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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加 拿 大 互 联 网 出 现 的 隐 私 权 立 法 及 刑 事 判 例 编 者 提 按 : 互 联 网 所 创 造 的 无 边 界 的 虚 拟 空 间 所 带 来 的 公 民 隐 私 权 问 题 比 以 往 更 加 复 杂, 这 种 媒 体 影 响, 改 变 着 刑 事 侦 查 和 起 诉 的 方 式 作 者 以 加 拿 大 为 视 角 提 出 了 一 个 十 分 重 要 的 刑 事 政 策 问 题 : 如 何 协 调 解 决 互 联 网 上 公 民 个 人 隐 私 权 与 国 家 刑 事 侦 查 权 的 冲 突? 本 文 考 察 了 加 拿 大 在 此 方 面 迅 速 演 进 的 立 法 及 刑 事 判 例, 对 现 在 与 将 来 互 联 网 出 现 的 隐 私 权 保 护 问 题 与 我 国 刑 事 侦 查 的 公 共 利 益 需 要 之 间 的 相 互 作 用 给 予 了 评 价 和 预 测 作 者 提 出 的 这 一 问 题, 在 我 们 国 家 目 前 可 能 还 不 算 是 什 么 问 题, 但 是 随 着 我 国 人 权 和 法 治 水 平 的 提 高 也 必 将 成 为 我 们 国 家 不 可 回 避 的 问 题 引 言 在 人 类 向 信 息 时 代 迈 进 的 进 程 中, 互 连 网 由 于 它 的 特 殊 的 快 捷 便 利 的 通 讯 与 信 息 交 流 作 用 以 及 信 息 存 储 和 处 理 的 容 量 的 巨 大, 使 得 它 被 人 们 所 广 泛 使 用, 尤 其 被 犯 罪 分 子 所 青 睐, 更 迅 速 方 便 地 实 现 其 犯 罪 目 的 信 息 社 会 的 犯 罪 方 式 已 经 发 生 巨 大 变 化, 因 此 信 息 社 会 的 刑 事 侦 查 工 作 与 互 连 网 密 不 可 分 对 公 诉 案 件 而 言, 侦 查 程 序 是 对 起 诉 工 作 的 必 要 准 备, 是 案 件 的 必 经 程 序, 它 是 刑 事 诉 讼 程 序 中 的 一 个 基 本 的 独 立 的 诉 讼 阶 段, 而 搜 查 和 扣 押 又 是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的 重 要 侦 查 手 段, 对 获 取 证 据 查 获 犯 罪 人, 具 有 独 到 的 作 用 刑 事 侦 查 的 核 心 是 信 息, 而 互 联 网 络 能 够 使 各 种 与 侦 查 有 关 的 信 息 得 到 高 效 的 管 理 和 应 用, 从 而 最 充 分 地 解 放 人 力 物 力, 提 高 效 率, 1 因 而 运 用 网 络 信 息 进 行 侦 查 破 案 已 经 成 为 许 多 国 家 刑 事 侦 查 的 重 要 途 径, 而 其 中 很 大 一 部 分 内 容 是 对 互 连 网 上 的 个 人 数 据 信 息 的 搜 查 与 扣 押 毫 无 疑 问, 互 连 网 上 的 个 人 数 据 信 息 的 收 集 处 理 传 输 和 使 用 都 比 以 往 便 利 得 多, 但 是 其 保 密 性 却 比 传 统 文 件 资 料 大 为 降 低, 要 侵 入 其 个 人 数 据, 获 得 个 人 信 息 也 比 以 往 的 任 何 方 式 容 易 得 多, 这 就 带 来 了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问 题 隐 私 权 与 隐 私 在 英 文 中 是 同 一 词 privacy, 英 美 法 国 家 一 般 认 为 它 是 个 人 私 生 活 不 受 他 人 非 法 干 涉, 不 经 允 许 不 得 非 法 公 开 的 权 利 2 隐 私 权 是 公 民 的 一 项 人 格 权, 这 种 权 利 具 有 对 世 性, 其 他 人 具 有 不 得 侵 犯 他 人 隐 私 权 的 义 务, 知 悉 他 人 隐 私 的 人 则 负 有 保 密 的 义 务 而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由 于 网 络 的 特 殊 性 质, 其 内 容 更 加 广 泛 复 杂, 但 是 当 前 人 们 对 网 络 隐 私 权 关 注 最 多 的 是 新 闻 媒 体 侵 权 商 业 主 体 之 间 的 侵 权 等 美 国 的 一 项 调 查 结 果 出 乎 人 们 的 意 料 政 府 是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最 主 要 的 侵 权 者, 而 为 刑 事 侦 查 的 需 要 而 实 施 的 侵 权 又 占 有 绝 对 多 数 3 当 然 隐 私 权 的 保 密 不 是 绝 对 的, 该 权 利 的 行 使 不 得 违 背 公 共 利 益 原 则,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有 悖 于 公 序 良 俗 的 行 为 的 隐 私 权, 法 律 是 不 会 保 护 的 由 于 刑 事 侦 查 是 国 家 公 权 力 合 法 侵 入 公 民 私 生 活 的 行 为, 它 服 务 于 更 高 的 目 的 公 共 利 益 和 公 共 安 全, 但 是 它 可 以 采 用 一 些 剥 夺 或 限 制 公 民 人 身 权 ( 包 括 隐 私 权 ) 和 财 产 权 的 强 制 措 施, 从 而 将 导 致 被 告 人 的 正 常 的 安 宁 生 活 被 破 坏, 私 生 活 的 信 息 情 况 被 他 人 知 悉 以 至 泄 露 而 互 连 网 上 的 情 况 就 更 严 重, 因 为 侦 查 机 关 事 先 的 估 计 和 掌 握 的 情 况 不 可 能 是 充 分 的, 这 样 就 有 可 能 造 成 对 被 告 人 与 犯 罪 完 全 不 相 干 的 个 人 信 息 的 入 侵 于 是, 如 何 防 止 司 法 人 员 以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之 必 须 为 借 口, 滥 用 司 法 侦 查 权 在 互 连 网 上 行 侵 犯 公 民 隐 私 权 之 实 的 情 况 发 生? 为 了 确 认 某 些 行 为 是 否 属 于 违 法 犯 罪, 需 要 对 大 量 相 关 信 息 通 过 搜 查 或 扣 押 的 手 段 才 能 发 现 有 效 的 真 实 的 关 联 的 证 据, 那 么 这 样 的 行 为 是 否 应 该 界 定 侵 犯 了 互 连 网 上 用 户 的 隐 私 权 呢? 这 些 问 题 在 进 入 信 息 化 社 会 或 半 信 息 化 社 会 中 普 遍 存 在, 对 其 解 决 不 仅 是 个 技 术 问 题 法 律 问 题, 更 主 要 的 是 政 府 在 对 公 权 利 ( 国 家 安 全 ) 和 私 权 利 ( 隐 私 权 ) 二 者 之 间 的 价 值 取 舍 问 题, 是 涉 及 刑 事 政 策 决 策 的 问 题 与 大 量 新 法 律 频 频 出 台 的 美 国 不 同, 加 拿 大 对 这 类 问 题 采 取 了 较 为 灵 活 弹 性 的 做 法, 值 得 考 察 与 借 鉴 一 加 拿 大 互 连 网 与 隐 私 权 保 护 ( 一 ) 加 拿 大 互 联 网 的 发 展 英 美 留 学 生 论 文 专 家 世 界 第 一 流 的 师 资 力 量 10 多 年 的 服 务 经 验

