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问 题 分 析 与 思 考 尚 珂 梁 土 坤 摘 要 本 文 从 统 一 比 例 人 数 计 算 方 法 处 罚 程 度 激 励 措 施 四 个 方 面 分 析 了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在 此 基 础 上, 结 合 国 外 相 关 经 验 提 出 了 完 善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对 策 建 议 关 键 词 残 疾 人 ; 残 疾 人 就 业 :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A Study on Quota Scheme System of Employment for Disabled People in China SHANG Ke, LIANG Tu-shen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analyzed the problems on Quota Scheme System of Employment for Disabled People in China from four respects, including unity ratio, number calculation method, degree of punishment and incentive measure. Based on above and referred to foreign experience, it proposed some suggestions to improve Quota Scheme System of Employment for Disabled People in China. Key Words Disabled persons; Employment for disabled people; Quota scheme system of employment for disabled people 引 言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是 现 代 社 会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有 效 途 径, 为 众 多 国 家 所 采 用, 如 日 本 法 国 英 国 德 国 等 20 世 纪 80 年 代, 我 国 通 过 学 习 国 际 经 验, 逐 步 探 索 适 合 本 国 国 情 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供 的 数 据 显 示, 截 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人 数 达 1165449 人, 超 过 了 我 国 残 疾 人 集 中 就 业 人 数, 而 本 年 度 新 安 排 的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人 数 为 89019 人 [1] 显 然,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对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发 挥 了 巨 大 作 用 历 经 20 多 年 的 发 展,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从 一 种 倡 导 性 的 观 念 到 一 种 指 导 性 的 规 范, 再 到 一 项 具 体 的 政 策, 最 后 上 升 为 一 项 重 要 的 法 律 制 度, 逐 步 成 为 促 进 我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重 要 方 式 但 是, 到 目 前 为 止 该 制 度 本 身 的 法 律 法 规 并 不 完 善, 使 得 其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面 临 诸 多 困 难 本 文 对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分 析, 以 期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制 度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供 一 定 的 参 考 1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概 述 所 谓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就 是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以 法 令 形 式 规 定 社 会 各 单 位 必 须 按 一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或 者 以 交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方 式 履 行 法 律 责 任, 其 实 质 就 是 把 残 疾 人 就 业 作 为 全 社 会 的 责 任 动 员 全 社 会 的 力 量 来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它 克 服 了 单 一 依 靠 举 办 福 利 企 业 集 中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局 限 性, 能 适 应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的 要 求 可 以 说, 集 中 就 业 是 残 疾 人 事 业 处 于 收 养 救 济 阶 段 的 初 级 就 业 形 式, 而 按 比 例 就 业 则 是 残 疾 人 事 业 处 于 平 等 参 与 阶 段 的 较 高 级 就 业 形 式 [2] 20 世 纪 80 年 代 末, 通 过 了 解 和 学 习 日 本 英 国 和 法 国 等 国 家 有 关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普 遍 做 法, 结 合 我 国 残 疾 人 劳 动 就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我 国 政 府 通 过 立 法 的 形 式 把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提 上 了 工 作 日 程 19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七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1991 年 5 月 15 日 起 实 施 ), 其 第 三 十 条 明 确 规 定 :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城 乡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应 当 按 一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作 者 单 位 :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劳 动 科 学 与 法 律 学 院 北 京 101149 作 者 简 介 : 尚 珂 北 京 物 资 学 院 劳 动 科 学 与 法 律 学 院 院 长 教 授 硕 士 生 导 师 ; 研 究 方 向 : 市 场 经 济 法 规 和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66 2012 年 第 2 期
