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远 大 板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滨 宏 会 审 字 (2012) 第 047 号 共 一 册 滨 州 宏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二 0 一 二 年 二 月
滨 州 宏 信 有 限 责 任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地 址 : 山 东 省 博 兴 县 胜 利 二 路 708 号 电 话 :0543-2300091 网 址 :www.binzhouhongxin.com
山 东 远 大 板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滨 宏 会 审 字 (2012) 第 047 号 山 东 远 大 板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我 们 审 计 了 后 附 的 山 东 远 大 板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贵 公 司 )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资 产 负 债 表,2011 年 度 的 利 润 表 和 现 金 流 量 表 以 及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财 务 报 表 是 贵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这 种 责 任 包 括 :(1)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并 使 其 实 现 公 允 反 映 ;(2) 设 计 执 行 和 维 护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使 财 务 报 表 不 存 在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重 大 错 报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我 们 的 责 任 是 在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我 们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了 审 计 工 作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要 求 我 们 遵 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计 划 和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以 对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以 获 取 有 关 财 务 报 表 金 额 和 披 露 的 审 计 证 据 选 择 的 审 计 程 序 取 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判 断, 包 括 对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财 务 报 表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的 评 估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虑 与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设 计 恰 当 的 审 计 程 序, 但 目 的 并 非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意 见 审 计 工 作 还 包 括 评 价 管 理 层 选 用 会 计 政 策 的 恰 当 性 和 作 出 会 计 估 计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评 价 财 务 报 表 的 总 体
山 东 远 大 板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二 0 一 一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金 额 单 位 : 人 民 币 元 ) 一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山 东 远 大 板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于 二 00 五 年 十 月 二 十 日 经 博 兴 县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登 记 注 册 成 立, 并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371625228104251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资 本 :6000 万 元 人 民 币 法 人 代 表 : 杨 后 坤 法 定 地 址 : 博 兴 城 东 大 市 场 经 营 范 围 : 冷 板 镀 锌 板 彩 涂 板 生 产 销 售 开 发 ; 普 通 货 物 仓 储 仓 库 租 赁 服 务 ( 凭 环 评 报 告 生 产 经 营 )( 备 案 范 围 内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二 不 符 合 会 计 核 算 前 提 的 说 明 本 公 司 无 不 符 合 会 计 核 算 前 提 的 情 况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的 说 明 ( 一 ) 会 计 制 度 本 公 司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及 其 补 充 规 定 ( 二 ) 会 计 年 度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三 )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 四 )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本 公 司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记 账 基 础,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 ( 五 )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1) 现 金 为 本 公 司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 (2) 现 金 等 价 物 为 本 公 司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为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 六 )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的 坏 账 确 认 标 准 为 : 对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死 亡,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1
然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 或 因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清 偿 责 任, 且 具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时 经 公 司 批 准 确 认 为 坏 账 本 公 司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坏 账 损 失 ( 七 ) 存 货 本 公 司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价 存 货 的 发 出 按 加 权 平 均 法 核 算 低 值 易 耗 品 按 五 五 摊 销 法 核 算 存 货 实 行 永 续 盘 存 制 度 年 末 存 货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价 可 变 现 净 值 指 在 正 常 生 产 过 程 中, 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金 后 的 价 值 确 定 本 公 司 年 末 按 个 别 存 货 逐 项 比 较 存 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如 果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存 货 成 本,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八 ) 长 期 投 资 本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包 括 股 票 投 资 和 其 他 股 权 投 资 ), 在 取 得 时 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 包 括 税 金 手 续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扣 除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现 金 股 利 后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涉 