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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 偕 醫 院 醫 教 部 教 師 培 育 中 心 醫 學 倫 理 法 律 組 Newsletter 4, July, 2007 親 愛 的 倫 法 組 組 員 : 本 期 新 聞 通 訊 整 理 了 台 灣 法 律 有 關 醫 療 部 份 的 條 文, 配 合 上 一 期 新 聞 通 訊 的 英 國 法 律 概 念 教 材, 希 望 能 聞 到 一 些 我 們 生 活 中 有 形 但 卻 似 無 影 的 法 律 氣 息 另 外 我 也 將 楊 育 正 醫 師 的 一 篇 新 聞 訪 稿, 附 在 最 後, 讓 本 期 新 聞 通 訊 顯 得 份 量 十 足 (I suppose this interview will have an encouraging attitude for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positive thoughts for life as well as a heartening public illustration from the Lord s devoted man. However, if society loves that dying woman enough, it may consider euthanasia from my viewpoint. Autonomy, if ethically accepted, is the major concern, why it is not respected at this end, just as certain reproduction autonomy is respected at the other? If searching for consistency, critical distance, humility is the cherished code of ethics, I, if not we, have to wage a war putting a hole in the Berlin Wall, which will allow people entering when they are desperately in need! The way Dr Yang has expressed has a clear code that euthanasia is against the law and doctors are bonded to this rule currently. After Netherlands, Belgium, Switzerland, (Oregon), which land will be the liberal next?) 六 月 份 的 晨 會 研 討 因 故 延 期 一 週, 改 在 七 月 六 日 ( 週 五 ) 舉 行, 由 小 兒 科 彭 純 芝 醫 師 主 講 許 多 同 事 都 感 受 到 醫 院 評 鑑 的 氣 氛 就 如 同 溽 暑 所 造 的 壓 力 鍋 一 樣, 不 要 忘 了 趁 暑 假 找 一 些 解 悶 的 出 口, 將 有 益 於 再 出 發! 生 命 短 暫, 學 無 止 盡, 機 會 稍 縱 即 逝, 經 驗 不 可 靠, 判 斷 困 難 -Hippocrates(B.C.460 377), 看 來 古 今 中 外 皆 然 下 一 期 起 將 陸 續 介 紹 近 代 具 影 響 力 的 倫 理 學 家, 從 自 由 派 到 保 守 派, 再 溯 古 追 根 尋 其 脈 絡, 敬 請 期 待 江 盛 June 28, 2007 醫 師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醫 師 懲 戒 辦 法 助 產 士 法 醫 療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精 神 衛 生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優 生 保 健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人 體 器 官 移 植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護 理 人 員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及 施 行 細 則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人 工 生 殖 法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藥 師 法, 營 養 師 法, 菸 害 防 制 法 民 法 刑 法 憲 法 憲 法 第 156 條 : 國 家 為 奠 定 民 族 生 存 發 展 之 基 礎, 應 保 護 母 性, 並 實 施 婦 女 兒 童 福 利 政 策 醫 師 法 第 三 章 義 務 第 11 條 : 醫 師 非 親 自 診 察, 不 得 施 行 治 療 開 給 方 劑 或 交 付 診 斷 書 但 於 山 地 離 島 偏 僻 地 區 或 有 特 殊 急 迫 情 形, 為 應 醫 療 需 要, 得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師, 以 通 訊 方 式 詢 問 病 情, 為 之 診 察, 開 給 方 劑, 並 囑 由 衛 生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人 員 助 產 人 員 執 行 治 療 前 項 但 書 所 定 之 通 訊 診 察 治 療, 其 醫 療 項 目 醫 師 之 指 定 及 通 訊 方 式 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23 條 ( 隱 私 與 守 密 ) 醫 師 除 依 前 條 規 定 外, 對 於 因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病 情 或 健 康 資 訊, 不 得 無 故 洩 露 第 25 條 : 醫 師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由 醫 師 公 會 或 主 管 機 關 移 付 懲 戒 : 一 業 務 上 重 大 或 重 複 發 生 過 失 行 為 二 利 用 業 務 機 會 之 犯 罪 行 為, 經 判 刑 確 定 三 非 屬 醫 療 必 要 之 過 度 用 藥 或 治 療 行 為 四 執 行 業 務 違 背 醫 學 倫 理 五 前 四 款 及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四 各 款 以 外 之 業 務 上 不 正 當 行 為 醫 療 法 第 63 條 : ( 告 知 後 同 意 代 理 同 意 )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手 術,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說 明 手 術 原 因 手 術 成 功 率 或 可 能 發 生 之 併 發 症 及 危 險, 並 經 其 同 意, 簽 具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始 得 為 之 但 情 況 緊 急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同 意 書 之 簽 具, 病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或 無 法 親 自 簽 具 者, 得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簽 具 第 一 項 手 術 同 意 書 及 麻 醉 同 意 書 格 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64 條 : ( 告 知 後 同 意 代 理 同 意 ) 醫 療 機 構 實 施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侵 入 性 檢 查 或 治 療, 應 向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說 明, 並 經 其 同 意, 簽 具 同 意 書 後, 始 得 為 之 但 情 況 緊 急 者,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同 意 書 之 簽 具, 病 人 為 未 成 年 人 或 無 法 親 自 簽 具 者, 得 由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簽 具 第 67 條 : ( 病 歷 ) 醫 療 機 構 應 建 立 清 晰 詳 實 完 整 之 病 歷 前 項 所 稱 病 歷,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款 之 資 料 : 一 醫 師 依 醫 師 法 執 行 業 務 所 製 作 之 病 歷 二 各 項 檢 查 檢 驗 報 告 資 料 三 其 他 各 類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業 