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_ 紗. r,',. _.õ:',.... 一? 心 A 一. ι 一 賀 伯 颱 風 災 區 重 建 : 嘉 義 縣 的 省 思 會 漢 洲 出 生 :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生 學 歷 : 南 亞 工 專 土 木 工 程 科 學 現 職 : 嘉 簧 縣 政 府 建 設 局 局 長
272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過 度 濫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園 台 灣 西 部 花 圍 觀 光 資 自 E 圓 一 士 也 王 里 f 立 宣 嘉 義 柯 : 位 於 台 灣 有 l~1 南 部 東 J 主 南 J 笠 高 雄 二 縣 問 瀕 台 灣 海 峽, 南 與 台 幸 j 懦 ffilt 迪, ~ t 臨 主 林 縣, {; 縣 椏 i 拉 克 中 央 山 脈 之 士 " Ll I. 向 西 為 東 石 鄉 之 t 且 港 1 世 南 封 大 t 郎 郎 南 端 西 興 村, 他 jtak 林 鎮 北 勢 于. 區 域 計 畫 位 置 介 於 台 中 都 會 區 與 台 南 都 向 區 之 間, r 出 ft 小 恨 ;+ 乏 味 甚 i 晨 三 級 產 業 落 俺 的 地 帶. 縣 帖 凶 境 川 自 庶 之 亮 南 半 以 7fu 台 灣 地 區 是 想 之 穀 會. 東 境 多 山. 地 形 起 伏 陡 峭 - 風 主 ( 芳 : 麗, 觀 光 吉 布 1lfii 高 J~f 市 口 灣 問 部 地 區 之 花 園 二 自 然 狀 況 本 縣 二 地 [ 宜 l 植 計 190, 167 ~t 自. 地! 衫 上 可 劃 付 稿 V 原 區, 丘 陵 區 及 山 區. 其 l~ 平 1) 正 面 積 79 036 公 山 占 41.56% ' 丘 陵 面 積 42, 679 公 頃 占 22.45%. 山 區 上 地 68, 452 公 頃 市 35.99% 雨 量 的 分 布 山 區 苦 苦 於 1 乙!jil F! 二, 似 均 雨 量 山 區 3 000 ~ 之 釐 以 上, 丘 陵 在 l. 700 至 3 000 午 在, 平 原 H ÞJ 900 至 1. 5 日 0 公 釐 由 於 來 縣 位 於 中 央 山 脈 之 西 可 故 颱! 氏 之 威 脅 較 台 灣 北 部 也 束 吉 Ijh 小. 但 因 山 嶽 較 多, 易 造 成 氣 旋, 加 上 7 8 9 ~ 個 月 受 颱 風 侵 襲, 所 惜 來 的 豪 雨 常 造 成 災 害, 本 次 賀 伯 颱 風 本 縣 亦 難 倖 兒 三 主 要 河 川 1. 北 港 溪 發 源 於 雲 林 林 內 附 近 山 邊 源 地 海 拔 高 335 公 尺, 向 西 流 經 大 埠 北 港 進 入 台 灣 海 峽, 流 長 83 丘 之 皂 平 均 比 降 為 1/248 ' 流 域 面 積 75 1 主 乙 方 公 里, 枯 水 流 量 每 秒 O. 1 立 方 公 吐, 洪 水 流 量 每 秒 2 023 立 方 公 尺, 流 域 涵 蓋 芸 林 歧 嘉 義, 本 縣 部 分 包 括 梅 山 大 林 溪 U 上 是 雄 新 港 六 腳 東 273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石 等 鄉 鎮 2. 朴 子 溪 一 發 源 於 大 坑 塘 湖, 源 地 高 約 900 公 尺, 向 西 流 經 嘉 義 之 北, 到 朴 子 東 石 進 入 台 灣 海 峽, 流 長 71 公 里, 平 均 比 降 1179 ' 流 域 面 積 294 平 方 公 里, 枯 水 流 量 為 每 秒 O. 2 立 方 公 尺, 洪 水 流 量 為 每 秒 1, 100 立 方 公 尺, 流 域 包 括 番 路 竹 崎 民 雄 新 港 太 保 六 腳 朴 子 鹿 草 水 上 義 竹 東 石 布 袋 等 鄉 鎮 及 嘉 義 市 3. 八 掌 溪 發 源 於 奮 起 湖, 源 地 高 為 海 拔 1, 200 公 尺, 向 西 南 經 過 鹽 水 北 門 入 台 灣 海 峽, 流 長 74 公 里, 平 均 比 降 為 1162 ' 流 域 面 積 478 平 方 公 里, 枯 水 流 量 每 秒 O. 4 立 方 公 尺, 洪 水 流 量 每 秒 1, 800 立 方 公 尺, 流 域 涵 蓋 台 南 縣 及 嘉 義 縣 市, 本 縣 部 分 包 括 番 路 中 埔 水 上 鹿 草 義 竹 布 袋 等 鄉 鎮 除 了 這 三 條 河 川 外 縣 境 尚 有 數 條 次 要 河 川 如 三 疊 溪 坑 頭 厝 溪 水 尾 溪 番 仔 溪 麻 園 寮 溪 連 樹 林 溪 大 埔 溪 倒 孔 山 溪 早 知 溪 旱 溪 中 莊 溪...... 