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China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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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至 2016 年 政 府 工 作 目 標 與 2015 年 達 成 情 況 項 目 / 年 2015 年 目 標 2015 年 達 成 情 形 2016 年 目 標 GDP 成 長 率 7% 6.90% 6.5%-7% CPI 年 增 率 3% 1.40% 3% 政 府 赤 字 1

一 宏 观 经 济 动 态 ( 一 ) 全 球 重 要 国 家 5 月 经 济 回 顾 (1) 美 国 第 二 季 度 经 济 重 拾 动 能 Markit 周 二 (5 月 27 日 ) 公 布 的 调 查 显 示,5 月 美 国 服 务 业 扩 张 速 度 创 两 年 多 来 最 快, 因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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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 状 物 雨 水 酒 血 自 来 水 恩 泽 弱 水 三 千 一 股 股 淌 进 沙 漏 回 到 黑 暗 的 胃 脘 昨 夜 墨 迹 未 干 黎 明 的 海 涂 刚 刚 镀 过 银 谁 在 对 镜 梳 妆 可 以 踩 吗? 探 一 只 脚 试 试 海 洋 局 的 种 族 歧 视 那 边 是 五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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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天 没 事, 就 回 来 了 ( 付 程 易 ) 是 江 城 的 首 富, 付 程 易 的 仆 人 进 到 木 紫 欣 的 家 里, 大 概 有 二 十 几 人 最 前 面 的 应 该 是 管 家 身 穿 随 然 不 是 很 华 丽, 但 也 不 是 很 寒 酸, 后 面 的 衣 着 都 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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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禁 令 一 览 中 央 八 项 规 定 5 中 央 六 项 禁 令 6 关 于 在 全 国 纪 检 监 察 系 统 开 展 会 员 卡 专 项 清 退 活 动 的 通 知 中 央 纪 委 监 察 部 7 关 于 党 政 机 关 停 止 新 建 楼 堂 馆 所 和 清 理 办 公 用 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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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这 样 到 了 取 通 知 书 的 日 子, 我 怀 揣 着 祈 祷 的 心 向 校 园 走 去, 坐 在 教 室 里 等 待 着 成 绩 单, 当 老 师 公 布 成 绩, 念 到 我 的 成 绩 时, 我 傻 了, 呆 呆 的 凝 望 着 窗 外, 似 乎 时 间 已 经 静 止, 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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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画 院 画 家 力 作 将 集 体 亮 相 济 南...21 韩 中 日 国 际 女 书 画 家 交 流 展 在 韩 国 举 办...22 宁 波 博 物 馆 馆 藏 邵 克 萍 版 画 波 兰 展 出...22 宜 昌 人 在 美 国 办 画 展...22 文 物 保 护 23 北 宋 陪

平 安 也 不 是 用 金 钱 可 以 买 到 的 我 们 的 俗 语 说," 平 安 即 是 福 " 人 们 都 喜 爱 平 安, 寻 求 平 安, 但 有 几 个 人 真 得 着 了 平 安 呢? 有 几 个 人 家 庭 中 洽 洽 融 融, 没 有 争 吵, 没 有 口 角, 父 慈 子 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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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亦 缚 于 轮 回 故 世 间 天 力 能 救 谁 是 故 依 止 不 虚 者 皈 依 三 宝 佛 诸 极 难 忍 恶 趣 苦 能 仁 说 为 恶 业 果 是 故 虽 遇 生 命 难 终 不 造 罪 佛 三 有 乐 如 草 头 露 一 瞬 刹 那 毁 灭 法 恒 时 不 变 解 脱 果 希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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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孔 子 的 人 生 智 慧 一 孔 子 談 終 生 學 習 的 理 念 1 孔 子 自 稱 自 己 是 最 好 學 的 子 曰 : 十 室 之 邑, 必 有 忠 信 如 丘 者 焉, 不 如 丘 之 好 學 也 ( 公 冶 長 ) 葉 公 問 孔 子 於 子 路, 子 路 不 對 子 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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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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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 中 喜 王 九 相 寻 ( 晚 春 )* 二 月 湖 水 清, 家 家 春 鸟 鸣 林 花 扫 更 落, 径 草 踏 还 生 酒 伴 来 相 命, 开 尊 共 解 酲 当 杯 已 入 手, 歌 妓 莫 停 声 * 梅 道 士 水 亭 * 傲 吏 非 凡 吏, 名 流 即 道 流 隐 居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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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管 有 多 忙, 请 您 抽 空 把 这 个 文 件 看 完!! 七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点 心 八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保 健 品 九 十 年 代 送 礼 送 鲜 花 二 十 一 世 纪, 送 礼 送 什 么 呢? 二 十 一 世

授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 二 ) 广 东 省 外 地 区 1 北 京 市.19 2 太 原 市.23 3 张 家 口 市 24 4 天 津 市.25 5 济 南 市.27 6 青 岛 市.28 7 沈 阳 市.29 8 大 连 市.31 9 哈 尔 滨 市 长 春 市 上 海 市


城 市 学 研 究 第 辑 革 既 是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决 策 部 署 的 具 体 体 现 也 是 深 入 探 索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的 实 践 需 要 事 实 上 年 重 庆 市 成 为 全 国 统 筹 城 乡 综 合 配 套 改 革 试 验 区 时 国 务 院 通 过 了 重 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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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编 校 办 公 室 工 作 制 度 学 校 发 展 规 划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管 理 办 法 学 校 会 议 管 理 制 度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事 制 度 学 校 例

前 世 所 造 恶 业 和 善 业 往 往 在 今 生 显 现 各 种 苦 乐 就 象 我 们 脸 上 如 果 没 有 各 种 污 迹, 在 镜 子 中 也 不 会 显 现 出 来 ; 同 样, 如 果 我 们 以 前 没 有 造 下 恶 业 和 善 业, 那 今 生 当 中 就 不 会 有 苦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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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适 合 当 律 师 吗? 文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常 务 理 事 : 陈 锡 康 按 照 国 人 的 传 统, 勉 励 别 人 或 者 教 导 别 人, 大 抵 都 是 尊 者 长 者 或 成 功 者 的 专 利 作 为 一 个 还 算 是 青 年 律 师 的 基 层 法 律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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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Investment Guide to China 經 濟 部 投 資 業 務 處 編 印

目 錄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1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17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27 第 肆 章 主 要 產 業 介 紹...55 第 伍 章 重 要 省 市 簡 介...141 第 陸 章 未 來 展 望...341

中 國 大 陸 基 本 資 料 表 自 然 人 文 中 國 大 陸 位 於 亞 洲 東 部, 太 平 洋 西 岸 海 域 分 佈 有 大 小 島 嶼 地 理 環 境 7,600 個, 與 14 國 接 壤 及 8 國 海 上 相 鄰 ; 地 勢 西 高 東 低, 呈 階 面 種 積 族 梯 狀 分 佈, 地 貌 類 型 複 雜 多 樣 960 萬 平 方 公 里, 約 佔 全 球 陸 地 面 積 的 1/15, 亞 洲 面 積 的 1/4, 在 世 界 各 國 中, 國 土 面 積 僅 次 於 俄 羅 斯 及 加 拿 大, 排 名 第 3 華 人 ; 漢 族 為 第 一 大 民 族, 佔 總 人 口 9 成 以 上, 其 餘 民 族 統 稱 為 少 數 民 族 2010 年 總 人 口 13 億 4,737 萬 人 13 億 7,053 為 包 括 台 灣 數 字, 其 中 人 口 結 構 0-14 歲 占 16.60%,15~59 歲 人 口 占 70.14%,60 歲 以 上 13.26% 語 言 城 鎮 人 口 占 49.68%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為 4.1% 普 通 話, 以 北 京 語 音 為 標 準 語 音 ; 少 數 民 族 通 常 使 用 該 族 語 言 宗 教 主 要 有 佛 教 道 教 伊 斯 蘭 教 天 主 教 和 基 督 教 首 都 及 重 要 城 市 北 京 上 海 33 個 省 級 行 政 區, 包 括 22 個 省 5 個 自 治 區 ( 廣 西 壯 族 自 治 區 行 政 區 域 劃 分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西 藏 自 治 區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新 疆 維 吾 爾 族 自 治 區 ) 4 個 直 轄 市 ( 北 京 天 津 上 海 重 慶 ) 2 個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澳 門 ) 政 治 體 制 投 資 主 管 機 關 社 會 主 義, 基 本 政 治 制 度 為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制 度 中 國 大 陸 人 民 政 治 協 商 制 度 民 族 區 域 自 治 制 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務 部 國 外 投 資 管 理 司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商

幣 制 人 民 幣 務 部 投 資 促 進 事 務 局 各 地 區 投 資 促 進 機 構 經 濟 概 況 匯 率 1 美 元 兌 6.499 元 人 民 幣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人 民 幣 對 美 元 匯 率 )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39 兆 7,983 億 元 人 民 幣 (2010 年 ) 經 濟 成 長 率 10.3 %(2010 年 ) 平 均 國 民 所 得 3,198.4 美 元 (2010 年 ) 黑 色 金 屬 冶 煉 加 工 業 通 信 設 備 計 算 機 及 其 他 電 子 設 備 製 造 業 產 值 較 高 產 業 化 學 原 料 及 化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交 通 運 輸 設 備 製 造 業 電 氣 機 械 及 器 材 製 造 業 電 力 熱 力 生 產 和 供 應 業 通 用 設 備 製 造 業 農 副 食 品 加 工 業 等 (2008 年 ) 出 口 總 金 額 1 兆 5,779 億 美 元 (2010 年 ) 機 電 產 品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自 動 數 據 處 理 設 備 及 其 部 件 服 裝 及 衣 著 附 件 紡 織 紗 線 織 物 及 製 品 電 話 機 農 產 品 船 舶 主 要 出 口 產 品 鋼 材 鞋 類 傢 俱 及 其 零 件 二 極 管 及 類 似 半 導 體 器 件 集 成 電 路 液 晶 顯 示 板 塑 膠 製 品 汽 車 零 件 箱 包 及 類 似 容 器 等 (2010 年 ) 主 要 出 口 國 家 美 國 香 港 日 本 韓 國 德 國 荷 蘭 印 度 英 國 澳 大 利 亞 台 灣 (2010 年 ) 進 口 總 金 額 1 兆 3948 億 美 元 (2010 年 ) 機 電 產 品 高 新 技 術 產 品 集 成 電 路 原 油 鐵 礦 砂 及 其 精 礦 主 要 進 口 產 品 農 產 品 液 晶 顯 示 板 初 級 開 關 的 塑 膠 未 鍛 造 的 銅 及 銅 材 汽 車 自 動 數 據 處 理 設 備 及 其 部 件 糧 食 成 品 油 計 量 檢

測 分 析 自 控 儀 器 及 器 具 通 斷 保 護 電 路 裝 置 及 零 件 鋼 材 等 ( 2010 年 ) 主 要 進 口 國 家 日 本 韓 國 台 灣 美 國 德 國 澳 大 利 亞 馬 來 西 亞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巴 西 (2010 年 )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2010 年, 面 對 複 雜 的 國 內 外 經 濟 環 境 和 極 為 嚴 峻 的 各 類 自 然 災 害, 中 國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運 行 態 勢 總 體 良 好 全 年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39 兆 7,983 億 人 民 幣,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比 2009 年 成 長 10.3% 分 產 業 看, 第 一 產 業 增 加 值 4 兆 0,497 億 元, 成 長 4.3%; 第 二 產 業 增 加 值 18 兆 6,481 億 元, 成 長 12.2%; 第 三 產 業 增 加 值 17 兆 1,005 億 元, 成 長 9.5% ( 一 ) 農 業 生 產 穩 定 成 長, 糧 食 連 續 七 年 增 產 全 年 糧 食 總 產 量 達 到 54641 萬 公 噸, 比 上 年 成 長 2.9%, 連 續 七 年 增 產 油 料 產 量 成 長 2.7%, 糖 料 下 降 1.9% 肉 類 產 量 保 持 穩 定 成 長, 全 年 豬 牛 羊 禽 肉 產 量 7780 萬 公 噸, 成 長 3.6% ( 二 ) 工 業 生 產 平 穩 成 長, 企 業 效 益 大 幅 提 高 全 年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比 上 年 成 長 15.7%, 增 速 比 上 年 加 快 4.7 個 百 分 點 分 登 記 註 冊 類 型 看, 國 有 及 國 有 控 股 企 業 成 長 13.7%; 集 體 企 業 成 長 9.4%; 股 份 制 企 業 成 長 16.8%; 外 商 及 港 澳 臺 投 資 企 業 成 長 14.5% 分 輕 重 工 業 看, 重 工 業 成 長 16.5%, 輕 工 業 成 長 13.6% 分 行 業 看, 在 39 個 大 類 行 業 中,38 個 行 業 實 現 比 上 年 成 長 分 地 區 看, 東 部 地 區 成 長 14.9%, 中 部 地 區 成 長 18.4%, 西 部 地 區 成 長 15.5% 工 業 產 銷 銜 接 狀 況 良 好, 全 年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企 業 產 銷 率 達 到 97.9%, 比 上 年 提 高 0.2 個 百 分 點 ( 三 ) 投 資 保 持 較 快 成 長, 投 資 結 構 繼 續 改 善 全 年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278,140 億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23.8%, 增 速 比 上 年 回 落 6.2 個 百 分 點,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9.5% 其 中, 城 鎮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241,415 億 元, 成 長 24.5%, 回 落 5.9 個 百 分 點 ; 農 村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36,725 億 元, 成 長 19.7%, 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回 落 7.6 個 百 分 點 在 城 鎮 投 資 中, 第 一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18.2%, 第 二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23.2%, 第 三 產 業 投 資 成 長 25.6% 分 地 區 看, 東 部 地 區 投 資 成 長 22.8%, 中 部 地 區 成 長 26.9%, 西 部 地 區 成 長 26.2% 全 年 房 地 產 開 發 投 資 48267 億 元, 成 長 33.2% ( 四 ) 消 費 平 穩 較 快 成 長, 熱 點 商 品 銷 售 旺 盛 全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156,998 億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18.