務 所 製 作 之 紀 錄 醫 院 對 於 病 歷, 應 製 作 各 項 索 引 及 統 計 分 析, 以 利 研 究 及 查 考 第 68 條 : ( 病 歷 ) 醫 療 機 構 應 督 導 其 所 屬 醫 事 人 員 於 執 行 業 務 時, 親 自 記 載 病 歷 或 製 作 紀 錄, 並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加 註 執 行 年 月 日 前 項 病 歷 或 紀 錄 如 有 增 刪, 應 於 增 刪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及 註 明 年 月 日 ; 刪 改 部 分, 應 以 畫 線 去 除, 不 得 塗 燬 醫 囑 應 於 病 歷 載 明 或 以 書 面 為 之 但 情 況 急 迫 時, 得 先 以 口 頭 方 式 為 之, 並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完 成 書 面 紀 錄 第 69 條 : ( 電 子 病 歷 ) 醫 療 機 構 以 電 子 文 件 方 式 製 作 及 貯 存 之 病 歷, 得 免 另 以 書 面 方 式 製 作 ; 其 資 格 條 件 與 製 作 方 式 內 容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第 70 條 : ( 病 歷 保 存 ) 醫 療 機 構 之 病 歷, 應 指 定 適 當 場 所 及 人 員 保 管, 並 至 少 保 存 七 年 但 未 成 年 者 之 病 歷, 至 少 應 保 存 至 其 成 年 後 七 年 ; 人 體 試 驗 之 病 歷, 應 永 久 保 存 醫 療 機 構 因 故 未 能 繼 續 開 業, 其 病 歷 應 交 由 承 接 者 依 規 定 保 存 ; 無 承 接 者 至 少 應 繼 續 保 存 六 個 月 以 上, 始 得 銷 燬 醫 療 機 構 對 於 逾 保 存 期 限 得 銷 燬 之 病 歷, 其 銷 燬 方 式 應 確 保 病 歷 內 容 無 洩 漏 之 虞 第 71 條 : ( 病 歷 複 製 ) 醫 療 機 構 應 依 其 診 治 之 病 人 要 求, 提 供 病 歷 複 製 本, 必 要 時 提 供 中 文 病 歷 摘 要, 不 得 無 故

拖 延 或 拒 絕 ; 其 所 需 費 用, 由 病 人 負 擔 第 72 條 : ( 隱 私 與 守 密 ) 醫 療 機 構 及 其 人 員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病 人 病 情 或 健 康 資 訊,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第 74 條 : ( 病 歷 複 製 ) 醫 院 診 所 診 治 病 人 時, 得 依 需 要, 並 經 病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親 屬 或 關 係 人 之 同 意, 商 洽 病 人 原 診 治 之 醫 院 診 所, 提 供 病 歷 複 製 本 或 病 歷 摘 要 及 各 種 檢 查 報 告 資 料 原 診 治 之 醫 院 診 所 不 得 拒 絕 ; 其 所 需 費 用, 由 病 人 負 擔 精 神 衛 生 法 : ( 保 護 人 順 序 )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疑 似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者,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配 偶 或 家 屬, 應 協 助 其 就 醫 ; 如 經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認 係 屬 嚴 重 病 人, 應 置 保 護 人 前 項 保 護 人, 應 依 左 列 順 序 定 之 : 一 監 護 人 二 配 偶 三 父 母 四 家 屬 前 項 同 一 順 序 中 有 數 人 時, 以 親 等 近 者 為 先 ; 親 等 相 同 或 非 親 屬 者, 以 年 長 者 為 先 第 三 章 保 護 及 醫 療 第 四 章 病 人 之 權 利 第 五 章 罰 則 後 天 免 疫 缺 乏 症 候 群 防 治 條 例 第 6-1 條 :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之 人 格 與 合 法 權 益 應 受 尊 重 及 保 障,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拒 絕 其 就 學 就 醫 就 業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未 經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所 從 事 之 工 作, 為 避 免 其 傳 染 於 人, 得 予 必 要 之 限 制 第 8 條 : 各 級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應 通 知 左 列 之 人, 於 限 期 內 至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免 費 接 受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有 關 檢 查 ; 逾 期 未 接 受 檢 查 者, 應 強 制 為 之 : 一 接 獲 報 告 或 發 現 感 染 或 疑 似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二 與 感 染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者, 共 同 生 活 或 有 性 接 觸 者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為 有 檢 查 必 要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有 檢 查 必 要 之 範 圍,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一 項 所 列 之 人, 亦 得 主 動 前 往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請 求 免 費 定 期 檢 查 第 14 條 :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對 入 境 或 居 留 達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外 國 人, 得 採 行 檢 查 措 施, 或 要 求 其 提 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抗 體 之 檢 驗 報 告 前 項 外 國 人 經 檢 驗 結 果 呈 陽 性,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得 令 其 離 境, 當 事 人 得 於 出 境 後, 再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覆 外 國 人 拒 絕 第 一 項 規 定 接 受 檢 查 者, 得 令 其 離 境 第 二 項 之 申 覆 程 序,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性 侵 害 事 件 醫 療 作 業 處 理 準 則 ( 民 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發 布 ) 第 4 條 : 醫 院 診 所 診 療 被 害 人, 應 有 護 理 人 員 陪 同, 並 應 注 意 維 護 其 隱 私 及 安 全 前 項 診 療 結 果, 應 依 被 害 人 其 配 偶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其 依 法 負 責 執 行 監 護 事 務 者 之 要 求, 開 立 依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格 式 之 驗 傷 診 斷 書 第 5 條 : 醫 院 診 所 診 療 被 害 人, 應 於 徵 得 被 害 人 其 配 偶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其 依 法 負 責 執 行 監 護 事 務 者 之 同 意, 並 填 具 同 意 書 後, 依 內 政 部 所 定 之 程 序 及 其 知 會 單 格 式 之 內 容, 知 會 當 地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 其 不 同 意 者, 知 會 之 內 容 以 犯 罪 事 實 或 加 害 人 資 料 為 限 前 項 同 意 書 及 知 會 作 業, 應 注 意 維 護 被 害 人 之 秘 密 或 隱 私, 不 得 無 故 洩 漏 或 公 開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條 例 ( 民 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修 