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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預 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3 時 30 分 至 14 時 05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盧 先 得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藍 聰 國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王 瑞 春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吳 明 山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何 永 長 蔣 鴻 濱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黃 銘 松 陳 奎 珠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林 基 源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林 榮 洲 請 假 : 張 德 亮 主 席 : 鄭 召 集 人 光 明 記 錄 : 林 韻 笙 鄭 召 集 人 光 明 宣 布 本 會 第 4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應 為 128 人, 報 到 人 數 已 經 超 過 法 定 開 會 人 數, 預 備 會 議 開 始 一 推 選 預 備 會 議 主 席 : 由 鄭 召 集 人 光 明 當 選 預 備 會 議 主 席 二 鄭 召 集 人 光 明 報 告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籌 備 經 過 : ( 一 )104 年 2 月 3 日 本 會 第 4 屆 第 8 次 理 事 會 議 推 派 鄭 理 事 長 光 明 1

吳 副 理 事 長 文 豐 吳 副 理 事 長 進 益 吳 副 理 事 長 進 文 張 監 事 會 召 集 人 治 民 羅 秘 書 長 蕙 茹 吳 處 長 振 台 等 7 人 擔 任 籌 備 委 員, 並 由 鄭 理 事 長 光 明 擔 任 召 集 人 ( 二 )104 年 2 月 3 日 召 開 籌 備 委 員 會 議, 決 定 本 次 大 會 召 開 事 宜, 包 括 舉 行 日 期 地 點 會 議 日 程 表 預 備 會 議 程 序 開 幕 典 禮 程 序 秘 書 處 工 作 人 員 來 賓 之 邀 請 午 晚 餐 之 安 排 等 事 項 大 會 秘 書 處 工 作 人 員 依 作 業 程 序, 隨 即 展 開 各 項 籌 備 作 業, 例 如 大 會 會 務 工 作 報 告 及 討 論 議 案 之 徵 集 手 冊 之 編 印 等, 隨 同 開 會 通 知, 依 規 定 事 先 寄 供 各 代 表 參 閱 另 籌 備 會 議 通 過 之 議 案 亦 將 提 本 次 預 備 會 議 討 論 及 議 決 ( 三 ) 籌 備 會 指 派 本 會 羅 秘 書 長 為 大 會 秘 書 長, 為 撙 節 費 用, 並 請 其 就 本 會 暨 鄰 近 分 會 會 務 人 員 中 聘 請 適 當 人 選 擔 任 大 會 工 作 人 員 三 討 論 事 項 : ( 一 ) 請 通 過 大 會 議 事 日 程 表 及 會 議 程 序 案 ( 請 參 閱 第 1 頁 ) 決 議 : 1. 通 過, 照 案 執 行 2. 有 關 陳 廣 志 代 表 及 鄭 東 祥 代 表 所 提 台 中 暨 高 雄 各 別 設 立 二 分 會 案, 正 式 列 入 討 論 提 案 第 37 案 ( 二 ) 請 推 選 大 會 主 席 團 人 選 案 決 議 : 通 過, 推 派 鄭 光 明 吳 進 文 吳 進 益 孟 廣 彰 張 治 民 等 五 位 代 表 擔 任 本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主 席 團 主 席 ( 三 ) 請 追 認 通 過 大 會 秘 書 處 工 作 人 員 案 ( 請 參 閱 第 4 頁 ) 決 議 : 追 認 通 過 四 臨 時 動 議 : 無 五 散 會 (14 時 05 分 ) 2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一 次 會 議 ( 開 幕 典 禮 )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 時 10 分 至 15 時 15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盧 先 得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藍 聰 國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王 瑞 春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吳 明 山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何 永 長 蔣 鴻 濱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黃 銘 松 陳 奎 珠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林 基 源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林 榮 洲 請 假 : 張 德 亮 主 席 : 鄭 代 表 光 明 記 錄 : 林 韻 笙 吳 信 鋒 上 級 指 導 及 貴 賓 : 勞 動 部 許 科 長 根 魁 中 國 國 民 黨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黃 副 主 席 敏 惠 翁 董 事 長 文 祺 王 總 經 理 昌 3

新 北 市 政 府 郵 政 人 員 退 休 協 進 會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中 華 民 國 鐵 路 工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鐵 路 工 會 台 灣 公 路 工 會 中 華 航 空 公 司 企 業 工 會 全 國 金 融 業 工 會 聯 合 總 會 台 灣 銀 行 產 業 工 會 台 灣 土 地 銀 行 產 業 工 會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企 業 工 會 台 灣 企 銀 工 會 台 灣 菸 酒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聯 合 會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華 南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產 業 工 會 第 一 商 業 銀 行 工 會 本 會 顧 問 立 法 委 員 市 議 員 陳 副 市 長 伸 賢 閰 秘 書 長 永 安 莊 理 事 長 爵 安 陳 理 事 長 漢 卿 謝 理 事 長 勝 明 黃 理 事 長 仲 發 葛 理 事 長 作 亮 韓 秘 書 長 仕 賢 吳 理 事 長 振 昌 蔡 理 事 長 桂 華 鄭 代 理 事 長 木 欽 黃 理 事 長 進 丁 趙 理 事 長 銘 圓 朱 理 事 長 傳 炳 蔡 理 事 長 英 德 曾 理 事 長 小 玲 劉 律 師 文 瑞 ( 劉 昌 崙 律 師 事 務 所 代 表 ) 林 郁 方 委 員 費 鴻 泰 委 員 陳 歐 珀 委 員 李 議 員 彥 秀 郭 議 員 昭 巖 王 議 員 欣 儀 大 會 主 席 上 級 指 導 及 貴 賓 致 詞 ( 依 發 言 順 序 ) 大 會 主 席 鄭 代 表 光 明 今 天 召 開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感 謝 各 位 貴 賓 蒞 臨 指 導,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做 為 一 個 2 萬 7 千 人 會 員 的 工 會, 本 會 各 項 業 務 皆 按 照 法 令 規 章 進 行, 去 年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在 董 事 長 與 總 經 理 的 領 導 與 各 位 同 仁 的 努 力 下, 稅 後 盈 餘 繳 庫 121.9 億 本 會 去 年 為 會 員 做 了 很 多 事 情, 這 是 大 家 共 同 的 功 勞, 例 如 職 階 人 員 專 業 職 ( 一 ) 與 專 業 職 ( 二 ) 及 不 定 期 約 僱 人 員 晉 薪 2 級, 當 然 我 們 是 國 營 企 業 一 切 須 按 照 法 令 規 定 進 行, 所 以 無 法 對 轉 調 人 員 調 薪, 請 各 位 包 涵, 對 於 不 定 期 約 僱 人 員 本 會 也 爭 取 到 特 別 休 假 補 助 各 位 也 看 到 4 月 1 日 交 通 部 同 意 修 正 郵 件 處 理 規 則, 增 訂 民 眾 家 中 飼 養 動 物 若 有 攻 擊 外 勤 同 仁 之 虞, 經 過 通 知 仍 不 改 善, 該 地 址 信 件 將 開 招 領 單 不 再 投 遞, 民 眾 需 自 行 前 往 最 近 郵 局 領 取 報 紙 也 報 導 台 北 郵 局 首 先 試 辦 好 孕 郵 妳 開 始 活 動, 對 於 台 北 市 區 之 孕 婦 產 後 坐 月 子 期 間 及 家 中 有 6 歲 以 下 幼 兒 家 長, 提 供 郵 務 稽 查 來 試 辦 上 樓 投 遞 服 務, 目 前 共 有 57 位 民 眾 申 請, 希 望 以 更 多 服 務 爭 取 認 同 3 月 11 日 本 人 率 律 師 與 同 仁 拜 見 交 通 部 陳 部 長, 提 出 三 項 訴 求 : 4

一 建 請 同 意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逐 年 辦 理 優 退, 並 准 予 全 數 回 補 二 請 協 助 儘 速 修 訂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員 工 待 遇 授 權 訂 定 基 本 原 則 第 6 點 第 4 項 規 定 績 效 特 優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評 選 規 定, 希 望 各 部 會 分 別 評 選, 以 期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讓 盈 餘 達 法 定 預 算 者 可 領 最 高 2.6 個 月 三 有 關 委 員 提 案 要 求 在 104 年 底 前 將 郵 政 協 會 所 有 資 產 回 捐 國 家 後 加 以 解 散 乙 案, 請 盡 力 協 處, 以 維 郵 人 權 益, 否 則 將 聯 合 中 華 電 信 員 工 發 動 抗 爭, 以 捍 衛 郵 電 員 工 資 產 這 些 訴 求 部 長 都 聽 到 了, 我 們 也 會 密 切 注 意 後 續 之 發 展 最 後 預 祝 本 次 大 會 順 利 圓 滿 成 功, 各 位 與 會 貴 賓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家 庭 幸 福 美 滿 宣 讀 吳 副 總 統 賀 電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鄭 理 事 長 光 明 暨 全 體 與 會 人 士 公 鑒 : 欣 聞 訂 於 本 (104) 年 3 月 17 日 舉 行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特 電 申 賀 長 期 以 來, 貴 會 積 極 發 揮 組 織 效 能, 建 立 溝 通 精 進 平 台, 提 升 優 質 勞 動 條 件, 完 善 多 元 服 務 機 制, 竭 力 殫 精, 殊 值 嘉 勉 際 此, 敬 祝 活 動 順 利 成 功, 諸 君 平 安 如 意 吳 敦 義 賀 勞 動 部 許 科 長 根 魁 陳 部 長 因 在 立 法 院 另 有 會 議 無 法 親 臨 大 會, 謹 代 表 致 上 最 高 敬 意 與 歉 意! 剛 才 理 事 長 談 到 工 會 為 大 家 爭 取 許 多 事 項, 勞 動 部 作 為 勞 工 行 政 最 高 主 管 機 關, 對 大 家 的 權 益 與 福 利, 也 會 竭 力 爭 取 部 長 自 上 任 以 來, 在 很 多 政 策 方 面 照 顧 勞 工, 除 對 勞 基 法 第 28 條 作 債 權 調 整 外, 另 外 跟 大 家 息 息 相 關 的 工 時 調 整, 我 們 已 把 每 周 工 時 40 小 時 之 縮 減 方 案 送 到 行 政 院, 未 來 也 希 望 儘 快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制 度 勞 動 部 期 盼 能 與 工 會 站 在 一 起, 週 延 而 努 力 的 保 障 勞 工 權 益 預 祝 今 天 的 大 會 順 利 圓 滿, 各 位 與 會 的 代 表 與 貴 賓 大 家 身 體 健 康 萬 事 如 意 國 民 黨 黃 副 主 席 敏 惠 在 此 謹 代 表 朱 立 倫 主 席 暨 市 長 參 加 本 次 大 會 本 人 先 前 能 當 選 嘉 義 市 市 長, 要 感 謝 所 有 郵 政 工 會 朋 友 的 支 持, 另 外 要 感 謝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去 年 在 我 卸 任 前 夕, 在 嘉 義 市 舉 辦 全 國 運 動 會, 增 加 了 不 少 稅 收 一 路 走 來, 鄭 理 事 長 領 導 工 會 一 起 合 作 努 力, 以 理 性 且 堅 定 的 態 度 爭 取 員 工 的 權 益, 台 灣 今 日 的 進 步, 最 大 的 榮 耀 還 是 來 自 於 勞 工 界 當 然, 剛 才 鄭 理 事 長 所 說 的 幾 個 議 題, 我 一 定 會 特 別 指 示 政 策 會 賴 士 葆 執 行 長 及 國 民 黨 立 院 黨 團 來 研 議 並 全 力 協 助 郵 局 所 有 的 員 工 同 心 協 力 在 第 一 線 的 努 力, 才 能 夠 繳 足 法 定 盈 餘 給 國 庫 台 灣 有 經 濟 奇 蹟 和 民 主 奇 蹟, 郵 政 就 是 台 灣 的 一 個 重 要 奇 蹟 希 望 新 的 一 年 我 們 一 起 團 結 合 作 為 中 華 民 國 而 努 力, 祝 福 大 會 圓 滿 成 功, 謝 謝 大 家 5

