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案竣工審查建築師簽證表 T2-6 1. 本案建築物變更使用依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第 五條規定, 相關文件及圖樣業經本人查核備齊並簽證負責, 其內容符合規定 ; 變更內容 倘涉及室內裝修行為, 已申請 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審查許可 2. 依據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規定, 依本 辦法規定簽證之書圖, 都發局除進行行政審查外, 專業技術部分應由建築師或專業工業 技師簽證負責 ; 都發局得隨時進行抽查考核 3. 本工程圖樣及說明書除規定項目及依法應交由登記執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項目 外, 其餘由本建築師簽證負責 4. 依法應交由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之項目並已依法交由相關專業技師 負責辦理, 本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此致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簽證建築師 : ( 簽章 ) 檢討項目與簽證內容 填表日期 : 年月日 應就表列項目 簽證結果 及 說明 項內逐項劃註, 符合者劃 ; 不符者劃 ; 無關事項劃 項次一二 項 目 申 請 程 序 檢附文件及圖說 檢視內容檢視結果 ( 劃 ( 經核符合者劃 ; 不符者劃 ; 無關事項劃 ) ) 1. 本案屬一階段申請案件, 以下各項已逐項檢討符合規定 2. 本案屬二階段申請案件, 未涉及變更設計, 竣工文件及圖樣業經本人查核備齊並簽證負責, 以下各項免檢討 3. 本案屬二階段申請案件, 變更內容與原核准圖不符, 但未涉 及申請要件, 已檢附經建築師簽證之修改竣工圖說明書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1. 建築物使用執照 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 含附表 ) 2. 建築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 3. 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 ( 申請人同建築物所有權人者免附 ) 4. 門牌整編 增編或改編證明 ( 門牌無更動者免檢附 ) 5. 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 戶數變更或營造執照核准圖說 ( 經建管處資訊室查明檔案資料證實原核准圖說已佚失者, 得以 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 6. 竣工平面圖 圖說ㄧ式 3 份,( 加蓋簽證建築師事務所章及建築師簽章或專業工業技師執業圖記及技師簽章 ), 並以 A4 規格圖袋分裝 以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或營造執照圖說修改者, 圖面不得呈現原設計建築師事務所名稱及建築師簽章
項次 項目 檢視內容 ( 經核符合者劃 ; 不符者劃 ; 無關事項劃 ) 檢視結果 ( 劃 ) 二 檢附文件及圖說 圖說比例尺不小於二百分之一, 標註空間名稱及涉及建築技術規則檢討項目之尺寸 構造或規格 ( 如走廊淨寬度及其構造 步行距離 緊急進口 出入口寬度 分間牆構造及防火時效 防火門窗規格材質等 ) 7. 建築師或相關專業工業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證明文件 1. 本案無涉及構造變更 2. 本案涉及構造變更, 其申請規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經檢討 無礙公共安全 : (1) 樑 : 開口或穿孔等變更未達構件單元斷面積 1/3 以 上 (2) 承重牆 : 開口或穿孔之寬度及長度未達 3 倍牆厚或 45 公分 (3) 樓地板 : 三 主要構造 專有部分之墊高 ( 含表面材及非結構體之填充底材 ) 開口 穿孔或剔槽, 達下列各款之一 : 1. 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 2 公分 2. 開口 穿孔面積 0.5 平方公尺 3. 墊高達 10 公分且單位體積重量 2300 公斤 / 立方 公尺, 其面積 申請範圍 1/10, 且面積 5 平方公 尺 非直通樓梯之室內梯變更樓地板構造 (4) 屬因災害產生之危險建築物 ( 如 :921 331 災害列 管黃單建築物已完成鑑定報告者 ) 補強規模未涉建 築法第 9 條建造行為 1. 本案無涉及防火區劃變更 2. 本案涉及防火區劃範圍調整, 其申請規模符合下列各款之 一, 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規 四 防火區劃 定 : 防火區劃範圍調整及防火牆變更符合下列各款 : 1. 未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空間之變更 2. 區劃面積之檢討符合原核准時之法令基準 貫穿防火區劃, 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3. 本案涉及防火設備之防火門窗變更, 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 則規定
項 次 項目 檢視內容 ( 經核符合者劃 ; 不符者劃 ; 無關事項劃 ) 檢視結果 ( 劃 ) 1. 本案無涉及防火避難設施變更 2. 本案涉及防火避難設施變更, 其申請規模符合下列各款之 一, 經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規 定 : 非直通樓梯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室內梯樓梯及平臺 淨寬變更涉及變更樓板構造 五 防火避難設施 屋頂避難平臺 防火間隔 戶外安全梯變更對外開口但面積未減少或同原核准 直通樓梯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之構造變更未涉及單一樓層樓板面積過半變更 直通樓梯 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步行距離之變更 避難層出入口數量 寬度 高度之變更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之變更 走廊之構造 寬度變更 緊急進口構造變更 緊急照明設備 排煙設備變更 其他 1. 本案無涉及停車空間變更 2. 本案涉及停車空間變更, 其申請規模符合下列各款之一, 經 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條文規定 : 車道變更 六 停車空間 車道出入口 緩衝空間