正 ) 第 3 條 : 本 條 例 專 用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 指 為 減 輕 或 免 除 末 期 病 人 之 痛 苦, 施 予 緩 解 性 支 持 性 之 醫 療 照 護, 或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二 末 期 病 人 : 指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不 可 治 癒, 且 有 醫 學 上 之 證 據, 近 期 內 病 程 進 行 至 死 亡 已 不 可 避 免 者 三 心 肺 復 甦 術 : 指 對 臨 終 瀕 死 或 無 生 命 徵 象 之 病 人, 施 予 氣 管 內 插 管 體 外 心 臟 按 壓 急 救 藥 物 注 射 心 臟 電 擊 心 臟 人 工 調 頻 人 工 呼 吸 或 其 他 救 治 行 為 四 意 願 人 : 指 立 意 願 書 選 擇 安 寧 緩 和 醫 療 全 部 或 一 部 之 人 第 5 條 : 二 十 歲 以 上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之 人, 得 預 立 意 願 書 前 項 意 願 書, 意 願 人 得 預 立 醫 療 委 任 代 理 人, 並 以 書 面 載 明 委 任 意 旨, 於 其 無 法 表 達 意 願 時, 由 代 理 人 代 為 簽 署 第 7 條 :.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應 由 二 位 醫 師 診 斷 確 為 末 期 病 人 二 應 有 意 願 人 簽 署 之 意 願 書 但 未 成 年 人 簽 署 意 願 書 時, 應 得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前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醫 師, 其 中 一 位 醫 師 應 具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資 格 末 期 病 人 意 識 昏 迷 或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意 願 時,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意 願 書, 由 其 最 近 親 屬 出 具 同 意 書 代 替 之 但 不 得 與 末 期 病

人 於 意 識 昏 迷 或 無 法 清 楚 表 達 意 願 前 明 示 之 意 思 表 示 相 反 前 項 最 近 親 屬 之 範 圍 如 下 : 一 配 偶 二 成 人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三 父 母 四 兄 弟 姐 妹 五 祖 父 母 六 曾 祖 父 母 或 三 親 等 旁 系 血 親 七 一 親 等 直 系 姻 親 第 三 項 最 近 親 屬 出 具 同 意 書, 得 以 一 人 行 之 ; 其 最 近 親 屬 意 思 表 示 不 一 致 時, 依 前 項 各 款 先 後 定 其 順 序 後 順 序 者 已 出 具 同 意 書 時, 先 順 序 者 如 有 不 同 之 意 思 表 示, 應 於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前 以 書 面 為 之 末 期 病 人 符 合 第 一 項 第 二 項 規 定 不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之 情 形 時, 原 施 予 之 心 肺 復 甦 術, 得 予 終 止 或 撤 除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修 正 ) 第 3 條 : 本 法 所 稱 傳 染 病 如 下 : 一 第 一 類 傳 染 病 : 霍 亂 鼠 疫 黃 熱 病 狂 犬 病 伊 波 拉 病 毒 出 血 熱 炭 疽 病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道 症 候 群 二 第 二 類 傳 染 病 : 流 行 性 斑 疹 傷 寒 白 喉 流 行 性 腦 脊 髓 膜 炎 傷 寒 副 傷 寒 小 兒 麻 痺 症 桿 菌 性 痢 疾 阿 米 巴 性 痢 疾 登 革 熱 瘧 疾 麻 疹 急 性 病 毒 性 A 型 肝 炎 腸 道 出 血 性 大 腸 桿 菌 感 染 症 腸 病 毒 感 染 併 發 重 症 漢 他 病 毒 症 候 群 三 第 三 類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日 本 腦 炎 癩 病 德 國 麻 疹 先 天 性 德 國 麻 疹 症 候 群 百 日 咳 猩 紅 熱 破 傷 風 恙 蟲 病 急 性 病 毒 性 肝 炎 ( 除 A 型 外 ) 腮 腺 炎 水 痘 退 伍 軍 人 病 侵 襲 性 b 型 嗜 血 桿 菌 感 染 症 梅 毒 淋 病 流 行 性 感 冒 併 發 重 症 四 指 定 傳 染 病 : 指 前 三 款 以 外 已 知 之 傳 染 病 或 症 候 群,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有 依 本 法 施 行 防 治 之 必 要 而 予 以 公 告 者 五 新 感 染 症 : 指 未 知 之 新 興 傳 染 病 或 症 候 群, 其 症 狀 或 治 療 結 果 與 已 知 傳 染 病 明 顯 不 同, 且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其 傳 染 流 行 可 能 對 國 民 健 康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有 依 本 法 施 行 防 治 之 必 要, 而 予 以 公 告 者 前 項 傳 染 病, 因 其 病 因 防 治 方 法 之 確 定 或 變 更, 而 有 重 行 歸 類 或 廢 止 必 要 者, 應 即 檢 討 修 正 ; 情 況 急 迫 時,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先 行 公 告 調 整 其 歸 類 或 廢 止 之 前 二 項 公 告 內 容,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先 以 傳 播 媒 體 網 際 網 路 等 方 式 宣 布 之 第 10 條 :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醫 療 ( 事 )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及 因 業 務 知 悉 傳 染 病 病 人 或 疑 似 感 染 傳 染 病 之 病 人 之 姓 名 病 歷 及 病 史 等 有 關 資 料 者, 對 於 該 資 料, 不 得 洩 漏 第 11 條 : 對 於 感 染 傳 染 病 病 人 施 予 照 顧 之 醫 事 人 員 接 受 隔 離 治 療 者 居 家 檢 疫 者 集 中 檢 疫 者 及 其 家 屬 之 人 格 合 法 權 益, 應 予 尊 重 及 保 障, 不 得 予 以 歧 視 非 經 前 項 之 人 同 意, 不 得 對 其 錄 音 錄 影 或 攝 影 人 工 生 殖 法 (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公 布 )

第 8 條 : 捐 贈 人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者,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始 得 接 受 其 捐 贈 生 殖 細 胞 : 一 男 性 二 十 歲 以 上, 未 滿 五 十 歲 ; 女 性 二 十 歲 以 上, 未 滿 四 十 歲 二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實 施 檢 查 及 評 估 結 果, 適 合 捐 贈 三 以 無 償 方 式 捐 贈 四 未 曾 捐 贈 或 曾 捐 贈 而 未 活 產 且 未 儲 存 受 術 夫 妻 在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金 額 或 價 額 內, 得 委 請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提 供 營 養 費 或 營 養 品 予 捐 贈 人, 或 負 擔 其 必 要 之 檢 查 醫 療 工 時 損 失 及 交 通 費 用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定 情 形, 人 工 生 殖 機 構 應 向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於 核 復 前, 不 得 使 用 實 施 人 工 生 殖, 不 得 以 下 列 各 款 之 情 形 或 方 式 為 之 : 一 使 用 專 供 研 究 用 途 之 生 殖 細 胞 或 胚 胎 二 以 無 性 生 殖 方 式 為 之 三 選 擇 胚 胎 性 別 但 因 遺 傳 疾 病 之 原 因, 不 在 此 限 四 精 卵 互 贈 五 使 用 培 育 超 過 七 日 之 胚 胎 六 每 次 植 入 五 個 以 上 胚 