Theoretical Discussion / 理 论 研 讨 / 并 为 其 选 择 适 当 的 工 种 和 岗 位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具 体 比 例 2008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次 会 议 修 订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保 障 法 ( 本 法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其 中 第 三 十 三 条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实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为 其 选 择 适 当 的 工 种 和 岗 位 达 不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保 障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国 家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至 此,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由 一 项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具 体 措 施, 提 升 为 我 国 的 一 个 法 律 制 度, 无 疑 将 对 促 进 我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发 挥 更 大 的 作 用 根 据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 自 2007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八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一 定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为 其 提 供 适 当 的 工 种 岗 位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的 1.5% 具 体 比 例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跨 地 区 招 用 残 疾 人 的, 应 当 计 入 所 安 排 的 残 疾 人 职 工 人 数 之 内 第 九 条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达 不 到 其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比 例 的, 应 当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我 国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各 个 省 市 所 制 定 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等, 构 成 了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法 律 体 系, 对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发 挥 了 巨 大 作 用 然 而, 该 制 度 本 身 依 然 不 够 完 善, 使 得 该 项 工 作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面 临 诸 多 困 难 2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2.1 统 一 比 例 欠 妥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 八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的 1.5% 具 体 比 例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本 地 区 的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我 国 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是 由 各 省 市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统 一 的 比 例, 无 差 别 地 适 用 于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这 种 做 法 没 有 考 虑 单 位 是 否 有 适 合 的 岗 位 以 及 残 疾 人 是 否 能 胜 任 工 作 岗 位, 而 且, 也 没 有 考 虑 不 同 行 业 岗 位 的 特 点 和 雇 主 的 具 体 情 况, 似 乎 缺 乏 公 平, 在 实 践 中 容 易 遭 受 抵 触 从 该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看, 该 制 度 并 没 有 得 到 用 人 单 位 的 很 好 实 施, 而 且, 由 于 按 比 例 就 业 通 常 按 照 雇 员 总 数 的 一 定 比 例 安 排 就 业, 雇 主 为 了 减 少 雇 用 残 疾 人 的 名 额 或 少 交 就 业 保 障 金, 可 能 虚 报 单 位 的 雇 员 人 数 [3] 统 一 的 比 例, 有 利 于 简 化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的 程 序, 但 是, 在 现 实 执 行 过 程 中 却 影 响 了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实 施 效 果 2.2 人 数 计 算 不 合 理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是 以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残 疾 人 的 人 数 来 衡 量 其 完 成 义 务 的 情 况 的 如 北 京 市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10 号 令,199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 