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4.8% 按 經 營 單 位 所 在 地 分, 城 鎮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136,123 億 元, 成 長 18.7%; 鄉 村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20,875 億 元, 成 長 16.2% 按 消 費 形 態 分, 餐 飲 收 入 17,648 億 元, 成 長 18.1%; 商 品 零 售 139,350 億 元, 成 長 18.1% ( 五 ) 市 場 物 價 同 比 上 漲, 食 品 價 格 漲 幅 較 大 全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3.3% 其 中, 城 市 上 漲 3.2%, 農 村 上 漲 3.6% 分 類 別 看, 食 品 上 漲 7.2%, 煙 酒 及 用 品 上 漲 1.6%, 醫 療 保 健 和 個 人 用 品 上 漲 3.2%, 娛 樂 教 育 文 化 用 品 及 服 務 上 漲 0.6%, 居 住 上 漲 4.5%, 衣 著 下 降 1.0%, 交 通 和 通 信 下 降 0.4%, 家 庭 設 備 用 品 及 維 修 服 務 持 平 12 月 份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4.6%, 環 比 上 漲 0.5% 全 年 工 業 品 出 廠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5.5%,12 月 份 上 漲 5.9%, 環 比 上 漲 0.7% 全 年 原 材 料 燃 料 動 力 購 進 價 格 同 比 上 漲 9.6%,12 月 份 上 漲 9.5%, 環 比 上 漲 1.1% ( 六 ) 進 出 口 總 額 較 快 成 長, 貿 易 順 差 有 所 減 少 全 年 進 出 口 總 額 29,728 億 美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34.7% 其 中, 出 口 15,779 億 美 元, 成 長 31.3%; 進 口 13,948 億 美 元, 成 長 38.7% 進 出 口 相 抵, 順 差 1,831 億 美 元, 比 上 年 下 降 6.4% ( 七 ) 城 鄉 居 民 收 入 穩 定 成 長, 農 村 居 民 收 入 增 速 快 於 城 鎮 全 年 城 鎮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總 收 入 21,033 元, 比 上 年 成 長 11.5% 其 中, 城 鎮 居 民 人 均 可 支 配 收 入 19,109 元, 成 長 11.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7.8% 在 城 鎮 居 民 家 庭 人 均 總 收 入 中, 工 資 性 收 入 成 長 10.7%, 轉 移 性 收 入 成 長 12.8%, 經 營 2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淨 收 入 成 長 12.1%, 財 產 性 收 入 成 長 20.5% 農 村 居 民 人 均 純 收 入 5,919 元, 成 長 14.9%,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成 長 10.9% 其 中, 工 資 性 收 入 成 長 17.9%, 家 庭 經 營 純 收 入 成 長 12.1%, 財 產 性 收 入 成 長 21.0%, 轉 移 性 收 入 成 長 13.8% ( 八 ) 貨 幣 供 應 量 穩 定 成 長, 人 民 幣 存 貸 款 增 量 減 少 12 月 末, 廣 義 貨 幣 (M2) 餘 額 72.6 萬 億 元, 比 上 年 末 成 長 19.7%, 增 幅 同 比 回 落 8.0 個 百 分 點 ; 狹 義 貨 幣 (M1)26.7 萬 億 元, 成 長 21.2%, 回 落 11.2 個 百 分 點 ; 流 通 中 貨 幣 (M0)4.5 萬 億 元, 成 長 16.7%, 加 快 4.9 個 百 分 點 金 融 機 構 人 民 幣 各 項 貸 款 餘 額 47.9 萬 億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7.9 萬 億 元, 比 上 年 少 增 1.6 萬 億 元 ; 各 項 存 款 餘 額 71.8 萬 億 元, 比 年 初 增 加 12.0 萬 億 元, 少 增 1.1 萬 億 元 一 經 濟 概 況 ( 一 ) 經 濟 成 長 率 2010 年 經 濟 成 長 率 為 10.3%, 全 年 中 國 大 陸 GDP 達 到 39 兆 7,983 億 人 民 幣, 比 2009 年 成 長 10.3%, 成 長 速 度 加 快 1.1% 圖 1 2006-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GDP 及 其 成 長 速 度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 二 ) 物 價 上 漲 率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的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較 2009 年 成 長 3.3%, 其 中 食 品 價 格 上 漲 7.2%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價 格 上 漲 3.6% 工 業 品 出 廠 價 格 上 漲 5.5% 原 材 料 燃 料 動 力 購 進 價 格 上 漲 9.6% 農 產 品 生 產 價 格 上 漲 10.9% 圖 2 2006-2010 年 消 費 者 物 價 指 數 漲 跌 幅 度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 三 ) 新 增 就 業 2010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就 業 人 數 為 7 億 9,163 萬 人, 較 2009 年 底 增 加 1,168 萬 人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人 員 908 萬 人, 城 鎮 登 記 失 業 率 為 4.1%, 較 2009 年 底 降 低 0.2%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民 生 逐 步 改 善, 社 會 保 障 強 度 繼 續 加 大 全 年 基 本 養 老 基 本 醫 療 失 業 工 傷 生 育 保 險 等 5 種 保 險 基 金 的 總 收 入 達 到 1 兆 8,646 億 元, 成 長 15.7%,5 種 保 險 總 支 出 1 兆 4,811 億 元, 成 長 20.4%, 企 業 退 休 人 員 的 基 本 養 老 金 水 準 與 最 低 工 資 水 準 均 提 高 ( 四 ) 稅 收 增 加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稅 收 總 收 入 完 成 73,202 億 元 人 民 幣, 比 上 年 同 期 成 長 23%, 同 比 增 收 13681 億 元 人 民 幣, 比 上 年 同 期 增 速 加 快 了 13.2 個 百 分 點 4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稅 收 總 收 入 成 長 較 快, 部 分 原 因 是 由 於 2009 年 基 數 較 低, 若 將 其 與 2008 年 同 期 的 稅 收 總 收 入 進 行 比 較, 兩 年 間 年 均 成 長 率 為 16%, 低 於 金 融 危 機 前 的 稅 收 增 速, 仍 屬 於 恢 復 性 成 長 稅 收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有 四 : 一 是 經 濟 穩 定 成 長 為 稅 收 成 長 奠 定 了 稅 源 基 礎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運 行 良 好, 特 別 是 與 稅 收 關 聯 度 較 高 的 經 濟 指 標 成 長 較 快, 全 社 會 固 定 資 產 投 資 成 長 23.8%, 社 會 商 品 零 售 總 額 成 長 18.4%, 規 模 以 上 工 業 增 加 值 成 長 15.7%, 進 出 口 總 額 成 長 34.7%,1-11 月 規 模 以 上 企 業 利 潤 成 長 49.4%, 帶 動 主 體 稅 種 實 現 增 收 二 是 價 格 水 準 上 漲 使 得 以 現 價 計 算 的 稅 收 收 入 較 快 成 長 2010 年 居 民 消 費 價 格 指 數 和 工 業 品 出 廠 價 格 指 數 同 比 分 別 成 長 3.3% 和 5.5%, 帶 動 稅 收 收 入 上 漲 三 是 進 口 貿 易 快 速 恢 復 以 及 全 年 汽 車 旺 銷, 帶 動 進 口 環 節 稅 收 和 車 輛 購 置 稅 汽 車 消 費 稅 等 大 幅 成 長 四 是 2009 年 稅 收 收 入 增 速 較 慢, 基 數 較 低, 相 應 抬 高 了 2010 年 稅 收 收 入 增 幅 五 是 2010 年 以 來 稅 務 機 關 採 取 多 種 有 效 措 施, 依 法 加 強 征 管, 促 進 了 稅 收 成 長 二 內 需 市 場 成 長 概 況 中 國 大 陸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增 加 快, 城 鄉 消 費 旺 盛,2010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156,998 億 元, 比 2009 年 增 長 18.3%, 扣 除 價 格 因 素, 實 際 增 長 14.8% 按 經 營 地 統 計, 城 鎮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136,123 億 元, 增 長 18.7%; 鄉 村 消 費 品 零 售 額 20,875 億 元, 增 長 16.2% 按 消 費 形 態 統 計, 商 品 零 售 額 139,350 億 元, 增 長 18.4%; 餐 飲 收 入 額 17,648 億 元, 增 長 18.1% 在 限 額 以 上 企 業 商 品 零 售 額 中, 汽 車 類 零 售 額 比 上 年 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增 長 34.8%, 糧 油 類 增 長 27.9%, 肉 禽 蛋 類 增 長 21.7%, 服 裝 類 增 長 25.8%, 日 用 品 類 增 長 25.1%, 文 化 辦 公 用 品 類 增 長 23.5%, 通 訊 器 材 類 增 長 21.8%, 化 妝 品 類 增 長 16.6%, 金 銀 珠 寶 類 增 長 46.0%, 中 西 藥 品 類 增 長 23.5%, 家 用 電 器 和 音 像 器 材 類 增 長 27.7%, 傢 俱 類 增 長 37.2%, 建 築 及 裝 潢 材 料 類 增 長 32.3% 圖 1-2-1 2006-2010 年 社 會 消 費 品 零 售 總 額 及 其 成 長 速 度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三 對 外 貿 易 情 形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總 署 於 1 月 10 日 公 佈 的 資 料 顯 示,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外 貿 進 出 口 總 值 29,727.6 億 美 元, 比 2010 年 增 長 34.7%, 對 外 貿 易 總 體 向 基 本 平 衡 的 方 向 發 展 其 中 出 口 額 為 15,779.3 億 美 元, 增 長 31.3%; 進 口 額 為 13,948.3 億 美 元, 增 長 38.7% ; 貿 易 順 差 為 1,831 億 美 元, 減 少 6.4% 而 且 貿 易 順 差 與 進 出 口 總 值 的 比 例 從 2008 年 的 11.6% 降 至 2009 年 的 8.9%,2010 年 進 一 步 降 低 至 6.2%, 對 外 貿 易 總 體 向 基 本 平 衡 的 方 向 發 展 此 外,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一 般 貿 易 進 出 口 14,887.1 億 美 元, 增 長 39.9%, 高 出 當 年 中 國 大 陸 進 出 口 增 速 5.2 個 百 分 點 中 國 大 陸 加 工 貿 易 進 出 口 11,577.6 億 美 元 6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增 長 27.3% 加 工 貿 易 項 下 順 差 3,229 億 美 元, 擴 大 22.2%, 相 當 於 當 年 總 體 順 差 規 模 的 1.76 倍 在 與 主 要 交 易 夥 伴 雙 邊 貿 易 中,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與 歐 盟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4,797.1 億 美 元, 增 長 31.8% 中 國 大 陸 與 美 國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為 3,853.4 億 美 元, 增 長 29.2% 中 國 大 陸 與 日 本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為 2,977.7 億 美 元, 增 長 30.2%, 對 日 本 貿 易 逆 差 為 556.5 億 美 元, 擴 大 68.5%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統 計 顯 示,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與 東 盟 印 度 澳 大 利 亞 巴 西 俄 羅 斯 等 新 興 市 場 雙 邊 貿 易 快 速 增 長 其 中 與 東 盟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達 2,927.8 億 美 元, 增 長 37.5% 同 年, 印 度 成 為 中 國 大 陸 第 10 大 交 易 夥 伴,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為 617.6 億 美 元, 增 長 42.4%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與 澳 大 利 亞 巴 西 和 俄 羅 斯 雙 邊 貿 易 總 值 分 別 增 長 46.5% 47.5% 和 43.1% 表 1-3-1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對 主 要 國 家 ( 地 區 ) 貨 物 進 出 口 額 國 家 和 地 區 出 口 額 比 上 年 增 長 % 進 口 額 比 上 年 增 長 % 歐 盟 3112 31.8 1685 31.9 美 國 2833 28.3 1020 31.7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2183 31.3 123 40.9 東 盟 1382 30.1 1546 44.8 日 本 1211 23.7 1767 35.0 韓 國 688 28.1 1384 35.0 印 度 409 38.0 208 51.8 中 國 大 陸 臺 灣 297 44.8 1157 35.0 俄 羅 斯 296 69.0 258 21.7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圖 1-3-1 2006-2010 年 貨 物 進 出 口 總 額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統 計 局 (www.stats.gov.cn) 四 利 用 外 資 情 形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吸 收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平 穩 較 快 回 升, 首 次 突 破 1,000 億 美 元, 達 到 1,057.4 億 美 元, 同 比 成 長 17.4%, 創 歷 史 最 高 水 準, 同 時 扭 轉 了 2009 年 下 降 2.6% 的 局 面 2010 年 全 年 中 國 大 陸 非 金 融 領 域 新 批 設 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27,406 家, 同 比 成 長 16.9% 圖 3 2006-2010 外 商 直 接 投 資 額 8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另 據 聯 合 國 貿 易 和 發 展 組 織 在 日 內 瓦 