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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書 面 質 詢 及 答 覆 第 10 屆 第 8 次 定 期 大 會 (99.7.12 至 99.9.29) 議 員 書 面 質 詢 全 文 (7) 14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質 詢 議 員 : 黃 向 羣 質 詢 對 象 :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臺 北 市 新 建 工 程 處 質 詢 題 目 : 新 生 高 架 道 路 於 引 道 部 分 導 引 標 誌 設 置 不 足, 易 引 發 用 路 人 行 車 危 險 說 明 : 一 新 生 高 架 道 路 甫 於 去 年 10 月 整 修 完 工 並 開 放 全 線 通 車, 其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及 安 全 設 施 多 為 復 舊, 新 增 較 少 二 本 席 日 前 接 獲 民 眾 反 映, 指 出 新 生 高 架 道 路 南 往 北 方 向 連 接 民 生 東 路 之 引 道, 並 未 設 置 山 型 導 標 提 醒 駕 駛 人 注 意 彎 道, 險 象 環 生 三 因 新 生 高 架 道 路 全 線 引 道 匝 道, 於 改 建 後 普 遍 將 護 欄 加 高, 若 未 在 轉 彎 部 分 增 設 山 型 導 標, 提 醒 用 路 人 注 意 方 向, 恐 將 提 高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率 因 此 本 席 要 求 目 前 負 責 管 理 之 臺 北 市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應 與 負 責 興 建 之 新 建 工 程 處 共 同 研 議, 於 全 線 引 道 匝 道 轉 彎 處 增 設 山 型 導 標 等 交 通 安 全 設 施, 以 提 醒 用 路 人 注 意 行 車 安 全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交 通 局 ) 答 : 一 有 關 新 生 高 架 改 建 後 護 欄 加 高 1 節, 本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處 業 已 於 99 年 7 月 底 將 上 下 匝 道 之 隔 音 牆 予 以 調 整,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視 距 二 本 府 交 通 局 ( 交 通 管 制 工 程 處 ) 將 邀 集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會 勘 研 商 於 新 生 高 架 橋 匝 道 與 引 道 臨 平 面 道 路 之 彎 道 處 增 設 安 全 設 施 及 導 引 標 誌 事 宜, 並 儘 速 增 設, 以 維 行 車 安 全 及 提 醒 駕 駛 人 注 意 14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質 詢 對 象 : 都 市 發 展 局 都 市 更 新 處 新 建 工 程 處 民 政 局 市 場 處 商 業 處 質 詢 題 目 : 路 平 缺 一 角,3 億 2 地 磚 車 道 害 了 了! 拼 景 觀 人 車 同 陷 危 機! 人 孔 蓋 補 丁 一 個 不 少, 路 平 沒 門! 說 明 : 一 北 市 府 為 讓 景 觀 徹 底 改 造 以 強 化 地 區 文 化 特 質, 提 升 商 圈 行 銷 實 力 自 民 國 88 年 起, 以 3 億 2 千 餘 萬 經 費, 在 全 市 22 個 地 區, 將 原 有 車 行 道 路 柏 油 路 面 全 面 改 為 地 磚 鋪 面 但 相 關 路 段 自 設 置 以 來, 不 是 被 嫌 太 滑, 就 是 被 嫌 不 平 而 也 因 地 磚 不 耐 車 輛 重 壓 破 損 頻 繁 488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維 護 相 對 不 易, 現 在 破 損 補 丁 的 地 磚 路 面 也 讓 民 眾 行 車 安 全 與 市 容 景 觀 同 受 威 脅 二 據 了 解, 北 市 府 為 強 化 整 體 地 區 或 商 圈 文 化 特 質 與 形 象, 提 升 商 圈 行 銷 實 力, 北 市 府 自 88 年 起 在 都 市 發 展 局 主 導 下, 陸 續 投 入 3.2 億 (320,263,634) 經 費, 在 全 市 22 個 特 色 地 區 或 商 圈, 將 部 份 經 評 估 兼 具 有 人 行 空 間 需 求 的 車 行 道 路, 由 原 有 的 柏 油 路 面 車 道 改 鋪 設 為 地 磚 鋪 面, 希 望 能 徹 底 改 善 特 色 街 區 的 整 體 景 觀 各 路 段 工 程 完 工 後, 依 道 路 規 模 不 同, 分 別 交 由 市 府 民 政 局 各 區 公 所 或 市 府 新 建 工 程 處 進 行 後 續 維 管 三 然 而 在 各 地 磚 鋪 面 陸 續 設 置 完 成 後, 地 方 對 於 此 項 新 設 施 批 評 不 斷 不 是 因 為 地 磚 材 質 過 於 平 滑, 容 易 造 成 行 經 車 輛 打 滑 摔 車, 就 是 因 為 地 磚 為 不 規 則 石 材 鋪 面, 較 不 平 整, 讓 車 道 顛 簸 變 車 震 路 段, 甚 至 行 人 也 常 因 高 低 差 而 絆 倒 此 外, 也 由 於 地 磚 路 面 容 易 被 行 經 車 輛 壓 破, 但 市 府 都 發 局 當 初 在 建 置 完 成 後, 卻 未 移 交 足 夠 備 料 予 後 續 負 責 維 管 的 新 工 處 及 民 政 局, 結 果 導 致 在 地 磚 破 損 後 回 補 只 能 以 柏 油 水 泥 或 相 似 地 磚 取 代, 形 成 另 類 補 丁, 反 而 有 礙 都 市 景 觀 四 經 現 場 勘 查, 目 前 包 含 有 皮 鞋 街 之 稱 的 沅 陵 街 有 家 具 街 之 稱 的 文 昌 街, 以 及 寧 夏 路 貴 陽 街 與 哈 密 街 等 路 段, 地 磚 鋪 面 全 都 因 為 長 期 車 輛 重 壓 而 破 損 嚴 重, 而 西 寧 南 路 段 更 是 整 條 路 像 被 潑 過 硫 酸 一 樣 坑 坑 疤 疤 此 外, 像 是 六 七 條 通 武 昌 街 西 昌 街 與 東 園 街 路 段, 也 有 零 星 大 範 圍 的 路 面 塌 陷 破 損 問 題 只 不 過 上 述 路 段, 除 寧 夏 路 目 前 正 進 行 全 面 分 段 重 新 鋪 設, 貴 陽 路 正 進 行 大 規 模 修 補 外, 其 他 路 段 道 路 現 況 還 是 在 放 牛 吃 草 五 更 離 譜 的 是, 包 含 迪 化 街 萬 華 夜 市 廣 州 街 ( 西 園 路 西 側 ) 與 梧 州 街 路 段 更 因 當 初 採 行 軟 底 施 作 工 法 法 承 受 車 輛 長 期 重 壓 破 損 嚴 重, 而 已 經 整 條 刨 除 改 鋪 回 柏 油 路 面 外 位 於 南 機 場 夜 市 內 的 地 磚 車 道 也 因 常 發 生 機 車 打 滑 事 故, 現 在 整 段 道 路 地 磚 也 早 已 不 見 蹤 影, 全 改 回 鋪 設 柏 油 三 路 段 加 總 下 來, 市 府 等 同 浪 費 了 4172 萬 公 帑 顯 見 錯 誤 的 施 政 比 能 還 可 怕, 現 在 全 體 市 民 的 損 失 要 向 誰 追 討 六 此 外 的 問 題 還 有 像 是 西 門 町 內 的 漢 中 街 路 段, 則 是 由 於 長 期 修 補, 現 在 已 成 地 磚 補 丁 大 道, 部 份 路 段 補 丁 面 積 甚 至 還 大 於 正 常 路 面 面 積 而 士 林 夜 市 內 與 關 渡 宮 前 的 地 磚 鋪 面, 則 因 地 磚 材 質 較 滑, 路 面 傾 斜, 整 個 街 區 又 充 斥 了 人 手 孔 蓋 設 施, 大 北 路 段 更 是 平 均 不 到 2 公 尺 就 有 一 個 人 孔 蓋, 一 遇 雨 天, 機 車 行 經 該 處 也 有 打 滑 問 題 廣 照 宮 與 大 理 街 則 是 部 分 地 磚 道 路 已 被 當 成 停 車 場 使 用, 當 初 希 望 改 善 人 行 空 間 美 意, 在 與 地 方 使 用 習 慣 不 一 致 下, 蕩 然 存 七 當 初 市 府 為 改 善 地 區 景 觀, 決 定 將 兼 具 有 人 行 空 間 需 求 的 車 行 道 路 改 成 地 磚 鋪 面, 根 本 是 矇 著 頭 硬 幹 結 果 由 於 規 劃 時 未 充 分 完 整 考 慮 各 地 方 民 眾 使 用 習 性 交 通 需 求 與 後 續 維 管 問 題 下, 現 在 地 磚 鋪 488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面 車 道 是 太 平 怕 滑 太 粗 怕 震, 就 連 行 人 行 經 該 處 都 有 腳 滑 或 是 絆 倒 問 題, 讓 每 個 用 路 人 都 提 心 吊 膽 而 今 又 因 後 續 維 管 單 位 地 磚 備 料 不 足, 結 果 破 損 車 道 不 是 乾 脆 放 著 擺 爛, 就 是 拿 柏 油 水 泥 或 是 其 他 規 格 地 磚 混 充 填 補, 景 觀 與 市 民 安 全 堪 慮 八 道 路 設 施 的 規 劃 設 計 應 以 道 路 使 用 壓 力 作 為 依 據, 在 車 道 畢 竟 應 以 車 行 需 求 作 為 主 要 設 置 目 的 下, 市 府 都 發 局 悶 著 頭 硬 做 地 磚 鋪 面 車 道, 卻 因 後 續 維 管 力, 反 讓 民 眾 行 車 安 全 與 市 容 景 觀 同 受 威 脅 現 在 這 些 路 段 連 走 路 都 困 難, 更 何 況 是 騎 車 經 過 現 在 北 市 各 路 段 地 磚 鋪 面 道 路 幾 乎 是 所 有 問 題 都 有, 但 卻 因 為 法 納 入 路 平 專 案 整 個 重 新 進 行 銑 鋪, 最 後 這 些 當 初 為 了 美 化 市 容 的 地 磚 車 道, 就 只 能 陷 入 破 了 又 補 補 了 又 破 的 間 地 獄 中 九 爰 此, 針 對 北 市 目 前 所 有 地 磚 車 道 現 況 維 護 問 題, 本 席 除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就 破 損 部 份 盡 速 予 以 修 復, 以 維 護 市 民 交 通 安 全, 並 回 覆 原 有 市 容 景 觀 此 外, 本 席 也 要 求 市 府 相 關 單 位, 應 全 面 對 於 北 市 所 有 地 磚 鋪 面 車 道 政 策 進 行 檢 討 評 估 所 有 現 存 地 磚 鋪 面 車 道 存 廢 需 求, 並 予 以 徹 底 改 善 而 後 續, 在 維 護 不 易 問 題 未 有 辦 法 徹 底 解 決 前, 不 應 在 貿 然 將 柏 油 路 面 車 道 改 設 為 地 磚 鋪 面, 以 維 北 市 民 眾 交 通 安 全 與 都 市 景 觀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本 案 陳 議 員 玉 梅 質 詢 本 市 22 處 地 磚 鋪 面 車 行 道 路, 其 中 15 案 係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自 民 國 88 年 起 推 動 地 區 環 境 改 造 案 陸 續 規 劃 設 計, 並 移 請 本 府 相 關 工 務 單 位 發 包 施 作, 由 本 府 新 工 處 ( 前 為 養 工 處 ) 公 園 處 衛 工 處 區 公 所 等 單 位 維 護 管 理, 其 餘 則 為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主 政 規 劃 設 計 及 施 工, 合 先 敘 明 二 本 府 於 辦 理 本 案 22 處 地 區 週 邊 公 共 環 境 改 善 計 畫 過 程 中 係 透 過 各 種 地 區 說 明 會 及 居 民 參 與 方 式 參 酌 民 意, 當 初 大 多 以 串 聯 周 邊 既 有 人 行 徒 步 區 系 統, 以 創 造 出 富 有 在 地 特 色 且 以 人 為 本 之 公 共 環 境 為 主 旨, 並 依 地 區 發 展 特 色 商 業 強 度 及 民 眾 意 見, 審 慎 規 劃 將 道 路 更 新 為 磚 鋪 面, 施 工 前 亦 已 協 調 確 認 管 維 單 位 三 其 中 部 分 路 段 因 施 作 已 逾 十 年, 破 損 在 所 難 免, 惟 近 兩 年 施 作 地 點 於 規 劃 磚 鋪 面 道 路 時 已 考 量 仍 有 車 行 載 重 需 要, 爰 均 採 鋼 筋 混 凝 土 硬 底 工 法 及 慎 選 載 重 能 力 較 佳 塊 磚 材 質 施 作, 並 訂 定 磚 類 建 材 之 抗 壓 強 度 止 滑 及 耐 磨 等 技 術 規 範, 並 執 行 品 質 管 理 試 驗, 以 確 保 工 程 品 質, 並 於 規 劃 階 段 即 確 認 維 管 權 責 局 處 一 併 推 動 相 關 計 畫, 編 列 充 足 備 品, 並 於 完 工 後 即 點 交 維 管 四 旨 揭 案 現 況 維 護 問 題, 本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將 會 同 施 工 維 管 等 單 位 現 地 會 勘, 進 行 檢 查 如 有 破 損 或 其 他 缺 失, 由 現 存 維 管 單 位 儘 速 予 以 修 護 14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488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質 詢 對 象 : 建 管 處 質 詢 題 目 : 拆 除 違 規 競 選 廣 告 費 用, 由 全 民 買 單, 公 理 何 在? 說 明 : 一 建 管 處 公 告 99 年 底 臺 北 市 第 11 屆 市 議 員 選 舉 各 政 黨 黨 內 初 選 ( 民 意 調 查 ) 參 選 人 申 請 設 置 競 選 廣 告 物 之 核 准 期 間, 早 已 截 止, 不 乏 多 數 參 選 人 逾 越 核 准 期 間, 仍 未 拆 除 設 置 之 廣 告 看 板, 至 8 月 2 日 止, 建 管 處 共 拆 除 814 件 違 規 競 選 廣 告, 其 中 自 行 拆 除 373 件, 強 制 拆 除 441 件, 代 執 行 拆 除 費 用 約 60 萬 元 各 政 黨 參 選 人 自 行 遭 強 制 拆 除 競 選 廣 告 件 數 : 政 黨 自 行 拆 除 強 制 拆 除 國 民 黨 142 181 民 進 黨 222 230 台 聯 8 20 親 民 黨 0 3 其 他 1 7 二 陳 孋 輝 議 員 指 出,98~99 年 6 月 建 管 處 共 拆 除 民 眾 違 建 247 件, 收 取 拆 除 費 用 74 萬 8062 元, 拆 違 建 向 民 眾 收 錢, 拆 除 違 規 競 選 廣 告 應 向 參 選 人 收 費 才 對, 為 何 由 全 民 買 單? 