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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103.10.7 時 間 :103 年 10 月 7 日 8:20 時 分 主 席 : 吳 貽 誠 校 長 出 列 席 者 :( 附 簽 到 單 ) 地 點 : 第 一 會 議 室 記 錄 : 偕 麗 娟 組 長 壹 報 告 上 次 會 議 決 議 及 追 蹤 情 形 : 案 號 :001 1 提 案 單 位 : 主 計 室 案 由 : 相 關 處 室 儘 速 處 理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賸 餘 原 因, 儘 速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處 理 情 形 : 辦 理 中 貮 主 席 致 詞 : 近 日 學 校 即 將 辦 理 的 各 項 活 動,10/8 日 ( 三 ) 親 職 座 談 會,10/30~31 日 ( 四 ~ 五 ) 品 德 教 育 研 習 會 本 校 校 慶 運 動 會 等 大 型 活 動, 請 大 家 即 早 規 劃 協 調 準 備 參 工 作 報 告 : 校 長 室 秘 書 : 一 依 臺 教 國 屬 高 字 第 1030095043 號 函 辦 理, 旨 揭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會 議 相 關 資 料 於 校 內 會 議 宣 導, 電 子 檔 已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供 同 仁 下 載 參 考 運 用 二 依 臺 教 國 屬 秘 字 第 1030104856 號 函 辦 理, 旨 揭 修 正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 修 正 對 照 表 ) 行 政 院 內 部 控 制 推 動 及 督 導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第 2 點 及 第 3 點 各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自 行 評 估 原 則 第 15 點 政 府 內 部 稽 核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第 14 點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製 作 原 則 第 1 點 及 第 3 點 相 關 資 料 已 會 簽 各 處 室, 電 子 檔 已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供 同 仁 下 載 參 考 運 用 三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程 序 表 製 作 原 則 ( 附 件 1) 已 於 6/30 日 ( 一 ) 校 務 會 議 提 供 給 各 位 同 仁, 敦 請 各 處 室 ( 組 ) 於 增 ( 修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時 參 酌 使 用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供 同 仁 下 載 四 完 整 之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流 程 應 有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作 業 流 程 圖 自 行 評 估 表 提 供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 附 件 2)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製 作 簡 介 ( 附 件 3) 及 高 雄 市 高 中 職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電 子 檔 已 公 告 ) 供 行 政 同 仁 參 酌 使 用,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頁 供 同 仁 下 載 五 教 學 卓 越 敬 師 獎 已 敬 會 各 學 科 及 各 科 ( 學 程 ) 召 集 人, 煩 請 於 10/24 日 ( 五 ) 前 將 推 薦 表 連 同 佐 證 資 料, 送 至 遴 選 委 員 會 ( 秘 書 ), 遴 選 委 員 會 將 擇 期 召 開 遴 選 會

議, 完 成 遴 選 作 業, 陳 請 校 長 公 開 獎 勵 空 白 推 薦 表 已 公 告 於 網 頁, 請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教 務 處 : 一 原 住 民 語 言 升 學 優 待 報 名 時 間 已 截 止, 共 計 28 名 學 生 報 名, 另 有 一 位 學 生 因 資 料 未 齊 全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二 本 年 度 三 年 級 學 生 第 一 次 升 學 講 座 預 計 於 10/8 日 ( 三 ) 中 午 辦 理, 煩 請 各 位 師 長 協 助 告 知 同 學, 並 準 備 各 項 購 買 簡 章 與 報 名 之 費 用 三 教 師 於 102 學 年 度 參 與 專 長 進 修 補 助 申 請 已 截 止, 目 前 僅 有 1 人 申 請, 俟 蔡 瓊 徵 組 長 完 成 相 關 表 件 後 即 送 出 辦 理 四 均 質 化 計 畫 已 審 核 通 過, 資 本 門 部 份 已 積 極 辦 理 採 購, 投 影 機 最 快 於 下 星 期 更 換 完 成 ; 經 常 門 部 份 為 邀 請 國 中 端 到 校 進 行 課 程 體 驗, 請 各 科 著 手 安 排 課 程 五 作 業 抽 查 之 科 目 已 公 告, 抽 查 時 間 為 10/20~24 日 ( 一 ~ 四 ), 請 相 關 科 目 教 師 及 早 準 備 第 一 次 抽 查 共 同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冷 凍 空 調 科 建 築 科 一 年 級 國 文 Ⅰ 全 民 國 防 Ⅰ 冷 凍 空 調 原 理 Ⅰ 工 程 概 論 Ⅰ 二 年 級 數 學 Ⅲ 公 民 與 社 會 製 圖 工 程 材 料 Ⅰ 三 年 級 數 學 Ⅴ 體 育 Ⅴ 冷 凍 空 調 規 劃 Ⅰ 建 築 工 程 管 理 Ⅰ 第 一 次 抽 查 資 訊 科 餐 飲 科 商 經 科 原 藝 科 一 年 級 餐 旅 概 論 Ⅰ 英 文 閱 讀 會 說 Ⅰ 二 年 級 電 子 學 Ⅰ 採 購 學 Ⅰ 經 濟 學 Ⅰ 藝 術 欣 賞 Ⅰ 三 年 級 經 濟 學 Ⅲ 旅 行 業 學 理 Ⅰ 電 子 商 務 Ⅰ 英 文 閱 讀 會 話 Ⅴ 學 務 處 : 一 10/1 日 ( 三 ) 已 舉 行 班 聯 會 副 主 席 政 見 發 表 會, 預 定 10/8 日 ( 三 ) 午 休 時 段 班 聯 會 副 主 席 選 舉 投 票 二 一 年 級 學 生 手 冊 已 彙 整 修 訂 預 計 於 10/24 日 ( 五 ) 發 予 學 生 三 10/2 日 ( 四 )10:00~15:00 辦 理 103 年 度 設 籍 台 東 縣 12 歲 以 上 師 生 胸 部 x 光 檢 查, 受 檢 人 數 : 學 生 共 110 人, 教 職 員 共 22 人, 合 計 132 完 成 檢 查 四 最 近 有 學 生 於 星 期 五 時 以 路 途 較 遠 或 其 他 名 義 請 假, 提 早 離 校 返 家, 請 老 師 先 了 解 學 生 家 庭 狀 況, 避 免 校 外 滋 事 9/30 日 ( 二 ) 晚 上 21:30 時 一 年 級 一 位 女 學 生 家 長 因 連 絡 不 到 人, 到 學 校 請 教 官 協 助, 教 官 室 與 關 山 分 局 聯 繫 後 至 晚 上 23:30 時 於 月 2