公 佈 的 資 料,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吸 收 外 資 僅 次 於 美 國, 位 居 世 界 第 二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家 第 一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則 以 年 吸 收 外 資 626 億 美 元, 躍 居 全 球 第 三 從 結 構 上 看,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的 較 快 發 展, 主 要 得 益 於 服 務 業 及 中 西 部 地 區 吸 引 外 資 的 大 幅 成 長, 增 幅 分 別 為 28.6% 和 27.6% 此 外,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政 府 採 取 了 一 系 列 積 極 利 用 外 資 的 重 要 政 策 措 施, 特 別 強 調 要 營 造 良 好 的 投 資 環 境, 如 進 一 步 大 幅 下 放 外 商 投 資 審 批 許 可 權, 減 少 審 批 層 級 ; 進 一 步 主 動 擴 大 旅 行 社 醫 療 機 構 網 路 銷 售 等 領 域 的 開 放 ; 從 2010 年 10 月 開 始,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集 中 開 展 打 擊 侵 犯 知 識 產 權 和 制 售 假 冒 偽 劣 商 品 專 項 行 動, 其 中 保 護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知 識 產 權 是 一 項 重 要 內 容 以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來 看,2010 年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前 十 位 的 國 家 / 地 區 依 次 為 : 香 港 (674.74 億 美 元 ) 台 灣 (67.01 億 美 元 ) 新 加 坡 (56.57 億 美 元 ) 日 本 ( 42.42 億 美 元 ) 美 國 (40.52 億 美 元 ) 韓 國 (26.93 億 美 元 ) 英 國 (16.42 億 美 元 ) 法 國 (12.39 億 美 元 ) 荷 蘭 (9.52 億 美 元 ) 和 德 國 (9.33 億 美 元 ), 前 十 位 國 家 / 地 區 實 際 投 入 外 資 金 額 占 中 國 大 陸 實 際 使 用 外 資 金 額 的 90.1% ( 資 料 來 源 :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 五 與 台 灣 雙 邊 經 貿 概 況 ( 一 ) 兩 岸 貿 易 概 況 台 灣 自 1991 年 起 開 放 赴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投 資, 珠 江 三 角 洲 以 傳 統 勞 力 密 集 產 業 為 主 為 台 商 最 早 發 展 區 域, 繼 之 為 以 電 子 通 訊 產 業 為 主 的 長 三 角 地 區, 投 資 規 模 亦 有 大 型 化 趨 勢 惟 近 年 來 隨 著 沿 海 地 區 工 資 上 漲 土 地 等 生 產 要 素 成 本 逐 年 上 升 缺 工 環 保 要 求 趨 於 嚴 格 及 廠 商 拓 展 中 國 大 陸 內 需 市 場 需 求 等 問 題 之 浮 現, 加 上 中 西 部 地 區 提 供 優 惠 之 投 資 措 施, 使 得 沿 海 地 區 台 商 轉 往 四 川 湖 北 等 內 陸 地 區 遷 移 佈 局 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年 月 此 外, 福 建 省 順 應 兩 岸 新 情 勢, 擴 大 三 通 效 應,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並 公 佈 關 於 支 持 福 建 省 加 快 建 設 海 峽 西 岸 經 濟 區 的 若 干 意 見, 承 諾 進 一 步 發 揮 福 建 省 比 較 優 勢, 並 賦 予 先 試 先 行 之 政 策, 該 區 亦 為 台 商 未 來 投 資 觀 察 區 域 2010 年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總 額 為 1,523.2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成 長 39.4 %, 占 我 國 同 期 對 外 貿 易 總 額 29%; 其 中 出 口 額 為 1,147.5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同 期 成 長 37.1%, 進 口 額 為 375.8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同 期 擴 增 47.1%, 貿 易 順 差 為 771.7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同 期 增 加 32.7% 2010 年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之 貿 易 總 額 出 進 口 金 額 及 出 超 金 額, 均 創 歷 年 新 高 紀 錄,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 含 香 港 ) 之 出 口 比 重 由 2009 年 之 41.1% 略 升 為 41.8%, 中 國 大 陸 仍 為 我 第 1 大 出 口 市 場 第 2 大 進 口 來 源 及 第 1 大 出 超 地 區 金 額 表 1-5-1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貿 易 統 計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貿 易 總 額 出 口 估 算 值 進 口 值 順 ( 逆 ) 差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金 額 比 重 成 長 率 2001 年 31,510.4 13.4-6.4 25,607.4 20.3-6.7 5,903.0 5.5-5.2 19,704.4-7.1 2002 年 39,497.4 15.9 25.3 31,528.8 23.3 23.1 7,968.6 7.0 35.0 23,560.2 19.6 2003 年 49,310.6 17.7 24.8 38,292.7 25.4 21.5 11,017.9 8.6 38.3 27,274.8 15.8 2004 年 65,722.7 18.7 33.3 48,930.4 26.8 27.8 16,792.3 10.0 52.4 32,138.1 17.8 2005 年 76,365.2 20.0 16.2 56,271.5 28.4 15.0 20,093.7 11.0 19.7 36,177.8 12.6 2006 年 88,115.5 20.6 15.4 63,332.4 28.3 12.5 24,783.1 12.2 23.3 38,549.3 6.6 2007 年 102,260.9 21.9 16.1 74,245.9 30.1 17.2 28,015.0 12.8 13.0 46,230.9 19.9 2008 年 105,369.1 21.2 3.0 73,977.8 28.9-0.4 31,391.3 13.1 12.1 42,586.5-7.9 2009 年 109,238.2 28.9-17.5 83,693.0 41.1-15.9 25,545.2 14.7-22.3 58,147.8-12.8 2010 年 152,324.9 29.0 39.4 114,745.1 41.8 37.1 37,579.8 14.9 47.1 77,165.3 32.7 金 額 成 長 率 10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我 國 及 香 港 海 關 進 出 口 統 計 資 料 有 關 貨 品 別 結 構 出 口 部 份, 依 據 我 國 海 關 統 計,2010 年 輸 往 中 國 大 陸 之 前 10 大 貨 品 項 目 依 序 為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光 學 照 相 儀 器 及 器 具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銅 及 其 製 品 鋼 鐵 貴 金 屬 及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礦 物 燃 料 人 造 纖 維 等 產 品 其 中 電 機 設 備 及 光 學 產 品 為 我 前 2 大 出 口 貨 品, 出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44,326.9 億 美 元 及 19,658.4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去 年 成 長 33.1% 及 48%( 詳 見 表 1-5-2) 表 1-5-2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主 要 貨 品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貨 品 2010 年 1-12 月 2009 年 1-12 月 較 去 年 同 期 增 減 比 較 金 額 比 重 A 比 重 B 金 額 比 重 A 比 重 B 成 長 率 比 重 A 比 重 B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總 額 114745.7 41.8 100 83693 41.1 100 37.1 0.7 -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44326.9 42.9 38.6 33310.3 44.2 39.8 33.1-1.3-1.2 光 學 照 相 等 儀 器 及 其 附 件 19658.4 84.3 17.1 13285.3 84 15.9 48 0.3 1.3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10732.7 54.6 9.4 7882.3 53.9 9.4 36.2 0.7-0.1 機 械 用 具 及 其 零 件 9059.4 32.4 7.9 5428.7 27.4 6.5 66.9 5 1.4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7497.3 66.7 6.5 5439.8 67.4 6.5 37.8-0.5 0 銅 及 其 製 品 2689 69.8 2.3 1948.8 72.2 2.3 38-2.5 0 鋼 鐵 2567.4 25.5 2.2 2480.5 31.3 3 3.5-5.8-0.7 貴 金 屬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及 其 製 品 2027.8 65.3 1.8 1832.5 65.5 2.2 8.9-0.2-0.5 礦 物 燃 料 1813.2 12.6 1.6 1229.3 10.9 1.5 47.5 1.7 0.1 人 造 纖 維 絲 1498.7 42.8 1.3 1202.2 42.3 1.4 24.7 0.5-0.1 出 口 小 計 101870.8 88.8 74069.7 88.5 37.5 0.3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資 料 處 理 處 提 供 之 我 國 各 關 區 進 出 口 報 單 資 料 1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注 : 比 重 A: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對 全 球 出 口 同 項 產 品 金 額 之 比 例 比 重 B: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出 口 總 額 之 比 例 有 關 貨 品 別 結 構 進 口 部 分, 依 據 我 國 海 關 統 計,2010 年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之 前 10 大 貨 品 項 目 依 序 為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光 學 產 品 及 零 件 貴 金 及 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製 品 雜 項 化 學 產 品 鋼 鐵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礦 物 燃 料 車 輛 及 其 零 件 與 附 件 等 產 品 其 中 電 機 設 備 機 器 與 機 械 用 具 為 我 2 大 進 口 貨 品, 進 口 金 額 分 別 為 14,862.8 億 美 元 及 5,161.6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各 成 長 54% 及 30.9% 另 鋼 鐵 巨 幅 成 長 206.5%, 增 幅 最 大, 主 要 係 受 全 球 原 物 料 價 格 大 幅 波 動 之 影 響 ( 詳 見 表 1-5-3) 表 1-5-3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主 要 貨 品 單 位 : 百 萬 美 元 % 貨 品 2010 年 1-12 月 2009 年 1-12 月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比 較 金 額 比 重 A 比 重 B 金 額 比 重 A 比 重 B 成 長 率 比 重 A 比 重 B 我 自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總 額 37579.8 14.9 100.0 25545.2 14.7 100.0 47.1 0.3 電 機 設 備 及 其 零 件 14862.8 27.1 39.5 9651.4 24.1 37.8 54.0 3.0 1.8 機 器 及 機 械 用 具 5161.6 16.3 13.7 3944.5 20.7 15.4 30.9-4.5-1.7 光 學 照 相 儀 器 及 其 器 具 2041.3 19.6 5.4 1373.7 19.3 5.4 48.6 0.3 0.1 貴 金 及 披 覆 貴 金 屬 之 金 屬 製 品 1605.0 34.1 4.3 12.6.2 37.4 4.7 33.1-3.3-0.5 雜 項 化 學 產 品 1486.1 19.8 4.0 1050.0 21.4 4.1 41.5-1.6-0.2 鋼 鐵 1366.8 12.2 3.6 445.9 6.7 1.7 206.5 5.5 1.9 有 機 化 學 產 品 1238.3 11.6 3.3 788.9 11.1 3.1 57.0 0.5 0.2 塑 膠 及 其 製 品 806.5 11.0 2.1 548.5 10.7 2.1 47.0 0.3 0.0 礦 物 燃 料 774.6 1.5 2.1 556.9 1.5 2.2 39.1 0.0-0.1 車 輛 及 其 零 件 與 附 件 681.8 14.4 1.8 516.3 15.7 2.0 32.1-1.3-0.2 小 計 30024.7 79.9 20082.4 78.6 49.5 1.3 資 料 來 源 : 經 濟 部 國 際 貿 易 局 整 理 財 政 部 關 稅 總 局 資 料 處 理 處 提 供 之 我 國 各 關 區 12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注 : 比 重 A: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對 全 球 進 口 同 項 產 品 金 額 之 比 例 比 重 B: 指 我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該 項 產 品 金 額 占 我 國 對 中 國 大 陸 進 口 總 額 之 比 例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海 關 統 計,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自 全 球 進 口 金 額 為 13,939.1 億 美 元, 較 2009 年 成 長 38.9%, 其 前 10 大 進 口 來 源 地 區, 第 1 大 進 口 來 源 的 日 本 成 長 34.8%, 第 2 大 為 歐 盟 (27 國 ) 增 加 31.7%, 第 3 大 為 東 協 (10 國 ) 成 長 達 45.3%, 自 韓 國 進 口 成 長 35.2%, 自 我 國 進 口 成 長 34.9%, 自 澳 洲 進 口 成 長 高 達 52.4% 前 述 10 大 進 口 來 源 中, 自 我 國 進 口 表 現 僅 屬 中 上, 自 澳 洲 進 口 成 長 最 優, 而 自 東 協 ( 主 要 是 馬 來 西 亞 ) 進 口 表 現 次 佳 兩 岸 投 資 概 況 依 據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統 計 資 料, 自 1991 年 至 2011 年 2 月 止, 累 計 核 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約 973.20 億 美 元, 累 積 件 數 達 38,685 件, 為 我 國 對 外 投 資 最 多 的 地 區 2010 年 核 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案 共 計 518 件, 核 准 金 額 為 122.3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2010 年 增 加 108% 與 101% 2011 年 前 2 月 核 准 赴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案 共 計 115 件, 核 准 金 額 為 18.28 億 美 元, 分 別 較 去 年 同 期 劇 增 59.7% 及 33.3% 以 投 資 金 額 來 看, 迄 2004 年 止, 台 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金 額 呈 現 成 長 趨 勢,2005 年 趨 緩, 其 後 再 度 增 加 而 投 資 件 數 自 2004 年 起 遞 減, 投 資 規 模 有 大 型 化 與 資 本 密 集 度 高 之 趨 勢 以 投 資 區 域 而 言, 投 資 金 額 以 江 蘇 省 最 高 (33.71%) 其 次 依 序 為 廣 東 省 ( 23.49%) 上 海 市 (14.73%) 福 建 省 (7.09%) 浙 江 省 (6.91%), 合 計 占 總 投 資 金 額 之 85.93% 以 投 資 產 業 而 言, 以 電 子 零 組 件 製 造 業 最 多 (17.19%), 其 後 依 序 為 電 腦 電 子 產 品 及 光 學 製 品 製 造 業 (15.58%) 電 力 設 備 製 造 業 (9.14%) 金 屬 製 品 製 造 業 (5.87%) 及 塑 膠 製 品 製 造 業 (5.09%), 合 計 占 總 投 資 金 額 之 52.87% 1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表 1-5-4 核 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總 表 核 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總 表 金 額 單 位 : 美 金 千 元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1991~1998 21,646 13,242,658 1999 488 1,252,780 2000 840 2,607,142 2001 1,186 2,784,147 2002 1,490 3,858,757 (1,626) (2,864,301) 2003 1,837 4,594,985 (2,038) (3,103,799) 2004 2,000 6,939,912 (4) (751) 2005 1,287 6,002,029 (10) (4,924) 2006 897 7,375,197 (193) (267,138) 2007 779 9,676,420 (217) (294,125) 2008 482 9,843,355 14

