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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即 时 结 报 率 100%, 省 州 级 即 时 结 报 率 >90%; 群 众 满 意 度 >95%; 新 农 合 大 病 商 业 保 险 做 到 参 合 人 员 投 保 率 100%, 住 院 费 用 理 赔 率 95% 三 2016 年 基 金 分 配 与 补 偿 ( 一 ) 基 金 分 配 提 取 人 均 29 元 资 金 投 保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剩 余 资 金 的 25% 作 为 门 诊 总 额 付 费 资 金,75% 作 为 住 院 医 药 费 用 补 偿, 结 余 资 金 转 下 年 使 用 ( 二 ) 基 金 补 偿 实 行 以 普 通 住 院 补 偿 为 主, 兼 顾 县 内 门 诊 补 偿 和 特 殊 慢 性 疾 病 县 外 门 诊 补 偿 的 原 则 1. 门 诊 费 用 补 偿 : 分 为 县 内 门 诊 费 用 补 偿 和 特 殊 慢 性 疾 病 县 外 门 诊 补 偿 (1) 县 内 门 诊 费 用 补 偿, 按 医 疗 机 构 级 别 报 销, 每 人 每 年 封 顶 线 1000 元 村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每 次 就 诊 处 方 值 按 80% 的 比 例 进 行 现 场 补 偿 ; 乡 ( 镇 )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每 次 就 诊 处 方 值 按 70% 的 比 例 进 行 现 场 补 偿 ; 县 级 按 60% 进 行 补 偿 村 级 月 平 均 处 方 值 不 超 过 40 元, 乡 ( 镇 ) 级 月 平 均 处 方 值 不 超 过 55 元, 县 级 由 医 院 自 行 控 制 县 级 和 乡 镇 级 中 医 ( 药 ) 处 方 ( 不 含 中 成 药 ) 报 销 比 例 同 比 提 高 10%; 鼓 励 村 卫 生 室 开 展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服 务, 按 80% 比 例 纳 入 补 偿, 每 人 每 日 费 用 不 超 40 元 (2) 特 殊 慢 性 疾 病 县 外 门 诊 补 偿 患 者 需 执 县 新 农 合 管 理 中 心 审 批 的 慢 性 病 管 理 手 册 就 医, 先 垫 付 相 关 费 用, 凭 处 方 3

和 交 费 票 据 到 当 地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报 销, 按 处 方 值 的 70% 进 行 补 偿, 录 入 门 诊 大 额 费 用 项, 由 住 院 资 金 支 付 封 顶 线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特 殊 病 慢 性 病 病 种 包 括 : 白 血 病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 含 地 中 海 贫 血 ) 恶 性 肿 瘤 放 化 疗 器 官 移 植 术 后 终 末 期 肾 脏 病 ( 含 肾 病 综 合 症 )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肝 硬 化 冠 心 病 慢 性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心 力 衰 竭 急 性 脑 血 管 疾 病 后 遗 症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 肢 体 障 碍 ) 糖 尿 病 Ⅱ 期 以 上 高 血 压 病 癫 痫 病 肺 结 核 支 气 管 扩 张 ( 含 哮 喘 ) 帕 金 森 氏 综 合 症 重 性 精 神 病 甲 状 腺 机 能 亢 进 ( 减 退 ) 重 症 肌 无 力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脑 瘫 共 23 种 药 店 民 营 医 院 ( 含 各 县 确 定 的 新 农 合 定 点 民 营 医 院 ) 发 生 的 门 诊 费 用 不 纳 入 补 偿 报 销 (3) 根 据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做 好 云 南 省 城 镇 居 民 尿 毒 症 与 重 性 精 神 病 医 疗 费 用 报 销 和 医 疗 救 助 工 作 的 通 知 ( 云 卫 发 2013 22 号 ) 及 云 南 省 尿 毒 症 透 析 治 疗 救 助 工 作 方 案 的 要 求, 尿 毒 症 患 者 在 已 签 订 治 疗 协 议 的 门 诊 和 住 院 进 行 血 液 透 析 或 腹 膜 透 析 治 疗 享 受 同 等 报 销 政 策, 门 诊 与 住 院 医 疗 费 用 采 用 统 一 标 准 包 干 使 用 : 三 级 医 院 全 年 72000 元 ( 每 月 6000 元 ), 二 级 医 院 全 年 66000 元 ( 每 月 5500 元 ), 一 级 医 院 腹 膜 透 析 或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血 液 透 析 全 年 60000 元 ( 每 月 5000 元 ), 医 疗 费 用 由 新 农 合 按 90% 比 例 进 行 报 销,10% 由 个 人 自 付 参 合 重 性 精 神 病 患 者 稳 定 期 在 县 内 康 复 门 诊 治 疗 费 用 全 额 4

