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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儒 毅 律 师 事 务 所 Confuway Law Firm 关 于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杭 州 市 潮 王 路 225 号 红 石 中 央 大 厦 506 室 电 话 :0571-8837 1688 传 真 :0571-8837 1699

目 录 释 义... 3 一 本 次 挂 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8 二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8 三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9 四 公 司 的 设 立... 13 五 公 司 的 独 立 性... 15 六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18 七 公 司 的 股 本 及 其 演 变... 37 八 公 司 的 业 务... 54 九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59 十 公 司 的 主 要 财 产... 68 十 一 公 司 的 重 大 债 权 债 务... 78 十 二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变 化 及 收 购 兼 并... 85 十 三 公 司 章 程 的 制 定 与 修 改... 86 十 四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87 十 五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变 化... 88 十 六 公 司 的 税 务... 91 十 七 公 司 的 环 境 保 护 和 产 品 质 量 技 术 等 标 准... 95 十 八 诉 讼 仲 裁 或 行 政 处 罚... 111 十 九 劳 动 用 工 劳 动 保 护 与 社 会 保 险... 112 二 十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问 题... 113 二 十 一 本 次 挂 牌 的 总 体 结 论 性 意 见... 117 2

释 义 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内, 除 非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下 述 涵 义 : 1. 科 润 电 力 或 公 司 指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科 润 有 限 指 浙 江 科 润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前 身 江 山 科 润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3. 光 润 电 力 指 浙 江 光 润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4. 湖 州 泰 灵 指 湖 州 泰 灵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5.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指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6. 三 润 自 动 化 指 浙 江 三 润 自 动 化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7. 科 润 泵 业 指 浙 江 科 润 泵 业 有 限 公 司 8. 湖 州 分 公 司 指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湖 州 分 公 司 9. 杭 州 分 公 司 指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杭 州 分 公 司 10. 甘 肃 分 公 司 指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甘 肃 分 公 司 11. 本 次 挂 牌 指 公 司 申 请 其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12.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3.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14.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5.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指 衢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3

16.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指 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17. 天 健 指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18. 新 时 代 证 券 或 主 办 券 商 指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19. 儒 毅 或 本 所 指 浙 江 儒 毅 律 师 事 务 所 公 司 申 请 本 次 挂 牌 披 露 的 会 计 报 表 报 告 20. 报 告 期 指 期, 即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王 荣 王 隆 英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签 订 的 21. 发 起 人 协 议 指 关 于 共 同 发 起 设 立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仅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22. 中 国 指 的 目 的, 不 包 括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和 台 湾 地 区 23. 公 司 章 程 指 根 据 上 下 文 义 所 需, 指 当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24.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25. 票 据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票 据 法 26. 业 务 规 则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27. 审 计 报 告 指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天 4

健 审 [2015]6216 号 ) 28.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指 公 司 为 本 次 挂 牌 而 编 制 的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浙 江 儒 毅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29.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30. 元 指 中 国 的 法 定 货 币 单 位 人 民 币 元 5

浙 江 儒 毅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 儒 律 法 [2015]217 号 致 :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儒 毅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儒 毅 或 本 所 ) 接 受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科 润 电 力 或 公 司 ) 委 托, 作 为 公 司 申 请 其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 并 公 开 转 让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挂 牌 )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 业 务 规 则 )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的 有 关 规 定, 就 本 次 挂 牌 事 宜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儒 毅 依 据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和 落 实 了 查 验 计 划, 亲 自 收 集 证 据 材 料, 查 阅 了 按 规 定 需 要 查 阅 的 文 件 以 及 儒 毅 认 为 必 须 查 阅 的 其 他 文 件 在 公 司 保 证 提 供 了 儒 毅 为 出 具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要 求 其 提 供 的 原 始 书 面 材 料 副 本 材 料 复 印 材 料 确 认 函 或 证 明, 提 供 给 儒 毅 的 文 件 和 材 料 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和 有 效 的, 并 无 隐 瞒 记 载 虚 假 陈 述 和 重 大 遗 漏 之 处, 且 文 件 材 料 为 副 本 或 复 印 件 的, 其 与 原 件 一 致 和 相 符 的 基 础 上, 儒 毅 合 理 充 分 地 运 用 了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面 谈 书 面 审 查 实 地 调 查 查 询 等 方 式 进 行 了 查 验, 对 有 关 事 实 进 行 了 查 证 和 确 认 儒 毅 及 经 办 律 师 依 据 证 券 法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6

管 理 办 法 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法 律 业 务 执 业 规 则 ( 试 行 ) 等 规 定 及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以 前 已 经 发 生 或 者 存 在 的 事 实, 严 格 履 行 了 法 定 职 责, 遵 循 了 勤 勉 尽 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核 查 验 证, 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认 定 的 事 实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所 发 表 的 结 论 性 意 见 合 法 准 确,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儒 毅 仅 就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法 律 问 题 发 表 意 见, 且 仅 根 据 现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 法 律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并 不 依 据 任 何 中 国 境 外 法 律 发 表 法 律 意 见 儒 毅 不 对 有 关 会 计 审 计 及 资 产 评 估 等 非 法 律 专 业 事 项 发 表 意 见, 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对 有 关 会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和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的 某 些 数 据 和 结 论 进 行 引 述 时, 已 履 行 了 必 要 的 注 意 义 务, 但 该 等 引 述 并 不 视 为 儒 毅 对 这 些 数 据 结 论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作 出 任 何 明 示 或 默 示 的 保 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公 司 为 本 次 挂 牌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儒 毅 同 意 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司 申 请 本 次 挂 牌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儒 毅 同 意 公 司 在 其 为 本 次 挂 牌 而 编 制 的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 以 下 简 称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 中 自 行 引 用 或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的 审 核 要 求 引 用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相 关 内 容, 但 公 司 作 上 述 引 用 时, 不 得 因 引 用 而 导 致 法 律 上 的 歧 义 或 曲 解 本 所 按 照 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 务 标 准 道 德 规 范 和 勤 勉 尽 责 精 神,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如 下 : 7

一 本 次 挂 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 一 ) 董 事 会 通 过 本 次 挂 牌 的 议 案 2015 年 6 月 25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全 体 董 事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经 全 体 董 事 一 致 同 意, 本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公 开 转 让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本 次 挂 牌 相 关 具 体 事 宜 的 议 案 修 改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关 于 聘 任 本 次 挂 牌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议 案 等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议 案, 并 决 定 将 上 述 议 案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本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文 件 的 审 查, 本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及 决 议 内 容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作 出 的 决 议 合 法 有 效 ( 二 )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与 授 权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持 有 公 司 100% 股 份 的 股 东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申 请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采 取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公 开 转 让 的 议 案 关 于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本 次 挂 牌 相 关 具 体 事 宜 的 议 案 修 改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关 于 聘 任 本 次 挂 牌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议 案 等 与 本 次 挂 牌 有 关 的 议 案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文 件 的 审 查,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及 决 议 内 容 符 合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作 出 的 决 议 合 法 有 效 根 据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股 东 人 数 未 超 过 200 人 的 公 司 申 请 其 股 票 公 开 转 让, 中 国 证 监 会 豁 免 核 准, 由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进 行 审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为 88 人, 未 超 过 200 人,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次 挂 牌 豁 免 核 准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已 获 得 公 司 内 部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尚 待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审 查 同 意 二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 一 ) 公 司 为 依 法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8

经 核 查, 公 司 系 浙 江 科 润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科 润 有 限 ) 的 股 东 以 发 起 设 立 的 方 式, 通 过 将 科 润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而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衢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 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330881000009492), 公 司 于 2015 年 7 月 7 日 在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登 记 注 册,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5,200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王 荣 ; 住 所 为 江 山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 号 ; 公 司 类 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 经 营 范 围 为 高 低 压 电 器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输 配 电 设 备 变 压 器 的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安 装 维 修 销 售 ;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营 业 期 限 为 2004 年 2 月 16 日 至 长 期 ( 二 ) 公 司 为 依 法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目 前 持 有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 核 发 的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330881000009492)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及 上 述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的 营 业 期 限 为 2004 年 2 月 16 日 至 长 期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需 要 终 止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系 依 法 设 立 且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具 备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三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 一 ) 公 司 是 依 法 设 立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系 依 法 设 立 且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的 前 身 为 科 润 有 限, 成 立 于 2004 年 2 月 16 日 2015 年 7 月 7 日, 经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批 准, 科 润 有 限 按 经 审 计 的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的 设 立 详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四 部 分 公 司 的 设 立 及 第 六 部 分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 根 据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公 司 为 按 原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折 股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9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时 间 可 以 从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计 算, 因 此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已 经 持 续 经 营 两 年 以 上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是 在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且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出 具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且 存 续 满 两 年,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一 ) 项 的 规 定 ( 二 ) 公 司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为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变 压 器 的 研 发 制 造 和 销 售 ;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均 主 要 从 事 以 上 业 务,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业 务 明 确 根 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天 健 ) 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 天 健 审 [2015]6216 号 )(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报 告 ) 及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2013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128,499,100.34 元, 其 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126,515,464.57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98.46%;2014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145,955,496.12 元, 其 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144,020,516.29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98.67%;2015 年 1-4 月 营 业 收 入 为 53,254,680.59 元, 其 中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为 51,596,293.77 元, 占 营 业 收 入 的 96.89%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导 致 公 司 解 散 并 清 算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持 续 经 营 的 法 律 障 碍, 且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对 关 联 方 或 者 对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客 户 不 存 在 重 大 依 赖 ; 公 司 业 务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业 务 明 确, 具 有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二 ) 项 的 规 定 ( 三 )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根 据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5 年 7 月 9 日 审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董 事 会 就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执 行 情 况 的 说 明 和 自 我 评 价 的 议 案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自 整 体 变 更 为 10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来 已 依 法 建 立 由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组 成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对 外 担 保 管 理 制 度 对 外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防 范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等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一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总 经 理 工 作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 等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2015 年 6 月 25 日, 公 司 召 开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董 事 会 秘 书 工 作 制 度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的 相 关 会 议 资 料 的 核 查,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通 过 后, 上 述 各 机 构 能 够 按 照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规 范 运 行, 相 关 机 构 及 人 员 均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十 四 部 分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规 范 运 作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的 公 示 信 息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在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及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不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也 不 存 在 其 他 被 相 关 主 管 机 关 处 罚 的 情 况 根 据 江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科 润 有 限 自 2004 年 2 月 16 日 起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日, 在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能 够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经 营, 期 间 未 受 过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的 处 罚 ; 没 有 涉 及 任 何 工 商 管 理 或 任 何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处 罚 记 录, 不 存 在 正 在 被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根 据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科 润 电 力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日, 未 发 现 公 司 有 违 反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处 罚 记 录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健 全, 合 法 规 范 经 营,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三 ) 项 的 规 定 11