第 壹 章 中 國 大 陸 總 體 經 貿 環 境 核 准 對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統 計 總 表 金 額 單 位 : 美 金 千 元 年 度 件 數 金 額 (161) (848,035) 2009 249 6,058,497 (341) (1,084,096) 1991~2009.12 37,771 * 82,703,048.80 * 2010 518 12,230,146 (396) (2,387,725) 1991~2010.12 38,685 * 97,320,921.05 * 2011 01~02 115 1,828,809 (30) (119,145) 01 75 757,257 (21) (96,664) 02 40 1,071,552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差 額 43 456,785 較 上 年 同 期 增 減 百 分 比 59.72 33.29 1991~2010.12 38,685 * 97,320,921.05 * 註 :( ) 部 份 為 依 據 1997 年 5 月 14 日 修 正 之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規 定, 向 投 審 會 提 出 補 辦 許 可 案 件 之 件 數 與 金 額 (* 為 含 補 辦 ) 1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009 年 兩 岸 關 係 發 展 趨 於 穩 定, 制 度 性 協 商 持 續 進 行, 雙 方 於 第 三 次 及 第 四 次 江 陳 會 談 簽 署 了 6 項 協 議, 及 發 表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共 同 聲 明 此 外 政 府 並 修 正 臺 灣 地 區 與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金 融 業 務 往 來 許 可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專 業 人 士 來 臺 從 事 專 業 活 動 許 可 辦 法, 開 放 陸 資 來 台 投 資, 公 布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來 臺 投 資 許 可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之 營 利 事 業 在 臺 設 立 分 公 司 或 辦 事 處 許 可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亦 發 布 關 於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赴 台 灣 地 區 投 資 或 設 立 非 企 業 法 人 有 關 事 項 的 通 知, 規 定 中 國 大 陸 企 業 赴 台 灣 地 區 投 資 或 設 立 非 企 業 法 人 之 有 關 事 項 其 後 兩 岸 於 2009 年 年 底 簽 署 了 銀 行 保 險 證 券 期 貨 等 3 項 金 融 合 作 備 忘 錄 (MOU), 日 後 除 可 在 資 訊 交 換 資 訊 保 密 金 融 檢 查 等 方 面 進 行 交 流 外, 更 可 進 一 步 在 雙 方 所 在 地 設 立 金 融 營 業 處 所 2010 年 6 月 第 五 次 江 陳 會 正 式 簽 署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及 海 峽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合 作 協 議 兩 項 協 議,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的 簽 署, 為 兩 岸 互 利 雙 贏 的 成 果, 將 可 為 兩 岸 經 貿 活 動 建 構 一 個 有 利 的 經 貿 交 流 環 境, 讓 兩 岸 提 升 經 濟 實 力, 佈 局 全 球 市 場 另 對 於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保 護, 透 過 兩 岸 雙 方 的 交 流 合 作, 建 立 完 善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措 施 與 更 直 接 有 效 及 快 速 的 溝 通 平 台, 提 升 兩 岸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創 新 應 用 管 理 及 保 護, 對 兩 岸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將 更 有 保 障 針 對 下 一 階 段 的 協 商 規 劃, 雙 方 同 意 將 兩 岸 醫 藥 衛 生 合 作 列 為 下 次 會 談 之 議 題, 並 將 立 即 展 開 雙 方 主 管 部 門 間 的 聯 繫 溝 通, 以 及 早 完 成 協 商 另 雙 方 亦 同 意 在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完 成 簽 署 後, 展 開 投 資 保 障 協 議 商 談 準 備, 俾 利 儘 早 完 成 協 商 16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2010 年, 中 國 大 陸 國 民 經 濟 實 現 了 10.3% 的 高 位 穩 定 增 長 宏 觀 調 控 的 重 心 也 由 經 濟 刺 激 轉 移 到 擴 大 內 需 促 進 結 構 調 整 和 防 止 通 脹 上 來 政 策 組 合 延 續 了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而 貨 幣 政 策 由 極 度 寬 鬆 轉 為 適 度, 年 末 趨 於 穩 健 調 結 構 " 的 力 度 明 顯 加 大, 在 房 地 產 和 產 能 過 剩 等 領 域 出 臺 了 十 分 嚴 厲 的 調 控 政 策, 取 得 了 一 定 成 效 2011 年, 宏 觀 政 策 將 突 出 調 結 構 控 通 脹 促 轉 型 惠 民 生 " 的 總 體 基 調 繼 續 實 施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和 穩 健 的 貨 幣 政 策, 注 重 政 策 的 靈 活 性 和 延 續 性, 更 加 重 視 經 濟 增 長 的 品 質 和 效 益, 保 證 物 價 水 準 合 理 穩 定, 切 實 提 高 人 民 生 活 水 準 2010 年 開 始, 宏 觀 經 濟 延 續 2009 年 末 的 快 速 增 長 態 勢, 呈 現 高 位 開 局 但 先 行 指 標 有 所 回 落, 為 防 止 經 濟 二 次 探 底, 國 家 將 擴 內 需 穩 增 長 " 定 為 這 一 時 期 的 政 策 主 線 延 續 了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繼 續 實 施 消 費 刺 激 政 策, 力 求 通 過 擴 大 內 需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的 轉 變 在 延 續 家 電 汽 車 摩 托 車 下 鄉 以 舊 換 新 等 補 貼 政 策 的 基 礎 上, 進 一 步 擴 大 試 點 拓 寬 範 圍 提 高 額 度, 刺 激 國 內 尤 其 是 農 村 消 費 需 求 同 時 為 削 減 過 於 龐 大 的 流 動 性 規 模 抑 制 投 資 衝 動 和 價 格 水 準 快 速 上 漲, 央 行 別 於 1 月 18 日 2 月 25 日 兩 次 提 高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各 0.5 個 百 分 點, 公 開 市 場 業 務 維 持 數 周 正 回 購 操 作, 貨 幣 政 策 由 極 度 寬 鬆 轉 為 適 度 自 二 季 度 開 始, 隨 著 經 濟 增 長 逐 步 趨 穩, 促 進 結 構 調 整 的 力 度 明 顯 加 大, 以 4 月 中 旬 房 地 產 新 國 十 條 " 政 策 出 臺 為 標 誌, 中 國 大 陸 宏 觀 政 策 主 體 基 調 正 式 轉 為 調 結 構 促 轉 型 ", 在 房 地 產 和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等 領 域 出 臺 了 十 分 嚴 厲 的 調 控 政 策, 同 時 鼓 勵 引 導 民 間 投 資 上 調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重 啟 匯 率 改 革, 多 管 齊 下 促 進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的 轉 變 1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這 一 時 期 延 續 了 積 極 的 財 政 政 策 和 適 度 寬 鬆 的 貨 幣 政 策 組 合, 著 力 點 側 重 於 結 構 調 整 資 源 稅 改 革 率 先 在 新 疆 試 點 ; 各 地 最 低 工 資 標 準 紛 紛 上 調 10%-20%, 以 促 進 勞 動 密 集 型 產 業 轉 型 升 級 ;5 月 10 日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再 度 上 調 50 個 基 點 ; 在 國 際 人 民 幣 升 值 和 國 內 轉 變 經 濟 發 展 方 式 的 雙 重 壓 力 下, 人 民 幣 匯 率 改 革 於 6 月 中 旬 重 啟, 人 民 幣 進 入 升 值 通 道 由 於 貨 幣 政 策 仍 較 寬 鬆, 公 開 市 場 數 月 內 淨 投 放 資 金 超 萬 億, 導 致 流 動 性 過 剩 加 劇, 通 脹 壓 力 顯 著 加 大 4 月 中 旬, 國 家 正 式 向 高 房 價 宣 戰, 密 集 出 臺 關 於 堅 決 遏 制 部 分 城 市 房 價 過 快 上 漲 的 通 知 ( 國 十 條 ) 等 十 餘 項 政 策 措 施 抑 制 房 價 過 快 上 漲, 主 要 包 括 通 過 信 貸 限 制 購 買 等 手 段 抑 制 不 合 理 需 求, 通 過 加 快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設 限 制 囤 地 等 手 段 增 加 有 效 供 給, 同 時 勒 令 國 企 退 出 房 地 產 市 場 規 範 土 地 供 應 以 促 進 房 地 產 市 場 健 康 發 展 而 各 地 關 於 開 徵 房 地 產 稅 的 呼 聲 也 影 響 著 購 房 者 的 心 理 預 期 自 5 月 開 始, 全 國 房 價 出 現 連 續 數 月 的 小 幅 回 落, 抑 制 房 價 過 快 上 漲 的 目 標 初 步 實 現 但 由 於 市 場 觀 望 情 緒 嚴 重, 流 動 性 嚴 重 過 剩 以 及 短 期 內 被 抑 制 的 需 求 需 要 一 定 程 度 的 釋 放,9 月 份 全 國 房 價 出 現 反 彈 國 家 因 此 於 9 月 末 再 度 出 臺 新 五 條 " 等 政 策 控 制 房 價 上 漲 二 季 度 國 家 多 管 齊 下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 強 化 主 要 行 業 淘 汰 落 後 產 能 的 指 標 約 束, 強 制 關 停 部 分 企 業 ; 通 過 差 別 電 價 提 高 高 耗 能 企 業 生 產 成 本 ; 對 兩 高 " 和 產 能 過 剩 行 業 新 建 擴 建 項 目 限 制 供 地 ; 停 止 年 內 部 分 過 剩 行 業 的 專 案 審 批 ; 取 消 包 括 部 分 鋼 材 有 色 金 屬 建 材 等 在 內 406 個 稅 號 的 產 品 出 口 退 稅 積 極 引 導 和 擴 大 民 間 投 資 以 增 強 經 濟 增 長 的 內 生 動 力 5 月 13 日, 國 務 院 關 於 鼓 勵 和 引 導 民 間 投 資 健 康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 新 36 條 ) 正 式 發 佈, 鼓 勵 和 引 導 民 間 資 本 進 入 基 礎 產 業 和 基 礎 設 施 領 域 市 政 公 用 事 業 和 政 策 性 住 房 建 設 領 域 社 會 事 業 金 融 服 務 商 貿 流 通 國 防 科 技 工 業 等 6 大 領 域, 顯 現 了 國 家 大 力 支 持 民 間 投 資 的 決 心 民 間 投 資 也 成 為 投 資 增 長 的 主 要 動 力 利 用 外 資 更 加 注 重 結 構 優 化 4 月 中 旬 關 於 進 一 步 做 好 利 用 外 資 工 作 的 若 干 18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意 見 出 臺, 鼓 勵 外 資 投 向 高 端 製 造 業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現 代 服 務 業 新 能 源 和 節 能 環 保 產 業, 嚴 格 限 制 外 資 流 入 兩 高 一 資 " 和 低 水 準 過 剩 產 能 擴 張 類 項 目 而 2010 年 底 中 國 大 陸 對 外 資 企 業 徵 收 個 人 城 市 維 護 建 設 稅 和 教 育 費 附 加, 外 資 超 國 民 待 遇 成 為 歷 史 四 季 度,PMI 等 先 行 指 標 保 持 回 升 態 勢, 預 示 二 次 探 底 " 風 險 已 徹 底 消 除, 國 民 經 濟 將 以 高 位 穩 定 收 關 但 由 於 貸 款 超 發 使 得 流 動 性 依 舊 保 持 極 度 充 裕, 自 然 災 害 頻 發 推 高 食 品 類 價 格, 在 翹 尾 因 素 有 所 減 弱 的 情 況 下,CPI 連 破 4 5 大 關, 通 脹 壓 力 達 到 空 前 高 度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控 制 通 脹 " 成 為 政 策 主 基 調, 貨 幣 政 策 轉 為 穩 健 為 控 制 通 脹,11 月 17 日 的 國 務 院 常 務 會 議 採 取 四 大 措 施 穩 定 消 費 價 格 水 準, 即 確 保 市 場 供 應, 促 進 價 格 穩 定 ; 完 善 補 貼 制 度 : 增 強 調 控 針 對 性, 改 善 價 格 環 境 : 加 強 監 管, 維 護 市 場 秩 序 三 天 後, 再 度 發 佈 關 於 穩 定 消 費 價 格 總 水 準 保 障 群 眾 基 本 生 活 的 通 知, 採 取 16 項 措 施 做 好 價 格 調 控 監 管, 穩 定 市 場 價 格, 保 障 群 眾 基 本 生 活 貨 幣 政 策 逐 步 由 適 度 寬 鬆 轉 為 穩 健 短 短 4 個 月 內, 央 行 分 別 於 11 月 16 日 11 月 29 日 12 月 10 日 12 月 20 日 1 月 20 日 共 5 次 上 調 存 款 準 備 金 率 2.5 個 百 分 點, 達 到 19% 的 歷 史 高 位 同 時, 在 10 月 19 日 和 12 月 25 日 兩 次 提 高 人 民 幣 存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共 50 個 基 點 在 高 通 脹 壓 力 下, 貨 幣 政 策 快 速 剎 車 對 流 動 性 起 到 顯 著 抑 制 作 用, 資 本 市 場 價 格 快 速 回 落 CPI 於 11 月 達 到 5.1% 的 峰 值 後,12 月 回 落 至 4.6%, 近 7 個 月 來 首 現 回 落, 全 年 物 價 增 幅 為 3.3% 在 產 業 政 策 方 面, 國 家 明 確 發 展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加 快 培 育 和 發 展 節 能 環 保 新 一 代 資 訊 技 術 生 物 高 端 裝 備 製 造 新 能 源 新 材 料 新 能 源 汽 車 等 7 大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促 進 產 業 結 構 轉 型 升 級 一 十 大 產 業 振 興 規 劃 1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中 國 大 陸 為 了 在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中 維 持 經 濟 成 長 率, 並 加 速 調 整 其 產 業 結 構, 使 企 業 能 夠 提 升 技 術 水 準, 因 此 於 2008 年 12 月 提 出 十 大 產 業 振 興 規 劃, 實 施 期 間 從 2009 年 至 2011 年, 期 望 在 汽 車 業 鋼 鐵 業 紡 織 業 裝 備 製 造 業 船 舶 工 業 電 子 資 訊 產 業 石 化 業 輕 工 業 有 色 金 屬 與 物 流 業 等 十 項 產 業 進 行 調 整 規 劃, 以 配 合 2008 年 11 月 提 出 的 4 兆 人 民 幣 之 擴 大 內 需 政 策, 共 同 對 抗 經 濟 蕭 條 二 下 鄉 政 策 ( 一 ) 家 電 下 鄉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為 擴 大 國 內 需 求, 決 定 在 全 國 開 始 推 廣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於 2008 年 11 月 28 日 發 布 關 於 全 國 推 廣 家 電 下 鄉 工 作 的 通 知, 從 2009 年 2 月 1 日 