陳 委 員 歐 珀 今 天 不 是 代 表 立 法 院, 也 不 是 代 表 蔡 主 席, 我 代 表 宜 蘭 48 萬 名 鄉 親 來 參 加 本 次 大 會, 原 因 有 三 個, 第 一 : 我 要 藉 這 個 機 會 表 達 對 翁 董 事 長 的 敬 意, 因 為 他 千 里 迢 迢 到 宜 蘭 拜 訪 我, 提 到 可 以 試 驗 協 助 宜 蘭 縣 農 民 推 銷 當 地 的 農 作 產 品 的 窩 心 想 法, 讓 我 很 感 動, 在 此 也 呼 籲 全 體 員 工 支 持 翁 董 事 長 第 二 : 鄭 理 事 長 從 就 職 到 現 在, 一 直 希 望 我 加 入 交 通 委 員 會, 這 個 會 期 終 於 如 願 以 償, 可 以 幫 得 上 忙, 所 以 未 來 要 跟 國 民 黨 委 員 攜 手 合 作, 共 同 完 成 公 保 年 金 及 合 理 績 效 獎 金 的 問 題, 當 然 立 法 院 是 合 議 制, 讓 我 們 一 起 來 努 力 將 來 各 位 有 訴 求 的 話, 我 可 以 做 為 溝 通 的 橋 梁, 也 跟 大 家 一 起 為 了 我 們 的 權 益 打 拼 第 三 : 藉 這 機 會 表 達 來 自 宜 蘭 的 感 謝, 翁 董 事 長 派 了 楊 經 理, 在 去 年 宜 蘭 郵 局 達 到 第 一 名 的 績 效, 我 們 覺 得 與 有 榮 焉, 最 後 恭 祝 大 家 工 作 愉 快 心 想 事 成, 謝 謝 大 家 新 北 市 陳 副 市 長 伸 賢 我 一 方 面 代 表 朱 市 長, 一 方 面 是 以 好 朋 友 的 身 分 來 參 加 本 次 大 會, 在 座 各 位 都 是 我 的 好 朋 友, 我 接 任 新 北 市 秘 書 長 時, 鄭 理 事 長 就 邀 請 我 為 工 會 上 課, 多 年 前 任 職 勞 委 會 有 一 個 體 認, 無 論 工 作 有 多 累, 但 是 絕 對 不 要 喪 失 熱 忱, 而 熱 忱 的 來 源 就 是 愛, 要 疼 愛 我 們 的 工 會 我 們 的 會 員, 期 勉 各 位 工 會 幹 部 保 持 愛 與 熱 忱, 你 就 會 覺 得 工 作 有 意 義 第 二 點, 當 今 社 會 很 現 實, 團 結 力 量 最 大, 美 國 總 統 選 舉 時 一 定 要 打 電 話 給 全 國 聯 合 總 工 會, 爭 取 工 會 的 支 持 工 會 內 部 選 舉 時 會 有 雜 音, 對 內 有 不 同 意 見 沒 關 係, 但 是 對 外 就 是 要 團 結 第 三 點, 工 會 自 由 化 後 的 競 爭, 服 務 更 要 創 新 最 後 還 是 要 提 醒 大 家, 在 勞 動 條 件 中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勞 工 的 安 全 衛 生, 一 定 要 零 災 害 勞 動 部 統 計 今 年 是 我 們 勞 動 人 口 的 高 峰, 從 明 年 開 始 我 們 將 有 15 萬 的 勞 動 人 口 在 下 降, 所 以 提 高 勞 參 率 就 非 常 重 要, 要 提 高 勞 參 率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事 業 單 位 提 供 的 勞 動 條 件, 勞 工 福 利 要 更 好, 職 場 工 作 環 境 要 更 友 善, 就 可 留 住 更 多 的 勞 動 人 才 過 去 我 們 工 會 都 重 視 小 的 個 別 勞 動 福 利 或 勞 資 爭 議, 現 在 我 們 視 野 要 提 高, 要 看 整 個 勞 工 的 政 策 與 法 制, 影 響 面 會 更 大 最 後 祝 大 家 平 安 健 康, 大 會 圓 滿 成 功 費 委 員 鴻 泰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是 我 們 大 家 的 好 朋 友, 無 論 是 在 市 議 會 或 立 法 院, 無 論 執 政 或 在 野, 我 永 遠 站 在 勞 工 這 一 邊, 因 為 勞 資 和 諧 公 司 才 會 進 步, 企 業 才 會 有 效 率 這 麼 多 年 來, 鄭 理 事 長 一 直 站 在 勞 方 立 場 跟 公 司 爭 取 權 益, 我 們 只 要 文 鬥 不 要 武 鬥, 武 鬥 就 傷 了 和 氣 我 們 不 是 在 討 好 甚 麼 人, 只 有 勞 資 和 諧 才 會 進 步, 但 是 我 是 站 在 中 間 偏 勞 方 這 邊, 勞 工 是 相 對 弱 勢, 我 們 將 盡 量 爭 取 年 金 制 度 以 及 加 薪 四 法 的 修 法, 拜 託 柯 總 召 不 要 阻 擋 這 十 幾 年 來 為 何 大 家 薪 資 沒 有 增 加? 因 為 6

光 從 GDP 來 看, 不 見 得 準 確,20 年 前 GDP 的 51% 是 屬 於 薪 水, 現 在 約 只 剩 下 45%, 所 以 我 們 希 望 當 資 方 賺 到 錢 時, 拿 一 些 錢 出 來, 分 配 給 我 們 的 工 作 同 仁, 工 作 效 率 才 會 高 希 望 各 位 支 持 我, 讓 勞 工 朋 友 多 一 點 薪 水, 軍 公 教 能 加 薪 在 這 裡 祝 福 大 家 健 康 快 樂, 感 謝 大 家 翁 董 事 長 文 祺 今 天 很 高 興 第 二 次 來 參 加 這 個 活 動, 剛 剛 聽 了 幾 位 先 進 講 的 話, 心 裡 頭 非 常 感 動, 費 委 員 講 的 重 點 就 是 加 薪,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與 工 會 都 支 持 這 個 做 法, 不 過 我 想 趁 這 個 機 會 跟 大 家 說, 請 在 座 有 多 位 工 會 理 事 長 聽 聽 工 會 是 怎 麼 做 的 去 年 是 我 接 手 的 完 整 一 年, 我 給 自 己 很 大 的 壓 力, 剛 剛 理 事 長 說 我 們 去 年 業 績 不 錯, 賺 了 121.9 億, 為 什 麼 我 的 壓 力 很 大? 因 為 我 的 前 任 是 一 位 玉 女, 在 她 之 下, 我 不 敢 說 想 要 超 越 她, 但 至 少 要 不 相 上 下, 以 去 年 來 說, 我 們 的 表 現 比 前 年 多 出 1 億 元 的 利 潤, 可 是 這 121 億 並 不 是 我 們 營 利 的 全 部, 它 至 少 會 加 上 2.5 億 變 成 123.5 億, 為 什 麼 呢? 去 年 上 半 年 開 始, 我 就 跟 王 總 經 理 策 劃, 認 為 今 年 業 績 應 該 可 以 達 成 目 標, 於 是 下 半 年 扣 下 了 2.5 億 元, 是 針 對 公 司 專 業 職 ( 一 ) ( 二 ) 的 新 進 人 員 及 不 定 期 約 僱 人 員, 總 數 7,760 位, 一 律 加 兩 級, 就 在 今 (104) 年 1 月 1 號 生 效, 這 7,760 位 同 仁 全 部 加 兩 級, 中 華 郵 政 的 新 進 員 工 起 薪 從 此 告 別 2 字 頭, 從 三 萬 零 五 百 起 跳 第 二 如 同 陳 歐 珀 委 員 所 說, 去 年 五 月 開 始 請 我 們 的 郵 差 去 尋 訪 當 地 小 農, 如 果 他 的 東 西 受 到 盤 商 的 剝 削 不 容 易 賣 出 去 的, 這 件 事 情 郵 差 一 定 知 道, 所 以 就 找 到 大 樹 區 山 下 賣 玉 荷 包 的 20 個 小 農, 然 後 跟 他 們 簽 約, 幫 忙 賣 玉 荷 包, 五 公 斤 一 箱 470 元, 也 就 是 去 年 的 均 價 加 三 成, 中 間 價 格 的 變 動 完 全 由 中 華 郵 政 承 擔, 與 他 們 無 關 原 本 要 幫 他 們 賣 1 萬 箱, 結 果 因 為 網 路 上 大 家 的 支 持, 尤 其 是 台 北 台 中 和 高 雄, 我 們 總 共 賣 了 1 萬 7 千 多 箱, 雖 然 這 470 元 比 在 松 青 超 市 買 還 貴, 但 他 們 不 是 在 買 荔 枝, 而 是 在 買 故 事, 是 在 買 對 小 農 的 支 持, 對 中 華 郵 政 的 支 持 小 農 自 動 從 每 箱 捐 出 10 元 給 伊 甸 基 金 會, 這 就 是 中 華 郵 政 除 了 郵 儲 壽 法 定 任 務 之 外, 還 可 以 多 做 的 公 益 非 常 感 謝 過 去 這 一 年 來, 鄭 理 事 長 三 位 副 理 事 長 及 所 有 分 會 理 事 長 給 本 人 很 多 的 指 導 及 鞭 策 這 一 年 來 尤 其 前 半 年 花 了 很 多 錢, 很 多 工 會 幹 部 都 認 為 董 事 長 怎 麼 這 麼 會 花 錢? 一 下 子 在 營 業 廳 蓋 廁 所, 一 蓋 就 要 2 30 萬 元 ; 把 1,340 個 營 業 招 牌 換 新 的, 就 花 了 一 兩 億 ; 過 年 過 節 還 要 大 家 張 燈 結 綵, 又 花 了 六 千 多 萬 ; 從 今 年 1 月 1 日 幫 586 位 稽 查 全 部 換 三 軍 儀 隊 的 衣 服, 又 花 了 好 幾 千 萬 ; 今 年 的 4 月 1 日 起 我 們 的 外 勤 與 窗 口 同 仁 共 22,000 人, 全 部 換 制 服 又 花 了 好 幾 億 花 了 這 麼 多 錢 後, 又 撥 了 2 億 5 千 萬 去 加 薪, 又 增 提 資 本 準 備, 多 撥 退 休 準 備 金, 我 們 還 是 淨 賺 了 121 億 賺 錢 是 中 華 郵 政 的 本 事, 我 們 只 要 認 份 的 做 事 情 就 一 定 會 賺 錢, 所 以 賺 錢 不 是 困 難 的 事, 困 難 7

