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 一 章 導 言 5 第 二 章 體 制 與 組 織 架 構 9 2.1 體 制 10 2.2 職 能 與 組 織 架 構 10 第 三 章 個 案 處 理 總 體 情 況 13 3.1 收 案 數 字 14 3.2 案 件 處 理 情 況 16 3.3 案 件 處 理 進 度 1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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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一 章 導 言 5 第 二 章 體 制 與 組 織 架 構 9 2.1 體 制 10 2.2 職 能 與 組 織 架 構 10 第 三 章 個 案 處 理 總 體 情 況 13 3.1 收 案 數 字 14 3.2 案 件 處 理 情 況 16 3.3 案 件 處 理 進 度 18 3.4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處 理 投 訴 的 狀 況 19 第 四 章 反 貪 工 作 21 4.1 歐 文 龍 貪 瀆 案 始 末 22 4.2 結 案 及 移 送 檢 察 院 案 件 簡 況 26 4.3 案 件 協 查 和 交 流 培 訓 工 作 33 4.4 國 際 組 織 的 廉 潔 評 價 35 4.5 法 院 審 判 35 4.6 財 產 申 報 工 作 38 第 五 章 行 政 申 訴 工 作 39 5.1 調 查 41 5.2 審 查 44 5.3 部 門 / 機 構 的 廉 潔 管 理 52 5.4 製 作 指 引 及 舉 辦 講 座 / 工 作 坊 54 5.5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學 術 研 究 55 5.6 對 外 交 流 及 人 員 培 訓 59 第 六 章 社 區 關 係 61 6.1 倡 廉 教 育 62 6.2 社 區 工 作 76 6.3 其 他 研 究 及 宣 傳 工 作 77 6.4 聯 繫 與 交 流 81 第 七 章 行 政 工 作 89 7.1 預 算 90 7.2 人 員 94 附 件 行 政 申 訴 範 疇 立 案 調 查 個 案 撮 要 97 2

圖 表 索 引 圖 表 一 2000-2007 年 收 案 數 字 趨 勢 14 圖 表 二 2005-2007 年 收 案 類 別 比 較 14 圖 表 三 2005-2007 年 收 案 數 字 比 較 ( 按 來 源 界 定 ) 15 圖 表 四 2007 年 收 案 構 成 ( 按 收 案 方 式 界 定 ) 15 圖 表 五 2005-2007 年 收 案 數 字 比 較 ( 按 收 案 方 式 界 定 ) 16 圖 表 六 2007 年 收 案 處 理 情 況 16 圖 表 七 2000-2007 年 可 跟 進 案 件 比 率 比 較 17 圖 表 八 2007 年 共 須 處 理 案 件 17 圖 表 九 2000-2007 年 立 案 數 字 趨 勢 18 圖 表 十 2005-2007 年 立 案 數 字 比 較 ( 按 收 案 來 源 界 定 ) 18 圖 表 十 一 2007 年 案 件 處 理 進 度 19 圖 表 十 二 歐 文 龍 各 項 犯 罪 的 處 分 表 26 圖 表 十 三 2007 年 法 院 判 案 摘 錄 36 圖 表 十 四 2007 年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涉 及 內 容 42 圖 表 十 五 2007 年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的 處 理 情 況 43 圖 表 十 六 2007 年 行 政 申 訴 範 疇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涉 及 內 容 44 圖 表 十 七 2000-2007 年 講 座 統 計 總 表 62 圖 表 十 八 2007 年 為 公 務 人 員 舉 辦 的 各 類 講 座 及 講 解 會 之 統 計 表 64 圖 表 十 九 2007 年 為 大 中 學 生 及 培 訓 課 程 學 員 舉 行 講 座 之 統 計 表 73 圖 表 二 十 2007 年 為 社 團 教 育 機 構 部 門 及 公 司 舉 行 講 座 之 統 計 表 74 圖 表 二 十 一 2007 年 各 類 講 座 座 談 會 及 工 作 坊 等 之 統 計 總 表 75 圖 表 二 十 二 2007 年 社 區 辦 事 處 接 待 市 民 人 數 統 計 表 77 圖 表 二 十 三 2007 年 收 入 管 理 91 圖 表 二 十 四 2007 年 收 入 結 構 91 圖 表 二 十 五 2007 年 支 出 管 理 93 圖 表 二 十 六 2007 年 實 際 支 出 結 構 93 圖 表 二 十 七 2007 年 預 算 支 出 與 實 際 支 出 對 比 94 圖 表 二 十 八 1999 年 至 2007 年 人 員 數 目 比 較 表 9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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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工 作 方 面,2007 年 廉 署 完 成 了 土 地 批 給 和 監 管 制 度 分 析 和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兩 項 制 度 審 查 工 作 運 作 審 查 方 面, 廉 署 繼 續 跟 進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運 作 審 查 改 善 措 施 的 落 實 情 況 2007 年 中, 廉 政 公 署 分 別 和 政 府 5 個 司 級 部 門 轄 下 的 領 導 和 主 管 舉 行 廉 潔 管 理 交 流 會, 至 本 報 告 截 稿 時,60 個 局 級 公 共 部 門 中, 已 有 59 個 與 廉 署 簽 定 了 廉 潔 管 理 計 劃 合 作 議 定 書, 落 實 更 具 體 的 廉 潔 管 理 合 作 措 施 為 提 升 廉 署 人 員 的 整 體 素 質, 廉 署 繼 續 派 員 前 往 其 它 地 區 參 加 專 項 培 訓 課 程, 以 及 展 開 第 六 期 調 查 員 招 募 和 培 訓 工 作 另 一 方 面, 廉 署 擴 大 了 情 報 交 流 和 個 案 協 查,2007 年 收 到 外 地 執 法 機 構 的 協 查 案 件 18 宗 此 外, 廉 政 公 署 接 收 財 產 申 報 書 8,257 份, 主 要 涉 及 新 入 職 及 職 務 有 所 變 動 的 公 職 人 員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繼 續 展 開 全 方 位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普 及 市 民 監 督 意 識, 提 升 公 共 行 政 的 廉 潔 風 尚 在 多 年 宣 傳 工 作 的 基 礎 上, 廉 署 通 過 多 種 渠 道 向 市 民 宣 傳 廉 潔 意 識, 為 社 團 教 育 機 構 和 私 人 企 業 舉 辦 講 座 和 參 觀 活 動,2007 年 廉 署 舉 辦 300 場 講 座, 出 席 者 達 20,120 人 次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方 面, 廉 政 公 署 繼 續 結 合 社 區 辦 事 處 學 校 和 相 關 社 團 力 量, 向 青 少 年 宣 傳 正 確 的 道 德 觀 ; 亦 出 版 了 廉 政 故 事 廊, 並 開 通 了 青 少 年 誠 信 網 頁 此 外, 新 的 廉 署 離 島 社 區 辦 事 處 預 計 將 於 稍 後 投 入 服 務 展 望 未 來 一 年, 廉 政 公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關 注 經 濟 快 速 發 展 給 廉 政 工 作 帶 來 的 挑 戰, 行 政 長 官 也 宣 布 了 將 提 案 廉 署 職 權 擴 展 至 私 營 機 構, 現 階 段 廉 署 正 展 開 法 律 起 草 工 作, 預 計 於 2008 年 中 提 交 行 政 長 官 於 2007 年 頒 授 英 勇 勳 章 予 廉 政 公 署 反 貪 局 調 查 人 員, 以 資 鼓 勵, 廉 署 上 下 人 員 均 感 鼓 舞 未 來 廉 署 將 繼 續 聽 取 社 會 各 方 的 意 見, 堅 持 以 不 偏 不 倚 的 態 度 和 無 私 無 畏 的 精 神, 打 擊 貪 污 舞 弊, 和 全 澳 市 民 一 起 共 建 廉 潔 社 會 8

第 二 章 體 制 與 組 織 架 構 9

第 二 章 體 制 與 組 織 架 構 2.1 體 制 1999 年 12 月 20 日,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根 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第 59 條 的 規 定,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設 立 廉 政 公 署, 獨 立 工 作, 廉 政 專 員 對 行 政 長 官 負 責 廉 政 專 員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名,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任 命 廉 政 公 署 並 非 行 政 機 關 組 織 系 統 的 組 成 部 分, 而 是 一 個 獨 立 的 公 共 機 構, 依 法 負 起 防 止 及 打 擊 貪 污 處 理 行 政 申 訴 的 任 務 2.2 職 能 與 組 織 架 構 2000 年 8 月, 立 法 會 通 過 了 廉 政 公 署 組 織 法 ( 第 10/2000 號 法 律 ), 廉 署 的 職 權 得 到 擴 大, 包 括 拘 留 搜 查 搜 索 扣 押 及 配 槍 等 權 力, 而 調 查 員 亦 被 賦 予 刑 事 警 察 身 分, 反 映 出 特 區 政 府 肅 貪 倡 廉, 厲 行 廉 政 的 決 心 根 據 廉 政 公 署 組 織 法, 廉 署 的 主 要 職 能 是 : - 開 展 防 止 貪 污 或 欺 詐 的 行 動 ; - 針 對 貪 污 行 為 和 公 務 員 作 出 的 欺 詐 行 為, 依 法 進 行 調 查 及 偵 查 ; - 針 對 有 關 選 民 登 記 和 選 舉 的 貪 污 及 欺 詐 行 為, 依 法 進 行 調 查 及 偵 查 ; 率 - 促 使 人 的 權 利 自 由 保 障 及 正 當 利 益 受 保 護, 確 保 公 共 行 政 的 公 正 合 法 和 效 8 月 21 日 第 31/2000 號 行 政 法 規 ( 即 廉 政 公 署 部 門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行 政 法 規 ) 賦 予 廉 署 10 較 為 完 備 的 組 織 架 構 和 人 力 資 源 廉 署 部 門 包 括 廉 政 專 員 辦 公 室 反 貪 局 行 政 申 訴 局,

具 有 職 能 行 政 財 政 和 財 產 自 治 權 反 貪 局 的 兩 個 調 查 廳 負 責 按 廉 署 權 限 偵 查 貪 污 及 欺 詐 行 為, 而 技 術 支 援 廳 則 為 反 貪 工 作 提 供 輔 助 和 接 受 投 訴 及 檢 舉 行 政 申 訴 局 包 括 調 查 三 廳 和 審 查 廳, 負 責 接 受 投 訴 糾 正 違 法 或 不 公 正 的 行 政 行 為, 以 及 研 究 改 善 行 政 程 序 及 公 共 部 門 的 運 作 廉 政 專 員 辦 公 室 下 設 綜 合 事 務 廳 社 區 關 係 廳 和 資 訊 中 心, 分 別 肩 負 行 政 財 政 和 人 事 管 理 宣 傳 教 育, 以 及 利 用 資 訊 設 備 優 化 廉 署 運 作 的 職 責 廉 政 公 署 組 織 架 構 圖 助 理 專 員 廉 政 專 員 反 貪 局 * 行 政 申 訴 局 * 專 員 辦 公 室 調 查 一 廳 調 查 二 廳 技 術 支 援 廳 調 查 三 廳 審 查 廳 社 區 關 係 廳 綜 合 事 務 廳 宣 傳 教 育 處 行 政 財 政 處 公 關 新 聞 部 資 訊 中 心 研 究 組 織 部 * 局 長 一 職 由 一 名 助 理 專 員 當 然 兼 任 2.3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按 2001 年 7 月 30 日 第 164/2001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設 立, 主 要 權 限 為 分 析 及 監 察 針 對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的 非 刑 事 性 質 的 投 訴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及 情 況, 以 及 向 行 政 長 官 作 出 建 議 紀 監 會 由 5 名 成 員 組 成, 由 行 政 長 官 從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認 具 備 適 當 資 格 的 人 士 中 指 定, 任 期 為 3 年 現 任 紀 監 會 成 員 包 括 梁 慶 庭 林 笑 雲 關 翠 杏 李 沛 霖 及 許 輝 年, 由 梁 慶 庭 擔 任 主 席 11

12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年 報 2007

第 三 章 個 案 處 理 總 體 情 況 13

第 三 章 個 案 處 理 總 體 情 況 3.1 收 案 數 字 總 合 所 有 收 案 來 源,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收 案 共 736 宗, 包 括 刑 事 舉 報 案 件 500 宗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236 宗 收 案 數 字 繼 續 呈 下 降 趨 勢, 其 中 刑 事 案 件 的 減 幅 較 大,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輕 微 下 降 收 案 數 字 的 持 續 減 少, 估 計 一 方 面 和 本 澳 貪 污 形 態 已 有 改 變, 明 目 張 膽 者 已 近 乎 絕 跡, 改 為 更 加 隱 蔽 化 ; 而 另 一 方 面, 也 與 公 共 行 政 投 訴 機 制 的 優 化 和 行 政 程 序 越 趨 透 明 有 關 圖 表 一 2000-2007 年 收 案 數 字 趨 勢 圖 表 二 2005-2007 年 收 案 類 別 比 較 在 市 民 舉 報 的 645 宗 案 件 中, 請 求 匿 名 或 匿 名 的 投 訴 333 宗, 具 名 或 願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14 料 的 舉 報 312 宗 近 年 具 名 或 願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投 訴 的 比 例 逐 漸 上 升, 與 請 求 匿 名 或 匿 名

投 訴 的 數 量 已 相 當 接 近, 反 映 市 民 的 反 貪 決 心 和 對 廉 署 工 作 的 信 任 持 續 增 強 此 外, 廉 署 也 收 到 公 共 機 關 轉 介 舉 報 的 案 件 26 宗, 外 地 執 法 機 關 請 求 協 查 的 案 件 18 宗, 司 法 機 關 立 案 偵 查 4 宗, 以 及 廉 署 主 動 跟 進 案 件 43 宗 圖 表 三 2005-2007 年 收 案 數 字 比 較 ( 按 來 源 界 定 ) 廉 署 歡 迎 市 民 用 各 種 方 式 投 訴 和 舉 報 案 件, 也 會 儘 量 向 市 民 提 供 便 捷 的 投 訴 渠 道 收 案 方 式 上, 函 件 和 書 信 是 市 民 和 公 共 機 關 最 常 用 的 舉 報 方 式, 其 次 是 電 話 和 親 身 舉 報, 電 子 郵 件 舉 報 的 比 例 近 年 也 輕 微 上 升 對 於 市 民 的 舉 報 內 容 和 資 料, 廉 署 會 嚴 格 保 密 廉 署 鼓 勵 市 民 儘 可 能 具 名 或 親 身 舉 報, 以 提 高 案 件 的 調 查 效 率 圖 表 四 2007 年 收 案 構 成 ( 按 收 案 方 式 界 定 ) 15