( 四 )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根 据 公 司 及 全 体 股 东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公 司 各 股 东 均 为 其 名 下 所 持 股 份 的 实 际 持 有 人, 不 存 在 代 替 他 人 持 股 现 象, 不 存 在 他 人 代 替 本 人 持 股 现 象, 其 所 持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转 让 限 制,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设 立 时 向 发 起 人 发 行 的 股 份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 如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七 部 分 公 司 的 股 本 及 其 演 变 所 述, 公 司 ( 包 括 科 润 有 限 ) 自 设 立 以 来 未 发 生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 科 润 有 限 自 设 立 以 来 发 生 的 增 资 行 为 均 经 过 科 润 有 限 股 东 会 决 议 并 依 法 在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合 法 合 规 ; 科 润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后, 发 生 的 股 票 发 行 行 为 已 经 过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并 依 法 在 工 商 部 门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合 法 合 规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股 权 明 晰, 股 票 发 行 和 转 让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 五 ) 主 办 券 商 推 荐 并 持 续 督 导 经 核 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已 同 意 新 时 代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时 代 证 券 或 主 办 券 商 ) 作 为 主 办 券 商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从 事 经 纪 业 务 和 推 荐 业 务 根 据 主 办 券 商 出 具 的 关 于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推 荐 报 告, 主 办 券 商 认 为 公 司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条 件, 主 办 券 商 同 意 推 荐 公 司 股 票 进 入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公 开 转 让 根 据 公 司 与 主 办 券 商 签 署 的 推 荐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协 议 书, 公 司 委 托 新 时 代 证 券 担 任 推 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的 主 办 券 商, 组 织 编 制 挂 牌 申 请 文 件, 并 指 导 和 督 促 公 司 诚 实 守 信 规 范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机 制 ; 新 时 代 证 券 同 意 接 受 委 托 12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委 托 主 办 券 商, 且 主 办 券 商 同 意 推 荐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并 持 续 督 导,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第 2.1 条 第 ( 五 ) 项 的 规 定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本 次 挂 牌 申 请 符 合 业 务 规 则 规 定 的 关 于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在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的 各 项 实 质 条 件 四 公 司 的 设 立 公 司 系 由 科 润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而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一 ) 股 东 会 决 议 2015 年 5 月 11 日, 科 润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确 定 以 2015 年 4 月 30 日 为 审 计 和 评 估 基 准 日 2015 年 6 月 14 日, 科 润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同 意 公 司 名 称 变 更 为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同 意 科 润 有 限 以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的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中 的 5,200 万 元 按 股 东 的 出 资 比 例 折 股, 作 为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91,414.05 元 净 资 产 值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全 体 股 东 以 其 拥 有 的 科 润 有 限 中 的 出 资 比 例 对 应 的 科 润 有 限 的 净 资 产 值 折 合 成 各 发 起 人 认 购 的 股 份 ( 二 ) 发 起 人 协 议 2015 年 6 月 15 日, 科 润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关 于 共 同 设 立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 以 下 简 称 发 起 人 协 议 ), 约 定 以 发 起 设 立 方 式 将 科 润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科 润 有 限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按 1.1267579625:1 的 比 例, 由 科 润 有 限 股 东 按 其 在 科 润 有 限 的 股 权 比 例 对 应 的 经 审 计 的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中 的 5,200 万 元 折 股, 每 股 面 值 为 1 元, 注 册 资 本 为 5,200 万 元, 超 过 5,200 万 元 部 分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各 发 起 人 以 其 持 有 的 科 润 有 限 经 审 计 确 认 的 净 资 产 认 购 公 司 股 份 发 起 人 协 议 还 就 拟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股 本 设 置 出 资 方 式 及 发 起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等 内 容 作 出 明 确 约 定 各 发 起 人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额 及 持 股 比 例 如 下 : 13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认 购 股 份 数 ( 股 ) 持 股 比 例 (%) 1 王 荣 31,200,000 60 2 王 隆 英 20,800,000 40 合 计 / 52,000,000 100 ( 三 ) 创 立 大 会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暨 首 次 股 东 大 会, 全 体 发 起 人 出 席 创 立 大 会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章 程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等 议 案, 选 举 产 生 公 司 第 一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及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股 东 代 表 监 事 与 1 名 职 工 代 表 监 事 共 同 组 成 第 一 届 监 事 会 ( 四 ) 审 计 报 告 2015 年 5 月 26 日, 天 健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确 认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科 润 有 限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为 58,591,414.05 元 ( 五 ) 资 产 评 估 2015 年 5 月 28 日, 坤 元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浙 江 科 润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拟 变 更 设 立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的 该 公 司 相 关 资 产 及 负 债 价 值 评 估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 坤 元 评 报 [2015]320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科 润 有 限 净 资 产 的 市 场 价 值 评 估 值 为 70,317,617.75 元 ( 六 ) 验 资 报 告 2015 年 7 月 25 日, 天 健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天 健 验 [2015]282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已 将 科 润 有 限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58,591,414.05 元, 折 合 股 份 总 额 5,200 万 股, 每 股 面 值 1 元, 共 计 股 本 5,200 万 元, 大 于 股 本 部 分 6,591,414.05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七 ) 工 商 登 记 14

2015 年 7 月 7 日,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向 公 司 核 发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330881000009492), 根 据 该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5,200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王 荣 ; 住 所 为 江 山 市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 号 ; 公 司 类 型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 经 营 范 围 为 高 低 压 电 器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输 配 电 设 备 变 压 器 的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安 装 销 售 ;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营 业 期 限 为 2004 年 2 月 16 日 至 长 期 ( 八 ) 纳 税 情 况 经 核 查, 公 司 改 制 前 后, 注 册 资 本 未 发 生 变 化, 不 涉 及 未 分 配 利 润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的 情 况, 自 然 人 股 东 无 需 就 此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因 此 公 司 改 制 时 自 然 人 股 东 未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未 来 若 发 生 追 缴 税 费 的 情 形, 公 司 全 体 自 然 人 股 东 已 作 出 承 诺 : 若 因 税 务 部 门 的 要 求 或 决 定, 导 致 其 须 立 即 缴 纳 因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产 生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其 将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任 何 可 能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税 款 滞 纳 金 罚 款 等 ), 若 因 此 给 公 司 造 成 任 何 损 失 的, 由 其 本 人 对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1.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所 签 署 的 发 起 人 协 议 的 内 容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设 立 行 为 存 在 潜 在 纠 纷 2.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召 集 召 开 的 程 序 及 所 议 事 项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3.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有 关 审 计 资 产 评 估 验 资 等 已 履 行 必 要 程 序, 符 合 当 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4. 公 司 设 立 的 程 序 资 格 条 件 方 式 等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并 得 到 有 权 部 门 的 批 准 五 公 司 的 独 立 性 ( 一 ) 公 司 的 资 产 独 立 15

公 司 系 由 王 荣 王 隆 英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的 出 资 已 足 额 缴 纳, 并 已 经 由 天 健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予 以 验 证 公 司 具 备 独 立 完 整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生 产 系 统 辅 助 生 产 系 统 和 配 套 设 施 ;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土 地 房 产 机 器 设 备 等 资 产 的 使 用 权 或 所 有 权, 公 司 合 法 拥 有 商 标 专 利 域 名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所 有 权, 该 等 资 产 不 存 在 被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占 用 的 情 形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的 资 产 独 立 完 整 ( 二 ) 公 司 的 人 员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出 具 的 关 于 独 立 性 的 书 面 声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董 事 会 秘 书 作 为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兼 职 ;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人 员 出 具 的 关 于 财 务 人 员 未 兼 职 的 书 面 声 明, 公 司 的 财 务 人 员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兼 职, 亦 未 在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领 薪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建 立 独 立 的 劳 动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和 独 立 的 工 资 管 理 制 度, 独 立 支 付 工 资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的 人 员 独 立 ( 三 ) 公 司 的 财 务 独 立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设 立 独 立 的 财 务 部 门, 建 立 独 立 的 财 务 核 算 体 系, 配 备 专 职 的 财 务 会 计 人 员, 能 够 独 立 作 出 财 务 决 策, 具 有 规 范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并 拥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会 计 账 簿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持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江 山 市 支 行 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 核 发 的 开 户 许 可 证 ( 编 号 :3310-04578182) 公 司 独 立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共 用 一 个 银 行 账 户 的 情 形 16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持 有 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浙 江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15 年 7 月 22 日 核 发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 证 号 : 浙 税 联 字 330881758095269 号 )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履 行 纳 税 申 报 及 缴 纳 义 务,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混 合 纳 税 的 情 况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的 财 务 独 立 ( 四 ) 公 司 的 机 构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已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相 关 规 定 设 置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等 机 构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公 司 章 程 对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职 责 作 出 明 确 的 规 定 股 东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依 法 定 程 序 对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根 据 自 身 经 营 管 理 的 需 要 聘 任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并 设 置 相 应 的 办 公 机 构 和 经 营 机 构 公 司 的 机 构 与 部 门 均 系 根 据 自 身 需 要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置, 公 司 设 置 的 内 部 机 构 健 全, 并 按 照 公 司 章 程 和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的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经 营 管 理 职 权, 公 司 内 部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人 员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分 开, 不 存 在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混 合 经 营 合 署 办 公 的 情 形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的 机 构 独 立 ( 五 )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业 务 经 营 管 理 独 立 实 施, 独 立 承 担 责 任 与 风 险 公 司 具 有 完 整 的 业 务 流 程 独 立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以 及 供 应 销 售 部 门 和 渠 道 公 司 依 法 独 立 从 事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业 务,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和 显 失 公 平 的 关 联 交 易, 也 不 存 在 影 响 公 司 独 立 性 的 重 大 或 频 繁 的 关 联 交 易 公 司 也 不 因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而 使 公 司 经 营 的 完 整 性 独 立 性 受 到 不 利 影 响 17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的 业 务 独 立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的 资 产 人 员 财 务 机 构 业 务 独 立 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六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 一 ) 发 起 人 资 格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共 有 2 名 发 起 人, 均 为 中 国 籍 自 然 人 1. 发 起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1 王 荣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西 山 村 黄 金 垄 * 号 330823197611****** 2 王 隆 英 女 中 国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双 荡 新 村 * 幢 * 单 元 * 室 330822197401****** 经 核 查, 上 述 发 起 人 均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无 境 外 永, 具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担 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起 人 并 进 行 出 资 的 主 体 资 格 2. 出 资 情 况 根 据 天 健 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天 健 验 [2015]282 号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各 发 起 人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方 式 认 购 股 数 ( 股 ) 占 股 本 总 额 比 例 (%) 18

