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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3 貳 報 名 資 格... 3 参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伍 總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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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 砺 出 厚 德 励 进, 博 学 自 强 的 校 训 精 神, 依 托 福 建 师 范 大 学 百 年 学 府 优 质 教 育 资 源, 以 新 机 制 新 体 制, 积 极 探 索 办 学 新 模 式, 培 养 社 会 急 需 的 高 素 质 应 用 型 创 新 人 才 学 院 位 于 福 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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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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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日 間 部 四 技 單 獨 招 生 重 要 日 程...1 貳 招 生 系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及 修 業 年 限...2 參 報 考 資 格...3 肆 報 名 日 期 及 方 式...4 伍 資 格 審 查... 6 陸 考 試 科 目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6 柒 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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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本 班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50 人 時, 本 校 得 按 報 名 繳 費 先 後 次 序 決 定 上 課 人 選, 或 分 班 上 課 本 班 授 課 採 全 程 錄 影, 遠 道 學 員 可 申 請 錄 影 教 學 十 三 聯 絡 人 : 朱 庭 葦 小 姐 (

2013年浙江上半年事业单!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 位招聘考试--嘉兴辅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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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校 址 :[33303]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電 話 :(03)211-8999 轉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傳 真 :(03)211-8372 網 址 :http://www.cgust.edu.tw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長 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主 辦 本 招 生 事 務, 須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本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校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可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考 生 本 人 辦 理 招 生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相 關 單 位 辦 學 特 色 :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辦 學 最 優 評 鑑 一 等 全 國 第 一! 1. 本 校 辦 學 績 優, 深 獲 學 生 家 長 與 社 會 肯 定 (1) 104 學 年 度 全 校 新 生 註 冊 率 高 達 97% (2)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高, 起 薪 高, 僱 主 滿 意 度 高, 工 作 滿 意 度 高 (3) 學 生 全 體 住 宿,VIP 五 星 級 居 住 環 境, 全 校 區 無 線 上 網 (4) 近 3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私 立 技 專 校 院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補 助 累 計 超 過 1.5 億 元 近 5 年 榮 獲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補 助 累 計 1.8 億 元 (5) 榮 獲 教 育 部 大 專 畢 業 生 至 企 業 職 場 實 習 方 案 第 一 名, 媒 合 學 生 就 業 成 效 為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之 冠 (6) 連 續 2 年 榮 獲 教 育 部 品 德 教 育 特 色 學 校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健 康 促 進 學 校 實 施 計 畫 績 優 學 校 (7) 提 供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選 擇, 提 供 轉 系 輔 系 雙 主 修 機 會 2. 護 理 系 特 色 (1) 榮 獲 商 業 周 刊 醫 護 類 學 系 新 名 牌 黃 金 科 系 及 就 業 率 為 私 校 第 一 (2) 與 長 庚 振 興 新 光 亞 東 雙 和 醫 院 等 24 所 醫 學 中 心 及 醫 療 體 系 建 教 合 作, 數 百 名 在 校 生 免 學 費 及 免 雜 費 之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3)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專 業 師 資 佔 83.1% (4) 建 構 臨 床 技 能 中 心 進 行 擬 真 情 境 及 客 觀 性 臨 床 能 力 檢 定, 及 成 立 全 臺 知 名 3D 數 位 解 剖 教 室, 以 強 化 學 生 實 務 學 習 (5) 護 理 師 執 照 考 全 校 通 過 率 高 達 91.8% (6)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高 達 94%, 平 均 月 薪 4.5 萬 元 以 上 (7) 開 設 最 後 一 哩 課 程 臨 床 選 習, 使 學 生 有 完 整 臨 床 經 驗, 以 提 高 就 業 力 及 就 業 率 (8) 推 動 國 際 交 流, 辦 理 海 外 實 ( 見 ) 習 課 程, 與 國 外 姊 妹 學 校 建 立 雙 聯 學 制

