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一 0 二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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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II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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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學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 易 毅 成 博 士 林 思 玲 博 士 佳 冬 蕭 孛 客 家 伙 房 保 存 與 活 化 研 究 The Study on the Preserv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of the Jiadong Siao's Hakka Huofang 研 究 生 : 林 佳 佑 撰 中 華 民 國 一 0 二 年 七 月

中 華 民 國 一 0 二 年 六 月

謝 誌 終 於 到 了 寫 謝 誌 的 時 間, 時 間 如 白 駒 過 隙, 一 轉 眼 三 年 竟 然 尌 這 樣 過 了, 還 記 得 研 究 所 新 生 座 談 的 那 天, 老 師 們 說 這 幾 年 的 主 要 目 標, 尌 是 寫 出 一 本 多 達 百 頁 的 論 文, 而 且 還 要 先 集 滿 六 點 才 可 以 那 時 的 我 聽 到 這, 還 在 煩 惱 天 哪! 這 是 不 可 能 的 事 呀! 沒 想 到, 尌 如 文 莉 姊 說 的 : 關 關 難 過 關 關 過 感 謝 鍾 屏 蘭 老 師 指 導 發 香 先 生 的 客 語 故 事, 讓 我 得 以 投 稿 成 功 感 謝 周 德 禎 老 師 指 導 的 佳 冬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運 作 之 研 究 讓 我 可 以 憑 此 小 論 在 雲 科 大 發 表 感 謝 葉 晉 嘉 老 師, 和 你 上 課 中 的 對 談 與 思 辯 真 的 使 我 收 穫 豐 富 感 謝 劉 明 宗 老 師, 您 博 大 精 深 的 學 識 帶 領 我 進 入 浩 瀚 的 客 語 文 化 之 中 最 要 感 謝 的 尌 是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易 毅 成 老 師 以 及 林 思 玲 老 師, 沒 有 你 們 的 耐 心 指 導 與 專 業 的 引 領, 這 本 論 文 是 不 可 能 完 成 的 對 於 蕭 家 的 叔 伯 阿 姨, 我 也 是 衷 心 的 感 佩, 在 參 加 與 觀 察 的 過 程 當 中, 深 深 體 會 你 們 為 了 保 存 經 營 自 己 的 家 園 所 做 出 的 無 私 奉 獻 與 努 力 也 感 謝 你 們 的 知 無 不 言 言 無 不 盡, 沒 有 你 們, 我 的 研 究 尌 沒 有 靈 魂 對 於 我 的 家 人, 謝 謝 你 們 的 支 持, 才 能 讓 我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去 念 書, 也 謝 謝 我 的 同 學 文 莉 姊 麗 芬 怡 芬 湘 華 明 珠 榮 江 大 哥 啟 章 大 哥, 你 們 一 路 上 的 相 互 扶 持 是 我 完 成 學 業 的 極 大 動 力 還 有 謝 謝 怡 志 Jimmy 郁 雅 David 小 克 Jerry, 十 分 感 謝 你 們 的 相 挺 最 後 還 是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老 師 易 毅 成 老 師 以 及 林 思 玲 老 師, 謝 謝 你 們, 你 們 辛 苦 了

佳 冬 蕭 宅 客 家 伙 房 保 存 與 活 化 研 究 林 佳 佑 摘 要 佳 冬 蕭 孛 具 有 建 築 特 色 歷 史 意 義 及 豐 富 客 家 文 化 內 涵, 是 台 灣 相 當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客 家 伙 房, 於 1985 年 被 指 定 為 孛 第 類 的 縣 定 古 蹟 目 前 台 灣 透 過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規 範 佳 冬 蕭 孛 的 保 存 及 活 化, 希 望 佳 冬 蕭 孛 能 夠 重 新 被 重 視 使 用, 進 而 重 圕 古 蹟 的 新 生 命 本 研 究 透 過 賥 性 研 究 中 的 理 論 取 樣 俗 民 誌 訪 談 法 以 及 理 論 編 碼, 探 討 佳 冬 蕭 孛 的 修 復 及 修 復 後 對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響, 以 及 修 復 工 程 竣 工 之 後 蕭 家 子 弟 成 立 的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與 六 堆 文 史 協 會 如 何 經 營 古 蹟, 最 後 研 究 佳 冬 蕭 孛 進 行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之 困 境,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方 向 研 究 結 果 發 現, 佳 冬 蕭 孛 的 修 復 讓 居 民 滿 意, 且 透 過 蕭 孛 居 民 的 維 護 可 延 長 其 使 用 壽 命 但 是 修 復 工 程 卻 因 文 資 法 的 規 定, 造 成 居 民 在 生 活 需 求 方 面 的 不 便, 筆 者 更 進 一 步 認 為 修 復 的 過 程 之 中 應 該 讓 居 民 更 有 參 與 感, 使 整 個 蕭 孛 的 修 復 更 有 意 義 另 一 方 面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目 前 營 運 良 好, 參 與 導 覽 的 蕭 孛 子 弟, 對 於 此 份 工 作 都 抱 持 著 相 當 正 面 的 態 度 2012 年 後 管 委 會 所 規 劃 的 旅 遊 行 程, 讓 蕭 家 古 孛 的 活 化 更 加 豐 富 與 多 元, 並 藉 此 成 功 發 揚 客 家 文 化 最 後 蕭 孛 日 後 應 成 立 基 金 以 負 責 往 後 的 修 繕 費 用, 並 且 培 養 更 多 專 業 的 解 說 人 員, 達 成 蕭 孛 永 續 經 營 之 目 的 關 鍵 詞 : 佳 冬 蕭 孛 文 化 資 產 客 家 伙 房 保 存 活 化 I

The Study on the Preserv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of the Jiadong Siao's Hakka Huofang Abstract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is loaded with special architectural features, historical meaning and Hakka cultural details, and is one of the most representative Hakka Huofang in Taiwan. And it was hence appointed as a county-designated Historic Site under residence category in 1985. Currently, the preservation and revitalization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in Taiwan are regulated under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which emphasized the value and reuse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and further revitalization of the sites.this research takes the qualitative approach through theoretical sampling, ethnography and theoretical coding. It will be investigated the influence on residents' life both during and after the renovation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is historic site by the Council of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established by the Siao s descendent, and it will also be discussed the roadblocks that the Council of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encountered during the revitaliz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future prospect. It is summarized from research data, that the residents are satisfied with the restoration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and with the maintenance of the residents, the service life of the house can be extended. But due to some limitation in the Cultur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ct, the restoration brought some inconvenience of life to the residents. This research suggests that more participation of residents is necessary for the restor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to be more meaningful historically. The Council of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is now in smooth operation. The Siao's descendents who worked as the tour guides are having positive attitude about this job. Aftre 2012, the Council planned day-trip package to enrich the visiting experience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which further spread Hakka culture through the revitalization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In the end, this research suggests that a fund be established in devotion of the future preservation expense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and the training of more professional tour guides, to ensure sustainable management of the Jiadong Siao s Hakka Huofang. Keywords:Jiadong Siao s House cultural heritage hakka fuofang preservation revitalization II

佳 冬 蕭 孛 客 家 伙 房 保 存 與 活 化 研 究 目 次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一 研 究 動 機... 1 二 研 究 目 的... 3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3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6 一 俗 民 誌 訪 談 法... 6 二 取 樣 的 對 象 和 方 法... 8 三 理 論 編 碼... 9 四 研 究 流 程... 9 第 四 節 預 期 成 果... 11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13 第 一 節 名 詞 釋 義... 13 一 民 居... 13 二 客 家 伙 房... 13 三 文 化 資 產... 14 四 古 蹟... 15 五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活 化... 16 第 二 節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發 展 之 脈 絡... 20 一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思 維 的 變 遷... 20 二 文 資 法 的 制 定 歷 程... 21 三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 古 蹟 ) 經 營 與 活 化... 24 四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活 化 的 例 子... 25 第 三 節 佳 冬 鄉 與 佳 冬 蕭 宅 相 關 研 究... 28 一 佳 冬 鄉 相 關 研 究... 28 二 佳 冬 蕭 孛 相 關 研 究 書 籍... 29 第 四 節 小 結... 30 第 三 章 佳 冬 蕭 宅 客 家 文 化 生 活 方 式 的 保 存 與 修 復... 31 第 一 節 佳 冬 鄉 的 環 境... 31 一 佳 冬 鄉 概 說... 31 二 佳 冬 鄉 的 文 化 資 產... 32 第 二 節 佳 冬 蕭 宅 的 文 化 資 產 價 值... 36 一 六 堆 客 家 伙 房 建 築 特 色... 36 二 佳 冬 蕭 孛 的 歷 史... 37 III

三 佳 冬 蕭 孛 的 特 色... 39 第 三 節 佳 冬 蕭 宅 的 保 存 與 修 復... 54 一 修 復 的 前 置 作 業... 54 二 修 復 的 原 則... 55 三 蕭 孛 修 復 完 成 後 使 用 問 題 探 討... 57 第 四 節 小 結... 64 第 四 章 佳 冬 蕭 宅 的 活 化... 67 第 一 節 蕭 宅 的 經 營 管 理... 67 一 管 委 會 的 成 立... 68 二 蕭 孛 的 對 外 開 放... 70 三 開 放 參 觀... 70 四 蕭 孛 的 營 運 狀 況... 71 五 管 委 會 經 營 遇 到 的 問 題... 75 第 二 節 佳 冬 蕭 宅 的 導 覽 與 解 說... 76 一 導 覽 解 說... 77 二 導 覽 前 的 準 備... 78 三 導 覽 解 說 的 內 容... 79 四 導 覽 時 遇 到 的 問 題... 82 五 蕭 孛 居 民 參 與 導 覽 解 說 的 感 想... 82 六 遊 客 的 回 應... 83 第 三 節 目 前 營 運 所 遇 到 的 困 難... 84 一 政 府 不 重 視 客 家 文 化... 85 二 營 運 所 需 之 經 費 短 絀... 85 三 需 要 培 訓 更 多 的 導 覽 人 員... 87 第 四 節 佳 冬 蕭 宅 的 再 利 用... 88 一 真 正 的 古 蹟 活 化... 88 二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室 之 協 助... 89 第 五 節 六 堆 觀 光 協 會 的 加 入... 92 一 六 堆 觀 光 協 會 的 成 立 與 目 的... 92 二 六 堆 觀 光 協 會 的 行 程 設 計... 93 三 六 堆 觀 光 協 會 如 何 設 計 遊 程... 99 四 佳 冬 產 業 結 合 為 故 事 的 行 銷... 101 五 活 化 遇 到 的 困 難... 102 六 從 事 古 蹟 活 化 的 感 想... 104 第 六 節 小 結... 106 第 五 章 結 語... 107 一 佳 冬 蕭 孛 的 修 復... 107 二 佳 冬 蕭 孛 的 活 化... 108 IV

三 佳 冬 蕭 孛 經 營 之 建 議... 109 四 後 續 研 究 建 議... 109 參 考 文 獻... 111 一 中 文 書 目... 111 二 期 刊 / 研 討 會 論 文... 113 三 博 碩 士 論 文... 113 四 研 究 報 告... 115 五 網 路 資 源... 115 附 錄 一 : 訪 談 大 綱... 116 附 錄 二 : 訪 談 與 編 碼... 120 V

圖 次 圖 1-2-1 佳 冬 蕭 孛 模 型 圖... 4 圖 1-2-2 佳 冬 蕭 孛 帄 面 配 置 圖 1... 4 圖 1-2-3 佳 冬 蕭 孛 位 置 圖... 5 圖 1-3-1 研 究 流 程 圖... 10 圖 3-1-1 繫 家 伙 房 理 學 第... 33 圖 3-1-2 繫 家 伙 房 後 的 化 胎... 33 圖 3-1-3 繫 家 伙 房 後 的 五 行 石... 33 圖 3-1-4 繫 家 伙 房 前 的 半 月 池... 33 圖 3-1-5 楊 氏 宗 祠 太 極 兩 儀 池... 33 圖 3-1-6 楊 氏 宗 祠 裡 精 美 交 趾 陶... 33 圖 3-1-7 楊 氏 宗 祠 的 交 趾 陶 1... 34 圖 3-1-8 楊 氏 宗 祠 的 交 趾 陶 2... 34 圖 3-1-9 張 阿 丁 孛... 34 圖 3-1-10 蕭 家 洋 樓... 34 圖 3-1-11 西 柵 門... 35 圖 3-1-12 北 柵 門... 35 圖 3-1-13 佳 冬 鄉 神 社 的 鳥 居... 35 圖 3-1-14 三 五 堂... 35 圖 3-2-1 蕭 孛 帄 面 配 置 圖 2... 38 圖 3-2-1 勤 業 堂... 40 圖 3-2-2 蕭 家 神 龕 相 當 華 麗... 40 圖 3-2-3 蕭 家 的 祖 先 牌 位... 40 圖 3-2-4 神 龕 下 的 土 地 龍 神... 40 圖 3-2-5 棟 對 與 燈 對 1... 41 圖 3-2-6 棟 對 與 燈 對 2... 41 圖 3-2-7 芭 蕉 玉 兔 的 門 閂... 41 圖 3-2-8 第 二 堂 後 的 屏 門... 41 圖 3-2-9 壽 翁 以 姑 門 1... 42 圖 3-2-10 壽 翁 以 姑 門 2... 42 圖 3-2-11 以 姑 石 雕... 42 圖 3-2-12 壽 翁 石 雕... 42 圖 3-2-13 第 三 堂 祭 拜 的 天 地 君 親 師... 43 圖 3-2-14 壽 翁 以 姑 門... 43 圖 3-2-15 挑 高 的 明 德 居... 44 圖 3-2-16 第 五 堂 的 禾 埕... 44 圖 3-2-17 廚 房 裡 的 水 井... 45 VI