序 号 发 起 人 姓 名 / 名 称 出 资 方 式 认 购 股 数 ( 股 ) 占 股 本 总 额 比 例 (%) 1 王 荣 净 资 产 31,200,000 60 2 王 隆 英 净 资 产 20,800,000 40 合 计 52,000,000 100 据 此,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发 起 设 立 时 的 发 起 人 人 数 住 所 出 资 比 例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3. 发 起 人 的 出 资 根 据 发 起 人 协 议 及 天 健 于 2015 年 7 月 25 日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 天 健 验 [2015]282 号 ), 各 发 起 人 以 其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对 科 润 有 限 出 资 形 成 的 权 益 所 对 应 的 经 审 计 账 面 净 资 产 值 58,591,414.05 元, 按 1.1267579625:1 的 比 例 折 为 公 司 的 股 份 52,000,000 股 公 司 系 由 科 润 有 限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存 在 发 起 人 将 其 全 资 附 属 企 业 或 其 他 企 业 先 注 销 再 以 其 资 产 折 价 入 股 的 情 形 公 司 设 立 过 程 中, 也 不 存 在 发 起 人 以 在 其 他 企 业 中 的 权 益 折 价 入 股 的 情 形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起 人 投 入 公 司 的 资 产 的 产 权 关 系 清 晰, 将 上 述 资 产 投 入 公 司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 二 ) 公 司 的 现 有 股 东 1. 现 有 股 东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科 润 电 力 共 有 88 名 股 东 其 中 2 名 为 发 起 人 股 东, 发 起 人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详 见 本 部 分 ( 一 ) 发 起 人 资 格 之 1. 发 起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其 余 86 名 为 新 增 股 东,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19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1 章 群 锋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柯 城 区 荷 四 路 裕 丰 花 园 330802196905****** * 幢 * 单 元 甲 * 室 2 乐 田 光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四 都 镇 山 坑 村 外 篷 * 号 330823195605****** 3 严 彩 仙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632521196001****** 金 街 巷 * 号 4 熊 庆 国 男 中 国 江 西 省 南 昌 市 青 山 湖 区 洛 阳 路 三 波 宿 362222195208****** 舍 * 栋 * 单 元 * 户 5 王 长 斌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柯 城 区 亭 川 小 区 南 * 幢 * 330823196409****** 单 元 * 室 6 陆 显 荣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县 河 一 区 * 幢 * 座 * 330823196902****** 单 元 * 室 7 王 飞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02198209****** 南 区 三 村 * 号 8 周 敦 有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柯 城 区 花 园 东 大 道 * 号 * 330823196306****** 幢 * 单 元 * 室 20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9 丁 年 礼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环 城 西 路 * 幢 * 单 元 330823197109****** * 室 10 夏 小 红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淤 头 镇 光 辉 村 上 街 * 号 330823197401****** 11 占 圣 荣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新 塘 边 镇 日 月 村 郭 丰 * 330881198601****** 号 12 毛 雄 飞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贺 村 330881199207****** 镇 康 乐 路 * 号 13 朱 洋 俊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长 台 镇 长 台 三 村 下 房 厅 330881198607****** 巷 * 号 14 徐 肖 华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双 塔 街 道 郑 村 村 菜 蓬 * 330823198110****** 号 15 黄 丽 云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坛 石 镇 郭 丰 村 郭 丰 * 号 330823197907****** 16 余 林 海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5708****** 站 前 里 * 幢 * 室 17 陆 文 才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7508****** 湖 溪 里 * 幢 * 室 21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18 杨 绍 勇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清 湖 镇 蔡 家 山 村 杨 家 村 330823197312****** * 号 19 姚 菲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81198506****** 蓝 田 坊 * 号 * 室 20 成 建 军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虎 山 街 道 店 前 村 郑 家 坞 330823197502****** * 号 21 王 隆 华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常 山 县 白 石 镇 白 石 街 村 宝 石 东 330822197005****** 路 * 号 22 戴 俭 男 中 国 湖 南 省 浏 阳 市 淳 口 镇 谢 家 村 河 背 组 * 430181197708****** 号 23 王 荣 余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书 院 路 * 幢 * 单 元 * 330823196503****** 室 24 董 晓 军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江 东 大 道 * 幢 * 单 元 330823197705****** * 室 25 毛 金 敏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7009****** 江 东 三 区 * 号 22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26 杨 风 女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解 放 路 * 号 * 单 元 * 330823196904****** 室 27 周 梦 璇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清 湖 330881199110****** 镇 路 陈 村 * 号 28 郑 建 祥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中 秋 桥 * 号 * 单 元 * 330823196504****** 室 29 祝 井 法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西 山 村 安 里 * 号 330823197101****** 30 余 正 梅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上 余 镇 七 一 村 植 后 * 号 330823196601****** 31 吴 丽 仙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廿 八 都 镇 坚 强 村 张 家 源 352124197804****** * 号 32 朱 丽 红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长 台 镇 长 台 三 村 花 坟 顶 330881198701****** * 号 33 吴 梦 婷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81199010****** 永 福 里 * 幢 * 室 34 彭 胶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81198401****** 湖 溪 里 * 号 23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35 毛 美 霞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大 桥 镇 新 桥 村 安 山 * 号 330881198703****** 36 严 沂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40304197105****** 永 泰 里 * 号 * 室 37 王 震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西 山 村 黄 金 垄 * 330881198812****** 号 38 王 招 瑜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柯 城 区 小 裱 背 巷 * 幢 * 单 330823196602****** 元 * 室 39 林 海 鹤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6507****** 解 放 路 * 号 40 缪 飞 迅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界 牌 村 达 塘 沿 * 330881198403****** 号 41 邵 文 平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贺 村 镇 东 山 头 村 东 山 头 330823196909****** * 号 42 徐 向 萍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8211****** 环 城 西 路 * 号 43 祝 春 光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县 河 东 路 * 号 楼 * 室 330823196406****** 24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44 郭 小 燕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环 城 西 路 * 幢 * 单 元 330823197005****** * 室 45 毛 峰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城 中 路 * 号 * 单 元 * 330823196307****** 室 46 谢 文 义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衢 江 区 廿 里 镇 都 刘 村 东 330821196805****** 山 * 号 47 严 小 荣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常 山 县 天 马 镇 后 坊 村 上 后 坊 * 330822197509****** 号 48 廖 小 云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四 都 镇 四 都 村 官 坝 头 * 330823197412****** 号 49 陈 朝 华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峡 口 镇 王 家 桥 头 村 高 坝 330823197712****** 头 * 号 50 郑 秀 珍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碗 窑 乡 桑 淤 村 桑 淤 * 号 330821197310****** 25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51 朱 向 民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长 台 镇 长 台 三 村 新 祠 堂 330823197703****** 巷 * 号 52 李 云 亚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碗 窑 乡 上 江 坝 村 上 江 坝 330823197109****** * 号 53 夏 丽 华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清 湖 镇 石 口 村 窑 岗 山 * 330881198608****** 号 54 吴 梅 仙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贺 村 镇 富 益 村 下 地 山 * 330823198109****** 号 55 郑 鲁 伟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双 塔 330881198706****** 街 道 召 石 村 * 号 56 林 小 军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环 城 西 路 * 号 * 室 330823198201****** 57 祝 先 海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西 山 村 陈 村 * 号 330823197009****** 58 何 建 云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上 余 镇 山 头 村 前 头 山 * 330823196701****** 号 26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59 蒋 阳 斌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凤 林 镇 株 树 村 上 马 台 * 330823197402****** 号 60 姜 向 宏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6607****** 市 后 淤 * 幢 * 室 61 王 夏 寅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峡 口 镇 三 卿 口 村 三 卿 口 330881198605****** * 号 62 郑 新 东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四 都 330881198612****** 镇 傅 筑 园 村 * 号 63 陈 祥 顺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鹿 溪 中 路 * 幢 * 单 元 330823196909****** * 室 64 姜 洋 富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麻 车 巷 中 和 楼 * 幢 * 330823195512****** 室 65 曾 光 理 男 中 国 四 川 省 威 远 县 严 陵 镇 龙 埝 村 * 组 * 号 511024198102****** 66 郑 元 忠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西 山 村 西 山 * 号 330823197112****** 27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67 周 雨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凤 林 镇 凤 祥 村 前 山 丰 * 330823196703****** 号 68 徐 德 兴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江 东 大 道 * 幢 * 室 330823197303****** 69 胡 建 红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德 清 县 武 康 镇 东 风 村 长 滩 廊 * 330521196712****** 号 70 郑 爱 芳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6211****** 江 滨 四 区 * 号 71 夏 鹏 男 中 国 江 苏 省 海 安 县 海 安 镇 新 宁 小 区 * 幢 * 室 320621198402****** 72 伊 金 芳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婺 城 区 三 江 街 道 雅 苑 街 330721196506****** * 号 * 幢 * 单 元 * 室 73 王 明 水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清 河 坊 * 幢 * 单 元 * 330823197912****** 室 74 陆 德 宝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东 阳 市 画 水 330724196906****** 镇 月 峰 村 下 街 75 张 峰 男 中 国 长 沙 市 岳 麓 区 咸 嘉 430124198204****** 湖 路 * 号 28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76 王 招 海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石 门 镇 西 山 村 黄 金 垄 * 330823195205****** 号 77 王 肖 雄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330823196002****** 城 中 路 * 幢 * 室 78 严 爱 芳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凤 林 镇 大 悲 山 村 下 行 * 330823196703****** 号 79 万 秀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市 区 南 门 路 * 幢 * 单 元 * 330821197511****** 室 80 王 军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虎 山 街 道 江 山 底 村 江 山 330823197310****** 底 * 号 81 盛 贤 芳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金 华 市 金 东 区 孝 顺 镇 胡 思 村 章 330721195309****** 村 自 然 村 * 号 82 蒋 立 标 男 中 国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百 强 大 道 * 号 院 * 号 楼 * 360211195310****** 号 29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住 址 身 份 证 号 码 其 他 83 方 志 健 男 中 国 河 北 省 三 河 市 燕 郊 开 发 区 大 街 二 三 公 330781198409****** 司 宿 舍 * 号 84 胡 慧 贞 女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柯 城 区 太 真 路 * 栋 西 单 330802195708****** 元 * 室 85 郑 小 刚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衢 州 市 柯 城 区 荷 花 新 村 荷 花 * 330821197404****** 幢 * 单 元 * 室 86 姜 朝 根 男 中 国 浙 江 省 江 山 市 新 塘 边 镇 上 平 天 村 上 平 330823195603****** 天 * 号 2. 各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数 及 持 股 比 例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持 有 股 份 数 ( 股 ) 出 资 方 式 持 股 比 例 (%) 1 王 荣 31,200,000 净 资 产 46.4286 2 王 隆 英 20,800,000 净 资 产 30.9524 3 章 群 锋 1,340,000 货 币 1.9940 4 乐 田 光 200,000 货 币 0.2976 5 严 彩 仙 460,000 货 币 0.6845 6 熊 庆 国 130,000 货 币 0.1935 30

