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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師 資 介 紹 二 助 理 介 紹 三 課 程 大 綱 四 TA 反 思 日 誌 五 田 野 調 查 六 附 錄 ( 修 課 名 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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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衛 生 教 育 與 人 力 現 況 與 展 望 第 四 節 對 台 灣 的 啟 示 30 第 三 章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教 育 : 現 況 與 發 展 第 一 節 背 景 35 第 二 節 國 內 現 況 36 ( 一 ) 國 內 公 共 衛 生 校 系 設 置 概 況 36 ( 二

王 鑫 李 小 刚 文 据 悉 陕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年 度 科 学 技 术 奖 励 的 决 定 发 布 陕 政 发 号 本 年 度 共 奖 励 项 科 技 成 果 其 中 一 等 奖 项 二 等 奖 项 三 等 奖 项 我 公 司 参 与 完 成 的 矿 产 资 源 高 强 度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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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接 過 去 自 殺 防 治 工 作 之 理 念 與 實 務 工 作,102 年 國 家 級 自 殺 防 治 中 心 之 角 色 包 括 : 協 助 貴 署 加 強 整 合 心 理 衛 生 與 自 殺 防 治 業 務 及 資 源 針 對 各 種 特 定 族 群 探 討 自 殺 可 能 原 因,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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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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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党风廉政信息(第二十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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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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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园指引: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修習止觀坐禪法要

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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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

Transcription: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100 年 考 試 簡 章 主 辦 單 位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聯 絡 地 址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四 樓 聯 絡 電 話 :(02)2755-2291 網 址 :http://www.twna.org.tw/ 1

簡 章 目 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1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2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命 題 大 綱... 4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參 考 用 書... 9 考 題 範 例... 10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11 考 試 地 點... 11 報 名 方 式... 11 100 年 度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表... 12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14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15

99.07.10 第 29 屆 第 8 次 理 監 事 聯 席 會 議 通 過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第 一 條 本 會 為 提 昇 社 區 衛 生 照 護 能 力, 特 訂 定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護 理 師 參 加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報 考 資 格 如 下 : 一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具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實 務 行 政 或 教 學 實 務 經 驗 三 年 ( 含 ) 以 上 者 二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活 動 會 員 ( 已 繳 交 當 年 度 會 費 者 ) 第 三 條 應 考 人 應 於 公 告 報 考 期 限 內, 檢 具 下 列 相 關 文 件 並 填 具 報 名 表, 向 本 會 報 考 : 一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二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實 務 行 政 或 教 