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民 生 活 课 申 报 户 籍 1. 出 生 申 报 在 日 本 滞 留 期 间 生 产 的 话, 必 须 在 14 日 之 内 向 市 町 村 政 府 申 报 ( 父 母 不 是 日 本 国 籍 的 话, 孩 子 不 能 获 得 日 本 国 籍 ) 呈 报 出 生 的 手 续 1 由 出 生 所 在 医 院 的 医 生 填 写 出 生 证 明 栏 ( 右 半 部 分 ) 2 填 写 必 要 事 项 ( 左 半 部 分 ) 3 向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政 府 提 交 出 生 申 报 表 向 三 木 町 政 府 提 交 时 所 需 物 品 出 生 申 报 表,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印 章 ( 未 登 录 也 可 )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2. 结 婚 申 报 外 国 人 和 日 本 人 结 婚 的 话, 适 用 的 法 律 及 手 续 程 序 可 能 会 根 据 各 自 情 况 有 所 不 同 在 日 本 结 婚, 向 三 木 町 政 府 申 报 时 所 需 物 品 结 婚 申 报 表 ( 需 有 两 位 当 事 人 及 两 位 证 明 人 的 签 名 ) 日 籍 当 事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之 外 申 请 时 ) 日 籍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驾 驶 执 照 等 ) 外 籍 当 事 人 的 护 照 ( 国 籍 证 明 ) 外 籍 当 事 人 的 单 身 证 明 ( 原 件 及 复 印 件 )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3. 离 婚 申 报 夫 妇 双 方 均 同 意 离 婚 的 情 况 ( 协 议 离 婚 ), 或 者 由 法 院 裁 定 离 婚 的 情 况 ( 判 决 离 婚 ) 必 须 正 式 向 市 町 村 政 府 提 交 离 婚 申 报 表 国 籍 不 同, 需 要 提 交 的 证 明 文 件 等 也 不 尽 相 同 另 外, 也 可 能 需 要 变 更 在 留 资 格 在 日 本 离 婚, 向 三 木 町 政 府 提 交 申 请 时 所 需 物 品 协 议 离 婚 离 婚 申 请 ( 需 有 两 位 当 事 人 及 两 位 证 明 人 的 签 名 ) 日 籍 当 事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之 外 申 请 时 ) 日 籍 当 事 人 的 住 民 票 ( 在 居 住 地 之 外 申 请 时 ) 日 籍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驾 驶 执 照 等 ) 外 籍 当 事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 在 留 卡 等 ) 判 决 离 婚 离 婚 申 请 ( 需 有 调 解 人 或 审 判 人 的 签 名 ) 日 籍 当 事 人 的 户 籍 证 明 ( 在 户 籍 所 在 地 之 外 申 请 时 ) 离 婚 成 立 证 明 ( 判 决 书 及 确 定 证 明 书 )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4. 死 亡 申 报 在 日 本 滞 留 期 间 死 亡 的 话, 必 须 在 7 日 之 内 申 报 死 亡 申 报 的 手 续 1 由 死 亡 时 所 在 医 院 的 医 生 填 写 死 亡 申 报 表 中 的 死 亡 诊 断 书 ( 右 半 部 分 ) 2 填 写 必 要 事 项 ( 左 半 部 分 ) 3 向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政 府 提 交 死 亡 申 报 向 三 木 町 政 府 申 报 时 所 需 物 品 死 亡 申 报 表, 印 章 ( 未 登 录 亦 可 )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住 址 申 报 在 日 本 居 住 3 个 月 以 上 并 且 在 留 资 格 不 是 短 期 滞 在 的 话, 需 要 向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村 政 府 申 报 住 址 请 在 入 住 14 天 之 内 申 报 住 址 变 更 住 址 时 也 请 前 来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所 需 物 品 护 照, 在 留 卡 ( 已 领 取 的 话 )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印 章 登 录 1. 印 章 的 种 类 1 正 式 私 章 已 在 所 居 住 地 市 町 村 政 府 登 录, 和 印 章 证 明 书 一 起 使 用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应 的 个 人 私 章 一 般 是 在 签 署 购 车 协 议 等 正 式 契 约 时 使 用 2 便 章 开 具 银 行 户 头 或 取 钱 等 简 单 手 续 时 使 用 的 印 章 无 需 在 政 府 机 关 登 录 请 在 印 章 店 制 作, 可 消 除 的 印 章 不 予 以 登 录 2. 印 章 的 登 录 每 人 只 可 登 录 一 个 有 效 印 章, 一 家 人 不 可 以 登 录 同 一 个 印 章 请 本 人 携 带 印 章 前 去 办 理 登 录 手 续 所 需 物 品 需 要 登 录 的 印 章 在 留 卡 ( 旧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 特 别 永 住 者 登 录 证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各 种 证 明 住 民 票 在 日 本 已 进 行 住 址 登 录 的 证 明 可 以 在 居 住 地 市 町 村 政 府 办 理 印 章 证 明 已 进 行 印 章 登 录 的 人 可 以 办 理, 办 理 时 需 携 带 登 录 证 ( 三 木 町 是 绿 色 的 手 册 ) 出 生 证 明 ( 出 生 报 告 复 印 件 ) 小 孩 出 生 之 后, 已 经 提 交 出 生 报 告 的 证 明 自 己 复 印 的 出 生 报 告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可 以 在 提 交 出 生 报 告 的 市 町 村 政 府 办 理 受 理 证 明 结 婚 报 告 等 户 籍 申 报 书 已 被 受 理 的 证 明 可 在 提 交 报 告 的 市 町 村 政 府 办 理