7 王 长 斌 200,000 货 币 0.2976 8 陆 显 荣 330,000 货 币 0.4911 9 王 飞 260,000 货 币 0.3869 10 周 敦 有 200,000 货 币 0.2976 11 丁 年 礼 130,000 货 币 0.1935 12 夏 小 红 60,000 货 币 0.0893 13 占 圣 荣 130,000 货 币 0.1935 14 毛 雄 飞 60,000 货 币 0.0893 15 朱 洋 俊 30,000 货 币 0.0446 16 徐 肖 华 30,000 货 币 0.0446 17 黄 丽 云 200,000 货 币 0.2976 18 余 林 海 60,000 货 币 0.0893 19 陆 文 才 130,000 货 币 0.1935 20 杨 绍 勇 130,000 货 币 0.1935 21 姚 菲 30,000 货 币 0.0446 22 成 建 军 60,000 货 币 0.0893 23 王 隆 华 200,000 货 币 0.2976 24 戴 俭 100,000 货 币 0.1488 31

25 王 荣 余 200,000 货 币 0.2976 26 董 晓 军 360,000 货 币 0.5357 27 毛 金 敏 130,000 货 币 0.1935 28 杨 风 女 130,000 货 币 0.1935 29 周 梦 璇 60,000 货 币 0.0893 30 郑 建 祥 60,000 货 币 0.0893 31 祝 井 法 330,000 货 币 0.4911 32 余 正 梅 60,000 货 币 0.0893 33 吴 丽 仙 100,000 货 币 0.1488 34 朱 丽 红 60,000 货 币 0.0893 35 吴 梦 婷 60,000 货 币 0.0893 36 彭 胶 60,000 货 币 0.0893 37 毛 美 霞 130,000 货 币 0.1935 38 严 沂 200,000 货 币 0.2976 39 王 震 400,000 货 币 0.5952 40 王 招 瑜 330,000 货 币 0.4911 41 林 海 鹤 60,000 货 币 0.0893 42 缪 飞 迅 130,000 货 币 0.1935 32

43 邵 文 平 60,000 货 币 0.0893 44 徐 向 萍 400,000 货 币 0.5952 45 祝 春 光 330,000 货 币 0.4911 46 郭 小 燕 60,000 货 币 0.0893 47 毛 峰 60,000 货 币 0.0893 48 谢 文 义 200,000 货 币 0.2976 49 严 小 荣 130,000 货 币 0.1935 50 廖 小 云 60,000 货 币 0.0893 51 陈 朝 华 60,000 货 币 0.0893 52 郑 秀 珍 260,000 货 币 0.3869 53 朱 向 民 30,000 货 币 0.0446 54 李 云 亚 60,000 货 币 0.0893 55 夏 丽 华 30,000 货 币 0.0446 56 吴 梅 仙 30,000 货 币 0.0446 57 郑 鲁 伟 60,000 货 币 0.0893 58 林 小 军 60,000 货 币 0.0893 59 祝 先 海 30,000 货 币 0.0446 60 何 建 云 30,000 货 币 0.0446 33

61 蒋 阳 斌 130,000 货 币 0.1935 62 姜 向 宏 30,000 货 币 0.0446 63 王 夏 寅 130,000 货 币 0.1935 64 郑 新 东 60,000 货 币 0.0893 65 陈 祥 顺 130,000 货 币 0.1935 66 姜 洋 富 60,000 货 币 0.0893 67 曾 光 理 60,000 货 币 0.0893 68 郑 元 忠 130,000 货 币 0.1935 69 周 雨 200,000 货 币 0.2976 70 徐 德 兴 200,000 货 币 0.2976 71 胡 建 红 730,000 货 币 1.0863 72 郑 爱 芳 200,000 货 币 0.2976 73 夏 鹏 130,000 货 币 0.1935 74 伊 金 芳 330,000 货 币 0.4911 75 王 明 水 60,000 货 币 0.0893 76 陆 德 宝 560,000 货 币 0.8333 77 张 峰 60,000 货 币 0.0893 78 王 招 海 60,000 货 币 0.0893 34

79 王 肖 雄 130,000 货 币 0.1935 80 严 爱 芳 60,000 货 币 0.0893 81 万 秀 200,000 货 币 0.2976 82 王 军 60,000 货 币 0.0893 83 盛 贤 芳 30,000 货 币 0.0446 84 蒋 立 标 660,000 货 币 0.9821 85 方 志 健 200,000 货 币 0.2976 86 胡 慧 贞 330,000 货 币 0.4911 87 郑 小 刚 330,000 货 币 0.4911 88 姜 朝 根 660,000 货 币 0.9821 合 计 67,200,000 100 经 核 查, 公 司 现 有 88 名 股 东, 均 为 年 满 18 周 岁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中 国 境 内 均 有 住 所,, 并 已 出 具 关 于 股 东 资 格 及 境 外 永 的 声 明, 声 明 其 具 备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股 东 资 格, 不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1) 国 家 公 务 员 ;(2) 党 政 机 关 的 干 部 和 职 工 ;(3) 限 制 处 级 以 上 领 导 干 部 配 偶 子 女 投 资 的 情 形 ;(4) 县 以 上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退 ( 离 ) 休 干 部 ;(5) 限 制 国 有 企 业 领 导 人 投 资 的 情 形 ;(6) 限 制 国 企 领 导 人 配 偶 子 女 投 资 的 情 形 ;(7) 现 役 军 人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得 成 为 公 司 股 东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不 存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适 合 担 任 股 东 的 情 形, 亦 不 存 在 不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作 为 股 东 的 主 体 资 格 瑕 疵 问 题, 依 法 具 备 担 任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并 进 行 出 资 的 主 体 资 格 35

( 三 )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1.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认 定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为 王 荣, 认 定 依 据 如 下 : 王 荣 持 有 公 司 46.4286% 的 股 份, 为 公 司 第 一 大 股 东, 公 司 股 权 较 为 分 散, 王 荣 的 持 股 比 例 虽 不 足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的 50%, 但 以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所 享 有 的 表 决 权 已 足 以 对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符 合 公 司 法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 二 ) 关 于 控 股 股 东 的 认 定 标 准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王 荣 王 隆 英 夫 妇, 认 定 依 据 如 下 : (1) 王 荣 持 有 公 司 46.4286% 的 股 份, 王 隆 英 持 有 公 司 30.9524% 的 股 份, 双 方 系 夫 妻 关 系,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77.381% 的 股 份, 可 以 控 制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决 策 (2) 王 荣 系 公 司 的 创 始 人, 自 公 司 ( 包 括 科 润 有 限 ) 成 立 以 来 一 直 担 任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 董 事 长, 为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隆 英 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两 人 对 公 司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等 机 构 的 决 策 及 公 司 其 他 重 大 决 策 具 有 控 制 力 和 影 响 力 (3) 王 荣 王 隆 英 于 公 司 ( 包 括 科 润 有 限 ) 历 次 股 东 ( 大 ) 会 董 事 会 审 议 事 项 表 决 均 一 致, 并 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 签 署 一 致 行 动 协 议, 约 定 为 保 持 公 司 治 理 的 连 续 性 与 稳 定 性, 两 人 在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时 自 愿 在 公 司 决 策 性 事 务 上 形 成 一 致 意 见 并 采 取 一 致 行 动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认 定 的 依 据 充 分 合 法 2. 控 股 股 东 与 实 际 控 制 人 合 法 合 规 根 据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户 籍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有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及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出 具 的 书 面 声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在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最 近 24 个 月 内 不 存 在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合 法 合 规 36