各 式 各 樣 競 選 廣 告 看 板 高 掛, 民 眾 視 覺 被 污 染 處 求 償 不 說, 竟 然 還 要 出 錢 幫 忙 拆 除, 這 像 話 嗎? 公 理 何 在? 建 管 處 為 何 獨 厚 參 選 人? 三 建 管 處 表 示 因 尚 訂 定 相 關 強 制 拆 除 收 費 辦 法, 向 參 選 人 收 取 代 執 行 拆 除 費 用, 根 本 是 推 拖 之 詞, 沒 有 依 據, 應 該 制 訂 依 據, 而 不 是 怠 忽 職 守, 便 宜 行 事, 何 況 法 律 之 前, 人 人 平 等, 既 然 拆 民 眾 違 建, 向 民 眾 收 費, 拆 除 違 規 競 選 廣 告 應 比 照 辦 理, 向 參 選 人 收 費, 而 非 全 民 買 單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都 發 局 ) 答 : 一 有 關 本 府 強 制 拆 除 違 章 建 築 業 訂 有 臺 北 市 違 章 建 築 強 制 拆 除 收 費 辦 法, 按 違 章 建 築 構 造 類 別 及 拆 除 面 積 計 算 強 制 拆 除 費 用, 並 以 書 面 通 知 違 建 人 限 期 繳 納 ; 違 規 廣 告 物 部 分 則 因 尚 未 訂 定 相 關 收 費 標 準 及 辦 法, 目 前 僅 由 本 府 執 行 違 規 廣 告 物 強 制 拆 除 作 業 後, 便 未 再 行 要 求 違 規 人 繳 納 相 關 費 用, 且 未 區 分 違 規 人 係 一 般 民 眾 或 違 規 競 選 廣 告 物 參 選 人, 均 一 視 同 仁 二 爰 此, 本 府 將 儘 速 檢 討 相 關 法 令, 俾 供 本 府 向 市 民 或 參 選 人 收 取 違 規 廣 告 物 強 制 拆 除 費 用, 屆 請 貴 會 支 持 14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孋 輝 488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質 詢 對 象 : 民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褐 根 病 漫 延, 鄰 里 公 園 樹 木 淪 陷 染 病 說 明 : 一 繼 樹 木 銀 行 花 博 園 區 樹 木 相 繼 感 染 褐 根 病 後, 鄰 里 公 園 樹 木 亦 法 倖 免, 十 二 行 政 區 371 座 鄰 里 公 園 中, 松 山 大 安 中 山 中 正 萬 華 南 港 北 投 等 七 區 33 座 鄰 里 公 園 99 株 樹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其 中 又 以 松 山 區 最 為 嚴 重, 富 錦 三 號 敦 北 延 壽 三 號 中 華 婦 聯 撫 遠 寧 安 敦 化 敦 中 等 9 處 鄰 里 公 園 44 株 樹 木 染 病, 其 次 為 中 山 區,8 座 鄰 里 公 園 26 株 樹 木 染 病 二 褐 根 病 又 稱 樹 木 黑 死 病, 民 政 局 卻 不 當 一 回 事, 松 山 區 最 嚴 重, 居 然 到 8 月 28 30 日 才 要 在 中 正 及 民 權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與 林 業 試 驗 所 舉 辦 宣 導 講 習 活 動, 並 表 示 未 來 將 研 擬 鄰 里 公 園 褐 根 病 防 治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作 為 參 考 依 據, 請 問 未 來 是 什 麼 時 候? 等 樹 倒 成 一 片? 民 政 局 簡 直 是 後 知 後 覺 三 士 林 區 公 所 則 是 不 知 不 覺, 區 內 19 座 鄰 里 公 園, 尚 樹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不 表 示 永 遠 不 會 感 染, 竟 然 毫 任 何 宣 導 說 明, 非 要 等 褐 根 病 漫 延, 措 手 不 及? 遑 論 至 100 年, 褐 根 病 預 算 0 元, 一 旦 發 現 樹 木 染 病, 再 由 鄰 里 公 園 維 護 經 費 支 應, 難 道 不 會 排 擠 公 園 應 有 的 維 護? 南 港 區 8 月 13 日 發 現 7 座 鄰 里 公 園 16 株 樹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10 月 4 日, 緩 不 濟 急, 不 知 公 務 員 的 腦 袋 在 想 什 麼? 四 陳 孋 輝 議 員 走 訪 多 處 鄰 里 公 園 發 現, 各 區 公 所 未 針 對 染 病 樹 木 設 置 警 示 告 示 標 誌, 答 覆 資 料 亦 與 事 實 不 符, 例 如 : 松 山 區 敦 化 公 園 有 一 株 榕 樹 染 病, 暫 時 以 施 藥 抑 制, 詢 問 當 地 里 長, 卻 表 示 染 病 樹 木 有 2 株, 兩 個 月 前 已 移 除, 可 見 敦 化 公 園 感 染 褐 根 病 樹 木 不 只 一 株, 且 區 公 所 並 未 通 報 里 長 有 新 染 病 樹 木, 類 似 情 形 的 還 有 敦 中 公 園, 當 地 里 長 表 示 怕 樹 木 相 互 感 染, 等 不 及 區 公 所 救 治, 於 8 月 中 旬 自 行 鋸 掉 2 株 櫻 花, 區 公 所 卻 表 示 暫 時 以 施 藥 抑 制, 施 藥 那 一 株 樹? 健 康 未 染 病 的 樹 嗎? 五 民 政 局 表 示, 最 早 發 現 鄰 里 公 園 樹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於 今 年 4 月 13 日, 四 個 多 月 過 去, 連 最 基 本 的 宣 導 說 明 防 範 措 施 及 救 治 計 畫, 均 未 建 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嚴 重 怠 忽 職 守, 遑 論 371 座 鄰 里 公 園 總 面 積 92 萬 8420 平 方 公 尺, 由 127 位 人 員 巡 查, 平 均 一 位 負 責 7310 平 方 公 尺, 大 安 文 山 松 山 等 三 區, 交 由 103 位 里 幹 事 巡 查, 換 言 之, 十 二 區 公 所 實 際 巡 查 人 員 僅 24 位, 如 何 落 實 巡 查? 六 陳 孋 輝 議 員 強 調, 樹 木 可 以 調 節 氣 候 補 充 氧 氣 減 輕 空 氣 污 染 散 發 芬 多 精 美 化 市 容, 是 人 類 及 環 境 的 好 朋 友, 民 政 局 對 於 鄰 里 公 園 樹 木 感 染 褐 根 病, 絕 不 能 等 閒 視 之 陳 孋 輝 議 員 要 求 ( 一 ) 即 刻 建 立 樹 木 褐 根 病 防 範 措 施 及 救 治 計 畫 SOP ( 二 ) 加 強 承 辦 人 里 長 志 工 認 養 單 位 的 宣 導 說 明 及 教 育 訓 練 ( 三 ) 增 加 巡 查 人 員, 防 範 於 未 然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 488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答 : 一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依 據 本 府 臺 北 市 公 園 綠 地 環 境 及 設 施 維 護 綱 要 計 畫 規 定 辦 理 三 級 巡 查, 於 巡 查 時 如 有 發 現 樹 木 有 疑 似 褐 根 病, 均 立 即 由 鄰 里 公 園 承 辦 人 現 勘 判 診, 如 經 初 診 不 予 排 除, 則 將 逕 向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業 試 驗 所 申 請 複 診, 以 確 認 樹 本 是 否 罹 病, 各 區 雖 陸 續 在 鄰 里 公 園 發 現 褐 根 病, 但 均 依 此 原 則 辦 理, 並 積 極 處 理 後 續 施 藥 抑 制 或 根 治 事 宜 二 本 府 民 政 局 每 年 均 會 針 對 鄰 里 公 園 維 護 管 理 相 關 人 員 辦 理 各 類 講 習, 本 年 甫 於 7 月 23 日 辦 理 褐 根 病 防 治 講 習 會, 另 各 區 公 所 經 建 課 同 仁 分 別 參 加 林 業 試 驗 所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市 府 公 訓 處 等 辦 理 之 講 習, 各 區 公 園 承 辦 人 均 具 備 基 本 處 理 能 力, 另 各 區 公 所 為 了 防 治 褐 根 病, 可 運 用 各 區 公 園 及 綠 化 工 程 經 費, 辦 理 褐 根 病 施 藥 抑 制 或 土 壤 薰 蒸 處 理 工 作, 各 區 可 供 運 用 的 經 費 為 1 億 2,200 萬 餘 元, 尚 排 擠 公 園 其 他 項 目 維 護 問 題 三 本 府 民 政 局 業 已 訂 定 臺 北 市 各 區 鄰 里 公 園 褐 根 病 防 治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以 供 各 區 公 所 於 發 現 褐 根 病 時 有 一 SOP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可 依 循, 民 政 局 並 針 對 各 區 鄰 里 公 園 維 管 人 員 巡 查 人 員 將 持 續 加 強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讓 有 別 號 樹 木 癌 症 的 褐 根 病 在 民 政 局 及 各 區 公 所 相 關 人 員 的 努 力 下 在 鄰 里 公 園 逐 漸 絕 跡 14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浩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長 郝 龍 斌 民 政 局 質 詢 題 目 : 時 代 悲 歌 糾 纏 六 十 年!! 戰 亂 悲 劇! 讓 父 母 親 法 結 婚! 子 女 法 繼 承! 說 明 : 一 大 時 代 的 悲 歌, 導 致 有 未 見 過 的 大 娘!? 近 期 有 民 眾 向 本 席 陳 情, 其 一 家 被 一 個 從 未 存 在 的 大 媽 糾 纏 近 一 甲 子 之 久, 讓 他 的 父 母 親 法 結 婚, 讓 他 法 名 正 言 順 繼 承 父 親 的 遺 產, 只 能 嘆 造 化 弄 人?! 二 民 國 38 年 戰 亂 不 斷, 許 多 人 民 隨 政 府 播 遷 來 臺, 因 時 局 動 蕩 不 安 急 著 逃 難, 根 本 暇 顧 及 身 份 資 料 証 明. 造 成 政 府 在 針 對 隨 遷 來 臺 人 民 的 戶 籍 身 份 查 証 登 記 上 十 分 混 亂 ; 本 席 陳 情 人 的 父 親 就 是 時 代 悲 劇 的 產 物, 民 國 38 年 隨 政 府 播 遷 來 臺, 當 時 政 府 可 能 因 作 業 混 亂 將 原 本 未 婚 的 李 姓 男 子 乾 坤 大 挪 移 登 記 成 他 人 的 資 料, 從 李 姓 變 為 鄭 姓, 並 在 戶 政 資 料 上 緣 故 多 了 一 名 素 未 謀 面 的 妻 子, 陳 情 人 的 父 親 因 戰 亂 根 本 提 不 出 相 關 身 份 証 明 文 件, 當 時 戶 政 人 員 也 不 讓 陳 情 人 的 父 親 做 任 何 身 份 變 更, 所 以 將 錯 就 錯 用 了 別 人 姓 名 60 年, 也 造 成 陳 情 人 的 父 親 與 來 臺 後 相 戀 的 母 親 法 正 式 登 記 結 婚, 只 能 登 記 同 居, 陳 情 人 只 好 也 以 鄭 為 姓, 戶 政 資 料 上 也 有 一 個 從 未 相 識 存 在 的 大 媽, 如 今 陳 情 人 之 父 親 過 世, 陳 情 人 要 繼 承 父 親 在 大 陸 的 遺 產 時, 對 岸 依 台 灣 錯 誤 的 戶 籍 資 料, 要 求 陳 情 人 提 供 那 位 從 未 存 在 的 大 媽 目 前 存 歿 資 料, 否 則 不 得 繼 承, 讓 4886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陳 情 人 深 感 力, 求 助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希 能 更 改 戶 籍 資 料, 讓 從 未 存 在 的 大 媽 除 戶, 相 關 單 位 竟 要 求 陳 情 人 提 供 已 不 可 考 証 明 資 料, 讓 陳 情 人 欲 哭 淚, 沒 想 當 年 的 錯 誤, 竟 讓 一 個 從 未 存 在 的 人 糾 纏 陳 情 人 一 家 近 60 年 之 久, 實 在 是 情 何 以 堪! 三 本 席 以 為 民 國 38 年 是 一 個 戰 亂 的 年 代, 當 時 戶 政 的 錯 誤, 雖 不 能 完 全 怪 政 府 失 職, 但 也 不 能 完 全 要 民 眾 承 擔, 政 府 應 主 動 幫 老 百 姓 解 決 問 題, 而 不 是 一 昧 地 要 求 老 百 姓 提 供 資 料, 來 改 正 自 己 的 錯 誤, 尤 其 當 老 百 姓 根 本 不 可 能 提 供 如 此 年 代 久 遠 不 可 考 的 資 料 時, 就 讓 老 百 姓 自 認 倒 楣, 將 錯 就 錯, 如 此 冷 漠 的 心 態 是 非 常 不 可 取, 相 關 單 位 應 立 即 檢 討 四 請 相 關 單 位 立 即 檢 討, 並 於 文 到 一 週 內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民 政 局 ) 答 : 關 於 旨 案, 本 府 民 政 局 已 請 大 同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 以 下 稱 該 所 ) 協 助 辦 理, 經 查 該 所 業 函 請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海 基 會 等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多 方 查 證 中, 若 查 察 鄭 姓 市 民 之 配 偶 確 實 死 亡, 該 所 將 儘 速 辦 理 其 配 偶 姓 名 更 正, 若 仍 查 相 關 事 證, 本 府 民 政 局 將 報 請 內 政 部 專 案 辦 理, 以 利 鄭 姓 市 民 子 女 處 理 繼 承 事 宜 14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李 新 質 詢 對 象 : 工 務 局 代 局 長 羅 俊 昇 水 利 處 長 陳 毓 賢 質 詢 題 目 : 求 救 門 的 河 濱 公 園! 