 辦 理 或 允 許 本 公 司 辦 理 (g) 在 出 現 損 毀 起 計 十 二 個 月 期 滿 後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索 償 要 求, 除 非 該 索 償 有 待 法 律 訴 訟 或 仲 裁 調 解 9. 持 有 權 利 當 投 保 人 因 損 毀 而 提 出 索 償 時 : (a) 本 公 司 及 其 任 何 授 權 人 在 不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或 不 減 少 本 公 司 在 本 保 險 單 所 賦 予 的 權 利 下, 可 處 理 以 下 事 項 : 14. 自 選 投 保 額 a) 投 保 人 可 選 擇 以 : (i) 原 按 揭 貸 款 額 ; 或 (ii)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 即 使 物 業 恢 復 原 狀 所 需 費 用, 為 投 保 或 續 保 前 的 估 值, 視 乎 具 體 情 況 而 定 ); 或 (iii) 現 時 按 揭 貸 款 餘 額 ( 即 續 保 日 的 結 欠 貸 款 額, 此 餘 額 須 不 低 於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 作 為 投 保 額 (i) 進 駐 或 收 管 出 現 損 毀 的 處 所 ; 及 (ii) 接 管 任 何 所 保 財 產 或 須 將 該 項 財 產 交 予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會 以 一 切 合 理 的 方 式 及 方 法 處 理 該 項 財 產 ; (b) 投 保 人 不 得 遺 棄 任 何 已 經 或 尚 未 接 管 的 財 產 予 本 公 司 10. 恢 復 原 狀 本 公 司 自 己 或 聯 同 其 他 人 其 他 公 司 或 其 他 保 險 公 司, 可 自 由 選 擇 修 理 或 更 換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之 損 毀 來 代 替 賠 款, 但 本 公 司 則 不 擔 保 修 理 到 絲 毫 無 異, 有 關 的 修 理 或 更 換, 只 可 以 在 情 形 容 許 下 進 行, 並 只 會 修 理 或 更 換 至 合 理 的 水 平 無 論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本 公 司 都 無 須 支 付 多 過 財 產 損 毀 時 所 需 之 修 理 費 用, 亦 不 能 超 過 該 財 產 之 保 額 b) 若 投 保 人 選 擇 以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或 現 時 按 揭 貸 款 餘 額 作 為 投 保 額, 每 個 保 險 期 間 需 對 物 業 估 值 一 次, 本 公 司 將 於 投 保 及 續 保 時 收 取 港 幣 700 元 之 估 價 費 用 及 手 續 費, 有 關 費 用 將 算 在 總 保 費 之 內 保 單 續 保 保 額 及 續 保 保 費 將 根 據 每 個 保 險 期 間 之 估 值 而 作 出 調 整 c) 當 保 人 選 擇 以 現 時 按 揭 貸 款 餘 額 作 為 投 保 額 並 如 所 述 14b) 於 續 保 時 對 物 業 進 行 估 值 以 訂 定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本 公 司 會 將 現 時 按 揭 貸 款 餘 額 及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作 比 較, 使 前 者 不 低 於 後 者 若 現 時 按 揭 貸 款 餘 額 高 於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則 以 現 時 按 揭 貸 款 餘 額 為 投 保 額 ; 反 之, 則 以 物 業 重 建 成 本 作 投 保 額 5