第 五 条 规 定 :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团 体 企 业 ( 福 利 企 业 除 外 ) 事 业 单 位 都 应 当 按 照 不 少 于 本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1.7%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按 上 述 比 例 计 算, 应 当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比 例 人 数 在 0.5 ~ 0.9 之 间 的, 按 安 排 1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计 算 ; 安 排 1 名 视 力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按 安 排 2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计 算 纵 观 各 省 市 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可 以 了 解 到 其 关 于 残 疾 人 就 业 人 数 的 计 算 办 法 过 于 简 单, 普 遍 只 是 规 定 安 排 1 名 盲 人 就 业, 按 照 安 排 2 名 残 疾 人 计 算 这 种 简 单 的 计 算 方 法 没 有 考 虑 以 下 两 方 面 的 问 题 第 一, 残 疾 类 别 和 残 疾 程 度 录 用 不 同 残 疾 类 别 和 残 疾 程 度 的 残 疾 人, 对 安 置 单 位 以 及 整 个 社 会 来 说 差 别 很 大, 用 人 单 位 为 了 完 成 规 定 的 安 残 义 务, 会 优 先 考 虑 选 择 录 用 残 疾 程 度 较 轻 的 残 疾 人 这 无 疑 会 使 重 度 残 疾 人 在 参 与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过 程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不 利 于 其 公 平 参 与 竞 争 和 融 入 社 会 第 二, 就 业 时 间 按 比 例 就 业 按 照 安 排 残 疾 人 的 人 数 计 算, 而 没 有 考 虑 残 疾 人 在 用 人 单 位 的 就 业 时 间, 用 人 单 位 有 可 能 会 在 按 比 例 就 业 年 审 时 间 前 招 聘 残 疾 人 以 逃 避 缴 纳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年 审 后 即 刻 把 残 疾 人 解 雇 以 逃 避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这 不 但 会 影 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质 量, 也 会 对 残 疾 人 的 心 理 造 成 严 重 伤 害 2.3 处 罚 程 度 过 轻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 九 条 明 确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达 不 到 其 所 在 地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比 例 的, 应 当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换 言 之,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处 罚 措 施 就 是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是 指 安 排 残 疾 人 达 不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用 人 单 位, 按 照 年 度 差 额 人 数 和 上 年 度 本 地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计 2012 年 第 2 期 67
算 应 交 纳 用 于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专 项 基 金 交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政 府 规 定 的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比 例 用 人 单 位 已 安 排 残 疾 人 职 工 数 )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当 地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额 政 府 规 定 的 比 例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收 取 出 现 了 职 工 收 入 低 于 上 年 度 本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用 人 单 位 以 有 违 公 平 为 由 拒 绝 缴 纳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而 职 工 收 入 高 于 社 会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用 人 单 位 则 更 愿 意 用 缴 纳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的 方 式 来 代 替 安 置 残 疾 人 的 现 象, 特 别 是 有 些 地 方 是 以 上 一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一 定 比 例 计 算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比 如 厦 门 市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实 施 办 法 ( 厦 府 2006 126 号 ) 第 七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的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应 按 照 年 度 差 额 人 数 和 上 一 年 度 全 市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的 60% 计 算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其 交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 用 人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0. 