本 市 110 和 119 接 獲 民 眾 報 案 後 趕 赴 現 場 的 時 間, 平 均 只 要 4 分 鐘 ; 但 接 獲 河 濱 公 園 內 民 眾 報 案 趕 赴 現 場 的 平 均 時 間, 卻 要 8 分 鐘 以 上 說 明 : 本 席 屢 屢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指 稱, 若 在 本 市 全 長 109 公 里 的 河 濱 公 園 內 發 生 任 何 意 外, 不 論 向 110 或 是 119 報 案, 都 必 須 苦 候 良 久, 才 能 見 到 警 消 人 員 姍 姍 來 遲 案 經 本 席 調 查 發 現 ~ 一 本 市 110 和 119 接 獲 本 市 任 一 角 落 民 眾 報 案, 趕 赴 現 場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約 為 4 分 鐘 ; 但 若 接 獲 位 於 河 濱 公 園 內 的 民 眾 報 案 電 話, 趕 赴 現 場 平 均 所 需 時 間 卻 要 8 分 鐘 以 上 二 本 市 基 隆 河 左 右 岸 景 美 溪 左 右 岸 新 店 溪 大 漢 溪 淡 水 河 社 子 島 雙 溪 生 活 水 岸 八 里 左 岸 和 關 渡 金 色 水 岸 等 沿 線 河 濱 公 園 全 長 109 公 里, 皆 備 高 堤 阻 隔 ; 若 不 計 僅 能 通 行 機 踏 車 及 行 人 的 越 堤 坡 道 和 自 行 車 出 入 口, 僅 有 不 到 30 個 可 供 警 車 消 防 車 和 救 護 車 出 入 的 疏 散 門 其 中 景 美 溪 左 右 岸 從 動 物 園 至 景 美 橋 頭, 全 長 將 近 20 公 里 的 河 濱 公 園, 更 僅 有 2 個 疏 散 門, 讓 救 援 人 員 不 得 其 門 而 入 三 水 利 處 雖 在 本 會 要 求 下, 於 河 濱 公 園 自 行 車 道 沿 線, 每 隔 500 公 尺 設 置 一 個 救 援 位 置 標 示, 姑 不 論 標 示 間 隔 太 遠 字 體 太 小 和 不 夠 醒 目 等 因 素, 民 眾 若 在 河 濱 公 園 內 非 自 行 車 道 沿 線 發 生 意 外, 向 4887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110 或 119 報 案 時, 即 法 正 確 描 述 所 在 位 置, 造 成 警 消 救 援 延 誤 四 民 眾 在 河 濱 公 園 內 使 用 手 機 報 案 時, 若 距 離 該 手 機 系 統 業 者 最 近 的 基 地 台 位 於 台 北 縣 境 內, 報 案 電 話 即 會 撥 接 至 台 北 縣 警 察 局 或 台 北 縣 消 防 局 的 情 指 中 心 ; 由 於 水 利 處 所 設 置 的 救 援 位 置 標 示 圖 只 提 供 給 台 北 市 消 防 局, 未 提 供 給 台 北 市 警 局 和 臺 北 縣 警 消 ; 台 北 市 警 局 由 於 轄 區 派 出 所 熟 悉 河 濱 公 園 地 形, 困 擾 不 大, 但 台 北 縣 警 消 卻 因 為 不 熟 悉 地 形, 也 沒 有 救 援 位 置 標 示 圖, 往 往 導 致 救 援 延 誤 本 席 即 曾 接 獲 市 民 陳 情 指 稱 報 案 當 時, 花 了 10 分 鐘 描 述 所 在 位 置, 報 完 案 之 後, 又 苦 候 40 分 鐘, 才 見 到 台 北 縣 消 防 局 救 援 人 員 姍 姍 來 遲 ; 還 遭 救 援 人 員 抱 怨 找 不 到 五 民 眾 至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時, 往 往 未 隨 身 攜 帶 手 機, 發 生 意 外 時, 又 法 在 河 濱 公 園 找 到 公 用 電 話, 只 能 央 請 其 他 民 眾 用 手 機 協 助 報 案 ; 若 意 外 發 生 時 未 攜 帶 手 機, 身 邊 又 沒 有 求 援 對 象, 真 的 會 求 救 門 六 即 使 是 獲 得 救 援 位 置 標 示 圖 的 台 北 市 消 防 局, 也 曾 因 報 案 民 眾 法 正 確 描 述 所 在 位 置, 接 獲 報 案 之 後 35 分 鐘 才 趕 抵 現 場 民 眾 在 河 濱 公 園 運 動 騎 車 散 步 已 蔚 然 成 風, 為 使 民 眾 能 夠 更 安 全 憂 的 使 用 河 濱 公 園, 水 利 處 應 更 重 視 河 濱 公 園 意 外 發 生 時 的 救 援 效 率 本 席 爰 此 質 詢 ~ 1. 景 美 溪 左 右 岸 河 濱 公 園 自 動 物 園 至 景 美 橋 頭 段, 應 增 闢 疏 散 門, 以 便 救 援 車 輛 進 出 2. 水 利 處 應 研 議 於 河 濱 公 園 廣 設 公 用 電 話, 並 在 話 機 上 標 示 所 在 位 置, 便 於 報 案 民 眾 描 述 所 在 位 置 3. 水 利 處 應 將 救 援 位 置 標 示 圖 送 至 台 北 市 警 局 及 臺 北 縣 警 消, 以 利 救 援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工 務 局 ) 答 : 一 本 市 河 濱 公 園 位 於 河 川 行 水 區 域 範 圍 內, 為 確 保 河 川 防 洪 安 全 依 相 關 法 令 興 建 水 防 設 施, 且 設 置 固 定 之 出 入 口, 以 致 警 消 單 位 接 獲 通 報 前 往 河 濱 公 園 執 行 任 務 時 相 對 增 加 行 車 時 間 為 改 善 110 及 119 通 報 救 援 作 業, 本 府 業 已 訂 定 臺 北 市 河 濱 自 行 車 道 騎 乘 安 全 及 緊 急 救 援 改 善 計 畫, 以 強 化 相 關 單 位 作 業 改 善 相 關 設 施 及 加 強 宣 導 交 通 安 全 等 措 施, 由 本 府 各 單 位 依 權 責 分 工 共 同 維 護 民 眾 安 全 二 有 關 景 美 溪 左 右 岸 河 濱 公 園 自 動 物 園 至 景 美 橋 頭 段, 應 增 闢 疏 散 門 以 便 救 援 車 輛 進 出 事 宜, 考 量 大 臺 北 地 區 之 整 體 防 洪 體 系 及 其 安 全 性, 業 經 98 年 12 月 14 日 提 報 本 市 總 合 治 水 推 動 委 員 會 第 11 次 委 員 會 討 論, 與 會 委 員 多 評 估 增 設 疏 散 門 將 有 影 響 防 洪 安 全 之 虞 現 階 段 仍 以 利 用 既 有 越 堤 坡 道 進 出 河 濱 公 園 救 援 為 宜 查 自 動 物 園 至 景 美 橋 頭 之 景 美 溪 長 約 7 公 里 河 段, 其 左 右 岸 各 有 2 處 出 入 口 可 供 警 車 及 救 護 車 通 行 進 出 河 濱 公 園 三 有 關 河 濱 公 園 應 廣 設 公 用 電 話 及 於 話 機 標 示 所 在 位 置 事 宜, 因 河 濱 公 園 性 質 特 殊 且 有 防 汛 撤 離 之 需 求, 考 量 河 川 區 域 設 置 相 關 電 話 維 護 管 理 費 用 及 功 能 效 益 之 比 例 原 則, 業 經 本 府 評 估 暫 緩 辦 理, 本 府 將 再 洽 詢 相 關 業 者 是 4888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否 有 較 新 技 術 及 設 備, 俟 相 關 條 件 成 熟, 再 研 議 檢 討 設 置 之 適 宜 性 四 鑒 於 民 眾 使 用 手 機 普 及 性 高, 民 眾 如 於 河 濱 公 園 遇 緊 急 事 故, 仍 以 手 機 撥 打 119 或 110 通 報, 由 警 消 單 位 立 即 前 往 事 故 地 點 處 理 較 為 便 利 迅 速 本 府 消 防 局 業 於 99 年 8 月 21 日 成 立 自 行 車 救 援 隊, 每 逢 假 日 兩 人 一 組 攜 帶 救 護 裝 備, 騎 乘 自 行 車 巡 視 河 濱 公 園, 將 更 增 加 緊 急 救 援 之 效 率 五 本 府 工 務 局 水 利 處 彙 整 河 濱 公 園 位 置 標 示 牌 對 照 表, 業 於 98 年 7 月 8 日 函 送 本 府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在 案, 另 於 99 年 8 月 30 日 依 李 議 員 新 之 質 詢 建 議 函 送 前 揭 對 照 表 資 料 供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參 考, 以 增 進 救 援 時 效 本 府 將 再 研 議 檢 討 相 關 標 示 牌 之 設 置 密 度, 俾 利 民 眾 及 救 援 人 員 更 易 於 了 解 所 在 方 位 及 便 於 通 報 時 描 述 位 置 14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臺 北 市 政 府 揚 言 說 花 博 可 創 造 168 億 元 之 效 益, 又 說 依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估 計, 花 博 總 計 可 以 創 造 六 萬 三 千 個 工 作 機 會, 請 郝 市 長 告 訴 臺 北 市 民, 這 是 怎 麼 算 出 來 的? 而 迄 今, 市 府 估 計 花 博 將 可 吸 引 多 少 人 次 的 參 觀?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產 發 局 ) 答 : 一 花 博 會 預 計 可 吸 引 800 萬 以 上 之 參 觀 人 潮, 預 估 總 經 濟 效 益 將 達 168 億 元, 包 含 直 接 經 濟 效 益 27.76 億 元 及 間 接 經 濟 效 益 140.24 億 元, 說 明 如 下 : ( 一 ) 直 接 經 濟 效 益 27.76 億 元 1. 門 票 收 入 :13.56 億 元 (1) 預 售 票 總 額 5.16 億 元 280 萬 人 次 *120 元 +120 萬 人 次 *150 元 (2) 展 期 售 票 8.4 億 元 400 萬 人 次 *300 元 *70%( 扣 除 老 人 票 學 生 票 團 體 票 優 惠 ) 2. 企 業 參 與 權 利 金 及 其 他 收 入 :14.2 億 元 (1) 企 業 參 與 13.44 億 (2) 權 利 金 0.76 億 ( 紀 念 品 0.58 億 餐 飲 0.15 億 主 題 商 店 0.03 億 及 其 他 ) ( 二 ) 間 接 經 濟 效 益 140.24 億 元 1. 觀 光 休 閒 112 億 元 : (1) 國 內 觀 光 客 : 預 估 720 萬 人 次, 每 日 旅 遊 費 用 以 1000 元 計 算, 計 72 億 元 (2) 國 外 觀 光 客 : 預 估 80 萬 人 次, 每 日 旅 遊 費 用 以 5000 元 計 算, 計 40 億 元 ( 依 據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統 計 98 年 度 國 人 旅 遊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旅 遊 費 用 新 臺 幣 1,252 元 國 外 來 臺 旅 客 平 均 每 人 每 日 消 費 216.30 美 元, 故 花 博 觀 光 效 益 係 為 保 守 估 計 ) 2. 稅 收 收 益 6.24 億 元 4889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1) 營 業 稅 :4.8 億 (800 萬 人 *1200 元 *5%) (2)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1.44 億 (800 萬 人 次 *1200 元 *6% 淨 利 率 * 25% 營 所 稅 ) 3. 園 藝 景 觀 產 業 產 值 22 億 元 (1) 花 卉 植 栽 園 藝 景 觀 相 關 經 費 14.22 億 元 臺 北 城 市 花 園 計 畫 6.84 億 元 及 加 強 市 容 綠 美 化 等 相 關 經 費 二 舉 辦 花 博 所 創 造 之 工 作 機 會 分 為 花 博 會 及 相 關 企 業 直 接 投 資 人 力 (24,000 名 ) 花 博 會 營 運 期 間 因 應 800 萬 觀 光 客 之 服 務 人 力 (36,000 名 ) 及 直 接 執 行 花 博 業 務 人 力 (3,000 名 ) 等 三 大 類, 共 計 63,000 名 計 算 方 式 詳 如 附 件 三 另 有 關 花 博 預 估 多 少 人 次 參 觀 乙 節, 經 本 府 請 國 內 相 關 機 構 依 科 學 方 法 作 進 一 步 估 算, 評 估 結 果 臺 北 市 景 觀 工 程 同 業 公 會 估 計 為 893 萬 人 次 臺 灣 經 濟 研 究 院 估 計 為 827 萬 人 次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調 查 估 計 為 775 萬 人 次, 故 預 估 花 博 參 觀 人 次 可 達 800 萬 人 次 148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文 化 局 於 98 年 6 月 28 日 擬 委 由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代 辦 2010 年 台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開 閉 幕 活 動 之 專 簽, 為 何 視 為 保 密? 拒 不 提 供 議 員 了 解, 拖 延 到 99 年 8 月 20 日 才 公 開, 請 說 明 此 一 專 簽 保 密 理 由 為 何? 那 些 內 容 必 須 以 保 密 理 由 拒 絕 議 員 調 閱?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有 關 2010 花 博 開 閉 幕 活 動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創 意 規 劃 設 計 執 行 案 前 已 提 供 上 揭 案 之 保 密 協 議 書, 本 案 演 出 內 容 因 屬 跨 國 合 作, 與 香 港 法 國 德 國 匈 牙 利 等 地 藝 術 家 合 作, 比 照 國 際 大 型 活 動 慣 例, 簽 有 保 密 協 定,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約 定 雙 方, 保 密 協 定 規 範 所 有 參 與 本 案 之 單 位 皆 須 遵 守, 保 密 協 議 書 係 規 範 機 密 資 料 之 定 義 除 外 規 定 保 密 義 務 等, 雙 方 不 得 相 互 揭 露 各 自 相 關 之 機 密 資 料, 公 開 相 關 資 料 前 需 雙 方 達 成 共 識 始 得 為 之, 本 案 專 簽 因 亦 涉 入 保 密 範 圍 之 內 且 考 量 創 意 內 容 保 密 故 暫 未 提 供, 但 為 尊 重 貴 會 監 督 市 政 之 權 利, 本 案 已 於 99 年 8 月 20 日 召 開 相 關 記 者 會 對 外 公 佈 後 立 即 提 供 周 議 員 柏 雅 所 需 資 料, 本 府 文 化 局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皆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顧 及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執 行 之, 以 上 說 明, 請 貴 會 查 悉 149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委 託 辦 理 2010 台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開 閉 幕 活 動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創 意 規 劃 設 計 合 約 書 之 簽 約 日 為 何? 