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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2 公 司 簡 介 10 董 事 長 報 告 書 12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18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25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2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41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53 監 事 會 報 告 書 56 公 司 資 料 58 國 際 核 數 師 報 告 書 59 財 務 報 表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119 五 年 財 務 概 要 120 中 國 核 數 師 審 計 報 告 121 財 務 報 表 按 中 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207 財 務 報 表 的 補 充 資 料

公 司 簡 介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 本 集 團 ) 為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 中 國 ) 最 大 型 的 上 市 發 電 公 司 之 一, 其 主 要 業 務 為 建 設 經 營 發 電 廠 和 其 他 與 發 電 相 關 的 產 業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擁 有 權 益 裝 機 容 量 達 21,379.6 兆 瓦, 控 股 總 裝 機 容 量 達 24,548.0 兆 瓦 職 工 總 人 數 為 18,058 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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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簡 介 ( 續 ) 本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中 國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註 冊 成 立,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首 次 公 開 發 行 了 約 14.31 億 股 H 股, 並 在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 香 港 聯 交 所 ) 掛 牌 上 市 ;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初 在 中 國 境 內 成 功 發 行 了 7.65 億 股 A 股,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三 日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掛 牌 上 市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完 成 非 公 開 發 行 7.5 億 股 A 股, 並 在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現 有 A 股 5,340,056,200 股, 約 佔 本 公 司 目 前 總 股 本 的 78.87%;H 股 1,431,028,000 股, 約 佔 本 公 司 目 前 總 股 本 的 21.13% 本 集 團 的 下 屬 電 廠 及 公 司 地 理 位 置 優 越, 主 要 處 於 煤 礦 區 域 或 電 力 負 荷 中 心 附 近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發 電 設 施 詳 情 見 下 表 : 備 註 鄒 縣 發 電 廠 2,540 100% 2 x 600 兆 瓦 + 4 x 335 兆 瓦 十 里 泉 發 電 廠 770 100% 1 x 330 兆 瓦 + 1 x 300 兆 瓦 + 1 x 140 兆 瓦 萊 城 發 電 廠 1,200 100% 4 x 300 兆 瓦 華 電 鄒 縣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2,000 69% 2 x 1,000 兆 瓦 ( 簡 稱 鄒 縣 公 司 ) 華 電 濰 坊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2,000 45% 2 x 670 兆 瓦 + 2 x 330 兆 瓦 ( 簡 稱 濰 坊 公 司 ) 華 電 青 島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1,200 55% 4 x 300 兆 瓦 ( 簡 稱 青 島 公 司 ) 華 電 淄 博 熱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淄 博 公 司 )( 註 1) 433 100% 2 x 145 兆 瓦 + 2 x 71.5 兆 瓦 2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在 建 華 電 章 丘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890 87.5% 2 x 300 兆 瓦 + 2 x 145 兆 瓦 ( 簡 稱 章 丘 公 司 ) 華 電 滕 州 新 源 熱 電 有 限 公 司 930 93.257% 2 x 315 兆 瓦 + 2 x 150 兆 瓦 ( 簡 稱 滕 州 公 司 )( 註 2) 華 電 萊 州 風 電 有 限 公 司 40.5 55% 27 x 1.5 兆 瓦 ( 簡 稱 萊 州 風 電 公 司 ) 華 電 寧 夏 靈 武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靈 武 公 司 ) 1,200 65% 2 x 600 兆 瓦 2 台 1,000 兆 瓦 機 組 在 建 寧 夏 中 寧 發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660 50% 2 x 330 兆 瓦 ( 簡 稱 中 寧 公 司 ) 華 電 寧 夏 寧 東 風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 註 1 3) 90 100% 60 x 1.5 兆 瓦 12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在 建 華 電 寧 夏 寧 東 尚 德 太 陽 能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尚 德 太 陽 能 公 司 )( 註 1 4) 60% 10 兆 瓦 太 陽 能 發 電 機 組 在 建 4

公 司 簡 介 ( 續 ) 5 備 註 四 川 廣 安 發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簡 稱 廣 安 公 司 ) 四 川 華 電 瀘 定 水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瀘 定 水 電 公 司 )( 註 1) 四 川 華 電 雜 谷 腦 水 電 開 發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簡 稱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 註 3) 華 電 新 鄉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新 鄉 公 司 ) 華 電 漯 河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漯 河 公 司 )( 註 3) 華 電 渠 東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渠 東 公 司 )( 註 1 4) 安 徽 華 電 宿 州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宿 州 公 司 )( 註 5) 安 徽 華 電 蕪 湖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蕪 湖 公 司 ) 安 徽 池 州 九 華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池 州 公 司 ) 華 電 宿 州 生 物 質 能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宿 州 生 物 質 能 公 司 ) 安 徽 華 電 六 安 電 廠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六 安 公 司 )( 註 1 4) 華 電 內 蒙 古 開 魯 風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 註 1 2 3) 華 電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公 司 )( 註 1 4) 杭 州 華 電 半 山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杭 州 半 山 公 司 ) 2,400 80% 2 x 600 兆 瓦 + 4 x 300 兆 瓦 100% 4 台 230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在 建 423 49% 3 x 65 兆 瓦 + 3 x 46 兆 瓦 + 3 x 30 兆 瓦 168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在 建 1,320 90% 2 x 660 兆 瓦 300 75% 1 x 300 兆 瓦 1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在 建 90% 2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在 建 1,260 97% 2 x 630 兆 瓦 1,320 65% 2 x 660 兆 瓦 600 40% 2 x 300 兆 瓦 25 78% 2 x 12.5 兆 瓦 95% 1 台 600 兆 瓦 機 組 在 建 99 100% 66 x 1.5 兆 瓦 3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在 建 100%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在 建 1,435 64% 3 x 390 兆 瓦 + 1 x 135 兆 瓦 + 1 x 130 兆 瓦

公 司 簡 介 ( 續 ) 備 註 河 北 華 電 石 家 莊 熱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石 家 莊 熱 電 公 司 )( 註 1 3) 河 北 華 電 沽 源 風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 註 3 4) 河 北 華 電 康 保 風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康 保 風 電 公 司 )( 註 1 4) 河 北 華 電 混 合 蓄 能 水 電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河 北 水 電 公 司 ) 河 北 華 瑞 能 源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華 瑞 公 司 )( 註 6) 1,100 82% 2 x 300 兆 瓦 + 2 x 200 兆 瓦 + 4 x 25 兆 瓦 2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在 建 100.5 100% 67 x 1.5 兆 瓦 100%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在 建 57 100% 1 x 16 兆 瓦 + 2 x 15 兆 瓦 + 1 x 11 兆 瓦 1,866.7 100% 控 股 總 裝 機 容 量 ( 註 7) 24,548.0 權 益 裝 機 容 量 ( 註 8) 21,379.6 6

公 司 簡 介 ( 續 ) 7 註 1: 瀘 定 水 電 公 司 四 台 230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獲 得 中 國 國 家 發 展 與 改 革 委 員 會 ( 國 家 發 改 委 ) 核 准 ; 石 家 莊 熱 電 公 司 和 華 瑞 公 司 共 同 擁 有 90% 權 益 的 河 北 華 電 石 家 莊 鹿 華 熱 電 有 限 公 司 ( 鹿 華 公 司 )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八 日 獲 得 國 家 發 改 委 核 准, 六 安 公 司 一 台 600 兆 瓦 發 電 機 組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月 二 十 一 日 獲 得 國 家 發 改 委 核 准, 渠 東 公 司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三 日 獲 得 國 家 發 改 委 核 准, 淄 博 公 司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獲 得 國 家 發 改 委 核 准 ;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公 司 49.5 兆 瓦 風 電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六 日 獲 得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核 准, 康 保 風 電 公 司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獲 得 河 北 省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核 准,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義 和 塔 拉 二 期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九 日 獲 得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核 准,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一 二 期 擴 建 12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項 目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獲 得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核 准 ; 尚 德 太 陽 能 公 司 10 兆 瓦 太 陽 能 發 電 機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獲 得 寧 夏 回 族 自 治 區 發 展 和 改 革 委 員 會 核 准 註 2: 本 集 團 持 有 滕 州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由 原 89.255% 變 更 為 93.257%, 本 集 團 持 有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的 股 權 比 例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六 日 起 由 原 75% 變 更 為 100%

公 司 簡 介 ( 續 ) 註 3: 石 家 莊 熱 電 公 司 擁 有 60% 權 益 的 河 北 華 電 石 家 莊 裕 華 熱 電 有 限 公 司 ( 裕 華 公 司 ) 的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和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完 成 國 家 規 定 的 168 小 時 滿 負 荷 試 運 行, 漯 河 公 司 第 一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完 成 國 家 規 定 的 168 小 時 滿 負 荷 試 運 行,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二 期 4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全 部 併 網 發 電,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100.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全 部 併 網 發 電,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義 和 塔 拉 一 二 期 99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併 網 發 電,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三 台 65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完 成 國 家 規 定 的 72 小 時 滿 負 荷 試 運 行 註 4: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成 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100% 股 權,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公 司 成 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五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100% 股 權,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 渠 東 公 司 成 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90% 股 權,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 尚 德 太 陽 能 公 司 成 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60% 股 權,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 康 保 風 電 公 司 成 立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二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100% 股 權,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 六 安 公 司 成 立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二 月 九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其 95% 股 權, 自 成 立 之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註 5: 安 徽 省 能 源 局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批 准 宿 州 公 司 兩 台 發 電 機 組 的 容 量 分 別 擴 容 至 630 兆 瓦 註 6: 華 瑞 公 司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列 入 本 集 團 綜 合 報 表 範 圍 於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持 有 華 瑞 公 司 的 權 益 容 量 為 1,866.7 兆 瓦 註 7: 本 集 團 控 股 裝 機 容 量 是 指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合 營 公 司 和 本 公 司 為 第 一 大 股 東 的 聯 營 公 司 的 裝 機 容 量 之 和 註 8: 本 集 團 權 益 裝 機 容 量 是 指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公 司 及 控 參 股 公 司 裝 機 容 量 按 持 股 比 例 計 算 之 和 8