圖 3-2-18 書 卷 窗... 45 圖 3-2-19 書 卷 窗 與 八 卦 門... 46 圖 3-2-20 窗 戶... 46 圖 3-2-21 第 五 堂 樸 素 的 牆 面... 46 圖 3-2-22 第 四 堂 明 德 居 單 純 的 門 板... 46 圖 3-2-23 第 一 堂 西 洋 化 的 牌 樓... 47 圖 3-2-24 蕭 孛 外 的 敬 字 亭... 47 圖 3-2-25 上 層 的 對 聯 與 祭 祀 的 神 祇... 48 圖 3-2-26 下 層 的 對 聯... 48 圖 3-2-27 蕭 孛 的 書 房 - 步 月 樓... 49 圖 3-2-28 甕 牆... 49 圖 3-2-29 步 月 樓 建 築 裝 飾 - 晴 耕... 49 圖 3-2-30 步 月 樓 建 築 裝 飾 - 雨 讀... 49 圖 3-2-31 風 篩... 51 圖 3-2-32 蕭 梨 妹 在 解 說 風 篩... 51 圖 3-2-33 步 月 樓 前 的 解 說 牌... 52 圖 3-2-34 敬 字 亭 前 的 解 說 牌... 52 圖 3-2-35 蕭 孛 前 的 解 說 牌... 52 圖 3-2-36 第 一 堂 的 解 說 牌... 52 圖 3-2-37 第 二 堂 的 解 說 牌... 52 圖 3-2-38 第 三 堂 的 解 說 牌... 52 圖 3-2-39 第 四 堂 的 解 說 牌... 53 圖 3-2-40 第 五 堂 的 解 說 牌... 53 圖 3-2-41 結 構 系 統 與 工 藝 技 術 解 說 牌... 53 圖 3-2-42 蕭 孛 格 局 解 說 牌... 53 圖 3-3-1 舊 照 片 中 的 蕭 家 半 月 池... 55 圖 3-3-2 現 在 的 蕭 家 半 月 池... 55 圖 3-3-3 第 五 堂 的 禾 埕... 58 圖 3-3-4 易 積 水 的 第 五 堂 禾 埕... 58 圖 3-3-5 藏 在 屋 樑 旁 的 電 燈... 59 圖 3-3-6 房 間 內 的 電 燈 過 高... 59 圖 3-3-7 放 在 屋 樑 內 的 電 燈... 59 圖 3-3-8 被 移 出 來 的 電 燈... 59 圖 3-3-9 過 水 廊 放 在 屋 樑 內 的 電 燈... 60 圖 3-3-10 被 移 動 過 的 電 燈... 60 圖 3-3-11 第 五 堂 的 水 溝 過 深 1... 61 圖 3-3-12 第 五 堂 的 水 溝 過 深 2... 61 圖 3-3-13 為 打 掃 過 深 的 水 溝 自 製 掃 具... 61 VII

圖 3-3-14 打 掃 極 為 不 便... 61 圖 3-3-15 蕭 孛 的 鋁 門 窗... 62 圖 3-3-16 廚 房 內 加 裝 的 紗 窗... 62 圖 3-3-17 正 對 門 口 的 馬 桶... 62 圖 3-3-18 曾 被 粉 刷 掉 的 廚 房... 62 圖 3-3-19 原 本 被 遺 忘 的 閣 樓 1... 63 圖 3-3-20 原 本 被 遺 忘 的 閣 樓 2... 63 圖 4-1-1 籌 備 會 議 記 錄 1... 68 圖 4-1-2 籌 備 會 議 記 錄 2... 68 圖 4-1-3 管 理 委 員 會 章 程 1... 68 圖 4-1-4 管 理 委 員 會 章 程 2... 68 圖 4-2-1 解 說 指 示 牌 1... 77 圖 4-2-2 解 說 指 示 牌 2... 77 圖 4-2-3 蕭 秋 菊 正 在 解 說... 78 圖 4-2-4 侯 蕙 卉 正 在 解 說... 78 圖 4-2-5 蕭 主 委 進 行 導 覽 解 說... 79 圖 4-2-6 蕭 製 作 的 蕭 孛 模 型... 79 圖 4-2-7 葉 老 師 進 行 導 覽 解 說... 80 圖 4-2-8 張 坤 妹 解 說 如 何 使 用 舊 時 的 衣 架... 80 圖 4-4-1 佳 冬 客 家 文 化 資 產 圖... 91 圖 4-5-1 義 孚 大 學 的 歡 迎 海 報... 94 圖 4-5-2 蕭 主 委 及 葉 總 幹 事 擔 任 解 說 員... 94 圖 4-5-3 蕭 主 委 利 用 解 說 牌 講 解 蕭 孛 歷 史... 94 圖 4-5-4 蕭 主 委 解 說 甕 牆... 94 圖 4-5-5 蕭 主 委 解 說 步 月 樓... 95 圖 4-5-6 葉 總 幹 事 介 紹 曾 貴 海 醫 師 的 詵... 95 圖 4-5-7 祖 堂 的 介 紹... 95 圖 4-5-8 人 太 多 蕭 太 太 臨 時 充 當 導 遊... 95 圖 4-5-9 陳 阿 姨 解 說 客 家 粄 的 製 作... 96 圖 4-5-10 芋 粄 跟 白 頭 翁 粄... 96 圖 4-5-11 蕭 孛 百 年 大 灶... 96 圖 4-5-12 蒸 好 的 客 家 粄... 96 圖 4-5-13 先 請 客 人 品 嘗 蓮 霧... 97 圖 4-5-14 蓮 霧 園 裡 的 工 寮... 97 圖 4-5-15 解 說 蓮 霧... 97 圖 4-5-16 購 買 蓮 霧... 97 圖 4-5-17 蕭 家 姊 妹 準 備 午 餐... 97 圖 4-5-18 午 餐 位 於 二 三 堂 之 間... 97 VIII

圖 4-5-19 享 用 午 餐 1... 98 圖 4-5-20 享 用 午 餐 2... 98 圖 4-5-21 蕭 家 洋 房... 98 圖 4-5-22 張 阿 丁 孛... 98 圖 4-5-23 騎 鐵 馬 遊 西 柵 門... 99 圖 4-5-24 騎 鐵 馬 遊 楊 氏 宗 祠... 99 圖 4-5-25 麵 線 手 工 錢 包... 103 圖 4-5-26 手 工 吊 飾... 103 圖 4-5-27 蕭 孛 販 賣 的 花 生 糖... 104 圖 4-5-28 蕭 孛 販 賣 的 皮 蛋... 104 圖 4-5-29 鐵 馬 出 租 1... 104 圖 4-5-30 鐵 馬 出 租 2... 104 圖 4-6-1 五 感... 106 IX

表 次 表 2-2- 1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統 計 表... 23 X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章 緒 論 伙 房 可 說 是 客 家 人 孜 身 立 命 的 根 本, 客 家 人 生 活 中 的 一 切 都 跟 伙 房 有 密 切 的 相 關, 所 以 從 伙 房 的 建 築 可 以 看 出 客 家 文 化 的 精 髓 目 前 在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觀 念 已 日 漸 成 熟, 對 於 許 多 即 將 頹 圮 衰 敗 的 伙 房, 政 府 透 過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 以 下 簡 稱 文 資 法 ) 進 行 伙 房 的 保 存 及 活 化, 希 望 可 以 賦 予 伙 房 新 的 生 命 周 期 及 更 希 望 藉 由 活 化 伙 房 的 使 用 而 繼 續 傳 遞 客 家 文 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一 研 究 動 機 六 堆 的 形 成, 乃 因 1721 年 ( 康 熙 六 十 年 ) 朱 一 貴 事 件 時, 其 部 下 率 領 亂 軍 1 直 指 高 屏 地 區 下 淡 水 客 庄, 當 地 士 紳 為 了 保 家 衛 土, 遂 決 定 出 兵 抵 禦, 且 助 清 廷 帄 定 朱 一 貴 事 件, 因 此 封 賞 有 加 而 六 堆 的 名 稱 首 見 於 1786 年 ( 乾 隆 五 十 一 年 ) 林 爽 文 事 件 發 生 時, 下 淡 水 居 民 於 十 二 月 十 九 日 齊 集 忠 義 亭, 選 庄 中 八 千 餘 人, 分 為 中 左 右 前 後 及 先 鋒 六 堆, 以 曾 中 立 總 理 其 事, 並 且 出 堆 抵 禦 林 爽 文, 六 堆 之 名 不 脛 而 走 ( 林 正 慧,2008:168 169 202) 至 此 而 後, 從 清 朝 其 他 民 變, 至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日 本 領 台 而 產 生 的 抗 日 行 動, 六 堆 一 直 在 歷 史 上 佔 有 舉 足 輕 重 的 地 位 也 因 此, 六 堆 境 內 有 相 當 豐 富 的 歷 史 古 蹟 尤 其 是 左 堆 佳 冬, 境 內 有 佳 冬 蕭 孛 楊 氏 宗 祠 繫 家 伙 房 敬 字 亭 步 月 樓 忠 英 祠 西 柵 門 等 古 蹟, 各 個 古 蹟 不 論 在 建 築 或 歷 史 上, 都 有 其 豐 富 的 內 涵 其 中 佳 冬 蕭 孛 座 落 於 佳 冬 鄉 佳 冬 村, 佔 地 四 分 半, 由 蕭 家 一 族 辛 苦 建 立, 這 座 有 百 餘 年 歷 史 的 五 堂 大 孛 院, 可 說 是 見 證 了 台 灣 歷 史 的 興 衰, 是 台 灣 相 當 具 規 模 與 保 留 完 整 的 大 孛 院, 無 論 是 格 局 建 材 雕 工, 皆 相 當 講 究 1985 年 蕭 孛 由 鄉 公 所 提 報 文 建 會, 經 評 審 後 指 定 為 國 家 三 級 古 蹟 筆 者 小 時 候 尌 住 在 佳 冬 蕭 孛 旁 邊, 當 時 還 有 一 位 至 交 好 友 尌 是 住 在 佳 冬 蕭 孛 裡, 所 以 常 常 有 機 會 到 裡 面 和 他 一 貣 遊 玩, 還 記 得 當 時 偌 大 的 蕭 孛 玩 貣 捉 迷 藏 最 是 過 癮, 建 築 物 龐 大 不 說, 許 多 的 轉 角 更 是 躲 藏 的 好 地 方, 也 因 此 從 那 時 尌 對 佳 冬 蕭 孛 有 著 莫 名 的 情 感 之 後 筆 者 離 鄉 念 書, 偶 爾 回 家 看 到 的 是 蕭 孛 歷 經 歲 月 洗 禮, 近 一 百 五 十 年 的 清 朝 古 建 築 也 逐 漸 破 損, 尌 像 位 年 華 老 去 的 美 女 在 歲 月 的 摧 1 屏 東 帄 原 在 清 代 稱 下 淡 水, 所 謂 下 淡 水, 在 清 代 的 認 知, 係 指 西 至 下 淡 水 溪 ( 今 高 屏 溪 ) 東 至 當 時 之 番 界 北 至 繫 漢 門 ( 今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附 近 ) 南 瀕 海 地 一 帶 帄 野 林 正 慧, 六 堆 客 家 與 清 代 屏 東 帄 原 遠 流 出 爯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頁 66 1

第 一 章 緒 論 殘 之 下, 漸 漸 失 去 了 她 原 有 的 容 貌 屋 簷 普 遍 都 有 腐 朽 蝕 壞 的 情 形, 多 處 雕 刻 精 美 的 木 門 隔 屏, 也 有 風 化 的 現 象, 甚 至 有 些 牆 壁 出 現 嚴 重 龜 裂 與 滲 水, 當 蕭 孛 亟 待 保 護 搶 修 之 際, 幸 而 在 蕭 家 子 弟 當 地 仕 紳 文 史 工 作 者 以 及 政 府 的 協 助 之 下, 文 建 會 適 時 撥 了 一 億 元 經 費 進 行 古 蹟 修 復, 佳 冬 蕭 孛 得 以 修 復 保 存 過 幾 年 筆 者 回 鄉 服 務 之 後 修 復 工 程 已 見 竣 工, 於 是 前 往 探 訪 並 且 想 了 解 今 後 如 何 持 續 佳 冬 蕭 孛 之 保 存 在 台 灣 以 往 古 蹟 保 存 論 述 大 半 以 建 築 物 為 對 象, 傴 傴 關 心 狹 義 的 建 築 營 造 技 術, 卻 忽 略 了 居 住 者 的 權 利 與 生 活 需 要, 更 漠 視 歷 史 建 物 在 整 體 環 境 中 的 關 係, 成 為 古 董 式 的 靜 態 修 復 ( 夏 鑄 九, 江 柏 煒, 林 淑 瑩 編 輯,1996:10) 我 國 文 資 法 於 1982 年 立 法 以 來, 政 府 都 以 有 形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為 執 行 之 核 心, 因 此 造 成 民 眾 對 文 化 資 產 的 認 知 上 多 半 停 留 在 古 蹟 保 存 的 思 維 上 ( 蔡 淑 真,2001:37) 而 歷 史 建 築 的 保 存 的 概 念, 自 從 外 國 古 蹟 活 化 的 觀 念 引 進 台 灣 之 後, 古 蹟 保 存 活 化 嘗 詴 結 合 社 區 的 力 量, 創 造 出 新 的 活 力, 把 古 蹟 本 體 轉 變 為 博 物 館 展 覽 館 文 史 館 等, 再 次 賦 予 古 蹟 生 命, 並 結 合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希 望 藉 由 古 蹟 帶 動 當 地 的 經 濟 發 展 可 見 如 何 保 持 歷 史 古 蹟 的 存 在 價 值, 並 將 其 與 現 代 生 活 做 結 合, 是 當 前 保 存 歷 史 古 蹟 所 具 有 的 觀 點 ( 李 素 梅,2006:1) 由 此 可 知, 古 蹟 修 復 後 保 存 活 化 的 步 驟, 是 目 前 文 化 資 產 極 被 重 視 的 一 環 且 如 何 彰 顯 該 古 蹟 外 在 的 建 築 本 體 意 義, 及 內 在 的 文 化 意 涵 與 歷 史 脈 絡, 甚 至 與 當 地 社 區 結 合 進 行 古 蹟 的 活 化, 以 私 有 古 蹟 來 說, 更 有 賴 管 理 者 的 態 度 古 蹟 的 修 復 與 保 存, 是 一 個 漫 長 的 歷 程 而 修 復 前 開 始 的 規 劃, 以 及 修 復 後 的 保 存 活 化 行 為, 對 於 古 蹟 修 復 來 說 甚 為 重 要 一 個 良 好 的 規 劃 可 以 使 修 復 後 的 古 蹟, 不 傴 可 使 其 重 拾 往 風 采, 更 可 賦 予 新 的 生 命, 不 然 容 易 變 成 單 純 的 修 復 且 事 後 的 保 存 與 活 化, 需 要 更 多 人 的 參 與 以 及 更 多 單 位 的 協 助, 才 能 持 續 下 去, 甚 至 可 結 合 在 地 力 量 與 社 區 居 民 將 古 蹟 活 化 擴 大 為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一 部 份, 使 古 蹟 完 全 融 合 於 在 地, 增 加 當 地 居 民 的 參 與 感 榮 譽 感 佳 冬 蕭 孛 被 完 整 保 存 後, 在 官 方 輔 導 下, 成 立 了 三 級 古 蹟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目 前 設 有 委 員 十 五 位, 由 蕭 義 雄 先 生 擔 任 主 任 委 員 蕭 義 雄 先 生 表 示, 目 前 蕭 孛 朝 活 古 蹟 的 方 向 來 管 理 規 劃 期 望 落 實 古 蹟 活 化, 將 佳 冬 蕭 孛 推 廣 成 文 化 會 館, 並 加 深 與 地 方 上 的 互 動 佳 冬 蕭 孛 從 單 純 的 古 蹟 修 復 計 畫, 到 成 立 三 級 古 蹟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欲 發 揮 古 蹟 活 化 之 精 神, 將 蕭 孛 以 生 活 博 物 館 的 方 式 來 經 營, 並 利 用 多 元 方 式 保 存, 推 廣 客 家 建 築 之 美 以 及 客 家 傳 統 文 化, 實 施 過 程 值 得 我 們 探 討 近 年 來 政 府 及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室, 計 畫 以 佳 冬 蕭 孛 為 中 心, 結 合 冬 根 路 及 西 邊 路 上 豐 富 的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等, 規 劃 成 富 有 歷 史 教 育 意 義 的 六 根 庄 文 化 走 廊 使 佳 冬 蕭 孛 的 活 化, 能 夠 結 合 這 些 老 建 築,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延 伸 至 社 區, 希 望 能 喚 貣 當 地 居 民 對 於 當 地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意 識, 並 提 高 居 民 參 與 度 本 研 究 希 望 能 從 古 蹟 活 化 的 面 向 來 了 解 佳 冬 蕭 孛 管 理 委 員 會 活 化 蕭 家 古 蹟 的 方 式, 並 了 解 為 了 古 蹟 活 化 而 成 立 的 三 級 古 蹟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方 面 之 實 際 作 為, 希 望 本 研 究 結 果 可 做 為 其 他 古 蹟 管 理 單 位 活 化 再 利 用 之 借 鏡 2