甲 乙 双 方 代 表 4890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人 及 負 責 人 為 何?98 年 度 業 務 經 費 多 少? 其 執 行 明 細 為 何?99 年 度 之 業 務 經 費 多 少? 已 支 付 之 執 行 明 細 為 何?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有 關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委 託 辦 理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開 閉 幕 活 動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創 意 規 劃 設 計 案 簽 約 日 為 98 年 9 月 25 日, 甲 方 代 表 人 及 負 責 人 為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邱 正 生, 乙 方 代 表 人 及 負 責 人 為 乙 太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林 咏 清 98 年 度 簽 約 經 費 為 3,340,000 元, 執 行 明 細 如 附 件 一, 99 年 度 之 業 務 經 費 為 30,600,000 元, 已 支 付 之 執 行 明 細 如 附 件 二, 請 貴 會 查 悉 150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承 辦 花 博 開 閉 幕 活 動 之 乙 太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其 99 年 度 服 務 建 議 書 是 於 何 時 提 出 給 甲 方, 乙 太 之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於 何 時 繳 交? 經 甲 方 審 查 同 意 後 的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完 整 內 容 為 何? 乙 太 依 合 約 所 訂 之 第 一 二 三 期 委 辦 經 費 分 別 於 何 時 領 取?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產 發 局 ) 答 : 有 關 乙 太 公 司 99 年 度 服 務 建 議 書 於 98 年 11 月 13 日 提 送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文 化 基 金 會 另 已 依 約 辦 理 扣 款,99 年 度 第 一 期 委 辦 經 費 為 918 萬 元, 3 月 3 日 繳 交 採 購 案 件 項 目 表 後 於 99 年 3 月 11 日 起 辦 理 撥 款 ;99 年 度 第 二 期 委 辦 費 為 918 萬 元, 乙 太 公 司 於 99 年 4 月 14 日 依 約 繳 交 第 一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於 99 年 6 月 8 日 辦 理 撥 款 ;99 年 度 第 三 期 委 辦 經 費 為 918 萬 元, 乙 太 公 司 於 99 年 7 月 15 日 依 約 繳 交 第 二 次 工 作 進 度 報 告 後 於 99 年 8 月 17 日 辦 理 撥 款 151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花 博 開 幕 晚 會 執 行 小 組 分 別 由 那 些 人 士 組 成? 這 些 藝 術 顧 問 群 及 核 心 創 意 小 組 人 士 有 支 薪 或 領 取 相 關 工 作 費 用? 分 別 經 費 為 何?2010 年 11 月 6 日 花 博 開 幕, 其 開 幕 式 訂 在 什 麼 地 點? 什 麼 時 段 盛 大 展 開? 而 閉 幕 式 訂 於 何 日? 何 時? 在 何 地 點 進 行?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有 關 花 博 開 幕 式 表 演 於 99 年 1 月 經 本 府 同 意 修 正 規 劃, 由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配 合 11 月 5 日 開 幕 式 場 地 為 舞 蝶 館, 規 劃 於 11 月 5 日 晚 間 於 開 幕 式 後 進 行 舞 蝶 館 定 目 劇 百 合 戀 首 演, 由 屏 風 表 演 班 及 原 舞 者 攜 手 合 作 演 出, 藝 術 總 監 編 劇 導 演 為 李 國 修 先 生 藝 術 顧 問 為 懷 劭 法 努 司 先 生 監 製 為 孫 大 川 先 生 王 月 女 士 執 行 導 演 為 黃 致 凱 先 生 等, 以 上 人 員 預 算 經 費 如 附 件 一, 原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委 託 乙 太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規 劃 設 計 之 開 幕 4891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活 動, 因 規 劃 水 上 演 出 場 地 位 於 大 佳 河 濱 公 園, 於 99 年 1 月 經 本 府 考 量 為 避 開 防 汛 期, 改 為 跨 年 大 型 演 出, 其 組 織 架 構 之 藝 術 顧 問 群 包 括 林 懷 民 先 生 黃 永 洪 先 生 辜 懷 群 女 士 榮 念 曾 先 生 陳 瑞 憲 先 生, 核 心 創 意 組 成 員 有 林 克 華 先 生 蔡 國 強 先 生 馬 文 女 士 王 嘉 明 先 生 張 國 永 先 生 等 藝 術 家, 並 有 製 作 組 行 政 組 技 術 組 設 計 組, 以 上 人 員 預 算 經 費 如 附 件 二 另 閉 幕 式 目 前 尚 由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進 行 規 劃, 預 定 於 2011 年 4 月 25 日 舉 行, 地 點 尚 進 行 評 估, 以 上 說 明, 請 貴 會 查 悉 152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依 2010 年 花 博 開 閉 幕 式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服 務 建 議 書 之 報 告, 其 組 織 架 構 為 何? 執 行 以 來 是 否 有 變 動? 而 乙 太 公 司 99 年 度 第 一 期 委 辦 經 費 多 少? 何 時 領 走?99 年 度 第 二 期 委 辦 費 多 少? 何 時 領 走? 第 三 期 委 辦 費 多 少? 何 時 領 走?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有 關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委 託 乙 太 設 計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之 2010 年 花 博 開 閉 幕 式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服 務 建 議 書 之 報 告, 其 組 織 架 構 之 藝 術 顧 問 群 包 括 林 懷 民 先 生 黃 永 洪 先 生 辜 懷 群 女 士 榮 念 曾 先 生 陳 瑞 憲 先 生, 核 心 創 意 組 成 員 有 林 克 華 先 生 蔡 國 強 先 生 馬 文 女 士 王 嘉 明 先 生 張 國 永 先 生 等 藝 術 家, 並 有 製 作 組 行 政 組 技 術 組 設 計 組 乙 太 公 司 99 年 度 第 一 期 委 辦 經 費 為 918 萬 元,99 年 3 月 11 日 辦 理 撥 款 ;99 年 度 第 二 期 委 辦 費 為 918 萬 元,99 年 6 月 8 日 辦 理 撥 款 ;99 年 度 第 三 期 委 辦 經 費 為 918 萬 元,99 年 8 月 17 日 辦 理 撥 款 以 上 說 明, 請 貴 會 查 悉 153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本 席 為 了 解 花 博 開 閉 幕 式 活 動, 於 今 年 5 月 調 閱 相 關 合 約 及 專 簽, 市 政 府 僅 提 供 合 約 摘 要 及 部 分 合 約 內 容 供 本 席 參 考, 又 說 專 簽 涉 入 保 密 範 圍, 簡 直 是 胡 說 八 道 經 過 兩 個 月 後 市 府 提 供 完 整 合 約 及 專 簽 內 容, 不 知 其 保 密 定 義 在 那? 請 一 一 說 明 99 年 度 合 約 書 之 第 2 條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8 條 第 11 條 第 15 條 第 16 條 第 17 條 第 18 條 及 第 19 條, 為 何 先 前 提 供 本 席 研 究 時 故 意 刪 除 留 白, 到 底 這 些 條 文 內 容 涉 及 什 麼 保 密 必 要?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有 關 2010 花 博 開 閉 幕 活 動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創 意 規 劃 設 計 執 行 案 前 已 提 供 上 揭 案 之 保 密 協 議 書, 本 案 演 出 內 容 因 屬 跨 國 合 作, 與 香 港 法 國 德 國 匈 牙 利 等 地 藝 術 家 合 作, 比 照 國 際 大 型 活 動 慣 例, 簽 有 保 密 協 定, 於 活 動 辦 理 前 約 定 雙 4892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方, 保 密 協 定 規 範 所 有 參 與 本 案 之 單 位 皆 須 遵 守, 保 密 協 議 書 係 規 範 機 密 資 料 之 定 義 除 外 規 定 保 密 義 務 等, 雙 方 不 得 相 互 揭 露 各 自 相 關 之 機 密 資 料, 公 開 相 關 資 料 前 需 雙 方 達 成 共 識 始 得 為 之, 本 案 專 簽 及 合 約 因 亦 涉 入 保 密 範 圍 之 內 且 考 量 創 意 內 容 保 密 故 暫 未 提 供, 但 為 尊 重 貴 會 監 督 市 政 之 權 利, 本 案 已 於 99 年 8 月 20 日 召 開 相 關 記 者 會 對 外 公 佈 後 立 即 提 供 周 議 員 柏 雅 所 需 資 料, 本 府 文 化 局 執 行 相 關 工 作 皆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並 顧 及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執 行 之, 以 上 說 明, 請 貴 會 查 悉 154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自 郝 市 長 上 任 以 來, 文 化 局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的 案 件 清 單? 依 上 述 法 規 所 上 簽 之 簽 呈 有 何 秘 密 可 言? 又 文 化 局 自 成 立 以 來 與 廠 商 或 受 委 託 對 象 有 簽 立 保 密 協 議 書 的 案 件 清 單 為 何? 至 今 解 密 的 有 那 幾 件?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本 府 文 化 局 自 郝 市 長 上 任 以 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第 14 款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採 購 案 件 計 有 11 件, 詳 如 附 件, 請 酌 參 4893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附 件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自 郝 市 長 上 任 以 來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22.1.14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案 件 一 覽 表 標 案 名 稱 歌 仔 戲 教 育 推 廣 計 畫 (97 務 153) 落 地 生 根 榮 光 台 北 -2008 台 北 眷 村 文 化 活 動 (97 務 156)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故 事 館 策 展 與 營 運 採 購 案 (98 務 188)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舞 蝶 館 定 目 劇 - 舞 鈴 劇 場 (98 務 194)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 優 表 演 藝 術 劇 團 (98 務 195) 兩 岸 城 市 藝 術 節 - 臺 北 文 化 週 慾 望 城 國 (99 務 059) 兩 岸 城 市 藝 術 節 - 臺 北 文 化 週 三 人 行 不 行 Ⅰ (99 務 052) 兩 岸 城 市 藝 術 節 - 臺 北 文 化 週 聽 海 之 心 演 出 (99 務 080) 兩 岸 城 市 藝 術 節 - 臺 北 文 化 週 超 炫 白 蛇 傳 (99 務 105) 二 二 八 事 件 63 週 年 追 悼 紀 念 會 (99 務 035) 二 二 八 週 末 音 樂 饗 宴 (99 務 077) 小 計 11 案 說 明 簽 呈 載 明 秘 密 文 字 與 廠 商 或 受 託 對 象 是 否 簽 立 保 密 協 議 書 至 今 是 否 已 解 密 4894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155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質 詢 議 員 : 周 柏 雅 質 詢 對 象 : 郝 市 長 龍 斌 質 詢 題 目 : 市 政 府 為 了 花 博 開 閉 幕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活 動, 到 底 要 花 費 總 金 額 多 少 委 由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代 辦?98 年 代 辦 經 費 多 少?99 年 代 辦 經 費 多 少?100 年 代 辦 經 費 預 估 還 要 多 少?