15. 仲 裁 若 就 本 保 險 單 的 賠 償 額 發 生 異 議, 應 根 據 現 行 的 仲 裁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 作 仲 裁 決 定 若 雙 方 對 選 擇 仲 裁 人 或 公 斷 人 不 能 達 成 協 議, 則 須 轉 交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國 際 仲 裁 中 心 當 時 之 主 席 作 出 裁 決 本 保 險 單 謹 此 明 文 規 定 須 先 獲 得 仲 裁 決 定, 方 可 對 本 保 險 單 提 出 法 律 訴 訟 16.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任 何 不 是 本 保 單 某 一 方 的 人 士 或 實 體, 不 能 根 據 合 約 ( 第 三 者 權 利 )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623 章 ) 強 制 執 行 本 保 單 的 任 何 條 款 本 公 司 保 留 隨 時 可 按 保 險 單 內 的 條 款 所 規 定 取 消 本 保 險 單 的 權 利, 但 在 此 情 況 下, 本 保 險 單 在 失 效 前 為 保 障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的 利 益, 在 向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發 出 取 消 保 險 單 通 知 後 十 天 內 繼 續 生 效, 本 公 司 亦 有 權 如 上 所 述 發 出 通 知 取 消 本 協 議 A.19 修 復 價 值 保 險 ( 不 適 用 於 存 貨 ) 若 本 保 險 單 內 的 所 保 財 產 出 現 破 壞 或 損 毀, 本 保 險 單 所 應 支 付 的 金 額 將 為 恢 復 補 足 有 關 受 破 壞 的 財 產 的 價 值, 而 其 計 算 亦 須 符 合 下 列 特 別 條 文 或 保 險 單 條 款 及 條 件 的 情 況, 除 非 有 關 情 況 可 能 出 現 差 異 就 本 摘 要 所 指 的 保 險 而 言, 恢 復 補 足 須 指 : 條 款 本 保 險 單 和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明 文 述 明 之 下 列 任 何 條 款, 應 作 為 本 保 險 單 的 附 件 及 組 成 部 分 : A.7 地 基 除 外 責 任 本 保 險 不 包 括 受 保 處 所 最 低 層 地 面 以 下 的 任 何 部 分 A.11 留 置 權 條 款 如 有 損 失, 本 公 司 將 根 據 其 權 益 向 本 保 險 單 保 障 項 目 表 開 列 之 留 置 權 持 有 人 作 出 賠 償, 而 其 收 據 則 視 為 有 效 之 責 任 解 除 A.12 承 押 人 / 非 居 住 業 主 條 款 本 保 險 將 不 會 因 財 產 的 任 何 居 住 情 況 有 所 更 改 或 風 險 在 投 保 人 全 不 知 情 下 有 所 增 加 而 失 效, 惟 受 保 人 必 須 在 知 悉 上 述 情 況 後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及 繳 付 任 何 可 能 由 該 等 風 險 增 加 的 日 期 起 計 之 額 外 保 費 A.13 承 押 人 條 款 本 公 司 將 按 保 障 項 目 開 列 之 承 押 人 或 承 讓 人 的 利 益 範 圍 賠 償 其 損 失 ( 如 有 ) 謹 此 協 議 當 所 保 財 產 出 現 損 失 或 損 毀 時, 本 公 司 將 按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的 利 益 範 圍 作 出 賠 償, 並 協 議 本 保 險 僅 關 注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在 保 險 範 圍 內 的 利 益, 將 不 因 任 何 按 揭 人 或 所 保 財 產 擁 有 人 的 任 何 行 動 或 疏 忽, 亦 不 因 任 何 在 受 保 建 築 物 內 或 受 保 建 築 物 上 在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全 不 知 情 下 的 風 險 增 加 而 失 效 謹 進 一 步 同 意 當 本 公 司 按 本 保 險 單 所 規 定 賠 償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任 何 損 失 或 損 毀, 並 聲 稱 因 