9 公 司 簡 介 ( 續 )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發 電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公 司 之 股 權 結 構 如 下 :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公 司 47.21%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11.83% 其 他 H 股 股 東 19.87% 其 他 A 股 股 東 21.09%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鄒 縣 發 電 廠 100% 鄒 縣 公 司 69% 十 里 泉 發 電 廠 100% 萊 城 發 電 廠 100% 青 島 公 司 55% 濰 坊 公 司 45% 淄 博 公 司 100% 章 丘 公 司 87.5% 滕 州 公 司 93.257% 萊 州 風 電 公 司 55% 廣 安 公 司 80% 靈 武 公 司 65% 宿 州 公 司 97% 新 鄉 公 司 90% 蕪 湖 公 司 65% 杭 州 半 山 公 司 64% 石 家 莊 熱 電 公 司 82% 河 北 水 電 公 司 100%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49% 瀘 定 水 電 公 司 100%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100% 宿 州 生 物 質 能 公 司 78% 中 寧 公 司 50% 池 州 公 司 40% 華 瑞 公 司 100% 瀘 州 公 司 40%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20% 寧 夏 發 電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31.11%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100% 尚 德 太 陽 能 公 司 60% 漯 河 公 司 75% 渠 東 公 司 90% 六 安 公 司 95%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公 司 100%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100% 康 保 風 電 公 司 100% 本 公 司 各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0 21 及 22

董 事 長 報 告 書 本 人 在 此 向 各 位 股 東 呈 上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年 度 業 績 二 零 零 九 年 是 本 集 團 發 展 史 上 極 不 平 凡 的 一 年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深 度 虧 損 的 巨 大 壓 力 下, 面 對 國 際 金 融 危 機 衝 擊 發 電 設 備 利 用 小 時 下 降 煤 價 高 位 運 行 等 嚴 峻 形 勢, 本 集 團 眾 志 成 城, 攻 堅 克 難, 砥 礪 奮 進, 奪 取 了 扭 虧 增 盈 的 重 大 勝 利, 取 得 了 資 本 運 作 的 重 要 成 果, 開 創 了 科 學 發 展 的 新 局 面, 為 建 設 全 國 性 現 代 化 優 秀 上 市 發 電 公 司 奠 定 了 更 加 堅 實 的 基 礎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的 財 政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全 年 發 電 量 為 107.47 百 萬 兆 瓦 時,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11.32%( 按 境 內 年 報 口 徑 的 發 電 量 增 長 約 6.75%); 實 現 營 業 額 為 人 民 幣 364.50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21.51%; 實 現 本 公 司 股 東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11.57 億 元, 每 股 盈 利 為 人 民 幣 0.19 元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建 議 派 發 二 零 零 九 年 財 政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約 為 人 民 幣 2.37 億 元 本 報 告 期 內, 本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7.5 億 股 A 股, 發 行 價 格 為 人 民 幣 4.7 元 / 股, 募 集 資 金 淨 額 人 民 幣 34.537 億 元 本 次 成 功 發 行 使 公 司 的 資 產 負 債 率 有 所 降 低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在 向 上 游 產 業 鏈 拓 展 方 面 取 得 實 質 性 突 破 在 本 報 告 期 內 成 立 了 山 西 茂 華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 簡 稱 茂 華 公 司 ), 控 股 收 購 山 西 朔 州 萬 通 源 二 鋪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70% 股 權 和 山 西 東 易 忠 厚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70% 股 權, 另 外, 本 公 司 還 將 積 極 加 大 在 山 西 省 的 煤 炭 產 業 投 資 力 度, 積 極 參 與 山 西 省 的 煤 炭 資 源 整 合, 在 已 收 購 上 述 兩 礦 的 基 礎 上, 獲 取 更 多 的 煤 炭 資 源 前 述 之 外, 本 集 團 還 參 股 寧 夏 銀 星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45% 股 權 收 購 內 蒙 古 福 城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35% 股 權 及 內 蒙 古 鄂 托 克 前 旗 長 城 煤 礦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25% 股 權 上 述 投 資 對 延 伸 本 集 團 上 游 產 業 鏈, 保 證 本 集 團 下 屬 發 電 廠 煤 炭 供 應 具 有 積 極 意 義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裝 機 規 模 持 續 增 長, 裕 華 公 司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二 期 4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漯 河 公 司 一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100.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義 和 塔 拉 項 目 99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和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195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先 後 投 入 商 業 運 營, 共 計 容 量 1,339.5 兆 瓦 10

11 雲 公 民 董 事 長 為 提 高 股 東 回 報 率 和 增 強 核 心 競 爭 力, 本 集 團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不 斷 尋 求 電 力 發 展 的 新 機 遇, 以 繼 續 保 持 本 集 團 在 全 國 最 大 最 具 競 爭 力 的 上 市 發 電 公 司 之 一 的 地 位 本 集 團 在 建 項 目 及 發 展 項 目 進 展 順 利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在 建 項 目 還 有 靈 武 公 司 二 期 兩 台 1,000 兆 瓦 機 組 山 東 萊 州 兩 台 1,000 兆 瓦 機 組 項 目 漯 河 公 司 一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六 安 公 司 一 台 600 兆 瓦 機 組 鹿 華 公 司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渠 東 公 司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淄 博 公 司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瀘 定 水 電 公 司 四 台 230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168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3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公 司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康 保 風 電 公 司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擴 建 12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尚 德 太 陽 能 公 司 10 兆 瓦 太 陽 能 發 電 機 組 及 寧 夏 西 吉 縣 月 亮 山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另 外, 本 集 團 十 里 泉 發 電 廠 擴 建 1 台 600 兆 瓦 機 組 項 目 天 津 南 疆 熱 電 2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項 目 青 島 公 司 三 期 1 台 300 兆 瓦 機 組 項 目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二 期 1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項 目 張 家 口 塞 北 一 期 1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項 目 翁 牛 特 旗 一 期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項 目 及 曹 妃 甸 海 上 一 期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項 目 已 獲 得 路 條, 待 國 家 或 地 方 有 關 部 門 正 式 核 准 在 過 去 的 一 年, 本 集 團 所 取 得 的 經 營 業 績 有 賴 於 本 集 團 全 體 員 工 的 不 懈 努 力 和 各 位 股 東 及 當 地 政 府 的 大 力 支 持, 在 此 本 人 向 他 們 表 示 衷 心 的 感 謝 在 未 來 的 經 營 發 展 中, 本 集 團 將 努 力 創 造 出 好 的 業 績, 給 股 東 滿 意 的 回 報 董 事 長 中 國 北 京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1)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全 年 發 電 量 為 107.47 百 萬 兆 瓦 時,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11.32%( 按 境 內 年 報 口 徑 的 發 電 量 計 算 增 長 約 6.75%); 售 電 量 為 99.95 百 萬 兆 瓦 時,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10.32%( 按 境 內 年 報 口 徑 的 售 電 量 計 算 增 長 約 6.76%) 燃 煤 機 組 全 年 的 利 用 小 時 數 為 4,954 小 時,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下 降 約 72 小 時 供 電 煤 耗 為 323.00 克 千 瓦 時 (2)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全 年 實 現 營 業 額 為 人 民 幣 364.50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21.51% 其 中 售 電 收 入 為 人 民 幣 351.97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20.23%; 售 熱 收 入 為 人 民 幣 12.52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73.42% (3)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本 公 司 股 東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盈 利 為 人 民 幣 11.57 億 元, 每 股 盈 利 為 人 民 幣 0.19 元 12

13 (4)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共 投 產 1,339.5 兆 瓦 火 電 機 組 風 電 機 組 和 水 電 機 組 : 裕 華 公 司 第 一 台 300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裕 華 公 司 第 二 台 300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漯 河 公 司 第 一 台 300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二 期 45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100.5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義 和 塔 拉 一 二 期 99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195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合 計 1,339.5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 續 ) (5)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主 要 在 建 項 目 如 下 : 靈 武 公 司 二 期 工 程 山 東 萊 州 項 目 六 安 公 司 漯 河 公 司 鹿 華 公 司 渠 東 公 司 淄 博 公 司 瀘 定 水 電 公 司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開 魯 風 電 公 司 科 左 中 旗 風 電 公 司 康 保 風 電 公 司 寧 東 風 電 公 司 寧 夏 西 吉 縣 月 亮 山 項 尚 德 太 陽 能 公 司 兩 台 1,000 兆 瓦 機 組 兩 台 1,000 兆 瓦 機 組 一 台 600 兆 瓦 機 組 一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四 台 230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168 兆 瓦 水 電 機 組 3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12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10 兆 瓦 太 陽 能 發 電 機 組 合 計 8,258.5 兆 瓦 (6)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集 團 主 要 前 期 項 目 如 下 : 十 里 泉 發 電 廠 擴 建 項 目 天 津 南 疆 項 目 青 島 公 司 三 期 項 目 沽 源 風 電 公 司 二 期 項 目 塞 北 一 期 項 目 翁 牛 特 旗 一 期 項 目 曹 妃 甸 海 上 一 期 項 目 一 台 600 兆 瓦 機 組 兩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一 台 300 兆 瓦 熱 電 聯 產 機 組 1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100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49.5 兆 瓦 風 電 機 組 合 計 1,799 兆 瓦 上 述 前 期 項 目 均 已 獲 得 路 條, 待 國 家 或 地 方 有 關 部 門 正 式 核 准 14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 續 ) 15 (1) 二 零 一 零 年 經 濟 發 展 環 境 將 