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文 化 局 ) 答 : 有 關 本 府 文 化 局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文 化 基 金 會 代 辦 2010 臺 北 國 際 花 卉 博 覽 會 開 閉 幕 活 動 暨 每 日 閉 園 秀 合 約 金 額 總 計 195,000,000 元,98 年 代 辦 經 費 7,000,000 元,99 年 代 辦 經 費 161,000,000 元,100 年 代 辦 經 費 27,000,000 元, 以 上 說 明, 請 貴 會 查 悉 156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質 詢 議 員 : 陳 玉 梅 質 詢 對 象 : 勞 工 局 社 會 局 質 詢 題 目 : 北 市 庇 護 工 場,63% 未 達 基 本 薪 資 水 準?! 薪 資 不 如 人, 還 要 被 適 用, 身 障 法 反 成 迫 害 身 障 人 工 具?! 說 明 : 一 北 市 目 前 經 營 中 的 所 有 38 家 庇 護 工 場, 竟 有 高 達 15 家, 佔 39.47% 的 庇 護 工 場, 庇 護 工 薪 資 上 限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而 有 進 用 全 職 庇 護 工 的 15 家 庇 護 工 場 中, 也 僅 有 4 家 平 均 薪 資 高 於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38 家 庇 護 工 場 中 就 有 63%, 共 24 家 庇 護 工 薪 資 不 符 標 準 更 離 譜 的 是, 其 中 更 有 3 家 庇 護 工 場 設 有 試 用 條 款, 對 表 現 不 佳 庇 護 工 可 條 件 解 雇, 明 顯 違 反 身 障 法 保 護 身 障 者 原 意, 庇 護 工 有 被 剝 削 嫌 疑 二 據 了 解, 為 提 供 有 就 業 意 願 但 就 業 能 力 仍 嫌 不 足, 法 立 即 投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工 作 的 身 障 人 士 儲 備 進 入 職 場 謀 生 能 力, 在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護 法 主 導 下, 各 地 方 政 府 多 與 民 間 力 量 結 合, 成 立 庇 護 工 場, 以 訓 用 合 一 方 式, 讓 尚 工 作 能 力 之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能 習 得 基 本 謀 生 技 能, 以 為 後 續 進 入 職 場 做 準 備, 並 落 實 公 平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的 目 的 目 前 台 北 市 總 共 有 39 家 庇 護 工 場, 其 中 公 設 委 託 有 14 家, 私 立 立 案 則 有 25 家, 除 1 家 提 出 撤 案, 另 38 家 正 常 營 運 中 三 但 經 了 解, 目 前 北 市 全 市 營 運 中 的 38 間 庇 護 工 場, 竟 有 15 間, 高 達 39.47% 的 庇 護 工 場 給 庇 護 工 的 薪 資 上 限 達 不 到 勞 基 法 的 基 本 工 資 標 準 其 中 薪 資 水 準 最 低 的 庇 護 工 場, 給 予 庇 護 工 的 時 薪 甚 至 只 有 20 元 離 譜 的 是, 在 這 15 間 未 達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的 庇 護 工 場 中, 卻 有 達 2/3, 共 10 間 的 庇 護 工 場 去 年 有 盈 餘 而 光 仁 二 手 商 品 店 忠 孝 店, 去 年 甚 至 還 盈 餘 了 近 530 萬, 但 相 對 於 此, 庇 護 工 卻 只 能 拿 4895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每 小 時 40 至 70 元 的 薪 資 水 準, 非 常 不 合 理 四 再 以 有 進 用 全 職 庇 護 工 的 15 間 庇 護 工 場 為 例, 就 今 年 第 一 季 各 類 職 工 平 均 薪 資 來 看, 竟 也 有 11 間 庇 護 工 場, 庇 護 工 平 均 月 薪 低 於 基 本 薪 資, 最 少 的 甚 至 每 月 只 領 4632 元 以 1 個 月 約 23 個 工 作 天 計, 等 於 平 均 日 薪 僅 有 200 元, 時 薪 也 大 約 只 有 25 元, 連 兼 職 工 讀 生 都 不 如 而 在 這 11 間 庇 護 工 場 中, 也 有 7 間 去 年 有 盈 餘, 獲 利 最 多 的 庇 護 工 場, 盈 餘 甚 至 還 有 306 萬 之 譜 但 相 對 於 此, 該 單 位 全 職 庇 護 工 平 均 月 薪 卻 仍 只 有 近 9400 元, 不 符 比 例 五 而 更 離 譜 的 是, 包 含 小 貝 殼 工 坊 與 愛 肯 樂 活 工 場 皆 設 定 了 試 用 核 薪 機 制, 只 要 表 現 不 滿 單 位 內 評 分 30 分 以 上 者, 即 不 予 錄 取 或 是 予 以 開 除, 不 符 身 障 法 第 34 條 對 具 就 業 意 願, 而 就 業 能 力 不 足, 法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需 長 期 就 業 支 持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提 供 庇 護 性 就 業 服 務 的 規 定 此 外 伊 甸 資 料 處 理 工 場 雖 試 用 條 款, 但 對 於 庇 護 工 於 工 作 表 現 出 錯 時 則 另 行 規 範 扣 薪 制 度, 此 一 措 施 對 缺 乏 就 業 能 力 的 庇 護 工 而 言, 也 明 顯 不 盡 情 理, 有 剝 削 嫌 疑 六 雖 根 據 身 障 法 第 40 條 第 2 項 規 定, 庇 護 性 就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得 依 其 產 能 核 薪 ; 其 薪 資, 由 進 用 單 位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議 定, 將 庇 護 工 的 薪 資 水 準 排 除 在 勞 基 法 規 範 之 外, 不 適 用 基 本 工 資 但 該 法 之 所 以 這 樣 規 範, 主 要 還 是 希 望 能 藉 由 取 消 薪 資 下 限 門 檻, 創 造 庇 護 工 進 入 職 場 空 間, 而 非 要 否 定 庇 護 工 能 力 依 此 法 理, 為 鼓 勵 庇 護 工, 並 落 實 身 障 法 立 法 精 神, 庇 護 工 場 在 訂 定 薪 資 規 範 時, 仍 至 少 要 讓 庇 護 工 薪 資 上 限 符 合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七 但 現 在 部 份 的 庇 護 工 場, 卻 是 以 該 法 條 排 除 基 本 工 資 規 範 為 由, 隨 意 訂 定 產 能 核 薪 標 準, 在 庇 護 工 力 主 動 與 進 用 單 位 爭 取, 而 主 管 機 關 又 未 積 極 任 事 下, 結 果 讓 應 保 護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就 業 權 益 的 庇 護 工 場, 現 在 反 成 剝 削 庇 護 工 的 來 源 本 席 批 評, 目 前 部 份 庇 護 工 場 以 聘 任 庇 護 工 提 供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必 須 增 加 管 銷 與 訓 練 成 本 作 為 壓 低 庇 護 工 薪 資 的 正 當 理 由, 但 對 於 社 會 局 及 身 障 基 金 已 給 予 庇 護 工 場 相 關 補 助 一 事 卻 避 而 不 提, 避 重 就 輕 心 態 可 議 八 爰 此, 針 對 北 市 部 分 庇 護 工 場 現 存 庇 護 工 薪 資 水 準 過 低 問 題, 本 席 除 要 求 市 府 勞 工 局 應 立 即 協 同 社 會 局, 全 面 重 新 精 算 北 市 各 庇 護 工 場 所 請 領 之 所 有 補 助 項 目 與 金 額, 以 及 各 庇 護 工 場 近 幾 年 實 際 營 收 損 益 情 形, 檢 討 過 去 各 庇 護 工 場 產 能 核 薪 標 準 是 否 合 理 而 後 續, 在 本 於 身 障 法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就 業 權 益 前 提 上, 盡 速 要 求 所 有 薪 資 水 準 法 符 合 基 本 工 資 水 準 之 庇 護 工 場, 重 新 制 定 合 理 之 庇 護 工 產 能 核 薪 標 準, 以 落 實 身 障 法 保 護 身 障 者 就 業 權 益 美 意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勞 工 局 ) 答 : 一 依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40 條 第 2 項 規 定, 庇 護 工 場 中 之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得 依 產 能 核 薪, 其 立 法 源 由 係 考 量 身 心 障 礙 者 障 別 種 類 眾 多 障 礙 程 度 不 同, 及 每 個 身 障 者 能 力 有 所 差 異, 故 規 範 庇 護 工 場 服 務 對 象 為 具 有 就 業 意 願, 但 法 進 入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且 經 職 業 輔 導 評 量, 需 長 期 就 業 支 持 之 4896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身 心 障 礙 者, 其 產 能 低 於 一 般 競 爭 性 就 業 市 場 之 就 業 者, 基 於 不 同 工 者 不 同 酬 之 原 則, 得 依 其 產 能 核 薪, 其 薪 資 得 按 產 能 比 例 計 算 之, 由 庇 護 工 場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議 定, 並 由 庇 護 工 場 函 報 地 方 政 府 核 備 爰 此, 庇 護 性 就 業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係 按 產 能 核 薪, 得 不 受 基 本 工 資 限 制 二 截 至 99 年 8 月 臺 北 市 庇 護 工 場 計 有 38 家, 因 經 營 業 態 不 同, 仍 有 部 份 庇 護 工 場 虧 損, 本 府 結 合 優 先 採 購 制 度, 辦 理 轄 內 庇 護 工 場 產 品 宣 導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並 針 對 營 運 虧 損 之 工 場 加 強 經 營 輔 導 等 相 關 措 施, 以 提 升 庇 護 工 場 營 運 能 力 ; 於 營 運 輔 導 後, 目 前 所 有 庇 護 工 場 時 薪 均 已 達 30 元 以 上 三 有 關 庇 護 工 場 設 有 試 用 條 款 部 份, 按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一 經 僱 用, 即 受 勞 基 法 勞 保 健 保 勞 退 及 職 災 等 相 關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之 保 障, 惟 為 免 外 界 誤 解, 本 府 勞 工 局 將 要 求 庇 護 工 場 刪 除 相 關 試 用 期 文 字, 以 免 爭 議 四 針 對 財 團 法 人 天 主 教 光 仁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光 仁 二 手 商 品 館 忠 孝 店 之 盈 餘 部 份, 雖 該 單 位 曾 表 示 將 做 為 爾 後 展 店 新 設 庇 護 工 場 之 用, 以 服 務 更 多 身 障 者, 惟 本 府 勞 工 局 前 於 99 年 5 月 24 日 專 業 督 導 時, 已 要 求 該 單 位 應 重 新 檢 視 員 工 核 薪 機 制 內 容, 並 將 部 份 盈 餘 實 質 回 饋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該 單 位 將 於 8 月 底 召 開 之 董 事 會 正 式 提 案 討 論 五 另 台 北 市 自 閉 症 家 長 協 會 附 設 小 貝 殼 工 作 坊 及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自 閉 兒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附 設 愛 肯 樂 活 工 場 所 提 30 分 以 下 不 予 錄 用 一 節, 係 因 庇 護 工 場 與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具 勞 雇 關 係, 進 用 時 仍 需 考 量 就 業 者 能 力 狀 況, 故 有 入 場 門 檻 之 設 定 六 本 府 勞 工 局 與 社 會 局 每 年 均 針 對 補 助 之 工 作 人 員 及 個 案 進 行 勾 稽 比 對, 避 免 服 務 資 源 重 疊 及 重 複 補 助 情 事 發 生 另 經 查 本 市 庇 護 工 場 均 未 向 本 府 社 會 局 申 請 相 關 補 助 費 用 七 綜 上,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修 法 後, 雖 庇 護 工 場 與 因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間 具 僱 用 關 係, 致 經 營 成 本 大 幅 增 加, 但 經 本 府 勞 工 局 近 3 年 之 輔 導, 多 數 庇 護 工 場 營 運 已 漸 上 軌 道, 營 收 逐 年 增 加,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之 權 益 亦 受 到 更 大 保 障 未 來 本 府 勞 工 局 除 對 於 庇 護 工 場 盈 餘 部 份, 仍 將 要 求 應 合 理 反 應 於 薪 資 調 整 外, 另 對 於 營 運 狀 況 不 佳 之 庇 護 工 場, 將 持 續 積 極 輔 導 營 運, 並 加 強 行 銷 推 廣, 期 能 損 益 平 衡, 確 保 庇 護 性 就 業 者 權 益 157 質 詢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質 詢 議 員 : 王 鴻 薇 質 詢 對 象 : 台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市 勞 工 局 質 詢 題 目 : 勞 動 檢 查 驚 見 市 府 承 包 廠 商 帶 頭 違 法! 