此 在 按 揭 人 或 所 保 財 物 擁 有 人 方 面, 並 無 責 任 存 在, 本 公 司 須 即 時 按 法 例 規 定 取 代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支 付 賠 償 的 一 切 權 利,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須 根 據 可 能 需 要 或 本 公 司 合 理 要 求 進 行 及 執 行 一 切 或 其 他 行 為 契 據 轉 讓 轉 讓 契 文 書 及 事 項, 致 令 此 項 代 位 權 更 趨 有 效, 但 此 項 代 位 權 不 得 影 響 承 押 人 或 所 述 承 讓 人 追 討 全 數 賠 償 的 權 利, 惟 本 條 款 所 載 有 關 本 公 司 與 所 保 財 產 按 揭 人 或 擁 有 人 之 間 並 無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構 成 或 被 認 為 構 成 任 何 取 代 豁 免 偏 私 或 影 響 本 公 司 對 所 保 財 產 按 揭 人 或 擁 有 人 仍 然 擁 有 十 足 效 力 和 影 響 的 權 利 進 行 下 列 工 程, 包 括 : (a) 在 財 產 受 破 壞 的 情 況 下, 重 建 有 關 財 產 ; 若 為 建 築 物 或 其 他 財 產, 則 重 置 相 同 財 產 ; 在 兩 者 中 任 何 一 種 情 況 下, 重 置 後 的 狀 況 只 可 與 其 新 置 時 一 致, 不 得 較 佳 或 更 廣 泛 (b) 在 財 產 受 損 毀 的 情 況 下, 對 有 關 損 毀 進 行 維 修, 而 財 產 的 損 毀 部 份 經 修 復 後 的 狀 況 只 可 與 其 新 置 時 一 致, 不 得 較 佳 或 更 為 廣 泛 特 別 條 文 1. 有 關 工 程 或 恢 復 補 足 ( 可 在 不 增 加 本 公 司 的 責 任 之 情 況 下, 於 符 合 投 保 人 要 求 的 另 一 地 點 或 任 何 方 式 進 行 ) 必 須 以 合 理 迅 速 的 方 式 展 開 及 進 行 ; 否 則, 若 本 摘 要 並 無 納 入 保 險 單 內, 本 保 險 單 將 不 支 付 超 過 應 付 金 額 的 款 項 2. 若 本 摘 要 內 的 任 何 所 保 財 產 僅 為 部 分 損 毀 或 破 壞, 本 公 司 的 責 任 不 應 超 過 本 公 司 在 有 關 財 產 完 全 損 毀 時 所 須 支 付 的 恢 復 補 足 成 本 3. 若 本 摘 要 並 無 納 入 保 險 單 內, 本 保 險 單 將 不 支 付 超 過 應 付 金 額 的 款 項, 直 至 在 實 際 上 已 招 致 有 關 恢 復 補 足 成 本 4. 本 摘 要 內 的 每 項 受 保 物 件 均 宣 告 按 下 列 比 例 分 攤 條 件 作 獨 立 處 理 : 若 在 修 復 時, 代 表 恢 復 補 足 完 全 被 破 壞 的 所 保 財 產 成 本 之 金 額 在 發 生 火 警 或 任 何 其 他 受 保 風 險 所 導 致 財 產 開 始 破 壞 或 損 毀 時 的 受 保 金 額, 投 保 人 須 被 視 為 有 關 餘 額 的 自 行 承 保 人, 並 對 部 分 比 例 的 損 失 承 擔 責 任 5. 若 本 摘 要 並 無 納 入 保 險 單 內, 任 何 所 保 財 產 出 現 任 何 破 壞 或 損 毀 時, 而 該 項 財 產 正 受 任 何 其 他 生 效 或 代 表 受 保 人 所 恢 復 補 足 不 同 基 礎 的 保 險 所 保 障, 本 保 險 單 將 不 支 付 超 過 應 付 金 額 的 款 項 6
6. 凡 因 以 上 任 何 一 項 特 別 條 文 所 規 定, 若 本 摘 要 並 無 納 入 保 險 單 內, 本 公 司 及 受 保 人 就 有 關 破 壞 或 損 毀 的 權 利 和 責 任 須 符 合 保 險 單 內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包 括 任 何 比 例 分 攤 條 件, 本 保 險 單 將 如 不 包 括 本 摘 要 一 樣, 不 支 付 超 過 應 付 金 額 的 款 項 B.21 車 輛 保 證 B 保 證 於 受 保 地 點 之 內 並 無 儲 存 汽 油 或 其 他 液 體 燃 料, 除 非 儲 存 於 地 下 油 庫 內 或 於 車 輛 之 油 缸 