加 拿 大 互 联 网 的 独 立 演 变 从 1990 年 的 CA net 开 始, 它 是 加 拿 大 互 联 网 业 的 支 柱 其 互 联 网 上 的 隐 私 权 问 题 主 要 表 现 在 : 在 互 联 网 上 用 户 将 文 件 加 密 的 情 况 下, 警 察 的 窃 听 搜 查 与 扣 押 权 同 用 户 资 料 隐 秘 性 保 护 的 冲 突 互 联 网 在 本 质 上 与 其 他 高 科 技 并 无 二 致, 但 是 在 量 上 互 联 网 与 刑 法 联 系 的 广 度 与 深 度 却 比 以 往 的 任 何 科 技 与 刑 事 法 的 关 系 大 得 多 与 传 统 媒 体 不 同, 互 联 网 上 对 信 息 发 言 人 的 进 入 口 设 置 障 碍 即 等 于 对 听 众 或 观 众 的 接 收 口 设 置 障 碍 一 个 人 一 旦 进 入 了 虚 拟 空 间, 他 便 可 以 参 加 那 里 发 生 的 对 话, 信 息 接 收 者 同 时 也 是 信 息 提 供 者, 反 之 亦 然 刑 事 法 通 常 并 不 关 注 信 息 接 收 者 而 是 关 注 信 息 提 供 者 由 于 互 联 网 上 发 言 人 剧 增, 刑 事 法 的 调 控 范 围 也 随 之 增 大 与 印 刷 品 电 视 等 传 媒 不 同 的 是, 印 刷 品 电 视 等 属 于 单 线 媒 体, 而 互 联 网 属 于 多 向 媒 体, 网 络 主 体 之 间 的 联 系 是 相 互 作 用 方 向 多 重 或 交 差 的, 包 括 犯 罪 在 内 的 行 为 的 完 成 可 能 同 时 针 对 多 数 人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同 样, 刑 事 侦 查 机 关 在 虚 拟 空 间 对 远 方 广 阔 范 围 内 的 信 息 的 搜 查 和 扣 押 也 必 定 要 比 窃 听 电 话 谈 话 内 容 来 得 更 为 积 极 和 复 杂 另 一 方 面, 只 有 在 互 联 网 上, 人 们 才 有 可 能 发 布 他 所 希 望 发 布 的 任 何 信 息, 无 论 这 些 信 息 的 内 容 在 法 律 上 如 何 为 道 德 观 念 所 不 容, 该 信 息 还 是 可 以 到 达 他 所 想 传 送 的 其 他 人 而 作 为 网 络 隐 私 权 载 体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的 个 人 数 据 信 息, 其 传 送 途 径 有 两 种 : 一 种 是, 如 果 他 不 想 让 其 他 人 知 道, 他 可 以 给 该 信 息 传 送 进 行 高 度 加 密, 使 其 只 能 到 达 特 定 的 人 ; 第 二 种 是, 如 果 他 想 要 将 信 息 公 之 于 众, 他 也 可 以 在 瞬 间 向 网 上 所 有 的 人 发 布 该 信 息 第 一 个 问 题 涉 及 隐 私 权 保 护, 第 二 个 问 题 涉 及 言 论 自 由 保 护, 我 们 这 里 讨 论 的 是 第 一 个 题 ( 二 ) 加 拿 大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加 拿 大 在 早 期 的 普 通 法 中 就 已 根 植 了 这 样 一 个 原 则, 即 每 个 公 民 有 不 受 警 察 非 法 和 任 意 的 搜 查, 其 财 产 不 受 非 法 和 任 意 的 扣 押 并 被 用 作 证 据 的 权 利 对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隐 私 权 保 护 可 以 寻 找 其 宪 法 依 据 1982 年 加 拿 大 宪 法 的 加 拿 大 权 利 与 自 由 宪 章 ( 以 下 简 称 宪 章 ) 第 8 条 规 定, 每 个 人 都 有 不 受 非 法 搜 查 或 扣 押 的 权 利 未 经 授 权 的 搜 查 (war2rantless search) 被 推 定 为 非 法, 如 果 要 推 翻 这 一 推 定, 控 方 必 须 证 明 其 无 授 权 的 搜 查 的 正 当 性 加 拿 大 虽 然 未 采 取 像 美 国 那 样 绝 对 的 毒 树 之 果 的 严 格 的 证 据 标 准, 但 是 依 据 宪 章 第 24 条 第 2 款 的 规 定, 如 果 证 据 是 非 法 获 得, 法 院 断 定 证 据 取 得 的 方 式 曾 经 侵 害 或 者 否 定 了 宪 章 所 保 障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 如 果 法 官 认 为 在 诉 讼 程 序 中 采 纳 此 项 证 据 将 会 有 损 司 法 公 正, 败 坏 司 法 名 誉 的 话, 那 么 通 常 该 证 据 将 被 排 除 而 未 经 授 权 或 越 权 侦 查 得 到 的 证 据 属 于 非 法 获 得 的 证 据 之 列, 如 非 法 搜 查 扣 押 得 到 的 证 据 非 法 窃 听 得 到 的 电 话 录 音 等 加 拿 大 刑 事 法 典 第 184 条 还 明 确 规 定, 除 非 为 了 查 证 实 际 的 预 谋 的 或 威 胁 伤 害 身 体 的 犯 罪 之 诉 讼 目 的, 否 则 窃 听 所 获 私 人 通 讯 的 内 容 不 能 用 作 证 据 如 果 是 故 意 非 法 窃 听 他 人 通 讯, 则 可 以 构 成 加 拿 大 刑 事 法 典 第 184 条 的 故 意 窃 听 罪, 它 是 可 起 诉 罪, 可 处 5 年 以 下 监 禁 4 但 是, 即 使 在 宪 章 通 过 后,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仍 作 出 过 有 违 公 民 隐 私 权 保 护 宗 旨 的 