等, 拓 展 師 生 國 際 視 野 (9) 設 立 於 林 口 校 區 嘉 義 校 區 3.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特 色 (1) 培 養 長 期 照 顧 與 健 康 產 業 之 照 護 與 經 營 管 理 人 才 (2) 與 長 庚 醫 療 體 系 建 教 合 作, 每 年 提 供 免 學 費 及 免 雜 費 公 費 生 名 額 (3) 師 資 涵 蓋 老 人 護 理 諮 商 輔 導 長 期 照 護 健 康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衛 生 政 策 遠 距 照 護 等 領 域 (4) 承 接 新 北 市 政 府 委 託 案 設 立 三 重 台 北 橋 公 共 托 老 中 心,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與 就 業 優 質 場 所 (5) 提 供 海 外 學 習 機 會,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6) 提 供 最 後 一 哩 有 薪 實 習 銜 接 就 業 (7) 畢 業 系 友 任 職 遍 及 國 內 醫 療 機 構, 多 位 成 功 開 設 老 人 照 護 機 構 及 擔 任 管 理 職, 就 業 率 高 達 98% (8) 設 立 於 林 口 校 區 4. 幼 兒 保 育 系 特 色 (1) 建 構 學 生 優 質 教 保 知 能, 除 了 幼 兒 園 教 保 實 習, 另 開 設 托 育 機 構 行 政 實 習 特 殊 需 求 幼 兒 實 習 課 程 (2) 具 博 士 學 位 專 任 教 師 佔 全 體 教 師 86%, 師 資 專 長 涵 蓋 課 程 與 教 學 早 療 與 保 健 行 政 與 管 理, 且 多 具 有 職 場 實 務 經 驗 (3) 附 設 實 驗 幼 兒 園 及 承 辦 新 北 市 三 重 台 北 橋 公 共 托 育 中 心,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與 就 業 優 質 場 所 (4) 輔 導 學 生 參 與 單 一 級 保 母 技 能 檢 定 基 本 救 命 術 考 照 等, 以 強 化 日 後 從 事 托 育 工 作 之 就 業 力 (5) 畢 業 生 就 業 率 高 達 九 成 以 上, 就 業 職 場 包 括 托 嬰 中 心 幼 兒 園 課 後 托 育 中 心 早 療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或 從 事 幼 教 圖 書 幼 兒 故 事 等 相 關 兒 童 產 業 (6) 舉 辦 全 國 教 保 技 藝 競 賽, 本 系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 詳 請 參 閱 本 系 網 頁 榮 譽 榜 http://cc.cgust.edu.tw/bin/home.php) (7) 設 立 於 林 口 校 區 (8) 提 供 海 外 教 保 實 習 機 會, 拓 展 學 生 國 際 視 野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項 目 民 生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護 理 學 院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備 註 簡 章 下 載 105/04/01( 五 )~105/08/31( 三 ) 本 校 網 頁 下 載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列 印 報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日 期 105/05/24( 二 )~ 105/06/07( 二 )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日 期 105/05/24( 二 )~ 105/06/08( 三 ) 105/05/24( 二 )~ 105/06/15( 三 ) 105/05/24( 二 )~ 105/06/16( 四 ) 名 資 料 郵 寄 本 會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http://web.cgust.edu.tw/sign Up/ 一 律 採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2:00 後, 請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105/06/20( 一 ) 105/07/04( 一 )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成 績 複 查 105/06/21( 二 ) 前 105/07/05( 二 ) 前 放 榜 105/06/23( 四 ) 105/07/07( 四 ) 成 績 有 疑 義 之 考 生 一 律 同 時 以 E-mail 及 電 話 雙 重 複 查 12:00 後, 請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查 詢 報 到 及 驗 證 依 報 到 通 知 單 時 間 地 點 報 到 -- 如 有 須 報 考 證 明 者, 請 於 105/06/23( 四 )12:00 後,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目 錄 壹 依 據... 1 貳 報 考 資 格... 1 參 招 考 系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2 肆 報 名... 6 伍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及 成 績 複 查... 11 陸 錄 取... 11 柒 報 到... 12 捌 註 冊 與 入 學... 12 玖 申 訴 處 理... 12 拾 交 通 與 其 他... 13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摘 錄 )... 15 附 件 1 自 傳 格 式... 18 附 件 2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19 附 件 3 切 結 書... 20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壹 依 據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24 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9 條 技 專 校 院 單 獨 招 生 處 理 原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貳 報 考 資 格 一 報 考 民 生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者, 應 取 得 下 列 學 歷 ( 力 ) 資 格 之 一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者 持 國 外 學 歷 申 請 者, 應 符 合 教 育 部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者 ( 三 )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者, 相 關 規 定 如 附 錄 1, 簡 章 第 15 頁 二 報 考 護 理 學 院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者, 須 具 備 以 下 證 件 之 一 ( 擇 一 即 可 ), 方 得 報 考 : ( 一 )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長 期 照 護 老 人 照 護 等 相 關 科 系 畢 ( 肄 ) 業 證 書 ( 二 ) 護 理 師 證 書 三 報 考 護 理 學 院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者, 須 具 備 以 下 證 件 之 一 ( 擇 一 即 可 ), 方 得 報 考 : ( 一 ) 國 內 外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科 系 畢 業 證 書 ( 二 ) 護 理 師 證 書 1