內 及 儲 存 不 超 過 4 加 侖 (18 公 升 ) 於 有 蓋 之 金 屬 罐 內 A.22 租 金 條 款 租 金 保 險 袛 賠 償 受 保 樓 宇 ( 全 部 或 部 分 ) 因 損 毀 而 不 適 宜 居 住 所 引 致 之 租 金 損 失, 其 賠 償 額 將 不 得 超 過 上 述 不 宜 居 住 的 日 期 ( 因 修 理 或 重 建 ) 與 整 段 租 金 保 險 日 期 相 比 所 得 比 例 乘 租 金 保 額 所 得 之 數 B.24 居 住 保 證 A 除 樣 本 外, 保 證 所 述 處 所 內 並 無 儲 存 貨 物 或 商 品 B.25 居 住 保 證 B 保 證 不 在 所 述 處 所 內 進 行 貿 易 或 製 造 的 活 動 保 證 條 款 凡 在 保 險 單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明 示 的 任 何 下 列 保 證 條 款, 必 須 附 於 本 保 險 單 內, 並 為 本 保 險 單 的 一 部 分 : A.33 法 律 規 定 保 證 投 保 人 必 須 遵 守 下 列 政 府 機 構 所 公 佈 之 一 切 有 關 各 項 規 章, 條 例 及 任 何 通 告, 如 不 遵 守 則 足 以 影 響 或 增 加 本 保 單 所 保 之 危 險 情 況 : (i) 消 防 事 務 處 及 / 或 (ii) 勞 工 處 及 / 或 (iii) 危 險 品 條 例 及 / 或 (iv) 工 廠 暨 工 業 經 營 條 例 及 / 或 (v)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B.31 汽 油 保 證 保 證 於 受 保 地 點 之 內 並 無 儲 存 汽 油 或 其 他 液 體 燃 料, 除 非 儲 存 於 車 輛 之 油 缸 內 及 儲 存 不 超 過 4 加 侖 (18 公 升 ) 於 有 蓋 之 金 屬 罐 內 B.44 噴 漆 保 證 保 證 於 受 保 地 點 之 內 或 25 尺 (7.5 公 尺 ) 之 內 並 無 進 行 噴 漆 或 噴 汽 油 或 任 何 有 關 之 工 序 B.54 儲 存 保 證 ( 商 店 ) (a) 保 證 於 受 保 處 所 之 內 並 無 進 行 商 業 性 工 序 或 製 造 涉 及 使 用 : (i) 總 計 動 力 超 過 五 匹 馬 力 之 機 器 ; 但 如 經 本 公 司 在 保 險 單 上 批 明 對 某 項 規 章 條 例 或 通 告, 可 以 毋 須 遵 守 者, 則 不 受 本 條 款 之 約 束 A.34 存 貯 保 證 任 何 廢 物 貨 物 或 其 他 物 品 ( 無 論 屬 於 投 保 人 或 任 何 人 等 ), 不 得 存 貯 或 臨 時 存 貯 在 保 險 單 受 保 樓 宇 之 梯 間 走 廊 及 一 切 公 用 地 方 本 公 司 將 豁 免 任 何 非 由 投 保 人 所 引 起 或 共 同 引 起 對 本 保 證 條 款 之 抵 觸, 但 本 公 司 必 須 在 發 生 損 失 或 損 毀 前 收 到 投 保 人 書 面 通 知 有 關 上 述 保 證 條 款 之 抵 觸 情 況 投 保 人 必 須 將 所 有 廢 物 放 置 在 桶 內, 並 每 日 搬 離 該 樓 宇 之 外 S.20 屋 頂 條 款 保 證 本 保 險 不 保 障 建 於 屋 頂 或 平 面 屋 頂 的 大 型 建 築 以 外 之 次 等 建 築 物 或 外 屋 B.4 鍋 爐 房 保 證 保 證 任 何 鍋 爐 房 都 是 獨 立 樓 宇 或 是 與 受 保 地 點 並 不 接 通 之 間 隔 (ii) 加 熱 或 煲 煮 用 之 器 具, 小 型 家 庭 式 者 除 外 (b) 保 證 並 無 儲 存 或 存 放 供 售 賣 用 途 之 : 1. 酸 2. 乙 醇 3. 彈 藥 爆 炸 品 煙 花 爆 竹 4. 竹 藤 柳 白 藤 及 其 製 成 品 5. 苯 及 石 油 精 6. 碳 化 鈣 7. 蠟 燭 及 蠟 8. 氯 酸 鹽 高 氯 酸 鹽 及 亞 氯 酸 鹽 B.11 碎 棉 紗 保 證 保 證 於 受 保 地 點 之 內 並 無 使 用 碎 棉 紗 作 任 何 製 造 用 途 B.12 直 接 熱 力 保 證 保 證 於 受 保 地 點 之 內 並 無 進 行 使 用 用 直 接 熱 力 之 工 序 9. 壓 縮 氣 體 10. 棉 紗 麻 黃 麻 及 木 棉 花 ( 全 機 器 壓 實 及 金 屬 捆 綁 包 裝 者 除 外 ) 11. 棉 被 7