眉 國 小 前 尋 獲 五 每 日 點 名 單 請 導 師 協 助 確 實 點 名, 並 於 第 7 節 下 課 後 請 學 生 務 必 交 至 教 官 室, 以 利 彙 整 統 計 六 本 學 期 二 年 級 學 生 打 靶 活 動 於 9/30 日 ( 二 ) 圓 滿 結 束, 另 外 感 謝 綜 職 二 謝 佩 嫻 導 師 全 程 參 與 帶 領 學 生 完 成 是 項 活 動 七 本 學 期 第 一 次 學 生 獎 懲 會 議 預 於 10/15 日 ( 三 ) 下 午 14:00 時 召 開, 請 相 關 委 員 按 時 與 會 八 學 生 缺 曠 課 及 獎 懲 情 形 [9/1~30 日 ( 一 ~ 二 )] 統 計 如 下 : 九 第 8 週 10/20~24 日 ( 一 ~ 五 ) 辦 理 班 際 球 類 競 賽, 第 8 節 課 輔 暫 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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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務 處 : 一 本 校 註 冊 費 委 託 各 地 郵 局 代 收 之 金 額, 截 至 9/30 日 ( 二 ) 止, 共 計 新 台 幣 1,705,018 元 整, 收 款 金 額 佔 註 冊 費 應 收 數 3,645,184 元 之 47%( 去 年 同 期 45%) 另,101 學 年 第 2 學 期 尚 有 潘 清 華 註 冊 費 8,120 元 未 繳 ;102 學 年 第 1 學 期 尚 有 林 潔 茹 何 姍 瑜 等 2 人 註 冊 費 8,230 元 未 繳 ; 102 學 年 第 2 學 期 尚 有 黃 佳 儒 註 冊 費 4,840 元 未 繳 二 行 政 大 樓 教 職 員 廁 所 後 方 化 糞 管 包 覆 美 化 工 程, 業 於 9/16 日 ( 二 ) 完 工 三 學 東 路 資 源 回 收 場 側 門 汰 舊 換 新 乙 案, 已 於 9/24 日 ( 三 ) 完 成 四 建 築 科 泥 工 場 增 設 拉 門 乙 案, 已 於 9/30 日 ( 二 ) 完 成 五 103 年 度 第 2 期 民 防 團 隊 暨 自 衛 消 防 編 組 常 年 訓 練, 業 於 10/1 日 ( 三 ) 辦 理 完 成, 感 謝 同 仁 參 與 六 10/8 日 ( 三 ) 上 午 10 時, 進 行 103 年 度 推 動 品 德 教 育 暨 公 民 教 育 研 習 開 標 作 業 七 學 生 宿 舍 西 側 牆 面 粉 刷 工 程 乙 案, 目 前 施 工 中, 預 定 10/8 日 ( 三 ) 完 成 八 文 書 作 業 宣 導 : 正 本 副 本 與 抄 本 的 定 義 與 使 用 以 公 文 的 用 語 而 言, 發 給 正 本 受 文 者 的 公 文, 稱 為 正 本 ; 相 對 而 言, 發 給 副 本 受 文 者 的 公 文, 稱 之 為 副 本, 其 均 應 依 規 定 蓋 章 簽 署 而 抄 本, 是 指 重 新 謄 抄 影 印 或 電 腦 繕 打 文 件 後, 所 產 生 的 本 別, 它 不 需 蓋 章 簽 署 現 今 規 定, 辦 理 發 文 時, 受 文 者 是 校 外 單 位 時, 使 用 正 本 或 副 本, 受 文 者 若 是 本 校 承 辦 單 位 或 其 它 處 室 時, 使 用 抄 本 即 可 實 習 處 : 一 實 習 處 務 暨 高 優 控 管 報 告 事 項 : ( 一 ) 技 職 再 造 計 畫 - 充 實 基 礎 教 學 實 習 設 備 各 科 補 助 款 ( 如 下 列 ) 合 計 172.6 萬 元 請 各 科 依 核 定 經 費 修 改 原 計 畫, 新 計 畫 請 於 10/9 日 ( 四 ) 下 班 前 寄 送 林 洲 丞 組 長 電 子 信 箱 :Jclin@mail.ksvs.ttct.edu.tw 冷 凍 科 41.8 萬 元 資 訊 科 24.9 萬 元 建 築 科 52.7 萬 元 商 經 科 3.4 萬 元 餐 飲 科 49.8 萬 元 6

( 二 )103 年 度 全 國 第 3 梯 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各 科 報 名 人 數 : 資 訊 科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8 人 商 經 科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4 人 建 築 科 工 程 測 量 乙 級 6 人 餐 飲 科 餐 旅 服 務 丙 級 36 人 ( 三 )102 學 年 畢 業 生 升 學 就 業 追 踪 調 查 開 始 請 各 科 科 主 任 協 助 調 查 ( 四 )10/8( 三 ) 週 會 時 段 14:30~16:30 辦 理 就 業 安 全 宣 導 邀 請 台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進 行 就 業 安 全 宣 導 請 教 官 室 協 助 管 理 現 場 秩 序 ( 五 )9/29( 一 ) 商 經 科 辦 理 赴 業 界 導 覽 解 說 研 習, 共 16 位 師 生 赴 關 山 分 局 等 地 進 行 體 驗 課 程 及 參 訪 ( 六 )103 學 年 度 國 技 班 開 設 餐 旅 職 群 及 工 業 職 群 ( 課 程 含 資 建 電 等 專 業 課 程 ), 共 計 二 班 47 人, 學 生 來 源 為 關 山 海 端 池 上 及 瑞 源 國 中 等 四 所 國 中 103 學 年 度 國 技 班 預 計 開 課 職 群 表 如 下 : 學 期 A 班 B 班 上 學 期 餐 旅 職 群 :29 人 土 木 建 築 職 群 :18 人 下 學 期 餐 旅 職 群 :31 人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19 人 B 班 由 選 擇 土 木 建 築 職 群 與 電 機 電 子 職 群 同 學 組 成 ( 七 ) 技 藝 競 賽 : 辦 理 完 成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商 業 類 科 學 生 技 藝 競 賽 餐 飲 服 務 職 種 選 手 報 名 ( 八 )103 年 原 住 民 技 職 教 育 目 前 來 文 核 定 : (1). 輔 導 中 心 計 畫 書 : 上 學 期 40 萬, 下 學 期 46 萬 (2). 技 職 計 畫 : 經 常 門 上 學 期 46 萬, 下 學 期 50 萬 ( 九 )103 年 檢 定 場 評 鑑 將 辦 理 職 類 有 餐 飲 科 - 中 餐 資 訊 科 - 網 路 架 設 等 職 類, 近 期 因 試 題 變 更 或 場 地 期 限 到 期 已 報 送 評 鑑 職 類 - 網 頁 設 計 目 前 本 校 核 定 的 檢 定 場 地 如 下 : 編 號 管 理 單 位 職 類 甲 級 乙 級 丙 級 01 冷 凍 科 冷 凍 空 調 裝 修 02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03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待 辦 資 訊 科 04 網 頁 設 計 05 網 路 架 設 待 辦 7

