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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何 謂 議 論 文 議 論 文 寫 作 就 是 要 在 某 一 議 題 說 服 別 人 一 般 來 說, 議 論 文 可 區 分 為 勸 說 與 議 論 兩 個 層 次 勸 說 的 訴 求 對 象 是 某 一 特 定 讀 者 群, 作 者 掌 握 讀 者 的 心 理, 意 欲 將 之 導 向 作 者 的 主 張, 目 的 在 贏 得 認 同 在 策 略 上, 作 者 有 必 要 將 情 感 巧 妙 地 融 入 說 理 的 文 字 當 中, 作 者 必 須 考 量 到 讀 者 的 情 感, 引 導 他 們 從 內 心 激 起 作 者 意 欲 喚 起 的 情 緒, 以 贏 得 讀 者 的 心, 進 而 喚 起 其 起 而 行 動 的 意 向 議 論 則 有 條 理 地 為 自 己 提 出 的 某 一 意 見 或 議 題 辯 護, 嘗 試 改 變 讀 者 對 某 事 的 觀 點, 它 需 要 運 用 邏 輯 語 言, 來 達 到 普 遍 性 或 公 眾 性, 而 不 只 是 對 特 定 讀 者 群 提 出 訴 求 因 之, 議 論 文 是 訴 諸 理 性 辯 論 的 以 上 是 從 勸 說 與 議 論 運 用 手 法 及 功 能 去 區 分 的, 更 嚴 格 地 說, 議 論 文 中, 經 由 訴 諸 理 性 辯 論 而 得 出 的 結 論, 應 該 要 較 勸 說 更 能 揭 示 客 觀 的 事 實 或 真 理 對 勸 說 文 作 者 而 言, 最 有 利 的 論 證 方 式 是 闡 明 我 們 ( 作 者 與 讀 者 ) 是 站 在 共 同 的 立 足 點 上, 或 者 是 共 向 利 益 的 雙 方, 我 們 只 需 共 同 協 商, 就 可 化 解 我 倆 之 間 的 微 小 嫌 隙, 或 許 你 能 夠 認 同 我 的 想 法, 與 我 一 起 行 動 勸 說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要 爭 取 他 人 認 同 勸 說 的 人 要 嘗 試 消 弭 與 被 勸 說 著 的 對 立 關 係, 達 到 讓 被 勸 說 者 接 受 勸 說 者 的 說 辭 議 論 源 自 對 某 個 概 念 某 個 議 題 有 爭 議, 人 們 因 而 彼 此 爭 辯 在 議 論 文 中, 作 者 針 對 一 件 事 情 一 個 議 題, 提 出 自 己 的 主 張 尋 求 證 據 發 展 論 點, 並 推 出 結 論 一 篇 議 論 文 之 所 以 能 說 服 讀 者, 是 因 為 作 者 提 出 的 資 料 證 據 具 有 可 信 度, 又 能 支 撐 作 者 的 論 點, 推 論 符 合 邏 輯 原 則, 因 此 其 結 論 為 讀 者 所 接 受 簡 言 之, 在 議 論 文 中 我 們 有 條 理 地 為 自 己 的 意 見 或 某 一 議 題 辯 護 因 此, 議 論 文 寫 作 的 要 點 可 能 在 於 如 何 確 立 論 題, 維 護 自 己 的 立 場, 進 一 步 爭 取 讀 者 的 認 同, 並 且 讓 讀 者 跟 作 者 對 某 個 議 題 抱 持 著 同 樣 態 度 以 下 舉 例 區 辨 勸 說 與 議 論 兩 個 層 次 甲 的 文 章 以 推 動 安 樂 死 合 法 1