學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三 一 吋 相 片 2 張 四 報 名 費 第 四 條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原 則 上 每 年 舉 辦 一 次 ; 必 要 時 可 增 加 考 試 次 數 辦 理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工 作, 應 於 辦 理 認 證 之 日 起 兩 個 月 前 公 告 辦 理 時 間 地 點 報 名 手 續 及 其 他 有 關 事 項 第 五 條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以 筆 試 方 法 為 之 筆 試 方 式 如 下 : 一 命 題 方 式 : 選 擇 題 100 題, 中 文 命 題 ( 專 有 名 詞 得 附 英 文 ) 二 考 試 時 間 : 以 二 小 時 為 限 三 內 容 範 圍 : 考 題 混 合 不 分 類, 依 公 告 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核 心 實 務 能 力 內 容 命 題 四 及 格 標 準 : 依 當 次 考 生 人 數 與 分 數 常 模, 決 定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第 六 條 辦 理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之 程 序 及 步 驟, 另 以 施 行 細 則 訂 定 之 第 七 條 經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合 格 者, 由 本 會 主 動 寄 發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證 書 遺 失 損 壞, 申 請, 補 發 者 亦 同 第 八 條 護 理 師 證 書 經 依 法 撤 銷 或 廢 止 者, 同 時 撤 銷 或 廢 止 其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證 書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理 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施 行 細 則 99.10.16 第 29-6 次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委 員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執 行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認 證 辦 法 ), 訂 定 本 細 則 第 二 條 領 有 中 華 民 國 護 理 師 證 書 且 同 時 符 合 下 列 二 項 資 格 者, 得 參 加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 ( 一 ) 從 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工 作 或 教 學 者, 且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具 國 內 ( 外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實 務 行 政 或 教 學 工 作 至 少 三 年, 說 明 如 下 : 1. 服 務 於 中 央 及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屬 單 位 之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2.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社 區 護 理 個 案 管 理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衛 生 教 育 或 初 段 預 防 業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3. 提 供 學 校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直 接 健 康 服 務 與 諮 詢 之 學 校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4. 各 職 場 提 供 如 緊 急 救 護 健 康 監 控 等 直 接 的 護 理 及 建 立 並 維 護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之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5.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如 居 家 護 理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等 6. 從 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教 學 ( 含 實 習 ) 工 作 者 7. 其 他 社 區 護 理 相 關 經 歷 之 認 定, 將 交 由 認 證 試 務 小 組 審 定 之 ( 二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活 動 會 員 第 三 條 考 試 相 關 規 定 ( 一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以 筆 試 命 題 方 式 : 1. 考 題 題 型 : 選 擇 100 題, 中 文 命 題 ( 專 有 名 詞 得 附 英 文 ) 2.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3. 出 題 範 圍 : 考 題 混 合 不 分 類, 依 公 告 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核 心 實 務 能 力 內 容 命 題 4. 