所 需 物 品 在 留 卡 ( 旧 外 国 人 登 录 证 ) 地 点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受 理 时 间 平 日 8:30~17:15,24 小 时 受 理 户 籍 申 报 咨 询 * 三 木 町 政 府 住 民 生 活 课 7 住 民 部 电 话 (087)891-3303 内 线 :114,116 电 子 邮 箱 webmaster@town.miki.lg.jp 请 输 入 姓 名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邮 件 题 目 内 容 * 入 国 管 理 局 ( 仅 限 查 询 在 留 资 格 ) (0570)013-904
健 康 福 利 课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是 为 参 保 人 在 生 病 或 受 伤 时 提 供 经 济 资 助, 使 之 能 够 安 心 接 受 医 疗 救 治 的 制 度 除 已 参 加 工 作 单 位 (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和 互 助 会, 以 及 自 愿 延 保 的 情 况 ) 的 健 康 保 险 和 后 期 高 龄 者 医 疗 制 度 ( 包 括 75 岁 以 上 及 65 岁 以 上 有 一 定 程 度 残 疾 ) 的 人, 以 及 接 受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的 人 之 外, 全 民 皆 可 参 加 参 保 对 象 私 营 业 主 从 事 农 业 及 渔 业 的 人 退 休 之 后, 已 退 出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的 人 打 零 工 或 是 做 小 时 工 没 有 参 加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的 人 获 准 可 居 留 3 个 月 以 上 的 外 籍 人 士 ( 持 医 疗 逗 留 签 证 的 人 除 外 ) 关 于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手 续 需 要 投 保, 退 保, 或 是 有 变 更 时, 必 须 提 交 申 请 并 且, 如 果 在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到 期 之 后, 没 有 及 时 申 请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话, 之 后 申 请 时 需 要 补 交 之 前 的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税 申 请 加 入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以 下 情 况 需 要 物 品 从 其 他 市 区 町 村 迁 入 时 ( 迁 入 申 请 提 交 之 后 的 手 续 ) 印 章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退 保 时 工 作 单 位 的 健 康 保 险 退 保 证 明 ( 健 康 保 险 资 格 取 得 丧 失 证 明 书 ) 印 章 不 符 合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被 抚 养 人 条 件 不 符 证 明 条 件 时 ( 健 康 保 险 资 格 取 得 丧 失 证 明 书 ) 印 章 生 育 时 保 险 证 母 子 健 康 手 册 印 章 不 符 合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时 停 止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通 知 书 印 章 外 籍 人 士 申 请 加 入 时 在 留 卡
申 请 退 出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以 下 情 况 需 要 物 品 向 其 他 市 区 町 村 迁 出 时 ( 迁 出 申 请 提 交 之 后 的 手 续 ) 保 险 证 印 章 参 加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时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及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的 保 险 证 ( 如 尚 未 领 到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证, 需 要 提 交 已 参 保 证 明 ) 需 要 家 庭 中 参 加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以 及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的 全 部 人 员 的 保 险 证 印 章 符 合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被 抚 养 人 条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及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的 件 时 保 险 证 ( 如 尚 未 领 到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证, 需 要 提 交 已 参 保 证 明 ) 需 要 家 庭 中 参 加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以 及 工 作 单 位 健 康 保 险 的 全 部 人 员 的 保 险 证 印 章 被 保 险 人 死 亡 时 保 险 证 死 亡 证 明 印 章 符 合 领 取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条 件 时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通 知 书 保 险 证 印 章 外 籍 人 士 退 保 时 保 险 证 在 留 卡 其 它 以 下 情 况 在 三 木 町 内 住 址 发 生 变 化 时 户 主 姓 名 发 生 变 化 时 子 女 要 与 父 母 分 开 居 住 或 是 共 同 居 住 时 保 险 证 遗 失 时 需 要 物 品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的 保 险 证 印 章 需 要 提 交 重 办 申 请 身 份 证 明 ( 驾 驶 执 照 等 ) 印 章
家 庭 成 员 以 外 的 人 代 为 办 理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手 续 时, 需 要 以 下 物 品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代 理 人 及 本 人 的 印 章 委 托 书 ( 请 亲 笔 书 写 ) 咨 询 三 木 町 办 事 处 健 康 福 祉 课 电 话 :087-891-3304
健 康 福 祉 课 预 防 接 种 的 通 知 基 于 预 防 接 种 法, 为 防 止 传 染 病 的 发 生 及 蔓 延, 促 进 国 民 健 康, 实 施 预 防 接 种 关 于 儿 童 预 防 接 种 孩 子 从 母 体 带 来 的 对 疾 病 的 免 疫, 会 逐 渐 消 失 所 以, 为 了 使 孩 子 自 身 拥 有 免 疫 力, 必 须 要 接 种 预 防 针 孩 子 在 成 长 的 过 程 中, 接 触 外 界 的 机 会 很 多, 感 染 到 传 染 病 的 可 能 性 也 比 较 大 为 了 孩 子 的 健 康, 请 正 确 理 解 预 防 针 接 种, 并 积 极 预 防! 三 木 町 的 预 防 针 种 接 种 方 法 在 三 木 町, 实 行 的 是 委 托 医 疗 单 位 个 别 接 种 的 方 法 关 于 预 诊 票 关 于 新 生 儿 的 接 种, 在 出 生 后 2 个 月 时 会 寄 送 接 种 说 明 及 预 诊 票 幼 儿, 学 生 会 在 接 种 期 期 间 个 别 通 知 如 果 预 诊 票 遗 失 的 话, 请 携 带 母 子 手 册 到 健 康 福 祉 课 窗 口 办 理 手 续 根 据 厚 生 劳 动 省 的 通 知, 作 为 对 东 北 地 区 太 平 洋 海 啸 地 震 的 应 对 措 施, 受 灾 者 如 果 希 望 在 本 町 接 种, 且 年 龄 符 合 要 求 的 话, 可 以 在 本 町 接 种 迁 入 三 木 町 的 必 须 持 有 所 居 住 的 市 町 开 具 的 预 诊 票, 才 能 够 进 行 预 防 针 接 种 迁 入 本 町 的 居 民, 请 携 带 母 子 手 册 到 三 木 町 政 府 健 康 福 祉 课 (4) 号 窗 口 办 理 手 续 根 据 母 子 手 册 记 录 的 情 况, 确 认 接 种 记 录 之 后, 将 会 领 到 三 木 町 政 府 发 放 的 预 诊 票 关 于 接 种 时 间 及 费 用 在 预 防 针 接 种 法 规 定 的 对 象 年 龄 之 内 的 儿 童, 享 受 免 费 接 种 但 是, 如 果 超 过 了 规 定 的 年 龄, 将 无 法 享 受 免 费 接 种 标 准 接 种 年 龄, 是 基 于 最 容 易 患 病 的 年 纪 考 量 而 定 的 为 了 使 孩 子 拥 有 坚 强 的 抵 抗 力, 请 按 时 接 种 预 防 针 町 内 个 别 接 种 受 托 医 疗 单 位 预 防 接 种 的 种 类 对 象 年 龄 及 次 数 标 准 接 种 年 龄 与 其 他 疫 苗 的 接 种 间 隔 2014 年 标 准 接 种 方 法 及 个 别 通 知 者 出 生 后 2~7 个 月 第 1 次 (27~56 天 ), 第 2 次 (27~56 天 ), 第 三 次 (7~13 个 月 ), 第 4 次 : 追 加 如 果 医 生 认 定 需 要 的 话, 在 与 第 3 次 接 种 间 隔 20 天 以 后, 有 可 能 需 要 追 加 接 种 第 2 次 及 第 3 次 的 接 种 可 以 在 12 个 月 之 前 进 行 追 加 接 种 请 在 初 期 接 种 之 后, 且 间 隔 27 天 ( 如 果 医 生 许 可 可 间 隔 20 天 ) 以 上 进 行 流 行 性 感 冒 菌 B 型 出 生 后 2 个 月 ~ 出 生 后 60 个 月 接 种 1~4 次 出 生 后 2 个 月 ~ 未 满 7 个 月 6 天 以 上 第 2 次 及 第 3 次 接 种, 出 生 后 7~12 个 月 第 1 次 (27~56 天 ) 第 2 次 (7~13 个 月 ) 第 3 次 : 追 加 如 果 医 生 认 定 需 要 的 话, 在 与 第 2 次 接 种 间 隔 20 个 天 以 后, 有 可 能 需 要 追 加 接 种 别 第 2 次 及 第 3 次 的 接 种 可 以 在 12 个 月 之 前 进 行 接 追 加 接 种 请 在 初 期 接 种 之 后, 且 间 隔 27 天 ( 如 果 医 种 生 许 可 可 间 隔 20 天 ) 以 上 进 行 出 生 后 12~60 个 月 只 注 射 一 次 出 生 后 2~7 个 月 第 1 次 (27 天 以 上 ) 第 2 次 (27 天 以 上 ) 第 3 次 (60 天 以 上 ) 第 4 次 : 追 加 ( 出 生 后 12 个 月 至 15 个 月 之 间 接 种 ) 小 儿 肺 炎 球 菌 出 生 后 2~60 个 月 接 种 1~4 次 出 生 后 2 个 月 ~ 未 满 7 个 月 6 天 以 上 按 照 标 准, 初 期 接 种 的 第 2 次 及 第 3 次 应 该 在 出 生 后 12 个 月 之 内 进 行 接 种,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推 迟 至 出 生 24 个 月 之 内 超 过 24 个 月 则 不 再 进 行 接 种 初 期 第 2 次 接 种 应 该 在 出 生 12 个 月 之 内 进 行, 超 过 则 不 再 予 以 接 种 第 3 次 第 1 次 接 种 后, 出 生 后 满 12 个 月 之 后 进 行 1 次 追 加 接 种