胎 七 使 用 混 合 精 液 八 使 用 境 外 輸 入 之 捐 贈 生 殖 細 胞 菸 害 防 制 法 ( 民 國 89 年 1 月 19 日 修 正 ) 第 13 條 : 左 列 場 所 不 得 吸 菸 : 一 圖 書 室 教 室 及 實 驗 室 二 表 演 廳 禮 堂 展 覽 室 及 會 議 廳 ( 室 ) 三 室 內 體 育 館 及 游 泳 池 四 民 用 航 空 器 客 運 汽 車 纜 車 計 程 車 渡 船 電 梯 間 密 閉 式 之 鐵 路 列 車 捷 運 系 統 之 車 站 車 廂 及 其 他 各 種 密 閉 式 之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五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六 醫 療 機 構 護 理 機 構 其 他 醫 事 機 構 及 殘 障 福 利 機 構 七 金 融 機 構 郵 局 及 電 信 局 之 營 業 場 所 八 製 造 儲 存 或 販 賣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之 場 所 九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場 所 前 項 場 所, 應 設 置 明 顯 禁 菸 標 示 第 25 條 : 違 反 第 十 三 條 第 一 項 或 第 十 四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於 禁 菸 場 所 吸 菸, 經 依 第 十 五 條 勸 阻 而 拒 不 合 作 者, 處 新 台 幣 一 千 元 以 上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民 法 (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修 正 ) 第 6 條 : 人 之 權 利 能 力, 始 於 出 生, 終 於 死 亡 第 7 條 :

胎 兒 以 將 來 非 死 產 者 為 限, 關 於 其 個 人 利 益 之 保 護, 視 為 既 已 出 生 第 12 條 : 滿 二 十 歲 為 成 年 第 13 條 : 滿 七 歲 之 未 成 年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滿 七 歲 以 上 之 未 成 年 人, 有 限 制 行 為 能 力 未 成 年 人 已 結 婚 者, 有 行 為 能 力 第 14 條 : 對 於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致 不 能 處 理 自 己 事 務 者, 法 院 得 因 本 人 配 偶 最 近 親 屬 二 人 或 檢 察 官 之 聲 請, 宣 告 禁 治 產 禁 治 產 之 原 因 消 滅 時, 應 撤 銷 其 宣 告 第 15 條 : 禁 治 產 人, 無 行 為 能 力 刑 法 (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修 正 ) 第 10 條 : 稱 性 交 者, 謂 非 基 於 正 當 目 的 所 為 之 下 列 性 侵 入 行 為 : 一 以 性 器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口 腔,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二 以 性 器 以 外 之 其 他 身 體 部 位 或 器 物 進 入 他 人 之 性 器 肛 門, 或 使 之 接 合 之 行 為 第 18 條 : 未 滿 十 四 歲 人 之 行 為, 不 罰 十 四 歲 以 上 未 滿 十 八 歲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滿 八 十 歲 人 之 行 為, 得 減 輕 其 刑 第 276 條 : 因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得 併 科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284 條 : 因 過 失 傷 害 人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上 之 過 失 傷 害 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二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二 四 章 墮 胎 罪 第 288 條 :

懷 胎 婦 女 服 藥 或 以 他 法 墮 胎 者, 處 六 月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一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懷 胎 婦 女 聽 從 他 人 墮 胎 者, 亦 同 因 疾 病 或 其 他 防 止 生 命 上 危 險 之 必 要, 而 犯 前 二 項 之 罪 者, 免 除 其 刑 第 289 條 :: 受 懷 胎 婦 女 之 囑 託 或 得 其 承 諾, 而 使 之 墮 胎 者, 處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婦 女 於 死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290 條 :: 意 圖 營 利, 而 犯 前 條 第 一 項 之 罪 者, 處 六 月 以 上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因 而 致 婦 女 於 死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致 重 傷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五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第 291 條 : 未 受 懷 胎 婦 女 之 囑 託 或 未 得 其 承 諾, 而 使 之 墮 胎 者, 處 一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因 而 致 婦 女 於 死 者, 處 無 期 徒 刑 或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致 重 傷 者, 處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 一 項 之 未 遂 犯 罰 之 第 292 條 : 以 文 字 圖 畫 或 他 法, 公 然 介 紹 墮 胎 之 方 法 或 物 品, 或 公 然 介 紹 自 己 或 他 人 為 墮 胎 之 行 為 者, 處 一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科 或 併 科 一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優 生 保 健 法 第 9 條 : 懷 孕 婦 女 經 診 斷 或 證 明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依 其 自 願,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 一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三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者 四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者 五 因 被 強 制 性 交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六 因 懷 孕 或 生 產 將 影 響 其 心 理 健 康 或 家 庭 生 活 者 未 婚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禁 治 產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有 配 偶 者, 依 前 項 第 六 款 規 定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應 得 配 偶 之 同 意 但 配 偶 生 死 不 明 或 無 意 識 或 精 神 錯 亂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所 定 人 工 流 產 情 事 之 認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提 經 優 生 保 健 諮 詢 委 員 會 研 擬 後, 訂 定 標 準 公 告 之 第 10 條 :