化 為 題, 文 章 內 容 為 政 府 應 開 始 考 量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的 問 題 乙 的 文 章 也 以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為 標 題, 內 容 則 是 討 論 安 樂 死 在 自 然 生 命 人 權 醫 療 法 律 等 層 面 上 所 引 起 的 爭 議 甲 的 文 章 的 出 發 點 為 勸 說, 他 的 出 發 點 可 能 從 植 物 人 及 其 家 人 的 生 活 情 況 談 起, 從 情 理 考 量, 使 讀 者 認 同 作 者 的 想 法, 認 為 政 府 的 確 應 該 做 點 事 來 因 應 這 種 情 形, 是 一 種 呼 籲, 此 即 為 輿 論 壓 力 乙 的 目 的 則 在 議 論, 他 提 出 自 己 贊 成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的 理 由 及 論 證, 若 他 的 論 述 合 理, 讀 者 會 覺 得 安 樂 死 應 合 法 化 是 對 的 反 之, 丙 也 可 以 在 另 一 媒 體 發 表 安 樂 死 不 應 合 法 化 的 議 論, 但 不 論 乙 或 丙 是 純 粹 就 一 公 眾 議 題 探 討, 讀 者 也 是 從 其 論 述 合 不 合 理 去 判 斷 乙 或 丙 的 主 張 正 確 與 否 二 議 論 文 的 基 本 要 求 確 立 論 題 首 先, 必 須 確 立 你 的 論 題 在 議 論 文 中, 作 者 一 定 有 自 己 的 立 場, 不 論 是 贊 成 或 反 對 某 件 事 情, 論 題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判 斷 如 果 連 作 者 都 不 能 清 楚 地 表 達 出 自 己 的 論 題, 那 麼 讀 者 也 無 法 將 你 的 論 證 連 結 到 你 的 論 題 之 上 了 議 論 文 的 最 終 目 的 就 是 得 到 讀 者 的 贊 同, 因 此, 選 擇 一 個 有 效 的 論 題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有 三 個 要 點 值 得 注 意 : 一 你 的 論 題 能 否 引 起 讀 者 的 興 趣 每 一 篇 議 論 文 應 該 都 有 設 定 的 讀 者 群, 如 果 是 讀 者 毫 不 關 心 或 者 根 本 不 熟 悉 的 問 題, 自 然 引 不 起 興 趣 二 你 的 論 題 能 否 成 立, 能 否 說 服 讀 者 接 受 你 的 立 論 點 例 如 : 當 地 生 態 環 境 改 變, 我 們 應 使 熊 貓 改 變 飲 食 習 慣, 如 此 則 不 至 於 絕 種 縱 使 你 的 理 由 有 多 充 分, 讀 者 大 概 也 沒 有 意 願 看 下 去, 因 為, 嘗 試 改 變 熊 貓 飲 食 習 慣 近 乎 不 可 能, 違 反 了 熊 貓 的 自 然 天 性, 此 舉 無 異 緣 木 求 魚, 所 以 這 可 說 是 一 個 無 效 的 論 題 但 如 果 你 說 : 我 們 應 減 少 對 當 地 生 態 環 境 的 破 壞, 使 熊 貓 不 至 於 2

絕 種, 這 就 是 一 個 可 以 討 論 的 議 題 三 論 題 要 具 體 明 確 人 人 都 同 意 的 事 情, 沒 有 什 麼 好 爭 論 的, 所 以 最 起 碼 應 具 爭 議 性 例 如 : 人 不 可 殺 人, 這 樣 一 個 論 題 顯 得 過 為 空 泛, 沒 有 什 麼 好 辯 論 的 但 是, 如 果 論 題 是 我 們 應 該 終 止 戰 爭 ( 造 成 人 命 犧 牲 ), 這 就 是 一 個 可 供 辯 論 的 議 題 反 之, 如 果 論 題 是 死 刑 條 款 的 設 置 有 其 必 要 ( 一 般 情 況 下, 戕 害 人 命 不 可 為 ), 也 很 明 確 最 後, 根 據 經 驗, 在 文 章 的 開 始 就 應 該 提 出 論 題, 而 一 個 好 的 論 題 應 該 可 以 用 完 整 的 句 子 表 達 清 楚 如 果 在 幾 句 之 內 還 不 能 明 白 點 出 你 的 論 題, 你 就 應 該 要 考 慮 做 些 修 正 尋 找 次 要 論 題, 建 立 論 點 在 確 立 論 題 後, 可 先 考 慮 有 關 這 個 論 題 的 正 反 意 見, 亦 即 有 關 這 個 論 題 的 各 個 不 同 觀 點, 接 著 你 將 會 發 現 幾 個 次 要 的 論 題 作 者 可 以 對 次 要 論 題 進 行 獨 立 的 推 演 申 論, 但 這 些 推 論 必 須 具 有 連 貫 性 與 一 致 性 它 們 包 含 在 主 論 題 之 下, 而 且 扮 演 指 向 結 論 的 功 能 以 核 能 發 電 公 投 的 議 題 為 例 我 們 可 能 從 以 下 幾 個 論 題 考 量 : a. 