及 格 標 準 : 依 當 次 考 生 人 數 與 分 數 常 模, 決 定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 二 ) 參 加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以 通 信 報 名 方 式 為 之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之 申 請 人 應 於 規 定 報 名 期 限 內 檢 具 報 名 所 需 各 項 表 件, 請 依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備 妥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繳 費 方 式 一 律 使 用 電 匯 或 信 用 卡 扣 款 方 式 ( 三 ) 如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相 關 文 件 不 齊 或 郵 資 不 足 等 因 素 而 無 法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完 成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負 責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資 料 不 全 者 將 予 以 退 件, 凡 退 件 者 需 扣 除 手 續 費 200 元 整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及 退 還 報 名 表 件 ( 四 ) 准 考 證 及 報 名 費 收 據 於 考 試 前 2 週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生 在 考 前 1 週 仍 2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者, 可 撥 電 話 (02)27552291 查 詢 申 請 補 發 准 考 證 遺 失 者 應 於 考 試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之 照 片 乙 張, 於 考 前 1 小 時 至 考 場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 五 ) 考 試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 另 訂 後 公 告 ( 六 ) 考 試 結 束 後 2-3 個 工 作 天 內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考 試 答 案,1 個 月 內 於 本 會 網 站 公 告 合 格 名 單 並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單, 並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2 個 月 內 以 掛 號 信 函 寄 發 合 格 證 書 第 四 條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除 出 具 證 明 傷 病 住 院 或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完 成 報 名 者 不 得 任 意 申 請 退 考 申 請 退 考 者 應 於 考 試 日 期 前 7 個 工 作 日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退 考 時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函 寄 退 考 相 關 資 料 至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申 請 (1068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4 樓 ) 一 旦 申 請 退 考, 不 得 要 求 恢 復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應 於 收 到 成 績 單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由 考 生 以 書 面 說 明 理 由 並 向 承 辦 單 位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每 人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時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函 寄 成 績 複 查 相 關 資 料 至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申 請 (1068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4 樓 ) 前 項 成 績 複 查,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試 卷 提 供 答 案 閱 覽 或 影 印 試 卷,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或 閱 卷 人 員 之 姓 名 或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第 六 條 經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合 格 者, 由 本 會 主 動 寄 發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合 格 證 書 ; 證 書 遺 失 損 壞, 申 請 補 換 發 者 應 向 發 證 單 位 申 請 補 發 證 書 申 請 補 換 發 者 時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函 寄 證 書 補 換 發 相 關 資 料 至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申 請 (1068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4 樓 ) 第 七 條 本 細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辦 法 辦 理 3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命 題 大 綱 壹 Evidence based 實 證 基 礎 一 主 軸 內 涵 1. 流 行 病 學 與 生 命 統 計 (Epidemiology and Biostatistics) 2. 研 究 (Research) 3. 健 康 照 護 資 訊 技 術 (Healthcar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Healthcare) 二 目 的 1. 能 以 流 行 病 學 相 關 理 論 基 礎 描 述 族 群 的 健 康 狀 態 解 釋 疾 病 的 致 病 機 轉 預 測 疾 病 的 發 生, 以 及 控 制 疾 病 的 分 佈 2. 利 用 生 命 統 計 對 與 人 相 關 的 生 命 事 項 做 有 系 統 的 研 究 分 析, 發 現 族 群 中 的 健 康 問 題, 作 為 健 康 行 政 改 進 的 參 考 3. 