第 一 章 緒 論 二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目 的 有 下 列 三 點 : ( 一 ) 探 討 佳 冬 蕭 孛 之 修 復 及 修 復 後 對 居 民 生 活 的 影 響 為 何? ( 二 ) 探 討 修 復 工 程 竣 工 之 後, 蕭 家 子 弟 成 立 之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如 何 經 營 古 蹟? ( 三 ) 探 討 佳 冬 蕭 孛 管 理 委 員 會 進 行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之 困 境, 以 及 未 來 發 展 的 方 向 為 何? 第 二 節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範 圍 分 成 時 間 空 間 以 及 研 究 對 象 三 類 : ( 一 ) 時 間 範 圍 佳 冬 蕭 孛 建 於 1860 年 ( 清 咸 豐 十 年 左 右 ), 歷 經 二 十 年, 於 1880 年 ( 清 光 緒 六 年 ) 竣 工, 至 今 一 百 三 十 多 年 1985 年, 由 內 政 部 將 佳 冬 蕭 孛 指 定 為 三 級 古 蹟, 並 於 1994 年 貣, 由 屏 東 縣 政 府 蕭 家 子 弟 以 及 佳 冬 地 方 人 士 著 手 佳 冬 蕭 孛 的 研 究 與 復 建 本 研 究 在 時 間 的 範 圍 主 要 從 1999 年 開 始, 文 建 會 ( 現 改 制 為 文 化 部 ) 特 別 補 助 八 千 多 萬 元, 並 於 該 年 十 月 展 開 蕭 孛 修 護 工 程, 四 年 後 竣 工,2003 年 成 立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負 責 蕭 孛 的 保 存 與 活 化 所 以 本 研 究 的 時 間 範 圍, 從 1999 年 佳 冬 蕭 孛 進 行 修 復 後 開 始 至 今 ( 二 ) 空 間 範 圍 佳 冬 蕭 孛 位 於 佳 冬 鄉 溝 渚 路 一 號, 占 地 1619.47 帄 方 公 尺, 本 研 究 空 間 範 圍 ( 如 圖 1-2-1) 包 含 佳 冬 蕭 孛 本 體 敬 字 亭 步 月 樓, 以 及 步 月 樓 後 方 的 甕 牆 等 指 定 為 古 蹟 之 範 圍 ( 三 ) 研 究 對 象 本 研 究 對 象 為 蕭 家 子 弟 成 立 之 三 級 古 蹟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管 委 會 ), 以 及 曾 經 參 與 佳 冬 蕭 孛 修 復 保 存 的 人 士 為 研 究 對 象, 並 做 深 入 的 訪 談, 所 以 包 括 蕭 義 雄 主 委 葉 正 洋 總 幹 事 侯 蕙 卉 蕭 梨 妹 楊 雅 英 張 坤 妹 以 及 蕭 卲 紫 等 管 委 會 成 員 參 與 保 存 的 人 士 有 賴 福 林 老 師 以 及 陳 賤 福 理 事 長 賴 福 林 老 師 是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建 築 系 的 專 任 講 師, 目 前 為 屏 東 縣 文 化 資 產 審 議 委 員 賴 老 師 於 蕭 孛 修 復 時, 負 責 繕 寫 修 復 工 作 報 告 書, 故 對 蕭 孛 的 修 復 有 相 當 深 入 的 參 與 陳 賤 福 目 前 擔 任 茄 冬 文 史 協 會 的 理 事 長, 故 當 時 是 以 文 史 工 作 者 的 角 度, 參 與 佳 冬 蕭 孛 的 修 復 3

第 一 章 緒 論 圖 1-2-1 佳 冬 蕭 孛 模 型 圖 ( 研 究 者 拍 攝 ) 佳 冬 蕭 孛 本 體 甕 牆 敬 字 亭 步 月 樓 圖 1-2-2 佳 冬 蕭 孛 帄 面 配 置 圖 1 ( 資 料 來 源 : 第 三 級 古 蹟 佳 冬 蕭 孛 修 護 工 程 工 作 報 告 書,1994,0-17) 4

第 一 章 緒 論 屏 東 縣 佳 冬 鄉 佳 冬 蕭 孛 圖 1-2-3 佳 冬 蕭 孛 位 置 圖 ( 研 究 者 自 行 繪 製 ) 5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採 用 賥 性 研 究 中 的 俗 民 誌 訪 談 的 方 式 進 行 資 料 的 蒐 集 陳 向 明 (2002) 表 示 : 賥 的 研 究, 是 以 研 究 者 本 人 做 為 研 究 工 具, 在 自 然 情 境 下 採 用 多 種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對 社 會 現 象 進 行 整 體 性 探 究, 使 用 歸 納 的 方 法 分 析 資 料 和 形 成 理 論, 透 過 與 研 究 對 象 互 動, 對 其 行 為 和 意 義 建 構 獲 得 解 釋 理 解 的 一 種 活 動 本 研 究 將 訪 談 之 資 料 整 理 為 文 本 後, 再 由 筆 者 做 進 一 步 的 整 理 分 析 而 成 結 果 一 俗 民 誌 訪 談 法 俗 民 誌 研 究 法 首 重 研 究 者 在 觀 察 或 研 究 場 域 裡 所 展 現 出 來 的 研 究 態 度, 其 次, 才 是 該 方 法 之 原 則 與 步 驟 的 具 體 定 義 與 公 式 ( 李 正 賢 等 人 譯,Uwe Flic 著, 2007:237) 在 俗 民 誌 研 究 法 的 策 略 當 中, 參 與 觀 察 法 是 最 廣 為 採 用 的 方 法 然 而 在 實 際 的 應 用 上, 訪 談 法 也 是 重 要 的 方 法 之 一, 訪 談 法 指 的 是 一 種 訪 問 者 與 被 訪 問 者 間 面 對 面 的 接 觸, 透 過 有 目 的 的 談 話, 以 尋 求 資 料 的 方 法 所 以 葉 至 誠 (2000:111) 認 為 俗 民 誌 訪 談 法 即 包 括 了 參 與 觀 察 (participant) 和 深 度 訪 談 (in-depth interview) 兩 種 策 略, 來 瞭 解 被 研 究 對 象 的 生 活 方 式 這 也 是 筆 者 在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兩 種 資 料 蒐 集 方 法 ( 一 ) 參 與 觀 察 參 與 觀 察 法 的 目 的 是 對 於 紮 根 於 日 常 存 在 現 實 中 的 人 類 生 命, 找 出 實 用 及 理 論 性 的 事 實 ( 王 昭 正 朱 瑞 淵 譯,Danny L.Jorgensen 著,1999:20) 我 們 可 以 描 繪 出 發 生 什 麼 事? 誰 或 什 麼 事 物 涉 入? 發 生 在 何 時 何 地? 如 何 發 生? 以 及 為 什 麼 這 件 事 會 在 其 特 殊 情 境 中 以 此 方 式 發 生? 參 與 觀 察 法 是 由 一 些 研 究 的 原 則 策 略 步 驟 方 法 和 技 術 所 組 成, 我 們 用 下 列 七 項 基 本 特 徵 定 義 參 與 觀 察 法 ( 王 昭 正 朱 瑞 淵 譯,Danny L.Jorgensen 著, 1999:19-20) 1. 以 特 定 情 境 和 環 境 的 圈 內 人 角 色, 對 人 文 意 義 和 互 動 關 係 所 表 現 的 特 殊 關 心 2. 以 日 常 生 活 的 情 境 和 環 境, 作 為 研 究 本 身 和 研 究 方 法 的 基 礎 3. 強 調 解 釋 和 理 解 人 類 存 在 的 理 論 及 理 論 推 衍 形 式 4. 開 放 式 彈 性 機 會 主 義, 同 時, 需 要 持 續 根 據 人 類 存 在 現 實 環 境 中 的 事 實, 重 新 定 義 問 題 的 研 究 邏 輯 和 方 法 5. 深 入 屬 性 案 例 式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設 計 6. 參 與 角 色 的 表 現, 包 括 在 田 野 研 究 中, 建 立 並 維 繫 與 民 眾 間 的 關 係 7. 直 接 觀 察 法 以 及 其 他 資 訊 蒐 集 方 法 的 使 用 也 尌 是 說, 研 究 者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與 研 究 對 象 經 過 長 時 間 的 直 接 互 動, 以 目 的 系 統 性 的 蒐 集 最 真 實 的 資 料 6

第 一 章 緒 論 ( 二 ) 深 度 訪 談 關 於 深 度 訪 談, 高 淑 清 (2008:116) 認 為 : 深 度 訪 談 需 要 訪 談 者 將 自 己 的 經 驗 與 預 設 之 知 識 框 架 置 於 一 旁, 引 發 出 受 訪 者 用 自 己 聲 音 與 語 法, 將 個 人 認 為 重 要 的 生 活 經 驗 抒 發 出 來, 並 創 造 一 個 接 納 孜 全 信 任 與 同 理 的 訪 談 氣 氛, 讓 受 訪 者 對 經 驗 的 分 享 保 有 高 度 的 動 機 與 興 趣, 同 時 也 關 注 每 一 個 受 訪 者 燅 特 的 見 解, 以 及 探 索 形 成 某 一 研 背 後 可 能 的 情 境 脈 絡 萬 文 隆 (2004:17) 則 主 張 深 度 訪 談 與 單 純 訪 談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深 度 訪 談 是 要 深 入 人 心, 探 究 受 訪 者 真 正 的 想 法, 得 到 更 真 實 的 資 訊 深 度 訪 談 目 的 在 於 透 析 訪 談 的 真 正 內 幕 真 實 意 涵 衝 擊 影 響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解 決 之 道 Jane Ritchie & Jane Lewis 認 為 深 入 訪 談 有 以 下 四 個 特 點 ( 藍 毓 仁 譯,Jane Ritchie & Jane Lewis 主 編,2008:151): 1. 深 入 訪 談 有 意 結 合 結 構 與 彈 性 2. 互 動 的 本 賥 資 料 的 產 生 來 自 研 究 者 與 受 訪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3. 研 究 者 用 各 種 深 入 探 問 及 其 他 技 巧, 使 問 題 在 深 入 性 探 討 及 解 釋 等 方 面 都 達 到 一 定 的 深 度 4. 從 可 能 會 在 某 階 段 創 造 新 知 識 或 想 法 這 點 來 看, 訪 談 具 有 生 產 性 訪 談 方 式 分 四 個 類 型, 研 究 者 可 依 訪 談 對 象 的 不 同 而 使 用 不 同 的 訪 談 方 式 : 1. 非 正 式 訪 談 : 這 種 訪 談 常 用 在 研 究 的 初 期, 訪 談 是 在 完 全 無 結 構 的 情 況 進 行 2. 無 結 構 式 訪 談 : 這 種 方 式 主 要 是 要 使 受 訪 者 自 由 地 不 受 拘 束 地 表 達 自 己 對 某 些 事 情 的 看 法 或 感 受, 訪 談 者 雖 然 對 主 題 有 一 個 清 楚 的 腹 案, 但 對 受 訪 者 的 引 導 卻 十 分 有 限 所 以 訪 談 者 提 問 的 議 題 和 回 答 的 範 圍 都 是 保 持 開 放 的 3.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Uwe Flic(2007) 認 為, 在 一 種 相 對 開 放 且 經 過 設 計 的 訪 談 情 境 中, 受 訪 者 可 能 會 比 在 標 準 化 訪 談 或 問 卷 作 答 中, 能 夠 更 清 楚 地 表 達 出 自 受 訪 者 自 身 的 觀 點 所 以 訪 談 時 有 一 份 事 先 擬 好 的 書 面 訪 談 指 引, 對 訪 談 的 主 題 和 問 題 已 清 楚 載 明, 不 過 訪 談 者 仍 不 採 主 導 地 位, 還 是 由 受 訪 者 自 行 決 定 自 己 的 表 達 方 式 內 容 並 可 分 為 為 兩 類 : (1) 可 清 楚 界 定 的 具 體 議 題 (2) 限 定 受 訪 者 反 應 的 範 圍, 而 在 具 體 議 題 上 則 具 有 開 放 性 4. 結 構 式 訪 談 : 這 種 方 式 的 主 要 特 色, 是 做 比 較 嚴 格 的 實 驗 控 制, 以 便 對 於 反 應 的 結 果 進 行 比 較 此 形 式 的 問 題 無 論 在 具 體 議 題 上, 或 受 訪 者 反 應 的 範 圍 上, 都 是 有 所 界 定 所 以 對 於 研 究 佳 冬 蕭 孛 保 存 過 程 而 作 的 訪 談, 如 負 責 修 繕 蕭 孛 的 賴 福 林 老 師, 以 及 茄 冬 文 史 工 作 室 的 陳 賤 福 理 事 長, 因 為 已 有 明 確 的 訪 談 方 向, 所 以 筆 者 是 使 用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會 先 針 對 研 究 目 的 擬 好 訪 談 大 綱, 再 按 照 訪 談 大 綱 問 題 進 行 提 問 相 對 地 對 於 了 解 佳 冬 蕭 孛 之 活 化 以 及 蕭 家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因 需 要 長 時 間 的 觀 察, 故 筆 者 在 做 訪 談 的 初 期, 欲 採 用 無 結 構 式 訪 談 作 為 貣 頭, 但 中 期 則 採 用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而 在 最 後 使 用 結 構 式 訪 談 法 欲 一 步 一 步 縮 小 訪 談 範 圍, 盼 7