起 展 開 全 國 性 的 家 電 下 鄉 工 作 家 電 下 鄉 產 品 為 彩 電 冰 箱 洗 衣 機 手 機 等 4 類 產 品, 依 產 品 銷 售 價 格 之 13% 予 以 補 貼, 而 具 體 產 品 型 號 及 負 責 家 電 下 鄉 任 務 的 流 通 企 業, 以 通 過 招 標 的 方 式 所 產 生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於 2009 年 2 月 26 日 發 布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大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實 施 力 度 的 通 知 ( 財 建 2009 48 號 ), 將 補 貼 產 品 由 原 先 的 4 類 產 品, 另 增 加 電 腦 空 調 熱 水 器 ( 含 儲 水 式 電 熱 水 器 燃 氣 熱 水 器 太 陽 能 熱 水 器 ) 微 波 爐 及 電 磁 爐 等 5 類 產 品 2009 年 12 月 22 日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復 發 佈 關 於 進 一 步 加 大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實 施 力 度 的 通 知 ( 財 建 2009 972 號 ),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1 大 幅 提 高 家 電 下 鄉 產 品 最 高 限 價, 並 對 提 高 限 價 部 分 所 對 應 的 下 鄉 產 品 統 一 實 行 定 額 補 貼 公 布 的 中 標 家 電 下 鄉 產 品 價 格 為 銷 售 最 高 限 價, 企 業 應 隨 成 本 下 降 及 時 降 低 銷 售 價 格, 不 得 高 於 市 場 同 類 產 品 銷 售 價 格 20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2 在 現 有 9 類 產 品 外, 中 國 大 陸 各 省 ( 區 市 ) 可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本 地 農 民 需 求, 選 擇 一 個 新 增 種 類 納 入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的 實 施 範 圍 3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將 中 國 大 陸 國 有 農 場 林 場 職 工 納 入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實 施 範 圍 中 國 大 陸 國 有 農 場 林 場 職 工 購 買 家 電 下 鄉 產 品 後, 可 按 規 定 享 受 補 貼 為 加 強 地 方 自 主 選 擇 新 增 家 電 下 鄉 品 種 的 管 理,2010 年 3 月 30 日,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工 業 和 資 訊 化 部 又 制 定 了 新 增 家 電 下 鄉 補 貼 品 種 實 施 方 案 ( 財 建 2010 62 號 ), 對 新 增 品 種 補 貼 政 策 具 體 型 號 確 定 方 式 流 通 企 業 及 中 標 產 品 管 理 等 方 面 作 出 了 規 定 其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1 對 農 民 以 及 國 有 農 林 場 職 工 在 戶 口 所 在 省 ( 區 市 ) 內 購 買 新 增 品 種, 按 銷 售 價 格 的 13% 給 予 財 政 補 貼, 每 類 補 貼 品 種 設 定 最 高 補 貼 限 額 補 貼 資 金 中 央 財 政 負 擔 80%, 省 級 財 政 負 擔 20%, 新 疆 內 蒙 古 寧 夏 西 藏 廣 西 等 5 個 少 數 民 族 自 治 區 及 5.12" 汶 川 地 震 51 個 重 災 縣 所 需 補 貼 資 金 由 中 央 財 政 全 額 負 擔 2 財 政 部 商 商 務 部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確 定 地 方 每 類 新 增 品 種 的 最 高 補 貼 限 額 各 省 級 財 政 商 務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門 要 綜 合 考 慮 農 民 消 費 能 力 市 場 占 有 率 價 格 結 構 等 因 素, 確 定 新 增 品 種 的 最 高 限 價, 報 財 政 部 商 務 部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備 案 3 新 增 品 種 實 施 期 限, 與 各 地 家 電 下 鄉 政 策 實 施 截 止 時 間 一 致 新 增 品 種 每 戶 限 購 2 臺 ( 件 ) ( 二 ) 汽 車 摩 托 車 下 鄉 政 策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等 7 部 門 於 2009 年 3 月 10 日 聯 合 印 發 汽 車 摩 托 車 下 鄉 實 施 方 案, 實 施 汽 車 摩 托 車 下 鄉 之 目 的 為 提 高 中 國 大 陸 農 民 的 購 買 力, 加 快 農 村 消 費 升 級, 改 善 農 民 生 產 生 活 條 件, 促 進 汽 車 摩 托 車 產 品 技 術 2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之 更 新, 實 現 汽 車 摩 托 車 產 業 結 構 的 優 化 升 級, 及 實 現 內 外 需 的 協 調 發 展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等 7 部 門 復 於 2009 年 6 月 10 日 印 發 汽 車 摩 托 車 下 鄉 操 作 細 則, 其 內 容 主 要 為 對 下 鄉 企 業 認 定 下 鄉 產 品 銷 售 補 貼 條 件 及 標 準 補 貼 資 金 申 請 審 核 和 發 放 保 障 措 施 與 監 督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具 體 之 規 定 2010 年 1 月,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又 下 發 關 於 繼 續 實 施 汽 車 下 鄉 政 策 的 通 知, 規 定 將 汽 車 下 鄉 政 策 實 施 延 長 一 年, 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 摩 托 車 下 鄉 政 策 執 行 到 2013 年 1 月 31 日 ( 三 ) 家 電 以 舊 換 新 政 策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等 7 部 門 於 2010 年 6 月 21 日 印 發 家 電 以 舊 換 新 實 施 辦 法 ( 修 定 稿 ) ( 商 商 貿 發 2010 231 號 ), 實 施 期 間 為 2010 年 6 月 1 日 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該 期 間 將 做 好 與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回 收 處 理 管 理 條 例 ( 國 務 院 令 第 551 號 ) 規 定 的 從 2011 年 起 設 立 廢 棄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基 金 政 策 的 銜 接 工 作 實 施 家 電 舊 換 新 的 產 品, 主 要 包 括 電 視 機 電 冰 箱 洗 衣 機 空 調 及 電 腦 五 類 家 電 以 舊 換 新 之 補 貼 包 括 家 電 補 貼 運 費 補 貼 及 拆 解 處 理 補 貼 ; 家 電 補 貼 為 新 家 電 銷 售 價 格 的 10%, 設 最 高 補 貼 限 額 ; 運 費 補 貼 則 根 據 回 收 家 電 類 型 規 格 運 輸 距 離 分 類 補 貼 ; 拆 解 處 理 補 貼 為 依 據 拆 解 處 理 企 業 實 際 完 成 的 拆 解 處 理, 以 舊 換 新 舊 家 電 數 量 給 予 定 額 補 貼 補 貼 資 金 由 中 央 財 政 負 擔 80%, 省 級 財 政 負 擔 20% 實 施 範 圍 由 原 來 的 9 個 省 市 試 點, 另 新 增 19 個 新 試 點 城 市 而 內 蒙 古 廣 西 西 藏 寧 夏 新 疆 等 五 個 自 治 區 以 及 國 家 確 定 的 汶 川 地 震 51 個 重 災 鎮 青 海 玉 樹 地 震 重 災 縣, 補 貼 資 金 由 中 央 財 政 全 額 承 擔 22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三 出 口 政 策 ( 一 ) 2009 年 加 工 貿 易 禁 止 類 商 品 目 錄 中 國 大 陸 商 務 部 海 關 總 署 於 2009 年 6 月 3 日 公 布 2009 年 加 工 貿 易 禁 止 類 商 品 目 錄, 根 據 2009 年 海 關 商 品 編 碼, 對 調 整 後 的 禁 止 類 目 錄 商 品 編 碼 進 行 修 訂, 對 加 工 貿 易 政 策 有 鬆 綁 之 意 味 修 訂 後 禁 止 類 目 錄 共 計 1,759 項 商 品 編 碼 對 以 下 情 況, 按 照 加 工 貿 易 禁 止 類 進 行 管 理 : 1 為 種 植 養 殖 等 出 口 產 品 而 進 口 種 子 種 苗 種 畜 化 肥 飼 料 添 加 劑 抗 生 素 等 2 生 產 出 口 仿 真 槍 支 3 禁 止 開 展 進 口 料 件 屬 於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禁 止 進 口 商 品 的 加 工 貿 易 ( 如 含 淫 穢 內 容 的 廢 舊 書 刊, 含 有 害 物 放 射 性 物 質 的 工 業 垃 圾 等 ) 4 其 他 國 家 已 公 布 的 禁 止 進 出 口 目 錄 的 商 品 ( 二 ) 出 口 工 業 產 品 企 業 分 類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質 量 監 督 檢 驗 檢 疫 總 局 修 訂 出 口 工 業 產 品 企 業 分 類 管 理 辦 法, 於 2009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施, 對 出 口 工 業 產 品 企 業 進 行 分 類 管 理, 企 業 分 類 + 產 品 風 險 分 級 兩 種 方 式 進 行 管 理 企 業 分 類 為 根 據 企 業 質 量 保 證 能 力 誠 信 度 和 產 品 質 量 等 狀 況 對 企 業 進 行 評 定, 按 評 定 結 果 之 程 度 將 企 業 類 別 由 高 到 低 分 為 四 種 類 別 : 優 秀 為 一 類 企 業 良 好 為 二 類 企 業 一 般 為 三 類 企 業 較 差 為 四 類 企 業 產 品 風 險 分 級 為 根 據 產 品 特 性 質 量 數 據 敏 感 因 數, 將 產 品 分 為 高 風 險 較 高 風 險 一 般 風 險 三 個 等 級, 依 照 不 同 的 企 業 類 別 與 產 品 風 險 等 級, 採 取 不 同 的 監 管 方 式, 即 特 別 監 管 嚴 密 監 管 一 般 監 管 驗 證 監 管 信 用 監 管 等 5 種 不 同 檢 驗 2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四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融 資 擔 保 中 國 大 陸 財 政 部 與 商 務 部 於 2009 年 8 月 7 日 印 發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融 資 擔 保 專 項 資 金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其 目 的 是 為 緩 解 因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後,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面 對 融 資 困 難 的 問 題, 由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財 政 安 排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融 資 擔 保 專 項 資 金 ( 以 下 簡 稱 專 項 資 金 ) 該 辦 法 所 稱 之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是 指 上 年 度 或 本 年 度 有 出 口 實 績 的 中 小 企 業 申 請 專 項 資 金 的 擔 保 機 構, 須 同 時 具 備 依 法 設 立, 具 有 獨 立 法 人 資 格 財 務 管 理 制 度 健 全, 按 規 定 提 取 管 理 和 使 用 各 項 準 備 金 會 計 信 用 納 稅 信 用 和 銀 行 信 用 良 好 等 三 項 條 件 專 項 資 金 採 取 3 種 支 援 方 式 : ( 一 ) 鼓 勵 擔 保 機 構 為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提 供 融 資 擔 保 服 務 : 對 辦 理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融 資 擔 保 業 務 之 擔 保 機 構, 依 照 不 超 過 擔 保 額 的 2% 給 予 補 助 ( 二 ) 鼓 勵 擔 保 機 構 提 供 低 費 率 的 擔 保 服 務 : 在 不 提 高 其 他 費 用 標 準 的 前 提 下, 對 擔 保 費 率 低 於 銀 行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50% 的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融 資 擔 保 業 務 給 予 獎 勵, 獎 勵 比 例 不 超 過 銀 行 同 期 貸 款 基 準 利 率 50% 與 實 際 擔 保 費 率 之 差 支 援 信 用 擔 保 不 發 達 地 區 : 由 中 國 大 陸 地 方 政 府 出 資 設 立 擔 保 機 構, 辦 理 中 小 外 貿 企 業 融 資 擔 保 業 務, 可 按 照 不 超 過 地 方 政 府 出 資 額 的 30% 給 予 資 助, 用 於 注 資 支 援 設 立 擔 保 機 構 的 資 助 額, 最 高 不 超 過 中 國 大 陸 中 央 下 達 地 方 專 項 資 金 的 30% 五 抑 制 過 剩 產 能 和 重 覆 建 設 ( 一 ) 中 國 大 陸 國 務 院 於 2009 年 9 月 26 日 公 布 關 於 抑 制 部 分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和 重 覆 建 設 引 導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該 內 容 提 到 不 少 產 業 有 產 能 過 剩 重 覆 建 設 的 問 題, 一 些 地 區 又 開 始 出 現 違 法 違 規 審 批, 未 批 先 建 24

第 貳 章 重 要 宏 觀 調 控 政 策 邊 批 邊 建 的 現 象, 尤 其 在 鋼 鐵 水 泥 平 板 玻 璃 煤 化 工 多 晶 矽 風 電 設 備 等 六 大 行 業 特 別 明 顯, 其 採 行 的 對 策 措 施 為 : 1 嚴 格 市 場 准 入 2 強 化 環 境 監 管 3 依 法 依 規 供 地 用 地 4 實 行 有 保 有 控 的 金 融 政 策 5 嚴 格 項 目 審 批 管 理 6 做 好 企 業 兼 併 重 組 工 作 7 建 立 資 訊 發 布 制 度 8 實 行 問 責 制 9 深 化 體 制 改 革 ( 二 )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等 10 部 門 於 2010 年 5 月 13 日 公 布 了 關 於 抑 制 部 分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和 重 複 建 設 引 導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的 若 干 意 見, 要 求 全 國 各 地 加 快 推 動 結 構 調 整, 堅 決 抑 制 部 分 行 業 的 產 能 過 剩 和 重 複 建 設, 引 導 新 興 產 業 有 序 發 展 意 見 指 出, 從 當 前 產 業 發 展 狀 況 看, 結 構 調 整 雖 取 得 一 定 進 展, 但 總 體 進 展 不 快, 各 地 區 各 行 業 也 不 平 衡 不 少 領 域 產 能 過 剩 重 複 建 設 問 題 仍 很 突 出, 有 的 甚 至 還 在 加 劇 特 別 需 要 關 註 的 是, 不 僅 鋼 鐵 水 泥 等 產 能 過 剩 的 傳 統 產 業 仍 在 盲 目 擴 張, 風 電 設 備 多 晶 矽 等 新 興 產 業 也 出 現 了 重 複 建 設 傾 向, 一 些 地 區 違 法 違 規 審 批, 未 批 先 建 邊 批 邊 建 現 象 又 有 所 擡 頭 意 見 羅 列 了 鋼 鐵 等 10 餘 類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和 重 複 建 設 的 情 況, 提 出 了 相 關 政 策 導 向 和 應 對 原 則 意 見 強 調, 對 於 部 分 行 業 出 現 的 產 能 過 剩 和 重 複 建 設, 如 不 及 時 加 以 調 控 和 引 導, 任 其 發 展, 市 場 惡 性 競 爭 難 以 避 免, 經 濟 效 益 難 以 2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提 高, 並 將 導 致 企 業 倒 閉 或 開 工 不 足 人 員 下 崗 失 業 銀 行 不 良 資 產 大 量 增 加 等 一 系 列 問 題, 不 僅 嚴 重 影 響 國 家 擴 大 內 需 計 劃 的 實 施 效 果 和 來 之 不 易 的 企 穩 向 好 的 形 勢, 而 且 將 錯 失 利 用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形 成 的 市 場 形 勢 推 動 結 構 調 整 的 歷 史 機 遇 上 述 文 件 認 為, 盡 快 抑 制 產 能 過 剩 和 重 複 建 設, 把 有 限 的 要 素 資 源 引 導 和 配 置 到 優 化 存 量 培 育 新 的 增 長 點 上 來, 大 力 發 展 符 合 市 場 需 求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和 服 務 業, 不 僅 對 實 現 產 業 的 良 性 發 展, 而 且 對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實 現 經 濟 社 會 可 持 續 發 展 具 有 重 要 的 意 義 