的 事 在 賺 錢 與 公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剛 剛 歐 珀 委 員 講 的 事 就 是 公 益 的 事 玉 荷 包 之 後 我 有 一 個 機 緣 去 佛 光 山 找 星 雲 法 師, 結 果 他 一 破 題 就 講 大 樹 鄉 玉 荷 包, 因 為 佛 光 山 建 寺 20~30 年 來 一 直 跟 山 下 的 大 樹 鄉 關 係 處 不 好, 法 師 一 直 在 想 如 何 改 善 彼 此 的 關 係, 後 來 了 解 幫 他 們 提 升 經 濟 條 件 是 方 法 之 一, 於 是 在 5 6 年 前 寺 中 的 比 丘 尼 就 開 始 買 玉 荷 包 荔 枝 賣 給 香 客, 所 以 關 係 就 逐 漸 改 善, 法 師 沒 有 想 到 在 沒 有 協 調 下, 我 們 中 華 郵 政 去 年 夏 天 就 出 手, 開 始 用 我 們 的 物 流 及 電 子 商 城 幫 大 樹 鄉 賣 玉 荷 包, 結 果 大 賣, 星 雲 法 師 特 別 跟 我 說 這 件 事, 謝 謝 中 華 郵 政 幫 了 佛 光 山 這 個 大 忙, 以 後 佛 光 山 跟 大 樹 鄉 的 關 係 會 愈 來 愈 好 法 師 稱 譽 中 華 郵 政, 服 務 第 一 服 務 沒 有 第 一, 星 雲 法 師 的 意 思 是 我 們 中 華 郵 政 服 務 很 好, 但 還 要 得 第 一, 謝 謝 大 家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莊 理 事 長 爵 安 很 榮 幸 能 參 加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今 年 適 逢 郵 政 工 會 創 會 85 周 年, 可 見 郵 政 工 會 在 台 灣 歷 史 悠 久, 運 作 正 常, 也 感 謝 郵 政 工 會 對 全 產 總 在 各 項 勞 動 議 題 權 利 爭 取 上 給 予 支 持 與 協 助 我 們 也 感 謝 陳 委 員 對 於 公 保 年 金 議 題 願 意 幫 我 們 跟 黨 團 進 行 協 商 期 待 相 關 公 保 法 案 能 在 這 個 會 期 排 入 議 程 順 利 通 過, 也 希 望 貴 工 會 繼 續 做 全 產 總 強 力 的 後 盾, 讓 我 們 為 台 灣 勞 工 的 生 活 以 及 工 作 環 境, 共 同 來 努 力, 維 護 台 灣 弱 勢 勞 工 的 尊 嚴, 一 起 來 打 拼, 共 同 為 創 造 工 會 的 價 值, 攜 手 並 進 敬 祝 會 員 大 會 順 利 成 功 台 北 市 王 市 議 員 欣 儀 感 謝 郵 政 工 會 在 去 年 底 的 議 員 選 舉 給 予 欣 儀 的 支 持, 讓 欣 儀 能 順 利 連 任, 為 大 家 服 務, 未 來 工 會 有 任 何 我 可 以 協 助 的 地 方, 請 隨 時 交 代, 讓 欣 儀 做 郵 政 工 會 最 強 力 的 後 盾, 祝 福 大 會 順 利 圓 滿 成 功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工 會 蔡 理 事 長 桂 華 關 於 董 事 長 提 到 玉 荷 包 的 事, 我 也 想 到 有 些 教 師 在 偏 鄉 地 區 教 書, 當 地 家 長 所 生 產 的 東 西 會 被 剝 削, 我 們 就 來 幫 他 們 做 一 個 公 益 平 台 的 行 銷, 關 於 運 輸 問 題 翁 董 事 長 表 示 全 力 支 持 謝 謝 各 位 二 禮 成 (15 時 15 分 ) 8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二 次 會 議 ( 會 務 工 作 報 告 )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5 時 25 分 至 16 時 00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盧 先 得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藍 聰 國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王 瑞 春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吳 明 山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何 永 長 蔣 鴻 濱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黃 銘 松 陳 奎 珠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林 基 源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林 榮 洲 請 假 : 張 德 亮 主 席 : 吳 代 表 進 文 記 錄 : 林 韻 笙 一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 確 認, 准 予 備 查 ( 詳 見 會 議 手 冊 第 17 至 32 頁 ) 二 理 事 會 工 作 報 告 : 確 認, 准 予 備 查 ( 詳 見 會 議 手 冊 第 33 至 101 頁 ) 三 監 事 會 工 作 報 告 : 9

確 認, 准 予 備 查 ( 詳 見 會 議 手 冊 第 102 頁 ) 10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三 次 會 議 ( 選 舉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推 派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5 屆 董 事 會 董 事 ( 工 會 代 表 ) 及 出 席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6 時 00 分 至 17 時 50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盧 先 得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藍 聰 國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吳 明 山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何 永 長 蔣 鴻 濱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黃 銘 松 陳 奎 珠 王 瑞 春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林 基 源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林 榮 洲 請 假 : 張 德 亮 主 席 : 吳 代 表 進 益 記 錄 : 林 韻 笙 一 主 席 報 告 出 席 人 數 : 應 出 席 人 數 :128 人 ; 親 自 出 席 人 數 127 人 ; 請 假 1 人 ; 委 託 出 席 人 數 1 人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11

二 主 席 報 告 選 舉 職 稱 應 選 名 額 選 舉 方 法 ( 無 記 名 連 記 法 ) 領 票 投 票 方 式 無 效 票 鑑 定 選 舉 法 令 依 據 等 及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確 認, 無 異 議 ) 三 推 舉 選 務 工 作 人 員 : ( 一 ) 領 票 組 :( 受 委 託 出 席 者 應 憑 大 會 核 發 之 委 託 出 席 證 始 可 領 票 ) 唱 名 : 廖 淑 嬌 發 票 : 王 艾 蘿 王 鳳 姐 ( 二 ) 董 事 投 開 票 組 :(128 張 ) 第 一 開 票 所 (64 張 ) 記 票 員 : 蔡 正 發 唱 票 員 : 古 鳳 嬌 監 票 員 : 吳 芳 龍 第 二 開 票 所 (64 張 ) 記 票 員 : 李 慶 文 唱 票 員 : 方 金 紘 監 票 員 : 楊 瑞 家 ( 三 ) 全 產 總 代 表 投 開 票 組 :(128 張 ) 第 一 開 票 所 (64 張 ) 記 票 員 : 蔡 定 國 唱 票 員 : 郭 開 城 監 票 員 : 楊 正 義 第 二 開 票 所 (64 張 ) 記 票 員 : 劉 昌 輝 唱 票 員 : 陳 友 珠 監 票 員 : 湯 菊 蓮 ( 四 ) 開 票 結 果 登 紀 : 合 計 員 : 吳 玉 蓮 登 紀 員 : 傅 俊 智 四 檢 視 並 封 閉 票 匭 五 選 舉 ( 依 座 位 順 序 簽 名 領 票, 請 各 發 票 員 監 票 員 就 位 ) 六 主 席 徵 詢 大 會 同 意 於 下 午 17 時 00 分 停 止 領 票 17 時 03 分 停 止 投 票, 並 逕 行 開 票 ( 確 認, 無 異 議 ) 七 主 席 報 告 選 舉 結 果 : ( 一 )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推 派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5 屆 董 事 會 董 事 ( 工 會 代 表 ) 1. 發 出 選 票 128 張, 開 出 選 票 128 張, 有 效 選 票 128 張 無 效 票 0 張 2. 選 舉 開 票 結 果 : 1 號 王 耀 慶 9 票 2 號 林 志 忠 87 票 3 號 楊 煥 昇 57 票 12

4 號 詹 一 新 54 票 5 號 陳 進 生 68 票 6 號 吳 文 豐 86 票 3.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推 派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5 屆 董 事 會 董 事 ( 工 會 代 表 ) 林 志 忠 吳 文 豐 陳 進 生 楊 煥 昇 ( 候 補 1) 詹 一 新 ( 候 補 2) 王 耀 慶 ( 候 補 3) ( 二 ) 出 席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1. 發 出 選 票 128 張, 開 出 選 票 128 張, 有 效 選 票 126 張 無 效 票 2 張 2. 選 舉 開 票 結 果 : 1 號 陳 登 福 37 票 2 號 鄭 雅 喬 101 票 3 號 黃 清 泉 31 票 4 號 蕭 昭 彥 87 票 5 號 陳 廣 志 55 票 6 號 許 富 雄 81 票 7 號 蕭 滌 生 104 票 8 號 林 朝 宗 78 票 9 號 簡 煌 榮 71 票 10 號 辜 利 富 94 票 11 號 呂 文 賓 83 票 3. 出 席 全 國 產 業 總 工 會 第 6 屆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蕭 滌 生 鄭 雅 喬 辜 利 富 蕭 昭 彥 呂 文 賓 許 富 雄 林 朝 宗 簡 煌 榮 八 主 席 徵 詢 大 會 對 以 上 選 舉 結 果 有 無 異 議, 會 眾 無 異 議, 主 席 宣 布 本 次 會 議 散 會 (17 時 50 分 ) 13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四 次 會 議 ( 討 論 提 案 )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8 時 30 分 至 13 時 25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何 永 長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蔣 鴻 濱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王 瑞 春 陳 奎 珠 黃 銘 松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吳 明 山 ( 委 託 鄭 光 明 ) 藍 聰 國 ( 委 託 張 金 龍 ) 盧 先 得 ( 委 託 陳 世 銓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請 假 : 張 德 亮 吳 明 山 林 基 源 藍 聰 國 ( 委 託 時 間 13:00) 盧 先 得 ( 委 託 時 間 13:00) 主 席 : 張 代 表 治 民 記 錄 : 林 韻 笙 壹 討 論 提 案 : 會 眾 提 議 將 討 論 事 項 第 37 案 與 第 8 案 次 序 對 調, 因 屬 變 更 議 程, 經 投 票 表 決, 在 場 119 人, 贊 成 68 票, 未 達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仍 維 持 原 順 序 14