等 等 本 縣 河 川 皆 源 自 東 側 高 山, 向 西 流 入 台 灣 海 峽, 因 中 下 游 河 段 屬 壯 年 期 河 川, 上 游 河 段 則 介 於 幼 年 或 壯 年 期 河 川, 河 床 不 穩 定, 加 上 雨 量 季 節 分 布 不 平 均, 遇 豪 雨 山 區 容 易 發 生 沖 蝕, 洪 流 挾 帶 泥 砂 宣 洩 而 下, 沖 出 河 谷 後, 極 易 侵 蝕 河 岸 刷 蝕 河 床 引 起 山 崩 地 滑 橋 斷 路 毀, 所 衍 生 大 量 砂 石 堆 積 河 道, 致 洪 水 氾 濫 成 災, 迄 至 入 海 後 流 速 減 慢 停 滯, 其 所 挾 帶 泥 砂 沉 積 於 沿 海 變 成 海 埔 新 生 地 阻 滯 河 水 擴 散 274
過 度 j 監 墾 鑿 井 重 重 IJ 美 麗 家 園 貳 民 眾 提 高 成 立 防 救 中 心 一 平 時 防 範 1. 每 年 4 5 月 間 通 報 各 公 所 水 利 單 位 辦 理 河 海 堤 及 防 潮 間 門 檢 修 維 護 ' 防 汗 L 器 材 儲 存 2 宣 導 民 眾 加 強 前 前 財 物 檢 修, 提 高 警 覺, 做 好 防 洪 準 備 3 取 締 在 河 川 內 圍 築 魚 墟, 盜 濫 採 砂 函, 傾 倒 垃 圾 及 廢 土 種 植 高 莖 作 物 ' 違 建 濫 建 房 屋 及 構 造 物, 破 壞 防 洪 排 洪 構 造 物, 違 規 地 下 水 井 等 4. 加 強 檢 修 住 家 房 屋 及 清 理 水 溝 垃 圾, 暢 通 排 水 5. 低 建 潰 海 臨 河 等 易 淹 水 地 區 更 須 妥 為 規 畫 防 護 及 應 變 措 施, 必 要 時 遷 移 至 安 全 之 避 難 處 所 避 難 6. 準 備 適 量 食 物 及 飲 水 以 應 不 時 之 需 7. 宣 導 保 林 護 林 人 人 何 責, 檢 舉 濫 墾 i 監 建 盜 伐 行 為, 維 護 水 土 保 持 保 護 森 林 二 成 立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中 央 氣 象 局 於 85 年 7 月 30 日 下 午 3 時 40 分, 發 布 海 上 陸 上 強 烈 颱 風 警 報, 本 縣 列 入 警 戒 區 域 範 圍, 於 是 立 即 在 警 察 局 消 防 隊 成 立 嘉 義 縣 賀 伯 颱 風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J ' 31 日 上 午 1 0 時 30 分 於 縣 消 防 隊 二 樓 會 議 室 召 開 災 害 防 救 中 心 整 備 會 議, 鑒 於 事 態 嚴 重 經 會 議 決 定 執 行 要 項 如 下 1. 以 民 眾 生 命 安 全 為 優 先, 對 口 I 能 災 變 地 區 分 設 民 眾 收 容 中 心 並 已 備 妥 糧 食 應 急 275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2. 請 軍 方 及 時 派 兵 救 災 3. 各 公 所 各 事 業 單 位 可 能 災 變 地 區, 緊 急 設 施 預 防, 所 需 經 費 依 法 令 規 定 核 銷, 全 縣 上 下 分 五 合 作 共 同 努 力 4. 呼 籲 全 縣 各 低 在 社 區 提 高 警 覺, 同 心 準 備 防 災 抗 災, 並 嚴 防 山 洪 暴 發 及 海 水 倒 灌 造 成 災 害 當 夜 風 雨 持 續, 乃 於 晚 上 7 時 宣 布 8 月 l 日 全 縣 各 機 關 學 校 停 止 上 班 上 課, 縣 府 陳 主 任 祕 書 機 要 祕 書 賴 慶 煌 及 建 設 局 局 長 曾 漢 洲 水 利 課 長 黃 春 和 於 7 月 31 日 及 8 月 ] 日 分 別 趕 赴 各 災 區 協 助 擋 修 工 作 及 救 災 事 宜 276