已 婚 男 女 經 配 偶 同 意 者, 得 依 其 自 願,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但 經 診 斷 或 證 明 有 左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得 逕 依 其 自 願 行 之 : 一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二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者 三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危 及 母 體 健 康 之 虞 者 未 婚 男 女 有 前 項 但 書 所 定 情 事 之 一 者,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得 依 其 自 願 行 之 ; 未 婚 之 未 成 年 人 或 禁 治 產 人,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應 得 法 定 代 理 人 之 同 意 第 一 項 所 定 應 得 配 偶 同 意, 其 配 偶 生 死 不 明 或 無 意 識 或 精 神 錯 亂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一 項 所 定 結 紮 手 術 情 事 之 認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於 必 要 時, 得 提 經 優 生 保 健 諮 詢 委 員 會 研 審 後, 訂 定 標 準 公 告 之 第 11 條 : 醫 師 發 現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應 將 實 情 告 知 患 者 或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並 勸 其 接 受 治 療 但 對 無 法 治 癒 者, 認 為 有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之 必 要 時, 應 勸 其 施 行 結 紮 手 術 懷 孕 婦 女 施 行 產 前 檢 查, 醫 師 如 發 現 有 胎 兒 不 正 常 者, 應 將 實 情 告 知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認 為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之 必 要 時, 應 勸 其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優 生 保 健 法 施 行 細 則 ( 民 國 89 年 5 月 9 日 修 正 ) 第 10 條 : 本 法 所 稱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者, 其 範 圍 如 左 : 一 足 以 影 響 胎 兒 正 常 發 育 者, 如 患 苯 酮 尿 症 或 德 國 麻 疹 之 孕 婦 等 二 無 能 力 照 顧 嬰 兒 者, 如 患 重 度 智 能 不 足 或 精 神 分 裂 症 之 男 女 等 三 可 將 異 常 染 色 體 或 基 因 傳 至 後 代 者, 如 患 唐 氏 症 之 婦 女 或 亨 汀 頓 氏 舞 蹈 症 之 男 女 等 第 11 條 : 本 法 所 稱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之 醫 學 上 理 由, 其 範 圍 如 附 件 二 附 件 二 有 醫 學 上 理 由,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範 圍 一 產 科 方 面 : 如 子 宮 破 裂 子 宮 穿 孔 子 宮 出 血 子 宮 肌 瘤 切 除 或 前 胎 剖 腹 產 妊 娠 高 血 壓 症 高 齡 ( 三 十 五 歲 以 上 ) 多 產 等 二 外 科 婦 科 方 面 : 如 膀 胱 與 陰 道 管 縫 合 腎 臟 移 植 尿 道 轉 向 等 三 骨 科 方 面 : 如 嚴 重 脊 柱 後 側 凸 ( 彎 ) 軟 骨 病 等

四 血 液 科 方 面 : 如 血 栓 性 異 常 血 紅 素 病 變 丙 球 蛋 白 病 變 凝 血 異 常 等 五 心 臟 血 管 科 方 面 : 如 心 臟 衰 竭 或 心 肌 炎 風 濕 性 心 臟 病 曾 有 中 風 病 史 高 血 壓 或 腦 性 高 血 壓 動 脈 瘤 等 六 胸 腔 科 方 面 : 如 肺 結 核 ( 使 用 抗 結 核 藥 物 ) 嚴 重 氣 喘 支 氣 管 擴 張 肺 氣 腫 復 發 自 發 性 氣 胸 纖 維 性 囊 腫 等 七 泌 尿 科 方 面 : 如 急 性 及 慢 性 腎 絲 球 炎 腎 性 高 血 壓 多 發 性 腎 囊 腫 腎 盂 炎 任 何 引 發 腎 功 能 不 全 之 腎 臟 病 變 單 腎 等 八 內 分 泌 科 方 面 : 如 嚴 重 糖 尿 病 嗜 鉻 細 胞 瘤 腎 上 腺 甲 狀 腺 或 副 甲 狀 腺 之 功 能 過 高 或 不 全 等 九 腸 胃 科 方 面 : 如 懷 孕 引 發 之 黃 疸 肝 功 能 異 常 腸 系 膜 血 栓 潰 瘍 性 結 腸 炎 膈 ( 肌 ) 疝 氣 等 一 免 疫 科 方 面 : 如 免 疫 缺 乏 疾 病 Rh 同 族 免 疫 類 風 濕 關 節 炎 紅 斑 性 狼 瘡 結 節 性 多 發 性 動 脈 炎 等 一 一 神 經 科 方 面 : 如 嚴 重 中 樞 神 經 病 變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肌 肉 萎 縮 症 大 發 作 型 癲 癇 一 二 先 天 性 疾 病 方 面 : 如 唐 氏 症 基 因 病 變 一 三 腫 瘤 學 方 面 : 如 白 血 病 何 杰 金 氏 症 乳 癌 及 其 他 癌 症 等 一 四 慢 性 病 方 面 : 如 全 身 性 黴 菌 感 染 第 三 期 梅 毒 布 氏 桿 菌 病 等 一 五 精 神 科 方 面 ( 一 ) 經 醫 生 鑑 定 達 心 神 喪 失 或 精 神 耗 弱 之 功 能 性 器 質 性 精 神 疾 病 或 智 能 不 足 者 ( 二 ) 引 起 重 度 智 能 不 足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一 六 耳 鼻 喉 科 方 面 : 如 耳 骨 硬 化 症 等 第 12 條 :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之 醫 學 上 理 由, 其 範 圍 如 附 件 三 附 件 三 有 關 醫 學 上 理 由,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形 發 育 之 虞 之 範 圍 一 關 於 母 體 者 ( 一 ) 化 學 因 素 : 如 孕 婦 服 用 沙 利 竇 邁 度 或 誤 食 多 氯 聯 苯 等 ( 二 ) 物 理 因 素 : 如 因 診 療 需 要 接 受 過 量 之 放 射 線 照 射 等 ( 三 ) 生 物 因 素 : 如 德 國 麻 疹 病 毒 小 兒 麻 痺 病 毒 之 感 染 等 二 關 於 胎 兒 者 由 下 列 產 前 診 斷 方 法, 可 確 知 胎 兒 為 畸 形 者 ( 一 ) 羊 膜 腔 穿 刺 術 1 羊 水 生 化 檢 查, 發 現 開 放 性 神 經 管 缺 損 先 天 代 謝 異 常 疾 病 等 2 羊 水 細 胞 培 養 後, 經 鑑 定, 發 現 有 染 色 體 或 基 因 異 常 者, 如 唐 氏

症 黏 多 醣 貯 積 症 等 ( 二 ) 超 音 波 診 斷 術 如 水 腦 症 無 腦 症 脊 柱 裂 尾 骨 腫 瘤 裂 腹 畸 形 等 ( 三 ) 胎 兒 內 視 鏡 術 發 現 胎 兒 外 貌 畸 形, 難 以 矯 治 者 ( 四 ) 子 宮 內 胎 兒 血 液 取 樣 檢 查 術 如 血 紅 素 病 變 血 友 病 子 宮 內 胎 兒 感 染 等 ( 五 ) 絨 毛 取 樣 取 術 取 樣 細 胞 經 鑑 定 有 染 色 體 或 基 因 異 常 者, 如 唐 氏 症 重 型 海 洋 性 貧 血 黏 多 醣 貯 積 症 等 第 13 條 : 本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其 範 圍 依 民 法 第 九 百 八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第 15 條 : 人 工 流 產 應 於 妊 娠 二 十 四 週 內 施 行 但 屬 於 醫 療 行 為 者, 不 在 此 限 妊 娠 十 二 週 以 內 者, 應 於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醫 師 之 醫 院 診 所 施 行 ; 逾 十 二 週 者, 應 於 有 施 行 人 工 流 產 醫 師 之 醫 院 住 院 施 行 我 的 十 字 架 一 位 醫 生 談 臨 終 悲 傷 與 生 死 2007.06.24 聯 合 報 楊 育 正 從 臨 床 醫 生 到 社 會 公 益 服 務 的 醫 生 請 先 談 談 您 的 醫 師 生 涯 這 是 我 第 三 十 年 當 婦 產 科 醫 生, 在 前 面 的 階 段, 我 大 多 數 做 產 科, 那 時 候, 我 可 以 說 是 在 所 有 的 醫 院 接 生 最 多 的 醫 生 我 最 多 一 個 月 接 生 了 一 百 八 十 六 個 在 我 鼎 盛 的 年 輕 歲 月, 經 常 每 個 月 接 生 超 過 百 人, 現 在 已 經 沒 有 人 趕 得 上 了, 因 為 現 在 的 出 生 數 目 已 經 下 降 了 在 我 後 半 段 的 生 涯 裡, 我 主 要 做 婦 癌 研 究, 尤 其 是 最 近 這 段 時 間, 擔 任 第 四 屆 婦 科 腫 瘤 醫 學 會 的 理 事 長 我 最 驕 傲 的 其 實 是 最 近 五 年 來, 擔 任 中 華 民 國 早 產 兒 基 金 會 的 董 事 長, 從 一 位 臨 床 服 務 的 醫 生, 變 成 研 究 教 育 的 醫 生, 再 變 成 社 會 公 益 服 務 的 醫 生 這 樣 的 過 程, 擴 大 了 我 的 視 野 個 人 的 成 就 感, 以 及 我 自 己 對 於 人 生 的 滿 意 度 雖 然, 我 最 終 的 核 心 價 值 (core value) 還 是 在 服 務 病 患, 但 是 這 樣 的 過 程 讓 我 看 到, 我 生 命 裡 面 的 豐 富 照 顧 末 期 病 患 的 影 響 開 始 照 顧 末 期 病 患 之 後, 對 您 生 活 的 實 際 影 響 是 什 麼?