核 能 發 電 的 原 理 與 風 險 b. 核 能 興 建 對 環 境 與 經 濟 的 影 響 c. 核 能 發 電 與 其 他 發 電 方 式 的 優 劣 比 較 d. 非 核 家 園 的 可 能 性 e. 公 投 的 性 質 與 意 義 f. 核 電 公 投 的 舉 辦 條 件 g. 政 府 專 家 學 者 與 民 間 在 核 能 公 投 議 題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既 然 要 討 論 的 是 核 能 公 投 而 非 核 能 發 電, 在 論 述 這 個 問 題 時 就 必 須 注 重 核 能 VS. 公 投 的 交 集, 考 量 贊 成 與 反 對 的 意 見 我 們 舉 林 耀 堅 核 四 公 投 的 空 間 與 條 件 ( 中 國 時 報 92.6.28 論 壇 ) 來 看 作 者 如 何 實 際 操 作 這 個 議 題 作 者 在 文 章 的 3

第 一 段 拋 出 論 題 : 筆 者 認 為 應 該 排 除 別 有 用 心 的 說 法, 若 僅 就 事 論 事, 核 四 公 投 的 執 行 尚 有 許 多 考 量 的 空 間 與 相 關 配 套 須 要 擬 定 作 者 所 提 出 的 論 題 具 有 前 提 的 功 能, 意 欲 排 除 與 核 四 公 投 無 關, 基 於 選 票 或 政 治 考 量 的 意 見 在 這 個 前 提 之 下, 作 者 要 申 論 當 前 舉 辦 核 四 公 投 的 可 能 性 既 然 要 就 事 論 事, 作 者 選 擇 的 第 一 個 次 論 題 是 e f, 論 核 四 公 投 的 性 質 與 舉 辦 條 件 他 認 為, 重 大 建 設 公 投 是 用 以 解 決 贊 成 與 反 對 勢 均 力 敵 的 情 況, 而 核 四 廠 的 問 題 在 國 內 已 歷 經 停 建 復 工 的 波 折, 對 國 家 的 政 經 情 況 影 響 甚 鉅, 因 此 若 要 舉 辦 核 四 公 投, 不 如 修 改 方 向 : 針 對 我 國 是 否 走 向 非 核 家 園 進 行 公 投 於 這 個 次 論 題, 作 者 展 開 論 點, 指 出 我 們 的 公 投 性 質 似 乎 無 法 解 決 核 四 的 爭 議, 所 以 他 也 提 供 了 修 改 方 向 這 是 從 公 投 意 義 及 作 用 來 看 待 核 四 公 投, 在 此, 作 者 呼 應 了 前 提, 認 為 應 多 加 考 量 是 否 舉 行 核 四 公 投 接 著 作 者 就 f g 著 手 他 認 為, 舉 辦 一 場 核 四 公 投 之 前, 政 府 有 必 要 透 過 學 者 專 家 的 審 慎 評 估, 提 供 詳 實 的 數 據 與 資 料, 再 經 由 媒 體 的 充 分 報 導, 讓 民 眾 看 到 核 能 發 電 與 其 他 發 電 方 式 的 優 劣 比 較, 理 解 核 四 興 建 與 否 的 結 果 與 影 響 但 以 當 前 的 情 況 來 看, 政 府 沒 有 結 合 專 家 學 者 去 監 督 台 電, 也 沒 有 提 供 民 眾 足 夠 的 資 訊 在 申 論 時, 作 者 指 出 政 府 並 沒 有 為 核 四 公 投 作 充 分 的 準 備 與 宣 導, 只 為 了 同 時 應 付 贊 成 與 反 對 團 體 兩 邊 的 聲 音, 而 選 擇 虛 與 委 蛇 的 作 法 在 這 個 次 論 題 上, 針 對 公 投 舉 辦 的 條 件, 他 認 為 依 然 不 足, 這 又 呼 應 了 主 要 論 題, 就 事 論 事, 核 四 公 投 的 執 行 尚 有 許 多 考 量 的 空 間 與 相 關 配 套 須 