過 度 澄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圍 參 狂 雨 過 後 損 失 超 過 63 億 賀 伯 強 烈 颱 風 帶 來 狂 風 暴 雨 ( 山 區 2 干 多 公 釐 平 原 6 百 公 釐 ) 山 洪 暴 發 平 原 大 雨 傾 盆 加 上 沿 海 地 區 地 層 嚴 重 F 陷 及 河 海 堤 多 處 潰 決, 又 逢 農 曆 6 月 1 6 17 cl 海 水 大 滿 潮 期 間, 致 海 水 倒 ; 重 淹 沒 東 石 鄉 全 部 村 落, 布 袋 鎮 2 1 里 義 竹 姐 /1 北 華 新 店 等 村 水 上 鄉 美 上 美 社 區 鹿 草 鄉 三 角 社 區 新 港 鄉 安 和 社 區 民 雄 鳳 凰 彩 虹 金 世 界 等 社 區 嚴 重 積 水 山 區 土 石 明 方 橋 樑 沖 毀 路 基 流 失 而 使 交 通 中 斷, 造 成 山 區 平 原 與 溫 海 村 落 嚴 重 災 害 計 死 亡 2 人, 失 蹤 3 人, 房 屋 令 倒 73 間, 半 filj 1 03 間, 其 他 重 大 災 害 ( 估 計 損 失 63 億 5 千 9 白, 禹 元 ) 分 述 如 子 - 一 道 路 橋 樑 部 分 ( 含 產 業 道 路 農 路 村 里 道 路 ) 1. 道 路 受 災 : 1 93, 829 公 尺 2 路 基 沖 毀 : 22 處 駁 坎 護 坡 崩 t 丹 1 20 處 3. 懦 樑 斷 裂 : 1 6 睦, 計 1, 000 公 尺 長 ~I 道 斷 裂 20 處 流 失 6 0 0 公 尺 長, 交 通 阻 斷 296 公 里 4. 農 路 赴 產 業 道 路 的 方 I fi' 土 方 數 為 52 萬 立 方 公 尺 二 水 利 工 程 部 分 : 1. ; 口 I 海 堤 潰 決 受 損 2 4 處 2. 接 岸 歧 排 / 衍 生 施 損 壞 1 261 雀 總 長 1 聖 34 可 450 公 尺 構 造 物 的 座 3 農 凶 給 水 路 損 壞 8, 190 ~ 尺 排 /.K 路 4 8, 020 公 尺, 構 造 物 6 座 三 農 漁 牧 部 分 : l 農 作 物 受 害 面 積 24 975 公 頃 277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2. 農 田 流 失 或 埋 沒 : 230 公 頃 3. 魚 祖 崩 堤 淹 沒 養 殖 物 流 失 : 2, 600 公 頃 漁 夜 流 失 3 艘 4. 家 禽 死 亡 : 50 萬 3 干 餘 隻 5. 家 畜 死 亡 : 6 千 5 百 餘 頭 6. 禽 畜 舍 受 損. 2, 000 坪 四 社 區 淹 水 部 分 ( 地 勢 低 霆, 堤 防 未 興 建 ) 1. 民 雄 鄉 大 崎 村 十 四 甲 金 世 界 2. 新 港 鄉 安 和 村 溪 北 村 3. 水 上 鄉 美 上 美 社 區 4. 鹿 草 鄉 三 角 村 五 淹 海 水 部 分 ( 地 盤 下 陷 海 水 倒 灌 抽 水 站 設 施 不 足 蚓 子 溪 部 分 堤 防 因 抗 爭 未 施 工 ) 1. 東 石 鄉 : 全 部 布 袋 鎮 : 23 里 中 之 21 里 義 竹 鄉 : 北 華 村 新 店 村 2. 電 信 停 話 戶 數 5, 800 戶 停 電 8, 906 戶 停 水 10, 007 戶 六 救 災 1. 警 察 消 防 部 分 : a. 出 勤 警 消 466 人 次, 義 消 605 人 次, 消 防 車 的 輛, 救 生 艇 18 艘 b. 搶 救 疏 導 民 思 1, 421 人 278
過 度 濫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園 c. 洽 請 空 軍, 空 警 對 災 區 空 投 47 架 次, 搶 運 傷 患 4 次 ; 空 投 物 資 計 白 米 33.060 公 斤, 罐 頭 1. 352 箱, 餅 乾 930 箱, 泡 麵 2 10 箱 牛 奶 羊 奶 食 鹽 蠟 燭 奶 粉 飲 料 紙 尿 片 2 8 批 ; 連 同 車 輛 人 工 運 送 物 資 共 計 白 米 24. 560 公 斤 餅 乾 1. 16 9 箱 罐 頭 2. 181 箱 嘉 南 羊 奶 100 箱 光 泉 牛 奶 50 箱 醬 油 26 大 箱 泡 麵 6. 569 箱 食 鹽 2. 500 包 奶 粉 222 箱 營 養 口 糧 97 箱 飲 料 2. 17 3 箱 食 用 油 2 1 大 箱 麵 包 9 箱 保 久 乳 35 0 箱 蠟 燭 115 大 箱 蠶 絲 被 2. 000 床, 受 災 戶 飢 寒 問 題 均 獲 解 決 2. 衛 生 環 保 部 分 : a. 由 衛 生 局 協 調 省 立 朴 于 醫 院 及 民 間 醫 院 處 理 義 診, 義 診 人 數 1.363 人 次 b. 由 環 保 清 潔 人 員 及 軍 方 清 理 消 毒 災 區, 分 從 沿 海 各 鄉 鎮 平 原 鄉 鎮 淹 水 區 山 區 番 路 竹 崎 及 阿 里 山 鄉 全 部 清 理 消 毒 完 竣 由 於 以 上 措 施 得 宜, 災 後 無 疫 病, 各 界 均 予 肯 定 c. 