參 招 考 系 別 名 額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系 別 名 稱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45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星 期 六 13:00~20:45 及 星 期 日 08:20~20:00 學 經 歷 審 查 項 目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洽 詢 電 話 一 學 業 成 績 檢 附 大 專 ( 含 ) 以 上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自 傳 附 件 1, 簡 章 第 18 頁 ; 格 式 檔 請 從 簡 章 自 行 下 載 含 個 人 簡 述 幼 保 學 習 或 工 作 心 得 及 未 來 學 習 計 畫 (600~1000 字 內 ) 三 服 務 年 資 檢 附 歷 年 幼 保 相 關 服 務 證 明 四 服 務 與 專 業 成 長 檢 附 相 關 專 業 能 力 證 明, 如 : ( 一 ) 幹 部 證 明 : 擔 任 班 級 幹 部 社 團 幹 部 之 證 明 ( 二 ) 相 關 研 習 ( 討 ) 證 書 : 參 加 由 政 府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基 金 會 或 其 他 由 政 府 立 案 之 學 ( 協 ) 會 舉 辦 之 公 開 性 研 習 ( 討 ) 會 證 書 ( 三 ) 獲 獎 : 與 幼 保 相 關 之 校 內 外 競 賽 獲 獎 證 明 ( 四 ) 教 保 相 關 證 照 : 如 保 母 證 照 目 前 有 效 之 急 救 證 書 蒙 特 梭 利 結 業 證 書 幼 兒 體 育 指 導 員 證 書 等 ( 五 ) 專 題 製 作 : 與 幼 保 相 關 之 專 題 製 作 ( 六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如 全 民 英 檢 或 TOEIC TOEFL 或 IELTS 等 1. 學 業 成 績 50% 2. 自 傳 20% 3. 服 務 年 資 15% 4. 服 務 與 專 業 成 長 15% 1. 有 關 報 名 作 業 請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03-2118999#5605 5779 2. 有 關 本 系 相 關 事 宜 請 洽 03-2118999#5801 2

系 別 名 稱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249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星 期 一 至 五 晚 上 18:20~21:30( 實 習 另 外 安 排 ) 分 項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統 測 加 權 分 數 國 文 + 英 文 + 專 業 科 目 ( 一 ) 2 + 專 業 科 目 ( 二 ) 3 ( 報 考 本 系 同 學 請 繳 交 105 學 年 度 二 技 統 一 入 學 測 驗 護 理 類 成 績 單 ) 二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行 政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所 頒 發 之 證 照 : ( 一 ) 護 理 師 助 產 師 或 專 技 高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統 測 加 權 分 數 10% ( 二 ) 護 士 助 產 士 或 專 技 普 考 及 格 證 書 者 加 統 測 加 權 分 數 5% ( 考 生 若 持 有 多 項 證 照, 僅 能 擇 一 加 分, 上 限 為 10%)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統 測 加 權 分 數 +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加 分 洽 詢 電 話 有 關 報 名 作 業 請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03-2118999#5605 5779 3