要 擬 定 在 此, 作 者 的 立 場 又 一 次 表 明, 他 並 不 贊 成 此 時 此 刻 舉 辦 核 四 公 投 他 的 結 論 已 呼 之 欲 出, 即 反 對 現 階 段 進 行 核 四 公 投 看 他 的 結 論 : 是 否 走 向 非 核 家 園, 的 確 是 一 項 重 大 議 題 一 旦 我 國 電 力 來 源 的 議 題 在 經 過 充 分 討 論 與 呈 現, 大 多 數 的 國 人 對 台 灣 的 電 力 現 況 未 來 需 求, 以 及 核 能 與 火 力 發 電 的 優 缺 點, 諸 多 相 關 議 題 都 已 經 有 了 相 當 的 認 識 以 後, 如 果 核 四 問 題 仍 然 膠 著 或 無 法 決 定 台 灣 將 走 向 核 能 發 電 或 非 核 家 園 時, 再 行 公 投, 應 該 可 以 反 應 成 4

熟 的 民 意 趨 勢 從 結 論 往 回 看, 從 主 論 題 以 降, 引 導 出 次 論 題, 開 展 論 點, 而 它 們 都 指 向 了 本 文 的 結 論 這 也 再 一 次 提 醒 我 們, 作 者 的 主 論 題 就 是 作 者 所 下 的 判 斷, 它 可 能 即 是 結 論 的 前 提 或 者 就 是 結 論 的 一 部 分 文 章 中 次 論 題 的 發 展 與 推 演, 層 層 增 遞, 必 須 要 導 向 令 人 信 服 的 結 論 尋 求 證 據 甲 寫 了 一 篇 文 章, 以 你 是 不 是 四 十 歲 的 老 鷹 為 題, 文 中 說, 老 鷹 壽 命 長 達 七 十 年, 當 老 鷹 活 到 四 十 歲 的 時 候, 全 身 羽 毛 爪 子 開 始 衰 退, 只 有 吃 力 地 將 已 退 化 的 喙 敲 打 岩 石, 直 至 完 全 脫 落, 等 待 新 的 喙 長 出 來, 再 將 自 己 全 身 羽 毛 指 甲 一 根 根 拔 起, 讓 它 重 生, 這 老 鷹 才 能 活 下 去, 再 過 三 十 年 的 日 子 無 疑 地, 整 個 過 程 辛 苦 而 漫 長 文 中 以 老 鷹 艱 辛 地 通 過 生 命 試 煉 的 例 子, 期 盼 讀 者 反 求 諸 己, 希 望 這 個 活 生 生 的 例 子 喚 起 讀 者 面 對 生 命 試 煉 的 自 覺 然 而 乙 看 了 這 篇 文 章 的 第 一 個 反 應 是 : 這 是 個 神 話 因 為 就 他 對 鳥 類 以 及 老 鷹 的 認 識 與 專 業 生 物 知 識 而 言, 這 都 是 不 可 能 的, 根 本 沒 有 老 鷹 可 以 活 超 過 四 十 歲, 也 沒 有 老 鷹 用 這 種 方 式 更 換 全 身 的 羽 毛 乙 說 : 如 有 人 因 為 故 事 的 激 勵 而 自 我 更 新, 結 果 也 不 算 太 差 但 如 果 哪 天 發 現 激 發 自 己 所 信 賴 的 一 切 都 是 騙 局, 那 麼 該 何 以 自 處 因 為 這 樣 的 故 事 對 老 鷹 產 生 錯 誤 的 理 解, 對 於 鷹 或 我 們 都 很 不 公 平 或 許 有 人 會 質 疑 乙, 說 : 這 不 過 是 個 美 好 而 激 勵 人 心 的 故 事, 何 必 認 真 地 去 戳 破 它? 乙 的 回 答 是, 我 不 能 讓 這 個 令 我 打 從 心 裡 想 笑 的 故 事 繼 續 下 去, 我 們 可 以 對 鷹 有 許 多 幻 想, 方 向 要 搞 對 嘛 ( 中 國 時 報 92.9.25,92.9.26 論 壇 ) 從 這 個 例 子,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對 甲 來 說, 這 是 一 個 感 人 的 故 事, 也 是 一 個 激 勵 人 心 的 好 例 子, 然 為 對 乙 而 言, 看 了 就 想 笑 難 道 甲 的 想 法 不 對 嗎? 這 故 事 不 能 給 人 一 些 啟 發 嗎? 對 於 乙 來 說, 不 行, 因 為 舉 例 錯 誤 而 且 可 笑 因 為 一 個 虛 構 而 不 真 實 的 例 子, 甲 的 文 章 失 去 了 說 服 力, 甚 至 引 人 發 笑 我 們 回 過 頭 來 看, 5