出 生 后 7~12 个 月 第 1 次 (27 天 以 上 ) 第 2 次 (60 天 以 上 ) 第 3 次 : 追 加 ( 出 生 后 12 个 月 以 后 接 种 ) 按 照 标 准, 初 期 的 第 2 次 接 种 应 该 在 出 生 后 12 个 月 之 内 进 行, 特 殊 情 况 可 以 推 迟 至 出 生 后 24 个 月 之 内 超 过 24 个 月 则 不 再 进 行 接 种 可 以 进 行 追 加 接 种 出 生 后 12 个 月 ~24 个 月 第 1 次 (60 天 以 上 ) 第 2 次 出 生 后 24 个 月 ~60 个 月 只 注 射 1 次 结 核 1 周 岁 之 前 接 种 1 次 出 生 后 5~8 个 月 27 天 以 上 四 联 三 联 灭 活 小 儿 麻 痹 疫 苗 1 期 第 1 次 1 期 追 加 出 生 后 3~90 个 月 接 种 3 次 出 生 后 3~90 个 月 接 种 1 次 出 生 后 3 ~12 个 月 初 次 接 种 (3 次 ) 后 12~18 个 月 6 日 間 以 上 第 1 次 (20 天 ~56 天 ) 第 2 次 (20~56 天 ) 第 3 次 接 种 间 隔 为 20 天 以 上 初 期 ( 共 3 次 ) (12 个 月 至 18 个 月 期 间 ) 1 期 追 加 初 次 接 种 之 后, 间 隔 6 个 月 四 联 或 三 联 与 小 儿 麻 痹 的 混 合 疫 苗 请 结 合 接 种 史 及 接 种 日 期 确 定 接 种 四 联, 三 联, 还 是 灭 活 小 儿 麻 痹 疫 苗 1 期 出 生 后 12~24 个 月 接 种 1 次 出 生 后 12~24 个 月 1~2 岁 的 幼 儿 是 麻 疹 风 疹 的 高 发 人 群 满 1 周 岁 后 请 尽 早 注 射 疫 苗 麻 疹 风 疹 混 合 2 期 年 龄 在 5 岁 ~7 岁 之 间, 从 学 龄 前 1 年 至 入 学 之 前 年 龄 在 5 岁 ~7 岁 之 间, 从 学 龄 前 1 年 至 入 学 27 天 以 上 个 别 通 知 的 对 象 为 保 育 所, 幼 儿 园 的 大 班 生 实 施 期 为 1 年 (4/1~ 次 年 3/31) 如 果 曾 经 患 过 麻 疹 或 风 疹 的 话, 可 以 注 射 单 种 疫 苗 接 种 1 次 之 前 请 咨 询 主 治 医 生 1 期 出 生 后 6~90 个 月 接 种 2 次 3~4 岁 平 成 17 年 5 月 26 日, 日 本 脑 炎 预 防 疫 苗 被 承 认 注 射 之 后 可 能 会 引 发 急 性 传 播 性 脑 脊 髓 炎, 因 此 除 非 本 人 及 家 属 要 求, 否 则 则 不 予 以 注 射 平 成 21 年 日 本 脑 炎 1 期 追 加 出 生 后 6~90 个 月 接 种 1 次 4~5 岁 6 天 以 上 6 月, 新 疫 苗 开 始 投 入 使 用, 再 次 开 始 接 种 对 出 生 于 平 成 7 年 4 月 2 日 ~ 平 成 19 年 4 月 1 日 期 间 且 未 满 20 岁 的 青 少 年, 将 定 期 进 行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接 种 2 期 9~13 岁 之 前 接 种 1 次 9~10 岁 个 别 通 知 对 象 为 小 学 4 年 级 学 生 没 有 接 受 日 本 脑 炎 第 1 期 接 种, 且 符 合 第 2 期 接 种 条 件 的 话, 请 联 系 健 康 福 祉 课 小 学 6 年 级 ~ 高 校 初 中 一 年 级 截 止 平 成 26 年 3 月 4 日, 对 于 子 宫 颈 癌 的 预 防 疫 苗 子 宫 颈 癌 1 年 级 的 女 生 (13 岁 左 右 的 6 天 以 上 没 有 进 行 积 极 的 宣 传 推 广, 如 有 意 向 请 与 咨 询 医 生 接 种 1 次 女 生 ) 意 见 双 联 ( 白 喉 破 伤 风 ) 11~13 岁 之 前 接 种 1 次 11~12 岁 6 天 以 上 个 别 通 知 对 象 为 小 学 6 年 级 学 生 初 次 接 种 : 出 生 出 生 后 12 个 月 至 后 12 个 月 至 15 初 次 接 种 ( 间 隔 6 至 12 个 月 ) 追 加 接 种 水 痘 36 个 月 个 月 27 日 以 上 初 次 接 种 之 后 请 间 隔 3 个 月 以 上 接 种 2 次 追 加 接 种 : 初 次 接 种 后 6~12
个 别 接 种 委 托 医 疗 单 位 接 种 医 疗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细 菌 性 髓 膜 炎 小 儿 肺 炎 球 菌 结 核 四 联 灭 活 小 儿 麻 痹 三 联 麻 疹 风 疹 日 本 脑 炎 子 宫 颈 癌 双 联 水 痘 樫 村 医 院 平 木 56 7 898 1431 川 人 外 科 内 科 井 戸 526 1 899 1212 赞 阳 堂 松 原 诊 所 池 戸 3232-1 898 0620 SUKUSUKU 诊 所 氷 上 206 813-7876 生 协 MIKI 诊 所 氷 上 112 1 891 0303 中 岛 内 科 诊 所 鹿 伏 373 1 840 2237 中 原 诊 所 下 高 岡 641 1 898 0259 三 木 MIYOSI 内 科 诊 所 池 戸 2835 898 7228 ( 医 疗 单 位 名 按 五 十 音 图 排 序 ) 不 同 医 院 接 种 的 疫 苗 可 能 会 有 差 异, 请 提 前 致 电 咨 询 或 预 约 另 外, 如 果 要 在 上 述 指 定 医 院 之 外 的 其 他 医 院 接 种, 请 与 健 康 福 祉 课 联 系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没 有 接 受 疫 苗 接 种 的 人 群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没 有 按 时 接 受 疫 苗 接 种 的 人, 即 使 超 过 了 规 定 年 龄, 也 可 以 进 行 接 种 除 流 感 疫 苗 之 外, 其 他 疫 苗 均 可 定 期 接 种 接 种 期 为 2 年 之 内 但 是, 仅 限 注 射 四 联 疫 苗 白 喉, 百 日 咳, 小 儿 麻 痹 及 破 伤 风 在 15 岁 