系 別 名 稱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三 年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82 名 上 課 時 間 學 經 歷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洽 詢 電 話 每 星 期 三 晚 上 18:20~21:30 及 每 星 期 六 白 天 08:10~17:05( 實 習 另 外 安 排 ) 一 學 業 成 績 檢 附 專 科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採 計 所 有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考 生 應 按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順 序, 分 別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未 附 證 明 文 件 者, 不 予 計 分 擔 任 不 同 職 務 時, 應 分 項 填 寫 擔 任 該 職 務 之 起 迄 日 期, 且 註 明 工 作 單 位 科 別 或 名 稱 兼 任 工 作 年 資 折 半 計 算 三 醫 護 專 業 能 力 檢 附 相 關 專 業 能 力 證 明, 如 : ( 一 ) 醫 護 相 關 獲 獎 在 學 期 間 參 加 校 內 外 醫 護 相 關 競 賽 或 獲 獎 證 明 ( 二 ) 醫 護 相 關 學 會 會 員 ( 限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相 關 證 明 ); 在 學 期 間 擔 任 社 團 學 會 或 班 級 幹 部 證 明 ( 三 ) 持 有 醫 護 相 關 專 業 訓 練 或 研 習 的 證 明 及 格 證 書 或 有 效 證 照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如 全 民 英 檢 或 TOEIC TOEFL 或 IELTS 等 ; 資 訊 相 關 證 照 如 :MOS ( 四 ) 其 他 相 關 經 驗, 如 擔 任 護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院 內 或 院 外 講 員 在 學 期 間 參 與 醫 療 相 關 志 工 服 務 證 明 ( 五 ) 參 與 研 究 計 畫 醫 護 相 關 著 作 發 表, 如 專 案 研 討 個 案 報 告 或 海 報 發 表 等 ( 六 )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護 理 師 證 書 應 屆 畢 業 證 明 書 或 學 生 證, 擇 一 檢 附 1. 學 業 成 績 10% 2.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30% 3. 醫 護 專 業 能 力 60% 額 外 加 分 項 目 ( 各 項 總 分 經 加 總 後, 以 100 分 為 最 高 上 限 ) 修 讀 本 校 二 技 護 理 系 學 分 班 課 程, 每 學 分 得 另 加 總 2 分 有 關 報 名 作 業 請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03-2118999#5605 5779 4

系 別 名 稱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修 業 年 限 修 業 年 限 以 二 年 半 為 原 則, 修 業 期 滿,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招 生 名 額 44 名 上 課 時 間 每 星 期 三 四 白 天 ( 一 天 半 )( 實 習 另 外 安 排 ) 學 經 歷 審 查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洽 詢 電 話 一 專 業 資 格 畢 業 證 書 及 護 理 師 ( 士 ) 執 照 或 丙 級 照 顧 服 務 技 術 士 二 專 業 能 力 檢 附 相 關 專 業 能 力 證 明, 如 : ( 一 ) 工 作 經 歷 ( 取 得 專 科 以 上 學 歷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歷 ; 護 理 助 產 相 關 高 職 畢 業 並 且 於 臨 床 工 作 滿 3 年 以 後 之 工 作 經 歷 ) ( 二 ) 參 與 志 工 服 務 學 生 幹 部 或 社 團 證 明 等 ( 三 ) 參 與 相 關 研 習 ( 討 ) 證 書 : 參 加 由 政 府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基 金 會 或 其 他 由 政 府 立 案 之 學 ( 協 ) 會 舉 辦 之 公 開 性 研 習 ( 討 ) 會 證 書 ( 四 ) 專 業 相 關 及 格 證 書 護 理 師 ( 士 ) 證 書 丙 級 照 顧 服 務 技 術 士 除 外 訓 練 或 學 會 會 員 ( 均 於 有 效 期 限 內 ) ( 五 ) 其 他 相 關 經 驗, 如 擔 任 護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員 院 內 外 或 國 際 在 職 教 育 講 員 醫 療 服 務 等 1. 專 業 資 格 30% 2. 專 業 能 力 70% 額 外 加 分 項 目 ( 各 項 總 分 經 加 總 後, 以 100 分 為 上 限 ) 1. 長 期 照 護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2. 修 讀 本 校 二 技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課 程, 每 學 分 得 另 加 總 2 分 3. 師 長 或 主 管 推 薦 信 4. 近 十 年 內 相 關 學 術 著 作 國 內 外 研 討 會 論 文 發 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參 與 及 各 類 競 賽 5.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證 明, 如 全 民 英 檢 TOEIC TOEFL 或 IELTS 等 1. 有 關 報 名 作 業 請 洽 詢 本 校 進 修 推 廣 處 教 務 組 03-2118999#5605 5779 2. 有 關 本 系 相 關 事 宜 請 洽 03-2118999#5401 5402 5