說 明 : 本 席 23 日 發 現,99 年 勞 動 檢 查 市 府 業 務 承 包 廠 商 竟 然 出 現 200 次 違 規, 本 該 為 勞 工 權 益 把 關 的 竟 也 出 現 在 名 單 之 中, 王 鴻 薇 痛 斥 勞 工 局 做 賊 喊 抓 賊, 北 市 府 近 年 不 斷 把 業 務 委 外, 委 外 之 後 卻 出 現 管 理 疏 失, 問 題 層 初 不 窮, 如 何 監 督 成 為 最 大 問 題! 本 席 台 北 市 業 務 委 外 違 規 單 位 前 5 名 分 別 為 中 山 區 公 所 26 次 文 化 4897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局 19 次 捷 運 公 司 18 次 工 務 局 17 次, 交 通 局 跟 聯 合 醫 院 11 次 並 列 第 5 名, 其 他 諸 如 警 察 局 地 政 處 也 高 達 10 次, 主 管 機 關 勞 工 局 6 次, 這 些 單 位 將 業 務 委 外 後, 辛 苦 的 勞 工 反 遭 到 剝 削, 對 台 北 市 的 形 象 打 擊 很 大! 本 席 發 現, 未 依 規 定 定 期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成 為 最 大 宗, 工 時 超 過 法 令 規 定, 每 工 作 7 日 未 休 假, 未 取 得 同 意 延 長 工 時, 勞 退 提 繳 低 於 6%, 甚 至 投 保 薪 資 高 薪 低 報, 且 已 清 潔 派 遣 業 最 為 嚴 重, 很 難 讓 人 相 信 這 是 北 市 府 承 包 廠 商, 本 席 認 為 委 外 後 減 輕 了 許 多 公 務 員 的 負 擔, 但 這 些 壓 力 轉 嫁 到 其 他 沒 有 公 務 員 身 分 與 福 利 的 派 遣 工 身 上, 台 北 市 政 府 成 了 助 紂 為 虐 的 始 作 俑 者, 以 後 叫 民 眾 如 何 相 信 政 府 會 保 障 她 們 的 權 益? 本 席 接 獲 許 多 勞 工 陳 情 表 示, 雇 主 片 面 更 改 或 延 長 勞 動 契 約, 但 酬 勞 薪 水 卻 任 何 調 動, 但 員 工 未 了 保 住 工 作, 根 本 不 敢 有 任 何 異 議, 雇 主 因 此 變 本 加 厲, 員 工 反 而 犧 牲 了 談 判 的 籌 碼, 這 些 員 工 超 時 加 班 且 沒 有 給 付 加 班 費 的 雇 主, 已 經 違 反 了 勞 基 法 第 30 條 的 規 定, 按 照 勞 基 法 第 79 條, 應 處 以 新 台 幣 6 千 元 以 上 6 萬 元 以 下 的 罰 鍰 但 真 正 遭 開 罰 少 之 又 少, 難 道 勞 工 局 睡 著 了? 本 席 要 求 台 北 市 政 府 必 須 嚴 格 監 督 承 包 市 府 業 務 之 公 司, 並 檢 討 派 遣 公 司 削 價 競 爭 犧 牲 派 遣 工 權 益, 針 對 台 北 市 府 內 各 單 位 以 及 市 內 大 公 司 進 行 徹 查, 務 必 不 能 再 讓 這 些 雇 主 在 繼 續 目 法 紀 的 壓 榨 勞 工, 勞 工 局 必 須 把 對 這 些 違 法 的 公 司 進 行 開 罰, 並 令 其 改 善, 還 給 台 北 市 勞 工 合 法 的 就 業 環 境 答 覆 單 位 : 臺 北 市 政 府 ( 勞 工 局 ) 答 : 有 關 貴 會 旨 揭 來 文 所 述, 茲 回 復 說 明 如 下 : 一 有 關 本 府 勞 工 局 實 施 99 年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勞 動 條 件 專 案 檢 查 目 的 首 在 瞭 解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 以 下 簡 稱 廠 商 ) 勞 動 條 件 ( 勞 動 契 約 工 資 工 時 及 休 假 等 ) 及 勞 工 保 險 勞 工 退 休 金 是 否 符 合 勞 動 法 令 規 定, 以 確 保 相 關 勞 工 依 法 得 享 有 之 勞 動 權 益, 合 先 併 述 二 本 次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依 市 府 所 屬 機 關 提 供 之 資 料, 本 年 度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之 機 關 計 97 個, 受 檢 廠 商 家 數 共 217 家, 檢 查 結 果 發 現, 違 法 廠 商 共 計 95 家,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者 合 計 147 家 次 其 中 有 57 家 次 因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等 經 本 府 依 法 裁 罰 在 案, 有 25 家 次 違 反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勞 工 退 休 條 例 涉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保 險 局 權 責 業 移 請 該 局 主 責,63 家 次 未 依 規 定 舉 辦 勞 資 會 議 發 行 政 指 導 函 限 期 改 善, 並 錄 案 列 管 改 善 情 形 另 查 1 家 次 係 他 管 縣 市 權 責 業 移 送 桃 園 縣 政 府 辦 理,1 家 次 經 陳 述 意 見 複 查 己 違 法 事 項, 不 予 裁 處 本 府 勞 工 局 除 依 法 課 以 罰 鍰 處 分 督 促 改 善 外, 並 函 請 各 一 級 單 位 介 入 輔 導 改 善, 以 維 護 勞 工 法 定 權 益 三 查 本 府 所 屬 機 關 係 為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勞 務 採 購 之 採 購 單 位, 非 得 標 廠 商 有 關 臺 北 市 政 府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違 法 事 項 一 覽 表 ( 詳 如 附 件 1), 係 將 本 府 各 採 購 單 位 得 標 廠 商 違 法 情 形 表 列 呈 現, 檢 查 發 現 部 分 得 標 廠 商 因 承 攬 不 同 機 關, 故 有 同 一 違 法 事 項 分 列 各 機 關 中, 致 該 表 違 反 家 次 數 總 計 達 4898

臺 北 市 議 會 公 報 200 家 次, 惟 實 際 得 標 廠 商 違 反 勞 工 法 令 之 次 數 應 為 147 家 次 ( 詳 如 附 件 2) 另 依 附 件 1 所 列, 中 山 區 公 所 得 標 廠 商 違 反 家 次 數 應 為 5 項 次, 非 為 26 項 次,26 項 次 係 中 山 區 公 所 中 正 區 公 所 內 湖 區 公 所 松 山 區 公 所 信 義 區 公 所 南 港 區 公 所 及 萬 華 區 公 所 得 標 廠 商 違 反 家 次 數 之 總 計 四 又 稱 開 罰 少 之 又 少, 難 道 勞 工 局 睡 著 了? 一 節, 經 查 違 反 行 政 法 義 務, 本 府 勞 工 局 裁 處 仍 應 依 行 政 罰 法 第 4 條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9 條 規 定 辦 理 是 以, 如 有 發 生 雇 主 使 勞 工 超 時 加 班 卻 未 給 付 加 班 費 之 情 事, 惠 請 提 供 本 府 勞 工 局 勞 資 雙 方 姓 名 ( 檢 舉 人 亦 可 以 匿 名 方 式 提 出 ) 事 業 單 位 全 銜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及 申 訴 檢 查 的 具 體 違 法 項 目 等 相 關 資 料, 本 府 勞 工 局 當 依 法 處 理, 並 會 採 取 保 密 措 施, 以 維 當 事 人 權 益 本 府 勞 工 局 非 常 重 視 且 關 切 勞 務 採 購 得 標 廠 商 僱 用 勞 工 之 勞 動 權 益, 主 動 於 本 (99) 年 4 月 15 日 至 7 月 8 日 止 實 施 專 案 勞 動 檢 查, 檢 查 結 果 於 99 年 8 月 3 日 提 報 市 政 會 議, 敦 促 市 府 各 採 購 單 位 應 加 強 得 標 廠 商 執 行 勞 工 法 令 之 檢 視, 如 發 現 有 違 法 之 虞, 請 即 予 以 督 促 改 善, 以 維 護 勞 工 權 益 同 時 亦 奉 市 長 裁 示 請 本 府 工 務 局 研 訂 勞 務 採 購 之 勞 動 契 約 範 本, 以 協 助 各 機 關 於 招 標 時 列 入 勞 動 條 件 檢 核 條 款, 俾 完 善 後 續 事 宜 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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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5 日 質詢議員 李彥秀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台北市勞工局 質詢題目 搶救生育率 職場托育是關鍵 說 明 台灣生育率屢創新低 位居全亞洲之末 本席指出 台灣婦女不願 生育的重要原因之一即為托育問題 很多職業婦女身在職場與家庭中奔 波 蠟燭兩頭燒的結果 就是不願再多生孩子 本席認為 提升生育率 要對症下藥 因此職場托育成為重要一環 改善托育環境與管道 才能 真正讓職業婦女敢生 能養 但是現今全台北市 761 間依法須設置托育 相關設施的事業機構中 僅有一間民營企業有為員工設立托兒所方便員 工就近照顧 可見該政策推動之困難 未來可能成為助妳好運專案執行 成效中最令人擔憂的項目 本席要求 市府必須提高誘因提昇民間企業 參與 並定期追蹤評估成效 甚至結合明年即將上路的社區保母系統 不僅釋出更多就業機會 也讓員工托育的更放心 本席指出 依據兒童福利聯盟今年的調查指出 有超過 6 成的媽媽 因為照顧 教養和尋合適的托育機構等壓力而不願再多生一個孩子 另外 1111 人力銀行今年針對有子女的職場婦女進行調查 結果有 7 成 6 婦女表示近 3 年不想生 主因就是擔心法兼顧家庭和影響現職工作 等 本席指出 從中可見職業婦女的教養和經濟壓力 因而衍生出不敢 生的低生育率現況 本席進一步提出台北市婦女就業數據表示 全市女性占勞動力人口 比率從 94 年 45.39%至 98 年提升至 47.1% 子女均在 6 歲以下之有偶婦 女勞動力參與率從 95 年 56.36%至 98 年提升至 61.89% 換句話說有托 育需求的婦女 4 年內即增加 5.53% 所以說有 6 成左右的家庭有托育需 求 依現今家庭結構和面臨人口老化 未來該數字只會升不會降 因此 令人安心的職場托育政策是當今極為重要的發展方向 更是扭轉少子化 的重要關鍵 本席表示 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 僱用 250 名以上勞工的事業機構 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 檢視 現今的台北市職場托育執行成果 據統計全市須依法辦理之企業共有 761 家 市政府宣稱至今年已有 558 家辦理 比率約 7 成 3 仍有約 2 成 3 的事業機構尚未辦理 其中不乏知名大企業 例如 微軟 鼎泰豐 天仁茗茶和鬍鬚張等 但是 本席質疑 市府宣稱全市已依法辦理的單位已有 558 間 占 73% 其中只有 11 家以設置托育場所 供員工就近托育子女 然而 進 一步檢視執行內容 卻發現 11 家中有 10 間為財團法人或社團基金會等 團體所附設 僅有一間為真正的私人企業所設置 也就是說民間機構中 全市僅有一間設有托兒所 比率之低 再者 其餘 547 間和地方托育機 4909

構簽約或合作的事業單位 其執行成效令人懷疑 到底有多少員工子女 透過該管道托育 員工滿意度為何 選擇對象是否合適 是否有實際落 實 是否真正優惠員工 亦或僅僅是企業為 應付 市府而隨意搪塞讓 市府做業績等 這些最該重視的內容 主管單位勞工局卻都付之闕如 完全沒有任何後續追蹤與評估的機制存在 成效如何人知 著實令人 懷疑美化數字 灌水成果 甚至每年還提供 30 萬補助以供企業申請 勞 工局簡直是在做白工 本席還提及 統計台北市事業機構未依法辦理托育場所的主要原 因 大多為沒有空間設置 員工此項需求 沒有經費預算 而未依法 提供托育優惠的原因 依序為沒有空間 員工此需求和沒有預算經費 再加上法可罰或要求強制執行的狀況下 儘管市政府提供補助 依舊 許多企業不為所動 父母蠟燭兩頭燒的情況依舊存在 職場托育政策 法落實 市府依舊需要繼續努力 本席認為 要提升生育率不僅是政府以鼓勵或津貼的方式就能達 成 更重要的是政府和企業都要負起改善職場托育環境的重任 以 平 價 就近 的托育型態才是提高生育率的主要關鍵 而 職場托育 即 扮演該一重要角色 因此 本席要求 市府必須重新檢視現今職場托育 內容與執行成效 並結合社區保母托育系統和職業訓練 且可輔導欲退 場的幼教機構 轉型與企業合作 就此開創就業機會和提供合格的褓母 與幼教人才 創造安心 放心且合適的托育環境 甚至市府也該主動與 群聚的企業合作 主動釋出市有閒置空間就近提供企業設置托育場所 結合多家企業以增加需求的對象 以公民合作方式開創出更多職場托育 設施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 答 一 有關本府勞工局辦理托兒設施措施補助之後續追蹤 1 節 依臺北市補助雇 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經費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 為登記設立於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雇主 且具備 下列條件之一者... 二 委託在本市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 務 並提供補助托兒津貼 故雇主除與本市合法立案之托育機構簽約合 作外 須實質上提供員工托兒津貼 且於辦理申請及核銷時檢具補助相關 證明文件予本府勞工局 並於次年對受補助單位以電話訪視及實地抽訪方 式追蹤 二 有關連結欲退場之幼教機構轉型與企業合作 1 節 本府自 97 年起即積極 輔導大型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 爾後如遇企業有設置托兒設 施之意願者 本府勞工局當積極協助其自辦或與幼教機構合作 三 另因民間托兒托育服務之供給有其營利性質 以公有空間提供使用似有資 源分配疑義 惟目前南港軟體工業園區與內湖科技園區為本市新興經濟活 動集中地 企業群聚時員工自有托育需求規模 本府勞工局將積極輔導欲 設置托兒設施之大型企業 其主導設置之托兒設施 不僅提供員工亦滿足 鄰近企業員工托育之需求 4910

