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 品 信 源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2015 年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的 操 作 技 巧 2016.3
01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表 最 新 变 化 目 录 02 最 新 税 收 政 策 解 析 03 汇 算 清 缴 的 规 划 项 目 及 调 整 技 巧
01 企 业 所 得 税 报 表 最 新 变 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6 年 第 3 号 关 于 修 改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纳 税 申 报 表 删 一 改 二 替 三 调 四
删 一 根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许 可 使 用 权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企 业 所 得 税 有 关 问 题 的 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82 号 ) 规 定, 所 得 减 免 优 惠 明 细 表 (A107020) 第 33 行 四 符 合 条 件 的 技 术 转 让 项 目 填 报 说 明 中, 删 除 全 球 独 占 许 可 内 容
改 二 企 业 基 础 信 息 表 A000000 修 改 前 修 改 后 1. 107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及 填 报 说 明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纳 税 人 从 事 国 家 限 制 或 禁 止 行 业, 选 择 是, 其 他 选 择 否 2. 103 所 属 行 业 明 细 代 码 填 报 说 明 所 属 行 业 代 码 为 06** 至 50**,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判 断 为 工 业 企 业 所 属 行 业 代 码 为 06** 至 4690,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判 断 为 工 业 企 业, 不 包 括 建 筑 业
替 三 1. 固 定 资 产 加 速 折 旧 扣 除 明 细 表 (A105081) 及 填 报 说 明 2. 抵 扣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明 细 表 (A107030) 及 填 报 说 明 3. 减 免 所 得 税 优 惠 明 细 表 (A107040) 及 填 报 说 明
甲 公 司 400*70%=280 万 元 40% 有 限 合 伙 制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乙 1000 万 元 未 上 市 中 小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丙
调 四 1. 职 工 薪 酬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A105050) 2. 捐 赠 支 出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A105070) 3. 特 殊 行 业 准 备 金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A105120) 这 三 份 明 细 表 只 要 会 计 上 发 生 相 关 支 出 ( 包 括 准 备 金 ), 不 论 是 否 纳 税 调 整, 均 需 填 报 4.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优 惠 情 况 及 明 细 表 (A107041) 由 取 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资 格 的 纳 税 人 填 写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亏 损 的, 填 写 本 表 第 1 行 至 第 28 行 国 科 发 火 2016 年 32 号
02 最 新 税 收 政 策 解 析 薪 酬 福 利 劳 务 派 遣 人 员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及 纳 税 调 整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34 号 所 得 税 减 免 备 案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76 号 完 善 研 发 费 用 税 前 加 计 扣 除 政 策 财 税 2015 年 119 号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97 号 最 新 政 策 解 析 企 业 用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纳 税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33 号 金 税 三 期 时 代 税 务 稽 查 税 总 发 2015 年 104 号
03 汇 算 清 缴 的 规 划 项 目 及 调 整 技 巧 五 成 本 费 用 项 目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一 入 帐 票 据 的 规 范 解 析 四 视 同 销 售 税 务 处 理 二 往 来 科 目 隐 藏 的 税 收 风 险 三 收 入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一 入 帐 票 据 的 规 范 解 析 1 4 1 汇 算 清 缴 时 未 取 得 发 票 的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第 34 号 2 2 发 现 以 前 年 度 应 扣 未 扣 支 出 的 处 理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2 年 15 号 3
一 入 帐 票 据 的 规 范 解 析 案 例 1 2 3 某 企 业 2013 年 盈 利 20 万 元, 缴 所 得 税 5 万 元,2015 年 发 现 当 年 未 抵 扣 成 本 30 万 元,2013 年 应 亏 损 10 万 元, 多 缴 所 得 税 5 万 元 假 设 2014 年 盈 利 30 万 元, 当 年 纳 所 得 税 7.5 万 元 2014 年 的 盈 利 应 首 先 弥 补 2013 年 的 亏 损, 当 年 应 纳 所 得 税 (30-10)*25%=5 万 元,2014 年 多 缴 所 得 税 7.5-5=2.5 万 元 2013 年 和 2014 年 合 计 多 缴 所 得 税 5+2.5=7.5 万 元 ;7.5 万 元 可 在 2015 年 的 所 得 税 中 抵 减, 假 设 2015 年 所 得 税 只 有 3 万 元,2015 年 所 得 税 不 足 以 抵 减, 可 申 请 退 税, 也 可 在 以 后 年 度 中 抵 减 4