判 决 :1984 年 11 月, 加 拿 大 最 高 法 院 判 决 那 些 取 得 司 法 授 权 可 以 安 装 窃 听 器 的 警 察 有 权 在 不 经 主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进 入 其 住 宅 安 装 窃 听 工 具 该 案 引 起 了 舆 论 的 广 泛 指 责, 认 为 这 是 一 个 极 其 恶 劣 的 判 决, 严 重 侵 犯 了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而 1986 年 的 一 项 统 计 表 明, 加 拿 大 安 装 窃 听 器 的 数 目 是 美 国 的 20 倍 5 不 过, 即 使 是 在 这 种 特 殊 情 况 下 法 官 认 为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认 为, 触 犯 法 律 的 罪 行 将 要 发 生, 可 以 书 面 依 照 加 拿 大 刑 事 法 典 规 定 签 发 令 状, 授 权 治 安 官 使 用 仪 器 特 殊 的 侦 查 手 段 和 程 序 的 时 候, 该 令 状 仍 应 包 括 法 官 认 为 适 当 的 保 证 此 人 或 其 他 任 何 人 的 隐 私 权 尽 可 能 得 到 尊 重 的 条 款 与 条 件 6 因 此, 加 拿 大 对 于 刑 事 侦 查 中 的 隐 私 权 保 护 是 十 分 重 视 的 但 是, 在 对 互 连 网 上 的 信 息 证 据 具 体 行 使 侦 查 和 扣 押 权 限 时, 如 何 把 握 好 尺 度, 仍 然 是 摆 在 加 拿 大 警 察 面 前 的 一 个 现 实 而 又 棘 手 的 问 题, 因 为 这 些 无 形 的 证 据 与 不 相 关 材 料 之 间 的 界 限 很 难 划 分, 尤 其 是 在 未 掌 握 具 体 信 息 需 要 大 量 深 入 的 检 索 才 能 发 现 犯 罪 证 据, 需 要 采 用 窃 听 进 入 私 人 信 息 领 地 的 情 况 下 更 是 如 此 法 律 的 规 定 再 明 确, 也 只 是 笼 统 原 则 性 的 规 定, 更 何 况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虽 然 重 要, 但 却 不 可 能 是 绝 对 的, 因 而

加 拿 大 对 网 络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最 终 落 脚 在 如 何 界 定 互 连 网 上 的 合 理 的 隐 私 权 的 标 准 上 ( 三 ) 加 拿 大 互 联 网 上 合 理 的 隐 私 权 的 标 准 自 从 宪 章 诞 生 后, 加 拿 大 法 院 对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不 断 地 进 行 定 义 和 再 定 义 法 院 一 直 面 临 的 难 题 之 一 是, 宪 章 第 8 条 规 定 的 公 民 不 受 非 法 搜 查 和 扣 押 的 权 利 到 底 有 多 大, 而 互 联 网 提 出 了 一 个 古 老 的 但 却 更 为 棘 手 的 问 题 : 究 竟 什 么 是 搜 查? 对 执 法 机 关 而 言, 存 在 着 两 类 电 子 文 档 : 一 类 是, 虽 然 与 调 查 犯 罪 有 关, 但 是 占 有 这 些 资 料 本 身 并 不 违 法, 被 称 作 数 字 证 据 (digital evidence) ; 另 一 类 是, 除 非 法 律 特 别 授 权, 否 则 不 能 被 视 为 合 法 占 有 的 任 何 计 算 机 文 档, 如 淫 秽 资 料 仇 恨 文 学, 可 被 视 为 数 字 违 禁 品 (digital contra2band) 在 加 拿 大, 刑 事 侦 查 机 关 对 这 两 类 文 档 的 搜 查 可 能 出 现 三 种 情 况 : (1) 如 果 文 档 不 存 在 隐 私 权 问 题, 就 不 构 成 搜 查 ; (2) 如 果 文 档 存 在 隐 私 权 问 题, 即 具 有 搜 查 的 性 质 ; (3) 如 果 文 档 存 在 隐 私 权 问 题, 还 可 构 成 对 私 人 谈 话 的 窃 听 加 拿 大 未 来 刑 事 诉 讼 的 一 个 主 要 问 题 是 决 定 互 联 网 上 的 隐 私 权 何 时 何 地 存 在 网 业 新 闻 组 电 子 邮 件 都 具 有 公 开 性, 因 此 很 难 说 这 其 中 是 否 存 在 或 存 在 多 大 程 度 的 隐 私 权, 虽 然 有 时 进 入 这 些 地 址 需 要 口 令 比 如 在 一 个 紧 密 的 聊 天 室, 可 能 有 几 百 上 千 的 人 在 参 与 一 个 共 同 感 兴 趣 的 话 题 的 开 诚 布 公 的 讨 论, 表 面 看 来 似 乎 是 公 开 的, 但 是 这 种 讨 论 实 际 上 是 一 般 的 私 人 集 会 性 质, 众 多 的 聊 天 者 并 不 希 望 有 政 府 机 关 在 虎 视 眈 眈 地 进 行 所 谓 的 监 控 还 有 一 种 情 况 是, 信 息 不 再 是 互 联 网 上 公 开 的 信 息, 而 是 掌 握 在 第 三 人 的 手 中, 如 网 上 提 供 服 务 者 ( ISP), 其 中 大 多 是 提 供 在 线 信 息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和 BBS 网 络 新 闻 等 的 营 运 者 这 时 区 分 信 息 是 公 共 性 质 还 是 私 人 性 质 显 得 尤 为 困 难, 却 又 更 加 重 要, 因 为 如 果 属 于 公 共 性 质, 就 不 需 要 搜 查 证, 而 如 果 是 私 人 性 质, 例 如 私 人 邮 件 ( 类 似 于 银 行 记 录 ), 就 需 要 搜 查 证 如 果 信 息 兼 具 公 共 和 私 人 性 质, 这 时 牵 涉 到 的 问 题 就 比 较 麻 烦, 其 价 值 判 断 与 取 舍 也 非 常 明 显 对 此 法 官 们 的 意 见 也 不 一 致,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绝 大 部 分 对 互 联 网 的 监 控 搜 查 和 扣 押 应 当 事 先 取 得 司 法 授 权, 认 为 如 果 将 这 种 因 随 意 发 送 信 息 所 带 来 的 危 险 与 国 家 随 便 侵 入 私 人 谈 话 并 作 永 久 记 录 的 危 险 相 提 并 论 并 等 而 视 之, 是 根 本 错 误 的 7 另 一 种 意 见 认 为, 不 应 该 要 求 对 所 有 的 电 子 信 息 的 搜 查 与 扣 押 出 示 搜 查 证, 网 上 隐 私 权 的 合 理 限 度 应 当 取 决 于 该 记 录 中 谈 话 细 节 的 私 人 性 的 程 度 以 及 该 记 录 作 者 为 保 护 其 内 容 所 采 取 的 保 密 措 施 的 程 度, 而 这 些 问 题 必 须 取 决 于 各 个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而 定, 无 授 权 的 对 电 子 记 录 实 行 的 监 控 并 不 必 然 构 成 对 宪 章 第 8 条 的 违 反 这 方 面 的 著 名 判 例 是 R. 