报 销, 全 年 每 人 定 额 补 助 标 准 为 2500 元 (4) 参 合 的 慢 性 粒 细 胞 白 血 病 患 者 可 以 根 据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将 印 发 云 南 省 新 农 合 慢 性 粒 细 胞 白 血 病 患 者 大 病 保 障 专 项 援 助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云 卫 农 卫 发 2013 2 号 ) 参 加 中 华 慈 善 总 会 开 展 的 格 列 卫 / 达 希 纳 患 者 援 助 项 目 共 助 计 划 在 每 一 个 治 疗 年 度 内, 患 者 和 新 农 合 基 金 共 同 负 担 前 3 个 月 的 药 品 费 用 和 每 三 个 月 一 次 评 估 病 情 的 必 要 检 查 费 用, 其 中 新 农 合 报 销 70%, 患 者 个 人 承 担 30%, 后 9 个 月 药 品 由 中 华 慈 善 总 会 开 展 的 格 列 卫 / 达 希 纳 患 者 援 助 项 目 援 助 (5) 一 般 诊 疗 费 报 销 补 偿 在 乡 村 两 级 门 诊 实 行 一 般 诊 疗 费 制 度, 一 般 诊 疗 费 分 三 个 等 次 1 门 诊 一 般 诊 查 ( 含 门 诊 挂 号 诊 查 门 诊 留 观 诊 查 药 事 服 务 ), 每 人 次 6 元 ( 个 人 支 付 0.5 元,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5.5 元 ) 2 门 诊 简 单 诊 疗 ( 门 诊 挂 号 诊 查 门 诊 留 观 诊 查 药 事 服 务 肌 肉 注 射 皮 试 静 脉 注 射 ), 每 人 次 7 元 ( 个 人 支 付 1 元,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6 元 ) 3 门 诊 复 杂 诊 疗 ( 门 诊 挂 号 诊 查 门 诊 留 观 诊 查 药 事 服 务 肌 肉 注 射 皮 试 静 脉 注 射 静 脉 输 液 ), 每 人 次 9 元 ( 个 人 支 付 2.5 元, 统 筹 基 金 支 付 6.5 元 ) 2. 住 院 费 用 补 偿 : 按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设 立 起 付 线 和 封 顶 线 (1) 起 付 线 : 州 内 乡 ( 镇 )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为 100 元, 县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300 元 ; 州 级 及 省 内 州 外 政 府 举 办 公 立 性 医 疗 机 构 为 800 元 ( 文 山 州 保 健 院 文 山 州 皮 肤 病 防 治 所 为 400 元 ); 省 级 及 5

省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为 1200 元 (2) 封 顶 线 : 普 通 住 院 年 人 累 计 补 偿 封 顶 线 15 万 元 ;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住 院 年 人 累 计 封 顶 线 20 万 元 (3) 补 偿 比 例 : 州 内 乡 ( 镇 )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按 90%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县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按 80% 的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 州 级 及 省 内 州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按 60% 的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省 级 及 省 外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按 50% 的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州 中 医 院 中 医 药 及 中 医 适 宜 诊 疗 项 目 和 县 内 中 医 特 色 治 疗 科 室 在 原 补 偿 比 例 的 基 础 上 提 高 5%, 即 州 中 医 院 65%, 县 级 中 医 特 色 治 疗 科 室 85% (4) 在 乡 ( 镇 ) 卫 生 院 住 院 不 满 1 天 (24 小 时 ) 按 门 诊 进 行 补 偿 跨 日 ( 不 满 24 小 时 ) 按 住 院 进 行 补 偿 住 院 患 者 出 院 当 天 无 正 常 治 疗, 不 计 床 日 付 费 (5) 实 施 分 级 诊 疗 和 逐 级 转 诊 制 度 根 据 广 南 县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局 关 于 印 发 广 南 县 分 级 诊 疗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广 卫 计 发 2015 6 号 ),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起 付 线 按 照 填 平 补 齐 的 办 法 收 取, 即 用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起 付 线 减 去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起 付 线, 差 多 少 补 多 少 ; 上 级 医 疗 机 构 转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不 再 收 取 下 级 医 疗 机 构 的 住 院 起 付 线 3. 参 合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补 偿 : (1) 根 据 云 南 省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云 南 省 民 政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农 村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补 助 项 目 实 施 方 案 > 的 通 知 ( 云 卫 妇 社 发 6

2015 1 号 ) 文 件 要 求, 住 院 分 娩 严 格 执 行 限 价 分 娩 政 策, 实 行 单 病 种 付 费 县 级 定 点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顺 产 阴 道 手 术 助 产 按 照 1650 元 / 例 费 用 包 干, 剖 宫 产 按 照 2200 元 / 例 费 用 包 干 ; 乡 ( 镇 ) 卫 生 院 顺 产 阴 道 手 术 助 产 按 照 950 元 / 例 费 用 包 干, 剖 宫 产 按 照 1650 元 / 例 费 用 包 干 上 述 包 干 费 用, 先 由 中 央 农 村 孕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资 金 补 助 400 元 / 例, 其 余 部 分 由 新 农 合 基 金 实 行 定 额 报 销 州 妇 幼 保 健 院 参 照 县 级 执 行 县 外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分 娩 双 胎 多 胎 等 按 普 通 住 院 补 偿 标 准 执 行 (2) 危 急 孕 产 妇 抢 救 州 内 县 乡 两 级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按 本 县 同 级 别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补 偿 比 例 执 行, 州 级 省 级 即 时 结 报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按 80% 进 行 补 偿 4. 新 生 儿 补 偿 : 在 2016 年 内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可 随 同 参 合 父 母 ( 父 亲 或 母 亲 ) 享 受 同 期 合 作 医 疗 补 偿 待 遇, 封 顶 线 与 父 母 合 并 计 算 5. 在 州 内 县 外 乡 ( 镇 ) 以 上 公 立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参 合 农 民, 享 受 本 县 同 级 医 疗 机 构 补 偿 待 遇 6. 在 乡 ( 镇 ) 卫 生 院 开 展 免 费 住 院 工 作 : 属 民 政 代 缴 参 合 对 象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残 疾 人 ( 三 级 以 上 残 疾 ) 和 年 满 60 周 岁 ( 即 1956 年 1 月 1 日 以 前 出 生 ) 的 参 合 患 者, 在 本 县 乡 ( 镇 ) 卫 生 院 住 院, 凭 有 效 证 件 享 受 免 费 住 院 ( 有 效 证 件 为 民 政 救 助 参 合 缴 款 收 据 或 民 政 提 供 的 花 名 册, 身 份 证 或 户 口 册, 个 人 残 疾 证 ) 7.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试 点 病 种 补 偿 : 根 据 云 南 省 提 高 7