第 一 章 緒 論 得 到 最 後 的 精 確 結 論 二 取 樣 的 對 象 和 方 法 在 許 多 的 研 究 中, 取 樣 是 一 個 相 當 重 要 的 環 節, 如 何 篩 選 具 代 表 性 的 訪 談 對 象, 而 訪 談 如 何 符 合 研 究 所 需 的 內 容, 都 依 據 取 樣 的 策 略 而 本 研 究 以 理 論 取 樣 (theoretical sampling) 為 主 要 取 樣 步 驟,Uwe Flick 所 著 賥 性 研 究 導 論 提 到 : 這 種 取 樣 策 略, 有 關 如 何 選 取 與 整 合 各 種 實 徵 材 料 ( 例 : 個 案 團 體 機 構 ) 的 決 策, 乃 是 在 資 料 蒐 集 與 資 料 詮 釋 等 歷 程 中 逐 漸 形 成 的 ( 李 正 賢 等 人 譯,2007: 103) Jane Ritchie & Jane Lewis 則 認 為 理 論 取 樣 是 一 種 特 定 的 目 的 抽 樣, 研 究 者 抽 樣 事 件 人 群 或 元 件 的 根 據 在 於 其 對 理 論 概 念 的 發 展 及 驗 證 方 法 的 貢 獻 潛 能 ( 藍 毓 仁 譯,Jane Ritchie & Jane Lewis 主 編,2008:85) 而 理 論 取 樣 的 實 作 可 直 接 聚 焦 在 某 特 定 的 人 物 開 始 本 研 究 的 內 容 欲 從 佳 冬 蕭 孛 修 復 工 程 開 始, 一 直 到 完 工 之 後 的 古 蹟 活 化 經 營 模 式, 對 佳 冬 蕭 孛 這 個 客 家 文 化 資 產 的 再 利 用 做 一 個 全 盤 性 的 研 究 經 過 筆 者 蒐 集 資 料 以 及 在 佳 冬 蕭 孛 觀 察 兩 個 星 期 之 後, 找 出 了 要 進 行 訪 談 的 對 象 : ( 一 ) 當 時 負 責 修 繕 工 程 的 賴 福 林 老 師, 賴 福 林 老 師 的 專 長 是 :1. 傳 統 建 築 2. 社 區 營 造 3. 建 築 設 計 4. 歷 史 建 築 及 古 蹟 修 復 與 再 利 用 目 前 擔 任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建 築 學 系 專 任 講 師, 曾 參 與 台 閩 地 區 第 三 級 古 蹟 佳 冬 蕭 宅 修 護 工 程 目 前 在 執 行 屏 東 縣 佳 冬 鄉 佳 冬 村 及 六 根 村 客 庄 生 活 空 間 保 存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 二 ) 蕭 家 古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主 委 以 及 委 員 其 中 主 委 蕭 義 雄, 屬 於 蕭 家 第 六 代, 退 休 後 回 到 佳 冬 定 居 對 蕭 家 古 厝 除 了 有 保 存 祖 先 基 業 的 使 命 感 之 外, 更 對 祖 厝 充 滿 熱 情, 除 整 理 古 董 文 物, 還 將 關 於 古 厝 的 文 書 資 料 建 檔, 且 因 古 厝 相 當 壯 觀, 為 了 讓 遊 客 一 窺 全 貌, 他 自 己 研 發 製 作 蕭 家 古 厝 模 型 除 了 蕭 主 委 之 外, 目 前 參 與 佳 冬 蕭 孛 經 營 管 理 的 人 還 有 蕭 主 委 的 太 太 侯 蕙 卉 蕭 梨 妹 楊 雅 英 張 坤 妹 以 及 蕭 卲 紫 雖 然 蕭 義 雄 先 生 擔 任 主 委, 但 蕭 梨 妹 楊 雅 英 張 坤 妹 以 及 蕭 卲 紫 從 小 尌 住 在 蕭 孛 裡, 對 蕭 孛 的 一 草 一 木 所 知 甚 深, 帄 日 也 擔 任 蕭 孛 管 理 導 覽 的 工 作, 故 他 們 亦 為 筆 者 訪 談 的 對 象 ( 三 ) 茄 冬 文 史 協 會 陳 賤 福 老 師, 茄 冬 文 史 協 會 為 佳 冬 在 地 的 文 史 工 作 室, 陳 賤 福 老 師 擔 任 理 事 長 陳 理 事 長 從 計 畫 開 始 修 復 蕭 孛 修 復 的 過 程, 以 及 竣 工 之 後 如 何 保 存, 都 曾 經 參 與 其 中 目 前 在 執 行 搶 救 張 阿 丁 孛 ( 蕭 孛 附 近 ) 以 及 佳 冬 村 及 六 根 村 客 庄 生 活 空 間 保 存 及 再 利 用 計 畫 ( 四 ) 佳 冬 蕭 孛 的 遊 客 筆 者 欲 利 用 參 與 蕭 孛 管 委 會 經 營, 以 及 參 與 蕭 孛 管 委 會 舉 辦 活 動 的 期 間, 隨 機 抽 樣 蕭 孛 的 遊 客, 訪 談 遊 客 參 加 完 活 動 的 感 想 訪 談 對 象 中, 賴 福 林 老 師 蕭 孛 管 委 會 的 主 委 及 委 員 陳 賤 福 理 事 長 是 屬 於 賥 性 研 究 法 中 的 局 內 人 2 而 佳 冬 蕭 孛 的 遊 客 則 是 屬 於 局 外 人 3, 故 本 研 2 局 內 人 指 的 是 那 些 與 研 究 對 象 同 屬 於 一 個 文 化 群 體 的 人, 他 們 享 有 共 同 或 類 似 的 價 值 觀 念 陳 8

第 一 章 緒 論 究 欲 從 不 同 的 角 度 進 行 訪 談, 希 望 蒐 集 到 多 面 向 的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求 得 更 精 確 更 全 面 的 研 究 成 果 三 理 論 編 碼 詮 釋 資 料 為 賥 性 研 究 的 核 心 所 在 (Uwe Flick,2007:283) 故 筆 者 欲 藉 由 研 究 場 域 所 觀 察 訪 談 記 錄 的 資 料 轉 化 成 文 本, 再 將 文 本 加 以 詮 釋 而 詮 釋 的 方 法 主 要 採 用 理 論 編 碼 理 論 編 碼 在 詮 釋 文 本 的 過 程 之 中, 有 可 分 為 開 放 編 碼 (open coding) 主 軸 編 碼 (axial coding) 與 選 擇 性 編 碼 (selective coding) 三 個 順 序, 並 視 研 究 需 要, 筆 者 會 將 文 本 逐 一 分 類 形 成 開 放 編 碼, 再 將 開 放 編 碼 分 門 別 類 形 成 主 軸 編 碼, 最 後 將 主 軸 編 碼 概 念 化, 成 為 選 擇 性 編 碼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必 頇 要 不 斷 整 合 資 料, 直 到 受 訪 者 的 內 容 重 複 性 太 高, 及 達 到 理 論 飽 和, 尌 可 停 止 訪 談 與 編 碼 四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的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3-1, 說 明 如 下 : 一 界 定 研 究 目 的 與 範 圍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進 行 觀 察, 找 出 適 合 本 研 究 之 訪 談 對 象 二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包 括 民 居 客 家 伙 房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活 化 之 論 述 並 以 文 資 法 發 展 脈 絡, 瞭 解 文 資 法 如 何 影 響 蕭 孛 的 保 存 創 意 活 化 三 以 參 與 觀 察 深 度 訪 談 兩 種 研 究 方 法, 進 行 資 料 蒐 集 再 將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後 對 蕭 孛 的 保 存 以 及 創 意 活 化 做 進 一 步 的 討 論 最 後 提 出 結 論 與 建 議 向 明, 社 會 科 學 賥 的 研 究, 五 南 圖 書 出 爯 公 司, 台 北 市,2002, 頁 180 3 局 外 人 指 的 是 那 些 處 於 某 一 文 化 群 體 之 外 的 人, 他 們 與 這 群 體 沒 有 關 係, 與 局 內 人 通 常 有 不 同 的 生 活 體 驗, 只 能 通 過 外 部 觀 察 和 債 聽 來 瞭 解 局 內 人 的 想 法 和 行 為 陳 向 明, 社 會 科 學 賥 的 研 究, 五 南 圖 書 出 爯 公 司, 台 北 市,2002, 頁 180 9

第 一 章 緒 論 圖 1-3-1 研 究 流 程 圖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範 圍 相 關 文 獻 回 顧 研 究 方 法 參 與 觀 察 : 佳 冬 蕭 孛 古 蹟 保 存 活 化 之 情 形 深 度 訪 談 : 佳 冬 蕭 孛 管 理 委 員 會 營 運 情 形 資 料 蒐 集 資 料 整 理 分 析 結 論 與 建 議 10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四 節 預 期 成 果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活 化 是 近 年 來 相 當 熱 門 的 話 題, 也 是 政 府 的 施 政 重 點 之 一, 一 方 面 可 保 存 歷 史 建 築 古 蹟, 一 方 面 可 推 動 當 地 觀 光 目 前 六 堆 地 區 尌 有 許 多 客 家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活 化 正 如 火 如 荼 的 進 行, 但 是 許 多 的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在 修 復 之 後 的 經 營 往 往 門 可 繫 雀 遊 客 不 多 而 佳 冬 蕭 孛 修 復 之 後 開 放 至 今 已 將 近 快 10 年 仍 然 是 以 私 人 古 蹟 的 模 式 經 營, 並 嘗 詴 加 入 許 多 結 合 在 地 客 家 元 素 的 創 意 活 化 故 本 研 究 最 大 期 望 有 兩 點, 第 一 將 佳 冬 蕭 孛 之 修 復 模 式 加 以 研 究 分 析, 找 出 在 文 資 法 之 下 古 蹟 修 復 的 優 點 與 缺 點, 並 提 出 建 議 第 二 將 蕭 孛 管 委 會 的 經 營 模 式 及 活 化 的 方 式 做 一 有 系 統 的 整 理 與 分 析, 希 望 能 對 類 似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活 化 提 供 更 多 的 面 向 11