好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世 界 經 濟 增 速 有 望 由 負 轉 正, 中 國 經 濟 形 勢 總 體 回 升 向 好 中 國 保 持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的 連 續 性 和 穩 定 性, 國 民 經 濟 仍 將 保 持 平 穩 較 快 發 展 但 也 要 看 到, 世 界 經 濟 復 蘇 將 是 一 個 緩 慢 曲 折 的 過 程, 中 國 經 濟 回 升 的 基 礎 還 不 牢 固, 外 需 恢 復 艱 難 內 生 動 力 不 強 部 分 行 業 產 能 過 剩 通 脹 壓 力 加 大, 使 我 們 面 臨 的 困 難 和 矛 盾 依 然 較 大, 經 濟 環 境 較 為 複 雜, 不 確 定 因 素 很 多 在 宏 觀 形 勢 的 影 響 下, 本 集 團 既 面 臨 著 難 得 的 發 展 機 遇, 也 經 受 著 嚴 峻 的 考 驗 產 業 政 策 方 面 : 中 國 國 務 院 決 定 到 二 零 二 零 年 單 位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二 氧 化 碳 排 放 比 二 零 零 五 年 下 降 40% 至 45%, 非 化 石 能 源 佔 一 次 能 源 消 費 的 比 重 達 到 15% 左 右 圍 繞 這 一 目 標, 中 國 加 快 建 設 以 低 碳 排 放 為 特 徵 的 產 業 體 系, 發 展 低 碳 經 濟, 著 力 培 育 以 新 能 源 為 重 點 的 戰 略 性 新 興 產 業, 這 些 都 給 新 能 源 清 潔 能 源 帶 來 了 巨 大 發 展 空 間 同 時, 中 國 大 力 削 減 火 電 污 染 物 排 放 量, 加 大 環 保 監 督 和 執 法 力 度, 合 理 把 握 火 電 核 准 規 模 和 建 設 節 奏, 上 大 壓 小 成 為 火 電 發 展 最 主 要 的 途 徑, 並 且 核 准 愈 加 嚴 格, 這 給 火 電 項 目 發 展 節 能 減 排 都 提 出 了 更 高 要 求 另 外, 隨 著 低 碳 經 濟 推 進, 在 開 展 碳 交 易 應 用 低 碳 技 術 等 方 面, 需 要 從 戰 略 上 進 行 超 前 謀 劃 電 力 市 場 方 面 : 中 國 加 大 擴 大 內 需 力 度, 加 快 城 鎮 化 步 伐, 國 內 經 濟 回 暖 將 進 一 步 拉 動 社 會 用 電 需 求, 用 電 量 將 繼 續 穩 步 增 長, 這 給 增 發 電 量 創 造 了 條 件 但 受 電 煤 供 應 時 段 性 緊 張 極 端 天 氣 等 因 素 相 互 交 織 影 響, 電 力 供 需 依 然 存 在 不 確 定 性 跨 區 域 交 易 電 量 增 加, 市 場 競 爭 更 加 激 烈, 營 銷 形 勢 更 加 複 雜 煤 炭 市 場 方 面 : 二 零 零 九 年 下 半 年 以 來, 受 市 場 天 氣 運 輸 等 因 素 影 響, 部 分 區 域 出 現 供 應 緊 張 缺 煤 停 機 情 況 煤 炭 訂 貨 會 取 消 後, 由 煤 電 雙 方 自 行 銜 接, 從 目 前 合 同 簽 訂 情 況 看, 煤 價 出 現 較 大 幅 度 上 漲, 煤 炭 市 場 形 勢 依 然 十 分 嚴 峻, 短 期 內 壓 力 仍 然 很 大 從 長 期 來 看, 隨 著 山 西 等 主 要 產 煤 省 資 源 整 合 礦 井 陸 續 恢 復 生 產, 煤 炭 產 量 將 會 明 顯 增 加, 運 輸 瓶 頸 也 將 逐 步 緩 解, 除 局 部 區 域 出 現 偏 緊 狀 態 外, 煤 炭 供 需 基 本 保 持 平 衡 (2) 發 展 戰 略 : 形 成 以 大 型 燃 煤 火 電 為 主 體 水 電 風 電 等 可 再 生 能 源 為 補 充, 煤 炭 資 源 為 保 障 的 一 主 多 元 的 優 化 資 產 結 構 ; 全 面 提 高 資 產 盈 利 能 力, 實 現 規 模 與 效 益 同 步 增 長, 綜 合 競 爭 力 進 一 步 提 高 本 公 司 遠 景 發 展 目 標 是 : 形 成 以 火 電 為 主, 水 電 風 電 等 新 能 源 互 補 的 多 元 化 發 電 結 構, 水 電 比 重 有 較 大 提 高, 風 電 具 備 一 定 規 模 ; 煤 炭 可 控 供 應 能 力 滿 足 電 源 發 展 需 求, 努 力 建 成 國 際 一 流 的 發 電 公 司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 續 ) 機 遇 : 中 國 國 民 經 濟 企 穩 復 蘇, 社 會 用 電 持 續 增 長, 二 零 一 零 年 機 組 利 用 小 時 將 小 幅 回 升, 為 本 集 團 增 發 電 量 創 造 了 條 件 本 集 團 控 參 股 的 部 分 煤 礦 二 零 一 零 年 將 陸 續 投 產, 自 身 產 能 將 從 無 到 有, 逐 步 提 升, 對 於 本 集 團 改 善 供 煤 結 構 和 有 效 平 抑 煤 價, 具 有 積 極 意 義 中 國 大 力 發 展 綠 色 經 濟 和 循 環 經 濟, 並 將 開 展 低 碳 經 濟 試 點, 為 本 集 團 加 快 結 構 調 整 和 轉 變 發 展 方 式 創 造 了 機 遇 挑 戰 : 一 是 從 簽 訂 的 二 零 一 零 年 煤 炭 重 點 合 同 看, 煤 價 出 現 較 大 幅 度 上 漲, 但 是 煤 電 聯 動 具 有 不 確 定 性, 同 時 中 國 提 高 鐵 路 運 價, 煤 炭 運 輸 成 本 加 大, 將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響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成 果 和 效 益 二 是 中 國 推 動 環 保 收 費 改 革, 加 強 對 環 保 設 施 的 運 行 監 管, 環 保 成 本 將 進 一 步 增 加 三 是 中 國 提 高 火 電 項 目 核 准 門 檻, 繼 續 嚴 格 執 行 上 大 壓 小 政 策, 常 規 火 電 項 目 發 展 受 到 一 定 程 度 制 約 在 認 真 分 析 面 臨 形 勢 的 基 礎 上, 著 眼 於 實 現 又 好 又 快 發 展, 本 集 團 確 立 的 二 零 一 零 年 工 作 總 體 要 求 是 : 深 入 學 習 實 踐 科 學 發 展 觀, 牢 固 樹 立 價 值 思 維 理 念, 緊 緊 圍 繞 提 升 相 對 競 爭 力 這 個 主 題, 更 加 注 重 經 濟 效 益, 更 加 注 重 結 構 調 整, 更 加 注 重 管 理 創 新, 更 加 注 重 人 才 支 撑, 進 一 步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和 資 本 運 作 工 作, 真 抓 實 幹, 奮 發 有 為, 確 保 完 成 本 集 團 全 年 各 項 目 標 任 務, 開 創 本 集 團 科 學 發 展 的 新 局 面, 加 快 建 設 全 國 性 現 代 化 優 秀 上 市 發 電 公 司 在 外 部 條 件 不 發 生 較 大 變 化 的 情 16

17 業 務 回 顧 與 展 望 ( 續 ) 陳 建 華 執 行 董 事 總 經 理 況 下, 二 零 一 零 年 本 集 團 預 計 力 爭 完 成 發 電 量 約 114.5 百 萬 兆 瓦 時, 燃 煤 機 組 平 均 利 用 小 時 數 力 爭 完 成 約 5,035 小 時 左 右, 煤 炭 價 格 將 比 二 零 零 九 年 有 一 定 幅 度 的 上 漲 具 體 如 下 : 1. 加 大 市 場 開 拓 力 度, 千 方 百 計 創 造 效 益 強 化 市 場 營 銷 網 絡 的 協 同 運 轉, 擴 大 區 域 市 場 份 額 ; 加 強 燃 料 管 理, 推 進 大 區 域 調 運 ; 強 化 資 金 管 理 和 預 算 管 理, 降 低 財 務 費 用 2. 加 快 結 構 調 整 優 化, 積 極 推 進 科 學 發 展 加 快 產 業 結 構 電 源 結 構 和 區 域 結 構 的 調 整 優 化 ; 做 好 電 源 項 目 儲 備, 加 強 技 術 機 構 調 整 升 級 ; 加 強 在 建 工 程 管 理 3. 深 化 管 理 創 新, 全 面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完 善 管 控 體 系, 推 進 經 營 管 理 評 價, 創 新 工 程 管 理 機 制, 深 化 信 息 系 統 應 用 4.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確 保 機 組 安 全 穩 定 經 濟 運 行 執 行 董 事 總 經 理 中 國 北 京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五 零 年 九 月, 畢 業 於 清 華 大 學 熱 能 工 程 系 汽 車 製 造 專 業, 現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公 司 ( 中 國 華 電 ) 總 經 理 雲 南 金 沙 江 中 游 水 電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雲 先 生 曾 擔 任 神 華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工 會 主 席, 中 國 神 華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此 公 司 在 香 港 聯 交 所 上 市, 其 股 份 代 碼 為 1088) 非 執 行 董 事 雲 先 生 也 曾 任 山 西 省 委 副 書 記 山 西 省 委 宣 傳 部 長 山 西 省 委 常 委 山 西 省 太 原 市 委 書 記 山 西 省 副 省 長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政 府 副 主 席 內 蒙 古 自 治 區 政 府 主 席 助 理 內 蒙 古 伊 克 昭 盟 盟 長 盟 委 書 記 兼 盟 人 大 工 委 主 任 等 職 務 雲 先 生 在 政 府 管 理 及 行 業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30 年 以 上 的 工 作 經 驗 18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19,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二 年 七 月, 大 學 本 科, 畢 業 於 中 國 人 民 大 學, 現 任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中 國 華 電 副 總 經 理, 兼 任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資 本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長 陳 先 生 曾 就 職 於 電 力 工 業 部 財 務 司 生 產 財 務 處 水 利 電 力 部 財 務 司 生 產 財 務 處 能 源 部 經 濟 調 節 司 電 力 企 業 處 中 國 電 力 企 業 聯 合 會 財 務 部 生 產 處 電 力 部 經 濟 調 節 司 經 濟 調 節 處 福 建 省 電 力 工 業 局 電 力 部 經 濟 調 節 司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財 務 與 資 產 經 營 部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總 經 理 工 作 部 與 體 制 改 革 辦 公 室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在 電 力 生 產 財 政 金 融 宏 觀 經 濟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29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五 四 年 十 月, 研 究 生, 畢 業 於 南 開 大 學 EMBA, 現 任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山 東 省 魯 信 投 資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陳 先 生 曾 先 後 擔 任 山 東 省 計 委 資 源 處 處 長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基 金 財 務 部 經 理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總 經 理 助 理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山 東 省 魯 信 投 資 控 股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等 職 務 陳 先 生 在 信 託 投 資 等 方 面 具 有 28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五 月, 博 士 高 級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總 經 理 陳 先 生 畢 業 於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在 電 力 生 產 經 營 管 理 及 證 券 融 資 方 面 具 有 28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陳 先 生 曾 任 職 於 青 島 發 電 廠 山 東 電 力 集 團 公 司,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一 年 九 月, 大 學 學 歷, 工 商 管 理 學 碩 士 高 級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兼 任 濟 南 國 際 機 場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東 核 電 有 限 公 司 山 東 百 年 電 力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公 司 董 事 和 山 東 航 空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監 事 王 女 士 一 九 八 一 年 參 加 工 作, 在 宏 觀 經 濟 信 託 投 資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28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王 女 士 曾 先 後 就 職 於 山 東 大 學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五 八 年 十 一 月, 法 學 學 士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中 國 華 電 市 場 營 銷 部 主 任 華 電 煤 業 集 團 有 限 公 司 ( 華 電 煤 業 ) 董 事 和 上 海 華 電 電 力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陳 先 生 畢 業 於 河 北 大 學, 在 電 力 管 理 方 面 有 29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陳 先 生 於 一 九 七 六 年 加 入 中 國 人 民 解 放 軍, 一 九 八 零 年 後 先 後 擔 任 杭 州 閘 口 發 電 廠 黨 委 秘 書 技 術 員 檢 修 主 任 ; 浙 江 省 電 力 局 辦 公 室 秘 書 副 主 任 ; 杭 州 半 山 發 電 廠 生 產 副 廠 長 廠 長 ; 杭 州 華 電 半 山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黨 委 書 記 ; 中 國 華 電 駐 浙 江 代 表 處 主 任 黨 委 書 記,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二 月, 碩 士 高 級 工 程 師, 畢 業 於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現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兼 任 寧 夏 發 電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等 鍾 先 生 畢 業 於 上 海 電 力 學 院, 在 電 力 基 建 設 計 管 理 及 證 券 融 資 等 方 面 具 有 27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鍾 先 生 先 後 於 山 東 電 力 設 計 院 山 東 電 力 基 建 公 司 山 東 電 力 建 設 第 三 工 程 公 司 山 東 電 力 集 團 公 司 工 作 20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21,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三 年 八 月, 工 程 師, 畢 業 於 上 海 電 力 學 院, 現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中 國 華 電 財 務 與 風 險 管 理 部 主 任 褚 先 生 曾 先 後 就 職 於 揚 州 發 電 廠 揚 州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中 國 華 電 江 蘇 分 公 司 中 國 華 電 褚 先 生 在 電 力 生 產 經 營 管 理 方 面 有 25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七 月, 教 授, 博 士 生 導 師 王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畢 業 於 北 京 大 學 經 濟 學 院, 畢 業 後 一 直 在 北 京 大 學 任 教 至 今, 現 任 現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經 濟 系 主 任 北 京 大 學 國 際 經 濟 研 究 所 所 長 中 國 世 界 經 濟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中 國 國 際 經 濟 關 係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中 國 俄 羅 斯 東 歐 中 亞 學 會 常 務 理 事 等 職 研 究 方 向 : 新 制 度 經 濟 學 與 經 濟 轉 軌 問 題 轉 軌 國 家 經 濟 研 究 ; 企 業 理 論 與 企 業 制 度 和 公 司 治 理 ; 當 代 國 際 經 濟 與 跨 國 公 司 近 年 來 主 要 研 究 領 域 為 經 濟 轉 軌 的 國 際 比 較 企 業 理 論 與 國 際 企 業 制 度 以 及 當 代 國 際 經 濟,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四 年 八 月, 教 授, 現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郝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畢 業 於 山 東 大 學 經 濟 學 系 並 獲 經 濟 學 學 士 學 位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畢 業 於 中 南 財 經 大 學 經 濟 研 究 所 並 獲 經 