农 村 居 民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水 平 试 点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精 神, 对 省 级 确 定 的 22 类 重 大 疾 病 县 级 确 定 的 21 类 重 大 疾 病 参 合 患 者 住 院, 省 级 州 级 及 州 外 可 享 受 新 农 合 70% 的 大 病 补 偿 待 遇, 其 中 : 终 末 期 肾 病 ( 尿 毒 症 ) 重 性 精 神 病 白 血 病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和 地 中 海 贫 血 五 个 病 种 住 院 补 偿 比 例 为 90% 诊 疗 不 受 新 农 合 报 销 药 品 目 录 和 诊 疗 项 目 目 录 限 制, 不 设 起 付 线, 补 偿 审 核 时 以 临 床 诊 断 为 主, 终 末 期 肾 病 ( 尿 毒 症 ) 和 重 性 精 神 病 定 点 收 治 医 院 参 照 云 卫 发 2013 22 号 文 件 执 行 具 体 病 种 如 下 : 省 州 级 指 定 的 22 类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病 种 : 儿 童 白 血 病 ( 包 括 急 性 淋 巴 细 胞 白 血 病 急 性 早 幼 粒 细 胞 白 血 病 ) 儿 童 先 心 病 ( 包 括 先 天 性 房 间 隔 缺 损 先 天 性 室 间 隔 缺 损 先 天 性 动 脉 导 管 未 闭 先 天 性 肺 动 脉 瓣 狭 窄 4 种 ) 妇 女 乳 腺 癌 妇 女 宫 颈 癌 终 末 期 肾 病 ( 肾 功 能 衰 竭 ) 重 性 精 神 病 耐 多 药 肺 结 核 艾 滋 病 机 会 性 感 染 肺 癌 食 道 癌 胃 癌 结 肠 癌 直 肠 癌 慢 性 粒 细 胞 白 血 病 急 性 心 肌 梗 塞 脑 梗 死 血 友 病 Ⅰ 型 糖 尿 病 唇 腭 裂 甲 亢 尿 道 下 裂 儿 童 苯 丙 酮 尿 症 县 级 确 定 的 21 类 大 病 病 种 : 白 血 病 ( 省 级 确 定 的 除 外 )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脑 瘫 恶 性 肿 瘤 ( 指 各 种 癌 症 肉 瘤 及 颅 内 实 质 肿 瘤, 省 级 确 定 的 除 外 ) 器 官 移 植 系 统 性 红 斑 狼 疮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地 中 海 贫 血 重 症 肌 无 力 慢 性 肾 小 球 肾 炎 ( 含 肾 病 综 合 症 及 隐 匿 性 肾 炎 ) 肝 硬 化 ( 肝 功 能 衰 竭 ) 帕 金 森 氏 病 ( 震 颤 麻 痹 ) Ⅱ 型 糖 尿 病 Ⅱ 期 以 上 高 血 压 病 冠 心 病 慢 性 肺 源 性 心 脏 病 心 力 衰 竭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 肢 体 障 碍 ) 癫 痫 病 支 8

气 管 扩 张 ( 含 哮 喘 ) 强 直 性 脊 柱 炎 8.0-18 岁 先 心 病 参 合 患 者 到 广 州 军 区 广 州 总 医 院 治 疗 的, 在 项 目 限 额 收 费 标 准 内 不 设 起 付 线, 按 实 际 发 生 医 疗 费 用 的 60% 给 予 报 销 补 偿, 剩 余 的 费 用 由 云 南 省 青 少 年 发 展 基 金 会 资 助 ( 具 体 项 目 及 限 额 收 费 标 准 详 见 文 山 州 卫 生 局 关 于 做 好 我 州 参 合 儿 童 先 心 病 患 者 到 广 州 军 区 广 州 总 医 院 治 疗 后 给 予 新 农 合 补 偿 工 作 的 通 知 ( 文 卫 发 2014 179 号 ) 9. 县 内 白 内 障 复 明 手 术 项 目 按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进 行 补 偿 四 补 偿 程 序 ( 一 )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对 患 者 的 补 偿 1. 门 诊 费 用 补 偿 县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核 对 基 本 资 料 准 确 后 进 行 现 场 补 偿 县 外 特 殊 慢 性 疾 病 门 诊 费 用 以 处 方 和 交 费 票 据 为 报 销 凭 证, 按 疗 程 或 季 度 提 交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补 偿 2. 住 院 费 用 补 偿 省 级 定 点 即 时 结 报 医 院 实 行 转 诊 转 院 制 度, 无 转 院 证 明 的 不 予 补 偿 (1) 在 州 县 乡 ( 含 县 外 县 级 ) 即 时 结 报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凭 新 合 证 户 口 册 或 本 人 身 份 证 当 年 参 合 收 款 收 据, 医 护 人 员 给 予 核 实 身 份 后, 实 行 现 场 补 偿 住 院 时 需 复 印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备 查 (2) 在 省 级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持 本 乡 ( 镇 ) 新 农 合 转 院 证 明 或 县 级 医 院 转 院 证 明 新 合 证, 核 实 身 份 后 实 行 现 场 补 偿 9