及 补 价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受 让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 收 到 补 价 的, 按 应 收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补 价,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支 付 补 价 的,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支 付 的 补 价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涉 及 补 价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换 入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 收 到 补 价 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确 认 的 收 益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减 去 补 价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支 付 补 价 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和 补 价, 2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通 过 行 政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划 出 单 位 的 账 面 价 值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凡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控 制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 通 常 指 占 被 投 资 单 位 有 表 决 权 资 本 总 额 20% 或 20% 以 上, 或 虽 不 足 20% 但 有 重 大 影 响 ),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 反 之, 则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作 为 股 权 投 资 差 额, 分 别 情 况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分 十 年 平 均 摊 销 计 入 各 摊 销 期 的 损 益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所 有 者 权 益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按 10 年 计 入 各 摊 销 期 的 损 益 本 公 司 对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 包 括 债 券 投 资 和 其 他 债 权 投 资 ), 在 取 得 时 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以 下 原 则 确 定 : 现 金 购 入 的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按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减 去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权 利 息 后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接 受 债 务 人 以 非 现 金 资 产 抵 偿 债 务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或 以 应 收 债 权 换 入 的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涉 及 补 价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受 让 的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成 本 : 收 到 补 价 的, 按 应 收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减 去 补 价,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支 付 补 价 的, 按 应 收 债 权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支 付 的 补 价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以 非 货 币 资 产 换 入 的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确 定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涉 及 补 价 的,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定 换 入 的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成 本 : 收 到 补 价 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确 认 的 收 益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减 去 补 价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支 付 补 价 的,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和 补 价,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实 际 成 本 与 债 券 面 值 的 差 额 作 为 债 券 溢 价 或 折 价, 长 期 债 券 投 资 按 期 计 息, 同 时 按 直 线 法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内 摊 销 溢 价 或 折 价, 计 入 各 期 损 益 年 末 本 公 司 对 长 期 投 资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对 单 项 投 资 由 于 市 价 持 3
续 下 跌 或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分 项 提 取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已 提 取 长 期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的 长 期 投 资 价 值 又 得 以 恢 复 的, 在 原 已 确 认 的 投 资 损 失 的 范 围 内 转 回 ( 九 ) 委 托 贷 款 本 公 司 的 委 托 贷 款 按 取 得 时 实 际 支 付 的 全 部 价 款 入 账, 并 按 期 计 提 利 息,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按 期 计 提 的 利 息 到 付 息 期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当 停 止 计 提 利 息, 并 冲 回 原 已 计 提 的 利 息 年 末 对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进 行 检 查, 并 按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委 托 贷 款 本 金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十 ) 固 定 资 产 本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指 使 用 期 限 超 过 一 年,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以 年 限 平 均 法 计 提 折 旧 在 考 虑 减 值 准 备 的 情 况 下, 按 单 项 固 定 资 产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账 面 净 额 和 剩 余 折 旧 年 限, 分 项 确 定 并 计 提 各 期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后 续 支 出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固 定 资 产 修 理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费 用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其 增 计 后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费 用, 符 合 资 本 化 原 则 的, 在 固 定 资 产 科 目 下 单 设 固 定 资 产 装 修 明 细 科 目 核 算, 并 在 两 次 装 修 期 间 与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采 用 合 理 的 方 法 单 独 计 提 折 旧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后 续 支 出, 比 照 上 述 原 则 处 理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后 续 支 出, 在 剩 余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两 者 中 年 限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采 用 合 理 方 法 单 独 计 提 折 旧 对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 或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原 因, 已 不 可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或 虽 可 使 用,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 或 已 遭 毁 损,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及 其 它 实 质 上 不 能 再 给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4