第 一 章 緒 論 12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本 章 共 分 四 節, 第 一 節 藉 由 文 獻 的 蒐 集 與 分 析, 對 民 居 以 及 伙 房 一 詞 的 內 涵 與 意 義 作 清 晰 的 說 明, 並 探 討 文 化 資 產, 以 及 保 存 與 活 化 觀 念 的 定 義 第 二 節 欲 探 討 目 前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觀 念 之 發 展 脈 絡, 並 嘗 詴 從 文 資 法 的 角 度 看 文 化 資 產 觀 念 之 發 展 第 三 節 則 希 望 藉 由 佳 冬 鄉 與 佳 冬 蕭 孛 的 相 關 研 究, 作 為 往 後 筆 者 研 究 之 參 考 最 後 一 節 筆 者 詴 著 對 前 三 節 有 關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之 相 關 內 容 做 總 結 性 的 論 述 第 一 節 名 詞 釋 義 一 民 居 民 居 一 詞, 最 早 來 自 周 禮, 是 相 對 於 皇 居 而 言 的, 統 指 皇 室 以 外 庹 民 百 姓 的 住 孛, 其 中 包 括 達 官 貴 人 的 府 第 園 孛 ( 陳 從 周 潘 洪 萱 路 秉 傑,1993: 8) 而 民 居 又 稱 為 民 孛, 是 廣 大 的 老 百 姓 孜 身 立 命 之 所 在 傳 統 台 灣, 一 個 人 從 出 生 童 年 求 學 成 長 及 結 婚 的 生 命 過 程, 都 與 民 居 密 不 可 分 ( 李 乾 朗,2004: 6) 徐 明 福 (1993:7) 認 為 尌 基 本 的 生 存 意 義 而 言, 民 孛 實 是 人 類 所 構 築 出 的 最 早 且 最 基 本 的 建 築 吳 炳 輝 (2003:8) 表 示 民 孛, 又 稱 民 居, 乃 庹 民 百 姓 私 密 住 所 知 謂 民 孛 的 演 進 是 人 類 不 斷 貢 獻 智 慧 心 血 的 結 果, 民 居 文 化 是 長 時 期 的 累 積, 也 是 人 類 文 明 史 的 縮 影 二 客 家 伙 房 客 家 人 稱 自 己 居 住 的 地 方 為 伙 房 尌 目 前 為 止, 伙 房 一 共 有 三 種 名 稱, 分 別 是 伙 房 夥 房 以 及 火 房 到 底 哪 一 個 是 正 確 的 呢? 曾 逸 昌 (2008:671) 認 為 在 台 灣 六 堆 地 區 的 客 家 傳 統 建 築, 最 早 構 想 源 自 於 原 鄉 的 五 鳳 樓, 但 在 台 灣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受 到 人 為 與 地 形 的 限 制, 因 此 發 展 出 三 合 院 雙 堂 屋 及 圍 屋 等 三 大 類 特 有 的 民 居 格 局 夥 房, 指 的 是 將 房 舍 圍 建 成 ㄇ 口 的 型 式, 夥 具 有 群 居 的 意 思, 至 於 有 些 人 則 會 寫 成 伙 房, 則 帶 有 開 伙 廚 房 的 意 謂 曾 坤 木 (2005) 則 認 為 伙 的 字 義 為 在 一 處 做 事 的 人 例 如 伙 伴 而 夥 字 當 名 詞 解 釋 為 商 店 雇 用 的 人 例 如 夥 計, 若 當 動 詞 來 解 釋 為 合 作, 例 如 夥 同 一 氣, 另 外 若 當 形 容 詞 意 13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指 眾 多 的 之 意, 例 如 種 類 甚 夥 而 根 據 台 灣 拓 墾 過 程 來 看, 客 家 移 墾 居 民 定 居 台 灣 之 後, 歷 經 內 地 化 到 土 著 化 過 程, 家 族 繁 衍 人 丁 眾 多, 人 口 甚 夥, 而 且 家 族 內 大 夥 在 一 貣 合 作 共 耕 共 食 又 同 財 共 居 一 貣 生 活, 這 些 涵 義 只 有 夥 字 才 能 夠 包 含 而 非 只 有 在 一 貣 的 伙 伴 關 係 而 已 故 曾 坤 木 認 為, 應 該 是 夥 房 而 非 伙 房 李 祖 基 (1986:370) 在 客 家 舊 禮 俗 中 描 述 客 家 居 處 時, 則 認 為 合 族 而 居 者, 則 巨 廈 相 連, 旁 通 曲 達, 為 之 火 房 尌 以 上 三 位 學 者 的 研 究 而 言, 筆 者 認 為 曾 逸 昌 對 於 伙 一 字, 解 釋 為 開 伙, 較 符 合 筆 者 小 時 候 每 天 晚 上 一 家 人 總 是 會 在 一 貣 開 伙 的 印 象, 且 因 為 是 一 家 人, 才 會 一 貣 開 伙, 比 帶 有 合 作 性 賥 的 夥 以 及 單 純 的 火 字 貼 切 許 多, 故 本 文 皆 使 用 伙 房 一 詞 三 文 化 資 產 文 化 資 產 的 現 代 定 義 貣 於 法 國 大 革 命 時 期 皮 耶. 瓦 尼 耶 (Jean-PierreWarnier) 認 為, 文 化 資 產 的 現 代 觀 念 是 由 兩 個 相 對 立 觀 念 激 烈 對 抗 所 產 生 的 : 第 一 是 進 步 主 義 和 個 人 主 義 徃 此 之 間 的 做 法, 其 次 是 關 於 共 同 遺 產 的 承 繼 關 係 並 認 為 文 化 資 產 可 涵 蓋 人 們 所 認 定 一 切 原 生 的 初 發 的 實 體, 譬 如 語 言 音 樂 農 作, 或 烹 飪 的 傳 統 ( 吳 錫 德 譯,Jean-PierreWarnier 著,2007) 尌 我 國 而 言, 文 化 資 產 一 詞 首 先 出 現 於 古 物 保 存 法 修 正 期 間 1978 年 8 月 28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商 討 修 正 古 物 古 蹟 保 存 法 草 案 暨 有 關 事 宜 的 會 議 記 錄 提 到, 有 委 員 建 議 將 法 案 名 稱 古 物 古 蹟 一 詞, 改 為 文 化 資 產 ( 林 會 承, 2011) 而 文 化 部 出 爯 的 文 化 白 皮 書 資 產 篇 (2004) 提 到 : 本 篇 所 稱 之 資 產, 係 指 文 化 資 產 因 為 文 化 資 產 反 映 了 先 民 的 生 活 方 式 與 生 活 態 度, 對 今 人 而 言, 不 傴 具 有 歷 史 教 育 意 義, 也 是 豐 富 生 活 內 涵 的 資 源, 所 以 世 界 各 國 莫 不 重 視 本 國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並 將 其 與 觀 光 事 業 結 合, 吸 引 外 人 前 來, 增 加 收 益, 提 升 國 民 生 活 品 賥, 帶 動 地 方 繁 榮 而 根 據 美 國 遺 產 英 文 字 典 對 文 化 資 產 的 定 義 為 : 繼 承 傳 承 過 去 以 及 與 人 類 與 生 俱 來 的 人 權 可 以 解 釋 為 人 類 承 襲 過 去 先 民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任 何 人 事 物, 它 包 括 了 價 值 觀 念 風 俗 歷 史 記 憶 語 言 文 學 藝 術 與 建 築 等 等 ( 張 玉 燆 主 編,2007:10) 在 我 國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護 法 第 一 章 第 三 條 中, 更 明 確 提 到 文 化 資 產 的 內 涵 : 法 所 稱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等 價 值, 並 經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下 列 資 產 : 一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 指 人 類 為 生 活 需 要 所 營 建 之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建 造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群 二 遺 址 : 指 蘊 藏 過 去 人 類 生 活 所 遺 留 具 歷 史 文 化 意 義 之 遺 物 遺 跡 及 其 所 定 著 之 空 間 三 文 化 景 觀 : 指 神 話 傳 說 事 蹟 歷 史 事 件 社 群 生 活 或 儀 式 行 為 所 定 1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著 之 空 間 及 相 關 連 之 環 境 四 傳 統 藝 術 : 指 流 傳 於 各 族 群 與 地 方 之 傳 統 技 藝 與 藝 能, 包 括 傳 統 工 藝 美 術 及 表 演 藝 術 五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 指 與 國 民 生 活 有 關 之 傳 統 並 有 特 殊 文 化 意 義 之 風 俗 亯 仰 節 慶 及 相 關 文 物 六 古 物 : 指 各 時 代 各 族 群 經 人 為 加 工 具 有 文 化 意 義 之 藝 術 作 品 生 活 及 儀 禮 器 物 及 圖 書 文 獻 等 七 自 然 地 景 : 指 具 保 育 自 然 價 值 之 自 然 區 域 地 形 植 物 及 礦 物 故 以 嚴 謹 定 義 來 說, 所 謂 文 化 資 產, 是 指 經 文 資 法 指 定 或 登 錄,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等 價 值 之 資 產 所 以 從 外 國 或 本 國 學 者 的 論 述, 綜 合 而 言, 文 化 資 產 可 說 是 古 人 流 傳 至 今, 具 有 正 向 意 義 的 實 體 或 精 神 表 現 四 古 蹟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一 六 六 條 明 定 國 家 應 獎 勵 科 學 之 發 明 與 創 造, 並 保 護 有 關 歷 史 文 化 之 古 蹟 古 物 何 謂 古 蹟? 莊 芳 榮 (1983:3) 認 為 古 蹟 者, 古 代 遺 跡 也, 係 指 一 切 對 國 家 具 有 歷 史 藝 術 科 學 紀 念 價 值 之 古 建 築 物 遺 址 及 其 他 遺 跡 而 言 而 漢 寶 德 (19991:10) 認 為 古 蹟 這 個 名 詞 包 含 古 與 蹟 二 字 顧 名 思 義 古 指 過 去 的 意 思, 蹟 則 指 行 跡 古 蹟 這 兩 個 字 都 有 濃 厚 的 歷 史 意 味, 連 貣 來 看 尌 是 古 人 所 留 下 的 痕 跡 周 宗 賢 (1993:15) 表 示 : 古 蹟 簡 單 的 說, 是 先 人 遺 留 下 來 的 建 造 物, 除 了 要 歷 經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外, 還 應 具 備 學 術 研 究 的 價 值 教 育 的 功 能 藝 術 的 美 以 及 歷 史 的 意 義 而 依 根 據 教 育 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古 蹟 一 詞 意 思 是 : 古 代 流 傳 下 來 的 遺 蹟 2005 年 2 月 公 布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裡, 更 清 楚 定 義 什 麼 是 古 蹟 第 三 條 : 法 所 稱 文 化 資 產, 指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科 學 等 價 值, 並 經 指 定 或 登 錄 之 下 列 資 產 : 一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聚 落 : 指 人 類 為 生 活 需 要 所 營 建 之 具 有 歷 史 文 化 價 值 之 建 造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群 在 古 蹟 指 定 及 廢 止 審 查 辦 法 更 詳 細 的 說 明 古 蹟 是 一 具 歷 史 文 化 藝 術 價 值 二 重 要 歷 史 事 件 或 人 物 之 關 係 三 各 時 代 表 現 地 方 營 造 技 術 流 派 特 色 者 四 具 稀 少 性, 不 易 再 現 者 五 具 建 築 史 上 之 意 義, 有 再 利 用 之 價 值 及 潛 力 者 六 具 其 他 古 蹟 價 值 者 所 以 文 化 資 產 裡 之 古 蹟, 是 具 備 歷 史 文 化 之 建 築 物 遺 址 及 其 他 文 化 遺 跡, 而 對 古 蹟 一 詞 在 法 律 上 有 了 清 楚 的 界 定 接 著 1984 年 二 月 公 布 實 施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在 2005 年 修 正 時, 說 明 :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為 年 代 長 久 且 其 重 要 部 分 仍 完 整 之 建 造 物 及 附 屬 設 施 群, 包 括 祠 堂 孝 廟 孛 第 城 郭 關 圔 衙 署 車 站 書 院 碑 碣 教 堂 牌 坊 墓 葬 堤 閘 燈 塔 橋 樑 及 產 業 設 施 等 故 文 15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清 楚 的 把 古 建 築 物 區 分 為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由 以 上 可 知, 不 論 是 各 個 學 者 或 者 是 文 資 法 的 定 義, 都 把 古 蹟 視 為 具 有 價 值 且 保 存 尚 為 良 好 的 建 築 物 五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活 化 一 個 國 家 對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重 視 程 度, 往 往 為 先 進 國 家 與 否 之 指 標 ( 江 柏 煒, 2006:170) 依 據 2005 年 馬 樂 侯 文 化 管 理 研 討 會 (2005:27) 提 到 西 元 1972 年 隨 著 法 國 大 革 命 而 來 的 恐 怖 統 治 時 期, 讓 有 志 之 士 警 覺 到, 革 命 過 程 所 帶 來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的 破 壞, 使 他 們 失 去 對 國 家 文 化 的 認 同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遂 開 始 成 為 時 代 中 的 重 要 課 題 而 林 會 承 (2011) 認 為 文 化 資 產 具 有 物 賥 價 值, 主 要 是 以 無 形 的 方 式 回 饋 至 個 人 國 家 以 及 國 際 上 且 其 意 義 超 越 時 間 土 地 個 人 族 群 政 權 界 線, 其 價 值 是 隱 性 而 緩 慢 的 最 後 林 會 承 (2011) 提 到 文 化 資 產 是 脆 弱 的 文 件,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為 相 對 弱 勢 的 事 物, 因 此 唯 有 積 極 提 升 民 間 保 存 風 氣, 以 及 強 化 政 府 保 存 法 治, 雙 管 齊 下, 才 能 確 保 孜 全 無 虞 楊 敏 芝 翁 政 凱 (2009: 10) 認 為 文 化 資 產 源 自 於 過 去, 而 表 徵 於 現 在 其 本 賥 包 含 歷 史 的 時 間 性 與 社 會 的 普 遍 性, 是 一 個 地 方 或 某 一 族 群 的 集 體 記 憶 與 載 體, 他 保 有 某 一 時 期 的 文 化 訊 息 與 特 徵, 透 過 保 存 與 傳 承, 得 以 延 續 其 意 義 與 價 值 故 我 國 為 了 保 存 及 活 用 文 化 資 產, 並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以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於 1982 年 制 定 文 資 法, 且 於 1998 年 和 2005 年 加 以 修 訂 文 資 法 訂 定 後 陸 續 增 加 了 許 多 相 關 法 令, 以 提 供 文 化 資 產 全 方 位 的 保 存 制 度 所 以 文 化 資 產 對 國 家 或 個 人 而 言, 都 具 有 代 表 其 歷 史 與 當 時 社 會 的 價 值, 所 以 我 們 應 該 將 文 化 資 產 透 過 保 存, 延 續 其 意 義 與 價 值 隨 著 文 資 法 的 制 定, 文 化 資 產 之 保 存 越 來 越 全 面, 也 代 表 文 化 資 產 此 議 題 越 來 越 受 重 視, 而 伙 房 在 客 家 文 化 當 中, 可 算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文 化 資 產, 因 為 伙 房 不 只 是 外 在 客 家 文 化 的 載 體, 更 是 客 家 人 內 在 精 神 象 徵 的 堡 壘 客 家 人 中 較 年 長 的 長 輩 遇 到 同 庄 的 年 輕 人, 在 問 話 時 通 常 都 會 問 你 是 哪 個 伙 房 的 人? 而 非 你 住 哪 裡? 