诉 默 瑞 恩 8 一 名 便 衣 警 察 付 费 上 了 BBS 查 获 了 一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案 件 审 理 中, 法 官 拒 绝 了 被 告 人 提 出 的 便 衣 警 察 的 行 为 因 侵 犯 他 的 隐 私 权 而 违 宪 的 辩 护 理 由, 指 出 BBS 具 有 公 共 场 所 的 性 质, 因 此 不 存 在 隐 私 性, 便 衣 警 察 的 这 一 行 为 并 不 违 宪, 不 需 要 事 先 的 司 法 授 权 但 同 时 法 官 也 认 为, 如 果 警 察 进 入 的 是 个 人 的 电 子 邮 件 则 是 另 一 回 事, 必 须 事 先 取 得 司 法 授 权 才 可 以 进 行 搜 查 和 扣 押 目 前 加 拿 大 正 在 为 更 好 地 保 障 互 连 网 上 的 隐 私 权 作 立 法 上 的 努 力, 着 手 修 改 现 行 的 联 邦 隐 私 权 立 法, 以 C 54 号 法 案 取 代 之 该 法 案 将 通 过 规 定 提 供 电 子 交 易 手 段 或 电 子 记 录 或 传 输 信 息 的 使 用 方 式, 来 保 障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收 集 使 用 和 公 开 个 人 信 息 的 隐 秘 性 如 果 该 法 被 通 过, 它 将 是 自 1983 年 联 邦 政 府 处 理 个 人 信 息 的 隐 私 权 法 案 以 来 保 护 公 民 学 习 的 最 重 大 的 进 步 二 加 密 给 刑 事 侦 查 造 成 的 障 碍 互 连 网 上 对 隐 私 权 最 好 的 自 我 保 护 自 我 救 济 方 式 就 是 给 个 人 数 据 信 息 加 密 (enci2pher) 灵 活 的 加 密 技 术 给 隐 私 权 提 供 了 有 力 的 保 障, 对 互 联 网 未 来 的 发 展 也 至 关 重 要 可 是, 刑 事 搜 查 手 段, 如 扣 押 窃 听 依 靠 的 恰 恰 是 对 这 些 智 能 信 息 的 获 取, 要 取 得 有 效 的 犯 罪 证 据 首 先 必 须 拥 有 一 定 量 的 资 料 信 息 来 检 索 犯 罪 证 据 在 诈 欺 洗 钱 犯 罪 所 得 的 转 移 与 占 有 逃 税 贩 毒 军 火 交 易 以 及 形 形 色 色 的 经 济 犯 罪 中, 大 量 的 证 据 是 通 过 电 子 信 息 储 存 传 送 的 如 果 这 些 信 息 处 于 层 层 加 密 状 态, 那 么 警 察 要 么 是 在 作 无 效 劳 动, 要 么 必 须 花 大 代 价 解 密 (decipher), 即 破 译 这 些 密 码 严 格 加 密 的 电 子 邮 件 声 像 资 料 如 果 不 能 被 解 密, 那 么 窃 听 或 搜 查 都 将 毫 无 意 义 虽 然, 从 理 论 上 讲, 若 有 足 够 先 进 的 技 术 与 功 能, 所 有 加 密 文 件 都 可 以 被 解

密, 但 是 事 实 上 解 密 是 一 个 寻 找 的 过 程, 真 正 有 价 值 的 犯 罪 证 据 常 常 隐 藏 在 浩 瀚 的 电 子 资 料 群 中, 资 金 时 间 都 不 允 许 对 大 量 的 案 件 资 料 一 起 起 地 去 解 密 然 而, 从 另 一 个 角 度 讲, 如 果 解 密 的 难 度 不 大, 那 么 非 政 府 主 体 也 会 窃 听 互 联 网 上 的 各 种 信 息, 对 成 千 上 万 的 用 户 来 讲, 隐 私 权 又 得 不 到 应 有 的 保 障 了 加 拿 大 未 来 互 联 网 上 加 密 问 题 将 如 何 发 展 方 向 仍 然 不 明 晰 但 是 明 晰 的 是, 这 项 技 术 目 前 已 被 广 泛 采 用, 它 大 大 提 高 了 对 互 联 网 上 用 户 的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同 时 也 已 经 给 刑 事 侦 查 和 起 诉 带 来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巨 大 障 碍 法 律 应 当 力 求 能 适 应 科 技 的 发 展, 以 获 得 在 保 护 个 人 隐 私 权 与 促 进 公 共 福 利 两 方 面 的 平 衡 虽 然 科 技 的 迅 猛 发 展 使 得 政 府 组 织 很 难 以 立 法 对 社 会 变 化 做 出 及 时 的 反 应, 但 是, 人 们 有 一 点 已 经 取 得 共 识, 即 要 么 是 政 府, 要 么 是 产 业 必 须 有 所 作 为, 才 能 真 正 保 护 应 有 的 状 态, 从 而 至 少 能 够 明 确 你 的 就 是 你 的, 我 的 就 是 我 的 (What s mine stays mine and what s y ours stays y ours. ) 目 前 加 拿 大 政 府 对 网 上 个 人 数 据 信 息 加 密 的 态 度 是, 首 先, 促 进 司 法 机 关 提 高 破 译 加 密 文 件 的 能 力 ; 其 次, 限 制 加 密 技 术 过 于 广 泛 的 流 传 使 用 提 高 解 密 能 力 的 主 要 方 法 是 采 用 剪 刀 芯 片 (Clipper Chip), 被 授 权 人 为 了 用 户 的 利 益 或 者 为 了 执 法 人 员 在 适 当 授 权 下 的 行 动 之 必 须, 可 以 恢 复 找 回 用 户 密 码 的 钥 匙, 其 目 的 既 是 为 了 保 障 电 子 信 息 的 隐 秘 性, 又 是 为 了 促 进 公 共 安 全 这 一 方 法 的 可 行 与 否 尚 待 实 践 检 验, 目 前 对 电 子 商 务 直 接 负 责 的 加 拿 大 工 业 部 正 计 划 对 此 作 一 项 民 意 测 验 此 外, 随 着 政 府 对 电 子 