有 一 天, 當 我 醒 來 時, 我 看 見 身 旁 怎 麼 躺 了 一 個 年 老 的 女 人, 那 位 女 人, 在 我 不 知 不 覺 的 歲 月 當 中, 已 經 從 青 春 變 成 垂 垂 老 矣 的 老 婆 了, 而 我 居 然 不 曾 清 楚 地 參 與 這 樣 的 演 變 過 程, 而 是 突 然 之 間 發 現 的, 心 中 充 滿 了 愧 疚 您 問, 照 顧 癌 末 病 人 對 我 的 生 活 有 沒 有 干 擾? 那 真 是 非 常 干 擾 的 我 的 太 太, 有 一 次 跟 我 提 到 : 為 什 麼 要 把 自 己 弄 得 這 麼 忙? 你 能 不 能 量 力 而 為? 當 天 是 禮 拜 六, 隔 天, 禮 拜 天 早 上 我 帶 她 一 起 到 醫 院 查 房 我 說 : 你 陪 我 去 看 一 下 我 的 生 活 當 她 看 到 一 個 又 一 個 重 症 病 人 看 到 我 時, 顯 現 出 那 麼 需 要 我 的 感 覺, 從 此 就 沒 有 再 抱 怨 過 通 常 我 早 上 五 點 多 起 床 開 始 工 作, 吃 晚 餐 的 時 間 都 在 晚 上 九 點 早 上 五 點 起 床 工 作 已 經 是 我 數 十 年 以 來 的 生 活 習 慣 面 臨 病 患 的 死 亡 照 顧 很 久 的 病 患 死 亡 之 後, 您 通 常 會 有 哪 些 反 應? 有 一 位 ( 停 頓 五 秒 ) 未 婚 的 小 姐, 她 在 三 十 幾 歲 的 時 候, 在 其 他 醫 院 開 刀, open and close, 卵 巢 癌, 不 只 是 open and close, 而 且 把 腸 子 弄 破 了, 轉 到 這 裡 來 我 因 為 有 很 好 的 合 作 夥 伴, 我 的 同 學 是 大 腸 直 腸 科 醫 師, 手 術 做 得 非 常 好 所 以 我 能 夠 放 心 而 大 膽 地 去 做 手 術, 腸 子 的 問 題 他 會 替 我 解 決, 我 們 一 向 合 作 得 很 好 這 位 小 姐, 在 其 他 醫 院 被 宣 布 放 棄, 說 要 準 備 後 事 她 被 宣 判 說 : 你 的 生 命 恐 怕 只 有 三 個 月 了 所 以 她 的 家 人 把 她 轉 到 馬 偕 醫 院 來 我 們 的 手 術 非 常 成 功, 她 過 了 很 快 樂 幸 福 而 健 康 的 生 活, 整 整 五 年 後 來 復 發, 她 問 我 還 有 多 少 機 會 我 照 實 情 告 訴 她, 當 卵 巢 癌 再 復 發 時 幾 乎 沒 有 治 癒 的 機 會 我 們 幾 乎 是 告 訴 她 說, 不 會 恢 復 了 我 們 能 夠 改 善 妳 的 生 活 品 質, 延 長 妳 的 生 命, 但 是 不 會 治 癒 然 而 她 決 心 去 尋 求 她 和 她 家 人 要 的 痊 癒, 她 們 決 定 去 吃 中 藥 不 但 是 我 一 再 勸 她, 我 太 太 還 幫 我 到 她 家 去 勸 她, 希 望 她 還 是 做 正 規 的 醫 療 但 她 決 定 尋 求 中 藥 的 幫 助, 最 後 連 呼 吸 都 衰 竭 了, 因 為 肺 部 轉 移, 才 住 到 馬 偕 醫 院 治 療 經 過 最 後 的 支 持 性 療 法, 她 覺 得 我 們 也 覺 得 她 已 經 到 了 終 點 她 在 走 廊 推 車 旁 跟 我 道 別, 說 她 要 回 家 去 了 像 這 樣 的 經 驗 不 只 一 次 了 我 立 刻 可 以 想 到 除 了 這 位 小 姐 以 外, 還 有 許 多 同 樣 的 病 人 另 有 一 位 小 姐, 她 是 有 小 孩 的 這 是 一 位 非 常 理 性 的 小 姐, 她 說, 對 她 來 講 生 命 的 終 點 她 已 經 沒 有 遺 憾, 她 的 孩 子 慢 慢 長 大 了, 先 生 這 輩 子 對 她 這 麼 好 她 只 有 一 個 顧 慮, 就 是 她 覺 得 當 她 離 開 時, 她 先 生 會 受 不 了 這 也 是 讓 我 覺 得 照 顧 這 樣 的 病 人, 長 期 存 在 著 心 理 的 負 擔 就 在 前 幾 天, 我 還 有 一 個 病 人 我 隨 便 都 可 以 想 到, 每 一 提 到 都 能 讓 我 流 淚 的 病 人 我 經 常 要 忍 住 這 樣 的 淚 水, 因 為 我 要 讓 年 輕 的 醫 生 知 道, 我 們 投 注 感 情 卻 要 能 夠 堅 強 地 面 對 我 知 道 我 們 的 住 院 醫 師, 我 的 fellow 年 輕 主 治 醫 師 colleague 們, 他 們 在 牆 角 流 淚 我 告 訴 他 們 我 們 該 做 的 都 做 了, 我 們 都 做 了

我 的 十 字 架 醫 師 無 知 是 為 無 德 是 什 麼 樣 的 想 法 讓 您 覺 得, 心 裡 憂 傷 但 是 淚 水 卻 必 須 忍 下 來? 我 有 一 句 話, 寫 在 一 本 書 的 序 言 裡, 我 把 這 句 話 當 成 我 的 十 字 架, 叫 作 醫 師 無 知 是 為 無 德 其 他 行 業 你 沒 有 知 識, 賺 不 到 錢, 做 得 不 好, 那 是 你 個 人 的 事 情, 事 業 的 失 敗 但 是 醫 生 沒 有 知 識 是 沒 有 道 德 的 因 為 我 們 一 定 要 commit to the patients, 說 我 們 會 給 病 人 最 好 的 治 療 沒 有 做 到, 就 是 一 種 沒 有 道 德 的 行 為 我 跟 我 這 些 年 輕 的 醫 生, 都 很 盡 力 在 做, 所 以 我 們 可 以 心 安 理 得, 但 免 不 了 惆 悵 因 為 我 們 只 不 過 是 現 代 醫 學 的 一 個 代 表, 是 現 代 醫 學 所 能 做 的 事 情 的 一 個 出 口 我 們 卻 沒 有 超 過 這 樣 水 準 的 能 力, 不 會 做 得 比 現 代 醫 療 水 準 更 高, 因 為 那 個 能 力 還 不 存 在, 可 是 我 們 都 盡 力 在 做 我 們 也 做 研 究, 也 發 掘 問 題, 希 望 明 天 會 更 好 當 我 們 這 樣 做, 這 些 不 斷 的 由 於 疾 病 而 去 世 的 老 病 人 變 成 老 朋 友, 都 是 我 們 很 大 的 憂 傷, 所 以 我 才 說, 我 們 需 要 憂 傷 輔 導 面 對 生 死 問 題 您 建 議 病 人 用 什 麼 態 度 面 對 生 死 關 頭? 病 人 的 淚 水 不 需 要 忍 下 來 莫 瑞 的 最 後 十 四 堂 星 期 二 的 課, 或 是 其 他 的 生 死 書 譬 如 索 甲 仁 波 切 的 西 藏 生 死 書, 甚 至 我 們 醫 院 醫 師 所 寫 的 破 繭 越 過 邊 境, 我 覺 得 都 是 處 理 生 死 問 題 的 代 表 作 索 甲 仁 波 切 的 西 藏 生 死 書 是 從 某 一 種 假 設 的 信 仰, 對 於 生 命 的 假 設, 但 是 無 法 證 實, 這 樣 的 做 法 可 以 處 理 生 死 問 題 佛 教 用 許 多 不 同 的 名 詞 來 說 明 這 些 東 西 就 是 真 理 本 身 如 果 你 假 設 其 中 一 個 為 真, 這 個 系 統 就 會 成 立 我 們 在 過 去 的 數 學 題 裡 面, 就 是 老 師 要 求 證 什 麼, 如 果 中 間 有 一 個 假 設 是 真 的, 它 整 個 系 統 就 可 以 成 立 問 題 是 那 個 假 設 永 遠 不 會 被 證 實, 佛 教 對 生 死 的 處 理 我 的 看 法 是 這 樣 破 繭 或 者 越 過 邊 境, 寫 的 這 位 醫 師 經 常 勸 重 症 病 人 說, 不 要 擔 心, 反 正 有 來 生 他 給 病 人 一 種 虛 幻 的 承 諾, 這 我 沒 辦 法 接 受 但 是, 莫 瑞 的 最 後 十 四 堂 星 期 二 的 課 提 到 的, 當 情 緒 來 的 時 候, 他 不 談 來 生 今 生, 你 該 哭 的 時 候 就 放 聲 大 哭, 哭 完 之 後 擦 擦 眼 淚, 繼 續 過 下 一 天, 這 是 我 現 在 對 病 人 採 取 的 態 度 我 跟 病 人 說, 在 時 間 長 河 裡, 其 實 我 們 不 論 一 年 十 年 一 百 年, 都 不 過 是 過 眼 雲 煙 而 已 所 以 就 理 智 的 立 場, 你 要 爭 執 的 是 當 下 這 個 時 候, 譬 如 說 我 的 病 人, 我 都 跟 他 說 : 你 今 天 在 化 療, 可 是 妳 明 天 後 天 是 要 生 活 你 化 療 要 做 什 麼? 就 是 為 了 延 長 生 命, 要 過 生 活 你 不 要 因 為 準 備, 或 是 處 理 化 療 以 後 這 些 事 情, 而 讓 很 多 快 樂 在 追 求 快 樂 當 中 失 去 發 掘 照 顧 末 期 病 患 的 成 就 感 很 多 醫 生 說, 我 不 要 做 癌 症, 因 為 治 療 癌 症 常 常 很 挫 折 是 嗎? 你 會 為 了 治 療 失 敗 而 認 為 那 是 挫 折 嗎?