产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年 末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对 单 项 资 产 由 于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技 术 陈 旧 损 坏 或 长 期 闲 置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分 项 提 取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一 ) 在 建 工 程 本 公 司 的 在 建 工 程 按 工 程 项 目 分 别 核 算, 以 实 际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入 账, 并 在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按 工 程 全 部 成 本 结 转 固 定 资 产 与 购 建 在 建 工 程 直 接 相 关 的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汇 兑 损 益 和 外 币 折 算 差 额 等 借 款 费 用, 在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工 程 成 本 ; 在 工 程 项 目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后,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年 末 本 公 司 对 在 建 工 程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对 单 项 资 产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分 项 提 取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二 )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的 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没 有 实 物 形 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按 合 同 的 受 益 年 限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计 入 各 摊 销 期 损 益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时, 将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全 部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并 且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并 且 已 不 能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经 丧 失 了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情 形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时,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公 司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在 剩 余 摊 销 年 限 内 预 期 不 会 恢 复 ;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但 仍 然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某 项 无 形 资 产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情 形 年 末 本 公 司 对 无 形 资 产 按 账 面 价 值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量, 按 单 项 资 产 预 计 可 收 回 5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分 项 提 取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十 三 ) 借 款 费 用 本 公 司 借 款 费 用 指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除 为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的 专 门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外,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均 应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财 务 费 用 本 公 司 因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而 专 门 借 入 的 款 项 发 生 的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的 摊 销 和 汇 兑 差 额 以 及 辅 助 费 用, 在 同 时 具 备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三 个 条 件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 当 所 购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应 停 止 其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 以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对 金 额 较 小 的 辅 助 费 用,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金 额 为 至 当 期 末 止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累 计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与 资 本 化 率 的 乘 积 数 ( 十 四 )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本 公 司 的 商 品 销 售 在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已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实 施 控 制,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并 且 与 销 售 该 商 品 相 关 的 收 入 和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劳 务 在 同 一 会 计 年 度 开 始 并 完 成 的, 在 劳 务 已 经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劳 务 的 开 始 和 完 成 分 属 不 同 会 计 年 度 的, 在 劳 务 合 同 的 总 收 入 劳 务 的 完 成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价 款 很 可 能 流 入, 已 经 发 生 的 成 本 和 为 完 成 劳 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按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 长 期 合 同 工 程 在 合 同 结 果 已 经 能 够 合 理 地 预 见 时, 按 结 账 时 已 完 成 工 程 进 度 的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本 公 司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和 使 用 费 收 入, 在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且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 十 五 ) 租 赁 6