二 往 来 科 目 隐 藏 的 税 收 风 险 与 自 查 1 负 债 科 目 隐 藏 的 税 收 风 险 ( 预 收 账 款 应 付 账 款 其 它 应 付 款 ) 2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税 收 风 险 3 货 币 资 金 付 款 方 式 与 付 款 方 向 : 三 流 一 致 ( 货 物 流 资 金 流 与 发 票 流 ) 国 税 发 [1995]192 号
三 收 入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第 六 条 1 销 售 货 物 收 入 4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7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收 入 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5 利 息 收 入 8 接 受 捐 赠 收 入 3 转 让 财 产 收 入 6 租 金 收 入 9 9 其 他 收 入
4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具 备 条 件 的 免 税 收 益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八 十 三 条 总 结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4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免 税 需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必 须 是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不 包 括 居 民 企 业 投 资 到 合 伙 企 业 非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的 股 息 红 利 3 必 须 是 直 接 投 资, 不 包 括 间 接 投 资 如 果 是 持 有 居 民 企 业 公 开 发 行 并 上 市 流 通 的 股 票, 必 须 是 连 续 持 有 12 个 月 以 上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6
5 利 息 收 入 (1) 无 偿 让 渡 资 金 给 他 人 使 用 利 息 收 入 问 题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营 业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中 第 十 条 规 定 : 负 有 3 2 营 业 税 纳 税 义 务 的 单 位 为 发 生 应 税 行 为 并 收 取 货 币 货 物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 单 位 4 (2)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无 息 借 款 问 题 3 2012 年 3 月 30 日 税 务 总 局 局 长 肖 捷 在 线 访 谈 6
思 考 题 下 列 利 息 收 入 纳 税 吗? 1 关 联 企 业 之 间 的 借 款 不 收 利 息 纳 所 得 税 吗? 征 管 法 第 36 条 ; 征 管 法 实 施 细 则 第 54 条 ; 国 税 发 2009 2 号 第 30 条 2 在 银 行 存 款 户 的 存 款 利 息 : 国 税 发 [1993]149 号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点 3 购 买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的 利 息 : 国 税 发 [1993]149 号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五 点 4 销 售 货 物 延 期 付 款 利 息 :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第 十 二 条
9 其 他 收 入 企 业 收 到 的 财 政 补 助 如 何 缴 纳 所 得 税 财 税 [2008]151 第 一 条 所 得 税 申 报 表 A105020 未 按 权 责 发 生 制 确 认 收 入 纳 税 调 整 明 细 表 财 税 [2011] 70 号 文
思 考 题 2 盈 余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法 人 股 东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吗? 3 盈 余 公 积 转 资 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第 二 十 六 条 资 本 公 积 转 资 本 : 国 税 函 4 2010 79 号 第 四 条 3 3 6
四 视 同 销 售 国 税 函 [2008]828 号 1 用 于 市 场 推 广 或 销 售 3 用 于 职 工 奖 励 或 福 利 5 用 于 对 外 捐 赠 2 用 于 交 际 应 酬 4 用 于 股 息 分 配 6 其 他 改 变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的 用 途 Example 3 6
五 成 本 费 用 项 目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1 基 本 原 则 2 常 见 涉 税 风 险 问 题 相 关 性 原 则 合 理 性 原 则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 划 分 收 益 性 支 出 和 资 本 性 支 出 原 则 真 实 性 原 则 利 用 虚 开 发 票 或 人 工 费 等 虚 增 成 本 资 本 性 支 出 一 次 计 入 成 本 将 基 建 福 利 等 部 门 耗 用 的 料 工 费 直 接 计 入 生 产 成 本 等 以 及 对 外 投 资 发 出 的 货 物, 直 接 计 入 成 本 费 用 等 擅 自 改 变 成 本 计 价 方 法, 调 节 利 润 收 入 和 成 本 费 用 不 配 比 原 材 料 计 量 收 入 发 出 和 结 存 不 正 确 周 转 材 料 不 按 规 定 的 摊 销 方 法 核 算 摊 销 额, 多 计 生 产 成 本 费 用 成 本 分 配 不 正 确 人 工 费 用 的 核 算 不 准 确
五 成 本 费 用 项 目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3 费 用 的 扣 除 限 额 工 会 经 费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职 工 福 利 费 工 资 薪 金 为 基 数 2% 2.5% 14% 业 务 招 待 费 广 告 宣 传 费 化 妆 品 医 药 饮 料 行 业 的 广 告 宣 传 费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止 ) 销 售 收 入 为 基 数 0.5% 15% 30%