8% 用 人 单 位 已 安 排 残 疾 人 职 工 数 ) 统 计 部 门 公 布 的 上 年 度 当 地 职 工 年 平 均 工 资 额 60% 由 于 这 种 处 罚 的 程 度 较 轻, 加 剧 了 以 交 纳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代 替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现 象 发 生, 使 得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难 度 加 大 而 且, 即 使 不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其 处 罚 的 程 度 也 不 重 例 如, 河 南 省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办 法 (2010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缴 款 通 知 书 确 定 的 缴 款 数 额 和 期 限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逾 期 不 缴 或 者 不 能 足 额 缴 纳 的, 从 滞 纳 之 日 起 按 日 加 收 应 缴 金 额 5 的 滞 纳 金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不 按 比 例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并 拒 绝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的, 除 责 令 限 期 如 数 补 缴 外 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对 仍 拒 不 执 行 的, 由 当 地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从 这 些 规 定 来 看, 所 缴 纳 的 滞 纳 金 并 不 高, 而 且, 即 使 是 不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其 所 受 的 处 罚 也 仅 仅 是 通 报 批 评 在 当 地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申 请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的 情 况 下, 其 所 需 的 时 间 也 较 长, 而 对 于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而 依 然 没 有 缴 纳 残 疾 人 保 障 金 的 状 况, 没 有 明 确 的 处 罚 条 款 显 然,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处 罚 条 例 的 处 罚 力 度 明 显 不 够, 使 得 一 些 单 位 既 不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也 不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极 大 地 影 响 了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实 施 效 果 2.4 缺 乏 激 励 措 施 2007 年 以 前, 我 国 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政 策 一 直 都 没 有 相 关 的 具 体 激 励 措 施 由 于 缺 乏 激 励 措 施, 很 多 单 位 仅 仅 以 完 成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最 低 法 定 义 务 为 目 标, 达 到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最 低 比 例 后 不 再 吸 纳 符 合 要 求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甚 至 一 些 中 小 企 业 根 本 就 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这 样 不 利 于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发 展 2007 年 6 月 15 日, 我 国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布 了 关 于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7]92 号 ), 其 中 规 定 : 月 平 均 实 际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占 单 位 在 职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低 于 25%( 不 含 25%) 但 高 于 1.5%( 含 1.5%), 并 且 实 际 安 置 的 残 疾 人 人 数 多 于 5 人 ( 含 5 人 ) 的 单 位, 可 以 享 受 本 通 知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但 不 得 享 受 本 通 知 第 一 条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或 营 业 税 优 惠 政 策 这 实 际 上 就 是 一 项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超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的 激 励 措 施 但 是, 该 通 知 的 第 二 条 第 ( 一 ) 项 规 定 : 单 位 支 付 给 残 疾 人 的 实 际 工 资 可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并 可 按 支 付 给 残 疾 人 实 际 工 资 的 100% 加 计 扣 除 单 位 实 际 支 付 给 残 疾 人 的 工 资 加 计 扣 除 部 分, 如 大 于 本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准 予 扣 除 其 不 超 过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部 分, 超 过 部 分 本 年 度 和 以 后 年 度 均 不 得 扣 除 亏 损 单 位 不 适 用 上 述 工 资 加 计 扣 除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办 法 单 位 在 执 行 上 述 工 资 加 计 扣 除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办 法 的 同 时, 可 以 享 受 其 他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政 策 根 据 该 规 定, 超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优 惠 政 策 并 不 是 很 高, 而 且 手 续 比 较 繁 琐, 不 利 于 操 作, 所 能 起 