商 务 的 引 进, 加 拿 大 政 府 公 共 钥 匙 基 础 建 设 项 目 (PKI) 将 投 入 建 设 ; 再 次, 加 拿 大 法 院 在 审 理 这 类 案 件 中 广 泛 采 用 专 家 证 据 电 子 证 据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是 加 拿 大 刑 事 法 院 法 官 所 面 临 的 一 个 头 疼 的 问 题, 加 拿 大 证 据 法 尚 未 打 算 认 定 电 子 材 料 与 书 面 文 件 材 料 具 有 同 样 的 证 明 力 这 种 不 信 任 并 非 没 有 道 理, 因 为 电 子 材 料 的 内 容 太 容 易 被 篡 改, 在 发 送 者 采 用 加 密 通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匿 名 或 别 名 传 送 的 情 况 下 更 是 如 此 三 加 拿 大 合 理 而 必 须 的 侦 查 需 要 的 标 准 刑 事 侦 查 手 段 是 否 构 成 对 加 拿 大 权 利 与 自 由 宪 章 第 8 条 的 违 反 取 决 于 搜 查 行 为 的 侵 入 程 度 例 如, 互 联 网 上 的 完 美 搜 查 (per fect search) 应 该 是 : 自 动 化 的 大 规 模 的 搜 查, 能 快 速 浏 览 成 千 上 万 条 信 息, 但 只 向 当 局 提 供 包 含 违 禁 内 容 的 文 档 所 在 之 处 这 种 搜 查 被 认 为 是 侵 犯 性 最 小, 效 果 最 好 的 网 上 搜 查, 美 国 称 此 种 搜 查 为 犬 嗅 (canine sniff), 它 不 构 成 刑 法 意 义 上 的 搜 查, 但 是 这 并 不 一 定 代 表 它 不 违 宪, 因 为 这 种 搜 查 的 广 泛 性 可 能 揭 示 非 常 隐 秘 的 私 人 谈 话, 因 此 很 难 说 它 不 构 成 对 公 民 隐 私 的 侵 犯, 只 能 说 它 是 属 于 侵 犯 性 最 小 的 搜 查 方 法 由 于 加 拿 大 对 于 有 可 能 侵 犯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刑 事 侦 查 手 段 的 采 取 必 须 首 先 获 得 司 法 授 权, 因 此 警 察 必 须 事 先 确 定 申 请 司 法 授 权 的 事 由 但 是 事 实 上, 即 使 存 在 隐 私 权, 即 使 事 先 取 得 司 法 授 权, 对 信 息 的 获 取 是 属 于 搜 查 还 是 窃 听 还 是 很 难 区 分, 因 此 也 很 难 确 定 恰 当 的 授 权 类 型 此 时 信 息 是 处 在 运 动 还 是 静 止 的 状 态 就 成 了 关 键 问 题, 因 为 如 果 处 在 运 动 中, 就 构 成 窃 听 ; 如 果 是 在 静 止 的 状 态 下, 就 属 于 搜 查 ( 如 对 包 含 电 子 邮 件 的 硬 盘 的 扣 押 就 是 搜 查 ) 当 然 实 际 情 形 远 非 如 此 简 单, 互 联 网 上 信 息 的 无 形 化 使 人 很 难 区 分 它 是 运 动 的 还 是 静 止 的 加 拿 大 对 什 么 是 互 连 网 上 合 理 而 必 须 的 侦 查 需 要 的 标 准 无 制 定 法 上 的 定 义, 主 要 依 靠 由 法 官 通 过 判 例 来 解 释 这 个 标 准 一 时 确 实 难 以 整 齐 划 一, 加 拿 大 的 一 些 判 例 也 反 映 了 法 官 们 的 不 同 意 见 1983 年 R. 诉 科 米 索 9 和 1990 年 R. 诉 汤 普 森 10 两 个 案 件 中 的 法 官 都 未 能 对 是 否 必 须 坚 持 最 后 手 段 原 则 取 得 一 致 意 见 而 在 1990 年 R. 诉 拉 强 斯 11 一 案 中, 法 官 认 为 这 种 特 殊 的 刑 事 侦 查 手 段 应 当 采 用 是 否 属 于 惟 一 可 采 用 的 侦 查 方 法 的 检 验 标 准 加 拿 大 目 前 在 刑 事 侦 查 与 隐 私 权 保 护 方 面 的 最 新 判 例 是 2000 年 R. 诉 阿 卢 犹 贩 毒 案 12 该 案 被 告 人 因 贩 卖 可 卡 因 而 被 提 起 多 项 指 控, 而 指 控 的 证 据 大 部 分 来 自 电 子 监 听 警 方 事 先 提 交 了 宣 誓 书, 法 官 根 据 加 拿 大 刑 事 法 典 第 186 (1) (b) 条 的 规 定, 提 交 给 法 官 的 申 请 如 果 使 其 确 信, 其 他 调 查 方 法 已 经 试 验 过 且 已 失 败, 或 者 其 他 调 查 方 法 不 可 能 成 功 或 情 况 紧 急, 使 得 其 他 调 查 方 法 进 行 罪 行 调 查 不 实 际, 那 么 可 以 给 予 授 权, 13 给 予 了 特 殊 授 权 R. 诉 阿 卢 犹 贩 毒 案 的 法 官 对 合 理 而 必 须 的 侦 查 需 要 的 标 准 作 了 进 一 步 明 确

的 解 释, 认 为 要 达 到 该 标 准 必 须 满 足 两 个 条 件 : 一 是 无 其 他 替 代 的 刑 事 侦 查 措 施, 即 只 能 作 为 最 后 的 侦 查 手 段 来 使 用 ; 二 是 只 能 用 于 对 最 严 重 的 刑 事 犯 罪 的 侦 查 同 时, 该 案 法 官 在 该 案 件 的 推 理 (reas oning) 部 分 阐 明, 法 官 在 决 定 是 否 给 警 察 特 殊 的 授 权 时, 应 当 将 加 拿 大 刑 事 法 典 的 规 定 以 及 该 规 定 意 图 保 护 的 价 值 宪 章 的 规 定 与 案 件 的 实 际 紧 急 情 况 联 系 起 来 综 合 判 断 法 官 所 要 充 当 的, 是 用 来 保 护 公 民 权 利 的 法 律 的 守 护 神 (watchman), 而 不 应 当 仅 仅 是 橡 皮 图 章 (rubber stamp) 他 必 须 审 查, 警 察 是 否 提 出 了 合 理 的 有 根 据 的 而 不 是 仅 凭 着 他 个 人 的 主 观 怀 疑 作 出 的 申 请 14 四 对 我 国 刑 事 政 策 制 定 的 启 示 加 拿 大 在 刑 事 侦 查 与 互 连 网 隐 私 权 保 护 方 面 遇 到 的 问 题, 我 国 也 在 所 难 免 加 拿 大 对 此 所 作 的 一 些 尝 试 和 艰 难 的 探 索, 给 我 们 以 启 示 特 别 是 刑 事 政 策 制 定 方 面 的 启 示 因 为 在 对 互 连 网 上 的 刑 事 侦 查 尚 未 寻 找 到 既 