2016 年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中 的 操 作 技 巧 五 成 本 费 用 项 目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4 费 用 发 生 的 风 险 不 得 扣 除 准 予 扣 除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恢 复 等 专 项 资 金 改 变 用 途 的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生 态 恢 复 等 专 项 资 金 生 产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均 匀 计 入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场 所 经 营 的 费 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 第 五 十 条 )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借 款 费 用
五 成 本 费 用 项 目 热 点 难 点 解 析 5 关 于 借 款 利 息 问 题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施 条 例 第 三 十 八 条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下 列 利 息 支 出, 准 予 扣 除 ( 一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金 融 企 业 的 各 项 存 款 利 息 支 出 和 同 业 拆 借 利 息 支 出 企 业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 二 ) 非 金 融 企 业 向 非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超 过 按 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 的 数 额 的 部 分 2 关 联 企 业 的 利 息 支 出 所 得 税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 金 融 企 业 5:1 其 他 企 业 2:1 财 税 [2008]121 号 国 税 函 [2009]777 号
思 考 题 51.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的 确 定 方 法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1 年 34 号 2. 手 续 费 和 佣 金 的 扣 除 : 财 税 [2009]29 号 3.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的 扣 除 : 财 税 [2009]27 号
2015 年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操 作 技 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解 析 小 微 认 定 标 准 : 资 产 总 额 3000 万 元 工 业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100 人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符 合 条 件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减 按 20% 的 税 率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万 元 资 产 总 额 1000 万 元 其 他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80 人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30 万 元 Page 26
2015 年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操 作 技 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解 析 小 微 企 业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发 展 历 程 : 所 得 税 税 法 及 实 施 条 例 首 次 以 法 律 形 式 给 予 优 惠 条 件 : 资 产 总 额 职 工 人 数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008 年 2009 年 财 税 (2009)133 号 时 间 :2010-1-2010-12 1 所 得 减 半 征 收 ;50% 2 减 半 征 税 上 限 为 3 万 元 财 税 (2011)4 号 减 半 征 税 优 惠 期 限 延 长 1 年 财 税 (2011)117 号 1 优 惠 期 延 长 4 年 2012-2015 年 2 减 半 征 税 上 限 从 3 万 元 提 高 6 万 元 2011 2014 财 税 (2014)34 号 1 优 惠 期 延 长 1 年 - 2014-2016 年 2 减 半 征 税 上 限 从 6 万 元 提 高 至 10 万 财 税 (2015)34 号 1 优 惠 期 延 长 1 年 - 2017 年, 2 减 半 征 税 上 限 从 10 万 元 提 高 至 20 万 元 财 税 [2015]99 号 20 万 元 提 高 至 30 万 元 2015 Page 27
2015 年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操 作 技 巧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解 析 1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 财 税 [2015]99 号 ( 图 示 ) 2 固 定 资 产 优 惠 政 策 : 国 税 总 公 告 2014 年 第 64 号 公 告 财 税 2014 75 号 财 税 2015 106 号 ( 双 倍 余 额 年 数 总 和 )( 图 示 ) 3 流 转 税 的 优 惠 政 策 : 财 税 2014 71 号 财 税 2015 76 号 4 最 新 优 惠 政 策 : 财 税 (2016)12 号
2015 年 小 微 企 业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操 作 技 巧 思 考 : 1 小 微 企 业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需 履 行 哪 些 备 案 手 续?( 图 示 ) 2 定 额 征 收 或 定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能 否 享 受 新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3 新 办 的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能 否 享 受 新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5 年 第 61 号
The End & Tha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