圖 表 五 2005-2007 年 收 案 數 字 比 較 ( 按 收 案 方 式 界 定 ) 3.2 案 件 處 理 情 況 2007 年 廉 署 收 到 的 舉 報 投 訴 案 件, 有 367 宗 由 於 舉 報 內 容 不 涉 及 貪 污 舞 弊 行 為 不 屬 廉 署 職 權, 或 是 資 料 不 足 無 法 跟 進 等 而 未 具 條 件 展 開 調 查 ; 具 備 條 件 跟 進 的 369 宗 案 件, 以 立 案 轉 介 其 它 部 門 和 非 正 式 途 徑 方 式 處 理 可 跟 進 案 件 的 比 率 較 去 年 上 升, 反 映 市 民 舉 報 內 容 的 質 量 逐 漸 提 高 圖 表 六 2007 年 收 案 處 理 情 況 16

圖 表 七 2000-2007 年 可 跟 進 案 件 比 率 比 較 廉 署 2007 年 可 跟 進 的 案 件, 加 上 2006 年 轉 入 和 2007 年 重 開 的 案 件, 全 年 共 須 處 理 案 件 500 宗, 當 中 立 案 處 理 125 宗, 非 立 案 方 式 處 理 375 宗 立 案 處 理 案 件 包 括 刑 事 案 件 66 宗 和 行 政 申 訴 案 件 9 宗, 合 共 75 宗, 加 上 重 開 案 卷 2 宗 和 2006 年 轉 入 案 卷 48 宗 非 立 案 處 理 案 件 包 括 2007 年 非 立 案 案 件 294 宗 和 2006 年 轉 入 的 81 宗 由 於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以 協 助 投 訴 者 迅 速 解 決 問 題 為 首 要, 故 此 多 採 取 非 正 式 介 入 的 策 略, 避 免 立 案 程 序 所 耗 費 的 時 間, 也 因 此,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占 了 非 立 案 案 件 的 大 多 數 此 外, 廉 署 也 接 獲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647 宗 圖 表 八 2007 年 共 須 處 理 案 件 17

圖 表 九 2000-2007 年 立 案 數 字 趨 勢 從 收 案 來 源 看,2007 年 廉 署 主 動 立 案 大 幅 增 加, 占 了 立 案 案 件 的 多 數, 這 是 廉 署 採 取 主 動 調 查 貪 污 舞 弊 的 策 略, 也 是 近 年 廉 署 主 動 跟 進 案 件 最 多 的 一 年 市 民 匿 名 或 請 求 匿 名 舉 報 的 立 案 也 較 多, 然 而 具 名 或 願 意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的 舉 報 的 立 案 可 能 性 相 對 較 高 公 共 機 關 轉 介 舉 報 的 立 案 數 字 也 有 較 大 增 長, 反 映 公 共 機 構 和 廉 署 在 廉 政 範 疇 內 正 增 強 合 作 圖 表 十 2005-2007 年 立 案 數 字 比 較 ( 按 收 案 來 源 界 定 ) 3.3 案 件 處 理 進 度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調 查 完 結 立 案 案 件 40 宗, 非 立 案 案 件 297 宗, 總 計 案 件 337 宗, 其 中 11 宗 移 送 檢 察 院 須 轉 入 下 一 年 處 理 的 案 件 有 163 宗, 包 括 立 案 案 件 85 宗, 非 立 案 案 件 78 宗 18

圖 表 十 一 2007 年 案 件 處 理 進 度 3.4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處 理 投 訴 的 狀 況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在 2007 年 共 接 收 4 宗 投 訴, 內 容 主 要 涉 及 調 查 程 序 和 新 聞 發 佈 內 容 的 合 法 性, 及 對 人 員 態 度 的 不 滿 紀 監 會 在 收 到 有 關 投 訴 和 調 查 報 告 後 已 進 行 分 析 和 討 論, 並 按 需 要 作 出 建 議, 未 有 廉 署 人 員 被 裁 定 違 紀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紀 律 監 察 委 員 會 於 2008 年 初 訪 問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時 與 該 局 領 導 合 照 19

20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年 報 2007

第 四 章 反 貪 工 作 21

第 四 章 反 貪 工 作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收 到 刑 事 案 件 共 500 宗, 與 2006 年 的 586 宗 相 比, 減 少 約 15% 收 案 中 具 備 條 件 處 理 的 刑 事 案 件 有 133 宗, 經 初 查 後 立 案 66 宗, 較 上 年 增 加 約 22%, 當 中 28 宗 為 廉 署 主 動 立 案, 加 上 2006 年 轉 入 和 重 開 的 案 卷,2007 年 廉 署 共 須 處 理 刑 事 立 案 案 卷 113 宗, 而 接 到 外 地 要 求 協 查 的 案 件 18 宗 整 年 結 案 為 34 宗, 其 中 向 檢 察 院 移 送 案 件 11 宗, 案 件 大 多 涉 及 公 務 員 貪 污 詐 騙 索 賄 以 及 濫 用 職 權 罪 法 院 審 結 廉 署 偵 獲 的 案 件 6 宗, 包 括 3 宗 立 法 會 選 舉 案 件 雖 然 舉 報 數 字 逐 年 下 降, 然 而 2007 年 廉 署 的 刑 事 立 案 卻 較 上 年 增 加 22.2%, 達 66 宗 這 一 方 面 是 由 於 廉 署 關 注 社 會 發 展 情 況, 對 有 跡 象 可 能 存 在 舞 弊 的 地 方 主 動 作 出 調 查, 另 一 方 面, 圍 繞 歐 文 龍 案 也 有 新 立 案 件, 兩 者 合 共 主 動 立 案 達 28 宗, 是 歷 年 來 最 多 的 一 年 4.1 歐 文 龍 貪 瀆 案 始 末 訴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最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是 成 功 偵 辦 歐 文 龍 貪 污 案, 並 將 案 件 移 送 檢 察 院 起 2005 年 期 間, 廉 政 公 署 就 歐 文 龍 貪 污 涉 及 的 相 關 公 司 和 人 士 展 開 調 查, 期 間 曾 進 行 了 搜 索 調 查 帳 冊 和 一 系 列 分 析 工 作, 懷 疑 涉 及 龐 大 經 濟 利 益 但 深 入 調 查 後, 發 現 涉 及 的 可 疑 金 錢 都 是 經 本 澳 銀 行 匯 往 海 外 交 易, 基 於 廉 署 調 查 權 受 到 管 轄 地 域 的 限 制, 無 法 掌 握 匯 款 確 實 最 終 地 點 和 收 款 人 身 份, 導 致 當 時 難 以 追 蹤 幕 後 者 身 份 而 後 來 的 調 查 證 實, 歐 文 龍 在 英 屬 處 女 島 成 立 了 大 量 空 殼 公 司, 並 透 過 迂 迴 途 徑 收 受 賄 款 和 逃 避 執 法 部 門 調 查 廉 政 公 署 對 涉 及 歐 文 龍 貪 污 的 相 關 公 司 和 人 士 並 未 中 止 調 查, 直 至 2006 年 12 月 初 接 獲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通 報, 指 歐 文 龍 在 香 港 有 可 疑 資 產 交 易 進 行, 廉 政 公 署 立 即 結 合 所 掌 握 的 調 查 資 料 和 人 物 進 行 綜 合 分 析, 啟 動 幾 乎 所 有 調 查 員 進 行 48 小 時 緊 張 而 密 集 的 工 作, 初 步 22 推 斷 是 時 任 運 輸 工 務 司 的 歐 文 龍 司 長 涉 嫌 重 大 貪 污 行 為, 而 涉 嫌 行 賄 者 正 是 早 前 被 調 查 的 建 築 公 司 和 相 關 人 士, 調 查 工 作 漸 露 曙 光

2006 年 12 月 6 日 晚 上 約 11 時, 數 名 廉 署 調 查 人 員 以 受 賄 作 不 法 行 為 罪 濫 用 職 權 罪 及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等 將 歐 文 龍 帶 返 廉 署 調 查 翌 日,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在 廉 政 專 員 及 助 理 專 員 的 陪 同 下, 舉 行 中 外 記 者 會, 正 式 向 外 公 佈, 歐 文 龍 已 被 廉 署 以 受 賄 等 罪 拘 捕 特 區 政 府 隨 即 按 規 定 通 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並 由 中 央 同 時 免 去 歐 文 龍 司 長 職 務, 歐 文 龍 世 紀 貪 污 案 正 式 曝 光, 消 息 震 撼 整 個 澳 門 社 會 乃 至 國 際 社 會 2006 年 12 月 7 日, 廉 署 陸 續 將 歐 文 龍 及 其 弟 弟 歐 文 富 弟 婦 歐 陳 華 彩 父 親 歐 榮 光 本 澳 建 築 商 人 何 明 輝 陳 東 生 殷 飛 歷 等 十 多 人, 以 嫌 犯 身 份 移 送 檢 察 院,12 月 8 日, 歐 文 龍 經 終 審 法 院 刑 事 預 審 法 官 裁 定 送 路 環 監 獄 羈 押 候 審 2007 年 4 月 4 日, 廉 政 公 署 經 接 近 4 個 月 的 緊 密 調 查, 完 成 了 對 歐 文 龍 貪 污 案 第 一 階 段 偵 查, 披 露 出 歐 文 龍 任 職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期 間 利 用 職 權, 為 多 間 建 築 公 司 謀 取 利 益, 然 後 收 取 巨 額 賄 款 經 查 核, 其 所 擁 有 的 資 產 總 金 額 高 達 澳 門 幣 8 億 多 元, 當 中 包 括 在 歐 文 龍 官 邸 搜 出 的 現 金 債 券 名 貴 手 錶 貴 價 海 味 及 紅 酒 等 物 品, 資 產 的 總 和 為 其 多 年 公 職 生 涯 總 收 入 的 57 倍 2007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院 以 歐 文 龍 涉 嫌 觸 犯 嚴 重 受 賄 罪 濫 用 職 權 罪 清 洗 黑 錢 罪 及 巨 額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等 罪 名,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起 訴, 並 按 照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和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由 終 審 法 院 審 理, 一 審 定 讞 歐 文 龍 成 為 回 歸 後 首 位 被 起 訴 的 司 級 官 員 23

2007 年 8 月 1 日, 終 審 法 院 向 外 公 布 完 成 預 審 程 序, 並 作 出 起 訴 批 示, 裁 定 歐 文 龍 受 賄 作 不 法 行 為 罪 清 洗 黑 錢 罪 濫 用 職 權 罪 法 律 行 為 中 分 享 經 濟 利 益 罪 財 產 申 報 的 虛 假 聲 明 及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等 76 項 控 罪 表 證 成 立, 終 審 法 院 將 排 期 審 訊 消 息 一 出, 翌 日 港 澳 多 份 報 章 均 以 歐 文 龍 貪 污 案 作 頭 號 消 息 報 導, 控 罪 之 多, 再 度 令 社 會 震 驚 2007 年 11 月 5 日, 歐 文 龍 貪 污 案 於 終 審 法 院 首 度 開 庭, 控 辯 雙 方 證 人 合 共 超 過 100 人, 呈 堂 的 卷 宗 多 達 20 多 箱 審 訊 期 長 達 一 個 多 月, 在 2008 年 1 月 30 日, 終 審 法 院 對 歐 文 龍 作 出 了 終 局 確 定 判 決, 歐 文 龍 40 項 受 賄 罪 13 項 清 洗 黑 錢 罪 2 項 濫 用 職 權 罪 1 項 財 產 申 報 不 正 確 1 項 財 產 來 源 不 明 罪, 共 57 項 罪 名 成 立, 其 累 計 刑 期 為 230 年, 根 據 澳 門 現 行 刑 法 規 定 個 人 最 長 刑 期 為 30 年, 結 果 歐 文 龍 合 共 被 判 處 27 年 徒 刑 和 24 萬 澳 門 元 罰 金, 另 外 充 公 其 貪 污 所 得 的 資 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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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表 十 二 歐 文 龍 各 項 犯 罪 的 處 分 表 2008 年 1 月 14 日, 涉 及 歐 文 龍 案 件 的 部 分 人 士, 包 括 歐 文 龍 親 屬 妻 子 陳 明 瑛 商 人 何 明 輝 陳 東 生 殷 飛 歷 等 被 告 在 初 級 法 院 開 始 審 訊, 其 中 何 明 輝 和 陳 明 瑛 缺 席 審 訊, 兩 人 正 被 國 際 刑 警 發 出 紅 色 通 告 通 緝 ( 紅 色 通 緝 令 ) 4.2 結 案 及 移 送 檢 察 院 案 件 簡 況 2007 年 廉 署 刑 事 立 案 66 宗, 加 上 2006 年 轉 入 的 45 宗 和 重 開 案 卷 的 2 宗, 共 須 處 理 刑 事 案 卷 113 宗 廉 署 全 年 刑 事 案 卷 結 案 34 宗, 當 中 移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案 件 11 宗 以 下 摘 要 介 紹 移 送 檢 察 院 案 件 : 1 月 偵 破 詐 騙 房 屋 津 貼 案 2006 年 9 月 19 日, 廉 署 接 到 投 訴 人 親 身 投 訴, 指 懷 疑 民 政 總 署 退 休 職 員 梁 某 於 在 職 期 間, 向 部 門 訛 稱 租 住 投 訴 人 單 位, 並 偽 造 租 單 以 領 取 房 屋 津 貼, 導 致 投 訴 人 須 向 財 政 局 繳 納 高 昂 房 屋 稅, 案 件 由 此 被 揭 發 該 案 件 已 於 2007 年 1 月 12 日 移 送 檢 察 院 26