成 立 救 災 專 戶, 除 翁 立 委 重 均 贊 助 白 米 六 萬 斤 許 省 議 員 登 宮 捐 助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整 白 米 五 萬 斤 福 靈 宮 基 金 會 蕭 天 讚 捐 款 五 十 萬 元 李 縣 長 捐 助 半 年 薪 資, 林 榮 三 文 教 基 金 會 捐 口 糧 等 食 品 外, 捐 款 部 分 至 8 月 10 日 中 午 止, 共 計 6. 688.81 是 元 七 搶 修 搶 險 : 動 用 災 害 準 備 金 對 緊 急 災 害 即 予 搶 修 搶 通 以 免 災 害 擴 大, 辦 理 情 形 如 表 一 : 賀 伯 颱 風 豪 雨 災 情 為 五 十 年 來 所 僅 見, 幸 經 本 縣 各 單 位 克 服 困 難 通 力 合 作, 全 力 救 災 做 好 全 面 搶 險 搶 修 工 作, 使 災 害 可 能 損 害 降 至 最 低 279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表 一 賀 伯 颱 風 災 害 捨 修 搶 險 工 程 統 計 表 類 別 災 害 工 程 搶 修 費 備 註 水 利 工 程 港 i 乾 中 排 堤 岸 搶 修 工 程 1, 000, 000 溫 港 排 水 士 是 岸 搶 修 工 程 1, 500, 000 東 石 海 堤 東 石 漁 港 搶 修 工 程 600, 000 朴 子 溪 堤 防 草 松 段 捨 修 工 程 600, 000 過 仔 村 網 寮 村 下 揖 村 等 堤 岸 措 修 工 程 350, 000 東 石 鄉 轄 內 水 門 措 修 工 程 500, 000 角 村 舊 堤 防 措 修 工 程 118, 200 北 港 子 中 排 旁 堪 堤 防 潰 決 搶 修 工 程 100, 000 中 埔 鄉 灣 潭 段 254 256 號 旁 堤 防 搶 修 工 程 200, 000 荷 直 嶼 大 排 埋 岸 搶 修 工 程 400, 000 新 店 中 排 等 措 修 工 程 200, 000 六 腳 大 排 東 石 支 線 放 水 路 間 門 搶 修 工 程 3, 700 鴨 母 寮 大 排 竹 子 腳 橋 下 游 淤 積 物 清 除 工 程 23, 000 內 溪 洲 排 水 出 口 閉 門 垃 圾 清 除 工 程 95, 000 古 林 正 義 更 寮 等 村 檔 {I 套 工 程 68, 500 六 腳 排 水 埔 姜 崙 橋 東 側 堤 防 措 修 工 程 34, 420 朴 于 市 鴨 母 寮 排 水 修 復 工 程 200, 000 布 袋 鎮 措 {I 套 工 程 9, 704, 603 新 店 大 排 瑋 岸 措 修 工 程 219, 875 北 葦 村 ; 美 琨 排 水 等 措 修 工 程 89, 880 石 弄 村 石 楠 橋 基 措 {I 套 工 程 75, 000 貴 舍 排 水 搶 修 工 程 80, 000 新 店 村 東 新 店 中 排 堤 偉 搶 修 工 程 183, 620.6.; i:j 口 16, 345, 798 280
過 度 ; 監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圍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東 石 型 厝 村 道 路 碎 石 級 配 措 修 工 程 1, 920, 00 0 東 石 副 溺 村 道 路 級 配 措 修 工 程 1, 970, 000 東 石 墟 仔 村 道 路 級 配 措 修 工 程 1, 950, 000 東 石 = 家 村 道 路 級 配 措 修 工 程 1, 970, 000 東 石 贅 鼓 道 路 級 配 搶 修 工 程 1, 950, 000 阿 里 山 茶 山 村 便 橋 措 修 工 程 1, 320, 000 阿 里 山 山 美 村 嘉 129 線 9K 措 修 工 程 1, 79 0, 000 嘉 竹 嘉 32 線 過 路 中 平 村 災 害 措 修 149, 000 梅 山 鄉 災 害 措 修 工 程 7, 219, 451 六 腳 鄉 搶 修 工 程 70, 370 其 他 道 路 措 通 工 程 38, 000, 000 4 至 口 自 58, 308, 82 1 觀 光 道 路 工 程 石 桌 服 務 區 至 樂 野 搶 修 工 程 1, 800, 000 合 計 1, 800, 000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阿 里 