其 中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指 定 的 22 类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病 种 转 省 级 医 院 住 院 不 受 转 院 证 明 限 制 (3) 病 情 危 重 情 况 下 应 先 抢 救, 就 近 选 择 合 作 医 疗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诊 治, 出 院 前 补 办 转 院 手 续, 在 定 点 即 时 结 报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执 行 现 场 补 偿 (4) 到 县 外 非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的, 必 须 预 先 与 县 合 管 中 心 或 户 籍 所 在 地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联 系 备 案, 明 确 就 医 医 院 性 质, 出 院 后 3 个 月 内 凭 新 合 证 医 院 出 据 的 医 疗 住 院 发 票 出 院 证 明 治 疗 清 单 到 当 地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审 核 补 偿 (5) 新 农 合 大 病 商 业 保 险 补 偿 : 根 据 文 山 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文 山 州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大 病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 文 政 办 发 2013 128 号 文 件 ) 的 规 定, 参 合 人 员 参 合 年 度 内 住 院, 新 农 合 正 常 补 偿 后 住 院 合 规 费 用 累 计 自 付 超 过 5000 元 以 上 的 部 分 ( 即 起 付 线 5000 元 ), 由 承 保 的 中 国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文 山 分 公 司 广 南 站 点 负 责 理 赔, 理 赔 比 例 为 :5000 元 -1 万 元 ( 含 ) 报 销 比 例 50%;1 万 元 -3 万 元 ( 含 ) 报 销 比 例 55 %;3 万 元 -5 万 元 ( 含 ) 报 销 比 例 65%;5 万 元 以 上 实 际 报 销 比 例 70% 年 度 累 计 补 偿 封 顶 线 20 万 元 计 算 公 式 : 赔 付 金 额 =( 年 度 累 计 住 院 合 规 总 医 疗 费 用 - 新 农 合 补 偿 减 免 金 额 -5000 元 ) 大 病 赔 付 比 例 (6) 参 加 其 它 商 业 保 险 的 参 合 农 民, 保 险 公 司 赔 偿 后 可 用 医 疗 住 院 发 票 复 印 件 办 理 新 农 合 补 偿 手 续 ( 复 印 件 需 注 明 赔 偿 金 额 并 盖 章 ), 不 设 起 付 线, 对 个 人 自 付 金 额 部 分 按 比 例 进 行 补 偿 10

( 二 ) 县 新 农 合 管 理 中 心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 1. 门 诊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 : 实 行 年 初 预 算, 总 额 包 干, 超 支 不 付, 当 月 据 实 核 销 的 使 用 原 则, 促 进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的 医 药 费 用 自 我 控 制 总 额 付 费 资 金 测 算 : 以 近 三 年 门 诊 病 人 就 诊 人 数 次 均 费 用 为 参 考, 按 就 诊 人 数 的 平 均 增 长 比 例 测 算, 确 定 各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总 额 费 用 控 制 上 限, 包 干 总 金 额 详 见 附 件 2 2. 住 院 补 偿 费 用 的 支 付 :(1) 县 外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按 补 偿 比 例 规 定 标 准 支 付 ;(2) 县 内 按 照 住 院 床 日 付 费 办 法 执 行 其 中 下 列 机 构 和 科 室 住 院 病 人 不 纳 入 床 日 付 费, 具 体 为 :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广 南 五 洲 医 院 广 南 同 济 医 院 ; 县 级 重 症 监 护 室 (ICU) 康 复 科 血 液 透 析 科 ; 纳 入 紧 密 型 乡 村 一 体 化 管 理 并 开 展 住 院 的 村 卫 生 室 ( 即 : 坝 美 镇 堂 上 卫 生 院 石 山 治 疗 点, 杨 柳 井 乡 海 子 石 笋 和 西 洋 村 卫 生 室, 旧 莫 乡 板 茂 村 卫 生 室, 董 堡 乡 董 仕 基 村 卫 生 室, 八 宝 镇 百 乐 村 卫 生 室 );(3) 参 合 产 妇 住 院 分 娩 执 行 包 干 费 用 政 策,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病 种 和 乡 ( 镇 ) 免 费 住 院 病 人 不 纳 入 床 日 付 费 ( 三 ) 费 用 结 算 的 依 据 和 要 求 1.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门 诊 费 用 结 算 : 收 费 人 员 在 核 对 患 者 新 合 证 身 份 证 ( 户 口 册 ) 和 当 年 参 合 收 款 收 据 后, 以 门 诊 发 票 和 处 方 为 垫 付 的 记 账 凭 证, 实 行 现 场 补 偿, 并 按 要 求 在 补 偿 金 额 旁 盖 手 印 确 认, 金 额 填 写 在 新 合 证 上 2.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费 用 结 算 : 在 患 者 入 院 时,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必 须 提 前 核 对 患 者 参 合 身 份, 复 印 合 作 医 疗 证 编 号 页 参 合 11