能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又 能 顾 及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平 衡 点 之 前, 起 指 导 统 领 作 用 的, 只 能 是 刑 事 政 策 与 加 拿 大 不 同 的 是, 我 国 对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的 程 度 尚 不 及 加 拿 大 广 泛 而 明 晰, 虽 然 我 国 很 多 法 律 对 隐 私 权 问 题 有 所 涉 及, 但 实 事 求 是 讲, 隐 私 权 在 我 国 各 种 法 律 规 定 上 皆 无 直 接 的 反 映, 我 国 亦 无 专 门 保 护 隐 私 权 的 法 规, 民 法 通 则 中 也 只 是 将 它 作 为 名 誉 权 的 一 部 分, 而 不 是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的 专 门 的 人 格 权 进 行 保 护 15 明 确 提 及 隐 私 权 的 是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若 干 问 题 的 意 见 第 160 条 的 规 定, 以 书 面 口 头 等 形 式 宣 扬 他 人 的 隐 私 的 行 为 作 为 侵 犯 公 民 名 誉 权 的 行 为 来 处 理 16 刑 事 诉 讼 中 与 隐 私 权 保 护 相 关 的 规 定, 没 有 限 制 侦 查 人 员 的 权 限 以 保 护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内 容, 虽 然 我 国 1996 年 刑 事 诉 讼 法 扩 大 了 对 公 民 隐 私 的 保 护 范 围 17 可 以 说,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在 刑 事 侦 查 阶 段 对 涉 及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问 题 的 规 定 是 付 之 阙 如, 对 互 连 网 上 个 人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当 然 也 不 可 能 涉 及, 我 们 只 能 依 据 一 些 对 刑 事 侦 查 人 员 的 权 限 的 规 定 来 作 判 定 侦 查 是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在 办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依 照 法 律 进 行 的 专 门 调 查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强 制 性 措 施, 包 括 搜 查 扣 押 等 侦 查 措 施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109 条 规 定 了 什 么 时 候 可 以 搜 查, 为 了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查 获 犯 罪 人,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及 可 能 隐 藏 罪 犯 或 者 犯 罪 证 据 的 人 的 身 体 物 品 住 处 和 其 他 有 关 的 地 方 进 行 搜 查 互 连 网 当 然 未 被 特 别 指 出, 理 解 应 当 是 包 括 在 其 他 有 关 的 地 方 的 范 围 内 第 114 条 规 定, 在 勘 验 搜 查 中 发 现 的 可 用 以 证 明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或 者 无 罪 的 各 种 物 品 和 文 件, 应 当 扣 押 ; 与 案 件 无 关 的 物 品 文 件, 不 得 扣 押 第 116 条 规 定, 侦 查 人 员 认 为 需 要 扣 押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邮 件 电 报 的 时 候, 经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批 准, 即 可 通 知 邮 电 机 关 将 有 关 的 邮 件 电 报 检 交 扣 押 不 需 要 继 续 扣 押 的 时 候, 应 立 即 通 知 邮 电 机 关 这 里 对 不 得 扣 押 范 围 的 特 别 规 定 体 现 了 法 律 对 公 民 财 产 权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精 神 搜 查 与 扣 押 可 以 限 制 或 者 剥 夺 个 人 人 身 自 由 财 产 隐 私 权 等 权 益, 这 种 权 利 的 限 制 与 剥 夺 不 可 能 是 无 边 界 的, 它 必 须 为 收 集 犯 罪 证 据 查 获 犯 罪 人 之 目 的 的 需 要, 在 实 施 条 件 上 也 还 有 其 他 相 关 的 限 制 措 施, 如 搜 查 证 的 使 用 有 见 证 人 到 场 等 但 是 这 些 限 制 对 于 网 络 个 人 信 息 数 据 的 搜 查 与 扣 押 没 有 什 么 实 质 意 义, 因 为 : (1) 紧 急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不 用 搜 查 证, 见 证 人 到 场 也 不 能 指 定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搜 查 扣 押 的 范 围, 以 有 效 保 护 个 人 文 件 的 内 容 的 隐 私 性 ; (2) 互 联 网 上 的 主 体 是 相 互 作 用 方 向 多 重 或 交 叉 无 形 的, 包 括 犯 罪 在 内 的 行 为 的 完 成 可 能 同 时 针 对 多 人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外 在 的 有 形 物 质 社 会 手 段 的 限 制 对 内 在 的 虚 拟 空 间 的 实 质 上 的 多 方 向 多 元 主 体 之 间 的 信 息 交 流 起 不 了 什 么 作 用, 例 如 互 连 网 上 的 邮 件 与 传 统 邮 件 虽 然 性 质 相 同, 但 是 有 形 的 邮 件, 看 得 见, 摸 得 着, 可 以 占 有 