項次 項目 檢視內容 ( 經核符合者劃 ; 不符者劃 ; 無關事項劃 ) 檢視結果 ( 劃 ) 1. 本案無涉及外牆變更 2. 本案涉及外牆變更, 其申請規模符合下列各款, 經檢討無礙 公共安全 : 本案變更總樓層數五樓以下建築物之外牆結構 七 外牆 本案變更飾面材種類及顏色之面積占原核准各向立面面積 >1/10 本案外牆開口 穿孔面積或剔槽深度達下列各款之一 : 1. 自結構體表面剔槽深度 2 公分 2. 開口 穿孔面積 0.5 平方公尺 本案外牆變更, 立面檢討符合原核准都市計畫相關法令 ( 含細部計畫 ) 規定及原核准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 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之決議內容 1. 本案無涉及防空避難設備變更 2. 本案涉及防空避難設備變更, 且變更後非屬對外營業場所且 使用樓地板面積為 200 平方公尺以下 3. 本案防空避難設備變更已檢討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 施工編第 6 章及防空避難設備管理維護執行要點及本辦法 規定 八 防空避難設備 4. 本案涉及防空避難設備變更已檢附下列文件及圖說, 且檢討符合規定 : (1) 都市計畫地籍套繪圖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依區檢討 允許設置 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條件 ) (2) 特定專用區檢附都市計畫書圖之土地及建築物管制 規定及土地使用分區示意圖或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 別容許表 ( 依區檢討 允許設置 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條件 ) 附註事項說明
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 用途變更除外 ) 竣工審查備註項目附表 1. 有效期限 : 0110 經審查不符合者, 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 3 個月內, 再報請審核, 逾期應重新 辦理圖說審查 2. 消防設備 : 0210 本案消防設備變更應另案依消防法規向本府消防局申請審查 3. 室內裝修 : 0310 本申請變更範圍內未涉及室內裝修行為, 爾後如需室內裝修, 應另案申請辦理 0320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併案由 ( ) 簽證負責, 已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核可後一併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0330 本變更申請範圍內既有室內裝修, 已拆除重新依本次變更後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 並檢具原裝修材料拆除施工紀錄過程及照片 4. 違章建築 : 0410 違建依本府工務局 85 年 3 月 15 日北市工建字第 102785 號函說明第 3 項規定辦理 0420 屋頂避難平臺違建依本府工務局 87 年 9 月 18 日北市工建字第 8731720800 號函說明一 ( 一 ) 後段辦理 0440 本案 ( ) 之違建, 面積 : 平方公尺, 已檢附違建況照片 拍攝位置索引圖, 並於年月日移請違建查報隊依權責卓處 0450 本案為 95 年 1 月 1 日後領得建照執照之建築物, 其陽台加設窗戶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 應予查報拆除 0460 維持建築物機能之必要空間, 不得設置於違建範圍內 0470 違建範圍如有擅自搭建樓板部分, 不得供作逃生避難與檢討步行距離之動線 0471 依本局 110 年 4 月 15 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106140454 號函所示之特定場所, 涉及違建部分應採固定式 實體區隔 且不得擴大違規使用 5. 違反建築法 : 0510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擅自變更使用, 業依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處以罰鍰 0520 本案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擅自裝修, 業依同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處以罰鍰 6. 構造變更 : 0610 辦理 ( ) 構造變更, 經 ( ) 技師簽證負責 施工時應經建築 師監造, 並已檢附施工照片及經建築師簽證負責之勘驗報告
0620 本案屬 84 年 6 月 28 日後領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 涉及樓地板拆除 重大修繕或 改良已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同意, 已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 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7. 外牆變更 : 0710 本案外牆變更依本府工務局 92 年 3 月 21 日北市工建字第 09251619600 號函說明第 3 項規定辦理 0720 已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 0730 檢附建築物所有權人簽署之 建築物外牆變更切結書, 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0740 本案涉施工鷹架, 已向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施工科 ) 申報開工, 並依 臺北市外牆修繕施工管理要點 辦理, 並已檢附申報開工及自拆鷹架之相關文件 照片併竣工案件審查 8. 防空避難設備變更 : 0810 本案已簽會防空避難設備主管機關本府警察局核備在案 9.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變更 : 0910 本案申請變更範圍涉及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認定屬共用部分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 已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0920 已檢附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所有權人具結未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0930 本案涉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 ( ) 之更動, 已檢附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取得具有同等效力之文件 10. 其他 : 1010 本案併同辦理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用途 ( 立案 ) 或分戶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