運 用 資 料 庫 統 計 軟 體 以 及 各 種 網 路 資 源, 進 行 資 料 查 詢 建 檔 與 分 析, 應 用 實 證 方 式 於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實 務 與 相 關 研 究 三 應 用 範 圍 : 服 務 對 象 : 社 區 學 校 事 業 單 位 與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等 特 定 之 群 體 服 務 範 圍 : 包 含 上 述 服 務 對 象 之 群 體 環 境 四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1. 能 說 明 流 行 病 學 的 定 義 目 的 與 疾 病 自 然 史 2. 能 判 別 疾 病 自 然 史 與 三 段 五 級 預 防 之 關 係 3. 能 應 用 模 式 詮 釋 疾 病 的 致 病 模 式 4. 能 瞭 解 流 行 病 學 相 關 之 研 究 方 法 5. 能 以 因 果 關 係 的 判 定 條 件 總 結 相 關 研 究 結 果 6. 能 計 算 人 年, 並 說 明 人 年 對 疾 病 率 計 算 之 影 響 7. 能 詮 釋 疾 病 統 計 死 亡 統 計 粗 比 率 特 殊 比 率 標 準 化 比 率 依 賴 指 數 自 然 增 加 率 社 會 增 加 率 以 及 平 均 餘 命 等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常 用 之 生 命 統 計 指 標 8. 能 應 用 電 腦 軟 體 進 行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常 用 的 生 命 統 計 指 標 之 運 算 9. 能 應 用 資 料 庫 查 閱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10. 能 主 持 小 型 之 業 務 型 或 計 畫 研 究 11. 能 瞭 解 並 遵 守 學 術 倫 理 與 人 體 試 驗 相 關 規 定 貳 Management 管 理 一 主 軸 內 涵 1. 品 質 保 證 (Quality Assurance) 2. 市 場 行 銷 (Marketing) 3. 領 導 (Leadership) 4. 建 立 夥 伴 關 係 (Partnership) 4

二 目 的 1. 充 分 了 解 管 理 的 功 能 及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之 政 策 發 展 運 作 架 構 的 程 序, 進 而 整 合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產 業 的 產 品 行 銷 財 務 作 業 等 活 動 2. 運 用 管 理 知 能 有 效 提 升 社 區 照 護 品 質, 並 能 擬 定 計 畫, 持 續 推 動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之 業 務 與 服 務 創 新 的 績 效 3. 應 用 知 識 促 進 組 織 內 外 部 溝 通, 提 昇 問 題 解 決 的 效 能, 建 立 以 個 案 為 導 向 的 共 同 照 護 模 式 三 應 用 範 圍 : 服 務 對 象 : 社 區 學 校 事 業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與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等 特 定 之 群 體 服 務 範 圍 : 包 含 上 述 服 務 對 象 之 群 體 環 境 四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 1. 發 展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並 進 行 專 案 改 善 2. 能 運 用 品 質 改 善 工 具 持 續 進 行 品 管 之 工 作 3. 能 擬 定 經 營 策 略 或 訂 定 年 度 計 劃 4. 具 備 成 本 效 益 及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概 念 5. 能 運 用 問 題 解 決 方 法 進 行 衝 突 管 理 6. 了 解 相 關 政 策 與 保 險 與 法 規 7. 建 立 可 用 之 資 源 相 關 資 訊 8. 參 與 社 區 照 護 ( 社 區 學 校 事 業 單 位 與 長 期 照 護 ) 之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或 社 區 健 康 促 進 之 活 動 參 Case Care Management 個 案 照 顧 管 理 一 主 軸 內 涵 1. 疾 病 管 理 (Illness and Disease Management) 2. 健 康 促 進 危 險 降 低 與 管 理 疾 病 預 防 (Health Promotion, Risk Reduction and Management, Disease Prevention) 3. 復 健 (Rehab and Restore) 4. 資 源 連 結 與 運 用 (Resource link & Utilization) 二 目 的 1. 運 用 護 理 過 程 及 專 業 技 巧 為 需 要 的 患 者 或 族 群 規 劃 並 提 供 持 續 性 的 健 康 照 護 2. 藉 由 個 案 / 照 護 管 理 連 結 並 運 用 資 源, 以 達 成 個 案 健 康 促 進 危 險 管 理 疾 病 預 防 或 復 健 的 目 的 三 應 用 範 圍 1. 服 務 對 象 : 社 區 門 診 住 院 及 學 校 或 職 場 需 要 持 續 性 照 護 的 患 者 2. 服 務 情 境 : 醫 院 門 診 社 區 機 構 居 家 學 校 及 職 場 等 有 患 者 需 持 續 性 照 護 之 情 境 四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1. 具 備 評 估 能 力 : 含 身 體 / 醫 療 心 理 社 會 流 行 病 學 經 濟 資 源 5