濟 學 碩 士 學 位 於 二 零 零 七 年 畢 業 於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獲 得 管 理 學 博 士 學 位 郝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八 年 七 月 起 於 中 央 財 政 金 融 學 院 ( 現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 任 教 ; 一 九 九 一 年 四 月 調 入 山 東 財 政 學 院 財 政 系,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晋 升 教 授 ; 二 零 零 九 年 起 任 山 東 大 學 兼 職 博 士 生 導 師 曾 任 山 東 財 政 學 院 財 政 系 副 主 任 兼 黨 總 支 副 書 記 山 東 財 政 學 院 教 務 處 處 長 山 東 經 濟 學 院 副 院 長, 現 任 山 東 經 濟 學 院 院 長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為 財 政 金 融 理 論 國 有 經 濟 理 論 與 實 踐,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五 七 年 四 月, 經 濟 學 博 士, 教 授, 博 士 生 導 師 寧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一 年 畢 業 於 山 東 大 學 現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山 東 大 學 國 際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山 東 大 學 學 術 委 員 會 委 員 國 務 院 學 位 委 員 會 教 育 部 全 國 漢 語 國 際 教 育 碩 士 學 位 教 育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曾 任 中 國 駐 多 倫 多 總 領 事 館 領 事 ( 一 等 秘 書 ) 研 究 方 向 為 人 力 資 本 理 論 公 司 組 織 管 理 公 共 經 濟 學 語 言 經 濟 理 論 等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三 年 四 月, 會 計 學 教 授 楊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三 年 七 月 畢 業 於 中 央 財 政 金 融 學 院 會 計 系 獲 經 濟 學 學 士 學 位 ; 一 九 八 八 年 七 月 畢 業 於 中 央 財 政 金 融 學 院 會 計 系 獲 經 濟 學 碩 士 學 位 現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教 務 處 處 長 兼 任 中 國 註 冊 稅 務 師 協 會 理 事 中 國 內 部 審 計 協 會 常 務 理 事 中 國 會 計 學 會 會 員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協 會 非 執 業 會 員 ( 非 執 業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 曾 任 中 央 財 經 大 學 會 計 學 院 黨 總 支 書 記 副 院 長, 北 京 化 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寧 夏 大 元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淩 雲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獨 立 董 事, 中 惠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北 京 天 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註 冊 會 計 師 學 術 研 究 方 向 為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與 方 法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與 方 法,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七 三 年 三 月, 碩 士 研 究 生 高 級 經 濟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監 事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基 建 基 金 管 理 部 經 理 兼 任 山 東 百 年 電 力 發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山 西 魯 晋 王 曲 發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邯 濟 鐵 路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等 公 司 董 事 李 先 生 一 九 九 五 年 參 加 工 作, 一 直 服 務 於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在 基 金 投 融 資 證 券 等 方 面 具 有 多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二 年 二 月, 研 究 生 經 濟 學 碩 士 中 國 註 冊 會 計 師 高 級 會 計 師, 畢 業 於 武 漢 大 學, 現 任 本 公 司 監 事 中 國 華 電 總 審 計 師, 華 電 煤 業 監 事 彭 先 生 曾 先 後 就 職 於 華 中 電 業 管 理 局 中 國 華 中 電 力 集 團 公 司 湖 北 省 電 力 公 司, 從 事 經 營 和 財 務 資 產 管 理 工 作, 先 後 擔 任 經 營 處 財 務 處 副 處 長 處 長 ; 財 務 資 產 部 財 務 及 經 營 部 主 任 ; 公 司 副 總 會 計 師 總 會 計 師 彭 先 生 在 電 力 財 務 資 產 企 業 經 營 和 資 本 運 營 等 方 面 具 有 28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五 五 年 十 一 月, 畢 業 於 東 北 電 力 學 院 發 電 廠 及 電 力 系 統 專 業, 高 級 政 工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監 事 本 公 司 山 東 分 公 司 調 研 員 鄭 女 士 一 九 八 二 年 參 加 工 作, 此 前 曾 於 鄒 縣 發 電 廠 十 里 泉 發 電 廠 工 作, 在 電 力 生 產 及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27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22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23,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十 一 月, 研 究 生 高 級 工 程 師, 畢 業 於 山 東 大 學, 現 任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秘 書, 香 港 公 司 秘 書 公 會 聯 席 成 員 周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參 加 工 作,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周 先 生 曾 於 山 東 辛 店 發 電 廠 山 東 電 力 集 團 公 司 工 作, 在 電 力 生 產 管 理 法 律 法 規 融 資 投 資 者 關 係 及 證 券 管 理 等 許 多 方 面 具 有 27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三 年 三 月, 碩 士 高 級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四 川 瀘 州 川 南 發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華 電 煤 業 董 事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發 電 運 營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等 王 先 生 畢 業 於 美 國 貝 勒 大 學, 在 電 力 調 試 科 研 管 理 及 證 券 融 資 方 面 具 有 27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王 先 生 曾 於 山 東 電 力 科 學 研 究 院 山 東 電 力 集 團 公 司 工 作,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四 年 一 月, 碩 士, 現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四 川 華 電 瀘 定 水 電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大 渡 河 雙 江 口 水 電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華 電 金 沙 江 上 游 水 電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王 先 生 畢 業 於 北 京 清 華 大 學, 一 九 八 五 年 參 加 工 作, 在 水 力 發 電 的 設 計 基 建 生 產 經 營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24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王 先 生 曾 先 後 就 職 於 青 海 龍 羊 峽 水 電 部 第 四 工 程 局 青 海 水 電 部 第 四 工 程 局 李 家 峽 工 程 辦 公 室 能 源 部 水 電 開 發 司 綜 合 處 電 力 部 水 電 農 電 司 水 電 開 發 處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水 電 部 水 電 發 展 處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水 電 部 新 能 源 處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電 源 部 質 量 技 術 處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電 源 部 水 電 處 中 國 華 電 工 程 技 術 部 技 術 處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 續 ),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六 年 十 月, 研 究 生, 高 級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新 能 源 發 展 有 限 公 司 ( 華 電 新 能 源 ) 董 事 彭 先 生 畢 業 於 華 中 科 技 大 學 熱 能 動 力 專 業, 在 電 力 生 產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20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彭 先 生 先 後 於 青 山 熱 電 廠 武 昌 熱 電 廠 安 徽 華 電 蕪 湖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零 年 六 月, 碩 士, 高 級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邢 先 生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畢 業 於 山 東 工 業 大 學 ( 現 山 東 大 學 ) 獲 學 士 學 位, 於 二 零 零 五 年 畢 業 於 西 安 交 通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專 業 邢 先 生 在 電 力 生 產 經 營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28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邢 先 生 曾 於 十 里 泉 電 廠 任 電 氣 運 行 主 任 發 電 部 主 任 ;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生 產 處 處 長 ; 萊 城 發 電 廠 廠 長 及 華 電 濰 坊 發 電 有 限 公 司 總 經 理 等 職,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二 年 十 一 月, 碩 士, 高 級 經 濟 師 和 高 級 會 計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寧 夏 發 電 集 團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監 事 會 主 席 中 國 華 電 集 團 財 務 有 限 公 司 ( 華 電 財 務 ) 董 事 陳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一 年 畢 業 於 華 北 電 力 大 學 工 商 管 理 專 業 陳 先 生 在 電 力 生 產 經 營 管 理 及 財 務 管 理 等 方 面 具 有 28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陳 先 生 曾 於 鄒 縣 發 電 廠 任 計 財 部 主 任 副 總 經 濟 師 副 總 會 計 師 及 廠 長 助 理 等 職 務 ; 於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監 審 處 處 長 人 力 資 源 處 處 長 及 副 總 會 計 師 兼 財 務 處 處 長 等 職, 中 國 國 籍, 生 於 一 九 六 三 年 十 一 月, 本 科 學 歷, 畢 業 於 清 華 大 學 熱 能 工 程 系, 高 級 工 程 師, 現 任 本 公 司 總 工 程 師 在 加 入 本 公 司 前, 謝 先 生 曾 先 後 任 職 於 華 北 電 力 科 研 院 電 力 部 安 生 司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發 輸 電 運 營 部 中 國 華 電 生 產 運 營 部 等 單 位 在 電 力 科 研 生 產 及 管 理 方 面 具 有 23 年 的 工 作 經 驗 24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25 (1) 據 有 關 資 料 統 計, 二 零 零 九 年 中 國 國 內 生 產 總 值 (GDP) 為 人 民 幣 335,353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8.7% 全 社 會 用 電 總 計 36,430 百 萬 兆 瓦 時, 同 比 增 長 5.96% 其 中, 第 一 產 業 用 電 量 為 947 百 萬 兆 瓦 時, 同 比 增 長 7.86%; 第 二 產 業 用 電 量 為 26,993 百 萬 兆 瓦 時, 同 比 增 長 4.15%; 第 三 產 業 用 電 量 為 3,921 百 萬 兆 瓦 時, 同 比 增 長 12.11% 本 集 團 目 前 運 營 及 在 建 的 發 電 機 組 分 布 於 山 東 四 川 寧 夏 安 徽 河 南 河 北 浙 江 及 內 蒙 古 省 自 治 區, 近 幾 年 這 些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迅 速,GDP 始 終 保 持 較 高 的 增 長 勢 頭 二 零 零 九 年 山 東 四 川 寧 夏 安 徽 河 南 河 北 浙 江 及 內 蒙 古 省 自 治 區 GDP 按 可 比 價 格 計 算 的 增 長 率 分 別 為 11.9% 14.5% 11.6% 12.9% 10.7% 10.0% 8.9% 和 16.9%, 比 全 國 平 均 水 平 分 別 高 出 3.2 5.8 2.9 4.2 2.0 1.3 0.2 和 8.2 百 分 點, 其 中 山 東 省 經 濟 已 連 續 多 年 實 現 兩 位 數 增 長 (2)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強 化 管 理, 積 極 爭 取 電 量 計 劃, 做 好 優 化 調 度, 提 高 發 電 量 水 平 本 集 團 全 年 售 電 量 為 99.95 百 萬 兆 瓦 時,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10.32%( 按 境 內 年 報 口 徑 的 售 電 量 計 算 增 長 約 6.76%); 全 年 實 現 營 業 額 達 人 民 幣 364.50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增 長 約 21.51%; 本 公 司 股 東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利 潤 為 人 民 幣 11.57 億 元 ; 每 股 盈 利 為 人 民 幣 0.19 元 營 業 額 提 高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售 電 量 的 增 長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兩 次 調 高 上 網 電 價 的 影 響 (3)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經 營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321.78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5.13%,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及 新 投 產 機 組 的 影 響 燃 料 費 用 是 本 集 團 最 主 要 的 經 營 費 用, 二 零 零 九 年 燃 料 成 本 為 人 民 幣 226.21 億 元, 佔 本 集 團 經 營 費 用 約 70.30%,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下 降 約 0.17%, 主 要 原 因 是 煤 炭 價 格 下 跌 及 發 電 量 增 加 的 綜 合 影 響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折 舊 及 攤 銷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41.20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12.30%,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及 新 投 產 機 組 增 加 的 影 