肆 報 名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一 報 名 日 期 民 生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項 目 日 期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網 路 報 名 填 表 日 期 105/05/24( 二 )~ 105/06/07( 二 ) 105/05/24( 二 )~ 105/06/15( 三 ) 報 名 費 繳 交 截 止 日 期 105/06/08( 三 ) 105/06/16( 四 )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日 期 ( 繳 費 完 成 後 方 得 列 印 ) 105/05/24( 二 )~ 105/06/08( 三 ) 105/05/24( 二 )~ 105/06/16( 四 ) 報 名 資 料 收 件 郵 寄 截 止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105/06/8( 三 ) 105/06/16( 四 ) 如 有 須 報 考 證 明 者, 請 於 105/06/23( 四 )12:00 後,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 報 名 網 址 :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http://web.cgust.edu.tw/signup/) 報 名 ( 二 ) 報 名 流 程 :( 請 詳 參 第 10 頁 第 八 項 說 明 : 網 路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流 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 網 路 填 表 ( 上 網 登 錄 資 料 ) 列 印 報 名 繳 費 單 完 成 繳 費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資 料 審 核 通 過 完 成 報 名 自 行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6

三 報 名 費 及 繳 費 方 式 ( 一 ) 報 名 費 系 別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 無 資 料 審 查 )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 須 資 料 審 查 ) 報 名 費 用 200 元 500 元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得 免 繳 報 名 費,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得 減 免 30% 報 名 費, 減 免 後 報 名 費 為 140 元 350 元, 請 檢 附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政 府 機 關 所 開 具 之 ( 中 )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非 清 寒 證 明 影 本 ( 二 ) 繳 費 期 限 民 生 學 院 :105/05/24( 二 )~105/06/08( 三 ) 止 護 理 學 院 :105/05/24( 二 )~105/06/16( 四 ) 止 ( 三 ) 繳 費 方 式 請 考 生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就 下 列 任 一 方 式 繳 費 每 名 考 生 均 有 一 組 專 屬 帳 號, 請 勿 重 複 使 用 繳 費 收 據 或 交 易 明 細 表 正 本 請 考 生 自 行 留 存 備 查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5779 傳 真 :(03)211-8372 繳 費 方 式 銀 行 / 金 融 機 構 帳 號 / 戶 名 注 意 事 項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持 報 名 繳 費 單 直 接 至 各 地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繳 費 如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完 成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利 用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1.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代 碼 :006 2. 轉 入 帳 號 : 報 名 繳 費 單 之 繳 費 帳 號 3.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4.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1. 請 務 必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檢 視 轉 入 帳 號 及 交 易 金 額 以 確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費 入 帳 約 1 小 時 後, 再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7

四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 一 ) 報 名 表 及 報 考 應 繳 證 件 專 用 表 格 ( 二 )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件 2, 簡 章 第 19 頁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繳 款 成 功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於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來, 以 免 影 響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之 期 限 五 郵 寄 資 料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報 名 表 件 及 各 系 規 定 資 料, 由 考 生 寄 送 前 自 行 檢 查 確 認 後 送 出, 如 有 缺 件 資 料 不 齊 或 不 符 規 定 等 情 事,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本 校 不 接 受 補 件 考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原 稿 ( 一 ) 報 名 表 件 : 所 有 資 料 以 A4 大 小 影 印 1. 請 將 下 列 資 料 依 序 於 左 上 角 裝 訂 (1) 報 名 表 : 由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及 二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乙 張 請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後 請 於 考 生 簽 名 處 由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2) 畢 業 證 ( 明 ) 書 影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未 發 放 畢 業 證 書, 可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之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且 須 蓋 有 最 後 一 學 期 註 冊 章 或 請 就 讀 學 校 出 示 在 學 證 明 ) 2.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表 件, 本 校 僅 進 行 初 步 審 核 錄 取 生 報 到 時, 須 當 場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錄 取 生 不 得 以 報 名 時 已 繳 納 影 本 而 缺 繳 ; 為 維 護 其 他 錄 取 生 權 益, 未 能 提 出 者 或 資 格 不 符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且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3.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或 證 明 ( 二 ) 各 系 規 定 資 料 ( 請 參 閱 簡 章 第 2-5 頁 ) 1. 所 有 審 查 資 料 以 A4 大 小 影 印 2. 考 生 備 齊 各 系 指 定 資 料 後, 依 序 於 左 上 角 裝 訂 ( 三 ) 通 訊 報 名 信 封 ( 以 B4 信 封 裝 封 ) 1. 將 上 述 資 料 裝 入 信 封 內, 並 於 信 封 外 黏 貼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附 8