人 员 信 息 页 和 患 者 身 份 证 ( 无 身 份 证 的 复 印 户 口 册, 未 落 户 的 复 印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或 留 存 村 委 会 证 明 ), 出 具 转 院 证 的 应 收 取 转 院 证 明 出 院 时 执 上 述 证 明 给 予 现 场 补 偿, 以 住 院 发 票 出 院 证 明 治 疗 清 单 为 垫 付 的 记 账 凭 证, 并 按 要 求 填 写 广 南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住 院 补 偿 登 记 表 和 新 合 证 3. 外 伤 患 者 住 院 补 偿 : 在 县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治 疗 时,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首 诊 负 责 鉴 别 患 者 受 伤 原 因, 确 定 是 否 符 合 新 农 合 补 偿 政 策, 并 提 供 广 南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外 伤 责 任 承 诺 书, 由 医 生 患 者 或 家 属 填 写 并 承 诺, 并 签 字 和 按 手 印 ; 在 县 外 发 生 外 伤 回 来 报 销 的, 到 本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填 写 广 南 县 参 合 患 者 外 伤 原 因 及 责 任 证 明, 并 提 交 住 院 病 情 证 明 诊 疗 清 单 住 院 发 票,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对 参 合 人 员 外 伤 的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复 核, 分 析 致 伤 原 因, 确 认 所 致 外 伤 是 否 属 于 新 农 合 补 偿 范 围 4. 非 即 时 结 报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费 用 结 算 : 在 非 即 时 结 报 医 疗 机 构 的 住 院 费 用, 经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新 农 合 经 办 人 员 对 报 销 单 据 进 行 审 核 确 认, 由 本 户 成 员 或 患 者 持 户 口 册 或 有 效 身 份 证 兑 现 补 偿, 并 填 写 广 南 县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住 院 补 偿 登 记 表 和 新 合 证 5.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和 乡 ( 镇 ) 社 会 保 障 服 务 中 心 按 月 ( 每 月 5 号 前 ) 将 补 偿 信 息 以 月 报 表 形 式 上 报 县 新 农 合 管 理 中 心, 涉 及 按 床 日 付 费 的 需 同 时 上 报 床 日 付 费 计 算 过 程 表 五 医 疗 药 品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12

( 一 ) 各 医 疗 机 构 诊 疗 和 用 药 严 格 按 照 云 南 省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诊 疗 和 药 品 目 录 执 行, 将 云 南 省 中 医 医 疗 集 团 内 调 剂 使 用 院 内 制 剂 和 文 山 州 皮 肤 病 防 治 所 自 制 的 28 种 药 品 纳 入 新 农 合 报 销 范 围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在 为 参 合 农 民 提 供 服 务 时, 要 将 基 本 药 物 作 为 首 选 药 物 坚 持 医 疗 原 则, 因 病 施 治, 合 理 检 查, 合 理 用 药, 正 确 收 费 ( 二 ) 住 院 病 历 书 写 按 2010 年 3 月 1 日 卫 生 部 修 订 的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规 定 书 写 和 管 理 ; 处 方 书 写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第 53 号 令 处 方 管 理 办 法 书 写 和 管 理 ; 家 庭 病 床 病 历 参 照 住 院 病 历 管 理 ( 三 ) 一 张 处 方 以 治 疗 一 种 疾 病 为 原 则, 抗 生 素 使 用 不 得 超 过 2 种, 同 时 间 同 品 种 不 得 分 开 2 张 处 方 一 次 处 方 量 : 一 般 病 3 日 量, 慢 性 病 7 日 量 ( 中 药 3-5 剂 ), 特 殊 病 种 须 在 处 方 上 加 以 说 明, 以 1 月 量 为 限 ( 四 ) 病 人 不 得 要 求 医 生 超 过 规 定 开 药, 不 得 点 名 要 药 医 生 应 根 据 病 情 合 理 开 处 方, 不 得 开 搭 车 药 转 抄 方 大 处 方 人 情 方, 已 开 药 品 在 未 用 完 期 间, 不 得 重 复 给 药, 防 止 浪 费, 出 院 带 药 量 以 3 日 为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过 7 日 ( 五 ) 医 疗 机 构 购 进 的 各 种 药 酒 各 种 含 药 用 功 能 的 生 活 保 健 品, 以 及 未 经 物 价 部 门 批 准 的 自 制 药 酒 膏 药 一 律 作 自 费 处 理 中 药 泡 酒 单 味 名 贵 中 药 处 方 不 予 纳 入 报 销 ( 六 ) 村 卫 生 室 开 展 的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要 符 合 诊 疗 规 范, 以 县 中 医 医 院 培 训 项 目 为 主, 所 开 展 的 适 宜 技 术 经 卫 生 院 认 可, 报 合 13

管 中 心 备 案 后 方 可 纳 入 报 销 ( 七 ) 各 新 农 合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将 其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或 者 科 室 转 租 或 承 包 给 他 人 经 营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新 农 合 不 予 报 销 ( 八 ) 村 卫 生 室 药 品 全 部 由 卫 生 院 配 送, 并 实 行 一 体 化 管 理 非 卫 生 院 配 送 药 品 不 得 纳 入 新 农 合 报 销 ( 九 ) 确 因 病 情 需 要 使 用 进 口 材 料 和 药 品, 按 单 价 的 50% 计 入 总 费 用, 纳 入 规 定 比 例 补 偿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医 疗 保 障 试 点 病 种 除 外 六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次 均 住 院 费 用 控 制 管 理 为 规 范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合 理 利 用 医 疗 资 源, 控 制 医 药 费 用 不 合 理 增 长 根 据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关 于 印 发 < 云 南 省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综 合 考 核 评 估 办 法 > 的 通 知 ( 云 卫 发 2011 345 号 ) 和 文 山 州 卫 生 局 关 于 实 行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运 行 分 析 和 基 金 安 全 预 警 的 通 知 等 精 神, 结 合 我 县 实 际, 对 我 县 各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住 院 费 用 实 行 协 议 约 定 管 理, 指 标 依 据 省 州 确 定 的 同 层 级 医 院 次 均 费 用 执 行 乡 ( 镇 ) 免 费 住 院 患 者 一 次 住 院 天 数 控 制 在 7 日 内,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15 日, 全 年 免 费 住 院 次 数 控 制 在 6 次 内, 封 顶 资 金 1 万 元 住 院 累 计 次 数 或 者 减 免 住 院 费 用 超 过 上 述 规 定 则 按 常 规 住 院 执 行, 特 殊 手 术 治 疗 不 纳 入 免 费 住 院 七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不 予 补 偿 的 范 围 ( 一 ) 各 种 不 属 于 医 疗 保 险 费 支 付 的 药 品 异 型 包 装 药 品 以 及 药 用 食 品 日 用 化 学 制 品 和 化 妆 品 14