26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一 主 要 外 商 投 資 法 令 中 國 大 陸 有 關 外 資 的 法 律 法 規 主 要 包 括 三 類 : 一 是 專 門 針 對 外 資 的 法 律 法 規, 二 是 適 用 於 國 內 外 所 有 企 業 經 濟 活 動 的 一 般 法 規, 三 是 中 國 大 陸 與 其 他 國 家 簽 定 的 涉 及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的 雙 邊 或 多 邊 投 資 貿 易 稅 收 等 條 約 ( 一 ) 與 外 商 投 資 相 關 的 法 律 法 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資 企 業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外 商 投 資 企 業 和 外 國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規 定 ;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中 西 部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勢 產 業 目 錄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臺 灣 同 胞 投 資 保 護 法 及 其 實 施 細 則 外 國 投 資 者 併 購 境 內 企 業 暫 行 規 定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舉 辦 投 資 性 公 司 的 規 定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暫 行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促 進 法 及 其 實 施 法 令 和 規 則 外 商 投 資 及 技 術 引 進 相 關 規 定 外 商 投 資 綜 合 公 告 關 於 外 商 投 資 稅 收 減 免 規 定 ( 二 ) 一 般 的 法 律 法 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司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合 同 法 2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保 險 法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仲 裁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增 值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消 費 稅 暫 行 條 例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營 業 稅 暫 行 條 例 ( 三 ) 國 際 條 約 雙 邊 投 資 保 護 協 定 : 截 至 2010 年 11 月 止, 中 國 大 陸 已 與 130 個 國 家 簽 訂 此 協 議 避 免 雙 重 徵 稅 協 議 : 截 至 2010 年 11 月 止, 中 國 大 陸 已 與 90 個 國 家 簽 訂 此 協 議 及 與 香 港 澳 門 簽 訂 2 個 安 排 與 臺 灣 簽 署 了 海 峽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框 架 協 定 此 外, 中 國 大 陸 還 加 入 了 眾 多 的 多 邊 國 際 公 約 和 有 關 國 際 組 織, 如 柏 恩 公 約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等 這 些 公 約 和 組 織 的 有 關 規 定 中 國 大 陸 也 承 諾 遵 守 二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規 定 為 了 指 導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符 合 中 國 大 陸 經 濟 和 社 會 發 展 規 劃, 並 有 利 於 保 護 投 資 者 的 合 法 權 益, 根 據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有 關 外 商 投 資 的 法 律 規 定 和 產 業 政 策 要 求, 制 定 外 商 投 資 方 向 規 定 該 規 定 適 用 於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投 資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和 外 資 企 業 的 專 案 以 及 其 他 形 式 的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和 中 西 部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勢 產 業 目 錄 由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委 員 會 國 家 經 濟 貿 易 委 員 會 對 外 貿 易 經 濟 合 作 部 會 同 國 務 院 有 關 部 門 制 訂, 經 國 務 院 批 准 後 公 佈,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有 關 部 門 適 時 修 訂 並 公 佈 28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分 為 鼓 勵 允 許 限 制 和 禁 止 四 類, 其 中 鼓 勵 類 限 制 類 和 禁 止 類 的 產 業, 列 入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不 屬 於 鼓 勵 類 限 制 類 和 禁 止 類 的, 為 允 許 類 外 商 投 資 的 產 業 ( 一 ) 鼓 勵 類 : 1 屬 於 農 業 新 技 術 農 業 綜 合 開 發 和 能 源 交 通 重 要 原 材 料 工 業 2 屬 於 高 新 技 術 先 進 適 用 技 術, 能 夠 改 進 產 品 性 能 提 高 企 業 技 術 經 濟 效 益 或 者 生 產 國 內 生 產 能 力 不 足 的 新 設 備 新 材 料 3 適 應 市 場 需 求, 能 夠 提 高 產 品 檔 次 開 拓 新 興 市 場 或 者 增 加 產 品 國 際 競 爭 能 力 4 屬 於 新 技 術 新 設 備, 能 夠 節 約 能 源 和 原 材 料 綜 合 利 用 資 源 和 再 生 資 源 以 及 防 治 環 境 污 染 5 能 夠 發 揮 中 西 部 地 區 的 人 力 和 資 源 優 勢, 並 符 合 國 家 產 業 政 策 6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產 品 全 部 直 接 出 口 的 允 許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視 為 鼓 勵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外 商 投 資 鼓 勵 類 的 產 業, 除 依 照 有 關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的 規 定 享 受 優 惠 待 遇 外, 從 事 投 資 額 大 回 收 期 長 的 能 源 交 通 城 市 基 礎 設 施 ( 煤 炭 石 油 天 然 氣 電 力 鐵 路 公 路 港 口 機 場 城 市 道 路 汙 水 處 理 垃 圾 處 理 等 ) 建 設 等, 經 批 准 可 以 擴 大 與 其 相 關 的 經 營 範 圍 ( 二 ) 限 制 類 : 1 技 術 水 準 落 後 2 不 利 於 節 約 資 源 和 改 善 生 態 環 境 3 從 事 國 家 規 定 實 行 保 護 性 開 採 的 特 定 礦 種 勘 探 開 採 4 屬 於 國 家 逐 步 開 放 的 產 業 5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在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中 也 提 到 了 部 分 外 商 無 法 獨 資 的 產 業, 如 外 商 投 資 電 2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信 公 司 中 的 增 值 電 信 業 務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基 礎 電 信 中 的 移 動 話 音 和 資 料 服 務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49%) 基 礎 電 信 中 的 國 內 業 務 和 國 際 業 務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35%, 不 遲 於 2007 年 12 月 11 日 允 許 外 資 比 例 達 49%), 投 資 金 融 產 業 中 的 保 險 公 司 ( 壽 險 公 司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50%) 證 券 公 司 ( 限 於 從 事 A 股 承 銷 B 股 和 H 股 以 及 政 府 和 公 司 債 券 的 承 銷 和 交 易,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1/3)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等 ( 外 資 比 例 不 超 過 49%) 另 外, 外 商 投 資 限 制 類 產 業 中 的 普 通 船 舶 的 修 理 設 計 與 製 造 電 網 的 建 設 經 營 鐵 路 旅 客 運 輸 公 司 水 上 運 輸 公 司 攝 影 探 礦 工 業 等 通 用 航 空 公 司 船 舶 代 理 測 繪 公 司 大 城 市 燃 氣 熱 力 和 供 排 水 管 網 的 建 設 經 營 電 影 院 的 建 設 經 營 和 演 出 經 紀 機 構 等 產 業, 必 須 由 中 方 控 股 產 品 出 口 銷 售 額 占 其 產 品 銷 售 總 額 70% 以 上 的 限 制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經 省 自 治 區 直 轄 市 及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國 務 院 主 管 部 門 批 准, 可 以 視 為 允 許 類 外 商 投 資 專 案 ( 三 ) 禁 止 類 : 1 危 害 國 家 安 全 或 者 損 害 社 會 公 共 利 益 2 對 環 境 造 成 污 染 損 害, 破 壞 自 然 資 源 或 者 損 害 人 體 健 康 3 佔 用 大 量 耕 地, 不 利 於 保 護 開 發 土 地 資 源 4 危 害 軍 事 設 施 安 全 和 使 用 效 能 5 運 用 中 國 大 陸 特 有 工 藝 或 者 技 術 生 產 產 品 6 法 律 行 政 法 規 規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對 於 確 能 發 揮 中 西 部 地 區 優 勢 的 允 許 類 和 限 制 類 的 產 業, 可 以 適 當 放 寬 條 件 ; 其 中, 列 入 中 西 部 地 區 外 商 投 資 優 勢 產 業 目 錄 者, 可 以 享 受 鼓 勵 類 外 商 投 資 的 優 惠 政 策 30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三 外 商 投 資 申 請 程 序 概 述 外 商 赴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企 業, 主 要 種 類 為 中 外 合 資 經 營 企 業 中 外 合 作 經 營 企 業 及 外 商 獨 資 經 營 企 業, 合 營 企 業 與 合 作 企 業 必 須 與 中 方 投 資 者 共 同 出 資 經 營, 目 前 大 多 數 外 商 均 以 獨 資 方 式 投 資 經 營, 故 將 以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之 說 明 設 立 流 程 ( 一 ) 申 請 步 驟 : 1 第 一 步 :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應 向 當 地 主 管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提 出 申 請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2 第 二 步 : 申 請 批 准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章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公 司 章 程 應 交 由 主 管 機 關 進 行 審 批, 主 管 機 關 將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30 天 內 作 出 答 覆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和 公 司 章 程 通 過 審 批 後, 申 請 人 應 向 審 批 核 准 部 門 申 請 批 准 證 書 審 查 部 門 會 在 收 到 申 請 後 3 天 內 頒 發 批 准 證 書 3 第 三 步 : 向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記 註 冊 公 司 可 以 在 收 到 批 准 證 書 後 30 天 內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記 並 申 請 營 業 執 照, 當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一 般 會 在 收 到 前 述 申 請 後 10 個 工 作 天 內 向 申 請 人 頒 發 營 業 執 照, 而 營 業 執 照 頒 發 日 即 為 該 企 業 之 正 式 成 立 日 ( 二 ) 驗 資 : 一 般 分 為 設 立 驗 資 和 變 更 驗 資 兩 種 類 型 1 設 立 驗 資 : 是 為 了 驗 證 註 冊 資 本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規 的 要 求, 各 投 資 者 是 否 按 照 合 同 協 議 章 程 規 定 的 出 資 比 例 出 資 方 式 和 出 資 期 限 足 額 繳 納 資 本 因 此, 設 立 驗 資 的 審 查 範 圍 主 要 是 實 收 資 本 和 相 關 的 資 產 負 債 等 2 變 更 驗 資 : 在 於 驗 證 註 冊 資 本 的 變 更 事 宜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程 式, 註 冊 3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資 本 的 增 減 是 否 真 實, 相 關 的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正 確 投 資 人 繳 付 出 資 額 後, 應 準 備 下 列 資 料 並 委 託 中 國 大 陸 註 冊 會 計 師 進 行 驗 證 並 出 具 驗 資 報 告 1 設 立 申 請 報 告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及 審 批 機 關 批 覆 書 2 公 司 組 成 協 議 合 同 及 章 程 3 投 資 者 的 法 人 資 格 證 明 或 身 分 證 明 投 資 者 的 營 業 執 照 及 會 計 報 表 資 料 4 法 定 代 理 人 的 任 職 文 件 和 身 分 證 明 5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單 位 核 准 的 企 業 名 稱 預 先 核 准 通 知 書 6 營 業 執 照 副 本 或 臨 時 營 業 執 照 7 證 明 投 資 貨 幣 資 金 的 銀 行 單 證 收 款 收 據 8 證 明 投 資 實 物 資 產 的 財 產 清 單, 財 產 移 交 及 驗 收 證 明 作 價 依 據 9 投 入 無 形 資 產 的 協 議 專 利 證 書 商 標 註 冊 證 書 土 地 管 理 部 門 關 於 劃 撥 或 出 讓 土 地 的 批 文 土 地 使 用 權 證 ( 三 ) 後 續 申 請 程 式 : 企 業 於 收 到 營 業 執 照 後 尚 須 辦 理 其 他 局 處 之 證 照 申 請 才 能 順 利 運 作, 後 續 程 式 因 申 請 地 區 有 所 不 同, 主 要 包 括 : 1 技 術 監 督 局 : 取 得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申 請 企 業 代 碼 2 國 家 稅 務 局 : 取 得 國 家 稅 務 登 記 證, 進 行 稅 務 登 記 3 財 政 局 : 取 得 財 政 登 記 證 4 外 匯 管 理 局 : 取 得 外 匯 登 記 證 5 公 安 局 : 準 備 包 括 公 司 印 章 和 圖 章 等 印 鑑 之 備 案, 辦 理 外 國 雇 員 申 請 就 業 簽 證 6 勞 動 及 社 會 保 障 局 : 辦 理 社 會 保 障 基 金 提 列 7 海 關 : 作 海 關 備 案 登 記 32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四 ) 申 請 所 需 文 件 : 申 請 人 應 填 寫 外 商 投 資 的 公 司 設 立 登 記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1 由 外 國 企 業 總 經 理 或 董 事 長 簽 署 的 申 請 書, 應 包 含 以 下 詳 細 資 料 :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名 稱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業 務 範 圍 經 營 期 限 和 地 址 等 2 由 原 屬 國 家 或 地 區 主 管 當 局 簽 發 的 母 公 司 法 律 檔, 例 如 : 公 司 章 程 成 立 證 書 營 業 執 照 稅 務 證 書 等 3 母 公 司 的 法 律 證 明 檔 和 資 信 證 明 ( 由 銀 行 出 具 之 文 件, 證 明 投 資 方 之 資 金 數 額 ) 文 件 4 外 資 企 業 代 表 人 名 單 和 履 歷 5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6 其 他 文 件 ( 五 ) 外 商 獨 資 企 業 設 立 流 程 圖 茲 將 上 述 設 立 程 式 彙 整 總 圖 示 如 下 : 