肆 等 面 向 2. 具 備 專 案 計 畫 能 力 : 含 確 認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需 求 目 標 訂 定 服 務 計 畫 與 資 源 安 置 3. 能 協 調 服 務 與 進 行 轉 介 : 含 提 供 直 接 服 務 轉 介 服 務 並 協 調 相 關 服 務 4. 能 持 續 監 測 服 務 對 象 : 含 服 務 對 象 健 康 狀 態 服 務 提 供 狀 態 危 機 識 別 與 管 理 5. 能 評 價 服 務 成 效 : 含 目 標 評 價 與 必 要 時 的 計 畫 修 訂 Community Population Family 社 區. 群 體. 家 庭 一 主 軸 內 涵 1. 不 同 種 族 文 化 (Human Diversity) 2. 實 務 (Practice) A. 評 估 (Assessment) B. 社 區 計 劃 (Community Planning) C. 執 行 (Implementation) D. 評 值 (Evaluation) 二 目 的 : 應 用 護 理 過 程 於 社 區 護 理 服 務 之 範 圍, 包 含 家 庭 群 體 及 整 個 社 區, 解 決 目 標 族 群 之 健 康 問 題, 以 滿 足 其 健 康 需 求, 達 到 社 區 健 康 之 目 標 三 應 用 範 圍 : 針 對 不 同 的 群 體, 包 含 社 區 群 體 家 庭 不 同 種 族 文 化 等, 評 估 其 特 性 生 活 習 慣 語 言 溝 通 方 式 及 影 響 健 康 的 各 項 因 素, 依 評 估 結 果 規 劃 群 體 的 健 康 照 護 計 劃, 執 行 計 劃 並 進 行 評 值 四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1. 家 庭 部 分 A. 評 估 : (1) 能 評 估 家 庭 之 型 態 及 成 員 的 組 成 與 特 性 (2) 能 了 解 家 庭 內 外 在 結 構 及 功 能 (3) 能 評 估 家 庭 環 境 及 內 外 在 資 源 運 用 情 形 B. 計 畫 : 能 與 家 庭 共 同 設 定 照 護 目 標 及 討 論 執 行 照 護 之 優 先 順 序 C. 執 行 : (1) 能 進 行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照 護 模 式 (2) 能 提 供 家 庭 可 利 用 資 源 之 訊 息 D. 評 值 : (1) 能 檢 視 家 庭 對 處 置 之 反 應 及 是 否 達 成 目 標, 適 時 修 訂 目 標 (2) 能 了 解 家 庭 訪 視 的 基 本 概 念 (3) 能 評 值 家 庭 的 結 構 家 庭 的 功 能 (4) 能 評 值 家 庭 壓 力 與 家 庭 資 源 (5) 能 有 效 進 行 家 庭 護 理 過 程 2. 社 區 部 分 A. 評 估 : 應 用 資 料 來 評 估 社 區 民 眾 的 健 康 狀 態, 確 認 社 區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社 區 民 眾 的 參 與 度 與 知 識 6

(1) 了 解 評 估 的 意 義 ( 重 要 性 及 定 義 ) 社 區 及 健 康 的 概 念 (2) 了 解 評 估 的 目 的 社 區 健 康 評 估 的 內 容 (3) 與 社 區 健 康 照 護 合 作 (4) 應 用 流 行 病 學 健 康 科 學 知 識 及 社 區 資 源, 並 評 估 民 眾 的 各 項 健 康 因 素 健 康 信 念 (5) 有 系 統 有 組 織 的 方 式 收 集 資 料 B. 診 斷 : 資 料 進 行 分 析 探 討 資 料 的 意 義 及 策 略 執 行 時 效 性 和 必 要 性 (1) 說 明 資 料 之 意 義 (2) 確 認 目 標 群 體 族 群 ( 如 疾 病 危 險 群 嬰 幼 兒 外 籍 配 偶 老 人 ) (3) 依 據 社 區 的 需 求 及 策 略 執 行 時 機 決 定 介 入 措 施 的 優 先 順 序 C. 確 定 結 果 指 標 : 確 認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狀 態 的 預 期 結 果 (1) 預 期 的 健 康 狀 態 (2) 可 量 化 (3) 結 果 指 標 可 成 作 為 執 行 計 畫 之 方 向 (4) 結 果 指 標 目 標 達 成 的 時 間 D. 計 劃 : 推 動 及 改 善 社 區 民 眾 健 康 狀 態 的 計 畫 (1) 目 標 具 體 可 行, 能 反 應 居 民 健 康 改 善 (2) 能 將 民 眾 的 價 值 觀 信 念 及 傳 統 列 入 計 畫 考 量, 並 符 合 民 眾 健 康 需 求 (3) 以 高 危 險 群 民 眾 為 優 先 對 象, 計 畫 與 其 需 求 相 符 合, 提 供 更 好 的 服 務 和 時 機 (4) 考 量 個 人 家 庭 社 區 的 需 求, 確 定 社 區 問 題, 並 與 社 區 人 士 討 論 解 決 之 優 先 順 序, 並 以 最 能 改 善 民 眾 健 康 為 優 先 條 件 (5) 與 社 區 人 士 重 要 決 策 者 共 商 健 康 照 護 方 案 預 算 影 響 民 眾 健 康 要 素, 及 可 能 遇 到 的 問 題 (6) 將 計 畫 處 置 策 略 都 做 文 件 紀 錄 E. 執 行 : 要 確 保 計 畫 策 略 和 資 源 的 獲 的 的 管 道 及 有 效 性 (1) 運 用 社 區 各 類 可 運 用 的 資 源 執 行 健 康 促 進 計 劃 (2) 與 健 康 服 務 機 構 的 合 作, 提 供 民 眾 個 人 化 及 大 眾 化 健 康 服 務 的 有 效 性 為 主, 並 且 要 和 複 合 式 社 區 的 需 求 及 偏 好 一 致 (3) 監 測 健 康 照 服 務 品 質 及 有 效 性 (4) 協 助 居 民 推 動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和 服 務 (5) 健 康 照 護 計 畫 目 標 策 略 及 服 務 一 致 性 F. 評 值 : 評 值 民 眾 的 健 康 狀 況 (1) 有 系 統 地 收 集 資 料, 確 認 措 施 之 有 效 性 (2) 評 價 是 系 統 化 且 持 續 地 進 行, 於 過 程 中 或 於 計 畫 結 束 後 均 能 進 行 評 值 (3) 能 對 執 行 的 效 果 及 效 率 進 行 評 值 (4) 運 用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來 改 善 政 策 計 畫 和 服 務 (5) 檢 視 介 入 措 施 與 行 為 改 變 的 有 效 性, 修 正 執 行 策 略 (6) 瞭 解 評 價 的 理 論 (a) 過 程 (process) (b) 結 果 (outcome) (c) 7

伍 結 構 (structure) (7) 能 設 計 評 價 的 方 法 :(a) 實 務 觀 察 法 (b) 研 究 法 Global Health 更 大 環 境 健 康 一 主 軸 內 涵 1. 評 估 (Assessment) 2. 環 境 健 康 (Environment Health) 3. 政 策 制 定 (Policy Making) 4. 公 共 衛 生 (Public Health) 5. 倫 理 與 法 律 (Ethic & Law) 二 目 的 1. 能 評 量 以 全 球 脈 絡 或 跨 國 界 觀 點 的 人 口 群 體 之 健 康, 尤 其 會 產 生 全 球 性 政 治 或 經 濟 上 的 衝 擊 2. 預 防 人 類 疾 病 發 生 與 相 互 傳 染 ; 增 進 人 們 健 康 與 壽 命 ; 提 高 個 人 工 作 效 率 與 生 產 量 ; 促 建 人 類 生 活 品 質 三 應 用 範 圍 : 1. 國 際 上 各 人 口 群 體, 適 用 於 國 內 及 跨 國 各 種 照 護 情 境 2. 凡 會 影 響 人 們 生 活 環 境 健 康 的 所 有 因 素, 適 用 於 國 內 及 跨 國 各 種 照 護 情 境 四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1. 