06 測 量 建 築 科 07 建 築 製 圖 應 用 - 手 繪 項 08 餐 飲 科 中 餐 待 辦 待 辦 二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控 管 協 調 報 告 ( 一 )9/9 日 ( 二 ) 前 報 送 103 學 年 度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計 畫 書 ( 二 )103 學 年 度 高 職 優 質 化 輔 助 方 案 經 費 核 定 為 上 學 期 經 資 門 各 140 萬, 下 學 期 經 資 門 各 110 萬 上 學 期 經 常 門 請 於 12/10 日 ( 三 ) 前 核 銷 完 畢, 資 本 門 請 於 12/20 日 ( 六 ) 前 核 銷 完 畢, 若 執 行 上 有 任 何 問 題, 請 通 知 實 習 組 ( 三 ) 高 職 優 質 化 及 技 職 教 育, 建 議 各 科 技 術 上 先 執 行, 俟 公 文 收 到 後 再 行 調 整 有 關 資 本 門 的 部 份, 請 事 先 規 劃 詢 價, 經 費 核 定 下 來 後 旋 即 採 購 ( 四 ) 請 各 子 計 畫 負 責 人 請 於 隔 月 10 日 前 繳 交 各 月 考 評 表, 檔 案 e-mail 到 凃 麗 芳 老 師 的 電 子 信 箱 kalaok@mail.ksvs.ttct.edu.tw, 另 外 考 評 表 核 章 後 亦 請 送 交 給 涂 麗 芳 老 師, 謝 謝 ( 請 計 算 出 每 月 執 行 率 ) ( 五 ) 請 按 照 各 子 計 畫 經 費 項 目 及 名 稱 執 行, 請 購 金 額 勿 超 過 編 列 金 額, 盡 量 請 購 完 畢, 以 提 高 執 行 率 ( 六 ) 資 本 門 項 目 如 有 要 變 更 項 目 或 金 額, 請 於 10/31 日 ( 五 ) 前 將 變 更 資 料 寄 給 凃 麗 芳 老 師 ( 七 ) 資 本 門 請 於 11/10 日 ( 一 ) 前 提 出 請 購, 以 利 無 法 執 行 時 更 改 項 目, 資 本 門 設 備 金 額 需 超 過 一 萬 元 以 上 ( 八 ) 經 常 門 經 費 請 於 12/10 日 ( 三 ) 前 執 行 完 畢 ( 輔 導 課 除 外 ) ( 九 ) 執 行 過 程 相 關 的 簽 呈 記 錄 照 片 教 材 成 果 作 品 獎 狀 證 照 或 家 長 同 意 書 等, 請 保 留 或 影 印 下 來, 以 供 訪 視 或 評 鑑 時 使 用 ( 十 )9/17 日 ( 三 ) 餐 飲 科 辦 理 業 界 參 訪, 共 40 位 師 生 赴 鹿 野 池 上 等 民 宿 及 特 色 餐 飲 飯 包 店 進 行 體 驗 課 程 及 參 訪 8

輔 導 室 : 一 10/8 日 ( 三 ) 下 午 14:00( 第 二 會 議 室 )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親 職 座 談 會, 如 有 需 要 簡 報 的 處 室 ( 科 ), 請 提 前 告 知 輔 導 室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親 職 座 談 會 流 程 活 動 時 間 活 動 內 容 主 持 人 活 動 地 點 相 關 協 辦 單 位 103/10/8 ( 三 ) 13:30-14:00 10/7 會 場 佈 置 會 前 準 備 完 畢 14:00-14:30 家 長 報 到 14:30-15:00 1. 開 幕 式 - 校 長 暨 家 長 會 長 致 詞 2. 介 紹 導 師 及 各 科 主 任 15:00-15:10 政 策 宣 導 或 升 學 輔 導 輔 導 室 團 隊 校 長 暨 家 長 會 長 第 二 會 議 室 第 二 會 議 室 1. 教 務 處 : 資 料 袋 ( 含 學 校 宣 導 資 料 文 具 ) 2. 學 務 處 : 會 長 家 長 委 員 邀 請 通 知 引 導 3. 總 務 處 : (1) 文 書 組 : 歡 迎 海 報 2 張 (2) 庶 務 組 : 場 地 佈 置 廁 所 及 場 地 標 示 圖 茶 水 杯 子 衛 生 紙 垃 圾 桶 熱 開 水 會 議 桌 *3 桌 巾 *8 杯 盤 組 4. 實 習 處 : 提 供 易 拉 寶 5. 圖 書 館 : 關 山 簡 訊 6. 輔 導 室 : 流 程 表 簽 到 單 彩 色 海 報 等 7. 餐 飲 科 綜 職 科 : 餐 飲 點 心 8. 餐 科 學 生 8 位 (13:00 集 合 ) 輔 導 室 團 隊 教 務 處 第 二 會 議 室 教 務 處 團 隊 15:10-15:20 菸 檳 防 治 宣 導 體 衛 組 第 二 會 議 室 學 務 處 團 隊 15:20-15:25 各 科 報 告 資 訊 科 第 二 會 議 室 資 訊 科 團 隊 15:25-15:30 商 業 經 營 科 第 二 會 議 室 商 業 經 營 科 團 隊 15:30-15:35 建 築 科 第 二 會 議 室 建 築 科 團 隊 15:35-15:40 冷 凍 空 調 科 第 二 會 議 室 冷 凍 空 調 科 團 隊 9