3 月 在 偵 查 歐 文 龍 貪 瀆 案 過 程 當 中, 廉 署 急 需 傳 召 一 名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稽 查 人 員 到 廉 署 協 助 調 查 當 廉 署 人 員 向 其 表 明 身 份 並 通 知 其 需 要 到 廉 署 協 助 調 查, 即 遭 到 對 方 蠻 橫 無 理 對 待, 不 但 拒 絕 提 供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而 且 還 拒 絕 到 廉 署 協 助 調 查, 並 在 強 行 離 開 時 推 撞 廉 署 人 員, 在 警 告 下 仍 強 烈 反 抗 及 襲 擊 廉 署 人 員, 導 致 多 名 廉 署 人 員 受 傷, 最 後 廉 署 人 員 合 力 將 其 制 服 其 行 為 已 構 成 抗 拒 及 脅 迫 罪, 廉 署 人 員 即 場 宣 告 其 現 行 犯 身 份 並 帶 回 廉 署 調 查, 該 案 已 移 送 檢 察 院 承 辦 此 案 過 程 當 中, 廉 署 人 員 更 發 現 案 中 涉 嫌 人 身 為 公 務 員 擁 有 達 50 項 物 業 和 3 間 營 業 中 的 商 業 場 所, 由 於 涉 嫌 人 可 能 牽 涉 到 其 它 犯 罪 行 為, 因 而 另 立 案 卷 進 行 偵 查 4 月 廉 署 於 2006 年 11 月 接 獲 匿 名 舉 報 信, 指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歐 文 龍 擁 有 逾 億 元 銀 行 存 款, 懷 疑 其 巨 額 存 款 是 貪 污 所 得 經 廉 署 深 入 調 查 發 現, 2004 至 2006 年 間, 以 歐 文 龍 以 及 其 他 一 些 海 外 公 司 的 名 義 於 香 港 銀 行 開 設 的 帳 戶 存 入 了 港 幣 約 2 億 多 元, 上 述 部 份 存 款 由 中 港 澳 等 地 的 多 間 建 築 公 司 通 過 複 雜 的 過 程 轉 給 歐 文 龍, 作 為 歐 文 龍 透 過 其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權 力, 協 助 該 等 公 司 取 得 多 項 澳 門 公 共 工 程 的 報 酬, 例 如 東 亞 運 動 會 體 育 館 綜 合 體 工 程 理 工 學 院 綜 合 體 育 館 及 新 廈 工 程 國 際 射 擊 中 心 項 目 第 三 大 橋 的 設 計 及 承 攬 工 程 路 氹 城 地 下 重 型 停 車 場 承 包 工 程 及 追 加 工 程 澳 門 特 殊 和 危 險 廢 物 處 理 站 的 設 計 / 建 造 營 運 及 保 養 工 程 及 澳 門 清 潔 專 營 合 同 的 續 約 等 合 同 的 報 酬 廉 署 更 發 現 前 歐 文 龍 官 邸 內 藏 有 大 量 的 港 元 澳 門 元 和 美 元 等 現 鈔, 以 及 多 件 名 貴 珠 寶 手 飾 等 據 統 計,2000 年 至 2006 年 間, 歐 文 龍 及 其 妻 陳 明 瑛 以 二 人 名 義 或 透 過 他 人 擁 有 的 財 產 約 共 增 加 澳 門 幣 8 億 多 元 案 件 於 2007 年 4 月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27

歐 案 開 審 當 日, 各 地 傳 媒 爭 相 報 導 5 月 本 案 源 於 歐 文 龍 貪 污 案 嫌 犯 為 鄧 某 及 一 眾 協 助 鄧 某 向 歐 文 龍 給 付 賄 款 人 士, 有 關 嫌 犯 涉 嫌 透 過 銀 行 轉 帳 開 立 支 票 或 無 抬 頭 現 金 支 票 甚 至 以 現 金 形 式, 將 賄 款 轉 移 予 歐 文 龍, 手 法 與 清 洗 黑 錢 相 類 似 調 查 發 現,2003 年 12 月 至 2006 年 6 月 期 間, 有 多 筆 巨 額 款 項 經 由 鄧 某 操 控 的 帳 戶 流 入 歐 文 龍 操 控 的 帳 戶, 方 式 包 括 現 金 匯 款 及 支 票 等, 部 分 交 易 更 透 過 鄧 某 的 員 工 及 朋 友 進 行, 涉 及 金 額 超 過 港 幣 4,300 萬 元 此 外, 鄧 某 還 向 歐 文 龍 承 諾 提 供 一 間 公 司 10% 股 份 政 府 物 業 管 理 合 約 10% 利 潤 一 個 商 舖 一 間 別 墅 及 600 萬 元 賄 款 本 案 涉 案 嫌 犯 包 括 歐 文 龍 陳 明 瑛, 以 及 涉 案 建 築 商 其 生 意 伙 伴 員 工 和 朋 友 等 共 10 人 本 案 於 2007 年 5 月 29 日 送 交 檢 察 院 處 理 28

歐 文 龍 案 開 審 及 宣 判 時, 引 起 各 地 傳 媒 關 注 29

6 月 偵 破 司 警 索 賄 案 2006 年 2 月 中 旬, 廉 署 接 獲 正 在 澳 門 監 獄 服 刑 之 囚 犯 舉 報, 聲 稱 其 於 2005 年 4 月 下 旬 一 個 下 午 偷 運 毒 品 麻 古 自 關 閘 口 岸 回 澳, 隨 即 被 3 名 司 法 警 察 吳 某 馮 某 及 鄭 某 拘 捕, 並 向 其 索 取 30 萬 元 最 後 舉 報 人 因 未 能 滿 足 司 警 人 員 的 要 求, 被 帶 返 司 法 警 察 局 處 理 經 調 查 後 發 現, 司 警 人 員 在 辦 理 該 案 期 間 疑 點 重 重 首 先 3 人 並 沒 有 即 時 對 舉 報 人 上 手 扣, 搜 到 毒 品 後 亦 沒 有 即 時 向 上 級 滙 報, 並 在 澳 門 多 處 繞 圈, 期 間 容 許 其 致 電 予 多 位 朋 友, 拘 捕 後 歷 時 3 個 多 小 時 才 回 司 警 局 本 案 透 過 多 名 證 人, 及 有 關 人 士 出 入 境 記 錄 和 吳 某 的 手 提 電 話 通 話 資 料 及 有 關 情 節 分 析 證 明,3 名 司 警 人 員 涉 嫌 要 求 他 人 提 供 澳 門 幣 30 萬 元, 作 為 私 下 放 走 犯 罪 嫌 犯 及 不 處 理 其 運 毒 罪 行 的 賄 款 案 件 於 2007 年 6 月 14 日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6 月 偵 破 勞 工 事 務 局 督 察 索 賄 案 2007 年 4 月 30 日, 廉 署 分 別 接 獲 勞 工 局 和 市 民 投 訴, 指 勞 工 局 勞 動 監 察 廳 督 察 李 某 向 其 索 取 介 紹 費, 以 協 助 其 來 澳 工 作 本 案 於 2007 年 6 月 15 日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7 月 偵 破 獄 警 受 賄 案 囚 犯 黃 某 於 2007 年 7 月 中 旬 致 電 一 手 提 電 話 經 銷 店 東 主 鄭 某, 訂 購 一 部 手 提 電 話 三 張 記 憶 咭 和 三 顆 原 裝 電 池, 合 共 港 幣 3 千 9 百 元, 並 要 求 鄭 某 替 其 下 載 一 些 色 情 影 片 另 外, 黃 某 使 用 手 提 電 話 指 示 梁 某 行 賄 獄 警 蔡 某 將 上 述 物 品 帶 30 入 監 獄

2007 年 7 月 20 日, 廉 署 人 員 先 後 以 現 行 犯 身 份 將 蔡 某 和 梁 某 拘 捕, 同 時 在 蔡 某 身 上 搜 獲 由 梁 某 交 給 他 的 澳 門 幣 1 萬 元 賄 款, 以 及 在 他 住 所 內 搜 獲 由 梁 某 交 給 他 的 手 提 電 話 及 配 件 獄 警 蔡 某 於 2007 年 7 月 21 日 被 羈 押 本 案 於 2007 年 10 月 11 日 完 成 調 查 並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8 月 偵 破 地 盤 經 理 行 賄 衛 生 局 稽 查 案 衛 生 局 於 2007 年 7 月 24 日 來 函 轉 介 一 宗 懷 疑 有 人 行 賄 的 案 件, 內 容 指 任 職 衛 生 局 的 衛 生 監 督 在 2007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 時 巡 查 黑 沙 環 某 樓 盤 時, 一 名 建 築 公 司 女 職 員 將 一 個 放 有 澳 門 幣 5 千 元 的 信 封 放 進 其 右 側 褲 袋 該 衛 生 監 督 懷 疑 有 人 企 圖 以 金 錢 賄 賂 公 職 人 員, 以 圖 儘 快 通 過 樓 宇 檢 查, 遂 向 上 級 舉 報 本 案 於 2007 年 8 月 1 日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9 月 偵 破 獄 警 受 賄 案 廉 署 根 據 投 訴 資 料, 懷 疑 一 名 姓 葉 囚 犯 透 過 其 姓 陳 女 友, 向 黑 沙 環 一 電 話 專 門 店 購 買 3G 視 像 手 提 電 話, 再 透 過 電 話 店 職 員 將 電 話 及 5 千 元 賄 款 交 給 一 名 姓 梁 獄 警, 以 便 帶 入 監 獄 案 件 於 2007 年 9 月 14 日 移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31

10 月 偵 破 行 賄 民 政 總 署 考 牌 官 案 廉 政 公 署 2007 年 10 月 接 獲 民 政 總 署 投 訴, 指 有 一 名 電 單 車 駕 駛 測 驗 考 生 行 賄 公 務 人 員, 以 求 通 過 該 次 的 考 試 廉 署 展 開 調 查, 發 現 該 名 電 單 車 駕 駛 測 驗 考 生 在 重 型 電 單 車 駕 駛 執 照 考 試 的 路 試 過 程 當 中,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駕 駛 電 單 車 橫 過 實 線 及 逆 向 行 駛, 被 現 場 負 責 監 督 考 試 的 民 政 總 署 考 牌 人 員 發 現, 依 據 程 序 終 止 其 路 面 考 試 資 格 並 給 予 不 合 格 紀 錄 但 該 名 考 生 為 求 改 變 評 分 即 時 向 考 牌 員 提 供 澳 門 幣 5 百 元 賄 款, 遭 考 牌 員 拒 絕 有 關 行 為 構 成 行 賄 作 不 法 行 為 罪, 本 案 已 移 送 檢 察 院 處 理 11 月 本 案 源 於 歐 文 龍 貪 瀆 案 本 案 一 眾 嫌 犯 為 協 助 何 明 輝 陳 東 生 以 及 殷 飛 歷 向 歐 文 龍 給 付 賄 款, 涉 嫌 透 過 銀 行 轉 帳 開 立 支 票 或 者 無 抬 頭 現 金 支 票 甚 至 以 現 金 形 式, 將 賄 款 轉 移 予 歐 文 龍, 手 法 與 清 洗 黑 錢 相 類 似 經 深 入 調 查 後 發 現, 2004 年 至 2006 年 期 間, 有 多 筆 大 額 存 款 存 入 歐 文 龍 掌 握 的 以 他 人 個 人 以 及 其 他 海 外 公 司 的 名 義 於 香 港 銀 行 開 設 的 帳 戶 中, 涉 及 金 額 約 港 幣 2 億 多 元 該 等 人 士 的 款 項 均 來 自 何 某 陳 某 以 及 殷 某 所 操 控 的 帳 戶 換 而 言 之, 何 某 陳 某 以 及 殷 某 等 人 透 過 中 間 人 以 隱 匿 方 法 向 歐 文 龍 給 付 賄 款 本 案 涉 案 嫌 犯 包 括 林 姓 商 人 陳 明 瑛, 以 及 涉 案 建 築 商 的 二 判 商 員 工 和 親 屬 等, 以 及 協 助 歐 文 龍 收 受 賄 款 的 人 士 等 共 26 人 本 案 於 2007 年 11 月 15 日 送 交 檢 察 院 處 理 32

11 月 偵 破 體 育 發 展 局 前 領 導 濫 用 職 權 案 2004 年, 廉 政 公 署 收 到 針 對 體 育 發 展 局 前 領 導 的 舉 報 調 查 顯 示, 體 發 局 前 領 導 明 知 與 其 關 係 密 切 的 按 摩 技 師 潘 某 不 具 備 運 動 創 傷 治 療 的 學 歷 和 臨 床 經 驗, 仍 聘 用 潘 某 擔 任 醫 生, 令 潘 某 在 薪 酬 工 作 時 間 職 稱 方 面 獲 得 不 正 當 利 益, 另 一 方 面 亦 以 更 便 宜 和 便 捷 方 式 取 得 潘 某 的 按 摩 服 務 本 案 已 於 2007 年 11 月 15 日 送 檢 察 院 4.3 案 件 協 查 和 交 流 培 訓 工 作 4.3.1 跨 境 案 件 協 查 案 件 協 查 是 廉 政 公 署 的 重 要 工 作 之 一 2007 年, 廉 署 接 獲 中 國 內 地 香 港 及 海 外 協 查 案 件 18 宗 以 及 上 年 轉 入 的 協 查 案 件 21 宗, 其 中 調 查 完 結 20 宗, 仍 需 繼 續 協 查 的 有 19 宗 此 外, 廉 署 在 跨 境 案 件 協 查 方 面 也 獲 得 海 外 執 法 部 門 的 合 作, 歐 文 龍 一 案 得 以 成 功 的 偵 破, 海 外 反 貪 機 構 的 積 極 配 合 起 了 重 大 作 用 該 案 龐 大 的 賄 款 和 清 洗 過 程, 全 部 都 在 澳 門 境 外 進 行, 廉 署 得 到 海 外 執 法 部 門, 尤 其 是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的 大 力 協 助, 得 以 取 得 關 鍵 證 據, 以 及 透 過 港 澳 兩 地 司 法 合 作 取 得 法 庭 審 訊 證 據 粵 港 澳 三 地 每 年 也 定 期 舉 行 重 實 務 的 個 案 協 查 工 作 座 談 會, 檢 討 過 去 一 年 的 協 查 工 作 和 未 來 的 工 作 安 排 2007 年 的 粵 港 澳 個 案 協 查 工 作 會 議 在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舉 行, 澳 門 廉 署 代 表 參 加 了 會 議 會 上 三 地 代 表 回 顧 和 分 享 過 去 一 年 的 協 查 工 作 經 驗, 同 時 對 加 強 和 規 範 協 查 機 制 建 立 緊 急 案 件 協 查 機 制 建 立 證 人 出 庭 程 序 情 報 交 換 機 制 提 高 案 件 協 查 效 率 規 範 處 理 銀 行 資 料 程 序 等 達 成 共 識 33

4.3.2 招 聘 和 培 訓 工 作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進 行 了 第 六 屆 調 查 員 的 招 聘 和 培 訓 工 作 經 過 3 個 月 筆 試 體 能 考 核 家 庭 訪 問 和 面 試 程 序, 廉 署 從 2 千 多 名 應 聘 者 中 錄 取 了 15 名, 這 是 廉 署 成 立 以 來 招 聘 調 查 人 員 最 多 的 一 次 同 年 8 月 至 12 月, 廉 署 展 開 為 期 4 個 月 的 培 訓 課 程, 讓 學 員 接 受 法 律 體 能 團 隊 精 神 調 查 技 術, 槍 械 以 及 專 業 操 守 等 各 項 訓 練, 還 分 別 前 往 廣 東 省 人 民 檢 察 院 和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接 受 集 訓, 課 程 導 師 皆 來 自 中 港 葡 澳 等 地 的 專 家 學 者 培 訓 班 學 員 在 通 過 接 近 20 項 的 專 業 考 試 後, 於 2007 年 12 月 加 入 廉 政 公 署 為 了 不 斷 地 提 高 廉 署 調 查 員 的 調 查 技 術, 廉 署 聘 請 了 曾 任 澳 門 初 級 法 院 合 議 庭 庭 長 的 本 地 法 官 查 贇 為 廉 署 人 員 教 授 偵 查 及 出 庭 的 法 律 專 業 知 識, 也 邀 請 了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教 務 長 郝 宏 奎 教 授 講 授 虛 擬 偵 查 和 情 報 學 2007 年, 廉 署 繼 續 派 遣 了 兩 批 調 查 人 員 前 往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研 習 同 時, 也 派 調 查 員 參 加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舉 辦 的 調 查 員 培 訓 課 程 總 調 查 主 任 指 揮 課 程 此 外, 還 派 調 查 主 任 前 往 澳 洲 坎 培 拉 參 加 澳 洲 聯 培 訓 班 學 員 在 外 地 集 訓 34