( 二 ) 伙 食 费 特 别 营 养 费 住 院 陪 护 费 ( 含 保 温 箱 费 ) 产 妇 卫 生 费 ( 卫 生 纸 棉 垫 等 ) 证 书 费 担 架 费 损 坏 公 物 赔 偿 费 医 疗 单 据 费 ( 记 账 单 费 门 诊 病 历 费 ) 押 瓶 费 中 药 煎 药 费 ( 住 院 除 外 ) 药 引 子 费 中 药 加 工 费 电 炉 费 电 话 费 电 视 费 电 冰 箱 费, 非 手 术 时 和 特 殊 检 查 时 取 暖 费 空 调 费 等 ( 三 ) 滋 补 药 品 费 就 医 路 费 急 救 车 费 出 诊 费 交 通 费 特 约 上 门 服 务 费 陪 护 费 护 工 费 代 请 专 家 诊 治 费 气 功 诊 疗 费 食 疗 费 体 疗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 四 ) 各 类 预 防 保 健 性 的 诊 疗 项 目 费 用 ; 司 法 医 疗 鉴 定 费 劳 动 医 疗 鉴 定 费, 各 种 病 情 证 明 建 档 费 ( 五 ) 各 类 疫 苗 和 免 疫 球 蛋 白 费 ( 人 用 狂 犬 疫 苗 狂 犬 疫 苗 免 疫 球 蛋 白 除 外 ) ( 六 ) 各 种 整 形 美 容 矫 形 减 肥 健 美 的 手 术 和 治 疗 药 品 等 费 用, 以 及 个 人 使 用 矫 形 健 美 ( 身 ) 器 具 的 一 切 费 用 ( 病 理 性 疾 病 以 外 缺 陷 的 矫 形 正 畸 除 外 ) 如 雀 斑 粉 刺 面 部 色 素 沉 着 黑 斑 痦 痣 打 耳 眼 平 疣 面 膜 结 齿 染 发 治 疗 白 发 口 吃 镶 牙 配 眼 镜, 安 装 假 眼 假 肢 矫 形 鞋 畸 形 鞋 垫 钢 背 心 钢 围 腰 钢 头 颈 拐 杖 等 ( 七 ) 试 管 婴 儿 性 功 能 障 碍 检 查 治 疗 费, 不 孕 不 育 非 疾 病 性 治 疗 以 及 文 件 明 确 项 目 支 撑 费 用 的 不 予 报 销 ( 八 ) 各 种 自 用 的 按 摩 理 疗 器 具 及 自 用 的 磁 疗 用 品 费 用 如 磁 疗 胸 罩 磁 疗 裤 磁 疗 褥 磁 疗 背 心 磁 疗 鞋 磁 疗 项 链 降 血 压 手 表 等 15

( 九 ) 凡 病 人 自 用 的 诊 治 材 料 和 器 具 费 用, 如 胃 托 助 听 器 健 脑 器 肾 托 护 膝 带 提 睾 带 药 枕 等 ( 十 ) 住 院 病 人 不 遵 循 医 嘱 拒 不 出 院 者, 自 医 院 通 知 出 院 第 二 天 起 的 一 切 费 用 ; 挂 名 住 院 或 不 符 合 条 件 住 院 的 医 疗 费 用 乡 村 医 生 违 反 基 本 药 物 制 度, 私 自 购 进 和 销 售 的 药 品 费 ( 十 一 ) 有 第 三 者 或 其 他 赔 付 责 任 的 医 疗 费 用 第 三 者 或 其 他 赔 付 责 任 主 体 无 能 力 承 担, 当 事 方 需 提 出 申 请, 村 委 会 及 乡 镇 政 府 确 认, 差 额 部 分 可 纳 入 新 农 合 按 比 例 报 销 ( 十 二 ) 打 架 斗 殴 酗 酒 服 毒 自 杀 自 残 交 通 肇 事 违 法 犯 罪 产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交 通 事 故 或 刑 事 案 件 通 过 公 安 部 门 立 案 查 办, 造 事 者 ( 犯 罪 嫌 疑 人 ) 逃 逸 死 亡 或 无 法 确 定, 无 第 三 责 任 人 承 担 医 疗 费 用 的, 受 害 者 出 院 3 个 月 后, 持 有 公 安 部 门 相 关 证 明, 其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新 农 合 可 以 报 销 ( 十 三 ) 出 国 和 赴 港 澳 台 地 区 探 亲 等 所 发 生 的 医 疗 费 用 ( 十 四 ) 民 营 医 院 就 医 的 一 切 费 用 ( 除 省 卫 生 厅 州 卫 生 局 指 定 或 本 县 定 点 ) 危 急 抢 救 就 近 就 医 不 受 此 限 制, 但 治 疗 期 间 需 与 县 乡 新 农 合 管 理 机 构 联 系 备 案 属 农 村 重 大 疾 病 病 种, 经 州 级 以 上 定 点 医 院 治 疗 未 愈 而 转 到 省 级 及 省 外 民 营 医 院 就 医, 病 情 好 转 或 治 愈 者, 出 示 原 州 级 以 上 治 疗 证 明 或 书 写 治 疗 经 过 经 村 委 会 确 认 后 可 纳 入 报 销 省 卫 生 厅 文 件 确 定 的 收 治 重 性 精 神 病 的 民 营 医 院, 报 销 仅 限 于 治 疗 重 性 精 神 病, 其 它 病 种 不 纳 入 报 销 16