響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用 於 機 組 大 修 及 維 修 保 養 的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10.85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27.26%,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及 新 投 產 機 組 增 加 的 影 響 所 致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員 工 成 本 為 人 民 幣 17.65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16.84%,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及 新 投 產 機 組 增 加 營 運 人 員 所 致 二 零 零 九 年, 行 政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11.17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14.86%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新 投 產 機 組 以 及 排 污 費 收 費 標 準 提 高 二 零 零 九 年, 銷 售 有 關 稅 項 為 人 民 幣 2.42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17.73%, 主 要 原 因 是 營 業 額 增 加 其 他 經 營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12.28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長 約 66.51%, 主 要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的 影 響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 續 ) (4)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財 務 費 用 淨 額 為 人 民 幣 29.48 億 元, 比 二 零 零 八 增 加 約 4.92% 主 要 原 因 是 新 收 購 發 電 企 業 及 新 投 產 機 組 後 財 務 費 用 損 益 化 的 影 響 (5)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廣 安 公 司 靈 武 公 司 蕪 湖 公 司 雜 谷 腦 水 電 公 司 新 鄉 公 司 宿 州 公 司 及 青 島 公 司 為 取 得 貸 款 約 人 民 幣 136.66 億 元, 因 而 將 其 電 費 收 費 權 或 售 電 應 收 賬 款 質 押 (6)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總 借 款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637.97 億 元, 其 中 美 元 貸 款 為 1.77 億 美 元, 歐 元 貸 款 為 0.16 億 歐 元, 負 債 佔 資 產 比 率 為 78.96%,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降 低 2.38 個 百 分 點 主 要 是 因 為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獲 得 盈 利 的 影 響 本 集 團 借 款 中 主 要 為 浮 動 利 率 借 款, 短 期 借 款 及 一 年 內 到 期 的 長 期 借 款 約 為 人 民 幣 213.57 億 元, 一 年 後 到 期 的 長 期 借 款 約 為 人 民 幣 424.39 億 元 另 外, 本 集 團 的 應 付 短 期 融 資 券 年 末 餘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30.03 億 元 中 期 票 據 約 為 人 民 幣 29.71 億 元 (7)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廣 安 公 司 向 廣 安 公 司 的 一 家 聯 營 公 司 四 川 華 鎣 山 龍 灘 煤 電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提 供 銀 行 貸 款 的 擔 保 約 為 人 民 幣 1.89 億 元 除 上 述 擔 保 之 外, 本 集 團 並 無 其 他 重 大 或 有 負 債 (8)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擁 有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約 人 民 幣 12.42 億 元 (9)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綜 合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減 少 淨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6.27 億 元 其 中, 來 自 經 營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30.94 億 元 (2008 年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 人 民 幣 2.33 億 元 ), 變 動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九 年 經 營 盈 利 ; 用 於 投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出 淨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72.92 億 元 (2008 年 : 人 民 幣 113.92 億 元 ), 變 動 主 要 原 因 是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在 建 項 目 及 對 外 投 資 比 二 零 零 八 年 增 加 ; 來 自 籌 資 活 動 的 現 金 流 入 淨 額 約 為 人 民 幣 135.71 億 元 (2008 年 : 人 民 幣 121.21 億 元 ), 變 動 主 要 原 因 是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及 增 加 債 務 融 資 (10)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發 電 機 組 等 效 可 用 系 數 約 為 92.76%; 等 效 強 迫 停 運 率 約 為 0.56% 26

管 理 層 討 論 與 分 析 ( 續 ) 27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安 全 生 產 繼 續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本 集 團 下 屬 電 廠 實 現 了 全 年 安 全 生 產, 其 中 滕 州 公 司 連 續 安 全 生 產 超 過 4,400 天, 青 島 公 司 和 淄 博 公 司 連 續 安 全 生 產 超 過 4,100 天, 濰 坊 公 司 和 萊 城 發 電 廠 連 續 安 全 生 產 超 過 3,600 天, 鄒 縣 發 電 廠 連 續 安 全 生 產 超 過 3,300 天, 十 里 泉 發 電 廠 石 家 莊 熱 電 公 司 和 河 北 水 電 公 司 連 續 安 全 生 產 超 過 2,000 天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全 年 共 有 22 台 機 組 大 修,61 台 機 組 小 修, 計 劃 停 運 系 數 約 6.89% (11) 二 零 零 九 年, 本 集 團 繼 續 加 大 環 保 工 作 力 度, 積 極 建 設 資 源 節 約 型 和 環 境 友 好 型 企 業 根 據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部 核 定 的 減 排 數 據, 本 集 團 二 氧 化 硫 平 均 排 放 績 效 同 比 降 低 1.25 克 千 瓦 時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底, 本 集 團 已 經 安 裝 脫 硫 設 施 的 控 股 機 組 共 計 20,815 兆 瓦 於 本 年 報 日, 本 集 團 在 建 脫 硫 技 改 項 目 3 套, 預 計 分 別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和 十 二 月 投 入 運 行, 屆 時 本 集 團 燃 煤 發 電 機 組 將 全 部 安 裝 脫 硫 裝 置, 實 現 脫 硫 裝 備 率 100% 目 標 (12) 本 公 司 分 別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和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在 全 國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公 開 發 行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第 一 期 和 第 二 期 中 期 票 據 請 參 見 本 年 報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重 大 事 項 (1) (13)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完 成 了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一 二 期 短 期 融 資 券 請 參 見 本 年 報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重 大 事 項 (6) (14) 截 至 本 報 告 日, 本 公 司 透 過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山 西 茂 華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以 人 民 幣 3.98 億 元 收 購 山 西 朔 州 萬 通 源 二 鋪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70% 股 權, 以 人 民 幣 3.63 億 元 收 購 山 西 東 易 忠 厚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70% 股 權 另 外, 本 集 團 還 將 積 極 加 大 在 山 西 省 的 煤 炭 產 業 投 資 力 度, 積 極 參 與 山 西 省 的 煤 炭 資 源 整 合, 在 已 收 購 上 述 兩 礦 的 基 礎 上, 獲 取 更 多 的 煤 炭 資 源 前 述 之 外, 本 公 司 投 資 人 民 幣 6 億 元 於 寧 夏 銀 星 煤 業 有 限 公 司, 獲 得 其 45% 股 權 ; 以 人 民 幣 4.98 億 元 收 購 內 蒙 古 福 城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35% 股 權, 以 人 民 幣 1.80 億 元 收 購 內 蒙 古 鄂 托 克 前 旗 長 城 煤 礦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25% 股 權 前 述 投 資 對 延 伸 本 公 司 上 游 產 業 鏈, 保 證 本 公 司 下 屬 發 電 廠 煤 炭 供 應 具 有 積 極 意 義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六 日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日 的 公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 董 事 會 ) 欣 然 提 呈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本 年 度 ) 的 年 報 及 已 審 核 財 務 報 表 本 集 團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發 電 及 供 熱, 所 生 產 的 電 力 供 應 至 電 廠 所 在 地 的 電 網 公 司 售 電 及 售 熱 業 務 為 本 集 團 唯 一 的 報 告 分 部, 因 此, 並 未 列 報 任 何 額 外 的 報 告 分 部 及 地 區 的 額 外 信 息 位 於 中 國 境 內 主 要 經 營 單 一 業 務, 所 以 上 述 財 務 報 表 無 需 作 分 部 報 告 根 據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利 潤, 以 及 本 集 團 和 本 公 司 於 該 日 的 財 政 狀 況,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59 至 第 118 頁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本 公 司 最 少 須 要 撥 出 按 中 國 會 計 法 規 釐 定 的 稅 後 利 潤 的 10%( 由 董 事 會 酌 情 釐 定 ) 作 為 法 定 公 積 金, 直 至 公 積 金 的 結 餘 達 到 註 冊 資 本 的 50% 為 止 撥 入 法 定 公 積 金 款 項 必 須 在 向 股 東 分 派 股 息 前 轉 撥 法 定 公 積 金 可 以 用 作 彌 補 以 往 年 度 的 虧 損 ( 如 有 ), 也 可 以 透 過 按 股 東 現 時 的 持 股 比 例 向 其 發 行 新 股 或 透 過 增 加 股 東 目 前 所 持 股 份 的 面 值 而 轉 為 股 本, 惟 發 行 新 股 後 的 結 餘 不 可 少 於 註 冊 股 本 的 25% 董 事 會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決 議 分 配 按 中 國 會 計 法 規 釐 定 的 稅 後 年 度 利 潤 的 10%, 人 民 幣 13,404,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沒 有 分 配 任 何 利 潤 ) 至 法 定 公 積 金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召 開 的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通 過 的 決 議, 本 公 司 向 股 東 ( 以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6,771,084,200 股 總 股 本 為 基 數 ) 分 派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財 政 年 度 的 末 期 股 息 人 民 幣 236,987,947 元, 有 待 於 即 將 舉 行 的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經 由 股 東 核 准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共 召 開 八 次 會 議, 會 議 決 議 內 容 主 要 如 下 : 1.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召 開 五 屆 七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決 議 公 告 刊 登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九 日 的 中 國 證 券 報 上 海 證 券 報 和 證 券 時 報 2.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在 山 東 省 濟 南 市 經 三 路 14 號 本 公 司 會 議 室 召 開 五 屆 八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雲 公 民 先 生 主 持 了 會 議, 本 公 司 12 名 董 事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符 合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關 規 定, 會 議 合 法 有 效 本 公 司 監 事 李 曉 鵬 先 生 彭 興 宇 先 生 和 鄭 飛 雪 女 士 列 席 了 會 議 會 議 聽 取 了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一 季 度 經 營 情 況 的 分 析, 同 意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董 事 會 已 經 批 准 的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說 明 及 相 關 管 理 層 聲 明 書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至 四 月 二 十 八 日 期 間 沒 有 變 化, 仍 然 有 效 審 議 批 准 本 公 司 按 照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 國 證 監 會 ) 的 要 求 及 按 中 國 企 業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的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一 季 度 報 告,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秘 書 根 據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 的 有 關 規 定 和 香 港 聯 交 所 關 於 同 步 披 露 的 有 關 要 求, 酌 情 修 改 並 及 時 發 布 2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29 3.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召 開 五 屆 九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決 議 公 告 刊 登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三 日 的 中 國 證 券 報 上 海 證 券 報 和 證 券 時 報 4.