15:40-15:45 原 住 民 藝 能 班 第 二 會 議 室 原 住 民 藝 能 班 團 隊 15:45:15:50 餐 飲 管 理 科 第 二 會 議 室 餐 飲 管 理 科 團 隊 15:50:16:00 家 長 會 會 務 宣 導 學 務 處 第 二 會 議 室 學 務 處 團 隊 16:00:16:15 綜 合 座 談 校 長 暨 第 二 會 議 室 輔 導 室 團 隊 16:15-16:30 茶 敘 時 間 家 長 會 長 輔 導 室 團 隊 員 生 社 餐 廳 16:30-18:00 導 師 時 間 各 班 導 師 學 務 處 導 師 18:00- 快 樂 賦 歸 圖 書 館 : 一 中 學 生 讀 書 心 得 比 賽 10/31 日 ( 五 )12:00 截 稿, 指 導 參 賽 同 學 的 老 師 請 注 意 投 稿 期 限 二 關 山 工 商 簡 訊 為 配 合 校 慶 出 版, 請 各 單 位 於 10/29 日 ( 三 ) 前 提 供 稿 件 以 利 彙 編 送 稿 信 箱 :f726@mail.ksvs.ttct.edu.tw 人 事 室 : 一 兼 行 政 同 仁 ( 台 東 地 區 ) 加 班 時 間 調 查 表, 奉 核 後 請 依 規 定 時 間 上 下 班 二 人 事 組 員 莊 淑 鈞 自 10/1 起 至 12 月 底 請 安 胎 假 及 分 娩 假 三 宣 導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及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相 關 文 稿 ( 依 據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103 年 9 月 26 日 臺 教 國 署 人 字 第 1030100189 號 辦 理 ) 1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1) 不 分 顏 色, 不 分 黨 派, 行 政 中 立 在 於 心 中 的 那 把 公 正 尺 (2)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國 家 進 步 的 動 力 (3) 行 政 中 立, 全 民 得 益 ; 依 法 行 政, 公 平 公 正! (4) 行 政 要 中 立, 國 家 更 安 定 2 公 務 倫 理 與 公 義 社 會 (1) 公 務 人 員 五 大 核 心 價 值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2) 公 務 人 員 廉 正 作 為 廉 潔 自 持 利 益 迴 避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公 務 (3) 公 務 人 員 忠 誠 作 為 恪 遵 憲 法 及 法 律, 效 忠 國 家 及 人 民, 增 進 國 家 利 益 及 人 民 福 祉 (4)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作 為 與 時 俱 進, 充 實 專 業 職 能, 提 供 優 質 服 務 (5) 公 務 人 員 效 能 作 為 團 隊 合 作, 提 升 工 作 效 能, 積 極 回 應 人 民 需 求 (6) 公 務 人 員 關 懷 作 為 懷 抱 同 理 心, 尊 重 多 元 文 化, 落 實 人 權 保 障 (7) 公 務 人 員 應 關 懷 弱 勢 族 群, 促 進 族 群 和 諧, 維 護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10

(8) 公 務 人 員 應 致 力 提 供 民 眾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縮 減 貧 富 差 距, 營 造 均 富 安 康 的 社 會 主 計 室 : 103.10.07 行 政 會 議 主 計 室 報 告 書 面 資 料 一 截 至 103 年 9 月 底 止 收 支 餘 絀 及 資 本 支 出 情 形 : ( 一 ) 收 支 餘 絀 情 形 : 業 務 總 收 入 數 10,950 萬 1,703 元, 業 務 總 支 出 數 11,100 萬 4,532 元, 短 絀 150 萬 2,829 元, 主 要 係 因 提 列 折 舊 費 用 所 致 ( 二 ) 資 本 支 出 情 形 : 資 本 支 出 實 際 執 行 數 為 143 萬 6,268 元 與 全 年 度 可 用 預 算 數 177 萬 7,000 元 比 較, 預 算 達 成 率 80.83%, 主 要 係 主 要 係 學 校 語 言 教 室 冷 氣 室 外 機 等 設 備, 業 已 辦 理 請 購 中, 請 總 務 處 儘 速 執 行 二 101 學 年 102 學 年 尚 有 應 收 之 學 雜 費 等, 仍 請 業 管 單 位 積 極 催 繳, 俾 利 後 續 帳 務 處 理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收 支 情 形, 詳 如 下 表,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查 明 賸 餘 原 因, 儘 速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費 事 宜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收 支 執 行 情 形 表 截 止 日 :103.10.03 單 位 : 新 台 幣 元 處 室 別 科 目 本 期 收 入 本 期 支 出 累 計 餘 額 教 務 處 課 業 輔 導 費 379,900 302,450 77,450 學 務 處 伙 食 費 512,312 512,312 0 學 務 處 平 安 保 險 費 24,648 24,648 0 學 務 處 家 長 會 費 35,200 35,200 0 學 務 處 校 刊 費 38,610 38,610 0 學 務 處 社 團 活 動 費 17,650 17,650 0 學 務 處 班 聯 會 17,650 17,650 0 員 生 社 書 籍 費 988,035 988,035 0 學 務 處 畢 業 紀 念 冊 86,640 86,640 0 學 務 處 畢 業 紀 念 品 31,920 31,640 280 學 務 處 公 訓 活 動 費 247,000 247,000 0 11

合 計 2,379,565 2,301,835 77,730 四 業 務 宣 導 : 1. 年 度 結 束 在 即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之 各 項 補 助 及 委 辦 計 畫, 請 各 承 辦 業 務 單 位 儘 速 規 畫 辦 理, 務 必 依 其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結 報 作 業 2. 自 103 年 9 月 1 日 起 機 關 代 扣 自 付 二 代 健 保 補 充 保 費 單 次 給 付 金 額 由 $5,000 元 改 為 基 本 工 資 $19,273 元, 應 於 給 付 時, 由 學 校 代 扣 2% 個 人 補 充 保 險 費 另 已 修 正 外 聘 講 師 領 據, 請 上 網 下 載 使 用 3. 因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需 向 學 校 預 借 款 項 者, 請 於 一 週 前 提 出 預 借 單 送 至 本 室 辦 理, 務 必 於 活 動 結 束 2 週 內 辦 理 核 銷 轉 正 4. 各 處 室 如 有 急 迫 性 及 臨 時 性 之 重 大 事 項, 需 動 支 大 額 預 算, 建 議 先 以 橫 向 跨 處 室 溝 通 協 調 為 宜, 以 免 嚴 重 排 擠 其 他 例 行 性 支 出, 造 成 公 文 徒 勞 往 返, 而 本 室 在 校 內 預 算 統 籌 調 度 上 也 較 有 彈 性 時 間, 謝 謝 各 位 的 配 合 及 幫 忙 5.103.9.18 國 教 署 主 計 室 通 報 : 重 申 有 關 校 內 同 仁 以 出 差 ( 非 公 假 ) 登 記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其 差 旅 費 報 支 之 相 關 規 定 : 請 上 本 室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參 閱 教 師 會 : 員 生 社 : 一 感 謝 同 仁 對 員 生 社 的 肯 定 支 持 與 協 助 肆 討 論 事 項 : 案 號 001 案 由 : 修 訂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說 明 : 附 件 4( 資 料 第 20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單 位 : 校 長 室 案 號 002 案 由 : 親 職 座 談 時 間 可 否 改 在 17:30 後 辦 理, 請 討 論 說 明 : 決 議 : 輔 導 室 規 劃 問 卷 調 查 後 實 施, 暫 緩 再 議 提 案 單 位 : 輔 導 室 案 號 :003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12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說 明 : 附 件 5( 資 料 第 21 頁 )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004 提 案 單 位 :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案 由 : 修 訂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宿 舍 借 住 要 點 說 明 : 附 件 6( 資 料 第 22~26 頁 ) 決 議 : 暫 緩 再 議 伍 臨 時 動 議 陸 散 會 10 時 20 分 13