能 評 估 各 族 群 之 平 均 餘 命 (Life Expectancy) 失 能 校 正 存 活 年 (Disability Adjusted Life Years) 品 質 校 正 存 活 年 (Quality Adjusted Life Years) 嬰 幼 兒 致 病 率 致 死 率 等 2. 能 評 值 出 重 要 的 健 康 狀 況 : 外 科 性 疾 病 負 荷 呼 吸 疾 病 及 麻 疹 痢 疾 愛 滋 病 霍 亂 營 養 不 良 慢 性 病 能 夠 處 理 飲 水 衛 生 食 品 衛 生 污 水 處 理 垃 圾 處 理 房 屋 衛 生 病 媒 管 制 公 害 防 治 等 相 關 議 題 3. 公 共 衛 生 (public health)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A. 傳 染 病 管 制 B. 個 人 衛 生 教 育 C. 疾 病 預 防 D. 健 康 促 進 E. 環 境 與 健 康 之 間 的 關 係 4. 政 策 制 定 (policy making) 實 務 能 力 必 備 要 項 E. 政 策 制 定 的 理 論 架 構 F. 政 策 制 定 的 過 程 G. 參 與 政 策 制 定 對 護 理 專 業 的 重 要 性 8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參 考 用 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委 員 會 推 薦 電 子 書 籍 美 國 護 理 學 會 (2009).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實 務 之 範 疇 與 標 準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委 員 會 編 譯 ). 台 北 :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 原 著 出 版 於 2007 年 ) 教 科 書 籍 黃 璉 華 等 著 (2010). 學 校 衛 生 護 理 ( 二 版 ). 台 北 : 華 杏 陳 靜 敏 等 著 (2007).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 四 版 ). 台 北 : 華 杏 郭 育 良 等 著 (2007). 職 業 病 概 論 ( 三 版 ). 台 北 : 華 杏 李 怡 娟 總 校 閱 (2009).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學 ( 二 版 ). 台 北 : 華 杏 陳 惠 姿 總 校 閱 (2009). 長 期 照 護 實 務 ( 三 版 ). 台 北 : 永 大 書 局 9

範 例 一 : 群 組 題 考 題 範 例 ( )1. 健 康 促 進 在 流 行 病 學 三 段 預 防 措 施 上, 何 者 正 確 : (1) 屬 於 初 段 預 防 (2)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改 進 營 養 及 疾 病 篩 檢 (3) 健 康 促 進 與 疾 病 預 防 是 相 輔 相 成 的 (4) 目 標 在 於 降 低 發 病 因 子 強 化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A) (1) (2) (3) (B) (2) (3) (4) (C) (1) (2) (4) (D) (1) (3) (4) 範 例 二 : 單 選 題 ( )2. 影 響 社 會 人 口 變 動 的 因 素 包 含 哪 四 個 因 素? (A) 出 生 死 亡 疾 病 遷 入 (B) 出 生 死 亡 遷 入 遷 出 (C) 遷 入 遷 出 結 婚 死 亡 (D) 出 生 結 婚 離 婚 死 亡 10

考 試 日 期 及 時 間 一 考 試 日 期 :100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二 考 試 時 間 :90 分 鐘 考 試 地 點 考 試 地 區 分 台 北 高 雄 二 個 地 區, 由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自 行 選 填, 再 由 本 會 統 一 編 配 試 場, 各 考 試 地 點 如 下 : 一 台 北 考 區 :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50 號 ) 二 高 雄 考 區 :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十 全 一 路 100 號 ) 報 名 方 式 一 具 備 報 考 資 格 者, 請 依 郵 遞 方 式 辦 理 個 別 報 名, 並 檢 附 下 列 報 考 資 料 : (1) 報 名 表 (2) 一 吋 照 片 一 式 2 張 ( 一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1 張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右 上 角 ) (3) 報 名 費 電 匯 收 據 影 本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確 認 單 (4)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二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100 年 7 月 11 日 (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 三 報 名 費 用 :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11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100 年 度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100 年 7 月 11 日 ( 由 學 會 填 寫 ) 考 試 日 期 :100 年 8 月 21 日 考 區 北 區 南 區 ( 考 生 自 行 勾 選 ) 會 員 號 身 分 證 性 別 女 男 中 文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Last Name 姓 ) (First Name 名 ) 範 例 : 王 大 明 WANG, DA-MING 英 文 姓 名, ( 與 護 照 同 ) 照 片 粘 貼 處 ( 最 近 一 年 內 正 面 半 身 光 面 相 片 ) 服 務 機 關 全 銜 部 門 電 話 ( ) 分 機 通 訊 縣 鄉 鎮 街 巷 號 段 地 址 市 市 區 路 弄 樓 電 話 宅 ( ) 行 動 電 話 電 子 信 箱 護 理 師 證 書 字 號 ( 務 必 填 寫 ): 須 領 有 護 理 師 證 書 且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具 有 國 內 ( 外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實 務 行 政 或 教 學 工 作 至 少 三 年 才 符 合 報 考, 請 就 符 合 項 目 先 行 勾 選 : 1. 