件 2, 簡 章 第 19 頁 2. 考 生 須 於 簡 章 規 定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以 限 時 掛 號 方 式 逕 寄 [33303]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六 報 考 查 詢 與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方 式 : ( 一 ) 考 生 繳 交 之 報 名 資 料 需 審 核 通 過, 方 能 列 印 報 考 證 明 本 份 資 料 僅 提 供 報 考 成 功 證 明, 不 需 郵 寄 做 為 驗 證 ( 二 ) 開 放 報 考 查 詢 與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日 期 :105/06/23( 四 )12:00 後 七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表 務 必 由 考 生 親 自 確 認 簽 名, 且 所 附 表 件 必 須 齊 全 如 有 逾 期 報 名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表 件 不 齊, 恕 不 受 理 報 名, 一 律 退 件,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若 於 繳 費 前 發 現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登 入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更 正 ( 二 ) 須 於 規 定 繳 費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請 確 認 報 名 繳 費 單 繳 費 金 額, 勿 短 繳 或 溢 繳, 以 免 延 宕 報 名 時 程 ( 三 ) 完 成 繳 費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考 生 身 分 報 考 系 別 等 任 何 資 料,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 四 ) 考 生 須 先 確 認 報 名 費 繳 款 成 功 後, 才 能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填 表 系 統 關 閉 前, 務 必 將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出 ( 五 ) 報 名 時, 考 生 所 繳 證 件 如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冒 用 者, 除 取 消 其 報 名 考 試 或 錄 取 資 格 外,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如 已 入 學 或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註 銷 其 學 籍 外, 畢 業 者 追 繳 已 發 之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並 請 司 法 機 關 追 究 刑 責 ( 六 ) 考 生 報 名 時 繳 交 之 各 項 資 料 均 不 予 退 還, 請 自 行 保 留 原 稿 ( 七 )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會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9

八 網 路 填 表 及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流 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網 路 查 詢 相 關 服 務 : 1. 報 考 證 明 列 印 2. 成 績 查 詢 10

伍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及 成 績 複 查 民 生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項 目 日 期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105/06/20( 一 ) 105/07/04( 一 ) 成 績 複 查 105/06/21( 二 ) 前 105/07/05( 二 ) 前 一 線 上 查 詢 成 績 : 當 日 中 午 12:00 後, 可 至 本 校 單 獨 招 生 線 上 報 名 系 統, 以 個 人 帳 號 密 碼 登 入 查 詢 成 績, 不 另 寄 發 成 績 單 二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須 於 成 績 複 查 日 前 以 E-mail:yhchen@gw.cgust.edu.tw wcsu@gw.cgust.edu.tw 及 電 話 (03-2118999 # 5605) 雙 重 複 查 三 考 生 僅 能 針 對 成 績 是 否 漏 列 或 計 算 錯 誤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並 不 得 要 求 影 印 相 關 資 料 陸 錄 取 一 本 會 依 招 生 名 額 與 考 生 總 成 績 訂 定 錄 取 標 準 總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之 考 生, 在 招 生 名 額 以 內 者 為 正 取 生,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者, 以 總 成 績 高 低 排 序 列 為 備 取 生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若 有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次 序 同 分 比 序 後 若 成 績 仍 相 同 需 增 額 錄 取 時, 應 提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並 於 註 冊 後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二 本 次 招 生 各 系 如 遇 招 生 缺 額, 考 生 如 符 合 各 系 報 考 資 格, 備 取 生 可 依 報 到 日 所 填 志 願 依 序 流 用 三 考 生 總 成 績 未 達 本 會 所 訂 定 各 系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不 予 錄 取 四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下 表 所 列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決 定 錄 取 順 序 : 民 生 學 院 護 理 學 院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1. 學 業 成 績 2. 自 傳 3. 服 務 年 資 4. 服 務 與 專 業 成 長 1. 專 業 科 目 ( 二 ) 2. 專 業 科 目 ( 一 ) 3. 國 文 4. 英 文 1. 醫 護 專 業 能 力 2. 護 理 相 關 工 作 經 歷 1. 專 業 能 力 2. 自 傳 3. 專 業 資 格 11