七 公 司 的 股 本 及 其 演 变 ( 一 ) 公 司 的 历 史 沿 革 1. 科 润 有 限 的 设 立 及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1) 科 润 有 限 设 立 2004 年 2 月 11 日,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出 具 企 业 名 称 预 先 核 准 通 知 书 (( 江 工 商 ) 名 称 预 核 内 [2004] 第 000084 号 ), 预 先 核 准 企 业 名 称 为 江 山 科 润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2004 年 2 月 12 日, 王 荣 与 王 隆 英 签 署 公 司 章 程, 约 定 共 同 投 资 设 立 科 润 有 限, 注 册 资 本 为 5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出 资 3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60%, 王 隆 英 出 资 20 万 元,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40% 2004 年 2 月 14 日, 江 山 浩 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江 浩 会 验 [2004]014 号 ), 确 认 截 至 2004 年 2 月 13 日, 科 润 有 限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合 计 5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实 缴 30 万 元, 王 隆 英 实 缴 2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2004 年 2 月 16 日,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核 发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3308812100536) 科 润 有 限 设 立 时 的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名 称 江 山 科 润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江 山 市 特 色 工 业 园 区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荣 注 册 资 本 50 万 元 实 收 资 本 50 万 元 公 司 类 型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37

经 营 范 围 高 低 压 电 器 及 成 套 电 器 配 件 的 制 造, 销 售 营 业 期 限 2004 年 2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2 月 15 日 成 立 日 期 2004 年 2 月 16 日 科 润 有 限 设 立 登 记 时,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如 下 :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额 ( 万 元 ) 实 缴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方 式 王 荣 30 30 60 货 币 王 隆 英 20 20 40 货 币 合 计 50 50 100 / (2) 第 一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2009 年 6 月 4 日, 科 润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45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以 货 币 增 资 270 万, 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 前 缴 足 ; 王 隆 英 以 货 币 增 资 180 万, 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 前 缴 足 ;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09 年 6 月 4 日, 科 润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2009 年 6 月 9 日, 江 山 浩 然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江 浩 会 验 [2009]117 号 ), 确 认 截 至 2009 年 6 月 9 日, 科 润 有 限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合 计 45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实 缴 270 万 元, 王 隆 英 实 缴 18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2009 年 6 月 11 日,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如 下 :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额 ( 万 元 ) 实 缴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 出 资 方 式 38

王 荣 300 300 60 货 币 王 隆 英 200 200 40 货 币 合 计 500 500 100 / (3) 第 二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2012 年 7 月 13 日, 科 润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3,08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以 货 币 出 资 1,348 万 元, 以 其 对 科 润 有 限 享 有 的 债 权 转 为 股 权 出 资 500 万 元, 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 前 缴 足 ; 王 隆 英 以 货 币 出 资 1,232 万 元, 于 2012 年 7 月 31 日 前 缴 足 ;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12 年 7 月 13 日, 衢 州 永 欣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评 估 报 告 ( 衢 永 欣 评 报 字 [2012] 第 092 号 ), 确 认 以 2012 年 7 月 13 为 评 估 基 准 日, 王 荣 对 科 润 有 限 享 有 的 全 部 债 权 评 估 值 为 5,013,569 元 2012 年 7 月 13 日, 王 荣 与 科 润 有 限 签 订 债 转 股 协 议 2012 年 7 月 16 日, 杭 州 正 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杭 正 瑞 验 字 [2012] 第 2090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2 年 7 月 16 日, 科 润 有 限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合 计 3,08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实 缴 1,838 万 元, 王 隆 英 实 缴 1,232 万 元 除 王 荣 以 债 权 转 股 权 出 资 500 万 元 外,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2012 年 7 月 13 日, 科 润 有 限 法 定 代 表 人 王 荣 签 署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2012 年 7 月 17 日,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如 下 :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额 ( 万 元 ) 实 缴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形 式 王 荣 2,148 2,148 60 货 币 债 权 转 股 权 39

王 隆 英 1,432 1,432 40 货 币 合 计 3,580 3,580 100 / (4) 第 三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2013 年 6 月 28 日, 科 润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出 资 600 万 元, 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 前 缴 足 ; 王 隆 英 出 资 400 万 元, 于 2013 年 7 月 15 日 前 缴 足 ;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13 年 7 月 4 日, 杭 州 正 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杭 正 瑞 验 字 [2013] 第 2079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3 年 7 月 3 日, 科 润 有 限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合 计 1,00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实 缴 600 万 元, 王 隆 英 实 缴 40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2013 年 6 月 28 日, 科 润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2013 年 7 月 4 日,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如 下 :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额 ( 万 元 ) 实 缴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形 式 王 荣 2,748 2,748 60 货 币 债 权 转 股 权 王 隆 英 1,832 1,832 40 货 币 合 计 4,580 4,580 100 / (5) 第 四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2013 年 8 月 13 日, 科 润 有 限 召 开 股 东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62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出 资 372 万 元, 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 前 缴 足 ; 王 隆 英 出 资 248 万 元, 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 前 缴 足 ;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13 年 8 月 13 日, 科 润 有 限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40

2013 年 8 月 17 日, 杭 州 正 瑞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杭 正 瑞 验 字 [2013] 第 2100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 科 润 有 限 已 收 到 全 体 股 东 缴 纳 的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合 计 620 万 元, 其 中 王 荣 实 缴 372 万 元, 王 隆 英 实 缴 248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2013 年 8 月 19 日, 江 山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各 股 东 的 出 资 额 及 出 资 比 例 如 下 :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额 ( 万 元 ) 实 缴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出 资 形 式 王 荣 3,120 3,120 60 货 币 债 权 转 股 权 王 隆 英 2,080 2,080 40 货 币 合 计 5,200 5,200 100 /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科 润 有 限 的 设 立 及 历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均 已 依 据 当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必 要 的 法 律 手 续, 股 东 历 次 出 资 履 行 程 序 完 备, 出 资 形 式 及 比 例 符 合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合 法 合 规 公 司 股 东 历 次 出 资 真 实 充 足, 不 存 在 出 资 瑕 疵 2. 科 润 电 力 的 设 立 及 股 本 演 变 情 况 (1)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本 结 构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本 结 构 详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六 部 分 发 起 人 和 股 东 之 ( 一 ) 发 起 人 资 格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设 立 时 的 股 权 设 置 股 本 结 构 合 法 有 效, 产 权 界 定 不 存 在 纠 纷 及 风 险 (2) 第 一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全 体 股 东 一 致 同 意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1,520 万 元 ( 新 增 股 本 15,200,000 股 ), 由 章 群 锋 等 86 名 自 然 人 根 41

据 其 与 公 司 及 公 司 股 东 王 荣 王 隆 英 签 署 的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的 约 定 出 资 认 购 ; 同 时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股 东 王 荣 王 隆 英 签 署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权 声 明, 同 意 由 章 群 锋 等 86 名 新 股 东 认 购 公 司 新 增 的 15,200,000 股 股 份 并 自 愿 放 弃 对 上 述 股 份 的 优 先 认 购 权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公 司 股 东 王 荣 王 隆 英 与 章 群 锋 等 86 名 新 股 东 签 署 增 资 扩 股 协 议, 对 出 资 金 额 股 权 比 例 出 资 方 式 出 资 时 间 等 事 项 约 定 如 下 : 新 股 东 章 群 锋 认 购 1,34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201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4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7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乐 田 光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严 彩 仙 认 购 4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6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4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2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熊 庆 国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长 斌 认 购 200,000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陆 显 荣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飞 认 购 2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周 敦 有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丁 年 礼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42

新 股 东 夏 小 红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占 圣 荣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毛 雄 飞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朱 洋 俊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徐 肖 华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黄 丽 云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余 林 海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陆 文 才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杨 绍 勇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姚 菲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成 建 军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隆 华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戴 俭 认 购 1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43

新 股 东 王 荣 余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董 晓 军 认 购 3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54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8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毛 金 敏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杨 风 女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周 梦 璇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郑 建 祥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祝 井 法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余 正 梅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吴 丽 仙 认 购 1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朱 丽 红 认 购 6 万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吴 梦 婷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彭 胶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毛 美 霞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44

新 股 东 严 沂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震 认 购 4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6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4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招 瑜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权 ; 新 股 东 林 海 鹤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缪 飞 迅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邵 文 平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徐 向 萍 认 购 4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6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4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祝 春 光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郭 小 燕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毛 峰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谢 文 义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严 小 荣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廖 小 云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45

新 股 东 陈 朝 华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郑 秀 珍 认 购 2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朱 向 民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李 云 亚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夏 丽 华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吴 梅 仙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郑 鲁 伟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林 小 军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祝 先 海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何 建 云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蒋 阳 斌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姜 向 宏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夏 寅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46

新 股 东 郑 新 东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陈 祥 顺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姜 洋 富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曾 光 理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郑 元 忠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周 雨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徐 德 兴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胡 建 红 认 购 7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0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7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郑 爱 芳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夏 鹏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伊 金 芳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明 水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陆 德 宝 认 购 5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84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5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28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47

新 股 东 张 峰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招 海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肖 雄 认 购 1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1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1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6.5 万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严 爱 芳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为 款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万 秀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王 军 认 购 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盛 贤 芳 认 购 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其 中 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蒋 立 标 认 购 6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方 志 健 认 购 20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30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胡 慧 贞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郑 小 刚 认 购 33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49.5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16.5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 新 股 东 姜 朝 根 认 购 660,000 股 股 份, 股 份 认 购 款 为 99 万 元, 均 为 货 币 出 资, 其 中 66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33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本 次 增 资 均 以 货 币 方 式 出 资, 由 86 名 新 股 东 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 前 缴 足, 其 中 1,5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其 余 76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48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签 署 新 的 公 司 章 程 2015 年 7 月 20 日, 衢 州 市 工 商 局 核 准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2015 年 8 月 3 日, 天 健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天 健 验 [2015]292 号 ), 确 认 截 至 2015 年 7 月 30 日, 科 润 电 力 已 收 到 章 群 锋 等 86 名 自 然 人 以 货 币 方 式 缴 纳 的 新 增 出 资 额 合 计 2,280 万 元, 其 中 1,520 万 元 计 入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剩 余 760 万 元 ( 股 本 溢 价 ) 计 入 公 司 资 本 公 积 增 资 后, 公 司 累 计 注 册 资 本 ( 实 收 资 本 ) 为 6,720 万 元 本 次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后, 各 股 东 的 认 缴 额 实 缴 额 及 股 权 比 例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姓 名 认 缴 额 ( 万 元 ) 实 缴 额 ( 万 元 ) 持 股 比 例 (%) 1 王 荣 3,120 3,120 46.4286 2 王 隆 英 2,080 2,080 30.9524 3 章 群 锋 134 134 1.994 4 乐 田 光 20 20 0.2976 5 严 彩 仙 46 46 0.6845 6 熊 庆 国 13 13 0.1935 7 王 长 斌 20 20 0.2976 8 陆 显 荣 33 33 0.4911 9 王 飞 26 26 0.3869 10 周 敦 有 20 20 0.2976 11 丁 年 礼 13 13 0.1935 49