第 1 案 案 由 : 本 會 103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書, 請 審 議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本 會 104 年 2 月 3 日 第 4 屆 第 8 次 理 事 會 議 審 議 及 監 事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二 請 參 閱 103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決 算 書 資 產 負 債 表 資 產 負 債 明 細 表 盈 虧 計 算 表 財 產 目 錄 ( 請 參 閱 附 件 一 ) 辦 法 : 提 請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函 報 勞 動 部 備 查 決 議 : 通 過, 交 組 訓 處 函 報 勞 動 部 備 查 第 2 案 案 由 : 本 會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暨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書 草 案, 請 審 議 案 說 明 : 一 本 案 經 本 會 104 年 2 月 3 日 第 4 屆 第 8 次 理 事 會 議 審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暨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書 草 案 ( 請 參 閱 附 件 二 ) 辦 法 : 提 請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交 理 事 會 執 行, 並 函 報 勞 動 部 備 查 決 議 : 通 過 後 交 理 事 會 執 行, 並 交 組 訓 處 函 報 勞 動 部 備 查 第 3 案 案 由 : 建 請 修 正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為 因 應 工 會 法 修 正 及 勞 動 部 函 示, 對 本 會 章 程 與 各 項 會 務 運 作 等 問 題 進 行 研 議 及 修 正, 參 採 工 會 法 及 勞 動 部 相 關 函 示, 修 正 本 會 章 程 第 9 20 26 及 28 條 規 範 本 會 處 以 會 員 停 權 或 除 名 處 分, 應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於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前,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員 代 表 應 議 決 事 項 及 議 決 額 數 等 規 範 二 本 會 章 程 經 第 4 屆 第 3 次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103 年 6 月 6 日 ) 結 論, 移 請 103 年 度 工 作 檢 討 會 (7 月 25 日 ) 研 議 第 4 屆 第 6 次 理 事 會 通 過, 提 請 本 ( 第 4 屆 第 3 次 )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三 檢 陳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章 程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理 事 會 通 過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九 條 會 員 有 違 背 前 條 規 定 事 項 及 損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之 言 論 第 九 條 會 員 有 違 背 前 條 規 定 事 項 及 損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經 監 1. 會 員 損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原 經 監 事 會 負 責 執 行 調 查, 建 議 授 15

及 行 為, 經 調 查 委 員 會 查 明 屬 實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停 權 除 名 等 之 處 分 會 員 之 停 權 除 名 辦 法, 由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另 訂 之 第 二 十 條 下 列 事 項 應 經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之 議 決 : 一 本 會 章 程 之 修 改 二 本 會 會 員 代 表 理 事 監 事 理 事 長 勞 工 董 事 及 出 席 全 國 性 工 會 代 表 之 選 任 解 任 及 停 權 之 規 定 三 本 會 之 聯 合 合 併 分 立 解 散 及 財 產 之 處 分 四 會 員 之 停 權 及 除 名 之 規 定 五 團 體 協 約 之 確 認 追 認 及 協 商 代 表 簽 約 代 表 之 產 生 六 決 定 本 會 工 作 方 針 七 審 核 本 會 各 項 經 費 收 繳 數 額 經 費 之 收 支 預 算 支 配 基 準 與 支 付 及 稽 核 方 法 事 會 查 明 屬 實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停 權 除 名 等 之 處 分 ; 會 員 之 停 權 除 名 要 件 及 程 序, 由 理 事 會 擬 訂, 提 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第 二 十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職 權 如 下 : 一 本 會 章 程 之 修 改 二 選 舉 罷 免 本 會 理 事 監 事 理 事 長 公 司 董 事 會 勞 工 董 事 及 出 席 加 入 之 全 國 性 工 會 代 表 及 其 選 任 解 任 停 權 之 規 定 三 工 會 組 織 之 聯 合 合 併 分 立 解 散 及 財 產 之 處 分 四 會 員 之 停 權 及 除 名 之 規 定 五 團 體 協 約 之 確 認 追 認 及 協 商 代 表 簽 約 代 表 之 產 生 六 決 定 本 會 工 作 方 針 七 審 核 本 會 各 項 經 費 收 繳 數 額 經 費 之 收 支 預 算 支 配 基 準 與 支 付 及 16 權 由 調 查 委 員 會 執 行, 並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2. 原 第 1 項 後 段 移 列 第 2 項, 爰 作 文 字 修 正 1. 參 採 工 會 法 第 26 條 明 定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應 議 決 事 項, 第 1 項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2. 第 1 項 第 3 款 依 新 工 會 法 規 範, 將 工 會 組 織 修 正 為 本 會 3. 第 2 項 規 範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採 絕 對 多 數 議 決 事 項, 為 規 範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額 數, 移 列 第 28 條 4. 原 第 3 項 移 列 第 2 項,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八 審 核 本 會 報 告 及 收 支 決 算 之 承 認 九 聽 取 質 詢 並 審 查 理 ( 監 ) 事 會 及 勞 工 董 事 工 作 報 告 十 集 體 勞 動 條 件 之 維 持 或 變 更 十 一 基 金 之 運 用 及 處 分 十 二 國 際 組 織 之 加 入 或 退 出, 與 國 內 外 工 會 結 盟 事 項 十 三 本 會 公 共 事 業 之 創 辦 十 四 其 他 與 會 員 權 利 義 務 有 關 之 重 大 事 項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經 議 決 訂 定 者, 不 受 人 民 團 體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六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分 為 定 期 會 議 及 臨 時 會 議 二 種, 由 理 事 長 召 集 之 稽 核 方 法 八 審 核 本 會 報 告 及 收 支 決 算 之 承 認 九 聽 取 質 詢 並 審 查 理 ( 監 ) 事 會 及 勞 工 董 事 工 作 報 告 十 集 體 勞 動 條 件 內 容 之 維 持 或 變 更 十 一 基 金 之 設 立 管 理 運 用 及 處 分 十 二 國 際 組 織 之 加 入 或 退 出, 與 國 內 外 工 會 結 盟 事 項 十 三 本 會 公 共 事 業 之 創 辦 十 四 議 決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事 項, 非 有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出 席,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2/3 以 上 之 同 意, 不 得 議 決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經 議 決 訂 定 者, 不 受 人 民 團 體 法 及 其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第 二 十 六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應 有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非 有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過 17 1. 原 本 條 第 1 項 規 範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員 代 表 應 出 席 額 數 及 採 相 對 多 數 議

定 期 會 議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至 遲 應 於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之 十 五 日 前, 將 會 議 通 知 送 達 會 員 代 表 臨 時 會 議, 經 理 事 會 決 議, 或 會 員 五 分 之 一 或 會 員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請 求, 或 監 事 會 之 請 求, 由 理 事 長 召 集 之, 至 遲 應 於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之 三 日 前, 將 會 議 通 知 送 達 會 員 代 表 但 因 緊 急 事 故 召 集 臨 時 會 議, 得 於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之 一 日 前 送 達 第 二 十 八 條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應 有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非 有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同 意, 不 得 議 決 但 第 二 十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之 事 項, 非 有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不 得 議 決 會 員 代 表 應 按 時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半 數 同 意, 不 得 議 決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分 為 定 期 會 議 及 臨 時 會 議 二 種, 由 理 事 長 召 集 之 定 期 會 議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1 次, 至 遲 應 於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之 十 五 日 前, 將 會 議 通 知 送 達 會 員 代 表 臨 時 會 議, 經 理 事 會 決 議, 或 會 員 1/5 或 會 員 代 表 1/3 以 上 之 請 求, 或 監 事 會 之 請 求, 由 理 事 長 召 集 之, 至 遲 應 於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之 三 日 前, 將 會 議 通 知 送 達 會 員 代 表 但 因 緊 急 事 故 召 集 臨 時 會 議, 得 於 會 議 召 開 當 日 之 一 日 前 送 達 第 二 十 八 條 會 員 代 表 應 按 時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會 議 時, 得 以 書 面 委 託 其 他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每 1 代 表 以 委 託 1 人 為 限, 每 1 會 員 代 表 以 受 託 代 表 1 人 為 限 委 託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親 自 出 席 人 數 之 1/3 18 決 額 數, 移 列 第 28 條 第 1 項 1. 參 採 工 會 法 第 27 條 明 定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及 議 決 額 數, 章 程 原 第 26 條 第 1 項 移 列 本 條 第 1 項, 原 第 20 條 第 2 項 移 列 本 條 第 1 項 後 段 但 書 2. 原 第 1 項 移 列 第 2 項 ; 依 工 會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會 議 時, 得 以 書 面 委 託 其 他 會 員 代 表 出 席, 並 依 授 權 範 圍 內 行 使 其 權 利 每 一 代 表 以 委 託 一 人 為 限, 每 一 會 員 代 表 以 受 託 代 表 一 人 為 限, 且 受 託 會 員 代 表 不 得 再 行 委 託 委 託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親 自 出 席 人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決 議 :128 票 通 過, 交 組 訓 處 函 報 勞 動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委 託 出 席 辦 法, 酌 作 文 字 修 正 第 4 案 : 案 由 : 建 請 修 正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會 員 警 告 停 權 及 除 名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勞 動 部 ( 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已 於 103 年 2 月 17 日 正 式 揭 牌 成 立 勞 動 部 ) 於 103 年 2 月 5 日 勞 資 1 字 第 1030125098 號 函 示 略 以, 有 關 工 會 處 以 會 員 停 權 或 除 名 處 分, 應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於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前,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爰 修 正 本 會 章 程 及 本 會 會 員 警 告 停 權 與 除 名 辦 法, 以 供 嗣 後 相 關 法 規 推 動 落 實 之 參 考 二 本 案 經 第 4 屆 第 3 次 法 規 委 員 會 議 結 論, 移 請 103 年 度 工 作 檢 討 會 研 議 第 4 屆 第 6 次 理 事 會 通 過, 提 請 本 ( 第 4 屆 第 3 次 )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三 檢 陳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會 員 警 告 停 權 及 除 名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會 員 警 告 停 權 及 除 名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理 事 會 通 過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二 條 本 會 會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停 權 及 除 第 二 條 本 會 會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停 權 及 除 19 1. 明 定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警 告 停 權 及 除 名 等 之 處 分 2. 依 勞 動 部 函 釋,

名 等 之 處 分 : 一 不 依 章 程 規 定 繳 納 會 費 二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不 遵 守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不 正 當 言 行 致 損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等 違 紀 情 事 會 員 違 反 前 項 第 一 款 連 續 三 個 月 未 繳 納 會 費, 經 書 面 文 件 催 告 後 仍 未 繳 納, 且 未 敘 明 延 遲 繳 納 理 由 者, 處 以 停 權 處 分 會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本 會 應 通 知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者, 處 以 警 告 或 停 權 處 分 ; 其 情 節 重 大, 致 嚴 重 危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等 違 紀 情 事, 予 以 除 名 處 分 第 九 條 會 員 違 反 第 二 條 第 一 項 情 事 者, 於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前, 調 查 委 員 會 應 請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前 項 調 查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五 人, 由 理 事 會 推 派 理 事 二 人 監 事 會 推 派 監 事 二 人 組 成, 監 事 會 召 名 等 之 處 分 : 一 不 依 章 程 規 定 繳 納 會 費 二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不 遵 守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不 正 當 言 行 致 損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等 違 紀 情 事 會 員 違 反 前 項 第 一 款 連 續 三 個 月 未 繳 清 會 費, 經 書 面 文 件 催 告 後 仍 未 繳 納, 且 未 敘 明 延 遲 繳 納 理 由 者, 授 權 理 事 會 處 以 停 權 處 分 會 員 違 反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情 事, 本 會 應 通 知 其 限 期 改 正, 逾 期 仍 未 改 正 者, 由 理 事 會 移 送 監 事 會, 經 監 事 會 查 證 屬 實, 提 案 送 交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第 九 條 本 會 會 員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經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予 以 除 名 : 一 違 反 法 令 章 程 或 不 遵 守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之 決 議 而 致 危 害 本 會 情 節 重 大 者 二 不 正 當 言 行 等 20 有 關 工 會 處 以 會 員 停 權 或 除 名 處 分, 應 踐 行 正 當 法 律 程 序, 於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前, 給 予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爰 修 正 第 2 項 1. 依 勞 動 部 103 年 2 月 5 日 勞 資 1 字 第 1030125098 號 函 釋 旨 意, 增 列 第 1 項 2. 原 第 1 項 移 列 第 2 條 3. 因 應 當 事 人 陳 述 意 見, 推 派 調 查 委 員 會 成 員, 增 列 第 2 項 4. 第 3 項 酌 作 文 字