本 公 司 将 租 赁 分 为 融 资 租 赁 和 经 营 租 赁 融 资 租 赁, 在 租 赁 开 始 日, 公 司 ( 承 租 人 ) 将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原 账 面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将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的 入 账 价 值, 并 将 两 者 的 差 额 记 录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各 个 期 间, 采 用 直 线 法 进 行 分 摊 经 营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费 用 ( 十 六 )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所 得 税 的 会 计 核 算 采 用 应 付 税 款 法, 根 据 有 关 税 法 规 定 对 本 年 度 的 税 前 会 计 利 润 作 相 应 调 整 后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作 为 计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基 数 本 公 司 所 得 税 分 季 预 缴, 由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具 体 核 定 在 年 终 汇 算 清 缴 时, 少 缴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在 下 一 年 度 内 缴 纳 ; 多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税 额, 在 下 一 年 度 内 抵 缴 本 公 司 所 得 税 在 企 业 所 在 地 缴 纳 所 得 税 四 财 务 报 表 主 要 项 目 注 释 1 货 币 资 金 项 目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现 金 312,952.28 213,117.56 其 中 : 人 民 币 312,952.28 213,117.56 银 行 存 款 450,657,389.95 351,043,213.02 其 中 : 人 民 币 450,657,389.95 351,043,213.02 合 计 450,970,342.23 351,256,330.58 2 应 收 票 据 票 据 种 类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0 11,500,000.00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合 计 0 11,500,000.00 3 应 收 账 款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龄 金 额 占 余 额 比 例 %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金 额 占 余 额 比 例 % 比 例 % 坏 账 准 备 金 额 7
一 年 以 内 4,395,212.63 100.00 3,588,456.62 100.00 一 至 二 年 二 至 三 年 三 年 以 上 合 计 4,395,212.63 100.00 3,588,456.62 100.00 期 末 余 额 中 金 额 较 大 的 应 收 账 款 情 况 如 下 : 欠 款 单 位 ( 人 ) 性 质 或 内 容 金 额 天 津 市 峻 峰 钢 材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268,874.26 安 徽 龙 庵 电 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650,000.00 合 计 1,918,874.26 4 预 付 帐 款 年 末 余 额 413,905,511.05 元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账 龄 金 额 比 例 (%) 金 额 比 例 (%) 一 年 以 内 413,905,511.05 100.00 327,350,287.38 100.00 一 至 二 年 二 至 三 年 三 年 以 上 合 计 413,905,511.05 100.00 327,350,287.38 100.00 期 末 余 额 中 大 额 的 预 付 账 款 情 况 如 下 : 欠 款 单 位 ( 人 ) 性 质 或 内 容 金 额 中 国 铁 路 物 资 博 兴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32,814,182.70 中 钢 集 团 天 津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96,430,017.68 葫 芦 岛 锌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2,435,218.56 山 东 连 德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1,750,164.35 合 计 253,429,583.29 5 存 货 账 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金 额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跌 价 准 备 原 材 料 50,411,149.59 62,118,058.35 库 存 商 品 118,728,710.66 92,304,591.32 8
低 值 易 耗 品 102,503.00 82,335.56 合 计 169,242,363.25 154,504,985.23 6 长 期 投 资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滨 州 市 博 兴 县 永 丰 小 额 贷 款 有 限 公 司 30,000,000.00 30,000,000.00 博 兴 县 中 小 企 业 投 资 担 保 中 心 4,000,000.00 4,000,000.00 中 国 铁 路 物 资 博 兴 有 限 公 司 16,000,000.00 合 计 50,000,000.00 34,000,000.00 7 固 定 资 产 及 累 计 折 旧 项 目 年 初 金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年 末 金 额 原 值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办 公 设 施 及 其 他 合 计 累 计 折 旧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办 公 设 施 及 其 他 合 计 净 值 房 屋 建 筑 物 机 器 设 备 运 输 工 具 办 公 设 施 及 其 他 合 计 66,824,410.63 4,182,552.00 71,006,962.63 459,009,081.79 52,455,830.30 511,464,912.09 2,110,648.25 2,110,648.25 19,786,722.91 19,786,722.91 547,730,863.58 56,638,382.30 604,369,245.88 4,981,611.38 3,207,271.38 8,188,882.76 77,585,016.77 34,957,523.73 112,542,540.50 867,817.38 392,023.17 1,259,840.55 5,582,821.74 1,829,765.24 7,412,586.98 89,017,267.27 40,386,583.52 129,403,850.79 61,842,799.25 4,182,552.00 3,207,271.38 62,818,079.87 381,424,065.02 52,455,830.30 34,957,523.73 398,922,371.59 1,242,830.87 392,023.17 850,807.70 14,203,901.17 1,829,765.24 12,374,135.93 458,713,596.31 56,638,382.30 40,386,583.52 474,965,395.09 8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其 他 减 少 期 末 数 厚 板 热 镀 锌 生 产 线 81,584,000.00 510,532,463.48 592,116,463.48 新 厂 区 土 建 项 目 14,175,868.59 195,874,483.93 210,050,352.52 合 计 95,759,868.59 706,406,947.41 802,166,816.00 9
9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年 初 金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年 末 金 额 土 地 1 土 地 2 土 地 3 合 计 34,654,178.14 778,894.92 33,875,283.22 30,670,563.59 467,302.77 30,203,260.82 116,237,735.34 3,645,977.43 112,591,757.91 181,562,477.07 4,892,175.12 176,670,301.95 1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年 末 余 额 0 元 项 目 年 初 金 额 本 年 增 加 本 年 减 少 年 末 金 额 开 办 费 合 计 295,356.26 295,356.26 0 295,356.26 295,356.26 0 11 短 期 借 款 借 款 类 别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信 用 借 款 保 证 借 款 433,000,000.00 337,000,000.00 抵 押 借 款 30,000,000.00 15,000,000.00 质 押 借 款 合 计 463,000,000.00 352,000,000.00 12 应 付 票 据 票 据 种 类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438,900,000.00 311,000,000.00 合 计 438,900,000.00 311,000,000.00 13 预 收 帐 款 年 末 余 额 27,612,412.98 元 主 要 包 括 : 账 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1 年 以 内 27,612,412.98 16,333,521.26 1-2 年 合 计 27,612,412.98 16,333,521.26 10