到 的 作 用 有 限 随 后, 有 些 地 方 出 台 了 更 加 具 体 的 激 励 措 施, 比 如,2009 年 3 月 24 日,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等 部 门 联 合 发 布 了 北 京 市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规 定 : 1 对 与 残 疾 人 职 工 签 订 1 年 以 上 ( 含 1 年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在 合 同 期 内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3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2 对 与 残 疾 人 职 工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在 合 同 存 续 期 间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5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3 对 超 过 本 单 位 职 工 总 数 1.7%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68 2012 年 第 2 期
Theoretical Discussion / 理 论 研 讨 / 就 业 的 ( 不 含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的 集 中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单 位 ), 在 上 述 岗 位 补 贴 的 基 础 上, 每 多 安 排 1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再 按 照 每 人 每 年 3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超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但 是, 这 些 措 施 只 是 暂 时 性 的,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限 制 了 企 业 按 排 残 疾 人 用 工 的 积 极 性 该 办 法 规 定, 自 2009 年 至 2011 年 按 年 度 给 予 岗 位 补 贴 可 见,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制 度 缺 乏 长 效 的 激 励 措 施, 不 利 于 调 动 企 业 吸 纳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积 极 性 3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完 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3.1 制 定 差 别 比 例 原 则 统 一 比 例, 使 得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面 临 巨 大 挑 战 因 此, 政 府 应 该 根 据 实 际 状 况 制 定 合 理 的 差 别 比 例, 以 促 进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发 展 首 先, 政 府 可 以 考 虑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的 性 质 规 模 行 业 类 型 等 制 定 具 体 的 分 行 业 分 级 别 的 合 理 的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比 例 例 如, 作 为 代 表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的 政 府 机 关, 应 该 承 担 更 大 的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义 务 同 时, 对 一 些 垄 断 性 行 业 和 享 受 国 家 政 策 优 惠 的 行 业, 可 以 规 定 其 承 担 更 大 比 例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且 必 要 时 可 以 强 制 其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往 往 这 些 企 业 都 是 大 企 业, 如 水 电, 电 讯, 银 行 等 行 业, 具 有 强 大 的 安 置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能 力, 而 且 有 大 量 适 合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岗 位 关 于 差 别 比 例 的 制 定, 日 本 的 经 验 值 得 借 鉴 日 本 的 残 疾 人 雇 佣 促 进 法 明 确 规 定, 各 单 位 要 按 一 定 比 例 雇 佣 残 疾 人 雇 佣 残 疾 人 与 职 工 总 数 的 比 例 是 : 一 般 民 间 企 业 1.8%, 特 殊 法 人 团 体 2.1%, 中 央 和 地 方 公 共 团 体 中 的 管 理 事 务 部 门 为 2.1% 未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企 业 须 缴 纳 残 疾 人 缴 纳 金, 这 些 缴 纳 金 将 作 为 达 到 规 定 比 例 的 企 业 的 奖 金 [4] 这 个 规 定 表 明, 政 府 等 相 关 部 门 必 须 承 担 更 大 的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义 务, 体 现 了 其 带 头 示 范 作 用 和 政 府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决 心 与 此 同 时, 作 为 代 表 最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我 国 应 该 尽 快 建 立 岗 位 预 留 制 度, 吸 收 更 多 的 残 疾 人 进 入 各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等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政 府 的 示 范 作 用, 促 进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关 于 实 施 城 镇 百 万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程 的 通 知 ( 残 联 2011 78 号 ) 提 出, 鼓 励 引 导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人 民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和 