12 夏 小 红 6 6 0.0893 13 占 圣 荣 13 13 0.1935 14 毛 雄 飞 6 6 0.0893 15 朱 洋 俊 3 3 0.0446 16 徐 肖 华 3 3 0.0446 17 黄 丽 云 20 20 0.2976 18 余 林 海 6 6 0.0893 19 陆 文 才 13 13 0.1935 20 杨 绍 勇 13 13 0.1935 21 姚 菲 3 3 0.0446 22 成 建 军 6 6 0.0893 23 王 隆 华 20 20 0.2976 24 戴 俭 10 10 0.1488 25 王 荣 余 20 20 0.2976 26 董 晓 军 36 36 0.5357 27 毛 金 敏 13 13 0.1935 28 杨 风 女 13 13 0.1935 29 周 梦 璇 6 6 0.0893 50

30 郑 建 祥 6 6 0.0893 31 祝 井 法 33 33 0.4911 32 余 正 梅 6 6 0.0893 33 吴 丽 仙 10 10 0.1488 34 朱 丽 红 6 6 0.0893 35 吴 梦 婷 6 6 0.0893 36 彭 胶 6 6 0.0893 37 毛 美 霞 13 13 0.1935 38 严 沂 20 20 0.2976 39 王 震 40 40 0.5952 40 王 招 瑜 33 33 0.4911 41 林 海 鹤 6 6 0.0893 42 缪 飞 迅 13 13 0.1935 43 邵 文 平 6 6 0.0893 44 徐 向 萍 40 40 0.5952 45 祝 春 光 33 33 0.4911 46 郭 小 燕 6 6 0.0893 47 毛 峰 6 6 0.0893 51

48 谢 文 义 20 20 0.2976 49 严 小 荣 13 13 0.1935 50 廖 小 云 6 6 0.0893 51 陈 朝 华 6 6 0.0893 52 郑 秀 珍 26 26 0.3869 53 朱 向 民 3 3 0.0446 54 李 云 亚 6 6 0.0893 55 夏 丽 华 3 3 0.0446 56 吴 梅 仙 3 3 0.0446 57 郑 鲁 伟 6 6 0.0893 58 林 小 军 6 6 0.0893 59 祝 先 海 3 3 0.0446 60 何 建 云 3 3 0.0446 61 蒋 阳 斌 13 13 0.1935 62 姜 向 宏 3 3 0.0446 63 王 夏 寅 13 13 0.1935 64 郑 新 东 6 6 0.0893 65 陈 祥 顺 13 13 0.1935 52

66 姜 洋 富 6 6 0.0893 67 曾 光 理 6 6 0.0893 68 郑 元 忠 13 13 0.1935 69 周 雨 20 20 0.2976 70 徐 德 兴 20 20 0.2976 71 胡 建 红 73 73 1.0863 72 郑 爱 芳 20 20 0.2976 73 夏 鹏 13 13 0.1935 74 伊 金 芳 33 33 0.4911 75 王 明 水 6 6 0.0893 76 陆 德 宝 56 56 0.8333 77 张 峰 6 6 0.0893 78 王 招 海 6 6 0.0893 79 王 肖 雄 13 13 0.1935 80 严 爱 芳 6 6 0.0893 81 万 秀 20 20 0.2976 82 王 军 6 6 0.0893 83 盛 贤 芳 3 3 0.0446 53

84 蒋 立 标 66 66 0.9821 85 方 志 健 20 20 0.2976 86 胡 慧 贞 33 33 0.4911 87 郑 小 刚 33 33 0.4911 88 姜 朝 根 66 66 0.9821 合 计 6,720 6,720 100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科 润 电 力 的 设 立 及 设 立 后 的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股 本 变 化 已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必 要 的 内 部 决 议 和 外 部 审 批 程 序, 股 东 出 资 履 行 程 序 完 备, 出 资 形 式 及 出 资 比 例 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合 法 合 规 公 司 股 东 历 次 出 资 真 实 充 足, 不 存 在 出 资 瑕 疵 ( 二 ) 公 司 现 有 股 东 股 份 质 押 情 况 根 据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的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于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通 过 全 国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gsxt.saic.gov.cn/) 的 查 询,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各 股 东 所 持 公 司 股 份 不 存 在 质 押 或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的 转 让 限 制, 亦 不 存 在 任 何 形 式 的 股 权 纠 纷 或 潜 在 纠 纷 八 公 司 的 业 务 ( 一 )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根 据 公 司 现 行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及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输 配 电 设 备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变 压 器 高 低 压 电 器 的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安 装 维 修 销 售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54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公 司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从 事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变 压 器 的 研 发 制 造 和 销 售 公 司 的 业 务 与 其 营 业 执 照 所 记 载 的 经 营 范 围 相 符,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二 ) 公 司 的 业 务 资 质 和 许 可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从 事 其 营 业 执 照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已 取 得 主 要 许 可 / 证 照 如 下 : 序 号 许 可 / 证 照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发 证 单 位 发 证 日 期 / 有 效 期 1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75809526-9 衢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2015.7.9/ 2019.7.8 2 浙 江 省 排 污 许 可 证 浙 HD2015A036 江 山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2015.5.8 ( 发 证 日 期 ) 3 自 理 报 检 企 业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书 3309600638 衢 州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局 2013.1.17 ( 发 证 日 期 ) 4 进 出 口 货 物 收 发 货 人 报 关 注 册 登 记 证 书 331796024G 衢 州 海 关 2013.9.9/ 2016.9.9 5 对 外 贸 易 经 营 者 备 案 登 记 表 01386856 衢 州 市 商 务 局 2013.9.6 ( 发 证 日 期 ) 6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起 17 浙 HD0050(12) 江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2012.9.19 ( 发 证 日 期 ) 7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起 17 浙 HD0049(12) 江 山 市 质 量 技 2012.9.19 55

记 证 术 监 督 局 ( 发 证 日 期 ) 8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登 记 证 起 17 浙 HD0048(12) 江 山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2012.9.19 ( 发 证 日 期 )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正 在 向 发 证 机 关 办 理 上 述 第 2 至 第 8 项 许 可 / 证 照 的 持 有 人 名 称 由 科 润 有 限 变 更 为 科 润 电 力 的 相 关 手 续, 该 等 手 续 的 办 理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在 其 营 业 执 照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开 展 业 务, 已 取 得 从 事 该 等 业 务 必 须 的 许 可 和 资 质, 且 上 述 许 可 和 资 质 无 法 续 期 的 风 险 较 小, 公 司 不 存 在 超 越 资 质 或 使 用 过 期 资 质 的 情 况, 公 司 的 经 营 活 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三 ) 公 司 在 大 陆 以 外 的 经 营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在 中 国 大 陆 以 外 未 设 立 任 何 机 构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 四 ) 公 司 经 营 范 围 的 变 更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对 公 司 ( 包 括 科 润 有 限 ) 自 设 立 以 来 历 次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的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材 料 的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 包 括 科 润 有 限 ) 历 次 经 营 范 围 变 更 的 行 为 均 已 依 据 当 时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取 得 必 要 的 内 部 批 准 授 权 和 外 部 审 批, 并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 五 )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公 司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变 压 器 的 研 发 制 造 和 销 售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2013 年 度 2014 年 度 和 2015 年 1-4 月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126,515,464.57 元 144,020,516.29 元 51,596,293.77 元 ;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占 当 年 营 业 收 入 总 额 的 98.46% 98.67% 和 96.89%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的 业 务 明 确, 主 营 业 务 突 出 56

( 六 ) 公 司 的 持 续 经 营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公 司 为 永 久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 包 括 科 润 有 限 ) 自 设 立 起 至 2012 年 度 每 年 均 通 过 工 商 年 度 检 验 根 据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停 止 企 业 年 度 检 验 工 作 的 通 知 ( 工 商 企 字 [2014]28 号 ), 自 2013 年 度 起 公 司 无 需 年 检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不 存 在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导 致 公 司 解 散 并 清 算 的 情 形 公 司 的 业 务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依 法 存 续, 不 存 在 影 响 其 持 续 经 营 的 法 律 障 碍 ( 七 ) 公 司 的 技 术 与 研 发 经 核 查, 公 司 所 取 得 的 技 术 成 果 明 细 详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十 部 分 公 司 的 主 要 财 产 之 ( 二 ) 知 识 产 权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共 取 得 18 项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均 为 原 始 取 得, 其 中 17 项 为 公 司 独 立 研 发,1 项 系 与 浙 江 科 技 学 院 合 作 研 发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知 识 产 权 权 属 清 晰, 不 存 在 侵 犯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其 他 单 位 的 职 务 发 明 问 题, 亦 不 存 在 竞 业 禁 止 的 问 题 经 核 查, 公 司 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有 效 期 3 年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条 的 规 定,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须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在 中 国 境 内 ( 不 含 港 澳 台 地 区 ) 注 册 的 企 业, 近 三 年 内 通 过 自 主 研 发 受 让 受 赠 并 购 等 方 式, 或 通 过 5 年 以 上 的 独 占 许 可 方 式, 对 其 主 要 产 品 ( 服 务 ) 的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 ( 二 ) 产 品 ( 服 务 ) 属 于 国 家 重 点 支 持 的 高 新 技 术 领 域 规 定 的 范 围 ; ( 三 )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30% 以 上, 其 中 研 发 人 员 占 企 业 当 年 职 工 总 数 的 10% 以 上 ; ( 四 ) 企 业 为 获 得 科 学 技 术 (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 科 学 ) 新 知 识, 创 造 性 运 用 科 学 技 术 新 知 识, 或 实 质 性 改 进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而 持 续 进 行 了 研 究 开 发 活 动, 57