附 件 1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程 序 表 製 作 原 則 一 A4 直 式 橫 書, 以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為 主, 作 業 流 程 圖 為 輔, 作 業 流 程 簡 單 者, 可 不 另 製 作 流 程 圖 二 作 業 程 序 表 各 欄 名 稱 依 序 為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控 制 重 點 法 令 依 據 與 使 用 表 單 三 項 目 編 號 為 4 碼, 第 1 碼 為 處 室 代 碼 ( 如 下 表 ), 第 2 碼 為 組 別 代 碼, 後 兩 碼 為 流 水 編 號,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由 01 開 始 編 號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教 務 處 A A 學 務 處 B B 總 務 處 C C 教 學 組 A 1 訓 育 組 B 1 庶 務 組 C 1 註 冊 組 A 2 體 衛 組 B 2 出 納 組 C 2 設 備 組 A 3 生 輔 組 B 3 文 書 組 C 3 實 研 組 A 4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實 習 處 D D 輔 導 室 E E 圖 書 館 F F 實 習 組 D 1 特 教 組 E 1 就 業 組 D 2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處 室 第 一 碼 第 二 碼 人 事 室 G G 主 計 室 H H 四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欄 應 列 明 詳 細 步 驟 作 業 時 程 重 要 經 驗 及 注 意 事 項 等 ; 控 制 重 點 欄 應 列 明 不 可 遺 漏 之 程 序 步 驟 或 應 予 特 別 重 視 之 作 業 或 法 令 規 定 等 重 要 環 節 五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之 項 目 符 號 編 寫 原 則, 如 一 ( 一 )1.(1) 六 作 業 程 序 撰 寫 時, 對 於 關 鍵 性 及 重 要 性 之 程 序 或 文 字 可 以 加 底 線 或 文 字 加 粗 之 方 式 標 明 七 完 整 之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應 有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作 業 流 程 圖 自 行 評 估 表 14

附 件 2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總 務 處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編 號 項 目 名 稱 承 辦 單 位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C201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一 出 納 組 依 收 款 通 知 單 點 收 款 項 ( 一 ) 經 收 現 金, 如 發 現 有 錯 誤 偽 造 或 變 造 時, 應 查 明 處 理 ( 二 ) 經 收 票 據, 應 審 閱 發 票 人 或 銀 行 名 稱 地 點 種 類 擡 頭 金 額 日 期 與 背 書 等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二 出 納 人 員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收 據 ( 一 ) 收 據 號 碼 開 立 不 得 跳 號 ( 二 ) 收 據 加 蓋 經 收 人 私 章 ( 三 ) 收 據 以 類 別 分 類 三 出 納 組 登 錄 現 金 暫 記 簿 ( 一 ) 依 收 據 編 號 逐 筆 登 錄 ( 二 ) 登 錄 收 款 日 期 收 據 編 號 收 款 項 目 及 金 額 四 出 納 組 解 繳 國 庫 專 戶 ( 一 )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下 者, 於 15 日 ( 含 ) 內 繳 至 台 灣 銀 行 台 東 分 行 校 務 基 金 國 庫 專 戶 超 過 新 台 幣 10( 含 ) 萬 元 以 上 則 須 於 次 日 解 繳 國 庫 ( 二 ) 填 具 國 庫 機 關 專 戶 存 款 收 款 書 ( 三 ) 屬 票 據 繳 納 者, 應 於 專 戶 存 款 收 管 書 填 具 存 入 票 據 號 碼 發 票 人 帳 號 及 付 款 銀 行 五 出 納 人 員 整 理 相 關 收 納 憑 證 並 通 知 主 計 室 入 帳 ( 一 ) 將 存 款 收 款 書 回 執 聯 及 收 款 收 據 黏 貼 於 收 入 憑 證 黏 貼 單 ( 二 ) 收 入 憑 證 黏 貼 單 經 驗 收 陳 核 後 登 記 遞 送 簿 移 請 主 計 室 簽 收 入 帳 15

控 制 重 點 一 應 依 收 款 依 據 確 實 點 收 款 項 二 收 受 款 項, 應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並 加 蓋 經 收 人 員 私 章, 且 以 類 別 分 類 三 應 將 收 受 現 金, 妥 慎 保 管, 不 得 挪 用 或 墊 借 四 赴 國 庫 繳 款 前 每 筆 收 入 款 項, 應 記 入 現 金 暫 記 簿, 並 依 照 規 定 期 限 繳 庫 五 應 將 收 納 相 關 憑 證 登 記 遞 送 簿 移 送 主 計 室, 逐 月 核 對 存 款 核 帳 清 冊, 並 編 製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法 令 依 據 一 國 庫 法 第 4 5 9 條 二 國 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6 8 9 16 21 22 條 三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專 戶 管 理 辦 法 第 2 3 6 8 條 四 出 納 管 理 手 冊 第 10 11 19 20 29 42 46 48 50 51 52 55 點 五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財 務 收 支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第 2 4 5 6 16 17 點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訂 定 ) 六 教 育 部 100.9.13 部 授 教 中 行 字 第 1000588447 號 函 使 用 表 單 一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收 據 二 國 庫 機 關 專 戶 存 款 收 款 書 三 現 金 暫 記 簿 四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五 現 金 結 存 表 六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16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總 務 處 作 業 流 程 圖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準 備 依 收 款 通 知 單 點 收 款 項 出 納 組 開 立 收 據 出 納 組 登 錄 現 金 暫 記 簿 出 納 組 新 台 幣 10 萬 元 以 下 者, 於 15 日 ( 含 ) 內 繳 至 台 灣 銀 行 台 東 分 行 校 務 基 金 國 庫 專 戶 ( 依 教 育 部 100.9.13 部 授 教 中 行 字 第 1000588447 解 繳 校 務 基 金 401 專 戶 出 納 組 整 理 收 納 相 關 憑 證, 登 記 遞 送 簿, 送 主 計 室 入 帳 結 束 17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作 業 層 級 自 行 評 估 表 年 度 自 行 評 估 單 位 :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作 業 類 別 ( 項 目 ):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評 估 重 點 符 合 未 符 合 不 適 用 一 作 業 流 程 有 效 性 ( 一 ) 作 業 程 序 說 明 表 及 作 業 流 程 圖 之 製 作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 二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有 效 設 計 及 執 行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二 自 行 收 納 收 款 作 業 ( 一 ) 是 否 依 收 款 依 據 確 實 點 收 款 項 ( 二 ) 收 受 款 項, 是 否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收 據, 並 加 蓋 經 收 人 員 私 章, 且 以 類 別 分 類 ( 三 ) 是 否 對 收 受 之 現 金, 妥 慎 保 管, 無 挪 用 或 墊 借 ( 四 ) 是 否 將 每 筆 收 入 款 項, 記 入 現 金 暫 記 簿, 並 依 照 規 定 期 限 繳 庫 ( 五 ) 是 否 將 收 納 憑 證 登 記 遞 送 簿 移 送 主 計 室, 並 逐 月 核 對 存 款 核 帳 清 冊, 編 製 銀 行 存 款 差 額 解 釋 表 結 論 / 需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填 表 人 : 複 核 : 單 位 主 管 : 註 : 1. 機 關 得 就 1 項 作 業 流 程 製 作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亦 得 將 各 項 作 業 流 程 依 性 質 分 類, 同 1 類 之 作 業 流 程 合 併 1 份 自 行 評 估 表, 就 作 業 流 程 重 點 納 入 評 估 2. 各 機 關 應 根 據 評 估 結 果 於 自 行 評 估 情 形 欄 勾 選 符 合 未 符 合 或 不 適 用 ; 若 有 未 符 合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詳 細 說 明, 且 於 撰 寫 評 估 結 論 時 一 併 敘 明 須 採 行 之 改 善 措 施 ; 若 為 不 適 用 情 形, 應 於 評 估 情 形 說 明 欄 敘 明 理 由 及 是 否 須 檢 討 修 正 評 估 重 點 18