山 樂 野 村 石 壁 部 落 擋 修 工 程 200, 000 梅 山 鄉 農 路 產 道 措 修 工 程 377, 800 番 路 鄉 農 路 產 道 措 修 工 程 2, 020, 500 大 林 中 坑 農 路 捨 修 工 程 101, 40 0 大 埔 鄉 農 路 及 產 道 擔 修 工 程 374, 400 阿 里 山 產 道 農 ~g 捨 修 工 程 3, 000, 000 梅 山 農 路 措 修 工 程 912, 300 梅 山 農 ~g 產 道 搶 修 工 程 785, 700 大 林 鎮 農 路 產 道 搶 11 草 工 程 10 1, 400 梅 山 鄉 太 平 村 農 路 搶 修 工 程 98, 000 大 埔 農 產 道 路 措 修 工 程 374, 400 梅 山 災 害 措 修 工 程 912, 300 合 計 9, 258, 200 281
; 可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肆 日 夜 加 班 趕 工 進 度 仍 嫌 落 後 賀 伯 颱 風 豪 雨 帶 來 雨 量 多 達 2 千 公 釐, 其 中 在 14 小 時 內 連 續 降 下 1, 311 公 釐, 由 此 干 年 4 次 機 率 之 雨 量 所 釀 成 的 災 害 規 模 與 損 毀 程 度 可 謂 驚 天 動 地, 非 人 力 所 能 制 止 本 次 災 害 所 需 復 建 經 費, 經 本 府 查 勘 共 需 29 億 2, 848 萬 8 千 元, 經 省 府 主 管 機 關 審 定 為 23 億 9, 273 萬 2 千 元, 其 中 縣 政 府 應 列 入 86 年 度 災 害 準 備 金 1 億 5, 759 萬 8 千 元, 應 調 整 年 度 預 算 自 籌 經 費 1 億 9, 060 萬 8 干 元 ( 縣 政 府 因 財 源 措 掘 暫 調 整 為 1 億 元 ), 省 各 廳 處 補 助 6 億 5, 299 萬 5 千 元 及 省 災 害 準 備 金 支 應 4 億 1, 780 萬 2 千 元, 中 央 補 助 9 億 7, 372 萬 9 千 元, 合 計 經 費 為 23 億 9, 273 萬 2 千 元 辦 理 復 建 分 配 如 表 二 : 本 次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案 件 多 達 848 件, 基 於 政 府 編 制 員 額 緊 縮 管 制, 原 本 人 力 已 不 足, 平 時 業 務 即 應 接 不 暇, 疲 於 奔 命, 今 又 逢 天 然 災 害 降 臨 突 增 鉅 量 災 後 復 建 工 作, 以 此 有 限 人 力, 服 無 限 勞 務 ( 人 員 數 量 固 定, 業 務 無 限 制 增 加 ) 實 不 堪 負 荷, 幸 賴 各 工 程 人 員 共 體 時 艱 不 辭 勞 苦, 日 夜 自 費 加 班 趕 工 全 力 以 赴, 進 度 雖 有 落 後 實 乃 不 得 已, 預 計 於 12 月 底 可 復 建 完 成 282
過 度 ; 監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園 表 二 賀 伯 颱 風 復 建 工 程 統 計 表 單 位. 千 元 項 目 件 數 復 建 經 費 備 註 道 路 橋 樑 工 程 387 936, 500 水 利 工 程 157 36, 726.4 水 土 保 持 工 程 116 46, 218.3 山 地 工 程 10, 060.1 漁 港 工 程 29 11, 128.2 廳 舍 及 其 他 工 程 930 學 校 工 程 61 60, 000 垃 圾 工 程 10 2, 670 觀 光 工 程 16 7, 524.5 農 水 路 工 程 12 45, 500 人 口 傷 亡 房 屋 倒 塌 農 田 漁 溫 流 失 漁 船 沉 沒 等 社 會 救 濟 金 102, 480 農 業 天 然 災 害 救 濟 金 163, 900 283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伍 檢 討 成 災 遠 因 記 取 防 災 對 策 一 災 害 潛 因 1. 本 縣 行 政 區 東 面 阿 里 山 鄉 海 拔 高 達 二 三 千 公 尺 屬 於 山 地 鄉, 地 形 陡 峻 地 表 士 層 淺 薄 無 法 滯 留 水 源, 雨 水 快 速 掠 過 地 表, 奔 入 溪 潤, 匯 流 而 出, 往 下 為 番 路 大 埔 中 埔 竹 崎 梅 山 鄉 屬 於 丘 陵 地 帶 為 層 階 地 質, 有 廣 大 之 低 緩 順 向 坡, 而 此 順 向 坡 之 地 形 與 其 鬆 軟 之 岩 性, 容 易 發 生 平 面 型 地 滑, 此 地 質 先 天 不 良 加 上 後 天 人 為 不 當 開 發, 利 用 耕 作 營 建 造 路 移 除 坡 腳 等 增 加 坡 面 負 荷, 遇 雨 表 土 沖 蝕 或 排 水 不 良 即 致 發 生 崩 山 災 害 o 2. 