且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销 售 收 入 总 额 的 比 例 符 合 如 下 要 求 : 1.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小 于 5,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6%; 2.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5,000 万 元 至 20,000 万 元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4%; 3. 最 近 一 年 销 售 收 入 在 20,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企 业, 比 例 不 低 于 3% 其 中,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发 生 的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占 全 部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总 额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 五 )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企 业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0% 以 上 ; ( 六 ) 企 业 研 究 开 发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数 量 销 售 与 总 资 产 成 长 性 等 指 标 符 合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工 作 指 引 ( 另 行 制 定 ) 的 要 求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正 在 进 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资 质 复 审 工 作 根 据 公 司 提 供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复 审 申 请 资 料 及 公 司 说 明,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科 润 有 限 的 职 工 人 数 为 246 人, 其 中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的 科 技 人 员 87 人, 占 职 工 总 人 数 的 35.37%, 其 中 从 事 技 术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的 人 员 38 人 ( 高 级 职 称 5 人, 中 级 职 称 15 人, 初 级 职 称 18 人 ) 2012 年 度 至 2014 年 度 公 司 年 均 投 入 研 发 的 经 费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例 为 5.1% 根 据 浙 江 正 大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 出 具 的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 浙 正 大 专 审 字 [2015] 第 420 号 ),2014 年 度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公 司 当 年 总 收 入 的 64.12%,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拥 有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的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占 公 司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 服 务 ) 收 入 的 100%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无 法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的 可 能 性 较 低 但 根 据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衡 量 一 家 公 司 的 研 发 能 力 及 运 营 能 力, 仅 仅 看 研 发 费 用 投 资 多 寡 是 不 全 面 的, 还 涉 及 到 譬 如 自 主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开 发 组 织 管 理 水 平 科 技 成 果 转 化 能 力 以 及 资 产 与 销 售 额 成 长 性 等 评 比 因 素 的 制 约, 在 公 司 经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存 在 研 发 创 新 能 力 不 足 科 技 成 果 难 以 转 化 科 技 人 58

员 短 缺 及 成 长 性 不 好 带 来 的 风 险, 造 成 公 司 不 符 合 关 于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的 标 准 和 条 件, 公 司 也 存 在 无 法 通 过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复 审 的 潜 在 风 险 九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 一 ) 关 联 方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称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包 括 : 1.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为 王 荣 王 隆 英 夫 妇, 二 人 合 计 直 接 持 有 公 司 77.381% 的 股 份 2.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姓 名 持 股 比 例 (%) 王 荣 46.4286 王 隆 英 30.9524 3. 公 司 控 股 及 参 股 的 企 业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控 股 及 参 股 的 企 业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十 部 分 公 司 的 主 要 财 产 之 ( 七 ) 公 司 的 对 外 投 资 4.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公 司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第 十 五 部 分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 变 化 5. 其 他 关 联 方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关 联 关 系 1 浙 江 光 润 电 力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王 荣 持 股 10%; 王 隆 华 持 股 59

( 以 下 简 称 光 润 电 力 ) 90%(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王 荣 已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 2 湖 州 泰 灵 电 力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湖 州 泰 灵 ) 报 告 期 内 王 荣 持 股 30%(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王 荣 已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 3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电 力 建 设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 报 告 期 内 王 荣 持 股 49%(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王 荣 已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 4 浙 江 三 润 自 动 化 设 备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三 润 自 动 化 ) 王 招 瑜 持 股 60% 王 隆 妹 持 股 40% 5 浙 江 科 润 泵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科 润 泵 业 ) 严 小 荣 持 股 100% 报 告 期 内 科 润 有 限 曾 持 有 该 公 司 70% 股 6 衢 州 虹 联 塑 业 有 限 公 司 权 ( 科 润 有 限 已 于 2013 年 9 月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该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 7 王 隆 妹 王 隆 英 之 妹 8 王 隆 华 王 隆 英 之 兄 9 王 招 文 王 荣 之 叔 父 10 王 招 瑜 王 荣 之 叔 父 11 王 明 月 王 荣 之 姐 12 王 彪 王 荣 之 弟 60

13 严 小 荣 王 隆 英 之 妹 夫 公 司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包 括 配 偶 父 母 配 偶 的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及 其 配 偶 年 满 18 周 岁 的 子 女 及 其 配 偶 配 偶 的 兄 弟 姐 妹 和 子 女 配 偶 的 父 母 均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关 联 方 的 认 定 符 合 公 司 法 及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6 号 关 联 方 披 露 的 相 关 规 定, 公 司 的 关 联 方 披 露 准 确 全 面, 不 存 在 为 规 避 披 露 关 联 交 易 将 关 联 方 非 关 联 化 的 情 形 ( 二 )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存 在 的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公 开 转 让 说 明 书 ( 申 报 稿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于 报 告 期 内 的 交 易 情 况 如 下 : 1. 购 销 商 品 提 供 和 接 受 劳 务 的 关 联 交 易 (1) 采 购 商 品 及 接 受 劳 务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2015 年 1-4 月 金 额 ( 元 ) 2014 年 度 金 额 ( 元 ) 2013 年 度 金 额 ( 元 ) 光 润 电 力 采 购 货 物 2,532,886 8,339,926 5,471,175.3 (2) 出 售 商 品 及 提 供 劳 务 关 联 方 关 联 交 易 内 容 2015 年 1-4 月 金 额 ( 元 ) 2014 年 度 金 额 ( 元 ) 2013 年 度 金 额 ( 元 ) 光 润 电 力 销 售 货 物 291,071.73 781,534.07 171,194.48 湖 州 泰 灵 销 售 货 物 1,613,000 2. 关 联 租 赁 61

承 租 方 租 赁 资 产 种 类 2015 年 1-4 月 金 额 ( 元 ) 2014 年 度 金 额 ( 元 ) 2013 年 度 租 金 额 ( 元 ) 三 润 自 动 化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2,500 7,500 光 润 电 力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7,666.67 55,500 63,000 科 润 泵 业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10,000 30,000 30,000 3. 关 联 担 保 担 保 方 担 保 金 额 ( 元 ) 担 保 起 始 日 担 保 到 期 日 担 保 是 否 已 经 履 行 完 毕 科 润 泵 业 2,900,000 2014. 9.19 2015. 9.18 否 王 荣 王 隆 英 3,000,000 2015. 4.14 2016. 4.13 否 4. 关 联 方 资 金 拆 借 关 联 方 拆 入 / 拆 出 金 额 2015 年 1-4 月 金 额 ( 元 ) 2014 年 度 金 额 ( 元 ) 2013 年 度 金 额 ( 元 ) 是 否 计 息 王 隆 华 拆 入 金 额 5,200,000 不 计 息 拆 出 金 额 3,200,000 2,000,000 不 计 息 王 招 瑜 拆 入 金 额 3,100,000 不 计 息 拆 出 金 额 3,000,000 不 计 息 王 明 月 拆 入 金 额 3,700,000 不 计 息 62

拆 出 金 额 3,700,000 不 计 息 5. 关 联 方 的 应 收 应 付 款 项 (1) 应 收 关 联 方 款 项 关 联 方 名 称 2015.4.30 余 额 ( 元 ) 2014.12.31 余 额 ( 元 ) 2013.12.31 余 额 ( 元 ) 备 注 湖 州 泰 灵 1,613,000 应 收 款 合 计 1,613,000 三 润 自 动 化 2,500 1,984,967.5 其 他 应 收 款 光 润 电 力 17,666.67 其 他 应 收 款 科 润 泵 业 10,000 其 他 应 收 款 严 小 荣 34,485 96,000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隆 华 5,010.31 5,145,010.31 2,000,000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招 瑜 20,000 3,000,000 3,020,000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明 月 440.56 3,677,440.56 535,226.71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彪 2,000 2,000 260,000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荣 6,300,000 6,300,000 其 他 应 收 款 王 招 文 938,200 其 他 应 收 款 63