12. 照 相 軟 片 ( 硝 化 纖 維 合 成 ) 附 加 險 批 單 13. 柴 炭 煤 14. 燃 點 低 於 華 氏 150 度 ( 攝 氏 66 度 ) 之 物 質 15. 燃 點 低 於 華 氏 150 度 ( 攝 氏 66 度 ) 之 殺 蟲 劑 16. 祭 祀 用 的 香 和 紙 17. 火 油 18. 液 化 石 油 氣 19. 火 柴 錫 罐 裝 者 除 外 本 保 險 單 擴 大 保 障 範 圍 至 下 述 附 加 險 所 引 致 之 損 毀 ( 只 限 於 保 障 項 目 表 內 所 指 定 之 附 加 險 ), 惟 無 論 如 何 本 保 險 單 之 所 有 條 款 仍 然 適 用 ( 根 據 下 述 之 附 加 險 所 明 確 更 改 者 除 外 ), 而 指 定 之 附 加 險 內 所 述 之 任 何 損 毀 均 視 作 因 火 警 引 致 之 損 毀 X02 飛 機 因 飛 機 及 其 他 航 空 機 器 或 由 其 墜 落 之 物 件 直 接 引 致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獲 投 保 人 批 准 之 飛 機 降 落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X03 山 火 因 森 林 叢 樹 平 野 曠 野 或 草 叢 之 焚 燒 及 以 火 開 拓 或 清 理 土 地 所 引 致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投 保 人 或 其 代 表 以 火 開 拓 或 清 理 土 地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20. 床 墊 及 墊 袋 海 草 蓆 墊 除 外 * 21. 石 腦 油 22. 硝 酸 鹽 及 亞 硝 酸 鹽 23. 燃 點 低 於 華 氏 150 度 ( 攝 氏 66 度 ) 之 油 類 24. 油 膩 碎 布 及 廢 料 25. 燃 點 低 於 華 氏 150 度 ( 攝 氏 66 度 ) 之 油 漆 亮 漆 及 瓷 漆 X10 地 震 因 地 震 或 火 山 爆 發 直 接 引 致 的 火 警 或 其 他 災 險 ( 包 括 洪 水 泛 濫 或 海 嘯 ) 所 造 成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以 下 由 火 警 以 外 之 因 素 所 引 致 的 損 毀 : (a) 每 次 損 失 之 首 港 幣 三 千 元 每 次 損 失 指 每 一 事 故 按 比 例 分 攤 條 款 計 算 後 之 損 失, 而 保 險 期 間 內 每 連 續 七 十 二 小 時 內 發 生 的 事 故 均 視 為 一 次 事 故 ; (b) 金 屬 煙 囪 帆 布 蓬 窗 簾 招 牌 或 其 他 戶 外 裝 置, 惟 投 保 人 指 明 者 除 外 26. 紙 花 紙 燈 籠 及 同 類 裝 品 及 紙 碎 27. 過 氧 化 物 28. 汽 油 及 石 油 酒 精 29. 磷 30. 非 用 樽 裝 或 瓶 裝 之 飲 用 酒 精 31. 燃 點 低 於 華 氏 150 度 ( 攝 氏 66 度 ) 之 印 刷 用 油 墨 X04 爆 炸 由 爆 炸 直 接 造 成 的 火 警 或 其 他 災 險 而 引 致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 (i) 鍋 爐 節 省 燃 料 裝 置 或 其 他 使 用 汽 壓 之 器 皿 機 器 或 器 具 因 爆 炸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或 內 置 部 件 因 其 本 身 爆 炸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 (ii) 因 任 何 人 士 代 表 或 與 任 何 組 織 有 關 而 進 行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促 成 引 致 或 導 致 的 損 毀 ( 就 本 保 險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而 言,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是 指 為 達 政 治 目 的 而 使 用 暴 力, 包 括 為 使 任 何 公 眾 或 某 界 別 的 公 眾 恐 慌 而 使 用 暴 力 ) 32. 