邦 警 察 (AFP) 主 辦 的 嚴 重 罪 行 管 理 課 程 (MOSC), 以 及 前 往 越 南 河 南 參 與 澳 洲 聯 邦 警 察 (AFP) 主 辦 的 亞 洲 區 域 執 法 管 理 課 程 (ARLEMP) 等 派 員 前 往 澳 洲 參 加 嚴 重 罪 行 管 理 課 程 4.4 國 際 組 織 的 廉 潔 評 價 2007 年, 澳 門 的 廉 政 工 作 繼 續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關 注 國 際 反 腐 敗 組 織 透 明 國 際 2007 年 9 月 公 布 的 年 報 中, 澳 門 清 廉 指 數 在 全 球 180 個 國 家 及 地 區 排 名 第 34 位, 和 上 年 第 26 名 相 比 略 有 下 降 ; 然 而 澳 門 在 25 個 亞 太 地 區 中 和 上 年 同 樣 排 名 第 6 位 總 部 設 於 香 港 的 政 治 及 經 濟 風 險 評 估 2007 年 年 報 指, 澳 門 廉 潔 程 度 於 13 個 亞 洲 地 區 和 國 家 中 排 名 第 4, 也 和 上 年 持 平 4.5 法 院 審 判 2007 年, 由 廉 署 偵 查 經 法 院 判 決 的 案 件 共 6 宗, 涉 及 被 告 人 數 31 人, 其 中 14 人 被 判 罪 名 成 立,3 人 為 政 府 公 務 員 詳 細 案 情 見 下 表 : 35

圖 表 十 三 :2007 年 法 院 判 案 摘 錄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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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2007 年, 廉 署 偵 破 涉 及 2005 年 立 法 會 選 舉 的 案 件 共 7 宗, 其 中 5 宗 案 件 已 由 法 庭 審 結 5 宗 案 件 涉 及 的 被 告 有 75 人,40 人 被 判 罪 名 成 立, 當 中 14 人 判 處 監 禁 不 准 緩 刑,7 人 判 處 監 禁 獲 准 緩 刑, 其 餘 19 人 判 處 罰 款 監 禁 人 士 中 最 重 判 刑 4 年, 包 括 一 名 候 選 人, 最 輕 9 個 月, 其 中 4 人 因 涉 及 賄 選 犯 罪 被 法 院 判 處 中 止 政 治 權 利 5 年, 換 言 之 5 年 內 禁 止 參 選 立 法 會 和 選 舉 投 票 另 有 2 宗 選 舉 案 件 待 審, 所 涉 及 的 嫌 犯 人 數 達 137 人 4.6 財 產 申 報 工 作 根 據 第 10/2000 號 法 律 第 四 條 第 五 款, 廉 署 有 權 監 督 涉 及 財 產 利 益 之 行 為 的 合 規 範 性 及 行 政 正 確 性 根 據 權 限, 廉 署 2007 年 度 接 待 財 產 申 報 共 9,380 人 / 次, 接 收 申 報 書 共 8,257 份, 資 料 列 表 如 下 : 此 外,2007 年 廉 署 人 員 也 向 本 澳 公 務 員 講 解 財 產 申 報 的 操 作 制 度, 以 及 向 外 地 同 行 講 解 了 本 澳 財 產 申 報 的 經 驗 38

第 五 章 行 政 申 訴 工 作 39

第 五 章 行 政 申 訴 工 作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收 到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236 宗, 較 上 年 減 少 7.1% 綜 合 個 案 內 容, 仍 以 涉 及 公 職 制 度 市 政 政 府 運 作 方 面 為 多 廉 署 對 其 中 6 宗 個 案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後 發 出 勸 喻 及 建 議 此 外, 廉 署 也 處 理 了 647 宗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審 查 工 作 方 面, 廉 署 完 成 了 土 地 批 給 和 監 管 制 度 分 析 和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兩 項 制 度 審 查, 相 關 報 告 已 送 交 行 政 長 官 運 作 審 查 方 面, 廉 署 首 次 與 身 份 證 明 局 合 作, 對 旅 遊 證 件 簽 發 及 管 理 程 序 進 行 審 查 此 外, 廉 署 也 繼 續 跟 進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及 衛 生 局 運 作 改 善 措 施 的 落 實 情 況 為 加 強 政 府 部 門 和 機 構 對 廉 潔 管 理 的 重 視, 廉 署 2007 年 7 月 先 後 與 5 個 司 長 辦 公 室 合 辦 5 場 廉 潔 管 理 交 流 會, 對 象 為 轄 下 各 部 門 和 機 構 的 領 導 主 管 8 月 底, 廉 署 推 出 廉 潔 管 理 計 劃, 持 續 推 動 各 部 門 和 機 構 的 廉 政 管 理 工 作 直 至 2007 年 年 底, 已 有 56 個 政 府 部 門 和 機 構 加 入 了 計 劃 ( 截 至 本 年 報 截 稿 時 為 59 個 部 門 ), 承 諾 具 體 執 行 有 關 計 劃 的 內 容, 並 與 廉 署 緊 密 合 作 2007 年, 廉 署 繼 續 舉 辦 多 場 持 廉 守 正 講 解 會, 亦 因 應 個 別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私 人 團 體 / 機 構 的 要 求, 舉 辦 有 關 採 購 行 政 申 訴 和 職 務 犯 罪 等 不 同 專 題 的 講 座 和 工 作 坊 對 外 交 流 方 面, 廉 署 在 中 國 監 察 部 大 力 協 助 下,2007 年 10 月 舉 行 了 行 政 監 察 與 依 法 施 政 - 中 葡 友 好 國 際 研 討 會, 旨 在 促 進 中 國 ( 包 括 香 港 和 澳 門 ) 與 葡 語 國 家 行 政 監 察 的 經 驗 交 流 另 一 方 面, 廉 署 亦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亞 洲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和 其 它 預 防 腐 敗 的 國 際 性 組 織 的 研 討 會 和 會 議 人 員 培 訓 方 面, 廉 署 行 政 申 訴 局 繼 續 派 員 參 加 與 中 國 人 民 公 安 大 學 合 辦 的 偵 查 課 程, 邀 請 曾 任 澳 門 初 級 法 院 合 議 庭 庭 長 的 本 地 法 官 查 贇 對 工 作 人 員 進 行 內 部 培 訓, 並 組 織 代 表 團 考 察 內 地 監 察 機 關 的 運 作 國 家 監 察 部 亦 派 出 專 家 來 澳 為 廉 署 工 作 人 員 講 解 監 察 部 的 工 作 和 推 行 制 度 預 防 的 經 驗 40

5.1 調 查 5.1.1 個 案 介 入 5.1.1.1 收 案 及 處 理 情 況 2007 年, 廉 署 共 受 理 行 政 申 訴 案 件 236 宗, 比 2006 年 的 254 宗 下 降 7% 公 職 制 度 方 面 的 投 訴 舉 報 錄 得 輕 微 跌 幅, 然 而 仍 約 占 行 政 申 訴 案 件 的 31%; 違 法 工 程 方 面 的 投 訴 比 例 則 有 所 減 少, 這 與 廉 署 公 布 了 行 政 當 局 針 對 私 人 樓 宇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不 善 所 具 有 的 介 入 權 制 度 審 查, 加 上 廉 署 與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城 市 建 設 廳 監 察 處 合 作 對 違 法 工 程 的 處 理 程 序 進 行 運 作 審 查, 並 定 出 改 善 措 施 有 關, 市 民 對 廉 署 就 違 法 工 程 問 題 所 持 的 立 場 和 廉 署 根 據 本 身 職 權 所 能 做 到 的 工 作, 已 可 透 過 諮 詢 獲 得 答 覆 和 從 公 署 去 年 的 工 作 年 報 中 得 到 印 證, 明 白 到 不 能 單 靠 投 訴 來 促 成 個 別 僭 建 物 的 清 拆 另 一 方 面, 涉 及 市 政 方 面 的 投 訴 比 例 也 有 下 降 趨 勢, 這 也 可 能 是 民 政 總 署 持 續 改 善 處 理 和 跟 進 市 民 投 訴 的 工 作 的 結 果 事 實 上, 若 各 部 門 和 機 構 能 持 續 不 斷 完 善 本 身 的 運 作 流 程 加 強 透 明 度 和 改 善 投 訴 處 理 機 制, 市 民 便 無 須 動 輒 尋 求 第 三 者 介 入, 這 正 是 廉 署 長 期 致 力 的 工 作 方 向, 也 是 推 行 廉 潔 管 理 計 劃 其 中 的 一 項 重 要 目 標 此 外, 有 關 霸 占 公 地 的 舉 報 較 為 突 出, 這 和 當 局 的 處 理 程 序 和 相 關 法 律 制 度 不 足 有 關, 相 關 問 題 的 分 析 已 見 載 於 土 地 批 給 和 監 管 制 度 分 析 內 至 於 輸 入 外 勞 違 法 經 營 稅 務 和 醫 療 衛 生 等 與 民 生 關 係 較 密 切 的 投 訴 亦 較 往 年 明 顯 增 多 41

圖 表 十 四 2007 年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涉 及 內 容 廉 署 2007 年 收 到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236 宗, 加 上 2006 年 轉 入 的 57 宗, 扣 除 涉 及 相 同 問 題 的 個 案 27 宗, 全 年 共 須 處 理 266 宗 投 訴 舉 報 個 案, 當 中 211 宗 已 完 成 處 理 存 檔, 結 案 率 超 過 79% 存 檔 處 理 的 投 訴 舉 報 個 案 中, 歸 檔 理 由 包 括 不 具 行 政 違 法 或 失 當 跡 象 經 廉 署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介 入 而 得 到 部 門 適 當 處 理 非 廉 署 權 限 資 料 不 足 等 已 完 成 處 理 的 211 宗 案 件 中, 除 了 7 宗 以 立 案 方 式 處 理 外, 其 餘 204 宗 均 屬 透 過 轉 介 調 閱 文 件 和 會 議 等 靈 活 的 方 式 處 理 的 案 件, 當 中 在 3 個 月 內 完 成 處 理 的 約 佔 74% 對 比 正 式 立 案 處 理 的 案 件, 單 在 最 42 後 階 段 由 發 出 勸 喻 至 部 門 回 應 的 期 間 已 須 3 個 月, 明 顯 較 有 效 率 此 外, 經 廉 署 正 式 或 非

正 式 介 入 後 部 門 適 當 處 理 的 個 案 有 50 宗, 佔 總 數 約 24%, 與 過 去 數 年 相 比 持 續 上 升 這 些 反 映 了 行 政 申 訴 工 作 按 個 案 性 質 和 涉 及 問 題 的 複 雜 程 度 而 採 取 合 適 的 跟 進 手 段, 能 更 有 效 適 時 地 解 決 行 政 違 法 及 失 當 問 題, 也 更 能 發 揮 保 障 市 民 合 法 權 益 的 角 色 圖 表 十 五 2007 年 行 政 申 訴 個 案 的 處 理 情 況 5.1.1.2 立 案 調 查 2007 年, 廉 署 對 6 宗 個 案 進 行 深 入 調 查, 並 發 出 勸 喻 及 建 議, 當 中 涉 及 人 員 招 聘 行 政 違 例 的 檢 控 程 序 病 假 證 明 等, 有 關 個 案 的 撮 要 見 附 件 此 外, 關 於 2006 年 懷 孕 公 務 人 員 產 前 保 健 / 檢 查 方 面 的 權 利 的 立 案 案 件 ( 撮 要 參 見 2006 年 廉 政 公 署 年 報 附 件 ), 相 關 權 限 部 門 於 2007 年 向 各 部 門 / 機 構 發 出 公 務 人 員 產 前 保 健 / 檢 查 所 需 之 期 間 獲 免 除 上 班 的 統 一 指 引 5.1.2 求 助 諮 詢 2007 年 廉 署 共 接 收 647 宗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與 2006 年 相 比 下 跌 14%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在 2006 年 大 幅 上 升 近 四 分 之 一 後 稍 有 回 落, 這 與 不 少 部 門 加 強 提 供 諮 詢 渠 道 和 逐 漸 清 晰 發 布 諮 詢 內 容 有 關, 廉 署 亦 一 直 致 力 推 動 各 政 府 部 門 和 機 構 完 善 自 身 的 運 作 和 加 強 透 明 度 43

總 結 去 年 的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仍 以 公 職 市 政 交 通 違 例 和 違 法 工 程 方 面 的 諮 詢 居 多 另 一 方 面, 市 民 對 政 府 關 於 房 地 產 使 用 和 建 築 監 督 交 通 規 劃 和 公 共 工 程 的 判 給 等 問 題 的 關 注 亦 較 明 顯 另 外, 非 廉 署 權 限 求 助 諮 詢 有 83 宗, 較 上 年 輕 微 下 降, 這 反 映 市 民 對 廉 署 權 限 的 認 識 有 所 改 善, 然 而 仍 有 不 少 市 民 認 為 廉 署 應 有 職 權 介 入 私 人 領 域 的 貪 腐 問 題 圖 表 十 六 2007 年 行 政 申 訴 範 疇 求 助 諮 詢 個 案 涉 及 內 容 5.2 審 查 5.2.1 制 度 審 查 審 查 工 作 方 面,2007 年, 廉 署 完 成 了 土 地 批 給 和 監 管 制 度 分 析 和 公 共 工 程 採 44 購 制 度 兩 項 制 度 審 查, 相 關 報 告 已 送 交 行 政 當 局, 以 下 為 該 兩 份 審 查 報 告 提 出 的 改 善 建 議 :