服 務 於 中 央 及 地 方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所 屬 單 位 之 公 共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2. 醫 療 機 構 從 事 社 區 護 理 個 案 管 理 出 院 準 備 服 務 衛 生 教 育 或 初 段 預 防 業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3. 提 供 學 校 學 生 及 教 職 員 直 接 健 康 服 務 與 諮 詢 之 學 校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4. 各 職 場 提 供 如 緊 急 救 護 健 康 監 控 等 直 接 的 護 理 及 建 立 並 維 護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之 職 業 衛 生 護 理 人 員 5. 提 供 長 期 照 護 服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如 居 家 護 理 長 期 照 護 機 構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等 6. 從 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教 學 ( 含 實 習 ) 工 作 者 7. 其 他 社 區 護 理 相 關 經 歷 ( 請 說 明 ): 註 : 相 關 經 歷 之 認 定, 將 交 由 認 證 試 務 小 組 審 定 之 曾 任 機 構 須 檢 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資 歷 ( 離 職 ) 證 明 ; 現 職 人 員 務 必 請 單 位 主 管 ( 護 理 長 以 上 ) 簽 名 並 蓋 職 章 敬 請 據 實 填 寫, 資 格 經 查 證 偽 造 之 情 事, 一 律 取 消 報 考 及 發 證 資 格 考 生 須 親 自 填 寫 工 作 年 資, 請 現 職 之 單 位 主 管 ( 護 理 長 級 含 以 上 ) 簽 名 並 蓋 職 章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工 作 年 資, 共 計 : 年 月 ( 該 專 業 護 理 工 作 資 歷, 請 由 最 近 日 之 開 始 填 ) 工 作 期 間 服 務 機 關 及 單 位 職 稱 現 職 自 年 月 至 今 之 現 職 單 位 主 管 簽 名 並 蓋 職 章 曾 任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報 考 資 格 審 定 :( 考 生 勿 填 ) 通 過 不 通 過 審 核 委 員 簽 名 : 繳 款 方 式 報 名 費 用 1. 電 匯 匯 款 日 期 : 月 日, 匯 款 人 姓 名 : 2. 信 用 卡 ( 請 勿 傳 真, 與 報 名 相 關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 $1000 元 12

報 名 申 辦 單 號 0 0 0 0-1. 會 員 請 至 本 會 網 站 申 請 ( 共 6 碼 ) 2. 新 入 會 者 免 填 ( 註 ) 將 報 名 表 及 相 關 料 依 順 序 置 入 信 封 內, 並 於 報 名 封 頁 上 填 妥 報 考 人 地 址 後 以 掛 號 郵 寄 13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 報 名 所 需 資 料 :( 請 依 順 序 用 迴 紋 針 夾 好 ) 資 料 說 明 1 報 名 表 電 腦 打 字 或 正 楷 書 寫, 勿 潦 草 2 會 員 報 名 申 辦 單 號 1. 會 員 請 直 接 登 入 本 會 網 站 申 請 100 年 度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申 辦 單 號 ( 共 6 碼 ) 填 入 報 名 表 之 報 名 申 辦 單 號 欄 位 2. 尚 未 入 會 或 尚 未 繳 交 當 年 度 會 費 者, 免 填 申 辦 單 號 可 於 報 考 同 時 辦 理 入 會 或 繳 費 手 續 3 1 吋 正 面 近 照 ( 一 式 2 張 ) 最 近 一 年 內 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背 面 務 必 寫 上 姓 名 及 會 員 號 1 張 貼 於 報 名 表 ;1 張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右 上 角 4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參 閱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5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A4 大 小 6 年 資 證 明 報 名 者 需 從 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工 作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期 前, 年 資 滿 3 年 者 1. 現 任 機 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經 驗, 免 附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但 報 名 表 須 加 蓋 單 位 主 管 ( 護 理 長 級 含 以 上 ) 簽 名 並 蓋 職 章 2. 曾 任 職 機 構 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工 作 經 驗 請 檢 附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備 註 : 報 名 表 請 務 必 填 寫 完 整, 並 勾 選 考 區,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或 資 料 不 齊 全 者 將 以 退 件 方 式 處 理 凡 退 件 者 需 扣 除 手 續 費 新 台 幣 200 元 整 後, 以 電 匯 方 式 退 還 報 名 申 請 人 二 報 名 步 驟 1.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登 入 本 會 網 站 申 請 100 年 度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報 名 申 辦 單 號 ( 共 6 碼 ) 登 入 方 式 及 申 辦 方 式 請 參 閱 本 會 網 站 右 上 角 網 站 使 用 說 明 申 辦 考 試 報 名 2. 