平 地 河 川 種 植 高 莖 作 物 傾 倒 垃 圾 廢 土 阻 滯 洪 流 盜 濫 採 砂 石 破 壞 河 床 鬆 動 橋 基, 民 眾 因 私 利 抗 爭 阻 擾 興 建 堤 防, 延 緩 興 工 成 為 防 災 死 角 3. 本 縣 西 部 沿 海 地 區 因 土 地 貧 瘖 含 鹽 分 高, 又 屬 灌 溉 末 端, 水 源 不 足, 農 作 物 收 成 偏 低, 民 國 60 年 代 經 濟 發 展 結 果,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生 活 改 善, 動 物 性 蛋 白 質 需 求 殷 切, 加 上 高 級 魚 類 外 銷 魚 價 看 俏, 養 殖 業 利 潤 優 厚, 農 民 紛 紛 改 豐 地 為 魚 墟, 地 下 水 井 成 急 速 增 加, 抽 水 量 超 過 天 然 補 注 量, 使 得 地 下 水 位 不 僅 下 降 還 導 致 地 盤 F 陷, 目 前 的 零 水 位 線 與 60 年 比 較 己 內 移 13 公 里, 此 地 層 下 陷 面 積 約 250 平 方 公 里, 包 括 東 石 布 袋 義 竹 等 鄉 鎮, 以 東 石 最 嚴 重, 鱉 鼓 地 區 累 積 下 陷 量 達 125 公 分, 沿 台 17 線 公 路 每 年 亦 平 均 下 陷 21 公 分, 目 前 沿 海 地 區 部 分 地 面 高 程 與 海 平 面 成 等 高, 遇 雨 積 水 不 退 影 響 居 民 安 全, 亦 容 易 孽 生 傳 染 病 源 二 災 害 肇 因 賀 伯 颱 風 給 本 縣 山 區 降 下 2, 000 公 釐 以 上 雨 量 為 全 省 之 冠, 其 中 以 14 小 時 內 連 續 降 下 1, 311 公 釐, 此 天 量 千 年 難 得 一 次, 再 加 上 強 風 刮 掃 樹 木 搖 曳 284
過 度 ; 監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園, 林 溼 土 軟, 連 根 枝 倒, 豪 雨 沖 刷 引 發 土 石 流, 山 洪 涵 湧 屋 沒 房 倒 道 路 t 丹 斷 河 床 侵 蝕 橋 基 裸 露 橋 樑 損 壞, 引 道 流 失, 海 水 滿 潮 倒 灌, 山 洪 無 法 出 海, 二 面 夾 攻 河 川 水 位 急 速 高 漲, 地 面 水 無 法 宣 洩 ' 加 上 幾 處 應 改 建 囡 抗 爭 無 法 施 工 之 舊 土 堤 潰 決 造 成 低 種 地 區 嚴 重 淹 水 災 書 三 防 災 對 策 1. 山 區 a. 禁 止 不 當 開 發, 加 速 山 區 造 林 育 林 覆 被 地 表, 改 善 坡 地 排 水 功 能 構 築 擋 土 牆, 種 植 植 被 植 物, 穩 定 坡 面 防 止 沖 刷 減 少 地 滑 b 水 土 保 持 義 務 人 從 事 山 坡 地 之 開 發 經 營 或 使 用 行 為 時, 應 遵 循 水 土 保 持 法 規 定, 先 擬 具 水 土 保 持 計 畫 書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方 能 施 工 c. 經 營 或 使 用 山 坡 地 人 於 其 經 營 或 使 用 範 圍 內 須 行 等 高 耕 作, 並 實 施 水 土 保 持 處 理 與 維 護, 如 施 以 平 台 階 處 理 或 築 山 邊 溝 等 d 利 用 各 種 傳 播 媒 體 及 各 項 集 會, 加 強 宣 導 水 土 保 持 之 重 要 性 以 減 低 未 來 對 土 地 破 壞 之 機 率, 對 已 破 壞 地 區 結 合 政 府 或 民 間 力 量 加 強 修 護 e. 提 高 造 林 誘 因 增 加 獎 勵 金 補 助 增 進 造 林 意 願 f. 加 強 非 農 業 使 用 管 理, 依 據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規 範 及 開 發 計 畫 內 容 實 施 檢 杏 g. j 台 山 防 洪 採 上 中 F 游 整 體 規 畫 治 理 以 發 揮 效 益 2. 平 地 地 區 a 修 建 提 防 疏 導 抗 爭 化 阻 力 為 助 力 避 免 淹 水 再 發 生 b. 