5.2.1.1 土 地 批 給 和 監 管 制 度 分 析 針 對 審 查 中 發 現 的 各 種 問 題, 本 署 提 出 如 下 改 善 建 議, 旨 在 有 效 完 善 土 地 利 用 及 監 管 制 度, 尤 其 是 增 加 批 地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和 公 平 性, 以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 1) 需 透 過 立 法 修 法 或 其 他 法 規 而 作 出 的 完 善 : a) 制 定 城 市 規 劃 法 例, 可 先 從 區 域 性 規 劃 開 始, 旨 在 從 法 制 角 度 規 範 特 區 土 地 利 用 及 城 市 發 展 的 基 本 藍 圖, 過 程 中 有 必 要 充 分 諮 詢 社 會 各 界 人 士, 加 強 市 民 的 參 與 b) 修 改 土 地 法 中 有 關 懲 處 非 法 占 用 特 區 土 地 者 的 規 定, 提 高 相 關 罰 款 金 額, 又 或 將 有 關 違 法 行 為 刑 事 化, 加 強 阻 嚇 力 度 c) 在 土 地 法 中 引 入 新 規 定, 許 可 行 政 當 局 透 過 執 行 性 法 規, 就 協 議 批 地 的 申 請 人 資 格 轉 讓 批 地 權 益 更 改 批 地 用 途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或 限 制 加 強 規 範, 以 確 立 審 慎 批 地 的 機 制 d) 修 改 第 60/99/M 號 法 令 中 有 關 土 地 委 員 會 組 成 的 規 定, 改 變 現 時 委 員 會 由 隸 屬 某 一 部 門 且 具 上 下 級 從 屬 關 係 的 人 員 占 多 數 的 不 合 理 情 況 ; 可 考 慮 引 入 非 公 職 人 員 擔 任 委 員 會 成 員, 適 當 擴 大 成 員 數 目, 加 入 在 城 市 發 展 交 通 運 輸 歷 史 文 化 環 境 保 護 等 領 域 具 代 表 性 的 學 術 或 專 業 人 士 或 團 體 代 表 2) 需 透 過 行 政 當 局 的 對 外 規 範 性 批 示 和 其 他 行 政 措 施 而 作 出 的 完 善 : 誠 然, 立 法 修 法 及 制 定 其 他 行 政 法 規 等 所 涉 及 的 程 序 所 需 時 間 較 長, 故 在 未 及 循 立 法 修 法 等 途 徑 完 善 現 行 制 度 之 際, 亦 有 必 要 考 慮 採 取 一 些 措 施, 以 儘 量 消 除 現 行 制 度 在 實 務 操 作 中 衍 生 的 陋 弊 : 45

a) 適 當 增 加 以 非 協 議 方 式 批 地 的 比 例, 亦 可 考 慮 引 入 類 似 內 地 招 標 出 售 土 地 使 用 權 的 模 式, 即 行 政 當 局 事 先 透 過 適 當 渠 道 向 外 公 開 批 地 的 意 願, 並 將 相 關 重 要 資 訊, 如 批 地 後 需 支 付 的 溢 價 金 或 其 計 算 方 式 土 地 發 展 的 特 別 要 求 競 投 人 資 格 及 評 審 準 則 ( 例 如 各 項 評 分 準 則 所 占 的 比 率 承 批 人 的 最 低 合 格 分 數 線 ) 等 事 先 公 開, 讓 合 資 格 的 有 興 趣 者 在 某 一 期 限 內 提 交 發 展 方 案 供 當 局 評 審 b) 除 透 過 立 法 規 範 特 區 土 地 的 整 體 或 區 域 性 用 途 外, 當 局 亦 可 透 過 多 元 化 及 便 捷 的 渠 道 ( 如 專 門 網 站 ), 向 公 眾 提 供 本 澳 土 地 利 用 的 最 新 資 訊 和 上 述 類 似 招 標 的 批 地 訊 息 ( 例 如 可 供 申 請 批 地 地 段 的 位 置 面 積 批 地 年 期 用 途 土 地 發 展 的 要 求 或 限 制 申 請 人 的 資 格 要 求 等 ), 一 方 面 可 讓 特 區 從 更 多 的 發 展 土 地 方 案 中 甄 選 最 佳 者 作 出 批 給, 同 時 亦 可 藉 此 引 入 公 平 競 爭 的 機 制 另 一 方 面, 如 公 眾 能 在 當 局 作 出 批 地 決 定 前 已 知 悉 當 局 對 某 一 地 段 或 某 區 土 地 的 利 用 模 式, 便 可 適 時 表 達 意 見 或 提 出 建 議, 讓 當 局 參 考, 從 而 加 強 施 政 的 透 明 度 c) 針 對 協 議 批 地, 應 制 定 客 觀 和 公 平 的 審 批 準 則, 例 如 針 對 首 次 批 地 申 請 及 批 地 權 益 轉 讓, 引 入 對 申 請 人 或 受 讓 人 的 經 濟 和 技 術 能 力 以 及 誠 信 等 方 面 的 審 查, 如 為 特 定 目 的 而 批 出 土 地, 更 應 嚴 格 設 置 限 制, 以 防 承 批 人 以 低 價 ( 溢 價 金 ) 獲 批 土 地 後 任 意 抬 高 發 展 土 地 的 回 報 率 ; 至 於 針 對 更 改 批 地 用 途 申 請 的 審 理, 必 須 嚴 格 遵 守 謀 求 公 共 利 益 這 一 適 用 於 所 有 行 政 當 局 活 動 及 行 為 的 原 則, 不 應 單 純 照 顧 承 批 人 利 益 而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權 d) 對 於 誠 信 有 問 題 的 批 地 申 請 人, 如 曾 經 非 法 占 用 特 區 土 地 ( 霸 地 ) 無 合 理 理 由 不 利 用 批 地 或 逾 期 利 用, 又 或 不 按 照 施 工 准 照 發 展 用 地 以 及 犯 有 貪 腐 行 為 者, 均 應 限 制 其 獲 批 地 的 資 格, 因 為 在 協 議 批 地 的 機 制 下, 當 局 可 行 使 自 由 裁 量 權, 尤 其 在 顧 及 公 共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有 權 不 向 未 符 合 特 定 要 求 或 資 格 的 申 請 人 批 地 e) 對 於 違 反 批 地 合 同 ( 如 在 欠 缺 合 理 理 由 下 不 利 用 批 地 或 逾 期 利 用 ) 的 情 況, 嚴 格 按 照 現 行 法 例 及 批 地 合 同 條 款 進 行 處 理, 如 科 處 罰 款, 甚 至 宣 告 收 回 批 地 46

f) 制 訂 便 捷 及 有 效 打 擊 非 法 占 用 特 區 土 地 ( 霸 地 ) 行 為 的 檢 控 程 序, 以 便 行 政 當 局 的 人 員 有 所 依 循, 提 高 處 理 違 例 個 案 的 效 率 g) 由 於 當 局 現 已 設 立 土 地 發 展 諮 詢 小 組, 其 成 員 包 括 3 名 公 職 人 員 及 4 名 非 公 職 人 員, 而 對 於 具 有 公 職 人 員 身 份 的 成 員 固 然 受 現 行 法 例 中 的 迴 避 制 度 所 約 束, 一 旦 不 申 報 必 須 迴 避 或 自 行 迴 避 情 況, 便 構 成 違 紀, 但 針 對 與 公 職 無 聯 繫 的 成 員, 則 應 制 定 利 益 申 報 機 制, 明 確 其 應 遵 守 的 義 務 以 及 違 反 義 務 的 後 果, 防 止 利 益 衝 突 的 情 況, 確 保 諮 詢 小 組 各 成 員 以 客 觀 公 正 的 立 場 就 土 地 發 展 事 宜 表 達 意 見, 而 小 組 的 意 見 亦 宜 適 當 向 外 公 開, 又 或 最 低 限 度 訂 立 查 閱 機 制, 讓 具 有 正 當 性 的 人 士 得 根 據 現 行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的 相 關 規 定 取 得 相 關 資 訊 3. 對 於 以 設 定 所 有 權 方 式 與 私 人 進 行 土 地 交 換 以 及 未 經 依 法 更 新 部 分 區 域 城 規 而 作 出 的 批 地 決 定 等 涉 嫌 違 法 的 問 題, 當 局 應 深 入 研 究, 及 早 採 取 適 當 的 補 救 措 施, 以 貫 徹 依 法 行 政 的 要 求 5.2.1.2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制 度 本 澳 在 公 共 工 程 的 採 購 方 面, 主 要 適 用 第 122/84/M 號 法 令 第 63/85/M 號 法 令 及 第 74/99/M 號 法 令, 此 外, 亦 受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所 規 範 的 行 政 活 動 一 般 原 則 約 束 首 兩 部 採 購 法 例 因 年 代 久 遠 而 存 在 不 少 與 現 實 脫 節 的 問 題, 加 上 這 等 採 購 法 例 所 作 的 規 範 往 往 較 為 概 括, 主 要 包 含 一 些 原 則 性 規 定, 至 於 在 執 行 上 的 細 節 及 技 術 性 問 題 則 未 有 觸 及, 而 行 政 當 局 又 一 直 未 按 法 律 要 求 對 上 述 問 題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或 其 他 規 範 性 行 為 進 行 規 範, 以 致 在 不 少 採 購 程 序 出 現 有 違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所 規 定 的 謀 求 公 共 利 益 平 等 適 度 公 正 無 私 等 原 則 的 情 況 事 實 上, 公 共 工 程 的 採 購 涉 及 龐 大 的 公 帑 支 出, 尤 其 是 一 些 大 型 項 目, 往 往 涉 及 數 以 千 萬 甚 至 逾 億 澳 門 元, 因 此, 工 程 項 目 的 採 購 已 被 公 認 為 貪 污 舞 弊 的 高 危 領 域, 而 廉 署 去 年 亦 偵 破 了 前 運 輸 工 務 司 司 長 涉 嫌 利 用 工 程 的 採 購 程 序 以 權 謀 私 的 貪 腐 大 案 47

鑑 於 廉 署 從 實 務 工 作 中 掌 握 了 一 些 涉 及 公 共 工 程 採 購 的 漏 弊, 以 及 有 違 和 現 行 規 範 行 政 程 序 的 一 些 基 本 原 則 的 情 況, 而 本 澳 適 用 的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在 公 務 採 購 方 面 亦 有 提 高 透 明 度 競 爭 性 及 按 客 觀 標 準 辦 事 等 要 求 1, 廉 署 遂 決 定 對 本 澳 現 行 公 共 工 程 承 攬 制 度 進 行 整 體 分 折, 並 提 出 改 善 建 議, 以 期 當 局 採 取 適 當 措 施 堵 塞 漏 洞 針 對 審 查 中 發 現 的 各 種 問 題, 有 必 要 循 立 規 及 修 法 兩 個 層 面 進 行 完 善, 茲 將 相 關 建 議 分 述 如 下 : 1) 行 政 當 局 須 儘 快 履 行 第 74/99/M 號 法 令 所 定 的 立 規 義 務,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的 承 攬 制 度 透 過 行 政 法 規 及 對 外 規 範 性 行 為 制 訂 細 節 性 及 技 術 性 的 補 充 規 則, 其 中 尤 應 包 括 以 下 內 容 : a) 針 對 公 共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理 服 務 採 購 程 序, 應 將 須 予 恪 守 的 行 政 程 序 法 典 所 確 立 的 一 些 行 政 活 動 一 般 原 則 轉 為 具 體 的 規 範 要 求, 尤 應 規 定 當 局 於 作 出 豁 免 招 標 向 多 少 和 哪 些 實 體 詢 價 的 決 定 時, 須 說 明 理 由 ( 例 如, 因 應 涉 及 的 開 支 金 額 巿 場 上 合 資 格 供 應 商 的 數 目 等 所 作 出 的 考 慮 ); 訂 明 舉 凡 涉 及 龐 大 的 公 帑 開 支 ( 如 已 達 公 開 招 標 金 額 的 下 限 ) 或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的 採 購 項 目, 應 公 開 豁 免 公 開 招 標 / 向 少 數 公 司 詢 價 的 原 因 1 於 2006 年 2 月 12 日 開 始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生 效 的 聯 合 國 反 腐 敗 公 約, 明 確 規 定 各 締 約 國 均 應 根 據 本 國 法 律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則, 制 定 和 執 行 或 者 堅 持 有 效 而 協 調 的 反 腐 敗 政 策, 這 些 政 策 應 當 促 進 社 會 參 與, 並 體 現 法 治 妥 善 管 理 公 共 事 務 和 公 共 財 產 廉 正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制 的 原 則 ( 第 5 條 第 1 款 ) 努 力 制 訂 和 促 進 各 種 預 防 腐 敗 的 有 效 做 法 ( 第 5 條 第 2 款 ) 努 力 定 期 評 估 有 關 法 律 文 書 和 行 政 措 施, 以 確 定 其 能 否 有 效 預 防 和 打 擊 腐 敗 ( 第 5 條 第 3 款 ), 因 此, 特 區 政 府 除 制 定 及 執 行 反 腐 敗 政 策 採 取 防 範 措 施 外, 尚 有 責 任 檢 討 現 行 法 律 制 度, 以 預 防 及 打 擊 腐 敗 對 於 公 共 採 購 和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的 領 域, 上 述 公 約 亦 作 出 規 管, 要 求 建 立 對 預 防 腐 敗 特 別 有 效 的 以 透 明 度 競 爭 和 按 客 觀 標 準 決 定 為 基 礎 的 適 當 的 採 購 制 度 ( 第 9 條 第 1 款 ), 以 及 促 進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的 透 明 度 和 問 責 制 ( 第 9 條 第 2 款 ) 48

b) 針 對 後 加 服 務 或 工 程, 應 作 嚴 格 規 定, 例 如, 凡 涉 及 價 金 超 過 原 判 給 金 額 特 定 百 分 比 時, 必 須 視 作 新 工 程 處 理, 再 依 法 決 定 採 購 的 方 式 ( 例 如, 公 開 招 標 書 面 諮 詢 等 ) 另 外, 為 加 強 採 購 程 序 的 透 明 度, 宜 規 定 如 後 加 服 務 或 工 程 價 金 超 過 原 工 程 的 特 定 百 分 比, 尤 其 達 到 須 作 公 開 招 標 的 下 限 金 額 (250 萬 ) 時, 當 局 應 主 動 公 開 追 加 服 務 或 工 程 的 原 因 具 體 範 圍, 以 及 擬 採 用 的 採 購 方 式 c) 根 據 公 共 工 程 所 涉 及 的 行 業 類 別 設 計 服 務 監 理 顧 問 服 務 及 施 工 承 攬, 儘 快 分 別 建 立 相 關 合 資 格 專 業 實 體 的 統 一 資 料 庫 2, 並 設 置 相 應 的 加 入 分 級 升 降 級 ( 例 如, 按 採 購 項 目 的 估 價 決 定 應 向 哪 一 級 別 的 公 司 詢 價 ; 評 級 可 因 履 約 表 現 而 調 整 ) 及 除 名 等 機 制 ( 例 如, 嚴 重 違 反 合 同 義 約, 又 或 缺 乏 誠 信 3 ) 當 然, 資 料 庫 的 資 料 應 定 期 更 新, 尤 其 是 涉 及 向 當 局 履 行 合 同 的 經 驗 及 質 素 等 方 面 d) 明 確 訂 定 各 項 評 分 項 目 及 其 所 占 的 評 分 比 重 幅 度, 以 及 倘 有 子 項 目 的 構 成 及 評 分 比 重 幅 度, 此 等 準 則 應 在 招 標 前 訂 定 及 讓 競 投 者 知 悉 ; 如 部 門 在 具 體 採 購 項 目 中 針 對 某 評 分 項 目 所 訂 的 評 分 比 重 幅 度 超 出 既 定 範 圍, 須 說 明 理 由 及 經 判 給 實 體 特 別 批 准, 並 在 特 區 公 報 上 公 布 另 外, 價 格 項 目 的 評 分 應 遵 守 法 定 的 價 低 者 得 高 分 原 則, 並 在 符 合 法 定 前 提 下 方 可 剔 除 價 格 極 低 的 投 標 書, 如 行 政 當 局 因 應 特 別 情 況 而 不 遵 守 上 述 評 分 原 則, 應 依 法 事 先 透 過 對 外 規 範 性 行 為 作 出 一 般 性 規 定, 並 訂 定 適 用 的 期 間 e) 訂 定 甄 選 委 員 會 評 標 時 的 工 作 守 則, 內 容 應 包 括 : 要 求 各 甄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同 時 對 投 標 書 各 自 進 行 評 分 ; 當 出 現 異 常 高 或 異 常 低 的 評 分 時, 相 關 評 分 者 須 向 其 他 成 員 解 釋 ; 在 有 合 理 理 由 下 容 許 成 員 調 整 評 分 ; 整 個 評 分 過 程 應 有 書 面 記 錄 f) 為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理 顧 問 服 務 的 承 攬 公 司 建 立 防 範 利 益 衡 突 的 機 制, 例 如, 限 制 承 2 如 某 公 司 同 時 具 備 上 述 3 類 專 業 資 格, 當 然 可 於 3 行 業 的 資 料 庫 中 榜 上 有 名 3 例 如, 有 貪 腐 行 為 紀 錄 49