之 前, 结 核 在 4 岁 之 前, 细 菌 性 髓 膜 炎 在 10 岁 之 前, 小 儿 用 肺 炎 球 菌 感 染 症 在 6 岁 之 前 详 情 请 咨 询 健 康 福 祉 课 风 疹 疫 苗 接 种 通 知 注 射 风 疹 疫 苗 之 后, 会 大 大 降 低 罹 患 风 疹 的 可 能 性 风 疹 现 在 在 广 大 地 区 正 在 流 行 的,20~40 岁 的 风 疹 感 染 者 为 数 众 多, 因 此 孕 妇 感 染 风 疹 的 可 能 性 也 非 常 大 在 怀 孕 初 期 感 染 了 风 疹 病 毒, 胎 儿 出 生 后 患 先 天 性 心 脏 病, 白 内 障 等 疾 病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大 因 此, 为 了 降 低 孕 期 感 染 风 疹 的 几 率, 建 议 尚 未 怀 孕 的 年 轻 女 性 以 及 风 疹 检 验 抗 体 为 阴 性 的 市 民 前 来 接 种 关 于 接 种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关 于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的 接 种, 因 为 曾 发 生 过 接 种 之 后 引 发 重 大 疾 病 的 情 况, 所 以 在 平 成 17 年 至 平 成 21 年 期 间 厚 生 劳 动 省 要 求 控 制 及 减 少 该 疫 苗 的 注 射, 但 是 现 在 新 的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上 市, 可 以 安 心 接 种 因 此, 在 平 成 23 年 5 月 20 日 更 改 了 法 律, 重 新 推 广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以 下 人 群,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尚 未 接 种 的 部 分 ( 1 期 :3 次 2 期 :1 次 ) 将 实 施 公 费 接 种 对 象 人 群 平 成 7 年 4 月 2 日 ~ 平 成 19 年 4 月 1 日 之 间 出 生,20 岁 之 前 ( 在 平 成 17 年 至 平 成 21 年 之 间 没 有 注 射 日 本 脑 炎 疫 苗 的 人 ) 接 种 方 法 1 期 (1) 1 期 接 种 一 次 都 没 有 进 行 过 的, 施 行 正 常 的 接 种 方 法 ( 初 次 接 种 : 间 隔 6 天 以 上 接 种 2 次, 基 本 上 是 间 隔 6 至 28 天 之 间 追 加 接 种 : 初 次 接 种 后 6 个 月 以 上, 基 本 上 是 在 1 年 之 后 进 行 1 次 追 加 接 种 ) (2) 1 期 初 次 及 1 期 追 加 接 种 次 数 不 够 的, 请 在 间 隔 6 天 以 上, 方 便 的 时 候 去 补 接 种 两 次 接 种 请 一 定 间 隔 6 天 以 上 2 期 若 没 有 接 种 过 的 话, 请 在 接 种 过 1 期 之 后,9 岁 之 后 来 接 种 1 次 请 咨 询 经 常 就 医 的 医 生, 建 议 利 用 此 次 机 会 进 行 接 种 如 果 第 1 期 或 是 第 2 期 的 预 诊 票 丢 失 的 话, 请 持 母 子 手 册 来 健 康 福 祉 课 办 理 在 家 庭 中 针 对 日 本 脑 炎 的 预 防, 要 尽 量 不 被 蚊 虫 叮 咬 (1) 在 户 外 活 动 时, 尽 量 穿 长 袖, 长 裤 (2) 使 用 防 虫 喷 雾 (3) 安 装 纱 窗, 防 止 蚊 虫 飞 入
流 感 疫 苗 的 接 种 接 种 对 象 (1)65 岁 以 上 的 老 人 ( 包 括 65 岁 ) (2)60 对 以 上 65 岁 以 下, 慢 性 病 及 体 弱 多 病 者 接 种 提 示 对 符 合 对 象 (1) 的 人 群, 将 发 放 流 感 预 防 接 种 预 诊 票 符 合 对 象 (2) 的 人 群, 请 携 带 相 关 病 历 手 册 等 到 健 康 福 祉 课 办 理 手 续, 领 取 预 诊 票 接 种 费 用 1,000 日 元 ( 免 除 个 人 负 担 费 用 申 请 请 参 照 以 下 说 明 ) 关 于 免 除 个 人 负 担 费 用 确 认 书 的 申 请 方 法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可 以 免 除 个 人 负 担 费 用 ( 需 要 个 人 负 担 费 用 免 除 确 认 书 ) (1) 根 据 生 活 保 护 法, 属 于 被 抚 养 人 的 (2) 属 于 2014 年 度 免 征 税 对 象 的 人 群 符 合 (1)(2) 条 件 的 人 士 可 以 领 到 确 认 书 请 持 以 下 证 件 来 健 康 福 祉 课 ( 健 康 部 ) 窗 口 办 理 手 续 提 交 申 请 所 需 的 物 品 为 本 人 或 是 家 人 申 请 的 话 请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 驾 驶 执 照, 健 康 保 险 证 等 ) 不 属 于 上 述 情 况 的 话 (1) 请 经 办 人 携 带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2) 委 托 书 ( 可 下 载 ) 委 托 书 只 要 写 明 所 需 事 项 ( 请 参 照 网 页 上 登 载 的 委 托 书 范 本 ) 并 盖 上 委 托 人 印 章 即 可, 格 式 不 限 ( 委 托 书 范 本 请 参 照 网 页 ) 关 于 对 注 射 疫 苗 引 起 的 不 良 反 应 的 处 理 措 施 有 些 疫 苗, 注 射 之 后 可 能 会 出 现 副 作 用 等 不 良 反 应 若 出 现 了 不 良 反 应, 并 依 据 预 防 接 种 法 接 受 了 认 证 的 话, 将 会 被 依 照 预 防 接 种 法 予 以 赔 付 如 果 接 种 时 超 过 了 规 定 年 龄, 则 将 依 照 独 立 行 政 法 人 医 药 品 医 疗 器 械 机 构 法 予 以 赔 付 详 情 请 咨 询 健 康 福 祉 课 关 于 各 种 体 检 的 通 知 三 木 町 施 行 以 下 体 检 体 检 内 容 前 列 腺 癌 症 检 查 肝 炎 病 毒 检 查 牙 周 疾 病 检 查 骨 质 疏 松 症 检 查 结 核 病, 肺 癌 检 查 胃 癌 检 查 大 肠 癌 检 查 子 宫 颈 癌 检 查 乳 腺 癌 检 查 一 日 全 身 体 检 详 情 请 咨 询 健 康 福 祉 课 ( 健 康 部 ) 联 系 方 式 三 木 町 政 府 健 康 福 祉 课 ( 健 康 部 ) 电 话 号 码 :087-891-3304 ( 内 线 126 127)