自 行 列 印 報 名 封 頁 並 貼 於 信 封 上, 填 妥 寄 件 人 地 址 3. 備 妥 上 述 報 名 所 須 資 料 ", 並 完 成 繳 費 4. 再 次 審 閱 所 附 之 報 名 文 件,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三 繳 費 方 式 :( 請 參 閱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 1. 電 匯 : 戶 名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 銀 行 或 郵 局 皆 可 辦 理 ) 帳 號 :002-12-600903-201 電 匯 銀 行 : 安 泰 商 業 銀 行 信 義 分 行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1) 電 匯 收 據 (2) 報 名 表 (3) 相 關 證 件 等 一 併 掛 號 郵 寄 2. 信 用 卡 繳 費 : 請 勿 傳 真! 請 將 (1) 信 用 卡 繳 款 確 認 單 (2) 報 名 表 (3) 相 關 證 件 等 一 併 掛 號 郵 寄 四 退 考 方 式 : 除 出 具 證 明 傷 病 住 院 或 意 外 事 件 發 生, 完 成 報 名 者 不 得 任 意 申 請 退 考 申 請 退 考 者 應 於 考 試 日 期 前 10 個 工 作 日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退 考 時 請 填 妥 退 考 申 請 表, 函 寄 退 考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至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申 請 (1068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四 段 281 號 4 樓 ) 前 項 退 考, 不 得 要 求 恢 復 考 試 資 格 退 考 申 請 表 請 至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網 站 (http://www.twna.org.tw) 能 力 進 階 考 試 認 證 社 區 衛 生 認 證 考 試 下 載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網 址 :www.twna.org.tw 聯 絡 電 話 :(02)2755-2291 地 址 :1068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4 段 281 號 4 樓 14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方 式 說 明 一 電 匯 : 1. 匯 款 申 請 書 請 至 全 省 各 大 行 庫 與 郵 局 索 取 辦 理 ( 圈 起 部 份 為 固 定 資 料 ), 請 勿 劃 撥 2. 完 成 匯 款 手 續 後, 請 將 電 匯 繳 費 收 據 報 名 表 與 相 關 證 件 一 併 掛 號 郵 寄 戶 名 :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電 匯 銀 行 : 安 泰 商 業 銀 行 信 義 分 行 帳 號 :002-12-600903-201 解 款 行 ( 受 款 行 ) 安 泰 商 業 銀 行 信 義 分 行 ***** 銀 行 匯 款 申 請 書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代 號 8 1 6 0 0 2 7 匯 款 額 ******** 請 由 左 方 依 序 填 寫 帳 號, 多 餘 空 格 留 右 方 收 帳 號 匯 費 ******** 款 0 0 2 1 2 6 0 0 9 0 3 2 0 1 人 戶 名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護 理 學 會 合 計 ******** 匯 款 金 額 匯 款 人 新 台 幣 ( 大 寫 ) 姓 名 電 話 地 址 身 分 證 備 註 號 碼 儲 匯 壽 險 專 用 章 二 信 用 卡 繳 費 1. 選 信 用 卡 繳 費 者, 須 詳 填 本 會 信 用 卡 繳 款 確 認 單, 請 將 確 認 單 報 名 表 與 相 關 證 件 一 併 掛 號 郵 寄, 切 記 勿 傳 真 至 本 會, 以 免 雙 重 扣 款 2. 可 至 學 會 網 址 http://www.twna.org.tw 會 員 員 地 相 關 表 單 下 載 信 用 卡 繳 款 確 認 單 15

( 郵 寄 報 名 封 頁 ) 寄 件 人 姓 名 :( 請 填 寫 ) 地 址 / 電 話 : ( 請 填 寫 ) 正 貼 郵 票 ( 請 以 掛 號 郵 資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100 年 7 月 11 日, 以 掛 號 郵 戳 為 憑 10681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4 段 281 號 4 樓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師 認 證 考 試 啟 內 附 項 目 :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表 2. 一 吋 照 片 一 式 2 張 ( 一 張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上,1 張 以 迴 紋 針 別 於 右 上 角 ) 3. 報 名 費 電 匯 收 據 影 本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確 認 單 4. 護 理 師 證 書 影 本 (A4 大 小 ) 5.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1. 左 列 資 料 請 依 編 號, 由 上 而 下 備 齊, 並 以 迴 紋 針 夾 在 在 左 上 角, 平 整 裝 入 信 封 內 2. 每 一 封 袋 僅 限 1 人 報 名 考 試 用, 證 件 不 齊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3. 本 信 封 袋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若 未 以 掛 號 寄 件, 造 成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4. 寄 件 前 請 檢 查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齊 全, 以 免 影 響 您 的 權 益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