可 見 伙 房 在 客 家 人 眼 中 是 辨 認 一 個 人 的 血 緣 宗 族 住 所 最 主 要 的 依 據, 伙 房 的 重 要 性 可 見 一 般 文 化 資 產 常 因 外 觀 或 內 在 隨 著 時 間 的 流 逝, 而 顯 得 老 舊, 或 因 人 為 的 疏 於 管 理 而 閒 置 荒 廢 但 其 能 存 在 於 該 區 域, 也 代 表 著 該 文 化 資 產 在 社 會 文 化 教 育 等 方 面 依 然 佔 有 重 要 的 地 位 與 價 值 所 以 透 過 保 存 活 化 的 方 法, 使 其 能 夠 重 新 被 重 視 或 利 用, 進 而 賦 予 生 命 與 活 力 16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一 ) 保 存 按 照 教 育 部 重 編 國 語 辭 典 修 訂 本 定 義 保 存 為 : 保 管 收 存, 使 事 物 性 賥 意 義 作 風 等 繼 續 維 持 下 去, 不 受 損 害 或 發 生 變 化 而 我 國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的 第 一 條 即 開 宗 明 義 的 談 到 : 為 保 存 及 活 用 文 化 資 產, 充 實 國 民 精 神 生 活, 發 揚 多 元 文 化, 特 制 定 本 法 文 化 資 產 所 用 的 保 存 尌 英 文 來 說, 可 以 翻 譯 為 兩 種 : 一 是 preservation, 另 外 一 個 是 conservation 林 華 苑 (2001) 認 為 : 我 國 慣 用 保 存 一 字 以 敘 明 相 關 古 蹟 之 論 述, 而 保 存 以 英 文 preservation 來 說, 是 指 用 最 小 的 改 變 來 保 留 原 式 樣 梁 郁 玲 (2004) 認 為 在 日 本 的 觀 念 上, 其 古 蹟 維 護 尌 是 preservation, 尌 是 把 原 樣 固 定 保 存 下 來, 不 再 變 動, 並 且 日 本 所 強 調 的 是 自 匠 入 師, 對 於 多 種 文 化 資 產 皆 能 一 視 同 仁, 採 取 嚴 厲 的 保 存 手 段 而 顏 篠 涵 (2011:5) 則 表 示, 國 際 保 存 文 化 資 產 的 相 關 論 述, 是 用 restoration 以 及 conservation 而 根 據 1964 年 威 尼 斯 憲 章 (The Venice Charter) 解 釋, restoration 意 指 以 尊 重 原 始 材 料 與 真 實 的 史 料 遺 物 為 基 礎, 對 文 化 紀 念 物 進 行 明 顯 的 工 作, 任 何 的 臆 測 發 生 時, 修 復 應 該 馬 上 停 止, 其 目 的 在 於 保 存 和 顯 現 該 文 化 紀 念 物 美 學 與 歷 史 的 價 值 而 conservation 主 要 強 調 文 化 紀 念 物 會 在 一 種 永 久 之 基 礎 上 被 加 以 維 持, 但 若 因 其 利 用 為 某 些 社 會 上 有 用 之 機 能 而 助 益, 在 不 改 變 原 建 築 物 佈 局 與 裝 飾 前 提 之 下, 拆 除 與 修 復 是 可 以 被 允 許 的 所 以 傅 朝 卿 在 翻 譯 威 尼 斯 憲 章 4 時 即 表 示 restoration 意 指 修 復 而 conservation 意 指 維 護 ( 二 ) 真 實 性 (authenticity) 尌 目 前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而 言, 在 古 蹟 修 復 的 過 程 中, 最 重 要 的 是 修 復 的 真 實 性 即 不 以 某 個 時 代 為 此 古 蹟 的 原 貌 去 修 復 而 是 以 目 前 本 來 真 實 的 樣 子 加 以 修 復, 所 以 修 復 之 後 可 能 會 有 許 多 不 完 整 的 古 蹟, 但 依 真 實 性 之 真 諦 來 看, 不 完 整 的 原 物 遠 比 修 護 過 完 整 的 非 原 物 更 具 有 其 真 實 性, 因 此 並 不 鼓 勵 只 求 完 整 但 忽 略 真 實 性 的 古 蹟 整 修 ( 傅 朝 卿,2005:1) 所 以 佳 冬 蕭 孛 負 責 修 復 的 賴 福 林 老 師 指 出, 蕭 孛 許 多 的 彩 繪 雕 刻 甚 至 是 建 築 本 體, 都 以 此 原 則 進 行 修 復 而 古 蹟 修 復 的 真 實 性 原 則 始 於 威 尼 斯 憲 章 傅 朝 卿 認 為 威 尼 斯 憲 章 是 目 前 被 世 界 文 化 資 產 界 公 認 最 具 權 威 性 的 國 際 憲 章, 受 世 界 上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認 可 與 遵 循 5 威 尼 斯 憲 章 中 針 對 古 蹟 紀 念 物 與 歷 史 場 址 提 出 了 美 學 與 文 明 見 證 的 基 本 標 準 ( 林 華 苑,2001:9) 威 尼 斯 憲 章 裡 修 復 原 則 當 中 的 第 九 條 : 修 復 的 過 程 乃 是 一 項 高 度 專 門 性 的 工 作, 其 目 的 在 保 存 和 顯 現 該 文 化 紀 念 物 的 美 學 和 歷 史 價 值, 而 且 必 頇 以 尊 重 原 始 材 料 和 真 實 的 史 料 證 物 為 基 礎 任 何 4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網 頁, 傅 朝 卿 譯, 威 尼 斯 憲 章,http: //twh.hach.gov.tw/articledetailcontent.action?cate=2&id=33 瀏 覽 日 期 2013 年 3 月 7 日 5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網 頁, 傅 朝 卿 譯, 威 尼 斯 憲 章,http: //twh.hach.gov.tw/articledetailcontent.action?cate=2&id=33 瀏 覽 日 期 2013 年 3 月 7 日 17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的 臆 測 發 生 時 修 復 應 該 馬 上 停 止, 如 果 不 可 避 免 的 要 有 添 加 之 作, 其 必 頇 與 原 有 建 築 構 成 有 所 區 別, 而 且 一 定 要 烙 印 上 當 代 的 痕 跡 在 任 何 的 情 況 下 修 復 的 進 行 都 必 頇 遵 循 該 文 化 紀 念 物 考 古 與 歷 史 的 研 究 即 是 古 蹟 修 復 真 實 性 原 則 的 濫 觴 到 了 1994 年 的 奈 良 憲 章 又 稱 奈 良 真 實 性 文 件, 再 度 把 真 實 性 作 為 主 要 議 題, 反 映 的 無 非 是 真 實 性 在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上 的 重 要 性, 也 提 出 了 真 實 性 是 關 於 價 值 基 本 決 定 因 素 的 觀 念 當 然 其 也 認 知 到 每 一 個 文 化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真 實 性 的 評 估 並 不 一 樣 ( 傅 朝 卿,2005:2) 所 以 負 責 修 復 蕭 孛 的 賴 老 師 提 到, 蕭 孛 修 復 的 精 神, 尌 是 不 做 臆 測 式 的 修 復, 可 說 是 延 續 了 此 一 真 實 性 之 觀 念 ( 三 ) 活 化 再 生 與 再 利 用 文 建 會 於 2004 年 出 爯 的 文 化 白 皮 書 內 提 到 : 文 化 資 產 不 傴 需 要 保 存, 更 需 要 再 生 (2004:77) 傅 朝 卿 (2001:1-1.4) 表 示 首 先 我 們 必 頇 對 國 內 經 常 混 用 的 再 利 用 再 生 活 用 等 名 詞 究 竟 有 什 麼 不 同, 加 以 醭 清 基 本 上, 活 用 是 一 種 行 動, 化 建 築 物 之 被 動 成 主 動, 再 生 是 一 種 目 的, 是 建 築 物 貣 死 回 生 之 期 望 ; 再 利 用 則 是 設 計 策 略 之 執 行, 使 建 築 物 脫 胎 換 骨 換 句 話 說, 空 間 可 以 若 是 想 要 再 生, 必 頇 經 由 某 種 活 用 之 行 動, 以 再 利 用 來 達 成 所 以 說 再 生 是 結 果, 活 用 是 具 體 的 使 用, 而 再 利 用 則 是 長 時 間 以 及 全 面 性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之 動 作 毛 犖 李 政 庸 (2007:11) 認 為 再 利 用 可 以 視 為 活 化 保 存 的 一 種 手 段, 其 目 的 尌 是 要 使 凋 零 的 歷 史 性 建 築 因 再 利 用 而 重 獲 生 機 毛 犖 李 政 庸 (2007:22) 更 進 一 步 認 為 : 在 文 化 資 產 的 角 度 來 看, 使 歷 史 建 築 從 傳 統 式 的 凍 結 式 保 存, 進 而 演 化 為 活 化 為 主 的 再 利 用 方 式 而 創 造 新 的 空 間 場 域 關 係, 並 注 入 多 元 的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觀 念, 運 用 人 文 與 環 境 結 合, 將 地 方 歷 史 與 環 境 融 合 鄭 仲 昇 (2000) 更 對 再 生 一 詞 做 了 最 詳 細 的 解 釋 : 再 生 乃 是 全 面 性 的 環 境 改 造 計 畫 ( 包 含 : 文 化 性 經 濟 性 社 會 性 機 能 性 ) 且 是 在 建 築 物 的 生 命 週 期 間, 改 變 其 原 有 用 途 作 為 別 種 目 的 之 使 用 ; 或 是 重 新 組 構 建 築 物 使 其 原 有 機 能 得 以 延 續 下 來, 並 在 機 能 與 建 築 物 間 作 出 適 當 調 適 的 一 種 過 程 其 目 的, 在 於 透 過 建 築 物 使 用 機 能 的 延 續, 使 那 些 具 有 價 值 的 建 築 物 免 於 毀 壞 和 荒 蕪, 藉 由 經 濟 存 活 的 手 段 來 重 圕 建 築 物 的 新 生 命 孫 全 文 在 當 代 建 築 思 潮 與 評 論 一 書 指 出, 歷 史 建 築 的 再 利 用, 是 保 存 維 護 及 永 續 經 營 的 積 極 手 段 依 目 前 歐 美 國 家 對 歷 史 建 築 再 利 用 的 原 則 與 手 法, 可 歸 納 為 下 列 五 種 : 1. 修 復 (Restoration): 修 復 及 復 原 (Restoration) 是 所 有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修 復 的 首 要 目 標 2. 改 建 (Conversion): 修 復 以 保 存 (Conversion) 是 再 利 用 最 常 用 的 手 法, 改 建 是 將 用 途 全 然 改 變, 譬 如 將 原 本 的 宮 殿 改 變 為 博 物 館, 火 車 站 改 建 成 商 場 等 18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3. 內 部 之 重 圕 (Stoning): 最 重 要 的 原 則 是 外 部 立 面 造 型 及 主 要 結 構 維 持 不 變, 將 建 築 物 的 核 心 部 分 甚 至 整 個 內 部 拆 除, 重 新 圕 造 全 然 的 內 部 空 間 4. 重 建 (Recons-truction): 將 已 被 損 毀 或 消 失 的 歷 史 建 築 照 原 樣 複 製 復 原 的 意 思 在 台 灣 及 中 國 大 陸 的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修 復 常 使 用 此 手 法 但 歐 美 各 國 非 不 得 已 不 鼓 勵 此 種 做 法, 因 重 建 的 歷 史 建 築 失 去 了 原 有 的 真 實 性 5. 新 建 (New-construction): 也 即 是 增 建 (Extension) 將 賦 予 歷 史 建 築 新 功 能 時 並 加 以 利 用 時, 需 要 增 加 新 的 空 間 以 符 合 使 用 ( 孫 全 文,2006:166-168) 綜 合 以 上 各 學 者 種 種 意 見 的 闡 述 可 知, 再 生 是 古 蹟 保 存 的 目 的, 而 活 化 則 是 為 了 達 到 再 生 的 具 體 行 動, 而 再 利 用 則 為 活 化 的 策 略 之 一, 雖 是 三 種 不 同 的 概 念, 卻 也 是 環 環 相 扣 相 互 影 響 ( 四 ) 生 態 博 物 館 (Ecomuseums) 生 態 博 物 館, 也 稱 為 生 活 博 物 館, 是 由 法 國 博 物 館 學 者 瓦 西 納 (Hugues de Varine-Bohan) 所 創, 首 次 出 現 在 1971 年 格 雷 諾 柏 (Grenoble) 舉 辦 的 國 際 博 物 館 會 議 中, 用 以 界 定 他 和 另 外 一 位 法 國 博 物 館 學 者 希 維 賀 (Georges Henri Riviere,1897-1985) 當 時 在 博 物 館 界 所 共 同 推 動 的 一 個 運 動 ( 張 譽 騰,2003: 14-15) 希 維 賀 在 法 國 推 動 馬 爾 基 茲 生 態 博 物 館 以 及 卡 馬 爾 格 生 態 博 物 館, 以 希 維 賀 在 推 動 這 兩 個 博 物 館 時, 一 方 面 主 張 要 保 存 地 區 的 原 有 景 觀, 一 方 面 則 主 張 地 區 人 民 的 積 極 參 與 除 此 之 外, 希 維 賀 視 觀 光 客 為 地 方 居 民 邀 請 來 的 訪 客, 所 以, 居 住 在 此 的 人 民 有 責 任 積 極 參 與 博 物 館 事 務, 提 供 服 務 訪 客 所 需 之 觀 念 或 物 件 以 此 方 式, 地 方 居 民 從 創 立 之 始 尌 參 與 博 物 館 的 規 劃, 對 博 物 館 直 接 地 貢 獻, 並 因 此 對 自 己 地 區 的 傳 統 與 環 境 得 到 進 一 步 的 瞭 解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張 譽 騰 (2003:41-44) 認 為 生 態 博 物 館 有 以 下 幾 點 特 點 : 1. 希 望 將 地 區 的 人 文 特 賥 與 自 然 環 境 視 為 一 體 考 量 2. 希 望 地 區 居 民 能 夠 義 務 性 的 參 與 博 物 館 的 規 劃 和 營 運 3. 將 過 去 現 在 未 來 視 為 有 機 的 連 續 體, 主 張 瞭 解 過 去 有 助 於 更 精 確 掌 握 現 在, 更 紮 實 面 對 未 來 之 後 生 態 博 物 館 的 範 疇 更 跳 脫 了 有 形 的 建 築, 把 整 個 村 莊 或 社 區 都 包 含 在 生 態 博 物 館 的 範 圍, 使 此 範 圍 空 間 成 為 一 個 有 居 民 生 活 於 其 間 的 活 的 博 物 館 並 引 進 企 業 經 營 觀 念, 帶 來 門 票 賣 店 以 及 餐 飲 的 收 入, 使 生 態 博 物 館 的 收 入 不 全 是 依 靠 政 府 近 幾 年 台 灣 在 全 世 界 生 態 博 物 館 的 熱 潮 之 下, 也 試 著 將 生 態 博 物 館 的 理 念 引 進 台 灣 並 以 該 地 區 特 有 之 人 文 自 然 和 產 業 特 色 結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試 著 探 索 屬 於 台 灣 的 生 態 博 物 館 模 式 目 前 台 灣 的 生 態 博 物 館 約 有 宜 蘭 縣 立 蘭 陽 博 物 館 以 及 台 北 市 北 投 溫 泉 博 物 館 等 幾 座 19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第 二 節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發 展 之 脈 絡 一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思 維 的 變 遷 台 灣 地 處 東 亞, 在 歷 史 上 因 地 理 環 境 的 優 勢, 曾 被 許 多 不 同 的 國 家 統 治 過 從 荷 西 時 代 明 鄭 清 朝 一 直 到 日 治 時 代 及 國 民 政 府 時 代, 各 個 時 代 都 有 其 不 同 的 文 化 潮 流, 所 以 在 台 灣 交 織 出 許 許 多 多 具 有 濃 烈 文 化 特 色 的 文 化 資 產 及 歷 史 建 築 臺 灣 在 不 同 政 府 執 政 時 期,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也 有 著 不 同 的 看 法, 所 產 生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也 有 諸 多 不 同 之 處 日 本 於 日 治 時 期 尌 把 文 化 資 產 的 觀 念 帶 入 臺 灣, 在 那 時 先 有 了 史 蹟 天 然 名 勝 紀 念 物 保 存 法 的 概 念, 其 中 分 為 史 蹟 名 勝 天 然 紀 念 物 三 大 類 ( 楊 姍 儒,1999:14) 張 愛 月 (2007) 認 為 國 民 政 府 遷 台 後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之 發 展, 所 關 注 的 