集 人 擔 任 主 席 會 員 有 第 一 項 情 事, 經 調 查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並 提 交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應 有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出 席, 非 有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不 得 議 決 違 紀 情 事, 致 嚴 重 危 害 本 會 名 譽 信 用 者 會 員 有 前 項 情 事, 監 事 會 於 調 查 期 間 得 邀 當 事 人 陳 訴 意 見, 經 監 事 會 查 證 屬 實 並 提 交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討 論, 應 有 會 員 代 表 過 半 數 出 席, 經 出 席 會 員 代 表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決 議 通 過 後, 予 以 除 名 處 分 決 議 :128 票 通 過, 交 組 訓 處 函 報 勞 動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第 5 案 案 由 : 建 請 修 訂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會 員 互 助 慰 問 辦 法, 請 討 論 說 明 : ㄧ 依 本 會 第 4 屆 第 6 次 理 事 會 決 議 辦 理 二 查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會 員 互 助 慰 問 辦 法 第 6 條 二 之 規 定 因 殘 廢 不 能 繼 續 工 作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符 合 第 7 條 一 之 規 定 合 於 前 條 第 1 2 款 規 定 者, 發 給 慰 助 金,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20 萬 元 由 於 環 境 飲 食 習 慣 電 子 幅 射 等 因 素, 造 成 現 行 罹 患 慢 性 病 重 大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及 癌 症 患 者 日 益 增 多 前 述 疾 病 會 造 成 臟 器 功 能 損 害, 終 身 無 法 工 作, 亦 會 有 洗 腎 失 明 截 肢 及 器 官 切 除 之 可 能 上 述 情 形 均 屬 殘 廢, 惟 殘 廢 等 級 不 同 三 另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認 殘 之 規 定, 殘 廢 給 付 項 目 共 計 9 大 項 79 小 項, 殘 廢 等 級 分 為 全 殘 廢 半 殘 廢 部 分 殘 廢 等 3 級 ; 民 營 保 險 公 司 殘 廢 給 付 項 目 共 計 9 大 項 75 小 項, 殘 廢 等 級 分 為 1 至 11 級 相 關 殘 廢 認 定 基 準 非 專 業 醫 療 人 員 難 以 認 定 四 經 統 計 本 會 每 年 會 員 在 職 死 亡 人 數 約 30 人, 多 數 係 罹 患 癌 症 死 亡 癌 症 末 期 時, 癌 細 胞 擴 散, 將 使 臟 器 功 能 完 全 損 壞, 甚 有 呈 現 嚴 重 智 能 減 退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退 化 須 完 全 仰 賴 他 人 照 護 生 活 情 形 倘 均 依 此 請 領 慰 助 金, 恐 造 成 基 金 沉 重 負 擔, 嚴 重 影 響 基 金 存 續 故 有 關 殘 廢 請 領 本 互 助 慰 問 基 金, 擬 修 正 為, 21

依 事 業 單 位 因 公 殘 廢 之 認 定 辦 理, 避 免 爭 議 五 另 有 關 遭 事 業 單 位 免 職 處 分 之 會 員, 對 本 互 助 慰 問 基 金 貢 獻 及 對 在 職 亡 故 會 員 之 互 助 關 係 亦 未 減 損 其 在 職 期 間 所 繳 納 之 互 助 慰 問 金, 亦 應 予 返 還 六 檢 陳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會 員 互 助 慰 問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第 6 條 本 辦 法 慰 助 項 目 訂 為 下 列 : 一 在 職 死 亡 者 二 因 公 殘 廢 不 能 繼 續 工 作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三 退 休 資 遣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四 因 職 務 升 遷 或 免 職 喪 失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者 五 辭 職 者 六 留 職 停 薪 者 第 11 條 申 請 慰 助 金, 應 自 下 列 各 款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為 之 : 一 在 職 死 亡 者, 自 死 亡 之 日 起 二 因 公 殘 廢 不 能 繼 續 工 作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之 日 起 三 退 休 資 遣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第 6 條 本 辦 法 慰 助 項 目 訂 為 下 列 6 項 : 一 在 職 死 亡 者 二 因 殘 廢 不 能 繼 續 工 作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三 退 休 資 遣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四 因 職 務 升 遷 喪 失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者 五 辭 職 者 六 留 職 停 薪 者 第 11 條 申 請 慰 助 金, 應 自 下 列 各 款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為 之 : 一 在 職 死 亡 者, 自 死 亡 之 日 起 二 因 殘 廢 不 能 繼 續 工 作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之 日 起 三 退 休 資 遣 離 開 中 華 郵 政 22 一 修 正 第 6 條 第 1 項 文 字 二 修 正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 修 正 為 因 公 殘 廢 因 殘 廢 認 定 標 準 無 法 訂 定 三 修 正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增 列 免 職 者 可 返 還 所 繳 納 之 慰 助 金 一 配 合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之 修 正,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 修 正 為 因 公 殘 廢 二 修 正 第 11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 增 列 免 職 者 自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發 佈 之 日 起 6 個 月 內, 申 請 返 還 所 繳 納 之 慰 助 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之 日 起 四 因 職 務 升 遷 或 免 職 喪 失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者, 自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之 日 起 五 辭 職 者 或 留 職 停 薪 者, 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之 日 起 如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7 條 第 3 款 第 2 目 規 定 辦 理 六 前 項 申 請 如 未 依 限 辦 理, 得 經 所 屬 分 會 具 文 說 明 理 由 報 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決 議 : 通 過, 自 即 日 起 實 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者, 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之 日 起 四 因 職 務 升 遷 喪 失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者, 自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發 佈 之 日 起 五 辭 職 者 或 留 職 停 薪 者, 自 辦 妥 離 職 手 續 之 日 起 如 逾 期 未 申 請 者, 適 用 本 辦 法 第 7 條 第 3 款 第 2 目 規 定 辦 理 六 前 項 申 請 如 未 依 限 辦 理, 得 經 所 屬 分 會 具 文 說 明 理 由 報 請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決 之 第 6 案 案 由 : 因 應 郵 件 不 得 內 附 危 險 物 品 之 規 定, 建 請 總 公 司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及 處 理 方 式 說 明 : 一 公 眾 交 寄 已 妥 封 之 航 空 郵 件, 是 否 內 附 危 險 物 品, 無 法 憑 郵 件 外 觀 判 定, 實 務 上 逐 件 檢 查 亦 不 可 行, 只 能 由 員 工 向 寄 件 人 說 明 相 關 規 定, 並 請 寄 件 人 填 註 及 切 結, 保 證 其 寄 交 之 郵 件 沒 有 內 附 危 險 物 品, 若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而 遭 退 回 或 受 罰, 寄 件 人 必 須 負 擔 所 有 的 責 任 23

二 員 工 已 依 照 公 司 規 定, 向 寄 件 人 告 知 禁 寄 危 險 物 品 相 關 盡, 並 當 場 請 寄 件 人 填 註 及 切 結, 若 係 寄 件 人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而 發 生 退 件, 應 無 過 失 責 任 辦 法 : 一 請 總 公 司 制 訂 SOP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並 函 知 各 單 位 確 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以 免 發 生 爭 議 二 員 工 收 受 寄 件 人 交 寄 之 郵 件 時, 遵 照 公 司 SOP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之 規 定, 並 當 場 請 寄 件 人 填 註 及 切 結 完 畢 後, 員 工 之 責 任 已 完 成 若 該 郵 件 遭 航 警 局 查 獲 內 裝 危 險 物 品 而 裁 罰 或 退 件, 應 係 寄 件 人 疏 失 或 告 知 不 實 所 致, 不 可 再 歸 責 員 工 因 寄 件 人 疏 失 或 告 知 不 實, 導 致 責 任 中 心 局 遭 裁 罰 之 事 件, 專 案 報 請 總 公 司 處 理 該 筆 罰 款 之 求 償 事 宜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參 辦 第 7 案 案 由 : 建 請 總 公 司 依 實 際 投 遞 情 形, 核 增 各 責 任 中 心 局 之 投 遞 區 段 說 明 : 一 外 勤 投 遞 人 員 的 工 作 量 過 重, 實 際 上 班 時 間 超 過 法 定 工 時 甚 多, 應 調 整 至 合 理 的 工 作 量 二 工 作 衡 量 標 準 已 臻 完 成, 應 可 做 為 區 段 調 整 之 依 據 三 工 作 量 負 荷 過 重, 易 導 至 服 務 品 質 下 降, 影 響 郵 譽 辦 法 : 如 案 由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參 辦 第 8 案 案 由 : 建 請 本 會 力 促 公 司 明 令 禁 止 現 有 外 包 職 務 出 缺 時, 繼 續 以 外 包 方 式 填 補, 並 儘 速 擴 大 舉 辦 約 僱 人 員 甄 選 考 試, 以 解 決 外 包 承 攬 所 生 問 題 說 明 : 一 自 然 人 承 攬 實 為 規 避 僱 主 責 任 與 勞 動 法 令 契 約 本 郵 政 公 司 兼 具 國 營 企 業 形 象 與 公 共 事 業 社 會 責 任, 應 杜 絕 此 不 當 用 人 管 道, 蓋 以 從 業 人 員 補 充, 改 善 現 今 從 事 郵 政 工 作 多 重 身 份 情 況 二 本 公 司 新 進 外 勤 人 員 離 職 率 偏 高, 而 現 有 外 包 區 段 投 遞 人 員 不 僅 願 意 做, 且 已 經 在 做, 若 輔 導 其 轉 任 約 僱 職 位, 實 可 節 省 人 員 訓 練 成 本 及 增 加 投 遞 單 位 人 事 穩 定 辦 法 : 一 自 然 人 承 攬 實 為 規 避 僱 主 責 任 與 勞 動 法 令 契 約 本 郵 政 公 司 兼 24