环 境 保 全 课 请 在 早 上 8 点 之 前 投 放 至 指 定 场 所 可 燃 垃 圾 一 周 两 次 ( 长 度 小 于 40cm, 重 量 小 于 20kg) 厨 房 垃 圾 ( 生 活 垃 圾, 剩 饭 菜 等 ) 请 将 垃 圾 装 入 三 木 町 指 定 的 垃 圾 袋 内 生 活 垃 圾 请 将 水 分 沥 干 之 后 再 丢 弃 残 留 的 食 用 油 请 用 纸 擦 拭 干 净 之 后 再 丢 弃 塑 料 类 纤 维 类 其 他 水 盆, 玩 具, 塑 料 包 装, 化 妆 品, 调 料 等 的 容 器 ( 塑 料 瓶 牙 膏 管 ), 录 像 带,CD, 聚 乙 烯 泡 沫 等 塑 料 瓶 的 瓶 盖 及 贴 纸 纸 尿 裤 纸 屑 落 叶 木 屑 等 木 屑 树 枝 等 请 处 理 成 直 径 小 于 5cm, 长 度 小 于 40cm 之 后 再 丢 弃 橡 胶, 皮 革 类
请 在 早 上 8 点 之 前 投 放 至 指 定 场 所 可 回 收 垃 圾 1 每 月 2 次 请 一 定 将 容 器 清 空, 冲 洗 干 净 之 后 再 丢 弃 罐 类 ( 铝 罐 铁 罐 ) 铝 罐 垃 圾 请 放 入 绿 色 的 网 兜, 铁 罐 垃 圾 请 放 入 蓝 色 的 网 兜 喷 雾 罐 的 塑 料 盖 及 塑 料 喷 口 请 作 为 塑 料 垃 圾 另 行 丢 弃 ( 喷 雾 罐 不 需 要 清 洗 ) 直 径 超 过 30cm 的 罐 请 作 为 金 属 垃 圾 丢 弃 塑 料 瓶 类 ( 饮 料 酒 酱 油 甜 料 酒 等 ) 玻 璃 瓶 类 瓶 盖 及 贴 纸 请 作 为 可 燃 垃 圾 丢 弃 请 放 入 浅 绿 色 的 网 兜 内 请 勿 碾 压 瓶 身 如 果 没 有 去 除 贴 纸 或 是 没 有 冲 洗 干 净 則 无 法 回 收 再 利 用 瓶 盖 请 作 为 可 燃 垃 圾 丢 弃 可 以 不 去 除 瓶 身 贴 纸 不 同 颜 色 的 玻 璃 瓶 ( 白 色, 茶 色, 蓝 色 绿 色 等 ) 请 按 色 别 分 别 丢 弃 碎 玻 璃 请 勿 一 同 丢 弃, 否 则 无 法 回 收 再 利 用
请 在 早 上 8 点 之 前 投 放 至 指 定 场 可 回 收 垃 圾 2 每 月 1 次 纸 衣 物 等 报 纸 杂 志 纸 质 包 装 盒 衣 物 请 将 各 种 垃 圾 分 类 之 后 用 绳 子 系 好, 或 是 装 入 透 明 塑 料 袋 再 丢 弃 雨 天 的 时 候 请 注 意 不 要 将 垃 圾 淋 湿 金 属 ( 不 足 40cm) 仅 回 收 空 罐, 请 将 罐 内 物 品 倒 出 之 后 再 丢 弃 工 业 用 罐 类 此 处 不 予 以 回 收 废 干 电 池 请 放 入 专 用 的 红 色 桶 内 充 电 电 池 ( 纽 扣 电 池 镍 镉 电 池 ) 不 可 回 收 请 咨 询 零 售 商
三 木 町 无 法 回 收 的 垃 圾 町 内 无 法 回 收 的 垃 圾, 不 能 丢 弃 在 垃 圾 回 收 点 危 险 物 品 有 害 物 品 农 药, 药 品, 蓄 电 池, 汽 油 等 燃 料, 液 化 气 罐, 医 疗 垃 圾 等 难 处 理 垃 圾 耐 热 保 险 柜, 钢 琴, 淤 泥, 废 土, 水 泥, 混 凝 土, 瓦 砾, 石 块, 消 音 器, 轮 胎, 方 向 盘 等 汽 车 零 件, 玻 璃 钢 制 品 等 生 产 垃 圾 生 产 活 动 产 生 的 垃 圾 ( 建 筑 材 料, 农 机 具 等 ) 法 律 规 定 的 指 定 回 收 品 旧 家 电 等 由 电 器 店 进 行 回 收 纽 扣 电 池 充 电 电 池 由 贴 有 " 回 收 " 图 标 的 商 店 进 行 回 收 ( 电 视 机, 空 调, 洗 衣 机, 烘 干 机, 冰 箱, 冰 柜 ) 详 情 请 咨 询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JBRC 电 话 :03-6403-5673 自 行 车, 摩 托 车 由 贴 有 " 回 收 " 图 标 的 商 店 进 行 回 收 灭 火 器 由 销 售 商 回 收 详 情 请 咨 询 两 轮 车 回 收 中 心 详 情 请 咨 询 ( 株 ) 灭 火 器 回 收 推 进 中 心 电 话 :03-3598-8075 电 话 :03-5829-6773 电 脑 ( 含 配 件 ) 请 联 系 生 产 厂 家 进 行 回 收 详 情 请 咨 询 一 般 社 团 法 人 电 脑 3R 推 进 协 议 会 电 话 :03-5282-7685
请 在 早 上 8 点 之 前 投 放 至 指 定 场 所 小 型 家 电 ( 不 足 40cm) 不 可 燃 垃 圾 每 月 1 次 陶 瓷 制 品 玻 璃 制 品 请 装 入 白 色 或 半 透 明 塑 料 袋 内 再 进 行 丢 弃 ( 如 超 市 购 物 袋 ) 其 他 ( 复 合 材 料 制 品 ), 电 灯 泡, 荧 光 灯 管, 危 险 物 品 等 キケン 危 险 品 请 用 报 纸 包 好, 并 在 塑 料 袋 外 注 明 キケン ( 危 险 ) 请 在 早 上 8 点 之 前 投 放 至 指 定 场 所 大 件 垃 圾 每 月 1 次 请 勿 丢 弃 在 垃 圾 投 放 点 大 件 垃 圾 长 度 在 40cm 以 上 1m 以 下 重 量 不 超 过 20kg 的 家 庭 垃 圾 棉 被 请 尽 量 压 缩 小 并 用 绳 子 单 独 捆 扎 好 长 度 超 过 1M, 重 量 超 过 20KG 的 大 件 垃 圾 无 法 进 行 回 收 请 直 接 联 系 废 品 回 收 中 心, 自 费 处 理