在 議 論 文 中, 如 何 提 供 證 據 也 是 很 重 要 的, 證 據 建 立 在 現 實 之 上, 讀 者 總 相 信 眼 見 為 憑, 一 些 恰 當 而 完 整 的 論 據 資 料 寫 成 白 紙 黑 字, 作 者 的 論 點 因 而 更 能 令 人 信 服 證 據 分 為 兩 類, 一 是 事 實 證 據, 二 是 意 見 證 據 事 實 證 據 就 是 數 據 鑑 定 等, 以 詳 實 為 重 專 家 提 出 的 證 據 則 為 意 見 證 據, 不 論 如 何, 均 須 注 意 可 信 度 注 意 語 調 誠 然, 就 我 們 的 認 知, 所 謂 的 絕 對 客 觀 絕 對 中 立, 有 時 很 難 達 到 在 議 論 文 中, 作 者 所 要 做 的 就 是 維 持 一 貫 立 場, 清 楚 地 傳 達 自 己 的 意 見, 此 時, 如 何 僅 可 能 保 持 客 觀 超 然 的 語 氣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訓 練 畢 竟 議 論 文 不 是 吵 架, 吵 得 越 大 聲 越 贏 我 們 必 須 假 設 讀 者 是 中 立 的, 這 些 讀 者 對 某 一 議 題 維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在 報 刊 雜 誌 擁 有 特 定 讀 者 群 的 政 論 性 文 章 中, 作 者 往 往 使 用 比 平 常 更 為 激 昂 強 烈 的 語 調 去 傳 達 他 的 意 見 但 是, 投 注 過 多 的 感 情 在 你 的 議 論 文 上, 甚 至 採 取 高 壓 而 激 昂 的 語 調, 有 時 反 而 讓 讀 者 忽 略 你 的 意 見, 甚 至 造 成 反 感 以 下 面 一 段 話 為 例 : 狗 永 遠 是 人 的 好 朋 友! 狗 的 忠 實 狗 的 善 體 人 意 無 法 不 讓 人 喜 歡, 我 不 明 白 為 何 有 人 會 覺 得 他 的 生 活 受 到 狗 的 妨 礙! 我 們 可 以 猜 到, 這 大 概 是 一 個 極 度 喜 愛 狗 的 人, 在 談 論 到 流 浪 狗 的 問 題 時, 所 流 露 出 來 的 強 烈 反 應 事 實 上, 對 於 那 些 不 特 別 偏 愛 狗 的 人 們 來 說, 這 種 武 斷 而 強 烈 的 語 調 不 但 不 具 說 服 力, 不 能 突 出 展 現 狗 的 忠 良 特 質, 反 而 會 覺 得 作 者 過 於 情 緒 化, 脅 迫 性 也 太 高, 他 們 心 想 : 反 正 你 就 是 要 我 喜 歡 狗? 那 還 有 什 麼 好 看 下 去 的? 如 果, 上 述 作 者 以 這 樣 的 語 調 去 抒 發 他 的 意 見 : 常 言 道 : 狗 永 遠 是 人 類 的 好 朋 友 雖 然, 的 確 有 一 些 人 覺 得 狗 對 他 的 生 6

活 造 成 妨 礙, 但 狗 的 一 些 特 質, 如 對 人 忠 實, 善 體 人 意, 往 往 使 人 類 感 到 貼 心 作 者 突 出 了 狗 的 優 點, 也 平 和 地 指 出 狗 對 人 的 生 活 造 成 一 些 問 題 我 們 會 覺 得 作 者 有 誠 意 要 跟 我 們 討 論 問 題, 想 接 著 看 他 要 說 些 什 麼 這 不 表 示 作 者 完 全 不 能 在 議 論 文 中 適 度 滲 入 自 己 的 情 感 在 李 明 璁 因 為 我 是 不 潔 的 異 己 一 文 中, 作 者 談 到 文 明 國 家 給 予 其 他 未 開 發 國 家 一 種 看 似 禮 貌 的 歧 視, 作 者 親 身 遭 遇 台 灣 入 境 英 國 的 體 檢 程 序, 在 整 個 過 程 當 中, 他 對 這 些 例 行 程 序 顯 然 感 到 憤 怒 : 我 看 著 牆 上 貼 著 以 各 種 東 南 亞 中 東 非 洲 等 文 字 書 寫 的 告 示, 清 晰 地 彰 顯 著 一 種 對 立 性 的 意 象 : 第 三 世 界 / 他 者 / 污 穢 vs. 