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宣 武 門 內 大 街 2 號 本 公 司 會 議 室 召 開 五 屆 十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雲 公 民 先 生 主 持 會 議, 本 公 司 12 名 董 事 均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符 合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關 規 定, 合 法 有 效 監 事 會 主 席 李 曉 鵬 先 生 監 事 彭 興 宇 先 生 和 鄭 飛 雪 女 士 列 席 了 本 次 會 議 會 議 審 議 批 准 公 司 關 於 有 限 售 條 件 流 通 股 上 市 流 通 申 請 的 議 案, 批 准 公 司 向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申 請 本 公 司 股 東 中 國 華 電 和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所 持 有 的 相 關 限 售 期 屆 滿 的 流 通 股 上 市 流 通 的 相 關 材 料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有 限 售 條 件 的 流 通 股 上 市 流 通 申 請 表 有 限 售 條 件 的 流 通 股 上 市 流 通 的 公 告 和 保 薦 機 構 核 查 意 見 ), 授 權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秘 書 和 其 他 有 關 工 作 部 門 具 體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5.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召 開 五 屆 十 一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決 議 公 告 刊 登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二 日 的 中 國 證 券 報 上 海 證 券 報 和 證 券 時 報 6.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宣 武 門 內 大 街 2 號 中 國 華 電 大 廈 召 開 五 屆 十 二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雲 公 民 先 生 主 持 會 議, 本 公 司 12 名 董 事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符 合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關 規 定, 合 法 有 效 監 事 會 主 席 李 曉 鵬 先 生 監 事 彭 興 宇 先 生 和 鄭 飛 雪 女 士 列 席 本 次 會 議 會 議 聽 取 了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前 三 季 度 經 營 情 況 的 工 作 匯 報 審 議 批 准 本 公 司 按 照 中 國 證 監 會 的 要 求 及 按 中 國 會 計 準 則 編 製 的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三 季 度 報 告, 並 授 權 董 事 會 秘 書 根 據 上 海 證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規 則 的 有 關 規 定 和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有 關 要 求 酌 情 修 改 並 及 時 發 布 會 議 還 審 議 批 准 了 關 於 向 華 電 煤 業 增 資 之 關 聯 交 易 的 議 案 和 關 於 本 公 司 總 部 租 賃 華 電 大 廈 及 物 業 管 理 之 關 聯 交 易 的 議 案 7.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在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宣 武 門 內 大 街 2 號 中 國 華 電 大 廈 召 開 五 屆 十 三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本 公 司 董 事 長 雲 公 民 先 生 主 持 會 議, 本 公 司 12 名 董 事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符 合 有 關 法 律 法 規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關 規 定, 合 法 有 效 監 事 會 主 席 李 曉 鵬 先 生 監 事 彭 興 宇 先 生 和 鄭 飛 雪 女 士 列 席 本 次 會 議 會 議 同 意 山 西 茂 華 能 源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煤 炭 項 目 的 投 資 方 案 8.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召 開 五 屆 十 四 次 董 事 會 會 議, 決 議 公 告 刊 登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中 國 證 券 報 上 海 證 券 報 和 證 券 時 報 上 述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進 行 中 或 已 完 成 的 有 關 交 易 詳 情 載 列 於 本 年 報 重 大 事 項 一 節 內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本 公 司 各 附 屬 公 司 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0 21 及 22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銀 行 貸 款 及 其 他 貸 款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29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把 利 息 資 本 化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7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的 物 業 廠 房 及 設 備 變 動 情 況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16 本 集 團 及 本 公 司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儲 備 變 動 分 別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的 綜 合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制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3(a)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內 的 慈 善 捐 款 合 共 約 為 人 民 幣 4,730,000 元 ( 二 零 零 八 年 : 人 民 幣 11,199,245 元 ) 有 關 本 集 團 員 工 退 休 計 劃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5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的 職 工 醫 療 保 險 與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一 致 根 據 本 集 團 估 計, 執 行 上 述 醫 療 保 險 對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和 財 務 狀 況 不 會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本 集 團 除 上 述 支 出 外, 無 須 就 有 關 職 工 的 其 他 醫 療 費 用 付 款 根 據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章 程 及 中 國 的 法 律, 本 公 司 並 無 有 關 優 先 購 股 權 規 定, 致 使 本 公 司 需 按 持 股 比 例 向 現 有 股 東 呈 請 發 售 新 股 之 建 議 30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31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股 本 詳 情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本 公 司 財 務 報 表 的 股 東 權 益 變 動 表 及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33(c)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財 政 年 度 的 主 要 客 戶 及 供 貨 商 分 別 佔 本 集 團 銷 售 及 採 購 總 額 的 資 料 如 下 : 最 大 客 戶 55.40% 五 大 客 戶 總 和 81.64% 最 大 供 貨 商 12.75% 五 大 供 貨 商 總 和 24.71% 本 公 司 所 有 董 事 彼 等 的 聯 繫 人 或 任 何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 據 董 事 所 知 擁 有 本 公 司 股 本 5% 或 以 上 者 ) 在 本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概 無 在 本 集 團 五 大 供 貨 商 及 客 戶 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 就 本 公 司 董 事 所 知 悉, 以 下 為 並 非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而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 視 乎 情 況 而 定 )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 第 XV 部 第 2 和 第 3 分 部 的 規 定 須 向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披 露 其 於 本 公 司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的 人 士, 或 其 他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在 本 公 司 當 時 任 何 類 別 已 發 行 股 本 中 持 有 5% 或 以 上 權 益 的 人 士, 或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主 要 股 東 ( 定 義 見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 A H 中 國 華 電 A 股 3,111,061,853 45.95% 58.26% H 股 85,862,000 (L) 1.27% 6.00% ( 附 註 1) 山 東 省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A 股 800,766,729 11.83% 15.00% JP Morgan Chase & Co. H 股 101,195,000 (L) 1.49% 7.07% ( 附 註 2) 450,000 (S) 0.01% 0.03% 50,678,000 (P) 0.75% 3.54% Allianz SE ( 附 註 2) H 股 91,129,000 (L) 1.35% 6.37% (L)= 好 倉 (S)= 淡 倉 (P)= 可 供 借 出 的 股 份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附 註 : 1. 由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持 有 的 H 股, 並 通 過 其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中 國 華 電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直 接 持 有 2. 以 香 港 中 央 結 算 ( 代 理 人 ) 有 限 公 司 名 義 持 有, 並 直 接 及 或 通 過 其 一 系 列 受 控 法 團 間 接 持 有 除 上 述 所 披 露 者 外, 據 董 事 所 知,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 非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 在 本 公 司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 視 情 況 而 定 )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2 和 第 3 分 部 之 規 定 須 向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披 露 並 記 錄 於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規 定 而 備 存 的 登 記 冊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或 為 本 公 司 的 主 要 股 東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 根 據 於 本 年 報 發 出 前 之 最 後 實 際 可 行 日 期, 本 公 司 可 公 開 所 得 的 資 料 以 及 就 董 事 所 知 悉, 董 事 相 信 本 公 司 維 持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8.08 條 規 定 的 有 關 適 用 最 低 上 市 證 券 百 分 比 下 表 列 出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之 財 政 年 度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事 和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部 分 資 料 所 有 董 事 及 監 事 現 時 的 委 任 期 均 為 三 年, 並 可 於 每 三 年 進 行 重 選 及 重 新 委 任 時 獲 得 續 期 雲 公 民 董 事 長,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陳 飛 虎 副 董 事 長,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陳 殿 祿 副 董 事 長,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孟 凡 利 * 副 董 事 長,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陳 建 華 執 行 董 事,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二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王 映 黎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陳 斌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鍾 統 林 執 行 董 事,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褚 玉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王 躍 升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郝 書 辰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寧 繼 鳴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楊 金 觀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趙 景 華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32