燃 點 低 於 華 氏 150 度 ( 攝 氏 66 度 ) 之 樹 脂 33. 氫 氧 化 納 ( 苛 性 鈉 ) 34. 木 絲 及 木 碎 X8A 汽 車 碰 撞 ( 由 第 三 者 的 汽 車 引 致 者 ) 因 不 屬 於 投 保 人 其 任 何 家 屬 或 僱 員, 或 不 受 上 述 人 士 控 制 的 任 何 汽 車 馬 匹 或 牛 隻 所 造 成 的 火 警 或 其 他 災 險 而 引 致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已 按 比 例 分 攤 條 款 計 算 後 的 每 項 損 失 之 首 港 幣 3,000 元 * 只 作 包 裝 或 遮 蓋 其 他 於 受 保 處 所 內 之 貨 物 者 除 外 8
X5A 暴 動 與 罷 工 因 下 列 情 況 直 接 引 致 的 損 毀 : (a) 任 何 人 士 與 其 他 人 士 共 同 擾 亂 公 眾 安 寧 的 行 為 ( 不 論 是 否 與 罷 工 或 被 停 工 有 關 ); (b) 任 何 罷 工 或 停 工 人 士 促 使 罷 工 或 抵 抗 停 工 的 故 意 行 為 ; (c) 任 何 合 法 機 關 因 鎮 壓 企 圖 鎮 壓 或 減 低 上 文 (a) 和 (b) 所 述 行 為 而 作 出 的 行 動 X07 消 防 灑 水 裝 置 滲 漏 因 投 保 人 佔 用 之 受 保 場 所 安 裝 的 自 動 消 防 灑 水 裝 置 出 現 排 水 滲 漏 而 直 接 造 成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所 述 裝 置 本 身 的 損 毀, 惟 : (i) 有 關 排 水 或 滲 漏 必 須 純 屬 意 外, 並 不 得 由 以 下 因 素 促 成 或 引 致 : (a) 由 火 產 生 的 熱 力 ; (b) 建 築 物 或 處 所 經 過 維 修 或 改 裝 ; 但 不 包 括 : (c) 所 述 裝 置 經 過 維 修 搬 遷 或 延 展 ; (i) 由 下 列 情 況 而 直 接 或 間 接 促 使 或 引 致 的 損 毀 : (d) 政 府 或 有 關 當 局 的 指 令 ; (a) 因 任 何 人 士 替 任 何 團 體 執 行 或 執 行 與 任 何 團 體 有 關 的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 就 本 保 險 單 的 除 外 責 任 而 言, 恐 佈 主 義 活 動 是 指 為 達 政 治 目 的 而 使 用 暴 力, 包 括 為 使 任 何 公 眾 或 某 界 別 的 公 眾 恐 慌 而 使 用 暴 力 ); (b) 規 模 達 致 叛 亂 程 度 之 民 眾 騷 動 ; (c) 任 何 人 士 的 惡 意 作 為 ( 不 論 該 等 作 為 是 否 擾 亂 公 眾 安 寧 ) 而 非 任 何 暴 民 罷 工 者 或 停 工 人 士 促 使 暴 動 罷 工 或 拒 被 停 工 時 的 故 意 行 為 ; (ii) (iii) (e) 爆 炸 爆 破 建 築 物 或 炸 藥 爆 破 投 保 人 須 在 任 何 時 刻 採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所 述 裝 置 損 毀, 並 盡 力 在 其 責 任 範 圍 內, 保 養 所 述 裝 置, 包 括 外 置 自 動 警 報 訊 號 系 統 的 效 能 若 所 述 裝 置 出 現 任 何 排 水 或 滲 漏, 投 保 人 須 作 出 或 准 予 作 出 一 切 可 行 的 辦 法 搶 救, 不 論 是 搬 遷 或 其 他 方 式, 以 保 護 及 保 障 所 保 財 產 凡 投 保 人 有 意 對 所 述 裝 置 進 行 任 何 更 改 維 修 或 改 裝, 必 須 先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ii) 因 完 全 或 部 分 停 工 或 任 何 程 序 或 運 作 受 到 妨 礙 干 擾 或 停 止 而 引 致 的 損 毀 ; (iii) 由 以 下 原 因 促 成 或 引 致 的 損 毀 : (iv) 本 公 司 可 在 任 何 合 理 的 時 間 視 察 受 保 處 所 若 本 公 司 通 知 投 保 人 所 述 裝 置 的 建 築 或 裝 置 出 現 