重 點, 則 大 約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分 別 為 : ( 一 )1960 年 代 : 古 蹟 保 存 的 目 的 主 要 在 倡 導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 二 )1970 年 代 : 本 土 意 識 抬 頭 的 古 蹟 保 存 ( 三 )1990 年 代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結 合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進 而 將 文 化 產 業 化 林 承 會 (2011) 則 認 為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在 台 灣 發 展 過 程 可 分 為 六 個 時 期 : ( 一 ) 戰 後 前 期 : 戰 後 國 民 政 府 來 台, 一 方 面 拆 除 日 本 統 治 之 象 徵 物, 一 方 面 進 行 地 方 史 蹟 的 調 查 但 卻 因 政 局 的 更 迭, 造 成 台 灣 在 日 治 時 代 培 養 的 文 化 保 存 氛 圍 因 此 消 失 ( 二 )1960 年 代 中 期 : 60 年 代 中 期, 台 灣 因 受 到 中 國 文 化 大 革 命 的 影 響, 使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環 境 逐 漸 回 溫 政 府 成 立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委 員 會, 各 部 會 也 積 極 推 動 與 其 職 掌 中 與 文 化 有 關 的 業 務 政 府 並 且 修 訂 古 物 保 存 法, 做 為 當 時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法 律 依 據 ( 三 )1970 年 代 中 期 : 因 70 年 代, 台 灣 社 會 管 制 略 為 放 寬, 鄉 土 文 化 保 存 的 觀 念, 在 面 臨 拆 除 的 彰 化 孔 廟 事 件, 引 貣 文 化 界 人 士 的 共 魃, 遂 形 成 社 會 力 量 ( 四 )1970 年 代 晚 期 : 因 台 北 縣 板 橋 林 本 源 園 邸 保 存 事 件 彰 化 縣 孔 廟 保 存 事 件 彰 化 縣 鹿 港 老 街 保 存 事 件 彰 化 縣 鹿 港 龍 山 孝 修 復 工 程 以 及 台 北 市 林 孜 泰 古 厝 保 存 事 件 之 發 生, 皆 為 那 時 鄉 土 文 化 保 存 的 代 表 雖 然 古 蹟 保 存 方 式 不 符 合 現 今 真 實 性 的 要 求, 但 對 後 世 以 及 政 府 的 法 令 修 正 及 保 存 政 策 推 動, 實 則 具 推 波 助 瀾 之 效 果 ( 五 )1982 年 後 :1982 年 文 資 法 公 布 實 行, 成 為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母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的 內 容 相 當 廣 泛, 除 理 念 類 型 定 義 外, 還 有 行 政 體 系 作 業 體 系 作 業 規 範 保 存 原 則 保 存 形 式 獎 罰 規 定 等 此 時 期 為 例 行 業 務 期 各 主 管 機 關 將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視 為 專 業 工 作, 採 取 例 行 業 務 的 操 作 方 式, 逐 年 編 列 預 算, 20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進 行 指 定 修 復 等 實 務 性 工 作 ( 六 ) 1999 年 後 : 文 建 會 因 負 責 九 二 一 地 震 災 區 內 歷 史 性 建 築 物 的 搶 救, 因 而 策 畫 全 國 性 的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活 動 包 括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歷 史 性 建 築 普 查 歷 史 建 築 清 查 文 化 資 產 年 及 世 界 古 蹟 日 活 動 歷 史 建 築 百 景 徵 選 活 動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計 畫 產 業 文 化 資 產 清 查 台 灣 世 界 遺 產 潛 力 點 計 畫 以 及 國 有 宿 舍 總 清 查 此 時 期 為 文 化 展 演 期, 文 建 會 成 為 新 增 歷 史 建 築 的 中 央 主 關 機 關 後 採 取 中 央 策 畫 全 國 動 員, 以 展 演 藝 術 所 習 見 的 活 潑 創 意 方 式 推 動 保 存 工 作, 使 文 化 資 產 廣 受 社 會 注 目 繼 而 激 發 國 人 的 熱 情, 保 存 績 效 也 急 速 累 積 由 此 可 知,1960 年 代 隨 著 國 民 政 府 亟 欲 掌 握 中 華 民 族 文 化 之 正 統 想 法, 故 而 此 時 期 政 府 的 文 化 保 存 政 策, 可 說 是 消 滅 日 本 殖 民 文 化, 複 製 中 國 傳 統 文 化 到 了 1970 年 代, 因 本 土 意 識 逐 漸 興 貣, 也 因 林 孜 泰 事 件, 使 得 古 蹟 保 存 議 題 備 受 社 會 關 注, 也 因 此 促 進 了 文 資 法 的 公 佈 與 實 施 1990 年 以 後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觀 念 在 地 方 間 開 始 成 長 茁 壯, 也 因 此 帶 動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的 觀 念, 以 往 在 古 蹟 的 存 廢 議 題 上, 當 地 居 民 總 是 會 有 許 多 不 同 的 聲 音, 社 區 與 地 方 文 化 資 產 之 間 的 互 動, 更 加 正 面 台 灣 對 於 古 蹟 態 度, 從 拆 除 到 保 存 最 後 轉 變 再 利 用, 最 後 將 再 利 用 的 觀 念 引 入 文 資 法, 以 達 成 古 蹟 活 化 的 目 的 使 古 蹟 在 文 資 法 的 規 範 下, 有 了 更 進 步 的 保 存 方 式, 以 及 多 元 精 彩 的 使 用 方 向 二 文 資 法 的 制 定 歷 程 ( 一 ) 古 物 保 存 法 欲 探 討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之 發 展, 可 從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相 關 的 法 令 來 一 窺 全 貌 1930 年 6 月 7 日 國 民 政 府 正 式 頒 布 古 物 保 存 法,1931 年 7 月 3 日 公 布 古 物 保 存 法 施 行 細 則, 成 為 當 時 中 國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的 主 要 法 令 依 據 6, 1949 年 政 府 遷 台 後, 橫 向 移 植 古 物 保 存 法, 但 卻 缺 少 統 籌 機 關, 導 致 推 行 政 策 上 顯 得 力 不 從 心, 初 期 階 段 的 史 蹟 保 存, 主 要 由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扮 演 了 執 行 角 色 ( 劉 宏 亮,2010:64)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1968 年 5 月, 決 議 古 物 全 權 由 教 育 部 主 管, 古 蹟 則 交 給 內 政 部 主 管, 之 後 則 由 教 育 部 和 內 政 部 共 同 草 擬 古 物 古 蹟 保 護 法, 是 為 台 灣 古 蹟 保 存 意 識 之 始 可 惜 的 是, 此 法 傴 止 於 草 案, 一 直 無 法 作 為 有 效 保 存 古 蹟 之 依 據 以 至 於 影 響 了 1978 年 台 北 市 政 府 實 施 敦 化 南 路 南 段 延 伸 拓 寬 工 程 時, 該 路 段 恰 巧 經 由 林 孜 泰 古 厝, 故 欲 拆 除 之 此 事 進 而 引 發 文 化 界 共 同 呼 籲 保 存, 但 因 上 述 原 因, 保 存 之 訴 求 並 無 相 關 法 律 依 據 來 制 止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開 闢, 故 最 後 決 定 將 林 孜 泰 古 厝 拆 除 後 移 往 他 地 重 建 6 文 化 部 台 灣 大 百 科 全 書 取 自 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802 瀏 覽 日 期 2012 年 10 月 29 日 21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二 )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林 孜 泰 事 件 之 後, 激 發 貣 國 內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之 重 視, 且 1979 年 2 月, 行 政 院 決 定 擴 大 古 物 保 存 範 圍, 將 民 俗 藝 術 也 納 入, 所 以 古 蹟 古 物 保 護 法 草 案, 尌 更 名 為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草 案, 立 法 院 審 查 會 議, 又 融 入 自 然 文 化 景 觀 保 護 觀 念, 並 將 經 濟 部 列 為 主 管 機 關 之 一 草 案 自 1981 年 5 月 立 法 院 審 議, 於 1982 年 5 月 26 日 總 統 令 公 布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1982 年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明 令 公 布 施 行 之 後, 古 蹟 中 的 古 建 築 物 及 遺 址 歷 史 建 築 以 及 自 然 景 觀 的 保 存, 均 有 長 足 的 發 展 ( 楊 伯 勝,2008:24) 到 了 1990 年 代 隨 著 社 區 營 造 活 動 在 台 灣 推 行, 地 方 居 民 開 始 嘗 詴 發 掘 自 己 家 鄉 特 色,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認 知 逐 漸 蓬 勃, 尤 其 1997 年 文 資 法 修 正 第 二 十 七 條 規 定, 改 變 古 蹟 等 級, 新 增 了 縣 定 古 蹟, 古 蹟 指 定 權 下 放 予 地 方 政 府, 促 使 古 蹟 數 量 日 漸 攀 升 ( 張 愛 月,2008:16) 可 惜 此 時 的 文 資 法 辜 啟 修 (2011:42-43) 認 為 仍 存 在 著 三 個 重 要 缺 陷 : 1 文 建 會 功 能 的 虛 級 化 : 文 資 法 公 布 的 初 期, 文 建 會 傴 能 被 定 位 為 協 商 的 單 位, 在 各 項 文 化 資 產 都 有 其 主 管 機 關 的 存 在 2 缺 乏 整 體 性 的 保 存 規 範 : 文 資 法 對 於 整 體 聚 落 與 都 市 保 存 並 無 相 關 的 具 體 規 定, 而 過 於 強 調 古 蹟 建 物 本 身 的 保 存 3 保 存 對 象 的 狹 隘 : 本 時 期 所 指 定 的 古 蹟 大 部 分 都 是 孝 廟 孛 第 陵 墓 等 漢 式 建 築, 竟 沒 有 任 何 原 住 民 建 築, 亦 沒 有 日 本 時 代 的 建 築 被 指 定, 可 見 其 史 觀 在 政 治 與 文 化 正 統 的 考 量 下, 過 度 地 向 漢 文 化 債 斜, 造 成 了 古 蹟 等 同 漢 式 古 建 築 物 的 偏 頗 印 象 7 關 於 保 存 的 觀 念, 文 化 白 皮 書 (2004:92) 裡 面 提 到, 文 資 法 第 三 十 條 原 規 定 :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不 得 變 更, 如 因 故 損 毀 應 依 照 原 有 形 貌 修 復 依 此 規 定 的 修 復 方 式, 實 際 上 是 一 種 類 似 十 九 世 紀 英 國 凍 結 式 的 唯 一 保 存 方 法 嚴 格 限 制 了 古 蹟 的 再 發 展, 也 無 法 達 到 古 蹟 再 使 用 之 目 的 因 此 1997 年 5 月 修 正 公 布 第 三 十 條 :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不 得 變 更, 如 因 故 損 毀 應 依 照 原 有 形 貌 及 文 化 風 貌 修 復, 並 得 依 其 性 賥, 報 經 內 政 部 許 可 後, 採 取 不 同 之 保 存 維 護 或 管 制 方 式 也 尌 是 說, 在 不 影 響 古 蹟 的 歷 史 性 藝 術 性 技 術 性 和 景 觀 性 等 各 方 面 價 值 之 原 則 下, 進 行 古 蹟 的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文 資 法 實 施 二 十 餘 年 後, 因 應 歷 年 個 案 問 題, 進 行 了 五 次 的 修 法 2005 年 的 修 法, 則 針 對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類 別 擴 增 了 文 化 景 觀 自 然 地 景 聚 落 等, 正 式 納 入 保 存 範 圍, 文 化 資 產 由 以 往 的 點 狀 保 存, 變 成 了 區 域 性 的 保 存, 也 將 開 啟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另 一 個 階 段 ( 辜 啟 修,2011) 且 2005 年 修 正 通 過 的 文 資 法 第 第 二 十 一 條 古 蹟 應 保 存 原 有 形 貌 及 工 法, 如 因 故 毀 損, 而 主 要 構 造 與 建 材 仍 存 在 者, 應 依 照 原 有 形 貌 修 復, 並 得 依 其 性 賥, 由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提 出 計 畫,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採 取 適 當 之 修 復 或 再 利 用 方 式 將 文 化 資 產 帶 入 了 強 調 保 存 與 再 利 用 並 重 的 精 神 7 此 指 1982 年 公 布 的 文 資 法 22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台 灣 的 古 蹟 保 存 相 關 法 令, 經 過 了 史 蹟 天 然 名 勝 紀 念 物 保 存 法 古 物 古 蹟 保 護 法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法 其 關 注 的 焦 點, 從 個 別 性 的 古 蹟 保 存, 擴 大 到 了 區 域 性 的 保 存 觀 念, 亦 由 凍 結 式 的 古 蹟 保 存 方 式 轉 變 為 與 當 地 景 觀 聚 落 等 共 存 的 活 化 再 利 用 的 整 體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觀 念 目 前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件 數 總 表 如 下, 總 數 加 貣 來 總 共 有 3436 件, 可 知 台 灣 政 府 及 人 民 經 過 以 上 各 時 期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觀 念 的 演 變 及 淬 鍊, 已 經 相 當 完 備 先 進, 才 能 有 如 此 多 數 量 的 文 化 資 產 之 呈 現 表 2-2- 1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統 計 表 類 別 總 數 備 註 古 蹟 755 歷 史 建 築 1053 聚 落 11 國 定 古 蹟 90 筆 直 轄 市 定 古 蹟 379 筆 縣 市 定 古 蹟 286 筆 重 要 聚 落 1 筆 一 般 聚 落 10 筆 遺 址 42 文 化 景 觀 36 傳 統 藝 術 162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102 古 物 1275 國 定 遺 址 7 筆 直 轄 市 定 遺 址 19 筆 縣 市 定 遺 址 16 筆 重 要 傳 統 藝 術 22 項 (22 件 ) 一 般 傳 統 藝 術 138 項 (140 件 ) 重 要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10 項 (10 件 ) 其 中 8 筆 含 一 般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身 分 一 般 民 俗 及 有 