附 件 3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圖 製 作 簡 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是 企 業 界 常 用 的 一 種 作 業 方 法 其 目 的 在 使 每 一 項 作 業 流 程 均 能 清 楚 呈 現, 任 何 人 只 要 看 到 流 程 圖, 便 能 一 目 了 然 作 業 流 程 圖 確 實 有 助 於 相 關 作 業 人 員 對 整 體 工 作 流 程 的 掌 握 製 作 流 程 圖 的 好 處 有 三 : 一 所 有 流 程 一 目 了 然, 工 作 人 員 能 掌 握 全 局 ; 二 更 換 人 手 時, 按 圖 索 驥, 容 易 上 手 ; 三 所 有 流 程 在 繪 製 時, 很 容 易 發 現 疏 失 之 處, 可 適 時 予 以 調 整 更 正, 使 各 項 作 業 更 為 嚴 謹 本 手 冊 最 常 用 之 圖 式 符 號, 有 下 列 八 種, 為 方 便 閱 讀 說 明 如 下 : 符 號 名 稱 意 義 準 備 作 業 (Start) 流 程 圖 開 始 處 理 (Process) 決 策 (Decision) 終 止 (END) 路 徑 (Path) 文 件 (Document) 已 定 義 處 理 (Predefined Process) 連 接 (Connector) 註 解 (Comment) 處 理 程 序 不 同 方 案 選 擇 流 程 圖 終 止 指 示 路 徑 方 向 輸 入 或 輸 出 文 件 使 用 某 一 已 定 義 之 處 理 程 序 流 程 圖 向 另 一 流 程 圖 之 出 口 ; 或 從 另 一 地 方 之 入 口 表 示 附 註 說 明 之 用 19

附 件 4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100 年 08 月 08 日 第 1 次 行 政 會 議 訂 定 103 年 10 月 0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校 為 提 升 行 政 效 能 依 法 行 政 展 現 廉 政 決 心 保 障 校 產 安 全 及 提 供 可 靠 資 訊, 特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健 全 內 部 控 制 實 施 方 案 之 規 定, 訂 定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設 置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專 案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置 委 員 11 人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秘 書 擔 任 執 行 秘 書 教 務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主 任 教 官 總 務 主 任 圖 書 館 主 任 輔 導 主 任 實 習 主 任 人 事 主 任 會 主 計 主 任 擔 任 本 小 組 委 員 四 本 小 組 應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 一 )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及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教 育 訓 練 ( 二 ) 檢 討 強 化 現 有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 三 ) 整 合 檢 討 個 別 性 業 務 內 部 控 制 作 業 ( 四 ) 参 採 各 權 責 機 關 所 訂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共 通 性 作 業 範 例, 並 審 視 個 別 性 業 務 之 重 要 性 及 風 險 性, 訂 定 合 宜 本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及 內 部 稽 核 作 業 規 定 ( 五 ) 規 劃 及 執 行 年 度 稽 核 計 畫, 必 要 時 辦 理 專 案 稽 核, 並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 六 ) 就 內 部 稽 核 發 現 之 缺 失 及 改 善 建 議, 適 時 簽 報 校 長 核 定, 並 追 蹤 其 改 善 情 形 ( 七 ) 校 長 交 辦 事 項 或 其 他 經 本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之 事 項 五 本 小 組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會 議 一 次, 必 要 時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列 席 說 明 六 本 小 組 會 議 由 召 集 人 召 集 並 擔 任 主 席, 召 集 人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時, 由 召 集 人 指 定 本 小 組 委 員 一 人 代 理 主 席,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克 出 席 時, 得 指 派 列 席 人 員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0