和 控 制, 而 电 子 邮 件 的 可 无 限 复 制 无 限 传 送 性 使 传 统 扣 押 手 段 失 去 了 应 有 的 意 义 ; (3) 加 密 所 带 来 的 隐 私 权 保 护 给 刑 事 搜 查 与 扣 押 带 来 的 障 碍 在 我 国 同 样 会 出 现 此 外,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第 61 条 虽 然 规 定 了 非 法 搜 集 的 证 据 的 无 效 性, 但 是 这 里 的 查 证 属 实 的 过 程 是 非 常 艰 难 的, 因 为 我 国 公 民 个 人 的 隐 私 权 在 国 家 刑 事 侦 查 权 面 前, 显 得 微 不 足 道, 难 以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护 为 了 查 明 犯 罪 事 实, 揭 露 和 打 击 犯 罪,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以 一 定 方 式 调 查 了 解 和 介 入 乃 至 侵 入 犯 罪 嫌 疑 人 和 被 告 人 的 私 人 物 质 和 精 神 的 空 间 和 领 地, 了 解 和 掌 握 了 他 的 隐 私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但 是, 这 并 不 是 说 司 法 侦 查 人 员 可 以 打 着 打 击 犯 罪 的 旗 号 到 处 出 击, 尤 其 是 网 上 的 资 料 的 丰 富 性 和 多 层 关 联 性, 一 旦 某 些 个 人 网 络 信 息 防 线 被 突 破, 可 能 因 此 获 得 大 量 与 犯 罪 无 关 的 个 人 信 息, 侵 犯 个 人 隐 私 权, 被 侦 查 人 可 能 在 没 有 触 犯 法 律 的 情 况 下 被 窃 听 或 者 被 浏 览 其 网 络 个 人 数 据 等 信 息 现 实 中 以 侦 查 犯 罪, 服 从 公 共 利 益 为 借 口, 任 意 践 踏 侵 犯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事 例 不 胜 枚 举 因 为 在 许 多 人 的 潜 意 识 里, 公 安 老 大 刑 老 大 的 思 想 仍 然 占 统 治 地 位, 为 侦 查 犯 罪 这 一 目 的 是 多 么 的 神 圣, 隐 私 权 在 它 的 面 前 算 得 了 什 么! 既 然 已 经 被 确 定 为 犯 罪 嫌 疑 人, 难 道 还 有 什 么 隐 私 权 可 言 吗? 必 须 在 我 国 的 刑 事 政 策 中 确 立 这 样 的 观 念 : 保 护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隐 私 权, 如 同 保 护 他 的 生 命 权 名 誉 权 一 样, 都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基 本 人 权 的 内 容, 这 也 是 我 国 为 实 现 依 法 治 国 建 立 文 明 进 步 的 刑 事 司 法 制 度 的 必 然 要 求 虽 然 我 国 当 前 可 能 还 没 有 对 刑 事 侦 查 与 互 连 网 上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关 系 的 充 分 认 识, 虽 然 我 国 的 刑 事 侦 查 由 于 种 种 原 因, 还 常 常 为 刑 讯 逼 供 超 期 羁 押 这 样 严 重 侵 犯 人 权 的 问 题 得 不 到 解 决 而 头 疼, 但 是 这 并 不 能 成 为 回 避 漠 视 犯 罪 嫌 疑 人 被 告 人 的 隐 私 权 的 借 口 司 法 文 明 化 的 进 程 是 逐 步 的, 而 观 念 的 更 新 是 必 须 先 行 的, 唯 其 如 此, 我 国 的 刑 事 侦 查 才 能 符 合 真 正 意 义 上 的 文 明 司 法 当 前 互 连 网 上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同 刑 事 侦 查 的 需 要 的 矛 盾 亟 待 解 决, 但 是 只 有 首 先 改 变 观 念, 制 定 科 学 的 刑 事 政 策, 文 明 进 步 的 刑 事 法 律 ( 在 此 主 要 是 刑 事 诉 讼 法 ) 才 能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与 刑 事 政 策 保 持 协 调 统 一, 公 民 隐 私 权 包 括 互 连 网 上 公 民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才 有 可 能, 刑 事 侦 查 的 规 范 化 法 制 化 才 有 可 能 联 合 国 1948 年 通 过 的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和 1966 年 通 过 的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公 约 均 有 对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条 款 18 1995 年, 欧 盟 开 始 起 草 第 一 部 具 有 重 大 意 义 的 电 子 信 息 隐 私 权 保 护 法,1998 年 10 月 1 日 付 诸 实 施 该 法 要 求 电 子 信 息 的 第 三 人 也 应 当 为 隐 私 权 提 供 相 应 的 保 护 措 施, 如 果 第 三 人 来 自 无 隐 私 权 保 护 立 法 的 国 家, 那 么 他 就 必 须 接 受 欧 盟 的 审 查 虽 然 许 多 国 家 都 有 保 护 隐 私 权 的 法 律 规 定, 而 且 可 以 说, 设 立 这 些 规 定 的 一 个 主 要 出 发 点 是 为 了 约 束 司 法 行 政 等 国 家 机 关 的 侵 害, 但 是 隐 私 权 的 权 利 行 使 应 以 不 危 害 公 共 利 益 为 限, 公 民 既 有 网 上 信 息 的 保 密 权, 也 有 接 受 合 法 检 查, 特 别 是 对 犯 罪 侦 查 的 义 务 是 各 国 公 认 的 标 准 刑 事 侦 查 与 隐 私 权 保 护 的 冲 突 问 题, 实 际 上 反 映 了 刑 事 法 律 的 有 限 性 与 局 限 性 我 们 认 为, 结 合 加 拿 大 的 经 验, 我 国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措 施, 来 