柒 報 到 一 公 告 登 記 報 到 名 單 : 民 生 學 院 於 105/06/23( 四 )12:00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護 理 學 院 於 105/07/07( 四 )12:00 後, 公 告 於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網 正 取 生 與 備 取 生 相 關 報 到 事 宜, 由 本 會 個 別 發 函 通 知 二 報 名 考 生 收 到 本 會 寄 發 之 錄 取 通 知 書 後,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攜 帶 下 列 證 件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 ( 一 ) 入 學 報 到 單 ( 二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三 ) 畢 業 證 ( 明 ) 書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若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須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切 結 書 附 件 3, 簡 章 第 20 頁 ) * 未 依 照 本 會 規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 正 備 取 生 報 到 額 滿, 日 後 放 棄 之 缺 額, 將 由 報 到 日 有 登 記 報 到 之 備 取 生 優 先 依 序 通 知 遞 補 * 備 取 生 遞 補 以 e-mail 及 簡 訊 通 知, 請 考 生 密 切 注 意, 如 未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報 到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捌 註 冊 與 入 學 一 經 報 到 後, 不 得 以 工 作 為 由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如 有 其 他 特 殊 事 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辦 法, 按 規 定 在 註 冊 一 週 前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二 報 到 後,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三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學 分 抵 免, 依 照 教 育 部 及 本 校 學 則 之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需 先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按 規 定 於 註 冊 當 日 辦 理, 且 以 一 次 為 限 玖 申 訴 處 理 考 生 對 於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有 不 當, 致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者, 得 於 申 訴 事 實 發 生 起 五 日 內 按 規 定 以 書 面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12

拾 交 通 與 其 他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搭 乘 客 運 至 林 口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轉 搭 至 長 庚 校 區 交 通 車 1. 汎 航 客 運 : 服 務 專 線 :(03)3278572(https://www1.cgmh.org.tw/frms/frms1.htm) (1)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台 北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 台 北 市 敦 化 北 路 199 號 ) (2)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台 北 車 站 ( 台 北 西 站 A 棟 ( 原 國 光 客 運 台 北 東 站 ) 第 3 月 台, 捷 運 地 下 道 出 口 為 K12 Z3) (3)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中 壢 車 站 ( 中 央 東 路 62 號 前 ) (4)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桃 園 車 站 ( 復 興 路 159 號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長 庚 校 區 的 免 費 校 車 候 車 處 :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醫 學 大 樓 外 側 候 車 室 長 庚 校 區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的 免 費 校 車 候 車 處 : 長 庚 大 學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三 樓 外 2. 三 重 客 運 : 服 務 專 線 :(02)2988-2133(http://www.sanchung-bus.com.tw) (1) 長 庚 大 學 中 山 高 台 北 市 政 府 路 線,1211 班 車 (2) 北 門 往 公 西 線 板 橋 往 公 西 線 中 崙 往 公 西 線 均 至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進 入 醫 院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3) 圓 山 捷 運 站 中 山 高 林 口 長 庚,936 班 車 3. 大 都 會 客 運 (http://www.mtcbus.com.tw/index.php) 林 口 中 山 高 捷 運 圓 山 站,937 班 車 4. 桃 園 客 運 : 服 務 專 線 :(03)3753711(http://www.tybus.com.tw) (1) 桃 園 客 運 往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線 或 台 北 松 山 機 場 往 桃 園 線 均 至 長 庚 醫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進 入 醫 院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2) 桃 園 經 由 大 埔 往 返 體 育 學 院 路 線, 體 育 園 區 志 清 湖 站 牌 下 車 (3) 桃 園 經 由 大 埔 往 返 工 四 工 業 區 路 線, 體 育 園 區 志 清 湖 站 牌 下 車 5. 其 他 相 關 客 運 經 過 林 口 長 庚 醫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行 進 入 醫 院 搭 乘 往 校 區 之 交 通 車 自 行 開 車 : 本 校 停 車 位 有 限, 無 法 提 供 免 費 停 車 位, 入 校 停 車 需 付 費, 校 區 車 位 不 足 時 須 停 放 於 校 外 周 邊 停 車 場 或 鄰 近 路 邊 停 車 格 ( 請 依 該 停 車 場 或 停 車 格 規 定 停 放, 違 規 停 放 可 能 導 致 相 關 單 位 罰 款 等 處 分 ) 13