( 十 五 ) 无 特 殊 原 因, 出 院 后 3 个 月 ( 次 年 3 月 31 日 前 ) 未 办 理 补 偿 手 续 的 医 疗 费 ( 十 六 ) 治 疗 期 间 与 病 情 无 关 的 费 用 ; 处 方 与 诊 断 不 符 的 药 品 费 ( 十 七 ) 未 经 物 价 和 卫 生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医 院 自 定 项 目 新 开 展 的 检 查 治 疗 和 自 制 药 品, 以 及 擅 自 提 高 收 费 标 准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十 八 ) 其 他 由 省 州 新 农 合 办 规 定 不 应 在 合 作 医 疗 基 金 中 支 付 的 费 用 八 其 它 要 求 ( 一 ) 在 2016 年 内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住 院 补 偿 时 必 须 出 示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无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由 村 委 会 出 具 证 明 ( 二 ) 外 籍 人 员 与 我 县 农 村 居 民 通 婚, 已 形 成 事 实 婚 姻 并 参 加 新 农 合, 其 就 医 时 由 当 地 村 委 会 出 具 身 份 证 明, 即 可 享 受 新 农 合 政 策 补 助 ( 三 ) 国 家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医 疗 康 复 项 目 按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云 南 省 民 政 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 南 省 残 联 转 发 关 于 将 部 门 医 疗 康 复 项 目 纳 入 基 本 医 疗 保 障 范 围 的 通 知 ( 云 卫 发 2010 1181 号 ) 执 行, 即 : 运 动 疗 法 偏 瘫 肢 体 综 合 训 练 脑 瘫 肢 体 综 合 训 练 截 瘫 肢 体 综 合 训 练 作 业 疗 法 认 知 知 觉 功 能 障 碍 训 练 语 言 训 练 吞 咽 功 能 障 碍 训 练 日 常 生 活 能 力 评 定 共 9 种 远 程 可 视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按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办 公 室 关 于 将 部 分 17

远 程 可 视 医 疗 服 务 项 目 纳 入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报 销 范 围 的 通 知 ( 云 卫 办 农 卫 发 2013 3 号 ) 执 行 ( 四 ) 参 合 患 者 大 病 医 疗 保 险 遵 照 文 山 州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大 病 保 险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规 定 执 行 ( 五 ) 医 疗 机 构 非 治 疗 期 间 不 得 随 意 收 留 参 合 农 民 的 新 合 证, 若 发 现 违 规 行 为 确 需 扣 留, 同 时 报 县 新 农 合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和 处 理 ( 六 ) 出 国 出 境 打 工 或 定 居 人 员 暂 不 纳 入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缓 刑 人 员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根 据 云 南 省 司 法 厅 云 南 省 民 政 厅 云 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云 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云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云 南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印 发 关 于 给 予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相 关 社 会 保 障 的 通 知 ( 云 司 发 2010 61 号 ) 规 定 可 自 愿 参 加 九 违 反 新 农 合 政 策 处 罚 原 则 根 据 云 南 省 卫 生 厅 省 监 察 厅 省 政 府 纠 风 办 省 财 政 厅 省 审 计 厅 关 于 印 发 进 一 步 加 强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资 金 监 督 管 理 意 见 的 通 知 ( 云 卫 发 2011 546 号 ) 云 南 省 医 疗 保 险 反 欺 诈 管 理 办 法 和 文 山 壮 族 苗 族 自 治 州 新 型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条 例 执 行 十 县 内 门 诊 总 额 付 费 和 住 院 床 日 付 费 操 作 办 法 2016 年 县 内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仍 执 行 门 诊 总 额 付 费 和 住 院 床 日 付 费 办 法 (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广 南 五 洲 医 院 和 广 南 同 济 医 院 不 纳 入 床 日 付 费, 按 次 均 费 用 管 理 ) 住 院 患 者 医 院 按 规 定 补 偿 比 例 ( 县 18