先 進 英 國 / 自 我 / 潔 淨 然 而 弔 詭 的 是, 這 間 醫 檢 室 如 此 昏 暗 而 老 舊, 其 簡 陋 程 度 與 機 場 任 一 地 方 的 明 亮 先 進, 實 有 天 壤 之 別 是 什 麼 樣 一 種 區 隔 與 歧 視 的 心 態, 造 就 如 此 差 異 化 的 空 間 安 排 的 確, 大 概 永 遠 都 不 會 有 白 種 人 日 本 人 等 被 要 求 來 到 這 個 房 間 吧, 所 以 當 然 不 需 要 有 這 些 國 家 的 文 字 標 示, 也 更 用 不 著 花 心 思 整 修 設 備 請 別 怪 我 敏 感, 對 我 來 說 這 一 切 都 是 羞 辱, 都 是 包 裝 在 文 明 需 求 ( 檢 疫 公 共 衛 生?!) 裡 的, 極 不 文 明 的 歧 視 待 遇 作 者 一 開 始 即 以 vs. 的 前 後 三 個 面 向 的 區 分, 來 提 醒 我 們 以 此 視 點 去 觀 察 那 昏 暗 與 潔 淨 的 對 比 之 強 烈, 先 進 英 國 與 白 種 人 日 本 人 連 結, 是 看 不 見 的 無 形 潔 淨, 而 牆 面 上 第 三 世 界 有 形 的 文 字, 反 倒 昭 示 著 這 些 文 字 的 閱 讀 者 該 前 往 那 簡 陋 的 體 檢 室, 實 有 天 壤 之 別 作 者 刻 意 挑 起 這 鮮 明 對 比, 透 過 現 場 所 見, 以 表 現 他 的 不 滿 與 憤 怒, 而 這 些 景 象 之 所 以 引 起 他 的 敏 感 情 緒, 是 因 他 看 到 了 在 這 現 象 背 後, 是 一 種 無 形 的 歧 視 但 作 者 的 目 的 並 不 只 是 在 宣 洩 自 己 的 情 緒, 在 文 後 他 寫 道 : 我 想 起 了 那 年 在 北 醫 教 書, 看 到 醫 院 在 偏 僻 的 停 車 場 旁 搭 起 一 間 簡 陋 的 鐵 皮 7

屋, 專 門 用 來 體 檢 由 人 力 仲 介 公 司 帶 來 的 外 勞 他 們 在 烈 日 下 或 寒 風 中 排 著 隊, 忐 忑 地 等 候 未 知 如 何 的 驗 身 那 種 帶 著 無 奈 不 得 不 順 服 的 眼 神, 我 至 今 難 忘 在 這 樣 的 場 景 中, 我 們 這 些 自 詡 逐 漸 邁 向 已 開 發 的 台 灣 人, 不 也 傲 慢 地 學 起 帝 國 嘴 臉, 如 此 粗 暴 地 區 隔 監 控 貶 抑 他 們 的 身 體 革 自 己 的 心, 有 時 比 革 敵 人 的 命 更 重 要 當 我 們 被 白 人 歧 視 時, 除 了 團 結 行 動 展 開 對 抗, 也 當 捫 心 自 問, 在 我 們 心 裡, 是 否 也 存 在 著 歐 美 人 比 我 們 文 明 高 尚, 而 東 南 亞 或 非 洲 人 比 我 們 落 後 低 等 的 視 差 作 者 親 身 體 驗 的 憤 怒 情 緒, 與 當 年 他 看 到 外 勞 被 貶 抑 的 那 種 無 奈 順 服 的 壓 抑 眼 神, 無 非 都 是 一 種 被 粗 暴 對 待 之 下 的 心 理 反 應, 他 在 先 前 以 強 烈 憤 怒 的 語 調 敘 述 整 個 體 檢 程 序, 因 為 他 要 讓 讀 者 感 受 到 這 種 區 隔 背 後 的 粗 暴, 作 者 摻 雜 憤 怒 情 緒 的 筆 調 是 一 種 策 略, 先 告 訴 讀 者 他 面 對 先 進 世 界 體 檢, 自 覺 受 到 羞 辱 的 情 緒 反 應, 再 提 出 外 勞 無 奈 的 表 情 與 反 應, 作 為 對 比, 為 著 讓 讀 者 感 受 到 這 一 不 易 察 覺 的 歧 視 情 形 是 以 在 第 二 段 陳 述 例 中, 作 者 回 歸 了 一 個 比 較 平 緩 合 宜 的 語 調, 好 讓 讀 者 不 至 於 因 受 到 過 多 情 緒 渲 染 而 忽 略 他 的 理 性 思 考 這 時, 語 調 的 控 制 與 轉 換 在 這 篇 文 章 中 就 顯 得 