毛 病 而 需 要 改 裝 或 維 修, 本 公 司 可 選 擇 以 書 面 通 知 投 保 人 暫 停 本 附 加 的 保 障, 直 至 完 成 改 裝 或 維 修 為 止 (a) 任 何 合 法 成 立 的 主 管 當 局 執 行 充 公 或 徵 用 而 引 致 永 久 或 暫 時 喪 失 使 用 權 ; X11 颱 風 及 暴 風 ( 包 括 洪 水 ) 因 颱 風 或 暴 風 直 接 引 致 火 災 損 失 或 其 他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 (b) 任 何 人 士 非 法 佔 用 建 築 物 而 引 致 永 久 或 暫 時 性 喪 失 該 建 築 物 之 使 用 權 ; 惟 本 公 司 對 受 保 人 於 永 久 喪 失 使 用 權 之 前 或 於 短 暫 性 喪 失 使 用 權 期 間 內 受 保 財 產 所 受 之 實 質 損 毀 仍 負 賠 償 責 任 X06 惡 意 損 毀 因 任 何 人 的 惡 意 行 為 直 接 造 成 的 損 毀 ( 不 論 該 等 作 為 是 否 擾 亂 公 眾 安 寧 ), 但 不 包 括 : (i) 由 爆 炸 所 造 成 的 損 毀 ; (ii) 因 盜 竊 或 任 何 意 圖 盜 竊 所 造 成 的 損 毀 ; (i) 有 關 火 警 以 外 引 致 的 損 毀 (a) 每 次 損 失 之 首 港 幣 3,000 元, 每 次 損 失 乃 每 一 事 故 按 比 例 分 攤 條 款 計 算 後 之 損 失, 而 保 險 期 間 內 每 連 續 72 小 時 內 發 生 的 事 故 均 視 為 一 次 事 故 (b) 金 屬 煙 õ 帆 布 蓬 窗 簾 招 牌 或 其 他 戶 外 裝 置, 但 特 別 承 保 者 除 外 ; (c) 建 築 改 建 或 修 理 中 之 房 屋, 除 非 其 所 有 戶 外 門 窗 孔 洞 等 工 程 已 完 成 及 作 好 防 風 措 施, 但 特 別 承 保 除 外 惟 這 項 保 障 須 以 有 效 的 額 外 保 障 X5A( 暴 動 與 罷 工 ) 為 受 保 前 題, 並 以 該 項 額 外 保 障 的 除 外 責 任 條 款 ( 第 X5A(i)(c) 項 除 外 ) 為 依 據 9
(ii) 因 下 列 原 因 引 致 之 損 毀 (a) 地 陷 及 山 泥 傾 瀉 ; (c) 在 建 築 改 裝 或 維 修 期 間 的 房 屋, 除 非 其 所 有 戶 外 門 窗 及 其 他 孔 洞 等 已 完 整 安 裝 妥 當 及 作 好 防 風 措 施, 唯 特 別 指 明 的 受 保 者 除 外 ; (b) 冰 雹, 無 論 是 否 由 風 推 動 ; (ii) 因 下 列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損 毀 : (iii) (c) 雨 水 進 入 建 築 物 內, 但 因 颱 風 或 暴 風 之 直 接 力 量 由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破 孔 迫 入 者 除 外 因 下 列 原 因 引 致 之 損 毀 (a) 從 平 常 儲 水 池 ( 無 論 其 從 天 然 或 人 工 範 圍 ) 的 洩 水 ; (a) 地 陷 或 山 泥 傾 瀉 ; (b) 冰 雹, 不 論 是 否 由 風 勢 所 推 動 ; 及 (c) 雨 水 進 入 建 築 物 內, 但 因 颱 風 或 暴 風 的 直 接 力 量 由 建 築 物 結 構 的 破 孔 迫 入 者 除 外 ; (b) 海 水 氾 濫, 但 直 接 起 因 於 颱 風 或 暴 風 者 則 除 外 X12 颱 風 暴 風 及 洪 水 因 颱 風 暴 風 及 洪 水 直 接 引 致 的 火 災 或 其 他 災 害 而 造 成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 (iii) 因 投 保 人 疏 忽 而 未 有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防 止 積 水 所 引 致 的 損 毀 X13 水 箱 輸 水 裝 置 或 水 管 因 水 箱 輸 水 裝 置 或 水 管 爆 裂 或 滿 溢 直 接 造 成 的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 (i) 因 火 災 以 外 因 素 所 引 致 的 損 毀 : (a) 每 次 損 