合 计 92,102.54 18,124,450.87 15,134,394.21 (2) 应 付 关 联 方 款 项 关 联 方 名 称 2015.4.30 金 额 ( 元 ) 2014.12.31 金 额 ( 元 ) 2013.12.31 金 额 ( 元 ) 备 注 光 润 电 力 670,146.01 4,075,274.24 其 他 应 付 款 王 荣 1,320,655.3 其 他 应 付 款 章 群 锋 280,000 100,000 其 他 应 付 款 合 计 1,990,801.31 4,355,274.24 100,000 ( 三 )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公 司 在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阶 段, 公 司 章 程 中 没 有 就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作 出 规 定, 也 没 有 单 独 制 定 专 门 的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的 决 策 程 序 作 出 规 定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对 关 联 交 易 相 关 事 项 进 行 了 制 度 性 规 定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2015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确 认 科 润 电 力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近 两 年 及 一 期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确 认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的 关 联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经 核 查,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系 因 正 常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遵 循 了 平 等 自 愿 等 价 有 偿 原 则, 交 易 价 格 未 偏 离 市 场 独 立 第 三 方 的 价 格,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及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以 签 署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的 方 式, 就 减 少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本 人 及 本 人 投 资 或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尽 可 能 减 少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确 实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依 法 签 订 协 议,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决 策 程 序 64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 签 署 关 于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承 诺 的 方 式, 就 减 少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 本 人 及 本 人 投 资 或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及 本 人 担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其 他 企 业 将 尽 可 能 减 少 与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对 于 确 实 无 法 避 免 的 关 联 交 易, 将 依 法 签 订 协 议, 按 照 公 司 法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履 行 相 应 的 决 策 程 序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与 其 关 联 方 的 关 联 交 易 系 遵 循 公 平 及 自 愿 原 则, 不 存 在 损 害 公 司 和 其 他 股 东 利 益 的 情 形, 公 司 与 其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关 联 交 易, 已 经 履 行 了 适 当 的 决 策 或 确 认 程 序 公 司 已 在 公 司 章 程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制 度 及 其 他 内 部 规 定 中 明 确 建 立 了 关 联 交 易 公 允 决 策 的 程 序, 为 关 联 交 易 的 公 允 性 提 供 了 决 策 程 序 上 的 保 障, 并 就 减 少 避 免 关 联 交 易 采 取 了 必 要 的 措 施, 切 实 履 行 了 规 范 关 联 交 易 的 制 度 ( 四 )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1. 报 告 期 内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 资 源 ) 的 情 况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出 于 经 营 过 程 中 短 期 资 金 周 转 需 要,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存 在 拆 借 资 金 的 情 形, 截 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与 关 联 方 之 间 的 拆 借 款 已 全 部 收 回 2. 公 司 防 范 关 联 方 占 用 资 源 ( 资 金 ) 的 制 度 及 执 行 情 况 2015 年 6 月 15 日, 公 司 创 立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防 范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管 理 制 度, 对 关 联 方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 资 源 ) 的 情 形 进 行 防 范 与 规 制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共 同 签 署 关 于 不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其 作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期 间, 其 本 人 及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在 与 公 司 发 生 的 经 营 性 往 来 中, 不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共 同 签 署 关 于 不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的 承 诺 函, 承 诺 其 作 为 公 司 的 关 联 自 然 人 期 间, 其 本 人 及 其 直 接 或 间 接 控 制 的 企 业 在 与 公 司 发 生 的 经 营 性 往 来 中, 不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65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已 建 立 防 范 关 联 方 资 金 占 用 制 度 ( 五 ) 同 业 竞 争 根 据 公 司 现 行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输 配 电 设 备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变 压 器 高 低 压 电 器 的 研 发 设 计 生 产 安 装 维 修 销 售 技 术 服 务 技 术 咨 询 ; 货 物 技 术 进 出 口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根 据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除 科 润 电 力 外,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未 控 股 任 何 企 业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参 股 的 企 业 及 其 经 营 范 围 如 下 : 序 号 关 联 方 名 称 经 营 范 围 1 光 润 电 力 控 制 柜 微 机 保 护 屏 及 高 压 元 件 的 生 产 销 售 2 湖 州 泰 灵 高 低 压 配 电 箱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货 物 与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及 技 术 咨 询 市 政 工 程 建 设 ; 销 售 : 3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电 力 设 备 二 三 类 机 电 产 品 自 动 化 控 制 设 备 仪 器 仪 表 电 线 电 缆 通 信 设 备 根 据 公 开 转 让 书 ( 申 报 稿 ) 及 公 司 说 明, 光 润 电 力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元 器 件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为 高 低 压 成 套 设 备 变 压 器 的 研 发 制 造 和 销 售, 因 此 光 润 电 力 与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不 存 在 类 似 或 重 合 的 情 形, 在 实 际 经 营 中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经 核 查, 报 告 期 内, 湖 州 泰 灵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的 经 营 范 围 存 在 与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情 形 为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王 荣 已 分 别 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 2015 年 7 月 23 日 签 署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上 述 两 家 公 司 的 全 部 股 权 66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湖 州 泰 灵 贵 州 科 润 三 电 均 已 办 理 完 结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的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和 主 营 业 务 均 不 存 在 与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情 况,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同 或 相 似 的 业 务, 也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的 主 营 业 务 构 成 或 可 能 构 成 直 接 或 间 接 竞 争 关 系 的 业 务 或 活 动,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 六 )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措 施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以 签 署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的 方 式, 就 避 免 潜 在 同 业 竞 争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作 出 如 下 不 可 撤 销 的 承 诺 和 保 证 : 1. 本 人 将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在 商 业 上 对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及 活 动, 或 拥 有 与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权 益,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取 得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控 制 权 2. 本 人 在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期 间, 本 承 诺 持 续 有 效 3.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2015 年 7 月 10 日,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以 签 署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承 诺 函 的 方 式, 就 避 免 潜 在 同 业 竞 争 所 采 取 的 措 施 作 出 不 可 撤 销 的 承 诺 和 保 证 : 1. 本 人 将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从 事 或 参 与 任 何 在 商 业 上 对 公 司 构 成 竞 争 的 业 务 及 活 动, 或 拥 有 与 公 司 存 在 竞 争 关 系 的 任 何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权 益, 或 以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取 得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的 控 制 权, 或 在 该 经 济 实 体 机 构 经 济 组 织 中 担 任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2. 本 人 在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期 间 以 及 辞 去 上 述 职 务 六 个 月 内, 本 承 诺 持 续 有 效 3. 本 人 愿 意 承 担 因 违 反 上 述 承 诺 而 给 公 司 造 成 的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67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及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作 出 的 上 述 关 于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的 承 诺 真 实 合 法 有 效 十 公 司 的 主 要 财 产 ( 一 ) 土 地 和 房 产 1. 土 地 使 用 权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持 有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1 本, 使 用 权 面 积 为 33,283.4 平 方 米, 地 类 ( 用 途 ) 为 工 业 用 地, 取 得 方 式 为 出 让 取 得,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国 有 土 地 证 使 用 证 号 使 用 权 人 地 址 终 止 日 期 面 积 (m2) 他 项 权 利 江 国 用 江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1 (2011) 第 科 润 有 限 海 协 作 区 2059.10.30 33,283.4 抵 押 102-16 号 开 源 路 1 号 合 计 33,283.4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正 在 向 江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办 理 上 述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证 的 使 用 权 人 名 称 由 科 润 有 限 变 更 为 科 润 电 力 的 相 关 手 续, 该 等 手 续 的 办 理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2. 房 屋 所 有 权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共 持 有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3 本, 房 屋 用 途 为 非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合 计 28,326.37 平 方 米,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68

序 号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号 所 有 权 人 地 址 建 筑 面 积 (m2) 他 项 权 利 江 山 经 济 开 1 江 房 权 证 字 第 S091566 号 科 润 有 限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0,786.65 抵 押 1-3 号 江 山 经 济 开 2 江 房 权 证 字 第 S045904 号 科 润 有 限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6,041.67 抵 押 1-2,1-3 号 江 山 经 济 开 3 江 房 权 证 第 S045905 号 科 润 有 限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1,498.05 抵 押 1-1 号,1 号 合 计 28,326.37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正 在 向 江 山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处 办 理 上 述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所 有 权 人 名 称 由 科 润 有 限 变 更 为 科 润 电 力 的 相 关 手 续, 该 等 手 续 的 办 理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3. 公 司 物 业 出 租 情 况 2014 年 3 月 10 日, 三 润 自 动 化 与 科 润 有 限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书, 约 定 由 三 润 自 动 化 承 租 科 润 有 限 拥 有 的 位 于 江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1 1 号 的 厂 房 用 于 经 营 租 赁 面 积 为 50 平 方 米, 租 赁 期 限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 止, 租 金 为 每 年 7,500 元 2014 年 1 月 1 日, 光 润 电 力 与 科 润 有 限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书, 约 定 由 光 润 电 力 承 租 科 润 有 限 拥 有 的 位 于 江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1 1 号 的 厂 房 69

用 于 经 营 租 赁 面 积 为 900 平 方 米, 租 赁 期 限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租 金 为 每 年 53,000 元 2014 年 1 月 1 日, 科 润 泵 业 与 科 润 有 限 签 订 房 屋 租 赁 协 议 书, 约 定 由 科 润 泵 业 承 租 科 润 有 限 拥 有 的 位 于 江 山 经 济 开 发 区 山 海 协 作 区 开 源 路 1-1 1 号 的 厂 房 用 于 经 营 租 赁 面 积 为 500 平 方 米, 租 赁 期 限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止, 租 金 为 每 年 30,000 元 4. 政 府 证 明 根 据 江 山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科 润 有 限 拥 有 权 益 的 土 地 系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合 法 取 得, 并 已 依 法 办 理 了 使 用 权 证 书 ; 科 润 有 限 自 2004 年 2 月 16 日 起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日 能 够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用 地, 不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形, 未 受 到 过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的 行 政 处 罚, 也 不 存 在 正 被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科 润 有 限 自 取 得 宗 地 之 日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日 能 够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规 范 用 地 不 存 在 违 反 有 关 土 地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合 同 的 情 形 根 据 江 山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 出 具 的 证 明, 科 润 有 限 自 2004 年 2 月 16 日 起 至 该 证 明 出 具 日 在 其 项 目 建 设 及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能 够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建 设 规 划 房 屋 管 理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各 级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有 关 建 设 规 划 房 屋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也 不 存 在 正 被 建 设 规 划 和 房 屋 管 理 机 关 立 案 调 查 的 情 形 ( 二 ) 知 识 产 权 1. 注 册 商 标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拥 有 由 中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授 予 的 注 册 商 标 5 项,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商 标 名 称 所 有 权 人 注 册 号 类 号 使 用 期 限 70

1 科 润 有 限 13323375 9 2 科 润 有 限 4503820 9 3 科 润 有 限 13323340A 9 4 科 润 有 限 13323355A 9 5 科 润 有 限 13807705A 9 2015.2.7 2025.2.6 2007.11.14 2017.11.13 2015.5.21 2025.5.20 2015.5.28 2025.5.27 2015.5.21 2025.5.20 根 据 浙 江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 核 发 的 浙 江 省 著 名 商 标 证 书, 认 定 公 司 拥 有 的 上 述 第 2 项 商 标 为 浙 江 省 著 名 商 标, 有 效 期 三 年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公 司 正 在 向 中 国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商 标 局 办 理 上 述 商 标 的 所 有 权 人 名 称 由 科 润 有 限 变 更 为 科 润 电 力 的 相 关 手 续, 该 等 手 续 的 办 理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2. 专 利 根 据 公 司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日, 公 司 已 取 得 由 中 国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授 予 专 利 证 书 的 专 利 18 项, 均 为 实 用 新 型,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专 利 名 称 所 有 权 人 申 请 日 期 专 利 号 专 利 类 型 取 得 方 式 1 一 种 手 车 式 高 压 开 关 柜 的 二 次 接 插 结 构 科 润 有 限 2010.12.22 ZL.20102067 4166.9 实 用 新 型 原 始 取 得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