洪 氾 地 區 盡 量 作 為 農 業 或 綠 地 使 用, 如 作 他 用 應 有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285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C. 聯 合 環 保 水 利 單 位 加 強 河 川 巡 查 工 作, 嚴 防 濫 採 砂 石, 任 意 傾 倒 及 燃 燒 廢 棄 物 廢 土 等 破 取 行 為 d. 取 締 創 除 河 川 行 水 區 高 ZP: 作 物 e 擴 大 汗 水 下 水 道 之 興 建 以 減 少 排 水 系 統 負 擔 J. 加 強 水 庫 排 砂 與 淤 砂 疏 潰, 增 加 水 庫 調 蓄 水 量 3. 沿 海 地 區 a. 闢 建 淡 水 湖 儲 存 雨 季 兩 LHJh 早 季 之 需 並 口 I 補 注 地 F 水 b. 改 善 沿 海 東 七 布 袋 拉 竹 等 鄉 鎮 排 水 系 統 維 護 整 建 海 堤, 提 高 堤 頂 高 程, 防 堵 海 潮 入 侵 υ C. 部 分 地 區 地 面 比 海 平 面 也 以 致 無 法 自 然 排 水, 必 須 廣 籌 經 費 設 置 抽 水 站 及 購 置 機 動 備 用 抽 /)\. 機, 隨 機 抽 水 以 防 水 患 d. 防 潮 閉 門 委 由 附 近 居 民 管 理, 防 止 漁 民 引 水 養 魚 之 便 而 破 壞 其 功 能 o e. 鼓 勵 魚 I 且 使 用 循 環 水 養 魚 以 節 省 淡 水 使 用 量 o f. 鼓 勵 漁 民 養 續 海 水 魚 類 以 減 少 抽 取 地 F 水 g 配 合 農 地 釋 出 政 策 對 小 ililt 主 姐 區 土 地 變 更 使 用 編 定 為 工 業 區 或 工 商 綜 合 區, 遊 憩 區 將 可 帶 動 本 地 及 鄰 地 的 發 展, 在 未 變 更 編 定 前 願 意 停 養 魚 I 且 酌 予 補 助 生 活 費 h. 加 強 宣 導 清 理 取 締 非 法 地 之 井 泣 違 規 行 為 減 緩 地 圖 下 陷 速 度 i. 道 路 橋 樑 引 導 等 公 共 ~ 科 寬 列 i 真 算 提 高 設 計 標 準 以 維 護 政 府 形 象 286
過 度 ; 監 墾 鑿 井 重 重 IJ 美 麗 家 圍 陸 救 災 循 序 進 行 臨 災 不 慌 不 亂 一 仕 論 台 灣 地 狹 人 惘, 人 民 勤 勞 耐 苦, 對 於 財 富 累 積 貪 得 無 厭 樂 此 不 疲, 永 無 止 境, 內 心 深 處 永 遠 差 一 塊 錢, 對 環 境 永 續 經 營 漠 不 關 心, 欠 缺 守 法 排 隊 循 序 漸 進 精 神, 夢 想 一 夕 致 富 國 人 適 應 力 堅 韌, r 臨 海 靠 海 生, 近 山 依 山 存 J ' 在 山 區 焚 山 濫 墾 盜 伐, 其 ( 個 人 生 存 不 惜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開 山 闢 地 農 耕, 如 入 無 人 之 境, 每 寸 可 利 月 j 主 地 均 被 高 度 開 發 超 限 利 用, 森 林 的 原 始 風 貌 與 功 能 蕩 然 無 存, 風 雨 - 來 災 害 就 划, 在 沿 海 地 區 人 們 熱 衷 養 魚 開 鑿 地 下 水 井 夜 以 繼 日 抽 取 地 F 水, /Jç 資 源 人 小 敷 出, 地 下 水 補 注 不 及 抽 出 致 地 層 下 陷, 如 不 懸 崖 勒 馬, 地 平 線 終 將 陷 入 海 平 線 以 下, 美 好 的 家 園 即 將 喪 失, 一 切 努 力 將 成 烏 有, 當 初 貪 圖 利 潤, 以 越 高 密 度 養 殖, 附 帶 支 出 成 本 ( 水 電 用 藥 餌 料 ) 倍 增, 殊 不 知 個 人 為 賺 取 短 暫 利 潤 而 開 山 闢 地 鑿 井 取 水, 致 土 崩 石 流, 地 層 下 陷 山 洪 暴 發 桶 斷 路 毀 海 水 倒 灌 淹 沒 家 園 等 等 皆 須 由 整 個 社 會 國 家 背 負 千 萬 倍 的 社 會 成 來 長 朋 支 付, 如 治 山 防 洪 橋 樑 修 建 堤 防 加 高, 路 基 改 善 墊 高 排 水 系 統, 整 治 汗 染 防 制 等 等 不 勝 枚 舉 所 幸 本 次 賀 伯 颱 風 氣 象 預 報 正 確, 全 民 均 能 早 先 完 成 公 共 設 施 及 個 人 財 物 檢 修 防 範 得 宜, 災 難 臨 頭 不 致 慌 亂, 救 災 工 作 循 序 進 行, 災 民 免 於 飢 寒, 緊 急 搶 修 搶 通 上 程 授 權 地 方 么? 所 就 近 辦 理 以 爭 時 效, 免 於 災 害 擴 大, 使 損 失 得 以 降 至 最 低 值 此 賀 伯 教 訓 痛 定 思 痛, 令 後 應 健 全 法 治 依 法 行 政, 嚴 格 取 締 不 法, 拒 絕 關 說, 讓 執 法 人 員 有 尊 嚴 有 9) 氣 說 卡, 並 通 過 學 校 正 規 教 育 及 社 會 教 育 加 強 宣 導 國 民 守 法 觀 念 及 循 序 漸 進 的 排 隊 精 神, 加 強 心 理 建 設 愛 護 我 們 的 國 土 與 環 境, 期 使 永 續 發 展, 國 家 卦, 甚, 社 會 幸 甚 287