本 來 病 患 會 痛 苦 十 分 的, 結 果 經 過 你 的 手, 他 的 痛 苦 只 剩 下 四 分 三 分, 你 要 為 剩 下 的 三 分 負 責 嗎? 如 果 一 個 病 人 本 來 會 在 三 年 之 內 去 世, 經 過 你 的 手, 他 活 了 八 年, 而 且 他 還 看 見 他 的 小 孩 子 結 婚 成 家 立 業, 又 生 了 孫 子, 這 樣 讓 他 的 人 生 更 少 缺 憾 的 時 候, 你 不 認 為 那 是 你 的 成 就 嗎? 而 他 最 後 疾 病 的 復 發 是 你 的 挫 折 嗎? 這 是 我 不 斷 提 醒 自 己 的 我 想, 同 樣 的 情 緒, 即 使 是 我 們 的 父 母 親 人 去 世 的 時 候, 都 要 再 想 一 次 當 父 母 親 人 去 世 的 時 候, 我 們 通 常 在 想, 我 有 沒 有 虧 欠? 所 以 很 多 悲 傷 輔 導, 引 導 他 們 走 出 來 的 時 候, 發 現 家 人 的 去 世, 身 為 他 最 親 的 家 屬 通 常 會 有 罪 惡 感, 覺 得 我 是 不 是 可 以 做 得 更 好? 我 們 對 病 人 也 是 這 樣 我 的 意 思 是, 我 們 難 免 哀 傷, 一 定 會 的 可 是 哀 傷 的 同 時, 你 要 處 理 這 樣 的 情 緒, 不 要 讓 它 變 成 心 理 上 的 長 期 障 礙 我 看 到 我 的 年 輕 醫 師 在 牆 角 垂 淚, 我 也 希 望 跟 他 做 這 樣 的 交 換, 說 We didn t do anything wrong, and we will be good to the patients., 但 是 我 們 仍 然 哀 傷, 我 們 仍 然 不 捨, 這 就 是 人 世 間 的 常 態 悲 傷 的 調 適 : 運 動 認 知 轉 換 與 交 託 上 帝 哀 傷 的 時 候, 您 用 過 哪 些 方 法 幫 助 自 己? 不 管 是 哀 傷 還 是 不 哀 傷, 任 何 負 面 的 情 緒, 我 們 常 常 說, 我 們 不 能 去 改 變 刺 激 ( stimulation), 不 能 改 變 認 知 (cognition), 但 是 我 們 可 以 去 改 變 反 應 (response) 同 樣 的 情 境, 有 些 人 會 比 較 樂 觀, 有 些 人 會 比 較 不 樂 觀, 重 點 是 你 看 到 事 情 的 哪 一 面, 而 這 在 於 選 擇 情 境 都 一 樣, 我 們 要 怎 麼 選 擇, 可 以 有 精 神 層 面 的 解 釋, 也 可 以 有 生 理 層 面 的 解 釋, 叫 作 腦 啡 (endorphin) 所 以 我 第 一 個 方 法 是 一 定 要 放 鬆 早 上 我 五 點 起 床, 處 理 一 些 事 情, 五 點 四 十 分 出 門 運 動 運 動 之 後 沐 浴 薰 香 然 後 上 班, 我 看 到 每 一 位 小 姐 每 一 位 同 事, 都 覺 得 很 可 愛 每 天 都 帶 著 愉 快 的 心 情 來 上 班, 這 其 實 可 以 講 得 更 多, 但 是 需 要 三 個 鐘 頭 來 分 享 所 以 我 先 打 住, 第 一 個 就 是 運 動 第 二 個 就 是 我 剛 剛 提 到 的 理 性 分 析 的 結 果, 可 以 使 我 自 己 有 更 正 面 的 看 法 第 三 個 當 然 是 要 信 仰 的 支 持, 因 為 一 旦 有 信 仰 的 支 持, 你 會 發 現, 你 不 是 那 個 掌 控 生 命 的 人, 你 不 過 是 這 世 代 醫 療 水 準 的 代 表, 一 個 出 口 可 是 在 這 個 世 代 醫 療 水 準 的 上 面, 其 實 還 有 一 個 incredible 的 God 在 那 裡, 如 果 有 這 樣 的 宗 教 信 仰, 會 使 你 在 人 的 盡 頭 可 以 交 託 馬 太 福 音 所 講 的 凡 勞 苦 擔 重 擔 的 人 可 以 到 我 這 裡 來, 我 就 使 你 們 得 安 息, 當 你 盡 力 了 以 後, 最 後 就 是 交 託 的 時 候 ( 上 ) 什 麼 是 你 人 生 最 大 的 價 值? 要 先 問 核 心 價 值 是 什 麼, 我 認 為 是 成 長 所 以 我 要 不 斷 追 求 成 長, 在 工 作 的 選 擇 上, 這 個 工 作 讓 我 繼 續 成 長, 那 個 沒 有, 所 以 這 個 是 比 較 好 的, 以 核 心 價 值 去 衡 量 工 作 中 創 造 成 就 感 病 人 怎 樣 回 饋 您 對 他 們 的 照 顧? 在 工 作 的 過 程 中, 去 創 造 或 發 掘 成 就 感 是 很 重 要 的 一 定 要 有 成 就 感, 才 做 得 下 去 這 個 成 就 感 可 以 是 有 形 的 有 一 位 媽 媽 去 世 了, 已 經 照 顧 她 八 年 的 婦 人 的 女 兒, 處 理 完 所 有 事 情 以 後, 還 不 忘 再 送 三 盒 水 果 給 年 輕 醫 生 和 年 老 醫 生, 對 我 們 來 說 是 多 大 的 感 恩, 多 大 的 成 就 感! 就 是 說, 我 們 所 做 的 事 情 人 家 記 得, 所 以 我 收 到 水 果 就 在 記 事 本 寫 下 感 恩

還 有 一 位, 是 我 照 顧 六 七 年 的 卵 巢 癌 的 病 人, 她 已 經 去 世 了 去 世 以 前 很 有 情 緒, 她 說 她 已 經 知 道 她 到 了 盡 頭, 所 以 要 安 樂 死, 我 們 做 不 到 我 說, 我 可 以 給 你 安 樂, 就 是 可 以 給 她 不 痛 苦 她 就 在 鬧 脾 氣 當 中, 去 世 了 我 們 都 很 遺 憾, 因 為 前 面 這 段 時 間, 我 們 非 常 用 心 照 顧 她 她 肚 子 一 抽 水 都 是 抽 一 二 個 鐘 頭, 我 跟 我 的 年 輕 醫 生 親 自 去 抽 其 他 醫 生 都 是 插 一 個 管 子 讓 它 自 己 引 流, 這 樣 抽 得 不 乾 淨, 病 人 沒 有 被 照 顧 的 感 覺 我 們 親 手 抽,10 cc 10 cc 這 樣 抽, 每 一 二 天, 二 三 天 就 抽 幾 千 cc 的 水 出 來 她 當 時 非 常 感 謝, 後 來 有 點 鬧 脾 氣 她 最 後 託 了 一 位 病 友, 在 臨 終 以 前 交 代, 等 她 去 世 以 後 一 定 要 請 她 來 跟 我 表 示, 對 於 我 對 她 這 樣 的 長 久 照 顧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我 說 我 當 然 知 道! 我 當 然 知 道 鬧 脾 氣 不 是 她 的 真 心, 可 是 她 還 是 託 人 來 講, 然 後 我 跟 她 的 代 言 人 一 起 在 門 診 室 流 淚 我 寫 下 這 樣 的 感 恩, 這 就 是 成 就 感 靈 性 的 定 義 與 成 長 經 驗 您 有 沒 有 印 象 比 較 深 刻 的 經 驗, 在 靈 性 方 面 的 成 長 轉 變? 其 實 我 沒 有 很 具 體 地 思 考 過, 因 為 你 現 在 問 了, 我 才 立 刻 去 組 織 的 所 以 我 必 須 先 做 一 個 但 書, 就 是 要 跟 你 分 享 蘇 東 坡 的 一 段 話 : 人 能 碎 千 金 之 璧, 不 能 無 失 聲 於 破 釜 ; 能 搏 猛 虎, 不 能 無 變 色 於 蜂 蠆 一 個 人 拿 了 玉 璧 要 來 收 買 我, 我 可 以 說 不 要, 我 可 以 把 它 摔 破, 但 是 當 我 在 廚 房 裡 打 破 一 個 碗, 明 明 這 個 碗 價 值 很 輕 啊! 