附 件 5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103.08.19 訂 定 103.10.07 修 定 一 本 要 點 依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校 務 發 展 校 園 規 劃 及 其 他 與 校 務 相 關 之 重 大 事 項 ( 二 ) 依 法 令 或 本 於 職 權 所 訂 定 之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 三 )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 四 ) 校 內 組 織 設 立 變 更 及 停 辦 事 項 ( 五 ) 其 他 依 法 令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事 項 三 本 會 議 組 織 成 員 及 其 產 生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由 本 校 校 長 秘 書 各 單 位 主 管 全 體 教 師 職 員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及 經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代 表 1 人 組 成 ( 二 ) 前 款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由 家 長 會 會 長 擔 任 ( 三 ) 第 一 款 學 生 代 表 1 人, 由 學 生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產 生 四 本 校 本 會 議 之 召 開 方 式, 分 為 下 列 二 類 : ( 一 ) 定 期 會 議 : 每 學 期 至 少 召 開 1 次 ; 召 開 日 期 列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並 於 開 會 7 日 前 公 告 ; 召 開 日 期 變 更 時, 亦 於 開 會 前 公 告 之 ( 二 ) 臨 時 會 議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召 開 臨 時 會 議 : 1.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三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以 書 面 附 具 案 由 請 求 : 校 長 應 於 15 日 內 召 開, 並 於 開 會 7 日 前 公 告 2. 因 天 災 緊 急 事 故 或 行 政 單 位 認 有 必 要 : 得 隨 時 召 開 之, 並 應 通 知 本 會 議 組 織 成 員 五 本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集 並 主 持 之 ; 校 長 因 故 無 法 召 集 或 主 持 時, 由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召 集 並 主 持 之 六 本 會 議 開 會 及 議 決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應 有 全 體 成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 出 席 成 員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 二 ) 成 員 以 親 自 出 席 為 原 則 ; 其 有 書 面 委 託 時, 得 由 非 成 員 之 受 託 人 代 為 出 席, 並 有 發 言 及 表 決 權 ( 三 ) 成 員 因 故 無 法 出 席 會 議 時, 應 有 正 當 理 由, 並 辦 理 請 假 七 本 會 議 之 提 案 方 式 如 下 : ( 一 ) 校 長 交 議 ( 二 ) 各 主 管 單 位 提 案 ( 三 ) 家 長 會 或 教 師 會 提 案 ( 四 ) 本 會 議 組 織 成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連 署 提 案 ( 五 ) 上 述 提 案, 應 於 開 會 7 日 前, 提 交 本 會 議 承 辦 單 位 彙 整 八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附 件 6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職 務 宿 舍 借 住 要 點 73.07.23 訂 定 93.04.13 修 訂 103.10.07 修 訂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頒 布 事 務 管 理 規 則 手 冊, 為 加 強 本 校 宿 舍 之 配 置 及 管 理, 以 提 高 宿 舍 使 用 效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要 點 所 稱 宿 舍, 分 為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及 單 身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兩 種 : ( 一 )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提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及 其 隨 居 任 所 之 配 偶 及 扶 養 親 屬 者 借 住 之 宿 舍 ; 於 本 校 任 職 年 資 滿 10 年 無 眷 者 亦 得 借 用 ( 留 職 停 薪 借 調 年 資 不 計 ) ( 二 ) 單 身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提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職 務 上 需 要 於 任 所 單 身 居 住 者 借 用 之 宿 舍 三 宿 舍 申 請 資 格 與 分 配 原 則 : ( 一 ) 凡 本 校 編 制 內 無 眷 教 職 員 工, 得 申 請 借 住 單 身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有 眷 教 職 員 工, 得 申 請 借 住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二 ) 凡 本 校 編 制 內 有 眷 教 職 員 工, 居 住 於 台 東 市 初 鹿 ( 不 含 ) 以 南 玉 里 鎮 富 里 ( 不 含 ) 以 北, 無 法 每 日 按 時 上 下 班 者, 得 申 請 單 身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 三 ) 宿 舍 分 配 採 積 點 計 算 制, 積 點 相 等 以 到 職 日 期 較 早 者 為 優 先, 到 職 日 期 相 等 以 最 近 三 年 考 績 較 佳 者 為 優 先 者, 其 優 先 順 位 依 序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人 員 到 職 日 期 較 早 者 最 近 3 年 考 績 較 佳 者, 如 均 相 等 則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之 ( 四 ) 本 人 與 扶 養 親 屬 及 配 偶 2 人 以 上 同 在 本 校 服 務 者, 由 其 中 1 人 提 出 申 借, 借 用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以 1 戶 為 限 ( 五 ) 留 職 停 薪 尚 未 復 職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借 住 宿 舍 四 本 校 有 空 餘 宿 舍 可 供 借 住 時, 庶 務 組 於 原 住 宿 人 遷 出 153 日 後 公 告, 由 申 請 人 於 7 日 內 提 出 申 請 五 積 點 評 分 標 準 如 下 : ( 一 ) 職 務 : 1. 處 室 主 任 :3020 分 2. 學 程 科 主 任 組 長 導 師 :2818 分 3. 專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職 員 :2616 分 4. 技 工 工 友 :2414 分 ( 二 ) 年 資 : 按 本 校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半 年 給 予 1 分, 到 校 前 服 務 公 職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未 22

滿 半 年 者 不 予 計 分, 最 高 採 計 40 分 ( 三 ) 考 績 : 採 計 最 近 五 年 考 績, 甲 等 4 分 乙 等 2 分 丙 等 1 分, 最 高 採 計 20 分 ( 四 )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同 仁, 重 度 採 計 10 分, 中 度 採 計 5 分, 輕 度 採 計 3 分, 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所 載 為 準 ( 五 ) 居 住 地 點 距 離 : 戶 籍 所 在 地 於 離 島 宜 蘭 ( 含 ) 以 北 臺 南 ( 含 ) 以 北 採 計 10 分 ; 屏 東 ( 含 ) 以 北 嘉 義 以 南 ( 含 ) 採 計 7 分 ; 花 蓮 臺 東 採 計 5 分 ( 戶 籍 地 採 計 以 最 近 入 籍 6 個 月 以 上 為 準 ) ( 六 )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與 否 : 現 有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者 已 辦 理 退 宿 但 未 完 成 程 序 者 採 計 5 分, 未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者 採 計 30 分 ( 四 七 ) 眷 口 : 以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申 請 同 住 人 口 為 準, 每 口 採 計 2 分, 同 住 直 系 親 屬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每 口 採 計 4 分, 最 高 採 計 10 分, 本 項 計 分 僅 申 請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時 適 用 六 申 請 手 續 : ( 一 ) 申 請 者 須 至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填 寫 申 請 單 ( 如 表 件 1), 並 繳 交 戶 口 名 簿 ( 或 戶 籍 謄 本 ) 最 近 3 個 月 內 戶 籍 謄 本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各 1 份 ( 二 ) 總 務 處 依 積 點 評 分 表 ( 如 表 件 2) 及 申 請 資 料, 會 同 人 事 室 進 行 初 審 核 配, 經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由 總 務 處 通 知 辦 理 借 住 手 續 ( 三 ) 申 借 人 接 獲 通 知 後 應 於 2 週 內 辦 妥 借 住 契 約 書 並 予 公 證, 經 送 庶 務 組 認 可 完 成 借 住 手 續 後, 於 10 日 內 遷 入 居 住, 如 因 特 別 事 故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遷 入 者, 應 先 報 請 核 准 延 期 遷 入, 否 則 以 棄 權 論 ( 四 ) 退 宿 : 退 宿 者 須 經 本 人 填 寫 退 宿 申 請 表, 並 載 明 完 成 搬 遷 日 期, 經 宿 舍 管 理 單 位 複 查 完 成 後 始 完 成 退 宿 程 序, 住 宿 相 關 費 用 同 時 停 止 計 算 七 凡 經 配 定 宿 舍 人 員, 如 因 職 務 年 資 或 眷 口 數 變 動 而 申 請 調 整 宿 舍 時, 應 重 行 辦 理 申 請 登 記 手 續, 依 分 配 標 準 重 新 依 序 分 配 八 宿 舍 之 借 住, 以 本 要 點 第 二 三 點 所 定 之 條 件 為 限 如 借 用 人 資 格 條 件 變 動 不 符 合 規 定 要 點 時, 應 於 2 個 月 內 遷 出 或 申 請 改 配 他 類 宿 舍 九 宿 舍 借 住 人 退 休 調 職 或 離 職 時, 應 於 3 個 月 內 辦 理 遷 出 手 續, 宿 舍 借 用 人 調 職 離 職 停 職 留 職 停 薪 或 退 休 時, 應 在 3 個 月 內 遷 出 ; 受 撤 職 休 職 或 免 職 處 分 時, 應 在 1 個 月 內 遷 出 ; 在 職 死 亡 時, 其 遺 族 應 在 3 個 月 內 遷 出 但 宿 舍 借 用 人 因 養 育 3 足 歲 以 下 之 子 女 依 法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在 此 限 遷 出 時, 並 須 將 所 23