国 有 企 业 带 头 安 排 残 疾 人, 并 逐 步 建 立 岗 位 预 留 制 度 2011 年, 各 省 选 择 2 ~ 5 个 市 或 县 ( 区 ) 开 展 岗 位 预 留 试 点, 总 结 经 验 后 每 年 扩 大 范 围 该 通 知 明 确 了 建 立 岗 位 预 留 制 度 的 要 求, 我 国 可 以 考 虑 尽 快 组 织 专 业 力 量, 对 各 类 岗 位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确 定 所 要 预 留 岗 位 的 范 围, 建 立 录 用 标 准 操 作 细 则 和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探 索 符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岗 位 预 留 制 度, 以 促 进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其 次, 政 府 可 以 考 虑 确 定 需 要 承 担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规 模 的 下 限, 平 衡 中 小 企 业 的 发 展 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之 间 的 矛 盾 例 如, 德 国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法 规 定 了 重 度 残 疾 人 就 业 比 例 及 适 用 范 围, 雇 佣 有 16 名 以 上 劳 动 者 的 民 间 企 业 和 国 营 机 构 有 义 务 雇 佣 6%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法 国 规 定 在 雇 佣 10 人 以 上 的 用 人 机 构 要 雇 佣 10% 以 上 的 残 疾 劳 动 者 对 于 有 的 用 人 机 构, 因 生 产 性 质 对 劳 动 者 有 特 殊 要 求 时 可 降 低 雇 佣 残 疾 人 的 数 量, 但 是, 必 须 超 过 雇 佣 义 务 的 半 数 英 国 的 残 疾 人 ( 雇 佣 ) 法 规 定, 雇 佣 20 人 以 上 的 用 人 机 构 要 雇 佣 3% 以 上 的 残 疾 人 另 外 规 定 停 车 场 和 电 梯 两 个 职 种 指 定 雇 佣 残 疾 人 [5] 这 些 法 规 都 规 定 了 承 担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雇 员 人 数 的 下 限, 微 型 企 业 不 需 要 承 担 该 义 务, 减 小 了 他 们 的 负 担, 有 利 于 其 发 展, 值 得 借 鉴 为 了 促 进 我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可 以 考 虑 制 定 相 应 的 激 励 措 施, 鼓 励 用 人 单 位 积 极 雇 佣 残 疾 人 3.2 建 立 记 点 法 计 算 制 度 简 单 的 计 算 方 法, 使 得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在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了 一 系 列 的 问 题 为 了 促 进 该 问 题 的 解 决, 有 关 学 者 提 出 了 记 点 法 记 点 法, 是 考 虑 根 据 残 疾 人 的 残 疾 类 别 和 残 疾 程 度 的 差 别, 而 计 算 不 同 的 点 数, 依 照 用 人 单 位 录 用 残 疾 人 的 点 数 来 衡 量 其 完 成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的 情 况, 从 理 论 上 说, 记 点 法 更 加 科 学 合 理, 也 有 利 于 保 障 参 与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记 点 法 的 计 算 方 法 可 以 如 下 考 虑 : 1 区 别 对 待 残 疾 类 别, 比 如, 听 力 残 疾 可 以 记 为 1, 视 力 残 疾 可 以 记 为 2 ;2 残 疾 等 级 递 增 点 数 增 加, 例 如, 听 力 残 疾 一 级 记 为 4, 听 力 残 疾 二 级 记 为 3, 听 力 残 疾 三 级 记 为 2 等 ; 3 考 虑 残 疾 人 就 业 时 间, 例 如, 一 位 听 力 残 疾 人 ( 残 2012 年 第 2 期 69
疾 四 级 ) 在 用 人 单 位 就 业 一 个 月 记 1 点 这 样 可 以 提 高 残 疾 人 工 作 稳 定 性, 保 障 其 合 法 权 益 ;4 加 分 条 件, 例 如, 录 用 残 疾 人 大 学 生 增 加 一 定 的 点 数 等 记 点 法 考 虑 了 残 疾 类 别 和 残 疾 程 度 等 因 素 对 就 业 的 影 响 和 单 位 安 置 的 困 难 程 度, 有 利 于 残 疾 人 权 益 的 保 障, 对 于 完 善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制 度 有 重 要 的 参 考 意 义 2010 年,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计 算 方 法 得 到 了 改 进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残 疾 人 工 作 委 员 会 2010 年 6 月 1 日 颁 布 的 2010 年 用 人 单 位 申 报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情 况 和 征 缴 残 疾 人 就 业 保 障 金 通 告 中 规 定,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单 位, 申 报 时 还 应 持 以 下 材 料 : 1 北 京 市 在 职 残 疾 人 员 登 记 表 ( 领 取 方 法 同 上 ); 2 残 疾 人 职 工 的 身 份 证 正 反 面 复 印 件 ;3 残 疾 人 职 工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残 疾 人 证 原 件 和 复 印 件 ; 4 残 疾 人 职 工 的 劳 动 合 同 或 聘 用 合 同 原 件 (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持 同 级 人 事 部 门 的 证 明 ) ;5 残 疾 人 职 工 2009 年 6 月 和 12 月 的 工 资 表 原 件 ;6 2009 年 为 残 疾 人 职 工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证 明 原 件 [6] 其 5 和 6 是 对 计 算 方 法 不 足 的 改 善, 有 利 于 保 障 参 与 按 比 例 就 业 的 残 疾 人 的 权 益, 初 步 显 示 出 了 运 用 记 点 法 来 衡 量 企 业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的 趋 势 可 以 考 虑 组 织 相 关 的 专 家 学 者, 深 入 调 查, 尽 快 建 立 具 体 的 记 点 法 计 算 制 度, 以 完 