期 末 余 额 中 大 额 的 预 收 账 款 情 况 如 下 : 预 收 单 位 ( 人 ) 性 质 或 内 容 金 额 山 东 省 博 兴 县 名 扬 新 型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4,773,306.01 上 海 裕 启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522,831.51 廊 坊 市 宏 顺 达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3,894,125.50 上 海 巩 顺 实 业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510,473.27 重 庆 恒 联 钢 结 构 有 限 公 司 货 款 1,378,014.20 合 计 23,078,750.49 14 应 付 工 资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备 注 2,815,142.36 514,733.52 15 应 交 税 费 税 种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备 注 增 值 税 7,204,824.53 5,448,646.42 所 得 税 8,720,650.75 7,022,929.21 城 建 税 360,240.23 272,432.32 合 计 16,285,715.51 12,744,007.95 16 其 他 未 交 款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教 育 附 加 360,240.23 217,945.86 合 计 360,240.23 217,945.86 17 预 提 费 用 项 目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电 费 4,319,852.62 1,833,541.52 天 然 气 费 用 2,628,526.55 2,217,180.67 水 费 62,571.26 40,225.00 借 款 利 息 4,952,373.93 2,691,541.30 合 计 11,963,324.36 6,782,488.49 11
18 长 期 借 款 借 款 类 别 期 末 数 期 初 数 信 用 借 款 保 证 借 款 180,000,000.00 75,000,000.00 抵 押 借 款 120,000,000.00 80,000,000.00 质 押 借 款 合 计 300,000,000.00 155,000,000.00 (1) 长 期 借 款 明 细 : 贷 款 单 位 借 款 起 始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借 款 终 止 日 币 种 利 率 (%) 外 币 金 额 本 币 金 额 外 币 金 额 本 币 金 额 博 兴 工 行 2009.08.04 2014-7-30 人 民 币 5.28 55,000,000.00 75,000,000.00 博 兴 农 行 2010.05.10 2013.04.19 人 民 币 7.59 70,000,000.00 80,000,000.00 博 兴 工 行 2011.01.02 2015.12.25 人 民 币 7.59 175,000,000.00 合 计 300,000,000.00 155,000,000.00 19 实 收 资 本 股 东 名 称 期 初 数 金 额 比 例 %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数 金 额 比 例 % 杨 后 坤 41,502,000.00 69.16 41,502,000.00 69.16 李 胜 军 14,698,000.00 24.50 14,698,000.00 24.50 石 月 英 1,000,000.00 1.67 1,000,000.00 1.67 张 荣 芳 1,800,000.00 3.00 1,800,000.00 3.00 郭 孟 超 1,000,000.00 1.67 1,000,000.00 1.67 合 计 60,000,000.00 100.00 60,000,000.00 100.00 20 资 本 公 积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数 资 本 溢 价 其 他 资 本 公 积 72,430,925.69 72,430,925.69 合 计 72,430,925.69 72,430,925.69 21 盈 余 公 积 12
项 目 期 初 数 本 期 增 加 本 期 减 少 期 末 数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22,350,891.30 22,350,891.30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11,175,445.64 11,175,445.64 合 计 33,526,336.94 33,526,336.94 22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97,981,398.33 加 或 减 : 本 期 调 整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调 整 后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97,981,398.33 加 : 本 期 净 利 润 291,641,119.80 减 :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减 : 提 取 任 意 盈 余 公 积 减 : 储 备 基 金 减 : 企 业 发 展 基 金 减 : 利 润 归 还 投 资 减 : 应 付 股 利 期 末 未 分 配 利 润 889,622,518.13 五 损 益 类 项 目 注 1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镀 锌 板 1,136,129,570.32 1,243,459,379.52 不 锈 钢 板 0 1,093,749,732.56 镀 铝 锌 硅 板 1,167,147,386.84 689,278,437.18 彩 涂 板 1,327,985,517.55 0 冷 轧 板 98,573,101.66 0 合 计 3,729,835,576.37 3,026,487,549.26 2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镀 锌 板 1,006,017,423.79 1,108,294,338.95 不 锈 钢 板 0 980,054,360.59 镀 铝 锌 硅 板 1,038,385,536.26 613,083,461.72 彩 涂 板 1,163,584,564.93 0 冷 轧 板 60,295,192.06 0 合 计 3,268,282,717.04 2,701,432,161.26 13
3 主 营 业 务 税 金 及 附 加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3,879,636.27 2,771,470.79 教 育 费 附 加 3,823,441.16 2,217,176.63 合 计 7,703,077.43 4,988,647.42 4 经 营 费 用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工 资 及 提 成 2,761,423.78 1,558,705.67 广 告 费 135,000.00 122,000.00 运 输 费 及 其 他 2,323,676.69 1,508,738.73 合 计 5,220,100.47 3,189,444.40 5 管 理 费 用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办 公 费 120,985.78 234,595.36 工 资 3,030,730.92 2,416,721.82 差 旅 费 118,985.49 77,604.26 业 务 招 待 费 359,872.59 128,794.86 折 旧 及 其 他 3,331,216.31 1,630,369.12 合 计 6,961,791.09 4,488,085.42 6 财 务 费 用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利 息 支 出 50,886,066.53 26,151,134.41 减 : 利 息 收 入 1,268,227.36 631,068.58 加 : 汇 兑 损 失 减 : 汇 兑 收 益 加 : 金 融 手 续 费 3,795,224.73 862,559.94 合 计 53,413,063.90 26,382,625.77 7 投 资 收 益 本 年 累 计 发 生 额 600,000.00 元, 系 博 兴 县 中 小 企 业 担 保 中 心 分 红 8 利 润 总 额 388,854,826.43 元 9 所 得 税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所 得 税 97,213,706.63 87,630,230.01 合 计 97,213,706.63 87,630,230.01 10 净 利 润 为 291,641,119.80 元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