很 重 要, 他 有 效 地 引 導 讀 者 接 受 他 的 論 點 面 對 反 面 論 點 : 讓 步 與 反 駁 在 議 論 文 中, 作 者 持 有 特 定 立 場 針 對 此 一 立 場, 必 有 正 面 意 見 與 反 面 意 見 作 者 要 盡 量 提 出 堅 實 的 論 點 去 支 撐 正 面 意 見, 在 面 對 在 反 面 意 見 時, 則 尋 找 其 弱 點 與 漏 洞, 加 以 削 弱 反 駁 有 時 候, 作 者 不 一 味 反 駁, 而 是 承 認 反 面 意 見 的 存 在 與 合 理 性, 但 以 削 弱 它 的 方 式 降 低 其 重 要 性 以 賴 信 瀚 推 動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的 一 段 為 例 : 雖 然, 立 法 來 規 範 安 樂 死 必 然 會 遭 到 一 個 嚴 厲 的 質 疑 : 如 何 保 障 這 樣 的 法 8

律 不 會 遭 到 濫 用? 因 為 這 樣 的 法 律 一 被 濫 用, 將 使 人 們 陷 入 一 種 在 合 法 的 程 序 裡 被 謀 殺 的 危 險 之 中 這 看 來 似 乎 是 一 個 很 有 力 的 質 疑 沒 錯, 我 們 的 確 無 法 完 全 避 免 它 被 濫 用 的 可 能 性 但 是, 筆 者 認 為 這 並 不 在 此 議 題 討 論 的 範 圍 之 內 濫 用 法 律 乃 是 人 謀 不 臧 的 問 題, 而 不 是 法 律 本 身 有 問 題 這 就 如 同 我 們 明 知 醫 生 可 能 會 誤 診, 但 是 我 們 在 生 病 時 仍 然 會 選 擇 看 醫 生, 並 遵 照 醫 生 的 指 示 服 用 藥 物 ; 也 如 同 我 們 明 知 法 官 有 誤 判 的 可 能 性, 但 是 我 們 不 會 愚 蠢 到 因 為 這 種 可 能 性 而 揚 棄 整 個 司 法 制 度 因 為 害 怕 人 謀 不 臧 而 阻 止 在 生 死 兩 難 的 困 境 中 的 人 尋 求 合 法 且 有 尊 嚴 的 解 脫 乃 是 因 噎 廢 食 的 作 法 我 們 只 能 盡 量 把 法 律 定 得 完 善, 至 於 人 謀 不 臧 的 問 題, 我 們 只 有 將 其 交 給 相 關 機 構 的 監 察 機 制 以 及 廣 大 人 民 的 監 督 了!(http://www.geocities.com/HotSprings/Oasis/1755/) 作 者 在 論 述 推 動 安 樂 死 合 法 化 時 遇 到 難 題, 就 是 反 對 者 會 就 實 際 執 法 去 質 疑, 提 出 合 法 化 以 後 必 然 導 致 濫 用, 而 質 疑 安 樂 死 根 本 不 應 合 法 化 作 者 對 這 個 論 點 做 了 讓 步, 並 承 認 那 是 一 個 有 力 的 質 疑, 因 他 的 確 不 敢 保 證 不 會 有 濫 用 的 情 況 但 作 者 也 運 用 了 技 巧, 試 圖 消 解 支 持 反 對 理 由 的 力 量, 他 把 問 題 導 向 另 一 個 點 : 執 法 與 可 不 可 以 合 法 並 不 是 同 一 層 次 的 問 題 合 不 合 法 是 學 理 上 的, 但 濫 用 是 人 的 執 行 的 問 題, 不 應 拿 操 作 層 次 上 的 問 題 去 否 決 其 合 法 性 作 者 還 舉 了 兩 個 小 例 子, 證 明 生 活 中 常 有 明 知 可 能 會 有 操 作 失 誤, 大 部 分 的 人 仍 願 意 去 在 可 能 性 極 低 的 情 況 下 去 做 某 些 必 須 做 的 事, 諸 如 此 類 的 情 況 最 後, 他 把 擔 心 濫 用 比 為 因 噎 廢 食, 回 歸 到 不 應 因 此 不 讓 其 合 法 的 點 本 來 可 能 是 極 其 有 力 的 反 對 意 見, 作 者 並 不 迴 避, 他 看 似 承 認, 實 在 適 度 地 把 反 對 的 聲 音 轉 向 到 與 其 不 那 麼 對 立 的 面 向 去 了, 如 此 就 削 弱 了 反 對 的 意 見, 並 進 一 步 加 強 己 方 意 見 的 強 度 與 合 理 性 ~~~~~~~~~~~~~~~~~~~~~~~~~~~~~~~~~~~~~~~~~~~~~~~~~~~~~~~~~~~~ 9