具 國 營 企 業 形 象 與 公 共 事 業 社 會 責 任, 應 杜 絕 此 不 當 用 人 管 道, 蓋 以 從 業 人 員 補 充, 改 善 現 今 從 事 郵 政 工 作 多 重 身 份 情 況 二 本 公 司 新 進 外 勤 人 員 離 職 率 偏 高, 而 現 有 外 包 區 段 投 遞 人 員 不 僅 願 意 做, 且 已 經 在 做, 若 輔 導 其 轉 任 約 僱 職 位, 實 可 節 省 人 員 訓 練 成 本 及 增 加 投 遞 單 位 人 事 穩 定 第 9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暫 停 外 勤 工 作 實 測 計 畫, 檢 討 缺 失, 例 如 : 部 分 主 管 認 為 計 畫 是 為 加 班 標 準, 但 延 長 工 時 之 加 班 費 是 依 法 給 付, 並 非 按 重 或 按 量 計 酬, 並 廣 納 建 言, 內 勤 工 作 點 計 算 亦 請 比 照 一 併 檢 討, 以 弭 基 層 疑 慮 說 明 : 事 業 單 位 針 對 外 勤 實 測 行 之 已 久, 卻 未 見 成 效, 顯 然 濫 用 科 學 統 計 之 應 用, 該 項 計 畫 已 浪 費 太 多 人 事 成 本, 請 事 業 單 位 勿 再 以 擾 民 的 測 試 浪 費 公 帑, 應 回 歸 以 合 理 之 郵 件 服 務 為 上 辦 法 : 請 事 業 單 位 即 日 起 停 止 內 外 勤 之 數 據 測 試, 依 法 按 時 計 酬 第 10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修 正 郵 政 員 工 因 公 駕 車 發 生 行 車 事 故 處 理 要 點 之 懲 處 標 準 說 明 : 依 據 肇 事 賠 償 金 額 之 不 同 懲 處 顯 有 違 背 懲 戒 相 當 原 則, 應 改 以 肇 責 程 度 之 高 低 論 以 懲 處 為 宜, 請 秘 書 處 檢 附 該 項 處 理 要 點 供 與 會 代 表 參 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11 案 案 由 : 為 提 高 各 郵 局 出 納 人 員 服 務 精 神, 減 輕 其 疏 忽 損 失 之 負 擔, 以 安 定 工 作 情 緒, 建 議 修 正 郵 局 出 納 人 員 疏 忽 損 失 賠 償 補 助 處 理 須 知,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邇 來 誤 收 危 險 物 品, 遭 受 航 警 局 罰 緩 罰 金 2 萬 至 10 萬, 結 果 先 由 局 方 賠 墊 罰 款, 再 向 寄 件 人 追 償 二 如 果 寄 件 人 堅 持 不 賠, 勢 必 員 工 必 須 賠 錢, 關 鍵 是 員 工 已 請 客 戶 於 郵 件 上 簽 名 具 結 內 無 危 險 物 品, 錯 在 客 戶 不 誠 實 告 知 辦 法 : 建 請 將 個 案 納 入 員 工 缺 失 賠 償 辦 法, 以 減 輕 員 工 負 擔 決 議 : 併 第 6 案 討 論 25

第 12 案 案 由 : 建 請 提 高 郵 政 職 工 生 日 禮 品 代 金 及 體 育 經 費, 以 慰 勉 員 工 辛 勞, 並 鼓 勵 員 工 從 事 正 當 休 閒 娛 樂 說 明 : 員 工 為 公 司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其 身 心 靈 健 康 為 公 司 成 敗 的 最 主 要 關 鍵, 各 企 業 均 非 常 重 視 員 工 的 正 當 休 閒 娛 樂, 並 於 生 日 佳 節 給 予 獎 勵 祝 賀 辦 法 : 建 請 將 每 年 員 工 生 日 禮 品 代 金 和 體 育 文 康 經 費 各 由 600 元 提 高 為 1000 元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及 郵 政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參 辦 第 13 案 案 由 : 建 請 增 列 請 領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之 適 用 對 象, 將 因 公 殉 職 或 失 能 因 職 災 死 亡 或 失 能 之 員 工 子 女 納 入 補 助 對 象, 補 助 範 圍 比 照 現 職 員 工 子 女 辦 理 說 明 : 如 案 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14 案 案 由 : 建 請 修 正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勞 方 委 員 推 選 辦 法 之 第 5 條 第 6 條 及 第 11 條 條 文 說 明 : 本 辦 法 只 有 少 數 資 深 工 會 代 表 前 輩 知 道, 且 是 唯 一 可 不 經 代 表 大 會 通 過 或 修 正 之 法 案, 不 僅 無 法 擴 大 所 有 代 表 的 參 與 和 了 解, 且 容 易 被 利 用 為 理 事 長 選 舉 時 的 ㄧ 種 選 舉 籌 碼, 可 說 是 ㄧ 個 見 不 得 陽 光 的 法 案 辦 法 : ㄧ 建 請 將 第 5 條 第 6 條 合 併 修 正 為 透 過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改 由 全 體 會 員 代 表 選 舉 產 生 二 建 請 修 改 第 11 條 條 文, 本 辦 法 若 修 正 需 由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決 議 : ( 一 ) 修 正 通 過 ( 二 ) 修 正 內 容 :1. 刪 除 辦 法 一 2. 修 改 第 11 條 條 文 為 本 辦 法 經 本 會 理 事 會 通 過 送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第 15 案 案 由 : 為 加 強 員 工 的 教 育 訓 練, 建 議 提 昇 郵 政 訓 練 所 層 級, 直 接 隸 屬 26

於 總 經 理 室, 並 恢 復 台 北 分 所 和 高 雄 分 所 之 建 置, 以 強 化 員 工 專 業 知 能 說 明 : 一 郵 政 e 大 學 線 上 課 程 之 職 能 訓 練, 部 份 員 工 投 機 取 巧 流 於 形 式, 無 法 落 實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之 宗 旨, 更 無 法 提 高 員 工 的 專 業 知 能 和 人 文 素 養 二 為 提 升 各 階 層 主 管 人 員 的 領 導 能 力 和 管 理 功 能, 應 增 加 實 體 課 程 互 動 式 的 教 育 訓 練 ; 專 技 人 員 的 專 業 知 能 和 經 驗 分 享, 亦 須 透 過 實 體 課 程, 才 能 發 揮 功 效 三 花 蓮 清 水 斷 涯 郵 件 丟 包 案, 顯 見 主 管 人 員 的 管 理 才 能 和 領 導 能 力 嚴 重 不 足, 加 強 主 管 人 員 的 教 育 訓 練 刻 不 容 緩 辦 法 : 如 案 由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參 辦 第 16 案 案 由 : 為 配 合 勞 動 檢 查, 落 實 勞 工 法 令, 建 請 辦 理 專 案 優 惠 退 休 資 遣 方 案, 晉 用 職 階 從 業 人 員, 以 減 輕 用 人 費 用 說 明 : 一 郵 政 用 人 成 本 高 居 不 下, 為 因 應 勞 動 檢 查, 合 乎 法 令 規 定, 員 工 逾 時 工 作 費 必 須 核 實 給 付, 資 深 轉 調 人 員 平 均 薪 資 高 於 職 階 人 員 甚 多, 辦 理 優 退 可 減 輕 負 擔 二 為 配 合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與 自 動 化 的 服 務 需 求, 並 提 升 服 務 效 能 與 工 作 效 率, 加 速 新 陳 代 謝, 確 是 當 前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最 重 要 課 題 辦 法 : 如 案 由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參 辦 第 17 案 案 由 : 建 請 董 事 會 修 訂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第 六 點 說 明 : 一 請 參 閱 附 件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從 業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二 從 業 人 員 考 核 要 點 第 六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27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考 六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考 核 1. 考 核 應 符 合 比 例 核 不 得 列 甲 : ( 一 )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受 諭 知 緩 刑 或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 二 )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 三 ) 有 曠 職 紀 錄 者 ( 四 )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十 日 者 ( 五 ) 工 作 不 力, 經 常 發 生 錯 誤 或 行 為 不 檢, 屢 誡 不 悛 或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考 核 不 得 列 乙 上 或 乙 下 : 者 ( 一 ) 在 同 一 考 核 年 度 內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一 大 過 處 分 者 ( 二 ) 全 年 上 班 未 及 三 十 日 者 ( 三 ) 曠 職 繼 續 達 二 日 或 一 年 內 累 積 達 五 日 者 ( 四 ) 受 刑 事 處 分 者 ( 五 ) 服 務 態 度 惡 劣, 影 響 本 公 司 聲 譽,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不 得 列 甲 : ( 一 ) 受 刑 事 處 分 者 ( 二 )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2. 緩 刑 與 受 刑 事 處 後, 累 積 達 記 過 以 上 分 處 分 者 ( 三 ) 有 曠 職 紀 錄 者 ( 四 ) 事 病 假 合 計 超 過 十 態 日 者 ( 五 ) 服 務 態 度 惡 劣, 影 響 本 公 司 聲 譽,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考 核 不 得 列 乙 上 或 乙 下 : ( 一 ) 在 同 一 考 核 年 度 內 平 時 考 核 獎 懲 抵 銷 後 累 積 達 記 一 大 過 處 分 者 ( 二 ) 全 年 上 班 未 及 三 十 日 ( 三 ) 曠 職 繼 續 達 二 日 或 一 年 內 累 積 達 五 日 者 ( 四 )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確 定, 而 受 諭 知 緩 刑 或 准 易 科 罰 金 者 ( 五 ) 工 作 不 力, 經 常 發 生 錯 誤 或 行 為 不 檢, 屢 誡 不 悛 或 其 他 不 良 行 為 情 節 較 重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辦 法 : 如 案 由 說 明, 由 3 位 勞 工 董 事 正 式 提 案 送 董 事 會 修 訂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參 辦, 並 請 3 位 勞 工 董 事 於 董 事 會 中 提 案 28 原 對 則 相 較 則 相 對 輕 微 ; 工 作 不 力 與 服 務 度 惡 劣, 影 響 本 公 司 聲 譽 相 較 亦 相 輕 微

第 18 案 案 由 : 建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提 高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帳 戶 提 撥 率, 增 加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員 工 福 祉, 以 提 高 留 職 率 說 明 : 一 新 制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帳 戶 所 得 替 代 率 偏 低, 未 來 面 臨 高 齡 化 社 會, 能 夠 給 予 相 對 保 障 二 國 營 企 業 負 擔 相 對 較 多 的 退 休 金 提 撥, 有 助 於 未 來 的 社 會 安 全 與 穩 定 三 新 制 勞 工 個 人 帳 戶 提 撥 退 休 金, 是 否 被 會 計 審 計 單 位 認 定 為 人 事 成 本 支 出, 抑 或 減 免 企 業 稅 賦? 若 能 夠 在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中 獲 得 解 套, 而 不 致 影 響 國 營 事 業 績 效 評 比, 是 為 國 營 事 業 勞 工 與 國 家 三 贏 四 國 營 企 業 均 面 臨 轉 型 過 程, 必 須 負 擔 龐 大 的 遞 延 負 債, 也 就 是 必 須 支 付 過 去 較 為 優 惠 退 休 條 件 員 工 部 份 福 利 未 來 新 制 勞 工 若 是 要 取 得 相 近 的 退 休 條 件, 實 屬 困 難 五 勞 工 個 人 資 金 運 用 與 理 財 規 劃 均 不 如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帳 戶 對 於 老 年 基 礎 生 活 保 障 來 得 安 全 辦 法 :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將 適 用 勞 工 退 休 金 新 制 員 工, 提 撥 率 逐 年 提 高 至 8%~12% 決 議 : 通 過, 送 請 中 華 郵 政 公 司 參 辦 第 19 案 案 由 : 籲 請 本 會 力 促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自 主 全 面 調 薪, 以 符 合 國 營 企 業 帶 頭 調 薪 與 照 顧 郵 政 員 工 之 名 說 明 : 一 本 郵 政 公 司 前 於 民 國 100 年 調 薪 3%, 自 此 未 隨 物 價 調 整 已 逾 3 年 二 觀 之 當 前 社 會 輿 論, 概 已 傾 向 國 營 企 業 應 帶 頭 調 薪, 再 加 上 今 年 中 華 電 信 ( 股 ) 公 司, 首 度 獲 得 交 通 部 同 意 自 主 調 薪 因 此 建 議 本 會 全 力 促 使 郵 政 公 司 調 薪, 以 照 顧 所 有 會 員 辦 法 : 請 總 會 動 員 本 會 各 組 織 以 促 成 第 20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修 正 每 日 ( 含 調 移 假 日 上 班 與 假 日 加 班 ) 出 勤 即 以 一 日 計 算 ( 跨 夜 排 班 者 以 其 調 移 週 期 為 其 計 算 基 準 ), 不 得 採 排 班 半 日 出 勤 方 式, 進 而 破 壞 會 員 的 一 日 時 間 運 用, 並 列 入 團 體 協 約 29