1. 經 高 速 公 路 長 庚 科 大 : (1) 林 口 交 流 道 ( 約 十 分 鐘 可 達 本 校 ): 下 林 口 交 流 道 後 往 龜 山 方 向 直 達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園 區 內, 開 車 進 入 直 走 後, 可 看 見 一 個 幽 靜 的 志 清 湖, 再 往 左 轉, 就 可 看 見 長 庚 大 學 及 長 庚 科 大 的 校 門 (2) 五 股 交 流 道 : 下 五 股 交 流 道 走 新 莊 丹 鳳 二 省 道 ( 中 山 路 ), 上 青 山 路 後 左 轉 即 可 抵 達 2. 經 省 道 長 庚 科 大 : (1) 至 龜 山 可 轉 桃 七 號 線 振 興 路 往 長 庚 科 大 ( 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方 向 (2) 至 新 莊 第 二 省 道 轉 青 山 路 往 長 庚 科 大 ( 或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方 向 三 體 格 檢 查 錄 取 之 考 生, 均 須 於 錄 取 報 到 後, 依 本 校 規 定 接 受 體 格 檢 查 四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辦 理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會 電 話 :(03)211-8999 分 機 5605 5779 進 修 推 廣 處 14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摘 錄 第 1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3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15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九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並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十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或 大 學 學 士 班, 準 用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4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二 年 級 或 三 年 級 : 一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 ( 一 ) 修 業 累 計 滿 二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 二 ) 修 業 累 計 滿 三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 三 ) 修 業 累 計 滿 四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 四 ) 修 業 累 計 滿 五 個 學 期 以 上 者, 得 轉 入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三 專 科 學 校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修 科 畢 業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之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四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通 過, 持 有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學 力 鑑 定 通 過 證 書 五 符 合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或 修 滿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資 格 之 一, 並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六 空 中 大 學 肄 業 全 修 生, 修 得 三 十 六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二 年 級, 修 得 七 十 二 學 分 者, 得 報 考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轉 學 考 試, 轉 入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 一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學 生, 修 滿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二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肄 業 學 生, 修 業 累 計 滿 一 個 學 期 者,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大 學 學 士 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第 三 款 及 前 項 第 一 款 規 定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至 一 百 零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前, 已 修 習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轉 學 考 生 報 考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轉 學 考 試, 依 原 就 讀 學 校 及 擬 報 考 學 校 之 雙 重 學 籍 規 定, 擬 於 轉 學 錄 取 時 選 擇 同 時 就 讀 者, 得 僅 檢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第 5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6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前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7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或 聯 合 招 生 委 員 會 16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及 第 五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8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略 ) 第 9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與 第 二 項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一 年 九 月 十 八 日 公 布 生 效 後, 臺 灣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團 聚 依 親 居 留 長 期 居 留 或 定 居 之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外 國 人 香 港 或 澳 門 居 民,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且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五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與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 一 其 畢 ( 肄 )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認 可 名 冊, 且 無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八 條 不 予 採 認 之 情 形 二 其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臺 灣 地 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持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二 項 大 陸 地 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 肄 ) 業 學 歷 報 考 者, 其 相 關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應 準 用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10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11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12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依 教 育 部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17

附 件 1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自 傳 ( 報 考 系 別 ) 姓 名 報 考 證 號 ( 由 本 會 填 寫 ) ( 中 文 : 標 楷 體, 英 文 :Times New Roman,14 點 大 小, 單 行 間 距,2 頁 ) 相 關 內 容 及 字 數 依 各 系 規 定 18

報 考 系 別 : 幼 兒 保 育 系 假 日 班 護 理 系 夜 間 班 護 理 系 假 日 班 寄 件 人 : 連 絡 電 話 : 33303 桃 園 市 龜 山 區 文 化 一 路 261 號 請 貼 足 限 時 掛 號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請 黏 貼 於 B4 報 名 資 料 袋 封 面 ( 進 修 推 廣 處 ) 郵 資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簡 章 附 件 2 老 人 照 顧 管 理 系 地 址 : 19

附 件 3 切 結 書 本 人 ( 身 分 證 號 : ) 因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願 依 規 定, 於 105 年 月 日 前 將 資 料 繳 至 貴 校 若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同 意 取 消 本 人 錄 取 資 格 特 立 此 書 此 致 長 庚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林 口 校 區 二 技 進 修 部 單 獨 招 生 委 員 會 報 考 證 號 : 錄 取 系 別 : 立 切 結 書 人 : ( 親 筆 簽 名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通 訊 地 址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