河 川 與 社 區 研 討 會 二 建 議 賀 伯 颱 風 可 以 說 是 一 人 力 不 1-1 r 抗 拒 的 天 然 災 害, 地 方 基 層 人 員 災 後 即 全 心 全 力 投 入 搶 修 搶 險 工 作, 訟 災 區 民 眾 之 物 需 不 虞 匿 乏, 可 說 備 極 辛 勞, 但 往 往 得 不 到 層 峰 的 肯 定, 戶 1fT 換 來 的 卻 是 - 連 串 的 催 促 懲 處 名 單, 真 是 讓 人 感 嘆 有 如 I 做 到 流 汗, 嫌 到 流 瀾 l Ll 本 ) J 真 不 知 上 級 政 府 有 無 真 心 要 解 決 問 題, 或 只 是 拿 幾 名 現 職 人 員 開 刀 交 走 j' 事 ( 因 其 山 坡 地 濫 墾 乃 是 長 年 累 月 的 結 果, 議 處 現 職 人 員 顯 不 公 平 ), 而 是 應 痛 定 思 痛, 徹 底 檢 討 體 制 及 做 好 防 範 工 作, 才 是 正 途, 本 人 謹 就 這 期 間 參 與 搶 修 復 建 後 所 見 所 聞, 覺 得 政 府 單 位 應 再 改 進 之 點 提 出 下 列 幾 點 建 品 意 見 : 1. 政 府 角 色 首 在 防 災, 干 i:l J 以 救 災 站 滿 足, 農 業 單 位 一 面 鼓 勵 精 緻 農 業, 如 種 植 高 山 茶 養 殖 漁 業, 具 極 高 山 茶 需 開 墾 山 坡 也, 養 殖 漁 業 需 抽 取 地 下 水, 如 何 不 造 成 山 崩 地 裂 與 地 關 fl 泊, 故 政 府 在 推 動 一 項 政 策 時 應 妥 為 規 畫, 哪 些 適 合 開 墾 或 養 贖 針 對 I-1 J 使 用 fi ll 分 釋 出, 方 免 造 成 災 害 後 再 談 救 災 o 2. 喚 起 民 眾 I 居 安 思 危 的 是 患 立 識, 台 灣 土 地 有 限, 若 不 當 使 用, 不 僅 使 山 區 崩 閥 海 區 陸 況, 站 時 Ji 斗 塊 上 地 永 續 發 展, 應 隨 時 提 醒 在 這 塊 土 地 使 用 的 人 們 如 何 將 這 塊 土 地 保 留 給 後 代 子 孫 繼 續 使 用 3. 治 水 絕 不 能 有 短 期 心 態, ; 台 水 是 百 年 大 計, 面 對 此 次 的 災 難, 無 論 中 央 省 或 地 方 都 應 捐 棄 成 見, 將 殘 缺 不 全 的 水 利 及 防 災 體 系 重 新 鞏 固 起 來, 並 僅 速 完 成 防 洪 計 畫, 河 海 提 整 修 興 建, 以 確 保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4. 災 後 復 建 經 費 應 請 盡 速 核 定 俾 不 IJ 復 建, 本 次 賀 伯 颱 風 災 後, 只 見 大 官 頻 頻 F 鄉 視 察, 卻 仍 不 免 是 Æ: 吭 看 花 式 的 表 徵 工 作, 口 口 聲 聲 說 復 建 經 費 沒 問 題, 但 實 際 卻 不 是 那 麼 A 凶 事, 直 至 八 卡 五 年 十 一 月 中 旬 才 核 准 第 一 階 段 約 半 數 經 費, 另 半 數 直 至 八 十 六 年 三 片 上 旬 方 奉 核 定 ( 此 期 間 除 捨 修 與 必 要 288
過 度 ; 監 墾 鑿 井 重 創 美 麗 家 園 復 建 部 分 先 行 辦 理 外, 餘 正 式 向 省 府 請 示, 在 未 核 定 前 先 行 辦 理 設 計 等 先 期 作 業, 均 無 法 獲 得 首 肯 ), 俟 核 定 後 丈 趕 著 須 在 一 個 月 內 發 包, 否 則 補 助 款 收 回 並 議 處 相 關 人 員, 其 一 件 J 程 白 投 計 至 發 包 總 有 一 定 的 時 間, 非 一 蹦 即 成, 故 建 請 中 央 省 能 彈 性 運 用 或 充 分 授 權, 方 是 正 途, 也 才 能 真 正 達 到 復 建 功 能 並 受 人 民 肯 定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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