159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質詢議員 李彥秀 質詢對象 郝市長龍斌 台北市新工處 質詢題目 路平專案除疤喊假的 忠孝東路又見宛若補丁般的人孔蓋 說 明 本席近日來接獲許多民眾反應 為何去年 10 月路平專案以完工的忠 孝東路 到處可見重新出現的人孔蓋 並且整條道路因人孔蓋提升而東 一塊修補 西一塊修補 宛若補丁般的蔓延於忠孝東路上 民眾實在疑 惑 路平不是要先 除疤 為何現今這些 疤 又重出地面 路平專 案到底發生什麼事 本席指出 路平專案完工後依法 3 年內不得開挖 若遇緊急搶修等 其他政策時依法申請得同意施工 據統計全市近三年來申請緊急開挖共 418 件 其中以緊急搶修人孔蓋為數最多共 106 件以上;而忠孝東路路平 完工後 申請緊急開挖數已高達 75 件以上 其中台電 49 件居冠 其次 為自來水 7 件 新台北有線 6 件等 其中有關人孔蓋提升案件就有 22 件 最大宗即為台電有 11 件 其次為有線電視 6 件 本席認為 忠孝東路近來人孔蓋數量確實增加 且因柏油回填顏色 不同而造成補丁般的視覺 並且用路人開車行經時也因填補高度不同 而又有顛簸之感 對民眾而言實在觀感不佳 況且市府新工處大力疾呼 先除疤 後換膚 政策 看在民眾眼裡似乎也成了空談 為避免此狀再度發生 本席要求市府往後各大路段進行路平專案 時 務必必須事先和所有管線單位溝通整合後 才能進場施作 讓路平 專案的美意可以確切落實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一 經查忠孝東路人孔蓋調昇 主要係因防災維生需要 仍有保留於路面之需 配合路平專案銑鋪前先臨降 於銑鋪後再提昇與路面齊平 如台電公司 為避免夏季高壓供電不穩 造成大區域停電致市民嚴重財產損失情形 配 合路平將人手孔調降後 再向本府工務局新工處申請提昇 以利巡檢維護 屬路平專案工程之一部分 另遇有自來水漏水 瓦斯管漏氣等緊急搶修 挖掘修補案件 亦有挖掘道路之需 以上情形易遭民眾誤解路面更新後又 故重複施工 故本府工務局新工處已加強於各大平面媒體及網路上宣導 二 上述提升之人手孔蓋應符合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要點第二十三點 規定 與路面銜接平順 其平整度高低差小於 0.6 公分 本府工務局新工 處已加強巡檢 如有缺失即要求管線單位改善 在路面銑鋪更新前 針對 因管線因素事先可查覺之缺失 亦當要求相關之管線單位先予改善 以減 少銑鋪再次施工 160 491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環保局 交通局 都發局 質詢題目 清潔隊 沒路用 出入口設在行人專用道 公務車輛每日帶頭違規成 常態 說 明 一 台北市環保局所屬 三張犁清潔分隊 隱身於信義計畫區 迄今已 逾十年 但一段再平常不過的 腳踏車與行人專用道 卻因有欠 周詳規劃 不只讓清潔隊的所有車輛進出 每日都違規行駛在行人 專用道上 更危及周遭行人及學童的安全 台北市議員戴錫欽表 示 根據台北市交通大隊提供的資料顯示 今年(民國 99 年)1 月到 6 月全台北市 機車違規行駛於人行道 違規案件總計有 12664 件(含 信義區的 1620 件) 該路段卻查一件警方開罰紀錄 長此以往 不免讓人有 只許州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 的負面觀感 也讓其 他駕駛人有樣學樣 更使行人專用道形同虛設 二 本席認為 位於台北市信義路 5 段 91 巷臨 31 號的台北市環保局所 屬三張犁清潔分隊 能在寸土寸金的信義區鬧中取靜 覓得不擾民 又兼具時效的地點實屬不易 但由於本來就屬暫時性的規劃 所以 諸多設備因陋就簡 早於民國 92 年 6 月就環保局三張犁清潔分隊之 設施與設置相關問題曾經提出質詢 當時環保局承諾會 全力以赴 解決問題 但時光荏苒七年已過 環保局不僅未實踐當初的承諾 還讓三張犁分隊的處境更為艱難 三 本席認為 台北市環保局所屬清潔隊三張犁分隊隊部位置 原本就 緊鄰博愛國小與興雅國中 加上唯一的出路通道狹小 公務車輛出 入本來就大不易 近年又設置腳踏車道 而 腳踏車與行人專用道 的設置 卻阻斷三張犁清潔分隊對外唯一的聯絡道路 讓三張犁清 潔分隊出入路可用 被迫與行人單車爭道 讓原本單純的 技術 問題 變成 法律問題 已闢為腳踏車與行人專用道的 信義路 五段 91 巷臨 31 號 該路段現階段的使用情形 特別是在黃昏時 分 人車(腳踏車)往來可以說是相當頻繁 清潔隊車輛進出 不只 是已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相關 規定 更是危及行人 特別是國小學童與腳踏車騎士的安全 四 本席所要強調的是市府施政應力求精緻 從三張犁分隊目前處境 所突顯的問題除了交通安全之外 還包括究竟是市府各單位之間 橫向聯繫不佳 以及 讓市府各單位諸多單位進退維谷 三張犁分 隊的車輛違規是事實 交通大隊若依法舉發 顯得法律不近人情 但不舉發 又不免給人 雙重標準 的印象 當 例外 變成 常 態 那就必須要有個 規矩 讓隊員們能 心安理得 的執勤 冒著生命危險執勤便罷 還要有隨時等著接罰單的風險 實在陷基 層公務員於不義之嫌 五 公務車輛在外執行勤務時受到關注的程度 可以說是到了 十目所 4912

視 的地步 違規被民眾拍照檢舉已是司空見慣 公務車輛不但 法享有特權 有時甚至還須受到更高的檢驗標準 民眾是挾怨報復 也好 是公議是從也罷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公務用人車與一般民 眾及其車輛一視同仁 理所當然 公務員能 以身作則 自律律人 已屬不易 但若因部門之間溝通管道不流暢 導致動輒得咎 真是 讓人不知如何是好 為了確保周遭用路人與學童 行 的安全 並 替 三張犁清潔分隊 爭取可以合法使用的 公道 本席強烈要 求環保局及交通局等相關局處 限期改善此一荒謬現象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環保局 答 一 承蒙 貴會戴議員錫欽對本府公務推行之關切 本案本府前已於 97 年 12 月 18 日以府都規字第 09735834500 號公告 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 小段 53-34 地號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路用地計畫案 將該處人行步道 用地中部分維持人行步道用地 東西兩側則變更為道路用地 信義段三小 段 43 地號東側及 47-2 地號西側各 6 公尺範圍內留設供必要停車場出入使 用 故本府環境保護局信義區清潔隊三張犁分隊清潔車輛進出所行駛路 段係屬道路用地範圍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業於 99 年 8 月 20 日配合完成 相關交通管制設施之調整 環境保護局信義區清潔隊三張犁分隊清潔作業 車輛已可通行 二 檢附 變更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 53-34 地號部分人行步道用地為道 路用地計畫案 都市計畫書 圖 1 份供參 161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工務局 公燈處 勞工局 法規會 人事處 質詢題目 公燈處 績效 誤餐 安全 三不管 績效 津貼制度改革做 半套 看得到領不到 說 明 一 台北市人口日益增加 對於休憩場所之要求亦隨之提高 為此 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設有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燈處) 專責 維護公園 綠地及路燈之品質 又為強化績效及提高服務及施政品 質 公燈處訂有一套激勵所屬的津貼與獎金機制 亦使所有職員與 職工能心旁鶩的工作 但由於部分機制之幾經修正 整體制度卻 未有通盤的配套調整 使得多數職工權益未能完全受到保障 讓原 本公燈處激勵所屬的良法美意效果大打折扣 二 據本席了解台北市政府公開資訊 臺北市公園 綠地 廣場 行道 樹及路燈綠美化之規劃 建設 施工及維護與管理 均屬公燈處之 業務範圍 台北市現有都市計畫及其他之公園 綠地 廣場 兒童 遊樂場及河濱公園等計 1,036 處 總面積約 1,976 公頃 未來還規 劃增加 826 處 面積 1,361 公頃 全市路燈累計 145,508 盞 地 迄 98 止草花美化面積為 111,105 平方公尺 公燈處業務範圍之 4913

廣 所轄範圍之大 不可謂之不大 工作時間不固定辛苦自不待言 工作條件危險性亦不低 好些職工薪資實領不到三萬元 甚至該有 的 工程獎金 外勤誤餐費 與 危險加給 等激勵機制 要 不是法令規範不夠周全 就是請領機制繁瑣 進而影響激勵效果 三 本席認為 公燈處之職工長久以來領有 趕工茶水費 但民國 94 年在台北市審計處與人事行政局來函指示下 公燈處停發 趕工茶 水費 代之以 外勤誤餐費 與 加班費 但在 覈實 規定 與人事經費有限的情況下 職工時常陷於領與不領的兩難 至於 工程獎金 部分 依 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 臺北市政府所屬工程機關員工工程效率獎金發給要點 及 公園 處工程暨績效獎金管理實施計畫 等相關規定 但因為職工人數甚 多 績效評定標準模糊及獎金規模原本就不高等原因 職工每年能 支領 績效獎金 之金額 差很大 危險加給 因法明文 更是從未支領過 四 本席強調 職員與職工權益問題不只存在於激勵機制 勞工投保 薪資 亦因現行法令容有各自表述空間 使計算標準與範圍引起些 許爭議 另外 公燈處的情況也只是台北市政府所屬廣大職員與職 工的一角 為了確保廣大職員與職工之權益 並心安理得支領相關 津貼與獎金 戴錫欽強烈要求工務局與人事處等相關局處 在不增 加 預算 的前提之下 周諮博採 並向中央爭取 畢其功於一役 全力規劃一套完整的激勵機制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 答 戴議員關心本府工務局公燈處員工權益 謹致謝意並說明如次 一 工程獎金可區分為 績效獎金 包括單位績效獎金及個人績效獎金 及 扣除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工程獎金 2 大類 (一) 績效獎金 依本府工務局公燈處 績效獎金管理實施計畫 規定 於 每年年終就 單位績效獎金 及 個人績效獎金 分別核發 職工一 併適用 (二) 扣除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工程獎金 受限於工程管理費提撥工程 獎金額度 目前僅職員納入核發對象 惟本府工務局近期將召集會議 研議可行方案 二 外勤誤餐費 原支趕工茶點費於 94 年度起停止發放 依 臺北市政府及所 屬各機關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 規定 因公務延誤用餐可覈實請領誤餐 費 每人每次 80 元 三 危險加給 (一) 依 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還支給要點 第 7 點規定 各機關學校有關 員工待遇 福利 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 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 案核定實施 非經專案報院核准 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標準先 行支給 (二) 爰危險加給應受上開法令規定限制 致本府工務局各處員工均支領 4914

四 勞工投保薪資 職工每月薪資包括月工餉 專業加給 加班費 不休假加 班費及績效獎金 均納入勞工保險薪資計算 162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勞工局 人事處 捷運公司 環保局 質詢題目 捷運施工噴漆 滿天飛 文湖線支撐鋼構塗裝工程缺失一籮筐 說 明 一 台北市捷運文湖線近期正進行中山國中站至動物園站 除萬芳醫院 站外 車站下方支撐鋼構塗裝工程 該路段距離上次進行同樣 維護工程迄今已近十年 台北捷運公司為提供更好的服務品質可 厚非 但台北市議員戴錫欽卻發現 工程單位藝高人膽大 不僅未 避開人車往返仍頻的時間施工 噴漆過程中工程人員亦在欠缺口罩 與安全帶等安全防護措施下作業 整個工程 全不設防 二 本席認為 台北市政府為因應台北都市發展之特殊狀況 以及確保 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 在道路施工期間有關安全設施之使用與佈 設 應依 交通工程手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台北市工程施工規範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等相關法規 根據戴錫欽所公佈的畫面顯示 從 99 年 4 月開始的 文湖線車站下 方支撐鋼構塗裝工程 施工現場雖有按規定設置標識與警示燈 但警戒範圍甚小僅侷限於工程車輛所在車道 同時施工現場油漆隨 風飄散 油漆味瀰漫 施工單位也曾接獲民眾投訴遭盜噴漆粉塵污 染 此情此景看在眼裡怕在心理 三 經本席實地調查後發現 台北捷運公司對於噴漆施工現場勞工安全 交通安全及環境污染防制措施之規劃與配套還要再加強 根據台 北市法規會統計資料顯示 台北市因 警誌 號誌設施不良 與 落物 懸掛物造成損害 的國家賠償案件不在少數 另外 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對於 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亦訂有 準則 戴錫欽表示素聞台北捷運公司向來以 品質 著稱 對於既 有法規本應以身作則 自律律人 對於法律未及之處 也應開風氣 之先 自我要求 才不至有浪得虛名之虞 四 本席要強調 臺北捷運一路走來從過去木柵線 淡水線乃至今日的 文湖線 從規劃到營運都經過一段不算短的風風雨雨 在經過試營 運的陣痛期之後 原以為台北捷運公司能持續秉持 安全 可靠 親切的高品質運輸服務 的使命 並繼續追求 顧客至上 品質第 一 的目標 近來台北捷運公司從裡到外 從軟體到硬體 屢屢遭 受質疑 內容或許有真有假 但可以肯定的是台北捷運公司想要達 成目標與完成使命仍有能有努力的空間 戴錫欽要呼籲台北市身為 台灣首善 應該以更高標準要求 品質 台北捷運公司對於品質 的追求要也要從頭到腳 有始有終 確實做好把關工作 不能有折 4915