3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申 請 企 業 名 稱 登 記 對 外 經 貿 部 門 可 行 性 研 究 報 告 公 司 章 程 對 外 經 貿 部 門 批 准 證 書 技 術 監 督 局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營 業 執 照 公 安 局 外 匯 管 理 局 技 術 監 督 局 銀 行 篆 刻 印 章 外 匯 登 記 證 組 織 機 構 代 碼 證 開 立 帳 戶 國 地 稅 局 稅 務 登 記 證 財 政 局 財 政 登 記 證 海 關 海 關 註 冊 登 記 34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六 ) 每 年 度 工 作 1 稅 務 申 報 中 國 大 陸 稅 法 較 為 複 雜, 除 了 企 業 所 得 稅 外, 依 所 營 業 項 目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之 稅 種 需 要 徵 繳, 且 須 注 意 常 駐 人 員 個 人 所 得 稅 之 申 報 作 業 2 年 檢 年 檢 制 是 中 國 大 陸 特 有 的, 各 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和 其 他 相 關 部 門 ( 例 如 稅 務 部 門 海 關 外 貿 部 ) 由 法 律 授 權 對 企 業 進 行 年 檢 年 檢 的 目 的 是 檢 查 企 業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規 和 許 可 要 求 年 檢 特 別 注 重 以 下 方 面 : (1) 註 冊 資 本 : 資 本 是 否 根 據 章 程 及 申 請 時 訂 下 的 條 件 投 入 (2) 營 運 : 公 司 的 經 營 範 圍 是 否 符 合 批 准 的 活 動 (3) 公 司 的 規 模 及 員 工 : 數 目 是 否 符 合 申 請 時 訂 下 的 條 件 (4) 登 記 狀 況 : 登 記 狀 況 是 否 有 變 化 (5) 財 務 狀 況 : 企 業 是 否 盈 利, 是 否 繳 納 了 必 要 的 稅 賦, 是 否 根 據 政 府 政 策 法 規 使 用 外 匯 3 審 計 和 會 計 每 年 的 審 計 工 作 要 求 當 地 的 註 冊 會 計 師 完 成, 自 2003 年 開 始, 部 分 地 區 外 資 企 業 在 辦 理 財 務 簽 證 須 提 出 審 計 報 告 外, 亦 須 由 仲 介 稅 務 機 構 提 出 外 資 企 業 所 得 稅 彙 算 清 繳 查 帳 報 告 書, 由 註 冊 稅 務 師 對 公 司 的 稅 務 申 報 進 行 查 核 四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環 境 概 述 ( 一 ) 中 國 大 陸 稅 務 簡 介 以 下 將 針 對 外 國 投 資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所 會 遇 到 的 主 要 稅 種 及 稅 率 彙 3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總, 後 續 將 會 依 各 主 要 稅 種 分 別 說 明 : 稅 種 適 用 對 象 適 用 稅 率 企 業 所 得 稅 所 有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一 般 企 業 適 用 25% 的 稅 率 增 值 稅 所 有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依 產 品 及 公 司 資 格 的 不 同 適 用 3%~17% 稅 率 營 業 稅 所 有 的 內 外 資 企 業 依 執 行 項 目 不 同 適 用 3%~20% 稅 率 個 人 所 得 稅 在 中 國 大 陸 薪 資 採 累 進 稅 率 5%~45% 計 算 台 灣 與 中 國 大 陸 主 要 稅 種 比 較 如 下 : 稅 種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企 業 所 得 稅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 流 轉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一 般 企 業 適 用 25% 的 稅 率 中 國 大 陸 的 流 轉 稅 分 為 : 1. 增 值 稅 : 適 用 3%~17% 的 稅 率 2. 營 業 稅 : 適 用 3%~20% 的 稅 率 3. 消 費 稅 : 除 成 品 油 及 酒 類 外 的 貨 物 適 用 1%~45% 的 稅 率 薪 資 採 累 進 稅 率 5%~45% 計 算 一 般 企 業 適 用 20% 的 稅 率 台 灣 的 流 轉 稅 主 要 為 營 業 稅, 並 適 用 5% 的 稅 率 薪 資 採 累 進 稅 率 5%~40% 計 算 36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二 ) 企 業 所 得 稅 的 規 定 1 納 稅 主 體 之 觀 念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成 立 居 民 企 業 非 居 民 企 業 依 照 外 國 法 律 成 立, 但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的 企 業 ( 實 際 管 理 : 指 對 企 業 的 生 產 經 營 人 員 帳 務 財 產 等 實 施 實 質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 依 照 外 國 ( 地 區 ) 法 律 成 立, 實 際 管 理 機 構 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但 在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機 構 或 場 所 收 入 來 源 / 居 民 種 類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的 收 入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外 的 收 入 與 中 國 大 陸 機 與 中 國 大 陸 機 構 / 場 所 有 實 際 構 / 場 所 無 實 際 聯 繫 聯 繫 居 民 企 業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機 構 / 場 所 未 在 中 國 大 陸 設 立 機 構 / 場 所 2 稅 率 (1) 一 般 稅 率 :25% (2)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20% (3)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15% (4) 其 他 3 稅 收 優 惠 n/a n/a 新 稅 法 從 以 往 的 區 域 優 惠 改 為 產 業 為 主, 區 域 為 輔, 改 為 針 對 鼓 勵 範 圍 內 的 產 業 給 予 稅 收 優 惠, 主 要 稅 收 優 惠 包 括 有 : 3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1) 新 增 : 創 投 企 業 投 資 於 未 上 市 的 高 新 企 業 2 年 以 上, 可 以 照 其 投 資 額 70% 內 抵 免 創 投 企 業 的 應 稅 所 得 額 經 政 府 認 定 之 非 營 利 公 益 組 織 之 非 營 利 性 活 動 收 入 免 稅 環 境 保 護 節 能 節 水 項 目 所 得, 自 產 生 收 入 之 年 度 起 適 用 三 免 三 減 半 (2) 擴 大 :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可 享 受 15% 低 稅 率, 並 取 消 區 域 限 制, 擴 大 至 全 國 惟 2008 年 施 行 新 稅 法 前 已 取 得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證 明 之 企 業, 並 不 必 然 適 用 新 稅 法 高 新 企 業 之 優 惠, 仍 須 依 新 稅 法 規 定 資 格 追 認 設 備 投 資 抵 減 的 範 圍 從 舊 法 的 環 保 節 水 設 備 擴 大 為 環 境 保 護 節 能 節 水 安 全 生 產, 設 備 投 資 額 的 10% 可 以 申 請 抵 免 應 納 稅 額 (3) 保 留 : 舉 凡 特 定 農 林 漁 牧 所 得 免 徵 或 減 半 徵 收 符 合 條 件 的 基 礎 設 施 所 得, 自 產 生 收 入 年 度 起 適 用 三 免 三 減 半 研 發 抵 減 可 加 計 扣 除 50% 固 定 資 產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得 申 請 適 用 加 速 折 舊 (4) 替 代 : 企 業 僱 用 殘 疾 人 員 鼓 勵 安 置 人 員 支 付 的 工 資 加 計 扣 除 以 鼓 勵 綜 合 利 用 資 源 作 為 主 要 原 材 料 產 生 之 收 入, 以 90% 計 入 收 入 總 額 (5) 過 渡 : 新 稅 法 規 定, 享 有 過 渡 優 惠 政 策 的 企 業 可 以 分 為 三 類 : 在 2007 年 3 月 16 日 前 已 經 完 成 登 記 註 冊 的 企 業, 符 合 規 定 的 30 項 低 38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稅 率 或 定 期 減 免 稅 收 優 惠, 可 享 受 五 年 過 渡 期 2007 年 3 月 17 日 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 期 間 登 記 註 冊 成 立 的 企 業,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無 過 渡 條 款 之 適 用 惟 須 注 意 的 是, 部 門 規 章 地 方 性 法 規 地 方 政 府 規 章 的 稅 收 優 惠 將 無 過 渡 期 之 適 用 五 個 經 濟 特 區 上 海 浦 東 特 區 等 實 施 區 域 特 殊 政 策 之 地 區 內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新 企 業 可 以 同 時 享 受 15% 低 稅 率 及 兩 免 三 減 半 的 過 渡 性 稅 收 優 惠 西 部 大 開 發 區 內 國 家 鼓 勵 企 業 可 以 按 政 務 院 規 定 享 受 減 免 稅 優 惠 (6) 其 他 減 免 優 惠 : 國 債 利 息 收 入 免 稅 小 型 微 利 企 業 適 用 20% 較 低 稅 率 居 民 企 業 技 術 轉 讓 所 得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500 萬 元 部 份 免 稅, 超 過 500 萬 部 分, 減 半 徵 收 居 民 企 業 直 接 投 資 於 居 民 企 業, 及 非 居 民 企 業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設 立 的 機 構 場 所 取 得 居 民 企 業 之 股 息 紅 利, 除 被 投 資 公 司 係 上 市 公 司 且 持 有 期 間 未 超 過 12 個 月 須 課 稅 外, 其 餘 免 稅 ( 三 ) 增 值 稅 的 規 定 1 定 義 中 國 大 陸 增 值 稅, 是 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就 其 貨 物 銷 售 額 或 應 稅 勞 務 收 入 計 算 稅 款, 並 實 行 稅 款 抵 扣 制 的 一 種 稅 就 計 稅 原 理 而 言, 增 值 稅 是 對 商 品 生 產 和 流 通 中 各 環 節 的 新 增 價 值 或 商 品 附 加 值 進 行 徵 稅, 故 稱 增 值 稅 39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2 納 稅 義 務 人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以 及 進 口 貨 物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為 增 值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1) 單 位 : 是 指 國 有 企 業 集 體 企 業 私 有 企 業 股 份 制 企 業 其 他 企 業 和 行 政 單 位 事 業 單 位 軍 事 單 位 社 會 團 體 及 其 他 單 位 (2) 個 人 : 是 指 個 體 經 營 者 及 其 他 個 人 (3) 企 業 租 賃 或 承 包 給 他 人 經 營 的, 以 承 租 人 或 承 包 人 為 納 稅 人 3 增 值 稅 主 要 項 目 的 稅 率 項 目 適 用 稅 率 A. 一 般 進 銷 貨 ( 除 B 及 C 點 外 ) 17% B. 其 他 貨 物 a. 糧 食 食 用 植 物 油 ; b. 自 來 水 暖 氣 冷 氣 熱 水 煤 氣 石 油 液 化 氣 天 然 氣 沼 氣 居 民 用 煤 炭 制 品 ; 13% c. 圖 書 報 紙 雜 誌 ; d. 飼 料 化 肥 農 藥 農 機 農 膜 ; e. 國 務 院 規 定 的 其 他 貨 物 C. 納 稅 人 出 口 貨 物, 稅 率 為 零 ; 但 是, 國 務 院 另 有 規 定 的 除 外 0% D. 納 稅 人 提 供 加 工 修 理 修 配 勞 務 17% E. 購 進 或 者 銷 售 貨 物 以 及 在 生 產 經 營 過 程 中 支 付 運 輸 費 用, 按 照 運 輸 費 用 結 算 單 據 上 注 明 的 運 輸 費 用 金 額 和 7% 的 扣 除 率 計 算 的 進 項 7% 稅 額 F.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增 值 稅 3% G. 下 列 項 目 免 徵 增 值 稅 : 0% 40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項 目 適 用 稅 率 a. 農 業 生 產 者 銷 售 的 自 產 農 產 品 ; b. 避 孕 藥 品 和 用 具 ; c. 古 舊 圖 書 ; d. 直 接 用 於 科 學 研 究 科 學 試 驗 和 教 學 的 進 口 儀 器 設 備 ; e. 外 國 政 府 國 際 組 織 無 償 援 助 的 進 口 物 資 和 設 備 ; f. 由 殘 疾 人 的 組 織 直 接 進 口 供 殘 疾 人 專 用 的 物 品 ; g. 銷 售 自 己 使 用 過 的 物 品 4 一 般 納 稅 人 及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之 認 定 標 準 納 稅 人 認 定 標 準 特 別 說 明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一 般 納 稅 人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的 納 稅 人, 以 及 以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為 主, 並 兼 營 貨 物 批 發 或 者 零 售 的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50 萬 元 ( 含 ) 以 下 ; 其 他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80 萬 元 以 下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的 納 稅 人, 以 及 以 從 事 貨 物 生 產 或 者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為 主, 並 兼 營 貨 物 批 發 或 者 零 售 的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50 萬 元 以 上 ; 其 他 納 稅 人,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在 人 民 幣 80 萬 元 以 上 年 應 稅 銷 售 額 超 過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標 準 的 其 他 個 人 按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納 稅 ; 非 企 業 性 單 位 不 經 常 發 生 應 稅 行 為 的 企 業 可 選 擇 按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納 稅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會 計 核 算 健 全, 能 提 供 準 確 稅 務 資 料 的, 可 以 申 請 作 為 一 般 納 稅 人 ; 納 稅 人 一 經 認 定 為 一 般 納 稅 人 後, 不 得 轉 為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41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5 混 合 銷 售 及 兼 營 銷 售 (1) 混 合 銷 售 之 稅 務 處 理 對 於 從 事 貨 物 的 生 產 批 發 或 零 售 的 企 業 企 業 性 單 位 及 個 體 經 營 者 的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均 視 為 銷 售 貨 物, 徵 收 增 值 稅 ; 對 於 其 他 單 位 和 個 人 的 混 合 銷 售 行 為, 視 為 銷 售 非 應 稅 勞 務, 不 徵 收 增 值 稅 (2) 兼 營 銷 售 之 稅 務 處 理 納 稅 人 兼 營 非 應 稅 勞 務 的, 應 分 別 核 算 貨 物 或 應 稅 勞 務 和 非 應 稅 勞 務 的 銷 售 不 分 別 核 算 或 不 能 準 確 核 算 的, 其 非 應 稅 勞 務 與 貨 物 或 應 稅 勞 務 一 併 徵 收 增 值 稅 (3) 混 合 經 營 與 兼 營 之 比 較 表 行 為 判 定 稅 務 處 理 強 調 同 一 項 銷 售 行 為 中 存 在 兩 類 經 依 納 稅 人 經 營 主 業, 只 徵 一 種 稅 混 合 銷 售 營 項 目 的 混 合, 二 者 有 從 屬 關 係 強 調 同 一 納 稅 人 的 經 營 活 動 中 存 在 依 納 稅 人 核 算 水 準 : 兼 營 非 應 兩 類 經 營 項 目, 二 者 無 直 接 從 屬 關 1. 分 別 核 算 : 加 徵 兩 稅 ( 增 值 稅 和 稅 勞 務 係 營 業 稅 ) 2. 