我 可 以 碎 千 金 之 璧, 為 什 麼 一 個 碗 打 破 我 要 惋 惜? 因 為 初 念 淺, 轉 念 深 立 刻 的 反 應 不 過 是 人 的 本 能, 卻 不 是 真 正 思 考 後 的 行 為 模 式 我 因 此 先 做 個 但 書, 因 為 我 這 個 答 案 是 立 刻 回 答 的 我 是 藉 由 照 顧 癌 末 病 人, 一 次 又 一 次 地, 讓 我 重 複 思 考 這 個 問 題 說 到 人 到 底 是 什 麼, 生 命 到 底 是 什 麼? 藉 由 這 樣 的 機 會, 使 我 能 夠 思 考 體 驗 就 像 我 一 開 始 說 的, 我 早 前 很 滿 足 於 接 生, 作 為 婦 產 科 醫 生, 我 可 以 看 到 出 生 的 喜 悅, 最 後 我 是 在 照 顧 重 症 的 病 人, 癌 症 對 所 有 的 經 歷, 我 都 認 為 有 神 在 指 引, 這 種 經 歷 誰 比 我 更 多? 安 寧 病 房 的 醫 師 呢? 沒 有, 他 們 都 沒 有 完 整 看 到, 或 者 是 靠 近 地 一 再 地 觀 察 到 生 命 出 生 的 時 候 安 寧 病 房 的 人 有 完 整 看 到 如 何 接 近 生 命 的 終 點 嗎? 沒 有 因 為 他 們 是 病 患 已 經 決 定 要 到 終 點 了, 才 參 與 的 而 我 們 是 一 路 陪 著 病 人, 從 有 希 望 到 沒 有 希 望, 所 以 我 們 更 密 切 而 真 實 地 經 歷 這 一 切 就 這 樣 的 經 驗, 我 對 靈 性 成 長 的 定 義 就 是 對 於 最 終 生 命 形 式 的 一 種 認 知 這 樣 近 距 離 的 觀 察, 確 實 給 我 自 己 很 大 的 成 長, 使 我 認 識 到 生 命 的 有 限, 認 識 到 生 命 的 不 可 控 制, 人 對 自 己 生 命 的 無 奈 無 力 感 這 種 認 知, 我 認 為 有 助 於 在 日 常 生 活 中, 判 斷 什 麼 該 執 著, 什 麼 不 該 執 著 ; 什 麼 是 有 價 值, 什 麼 是 沒 有 價 值 我 這 樣 子 回 答 你 的 問 題, 甚 至 希 望 你 做 成 紀 錄 的 時 候 給 我 一 份, 我 再 做 一 次 整 理 我 現 在 立 刻 的 反 應, 雖 然 不 是 本 來 已 經 形 成 的 文 字 或 語 言, 但 我 自 己 覺 得 還 不 錯, 覺 得 如 珠 吐 光, 還 照 珠 體, 雖 然 是 在 回 答 你 的 問 題, 但 覺 得 自 己 還 再 一 次 的 受 益 醫 師 對 自 己 的 死 亡 準 備 您 曾 經 想 到 過 自 己 的 死 亡 嗎? 我 身 上 都 帶 著 遺 書 上 班, 沒 有 人 知 道 我 的 遺 書 放 在 哪 裡 我 高 血 壓 又 慢 性 肝 炎, 有 一 段 時 間 已 經 到 了 我 自 己 認 為 沒 有 什 麼 藥 所 以, 這 是 沒 有 人 知 道 的, 過 不 過 得 了 今 天 也 沒 有 人 知 道 If I do not wake up tomorrow 這 是 今 年 四 月 寫 的, 我 希 望 我 的 小 孩 能 讓 神 和 他 的 父 母 都 榮 耀 我 希 望 他 們 照 顧 他 們 的 母 親, 但 是 不 要 住 在 一 起, 我 希 望 小 孩 能 夠 互 相 照 顧, 為 了 紀 念 他 們 的 父 親, 最 後 我 希 望 他 們 為 我 唱 聖 詩 第 249 首 因 為 其 實 我 對 自 己 的 生 命 和 內 涵 都 非 常 滿 意, 沒 有 什 麼 不 完 整 的 東 西

當 時 怎 麼 會 寫 下 這 一 封? 男 人 四 十 歲 就 該 寫 遺 書 了, 我 已 經 拖 延 太 久 了 這 其 實 也 不 是 突 然 寫 出 來 的, 是 經 過 一 段 時 間 的 研 擬 才 變 成 這 樣 的 可 是 我 後 來 想 要 改 聖 詩, 我 後 來 覺 得 400 首 更 好 你 問 這 樣 的 問 題 有 什 麼 延 伸 的 問 題 嗎? 還 是 我 的 回 答 已 經 超 過 你 的 需 求? 您 回 答 的 包 含 了 很 多, 像 是 死 亡 的 準 備 我 訪 談 過 的 人 當 中, 有 一 些 也 寫 過 遺 書, 但 是 他 們 寫 得 比 較 接 近 遺 囑 喔, 交 代 什 麼 財 產 要 如 何 處 理 因 為 我 沒 有 很 多 財 產, 雖 然 我 家 世 不 錯, 自 己 也 做 得 不 錯, 但 是 沒 有 很 多 財 產 可 以 引 起 什 麼 問 題, 特 別 是 太 太 還 在, 聽 她 的 就 可 以 所 以 我 沒 有 交 代 這 些 物 質 的 東 西 給 年 輕 醫 師 的 建 議 如 果 請 您 給 年 輕 的 醫 師 建 議, 在 照 顧 末 期 病 患 的 靈 性 方 面, 您 覺 得 哪 些 事 情 是 重 要 的? 其 實, 我 自 己 的 fellow 這 些 人, 我 相 信 他 們 都 有 注 意 這 樣 的 問 題 但 是 很 多 醫 生 沒 有 帶 著 感 情 來 上 班, 更 不 用 談 到 靈 性 我 曾 經 讀 到 一 本 書, 那 本 書 叫 作 The passage, 中 文 翻 作 新 中 年 主 張 那 本 書 有 兩 個 問 題 share, 第 一 個 問 題 是, 什 麼 是 你 的 中 年? 很 多 人 說 中 年 就 是 我 看 清 楚 我 要 什 麼 東 西, 看 清 楚 我 要 走 的 路 的 時 候 我 不 是 的, 當 我 中 年 的 時 候, 我 很 清 楚 地 認 知, 什 麼 東 西 是 我 這 輩 子 做 不 到 的 我 不 會 無 意 義 無 效 而 不 合 理 地 去 追 逐 那 些 我 不 該 擁 有 的 東 西 有 人 看 清 楚 自 己 要 走 的 方 向, 他 還 是 很 自 大 的 我 是 很 謙 卑 的, 當 我 到 了 這 個 時 候, 有 些 東 西 是 我 這 輩 子 再 也 追 求 不 到 的 第 二 是, 什 麼 是 你 人 生 最 大 的 價 值? 要 先 問 核 心 價 值 是 什 麼, 我 認 為 是 成 長 所 以 我 要 不 斷 追 求 成 長, 在 工 作 的 選 擇 上, 這 個 工 作 讓 我 繼 續 成 長, 那 個 沒 有, 所 以 這 個 是 比 較 好 的, 以 核 心 價 值 去 衡 量 靈 性 也 是 一 樣 的, 我 會 提 醒 年 輕 醫 生, 在 工 作 崗 位 在 工 作 環 境 上, 每 一 天 都 注 意 自 己 的 靈 性 成 長 除 了 這 一 點, 剩 下 的 就 是 方 法, 照 顧 病 人 的 時 候 最 重 要 的 是 什 麼, 是 同 理 心, 醫 師 是 用 感 情 投 入, 日 日 在 追 求 靈 性 的 成 長, 用 同 理 心 去 照 顧 癌 末 病 患 我 也 是 經 由 你 這 樣 的 詢 問 再 一 次 地 整 理 出 答 案 來, 我 認 為 該 做 而 我 確 實 有 在 做 訪 談 後, 醫 師 分 享 心 得 : 與 人 分 享 快 樂, 我 們 會 更 加 快 樂 ; 向 人 傾 訴 創 痛, 卻 可 以 減 輕 悲 傷 (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