善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3.3 出 台 累 进 处 罚 条 款 对 于 不 履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有 必 要 制 定 更 加 严 厉 的 处 罚 措 施, 以 促 进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我 国 可 以 考 虑 借 鉴 国 外 经 验, 出 台 相 应 的 累 进 处 罚 措 施, 加 强 对 不 履 行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义 务 的 用 人 单 位 的 处 罚 力 度, 以 维 护 现 有 法 律 制 度 的 尊 严, 促 进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工 作 的 开 展 在 这 方 面 德 国 的 做 法 值 得 参 考 根 据 德 国 的 重 度 残 疾 人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没 有 达 到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法 定 比 例 的 企 业 和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要 求 缴 纳 残 疾 人 就 业 补 偿 金, 其 缴 纳 额 度 为 : 安 排 重 度 残 疾 人 为 其 雇 员 总 人 数 的 3% ~ 5% 的, 每 少 雇 用 一 名 残 疾 人, 每 月 要 缴 纳 105 欧 元 的 补 偿 金 ; 雇 用 重 度 残 疾 人 为 其 雇 员 总 人 数 的 2% ~ 3% 的, 每 少 雇 用 一 名 残 疾 人, 每 月 要 缴 纳 180 欧 元 的 补 偿 金 ; 雇 用 重 度 残 疾 人 低 于 其 雇 员 总 人 数 2% 的, 每 少 雇 用 一 名 残 疾 人 每 月 要 缴 纳 260 欧 元 的 补 偿 金 由 此 可 见, 德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补 偿 金 额 度 是 累 进 计 算 的, 其 累 进 率 也 是 比 较 高 的, 这 使 得 企 业 必 须 在 按 比 例 雇 用 残 疾 人 就 业 和 缴 纳 补 偿 金 之 间 进 行 衡 量, 不 按 规 定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企 业 将 付 出 高 昂 的 经 济 成 本, 从 而 督 促 企 业 增 加 对 残 疾 人 的 雇 用 [7] 这 种 比 较 完 善 的 法 律 制 度 和 严 厉 的 执 法, 增 强 了 企 业 和 公 共 部 门 等 用 人 单 位 雇 用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刚 性, 有 力 地 保 证 了 一 定 规 模 的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对 促 进 残 疾 人 就 业 发 挥 了 巨 大 作 用 在 目 前 的 状 况 下, 我 国 有 必 要 借 鉴 这 些 国 家 的 做 法, 制 定 相 应 的 累 进 处 罚 措 施, 以 促 进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的 发 展 完 善 3.4 实 施 相 关 激 励 措 施 由 于 缺 乏 相 应 的 激 励 措 施,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制 度 在 实 施 过 程 所 发 挥 的 作 用 有 限, 因 此, 我 国 可 以 考 虑 在 结 合 国 情 的 情 况 下, 借 鉴 国 外 相 关 经 验, 制 定 相 关 的 激 励 措 施, 充 分 调 动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积 极 性, 以 促 进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西 班 牙 残 疾 人 社 会 融 合 法 规 定, 如 果 雇 主 雇 佣 一 名 残 疾 人, 不 仅 可 以 收 到 3906 欧 元 的 政 府 津 贴, 还 能 得 到 一 定 的 税 收 减 免, 并 且 可 以 减 低 交 纳 社 会 保 障 金 的 比 例 我 国 台 湾 地 区 身 心 障 碍 者 保 护 法 规 定, 超 比 例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每 多 安 排 一 名 残 疾 人 就 业 每 月 按 基 本 工 资 的 一 半 给 予 奖 励 [8] 我 国 可 以 借 鉴 上 述 做 法, 出 台 有 效 的 激 励 措 施, 以 促 进 我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比 如 将 北 京 市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岗 位 补 贴 暂 行 办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适 当 的 修 订 后, 作 为 长 期 的 措 施 执 行, 以 促 进 我 国 按 比 例 安 排 残 疾 人 就 业 的 发 展 参 考 文 献 [1] 中 国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网 站 数 据 库. [2] 张 琪, 吴 江. 中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与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M]. 北 京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 2004. 59. [3] 谢 增 毅. 美 国 就 业 中 的 反 残 疾 歧 视 兼 论 我 国 残 疾 人 按 比 例 就 业 制 度 [M]. 台 湾 : 月 旦 财 经 法 杂 志 ( 台 ),2007.9. [4] 赖 德 胜. 等. 中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与 教 育 现 状 及 发 展 研 究 [M].. 北 京 : 华 夏 出 版 社, 2008.48. [5] 张 琪, 吴 江. 中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与 保 障 问 题 研 究 [M]. 北 京 : 中 国 劳 动 社 会 保 障 出 版 社,2004.53. [6] 北 京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网 站. [7] 乔 庆 梅. 德 国 残 疾 人 就 业 : 立 法 实 践 与 启 示 [J]. 社 会 保 障 研 究,2009 年 12 月 31 日. [8] 张 宝 林. 主 编. 中 国 残 疾 人 事 业 理 论 与 实 践 研 究 ( 人 道 卷 ) [M]. 北 京 : 华 夏 出 版 社, 2007. 70 2012 年 第 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