33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丁 慧 平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王 傳 順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胡 元 木 *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李 曉 鵬 監 事 會 主 席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彭 興 宇 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當 選 鄭 飛 雪 監 事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換 屆 獲 連 任 周 連 青 董 事 會 秘 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王 文 琦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邢 世 邦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五 屆 九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王 輝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彭 國 泉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陳 存 來 財 務 總 監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五 屆 九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謝 雲 總 工 程 師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祝 方 新 * 財 務 總 監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白 樺 * 副 總 經 理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五 屆 一 次 董 事 會 上 獲 聘 任 *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孟 凡 利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職 務 ;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趙 景 華 先 生 丁 慧 平 先 生 王 傳 順 先 生 與 胡 元 木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八 年 年 度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職 務 ; 本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祝 方 新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 本 公 司 五 屆 九 次 董 事 會 結 束 )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財 務 總 監 職 務 ;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白 樺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 本 公 司 五 屆 九 次 董 事 會 結 束 )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副 總 經 理 職 務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董 事 及 監 事 酬 金 載 於 本 年 報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9 本 公 司 現 任 董 事 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的 詳 細 履 歷 ( 包 括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六 第 12 段 項 下 所 要 求 的 詳 情 ( 倘 適 用 或 適 宜 )) 載 於 本 年 報 第 18 至 第 24 頁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3.15 條,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第 3.13 條 所 載 有 關 獨 立 性 的 規 定 出 具 確 認 函 本 公 司 認 為 各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均 具 有 獨 立 性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各 董 事 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及 彼 等 各 自 的 聯 繫 人, 概 無 在 本 公 司 及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 ( 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 的 股 份 相 關 股 份 及 或 債 券 證 ( 視 情 況 而 定 ) 中 擁 有 任 何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 7 和 第 8 分 部 的 規 定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該 等 規 定 而 被 視 為 或 當 作 該 等 董 事 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擁 有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及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規 定 須 記 錄 於 本 公 司 保 存 的 登 記 冊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或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 就 此 而 言 須 被 視 為 同 樣 適 用 於 監 事 及 董 事 )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及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公 司 董 事 監 事 行 政 總 裁 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或 彼 等 各 自 的 配 偶 或 十 八 歲 以 下 的 子 女 概 無 獲 授 任 何 權 力, 本 公 司 ( 或 其 附 屬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或 控 股 公 司 的 附 屬 公 司 ) 亦 未 作 出 或 訂 立 任 何 安 排, 從 而 致 使 該 等 人 士 可 藉 以 認 購 本 公 司 或 任 何 其 他 法 團 的 任 何 股 本 證 券 或 債 務 證 券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控 股 公 司 或 合 營 公 司 概 無 訂 立 任 何 令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監 事 於 本 財 政 年 度 年 終 時 或 本 財 政 年 度 內 任 何 時 間 直 接 或 間 接 享 有 重 大 權 益 的 重 要 合 約, 或 建 議 簽 定 的 重 要 合 約 本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未 向 公 司 的 董 事 或 其 他 高 級 管 理 人 員 提 供 任 何 貸 款 或 類 似 貸 款 本 公 司 已 與 各 位 董 事 及 監 事 訂 立 了 服 務 合 約 各 位 董 事 或 監 事 概 無 與 本 公 司 簽 訂 一 年 內 若 由 本 公 司 終 止 合 約 時 須 作 出 賠 償 ( 法 定 賠 償 除 外 ) 的 任 何 服 務 合 約 二 零 零 九 年 內 並 無 有 關 本 公 司 全 部 或 主 要 部 份 業 務 的 管 理 或 行 政 合 約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本 報 告 日 止 期 間 發 生 的 重 大 事 項 如 下 : (1)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發 行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一 期 中 期 票 據 該 次 發 行 的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15 億 元, 發 行 期 限 為 3 年, 票 面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年 利 率 為 3.38%, 通 過 簿 記 建 檔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在 全 國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公 開 發 行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的 公 告 34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35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發 行 華 電 國 際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第 二 期 中 期 票 據 該 次 發 行 的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15 億 元, 發 行 期 限 為 5 年, 票 面 金 額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年 利 率 為 3.96%, 通 過 簿 記 建 檔 集 中 配 售 的 方 式 在 全 國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公 開 發 行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的 公 告 (2) A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本 公 司 向 10 名 特 定 對 象 ( 包 括 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 中 國 華 電 ) 發 行 7.5 億 股 新 A 股, 供 彼 等 認 購 每 股 新 A 股 的 認 購 價 為 人 民 幣 4.70 元 本 次 發 行 共 募 集 資 金 淨 額 人 民 幣 34.537 億 元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公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的 通 函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的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 的 申 請 獲 得 中 國 證 監 會 發 審 會 審 核 通 過 的 公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的 關 於 非 公 開 發 行 A 股 股 票 申 請 獲 得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准 的 公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的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發 行 結 果 暨 股 份 變 動 公 告 及 關 於 簽 署 募 集 資 金 專 戶 存 儲 監 管 協 議 的 公 告 (3) 根 據 中 國 證 監 會 相 關 規 例, 上 市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的 續 任 不 得 超 過 六 年 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趙 景 華 先 生 丁 慧 平 先 生 王 傳 順 先 生 及 胡 元 木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起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職 務 王 躍 生 先 生 郝 書 辰 先 生 寧 繼 鳴 先 生 及 楊 金 觀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結 束 時 起 擔 任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職 務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通 函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委 任 及 離 任 公 告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孟 凡 利 先 生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起, 因 工 作 變 動 不 再 擔 任 本 公 司 副 董 事 長 職 務 陳 殿 祿 先 生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本 公 司 二 零 零 九 年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結 束 時 起 擔 任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副 董 事 長 職 務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八 月 十 一 日 的 五 屆 十 一 次 董 事 會 決 議 公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函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及 董 事 委 任 及 離 任 公 告 (4)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召 開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獲 得 股 東 批 准 修 改 本 公 司 章 程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二 十 一 日 批 覆 同 意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修 改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四 日 的 公 告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的 通 函 及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完 成 非 公 開 發 行 7.5 億 股 A 股 之 後, 修 改 本 公 司 章 程 中 有 關 註 冊 資 本 金 的 內 容, 並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獲 得 國 務 院 國 有 資 產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批 覆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5) 本 公 司 辦 公 地 址 已 遷 至 北 京 市 西 城 區 宣 武 門 內 大 街 2 號, 郵 政 編 碼 為 100031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公 告 (6)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完 成 了 2009 年 第 一 二 期 短 期 融 資 券 的 發 行 第 一 期 短 期 融 資 券 發 行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15 億 元, 期 限 為 365 天, 每 張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發 行 利 率 為 2.98%; 第 二 期 短 期 融 資 券 發 行 額 度 為 人 民 幣 15 億 元, 期 限 為 270 天, 每 張 面 值 為 人 民 幣 100 元, 發 行 利 率 為 2.80%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的 公 告 (7) 國 家 發 改 委 發 出 通 知, 為 疏 導 電 價 矛 盾 完 善 電 價 結 構 促 進 可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決 定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起 適 當 調 整 電 價 水 平, 將 全 國 銷 售 電 價 每 千 瓦 時 平 均 提 高 人 民 幣 2.8 分 各 地 區 各 行 業 電 價 調 整 標 準 有 所 差 異 按 裝 機 容 量 加 權 平 均 計 算, 此 次 電 價 調 整 後 本 集 團 電 價 水 平 略 有 上 升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公 告 (8)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召 開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大 會 批 准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各 財 政 年 度,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在 中 國 華 電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的 ( 不 包 括 本 集 團 ) 借 款 年 均 餘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160 億 元 ;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各 財 政 年 度,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在 山 東 國 際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的 借 款 年 均 餘 額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80 億 元 ; 以 及 選 舉 陳 殿 祿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六 日 的 通 函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通 知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的 臨 時 股 東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根 據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的 規 定, 本 集 團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至 本 報 告 日 止 期 間 發 生 的 關 連 交 易 如 下 : (1)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華 電 華 電 能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貴 州 烏 江 水 電 開 發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及 中 國 華 電 工 程 ( 集 團 ) 有 限 公 司 ( 華 電 工 程 ) 訂 立 增 資 協 議 根 據 增 資 協 議, 訂 約 方 同 意 向 華 電 新 能 源 注 資 於 增 資 協 議 完 成 後, 華 電 新 能 源 的 註 冊 資 本 將 由 人 民 幣 498 百 萬 元 增 加 至 人 民 幣 698 百 萬 元, 而 本 公 司 仍 將 持 有 華 電 新 能 源 經 擴 大 註 冊 資 本 中 20% 的 權 益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的 公 告 36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37 (2)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本 公 司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靈 武 公 司 與 中 國 華 電 的 子 公 司 華 電 工 程 訂 立 