三 木 町 废 品 回 收 中 心 駒 足 大 池 地 址 : 三 木 町 大 字 下 高 岡 4319 番 地 1 电 话 :087-898-2554 关 于 回 收 家 庭 垃 圾 受 理 时 间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8:45~15:45 第 2 4 个 星 期 六 8:45~11:00 ( 节 假 日 除 外 ) 收 费 ( 不 含 税 ) 平 井 小 学 校 県 道 三 木 牟 礼 線 三 木 町 文 化 交 流 プラザ 三 木 高 校 平 木 尾 池 県 道 三 木 津 田 線 三 木 町 クリーンセンター ( 三 木 町 废 品 回 收 中 心 ) 不 可 燃 垃 圾 每 10kg96 日 元 可 回 收 垃 圾 每 10kg96 日 元 平 木 学 園 通 り 白 山 (1 天 之 内 免 费 回 收 一 次 10kg 以 下 的 可 回 收 垃 圾 ) 大 件 垃 圾 每 10kg191 日 元 三 木 町 役 場 長 尾 街 道 重 量 不 足 10kg 时, 按 10kg 收 费 注 意 事 项 可 燃 垃 圾 请 装 入 三 木 町 指 定 垃 圾 袋 内 请 将 垃 圾 分 类 之 后 再 送 来 本 中 心 没 有 使 用 三 木 町 指 定 袋 的 可 燃 垃 圾 需 要 收 费 ( 为 避 免 混 乱, 请 勿 在 本 中 心 场 内 分 类 ) 本 中 心 可 处 理 的 垃 圾 ( 仅 限 三 木 町 内 产 生 的 垃 圾 ) 受 理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请 在 受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20 分 钟 办 理 手 续 普 通 家 庭 垃 圾 棉 被, 绒 毯, 地 毯 等 容 易 展 开 的 物 品, 请 用 绳 子 捆 绑 好 再 送 至 本 中 心 大 件 垃 圾 ( 长 度 超 过 1m, 重 量 超 过 20kg 的 家 具 等 ) 使 用 其 它 市 町 垃 圾 袋 的 垃 圾, 本 中 心 不 予 以 处 理 榻 榻 米 草 垫, 窗 框, 门, 隔 扇 等 物 品, 一 天 之 内 最 多 处 理 5 件 关 于 委 托 人 办 理 手 续 时, 有 可 能 需 要 用 驾 驶 执 照 等 证 件 来 证 明 住 址 家 庭 垃 圾 只 可 由 本 人 或 家 属 送 来 处 理 ( 确 认 住 址 是 为 了 正 确 无 误 的 对 垃 圾 进 行 处 理, 敬 请 配 合, 谢 谢!) 未 经 许 可 私 自 处 理 他 人 的 垃 圾 是 违 法 行 为 本 中 心 不 予 以 受 理
关 于 送 来 垃 圾 回 收 中 心 的 家 庭 垃 圾 处 理 流 程 1. 将 车 开 至 计 重 台 上 2. 办 理 手 续 之 后 称 量 总 重 3. 按 照 工 作 人 员 的 指 示 将 垃 圾 卸 载 4. 称 量 空 车 重 量 5. 付 费 注 ) 需 要 处 理 两 种 以 上 垃 圾 的 时 候, 请 重 复 3 4 项 受 理 时 间 星 期 一 ~ 星 期 五 8:45~15:45 第 2 第 4 个 星 期 六 8:45~11:00 ( 节 假 日 除 外 ) 费 用 可 燃 垃 圾 指 定 袋 不 可 燃 垃 圾 每 10kg103 日 元 可 回 收 垃 圾 每 10kg103 日 元 (10kg 以 下,1 天 之 内 免 费 回 收 1 次 ) 大 件 垃 圾 每 10kg206 日 元 注 )1. 不 足 10kg 时 按 10kg 计 算 2. 没 有 装 入 指 定 袋 的 可 燃 垃 圾 将 收 取 费 用 本 中 心 可 处 理 的 垃 圾 ( 仅 限 三 木 町 内 产 生 的 垃 圾 ) 普 通 家 庭 垃 圾 大 件 垃 圾 ( 长 度 超 过 1m, 重 量 超 过 20kg 的 家 具 等 ) 关 于 委 托 人 家 庭 垃 圾 只 可 由 本 人 或 家 属 送 来 处 理 未 经 许 可 私 自 处 理 他 人 的 垃 圾 是 违 法 行 为 本 中 心 概 不 受 理 注 意 事 项 1. 请 将 垃 圾 分 类 之 后 再 送 来 本 中 心 ( 为 避 免 混 乱, 请 勿 在 本 中 心 场 内 分 类 ) 2. 受 理 需 要 一 定 时 间, 请 在 受 理 时 间 结 束 前 20 分 钟 办 理 手 续 3. 棉 被, 绒 毯, 地 毯 等 容 易 展 开 的 物 品, 请 用 绳 子 捆 绑 好 再 送 至 本 中 心 4. 使 用 其 它 市 町 垃 圾 袋 的 垃 圾, 本 中 心 不 予 以 受 理 5. 榻 榻 米 草 垫, 窗 框, 门, 隔 扇 等 物 品, 一 天 之 内 最 多 处 理 5 件 6. 办 理 手 续 时, 有 可 能 需 要 用 驾 驶 执 照 等 证 件 来 证 明 住 址 ( 确 认 住 址 是 为 了 正 确 无 误 的 对 垃 圾 进 行 处 理, 敬 请 配 合, 谢 谢!) 県 道 三 木 津 田 線 駒 足 大 池 平 井 小 学 校 県 道 三 木 牟 礼 線 三 木 町 文 化 交 流 プラザ 三 木 高 校 平 木 尾 池 三 木 町 クリーンセンター ( 三 木 町 废 品 回 收 中 平 木 学 園 通 り 白 山 三 木 町 役 場 長 尾 街 道
教 育 总 务 课 三 木 町 立 小 中 学 町 内 小 学 学 校 名 地 址 电 话 平 井 小 学 平 木 710 番 地 1 087-898-0713 田 中 小 学 田 中 4620 番 地 2 087-898-0501 氷 上 小 学 氷 上 2845 番 地 087-898-0710 白 山 小 学 下 高 岡 352 番 地 1 087-898-0257 町 内 中 学 学 校 名 地 址 电 话 三 木 中 学 氷 上 31 番 地 087-898-1547
三 木 町 立 幼 儿 园 町 内 幼 儿 园, 承 担 3~5 岁 幼 儿 的 保 育 工 作 园 名 地 址 电 话 平 井 幼 儿 园 ( 本 园 ) 平 木 652 番 地 1 087-898-5335 平 井 幼 儿 园 ( 池 户 分 园 ) 池 戸 2340 番 地 1 087-898-0290 平 井 幼 儿 园 ( 井 上 分 园 ) 井 上 640 番 地 1 087-898-0624 田 中 幼 儿 园 田 中 3894 番 地 1 087-898-3220 氷 上 幼 儿 园 氷 上 2863 番 地 087-898-0711 白 山 幼 儿 园 井 戸 2206 番 地 1 087-898-6666 关 于 插 班 入 园 如 有 空 缺 名 额 可 以 随 时 入 园 请 咨 询 各 幼 儿 园 及 教 育 总 务 课 咨 询 方 式 各 幼 儿 园 三 木 町 园 区 教 育 总 务 课 电 话 :087-891-3313