攬 服 務 的 公 司 及 其 屬 下 員 工 不 可 以 直 接 或 間 接 方 式 向 工 程 施 工 的 投 標 者 提 供 任 何 協 助 ; 當 出 現 利 益 衝 突 時, 須 向 行 政 當 局 作 出 申 報 g) 如 有 需 要 將 原 應 進 行 一 次 性 採 購 的 其 中 某 ( 些 ) 項 分 開 出 來, 以 另 作 獨 立 採 購, 導 致 採 購 估 價 下 降 而 無 需 採 用 公 開 招 標 方 式, 須 向 公 眾 交 代 分 拆 的 原 因 被 分 拆 項 目 的 預 計 採 購 日 期 等 h) 對 於 當 局 在 審 標 後 判 給 前 期 間 與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標 者 間 所 進 行 的 協 商, 訂 定 明 確 具 體 的 工 作 流 程 ( 包 括 進 行 協 商 前 應 將 擬 協 商 的 事 項 範 圍 協 商 原 因 等 說 明, 然 後 呈 判 給 實 體 許 可, 如 屬 在 判 給 實 體 核 准 進 行 採 購 時 已 預 見 日 後 有 必 要 與 得 分 最 高 的 投 標 者 就 某 些 內 容 進 行 協 商 的 情 況, 在 核 准 採 購 時 可 / 宜 應 一 併 就 協 商 事 宜 作 出 審 批 ); 事 先 訂 定 協 商 的 範 圍 及 底 線 ; 協 商 程 序 應 有 明 確 的 書 面 紀 錄 ; 如 委 託 工 程 顧 問 及 監 理 服 務 承 判 者 負 責 協 商 工 作, 當 局 亦 應 委 派 技 術 人 員 參 予 其 中, 以 作 監 察 i) 訂 定 公 共 工 程 的 監 察 服 務 的 工 作 範 圍 及 要 求, 例 如, 涉 及 派 駐 工 地 的 人 員 的 數 目 及 資 歷 監 察 日 誌 工 程 進 度 匯 報 等 方 面, 以 及 其 他 可 供 相 關 部 門 在 具 體 項 目 中 予 以 增 減 的 監 察 服 務 內 容 及 要 求 等 2) 從 長 遠 角 度 而 言, 特 別 是 當 上 述 補 救 及 改 善 措 施 的 執 行 已 經 過 一 定 的 期 間, 對 於 現 行 採 購 法 例 仍 存 在 不 足, 行 政 當 局 在 更 有 充 份 的 認 知 和 準 備 下, 便 有 必 要 亦 具 備 條 件 作 出 適 當 更 新, 當 中 宜 考 慮 以 下 事 宜 : a) 從 確 保 甄 選 委 員 分 析 競 投 者 的 技 術 條 件 時, 不 會 受 到 競 投 者 的 報 價 影 響 的 角 度 出 發, 檢 討 現 行 第 74/99/M 號 法 令 規 定 將 競 標 價 格 和 技 術 條 件 放 在 同 一 個 信 封 內, 以 及 在 開 標 時 即 未 完 成 評 標 階 段 已 將 競 標 價 格 公 開 的 做 法 b) 檢 討 定 作 人 及 承 攬 人 之 間 的 責 任 分 配 制 度, 包 括 考 慮 為 確 保 在 行 政 當 局 確 定 接 收 工 程 後, 仍 可 有 效 追 究 承 攬 人 承 擔 其 因 施 工 缺 陷 而 導 致 的 法 律 責 任 而 引 入 保 險 制 度, 對 於 大 型 或 特 殊 技 術 的 公 共 工 程, 在 確 定 接 收 有 關 工 程 並 向 承 攬 人 返 還 確 50

定 擔 保 的 同 時, 要 求 承 攬 人 購 買 保 險, 作 為 在 續 後 的 一 段 時 間 內 如 因 承 攬 人 的 施 工 缺 陷 而 造 成 行 政 當 局 或 第 三 人 受 損 時 作 出 賠 償 的 擔 保 5.2.2 運 作 審 查 2007 年, 廉 署 跟 進 了 衛 生 局 和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轄 下 城 市 建 設 廳 監 察 處 改 善 措 施 的 落 實 情 況 此 外, 廉 署 亦 對 身 份 證 明 局 旅 遊 證 件 廳 的 運 作 進 行 立 項 審 查 衛 生 局 繼 續 跟 進 衛 生 局 的 運 作 審 查 項 目, 最 新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已 成 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跟 進 小 組, 制 定 指 引 及 定 期 跟 進 各 部 門 遵 守 相 關 法 例 的 情 況 已 完 成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知 情 同 意 書 的 草 擬 工 作, 正 修 訂 醫 院 及 各 科 室 規 章 已 在 私 人 藥 房 領 藥 單 上 提 供 查 詢 不 同 事 項 的 電 話 號 碼 有 關 眼 科 視 軸 矯 正 及 視 野 檢 查 的 預 約 已 實 施 電 腦 化 分 段 應 診 急 診 室 在 分 流 機 制 的 基 礎 上, 實 施 派 籌 制 度, 籌 仔 上 列 明 候 診 者 分 流 類 別 登 記 時 間 候 診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並 在 候 診 區 以 電 視 屏 幕 顯 示 輪 候 情 況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跟 進 2006 年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轄 下 城 市 建 設 廳 監 察 處 對 違 法 工 程 處 理 程 序 的 運 作 審 查, 已 落 實 的 改 善 措 施 如 下 : 當 收 到 有 關 違 法 工 程 投 訴 時, 主 動 向 投 訴 人 了 解 相 關 大 廈 是 否 已 成 立 小 業 主 會 物 業 管 理 公 司 名 稱 等 聯 繫 及 回 覆 投 訴 人 的 方 法 已 獲 改 善, 並 採 取 措 施, 確 保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進 行 違 法 工 程 實 地 查 核 前, 已 預 先 取 得 相 關 單 位 的 物 業 登 記 資 料, 並 改 用 不 固 定 分 區 不 固 定 配 搭 的 2 人 小 組 模 式 執 行 實 地 稽 查 工 作 執 行 外 勤 工 作 的 車 輛 數 量 亦 獲 增 加 與 有 關 部 門 進 行 了 商 討, 將 違 法 工 程 的 資 料 存 於 物 業 登 記 局, 以 供 有 意 購 買 相 關 物 業 的 51

人 士 諮 詢, 並 共 同 研 究 引 入 釘 契 等 手 段 ( 廉 署 2006 年 行 政 當 局 針 對 私 人 樓 宇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不 善 所 具 有 的 介 入 權 制 度 審 查 報 告 已 提 出, 當 局 修 訂 都 市 建 築 總 章 程 時 可 引 入 該 項 針 對 違 法 工 程 的 機 制 當 局 在 2008 年 初 向 公 眾 推 出 登 記 公 證 法 律 制 度 改 革 諮 詢 文 本, 文 本 中 的 修 訂 建 議 包 括 增 加 行 政 違 法 程 序 的 物 業 登 記, 即 在 行 政 違 法 事 實 的 登 記 取 消 之 前, 禁 止 物 業 轉 名 或 按 揭, 也 俗 稱 釘 契 " ), 以 加 強 對 違 法 工 程 的 打 擊 力 度 將 自 願 拆 除 或 提 出 工 程 合 法 化 的 通 知 與 罰 款 通 知 合 併, 以 減 省 行 政 程 序 當 局 與 物 業 管 理 協 會 已 建 立 聯 繫 機 制, 合 作 預 防 及 監 察 違 法 工 程 提 高 人 員 實 務 法 律 知 識 的 培 訓 工 作 亦 已 開 始 籌 備 身 份 證 明 局 廉 署 在 2007 年 第 三 季 與 身 份 證 明 局 合 作 對 旅 遊 證 件 的 簽 發 及 管 理 程 序 進 行 立 項 檢 討 廉 署 已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的 實 地 了 解 工 作, 並 陸 續 開 展 研 究 分 析 工 作 5.3 部 門 / 機 構 的 廉 潔 管 理 5.3.1 廉 潔 管 理 計 劃 廉 署 於 2007 年 8 月 底 推 出 廉 潔 管 理 計 劃 直 至 年 底,60 個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中, 已 有 56 個 加 入 計 劃 ( 截 至 本 年 報 截 稿 時 為 59 個 部 門 ) 這 項 計 劃 以 兩 年 為 期, 可 以 延 續, 屬 自 願 參 加 性 質, 具 體 工 作 由 部 門 負 責 執 行, 廉 署 提 供 技 術 協 助, 雙 方 指 定 人 員 跟 進 及 定 期 檢 討 計 劃 的 基 本 內 容 包 括 : 1) 跟 進 部 門 內 部 廉 潔 守 則 的 實 施 情 況, 並 逐 步 完 善 : a) 因 公 職 身 份 收 受 利 益 的 申 報 程 序 及 相 關 處 理 準 則 b) 迴 避 制 度 的 執 行 機 制 52 c) 因 應 部 門 的 職 責 範 疇 及 職 務 特 點, 致 力 使 守 則 中 的 實 例 足 以 幫 助 部 門 人 員 理 解 守 則 的 規 定

2) 因 應 部 門 的 職 責 範 疇 及 職 務 特 點 進 行 貪 污 風 險 評 估, 並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逐 步 定 出 針 對 性 之 防 貪 措 施, 特 別 是 為 特 定 工 作 範 疇 定 出 具 有 實 效 的 工 作 守 則 3) 因 應 部 門 職 責 範 圍 逐 步 落 實 政 務 公 開 原 則, 促 進 審 批 流 程 和 準 則 的 公 開 4) 透 過 講 座 工 作 坊 等 方 式 為 新 入 職 及 現 職 人 員 提 供 培 訓, 確 保 部 門 人 員 熟 知 各 項 職 務 流 程 及 守 則, 並 適 時 更 新 相 關 內 容 5) 切 實 履 行 向 廉 政 公 署 通 報 涉 嫌 職 務 犯 罪 違 紀 及 知 會 相 關 紀 律 程 序 結 果 等 法 定 義 務 6) 當 部 門 出 現 人 員 涉 嫌 貪 污 舞 弊, 且 與 部 門 運 作 有 關, 即 與 廉 政 公 署 共 同 進 行 檢 討, 並 儘 快 定 出 改 善 措 施 此 外, 部 門 可 因 應 本 身 職 責 和 內 部 運 作 情 況 增 加 下 列 內 容 : 在 第 1) 項 加 入 : - 關 於 人 員 兼 任 及 審 批 依 據 的 資 料 庫 - 就 部 門 職 責 範 圍 內 所 處 理 的 資 料 及 資 訊 制 定 相 應 的 查 閱 處 理 / 使 用 程 序 及 條 件 在 第 2) 項 加 入 : - 對 特 定 工 作 範 疇 進 行 運 作 審 查, 以 完 善 運 作 流 程 和 相 應 的 監 控 機 制 53

廉 署 與 多 個 部 門 簽 訂 廉 潔 管 理 合 作 議 定 書 5.3.2 廉 潔 管 理 交 流 會 2007 年 7 月, 廉 署 先 後 與 5 位 司 長 辦 公 室 合 辦 了 5 場 廉 潔 管 理 交 流 會 主 講 者 除 廉 署 人 員 外, 還 邀 請 了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及 相 關 領 域 的 多 位 專 家, 透 過 個 案 分 析 互 動 交 流, 介 紹 部 門 和 機 構 內 部 防 貪 對 管 理 的 重 要 性 5.4 製 作 指 引 及 舉 辦 講 座 / 工 作 坊 5.4.1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操 守 指 引 推 廣 活 動 廉 署 於 2007 年 持 續 進 行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操 守 指 引 推 廣 工 作, 為 公 共 部 門 及 機 構 近 2 千 人 舉 辦 持 廉 守 正 講 解 會, 當 中 包 括 以 葡 語 普 通 話 和 英 語 進 行 的 講 解 會 54

此 外, 廉 署 亦 繼 續 跟 進 各 部 門 內 部 廉 潔 守 則 製 作 情 況 直 至 2007 年 12 月 底,60 個 公 共 部 門 / 機 構 中,57 個 部 門 已 製 作 內 部 廉 潔 守 則, 當 中 40 個 部 門 屬 自 行 製 定, 其 餘 部 門 或 直 接 採 用 廉 署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操 守 指 引, 或 採 用 公 務 人 員 廉 潔 操 守 指 引 並 輔 以 補 充 規 定 5.4.2 舉 辦 專 題 講 座 / 工 作 坊 因 應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或 私 人 企 業 的 要 求, 廉 署 2007 年 繼 續 舉 辦 公 務 採 購 或 行 政 申 訴 等 專 題 講 座 和 工 作 坊, 加 強 相 關 人 員 對 採 購 工 作 宜 注 意 事 項 的 認 知, 以 及 對 廉 署 申 訴 工 作 的 認 識 ; 此 外, 亦 因 應 個 別 部 門 的 要 求, 舉 辦 了 多 場 有 關 職 務 犯 罪 的 工 作 坊 舉 辦 公 務 採 購 講 座 5.5 舉 辦 研 討 會 及 學 術 研 究 5.5.1 行 政 監 察 與 依 法 施 政 中 葡 友 好 國 際 交 流 藉 澳 門 廉 政 建 設 十 五 周 年 之 際, 廉 署 於 2007 年 10 月 舉 行 了 行 政 監 察 與 依 法 施 55