扣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交通局 答 一 有關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捷運公司 進行 文湖線車站 下方支撐鋼構塗裝工程 於施工期間廠商 允全興業有限公司 雖已依 規定實施交通維持設置 包括警示燈 義交維持及設置路邊停車之覆蓋等 防護措施 惟廠商噴塗油漆粉塵仍有污損行經該區域車輛與施工人員個人 防護器具不足之情形 捷運公司已於 99 年 8 月 2 日要求該項工程停止施 作 並依契約相關條款裁罰廠商 二 捷運公司為避免類此情形再次發生 已要求廠商立即提出防護改善計畫 其改善內容包括施工區域內設置防護罩與改用手持式短噴槍等改善措施 噴塗作業時段調整為凌晨 0 時至凌晨 5 時 另因施工須臨時占用道路部分 須依規定設置交通維持設施 以有效區隔施工區域與往來車輛 且針對有 遭油漆污損疑慮之區域及設備使用帆布或必要措施加以覆蓋 以避免噴漆 時污損鄰近區域之設施及車輛 其提送之改善計畫須經該公司審查通過後 始得施作 三 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針對旨案工程缺失檢查結果及督導情形如下 (一) 99 年 8 月 6 日函請廠商於 99 年 8 月 10 日至該處說明受檢 檢查結果 發現缺失如以下 3 點 1. 該工程對於有車輛出入 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 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未設置適當交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 又交 通號誌 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 未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 對於勞工有暴露於有害氣體 蒸氣 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 未 置備適當安全衛生防護具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3. 工作場所之周圍未設置固定式圍籬 或設置固定式圍籬有困難時 未於工作場所周圍以移動式圍籬 警示帶圍成之警示區替代之 (二) 上述 3 項缺失分別違反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 第 287 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2 款等規定 該處已 於 8 月 16 日行文通知廠商立即改善 並副知業主捷運公司 請其依工 程合約書 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規定 確實督促承包商作好工地 安全衛生相關事宜 該處除要求該承包商日後施工時應注意改善 今 後仍將持續加強動態稽查 藉由機動性巡檢 督促工地加強安全設施 避免災害發生 四 後續捷運公司將要求該公司現場監工人員於施工前確實要求廠商落實相關 勞安措施與交通維持措施等規定 另本府環境保護局亦將持續加強本市各 項捷運工程稽查管制作業 並要求施工單位做好相關汙染防治設施 俾對 附近周邊交通及環境之影響降至最低 163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法規會 商管處 4916

質詢題目 立法搞烏龍 北市益智電玩鬆綁一場空 說 明 一 台北市議會終於審查通過 台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 例 讓所謂 益智性 電子遊戲場在百貨公司或大型購物中心設 置取得法源依據 條文並明訂申請人必須是該營業場所之 負責 人 但另一方面 中央頒定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卻要求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辦理之公司或商業登記 必須在公司或商號之 名 稱 列明為 電子遊戲場業 而此一中央與地方立法的雙重箝制 下 恐使當初北市希經立法鬆綁設置益智性電子遊戲場的美意形同 具文 二 本席認為 現有北市符合前述自治條例所訂標準之大型商場 包括 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 第 4 條第 3 款 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 10,000 平方公尺以上及電子遊戲場業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 1,000 平方公尺 以上 第 5 條第 2 項第 1 2 款 幾乎都是知名大型連鎖百貨公司 購物中心或大賣場 但在自治條例要求申請人必須是該營業場所之 負責人 第 4 條第 1 款 且中央管理條例要求該公司 名稱 必須列明為 電子遊戲場業 第 10 條 的前提下 未來業者要完 成申請 恐必須將沿用多年的公司名稱改為 新 三 百貨電子遊 戲場 美 華購物中心電子遊戲場 或 家 福大賣場電子遊 戲場 才可能符合中央與地方的法條要求 三 北市要求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商場始得申請經營電子遊戲場 確有其 必要 以便於有效管理並防弊 但在未察中央已明文要求業者名稱 也必須列明為 電子遊戲場業 的情形下 難道要要求這些符合條 件 但公司名稱已沿用多年的知名百貨公司或商場 全部如前述將 公司名稱全改名登記為 電子遊戲場 此實屬天方夜譚 更 不切實際 四 針對現存兩項法條所衍生可能實際上窒礙難行的困境 本席強烈要 求產發局 商管處及市府法規會應專案限期速謀解套之道 如允許 負責人成立子公司申請 並在法令解釋及實際行政程序中給予合 法業者充分且積極之協助 以免市議會歷經多年所訂定之良法美意 成為具文 且衝擊多項相關產業 如軟體 資訊 網路等 未來在 台生根發芽之契機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產發局 答 一 查電子遊戲場業對於社會安寧 善良風俗 公共安全 市民身心健康有一 定程度影響 為避免電子遊戲場業良莠不齊 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及引發社 會問題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對於申請人 資本額 營業場所設置地點及營業面積等加以限制 以達局部 階段性開放之目 的 另為有效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利消費者辨識 中央頒訂之 電子遊戲 場業管理條例 要求業者須於公司或商業名稱及營業項目明列為 電子遊 戲場業 二 另按經濟部 98 年 9 月 24 日經商字第 09802423660 號函釋略以 經營複 4917

合式百貨公司所設置之電子遊戲場業 尚從以專案例外方式排除電子遊 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0 條規定 建議業者似可配合修正後之電子遊戲場業管 理條例之規定以變更名稱 或另行於原址新申請設立名稱列明電子遊戲場 業之公司或商號 或設於原址之另一公司或商號以列明電子遊戲場業等方 式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是以 購物中心 百貨業或遊 樂園業者欲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而法依規定變更名稱時 如其部分營業面 積符合前揭自治條例之限制規定 即營業面積達 1 萬平方公尺 單層面積 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 即可參酌經濟部前揭函釋另設營業主體 名稱 列明電子遊戲場業之公司或商號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164 質詢日期 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6 日 質詢議員 戴錫欽 質詢對象 民政局 質詢題目 戶籍謄本製發應兼顧公益與私益 說 明 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依法本來就應避免當事人人格權受 侵害 事實上對於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之要求 大多的情況都已受到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範 但詳實登載戶籍國民的基本資料的戶 籍謄本 連利害關係人都能依法申請他人戶籍謄本 一經申請不論 用途 從個人的親屬關係 個人的遷徙 個人的出生 婚姻 改名 改身份證字號 監護 乃至其它註記資訊 所有個人隱私都有可能 通通攤在陽光底下 二 本席以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 處理及利用 依法本來就應避免當事 人人格權受侵害 事實上對於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之要求 大多的情 況都已受到 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範 但唯獨詳實登載戶籍國民 的基本資料的戶籍謄本 可能因為戶政單位的便民措施 讓個人隱 私所遁形 目前父母為未成年子女開戶 申請教育補助 繼承遺 產 十四歲以下身分證明文件...許多許多情況 都會要求民眾提出 戶籍謄本 以證明相關人等之資格與條件是否符合要求 以繼承來 講 必須透過戶籍謄本 才能了解親屬關係並釐定繼承人的順位與 計算有多少繼承人 但並非所有的情況之下 譬如畢業證書改名 都如同繼承一般 非得要將親屬關係一干資料一一臚列 才足以證 明當事人是否符合資格與要件 有些情況之下甚至不需要戶籍謄本 三 依戶籍法規規定 戶籍登記事項 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 或有關之戶內 並均載明其事由及日期 同時 戶籍記事欄亦應依 規定登載親子關聯記事 但內政部有函示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登載 內容攸關民眾個人隱私 核發戶籍謄本時 基於尊重及保護個人隱 私考量 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 戴錫欽說 戶籍謄本依法須詳實記錄戶籍國民個人資料 理所當然 但核發戶 籍謄本時 對於個人隱私的尊重及保護 實不應侷限於記事欄 而 4918

應擴及整份戶籍謄本 四 本席強調 很多時候民眾需使用戶籍謄本證明個人身分 而戶政事 務所為滿足民眾各式各樣需要 而被動製發戶籍謄本予民眾 但戶 政單位在便民之際 似乎亦應善盡保管戶籍國民的基本資料之責 任 戶籍謄本之內容不應分軒輊毫差別的將所有個人資料臚列 於謄本中 應視其用途而臚列不同的項目 同時 應要求中央立法 要求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在有需要確定戶籍國民資料時 應尊 重當事人之權益 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 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能以戶口名簿替代 者 就不應動輒要求民眾檢具戶籍謄本 答覆單位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 答 一 按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核發戶籍謄本係依據戶籍法第 65 條規定 本人 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申請人 不能親自申請時 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 時 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 戶籍謄 本之格式及利害關係人範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及內政部 95 年 12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50185166 號令頒 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 料處理原則 等相關規定嚴格查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必須符合規定後 始核發戶籍謄本 次按內政部 98 年 7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41721 號 函及 98 年 12 月 25 日台內戶字第 0980235082 號函規定 基於尊重及保護 個人隱私考量 記事欄內資料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交付 如因需用機 關要求 如法院文件敘明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申請人亦決定被申請人 之個人記事須列印或申請人具結記事勿省略時 應於戶籍謄本申請書上載 明並另簽具結書 至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戶籍謄本時 均不提供當事人 之個人記事欄資料 合先敘明 二 另為減低申請戶籍謄本之案件量 本府民政局業請本府各機關辦理業務需 用戶籍資料時 以申請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 或以市政資料庫查詢 以免除民眾於洽公時需另行提供戶籍謄本供公務機關核對相關身分之程 序 並推廣使用自然人憑證申請電子戶籍謄本取代紙本戶籍謄本 或以國 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影本代替戶籍謄本辦理 內政部並於 99 年 8 月 24 日 台內戶字第 0990168699 號函請各相關機關有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件有必要 使用戶籍謄本時 主動告知民眾或於相關文件特別敘明個人記事是否保 留 並請各機關持續配合落實戶籍謄本減量措施 以達簡政便民之效 三 至有關核發戶籍謄本時 對於個人隱私的尊重及保護 不應侷限於記事欄 而應擴及整份戶籍謄本一事 本府民政局將另行發函建議內政部研議辦 理 4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