若 干 工 程 合 同, 委 聘 華 電 工 程 就 建 設 脫 硫 系 統 及 凝 結 水 精 處 理 系 統 提 供 若 干 服 務 及 工 作 各 工 程 合 同 項 下 的 代 價 乃 訂 約 方 通 過 符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及 本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實 施 的 招 標 程 序 而 釐 定 工 程 合 同 項 下 的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81,050,500 元, 將 由 靈 武 公 司 的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日, 本 公 司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鹿 華 公 司 與 華 電 工 程 訂 立 若 干 工 程 合 同, 委 聘 華 電 工 程 就 建 設 脫 硫 系 統 及 預 脫 鹽 處 理 系 統 提 供 若 干 服 務 及 工 作 各 工 程 合 同 項 下 的 代 價 乃 訂 約 方 通 過 符 合 中 國 相 關 法 律 及 本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實 施 的 招 標 程 序 而 釐 定 工 程 合 同 項 下 的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41,400,000 元, 將 由 鹿 華 公 司 的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前 述 兩 項 交 易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和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日 的 公 告 (3) A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華 電 訂 立 有 關 中 國 華 電 認 購 本 公 司 計 劃 發 行 新 A 股 協 議, 據 此, 中 國 華 電 同 意 以 不 低 於 每 股 人 民 幣 4.50 元 的 認 購 價 以 現 金 認 購 不 超 過 150,000,000 股 新 A 股,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幣 1.00 元, 總 認 購 價 為 人 民 幣 675 百 萬 元 ( 假 設 中 國 華 電 認 購 協 議 項 下 認 購 最 多 150,000,000 股 新 A 股 ) 中 國 華 電 認 購 新 A 股 的 認 購 價 將 相 等 於 其 他 根 據 配 售 認 購 新 A 股 的 投 資 者 的 認 購 價 最 終, 中 國 華 電 以 每 股 人 民 幣 4.7 元 的 認 購 價 以 現 金 認 購 150,000,000 股 新 A 股, 總 認 購 價 為 人 民 幣 7.05 億 元, 認 購 事 項 完 成 後, 中 國 華 電 總 共 將 持 有 本 公 司 3,196,923,853 股 股 份 ( 包 括 3,111,061,853 股 A 股 及 85,862,000 股 H 股 ), 佔 本 公 司 股 本 擴 大 後 已 發 行 總 股 本 的 47.21%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的 公 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的 通 函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日 的 二 零 零 八 年 度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投 票 結 果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的 非 公 開 發 行 股 票 發 行 結 果 暨 股 份 變 動 公 告 (4)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本 集 團 與 中 國 華 電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國 電 南 自 訂 立 多 份 設 備 採 購 協 議 據 此, 本 集 團 將 購 買 而 國 電 南 自 將 出 售 新 汽 水 取 樣 裝 置 新 鍋 爐 補 給 水 超 濾 及 反 滲 透 設 備, 作 淄 博 擴 建 項 目 建 設 之 用 設 備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1,897.7 萬 元 於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日, 本 集 團 與 國 電 南 自 訂 立 設 備 採 購 協 議 根 據 協 議, 本 集 團 將 從 國 電 南 自 購 買 變 頻 器 將 用 於 本 集 團 全 資 擁 有 或 控 制 的 10 家 發 電 企 業 的 69 台 高 壓 輔 機 上 設 備 採 購 協 議 項 下 的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76,790,000 元 前 述 兩 項 交 易 詳 情 分 別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一 日 和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日 的 公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5) 於 2009 年 12 月 24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華 電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華 電 煤 業 訂 立 增 資 協 議,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參 與 華 電 煤 業 增 資, 以 自 有 資 金 現 金 方 式 出 資 人 民 幣 2.147 億 元 用 於 增 加 華 電 煤 業 的 註 冊 資 本 增 資 完 成 後,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仍 將 持 有 華 電 煤 業 註 冊 資 本 21.47% 的 權 益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四 日 的 公 告 根 據 香 港 上 巿 規 則 的 規 定, 本 集 團 於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發 生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如 下 : (1)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華 電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華 電 煤 業 訂 立 合 同, 據 此 合 同, 本 公 司 委 託 華 電 煤 業 提 供 有 關 在 中 國 採 購 煤 炭 的 管 理 及 協 調 服 務, 二 零 零 九 年 總 服 務 費 不 超 過 人 民 幣 5,600 萬 元 本 公 司 曾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與 華 電 煤 業 訂 立 類 似 的 煤 炭 採 購 服 務 合 同 有 關 事 宜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的 公 告 (2)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本 公 司 與 中 國 華 電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北 京 安 福 房 地 產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 安 福 房 地 產 ) 訂 立 租 賃 協 議, 據 此, 本 公 司 將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以 每 年 相 同 租 金 人 民 幣 49,001,348.55 元 向 安 福 房 地 產 租 賃 中 國 華 電 大 廈 的 若 干 物 業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本 公 司 與 華 電 科 貿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華 電 科 貿 ) 訂 立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據 此, 華 電 科 貿 將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以 每 年 相 同 管 理 費 人 民 幣 7,059,452.40 元 就 本 公 司 向 安 福 房 地 產 租 賃 的 物 業 提 供 管 理 服 務 本 公 司 根 據 租 賃 協 議 及 物 業 管 理 協 議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三 年 向 安 福 房 地 產 及 華 電 科 貿 分 別 每 年 應 付 合 共 約 人 民 幣 56,060,800.95 元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的 公 告 (3) 本 公 司 一 直 向 兗 州 煤 業 持 續 採 購 煤 炭, 供 鄒 縣 發 電 廠 及 本 公 司 的 其 他 附 屬 公 司 發 電 為 管 理 本 公 司 的 煤 炭 採 購, 本 公 司 與 兗 州 煤 業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立 一 項 煤 炭 採 購 框 架 協 議 自 該 煤 炭 採 購 框 架 協 議 日 期 起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建 議 年 度 採 購 上 限 將 分 別 不 會 超 逾 人 民 幣 60 億 元 人 民 幣 80 億 元 及 人 民 幣 80 億 元 38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39 鄒 縣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擁 有 其 69% 權 益, 因 此 為 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由 於 兗 州 煤 業 持 有 鄒 縣 公 司 30% 股 權, 故 就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而 言, 兗 州 煤 業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及 本 公 司 向 兗 州 煤 業 採 購 煤 炭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三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的 通 函 (4)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與 中 國 華 電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華 電 財 務 訂 立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據 此, 華 電 財 務 同 意 按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存 款 服 務 結 算 服 務 貸 款 服 務 及 其 他 金 融 服 務 金 融 服 務 協 議 經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召 開 的 二 零 零 七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上 獲 得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正 式 生 效 二 零 零 九 年 度 本 公 司 在 華 電 財 務 的 存 款 嚴 格 按 照 合 同 約 定 履 行, 本 集 團 於 華 電 財 務 的 日 均 存 款 餘 額, 不 多 於 華 電 財 務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的 月 均 貸 款 額, 且 不 多 於 人 民 幣 1,500,000,000 元 有 關 事 宜 的 詳 情 載 於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 的 公 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四 日 的 通 函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的 公 告 (5) 為 管 理 本 集 團 向 淮 南 礦 業 採 購 煤 炭 以 用 於 本 集 團 在 中 國 安 徽 省 的 發 電 廠 發 電,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與 淮 南 礦 業 訂 立 煤 炭 採 購 框 架 協 議 自 煤 炭 採 購 框 架 協 議 生 效 日 起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期 間 及 於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個 財 政 年 度, 建 議 年 度 採 購 上 限 將 分 別 不 會 超 逾 人 民 幣 6.7 億 元 人 民 幣 40 億 元 及 人 民 幣 40 億 元 蕪 湖 公 司 由 本 公 司 擁 有 其 65% 權 益, 因 此 為 本 公 司 的 非 全 資 附 屬 公 司 由 於 淮 南 礦 業 持 有 蕪 湖 公 司 30% 股 權, 故 就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而 言, 淮 南 礦 業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及 本 公 司 向 淮 南 礦 業 採 購 煤 炭 構 成 本 公 司 的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詳 情 請 參 見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的 公 告 及 日 期 為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三 日 的 通 函 本 公 司 核 數 師 已 審 閱 上 述 持 續 關 連 交 易 (1) 至 (5) 項 ( 該 等 交 易 ), 並 向 董 事 會 發 出 函 件 表 示 : (1) 該 等 交 易 已 獲 得 董 事 會 批 准 ; (2) 彼 等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跡 象 令 彼 等 相 信 該 等 交 易 並 未 根 據 監 管 協 議 條 款 進 行 ; 及 (3) 彼 等 並 不 知 悉 有 任 何 事 宜 致 使 彼 等 相 信 該 等 交 易 各 年 度 總 額 超 過 本 公 司 公 告 內 所 披 露 年 度 上 限

董 事 會 報 告 書 ( 續 ) 本 公 司 之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已 審 閱 該 等 交 易, 並 確 認 : (1) 該 等 交 易 是 本 公 司 在 一 般 正 常 業 務 範 圍 內 訂 立 ; (2) 該 等 交 易 之 協 議 的 條 款 並 不 遜 於 從 獨 立 第 三 方 供 應 商 就 相 若 服 務 按 相 若 的 規 模 而 言 一 般 可 能 獲 得 的 條 款 ; (3) 該 等 交 易 乃 按 正 常 的 商 業 條 款 進 行, 條 款 屬 公 平 合 理,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其 股 東 的 整 體 利 益 ; 及 (4) 該 等 交 易 各 年 度 總 額 沒 有 超 過 本 公 司 公 告 內 所 披 露 的 年 度 上 限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財 政 年 度 內, 本 公 司 及 各 附 屬 公 司 均 沒 有 購 入 出 售 或 贖 回 任 何 其 已 發 行 證 券 ( 證 券 一 詞 的 含 義 見 香 港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六 第 1 條 )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五 個 財 政 年 度 各 年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業 績 及 資 產 與 負 債 概 要, 載 於 第 119 頁 本 公 司 並 不 知 悉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發 生 任 何 事 項 須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3.13 條 至 第 13.19 條 作 出 披 露 於 二 零 零 九 財 政 年 度 內, 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法 律 訴 訟 或 仲 裁 事 項 於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集 團 存 放 於 財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方 的 存 款 並 沒 有 任 何 委 託 或 信 託 存 款 或 本 集 團 在 到 期 時 未 能 收 回 的 任 何 重 大 定 期 存 款 本 公 司 的 審 核 委 員 會 已 審 閱 本 集 團 二 零 零 九 年 之 年 度 業 績 及 按 國 際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編 製 的 截 至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財 務 報 表 本 公 司 於 過 去 三 年 內, 均 沒 有 更 換 核 數 師 本 公 司 將 於 即 將 召 開 的 二 零 零 九 年 股 東 周 年 大 會 中 提 呈 決 議 案, 將 分 別 續 聘 畢 馬 威 華 振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及 畢 馬 威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為 本 公 司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的 境 內 及 國 際 核 數 師 承 董 事 會 命 董 事 長 中 國 北 京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二 十 六 日 40