政 中 葡 友 好 國 際 交 流, 此 次 活 動 獲 中 國 監 察 部 大 力 協 助, 目 的 是 促 進 中 國 ( 包 括 香 港 和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 與 葡 語 系 國 家 的 行 政 監 察 經 驗 交 流 是 次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在 澳 門 舉 行 的 行 政 監 察 與 依 法 施 政 中 葡 友 好 國 際 研 討 會 及 在 北 京 進 行 的 考 察 訪 問, 來 自 9 個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相 關 機 構 代 表 來 澳 出 席 研 討 會 並 發 表 了 專 題 論 文, 包 括 中 國 監 察 部 副 部 長 陳 昌 智 葡 萄 牙 助 理 申 訴 專 員 Jorge Correia de Noronha Silveira 巴 西 聯 邦 總 申 訴 專 員 Antônia Eliana Pinto 安 哥 拉 申 訴 專 員 Paulo Tjipilica 幾 內 亞 比 紹 司 法 部 長 Carmelita Barbosa Rodrigues Pires 東 帝 汶 申 訴 專 員 Sebastião Dias Ximenes 莫 桑 比 克 司 法 部 常 任 秘 書 長 Ângelo Sitole 香 港 申 訴 專 員 戴 婉 瑩 及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助 理 廉 政 專 員 杜 慧 芳 各 地 代 表 團 團 長 並 獲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接 見 行 政 法 務 司 司 長 陳 麗 敏 在 研 討 會 上 致 詞, 並 與 各 地 代 表 合 照 56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在 研 討 會 開 幕 式 上 致 詞 行 政 長 官 何 厚 鏵 接 見 各 地 代 表 團 團 長 57

代 表 團 赴 京 考 察 訪 問, 並 與 中 國 監 察 部 領 導 進 行 工 作 會 議 5.5.2 亞 洲 行 政 申 訴 制 度 比 較 研 究 獎 勵 計 劃 廉 政 公 署 與 澳 門 基 金 會 合 辦 的 亞 洲 行 政 申 訴 制 度 比 較 研 究 獎 勵 計 劃 於 2006 年 10 月 16 日 推 出, 同 年 12 月 29 日 截 止 申 請, 共 收 到 9 份 研 究 計 劃 書 2007 年 1 月, 經 評 審 委 員 會 嚴 謹 的 評 核, 選 出 3 份 研 究 計 劃, 研 究 範 圍 除 本 澳 的 行 政 申 訴 制 度 外, 還 包 括 韓 國 印 度 日 本 台 灣 和 香 港 等 國 家 和 地 區 的 申 訴 制 度 根 據 有 關 章 程 的 規 定, 獲 獎 的 研 究 報 告 將 於 2008 年 初 提 交 58

助 理 專 員 杜 慧 芳 ( 中 ) 向 入 選 的 3 個 研 究 小 組 成 員 介 紹 本 澳 行 政 申 訴 工 作 5.6 對 外 交 流 及 人 員 培 訓 廉 署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亞 洲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等 國 際 性 申 訴 組 織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以 及 派 員 出 席 亞 太 地 區 反 腐 敗 行 動 組 第 十 次 指 導 小 組 會 議 和 追 回 資 產 暨 司 法 互 助 區 域 研 討 會 此 外, 廉 署 行 政 申 訴 局 也 組 織 代 表 團 考 察 內 地 省 市 監 察 機 關 的 運 作, 以 及 邀 請 監 察 部 的 專 家 來 澳 為 人 員 講 解 內 地 監 察 系 統 及 制 度 預 防 等 機 制 的 運 作 情 況 中 國 監 察 部 代 表 研 究 所 副 所 長 王 從 海 ( 右 ) 及 外 事 局 處 長 張 愛 民 為 廉 署 人 員 舉 行 講 座 59

60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年 報 2007

第 六 章 社 區 關 係 61

第 六 章 社 區 關 係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積 極 拓 展 社 區 關 係, 並 通 過 多 元 化 的 宣 傳 教 育, 普 及 公 民 監 督 意 識, 持 續 提 升 青 少 年 德 育 水 平, 祈 使 廉 潔 風 氣 成 為 一 種 自 覺 的 主 流 意 識, 為 建 設 廉 潔 公 正 高 效 的 特 區 政 府 提 供 良 好 的 社 會 環 境 6.1 倡 廉 教 育 2007 年, 廉 署 持 續 展 開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分 別 對 公 務 人 員 學 生 社 團 和 私 人 機 構 等 進 行 不 同 形 式 的 倡 廉 教 育 廉 署 全 年 共 舉 辦 各 類 講 座 300 場, 參 加 人 數 有 20,120 人 次 圖 表 十 七 2000-2007 年 講 座 統 計 總 表 62

6.1.1 公 務 人 員 2007 年, 廉 署 為 不 同 工 作 領 域 的 公 務 人 員 舉 辦 各 類 專 題 講 座, 包 括 廉 潔 奉 公 公 務 採 購 程 序 行 政 申 訴 財 產 申 報 職 務 犯 罪 等, 合 共 88 場, 出 席 者 有 4,731 人 次 除 了 上 述 為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舉 辦 的 講 座 外, 為 進 一 步 提 高 政 府 部 門 內 部 的 廉 潔 管 理 意 識, 廉 署 分 別 與 5 位 司 長 辦 公 室 合 辦 了 廉 潔 管 理 交 流 會, 對 象 為 各 部 門 的 領 導 主 管 人 員, 主 講 者 除 了 廉 署 領 導 外, 更 特 別 邀 請 了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及 相 關 領 域 的 專 家 分 享 經 驗, 並 和 與 會 者 展 開 互 動 交 流, 藉 此 鼓 勵 領 導 主 管 以 身 作 則, 全 力 做 好 部 門 內 部 的 廉 潔 管 理 廉 潔 管 理 交 流 會 63

圖 表 十 八 2007 年 為 公 務 人 員 舉 辦 的 各 類 講 座 及 講 解 會 之 統 計 表 64

為 保 安 學 員 舉 行 廉 潔 講 座 6.1.2 青 少 年 學 生 6.1.2.1 誠 信 教 育 研 討 會 廉 政 公 署 於 2007 年 11 月 24 日 假 澳 門 文 化 中 心 會 議 廳 舉 辦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研 討 會, 讓 本 地 的 教 育 工 作 者 吸 取 各 地 專 家 學 者 在 推 動 誠 信 教 育 方 面 的 經 驗, 講 者 包 括 兩 岸 四 地 的 資 深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學 者 有 近 150 名 本 澳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教 師 政 府 部 門 及 青 少 年 團 體 代 表 等 出 席, 現 場 反 應 熱 烈, 與 會 者 均 認 為 研 討 會 對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問 題 的 探 討 及 思 考 有 所 得 益 65

主 禮 嘉 賓 及 主 講 者 合 照 與 會 者 細 心 聆 聽 講 者 發 言 66

本 澳 教 育 工 作 者 政 府 部 門 及 青 少 年 團 體 代 表 出 席 研 討 會 6.1.2.2 小 學 生 誠 信 教 育 2007 年, 廉 署 於 社 區 辦 事 處 廉 潔 樂 園 活 動 教 學 室 繼 續 向 小 四 至 小 六 的 學 生 開 展 廉 潔 新 一 代 小 學 生 誠 信 教 育 計 劃 活 動 共 125 場, 以 布 偶 劇 電 腦 動 畫 或 短 片 等 方 式 向 小 學 生 宣 揚 誠 實 和 廉 潔 的 信 息, 共 有 21 間 小 學 參 與, 學 生 人 數 為 5,234 人 次 小 學 生 參 與 廉 潔 新 一 代 活 動 67

在 六 一 兒 童 節 前 後, 廉 署 一 如 往 年 舉 辦 了 18 場 專 場, 與 來 自 不 同 學 校 的 671 名 小 學 生 歡 渡 兒 童 節, 此 外, 廉 署 亦 參 與 由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合 辦 在 綜 藝 館 舉 行 的 園 遊 會, 以 及 工 聯 舉 辦 的 慶 祝 國 際 六 一 兒 童 節 活 動, 透 過 特 別 設 計 的 攤 位 遊 戲, 讓 小 朋 友 在 遊 戲 中 吸 收 誠 信 守 法 的 訊 息, 建 立 廉 潔 守 法 的 價 值 觀 小 朋 友 與 廉 政 熊 威 廉 歡 度 兒 童 節 6.1.2.3 中 學 生 誠 信 教 育 近 年 澳 門 社 會 的 迅 速 發 展, 職 業 結 構 和 就 業 前 途 的 改 變, 對 青 少 年 的 價 值 取 向 影 響 深 遠, 加 強 對 青 少 年 的 道 德 灌 輸 尤 為 重 要 2007 年, 廉 署 重 點 加 強 以 青 少 年 為 對 象 的 宣 傳 教 育 工 作 廉 署 先 後 與 葡 文 學 校 及 浸 信 中 學 合 辦 廉 潔 周 活 動, 將 活 動 與 學 校 活 動 和 常 規 德 育 課 程 相 結 合, 並 藉 着 經 驗 分 享 影 視 素 材 話 劇 和 歌 曲 等 多 元 化 和 互 動 的 方 式, 向 中 學 生 傳 遞 正 確 的 價 值 觀 和 廉 潔 守 法 的 精 神, 培 養 青 少 年 廉 潔 正 直 的 品 德 68

廉 政 專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何 鈺 珊 在 浸 信 中 學 廉 潔 周 啟 動 儀 式 上 致 訓 辭 廉 署 與 葡 文 學 校 合 辦 廉 潔 周 69

葡 文 學 校 學 生 製 作 的 反 貪 宣 傳 作 品 除 廉 潔 周 外, 以 青 少 年 為 主 要 對 象 的 誠 信 教 育 講 座 亦 持 續 進 行, 講 座 除 簡 介 廉 政 工 作 外, 亦 針 對 金 錢 公 平 等 觀 念 作 較 深 入 探 討, 進 一 步 鞏 固 青 少 年 的 廉 潔 意 識 總 計 2007 年 共 有 19 次, 參 加 學 生 人 數 為 6,472 名 中 學 生 誠 信 教 育 講 座 70

6.1.2.4 中 學 生 誠 信 教 材 針 對 本 年 度 的 施 政 方 針, 向 中 學 生 進 行 誠 信 教 育 是 廉 署 一 向 的 重 點 工 作 之 一, 為 此, 廉 署 現 正 致 力 完 成 有 關 中 學 誠 信 教 材 的 編 訂 工 作, 初 定 教 材 有 8 個 單 元, 包 括 廉 潔 不 貪 廉 潔 選 舉 誠 實 公 平 金 錢 的 價 值 守 法 精 神 負 責 任 友 情 與 公 義 等, 由 廉 署 作 統 籌 及 提 供 資 料, 由 多 間 學 校 的 老 師 撰 寫, 預 計 2008-09 學 年 內 可 完 成 部 分 單 元 6.1.2.5 青 少 年 誠 信 網 頁 為 進 一 步 向 青 少 年 灌 輸 誠 實 守 法 的 意 識, 廉 署 特 別 製 作 了 Teen 知 誠 青 少 年 誠 信 網 頁 (www.ccac.org.mo/teencity), 並 於 9 月 份 開 通 Teen 知 誠 可 作 動 的 平 台, 令 青 少 年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主 動 參 與 廉 潔 教 育 廉 署 更 與 本 澳 多 家 中 學 合 作, 將 該 網 頁 與 學 校 網 頁 進 行 聯 網, 加 強 宣 傳 教 育 效 果 廉 署 Teen 知 誠 網 頁 71

6.1.2.6 其 他 青 少 年 活 動 2007 年, 廉 署 曾 主 辦 或 參 與 多 項 青 少 年 活 動, 包 括 : 與 學 聯 合 辦 畫 出 廉 潔 新 天 地 四 格 漫 畫 比 賽 ; 協 辦 學 聯 的 廉 潔 與 誠 信 第 八 屆 全 澳 學 生 中 文 硬 筆 書 法 比 賽 ; 參 加 少 年 警 訊 主 辦 的 滅 罪 禁 毒 嘉 年 華 活 動 等 廉 署 領 導 嘉 賓 與 畫 出 廉 潔 新 天 地 四 格 漫 畫 比 賽 得 獎 者 合 照 6.1.2.7 高 等 院 校 學 生 2007 年, 廉 署 為 多 間 高 等 院 校 的 學 生 職 前 培 訓 學 員 安 排 廉 潔 講 座 共 20 場, 參 加 的 人 數 有 1,923 人 次 廉 署 為 大 中 學 生 及 各 類 課 程 學 員 所 作 的 講 座, 資 料 詳 見 下 表 : 72

圖 表 十 九 2007 年 為 大 中 學 生 及 培 訓 課 程 學 員 舉 行 講 座 之 統 計 表 6.1.3 以 社 團 會 員 及 機 構 等 為 對 象 的 廉 潔 教 育 對 市 民 大 眾 的 宣 傳 工 作, 在 過 去 致 力 普 及 概 念 性 的 基 礎 上, 逐 步 深 化 從 社 區 商 界 社 團 等 不 同 領 域 開 展 宣 傳 工 作,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以 不 同 方 式 和 材 料 進 行 互 動 溝 通, 宣 傳 內 容 更 具 體 化, 務 求 從 最 實 際 的 途 徑, 促 進 廣 泛 的 社 會 合 作 2007 年 以 社 團 會 員 為 對 象 的 講 座 及 參 觀 活 動, 共 13 場, 出 席 者 合 共 413 人 次 ; 以 私 人 機 構 員 工 為 對 象 的 講 座 17 場, 出 席 者 合 共 676 人 次, 詳 見 下 表 : 向 長 者 宣 傳 廉 潔 信 息 73

圖 表 二 十 2007 年 為 社 團 教 育 機 構 部 門 及 公 司 舉 行 講 座 之 統 計 表 74 民 政 總 署 好 公 民 家 族 義 工 隊 參 觀 社 區 辦

綜 上 所 述, 廉 署 2007 年 舉 辦 的 各 類 講 座 講 解 會 及 座 談 會 等 共 300 場, 參 加 人 數 達 20,120 人 次 資 料 詳 見 下 表 : 圖 表 二 十 一 2007 年 各 類 講 座 座 談 會 及 工 作 坊 等 之 統 計 總 表 75

6.2 社 區 工 作 廉 署 持 續 加 強 與 社 團 間 的 溝 通 合 作, 廣 泛 接 觸 不 同 領 域 的 社 團 組 織, 聽 取 不 同 範 疇 的 意 見, 加 強 瞭 解 各 業 在 社 會 急 促 發 展 下 的 最 新 狀 況, 以 求 更 好 地 推 動 廉 政 工 作 的 發 展 2007 年, 廉 政 公 署 探 訪 不 同 地 區 的 民 間 社 團 共 15 個 廉 署 代 表 與 社 團 領 導 層 座 談 此 外, 廉 署 社 區 辦 事 處 也 經 常 為 社 團 舉 辦 廉 潔 意 識 及 青 少 年 誠 信 教 育 講 座, 參 與 社 團 舉 辦 的 活 動, 深 化 社 區 工 作, 共 同 推 動 社 區 廉 潔 教 育 為 了 讓 更 多 市 民 知 悉 和 使 用 社 區 辦 事 處 的 各 項 服 務, 廉 署 通 過 宣 傳 海 報 巴 士 廣 告 報 章 和 電 台 廣 告 等 方 式, 以 加 強 宣 傳 效 果 而 離 島 社 區 辦 事 處 選 址 亦 已 落 實, 預 期 將 於 稍 後 投 入 服 務 2007 年, 社 區 辦 事 處 接 獲 投 訴 / 舉 報 求 助 查 詢 及 簡 單 諮 詢 等 共 562 宗, 比 2006 年 的 517 宗 輕 微 上 升 資 料 詳 見 下 表 : 76