說 明 :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七 年 九 月 十 四 日 台 87 勞 動 二 字 第 三 九 六 七 五 號 函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九 條 規 定 勞 工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工 資 應 加 倍 發 給 所 稱 加 倍 發 給, 係 指 假 日 當 日 工 資 照 給 外, 再 加 發 一 日 工 資, 此 乃 因 勞 工 於 假 日 工 作, 即 使 未 滿 八 小 時, 亦 已 無 法 充 分 運 用 假 日 之 故, 與 同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延 長 每 日 工 時 應 依 第 二 十 四 條 按 平 日 每 小 時 工 資 額 加 成 或 加 倍 發 給 工 資, 係 於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後 再 繼 續 工 作, 其 精 神 體 力 之 負 荷 有 所 不 同 至 於 勞 工 應 否 延 長 工 時 或 於 休 假 日 工 作 及 該 假 日 須 工 作 多 久, 均 由 雇 主 決 定, 應 屬 於 事 業 單 位 內 部 管 理 事 宜, 尚 難 謂 有 不 合 理 之 處 故 勞 工 假 日 出 勤 工 作 於 八 小 時 內, 應 依 前 開 規 定 辦 理 ; 超 過 八 小 時 部 分, 應 依 同 法 第 二 十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資 料 來 源 :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g=de tail&ids=155&article_id=234 ; 辦 法 : 請 事 業 單 位 修 正 每 日 ( 含 調 移 假 日 上 班 與 假 日 加 班 ) 出 勤 即 以 一 日 計 算 ( 跨 夜 排 班 者 以 其 調 移 週 期 為 其 計 算 基 準 ), 不 得 採 排 班 半 日 出 勤 方 式, 進 而 破 壞 會 員 的 一 日 時 間 運 用, 並 列 入 團 體 協 約 第 21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落 實 實 質 加 倍 給 薪, 並 列 入 團 體 協 約, 以 符 合 勞 基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說 明 : 甲 乙 兩 會 員 為 同 職 位 同 階 級 且 同 工 作 性 質 之 勞 工, 今 三 月 共 有 31 曆 日, 依 法 及 團 體 協 約 應 各 有 九 日 之 例 假 日, 前 項 之 例 假 日 甲 乙 兩 人 無 須 出 勤 即 可 獲 取 一 日 報 酬, 但 事 業 單 位 要 求 甲 於 其 中 一 日 出 勤 給 付 勞 務, 依 法 須 加 倍 給 付 薪 資, 所 以 甲 每 多 出 勤 一 日 即 應 加 倍 獲 取 兩 日 薪 資, 才 符 合 加 倍 給 付 薪 資 之 立 法 精 神 辦 法 : 請 總 會 遊 說 立 法 委 員 修 法 以 符 合 勞 基 法 立 法 精 神, 修 法 前 應 以 優 於 勞 基 法 之 精 神 列 入 團 體 協 約 第 22 案 案 由 : 建 請 交 通 部 修 正 考 成 與 人 評 委 員 會 之 勞 資 比 例 為 1:1, 並 取 消 票 選 委 員 第 二 階 段 交 互 選 舉 之 程 序, 改 為 一 次 直 接 選 舉 為 宜 說 明 : 目 前 考 成 與 人 評 票 選 委 員 之 勞 資 比 列 為 1:2 顯 不 相 當, 應 請 30

交 通 部 提 修 正 案, 以 維 勞 資 關 係 之 對 等 ; 另 第 二 輪 之 交 互 選 舉 恐 失 票 選 委 員 之 真 義, 應 改 為 一 次 直 接 選 舉 為 宜 辦 法 : 建 請 交 通 部 修 正 考 成 與 人 評 委 員 會 之 勞 資 比 例 為 1:1, 並 取 消 票 選 委 員 第 二 階 段 交 互 選 舉 之 程 序, 改 為 一 次 直 接 選 舉 為 宜 第 23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對 會 員 所 為 兩 大 過 休 職 撤 職 免 職 或 資 遣 等 之 不 利 處 分, 應 邀 請 總 會 理 事 長 列 席, 並 許 受 處 分 人 得 選 任 事 業 內 部 輔 佐 人 兩 名, 以 利 受 處 分 人 之 權 益 主 張, 並 列 入 團 體 協 約 說 明 : 如 案 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24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修 正 員 工 不 得 兼 職 之 規 定, 修 正 為 不 得 違 反 營 業 秘 密 競 業 禁 止 之 規 定, 保 障 憲 法 上 純 勞 工 身 分 之 工 作 權, 並 列 入 團 體 協 約 說 明 : 如 案 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25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修 正 延 長 工 時 ( 加 班 費 ) 之 發 放 日 期 及 以 延 長 工 時 換 領 補 休 說 明 : 如 勞 動 部 書 函 勞 動 條 2 字 第 1030131271 號 函 辦 理 ( 如 附 件 )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26 案 案 由 : 建 請 事 業 單 位 檢 討 修 正 不 具 明 確 性 懲 戒 相 當 原 則 公 平 原 則 之 工 作 規 則, 送 交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說 明 : 請 參 閱 勞 動 部 收 文 字 號 第 1030064342 號 回 覆 內 容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遴 選 具 法 律 專 長 之 會 員 參 與 修 正 後, 提 請 事 業 單 位 協 商 31

第 27 案 案 由 : 建 請 大 會 議 決 取 消 現 存 總 會 職 階 人 員 郵 工 講 習, 全 面 辦 理 不 分 會 員 身 份 的 郵 工 講 習, 俾 利 各 種 位 階 年 資 身 份 的 會 員 經 驗 交 流 說 明 : 如 案 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28 案 案 由 : 請 大 會 秘 書 處 說 明 何 謂 選 舉? 何 謂 罷 免? 何 謂 停 權? 說 明 : 請 秘 書 處 提 供 彰 化 分 會 許 姓 理 事 罷 免 案 之 所 有 往 來 公 文 給 全 體 與 會 代 表 列 席 人 員 參 與 辦 法 : 請 議 決 撤 銷 總 會 對 彰 化 分 會 不 當 之 干 預 性 公 文 第 29 案 案 由 : 團 體 協 約 內 容 事 涉 會 員 與 事 業 單 位 的 勞 動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不 應 將 工 會 組 織 章 程 相 關 規 範 列 入 其 中, 以 維 工 會 獨 立 性, 避 免 據 此 被 事 業 單 位 箝 制 工 會 發 展 說 明 : 請 秘 書 處 提 供 第 4 屆 第 1 次 團 體 協 約 勞 方 代 表 會 議 紀 錄 ( 為 節 能 減 碳 各 代 表 如 有 須 要, 自 行 至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30 案 案 由 : 建 請 本 會 降 低 會 費, 目 前 從 業 人 員 薪 資 偏 低, 且 本 會 部 份 幹 部 選 舉 時,ㄧ 直 大 力 推 展, 希 望 能 協 助 這 些 幹 部 政 見 落 實, 且 減 輕 會 員 負 擔 說 明 : 目 前 本 會 費 率 與 其 他 友 會 相 較 偏 高, 且 部 份 開 銷 用 在 某 些 部 分, 比 率 偏 高, 如 能 減 少 有 降 低 費 率 之 空 間, 建 請 體 恤 會 員 降 低 會 費 辦 法 : 如 案 由 第 31 案 案 由 : 建 請 本 會 修 改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第 四 條 :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代 表 之 選 舉 採 候 人 登 記 制, 如 應 選 名 額 二 名 以 上 者 以 無 記 名 全 額 連 法 投 票 選 舉 之, 以 得 票 數 較 多 者 為 當 選, 其 票 數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但 經 出 席 會 議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同 意 得 32

採 用 應 選 出 名 額 二 分 之 一 以 內 之 限 制 連 記 法, 第 十 二 條 亦 同 說 明 : 少 數 服 從 多 數, 多 數 尊 重 少 數, 為 免 工 會 成 為 一 言 堂 辦 法 : 如 案 由 決 議 : 不 通 過 ( 表 決 結 果, 在 場 118 人, 贊 成 26 人, 未 達 三 分 之 二 ) 第 32 案 案 由 : 建 請 大 會 修 正 團 體 協 約 協 商 與 列 席 代 表 之 選 任 辦 法 以 票 選 方 式 產 生, 除 新 任 總 會 理 事 長 為 當 然 代 表 外, 其 餘 連 任 之 代 表 每 屆 以 1/2 為 限, 並 自 下 屆 起 開 始 實 施 說 明 : 如 案 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決 議 : 本 案 保 留 第 33 案 案 由 : 建 請 議 決 落 實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之 立 法 精 神, 第 五 屆 起 若 遇 分 會 組 織 合 併 或 新 設, 其 相 關 當 事 人 分 會 理 事 長 之 參 選 限 制, 應 合 併 計 算 其 原 任 理 事 長 任 期, 並 受 連 選 得 連 任 一 次 之 限 制, 以 維 工 會 之 承 先 啟 後, 例 如 : 假 設 雲 林 彰 化 兩 會 合 併, 兩 會 之 現 任 理 事 長 若 有 兩 任 期 滿 ( 如 簡 理 事 長 ) 之 情 形, 自 不 許 其 參 選, 現 任 為 第 一 任 ( 如 陳 理 事 長 ) 者, 得 再 連 選 連 任 一 次 說 明 : 如 案 由 辦 法 : 請 大 會 議 決 第 34 案 案 由 : 配 合 工 會 法 修 法, 建 請 大 會 議 決 修 正 工 會 改 選 任 期 為 4 年, 並 自 第 五 屆 起 開 始 實 施 說 明 : 工 會 法 修 正 案 自 今 (99) 年 6 月 1 日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經 總 統 於 同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為 讓 新 勞 動 三 法 能 於 明 (100) 年 5 月 1 日 正 式 上 路,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正 緊 鑼 密 鼓 地 研 擬 相 關 子 法 及 行 政 指 導, 俾 使 現 行 工 會 組 織 能 因 應, 依 修 正 條 文 第 47 條 規 定 本 法 施 行 前 已 組 織 之 工 會, 其 名 稱 章 程 理 事 及 監 事 名 額 或 任 期 與 本 法 規 定 不 符 者, 應 於 最 近 一 次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時 改 正 之, 本 會 已 分 別 就 工 會 得 否 於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前 據 以 先 行 修 訂 章 程 各 工 會 現 任 理 監 事 任 期 未 屆 滿 者, 於 修 正 章 程 後 自 本 任 期 延 長 為 四 年 之 疑 義 等, 通 函 各 地 方 勞 工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作 為 輔 導 現 行 工 會 因 應 修 正 後 工 會 法 之 用, 其 通 函 內 容 如 下 : 一 99 年 7 月 9 日 勞 資 1 字 第 0990019903 號 函 : 99 年 6 月 33