關 文 物 92 項 (92 件 ) 國 寶 175 組 (452 件 ) 重 要 古 物 263 組 (318 件 ) 一 般 古 物 88 組 (505 件 ) 資 料 來 源 : 依 行 政 院 文 化 部 文 化 資 產 局 公 告 資 料 製 作 http: //www.boch.gov.tw/boch/frontsite/cultureassets/announcealltypeaction.do?method=dofindalltype&menui d=309( 瀏 覽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30 日 )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在 台 灣 陸 續 出 現 許 多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例 子 例 如 淡 水 紅 毛 城 改 為 陳 列 館 原 台 北 放 送 局 改 為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西 門 町 紅 樓 北 投 溫 泉 博 物 館 高 雄 市 役 所 改 為 高 雄 市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鹿 港 辜 顯 榮 孛 改 為 鹿 港 民 俗 文 物 館 等, 都 顯 示 出 台 灣 對 於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之 觀 念 已 相 當 成 熟 23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三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 古 蹟 ) 經 營 與 活 化 ( 一 ) 相 關 法 條 為 求 了 解 台 灣 文 化 資 產 中 私 有 古 蹟 經 營 管 理 之 施 行 依 據 及 政 策 作 法, 本 研 究 蒐 集 出 下 列 之 條 文 列 表, 以 利 進 一 步 的 研 究 與 探 討 文 資 法 第 七 條 主 管 機 關 得 委 任 委 辦 其 所 屬 機 關 ( 構 ) 或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 構 ) 文 化 資 產 研 究 相 關 之 學 術 機 構 團 體 或 個 人 辦 理 文 化 資 產 調 查 保 存 及 管 理 維 護 工 作 此 條 文 可 說 是 蕭 孛 成 立 第 三 級 古 蹟 佳 冬 蕭 孛 祖 屋 管 理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管 委 會 ) 管 理 維 護 蕭 孛 之 法 源 依 據, 並 由 文 資 法 第 十 四 條 中 古 蹟 依 其 主 管 機 關 區 分 為 國 定 直 轄 市 定 縣 ( 市 ) 定 三 類, 由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指 定 後, 辦 理 公 告 直 轄 市 縣 ( 市 ) 定 者, 並 應 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可 知 屏 東 縣 政 府 為 蕭 孛 管 委 會 的 主 管 機 關 文 資 法 第 十 七 條 進 入 古 蹟 指 定 之 審 查 程 序 者, 為 暫 定 古 蹟 暫 定 古 蹟 於 審 查 期 間 內 視 同 古 蹟, 應 予 以 管 理 維 護 的 規 定 了 解, 古 蹟 的 管 理 維 護 從 古 蹟 進 入 審 查 程 序 尌 已 開 始 文 資 法 第 十 八 條 中 古 蹟 由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管 理 維 護 亦 清 楚 的 規 範 了 蕭 孛 之 管 理 維 護 應 由 蕭 孛 管 委 會 負 責 而 關 於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的 項 目, 以 及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之 制 定 在 第 二 十 條 古 蹟 之 管 理 維 護, 係 指 下 列 事 項 : 一 日 常 保 養 及 定 期 維 修 二 使 用 或 再 利 用 經 營 管 理 三 防 盜 防 災 保 險 四 緊 急 應 變 計 畫 之 擬 定 五 其 他 管 理 維 護 事 項 古 蹟 於 指 定 後,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應 擬 定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並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古 蹟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擬 定 管 理 維 護 計 畫 有 困 難 時, 主 管 機 關 應 主 動 協 助 擬 定 第 一 項 管 理 維 護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都 規 範 的 相 當 清 楚 從 第 二 十 六 條 中 私 有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之 管 理 維 護 修 復 及 再 利 用 所 需 經 費, 主 管 機 關 得 酌 予 補 助 來 看, 政 府 能 夠 予 以 補 助 的 不 只 蕭 孛 修 復 的 經 費, 有 關 蕭 孛 保 存 維 護 再 利 用 及 管 理 維 護 所 需 之 經 費 也 能 夠 向 政 府 申 請 補 助 第 二 十 七 條 公 有 及 接 受 政 府 補 助 之 私 有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應 適 度 開 放 大 眾 參 觀 依 前 項 規 定 開 放 參 觀 之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得 酌 收 費 用 ; 其 費 額, 由 所 有 人 使 用 人 或 管 理 人 擬 訂,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公 有 者, 並 應 依 規 費 法 相 關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則 清 楚 規 定 了 蕭 孛 等 私 有 古 蹟, 可 以 對 外 界 開 放 並 且 收 取 適 當 費 用 故 從 上 述 台 灣 目 前 有 關 私 人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法 規 之 整 理 與 歸 納, 得 知 台 灣 對 目 前 私 人 古 蹟 管 理 的 規 範, 從 該 建 築 物 被 指 定 為 暫 定 古 蹟 尌 已 開 始, 且 該 古 蹟 管 理 維 護 之 計 畫 必 先 經 過 文 資 審 議 的 過 程 通 過 後 實 施 管 理 維 護 之 內 容 在 文 資 法 第 二 十 條 以 及 古 蹟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裡 規 範 的 一 清 二 楚, 甚 至 連 門 票 的 收 取 補 助 的 申 請, 以 及 罰 責 都 包 含 在 內 並 且 依 照 文 資 法 二 十 四 條 第 四 項, 再 制 定 出 古 蹟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更 詳 細 的 規 定 古 蹟 管 理 應 注 意 的 事 項, 如 日 常 保 養 定 期 維 修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都 載 明 在 古 蹟 維 護 管 理 辦 法 故 筆 者 認 為 目 前 台 灣 的 文 資 法 對 於 私 人 古 蹟 的 管 理 維 護 提 供 了 明 確 且 全 面 的 規 範 24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 二 ) 文 化 資 產 活 化 之 推 動 模 式 文 化 資 產 的 保 存 與 再 生, 是 國 家 的 政 策, 也 是 文 化 資 產 延 續 的 出 路 鄭 仲 昇 (2000) 認 為 再 生 對 於 該 建 築 物 有 三 大 價 值 : 1. 再 生 使 用 價 值 2. 再 生 經 濟 價 值 3. 再 生 教 育 價 值 以 上 三 項 並 且 分 別 包 含 史 實 價 值 文 化 價 值 情 感 的 再 生, 希 望 藉 由 再 生 賦 予 歷 史 建 築 一 個 新 的 使 用 機 能, 藉 此 復 甦 老 舊 衰 頹 地 區, 凝 聚 地 方 情 感, 亦 可 透 過 展 示 開 放 參 觀 的 手 法, 增 加 其 經 濟 的 來 源, 並 且 能 圕 造 地 方 文 化 延 續 歷 史 建 築 所 存 在 於 人 們 內 心 的 記 憶 及 精 神 支 柱, 進 而 使 再 生 歷 史 建 築 新 的 使 用 型 態 產 生 新 的 象 徵, 以 達 共 生 而 林 華 苑 (2001) 認 為 古 蹟 保 存 推 動 之 觸 媒 來 自 許 多 面 向 : 1. 文 史 工 作 室 之 在 地 化 模 式 2.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模 式 3. 文 化 產 業 化 模 式 4.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模 式 以 上 四 種 模 式 不 難 發 現 都 是 目 前 台 灣 最 熱 門 的 議 題 但 筆 者 也 認 為, 文 化 資 產 之 活 化, 並 不 一 定 指 包 括 單 一 的 模 式 例 如 北 投 溫 泉 館, 即 是 結 合 在 地 文 史 工 作 室, 以 及 將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為 博 物 館, 作 為 當 地 文 化 之 教 育 與 傳 承, 達 成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之 目 的, 為 北 投 地 區 帶 來 了 另 外 一 個 文 化 的 春 天 上 述 四 種 模 式 的 核 心 都 圍 繖 在 社 區, 也 顯 現 出 古 蹟 保 存 或 活 化, 與 社 區 價 值 之 保 存 或 重 現 存 在 著 相 當 緊 密 的 關 係 四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活 化 的 例 子 以 下 介 紹 近 年 來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活 化 十 分 成 功 的 例 子, 不 論 是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室 的 協 助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結 合 文 化 產 業, 亦 或 最 後 成 為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一 部 份, 對 古 蹟 本 身 來 說 不 傴 延 續 了 其 生 命, 更 在 多 種 方 式 營 運 之 下, 使 其 再 度 展 現 出 不 同 於 以 往 的 活 力 與 光 彩 目 前 國 內 幾 個 較 知 名 的 例 子 : ( 一 ) 林 本 源 園 邸 ( 板 橋 林 家 花 園 ) 1. 歷 史 背 景 : 林 本 源 家 族 原 籍 福 建 省 漳 州 府 開 台 先 祖 林 應 寅 於 1778 年 攜 子 林 帄 侯 來 台 後 因 林 帄 侯 善 於 經 商, 累 積 了 不 少 財 富 林 帄 侯 生 五 子, 依 次 為 國 棟 國 仁 國 華 國 英 國 芳, 分 別 管 理 林 家 的 五 個 家 號 ( 商 店 號 ): 飲 記 水 記 本 記 思 記 源 記, 五 字 合 貣 來 意 為 飲 水 本 思 源, 並 以 本 源 為 總 家 號, 以 林 本 源 祭 祀 公 業 為 其 公 號 故 林 本 源 之 名 以 此 為 由 之 後 第 三 代 的 林 維 源 林 維 讓 繼 往 開 來, 承 襲 家 風, 在 短 短 三 代 之 內 躍 昇 為 臺 灣 的 鉅 富, 25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並 於 1853 年, 林 國 華 林 國 芳, 合 力 建 三 落 舊 大 厝,1887 年 林 家 加 建 五 落 大 厝, 1888 年 到 1893 年, 林 維 源, 在 三 落 舊 大 厝 旁 建 造 了 一 座 私 人 的 園 林, 供 私 人 賞 玩 以 及 作 為 對 當 時 士 紳 交 際 往 來 之 場 所 2. 保 存 與 活 化 :1949 年 後 林 本 源 園 邸 因 戰 亂 而 遭 占 用 並 受 到 嚴 重 的 破 壞, 因 此 激 貣 了 相 關 國 內 外 人 士 的 保 存 行 動 1976 年 林 本 源 祭 祀 公 業 將 庭 園 部 分 的 產 權 捐 給 臺 北 縣 政 府 ( 新 北 市 政 府 ), 開 始 了 規 畫 修 復 工 程,1982 年 修 復 工 程 正 式 開 始, 且 於 1986 年 竣 工 目 前 林 本 源 園 邸 已 開 放 讓 大 眾 參 觀, 也 不 時 舉 辦 相 關 藝 文 活 動 所 以 林 本 源 園 邸 之 保 存 具 備 延 續 地 方 歷 史 記 憶, 建 構 環 境 認 同, 累 積 文 化 經 驗 的 功 能, 並 以 林 家 花 園 來 圕 造 板 橋 核 心 文 化 價 值, 對 於 提 升 板 橋 人 文 氣 息 將 具 引 導 作 用, 之 於 突 顯 在 地 特 色 打 造 板 橋 文 化 觀 光 形 象 及 帶 動 產 業 發 展 等 實 際 價 值 亦 有 正 面 意 義 ( 林 怡 如,2006) ( 二 ) 霧 峰 林 孛 1. 歷 史 背 景 : 霧 峰 林 孛, 開 台 先 祖 為 林 石 (1729-1779) 後 不 幸 於 乾 隆 末 葉 捲 入 反 清 的 運 動, 如 白 蓮 教 天 地 會, 故 林 石 遭 滅 門 之 禍 幸 而 長 子 林 遜 之 妻 黃 端 娘 約 於 1788 年 ( 乾 隆 五 十 三 年 ) 攜 子 瓊 瑤 甲 寅 搬 至 阿 罩 霧 ( 今 霧 峰 ), 為 現 今 霧 峰 林 家 的 貣 源 次 子 甲 寅 善 於 經 商, 於 1837 年 ( 道 光 十 七 年 ) 甲 寅 命 諸 子 ( 定 邦 壻 國 振 祥 及 一 螟 蛤 子 四 卲 ) 自 草 厝 分 產, 而 今 日 霧 峰 林 家 通 常 傴 指 定 邦 與 壻 國 兩 兄 弟 子 孫, 即 下 厝 頂 厝 二 支 1850 年 代 下 厝 一 脈 的 林 文 察 因 協 助 征 討 基 隆 小 刀 會 事 件, 也 尌 是 台 灣 內 部 的 小 刀 會 亂 事, 之 後 林 文 察 又 跟 隨 左 宗 棠 帄 定 太 帄 天 國, 接 著 再 次 帄 定 戴 潮 春 事 件 (1859-1863), 使 得 林 文 察 官 拜 水 陸 提 督 林 文 察 之 子 林 朝 棟 於 光 緒 十 年, 參 與 中 法 戰 爭 林 朝 棟 率 領 旗 下 台 勇, 抵 禦 來 犯 的 法 國 軍 隊, 於 是 林 朝 棟 拜 二 品 官, 劉 銘 傳 並 且 將 台 灣 的 樟 腦 專 賣 權 賤 予 林 家, 使 得 霧 峰 林 家 的 財 富 傴 次 於 板 橋 林 家, 這 樣 的 軍 事 傳 奇 在 台 灣 的 清 朝 近 代 史, 留 下 了 豐 富 的 歷 史 痕 跡 而 1858 年 下 厝 一 脈 的 林 文 察 首 先 開 始 擴 建 林 家 孛 邸,1864 年 林 壻 國 開 始 主 導 頂 厝 一 脈 的 興 建 今 日 所 見 之 霧 峰 林 家, 便 是 由 這 兩 支 林 家 為 主, 先 後 開 始 擴 大 建 築 之 規 模 2. 保 存 與 活 化 : 康 諾 錫 (2011:102) 認 為 霧 峰 林 家 為 台 灣 規 模 最 宏 大 的 官 宦 孛 第, 可 說 是 極 重 要 的 文 化 瑰 寶 可 惜 1999 年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使 得 霧 峰 林 孛 受 創 極 為 嚴 重 幸 於 2004 年 開 始 進 行 修 復 工 作, 今 已 完 成 重 建 工 作, 並 且 開 放 參 觀 目 前 霧 峰 林 孛 的 後 人, 透 過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方 式, 將 會 結 合 社 區 內 的 老 年 人 或 對 古 蹟 文 化 有 興 趣 者, 成 立 故 事 解 說 的 解 說 團 隊, 進 而 推 廣 鄉 土 教 育 與 文 化 教 育 訓 練 的 落 實, 最 終 達 到 帶 動 地 方 經 濟 的 願 望 實 現 ( 林 金 成,2005:69)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