圖 表 二 十 二 2007 年 社 區 辦 事 處 接 待 市 民 人 數 統 計 表 6.3 其 他 研 究 及 宣 傳 工 作 6.3.1 其 他 研 究 工 作 - 反 腐 敗 : 成 為 改 革 的 機 構 研 討 會 廉 政 公 署 與 行 政 暨 公 職 局 及 澳 門 大 學 合 辦 反 腐 敗 : 成 為 改 革 的 機 構 研 討 會, 邀 請 美 國 著 名 資 深 反 貪 專 家 美 國 科 爾 蓋 特 大 學 社 會 科 學 系 主 任 莊 士 敦 (Michael Johnston) 教 授 主 講, 有 來 自 70 多 個 政 府 部 門 及 實 體 約 170 多 名 領 導 及 主 管 人 員 參 與 - 反 貪 策 略 及 組 織 誠 信 文 憑 課 程 澳 門 高 等 校 際 學 院 與 非 政 府 組 織 TIRI 合 辦 反 貪 策 略 及 組 織 誠 信 文 憑 課 程, 由 來 自 多 個 國 家 的 反 貪 組 織 和 教 育 機 構 的 專 家 出 任 導 師, 廉 政 公 署 亦 派 員 擔 任 講 者, 向 學 員 介 紹 澳 門 行 政 申 訴 制 度 及 近 年 所 關 展 的 相 關 工 作 情 況 6.3.2 常 規 宣 傳 工 作 廉 署 持 續 透 過 多 種 渠 道, 廣 泛 宣 傳 廉 潔 信 息, 包 括 : 上 刊 登 ; - 在 中 文 報 章 刊 登 廉 政 園 地 專 欄 文 章, 並 選 取 部 分 在 成 教 學 刊 啟 報 - 電 視 台 資 訊 節 目 諮 詢 奉 告 ; - 以 報 章 廣 告 電 台 廣 告 巴 士 車 身 廣 告 戶 內 燈 箱 廣 告 等 方 式 宣 傳 廉 潔 信 息 ; 77

- 製 作 宣 傳 紀 念 品, 向 學 生 派 發 ; - 參 加 由 澳 門 明 愛 主 辦 的 慈 善 園 遊 會 ; - 編 印 澳 門 廉 政 公 署 年 報,2006 年 年 報 刊 登 了 部 分 行 政 申 訴 報 告, 同 樣 由 原 來 之 中 葡 文 合 版 改 為 中 葡 文 分 版, 連 英 文 版 在 內 共 有 版 本 3 個 ; - 繼 續 出 版 中 葡 文 澳 門 廉 政 季 刊, 以 及 英 文 半 年 刊 ; - 出 版 廉 政 故 事 廊 單 行 本, 向 市 民 宣 傳 廉 潔 意 識 的 同 時 增 添 趣 味 性, 吸 引 市 民 尤 其 是 青 少 年 的 注 意 力, 將 有 關 廉 潔 奉 公 肅 貪 倡 廉 循 規 守 法 等 主 題 訊 息, 以 連 環 圖 形 式 演 繹 ; 廉 政 故 事 廊 單 行 本 - 出 版 公 務 採 購 程 序 英 文 版 ; 78 公 務 採 購 程 序 英 文 版

- 製 作 一 款 新 的 反 貪 海 報 ( 勿 存 僥 倖 ), 使 市 民 更 認 識 行 賄 受 賄 同 樣 犯 法, 並 向 政 府 部 門 社 團 及 學 校 等 派 發, 以 加 強 宣 傳 效 果 行 賄 受 賄 同 樣 犯 法 反 貪 海 報 6.3.3 廉 潔 義 工 隊 廉 署 廉 潔 義 工 隊 繼 續 發 揮 協 助 廉 署 宣 揚 廉 潔 意 識 的 力 量, 積 極 參 與 了 在 不 少 推 廣 活 動 及 協 助 街 頭 問 卷 調 查 等 工 作, 同 時, 義 工 隊 成 員 們 又 發 揚 了 關 心 社 會 的 精 神, 例 如 組 隊 參 加 公 益 金 百 萬 行 及 捐 款 為 增 強 義 工 隊 成 員 參 與 度, 維 繫 彼 此 之 間 的 感 情, 以 利 將 來 的 團 隊 合 作, 廉 署 在 12 月 中 為 義 工 們 組 織 了 一 次 冬 日 郊 遊 聯 歡 會, 有 數 十 名 義 工 參 加,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及 專 員 辦 公 室 主 任 何 鈺 珊 等 亦 有 參 與, 並 與 義 工 們 進 行 座 談, 交 流 意 見 79

廉 潔 義 工 隊 與 廉 署 領 導 郊 遊 聯 歡 廉 潔 義 工 隊 與 廉 署 人 員 一 起 參 加 公 益 金 百 萬 行 80

6.4 聯 繫 與 交 流 6.4.1 與 傳 媒 的 聯 繫 與 傳 媒 保 持 緊 密 的 聯 繫 和 維 持 良 好 的 合 作 關 係, 是 廉 署 一 貫 的 工 作 方 針, 也 有 助 於 廉 署 和 傳 媒 的 溝 通 協 作 此 外, 廉 署 亦 會 舉 行 記 者 會, 向 外 界 公 布 有 關 案 件 及 其 他 廉 政 工 作 的 開 展 情 況 廉 署 一 年 一 度 的 清 茶 談 廉 政, 與 傳 媒 機 構 領 導 聚 首 廉 署 領 導 主 持 記 者 會 81

6.4.2 與 外 界 的 交 流 2007 年, 廉 署 一 如 以 往 跟 國 際 內 地 香 港 等 的 反 貪 和 行 政 申 訴 部 門 保 持 聯 繫, 有 關 的 交 流 活 動 包 括 : 廉 政 專 員 率 團 到 越 南 參 加 AOA 理 事 會 會 議 ; 廉 政 專 員 率 代 表 團 往 北 京 及 河 南 考 察 ; 國 際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理 事 會 會 議 於 11 月 上 旬 在 澳 洲 悉 尼 舉 行,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以 理 事 身 份 出 席 會 議 ; 助 理 專 員 杜 慧 芳 亦 曾 率 團 往 北 京 監 察 部 及 杭 州 監 察 廳 考 察 廉 署 代 表 團 應 中 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邀 請 赴 京,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向 副 檢 察 長 張 耕 致 送 紀 念 品 82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率 團 到 越 南 參 加 亞 洲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理 事 會 會 議 時, 向 越 南 國 家 監 察 總 署 副 總 署 長 Dr. Le Tien Hao 致 送 紀 念 品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出 席 在 澳 洲 悉 尼 舉 行 的 國 際 申 訴 專 員 協 會 理 事 會 會 議, 與 理 事 會 成 員 合 照 廉 署 在 2007 年 接 待 了 多 個 外 地 代 表 團, 包 括 珠 海 市 公 安 局 代 表 團 香 港 廉 政 公 署 代 表 團 加 拿 大 駐 港 領 事 代 表 蒙 古 反 貪 局 代 表 團 新 加 坡 貪 污 調 查 局 代 表 團 江 門 市 檢 察 院 代 表 斯 里 蘭 卡 商 會 代 表 團 南 韓 反 貪 局 代 表 團 參 加 國 際 反 貪 局 首 次 研 討 會 的 各 國 代 表 美 國 政 府 代 表 團 香 港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代 表 團 天 津 市 監 察 局 代 表 團 韓 國 司 法 部 人 員 以 及 前 香 港 廉 政 專 員 施 伯 偉 等 參 加 由 中 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主 辦 之 國 際 反 貪 局 (IAACA) 首 次 研 討 會 的 各 國 代 表 到 訪 廉 署, 各 團 長 與 廉 署 領 導 合 照 83

第 四 次 中 國 -- 東 盟 總 檢 察 長 會 議 4 月 份 在 澳 舉 行,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參 與 其 中, 並 設 宴 招 待 各 地 代 表 圖 為 中 國 最 高 人 民 檢 察 院 檢 察 長 賈 春 旺 與 張 裕 專 員 及 澳 門 檢 察 長 在 席 間 親 切 交 談 南 韓 反 貪 局 代 表 來 訪 84

美 國 政 府 代 表 團 來 訪 蒙 古 反 貪 局 代 表 團 來 訪 85

香 港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主 席 鄧 爾 邦 ( 左 四 ) 率 團 來 訪, 與 廉 署 領 導 合 照 泰 國 反 貪 組 織 代 表 來 訪 86

馬 來 西 亞 申 訴 局 代 表 來 訪 廉 署 領 導 層 先 後 與 本 澳 多 個 機 構 和 社 團 的 領 導 進 行 互 訪 及 座 談 活 動, 包 括 :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駐 澳 部 隊 代 表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工 人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文 員 會 廉 署 代 表 也 曾 出 訪 澳 門 婦 聯 北 區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澳 門 筷 子 基 坊 眾 互 助 會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北 區 辦 事 處 澳 門 北 區 義 工 發 展 促 進 會 澳 門 聾 人 協 會 暨 聾 人 服 務 中 心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黑 沙 環 社 區 服 務 中 心 澳 門 街 坊 會 聯 合 總 會 青 洲 社 區 中 心 澳 門 青 洲 坊 眾 互 助 會 澳 門 台 山 坊 眾 互 助 會 水 荷 雀 坊 眾 互 助 會 望 廈 坊 眾 互 助 會 鮑 思 高 青 年 服 務 網 絡 澳 門 工 會 聯 合 會 台 山 社 區 中 心 澳 門 循 道 衛 理 聯 合 教 會 社 會 服 務 處 建 華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等 87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等 與 工 聯 領 導 層 座 談 廉 政 專 員 張 裕 等 訪 問 街 總 88

第 七 章 行 政 工 作 89

7.1 預 算 7.1.1 法 律 依 據 第 七 章 行 政 工 作 廉 政 公 署 是 職 能 行 政 及 財 政 獨 立 的 公 共 機 構, 有 關 的 組 織 及 運 作 制 度 載 於 第 10/2000 號 法 律 和 第 31/2000 號 行 政 法 規 內 同 時, 第 6/2006 號 行 政 法 規 所 規 範 的 自 治 機 關 一 般 財 政 制 度, 亦 補 充 適 用 於 廉 政 公 署 2007 年 度 廉 政 公 署 的 本 身 預 算, 經 第 29/2007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核 准, 並 刊 登 於 2007 年 1 月 29 日 第 5 期 第 一 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內 獲 通 過 的 預 算 金 額 為 MOP95,676,000.00 在 對 2006 年 度 廉 政 公 署 的 管 理 帳 目 作 出 結 算 後, 錄 得 最 終 的 管 理 結 餘 為 MOP21,196,770.67, 較 預 計 之 管 理 結 餘 增 加 了 MOP6,196,770.67, 因 此 法 律 規 定 編 制 了 第 一 補 充 預 算, 並 經 第 146/2007 號 行 政 長 官 批 示 核 准 及 刊 登 於 2007 年 5 月 14 日 第 20 期 第 一 組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公 報 內 基 此, 按 規 定 將 2006 年 增 加 的 有 關 管 理 結 餘 MOP6,196,770.67 撥 入 ; 備 經 用 調 撥 整 款 後 項, 目 供 廉 政 公 署 在 2007 年 進 行 各 項 工 作 及 活 動 開 支 的 預 算 總 額 為 MOP101,872,770.67 7.1.2 預 算 收 入 2007 年 經 修 正 後 的 預 算 收 入 為 MOP101,872,770.67, 而 實 際 收 入 MOP96,127,914.49, 與 預 算 收 入 比 較 減 少 了 共 MOP5,744,856.18, 收 入 94.36%, 出 現 上 述 實 際 收 入 較 預 算 收 入 為 少 的 情 況, 主 要 是 一 筆 為 數 MOP5,731,724.6 的 預 算 撥 款, 被 撥 款 機 構 延 至 2008 年 方 存 入 本 公 署 的 銀 行 帳 戶 所 致, 而 按 照 公 共 財 政 管 理 制 度 的 規 定, 有 關 款 項 僅 可 記 入 本 公 署 2008 年 度 的 帳 目 內 在 實 際 總 收 入 MOP96,127,914.49 中, 主 要 收 入 來 自 特 區 預 算 轉 移 項 目, 金 額 為 90

MOP74,266,137.00, 佔 實 際 收 入 的 77.26% 另 一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是 其 他 資 本 收 金 額 為 MOP21,196,770.67, 佔 實 際 收 入 的 22.05% 圖 表 二 十 三 2007 年 收 入 管 理 圖 表 二 十 四 2007 年 收 入 結 構 91

7.1.3 預 算 支 出 2007 年 經 修 正 後 的 預 算 總 額 MOP101,872,770.67 中, 實 際 總 支 出 MOP82,625,936.83, 因 此, 執 行 率 為 81.11%, 這 是 由 於 部 分 預 計 於 2007 年 內 部 分 採 購 項 目 未 能 如 期 落 實, 例 如 某 些 機 械 及 設 備 及 耐 用 品, 因 種 種 客 觀 原 因 未 能 完 成 購 買 程 序, 另 廉 政 公 署 人 員 配 備 仍 未 被 填 滿, 人 員 支 出 因 而 有 所 剩 餘 在 實 際 總 支 出 的 MOP82,625,936.83 中, 人 員 支 出 佔 最 大 部 分, 金 額 是 MOP49,286,816.12, 佔 59.65%, 其 次 是 資 產 及 勞 務 金 額 是 MOP19,260 佔 23.31% 經 常 轉 移 金 額 是 MOP34,175.40, 佔 0.04% 另 外, 其 他 經 常 開 金 額 是 MOP12,060,519.36, 佔 14.6% 而 投 資 金 額 是 MOP1,983,523. 出 的 2.4% 由 於 實 際 總 收 入 為 MOP96,127,914.49, 而 實 際 總 支 出 為 MOP82,625,93 此,2007 年 的 管 理 結 餘 為 MOP13,501,977.66 基 於 預 計 2007 年 的 管 理 結 餘 為 MOP15,000,000.00, 而 實 際 管 理 結 餘 MOP13,501,977.66, 因 此, 有 關 的 管 理 結 餘 比 預 期 減 少 了 MOP1,498,022.3 結 餘 比 預 期 為 少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一 筆 2007 年 度 12 月 份 的 預 算 撥 款 (MOP5,731,724.60), 撥 款 機 構 延 誤 至 於 2008 年 方 存 入 本 公 署 銀 行 帳 戶 所 致 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