精 英 的 墮 落 在 辯 論 場 合 中, 兩 造 之 間 爭 執 論 辯, 而 聽 者 會 去 評 判 哪 一 方 說 得 較 符 合 道 理, 進 而 判 定 某 方 勝 利 在 論 說 文 中, 作 者 則 贊 成 或 反 對 某 種 立 場 行 動, 但 這 種 你 來 我 往 式 地 高 聲 辯 論 及 爭 吵 卻 並 非 論 說 文 的 要 件 以 下 讓 我 們 先 做 個 區 分 : 在 說 明 文 中, 作 者 跟 讀 者 說 明 過 程 解 釋 問 題, 讓 他 們 理 解 既 定 的 事 實 ; 但 在 論 說 文 中, 作 者 宣 示 一 個 主 張, 並 設 法 提 供 讓 讀 者 能 接 受 的 論 述 或 判 斷, 進 而 認 同 或 贊 成 這 個 議 題 因 此, 要 寫 成 一 篇 成 功 的 論 說 文, 作 者 首 先 要 提 出 一 個 明 確 有 力 的 主 題, 接 著, 不 管 是 贊 成 或 反 對 某 件 事, 假 想 你 將 與 那 些 充 滿 疑 問 的 讀 者 群 進 行 虛 擬 的 對 話, 你 必 須 跟 他 們 做 對 等 的 溝 通 這 時 候, 有 效 的 論 證 正 是 你 們 之 間 的 橋 樑, 不 論 是 提 出 事 實 或 以 專 家 意 見 作 為 證 據, 它 們 必 須 要 能 充 實 你 的 論 點, 指 向 你 所 擁 護 的 主 張 作 者 並 非 不 能 將 理 性 與 感 性 的 訴 求 相 結 合, 但 絕 不 宜 過 度 渲 染 情 緒, 否 則 反 而 削 弱 了 你 的 論 述 論 說 文 的 本 質 在 於 它 是 以 訴 諸 心 智 的 方 式 去 說 服 別 人 的 一 種 文 章 形 式 因 為 你 提 供 的 資 料 假 設 證 據 值 得 相 信, 因 為 你 的 推 演 方 式 合 乎 邏 輯, 所 以 某 個 結 論 是 合 理 的 以 朱 偉 誠 精 英 的 墮 落 為 例 首 先, 他 以 精 英 階 層 的 墮 落 為 論 述 之 前 提 然 而, 由 於 知 識 分 子 一 詞 要 比 精 英 階 層 一 詞 更 為 人 熟 悉, 針 對 這 點, 在 第 二 三 段 中, 他 採 用 定 義 與 比 較 的 策 略 將 二 詞 語 清 楚 地 區 分 開 來 此 舉 可 為 他 接 下 來 的 論 證 提 供 一 個 穩 固 的 基 礎 第 四 段 便 就 精 英 階 層 的 影 響 力 對 社 會 現 狀 的 影 響 的 論 點 進 一 步 發 展, 從 換 言 之 以 下 可 作 為 本 段 小 結, 在 這 裡 他 明 確 地 表 達 自 己 的 主 張 第 五 六 段 提 供 證 據 以 輔 助 其 論 點 作 者 提 供 的 是 事 實 證 據, 以 其 任 職 學 校 的 親 身 教 學 經 驗 及 文 化 界 的 所 見 所 聞 為 例, 具 體 說 明 所 謂 精 英 的 墮 落 落 在 現 實 生 活 是 什 麼 樣 的 情 況 讀 者 在 看 過 這 兩 個 例 證 之 後, 比 較 能 理 解 作 者 前 所 題 出 的 抽 象 理 念, 進 而 引 發 讀 者 去 思 索 精 英 階 層 的 行 徑 第 七 段, 他 重 申 主 張, 再 一 次 召 喚 讀 者 以 精 英 的 墮 落 去 思 考 存 在 於 台 灣 10

社 會 各 個 專 業 領 域 的 一 些 問 題 除 了 重 申 主 張 以 加 深 讀 者 的 印 象, 本 段 也 具 有 引 導 讀 者 進 一 步 深 思 的 作 用 : 以 前 舉 諸 例 為 證, 精 英 的 墮 落, 的 確 成 為 台 灣 社 會 問 題 的 根 源 之 一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