未 分 別 核 算 : 徵 增 值 稅 42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6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一 般 規 定 : 銷 售 貨 物 或 者 應 稅 勞 務, 為 收 訖 銷 售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先 開 具 發 票 的, 為 開 具 發 票 的 當 天 方 式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採 取 直 接 收 款 方 式 為 收 到 銷 售 款 或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憑 據 的 當 天 採 取 託 收 承 付 和 委 託 收 款 方 式 為 發 出 貨 物 並 辦 妥 托 收 手 續 的 當 天 為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 無 書 面 合 同 的 或 採 取 賒 銷 和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者 書 面 合 同 沒 有 約 定 收 款 日 期 的, 為 貨 物 發 出 的 當 天 為 貨 物 發 出 的 當 天 ; 但 生 產 銷 售 生 產 工 期 超 過 12 採 取 預 收 貨 款 方 式 個 月 的 大 型 機 械 設 備 船 舶 飛 機 等 貨 物, 為 收 到 預 收 款 或 者 書 面 合 同 約 定 的 收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收 到 代 銷 單 位 的 代 銷 清 單 或 者 收 到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委 託 其 他 納 稅 人 代 銷 方 式 貨 款 的 當 天 ; 未 收 到 代 銷 清 單 及 貨 款 的, 為 發 出 代 銷 貨 物 滿 180 天 的 當 天 銷 售 應 稅 勞 務 提 供 勞 務 同 時 收 訖 銷 售 款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銷 售 款 的 憑 據 的 當 天 視 同 銷 售 貨 物 行 為 為 貨 物 移 送 的 當 天 進 口 貨 物 為 報 關 進 口 當 天 7 納 稅 期 限 (1) 以 月 ( 或 者 1 季 ) 為 納 稅 期 限 的 : 期 滿 之 日 起 15 日 內 ( 小 規 模 納 稅 人 經 核 定 可 以 按 季 度 納 稅 ) (2) 以 天 為 納 稅 期 限 的 : 期 滿 之 日 起 5 日 內 預 繳, 次 月 15 日 內 申 報 結 清 43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上 月 稅 款 (3) 進 口 貨 物 : 自 海 關 填 發 海 關 進 口 增 值 稅 專 用 繳 款 書 之 日 起 15 日 內 繳 納 稅 款 8 納 稅 地 點 (1) 固 定 業 戶 : 機 構 所 在 地 納 稅 (2) 固 定 業 戶 到 外 縣 市 : 機 構 所 在 地 ( 要 持 證 明 ) 納 稅 未 持 證 明 的 在 銷 售 地 或 勞 務 發 生 地 納 稅 ; 未 在 銷 售 地 或 者 勞 務 發 生 地 申 報 納 稅 的, 由 其 機 構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補 徵 稅 款 (3) 非 固 定 業 戶 : 銷 售 地 或 勞 務 發 生 地 納 稅 ; 未 向 銷 售 地 或 者 勞 務 發 生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納 稅 的, 由 其 機 構 所 在 地 或 者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補 徵 稅 款 ( 四 ) 營 業 稅 的 規 定 1 定 義 : 是 對 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境 內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產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就 其 取 得 的 營 業 額 徵 收 的 一 種 流 轉 稅 2 納 稅 義 務 人 :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或 銷 售 不 動 產 的 單 位 和 個 人 為 營 業 稅 的 納 稅 義 務 人 3 課 稅 範 圍 : NO 行 業 稅 率 1 交 通 運 輸 業 3% 2 建 築 業 3% 3 金 融 保 險 業 5% 4 郵 電 通 信 業 3% 5 文 化 體 育 業 3% 6 娛 樂 業 5%-20% 44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NO 行 業 稅 率 7 服 務 業 5% 8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5% 9 銷 售 不 動 產 5% 4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1)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產 並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所 稱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是 指 納 稅 人 應 稅 行 為 發 生 過 程 中 或 者 完 成 後 收 取 的 款 項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為 書 面 合 同 確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的 當 天 ; 未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或 者 書 面 合 同 未 確 定 付 款 日 期 的, 為 應 稅 行 為 完 成 的 當 天 (2) 轉 讓 土 地 使 用 權 或 者 銷 售 不 動 產, 採 取 預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收 到 預 收 款 的 當 天 ; (3) 提 供 建 築 業 或 者 租 賃 業 勞 務, 採 取 預 收 款 方 式 的,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收 到 預 收 款 的 當 天 ; (4) 將 不 動 產 或 者 土 地 使 用 權 無 償 贈 送 其 他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的,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不 動 產 所 有 權 土 地 使 用 權 轉 移 的 當 天, 自 建 行 為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銷 售 自 建 建 築 物 的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5) 建 築 業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 施 工 單 位 與 發 包 單 位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 如 合 同 明 確 規 定 付 款 日 期, 則 按 合 同 規 定 的 付 款 日 期 為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 45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如 合 同 未 明 確 規 定 付 款 日 期, 則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或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施 工 單 位 與 發 包 單 位 未 簽 訂 書 面 合 同, 其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納 稅 人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或 者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納 稅 人 自 建 建 築 物, 建 築 業 納 稅 義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銷 售 自 建 建 築 物 並 收 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或 取 得 索 取 營 業 收 入 款 項 憑 據 的 當 天 ; 納 稅 人 將 自 建 建 築 物 對 外 贈 與, 其 建 築 業 應 稅 勞 務 發 生 時 間 為 該 建 築 物 產 權 轉 移 的 當 天 5 納 稅 期 限 納 稅 方 式 以 1 個 月 或 者 1 個 季 度 為 一 期 納 稅 納 稅 期 限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15 日 內 申 報 納 稅 自 期 滿 之 日 起 5 日 內 預 繳 稅 款, 以 5 10 日 或 者 15 日 為 一 期 納 稅 於 次 月 1 日 起 至 15 日 內 申 報 納 稅 並 結 清 上 月 應 納 稅 款 6 納 稅 地 點 應 納 稅 項 目 納 稅 地 點 其 機 構 所 在 地 或 居 住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提 供 應 稅 勞 務 注 : 提 供 建 築 業 勞 務 以 及 國 務 院 財 政 稅 務 主 管 部 門 規 定 的 其 他 應 稅 勞 務, 應 當 向 應 稅 勞 務 發 生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申 報 納 稅 運 輸 業 務 銷 售 出 租 不 動 產 轉 讓 無 形 資 產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不 動 產 所 在 地 的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機 構 所 在 地 主 管 稅 務 機 關 46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 五 )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規 定 1 納 稅 義 務 人 及 課 稅 範 圍 項 目 納 稅 義 務 人 種 類 納 稅 範 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有 住 所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及 境 外 之 所 得, 繳 納 所 得 稅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無 住 所 而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居 住 滿 一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年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及 境 外 之 所 得, 繳 納 所 得 稅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無 住 所 且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居 住 未 滿 一 年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無 住 所 且 不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居 住 非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非 居 民 納 稅 義 務 人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繳 納 所 得 稅 就 來 源 於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之 所 得, 繳 納 所 得 稅 2 個 人 所 得 稅 制 概 述 項 目 申 報 單 位 申 報 截 止 日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個 人 按 月 計 徵, 次 月 七 日 繳 入 國 庫 並 向 稅 務 機 關 報 送 納 稅 申 報 表 特 定 行 業 ( 採 掘 業 遠 洋 運 輸 業 遠 洋 捕 撈 業 及 財 政 部 確 定 之 其 他 行 業 ) 分 月 預 繳, 按 年 計 算 年 度 終 了 30 日 內 按 12 個 月 平 均 計 算 境 外 所 得 於 年 度 終 了 30 日 繳 入 國 庫 課 稅 年 度 起 訖 1/1~12/31 稅 制 類 別 A. 分 類 所 得 稅 制 B. 納 稅 義 務 人 應 按 取 得 之 工 資 薪 津 承 包 承 租 經 營 所 得 勞 務 報 酬 所 得 稿 酬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紅 利 財 產 轉 讓 所 47

中 國 大 陸 投 資 環 境 簡 介 項 目 稅 率 應 扣 繳 所 得 有 無 採 行 預 繳 制 免 辦 理 結 算 申 報 之 情 況 中 國 大 陸 地 區 得 租 賃 所 得 等 各 項 所 得 分 類 按 其 個 別 適 用 之 稅 率 計 算 申 報 A. 工 資 薪 津 :5~45% B. 個 體 戶 生 產 經 營 及 承 包 經 營 及 承 租 經 營 :5~35% C. 稿 酬 所 得 :20%( 再 按 應 納 稅 額 減 徵 30%), 實 際 稅 率 為 14% D. 勞 務 報 酬 :20~40%( 勞 務 報 酬 所 得 一 次 收 入 畸 高 者, 可 另 外 加 成 徵 收 ) E.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財 產 租 賃 所 得 財 產 轉 讓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及 其 他 所 得 :20% 工 資 薪 津 個 體 戶 生 產 經 營 及 承 包 經 營 及 承 租 經 營 稿 酬 所 得 利 息 勞 務 報 酬 稿 酬 所 得 特 許 權 使 用 費 所 得 利 息 股 息 紅 利 所 得 財 產 租 賃 所 得 財 產 轉 讓 所 得 偶 然 所 得 等 個 體 戶 工 商 生 產 經 營 所 得, 及 特 定 行 業 係 按 年 計 算, 分 月 預 繳 無 五 相 關 投 資 管 理 規 範 ( 一 ) 發 改 委 落 實 人 大 意 見 : 進 一 步 規 範 外 商 投 資 種 業 行 為 2011 年 3 月,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發 改 委 關 於 落 實 全 國 人 大 常 委 會 有 關 審 議 意 見 的 報 告 提 出, 要 進 一 步 加 強 外 資 進 入 種 業 的 監 管 目 前 有 關 部 門 正 在 研 究 修 訂 外 資 投 資 農 作 物 種 子 企 業 管 理 辦 法, 將 進 一 步 規 範 外 商 投 資 種 業 行 為 報 告 提 出, 要 加 強 對 外 商 投 資 監 管, 促 進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和 產 業 健 康 發 展, 進 一 步 研 究 完 備 外 商 投 資 農 業 和 糧 食 領 域 的 產 業 政 策 和 相 關 管 理 制 48

第 參 章 投 資 法 規 及 程 序 度 在 堅 持 對 外 開 放 符 合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規 則 的 前 提 下, 從 維 護 國 家 糧 食 安 全 和 農 業 產 業 安 全 出 發, 加 強 對 外 商 投 資 的 管 理, 加 強 在 關 鍵 領 域 的 宏 觀 指 導 和 調 控, 規 範 外 資 企 業 經 營 行 為 抓 緊 修 訂 外 商 投 資 產 業 指 導 目 錄, 進 一 步 完 備 糧 食 收 購 儲 存 加 工 等 方 面 的 外 商 投 資 政 策 規 範 外 資 併 購 行 為, 建 立 外 國 投 資 者 併 購 境 內 企 業 安 全 審 查 制 度, 將 重 要 農 產 品 納 入 安 全 審 查 範 圍 報 告 提 出, 要 促 進 種 業 健 康 發 展, 確 保 農 業 用 種 安 全 抓 緊 研 究 起 草 關 於 加 快 推 進 現 代 種 業 發 展 的 意 見, 爭 取 儘 快 推 出 通 過 推 進 種 業 體 制 改 革 和 機 制 創 新, 完 善 法 律 法 規, 整 合 種 業 資 源, 加 大 政 策 引 導, 強 化 市 場 監 管, 快 速 提 升 中 國 大 陸 種 業 科 技 創 新 企 業 競 爭 供 種 保 障 和 市 場 監 管 能 力 六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中 國 大 陸 自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內 外 資 企 業 兩 稅 合 一 後, 原 本 外 資 企 業 的 租 稅 優 惠 幾 乎 都 取 消, 企 業 所 得 稅 稅 率 統 一 為 25%, 惟 依 新 企 業 所 得 稅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國 家 需 要 重 點 扶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產 業 仍 可 享 受 15% 的 低 稅 率 優 惠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是 指, 在 國 家 重 點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術 領 域 內, 持 續 進 行 研 究 開 發 與 技 術 成 果 轉 化, 形 成 企 業 核 心 自 主 知 識 產 權, 並 以 此 為 基 礎 開 展 經 營 活 動, 在 中 國 大 陸 境 內 註 冊 1 年 以 上 的 居 民 企 業 2008 年 4 月 14 日 中 國 大 陸 公 佈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認 定 管 理 辦 法, 高 新 技 術 企 業 的 認 定 標 準 及 申 請 程 序 如 下 :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