失 之 首 港 幣 三 千 元 每 次 損 失 指 每 一 事 故 按 比 例 分 攤 條 款 計 算 後 之 損 失, 而 保 險 期 間 內 每 連 續 七 十 二 小 時 內 發 生 的 事 故 均 視 為 一 次 事 故 ; (i) 每 項 損 失 之 首 港 幣 三 千 元 每 次 損 失 指 每 一 事 故 按 比 例 分 攤 條 款 計 算 後 之 損 失 ; (ii) 水 箱 輸 水 裝 置 或 水 管 出 現 損 毀 ; 及 (iii) 任 何 自 動 消 防 灑 水 系 統 或 滲 漏 而 引 致 的 損 毀 (b) 金 屬 煙 囪 帆 布 蓬 窗 簾 招 牌 或 其 他 戶 外 裝 置, 惟 特 別 指 明 受 保 者 除 外 10
E15 山 泥 傾 瀉 及 地 陷 本 保 單 承 保 在 保 險 期 內 直 接 由 山 泥 傾 瀉 或 地 陷 所 引 致 之 損 毀, 但 不 包 括 : (i) 直 接 或 間 接 遭 受 下 列 事 件, 或 透 過 下 列 事 件, 或 由 於 下 列 事 件 所 引 致 的 損 毀 ; (a) 海 岸 的 侵 蝕 (b) 地 層 升 降 (c) 建 築 物 基 礎 下 陷 或 人 工 堆 填 土 地 於 完 工 五 年 內 下 陷 (ii) 因 山 泥 傾 瀉 及 / 或 地 陷 引 致 小 徑 車 道 籬 笆 閘 門 邊 界 及 護 土 牆 的 損 毀 ; (iii) 除 特 別 聲 明 受 保 者 外, 搬 移 山 泥 傾 瀉 及 / 或 地 陷 引 起 的 殘 礫 或 重 整 地 盤 的 費 用, 除 非 重 整 地 盤 為 修 理 所 保 財 產 所 必 需 的 ; (iv) 由 於 設 計 或 工 藝 錯 誤 或 使 用 劣 質 物 料 而 直 接 引 致 的 損 毀 ; (v) 任 何 種 類 或 形 式 的 後 果 損 失 或 損 毀 ; (vi) 每 次 損 失 之 首 港 幣 10,000 元 或 該 損 失 之 百 份 之 十 ( 以 較 高 者 為 準 ); 每 次 損 失 是 指 每 一 事 故 按 比 例 分 擔 條 款 計 算 後 之 損 失 而 保 險 期 內 連 續 72 小 時 內 發 生 的 事 故 均 視 為 一 次 事 故 保 證 : 1. 投 保 人 應 保 持 所 保 財 產 處 於 良 好 狀 態, 並 採 取 一 切 負 責 任 的 措 施 以 防 止 上 述 所 保 災 險 的 發 生 2. 投 保 人 應 立 即 通 知 本 公 司 以 下 情 況 : (i) 在 所 保 財 產 下 面, 周 圍 或 鄰 近 地 區 展 開 挖 掘 工 程 在 此 情 形 下, 本 公 司 有 權 改 變 或 取 消 本 保 單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 (ii) 發 生 影 響 所 保 財 產 之 任 何 範 圍 ( 不 論 是 否 涉 及 所 保 財 產 ) 或 其 周 圍 環 境 的 所 保 之 災 險 HLU 此 保 單 最 低 保 費 為 港 幣 400 元 重 要 事 項 : 以 上 保 單 由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 AXA 安 盛 ) 承 保,AXA 安 盛 已 獲 香 港 保 險 業 監 理 專 員 授 權 並 受 其 監 管 AXA 安 盛 將 負 責 按 保 單 條 款 為 您 提 供 保 險 保 障 以 及 處 理 索 償 申 請 香 港 上 海 0 豐 銀 行 有 限 公 司 乃 根 據 保 險 公 司 條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41 章 ) 註 冊 為 AXA 安 盛 於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分 銷 一 般 保 險 產 品 之 授 權 保 險 代 理 商 此 中 文 譯 本 只 供 參 考 之 用, 如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條 款 有 任 何 分 歧,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由 安 盛 保 險 有 限 公 司 刊 發 11 PFL0216/J/CO/066V13 (J/A6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