总 务 课 三 木 町 避 难 所 一 览 表 No 名 称 收 容 区 域 收 容 人 员 电 话 号 码 (087) 配 备 电 复 律 机 备 注 1 文 化 交 流 广 场 鹿 伏 氷 上 平 木 80 898-9222 2 平 木 文 化 中 心 鹿 伏 氷 上 平 木 14 898-6892 3 平 井 小 学 平 木 鹿 伏 井 上 372 898-0713 4 曙 光 山 庄 老 人 福 祉 会 馆 井 上 池 戸 北 部 44 898-7650 5 保 健 中 心 井 上 池 戸 北 部 18 898-5658 6 平 井 幼 儿 园 池 户 分 园 池 戸 南 部 56 898-0290 7 池 户 商 工 中 心 池 戸 南 部 72 891-0876 8 鹿 庭 社 区 中 心 鹿 庭 205 899-1138 9 神 山 公 民 馆 鹿 庭 42 899-0330 10 旧 神 山 小 中 学 奥 山 113 899-0254 11 津 柳 地 区 社 区 中 心 奥 山 9 899-0013 12 田 中 公 民 馆 田 中 朝 倉 38 898-0504 13 田 中 小 学 田 中 朝 倉 263 898-0501 14 农 业 人 员 培 训 中 心 田 中 朝 倉 小 蓑 68 898-8212 15 旧 小 蓑 小 中 学 小 蓑 113 899-1023 16 农 村 环 境 改 善 中 心 鹿 伏 氷 上 平 木 119 891-3318 17 福 祉 中 心 氷 上 鹿 伏 0 891-3317 整 修 期 间 停 止 使 用 18 氷 上 小 学 氷 上 上 高 岡 315 898-0710 19 三 木 中 学 平 木 田 中 氷 上 573 898-1547 20 地 域 交 流 中 心 氷 上 上 高 岡 84 891-1321
21 B&G 海 洋 中 心 上 高 岡 鹿 庭 522 899-1155 22 Supaku 三 木 町 室 内 门 球 场 上 高 岡 鹿 庭 291 899-1155 23 共 同 福 祉 设 施 上 高 岡 鹿 庭 45 899-1122 24 步 行 中 心 下 高 岡 13 891-1789 25 白 山 文 化 中 心 下 高 岡 15 898-4708 26 白 山 教 育 集 会 所 下 高 岡 18 898-9116 27 白 山 小 学 井 戸 下 高 岡 234 898-0257 28 井 户 教 育 集 会 所 井 戸 12 898-3851 29 井 户 公 民 馆 井 戸 58 898-6404 共 计 3,806 咨 询 总 务 课 危 机 管 理 部 电 话 :087-891-3301( 内 线 :224,227)
咨 询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传 真 号 码 三 木 町 政 府 ( 本 邮 编 761-0692 香 川 県 木 田 郡 三 木 町 大 字 087-891-33 087-898-19 部 ) 氷 上 310 番 地 00 94 神 山 办 事 处 邮 编 761-0821 香 川 県 木 田 郡 大 字 鹿 庭 1755 番 地 1 087-899-03 30 087-899-06 63 田 中 办 事 处 邮 编 761-0611 香 川 県 木 田 郡 田 中 3841 番 地 1 087-898-05 04 087-898-97 14 井 户 办 事 处 邮 编 761-0823 香 川 県 木 田 郡 大 字 井 戸 2679 番 地 1 087-898-64 04 087-898-97 15 课 局 室 部 门 内 线 总 务 课 电 话 :087-891-3301 行 政 交 通 部 226 人 事 秘 书 部 225 文 书 管 财 部 222,223 危 机 管 理 部 224,227 电 算 组 织 部 251,252 政 策 课 电 话 :087-891-3302 企 画 调 整 部 243,245 财 政 部 246,247 城 市 建 设 部 243,245 宣 传 统 计 部 246 合 同 监 管 室 电 话 :087-891-3302 税 务 课 电 话 :087-891-3305 投 标 合 同 部 244 土 木 监 察 部 244 住 民 税 部 133,134,135,136 资 产 税 部 132 纳 税 部 134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税 部 133
住 民 生 活 课 电 话 :087-891-3303 住 民 部 114,116 生 活 部 112,113 育 儿 支 援 部 112,113 人 权 推 进 部 115 健 康 福 祉 课 电 话 :087-891-3304 电 话 :087-891-3321( 地 域 包 括 支 援 中 心 ) 健 康 部 123,126,127 福 祉 部 123 国 民 健 康 保 险 部 122,125 护 理 保 险 部 124,128 长 寿 社 会 部 159 地 域 包 括 支 援 中 心 145,146,147 环 境 保 全 课 电 话 :087-891-3309 电 话 :087-898-2554( 保 洁 中 心 ) 土 木 建 设 课 电 话 :087-891-3307 环 境 卫 生 部 152,153 清 洁 部 / 保 洁 中 心 - 建 设 部 174,176 管 理 部 173,175 都 市 计 划 部 172,177 产 业 振 兴 课 电 话 :087-891-3308 电 话 :087-891-3310( 农 业 委 员 会 事 务 局 ) 农 林 部 168,169 商 工 观 光 部 162,164 土 地 改 良 部 163,165 地 籍 调 查 部 108,109 农 业 委 员 会 事 务 局 167,169 上 下 水 道 课 电 话 :087-891-3312( 供 水 部 ) 电 话 :087-891-3315( 排 水 部 ) 出 纳 室 电 话 :087-891-3306 议 会 事 务 局 电 话 :087-891-3311 供 水 部 192,193,194,195 排 水 部 198,199 出 纳 部 143 议 事 部 312
教 育 总 务 课 电 话 :087-891-3313 生 涯 学 习 课 电 话 :087-891-3314 总 务 部 233,234 学 务 部 233,234 生 涯 学 习 部 228,236,237,238 体 育 振 兴 部 230,237 人 权 同 和 教 育 部 115 少 年 培 育 中 心 电 话 :087-891-3316 神 山 办 事 处 电 话 :087-899-0330 田 中 办 事 处 电 话 :087-898-0504 井 户 办 事 处 电 话 :087-898-6404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