级 医 院 80% 县 级 中 医 特 色 治 疗 科 室 85% 乡 镇 级 90%) 减 免 患 者 费 用, 县 新 农 合 管 理 中 心 按 患 者 住 院 床 日 总 费 用 乘 以 规 定 补 偿 比 例 ( 县 级 医 院 80% 县 级 中 医 特 色 治 疗 科 室 85% 乡 镇 级 90%) 拨 付 给 医 院, 各 医 院 要 参 照 卫 生 部 单 病 种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因 病 施 治, 合 理 检 查 和 治 疗 日 付 费 标 准 和 资 金 分 配 表 详 见 附 件 1 和 附 件 2 十 一 广 南 县 新 农 合 即 时 结 报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广 南 县 内 : 县 人 民 医 院 县 中 医 医 院 县 皮 防 站 县 疾 控 中 心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县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站 广 南 同 济 医 院 广 南 五 洲 医 院,18 个 乡 ( 镇 ) 的 21 个 卫 生 院 及 村 卫 生 室 6 个 县 外 县 级 定 点 医 院 : 文 山 市 人 民 医 院 文 山 市 精 神 康 复 医 院 砚 山 县 人 民 医 院 砚 山 县 中 医 医 院 文 山 郑 保 骨 伤 科 医 院 广 西 西 林 县 人 民 医 院 6 个 州 级 定 点 医 院 : 文 山 州 人 民 医 院 文 山 州 中 医 医 院 文 山 州 保 健 院 文 山 州 皮 肤 病 防 治 所 文 山 州 精 神 病 医 院, 红 河 州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24 个 省 级 指 定 定 点 医 院 : 云 南 省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云 南 省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云 南 省 中 医 医 院 昆 明 医 科 大 学 第 一 附 属 医 院 昆 明 医 科 大 学 第 二 附 属 医 院 成 都 军 区 昆 明 总 医 院 昆 明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 云 南 省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昆 明 医 科 大 学 第 三 附 属 医 院 云 南 省 老 年 病 医 院 昆 明 市 延 安 医 院 大 理 学 院 附 属 医 院 武 警 云 南 省 总 队 医 院 云 南 省 传 染 病 专 科 医 院 云 南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昆 明 市 儿 童 医 院 云 南 省 交 通 中 心 医 院 解 放 军 第 533 医 院 解 放 军 478 医 院 ( 空 军 医 院 ) 云 南 圣 约 翰 医 院 云 南 肾 脏 病 医 院 昆 明 同 19

仁 医 院 云 南 省 残 疾 人 康 复 中 心 云 南 省 疾 控 中 心 结 核 病 临 床 治 疗 中 心 十 二 本 方 案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由 县 新 农 合 管 理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附 件 :1. 广 南 县 2016 年 新 农 合 住 院 日 付 费 标 准 2. 广 南 县 2016 年 门 诊 总 额 付 费 资 金 分 配 表 20

附 件 1 广 南 县 2016 年 新 农 合 住 院 日 付 费 标 准 单 位 : 元 / 天 医 疗 机 构 急 危 重 症 病 人 非 急 危 重 症 病 人 择 期 手 术 病 人 儿 科 病 人 一 级 护 理 二 级 护 理 三 级 护 理 1 至 2 天 3 至 12 天 13 至 20 天 21 天 以 上 待 术 期 ( 按 两 天 算 ) 术 中 术 后 1 至 2 天 3 至 12 天 13 至 20 天 21 天 以 上 一 级 护 理 天 数 比 例 控 制 线 县 医 院 中 医 院 700( 优 250( 优 质 质 800) 270) 180 400( 优 质 440) 230( 优 质 250) 170 150 450 500 250 250( 优 质 290) 180( 优 质 200) 100 90 县 医 院 20% 中 医 院 10% 21 中 心 卫 生 院 450 180 100 270 150 110 90 200 250 150 150 120 80 70 7% 一 般 卫 生 400 160 90 250 140 100 80 160 220 130 130 110 70 60 5% 院 备 注 :1. 手 术 费 麻 醉 费 输 血 费 另 计 ; 2. 需 要 使 用 钢 板 等 医 用 材 料 的 价 格 另 计, 进 口 材 料 按 半 价 计 ; 3. 中 医 特 色 治 疗 费 用 ( 如 : 小 针 刀 治 疗 等 ) 列 入 手 术 费 另 计 ; 4. 特 殊 诊 疗 和 特 殊 检 查 按 广 卫 2013 85 号 执 行, 费 用 另 计

附 件 2 广 南 县 2016 年 门 诊 总 额 付 费 资 金 分 配 表 单 位 : 万 元 单 位 总 资 金 单 位 总 资 金 单 位 总 资 金 莲 城 卫 生 院 450 南 屏 中 心 卫 生 院 180 珠 琳 中 心 卫 生 院 360 那 伦 卫 生 院 90 黑 支 果 卫 生 院 170 者 兔 卫 生 院 200 旧 莫 卫 生 院 240 珠 街 中 心 卫 生 院 360 者 太 卫 生 院 130 董 堡 卫 生 院 100 那 洒 中 心 卫 生 院 170 底 圩 卫 生 院 190 杨 柳 井 卫 生 院 240 篆 角 卫 生 院 130 坝 美 中 心 卫 生 院 520 板 蚌 卫 生 院 110 曙 光 卫 生 院 180 八 达 卫 生 院 270 八 宝 中 心 卫 生 院 600 五 珠 卫 生 院 150 堂 上 卫 生 院 195 县 人 民 医 院 2650 县 中 医 医 院 1150 县 妇 幼 保 健 院 190 县 疾 控 中 心 300 县 皮 防 站 100 县 计 生 服 务 站 15 小 计 4780 小 计 2590 小 计 2070 合 计 9440 备 注 : 总 额 核 定, 合 理 控 费, 不 再 追 加 抄 送 : 县 委 办 县 委 各 部 委, 县 人 大 办, 县 政 协 办, 县 人 民 法 院 检 察 院, 县 人 武 部 广 南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6 年 3 月 18 日 印 发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