配 宿 舍 設 備 及 傢 俱 點 清 歸 還, 如 有 增 建 部 分 不 得 請 求 補 償 十 單 身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之 家 俱 由 本 校 提 供 應 桌 床 椅 各 1 張,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之 設 備 及 家 俱 等, 由 配 住 人 負 責 十 一 宿 舍 借 住 人 不 得 將 房 屋 租 借 或 自 行 轉 讓 他 人, 並 亦 不 得 以 所 配 公 家 宿 舍 對 外 經 營 商 業 行 為, 如 有 上 述 情 事, 除 取 消 其 借 住 權 外, 並 依 法 議 處 十 二 借 住 人 於 宿 舍 內 外 環 境 之 整 潔 應 負 維 護 之 責, 並 不 得 在 宿 舍 內 酗 酒 賭 博 及 為 其 他 不 正 當 之 行 為, 亦 不 得 畜 養 危 害 環 境 之 家 禽 家 畜 十 三 非 經 校 方 許 可, 宿 舍 借 住 人 不 得 新 增 或 改 建 原 配 住 之 宿 舍 十 四 依 中 央 公 教 人 員 購 置 住 宅 輔 助 要 點 第 十 一 點 規 定, 經 獲 政 府 輔 助 購 置 住 宅 者, 其 原 借 住 宿 舍 應 於 辦 妥 貸 款 後 3 個 月 內 辦 理 遷 出 手 續 十 五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基 地 為 鎮 公 所 之 所 有 權, 鎮 公 所 每 半 年 為 1 期, 依 當 年 公 告 地 價 計 算 基 地 租 金 數 額 後, 通 知 總 務 處 代 收 代 扣 借 住 人 完 成 借 住 手 續 後, 不 論 遷 入 日 期 為 何 時, 必 須 繳 納 當 期 基 地 租 金, 繳 款 後, 如 未 屆 期 即 退 宿 不 得 請 求 退 還 基 地 租 金 十 六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水 電 費 用 由 借 住 人 自 付, 完 成 借 住 手 續 後 須 自 行 辦 理 回 復 水 電 手 續, 退 宿 亦 應 辦 理 停 止 水 電 手 續, 若 未 辦 理, 所 衍 生 水 電 費 用 由 原 借 住 人 負 擔 十 七 職 務 宿 舍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時, 本 校 得 終 止 借 用 契 約, 借 用 人 應 配 合 搬 遷 : ( 一 ) 倒 塌 毀 損 致 不 堪 居 住 ( 二 ) 因 公 共 設 施 開 闢 或 因 應 學 校 發 展 而 需 改 建 或 拆 除 ( 三 ) 用 途 變 更 用 途 廢 止 管 理 機 關 變 更 等 ( 四 ) 其 他 無 法 繼 續 為 宿 舍 使 用 或 有 特 別 考 量, 學 校 須 收 回 時 十 五 八 如 因 職 務 上 需 要 或 有 特 殊 情 況 須 借 住 宿 舍 者, 得 經 簽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權 宜 配 住 或 保 留 十 六 十 九 本 要 點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實 施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4

表 件 1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申 請 單 單 位 申 請 人 配 偶 未 成 年 子 女 父 母 或 身 心 障 礙 賴 以 扶 養 之 已 成 年 子 女 隨 居 任 所 者 ( 申 請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者 免 填 此 欄 ) 姓 名 職 稱 戶 籍 地 址 申 日 出 日 請 期 生 期 俸 給 俸 點 ( 額 ) 民 國 民 國 月 月 稱 謂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日 年 日 申 請 宿 舍 種 類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任 第 職 等 俸 級 俸 點 ( 額 )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到 職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職 業 申 請 人 具 結 聲 明 本 人 具 結 自 申 請 之 日 前, 本 人 及 配 偶 絕 無 經 政 府 輔 助 購 置 ( 建 ) 住 宅 或 貸 款, 如 有 不 實,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 單 位 主 管 主 辦 單 位 人 事 單 位 機 關 首 長 借 住 人 如 奉 核 准 借 住 宿 舍, 應 自 遷 入 宿 舍 之 日 起 按 月 扣 繳 房 租 津 貼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 25

表 件 2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積 點 評 分 表 計 點 項 目 本 項 最 高 配 分 職 務 20 年 資 40 考 績 20 說 明 備 註 1. 處 室 主 任 :20 分 2. 學 程 主 任 組 長 導 師 :18 分 以 在 本 校 所 擔 任 3. 專 任 教 師 代 理 教 師 職 員 :16 職 務 為 計 算 標 準 分 4. 技 工 工 友 :14 分 按 本 校 服 務 年 資 每 滿 半 年 給 予 1 分, 到 校 前 服 務 公 職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未 滿 半 年 者 不 予 計 分, 最 高 採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計 40 分 採 計 最 近 5 年 考 績, 甲 等 4 分 乙 等 2 分 丙 等 1 分, 最 高 採 計 20 分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評 分 表 ( 申 請 人 自 填 ) 得 分 評 核 分 數 身 心 障 礙 等 級 居 住 地 點 距 離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與 否 10 10 30 眷 口 10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同 仁, 重 度 採 計 10 分, 中 度 採 計 5 分, 輕 度 採 計 3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分, 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所 載 為 準 戶 籍 所 在 地 於 離 島 宜 蘭 ( 含 ) 以 北 臺 南 ( 含 ) 以 北 採 計 10 分 ; 屏 東 ( 含 ) 以 北 嘉 義 以 南 ( 含 ) 採 計 檢 附 最 近 3 個 月 7 分 ; 花 蓮 臺 東 採 計 5 分 ( 戶 籍 內 戶 籍 謄 本 地 採 計 以 最 近 入 籍 6 個 月 以 上 為 準 ) 現 有 借 住 職 務 宿 舍 者 已 辦 理 退 宿 但 未 完 成 程 序 者 採 計 5 分, 未 借 住 職 現 有 借 住 者 檢 附 務 宿 舍 者 採 計 30 分 退 宿 申 請 單 影 本 以 配 偶 或 直 系 親 屬 申 請 同 住 人 口 為 準, 每 口 採 計 2 分, 同 住 直 系 親 屬 檢 附 最 近 3 個 月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每 口 採 計 4 內 戶 籍 謄 本 分, 最 高 採 計 10 分 合 計 註 : 眷 口 欄 列 之 分 數, 僅 申 請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者 填 寫 ; 申 請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者 免 填 寫 26

申 請 人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敬 會 各 處 室 : 教 務 處 主 任 : 學 務 處 主 任 : 實 習 處 主 任 : 圖 書 館 主 任 : 人 事 室 主 任 : 輔 導 室 主 任 : 主 計 室 主 任 : 主 任 教 官 :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