1 日 於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之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期 行 政 院 尚 未 定 之, 惟 工 會 仍 得 依 據 新 修 正 之 工 會 法 第 47 條 先 行 修 訂 工 會 章 程, 並 註 明 俟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經 行 政 院 定 施 行 日 期 起 始 生 效 二 99 年 7 月 29 日 勞 資 1 字 第 0990021929 號 函 :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雖 已 於 99 年 6 月 1 日 經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經 總 統 於 99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在 案, 惟 修 正 後 條 文 之 施 行 日 期 尚 須 經 行 政 院 訂 之 基 此, 貴 會 如 依 上 開 函 示 修 改 章 程, 應 依 現 行 工 會 法 第 28 條 規 定 ( 修 正 後 工 會 法 第 32 條 ), 工 會 章 程 之 修 改 或 重 要 職 員 之 變 更, 應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俾 符 規 定 至 於 配 合 修 正 後 之 工 會 法 而 修 改 章 程 之 規 定 部 分, 應 於 勞 動 三 法 經 行 政 院 定 施 行 日 起, 始 得 一 併 修 正 生 效 三 99 年 8 月 9 日 勞 資 1 字 第 0990022528 號 函 : 一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雖 已 於 99 年 6 月 1 日 經 由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並 經 總 統 於 同 (99)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在 案, 惟 修 正 後 條 文 之 施 行 日 期 尚 須 經 行 政 院 定 之 又 配 合 工 會 法 修 正 工 會 章 程 之 條 文 部 分, 應 載 明 自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起 生 效 二 有 關 各 工 會 現 任 理 監 事 任 期 疑 義 一 節, 倘 若 工 會 為 配 合 新 修 正 之 工 會 法 規 定 召 開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修 正 章 程 變 更 理 監 事 任 期 為 4 年 者, 其 修 正 部 分 應 依 上 開 意 見 載 明 其 生 效 日 為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 又 該 屆 理 監 事 任 期 於 工 會 法 修 正 條 文 施 行 日 前 尚 未 屆 滿 者, 可 經 會 員 大 會 或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將 工 會 章 程 所 定 理 監 事 任 期 修 改 為 4 年 後, 延 長 任 期 至 4 年, 惟 其 修 正 後 之 任 期 及 原 任 任 期, 前 後 加 總 仍 為 四 年 資 料 來 源 : http://www.mol.gov.tw/cht/index.php?code=list&fla g=detail&ids=30&article_id=1229 ; 辦 法 : 配 合 工 會 法 修 法, 建 請 大 會 議 決 修 正 工 會 改 選 任 期 為 4 年, 並 自 第 五 屆 起 開 始 實 施 第 35 案 案 由 : 建 請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5 屆 理 事 長 採 取 直 選, 以 符 民 主 機 制 說 明 : 理 事 長 直 選 長 期 來 是 現 任 各 位 幹 部 及 前 任 秘 書 長 長 久 努 力 的 目 標, 目 前 已 授 權 各 分 會 自 行 決 定, 總 會 應 為 表 率, 率 先 實 行, 再 由 分 會 根 據 實 行 結 果 參 考 34

辦 法 : 如 案 由 第 36 案 案 由 : 建 請 大 會 修 正 總 會 借 調 駐 會 人 員 駐 會 年 限, 並 取 消 駐 會 人 員 充 任 上 級 指 導, 避 免 會 務 人 員 趁 勢 影 響 會 務 正 常 運 作, 阻 礙 工 會 發 展 說 明 : 會 務 人 員 本 質 上 為 工 會 的 事 務 官, 而 非 政 務 官, 因 此 需 有 遵 從 理 事 長 理 事 會 決 議 及 代 表 大 會 決 議 之 義 務, 不 應 以 個 人 意 見 或 見 解 意 圖 干 預 提 案 或 議 案 的 通 過 或 不 通 過 辦 法 : 一 修 訂 借 調 駐 會 人 員 以 兩 屆 或 6 年 為 限, 每 屆 1/3 人 員 歸 建 歷 練, 並 自 第 四 屆 起 溯 及 既 往 合 併 計 算 二 即 日 起 取 消 借 調 駐 會 人 員 擔 任 上 級 指 導, 改 以 得 票 高 低 之 理 監 事 擔 任 決 議 : 本 案 保 留 第 37 案 案 由 : 提 請 大 會 通 過 所 屬 臺 中 暨 高 雄 分 會 各 別 設 立 二 分 會, 以 符 合 會 務 實 際 運 作 需 求 與 會 員 之 期 待 說 明 : 一 臺 中 暨 高 雄 分 會 所 轄 區 域 及 會 員 分 佈 廣 闊, 由 單 一 分 會 服 務 會 員 難 以 周 全 二 依 據 豐 原 與 鳳 山 分 會 會 員 連 署 希 望 成 立 三 依 據 工 會 自 主 原 則, 各 地 分 會 之 設 立 合 併 裁 撤 名 稱 及 其 轄 區 劃 分 調 整, 由 本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議 決 之 辦 法 : 一 本 案 通 過 後, 立 即 成 立 臺 中 分 會 臺 中 二 分 會 高 雄 分 會 及 高 雄 二 分 會, 並 撤 銷 前 分 會 合 併 決 議 二 成 立 後 之 臺 中 分 會 轄 原 臺 中 責 任 中 心 局 區 域 ; 臺 中 二 分 會 轄 原 豐 原 責 任 中 心 局 區 域 ; 高 雄 分 會 轄 原 高 雄 責 任 中 心 局 區 域 ; 高 雄 二 分 會 轄 原 鳳 山 責 任 中 心 局 區 域 決 議 : 不 通 過 ( 主 席 徵 詢 會 眾 同 意 先 投 票 決 定 表 決 方 式, 在 場 118 人, 贊 成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有 71 人, 採 舉 手 表 決 方 式 有 42 人, 採 無 記 名 投 票 做 為 表 決 方 式 經 清 點 現 場 親 自 出 席 117 人, 委 託 出 席 4 人,13:16, 主 席 宣 布 投 ( 開 ) 票 表 決 結 果 : 發 出 選 票 121 張, 贊 成 本 案 59 票, 反 對 本 案 60 票, 無 效 票 2 張 ) 35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五 次 會 議 ( 臨 時 動 議 )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 時 25 分 至 13 時 25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何 永 長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蔣 鴻 濱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王 瑞 春 陳 奎 珠 黃 銘 松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吳 明 山 ( 委 託 鄭 光 明 ) 藍 聰 國 ( 委 託 張 金 龍 ) 盧 先 得 ( 委 託 陳 世 銓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林 基 源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請 假 : 張 德 亮 吳 明 山 藍 聰 國 盧 先 得 林 基 源 主 席 : 孟 代 表 廣 彰 記 錄 : 林 韻 笙 壹 臨 時 動 議 : 無 36

中 華 郵 政 工 會 第 4 屆 第 3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第 六 次 會 議 ( 閉 幕 典 禮 )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3 時 25 分 至 13 時 30 分 地 點 : 郵 政 博 物 館 10 樓 禮 堂 親 自 出 席 代 表 : 溫 泰 欽 郭 開 城 陳 世 銓 陳 聰 敏 何 永 長 簡 秀 嘉 謝 委 儒 許 坤 堂 謝 德 弘 羅 昌 順 江 子 蓁 湯 菊 蓮 吳 玉 蓮 鄧 宇 真 呂 群 澤 古 鳳 嬌 蔡 正 發 劉 國 賢 廖 淑 嬌 桂 樹 華 林 源 和 劉 昌 輝 陳 三 溢 楊 煥 昇 簡 煌 榮 黃 得 福 郭 政 雄 張 素 卿 吳 進 益 蕭 金 發 鄭 許 澤 陳 莎 莉 郭 宏 駿 鄭 東 祥 楊 勇 泉 施 朝 善 謝 錦 昌 陳 慶 陣 蔣 鴻 濱 吳 財 築 陳 明 照 張 金 龍 陳 進 生 辜 利 富 段 宏 達 陳 義 昌 蔡 定 國 閔 志 明 王 福 山 陳 廣 志 宋 英 棟 陳 登 福 呂 文 賓 藍 錦 美 王 念 祖 陳 素 滿 張 治 民 沈 明 祥 顏 榮 崑 黃 文 明 張 伯 章 殷 華 章 萬 金 盧 志 淵 孟 廣 彰 傅 俊 智 林 坦 濤 郭 廷 魁 魏 文 亮 韓 雲 飛 張 存 甫 楊 瑞 家 黃 聰 勳 林 志 忠 李 慶 文 李 啟 明 林 朝 宗 張 志 榮 蕭 滌 生 江 文 淇 王 冠 田 杜 力 登 葉 慶 揚 蕭 昭 彥 王 麗 卿 林 娟 如 鄭 光 明 吳 芳 龍 吳 文 豐 田 裕 竭 彭 敏 華 何 雅 惠 詹 一 新 蕭 金 能 鄭 雅 喬 江 建 龍 康 智 庭 陳 友 珠 吳 榮 豐 王 裕 樟 王 雅 蕙 顧 珍 珍 林 麗 文 蘇 昭 奇 陳 青 嵩 呂 祖 丞 郭 進 賜 王 鳳 姐 王 艾 蘿 方 金 紘 蕭 宗 林 陳 宏 明 朱 寶 芬 張 明 輝 李 慧 玲 楊 正 義 許 富 雄 黃 清 泉 李 純 德 吳 進 文 李 德 全 王 瑞 春 陳 奎 珠 黃 銘 松 委 託 出 席 代 表 : 張 德 亮 ( 委 託 許 富 雄 ) 吳 明 山 ( 委 託 鄭 光 明 ) 藍 聰 國 ( 委 託 張 金 龍 ) 盧 先 得 ( 委 託 陳 世 銓 ) 列 席 人 員 : 李 貽 謀 吳 明 賢 江 銘 豐 楊 朝 雄 詹 智 善 賴 暐 仁 孟 慶 台 吳 國 財 陳 景 興 鄭 銘 顯 林 春 郎 顏 坤 良 陳 主 文 洪 耀 春 龔 士 鈞 羅 蕙 茹 林 韻 笙 杜 郁 文 吳 振 台 梁 作 齊 萬 榮 穩 羅 坤 祐 林 榮 琳 徐 榮 興 劉 家 茵 吳 信 鋒 蔡 本 元 陳 基 宗 彭 瑞 蘭 請 假 : 張 德 亮 吳 明 山 藍 聰 國 盧 先 得 林 基 源 主 席 : 鄭 代 表 光 明 記 錄 : 林 韻 笙 主 席 致 詞 : 首 先 要 恭 喜 新 當 選 的 第 5 屆 勞 工 董 事 及 出 席 全 產 總 代 表 順 利 產 生, 感 謝 各 位 代 表 全 程 參 與 會 議 理 性 討 論 充 分 發 言, 希 望 繼 續 給 予 總 會 鞭 策 及 支 持 現 在 本 人 以 主 席 團 主 席 身 分 正 式 宣 布 本 次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至 此 圓 滿 結 束, 閉 會 (3 月 18 日 13 時 30 分 )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