辅 助 与 完 善 我 国 刑 事 法 律 本 身 的 不 足 以 及 它 对 互 连 网 这 一 高 科 技 的 产 物 所 带 来 的 隐 私 权 保 护 的 法 律 问 题 的 无 能 为 力 : (1) 制 定 专 门 的 隐 私 权 法 个 人 数 据 保 护 法, 使 得 刑 事 侦 查 中 对 隐 私 权 的 保 护 有 法 可 依 ;(2) 对 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阙 如 由 刑 事 诉 讼 中 的 其 他 制 度 作 保 障 或 补 正 不 论 是 否 与 互 连 网 相 关 的 信 息 的 侦 查, 我 国 在 搜 查 扣 押 前 应 该 采 用 加 拿 大 所 实 行 的 由 法 官 发 布 许 可 令 的 令 状 制 度, 即 由 于 搜 查 扣 押 和 窃 听 涉 及 对 公 民 个 人 自 由 财 产 和 隐 私 权 的 限 制 或 剥 夺, 因 此 需 要 法 官 的 特 别 授 权, 紧 急 情 况 下 可 以 不 经 授 权, 但 是 事 后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补 正 授 权 手 续, 而 且, 在 搜 查 扣 押 后 也 应 当 有 对 侦 查 活 动 的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 19 (3) 对 于 互 连 网 上 的 用 户 加 密 与 刑 事 侦 查 冲 突 问 题 的 解 决, 可 借 鉴 加 拿 大 法 院 所 采 用 的 专 家 证 据 途 径 和 剪 刀 芯 片 20 的 途 径 前 者 可 以 解 决 法 官 知 识 欠 缺 的 问 题, 后 者 可 以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既 保 障 电 子 信 息 的 隐 秘 性, 又 促 进 公 共 安 全 ; (4) 窃 听 全 面 搜 索 等 方 法 必 须 是 在 无 其 他 替 代 的 刑 事 侦 查 措 施 的 情 况 下 采 用, 而 且 只 能 用 于 对 付 最 严 重 的 网 上 刑 事 犯 罪 的 侦 查, 否 则 不 可 视 为 合 理 而 必 须 的 侦 查 需 要 的 标 准 ; (5) 发 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的 判 例 作 用, 对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如 有 突 破 性 能 够 体 现 新 的 精 神 的 案 件, 应 当 给 予 及 时 的 通 报 与 交 流 探 讨, 以 利 其 未 来 的 充 分 健 康 的 发 展 结 语 计 算 机 的 出 现 与 互 连 网 的 广 泛 使 用 为 刑 事 侦 查 工 作 提 供 了 良 好 的 契 机, 它 彻 底 改 变 了 传 统 的 侦 查 方 式, 不 仅 打 破 了 时 空 的 限 制, 不 用 跋 山 涉 水 遍 地 撒 网 地 搜 集 信 息, 而 且 网 上 的 信 息 来 源 广 泛 准 确, 传 递 速 度 快 捷, 并 且 可 以 获 得 多 角 度 的 与 案 件 有 关 的 资 料, 21 但 是 这 种 无 限 制 的 搜 查 与 扣 押 手 段 的 采 取 最 终

必 将 侵 犯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在 查 获 犯 罪 人, 为 社 会 安 宁 作 出 努 力 和 卓 见 成 效 之 时, 也 会 使 大 量 网 民 的 信 息 安 全 遭 受 侵 犯, 从 而 造 成 另 一 种 恐 慌 刑 事 侦 查 是 对 隐 私 高 侵 犯 性 的 活 动, 如 果 国 家 为 了 调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有 随 时 进 入 私 人 领 地 的 自 由, 使 公 民 时 时 处 于 国 家 的 监 控 之 下, 那 么 它 无 异 于 从 实 质 上 取 消 了 公 民 的 隐 私 权 因 此, 加 拿 大 的 立 法 和 判 例 对 刑 事 侦 查 权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和 做 法 还 是 很 有 必 要 的 和 可 行 的 诚 然, 互 联 网 决 定 了 其 合 法 化 进 程 的 促 进 必 须 首 先 依 靠 自 律, 但 是 自 律 是 规 范 互 连 网 的 必 要 而 非 充 分 的 条 件, 仅 仅 依 靠 自 律 是 不 可 能 达 到 理 想 的 效 果 的 为 了 解 决 不 同 的 权 益 冲 突, 刑 事 立 法 必 须 在 国 家 公 权 与 公 民 个 人 私 权 之 间 作 一 权 衡 和 抉 择, 在 这 种 抉 择 不 易 简 单 给 予 非 此 即 彼 的 回 答 时, 应 当 在 二 者 之 间 作 出 平 衡 互 连 网 上 的 犯 罪 固 然 复 杂 难 缠, 加 强 对 网 上 的 刑 事 侦 查 力 度 固 然 很 有 必 要, 但 是 公 民 个 人 的 隐 私 权 也 不 是 可 有 可 无 的 东 西, 特 别 是, 随 着 计 算 机 的 普 及 和 互 连 网 的 发 展, 许 多 重 要 的 商 业 信 息 技 术 信 息 都 是 通 过 网 上 传 递, 一 旦 泄 露, 损 失 不 可 估 量 同 时, 法 律 应 当 重 新 界 定 刑 事 法 上 人 与 财 产 的 概 念, 提 炼 互 联 网 参 与 者 的 核 心 价 值 观 虚 拟 空 间 不 是 一 个 孤 立 的 空 间, 而 是 一 个 与 以 往 不 同 的 空 间, 它 需 要 采 用 多 种 法 律 手 段 来 调 整 互 连 网 上 出 现 的 种 种 问 题 加 拿 大 没 有 像 美 国 那 样, 为 了 规 范 互 联 网 上 的 隐 私 权 问 题 制 定 出 一 大 堆 新 法 规, 而 主 要 采 用 弹 性 手 段, 灵 活 适 用 加 拿 大 现 行 的 刑 事 法 规 范, 更 多 地 依 靠 法 院 判 例 而 不 是 依 靠 新 的 立 法 来 界 定 互 联 网 与 刑 事 法 律 的 关 系, 这 一 行 动 思 路 是 否 可 行, 值 得 我 们 思 考 英 美 留 学 生 论 文 专 家 世 界 第 一 流 的 师 资 力 量 10 多 年 的 服 务 经 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